法条

阅读 / 问答 / 标签

违反消费者权益法条款怎么处理

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_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10.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经营者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法律文书写作引法条能否用省略号

您好,这是不可以用

民法典运输合同法条

法律主观:民法典规定合同起法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的法条汇编

http://www.chinaweblaw.com/html/c110/2006-06/49348.html

哪个法考机构法条查询做的好

这个每个机构收入的法条数量可能不太一样,具体的我们还是要以官方的为主,而且大家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要复习主观题的内容,不能把法条复习当做是主观题复习的全部,法条固然很重要,但是主观题科目复习更加重要。

法条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法条就是法律条文,也就是法律的依据。法条其实算不得法律专业术语,只是律师们的口头语而已。 是指在诉讼的辩论中直接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原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引用法条的格式

引用法条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法律名称:需要标明所引用的法律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2. 条款号码:需要标明所引用的具体条款号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等。3. 段落编号:如果所引用的条款包含多个段落,需要标明具体的段落编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等。4. 补充说明:有时候需要在引用法条后进行补充说明,例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后,可以补充说明该条款所涉及的罪名和刑罚等信息。5. 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引用法条的格式有所不同。例如,在引用司法解释时,需要标明该解释的名称和文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4号)第十二条等。6. 引用法条时需要注意语言简洁明了,避免使用太过专业化的术语或词汇,以确保读者能够理解。7. 在引用法条时,应该注意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对法律内容进行歪曲或省略关键信息。同时,也应该注意版权问题,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法律文本。下面是一个引用法条的例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被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送交审查起诉机关。总之,正确引用法条是法律文书写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需要严格按照规范格式进行引用,以确保法律文件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可读性。

法条中的“款”指的是什么?条和项又是什么呢

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通常说法是 第*条第*款第*项

引用法条的格式

行文中引用法律条款应该是按照条、款、项、目进行引用,例如某一法条属于民法通则第几条的几款第几项,那在文书中引用的格式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之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条文化的文字表述形式。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达一项或几项命令性规范,而一项包括了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完整的逻辑性规范往往要体现在几项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条文中。法律条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因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条文的集合。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达一项或几项命令性规范,而一项包括了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完整的逻辑性规范往往要体现在几项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条文中。法律条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因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条文的集合。法律适用条款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1.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利润条款和税务条款;资本和外汇转移条款;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条款;合同的生效条款、中止条款、终止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合同争议的解决,即仲裁条款。2.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这些条款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选择法律适用时应力求完整严密,合同适用法律要确定,争端解决的方法、程序以及仲裁的机构或诉讼的法庭也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在合同签订前,对所有可能发生法律歧义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签订一个法律适用条款完整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取得主动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刑法条文的逻辑结构

搜狗百科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96%的人还看了法律责任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基本内容关于法律规范由哪些因素构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二因素说,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因素构成。前者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人们应该或不应该怎样做的行为样式或标准;后者是指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时,所应得到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合法的(受到保护或奖励)法律后果和违法的(受到处理或制裁)法律后果。三因素说的观点,比较普遍,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详见假定、处理、制裁)三因素构成的。三因素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它的基本结构公式是:“如果…则…,否则……。”法律规范的三个因素,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通常不是同时出现的,例如,宪法的规定只有假定和处理,刑法的规定只有假定、制裁,这两种规范都是命令性规范。法律规范是由这两种命令性规范构成的逻辑性规范。也就是说,从逻辑上看,法律规范必须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因素构成,这才能体现法律规范专有的特点。[1]

星级宾馆管理办法条例

  你是要治安等方面的管理呢?还是要评级的呢?关于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关于旅馆业的管理规定的。如果需要详细的信息,可以通过我的网站http://www.chinarealestatelaw.com 提供的联系信息进一步咨询。  关于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199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和饭店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饭店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依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国家标准进行星级评定。  第三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饭店设计、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四星级、五星级饭店。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评定方法  第八条 饭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进行评定:  1.《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国家标准  2.《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分标准  3.《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  5.《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中达不到必备项目的要求,或在选择项目(三星级以上)中达不到相应星级所规定的项目数量,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分标准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中任何一项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一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第十二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三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五、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饭店星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执行。  六、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及《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进行复核,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 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的方法是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  第十八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并通报饭店的最高管理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第十九条 已以得星级的饭店,经复核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饭店不能达到如上述中任何一项标准的要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2.除定期复核饭店星级外,各级检查员根据规定权限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可随时对饭店进行暗访,如发现所检查饭店在任何一项标准中达不到要求,检查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你或取消星级。若情况属实,处理恰当,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采纳检查员的建议。  3.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所属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4.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第二十条 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各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饭店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的机构备案。  2.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  3.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星级饭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在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二十一条 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第二十二条 复核工作要与饭店业优质服务相结合,对既符合星级标准,又能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宾客一致表扬的、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和宾客意见得分率很高的饭店,可做为各星级最佳饭店候选。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  第二十四条 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大堂最明显位置。  第二十五条 鉴于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于199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法考主观题的法条是什么样子

法考主观题考试法条是经加密后的html格式文件,不是pdf或word文件,html格式的文件其实就是超文本标记语言文件, 就是后缀名为html或者htm都为html格式的文件。法考主观题考试法条可以与答题界面同屏查看 ,电子法规窗口可以随意拖动和改变窗口大小,可以边答题边看电子法规,不需要来回切换。法考主观题考试法条可以在左侧目录树定位到具体法律章节内容,没有上一页下一页功能,在同一页滚动查看;法考主观题考试法条没有全文搜索功能;法考主观题考试法条不允许复制和粘贴。法考主观题科目考试时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汇编会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备,考试结束后再统一收回,因此法律法规汇编考生不用自己带。法考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学习法律可以看那些实用的书呀、为司法考试准备、直接背法条有太难了、

做真题吧,看三大本就够了!

法考主观题法条是哪本书

应该是2022年法律法规汇编,具体可以查看司法部公告,以官方的为准,也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的法条信息。

本人大二,2015年司考,请问我应该买指南针的法律法规汇编还是买按不同部门法单独买法条注释本比较好?

指南针发条汇编比较好。理由:经济实惠。系统性强、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基本囊括于一套书中。法条是用来查的,重点法条都是在学习的过程中才背下来的,买单本的注释本没必要,显得多反而不好。

法律法规汇编是详细法条吗?

对,就是相关部门制定的法条。

政府采购法和企业采购法条款一样吗

政府和企业采购法条款是不一样的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最新法条及其解释?

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

民事诉讼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

法律主观:一、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哪些规定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于无事实根据、超过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等原因,公民的诉讼请求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在民事案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有如下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法条:由于法律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应引用什么法律条文,让审判人员无所适从。我们认为,由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就不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对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中根本没有这些规定。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言外之意,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仍不能够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原告之诉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对于无事实根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二)关于因超过诉讼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规定,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因此,对于因超过 诉讼时效 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和《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即可。(三)因无法律依据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 民事责任 ,超过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应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某种民事责任的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被告依法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却要求被告承担其它责任,应予驳回的,在判决书中应引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二、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有哪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一)身份证明;(二)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三)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四)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五)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六)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七)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八)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九)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十)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三、诉讼请求怎么写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递交起诉状,就要写明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收集、提交证据,法院只就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判决,所以写好诉讼请求很关键,民事案件性质(法律关系)不同,案由就不同,诉讼请求也就不同,如 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租赁合同 纠纷: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对丢失的租赁物赔偿损失;离婚纠纷:要求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

婚姻家庭法的法条规定

婚姻家庭法的法条规定   婚姻家庭是一本专门解决婚姻与家庭之间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将解决各类纠纷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内,并对解决该类纠纷的主体法以注释的方式予以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一册在手,读者即可掌握解决该类纠纷的有要法律文件。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婚姻家庭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直接证据法条

法律主观:直接证据是“间接证据”的对称。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指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事实。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目睹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所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关于民事争议事实的记载,均属直接证据。运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相对较为简单,但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尚需其他证据印证,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配合、互相印证来认定案情。一,单独一个证据;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三,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悬赏广告算不算意思表示在什么情况下有行为效力法条规定?

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对于完成特定行为支付一定报酬进行了明确的意识表示,则产生了行为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刑法对盗窃罪的“秘密窃取”4个字有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法条呢?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其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的被害主体人不知道不觉察的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就是秘密窃取。这里重要的是自认为,和受害者,也许小偷偷东西时别人看到但受害者没注意,当然是秘密窃取,另外小偷偷东西时受害者发觉了,但出于某种考虑暂时没有阻止也是秘密窃取,因为小偷自认为对方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然就成抢劫或抢夺了。u200d一位新加坡网友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许霆案的本质是银行卡和银行审核。许霆所持的银行卡不是储值卡,而是银联卡。银联卡关联的是一个银行账户,没有储值功能,仅作为记录和统计交易的凭证。虽然许霆取款时余额不足,但实际办理的取款确是1000元,账户中就要如实记为“取款1000元”。若因程序故障错记了交易,银行发现错误后应当更正账户记录。银行实际上是自己记错了账,导致给一张余额不足的银联卡多发放了款项,这种关系是银行和储户的债务关系,银行误将一张不能透支的银行卡进行了透支。而银行所谓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仅是一种用户体验,实现方式是银行拒付透支取款的请求;若银行因错未能拒付透支取款,也就无法避免借记卡账户透支。“就好像你拿着一套市值10万元的房产抵押在银行,正常情况最多可以贷出10万元。但如果银行审核的人或设备出了错,给你贷出了100万元,只要你提供的资料没造假,没有主观恶意,这就是银行的失误,不是个人的盗窃。” 现在许霆再次提出了申诉,到底是什么结果,让我们试目以待。

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

【正文】   一、问题的界定   有别于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或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难办案件(hard case)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适用的结果不合情理甚或有悖“天理”(所谓自然法),法官因此面临艰难抉择,需要“造法”或通过解释“造法”,但这不仅有悖执法者的角色,受制度制约,而且可能引出坏法律(hard cases make bad law)。“许霆案”就是一个难办案件。随着人民法院2008年8月20日的裁定书,作为民众和学人广泛参与的公共事件以及作为一个案件的许霆案已经结束。它推动了中国司法和法治与公众的互动,得到了一个普遍可以接受的结果,推动了主要是刑法学某些方面的研究发展;但对于法学人来说,社会耗费了如此多的资源,仅仅得到这个结果是不够的,为避免“黑瞎子掰苞米”,我们或许还应该从中获得更多有关制度建构和理论发展的可能。[1]   本文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它集中关注作为制度的司法在难办案件中的决策过程,其中包括了但不等于个体法官甚或某一法院的决策。我质疑以个体法官思考为根据的法条主义——主要是法教义学和法律论证推理——在难办案件中的排他有效性,尽管它们是处理常规案件的基本手段。我将论证,在难办案件中,法官无论怎样决定都必须并首先作出一连串政治性判断,即使裁判者完全没有自觉的政治考量。所谓政治性判断,我指的是立法性质的判断。在许霆案件中就是,该行为该不该处罚,现有处罚是否过重,该如何化解相关难题等等;这都不是可以依据明确规则作出的判断。真正的和经验的司法研究不可能也不应当回避、或以法条主义技能来包装这类判断,相反应充分理解这一判断的实际发生和限度。我还认为,在当代中国主要属于大陆法系的司法体制中,法律人应以一种追求系统性好结果的实用主义态度,充分利用各种相关信息,基于社会科学的缜密思维,尽可能借助作为整体的司法制度来有效处理难办案件。   因此,我也反对简单地把许霆案理解为司法民主化的胜利,或司法对民主化的呼唤,尽管在一种最宽泛的、但因此没有多少实在意味的层面上也可以这么解读。我将努力展示许霆案处理的另一面,对司法制度和程序的依赖以及社会道德法律共识的凝聚;它提供了一种处理难办案件的制度模式,对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尽管集中关注的是许霆案的司法处置,但更多是对当代中国法学和法治理论的一个反思,也即批判。本文的许多观点不仅不符合当下流行的部门法和司法的经典教义,而且必定与当下中国法治意识形态的主流表达不一致。不追求政治正确,不指望说服本文批评的学者,其中大多是我的学友甚至同事,我甚至不指望说服本文的许多读者。我追求基于许霆案提供的个案经验,从制度视角,在经验和实证层面,激发学界反思当代中国法治主流话语与司法实践存在的缺陷,力求在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表达中国的经验,并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中国的法治实践。向前看是我的学术追求。   二、一审判决的对与错   我的讨论始于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是否错了?以及——如果错——在什么意义上错了?因为这场社会讨论就发端于2007年底公众和法律人对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结果的严厉且高度一致的批评。[2]我分享这种直觉判断。“先定后审”,面对许霆案相关情节,面对主观感受强烈的畸重惩罚,人们立刻从不能接受的判决结果反推一审法院一定是判错了。   “先定”并不像法条主义法律人认为的那样错了;问题是不要因“先定”了就放弃了“后审”,以及基于“后审”对先定的完善、修改甚至重创。[3]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广州中院作出了一个直观上明显畸重的判决。难道真的是法官素质不高,不懂法律,或不通人情吗?或是干脆如某些网民称是“枉法裁判”吗?事实上,就在许霆案一审判决一年前,广州某区法院就曾另案以盗窃罪判处参与许霆“作案”的郭安山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000元。这一判决没有引发任何社会非议和争论,却与许霆案一审判决差别巨大。尽管没有证据,但我还是相信,作为郭安山案二审的广州中院,审理许霆案时,不可能不了解或没参考郭安山案。一审法官必有难言之隐。   而且,尽管有学理分歧(后面会细致论述),绝大部分——尽管并非全部——刑法学者都认为,一审判决定性盗窃罪,从犯罪构成上或刑法法理上看,没有大错,只是“量刑上,重了些”[4],量刑是法定的,一审法官已经裁量选择了最低的法定刑。[5]有理由猜测,一审法官是被迫判了许霆一个在他们看来也不合情理的刑期。但当代中国的法治意识形态不就是“罪刑法定”、“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的同等保护”,以及“程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不能仅因为许霆的具体身份、案件情节而随意从轻)吗?也没有人指出有可能影响这一判决的程序错误或非法行为。[6]   问题在立法?[7]但立法只能是一般性的,针对各地发展不平衡的中国的一般情况,不可能顾及每个可能受制于法律的具体人的具体情况。金融机构涉及的不是某个人的财产,而是大量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财产。金融机构的或留存金融机构的“财产”数量巨大、集中,一旦失窃,损失巨大。对影响如此广泛且重大的利益,法律以更严厉的刑罚予以保护,可以推定有强大的民意基础。立法者制定这一规则时,也许还意识到,鉴于金融机构都有比较严格的保安措施,最有可能“成功”盗窃金融机构的往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或内外勾结的人,或是那些花费了特别时间、技能、工具和手段因此比较“职业”的盗窃者或盗窃团伙。有鉴于此,事先来看,立法机关有理由也有权力对盗窃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刑法》第264条第2款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处罚是有道理的。这个规定背后是立法者的一个有民意和长期司法实践支持的政治判断。   但立法者永远不可能预见有些情况,属于制定法的字面范围,但不属于该法的目的范围,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在一个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中国。立法机关肯定理解这一点,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问题是如何防止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结果。方法之一是留下宽大的量刑幅度,比方说,立法规定对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量刑从3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个案量刑则留待法官裁量。这种看来不符合三权分立教义的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合作其实很常见,至少在英美法国家中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重要考量之一。   但这种制度安排在当代中国行不通,很危险。行不通在于它与当代中国的法治主流意识形态——法条主义——无法兼容,特别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法教义。其次,实际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刑事被告有如此大的裁量权,实在危险。法官量刑会显得很专断;宽大的量刑幅度可能“造租”,给法官和刑事辩护律师,创造太大的受贿行贿的可能和激励。在当代中国,这一定会变成现实。立法者不能容忍,从一开始就必须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严格的规则主义、法条主义、罪刑法定因此成为中国当代法学界、法律界和法律教育界的主流和主导法治意识形态。这种选择说到底不是学术的影响,而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政治选择,是权衡利弊后的不得已甚或必须。刑法学者之所以普遍赞同罪刑法定,之所以一般认为97《刑法》比79《刑法》更为完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就在于此。[8]   为回应这两种看似不可兼容的需求,当代中国实际形成了一种从世界角度看比较特殊的制度安排,可以称之为“两级立法”。为防止制定法过于具体,不能有效适应大国的各地情况,或防止因社会发展迅速而法律过时,立法机关仅制定相对概略的法律;立法机关通过明确委托或默认司法或执法机关,针对实践需要,以各种名义,制定并及时调整变更具体的实施细则类的法律。有学者称这类一般由法院、检察院各自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则(解释、细则、规定)为“司法法”。[9]在许霆案中,这就是学界批评甚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年)。该规定将《刑法》264条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界定为“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在经历了近10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以后,这一数额确实脱离实际,受到了学者理所当然的质疑,特别是面对许霆案的一审判决。[10]但这一明确规则在当时是有道理的:它简单明确,可以保证法律适用在全国的相对统一和在各省的统一,可以预期会比较有效地限制司法裁量权,减少司法腐败的可能。尽管不灵活,但规则稳定是有好处的。[11]此外,国外的经验研究也已表明,立法总有某种程度的滞后性,“立法者”(在此包括了制定相关规定的法院等)行动有惯性(也即惰性),[12]规则修订注定不可能甚或有时不应当与时俱进。最后,修改了这个标准也未必能减轻许霆的惩罚。设想,法院和广东高院在2003年(5年后)将这一规则调整到15万,而不是20万元(考虑到立法者无法避免的公关考量,这可能是当时调整的极限),因此只要严格依法,在2007年审理许霆案时,许霆仍将是无期徒刑。   公道而论,导致了许霆案一审判决不合情理的相关刑法规定都有合理的社会政策考量,并非不明智立法的结果。   也许是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罪刑法定可能造成量刑过重,97《刑法》第63条第2款开了一个紧急出口: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据报道这一规定自97《刑法》颁布以来,还无人使用。[13]这看似中国司法或法官的懈怠,首先未必,[14]其次,即使有懈怠,若放在中国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制度性要求中来理解,也可以理解。法官不主动援用这一条款,从积极意义层面上看,反映了法律的驯顺—— 一种法治的美德。[15]如果法官一遇到难办案件就援用例外,除势必*罪刑法定外,法院(以及各高院甚或中级法院)将不堪重负;[16]一定会引发腐败;或引发公众的“司法腐败”疑惑,大大危及司法的权威性。紧急出口不可常用,能不用一定不用,后门走惯了大门必定门庭冷落。这一考量是有意义的,应予以高度尊重。   具体到广州中院,更可以看出许霆案一审法官没援用刑法63条有语境化的合理性。从法条文字上看,63条第2款仅仅说“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未说“应当”,一审判决在法条主义层面仍不为错。其次,援引,他们没有任何资料或先例指导和参考,一审法官甚至不敢确定自己的援用可能获得省高院或法院的层层同意和核准(注意一审与重审法官的境况是相当不同的,前者还没有社会的法律共识支持,后者已经有了)。相反,援引这一款有违法裁判的嫌疑。依据《刑诉法》18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97条第3项,检方有义务(“应当”)提出抗诉,也不排除会引发另一种社会对法院的非议和猜疑;一审法官很难用重审时已获得普遍认同的“特殊情况”为自己有效辩解;一审结果有可能更糟——不仅不能减轻许霆的刑罚,而且对一审法官甚至整个广州中院都极端不利。   另一种可能的方式是,广州中院在一审判决前非正式征求高院和法院的意见。且不说这能否获得高院和法院的有效关注以及某种正式且肯定的答复,无论是否获得和获得了什么样的答复,又都会强化法学人批评的另一种现象——法院内部的非正式请示和批示制度。判决前请示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或法官独立思考明显矛盾,还会进一步强化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性。许霆案一审法官与就许霆案一审判决发表评论的法学人或法律人的处境是非常不同的,后者都是站着说话的人。   以上的分析表明,第一,从法条主义层面上看,鉴于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违反制定法,这至少是一个“不错”(字面含义)的判决;是法理上应予尊重的判决。第二,但由于量刑大大背离了社会对此案判决的直感,我们又可以说在“天理人情”或“自然法”的层面上,一审判决“错了”。   这还在某种程度上表明:(1)尽管大多数法律人强调“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一遇到实际问题,和普通民众一样,都更看重“实质正义”或“结果公正”;(2)他们同样是“先定后审”,根据结果可否接受来判断司法或程序是否有错,而不是相反。而这两点,恰恰是过去十多年为中国法学界诟病并力图纠正的。   因此,许霆案以一种高度浓缩的方式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和主流法学提出了非常尖锐并且相当深厚的挑战。面对这一挑战,从我梳理的文献来看,中国法律人已经作出了三种积极的回应。但由于对相关问题缺乏深度和平衡的理解,视野相对狭窄,缺乏制度视角,缺乏对中国经验的关注,分析很是不够,甚至出现了法学人在场但法学不在场(只有表态,没有分析)的尴尬现象。容我一一分析。   三、法律教义学   首先是并主要是法律教义学的回应。所谓法律教义学,“核心在于强调权威的法律规范和学理上的主流观点。”[17]在许霆案中,这种回应具体表现为,许多法律人——无论是律师还是学人——都诉诸了各种法律的教义分析(主要是犯罪构成),试图以减轻刑罚甚或宣判无罪的方式来消除一审判决的不合情理。一些学者通过广义民商事法的教义论证,许霆的行为违法、不公、不道德,但不构成刑法惩罚的犯罪行为,只构成广义的民事违约或侵权行为;[18]或主张严格的罪刑法定(主要是犯罪构成分析,但隐含了形势政策的分析——为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而主张宣布许霆无罪。一些刑法学者试图通过教义分析(主要仍然是犯罪构成分析,但也有部分短视的、结果导向的刑事政策分析)将许霆行为界定为刑罚(比盗窃罪)大大减轻的“侵占罪”或其他罪。[19]更多的刑法学者则通过教义分析认定许霆案定罪不错,但应当诉诸《刑法》第63条第2款减轻处罚;[20]这种观点最终获得了司法的认可。[21]   我不打算重复这些学者的单独看来出色又精细的分析——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比他们更为精细。但这些精细却局限于教义的分析本身无法解救教义分析(或法条主义分析)给许霆案留下的那个重大难题:为什么当教义分析得出的判决与直觉冲突时,必须或应当换另一个教义分析?法律教义分析本身并没有指示,逻辑上也推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人应当服从直觉,从其他法律或刑法的其他规定中寻求出路。法律人之所以这么做,或是我们认为(一种信仰)法律教义学要求我们这样做,或是因为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一种非法律教义学发生的、政治性的压力)和强烈的伦理直觉(这同样是非法律教义学的力量)不得不作出的妥协(而这是一种政治的判断)。   即使把这种个体直觉或社会舆论视为“天理”或“人情”或自然法,那也只是表明:在此案中,仅有教义分析还不够。但这所谓的“天理”也仅仅否弃一审判决,而没有指示我们去适用民法或侵占罪或援引《刑法》第63条。多种法律教义分析的存在,尽管有高下之分,也表明教义分析本身甚至不能保证一个公认的教义分析,不能导致一个确定的结果,更不保证这个结果为社会普遍接受。法律人必须直面的事实是:重审判决采纳了关于盗窃罪和《刑法》63条的教义分析,并不等于重审判决是盗窃罪和《刑法》63条的教义分析导致的,这两个看似相似因此容易混淆的命题其实是很不相同的。重审判决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不等于人们接受了并认为与这一判决相伴的教义分析是最正确的分析。接受重审判决仅仅因为这个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接受了这一结果才默许了法律人援引63条的教义分析。这个分析只是在法学家看来重要,普通民众并不怎么关心这个教义分析,就像他们没怎么管一审判决的教义分析是否有理一样。   因此,在所有无论是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的教义分析中还有某种东西没有展示出来,却实际支配和引导了学者和法官的起始的和更改的教义分析;而这些教义分析已有意无意地遮蔽了某些考量,那就是一审判决没有考虑或是为了恪守法律而有意忽略的东西。这是一个或一些政策性的甚至在功能上是政治性的判断,尽管有学者可能为回避政治而愿意美其名曰“价值判断”。   判断之一是,尽管教义分析表明许霆的行为落入目前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下,但相应的刑罚大大超出了我们可以容忍的惩罚许霆的严厉程度。判断之二,许霆的行为尽管反映了人性的弱点,有可原谅之处,通过罪刑法定的严格教义分析甚至可以不入罪,但毕竟许霆的行为是这个社会不希望的行为,或是希望能够减少的行为。[22]从相关刑法规定我们判定,立法者已通过相关刑法规定表达了其意愿,希望减少这类行为,并判断适度的处罚(包括但不仅是刑事处罚)可以遏制或减少这类行为。有了第一个在先的判断,我们才有可能觉得简单套用刑法第264条不合适,但拒绝套用264条并没有指向某个必须适用的条款。从逻辑上看,它没要求援引第63条或《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或任何其他刑法条款或民法。适用或不适用任何条款都是开放的。就在这里,对于大多数法律人来说,第二个判断起作用了,许霆必须受到某种刑事惩罚。这个判断也是一个政治性(也即立法性)判断,一个政策性判断。有了这个判断才可能诉诸《刑法》63条或270条或其他条款,才有可能有新的教义分析。   任何关于许霆无罪或应适用民法的主张,都不是教义分析的结果,哪怕是伴随了教义分析。这些主张首先都必须有一个政治性、政策性判断,不论主张者是否自觉。以严格罪刑法定为由主张许霆无罪的任何作者都没有否认许霆有过错,只是在他们看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期待、维系法治权威的意义要高于对许霆的刑事惩罚的意义。主张以民法处罚或处理,隐含的可能是,民法就足以有效甚或比刑法更有效处理许霆的案件。无论对错,这都不是教义分析,都是政治性判断。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统一规定的,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行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二十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法条内容

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说明】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变化。《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这样,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的结果不但可以对抗债权,而且可以对抗用来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

中国个人隐私法条例有那些

《民法通则》规定,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人格。受法律保护。

侵犯个人隐私法条

法律分析:《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 总则   「重点法条」ue004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ue004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ue004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ue004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ue004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ue004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ue004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ue004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ue004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ue004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ue004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ue004   (一)科学发现;ue004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ue004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ue004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ue004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ue004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ue004   「意思分解」ue004   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ue004   1ue010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ue004   (1)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ue004   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ue004   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ue004   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ue004   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   ue004其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ue004   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ue004   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ue004   (2)创造性: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ue004   ①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ue004   ②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ue004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ue004   2ue010外观设计ue004   只须具备新颖性:即:ue004   (1)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ue004   (2)也不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重点法条」ue004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ue004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ue004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ue004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ue004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ue004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ue004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ue004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ue004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ue004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ue004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ue004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ue004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ue004   「相关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7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关于专利的申请程序,着重掌握其实体性规范,其次了解其程序法规范。ue004   1ue010申请ue004   (1)申请日确定: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详言之:ue004   ①申请文件为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递交日);ue004   ②邮戳日不清的,除当事人能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ue004   ③直接递交申请文件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ue004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样发明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ue004   同日申请的,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以确定申请人。ue004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ue004   (3)优先权:ue004   ①申请人就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该外国与中国之相互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主张优先权;ue004   ②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亦可主张优先权;ue004   ③优先权是指以前述首次申请日为后申请之申请日;ue004   ④优先权主张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   否则,视为未主张。ue004   2ue010涉外申请之特别规定ue004   (1)外国个人、单位(包括港澳台地区)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强制代理制);但中国单位、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法》第19条)。ue004   (2)中国单位、个人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向国外申请专利,应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委托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且遵守保密法规定(即也实行强制代理,且申请中国专利)(《专利法》第20条)。ue004   3ue010申请的撤回与修改ue004   ①被授予专利前,申请人得随时撤回;ue004   ②也可随时修改,但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发明与实用新型),或原图片、照片表示范围(外观设计)。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

  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 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还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审查指南》对“必要技术特征”的解释是: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区别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实质是指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相适应,即与发明人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当,从而撰写出保护范围适当的权利要求,平衡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反之则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比如接下来的案例一,某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可充电电池的过放保护电路(14),其特征在于,包括: 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欠压检测单;记忆单元(34),其一输入端连接所述欠压检测单元的输出端,另一输入端连接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的输出端,该记忆单元这样工作:当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检测所述充电电路中有充电电流流过时,记忆单元被.“1”;当所述充电状态检测单元检测所述充电电路中没有充电电流流过,同时欠压检测无效时保持.“1”状态并输出使能信号,一旦欠压检测有效则?“0”并保持、输出不允许信号;逻辑控制电路(35)。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记忆单元(34)"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但在说明书中给出的唯一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使用RS触发器或D触发器的例子。依据本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显然只有RS触发器或D触发器才能实现该‘记忆单元"的‘允许"或‘不允许"输出,而非任何记忆单元均可以实现该功能,典型的就是存储器不具备该功能,即使在触发器类中,T触发器或施密特触发器都不具备该功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上位概念所概括的除本申请实施方式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应当将该上位概念具体限定为说明书所支持的‘RS触发器"或‘D触发器"”。 该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了可充电电池过放保护电路(14)的工作原理,其是以“记忆单元”来实现的:该电压差小于设定的电压,此时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输出置“1”信号,将记忆单元置为“1”;随着太阳能电池板11对可充电电池(13)的充电,可充电电池(13)电压上升到设定的电压后,欠压检测单元输出逻辑为没有出现欠压因而不会改写记忆单元,所以记忆单元(34)输出为“1”。晚上,初始时记忆单元(34)输出为“1”,此时太阳能电池板11上的电压已低于可充电电池(13)电压,不对充电电池(13)充电,肖特基二极管或开关电路关闭,没有充电电流流过充电电路(12),充电电路(12)的输入和输出端之间的电压差大于设定的电压后,充电状态检测单元(31)输出逻辑为没有充电因而不会改写记忆单元(34),记忆单元(34)保持为“1”,可充电电池(13)为LED灯供电,随着可充电电池(13)能量的消耗,可充电电池(13)电压逐渐降低,当低于设定的电压后,欠压检测单元输出清零信号到记忆单元(34),记忆单元(34)输出为“0”,LED驱动电路(16)根据“0”输入将LED灯(17)关闭。如果在晚上可充电电池(13)未出现欠压,则记忆单元一直保持为“1”,LED驱动电路16根据“1”输入将LED灯(17)始终点亮直至白天逻辑控制电路(35)根据照度检测电路(15)的输出将其关闭。 关于触发器,说明书中提到的内容有:按照本发明提供的过放保护电路,所述记忆单元是触发器。按照本发明提供的过放保护电路,所述触发器包括但不限制是RS触发器、D触发器等各种触发器。 因此,由上述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其是以记忆单元来实施本发明的,而且也是可以实施的,RS触发器或D触发器仅仅是本发明优选的实施例。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是由具体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应当具备上述具体技术特征的功能。而作为质疑的反例,审查意见中所列举的存储器、T触发器或施密特触发器并不具备上述进一步限定的功能,也就不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记忆单元”,因而也就不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因此,由权利要求1的内容来看,其既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也能够概括得出,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实质是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地界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其中清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如果权利要求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惯量的动态模拟新原理的主题名称,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其要求保护的对象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方法,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则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准确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例如某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传动装置包括与印码机出纸链轮(10)相接的检测滚筒(11);所述检测装置包括与印码机出纸链轮10相接的检测滚筒11”,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与印码机出纸链轮(10)相接的检测滚筒(11)”究竟属于传动装置还是检测装置,因此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准确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如果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在逻辑关系上出现错误,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例如某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5是引用权利要求1和前一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记载的特征“十三个按钮(52)中的每一个结合有自己的LED(53),其与音阶的特定的不同声音关联”中的“十三个按钮(52)”仅在权利要求4中记载,因此当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时,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能准确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而简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例如某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2为“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响应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玩偶包括多个玩偶,在所述多个玩偶中的每个玩偶被配置为响应所述当前页面的演示和/或显示,在所述多个玩偶中的每个玩偶被配置为以不同方式响应所述当前页面”,权利要求4为“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响应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玩偶是被配置为响应所述当前页面”,由于权利要求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上已记载在被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因此同一技术特征的这种重复限定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2、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即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是我国独有的条款,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法以及PCT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没有类似的规定。该条款强调地是从整体上保证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并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应,即权利要求中不能缺少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比如接下来的案例二,某发明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数码相框,包括本体和旋转支架,所述本体的背侧壳体上开设有一通孔,所述旋转支架转动的连接在所述通孔内,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支架包括旋转盘、内支架及外支架,所述内支架的一端插接在外支架的滑槽内,且通过一弹性件固定在外支架的一凹槽内,所述内支架的另一端固定在旋转盘上,所述旋转盘与所述通孔侧壁二者其中之一个上设置有多个凸起,所述旋转盘与所述通孔侧壁二者其中之另一个上配合所述凸起设置有相应个数的凹陷用于收容所述凸起,旋转所述旋转支架,改变所述凸起与凹陷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而使所述旋转支架支撑所述本体处于不同的摆放方位。 由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可知,现有的数码相框通常包括多个外露的接口,为了防尘,数码相框还包括防尘盖以遮挡上述接口,上述防尘盖的设置增加了制造成本,因此本申请提供一种有防尘功能的数码相框,其通过外支架的支撑部的沿垂直连接部所在平面延伸的自由端在收合旋转支架时,遮盖接口凹槽的多个接口来实现防尘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中缺少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应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即外支架的支撑部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另外,如果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并非必须记载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而应当看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完整地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 由上述对两个法条的举例分析可以看出,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时,应先分析权利要求中的哪些技术特征概括了较宽的范围,然后在说明书中对应该技术特征找出相应内容,分析该技术特征为何不能概括宽范围的原因。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时,应立足于权利要求本身。如果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不同的保护范围时,则应当认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判断出发点是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上述技术问题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缺少解决该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而针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上位概括、并列选择概括、数值范围概括、功能性限定、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以及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特征不应认为是必要技术特征。 三、《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联系 然而上述两个法条在具体适用时又存在一定联系,接下来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分别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说明: (一)针对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法条适用 如果在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披露了发明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只是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写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此时这样的独立权利要求也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即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概括得出,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相反,如果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同时独立权利要求也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此时应当考虑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条款,而不宜使用上述两个法条。 另外,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虽然已写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与审查员认定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不完全一致,则此时不宜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应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来评述。 (二)针对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法条适用 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一种电路,其技术方案仅罗列该电路的各种组成器件,未对器件间的连接关系进行说明,而说明书中记载了各组成器件的连接关系,在独立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要明确限定此种特定 连接关系的话,则应当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来评述。而判断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缺少的这种连接关系仅仅意味着权利要求保护所有形式的连接关系,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可以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反之则可以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来进行评述。

国际法条约有哪些?

  国际法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南极条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湿地公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上海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联合国宪章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法院规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关于月球的两个国际间文件  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里斯本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  的任择议定书  妇女与科学承诺宪章  中美联合公约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权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五)处理公正、适当。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审。第十三条 制定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规章必须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取行政事业费,必须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执行,不得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加收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物品进行抽样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不得违反规定重复抽样。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法律分析: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法律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关于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但是意思自治原则有所限制,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条

问题一: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问题二:简述我国在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提升为一项重要原则。《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法律适用法》 *** 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除第三条外,还涉及14种民事关系,现总结如下:第三条治法系法律适用法   一、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9种):   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3种):   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2种):   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适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摘自学法网) 问题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怎么举个例子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借助于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强迫他人进行某种行为或不进行某种行为。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为: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问题四:我国法律适用领域内哪些法律规范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 不知道 问题五: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问题六:为什么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原则的体系中,最为首要的是私权神圣原则,正因为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私权神圣,才致使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平等主体地位。而正是由于主体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体在意志上的独立,任何一方当事人才不受他方意志支配,才能实现意思自治。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之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问题七: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意思???? 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八: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1)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超度发展,给社会结构与体系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交易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乎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的新型民法原则对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整个民法原则体系内部达到一种权利制衡的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问题九:18. 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下列合同中,当事人协议 不知道你的这道题是不是司考题,如果是单选,我选择D,如果是多选,我选择ABCD。因为根据《民诉法》第244条,只有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合作勘探的合同是属于专属管辖,也就是必须由中国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履行地在国外的话那么是可以自主选择的。。。而D的话就简单了,就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典型的属地管辖。。。 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9年水利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条例全文

  根据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参照经集团批准的《西区、南区合约规划与招标控制方案》的规定,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   本实施细则所述“招标”包含《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   (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各环节进行集体决策,保证招标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   第二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组员:经营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工程副总经理、规划副总经理;   第三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①招标的方式;   ②招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和范围;   ③对招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   ④招标文件的审定等事项;   ⑤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   (2)按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集团批准的合约规划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或需纳入招标的项目,应经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3)招标工作廉政督察   (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成本等各个职能部门应共同按照职能划分,完成招标工作,其中:   (1)规划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完成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编写,确定材料样板等,参加技术标的评审和评标,参与合同的起草;   (2)成本管理人员应提供成本限额,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参与商务标的评标,参与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的分析及定标过程;   (3)招标主办部门负责招标的组织工作;第五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组长:招标主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副组长:招标主办部门负责人组员:招标项目涉及的招标主办部门各专业人员(组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本、规划、工程、财务、法务等各专业岗位人员参加);   第六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除按《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招标程序工作外,还需完成以下事项:   (1)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公司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2)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招标代理单位及各专业岗位实施各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各项目招标工作的资料文件材料的管理;   (3)拟定项目招标工作的计划,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招标信息;   (4)拟定项目招标工作方案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长批准后,负责指导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前期报批情况、资金条件落实情况、工作小组、项目招标工作任务时限和开标、评标、定标要求,拟采用何种招标方式,以及项目不能进行招标或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理由和依据等;   (5)初审投标人资格、投标申请,在开标前接收和完好地保管投标文件;   (6)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招标工作执行落实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情况,特别对招标公告、文件的制定与发布,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验收、检验,结算支付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进行重点审核和监督,并将审核监督情况及时报交领导小组作为领导决策依据;   (7)向领导小组汇报公司招标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8)负责公司各项目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9)负责招标工作后评估报告的编写。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与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与公司制度的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律,不得违反上述法律及公司制度,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细则自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参与分配的法条

1、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2、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不同意参与分配法条

法律分析:“民诉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条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民诉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规定两种途径,一是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二是若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这两种程序排除了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参与分配的法条

法律分析:1、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2、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4法条新增点

留下个邮箱我发你

司法考试民诉和刑诉怎么复习,只背指南针的法条行吗?诉讼法就是只是程序背熟前面的理论看看是不是就OK?

理论很重要,至于复习方法的话主要看自己的情况:如以前学过法律,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者用法条便可;没有法律基础者一定要认真研读理论部分,特别是民诉!

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一、财产案件诉讼费标准是多少: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二、撤诉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撤诉必须不损害对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3、撤诉行为必须不违反和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法条

未缴纳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是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诉讼费是当事人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需要持缴费通知到指定的银行进行缴费,然后拿银行缴费的回单到法院开具诉讼费预收专用票据。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给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数额。撤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之前提交的诉讼。民事诉讼撤诉的情况有很多种,包括有原告和被告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撤销起诉的。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缴费,法院将发出诉讼费缴纳情况查询通知,核实当事人确实没有缴纳诉讼费,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阮齐林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释(一)

(1)总则:   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第17条;   ②正当防卫,第20条第2、3款   ③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④共同犯罪,第25-29条   ⑤死刑,第48-51条   ⑥剥夺政治权利,第55-58条   ⑦量刑,第62条(从重从轻),第63条(减轻),第65、66条(累犯),第67、68条(自首立功),第69-71条(数罪并罚原则)。   ⑧第72条-77条(缓刑适用、考察、撤销),第78条(减刑的条件),第81条-86条(假释适用、考察、撤销)   ⑨第87条-第89条(追诉时效及其延长、起算、中断)   ⑩其他规定,第91条(公共财产),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第97条(首要分子),第98条(告诉才处理),第第101条(法条竞合)   (2)分则   ①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   ②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③第140条、第149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竞合犯的处理)   ④第151条第2款(走私文物贵金属),第154条(特殊形式走私),第157条(暴力抗拒缉私的并罚)   ⑤第191条(洗钱),第193条、194条、196条、198条(金融诈骗)   ⑥第204条第2款(骗税与偷税)   ⑦第224条(合同诈骗)、第225条(非法经营)   ⑧第238条(非法拘禁)、239条(绑架)、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第241条(收买白拐妇女儿童),第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   ⑨第263、269(抢劫)、第264、265(盗窃)第270(侵占)、第271(职务侵占)   ⑩第305条(伪证),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第307条(妨害作证),第316条(脱逃)   ⑾第318条(组织偷越)、第321条(运送偷越)   ⑿第358条(组织卖*强迫卖*)   ⒀第384条(挪用公款),第385条(受贿),第389、390条(行贿)、第392条(介绍贿赂)、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⒁第399条(徇私枉法等),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说明:(1)这里的“重点法条”不能与“考试重点”完全等同。有些条文涉及的知识点非常重要,但是因为不适合通过法条掌握,所以没有列出,比如第14条(故意)、15条(过失)、16(无罪过事件)涉及的知识就常常被考查到,只是因为不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而没有列出。另外有的知识点在法条中没有规定,但很重要,比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法条竞合犯、认识错误等等,因此,不可把重点法条与重点完全等同。准确点说,这里的“重点法条”是指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的重点。   (2)总则重点法条,有的就是考查重点、要点,有的属于简单考查条文内容,需要适当记忆。   (3)分则重点法条,主要掌握两项内容:①罪状中表述的构成要件。②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一类的规定。比如第198条(保险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对于上述第198条,重点掌握:   ①罪状中列举构成特征,知道其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含单位;   ②第(一)至(五)项列举的行为表现;   ③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④数罪并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至于具体的处罚(法定刑)则不用掌握。

刑法故意伤害罪法条

法律分析:故意伤害罪是相关法律的第二百三十四条法条规定的内容。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刑法中的特别法条?什么是普通法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普通和特别是相对而言,主要用于同一类罪,一般说来,规定该类罪犯罪最基本的构成(4要件)的法条是该罪的普通法条,而在最基本构成的内容中,增加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主体身份,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就是特别法条。其最主要联系,就是有相同的客体,区别就是主体、客观行为不完全一致。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2)——总则

第二章 犯罪   「重点法条」ue004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ue004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ue004   「相关法条」 第15、22~24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说构造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 是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二是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怎样。ue004   2ue010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 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ue004   3ue010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 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ue004   4ue010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 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ue004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ue004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ue004   「相关法条」 第14、16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 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ue004   2ue010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 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ue004   3ue010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虽然都 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而发生了这种结果。但二者尚存在着原则性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重点法条」ue004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ue00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ue00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e004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由政府收容教养。ue004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审理强*案件有关问题的 解释》;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ue004   「意思分解」ue004   本条之规定及内涵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历年考试或多或少涉及此方面的知识点,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ue004   1ue01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8种犯罪10种情况(或说8种严重故 意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前者包括故意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而不包括轻伤害。后者包括强*妇女与**幼女两种情形。(注意,根据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所作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幼女的行为应当确定的罪名是强*罪,而非**幼女罪,即取消了**幼女罪这一罪名,而统一确定为强*罪。)ue004   2ue010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第269条、第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ue004   3ue010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 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与这一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ue004   4ue010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2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ue004   5ue010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ue004   6ue010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ue004   7ue010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应当从轻 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ue004   8ue010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 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节 罚 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 累 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 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节 时 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怎么分析刑法法条?

  回答刑法的法条分析题一般遵循以下5个步骤:  1、该法条是关于何种罪的规定;  2、此罪罪状属叙明罪状、空白罪状、还是委任罪状;  3、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法条;  4、解释法条中涉及到的一些概念;  5、确定此罪的法定刑的类型,我国刑法中大部分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刑法》第270条第l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答案(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款仅规定了侵占罪的一种情况。  (2)侵占罪的构成特征表现在:第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所谓“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该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对侵占罪的行为人进行追究,即“不告不理” 。  (4)侵占罪的法定刑有两档,即: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2)该条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什么?  (3)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4)假如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却判处甲八年有期徒刑,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可能是什么?  答案  (1)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①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②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绑架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简单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  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者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即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绑架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有两个。  基本犯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时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加重构成的量刑幅度为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时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绑架罪的财产刑的适用方式都是并处。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犯绑架罪而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的特殊构成中,行为人的行为除具有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外,还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这一绑架罪的特殊犯罪构成,属于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包容其他犯罪之犯罪构成的情形。

刑法法条怎么分析

你是为了考试?一般就是从构成要件入手。。。

刑法条款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具有规定性和权威性两大特点,条文主要涉及到罪状、罪名、法定刑三方面的内容。根据定义方法的不同,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定义可分为实质定义、外延定义和语词定义三种类型。从逻辑上分析,我国刑法应采用定义明示式的罪名模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21)——分则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ue004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ue004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1~153条;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准走私行为,以走私的对象不同,分别定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 的罪名。ue004   2ue010“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表明行为人与走私人之间是第一手交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收购的物品是走私人走私进口的。这一规定相应地扩大了走私行为的内容。ue004   3ue010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及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非一般货物、物品,地点仅限于内海与领海,而不包括公海(除非之后又运回境内)。而且后者还须2个条件:数额较大,并且没有合法证明。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1~153、277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第151条、152条 、153条相关各罪名的情节加重犯,如走私文物时用武装掩护的,仍构成走私文物罪,如果走私的是普通货物、物品,而用武装掩护的,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应适用第15 1条第1款与第4款的法定刑规定。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本节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判死刑(第151条第4款)。ue004   2ue010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构成两罪,适用数罪并罚,即第151 条至第153条的各具体的走私罪与《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并罚。注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虽然从刑法理论上看可能属于牵连犯,但这里立法明确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切记切记!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 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ue004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8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ue004   2ue010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三种法定的表现形式:一是未交付货币、实物;二是未转移财产权(未办理出资额中财产权转移手续);三是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ue004   3ue010注意本罪与第158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有“虚假”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 罪“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即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中“虚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再者,虚假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则发生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或公司成立之后。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48)——分则

「重点法条」ue004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ue004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ue004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ue004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90~291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寻衅滋事罪。本罪也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行为人也具有流氓 动机。寻衅滋事即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具体行为方式本条规定了4种法定情形。ue004   2ue010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是出于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后者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特定利益;二是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随意打人等四种情形,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聚众扰乱形式。   3ue010注意构成本罪的4种法定情形中,每种具体表现本身并不单独符合相应具体犯罪 的犯罪构 成,否则应以相应的具体犯罪论处。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追逐、拦截妇女时,情节严重,可能发生本罪与《刑法》237条的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的法条竞合,其中本罪为普通法,后者为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重点法条」ue004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 ,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ue004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e004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ue00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120、31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 《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到一款的解释》。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 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有这样的几个特征:一是在组织方面:犯罪组织较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与;二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的,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三是犯罪手段上,以暴力、威胁等为基本手段,具有多次性,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具有一定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并通常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ue004   2ue010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过 渡形式,注意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与《刑法》第120条的恐怖组织不同,恐怖组织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政治或社会目的,犯罪行为表现为杀人、爆炸、绑架等暴力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意图具有广泛性和宏观性,并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区域性。ue004   3ue010第2款规定的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本罪是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其成员的行为。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黑社会组织,而非第1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ue004   4ue010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又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 犯罪行为的,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这一点同《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完全一致。ue004   5ue010第4款规定的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 意本罪的构成并不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纵容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行为,这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不同,可谓特殊法。   「重点法条」ue004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ue004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ue004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9日《关于办理组 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里的“法律”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六种主要情形,包括聚众围攻、攻击国家机关、非法举行集会*、*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ue004   2ue010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其中,就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而言,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ue004   3ue01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以其手段** 妇女、幼女的,以强*罪或者**幼女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ue004   4ue010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和 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刑法分则第一章相应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40)——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重点法条」ue004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ue004   (一)入户抢劫的;ue004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ue004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ue004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ue004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ue004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ue004   (七)持枪抢劫的;ue004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人民法院2 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22日《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ue004   2ue010注意本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注意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如何谓 “入户”抢劫、何谓“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何谓“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何谓“持枪”抢劫等。ue004   尤其注意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作广义的全面的理解,不仅包括使用暴力过失 致人重伤死亡,而且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当场故意杀死他人,即抢劫罪的“暴力方法”包括以暴力杀人的方法。这种情形下,杀人作为暴力的具体体现,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直接定一罪,即抢劫罪,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ue004   对此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应分清致人死亡是为了当场抢走财物还是 占有、控制了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如果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之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ue004   3ue010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一般认为对此应区别对待。对于本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而对于具有本条规定的八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只要抢劫行为具有其中任何一情节,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视为抢劫既遂。ue004   4ue010注意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第267条第2款的 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第289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注意:这种情形下不论是抢走而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也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50)——分则

「重点法条」ue004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ue004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6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妨害作证罪。本罪发生的时间条件既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民 事、经济、海事、行政等案件的诉讼活动过程。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敢作证或不愿作证,妨害作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两种,即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证人作伪证。ue004   2ue010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据,既包括刑事诉讼证 据、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证据。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作为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但帮助其实施该种行为的人应构成本罪。ue004   「不要混淆」ue004   1ue010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都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也有重合一致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ue004   2ue010注意妨害作证罪与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妨害作证行为,针对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罪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   「重点法条」ue004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e004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294条第4款、第349条、第362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加以窝藏或者包庇。行为方式包括窝藏和包庇,前者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后者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典型的如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的等)。可见窝藏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本人,而包庇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证据。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前一行为,应定窝藏罪。若仅有后一行为,应定包庇罪。如果既有窝藏又有包庇的(针对同一犯罪分子),则仍为一罪,但罪名应为窝藏、包庇罪。ue004   2ue010本罪的犯罪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未决犯、也 包括已决犯(如关押服刑中又脱逃的)。但尚有一处例外,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包庇罪,这是《刑法》362条的明确规定,可谓一立法特例,因为卖*、嫖娼活动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大多仅为一种违法活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包庇、帮助的对象并非一定是犯罪分子,但仍可构成包庇罪。ue004   3ue010注意如果行为人包庇的对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这一特定对象时,不应定包庇罪,而应定第349条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此外,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也不定包庇罪,而应构成《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二者可谓特殊规定。ue004   4ue010注意区分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本罪中,窝藏、包庇行为必须是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实施的,而且同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如果事前有通谋,在犯罪分子犯罪后又加以窝藏、包庇的,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应作为犯罪分子实施特定犯罪的共犯论处。

司法考试刑法必备法条:刑法分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 放信用 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ue004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ue004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ue004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ue004   「相关法条」 《商业银行法》第40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2款规定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两罪的 犯罪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但条件却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ue004   2ue010注意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的差异有两个方面:一是发放贷款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特定为关系人,后者则为关系人以外的任何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关系人包括两类人员:第一类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第二类是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见,关系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两罪差异的第二点在于前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只要“造成较大损失”即可构成犯罪;而后者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则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可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或者 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ue004   「相关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逃汇罪。逃汇行为是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 境外。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注意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本罪的修改补充:   一是主体的 扩大化,不再仅限于国有性质单位,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也可构成;   二是提高了本罪的 法定刑幅度。ue004   2ue010注意与本罪关联密切的涉及外汇犯罪的问题。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新增加了骗购外汇罪,同时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依《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ue004   3ue010注意本罪是纯正单位犯罪,自然人不是本罪主体。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 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ue004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ue004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ue004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ue004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ue004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310、312、349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洗钱罪。掌握本罪的关键在于明确洗钱的对象仅限于这样的四类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一是毒品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是走私犯罪;四是恐怖犯罪。其中第四者是上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也就是说洗钱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四种特定犯罪,其他违法犯罪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属于这四种特定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与违法所得,并具有为了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目的。ue004   2ue010认定本罪的另一个关键是明确“洗钱”的含义,洗钱的本义就是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把非法收入(表面上)合法化的行为,即将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赃钱”、“黑钱”进行清洗、转换成“合法”财产的过程。具体行为方式包括提供账户、转换财产形式,以合法结算方式转移、汇往境外等进行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ue004   「不要混淆」ue004   1ue010注意区分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 物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此外,一个关键点就是洗钱罪隐瞒的是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后面几个罪则是对财物存在状态的隐瞒。洗钱罪与后几个罪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而第191条洗钱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几个罪相对而言为一般性的规定,故应优先考虑适用洗钱罪。ue004   2ue010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先是否通谋。 若是,则为后者(参见第156条、第349条第3款);反之,则为前者。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4)——分则

第二部分 刑法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e004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110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叛逃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第2款,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应从重处罚。ue004   2ue010本罪客观方面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ue004   3ue010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否则应按偷渡等行为处理。ue004   4ue010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 ,应以叛逃罪与间谍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e004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ue004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1、311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其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ue004   2ue010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明知是间谍任务。ue004   3ue010自己虽然未实施间谍性质的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案情时却拒绝提供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ue004   4ue010注意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见第109条“意思分解”),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见第111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 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0、282、398、431条;人民法院2000年11 月20日《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境外的非间谍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ue004   2ue010注意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性质的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则应构成间谍罪。   3ue010注意本罪与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服务的对象是境内的机构、 组织、人员,还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ue004   4ue010本罪中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不包括军事秘密在内。如果行为 人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第431 条第2款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ue004   5ue010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构成本罪;第6 条 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关、组织、人员的构成本罪;将国 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的,以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的重点法条(四)

【重点法条】ue004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ue004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ue004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ue004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ue004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ue004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ue004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ue004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50条;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 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82条;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362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犯罪 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 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ue004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ue004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77、84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ue004 (一)法定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ue004 (二)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ue004 (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ue004 (四)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请人民检察院核准。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99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ue004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87条。 【重点法条】ue004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ue004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ue004 (一)国有财产;ue004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ue004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ue004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重点法条】ue004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e004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110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e004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ue004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ue004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1、311条。ue004 ue004

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条

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等刑事辩护问题都可以在刑事法规中找到 法律依据。所以了解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是很有必要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明确的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伤害他人的目的,后者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采取放任、不作为的态度。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1)——总则

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重点法条」ue004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ue00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ue004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90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 原则,分别由《刑法》第6、7、8与第9条所规定。复习时应注意各原则适用的条件。ue004   2ue010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属地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本法第7、8、9条所 规定的三个管辖原则是对其的补充。ue004   3ue010“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注意本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在我国境内犯罪以及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是本条原则的例外。ue004   4ue010本条第2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但本款 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10 条之规定。ue004   5ue010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   「重点法条」ue004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ue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ue004   「意思分解」ue004   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对于本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ue004   1ue010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ue004   2ue010掌握本条的关键技巧在于明确“一般”与“一律”的问题,即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 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者有例外性的规定,这一例外性的条件是当其行为是轻罪时(法定的刑3年以下)。注意对两者进行对比记忆。   「重点法条」ue004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ue004   「意思分解」ue004   本条所规定的为刑法效力适用的“保护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ue004   1ue010行为主体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的人;否则适用本法第7条的“属人原则”。ue004   2ue010行为地必须是我国领域外,否则适用本法第6条的“属地原则”。ue004   3ue010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即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ue004   4ue010行为性质比较严重,严重的程度或标准是按本法规定,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重罪”。ue004   5ue010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即行为地的法律与我国《刑法》都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否则 ,不适用本原则。   「重点法条」ue004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ue004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87条;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 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 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ue004   2ue010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第2款之规定)。ue004   3ue010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处刑轻重应 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依据。

刑法的重点法条(一)

【重点法条】ue004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ue00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ue004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90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 按本法规定的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ue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ue004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87条;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 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 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ue004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ue004 【相关法条】 第15、22~24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ue004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ue004 【相关法条】 第14、16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ue00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ue00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e004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 以由政府收容教养。ue004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审理强*案件有关问题的 解释》;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ue00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ue004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 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ue004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ue004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ue004 【重点法条】ue004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ue004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第22、24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ue004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第22~23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ue004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ue004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97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ue004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295、353条。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ue004 【相关法条】 第30条;人民法院2000年9月2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 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 4日由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重点法条】ue004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ue004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ue004 【重点法条】ue004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ue004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ue004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ue004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ue004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ue004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ue004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75、84、43条。ue004

2019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通知》发布的背景为,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通知》明确了监管责任——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2019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全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全文

法律主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 农村宅基地 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234号)规定: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 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 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 法规 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十三)严格日常监 管制 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法律客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法条: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重点法条】ue004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ue004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ue004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ue004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ue004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ue004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法律//教育网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ue004   【相关法条】 《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1ue010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ue004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ue004   (2)民事制裁决定书;ue004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ue004   2ue010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ue004   (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ue004   (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重点法条】ue004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ue004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ue004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ue004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ue004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ue004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ue004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ue004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ue00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ue004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ue004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ue004   【相关法条】 本法第260~261条;《仲裁法》第63条。ue004   【意思分解】ue004   第217条及其相关法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务必重视。ue004   1ue010尽量熟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6项情形。ue004   2ue010第260条规定了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4种情形。望参照第217条之规定复习。ue004   3ue010务必掌握第217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ue004   (1)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ue004   (2)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当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ue004   4ue010《民事诉讼法》第260、261条关于涉外民诉程序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同第217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建议考生可放在一起掌握。 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ue004   5ue010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ue00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ue004以上内容,均规定在以上几个法条中,均需掌握。

关于网络的法律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网络的法律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起施行,法条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60岁农村退伍老兵2021年能给多少退,伍金

谁知道新刑诉法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法条是什么,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提请批准逮捕。

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对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也是可以逮捕的!

中国社保法法条文件明显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根据你的描述,你爸爸是公务员吧,当前国家公务员都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如果没有参加当地的社会养老保险,那么亡故以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原单位发给家属,如果已经参加了当地的社会养老保险,那么丧葬费和抚恤金应该有当地社保中心支付,我不知道你爸爸生前的具体情况,我的意见仅供你参考。

用工单位缴纳社保法条

法律主观:1.《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 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 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金 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新的公司法是几几年的,法条全文是什么

2006年1月1日

股权激励事项的办法条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第九条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第十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第十一条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第十五条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三章限制性股票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第四章股票期权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第二十三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第五章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十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第四十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第四十一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第六章监管和处罚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五十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案例对应法条

法律主观:我国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影响有:鼓励了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创新了商业模式;促进了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了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了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条 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它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非常基础性的法律。这是继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解读:民事权益含义宽泛,包括绝对权和相对权,侵权法的保护对象限定为绝对权,因而规定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二款采取的列举式的规定,限定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但用“ 等人身、财产权益。”这里的“等”是“等外等”,还包括其他权利如“配偶权、悼念权、性生活权”等。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宣誓性条款,这里侵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一款是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的规定,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独立承担,互不影响,体现“打罚并用”的功能。第二款体现“私权优先”原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第一款是侵权法规定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原则说”、“二原则”、“一原则说”,司法考试教材认为是“三原则说”,而侵权责任法采取“二原则”,即“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们要关注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认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为各国民法共同制度,其是否要求意思联络理论界意见不一。多数学者认为不要求意思联络,只要求“行为的关联性”和“结果的统一性”,即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我国民法所谓“教唆”,在我国台湾民法称为“造意”。各民法典均有“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规定,如德国民法第830条第2款、日本民法第719条第2款及我国台湾民法第185条第2款。本条不加区别而笼统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立法遗憾。民通意见148条规定教唆”对象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相应区别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相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考生应注意二者细微的差别,考试应以本条解答。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民法理论和实践上有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均可能造成损害,而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按照本条的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一是行为人为多数,即条文所谓“二人以上”;二是行为具有危险性,即条文所谓“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特别应注意,只须符合这三项要件,即应成立“共同危险行为”,而由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究竟属于“共同实施”或者“分别实施”及有无“意思联络”,均不在考虑之列。注意本条和《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的冲突。”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法条

法律主观:1、申请 强制执行 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申请执行。关于强制执行申请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强制执行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权利人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如果一个法律文书还尚未生效,则不具有既判力。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执行案件的申请主体是申请执行人,任何案件都要求主体适格,执行案件也不例外。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否则,就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格。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也有相应的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自义务人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适用特殊期限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期限申请执行,如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为一年。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法律文书生效后,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人已经在义务履行期内履行了相应义务,则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结,就不存在申请执行一说。只有当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可执行的事项,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必须包含给付内容。如果该生效法律文书只是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则其不具有给付内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也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否则将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案件也需要符合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如果满足前文所述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7、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强制执行找不到人怎么办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 2、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3、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查控的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过程。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取决于 债务人 的履行能力,即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穷尽执行程序,仍然没有执行到位,此属于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后果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应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并及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网咨询专业律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法条依据

法律主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2、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产、金钱或履行一定的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3、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现在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都为自身盘生效之日起两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