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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属于民法典吗

2023-09-14 16: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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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im

价格法属于民法典。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合同法及价格法修改为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合同法》改为了《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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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属于

企业组织管理法的范畴。价格法。是指调整在价格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制定价格和管理监督物价的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以立法手段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通过价格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价格纪律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根据。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商品交换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按照生产关系的要求对社会利润进行再分配。在社会主义国家,价格问题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关系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它起着调节国家、集体、个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023-09-04 13:53:381

我国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什么?

我国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1、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与商品经济紧密联系的一个经济范畴。2、服务价格,是服务或劳务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2023-09-04 13:53:451

未明码标价违反什么法律

未明码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欺诈的行为表现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04 13:53:571

价格法的作用有

规范价格行为、合理配置价格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023-09-04 13:54:041

保险费率是否适用价格法?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比如我们购买汽车保险,如果没有出险,下一次的保险费率是会下降的。这样保险费率是否适用于价格法呢?想了解的小伙伴来一起看看吧。保险费率适用价格法吗?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价格法的规定。法律条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保险费率怎么计算?保险费率是每一保险额单位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一样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怎么计算?最简单的公式为: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计算遵循的原则1.保险公司在计算保险费率的时要贯彻对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2.计算保险费率要遵循的具体原则如下:(1)充分性原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要足够支付保险理赔金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总之就是保险公司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2)公平性原则:A.保费收入要和预期的支付是对等的。B.投保者交的保费应与他享受到的保障对等。保费的价格要和保险的险种、保额、保障时间的长短、被保者年龄性别等情况相对应。相同风险性质的被保者投保的费率应当一样,不同的风险性质保险费率就会有一定的差别。(3)合理性原则: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订过高的费率去获得超额的利益。(4)稳定灵活原则:保险费率在特定时间内如无特殊情况是不允许改变的。但是也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承保的风险、保障项目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变化就要进行一定的调整。(5)促进防损原则:保险费率的制定对于被保者加强防灾防损要有帮助。体现在若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者适用低费率;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者适用优惠费率;做得差的适用高费率或续保加费等措施。
2023-09-04 13:5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法的区别

管辖的范围不同,法律效力的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调整价格行政管理中的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于1987年9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2023-09-04 13:54:191

农产品价格鉴证方法中的市场价格法分为哪几类

分为两大类,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计划价格,是市场价格法的主要用法,农产品计划价格一般指国家规定农副产品销售及收购价格以及企业内部为结算方便而采用事先预约的价格,非计划价格,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下,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议定的农产品价格。价格指单位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其水平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单一同质的货物或服务价值通过共同的货币单位,不同类型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相加。
2023-09-04 13:54:291

我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包括( )。 A.商品价格 B.服务价格 C.行政机关收费 D.期货价格

【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价格法》界定的“价格”的含义。根据我国《价格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因此,A项和B项为。同时,《价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2款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以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因此,C项和D项不选。
2023-09-04 13:54:361

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第42条

法律主观: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如下: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客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
2023-09-04 13:54: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开始实施的时间

1998年5月1日。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023-09-04 13:55:041

市场价格法是指什么?

以现实市场上同类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据以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2023-09-04 13:55:121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包括价格标签、价目表、随商品体标价等。基层商业价格管理的一项制度。不论商业、服务业、修理业,不论收购、批发、零售,不论公私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和收费均应实行。价格标签的主要内容有:商品编号、品名、产地、规格、牌号、等级、计量单位、单价、价格形式等。要求准确、醒目、易懂、美观,一货一签,货签相符,同位陈列,不错不乱。《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23-09-04 13:55:302

价格法价格管理形式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定价的定价格主体是政府,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直接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制定具体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023-09-04 13:55:391

价格法最新修订时间

1997年12月29日。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最新修订时间为1997年12月29日,终于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2023-09-04 13:55:471

价格法在哪一年引入听证制度

1998年实行《价格法》,2000年施行《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
2023-09-04 13:55:551

什么是价格法?

价格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023-09-04 13:56:031

商品定价超过多少违法

法律分析:我国现在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售价利润超过多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规定了只有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23-09-04 13:56:391

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价格法》将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为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一)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四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按照规章而由一定的会员所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活动的组织。(二)其他组织。指具有一定生产能力,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三)个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2.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二、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价格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哪一类价格违法行为的过程。(一)价格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一种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首先要明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调了药品的零售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降低药品价格,就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据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确定其价格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不合法”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宪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是虽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其基本原则是明确的,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这些基本原则不一致;三是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超越其职责范围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这种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不合法的。(二)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这是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第二步,在确定违反了有关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后,就要确定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具体是哪一条;再有就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定性,是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如:经营者违反规定乱收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列举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注意价格法律、法规的时效性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具有约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时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生效时间。我国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自发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采取了这种办法。二是公布或者发布后某一特定时间生效。即公布或者发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时间才生效。法律、法规通过后是立即施行还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施行,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具体内容、所面对的社会环境等情况而定。如《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由于《价格法》突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较以前的《价格管理条例》有了较大突破,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认真学习,做好各方面准备,需要广大经营者领会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实施前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普遍了解。三是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处罚规定没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一般来说,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其生效前发生的,属于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关系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规均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一般不对其发布前的行为产生约束。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价格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即价格违法行为从1999年8月1日以前一直延续到8月1日以后的,可以适用处罚规定;二是对于1999年8月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在程序上适用处罚规定,即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责令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的2‰加处罚款。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决定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原则上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但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修改决定公布施行之日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三、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价格管理相对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过程。准确计算多收价款的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主要介绍三类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数量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15项。其多收价款的计算如下: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2.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4.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5.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6.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7.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8.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9.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10.分解收费项目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标准)×数量;11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12.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13.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15.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提供服务应收费标准)×数量。16.其他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获得的多收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算办法。没有违法所得的,主要有低于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价格和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两种表现形式。考虑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应当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给社会的稳定甚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影响。因此规定,对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而无违法所得的行为处以罚款。(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主要有:1.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2.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3.低于最低保护价获得的多收价款=(最低保护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于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对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本规定中最重的,对无违法所得的,所处罚款是罚款中最重的。(三)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数量认定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可以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两种。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低价倾销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价格串通致使商品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哄抬价格致使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上涨后的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欺诈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歧视而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下面重点介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价格违法所得的数量认定:1995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差价率或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过,就属于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其价格违法所得的计算如下:1.多收价款=(实际价格-市场平均价格)×数量;2.多收价款=(实际差价率-平均差价率)×经营额;3.多收价款=(实际利润率-平均利润率)×经营额。这里的“市场平均价格”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价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润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四)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行为的数量认定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
2023-09-04 13:56:481

商品未明码标价处罚

法律主观: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04 13:57:021

高于市场价多少算违法

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最高以上为违法。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23-09-04 13:57:123

饭店不明码标价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2023-09-04 13:57: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7篇 相关论文1篇)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帮你粘贴上了,要是不想打网页的话就直接看这个吧,比较快些.
2023-09-04 13:57:376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分别适用哪些交易?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八条 ......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2023-09-04 13:57:541

什么是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的基本规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干扰破坏了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指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这对市场公平竞争危害巨大,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扩展资料:《价格法》所禁止的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的方式和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是经营者消除或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构成低于成本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图通过低于成本价格,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3-09-04 13:59:321

景区饮料售价标准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示销售的各类莱肴、小吃、酒水、饮料、卷烟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景区的经营者需公示饮料、方便面等“大众商品”的价格,违规者最高将被罚款1万元。
2023-09-04 14:00:321

转让定价5种调整方法及公式

转让定价5种调整方法及公式介绍如下:转让定价目前只有三种调整方法: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2、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可比性因素。3、可比性因素有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二、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价格法是按照与被调整企业关联的企业(再销售方)将产品再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使用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2、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利润调整。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三、成本加成。1、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2、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3、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2023-09-04 14:00:521

建议零售价合法吗

法律主观:卖价可以稍微高于建议零售价。建议零售价,又称统一零售价,是零售商的利润保证,也是商品生产厂家指定的、保证各个通路有合理利润空间的定价。一般商品的建议零售价与实际销售价格相近。法律客观:《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023-09-04 14:01:481

药店价格比网上贵几倍违法么

法律主观:一般不算违法。具体是需要实际情况而定。 依据《 价格法 》规定,一般药品实行市场定价,药店有权自行决定销售价格。但是作为消费者可以跟店家协商退货的,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向消协投诉。 《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 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023-09-04 14:01:561

香烟私自涨价怎么处罚?

烟酒是国家严格管控物质,对涨价来说那是不能随便的,各地方和个人也没有随便涨价的权利,烟草公司也不行。烟酒每涨价一次都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部,它涉及很多问题特别是税收,而且在涨价前国家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
2023-09-04 14:02:072

再销售价格法的特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再销售价格法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因此时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入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2023-09-04 14:02:311

哄抬物价的处罚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第六条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从快从重处理,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超市商品大涨价的,是属于价格违法的行为,可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
2023-09-04 14:03:311

物价局定价标准是什么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法律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2023-09-04 14:03:551

高于市场价格多少属于不合理高价

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30%就算违法。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哄抬物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为:1、主观方面应有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2、客观方面当事人应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23-09-04 14:04:041

如果在商品购买后发现价格过高怎么办?

正常
2023-09-04 14:04:168

我国中国《价格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楼主哪如直接百度呢
2023-09-04 14:06:333

价格法还有效吗

有效。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价格法》,该法规旨在确保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和透明,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价格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所以截止到2023年7月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2023-09-04 14:06:581

什么是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2023-09-04 14:07:083

价格法的作用具体有

1、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2、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成。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09-04 14:07:221

商品明码标价的法律

法律分析: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是向消费者公布商品价格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体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规格、型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商业企业进行价格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23-09-04 14:07:311

物价法是什么意思

物价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023-09-04 14:07:381

哪些概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023-09-04 14:07:461

物价法规定多少算哄抬物价

法律分析:法律对于哄抬物价的价格没有规定。只是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2023-09-04 14:07:551

我国《价格法》所指的价格包括在我国境内(  )。

【答案】:A, B, C根据规定,《价格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2023-09-04 14:08:031

什么是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9-04 14:08:131

商品定价超过多少违法

我国现在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售价利润超过多少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是规定了某些商品超过市场价格的数倍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属于违法行为。超过30%一般为不合理价格可以投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1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1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3-09-04 14:08:431

哄抬物价怎么认定

高于正常市场价值。1、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商品价格高于正常市场价值属于哄抬价格。可以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3、应当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法律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023-09-04 14:08: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已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2023-09-04 14:09:052

举例说明关联业务往来纳税调整中再销售价格法

什么是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按照与被调整企业关联的企业(再销售方)将产品再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使用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它一般适用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利润调整。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 再销售价格法的特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因此时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入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2023-09-04 14:09:261

遇到食物价格问题怎么办?

遇到食物价格问题怎么办?(1)食品价格不合理可以投诉。(2)出现价格问题,消费者可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 物价局12358或者消协12315投诉,价格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会开展调查,如果商家确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需要提供购买发票和相关凭证。(3)《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 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023-09-04 14:09:342

合同电价远远超过定价是否违法,是否行政处罚?

你的问题是说问一下合同电价远远超过定价是否违法是否行政处罚,我觉得这种情况属于政府定价,那谁也是没有办法的。
2023-09-04 14:09: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