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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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章程

广告公司章程模板   广告公司章程的制定能促使公司提升相关的管理水平。下面广告公司章程模板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岳阳市鞍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汴河街41号   第四条 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广告设计制作、装潢、印刷品设计制作(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   第五条 公司经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注册成立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 3 个,其名称与住所分别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   童****湖南省****县**镇   李****湖南省****县**镇   张****湖南省****县**镇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事务按所实际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有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的权利;   (五)有新增资本时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第八条 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义务   (三)有以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有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六)有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的义务。   第九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均可以书面申请成为股东,由公司记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章程中关于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或公司股东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转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人之间转让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股东出资情况将由公司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按股东认缴出资所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各股东按认缴出资的股份,人民币每一元为一个表决权。   在每一轮选举或每一项议案表决时,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前款决议事项外的其他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于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把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定期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交各股东。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首次会议应由全体股东出席始得召开,除此之外,公司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始得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视为弃权。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各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表决权数额最多的当选。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经 理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形式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有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按获得表决权多少的先后顺序产生。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增选或者改选监事,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与执行董事一并选举产生,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30 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每笔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由股东会确定。但是,对外担保累计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股东或者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变动,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报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其表决方法按修改章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

去工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修正案 这两个在同一个文件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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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名称怎么写?

原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年××月××日 股东会决议 ,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正: 1、原第××条:公司名称:原公司名称 修改为:第××条:公司名称:现公司名称 2、原第××条:公司经营范围:原公司经营范围 修改为:第××条:公司经营范围:现公司经营范围 ( 变更公司名称 后如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就要列出此

更改公司名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怎么写?

股东会决议范本: XX有限公司 股东决议 会议时间: XX年 XX月 XX 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内容:变更公司名称 参加人员:全体股东 经公司股东会讨论研究并决定,一致同意将公司名称从XX变更为XX. 特此决议。 股东签名(盖章):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章程修正案: XX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章程X条X款内容为: 现变更为: 日期 此类,即可.这样可以么?

请问公司章程修正案和章程修订案有什么区别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章程修订案的区别:修正是章程内容出现错误,与原意出现错误的表达而采取对章程内容的修正;而修订是章程原先制订的内容不够完善或具体,不利於实际实施或操作而作出的完善内容的修订。

公司章程如何修改及如何备案

法律分析:公司章程修改和备案流程:1、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 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梦呓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 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 公司章程 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 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 经营范围 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6.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页数多的可双面,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的章程修订案上必须有公司的全体股东签名,并且公司在进行章程的变更登记时,是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股东会的决议的,修订后的章程就成为公司的现行为准则,原章程则归于无效,还有就是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都是可以更改的。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同一个东西吗?请专业人士分别举个范本,谢谢

杂会是一个东西呢!修正案,是成型的东西,应该是经过讨论表决的有效法律文书。修改决议,是一个意向性的东西,仅指要对章程进行修改这件事,不代表已经修改,应该先有决议,后有修正案。你说呢

公司章程修正案在哪下载

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1、进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点击首页右下方【常用服务】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2、选择【网上自助查档】按照指引完成认证并登录。3、在后台选中需要查询下载的公司,点击公司名即可跳转到下载页面。

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股东签名吗

一、正面回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则上是不需要股东签字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当将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修正案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详情分析:公司章程与相关法律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三、公司章程修改需去工商局备案吗公司章程需要到工商局备案的。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是不是只能增加章程修正案,不能把章程总的重新打一份去备案?

如果改动的少,就制作章程修正案;如果改动大,可以重新制作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谁签字

法律主观:章程修正案不需要股东签字。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当将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修正案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谁签字

法律主观:章程修正案不需要股东签字。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当将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修正案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修改吗

公司章程可以修改,但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如下: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对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还有提出章程的修改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要经过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的修改有关到需要进行审批的事项之时,报政府的主管机关进行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之时,必须要向国务院有过授权的部门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进行公开募集的,须要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需要登记事宜的,报给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有关到需要进行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要有公司的法人签章才能完成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如何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相当于宪法,公司章程修正案相当于宪法修正案,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注册成立后,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章程修正案,以章程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公司章程,老的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一样吗?

不一样。一、概念不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而公司章程修正案则是是公司章程内容出现错误,或者原意出现错误的表达而采取对内容的修正版本。它是指对原章程的修改,如果需要变更章程上规定的项目,如法人、经营范围等,企业必须出具章程修正案等材料,工商局才会给你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等证照。公司章程修正案,主要是为了方便提交工商部门审核,而不将一个完整的新章程提交,而只是提交和原章程条款不同的新的内容。二、形成不同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时制定并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公司章程修正案要在《公司章程》后才能形成: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注册成立后,要修改公司章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章程修正案,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得出一份《股东决议书》,再附上变更的凭据(如变更地址需加上新的租赁合同,新的名称要有名称核准件等),之后章程修正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三、记载内容不同《公司章程》主要记载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等内容,这些内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修正案则是在公司原有章程的基础上进行了变更,其格式是“章程的第几章第七条内容由原来XX变更成XXX”。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4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章程频频出现,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章程修正案1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上范围需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万元整 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货币 xxxxxx万元整 20xx.xx.26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登记于股东名册。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2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二、第xx条原为:“………………”。现修改为:“………………”。 xxxx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3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_____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_______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_______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_______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_______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______________以___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___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___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___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___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___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___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___签订。   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公司章程修正案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则无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工商登记。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该等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例如:A公司股东甲、乙各持股50%,股东甲将其中的30%转让给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甲、乙,此次转让未导致A公司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从工商登记角度而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系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变化了,包括股东更换和股东更名,则均需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二、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没有看错,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专业人士都会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条文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登记事项的范围,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门并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三、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对于以上两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本身均不需申请备案登记。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则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涉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则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四、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非等同于股东。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发起人”仅是一个特定称谓,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行为的实施者,这一称谓不会转移给任何其他人。比如张三是A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则不管张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张三将永久保留“发起人”这个特定称谓。股份有限公司架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点的特定称谓,不仅后面进来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发起人”转让全部所持股份后,其依旧是公司“发起人”。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无需变更登记了,因为“发起人”根本不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2、无需办理章程备案。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仅载明“发起人”,而非“股东”。因此,即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并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章程,亦无需办理章程备案。3、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书 股东名册记载。因此,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情况及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内容来判断股东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情况,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本等也是间接、辅助性判断依据。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实践中还有一些进入地方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单》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4、对于备案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各地做法基本统一。但对于所涉“备案”手续,各地做法似乎并不统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还要注意公司是否上市的问题,这关系到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随着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政府对于股权转让所要办理的程序手续都有所简化,尽量做到便民利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修改,是不是只能增加章程修正案,不能把章程总的重新打一份去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二者方法都可操作。法律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工商局

公司章程修正案 工商局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局一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局二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

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股东签字吗

章程修正案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只需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会决议才需2/3以上股东签字。公司章程修正案原则上是不需要股东签字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当将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章程修正案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与相关法律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公司章程修改需去工商局备案吗公司章程需要到工商局备案的。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模板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公司章程修正案模板一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模板二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

办理股权变更时需要提交修改过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是什么意思?

将原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权变更的内容删除,把变更后的股权分配情况写进去,就是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然后打印出来,股东签字,再提交。原来的公司章程保持不变,再整出来一个名字叫章程修正案的东西,修正案中不用写公司章程中的所有内容,只需要写明:原公司章程中某内容(涉及到股权变更的内容)变更为某内容(变更后的内容),然后让股东在修正案上签字,再提交。两者任选其一。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专业的代理事务所里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公司章程的修正案范本   公司创建后,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而出具的书面决议,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___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___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___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1篇: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如何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公司章程区别为:性质不同、顺序不同、用途不同。一、性质不同1、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而出具的书面决议。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二、顺序不同1、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开始草拟公司章程修正案。2、公司章程:先由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再根据需要草拟公司章程修正案。三、用途不同1、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用途为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进行公司章程修改。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用途为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去工商注册需要的材料有哪些?公司章程从哪下载?

需要到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章程的话可以自己在网上找个模板。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

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公司法》很多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公司章程的效力。其实各地的工商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都是有相应的范本的,所以股东或者发起人也能够直接到工商局去索要一份公司章程的范本作为参考的。一般是通过公司的章程,就应该让其他人的全部都明确公司的具体名称和限制,对公司的经营规模,股东的各种基本权利都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法人公司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自然人投资的一样吗?

工商局说了两个都一样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范本什么意思

公司章程是公司基本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在会议上通过的决策,范本是文件的标准格式或样本。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后,由股东会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也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之一。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本构成、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2、股东会决议:是指股东会在会议上通过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策略、财务管理、人事任免等。3、范本:是指文件的标准格式或样本,如公司章程的范本、股东会决议的范本等。范本包含了该类文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供人参考和借鉴,便于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范本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下面是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范本,请参考!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期限为_____________。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   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

公司章程范本完整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2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这12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应答时间:2020-12-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私营企业的公司章程

私营企业的公司章程范本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私营企业的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私营企业的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X万元,其中现金:X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X月X日起至X月X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X月X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X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X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X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X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X份,报送登记机关X份,本企业存档X份。   私营企业的公司章程2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 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 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 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 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 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X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 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财务、会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 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 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全文: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法人独资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以下是法人独资公司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月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西双版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号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住所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X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景洪市XX区XX路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事业法人证号:53XXXXXX。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西双版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注:可由董事长兼任,也可由董事会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工程公司章程

工程公司章程范本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章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章程是书面写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那么相关的章程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工程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省xx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大道1号;   通讯地址xx省xx市x大道1号;   邮政编码xxxxx。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xx省xx院内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4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80%;   实物折价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评估验证。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xx省xx局;   xx省xx局。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   方式出资额股东签名   1xx省xx局实物折价10万元   2xx省xx局货币40万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两名付董事长、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会计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12)拟订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2)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维护股东权益。   (3)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责成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按月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备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宜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公司领导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领导在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工程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公司章程怎么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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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进入《中华文本库》网站,在“文档搜索”处填入“章程”几个字,再点“go”,搜索结果中就有相关的章程。(在百度上搜“中华文本库”,即可找到该站)

公司章程如何查询下载

公司章程查询下载方式如下:1、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载打印。先登录市场监督管局账号,查看已登记的资料,然后点击御漏“业务材料”,找到已经签名的申请表,找到公司章程打印出来即可。2、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察逗统查询。通过百度等引擎搜索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点入官网。进入官网后,就直接是查询界面了。在搜索栏输入你要查询的企业注册号,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系统就会推送出与你输入注册号相符合的企业信息。市场败拆卖监督管理大厅查询公司章程需要哪些资料?需要携带的材料有:执照副本原件、公司出具的委托书(盖公司章)及被委托人身份证。1、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2、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与制度的区别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二者区别:1、内容不同例如: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行政制度、业务制度、网络制度、审计制度。2、约束的对象不同公司章程约束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规章制度约束对象主要是:公司的普通劳动者。3、制定修改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怎样制定公司章程

1、进入工商局官网,下滑鼠标,在“网上办事”栏目的最下端,看到“内资登记范本(须知)”字样,点击打开;2、看到有“公司”、“企业集团”两项,点击“公司”,选择“开业”,点击“股份有限公司”;3、选择“章程”,打开下载;4、将下载好的文件用word文档打开,点击文件--打印--选好关联打印机就可以了。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在公司登记注册的时候去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就可以。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章程怎么查?

  需在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提档,即营业执照所载地址。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1、各级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公章,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代持法人的增资股东代持协议有效吗、公司法,公司章程显示吗?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公司法》范畴。关于代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一般不能显示代持协议。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显示,则达不到隐名股东的隐名效果。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点赞并采纳。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建筑公司章程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万元整 。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孙克述 413026197402151210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潘治国 520203197111070217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苏维康 520221199011254539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晏合要 52020119721225563X 货币 60万元 60万元 1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一级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息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   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冻死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 ;

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当某一公司出现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3、其他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分析:不可以随意开。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已本法和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和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除法定的情形外,法律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设定需召开股东(大)会事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里面有财务内控制度吗

有。根据查询公司章程相关信息得知,公司章程里面有财务内控制度。随着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不断拓展,将进行更改、补充和完善。

我想办一个代理记账公司请问企业财务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公司章程应怎样写有较为固定的格式吗?谢谢

有的

董事长秘书需要提现在公司章程中嘛

不一定一般来说,公司机构和职能设置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章程没有规定禁止设立的,就可以设立董事长秘书,不一定要在章程中写明。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设立,也可以修订公司章程,明确设立董事会秘书职位。

公司章程变更前的董事会决议效力

公司章程变更前的董事会决议效力   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公司章程变更前的董事会决议效力   一、董事会决议的性质及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概述   董事会决议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司决议之一种,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会作出决议的行为被拟制为公司的行为。由此,董事会决议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1}公司的意思表示虽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的一致意思表示,更非完全一致的共同行为,但董事会决议亦属私法上法律行为之一种,应是可以确定的事实。因此,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自然应当适用私法上有关法律行为瑕疵的规则,给予因此遭受损害者以合理的法律救济途径。为此,我国《公司法》第22条对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作了专门的规定。按照该规定,董事会决议可能因为下列原因存在瑕疵:(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根据该规定及董事会决议的性质,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第一种瑕疵情形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瑕疵情形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遭受董事会决议损害的其他人)与公司之间因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发生纠纷,包括决议无效纠纷和决议撤销纠纷。   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审查中的难点问题   在我国新《公司法》颁布后不久,有学者就在其著作中预言“公司决议效力之争的焦点问题将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召集与表决程序上。”{2}从笔者审理过的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件来看,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法院的审查难点大致不外乎此。而且,该类纠纷,主要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对上述现象的原因,笔者的理解是,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较强。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一旦信任关系破裂,股东之间产生的矛盾必然会在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中有所体现。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有第49条规定,而且可操作性不强。因为该规定主要是通过其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授权给公司章程去规定。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在实践中就容易产生争议。由此,法院在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时,必须先要对该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层次的增多,意味着审查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这都会增加实际审查的难度。在该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种法律的明文规定并没有给公司章程留下操作的空间,既有利于减少纠纷的产生,也有利于增加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关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何要在上述方面作区别规定,有学者认为,这说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赋予了较大的灵活性,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则体现的是法定原则。{3}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的“灵活性”,导致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并诉至法院时,法院对涉案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审查,往往“无法可依”,只有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成了审查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主要依据。但是,如前所述,按照我国《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在需要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予以审查时,首先要对该规定是否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进行审查,只有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才能作为认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依据;对于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一律不能作为认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依据。然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的关系问题在审判实务上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争议的焦点就是如何看待公司法关于公司的法律规则的性质,如何确定公司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4}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就成了法律实务上的难点问题。   三、《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意义及其理解   基于难点所在,在审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公司法》第49条规定应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条第1款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方面很大的自主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公司章程对该方面的规定也因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合法地成为了法院审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依据。因此,《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指明了法院在董事会决议效力审查中有关程序方面的审查依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次,“除本法有规定的外”这一规定,既指明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在司法适用中的顺序:有公司法规定的先适用之,无公司法规定的则直接适用公司章程规定,也暗含在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审查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依据时,法院必须先审查拟适用的公司章程规定是否与公司法已有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或相违背,只有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相冲突或不相违背的公司章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才能作为审查决议是否有效的依据。那么,实践中如何判断公司章程中该方面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呢?首先,需要我们对《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的内涵有完整、准确的理解;其次,需要我们对公司法规范中哪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有明确、清晰的认识。下面具体阐述。   不难看出,对《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的理解难点主要体现在对该款规定中“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的理解上。因为,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就是不得与“本法有规定”中所指的“规定”相冲突或相违背。而公司法的规定很多,哪些属于“本法有规定”中所指的“规定”,哪些不属于,是审判实务中必须先要辨明的问题,是理论上必须先予以认识清楚的问题。因此,界定“本法有规定”中所指“规定”的具体情形,就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结合该款规定的前部分内容,其含义似乎是指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相冲突,与该内容无关的公司法规定应不在“本法有规定”所指“规定”之列。笔者认为,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理解,“本法有规定”所指的“规定”应该是指公司法中的所有强制性规定。之所以应该这样的理解,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只有1条,除了授权性的第1款规定外,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仅是董事会的会议记录要求和表决时的“一人一票”原则,包括“法定人数”和“表决权数”在内的重要规则,均有待公司章程去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将“本法有规定”所指“规定”仅理解为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关的公司法规定,则其范围将极其狭小,意味着公司章程在“法定人数”和“表决权数”方面可以完全自由地作出规定,这显然是不行的。若是如此理解,在立法技术上还不如将《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直接明了地规定为“除本条下列规定外,均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样更容易让人理解。其次,虽然新《公司法》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从公司法规范形式上看,新《公司法》大幅提高了民事规范、任意规范、促成规范、赋权规范、倡导规范和保护规范的比重,审慎拟定了强制规范,适度减少了禁止规范。{5}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其所具有的强制效力也并没有消失。因此,如同一般法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即应归于无效,而不管该强制性规范的内容是否就是直接对应该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6}公司章程之规定作为私法上法律行为之一种,若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也自然应归于无效。这样理解,才与“相同之事,同样对待”的事理相吻合。应该看到,在弘扬了公司自治精神的公司法规范中,立法者还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那必然有其重要作用和价值所在,而且其价值应该是高于基于“公司自治”原则所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价值的。因此,若将公司法中在内容或者文字上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无关的强制性规定排除在“本法有规定”所指“规定”之列,并没有合适和充足的理由。   由上可见,就对《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而言,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均属于该规定中的“本法有规定”所指“规定”之列,公司章程在就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时,其内容均不得违反公司法已有的强制性规定。在这方面,不管是明显违反还是实质规避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条款均不应认可其效力。为此,实践中需要我们对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有一个明确和清晰的认识。   关于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和效力问题,有专家学者详细论述过,{7}笔者赞同其见解,可资借鉴。其中,他认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都是关于义务的规定,也并非都采用“应当u2026u2026”、“必须u2026u2026”、“不得u2026u2026”等表述方式;有些规范虽然没有采用类似表述,而是采用一般叙述的方式表述,但并不能因此笼统地均视其为非强制性规范,如,公司法第48条规定即是没有采用“应当u2026u2026”、“必须u2026u2026”、“不得u2026u2026”等表述方式的强制性规范之一。关于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效力,他认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是自动适用于相关当事人的,这是它的本质,不因规范的表述方式不同而不同;与此相适应,任何对该种规范的变更或拒绝适用,都应视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所谓当事人违反公司法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范。   变更公司章程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公司章程里如果写明董事会是执行最高权力的机构,股东决议还有没有用?

你好,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只能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也不能做出例外规定,董事会只能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必须对股东会负责,股东大会享有的职权有:(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因此股东会决议是可以代表公司行为的,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物流公司章程

物流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同时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以下是我分享的物流公司章程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物流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   第六条:经营期限:三十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XXXXXX,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企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根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三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XXXXX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出资人委派。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召集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经XX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由XX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物流公司章程2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生产力的发展,物流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李慧琴、郭继敏、王慧、武晓阳、王浩、张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艳出资设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   主要经营方式为第三方承运物流。运送的货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货,即对大综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货物配送,和暂时的存放。主要针对包头、鄂尔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区的供应物流。在这几个重点地区都设有点,可以在能力范围内服务周围地区。拥有自己的固定的车队和合作车队。当公司步入正轨,经营妥善,规模扩大的时候,会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类型。(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务   一、查名(需2-5个工作日)   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800万元人民币,一次到账注册。   3.公司名称: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大概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方式为第三方承运物流。主要针对包头、鄂尔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进行往返的货物配送。运送的货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货,即对大综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供应物流。   二、验资(即办即完)   凭核发的查名核准单、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则由银行盖章后交给会计事务所,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签字(即办即完)   在准备好的公司设立申请书、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书、负责人任命书上签字,签字通过后即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四、办理营业执照(需1周时间)   五、注册公司商标   六、办理税种登记:服务型5% ;

哪些属于公司章程中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是公司为了员工规范自身的建设,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相应的制度,是公司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公司管理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规章制度侧重于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程序、方式,如管理细则、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侧重于规范责任、职权和利益的界限及其关系。一套科学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章程中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发行、增减、回购、转让;股东、董事会、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不是股东本人签字有效吗

公司章程中非股东本人签字,该章程一般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都需要股东在其上进行签名和盖章,否则视为章程无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就是公司章程中代替股东签字的是股东的代理人,此时,如果签字人持有委托代理协议的,那么该章程就有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法将其列入股东会特殊表决事项(2/3表决权),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么与此对应的应当是有限公司股东的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人数和形式有别,比较适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这种形式,公司登记条例中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修正案的规定是与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及同时审查相对应的,不能孤立适用该条款和孤立审查章程修正案的签认方式。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包括股东会决议吗

法律分析: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一定要股东签章吗

法律分析: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并报工商备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擅自修改股份公司章程有效,合法吗

一、公司以股东会为最大,章程由股东大会修改,但你所说的2个股东加起来所占股份必需大于另1个做董事长的股东。二、总经理的聘任可是是股东会,也可是董事会,以章程为准。 如果你说的2个股东有足够的股份,首先可形成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在工商局登记备案,从而可“合法”地免去总经理的职务,若拒不执行,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强制执行并追究其不执行决议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假如你说的2个股东没有足够的股份,上述一切都无从谈起。

公司章程更改

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109条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关公司发展的大局,不得以会间的临时动议提出。如果董事会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股东可以提出修改提议。并且在董事会不主持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下,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以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负责通知义务的主体,一般是董事会。但是在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则由其通知。3、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100条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有些情况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此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4、种类股股东的同意。根据《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6、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7条第1项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7、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般情况下是法人的变更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对于公司变更章程有着详细的规定说明,从而来保障公司法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到企业公司的发展和运营,确保公司在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还是全体董事签字?请列出法律依据

按《公司法》。

公司章程需要股东签字吗

法律分析:需要。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我国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同时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这是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股东会表决的唯一例外。申请办理公司章程章程变更备案,可持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盖章,不需要公司股东在章程修正案上盖章(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章程修订不需要股东签字。只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就可以。章程修改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我国法律规定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和其他种类的股票。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后要报什么部门审核

您是说行政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的事业部呢?

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得转让吗?

公司不得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股东的固有权。股东不得依法退出股份。公司章程不得授权股东大会随时作出决议,无故开除股东资格,或者无故强迫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大会决议指定的股东。《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不是可以不明确董事人数?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有规定,公司章程很重要,是需要 备案的;有多重要,你问律师就知道了;有时候,公司章程没有弄好。未来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公司章程里面需要股份占比吗

公司章程里面需要股份占比。经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得知,公司章程中股份比例和分红比例都得约定好,分红比例和股份比例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这都可以股东商定。

公司章程就是股份吗?

这个不是的。

如何调取公司章程

身份证或者介绍信前往当地工商档案科,可以查询打印最新公司档案资料,包括章程。

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

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公司章程可约定重要事项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 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的阐释,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 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   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股东可以通过有限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u2026u2026。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股东资格的继承。   6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u2026u2026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 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另行约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 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这里是指,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进行限制。   上述就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几个重要事项。公司股东以及投资人,应该充分利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章程中自主约定事项,制定出适合自己公司运营的“个性化”公司章程,以使公司的治理方式更为灵活,激发公司更大的活力。 ;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的部分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怎么将股份公司章程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

如果打算将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需要以下两个步骤:一是股份公司需要先改制成有限公司;二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阐述如下:首先,股份公司改制成有限公司可采取以下两种常用方式进行:一是部分股东(退出公司的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留在公司的股东),从而使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至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为1人以上50人以下的要求。二是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对公司进行减资,从而使部分股东退出公司,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1人以上50人以下的要求。无论采取前述哪种方式,均需注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妥当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履行相关的通知债权人等相关法律义务,顺利完成公司改制。其次,在股份公司顺利完成公司改制,变更为有限公司之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对原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其修改成有限公司章程。最后要提示一点的是,在公司章程修改完成之后,不要忘记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否则,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可能会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行政法律责任。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上市公司章程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内容:1、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等;2、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股权等;3、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法定代表人等;4、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清算方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出资源股份如何体现在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由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共同表达,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的宪章,章程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自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章程和《公司法》一样,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分担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对公司的成立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生存的灵魂。

工商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章程区别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行业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增加或修改《章程指引》规定的必备内容的,应当在董事会公告章程修改议案时进行特别提示。

股权变更需要公司章程吗

法律主观:根据规定,如果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为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变更;如果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为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不能变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任意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有限。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或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问题,外部性问题通常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因此,在股份公司中,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修改?

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公司章程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作用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①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②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③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扩展资料:公司章程制定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章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要写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么

章程需要拟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数量、占比规定,以及推荐来源规定,并附上相关会议议事规则,但成员名单无须附上,成员名单涉及换届之类的,需要工商登记变更。

网上能打印公司章程吗

网上能打印公司章程吗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下面是我整理的网上能打印公司章程吗?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章程可以网上查询打印吗?   答:网上打印不了工商机读档案,请到工商局大厅去办理!   一、调取本公司资料:   1、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   2、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调取非本公司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   2、律师证或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3、法院立案证明   4、公安局介绍信   5、检察院介绍信   公司章程具有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

股权转让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吗

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 需要修改章程吗下股份公司必须要有公司章程的,可以向工商代理要,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打印一份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变更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很简单的,主要写个公司章程修正案即可。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对有些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的限制。《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对国家股、发起人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作了限制。另外外资股的转让也应加以限制,国家允许公司发行外资股,目的在于吸收外资,如果将外资股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就背离了外资股的发行目的,应加以限制。同样外国投资者受让A种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将A种股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构成的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合资的性质,会引起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上的问题。还有就是对职工内部股转让的限制,职工内部股是本公司内部职工以较其他股东更优惠条件取得的股份,旨在调动职工为公司创造价值的积极性,如果对职工内部股转让不加限制,既造成股份转让的不平等性,也失去了发行职工内部股的意义。除非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另有规定,职工内部股只能在本公司职工内部进行转让。除法律对其转让所有限制外,其他股份都可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属于公司的( )

【答案】:D本题主要考查公司章程制度。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特别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需要股东签字吗

公司章程一般需要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东分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就是一个个人,如果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公司章程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签字确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并且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即生效。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赖与生存的基本准则。所有的员工股东,董事都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员工在公司之中所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并且《公司章程》是在法律意义上是有一定的地位的,所以任何人都需要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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