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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2023-09-14 2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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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 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余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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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和住所; (二) 公司经营范围 ; (三) 公司设立 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 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 清算 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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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登出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储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台;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台,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章 经 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过1/2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不大会; (五) 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台。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余利润。 第四十九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值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共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家。 第六十一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出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场所以公告形式向股东通知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制定,于 年 月 日依据×××× 决议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关闭视窗] 求范文:股份制公司章程 紧急! 可以去下面这两个地方下载: :up114.document/6/0293920540175.htm :51oa./list/6017.s 不过这种东西一般都是要付费的。 股份制公司章程的具体细则? 应该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量身设计,确保合法、公平、具体、可执行。 我公司为股份制公司,现要变更公司名称如何写公司章程修正案 ××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市××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月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名称,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一 条原为:“公司名称: ××市××股份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名称:: ××市××××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以上提供参考版本,如果要变更几项内容,请直接接在后面修改。 如何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档案,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档案。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牴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 *** 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 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公司章程如何修改 按公司法条款 结合本公司实际 逐条修改 工商局备案 求免费的股份制公司章程 紧急! 去图书管里有! 如何制订BVI公司公司章程 随便找些内容抄一下吧.只要你交钱就可以申请注册,档案不是太在意. 四证合一后注册股份制公司还需签订公司章程吗 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必须签订章程。只是章程记载内容或者章程拟订方法有所不同而已。
2023-09-04 18:39:001

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盖章吗?需要公司章程吗?

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 需要修改章程吗下股份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工商代理要,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打印一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很简单的,主要写个公司章程修正案即可。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2023-09-04 18:39:081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等;2、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权等;3、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法定代表人等;4、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清算方法等。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4 18:39:181

公司章程怎么制定

法律分析: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023-09-04 18:39:281

公司章程中必须要记载哪些内容呢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023-09-04 18:39:511

公司章程包括股东会决议吗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023-09-04 18:40:011

公司章程网上可以查吗

法律主观: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也是公司据以运行的根本性文件,并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可以说,一份设计精良的公司章程,可以让公司赢在起点。一、公司章程网上能查到吗可以。1、持本人身份证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档案。每次收费30元左右(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收费有所差异)。可以复印后,请求工商局加盖档案室公章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2、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注册机关首先需要对注册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真实性审查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为了实现真实性审查,注册机关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复印件主要作资料保存以备复查之用。一般情况下,注册机关是通过对原件的核实以判断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与否。如果通过文原件仍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或者对其真实性持有怀疑的,则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4、如果不能通过实地调查核实确定其真实性的,则注册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文件或材料。真实性审查的重点项目是股东签署公司章程的真实性;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公司住所证明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董事长署申请书的真实性;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真实性。5、如果是变更注册,则重点审查公司作出变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决议或决定的真实性。对于注销注册,则重点审查债务清偿证明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注销注册申请书的真实性;有关政府机关批准文件的真实性等。二、公司章程具有的法律效力1、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2、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三、公司章程如何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3-09-04 18:40:091

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规定,是否也能像有限公司那样由章程另行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表决权,是明定了的。
2023-09-04 18:40:322

公司章程不是股东本人签字有效吗

公司章程中非股东本人签字,该章程一般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都需要股东在其上进行签名和盖章,否则视为章程无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就是公司章程中代替股东签字的是股东的代理人,此时,如果签字人持有委托代理协议的,那么该章程就有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法将其列入股东会特殊表决事项(2/3表决权),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么与此对应的应当是有限公司股东的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人数和形式有别,比较适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这种形式,公司登记条例中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修正案的规定是与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及同时审查相对应的,不能孤立适用该条款和孤立审查章程修正案的签认方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023-09-04 18:40:431

公司章程可以网上查询打印吗?

可以打印的,根据自己需要打印下来,在修改一下就好了
2023-09-04 18:41:073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详见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二)此外,还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4 18:42:051

公司带水印的章程怎么下载

如果是自用,可以在网上下载一个公司章程模板(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类型也分为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普通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章程等),按公司类型下载章程模板后把自己公司信息按类型填好就可以。2.如果是银行或工商局等政府部门需要,那就需要在注册地工商局进行调档(调档一般需要公司执照原件或公章,个别地址还需要公司盖章的介绍信,请提前咨询工商部门。)扩展资料:公司章程电子版有的省份的工商局网站可以查询的到。有的则不提供查询,可以去工商大厅进行查询打印。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2023-09-04 18:42:181

股份制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

是什么性质的股份制企业,章程太长太大这里放不下。
2023-09-04 18:42:45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 )通过。

【答案】:B本题考查公司章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3-09-04 18:42:531

股权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吗

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 需要修改章程吗下股份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工商代理要,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打印一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很简单的,主要写个公司章程修正案即可。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2023-09-04 18:43:041

公司章程需要股东签字吗

公司章程一般需要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东分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就是一个个人,如果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公司章程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签字确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并且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即生效。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赖与生存的基本准则。所有的员工股东,董事都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员工在公司之中所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并且《公司章程》是在法律意义上是有一定的地位的,所以任何人都需要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023-09-04 18:43:14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属于公司的( )

【答案】:D本题主要考查公司章程制度。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特别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3-09-04 18:43:231

股权转让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吗

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 需要修改章程吗下股份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工商代理要,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打印一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很简单的,主要写个公司章程修正案即可。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2023-09-04 18:43:331

网上能打印公司章程吗

网上能打印公司章程吗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下面是我整理的网上能打印公司章程吗?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章程可以网上查询打印吗?   答:网上打印不了工商机读档案,请到工商局大厅去办理!   一、调取本公司资料:   1、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   2、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调取非本公司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   2、律师证或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3、法院立案证明   4、公安局介绍信   5、检察院介绍信   公司章程具有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
2023-09-04 18:43:581

股份制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XX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2023-09-04 18:44:15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要写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么

章程需要拟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数量、占比规定,以及推荐来源规定,并附上相关会议议事规则,但成员名单无须附上,成员名单涉及换届之类的,需要工商登记变更。
2023-09-04 18:44:252

章程需要明确载明董事,监事各几名吗

是的。公司章程应该记载董事会、监事会的内容。其中应该含有董事几名,监事几名。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4 18:44:471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修改?

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公司章程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作用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①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②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③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扩展资料:公司章程制定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章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2023-09-04 18:44:541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一、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二、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三、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四、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五、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六、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七、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八、对董事长设置及产生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九、对董事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十、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十一、对董事表决权的强制性规定。十二、对股东会通知和临时提案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十三、对董事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十四、对股份公司董事赔偿责任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023-09-04 18:45:111

股权变更需要公司章程吗

法律主观:根据规定,如果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变更;如果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为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不能变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或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问题,外部性问题通常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因此,在股份公司中,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023-09-04 18:45:201

工商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章程区别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行业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应当在董事会公告章程修改议案时进行特别提示。
2023-09-04 18:45:302

出资源股份如何体现在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由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共同表达,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的宪章,章程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自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章程和《公司法》一样,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分担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对公司的成立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生存的灵魂。
2023-09-04 18:45:381

上市公司章程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等;2、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权等;3、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法定代表人等;4、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清算方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4 18:45:461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董事长职责】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总经理职责】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23-09-04 18:45:571

怎么将股份公司章程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

如果打算将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需要以下两个步骤:一是股份公司需要先改制成有限公司;二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阐述如下:首先,股份公司改制成有限公司可采取以下两种常用方式进行:一是部分股东(退出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留在公司的股东),从而使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至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为1人以上50人以下的要求。二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对公司进行减资,从而使部分股东退出公司,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1人以上50人以下的要求。无论采取前述哪种方式,均需注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妥当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履行相关的通知债权人等相关法律义务,顺利完成公司改制。其次,在股份公司顺利完成公司改制,变更为有限公司之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对原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其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最后要提示一点的是,在公司章程修改完成之后,不要忘记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否则,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可能会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2023-09-04 18:46:071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的部分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2023-09-04 18:46:291

股份怎么分配比较合理

(一)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就是按照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直接计算得出的,认缴的金额和注册资本额一旦确定,持股比例自然就确定了。(二)分红比例分红比例是指公司在对税后利润分配时,各股东可享受的用于计算分红金额的比例。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在章程中单独约定各股东的分红比例,该比例可以和持股比例不一致。(三)表决权比例表决权比例是指公司在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各股东投票时,该投票权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该比例可以和持股比例不一致,而对于股份公司则不可以单独约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而言,股东的持股比例一旦确定,其表决权比例自然确定,与持股比例保持一致。(四)剩余财产分配比例剩余财产分配比例是指公司清算完成后,股东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时,用于计算各股东应分配剩余财产的比例。原文参考:https://www.91kaiye.cn/article-5235-1.html
2023-09-04 18:46:473

手机注册公司:创业者需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需满足这些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公司注册类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而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咱们来聊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与资格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特定的人来具体运作。当某些人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愿时,这些人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依法着手办理创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的各种事务。根据我国规定,设立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要符合法定人数,具体指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少于2人或者超过200人,都不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所谓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其股本由股东出资的全部财产构成。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我国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五、有公司住所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与他人产生各种关系。为了便于他人与公司联系,也为了保证有关机构对公司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六、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代表了一个特定的公司,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注册上曼德企服,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2023-09-04 18:47:121

我公司以货币对另一家股份制公司投资,出资比例是15%,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做账?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最后,说明一点,不管是私营的还是国有的,在法律面前他们都是一样的.
2023-09-04 18:47:232

成立新公司股份分配

成立公司股份的分配方式具体如下: 1、公司的股份按照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 2、公司的股份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份分配; 3、公司股东的股份划分,可以由公司股东协议决议确定。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享受分红的凭据,股东是按照其实际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一、注册公司的流程如下: 1、确定公司名称,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4、注册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5、到银行开户。 二、成立公司需要的条件如下: 1、有股东或合伙人; 2、有认缴或实缴的注册资金; 3、有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章程等; 4、有员工、办公设备等。 总之,公司的股份按照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公司股东的股份划分,可以由公司股东协议决议确定。成立公司需要有股东或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注册资金;组织机构、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章程等;员工、办公设备等。注册时需要确定公司名称,到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到银行开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023-09-04 18:47:321

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

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的阐释,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 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   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股东可以通过有限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u2026u202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股东资格的继承。   6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u2026u2026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另行约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 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里是指,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   上述就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公司股东以及投资人,应该充分利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章程中自主约定事项,制定出适合自己公司运营的“个性化”公司章程,以使公司的治理方式更为灵活,激发公司更大的活力。 ;
2023-09-04 18:47:401

如何调取公司章程

身份证或者介绍信前往当地工商档案科,可以查询打印最新公司档案资料,包括章程。
2023-09-04 18:47:574

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不给股东分红可以吗

这个味真心不行,要不要再调试下4951
2023-09-04 18:49:004

公司章程就是股份吗?

这个不是的。
2023-09-04 18:49:253

公司章程里面需要股份占比吗

公司章程里面需要股份占比。经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得知,公司章程中股份比例和分红比例都得约定好,分红比例和股份比例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这都可以股东商定。
2023-09-04 18:49:351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不是可以不明确董事人数?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有规定,公司章程很重要,是需要 备案的;有多重要,你问律师就知道了;有时候,公司章程没有弄好。未来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2023-09-04 18:49:462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得转让吗?

公司不得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股东的固有权。股东不得依法退出股份。公司章程不得授权股东大会随时作出决议,无故开除股东资格,或者无故强迫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大会决议指定的股东。《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4 18:49:561

股东权益?51%有控股权吗?持有多少股份有绝对控股权?公司法如何规定?

过半数的就可以。
2023-09-04 18:50:343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后要报什么部门审核

您是说行政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的事业部呢?
2023-09-04 18:5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