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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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律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一、《价格法》概述  市场的核心是价格,《价格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对人的效力方面,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我国目前价格管理的三种基本形式,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是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的形成途径来划分的。  二、市场调节价及特点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种市场调节价的特点是:  第一,市场调节价是由市场独立主体即经营者制定的,这种独立市场主体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等),他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决定自己经营商品的价格。  第二,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  第三,市场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第四,市场调节价又是经营者依法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指导价及特点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持点:  第一,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即政府和经营者,其中第一主体政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即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先制定一个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三,政府指导价是两个定价主体结合的产物。  四、政府定价及特点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单一主体而不是双重主体,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政府指导价的第一定价主体是同一主体。  第二,政府定价也必须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进行,定价权限和范围也在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有明确规定。  第三,政府定价是政府作为单一定价主体而对必要的商品和服务直接制定的价格,它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相对稳定,不像市场调节价那样可以随行就市,也不像政府指导价那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五、明码标价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规定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经营者必须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六、价格监督检查及主要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组织对管理相对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价格法律)和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宣传国家价格法律和政策,保证其贯彻执行;(2)监督中央和地方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价格改革和管理任务的实施;(3)建立完善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4)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法制建设;(5)加强领导,改进工作,搞好队伍内部建设。  七、价格监督检查遵循的原则  价格监督检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中的职权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应该拥有相应的职权。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查询、复制资料及核对银行资料;(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4)先行登记保存。  九、经营者应如实提供价格情况和有关资料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仅要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且应配合检查,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这既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又是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也符合经营者自身的利益。

价格法上三大类价格违法行为一般是指

价格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注意价格法律、法规的时效性【法律依据】一、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价格法》将价格违法行为的主体认定为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一)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四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按照规章而由一定的会员所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活动的组织。(二)其他组织。指具有一定生产能力,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三)个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2.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二、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认定价格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哪一类价格违法行为的过程。(一)价格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一种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首先要明确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调了药品的零售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降低药品价格,就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据的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确定其价格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不合法”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宪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是虽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没有作具体规定,但其基本原则是明确的,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这些基本原则不一致;三是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超越其职责范围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这种规章、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不合法的。(二)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这是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第二步,在确定违反了有关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后,就要确定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价格法》,具体是哪一条;再有就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定性,是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还是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如:经营者违反规定乱收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列举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注意价格法律、法规的时效性法律的生效时间是指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开始具有约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时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生效时间。我国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自发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采取了这种办法。二是公布或者发布后某一特定时间生效。即公布或者发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时间才生效。法律、法规通过后是立即施行还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施行,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具体内容、所面对的社会环境等情况而定。如《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由于《价格法》突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作用,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较以前的《价格管理条例》有了较大突破,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认真学习,做好各方面准备,需要广大经营者领会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实施前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普遍了解。三是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生效后一定期限后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处罚规定没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一般来说,除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其生效前发生的,属于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关系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规均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一般不对其发布前的行为产生约束。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价格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即价格违法行为从1999年8月1日以前一直延续到8月1日以后的,可以适用处罚规定;二是对于1999年8月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在程序上适用处罚规定,即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责令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的2‰加处罚款。经营者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决定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原则上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但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修改决定公布施行之日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三、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价格管理相对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过程。准确计算多收价款的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主要介绍三类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数量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15项。其多收价款的计算如下: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2.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4.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5.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6.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7.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8.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9.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10.分解收费项目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标准)×数量;11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12.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13.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15.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提供服务应收费标准)×数量。16.其他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获得的多收价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算办法。没有违法所得的,主要有低于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价格和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两种表现形式。考虑到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应当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给社会的稳定甚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影响。因此规定,对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而无违法所得的行为处以罚款。(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数量认定。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主要有:1.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2.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3.低于最低保护价获得的多收价款=(最低保护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于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对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本规定中最重的,对无违法所得的,所处罚款是罚款中最重的。(三)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的数量认定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可以分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两种。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低价倾销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价格串通致使商品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哄抬价格致使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上涨后的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欺诈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歧视而使其价格高于正常价格的;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下面重点介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价格违法所得的数量认定:1995年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实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其价格水平、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差价率或者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过,就属于违反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其价格违法所得的计算如下:1.多收价款=(实际价格-市场平均价格)×数量;2.多收价款=(实际差价率-平均差价率)×经营额;3.多收价款=(实际利润率-平均利润率)×经营额。这里的“市场平均价格”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价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润率”是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四)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行为的数量认定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分别适用哪些交易?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八条 ......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职责范围的公务交由其他组织或法人、个人进行有偿服务收费。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六条 经营者可按照《价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定产品除外。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按《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政府的定价目录内的商品或服务,条件允许的,还应标明政府的批准文件或文号。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使用以下虚假的或者使人有误解的价格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对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弄虚作假,提高或变相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使用使人误解的方式标价,误导消费者;  (三)以不真实的价格宣传语言欺骗消费者,以达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目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经营同一档次、被列入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目录的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内,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服务价格。第十一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规范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的优势,强制收费或强行统一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定价权利。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二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的内容包括: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审批程序、公布形式。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地方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对带有保护、垄断以及公用公益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第十四条 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的,应当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范围内的指定消费的强制性商品或服务价格,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对社会提供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服务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省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须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以及本地区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公布的地方定价目录中规定。第十七条 认为需要调整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上相应的成本核算和其他必要资料。第十八条 受理调整定价目录申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价格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价格法是先立案还是先责令退款期限?

先立案 再说退款

根据《价格法》,以下商品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的有( )。

【答案】:A、C、D、E2021教材P57 知识点:价格法。政府定价的商品: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的定价行为包括(  )。

【答案】:A,B,D,E本题涉及的考点是政府定价行为的内容。其内容包括:(1)定价目录;(2)定价权限;(3)定价范围;(4)定价依据。

价格法第十二条是效力强制性规定吗?

是强制性规定。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同时《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的价格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依法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规定产品除外。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条件允许的,应当标明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文号。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价格欺诈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对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弄虚作假,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使用使人误解的方式标价,误导消费者;  (三)以不真实的价格宣传语言欺骗消费者;  (四)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规范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的优势,强制服务进行收费或者强行统一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定价权利。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中央和自治区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的内容包括: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审批程序、公布形式。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自治区定价目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十二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管理:  (一)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二)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范围内的指定消费的强制性商品或者服务;  (三)少数民族个别专用商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提供带有强制性的服务。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举行听证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也可以举行价格听证会。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的意见进行分析,并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之一。第四章 价格调控

价格法违法所得计算办法

法律分析: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简述价格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14条:(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以及其他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来源:考试大考试大论坛(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抬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基本信息

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制定《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动的需要。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制定《价格法》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 《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价格法》的适用空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根据“一国两制”的有关法律,《价格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有形产品是指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工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建筑产品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服务价格具体范围: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邮电资费、照相、洗理、旅游、中介代理服务费等。二是现行所称的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医疗、教育、咨询费、检验费等。此外,现行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由于复杂的原因,《价格法》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价格法》明确规定中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核心,它要求价格回到交换中去,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要通过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来确定。在市场竞争中,形式上享有定价权的经营者实际上受着价格的支配,任何单个的经营者都不能独立地主观地决定市场价格,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一个内在的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正是这种高度灵活、自动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对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把有限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不断地以优化的配置流向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目的。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局限性的,有时还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为此,国家必须对价格进行宏观调控,调控的重点是控制价格总水平,并主要通过调节供求总量去实现。对微观的具体价格,除极少数直接管理外,绝大部分不由国家直接干预,主要是通过平衡宏观总量,调节商品供求,培育和发展市场,限制垄断,促进竞争,规范和指导企业价格行为来影响价格的形成和变动。与中国基本价格制度转换相适应,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价格法》规定中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成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经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珍惜《价格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即: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义务与权利是同时存在的,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明码标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资料。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的方式和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是经营者消除或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判断是否构成低于成本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它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买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变相涨价一般在供不应求时发生较多,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如:收购商品,压级压秤;出售商品降低等级等。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暴利行为既严重背离价值,也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了产业结构。为此,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相继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将要产生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从以下方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征求消费者的意见。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5、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第七章为附则。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提出了立法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确定了我国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体制。明确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的概述

指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 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明码标价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商家明码标价属于合规行为,不会被处罚。法律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第四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根据《价格法》,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有( )。

【答案】:A、B、E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选项 C 和 D,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围,经营者有权制定价格。

价格法责令退款期限

现行有效的价格法律法规文件中,对责令退还期限没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当前,执法实践要求坚持“合理把握”原则,一般为7日(含周末和节假日),可视情缩短或放宽。比如确定无法退款的,可以缩短至5日;确有退款可能性但需要时间的,遇较长节假日等可以放宽至10日,但最长一般不超过15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关于价格歧视和价格法?

谁那就是价格有一点点个我呢提的

举例说明关联业务往来纳税调整中再销售价格法

什么是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按照与被调整企业关联的企业(再销售方)将产品再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使用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它一般适用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利润调整。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 再销售价格法的特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因此时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入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已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什么是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价格法》所指的价格包括在我国境内(  )。

【答案】:A, B, C根据规定,《价格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哪些概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价格法的作用具体有

1、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2、用法律形式促进价格合理形成。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价格法还有效吗

有效。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价格法》,该法规旨在确保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和透明,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价格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所以截止到2023年7月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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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销售价格法的特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再销售价格法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因此时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入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分别适用哪些交易?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八条 ......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什么是价格法?

价格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价格法在哪一年引入听证制度

1998年实行《价格法》,2000年施行《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

价格法最新修订时间

1997年12月29日。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最新修订时间为1997年12月29日,终于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价格法价格管理形式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定价的定价格主体是政府,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直接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制定具体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价格法属于民法典吗

价格法属于民法典。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合同法及价格法修改为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民法典合同编及价格法《合同法》改为了《民法典合同编》。

市场价格法是指什么?

以现实市场上同类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据以确定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开始实施的时间

1998年5月1日。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价格法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第42条

法律主观: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如下: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客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

我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包括( )。 A.商品价格 B.服务价格 C.行政机关收费 D.期货价格

【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价格法》界定的“价格”的含义。根据我国《价格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因此,A项和B项为。同时,《价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2款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以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因此,C项和D项不选。

农产品价格鉴证方法中的市场价格法分为哪几类

分为两大类,计划价格和非计划价格。计划价格,是市场价格法的主要用法,农产品计划价格一般指国家规定农副产品销售及收购价格以及企业内部为结算方便而采用事先预约的价格,非计划价格,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下,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议定的农产品价格。价格指单位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其水平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单一同质的货物或服务价值通过共同的货币单位,不同类型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相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法的区别

管辖的范围不同,法律效力的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调整价格行政管理中的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于1987年9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保险费率是否适用价格法?

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比如我们购买汽车保险,如果没有出险,下一次的保险费率是会下降的。这样保险费率是否适用于价格法呢?想了解的小伙伴来一起看看吧。保险费率适用价格法吗?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价格法的规定。法律条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保险费率怎么计算?保险费率是每一保险额单位应缴纳保险费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一样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怎么计算?最简单的公式为: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计算遵循的原则1.保险公司在计算保险费率的时要贯彻对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2.计算保险费率要遵循的具体原则如下:(1)充分性原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要足够支付保险理赔金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总之就是保险公司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2)公平性原则:A.保费收入要和预期的支付是对等的。B.投保者交的保费应与他享受到的保障对等。保费的价格要和保险的险种、保额、保障时间的长短、被保者年龄性别等情况相对应。相同风险性质的被保者投保的费率应当一样,不同的风险性质保险费率就会有一定的差别。(3)合理性原则:保险公司不能通过订过高的费率去获得超额的利益。(4)稳定灵活原则:保险费率在特定时间内如无特殊情况是不允许改变的。但是也有一定的灵活性,除了承保的风险、保障项目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变化就要进行一定的调整。(5)促进防损原则:保险费率的制定对于被保者加强防灾防损要有帮助。体现在若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者适用低费率;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者适用优惠费率;做得差的适用高费率或续保加费等措施。

价格法的作用有

规范价格行为、合理配置价格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什么?

我国价格法所称的价格包括:1、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与商品经济紧密联系的一个经济范畴。2、服务价格,是服务或劳务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价格法属于

企业组织管理法的范畴。价格法。是指调整在价格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制定价格和管理监督物价的法律依据。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以立法手段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并通过价格监督对违反价格政策、价格纪律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根据。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商品交换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按照生产关系的要求对社会利润进行再分配。在社会主义国家,价格问题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关系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它起着调节国家、集体、个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简述《价格法》关于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措施的有关规定。

【答案】:国家为了调控价格总水平,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制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采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一系列调控措施。由于稳定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所以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控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平抑价格。在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的机制下,价格调控的首选手段就是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建立价格风险基金。对粮食和食品等重要商品建立风险基金,意义尤为重大。国家要参与市场价格的调节,就必须掌握、控制一定的物资量。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粮、棉、石油等重要商品,国家保持一定的储备能力,就可以在市场价格波动时,吞吐商品,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建立全国性的价格信息监测网络,对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跟踪、监测,对重要商品定期发布参考价格,同时又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价格信息,这既有利于企业和政府掌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控物价,又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国家价格政策并作出正确价格决策。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但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如果出现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但当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属于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违规收取电费处罚是依据价格法还是电力法

《电力法》。根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法属于民商法吗

法律主观: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然而民法包括婚姻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包括了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法律规定: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卢浮宫门票价格法国卢浮宫游玩攻略

法国的卢浮宫是当地非常有名的景点,每年都会有非常多的游客前去参观观赏里面的名画,如果去法国准备去参观景点,下面的攻略信息一定要详细了解一番哟,一起看看吧。实用信息卢浮宫的主入口实在玻璃金字塔的地下。除了金字塔的这个入口,卢浮宫两边的“狮门”入口排队也会比较少,大家可以选择从狮门入馆,反向参观。卢浮宫地址:MuséeduLouvre,75058Paris,France交通:乘坐地铁1号线或7号线到PalaisRoyal-MuséeduLouvre站下车,或者是乘坐公交27、39、68、69、95路到MuséeduLouvre站下车开放时间:周一、周四、周六、周日是:9:00-18:00;周三、周五:9:00-21:45;周二闭馆;在5月1日、11月1日、12月25日闭馆门票:常开展览全票17欧元,临时展览是单独定价的;25周岁以下欧盟居民免费;从10月-次年3月,每月第一个周日对所有人免费开放(但是不包括临展)建议大家提前买好门票,或者是购买涵盖卢浮宫门票的巴黎博物馆通票/城市通票,这样可以避免排长队,并且还有优惠哟。经典打卡路线大部分参观卢浮宫的游客都不是专业人士,所以比起深度游览,他们更倾向于将最有具代表性的馆藏精品略览一遍。所以推荐下麦呢这条路线,可以参观最著名的那些展品。卢浮宫经典打卡路线(用时约1小时30分钟)从叙利馆进入,参观城壕遗迹,向前行到台阶,可以看见著名的古埃及斯芬克斯狮身人面像——在斯芬克斯像前向后转,面向城壕遗迹,沿着左边的台阶通向“断臂维纳斯”雕像背面——维纳斯雕像前向后转,穿过画廊,看见右侧的卡娅第德厅但是不要进入,直接前行在圆形大厅观赏《萨莫色雷斯的胜利女神》雕像——胜利女神像前向后转,正对的是红厅,进入红厅的第一个厅,左侧是《荷拉斯兄弟之誓》,斜对面是雅克?路易?大卫(又译达维特)创作的《拿破仑一世与约瑟芬皇后加冕礼》——走到展厅尽头,在两扇门之间的是安格尔的名作《大宫女》——进入德农馆展厅,去左侧的蒙娜丽莎厅,可以看见卢浮宫最大的油画作品,委罗内塞的《加纳的婚礼》,转身可以看见镇馆之宝《蒙娜丽莎》——离开蒙娜丽莎厅,回到德农馆并走进左侧的展厅,可以看见席里科的名作《梅杜萨之筏》——继续向展厅里走,下楼梯去意大利雕塑展厅,可以看见米开朗基罗的《被缚的奴隶》。导览的选择参观卢浮宫提供了强大的语音导览系统,有长达35小时的解说内容。不过两种导览方式中,可以选择租赁任天堂掌机(Nintendo3DS?XL)的语音导览器,每人5欧元,直接在卢浮宫售票处或者是自助售票机上就可以领取;也可以下载卢浮宫的官方APP“MyVisittotheLouvre”(苹果版/安卓版都有,可在AppleStore或GooglePlay下载),自助式导览会更方便,也更省钱,但是app现在没有中文版,只能选择英文或者法、西、德、意、日、韩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