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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商用台式机vostro多少钱

戴尔中小企业商用台式机vostro系列的产品有很多。Vostro,中文名“成就”,是戴尔公司在2007年推出的商务电脑品牌,该品牌专为商务个人及中小型企业设计,该系列产品拥有7*24小时服务。目前,戴尔Vostro成就系列价格有从3000-7000元之间不等。楼主可以根据公司或者个人的预算,选择性价必比较合适自己的商用台式机。

中小企业跪求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希望全面一点的,谢谢!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总则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6、消防管理制度17、禁火、禁烟管理制度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9、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2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2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22、风险评价管理制度23、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24、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25、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26、变更管理制度27、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28、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29、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各行业的英文缩写中Ent代表什么?例如SMB指中小企业;GOV指政府;EDU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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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武纪发布第三代云端AI芯片;强联智创入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本月,联想创投被投企业 “摩尔线程” 完成A轮20亿融资,用于首颗GPU芯片的批量生产与制造、GPU SOC相关联的IP研发; “全知 科技 ” 获数亿元B轮融资,致力于打造数据安全赛道新标杆; “长木谷” 完成5.4亿元B轮融资,加速骨科人工智能与手术机器人的新产品研发; “弘玑Cyclone” 完成1.5亿美元C轮融资,将持续加深超自动化产品能力和技术实力,加快对中小型客户覆盖速度; “伴芯 科技 ” 完成战略融资,用于支持并加速技术和方法开发。 联想创投子公司 安想智慧医疗:荣登“2021中国医疗创新力企业TOP10” 安想智慧医疗凭借在医疗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领先实践,以及在智慧后勤、智慧透析等智慧专科方面的创新应用,荣登亿欧智库发布的“2021中国医疗创新力企业TOP10”。 联想协同Filez: ①联想协同Filez荣获“2021年海南省十佳大数据应用案例”; ②联想协同Filez助力公安客户实现非结构化数据安全协作管理。 联想懂的通信:与吉麦新能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本月,联想懂的通信与吉麦新能源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未来双方将在车联网、云解决方案及服务、IT基础架构产品服务、智慧工厂服务领域开展深入合作,合力推动新能源造车数智化转型,共同拥抱智能网联 汽车 “升维时代”。 联想新视界:举办3D实时引擎—Z-Engine 发布五周年体验日 本月,联想新视界举办主题为“极致渲染 酷炫未来”的3D实时引擎—Z-Engine发布五周年体验日,由研发总监王雪健,带领大家体验Z-Engine从1.0版本到4.0版本完美蜕变的成长记录,主要包括科普介绍、发展历程、Z-Engine 4.X最新工具和最炫的视觉Demo等,吸引了众多参观者围观体验。 联想创投被投企业 AI大数据 寒武纪:发布第三代云端AI芯片思元370 本月,寒武纪发布第三代云端AI芯片思元370,思元370是寒武纪首款采用chiplet技术的AI芯片,集成了390亿个晶体管,最大算力高达256TOPS,是寒武纪第二代产品思元270算力的2倍。 暗物智能:北大智能学院成立,朱松纯教授任院长 北大成立了智能学院,暗物智能创始人、AI视觉泰斗朱松纯教授将担纲院长。 旷视MEGVII: ①旷视受邀参加“2021中国移动全球合作伙伴大会”,展示AI算力、AI算法、AI框架三位一体的人工智能能力,携手中国移动共建数智化新时代; ②旷视受邀参加“2021国际数字 科技 展暨天翼智能生态博览会”,在现场首发一款可自定义算法应用的云智能摄像机; ③旷视入选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倡议发起的首批“可信人脸应用守护计划”成员。 Aibee爱笔智能: ①Aibee爱笔智能参与起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购物中心客流系统数据统计规范》,助力购物中心数智化加速升级; ②Aibee爱笔智能获评2020-2021地产数字力 科技 先锋企业TOP20。 第四范式:出席进博会虹桥论坛 第四范式受邀出席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智能 科技 与产业合作”分论坛。第四范式创始人兼CEO戴文渊及与会来宾,围绕智能 科技 赋能产业的核心要点和机制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华控清交:参与撰写的IEEE国际多方安全计算标准正式发布 本月,IEEE国际多方安全计算标准正式发布,华控清交作为副主席单位,深度参与标准的撰写,进一步为规范、引导和正确使用多方安全计算技术以及推动技术的产业落地应用贡献建设性的力量。 思谋 科技 SmartMore:助力广州市5G应用示范项目 思谋 科技 参与的“基于5G网络和高实时工业操作系统在芯片生产检测线中机器视觉检测与软PLC一体化控制项目”入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市开发区5G应用示范项目。 中奥 科技 :项目入选“领雁”计划项目榜单 本月,浙江省 科技 厅对527项2022年度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的立项公示结束,杭州中奥 科技 申报立项的攻关项目“面向智慧交通的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项目”入选“领雁”计划项目榜单。 核心部件 比亚迪半导体: ①比亚迪半导体SiC功率模块荣获2021年度“全球电子成就奖”; ②比亚迪半导体牵头完成的《高性能电动 汽车 动力系统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③荣获2021金翎奖“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获“GDSIA 2021年度贡献奖”。 芯驰 科技 :携手Qt打造HMI互动体验 本月,Qt公司成功举办Qt全球峰会2021中国站,芯驰 科技 作为Qt合作伙伴也受邀参加该峰会,在活动现场,芯驰 科技 软件高级总监韩向阳向在场嘉宾分享了芯驰 科技 的产品能力以及与Qt真实的合作案例。 思特威:8MP图像传感器SC830AI全新发布 本月,思特威正式推出基于全性能升级技术SmartClarity -2面向智能安防应用的4K图像传感器8MP新品SC830AI。 摩尔线程:首颗国产全功能GPU芯片研制成功 摩尔线程推出全功能GPU芯片,这是国产第一代全功能GPU产品,开创了国产GPU研发速度的先河。 机器人 飞马机器人:发布首款手持移动式激光雷达扫描仪 飞马机器人全新发布的手持移动式激光雷达扫描仪SLAM100。系统具有360 旋转云台,可形成270 360 点云覆盖,结合行业级SLAM算法,可在无光照、无GPS情况下获取周围环境高精度、高精细度的三维点云数据。 企业服务云计算 云信达:通过金融信创生态实验室适配验证 云信达 科技 成功入住金融信创生态实验室成为成员单位后,旗下eCloud Data Master云数据备份恢复与管理系统成为首个通过全面适配测试的CDM产品。 志凌海纳(SmartX):发布分布式块存储产品SMTX ZBS5.0 本月,志凌海纳(SmartX)正式发布专为生产环境打造的分布式块存储产品SMTX ZBS 5.0版本。 弘玑Cyclone:发布一系列全新的超级自动化的产品组合 本月,“创新无限 合赢未来 弘玑Cyclone 2021产品发布会”成功举办,发布一系列全新的超级自动化的产品组合,覆盖了超级自动化从需求发现、设计开发、管理分析、到持续交互的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AR/VR 耐德佳:研发推出两款全息光波导产品 耐德佳面向未来消费级场景需求,研发推出二维单绿色全息光波导和一维全彩色全息光波导两款全息波导产品,并正在推进二维全彩色全息光波导的研发。 智慧工业 数码大方:与中科方德桌面操作系统完成兼容认证 本月,数码大方CAXA 3D实体设计与中科方德桌面操作系统完成兼容认证,双方经联合认证测试得出结论,方德桌面操作系统V4.0与CAXA 3D实体设计完全兼容,整体运行稳定,在功能、性能及兼容性方面表现良好,可以满足用户需求。 艾吉威: ①艾吉威董事长荣登财富杂志“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商界女性未来榜”; ②艾吉威为某全球500强石化企业子公司打造工厂柔性物流解决方案。 浙江中控:发布《白皮书》,携手流程工业从自动化走向低碳 浙江中控发布《中控技术流程工业低碳解决方案白皮书》,《白皮书》基于对流程工业低碳发展趋势的详细研读与关键洞察,详细阐述了流程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与策略,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战略参考。 中科慧远:中科慧远与洛阳理工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签署合作协议 本月,中科慧远与洛阳理工学院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正式签署校外实训基地协议,双方将继续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搭建产学研用合作桥梁”为宗旨,将就业指导贯穿学生在校全过程。 智慧交通 蔚来: ①蔚来与壳牌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②蔚来与杜比达成合作,ET7将标配杜比全景声; ③长三角都市圈高速换电网络正式打通。 宁德时代: ①宁德时代与建发集团、阿特斯阳光电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②宁德时代与采埃孚签署全球战略合作伙伴协议; ③宁德时代与厦门大学携手共建厦门时代新能源研究院。 轻舟智航:与NVIDIA达成合作 本月,在NVIDIA GTC大会上,轻舟智航宣布将在其Driven-by-QCraft下一代硬件方案中率先使用NVIDIA DRIVE Orin方案,让L4级自动驾驶的计算平台迈向量产车规级。 智慧医疗 强联智创:入选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本月,强联智创成功入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的2021度第七批拟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元宇宙推动VR/AR产业发展 近期互联网巨头纷纷布局元宇宙生态,元宇宙产业热度不断攀升。但在短暂的热潮之后,各方开始冷静面对“元宇宙”这一全新概念。不过元宇宙的 探索 也带动了其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其中VR/AR产业,得益于5G、云计算、大数据、3D技术的发展进步,虚拟现实产业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生态体系,步入稳健发展期,以及在刚刚结束的2021世界VR产业大会上,工信部副部长王志军表示,工信部将编制《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面向工业制造、文化 娱乐 、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挖掘创新应用,培育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VR产业市场较2016年的躁动相比,当下有坚实的技术基础、政策支持,同时作为“元宇宙憧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拥有了快速发展的条件。其中联想创投被投企业 当红齐天 、 耐德佳 ,子公司 联想新视界 等公司已在VR/AV领域深度 探索 ,以硬 科技 为产业赋能,推动行业发展。 北交所成立,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发展 11月15日,北交所正式开市,北交所定位突出服务“更早、更小、更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上市、发行、定价、交易、监管等制度上坚持自身特色,体现错位发展方向。在国家 科技 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快速发展下,各行业细分领域涌现大批具有创新潜质和能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北交所首批81家公司中,17家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等占比87%。其中联想创投被投企业 数码大方、云迹 科技 、杰华特、昂瑞微 等企业均被收录此榜单。这些公司代表了经济转型的方向,行业市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利好信号。北交所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快速登陆资本市场,改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

求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的分析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求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的分析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1] 姚琴; 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研究[D]. 西安科技大学 2004 [2] 许燕; 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2001 [3] 王影; 并购的财务风险及其防范问题研究[D]. 东北财经大学 2003 [4] 郭敏; 我国企业财务风险与防范研究[D]. 四川大学 2002 [5] 杨帆; 石化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研究[D]. 武汉理工大学 2006 [6] 丁玉书; 企业财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2004 [7] 冯静; 锦重财务风险防范研究[D]. 大连理工大学 2002 [8] 赵郁;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与管理[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策略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薄弱、资金不充足等原因,在市场运作中应变能力差,因而迫切需要加强经营管理理念。中小企业可充分利用自身内部环境适应外部环境,增强风险意识,建立财务核心指标来衡量企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避财务风险,防范财务危机的发生,以充分实现企业目标。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和特定的期间内,在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经营条件等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使得企业资金运动(资金流)的效益性降低和连续性中断,进而使得企业的实际经营绩效与预计目标发生背离,从而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盈利目标产生负面影响或不利结果的可能性。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薄弱、资金不充足等原因,在市场运作中应变能力差,因而迫切需要加强经营管理理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一个可以遵循的财务风险防范系统,将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努力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造长久价值的能力。 一、引发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因素 (一)外部环境。引发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外部环境包括经济因素、自然因素、法律环境、社会因素和科学技术因素。这些因素存在于企业之外,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生的巨大风险是难以准确预见和无法改变的。如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中小企业产生的冲击,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财务瘫痪处境,威胁著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由于受经营理念、财力、物力、人力的限制,其财务管理不能适应复杂而多变的外部环境,必定会给中小企业带来财务风险甚至财务危机。 (二)内部因素。管理层风险意识缺乏导致财务风险。在现实工作中,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层和财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只要把生产搞好,有经营利润,只要管好用好资金就不会产生财务风险。风险意识淡薄是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经营决策失误导致中小企业财务风险。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经验决策及主观决策现象,财务决策失误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主观臆测严重,重大事项不经集体决策审批而个人单独决策。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 财务人员风险意识落后导致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在思想上受财务制度的束缚,财务人员风险意识落后,尚未树立时间价值、风险价值等科学概念,反映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就是未能确立起最优化思想。 企业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财务风险。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不到位,审计监督乏力,甚至缺少必要的内部监控体系及制度,在资金管理、使用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使得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 二、防范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措施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在充分认识其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对各类风险加以预测、识别、分析、控制和处理,以最低成本确保企业资金运动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效益性的一项理财活动。 (一)建立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企业财务危机预警系统,作为一种成本低廉的诊断工具可预知财务风险的征兆,当可能危害企业财务状况的关键因素出现时,财务危机预警系统能发出警告,以提醒经营者早作准备或采取对策以减少财务损失,控制财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随时加强对财务风险指标的分析,适时调整企业营销策略,合理处置不良资产,有效控制存贷结构,适度控制资金投放量,减少资金占用,还应注意加速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使其尽快转化为货币资产,减少甚至杜绝坏账损失,加速企业变现能力,提高资金使用率。 (二)建立财务风险意识。中小企业要时刻关注国家巨集观政策的变化,关注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的变化,管理层应对企业投资专案、经营专案、筹藉资金、经营成本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进行提早预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理层要关注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防止企业成本费用和资金需求增加使财务成本上升和资金链的中断而出现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的财务危机。企业经营者要根据政策因素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投资方向,避免企业步入财务危机。在销售方面注重产销衔接,以销定产,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积极开拓新渠道,培育新使用者,加速货款回笼,加强业务整合,提高企业整体抵抗风险的水平。 (三)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内部审计控制是一个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的独立评价系统,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应独立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确保审计部门发现的重要问题能送达治理层和管理层。对于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 (四)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建立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如对企业的货币资金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对外投资控制等。实施内部牵制制度,对不相容的岗位实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建立回避制度;会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人员;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销售收入要及时入账。 财务风险存在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财务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及时了解企业财务运营的真实情况,优化财务结构,从而规避风险,改善不良经营状况,实现企业目标,确保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壮大。 谁有现代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论文的参考文献 2 周爱丽. 企业财务风险浅析[J]财会研究, 2004,(03) . 3 王芳云; 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研究 [D];山东大学; 2005年 4 郑汉男; 民营科技企业创业的风险识别及控制研究 [D];吉林大学; 2006年 5 冉晓枫; 集团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研究 [D];四川大学; 2006年 6 王淑琴; 浅议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J]; 北方经贸; 2006年06期 7 陈文俊; 企业财务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理 [J];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5年03期 8 赵振钦,崔子栋; 风险管理的研究与教育 [J]; 北方经济; 2007年S1期 9 全晓红,康卫平; 企业财务风险形成原因及防范对策 [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03期 10 刘平,贺武; 财务风险成因及其控制策略研究 [J]; 广西社会科学; 2004年10期 11 范世森; 财务风险及其防范初探 [J];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02期 13 夏国栋; 企业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对策 [J]; 商场现代化; 2006年34期 14 欧阳能; 论企业集团财务风险及其防范 [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02期; 67-70 15 吴景杰 ,施绍梅; 财务风险的控制 [J];理财杂志; 2005年06期; 33-34 16 王淑琴; 浅议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J];北方经贸; 2006年06期; 70-71 17 委胡华; 现代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J];会计之友; 2004年01期; 54-55 我在写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问题研究与防范措施的论文,哪位能帮我下载些参考文献啊? 你好。已上传附件内。 望采纳回答。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英文翻译(急)谢谢 这个似乎有点难.我知道一个网站不错. 51mis 主要是学习财务的 1 the meaning of financial risk Ye at " *** all and medium-sized financial risk asses *** ent and control of research" that the financial risk is the possibility of corporate insolvency and shareholders, the proceeds of uncertainty, it is difficult because of enterprise funds, to adopt a different mode of financing brought about by risk. Starting from the *** ysis of financial risk on its meaning,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of content; at this based on the causes of the financial risk to conduct in-depth *** ysis and detailed research, *** ysis concludes that the financial risks arising from internal factors and external aspects; in turn, establish a risk awareness,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effective risk prevention mechani *** ; set up and improve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 to meet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change; set up the financial risk early warning mechani *** ,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crisis management; improve the scientific level of financial decision-making to prevent due to poor decisions arising from the financial risk; through internal systems to prev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binding mechani *** s to control and guard against financial risk in five areas of financial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as well as self-insurance, divers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risk transfer, risk averse, risk reducing the five techniques. Only controlled enterprises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enterprises in the fierce petition in the market in an invincible position. 2.2 The causes of the financial risks (A) external causes 1, the national policy changes brought about by the financing risk. Generally speaking, *** all and medium-sized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because of instability. A country"s economy or moary policy changes, there may be *** all and medium-sized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market conditions and financing forms have a certain impact. Beginning in 2007, our country has increased the intensity of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the central bank to raise the fourth time the deposit reserve ratio, in particular, are ready to implement the difference beeen a direct deposit system to make *** all and medium-sized service-oriented *** all and medium-sized mercial banks to tighten credit, SMEs First of all, the capital supply disruption, the risk of inviting a lot of financing, SMEs also in urgent need of funds can not be forced to s production or the scale of downsizing. 2, bank financing channels for non-financial risks caused by fluid. Corporate sources of funds are nothing more than its own funds and external financing in o ways. In various modes of financing, the bank credit is also an important source of funds, but banks in the country"s financial policies as well as their own sound system is no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such circumstances, the general enthusia *** for SME lending is not high, their loans more difficult to increase the the enterprise"s financial risk. (B) internal factors one, blind expansion of investment scale. There is a considerable number of conditions are not ripe for the SMEs in the circumstances, only the experience of one-sided pursuit of panies to determine the expansion of the extension, ignore the pany"s content and core petitiveness, resulting in a major capital investment wasted. 2, the investment decision-making errors. For business, the correct selection of industries are the starting point for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strategy. However, som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 the selection process, the often overlooked "industry is a dynamic selection process" concept, should not a keen grasp of industry trends and direction of evolution. 3, improper selection of investment partners. Enterprises to make investment decisions, we must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qualified partners, reputation, and should have to bear the corresponding risks. 4, less than honest. Lack of SME credit is a mon situation. Therefore, *** 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to provide loans or investments to *** all and medium-sized people had to step up investment on human resourc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 ysis. This respect has increased the investment bank or person lending and investment costs. On the other hand also give *** 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inancing difficult. Ability to finance capital, to finance the number of funds, the financing of SMEs exist great uncertainties. 不知道可不可以帮到你 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参考文献(2007年以后的) 谁有分享下~非常谢谢 知网上有呀 1]李胜. 全面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5. [2]李春媛. 如何加强企业财务风险控制[J]. 价值工程,2010,(32). [3]冯艳. 非营利组织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2007. [4]李红梅. 中国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研究[D]. 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2010. [5]谢宁.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的现代银行财务模式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2010. [6]甘鹏. 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研究[D]. 兰州大学: 兰州大学,2008. [7]丁玉书. 企业财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吉林大学,2004. [8]李延德. 大学生在校期间风险管理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2010. [9]敬永红. 达州翠屏山综合开发一期工程专案风险管理研究[D].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2009. [10]闫峰. 卓越·蔚蓝群岛开发专案风险管理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2008. [11]杜晓玲. 基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2008. [12]王小练. 航运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2005. [13]杨秋利. 论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核心方法RAROC[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14]许娟.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风险问题研究[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5. [15]张星文. 集团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 广西大学: 广西大学,2007. [16]王育宪. 企业管理的一个新分支——风险管理[J]. 管理世界,1985,(3). [17]李莉. 全面审计风险管理研究[D]. 湘潭大学: 湘潭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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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陈力. 财务工程在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的应用[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求救毕业论文!金融危机下我国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及防范 [摘 要]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提出指导与扶持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财务风险是现代企业面对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的条件下更是不可避免,试着从中小企业资金结构方面入手,利用财务杠杆原理对中小企业财务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风险管理过程控制措施,建立预警分析指标体系,进行恰当的财务风险决策,提高中小企业的存续能力。 :51kj../news/20071103/n144161.s 多参考参考网上的报道及资料吧,除非有专人给你写,要不都是自己写的...

衢州市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多少家?

企知道数据显示,截止2023年7月底,衢州市共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599家。

饿了么是中小企业嘛

不是。饿了么是私企,是位于阿里巴巴旗下的热门产业,属于大型企业,并非是中小企业。饿了么”是2008年创立的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

中小企业人员招聘现状与对策用英文怎么写

翻译结果中小企业人员招聘现状与对策用英文怎么写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personnel recruitment status quo and countermeasures how to write in English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助力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扶持政策。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继续通过免缴投标保证金、免费领取采购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实行“承诺+信用管理”、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小微企业价格扣除、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预付款比例、信用融资、信用担保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二、提高价格扣除幅度。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由10%提高至20%给予扣除,联合体或者分包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总金额30%以上,按最高优惠幅度由3%提高至6%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该项措施执行期限同浙财采监〔2022〕8号文件规定一致。三、降低企业履约成本。杭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供应商履约评价为满分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最高比例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调整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采购单位鼓励供应商采取履约保函形式提供信用保证;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四、统筹采购份额预留。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主动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份额措施包括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五、提高采购环节效率。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采购意向公示时间节点要求进行公开,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不晚于6月底前公开采购意向。除紧急调整项目外,采购单位要提前启动采购需求管理,加快项目采购进度,应于9月底前完成采购计划上报,11月中旬前完成采购。同时需提升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效率,快速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企业效应。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单位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应当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并通过采购需求调查等方式,证明该项目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单位在采购需求审查时,应当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推进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为什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江苏省科技厅页面进不去呢?

我们的结果都已经出来了 可能是访问的人说太多崩溃了吧 系统也该升级了吧 广州这边没问题啊

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案例,越多越好,放在word上发zzlyylyy@163.com 好的加分!!!急急急!!!

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被告: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下称工贸公司)。被告:成都丝绒厂(下称丝绒厂)〉  1988年6月,工贸公司与租赁有限公司西南办事处(下称西办)达成由租赁公司租赁给工贸公司两辆大型豪华旅游客车的意向性协议。随后,西办将该租赁业务上报租赁公司。同年7月14日,租赁公司书面授权西办经理杨刚虹与工贸公司签约,合同可使用西办印章。同月20日,工贸公司因急于购买大客车,即以自己的名义与重庆客车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两辆CQ465s型大客车及附件的购货合同,总价款56万元。西办得知后,对该行为予以认可。同月22日,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正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杨刚虹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合同盖章是西办。该合同确认工贸公司与重庆客车总厂签订的购货合同是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的附件。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工贸公司要求,出资购买两辆重庆客车总厂生产的CQ465s型大型旅游客车,并出租给工贸公司在海南省进行营运;租赁期间,租赁物件所有权属出租方,工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转租、抵押;租赁期满,工贸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名义货价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工贸公司;租期一年半;租金总额为人民币709500元,每半年偿还租金一次,从1988年7月23日起分3次付清;工贸公司逾期未付,在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5%的罚息。同月24日,丝绒厂开出了不可撤销保证书,确认此担保是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工贸公司不能按时履约,由丝绒厂在收到西办通知后7日内代替承租人偿付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西办将该合同报送租赁公司。同月30日,租赁公司书面确认该合同,并委托西办执行。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以四川省工商新技术开发公司(下称工商公司)名义,于同月26日向工贸公司汇款60万元,注明用途是购设备。工贸公司收款后,付给重庆客车总厂货款567100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注册,并证明资金来源系租赁公司融资款。同年9月、11月,重庆客车总厂分别将两辆大客车交付给工贸公司,并由工贸公司的分支机构海南三亚八达陆运工贸公司(下称海南公司)在海南省进行营运。1988年7月30日起至1990年10月24日止,工贸公司以手续费、委托费、还款付息等名义向租赁公司共付租金77369.33元。1990年4月20日,工贸公司在宜宾市电脑技术服务公司(下称电脑公司)明知该车系“融资性购车”的情况下,单方将车以融资方式转租给电脑公司,并约定:工贸公司有权根据情况收回两台车。 另外,1988年3月5日,租赁公司与工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租赁公司委托工商公司为该公司西南地区驻成都的代理部,代理部的代理业务以“西办”之名及印章进行,代理部在对项目初审后报租赁公司终审后由租赁公司对外签合同。工贸公司于1990年6月6日经工商局批准注销,同年11月20日,该公司主管部门乐山市政府经协办成立了该公司清理小组。 原告租赁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偿付租金、延迟利息及罚息共计884520.61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丝绒厂作为保证人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工贸公司辩称:西办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签约主体,该合同是名为“租赁”,实为由工商公司出资、我公司出手续联办海南公司,现海南公司亏损,应由原告负责,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丝绒厂辩称: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的是大客车租赁合同,但工贸公司未实际收到租赁公司租赁物,因此,该合同未履行。本案实质是由工商公司借款60万元给工贸公司。我厂是给双方的租车合同担保,而不是给借款合同担保,因此,我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通知电脑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990年9月10日裁定扣押案涉两台客车。为避免损失扩大,该院又于1991年8月对该车进行处理,获款115000元,此后通知电脑公司退出诉讼。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 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关于“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规定,本案租赁公司对工贸公司与厂商直接签订的购货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确认,并特别注明该购货合同是租赁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出租方委托工商公司汇款也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租赁公司对代理部、西办以该公司名义与工贸公司协商签约,事前有特别授权,事后对所签合同予以认可,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因此,该租赁合同是双方在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应认真地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工贸公司未按期向租赁公司给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关于“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的规定,结合查证事实,工贸公司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利息。在工贸公司尚未清理完债权债务已注销的情况下,其主管部门为清理该公司债权债务成立了清算小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由清算小组参加诉讼,并以工贸公司的财产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对租金偿付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形式,确认保证人丝绒厂应对偿付租金负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工贸公司清算小组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工贸公司的财产,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迟延利息、罚息共计760991.85元,逾期未付,由丝绒厂向租赁公司直接偿还。 宣判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件国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合同的效力。确认的关键是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西办是租赁公司在西南地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代理人,租赁公司是被代理人,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租赁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以西办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合同的签订,西办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在对项目初审后报租赁公司终审,租赁公司终审后,全权授权西办经理杨刚虹以租赁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并注明印章可使用西办印章(这实际是代章行为);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经过审查,书面确认该合同,并委托西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了融资款;工贸公司在申报注册资金时,亦承认60万元是租赁公司融资款。因此,西办实质是代理租赁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在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之间设立了融资租赁大客车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应确认有效。当然租赁公司在授权时注明合同可使用西办印章,这一代章行为是对委托代理不适当、不规范的履行,这一点应该明确。 2.关于合同的性质。即本案是“融资”还是“借贷”,这关系到实体处理中保证人是否可以免责。从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来看,融资租赁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集资本设备的方式,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及指定的供货方,出资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件,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承租人直接接受供货方交付的租赁物件,支付租金并取得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形式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的是设备使用权而不是贷款。由于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方融通资金,支付购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设备所有权。所以,就国内融资租赁而言,一项融资租赁活动,最主要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在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购货合同中,供货人是指定的,购买人名义上可以是出租人,也可以是承租人,还可以是代理商。从本案来看,购买人名义上虽是承租人,但实际付款人是出租人,工商公司与租赁公司是委托汇款关系,且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直接获得的只是大客车使用权而不是贷款,大客车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本案性质定为融资租赁是正确的。保证人丝绒厂担保的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给付,故不能免责。 3.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件,对出租人的权益如何保护。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产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租赁物件擅自行使处分权,包括转租。对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转让给有过错的第三人,出租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本案中,工贸公司擅自将大客车转租给电脑公司,是损害出租人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电脑公司在明知承租人系“融资性购车”的情况下,仍接受承租人擅自处分的租赁物,应推定为恶意占有。故法院认定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追加电脑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依据“返还”原则,将租赁物查封、扣押后,为减少损失,将处理后的价款退还工贸公司,是正确的。在审理中,电脑公司认为他们已依据转租合同约定,让工贸公司收回了租赁物,请求退出诉讼,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租赁物已实际收回,电脑公司对收回租赁物亦认可,电脑公司继续参加诉讼,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已无实际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同意其退出诉讼,是正确的。 (来自网络)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宁波:大力扶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企业“解渴”

  温州金融改革正如火如荼,三百公里外的宁波也决定大力扶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企业“解渴”。  融资租赁是啥意思?一位业内人士说,通常融资租赁有两种模式:“直销”和“回租”。   “直销模式”:比如企业要买一千万元的设备,但缺钱。可以找到融资租赁公司,由后者出钱买设备,再分期按三年或者五年,将设备租给企业。企业付租金,直到足够支付本金,再将设备的产权转给企业。   “回租模式”:是说企业原本就有设备,比如船舶。需要资金,企业可以将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租给企业。这就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前不久,宁波市召开全市金融工作会议。到会者每人领到一份《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份材料共列七条,主旨是鼓励宁波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说白了,这就体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想方设法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邵明辉说。他是宁波国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来自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的数据,去年年底开始,有关船务纠纷、船舶拍卖的案件上升很快。今年1至5月的收案量,已经超过了去年的总和。有一组数据特别惊人,去年5月,与船舶相关的案件为13件;今年5月,数字达到惊人的108件。   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与船务公司老板融资难有关。   宁波市政府金融办工作人员说,《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就是要“推一把”宁波的融资租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与实力雄厚的银行相比,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优势?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负责人总结了三点:融资租赁不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转化成现金;还款方式更灵活。“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时间就得一次性还清;如果是融资租赁,可以按三年、五年甚至八年分期付款。”   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公司很常见。在宁波,融资租赁公司虽然不是新生事物,但行业发展非常缓慢。   “不会太多。”宁波市金融办一位工作人员说,由于没有进行系统摸底,具体数字不好说。据他了解,海曙、鄞州、梅山岛,都已经至少各有一家融资租赁公司。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行业发展会更快。”宁波市金融办工作人员说,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宁波有基础。宁波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中小企业多,但融资难。“而目前想通过扩大信贷空间手段为中小企业融资,已经很难了。”今年4月末,宁波银行业各项存、贷比,已经达到100.2%,出现“存贷倒挂”。   位于鄞州的宁波国骅融资租赁公司,开业近3年了,至今已与超过50家企业有业务往来,涉及资金约3亿元。   国骅集团副总裁邵明辉说,希望扶持政策能来得更快更猛烈些。“租赁公司的钱,靠股东筹集和银行融资。但因为行业发展慢,不少银行甚至不熟悉融资租赁公司的模式。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找银行融资,比传统企业麻烦得多。”   《征求意见稿》透露,为扶持融资租赁机构,宁波将出台相应政策。   “简单来说,就是用退税、免税等多种形式,给企业补贴。”宁波市鄞州茂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徐帮辉说,和小额贷款公司一样,具体到各区的补助,也会有不同。   另外还有考核奖励政策,即参照机构业务发展规模、产品创新能力、资产优良率等指标,实施相应的奖励。

中小企业融资的十大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银行贷款是最为常见的融资渠道之一,但是,由于其对企业资质要求较高,手续相对繁琐,对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往往远水难解近渴。 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 债权债务关系 。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 企业破产清算 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中小企业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企业为了扩大发展和更好的经营自身的企业。可以进行相应的融资来进行更好的经营,相关的融资需要支付相应的融资利率,来支付这类融资方的合法利益,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规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对于融资租入资产承租人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不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 (3)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三条 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小企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区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同级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资金,应当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第十一条 自治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和其他资金组成。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采用多种形式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地方金融机构。第十三条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第十四条 鼓励典当业、融资租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设备融资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政策培训和融资指导。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债券。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引导、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落实国家与自治区有关信用担保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出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组建互助担保机构,开展互助担保。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已经办理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给予贷款。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创业,建立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开展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或者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初创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各类服务。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创造良好创业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吸引中小企业向园区聚集。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创业辅导和培训,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应当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予以支持。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贷款贴息政策。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科技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推动技术创新;支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培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服务机构。第二十九条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第三十条 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国家名牌、自治区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的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周边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兴办实业、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凭有关凭证享受国家出口退税和资金、外汇管理等优惠政策。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流通现代化建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向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政府采购。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服务。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公开的信息服务系统。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造生产工艺、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产品市场化、国际化。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认证,支持中小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协调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九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围绕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信用咨询、技术创新、法律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服务。  中小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免费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级发布、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产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推广等服务活动,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中小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支持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供服务。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五条 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办事程序、许可条件和相关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的设立设置前置性许可。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检查和检验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第四十九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 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控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在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2019年都在讲“过冬”,投资人开始打逆风球(降低增长预期,收缩、巩固战线),近期确实有一些不太好的消息占据媒体版面,主要有两个方面:1、“裁员潮”已席卷全球,美国、欧洲、中国无一幸免。欧美几大汽车公司通用、福特、大众,美国最大移动运营商Verizon,欧洲家具巨头宜家(IKEA),裁员规模都是万人以上。中国除了很多金融、地产公司裁员规模巨大,包括京东商城、知乎、锤子科技等互联网公司的人员调整比例也超过30%。2、中小企业要拿到新的融资,难度不断加大。就算投资人出手了,也会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可以毁约)”,于是,接连有中小企业支撑不住,资金断流,说倒就倒。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近期发布统计结果显示,在国际经济形势增速放缓,国内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下,今年相当部分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等困难,全国约十分之一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在今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接近30%,较去年同比减少15%。今年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瓶颈尤为突出。据银监会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贷款额超过2.2万亿元,其中只有约3000亿元贷款落实到中小企业,占了全部商业贷款的15%,比去年同期减少300亿元,中小企业融资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过去,如何判断一家中小企业的好坏,主要看创新力、扩张力、续航力,现今更看重“耐寒能力”。所以,更需强调要学会“将耐寒能力转化成为生存优势”。中小企业寒冬的连锁反应是,VC们都捂紧腰包,怎么才能让他们心甘情愿投资?当然是好的项目,能赚钱的项目。资本没有寒冬,它们只是流向了更有希望的地方。在资本市场上,以扶持企业为目标的基金并不少见,但即有资金投入又有其他重要、有效资源配套的真的不多,可谓是稀缺资源。小编近期发现了一个名为“财富风暴”计划,它是由中国科技教育基金会(CTE)发起设立,以扶持创新事业为宗旨。符合要求的创新企业,参与其创新的商业模式-“买东赠西”,即可获得相关股权投资及其他资源投入,如:提供用户流量、经营场地、广告宣传等。根据项目方介绍,他们是希望通过此项目来扶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同时又可以回报社会(C端用户不用额外付出就可以在购买产品的同时另外得到相匹配的赠品),以此推动经济活动。(如想了解更多可以联系项目方,info@19988.com)有旧的衰落,就有新的崛起,寒冬只是过滤器。在寒冬的同时也是新的机遇的出现,能否借此机会脱颖而出就靠企业本身。

什么是中小企业融资,该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一)银行借款融资:银行贷款是一种最为正规的融资方式。由于中小企业的市场淘汰率远远高于大中型企业,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选择这种方式来贷款的话可行性不是很大。在这个时候良好的银企关系可能会提供一定的便利之处。其次,由于银行贷款手续繁复,审批时间过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从民间融资。(二)民间融资:同正规融资相比,民间融资的供给者更了解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从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筹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合集资金将其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压力。同时其利率杠杆灵敏度高,资金滞留现象少,手续简便,提高了资金使用率,是一有效集资途径。但该方式的利率相对较高,一旦企业出现重大的问题使得无法偿付时,出现的问题将会是非常棘手的。另外由于其具有“地下”性质,因此能够使中小企业在获得融资的同时保持其经营的私密性。因此民间融资能够成为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民间集资有一定的消极性,首先由予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予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这就是温州出现多起非法集资的案件。所以对于民间进行的融资活动,我们不宜简单地禁止,而应加以规范,将其纳入正式的金融体系。(三)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一种中长期固定资产融资,时间一般是3至5年,并且由于融资租赁有允许承租人提前归还租金的便利,因此融资租赁又兼具短期融资的优点。此外,融资租赁还具有效率高、风险小,设备、服务和融资的一揽子解决等优点。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多数技术设备落后,又无自身积累且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去更新,发展融资租赁业,企业就可以在资金短缺或不愿动用经营资金的情况下,添置或更新设备,提高产品竞争力。目前融资租赁的金融杠杆作用基本没有得到发挥,我国的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最多是几百亿元,因此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做的是解决政策上的一些制约因素:一应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放开金融祖赁公司的准入(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实现严格的准入制度,受银监会监管,难以批准);二是适当降低资本金门槛。(目前规定新设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7000万元)。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风险有哪些?怎么避免?

随着国家创业扶持政策的发布,小企业大量孵化,中型企业组建增多,中小型企业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经济的中坚力量, 融资租赁 的市场需求也逐渐攀升。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 法规 也开始有所动作,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进行监管。本文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进行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我国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做出的界定为:“融资租赁是指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期满后,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实际上已经将和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转移的租赁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特别重要的融资方式,它帮助解决了困扰西方中小企业很久的融资难问题。 在我国由于金融机构发展的依然不太成熟,很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同时由于规模、信用等级等原因从银行获取贷款也非常困难,即使成功进行银行借贷, 贷款申请 成本及利息支出也较高。而融资租赁是针对某个项目进行的融资,仅仅以项目的效益为偿还,并不会涉及到项目以外的财产与收益,这种融资方式手续简洁,附加的限制条件较 银行贷款 少,而且可以提供等于甚至超过租赁物价格(因为包括运费、保险等)的融资额,能够有效的节约融资成本。 二、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完善,融资租赁机构不健全,加之中小企业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不全面,导致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并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融资租赁被引入后,我国在《 合同法 》中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了定义,明确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关系,商务部、银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进入门槛、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以及退出准则分别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让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法可依。但同时,由于《合同法》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法,并没有涉及融资租赁的登记、类型及租赁市场的管理等方面,从而使《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业的规范能力有限;而商务部、银监会等部门立法权限有限,他们对融资租赁做出的条文规定仅仅作为通知或部门规章,并没有足够的法律约束力。法律上的缺陷导致我国的租赁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难免受到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缺少优惠政策的扶持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等国家中,普遍实行投资税抵免政策和加速折旧制以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推行,但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影响了中小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积极性。同时缺少政府信贷政策的倾斜,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很难畅通,导致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放弃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项目,错失发展机会,同时也使其对资金不充裕的中小企业要求颇多,提高中小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门槛。 (三)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中内源融资和银行贷款占据了80%以上,而对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方式利用率仅为8%左右。其原因一是我国融资租赁研究起步较晚,没有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与市场宣传,中小企业对该模式了解不深入,对其优势认识不足,没有大规模运用。二是受传统经营理念的影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一种必须先拥有再使用的误区,这种对所有权莫名的偏执使他们在需要新的机器设备时,总是习惯性的先筹集资金再购买,却不愿意使用融资租赁这种新型模式。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稳定性较差,拖欠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的行为时有发生,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制约着融资租赁公司对其投资的积极性。 (四)缺乏对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一般在可行性分析中会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及动态回收期法等一些较为完善的财务分析方法,同时还应该收集同行业的数据,预测今后5年甚至10年的盈利能力,并且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对项目进行完善的分析和评估,才能提高项目获取利润的能力。但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专业的金融分析人员,仅仅简单地利用静态回收期或收集一些不能有效支持观点的数据来分析,甚至忽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导致企业得出错误的结论,影响其使用融资租赁的效率。项目的失败会导致其对融资租赁模式的质疑,阻碍了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进程。 三、改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监管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完善立法监管。“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能够明确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对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来说,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如前所述,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律,2004年3月起我国商务部、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起草《融资租赁法》,但至今未正式施行。应尽快出台该法,并且能够真正的发挥其作用,明确金融租赁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设立统一的市场准入门槛,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统一监管,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杜绝现在的种种不公平及人为主观操纵的现象。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首先,允许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如果中小企业能够对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就可以在不影响税收总额的前提下,延缓纳税,从而减少现金净现值的流出,缓解中小企业在项目初期的资金难题;其次,允许租金税前扣除,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中小企业的税金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来获取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大大促进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中普及;最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的融资租赁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扶持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既符合国家的符合国家的政策和发展趋势,也能够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二)树立使用融资租赁方式的观念 中小企业应接受新观念,改变思维上的定势,树立使用权和“先租后买、常租常新”的新观念,并且多向其他有融资租赁经历的中小企业学习经验,一旦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尝到融资租赁的甜头,融资租赁就会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得到更为广泛的发展。中小企业也应规范自身行为,采用项目净现值等科学完善的方法认真地对融资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减少融资租赁的风险。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营风险较大,要杜绝恶意拖欠租金的现象,保障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也应该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现实困境,在保障自身取得经营利润的时候,也应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租金,避免因为租金过高而导致中小企业无力偿还破产,最终融资租赁公司也难免会有所损失。 (三)培养融资租赁综合型人才 员工是贯彻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公司经营活动的好坏和员工的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多行业、多学科的融资租赁业对高知识、高能力的经营管理人才的 需求更为迫切,因此,融资租赁业应该提高对租赁业人才培养的认识,多方面开发和培养融资租赁人才。积极吸引财经、法律等方面的综合型人才,保证员工的专业水平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注重对人才的培训,设立形式多样的培养办法,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尤其是风险意识、执行国家金融法规的自觉性以及员工在财经、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业务能力,以减少决策失误,促进行业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风险 ,上面详细分析了目前的风险和建议的应对方案。在政府不断完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的同时,中小企业也应提高自身素质,与融资租赁企业一起净化市场环境,优化市场秩序。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现状分析需要哪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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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的若干思考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的若干思考论文   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和促进就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亦日益暴露。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的若干思考论文,希望能提供帮助。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愈发提高,而市场竞争力亦逐渐加大。所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必然需要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稳定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在网络经济背景下,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技术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研究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探究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管理模式创新中的问题以及对策。    关键词: 网络经济;中小企业;创新理念   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和促进就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亦日益暴露。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例如,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不足。而且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依靠企业资源,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备稳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优化企业管理模式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意见,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规模与数量急剧增加,发展规模逐渐加大。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经占据企业总数量的99%,在促进我国GDP增长方面占据着55.5%,而且,中小企业的.产生使得我国社会销售额逐渐增加,中小企业的销售额占据总销售额的越60%。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素质不断提高,就业压力亦随之增加,而我国中小企业所提供的城镇就业岗位占据全国的75%左右,至今,中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从中小企业的分布状况来看,主要集中与东部沿海地区,并且带动着此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东部沿海地区的销售额以及资产总额与西部地区形成极大的反差[1]。   二、网络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所存在的问题   1.缺乏信息化建设的创新意识   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若想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必然需要增强信息化建设意识,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多数中小企业均存在信息化建设投入较低的情况,而我国中小企业仅仅在购进设备与系统时花费一定的资金,一旦设系统上线运行,并没有维护费用的投入。而且,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经费有限,为了节约资源,多数情况下会向专门的软件公司直接购买信息化建设系统,使得系统较难适应所有企业的业务需求,降低了企业资源利用效率。而在出现故障需要维护时,往往需要花费昂贵的费用去聘请专业人员解决,不仅浪费资源,更使得故障的决绝缺乏了及时性。   2.缺乏专业人才   中小企业管理创新人才的培养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费用的局限性,对专业的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不加重视,错误的认为培养信息技术型人才所耗费的资源远远超过了直接购买信息系统所需要的资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中缺乏专业的企业管理人员,懂得企业业务并且具备信息技术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致使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难以顺利开展,更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效率[2]。   三、优化网络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的策略   1.树立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大创新意识和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当今社会是网络社会,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企业必然需要增强信息化建设力度,将开放共享的经营模式取代传统的封闭经营模式。企业的思想意识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在企业内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观念和意识,信息化建设是企业在网络经济背景下发展的首要任务。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信息化管理的观念,让员工意识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的发展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时代在发展,企业仍停留在原来的高度上难以改变势必会被社会所淘汰。企业若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必然需要发挥信息化的优势,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而在信息化建设过程汇总,企业应积极推动各部门间的协作,统一信息化管理的目标,使得企业在统一目标的趋势下稳定发展。   2.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社会的发展无法与高科技人才相脱离,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更是国家发展的根本。而在网络环境下提升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必然需要大力培养相关的技术人才。人才的培养需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使得其既懂得中小企业管理的模式与技巧,又熟悉先进的信息技术,将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研发出适合企业业务发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而在人才培养方面,企业可以加大培训力度,让企业员工走出企业去学习更加先进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通过学术交流增加信息共享与往来,从而培养出更加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   在人才招聘方面,应严格要求,制定科学的考核方式和内容,招聘符合要求的员工,提升整体的企业素养。另外,可以通过提高福利待遇引进或留住现有的优秀人才,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使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加,并为其能够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提高良好的机会。企业还可以通过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将企业需求告知高等院校,使高等院校培养的人才能够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同时亦促进了高等院校的就业率[3]。   四、总结   在网络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的发展必然需要与社会需求相协调,而在此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竞争日益激烈,迫使中小企业更新管理观念与模式,以迎合市场发展需求。所以,中小企业想要在网络环境下稳固市场地位,需要企业对信息化建设加以重视,分析社会现状与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化系统,使得中小企业的管理和工作效率得到提升,更加稳固了市场地位,增强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杜小霞.中小企业管理创新路径选择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5,4(3):19-21.   [2]赵绘存.中小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路径的研究——以中小企业板企业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4,7(12):7-10.   [3]陈劲,李飞.中小企业全面创新管理模式的关键维度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9,7(S1):71-80. ;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哪几种

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很普遍,想要异军突起,只有找一些更有效的办法。不妨换个思维看,现在有大量的民营企业集团正在逐渐被国有资本渗透,企业内部股东发生一定比例改变后,公司性质发生了变化衍生为国有企业(国有股绝对控股)或国有企业改制。私企变国企的优点很多,比如:政策倾斜、资金和项目支持、结构优化、政府与企业人才交流,融资自然就容易很多。国有企业从企业角度看要比私营企业好,因为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融资也比较方便,但政策制定者仍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国有企业往往受益匪浅。而私营企业他们的经验更接近市场,只要能赚钱就可以做到,他们的管理成本较低,有些老板自己甚至没有在企业经营中有存款,因为他们的融资难度较大,一些民营企业被剥削了。只有私企变国企恰恰可以解决私营企业的痛点,完善私营企业的内部结构和增加私营企业盈利。而我们就是专业对接解决这个问题的,国企挂靠,股份国企代持,短期融资承兑商票也是不错的选择!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可以私信我。

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的优势到底有哪些

1.与境内区外的融资租赁公司仅能开展国内业务相比,区内公司的业务范围更广,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2.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5.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6.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8.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10.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11.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12.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13.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限制。14.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15.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国内、国际外汇主账户等本、外币资金池业务。16.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融资租赁作为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各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支持,随着自贸试验区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化,未来仍将有多项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政策会陆续实行。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制度红利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开展业务。诺唐-谭晓丽  1五9oo99七8六八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2〕1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3日上海市财政局第1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1月19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体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三条 预留采购份额方案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评估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拟采取的预留份额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的采购金额、预留比例等。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列示。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申报预算时确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第四条 预留采购份额措施预留采购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整体预留,即将整个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预留采购包,即在采购项目中设置部分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联合体形式预留,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四)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本身符合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可以不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再向其他中小企业分包。第五条 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管理办法》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其预算总额的3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该部分采购项目,可以综合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措施。第六条 预留份额方案的执行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方案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需要在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制定前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说明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鼓励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公开预留份额措施。第七条 价格扣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均应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价格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为满分的,同样应当给予其政策性加分。第八条 项目属性与中小企业政策执行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在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工程或者服务由中小企业承建(承接)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第九条 特殊类型供应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事业单位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其企业类型。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大企业是指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和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第十条 中小企业声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以下简称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声明企业类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声明。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主要采购标的,不包括配件、辅料等)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认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以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原则上即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十二条 其他扶持措施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资金支付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和便利。包括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减免中小企业保证金数额、提高对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加快对中小企业的支付进度等。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公共数据开放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公共数据,推进金融机构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信用和合同融资。第十三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业划分有关问题,中小企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可以向市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咨询。第十四条 统计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的,不得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整体预留的采购项目或者预留的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因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按照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情形重新采购,且重新采购未采用联合体或者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不得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格式,于每年6月底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本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 年3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谁知道中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是找财政厅哪个部门咨询呀

你也可以去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也有贷款,而且是无息贷款,用两年。

有谁知道PBX、IPPBX、VOIP网关有什么区别?各有哪些品牌产品?适合中小企业的性价比最高的是什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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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Oracle数据库适合大型企业 而SQL Server数据库适合中小企业

这个问题好.学习一下.

阿里商旅,携程商旅,差旅壹号哪个更适合中小企业

如果是中小企业的话,“中航服”差旅管理更加适合。差旅系统好用,服务好,不错的。

为什么很多中小企业认为携程商旅做的不错,尤其商旅的细节方面?

对于服务的追求也成为目前差旅服务企业目前着力打造的重点能力之一。在差旅服务企业都在拼服务的时候,携程商旅更加看重服务的细节,携程商旅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系统化、全流程的服务链条,在这个链条里包容进去的不仅是领导,普通员工的差旅也被包含在内,提升出行满意度,总结携程商旅服务的优势就是两个字:细节。对于出行的差旅人员,携程商旅通过系统进行全程的追踪服务,及时提醒员工在出差过程中的交通信息,如飞行航班信息提醒、出差目的地天气等细节信息都会主动为员工进行推送,并能够为所有出行员工代办登机牌,为其节约出行时间。而对于公司高管,携程商旅运用要客管理系统结合一整套的VIP差旅服务流程,让领导出行便捷、舒适、贴心,全流程无缝服务。对于行政人员,携程商旅还有差旅小助手,短信提醒、行程报告自动生成等贴心功能,这些小细节的服务极大的提高了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使用体验,也获得了差旅员工的一致好评。虽然目前各家差旅服务看似大同小异,但还是存在较大差异,携程商旅的服务细节其实就是更多的从用户角度出发,针对企业差旅不同角色做了个性化的改进,更多优化企业差旅流程,提升差旅效率,帮助企业节约差旅成本,这也是携程商旅屡屡能够获得大企业青睐认可的重要原因之一。

请问什么样的服务器适合中小企业ERP应用?

楼上的答非所问。人家问的是服务器。随着企业的发展和信息化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ERP系统,以求得到更好的提升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 ERP(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是在MRPII(Manufacturing Resources Planning,“制造资源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面向供应链(Supply Chain)的管理思想,是综合应用了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关系数据库结构、面向对象技术,以ERP管理思想为灵魂的软件产品;ERP系统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管理信息的高度集成,这是ERP同手工管理的主要区别。ERP系统由于涉及到供应链管理,访问ERP系统的用户会比较多,在一个大型的ERP系统中,同一时间访问ERP系统核心数据库的用户可能达到几百上千个,而中小企业一般只有几个到几十个。在ERP系统操作中,一般每个操作所耗资源量不大,主要为一些结构性数据的查询和分析。为此我们在本ERP系统中需要一个支持大并发,小数据流的高性能数据库服务器平台来承载ERP系统的应用。在服务器硬件方面,由于并发访问ERP系统的用户数较多,要求系统带宽不能成为整个应用的瓶颈,还要求系统具有极强的处理能力,及很高的并发性。在数据存储方面要求有巨大的磁盘空间和巨大的扩展性以及高速的数据传输标准以满足数据库的需求。因为ERP承载了整个企业的关键性任务,所以选择一个优秀的硬件是非常重要事情。为了选择符合应用的硬件平台,我们详细研究了多个ERP系统的运行特点,并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其整体性能,然后依据以下分析选择相应的最佳方案:(1)企业级计算性能企业ERP信息系统的工作内容大多是数据密集型操作,数据来源相当广泛,种类繁多,数据库和各类应用都面临着数据采集、数据集中、数据查询等数据密集型操作,同时还面临着OLAP(联机分析处理)和建立决策支持数据仓库的需要,因此,服务器系统强劲的CPU数据处理能力和扩展能力就十分重要。在中小企业应用中,一般选择2路或者双核处理器的服务器,配备2GB大内存,就可以满足需要,如果是规模更大的应用,则建议配置4路处理器或者以上性能的高性能服务器了。(2)高度的可靠性和可用性数据库和各类应用每天都面临着大量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服务器系统的冗余容错能力提供了高可靠性和可用性,再辅之高可用性方案设计,才可充分保证企业ERP信息系统工作的不间断进行。像服务器的冗余电源、内存镜像等设计都可以考虑。(3)极佳的稳定性作为企业ERP信息系统的支撑平台,需要保证服务器系统能持续、高效、稳定的运行,以减少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的时间和工作量,以及计划外停机时间。稳定性依赖于软硬件的兼容性和各自的稳定性设计。(4)对数据的高保护性不言而喻,对于数据就是生命的企业ERP信息系统来讲,数据在服务器系统中进行计算、存储和网络传输时,其完整性、有效性是必须保证的。对于有机密要求的数据,还要保证数据的机密性。在ERP与数据库系统同时部署在一台机器上的小型系统可以将数据存储在本机上,如果ERP系统与数据库系统分离,则可在数据库服务器后挂载专用存储设备来存储数据,保证数据的安全。(5)良好的管理性在企业ERP信息系统中各种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安全设备种类繁多,这对整个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很大挑战。就服务器系统而言,专业服务器系统管理软件对服务器系统的集中和可视化管理,将使网络计算环境管理变得简单易行。企业ERP系统网络拓扑图因为一套ERP系统,往往包含了几方面的硬件平台,来分别担任不同的任务,综合测试和实施经验,我们列出如下表格,提供参考,以选择合适方案:同时并发数量:50人(办公人数300人)应用范围数据库服务器硬件配置:宝盛PS-SX8222:CPU:Intel Xeon 5110×2,RAM:2G,HD:73G×2 SCSI应用范围应用服务器硬件配置:宝盛PS-SX2124:CPU:Intel PD 915,RAM:1G,HD:80G×2应用范围Web服务器和加密服务器硬件配置:宝盛PS-SX2222:CPU:Intel Xeon 5110×1,RAM:2G,HD:250G×2 SATA应用范围存储服务器硬件配置:宝盛PS-CX2212:主要参数:FC-SCSI磁盘阵列/3U机架,12槽位,可选36/73/146GB Ultra320 SCSI硬盘,单机最大1.75TB,最大扩至7TB/单控,256MB缓存,最大1GB/RAID0,1,(0+1),3,5,10, 30,50, NRAID/FC2Gb主机通道×2,Ultra160 SCSI磁盘通道×4/热拔插电源×3以上方案仅供参考,根据企业人数以及预算、项目的设计,可以选择更多的方案,达到更加经济或者性能更加全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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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惠普专为天心SunlikeSBS设计解决SUNLIKESBS是专为成长型中小企业量身订做的企业信息化管理解决方案。客户利益SUNLIKESBS是专为成长型中小企业量身订做的企业信息化管理解决方案。首先,SUNLIKESBS来自业已成熟应用的台湾天心高端主力产品SUNLIKEERP系统中的核心功能模块;超低的价位能够符合成长型企业的预算;十多年积累的系统实施经验总结出快速实施系统上线方案帮助企业在三至五个月内完全导入应用;ERP、OA、DRP、BI、CRM、SCM等全面的台湾天心系列产品线能够随着企业业务规模的增长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上线快、低成本、实施简便的SUNLIKESBS解决方案是众多成长型企业信息化的首选。系统功能特点:适用广泛:台湾天心资讯汇集了数千家企业客户的项目实施和系统运用经验,提炼出大量中小型企业不同行业客户的实务流程共性,设计出SUNLIKESBS的功能模块和业务流程,适合绝大多数电子电器、五金灯饰、机械制造、塑胶玩具等行业的中小型企业群体。平台先进:SUNLIKESBS传承自台湾天心主力产品SUNLIKEERP系统,继承了SUNLIKEERP系统高效稳定的数据处理性能和功能灵活设置的系统平台,延续了自定义单据界面、单据字段、单据打印套版、报表栏位等一向有口皆碑的优秀功能,避免了客户使用系统后二次开发成本的投入。流程清晰: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系统业务流程贴合各类企业客户实际作业流程,同时遵循ERP管理理念,能迅速辅助企业理顺内部事务管理流程,维持企业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信息集成:高度集成的信息平台让企业动态的所有数据达到"来源唯一、信息共享"的标准,节约了各部门间为了传递信息而花费的大重重复作业,保证了传递信息的高度准确性,同时也能快速地为企业决策者提供辅助管理决策的管理信息。管理全面:全面的系统功能管理模块涉及制造企业运行的方方面面,让中小企业的管理信息化全面进行,一步到位。同时具备的系统预警功能更能将所有具有时效性的单据信息及时预警提示给相关部门,有效监督各项工作,绝对避免工作任务遗漏。立体管理:由客户完全自行设置系统所有单据的审核流程,将企业内部管理事务流程立体化,加强对企业业务流程各环节责任人员的时效考核,促进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了企业管理者对系统运作及系统运作相关工作的实时控制。操作简便:配套细致、完备的系统动态影音教学辅导,企业管理作业人员能迅速掌握操作技能。WINDOWS风格的图形化操作界面,支持工作现场便捷的键盘操作。快速实施:汇集多位具有十多年项目实施经验的资深实施顾问编撰的企业管理系统实施上线手册,以科学系统的项目管理方法为主导,结合系统设定流程,辅助企业在短时间内成功实施导入SUNLIKESBS系统。数据安全:SUNLIKESBS同样继承自SUNLIKEERP系统一贯严密的数据权限控制,对系统内的每一张单据、报表都可以设置12项不同的权限控制:查询、新增、更新、打印、删除、字段、单价、数量、金额、成本、属性、单据所属查询。获得微软WINDOWS2003LOGO认证的SUNLIKE产品结合WINDOWSNT安全机制的保障,保证系统在视窗平台下的安全稳定运行。方案优势本系列方案针对中小企业信息化过程中常见的专业应用,综合考虑企业局域网节点数量、信息化应用规模要求、机房的场地大小等因素,为中小企业特别设计,选用的惠普产品包括:功能和应用服务器、存储和备份设备、输入和输出设备、计算机终端等;读者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案。1、小规模方案局域网50节点以内,并发应用30节点以内的中小企业,由于网络规模不大,局域网数据吞吐量较小,在功能服务器的设置上采用HPProLiantML150G2作为企业中心域控制器、内部文件服务器和上网的代理服务器,在保障企业通畅连接互联网的同时,确保应用数据的安全,将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同时放在一台HPProLiantML150G2服务器上。其他设备的选型则在保证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了性能价格比很高的惠普系列产品,客户机选择了惠普HPCOMPAQdx2000商用机,A3以下的图纸通过HPLaserJet1020激光打印机进行输出,考虑到企业数据量并不大,采用外置的DVD刻录机实行离线备份,利用HPScanjet3770普通商用扫描仪可将部分纸张资料扫描到计算机中。2、中等规模方案对于50-100节点的局域网,并发应用60节点以内的企业,网络已经初具规模,考虑到企业应用要求,有必要将域控制器/代理服务器和内部文件服务器分离,一方面可以提高代理服务器的性能,另一方面可以为内部文件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考虑到内部邮件系统和内部即使通讯系统的应用要求,专门设立了邮件服务器。由于60节点的ERP应用已经有相当的数据吞吐量,为了保证系统的性能,在本方案中将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进行了分离,对数据吞吐IO性能要求高的采用高性能的HPProLiantML350G4,应用服务器则由于要求不高,因此只需要采用高性能价格比的HPProLiantML150G2可满足要求。其他设备的选型则在保证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了性能价格比很高的惠普系列产品,客户机选择了惠普HPCOMPAQdx2000商用机,A3以下的图纸通过HPLaserJet1020激光打印机进行输出,考虑到已经有一定数据量,采用HPStorageWorksMSL6000磁带库进行备份,利用HPScanjet2400数字平板式扫描仪可将部分纸张资料扫描到计算机中。3、大规模方案对于200节点的局域网,并发应用90节点以内的企业,网络规模已经相当可观,考虑到企业应用要求,为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除了提高域控制器/代理服务器和内部文件服务器、邮件服务器等功能服务器的性能以外,要建立企业自己的WEB服务器,并将其放置在DMZ区中,企业可在WEB服务器上架设自己的门户软件,通过供应链软件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加强联系。由于90节点的ERP应用并发数据吞吐量大,为了保证系统的性能,在本方案中将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进行了分离,并选择了HPProLiantML370G4,以满足应用的要求。其他设备的选型则在保证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了性能价格比很高的惠普系列产品,客户机选择了惠普HPCOMPAQdx2000商用机,A3以下的图纸通过HPLaserJet1020激光打印机进行输出,考虑到企业数据量比较大,选择了HPStorageWorksMSA30存储解决方案,利用HPScanjet2400数字平板式扫描仪可将部分纸张资料扫描到计算机中。

中小企业统计年鉴在哪查

中小企业统计年鉴在哪查答:中小企业统计年鉴在《中国统计年鉴》里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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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

  中小企业扶持的政策有哪些,各地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又是什么。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广西7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支持广西中小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改造,广西自治区财政厅近日下达了有关市县201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7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产业富民”专项活动等。   据介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支持南宁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等46家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高、专注于细分市场专业化的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自治区“产业富民”专项活动。支持广西鑫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1家科技、资本、市场等实力较强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开展精深加工,开发精细化、系列化产品;支持贫困县开发和利用本地资源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贫困地区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劳动密集型、农林产品初加工和产业链配套的中小企业发展。   陕西省启动中小企业品牌培育工程   据悉,陕西省计划用3年时间辅导帮助60家中小企业打造区域知名品牌,扶持培育1500家具有品牌发展潜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带动3000家以上的中小企业关注自身品牌发展,建立陕西中小企业品牌梯级培育库。   此次中小企业提升培育工程将面向全省中小企业公开招募甄选,寻找最具品牌创新升级潜力的企业,共同完成陕西中小企业的创新升级工作。省中小企业局将通过品牌定位、品牌塑造及品牌推广等辅导培育工程,帮助企业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产品品牌。据介绍,凡是企业主体工商注册地在陕西境内,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文旅产品、特色食品、装备制造、电子通信、新材料、创意动漫、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均可报名。   今年山西省将新创办小微企业3万户以上   2017年,山西省中小企业将以提高创新转型能力为主线,积极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体系。目标是:全省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增长6%以上,新增从业人员30万人,新创办小微企业3万户以上。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山西省将全力实施六项工程。一是实施创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创办孵化,全年新培育小微企业3万户以上。加强中小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双创基地20家左右,新培育省级示范基地10家左右、国家级示范基地1家以上。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建设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40个左右。二是实施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工程。通过培育扶持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力争新培育“上规”企业200户以上。三是实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通过扶持培育,在全省新培育确认200户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是实施融资瓶颈破解工程。在继续做好已有融资服务的同时,突出抓好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力争帮助100户中小企业完成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五是实施公共服务保障工程。做好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经济运行监测、企业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系列服务。六是实施系统能力建设工程。在中小企业系统努力打造一支讲政治、敢担当、有能力、善作为的干部队伍,为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提供保障。   济南明年将建30个服务平台 助“小微企业”营收破万亿   为助推小微企业“双创”,济南将在2016-2018年3年内筹集安排资金30亿元,用于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政策体系建设等。   据了解,济南市经信委将建设全市统一的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服务工程。大力培育“小微企业之家”公共服务品牌,研究制定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服务规范,完善服务大厅、公益讲堂、体验中心、创业服务、项目申报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建设泉城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品牌—分中心(县区中心)特色服务品牌—专业平台服务品牌—服务机构冠名定制品牌四级品牌体系,以品牌共建推动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加快建设面向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化平台,重点抓好大数据、检测、质量认证、工业设计等开放式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到2018年,力争建成30个左右的专业化平台。   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方面,济南市通过完善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及增加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等措施,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度。采取奖补结合措施,鼓励社会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含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采取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覆盖面、加大贴息力度等措施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同时,济南市还拓展为小微企业服务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预算总额,不再收取小微企业履约保证金。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情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到2018年全面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投资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营业执照。   哈尔滨市高端人才落户小微企业最高获10万元补贴   哈尔滨市人社局近日下发《关于2017年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人才发展资金扶持的通知》。   根据《通知》,哈尔滨市支持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实用人才。引进的优秀人才应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两创示范”扶持期内2015-2017年引进的),并在哈尔滨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为:对小微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10万元;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10万元,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3年;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5万元。   拉萨市设立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扶持专项资金   日前,拉萨市印发了《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设立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积极争创国家驰名商标、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对认定成功的小微企业除兑现拉萨市政府奖励资金外,从3年示范期的运行资金中再分别奖励20万元和5万元。   宁波市将滚动实施 “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据悉,宁波市将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并逐步扩大部门的参与面。   今年是首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深化之年。下一步,宁波市将全面落实市场监管办事项目“最多跑一次”清单,全面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能生、能长、能退的各个环节。同时,宁波市将推进各类小微企业园建设,并着力构建长效机制,让更多的部门参与“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福建安溪重磅减税降负 激活和提升中小企业转型动力   近日,福建省山区工业大县安溪县出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经济增长十条措施》,给企业减税降负,计划减负金额高达5.28亿元,相当于该县去年全年七分之一的财政总收入。   这种以政府及时介入,降低税费和各类成本的方式,直接降低了企业的转型成本,政府在企业突围和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助推一把”的角色。这一做法很大程度上使得大量中小企业轻装上阵,这对于激活和提升它们的转型动力大有裨益。   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汇总   湖北六项措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湖北省将实施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六项措施。   其中,湖北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要确保还贷解保时及时退还。建立有效的政银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入门槛,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规范、引领等作用。   湖北省将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省财政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今后三年,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将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等给予奖励。   山西两部门发布通知: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最高奖百万元   近日,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金融办发布《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山西中小微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此次申报资格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山西中小微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山西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资金,已获得过省级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浙江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浙江加快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促使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2017年6月底前,浙江各设区市必须成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底前各县(市、区)必须成立一家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时,浙江将抓紧出台风险补偿办法,省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比例原则确定为3.5%。   重庆市工商局三举措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局   日前从重庆市工商局了解到,重庆市局采取三项措施破解微小企业融资困局。   一是推动出台扶持贷款政策。推动出台微企创业扶持贷款政策,建立微企创业扶持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微企纳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畴,截至2月底,全市累计发放微企创业扶持贷款20.98亿元,小额担保贷款39.81亿元。   二是支持融资担保贷款。成立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市级鼓励类微企当年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降低融资成本。   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微企以商标权、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试点设立微企互助基金,建立微企优质项目数据库,对接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截至2月底,全市已累计发放微企贷款11.09万笔,贷款金额达到249.26亿元。   大连市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4月20日,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宣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并与三家银行和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面向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专利保险等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请推荐一个适合中小企业使用的oa系统_中小型企业oa办公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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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我找一篇关于《中小企业会计问题》的外国文献,并且附中文翻译。

2004年7月 学 术 交 流 Jul., 2004总第124期 第7期 Academic Exchange Serial No.124 No.7 ·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探讨牟远健1,丁玲玲2,王 静1(1.黑龙江省畜产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01;2.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摘 要]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所有者自身素质及逃避纳税心理,制约会计核算规范化;会计机构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核算违规操作等问题,对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使会计核算规范化。[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会计核算[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4)07-0049-03中小企业在完善我国市场机制、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会计核算的不规范,是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一、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1.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企业产权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中小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远不如大企业那么明显,尤其中小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投资者就是经营者,企业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经常发生相互占用的情况,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难。2.所有者自身的素质低及逃避纳税的心理,制约着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有通过逃避纳税的方式增加财富的想法,经营状况不好时,逃避纳税的愿望就更强烈。当外部监管力度不够时,这种现象会普遍存在。3.会计机构的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核算成本,不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有的企业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也层次不清、分工不明。4.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低下。由于中小企业一般经营品种繁杂、行业各异,经营规模差距较大,所聘用的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了会计核算的不规范。在会计人员任用上,小企业最常见的做法是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高手”作兼职会计,这些人员有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有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有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等,一般定期来做账。有些中小企业企业管理者也愿意聘请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做专职会计,但是由于其发展前景及社会上得到人们认识程度较低,再加上较差的工作保障,使得其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吸引力不强。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规范考核的问题也很多,会[收稿日期]2004-04-18[作者简介]牟远健(1978-),女,黑龙江庆安人,黑龙江省畜产公司会计师,从事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丁玲玲(1973-),女,黑龙江密山人,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会计师,从事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王静(1972-),女,江苏丰县人,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会计师,从事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49·计无证上岗现象严重,会计主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现象不胜枚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几乎没有进行。5.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会计核算常有违规操作。中小企业有些根本不设账,以票代账;或者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在会计核算方面,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按规定摊提,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轧账的方式记账等。有些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与专业知识较低,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与复杂的会计技术无法实施,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6.内部会计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内部会计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但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常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受制于管理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使会计的监督职能几乎无法发挥。7.原始凭证付出成本大,或者难以获得。原始凭证的获取要付出成本,是因为企业在购买商品时要不要发票存在着不同的价格,若要发票,就要加价,价格较高;不要发票价格较低,两者的差价是税款。还有的企业发生费用后无法取得发票,只能用不合法的收据,在上级主管部门摊派的费用中支出。企业只好不做此账,或相互之间调剂票据。8.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也阻碍了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的发展。由于部分中小企业现有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低,无法建立健全诸如内部稽核、定额管理、计量验收、成本核算等制度,阻碍了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的进程,造成了企业资产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混乱等。 二、规范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执行,促进中小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要解决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靠一两家企业自我完善和会计人员努力是很难实现的。只有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实现科学化管理,克服自身的弱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规范化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执行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既促进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建设,加强中小企业的管理,又能为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2.建立与我国中小企业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在制定会计规范体系的过程中,很少考虑到中小企业会计需求与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差别,随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会计理论界对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日趋关注。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应中小企业的特点。在会计制度设计中要考虑企业经营管理组织体系的设置,并与此保持一致。由于中小型企业业务量较少,会计核算只能采用集中核算方式,即由会计机构统一办理。部分中小企业交易类型有限,经营活动比较简单,一般只需要简单的数据,没有对数据产生深层次分析的需要,因此应允许一些企业不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般以2~3人为宜,并指派一人担任财务主管,在职责划分上要注意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如出纳、总账与稽核,出纳与总账、明细账的分离等。有些企业的会计工作也可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中小企业行业涉及面广,会计科目设置上应考虑通用性,针对采用独资和合伙形式的中小企业所要承担的无限责任,应考虑对会计制度的影响;对于企业财产和个人家庭支出相互占用的情况,应设置往来账户加以核算;适当放宽凭证的认定,以解决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合法凭据的问题等。总之,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中小企·50·业的特点。(2)重要性原则,要求提供的信息重点突出。与大型企业相比,会计信息需求者在中小企业中发生了变化。首先,税务部门的纳税管理需求成为最主要的外部需求;其次,投资者的决策需求和管理者的管理需求相统一;最后是银行贷款管理需求,但是此需求因银行提供的贷款很少而相对薄弱。会计信息需求上的变化,决定了中小企业的会计应着眼于这些企业税务上的需要和内部信息的需求。(3)成本效益原则。会计信息的提供是有成本的,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应讲求成本效益原则。(4)简便易行。由于中小企业业务量小、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会计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操作上的简便易行。3.加强外部监管力度。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来看,靠企业自身约束来规范会计工作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更多的借助于外部监管,帮助中小企业实现会计规范化。财政部门首先应指导督促中小企业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账簿体系,发现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其次,财政部门还应督促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核算制度;最后,财政部门还应切实地做好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税务部门也应改进查核方式,改进税务人员对于中小企业的态度,并建立税务代理人制度,以增加税务申报速度,减轻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以便全心进行查核工作。我们相信,只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定能把这项艰巨的工作做得更好。Probing into the Accounting Standardization of Small andMiddle-sized EnterprisesMUYuan-jian1, DING Ling-ling2, WANG Jing1(1.HeilongjiangLivestock Products Corporation,HarbinHeilongjiang150001, China;2.HeilongjiangAcademy ofForest Sciences, HarbinHeilongjiang150001, China)Abstract:In accounting oper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less clear partition toward main bodies of bookkeeping operation, blur limits betweenenterprise"s property and personal property, slow process of operation standardization restrained byowner"s quality and his tax-evasion motive, mismatched accounting institutions with relative provi-sions and disobedient operation process against regulations, etc. In view of such problems we mustadopt related measures to make accounting operation standard.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ization, accounting operation〔责任编辑:刘 阳〕·51·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申报文件 如何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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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待遇怎样?

应届生 2-3K的薪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挂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第三条 申请募集投资挂牌股票的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第四条 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基金类别应当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第五条 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选择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进行投资,并审慎确定投资比例。2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关估值数据和依据。基金所投资挂牌股票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第八条 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显著位置,明确揭示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及其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风险特征等内容。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销售机构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投资挂牌股票,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挂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票筛选标准,做好制度、技术系统等准备工作。3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投资精选层股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投资精选层股票。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公司具备要什么条件才可

1、公司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股份公司(下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挂牌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1第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电子申请文件,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出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第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或补充的,应进行标示。第八条 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全国股转公司不予接收。第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23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第一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1-1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1-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1-3 法律意见书1-4 公司章程1-5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1-6 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1-7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2-1-1 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报告42-1-2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或/并)股票发行的报告(如有)2-2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董事会决议2-3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股东大会决议2-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5 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2-7 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2-8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如有)2-9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2-10 申请挂牌公司关于授权全国股转公司代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或/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等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有)第三章 主办券商相关文件53-1 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3-2 尽职调查报告3-3 尽职调查工作文件3-3-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3-3-2 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3-3-3 历次验资报告3-3-4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3-4 内核意见3-4-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3-4-2 内核会议记录3-4-3 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3-4-4 内核机构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3-5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3-6 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3-7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第四章 其他相关文件64-1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 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4-3 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以及律师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4-4 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4-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4-6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4-7 前次申报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如有)4-8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因说明或其他文件(如有)7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属于上市公司吗?

不属于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新三板的上市场所吗?

是的 但是也有Q板

什么是“新三板”?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新三板”是什么关系?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别于“一板”主板市场和“二板”创业板市场,新三板自2013年正式运营以来,通过不断的改革探索,已发展成为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重要平台。新三板市场已经形成了 “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三层递进的结构,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意味着新三板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站上新的起点。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递财经价值。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最新活动:度小满金融818福利已正式开启,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30日,可通过度小满金融APP参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1(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2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向中国结算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国结算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中国结算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3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第十二条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 3 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交以下文件:(一)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挂牌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4所控制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三)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或可免于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需提供无须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四)涉及国有主体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五)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需提供未能实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六)银行业、保险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七)证券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八)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中国结算保管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出有关5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国结算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收费标准缴纳转让经手费,但是每笔转让的单个当事人的转让经手费上限为 10 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应缴纳经手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相关主体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本细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共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2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第六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进入创新层的,申请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在推荐报告中就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发表意见。申请公司适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条件的,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第七条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条件与监管要求。 申请公司应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就申请公司及其产品、服务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财务指标要求,申请公司是否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立程序,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情况是否规范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公司可申请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时,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2 个月。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受理程序。3第十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当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等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首轮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会进行审议。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逐一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查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如需延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交书面4回复文件后,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经质控会审议认为仍需继续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发出;经质控会审议认为无需继续反馈的,在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后出具自律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和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5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相关主体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 5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反馈意见涉及要求修改披露文件的,相关主体应当更新相关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或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归档和首次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申请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挂牌手续。申请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主办券商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进入创新层所依据的《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标准;6公司符合多项标准的,应当对符合的各项标准均予以说明。申请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进度等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申请公司利益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申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申请公司应在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第四章 特殊事项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的,允许补充审计一次,7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应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提交的挂牌申请。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中止审查:(一)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因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三)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四)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五)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8等中介机构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限制、暂停或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六)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的;(七)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政策性原因需中止审查的;(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中止审查情形消失后,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恢复审查。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终止审查:(一)申请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二)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三)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且逾期达 6 个月的,但因政策性原因中止审查的情形除外;(四)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的;(五)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申请公司存在异议的9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出现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发行审查事项。相关事项属于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情形但不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不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公司挂牌申请的审查。证监会对申请公司定向发行事项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决定的,申请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开转让事项的审核结果履行相应程序。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收到与申请公司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出具反馈意见要求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说明、核查。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申请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其不符合挂牌条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或影响其定向发行的,申请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出具反馈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第二十九条 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申请公司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更换主办券商的,申请公司应撤回申请;(二)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10中介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1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进入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第七条 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按规定免于挂牌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除外。挂牌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第九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第二章 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2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6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三)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 人;(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3(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 12 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六)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符合挂牌条件和下列条件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二)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三)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人;5(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情形;(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五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二)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四)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6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一)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7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第三章 各市场层级的退出情形第十八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创新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3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8(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创新层:(一)连续 60 个交易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均少于 50 人;(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四)挂牌公司进层后,最近 24 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9(六)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进入的;(七)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连续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2 亿元的;(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5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10(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连续 60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三)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 人;(四)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五)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5 亿元的;(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股票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第四章 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程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且符合精选层进入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完成公开发行后将其调入精选层。11第二十四条 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层级调整工作。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被调出创新层或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原市场层级。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其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调整至基础层的,且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 4 月 30 日启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工作:(一)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精选层;(二)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创新层;(三)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经申请调入创新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加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次数。12第二十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将其调出精选层前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进入创新层;不符合的,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被调出创新层,进入基础层。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的定期调整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拟进行层级调整的挂牌公司名单。挂牌公司在名单公示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可以层级调整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有误为由申请异议。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异议核实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出现股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股票终止挂牌前,不对其进行层级调整。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等均指经审计的数值。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具体含义或计算方法如下:13(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规定计算。(四)年均复合增长率:年均复合增长率= √RnRn_2-1,其中 Rn 代表最近一年(第 n 年)的营业收入。(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指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六)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是指以每年的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 120 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 60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七)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公司挂牌后进行的定向发行和挂牌同时定向发行。14(八)发行融资:发行融资的完成时间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的时间为准;发行融资的金额不包括非现金认购部分。(九)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本总额;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股本总额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合格投资者人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合格投资者人数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一)最近 12 个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最近 12 个月是以每年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 12 个月。(十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包括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日。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1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进入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第七条 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按规定免于挂牌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除外。挂牌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第九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第二章 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2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6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三)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 人;(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3(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 12 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六)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符合挂牌条件和下列条件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二)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三)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人;5(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情形;(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五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二)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四)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6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一)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7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第三章 各市场层级的退出情形第十八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创新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3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8(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创新层:(一)连续 60 个交易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均少于 50 人;(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四)挂牌公司进层后,最近 24 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9(六)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进入的;(七)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连续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2 亿元的;(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5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10(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连续 60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三)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 人;(四)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五)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5 亿元的;(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股票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第四章 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程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且符合精选层进入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完成公开发行后将其调入精选层。11第二十四条 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层级调整工作。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被调出创新层或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原市场层级。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其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调整至基础层的,且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 4 月 30 日启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工作:(一)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精选层;(二)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创新层;(三)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经申请调入创新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加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次数。12第二十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将其调出精选层前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进入创新层;不符合的,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被调出创新层,进入基础层。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的定期调整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拟进行层级调整的挂牌公司名单。挂牌公司在名单公示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可以层级调整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有误为由申请异议。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异议核实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出现股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股票终止挂牌前,不对其进行层级调整。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等均指经审计的数值。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具体含义或计算方法如下:13(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规定计算。(四)年均复合增长率:年均复合增长率= √RnRn_2-1,其中 Rn 代表最近一年(第 n 年)的营业收入。(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指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六)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是指以每年的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 120 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 60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七)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公司挂牌后进行的定向发行和挂牌同时定向发行。14(八)发行融资:发行融资的完成时间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的时间为准;发行融资的金额不包括非现金认购部分。(九)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本总额;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股本总额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合格投资者人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合格投资者人数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一)最近 12 个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最近 12 个月是以每年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 12 个月。(十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包括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日。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分为( )。Ⅰ.意向委托Ⅱ.定价委托Ⅲ.成交确认委托

【答案】:C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怎么区分老三板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首先你对于新三板是有误区的,严格点来说,已经不存在老三板了,也更不会有老三板的公司。老三板是没有上升机制的,公司想上市只有经过审核制。而新三板则有很多不同,可以说新三板的出现和存在可以直接影响整个股票市场。而老三板则不然新三板的问题,你可以随时追问,我对这一块很了解,也有很多内部渠道联系查看个人简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1形式。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第二节 交易方式2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3母(子)公司。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交易时间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5或买入的股票。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大宗交易除外。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6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7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8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做市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9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10第四节 成交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撮合时间的 75%。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11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二)股票发行;(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12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该股票摘牌;(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13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1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15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集合竞价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16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成交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17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数量。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18的买入、卖出金额:(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19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20(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第八十八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股票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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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什么意思

就是三板交易,交易很清淡。

请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xbrl编报工具在哪里下载?除了脚本之家,那个下载不起,急,在线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官网,下面的技术专区,网址http://www.neeq.com.cn/rule/Tech_area.html,技术指引里面第一个“XBRL编制工具及信息披露系统用户手册下载指南”下载文档后有下载链接。

(2017年真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答案】:C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用英语怎么说

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位是什么?股转系统是证券交易所吗

由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是公司制,且其与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的依据是契约。由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是公司制,且其与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的依据是契约。但由于相关规章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进行了法律授权,尤其是当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与有关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契约关系时,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的依据是法律授权。  由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本质上是一个证券交易所(虽然名称上现在还不叫“证券交易所”),因此,其监管对象、监管手段与其他证券交易所几乎是一样的。

怎样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查中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挂牌企业如实披露信息和依法合规经营。挂牌条件不设置财务指标,但不是没有标准;包容亏损企业,但绝不包容“造假”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已逐条细化业务规则中的“五加一”条挂牌准入条件并向市场公布。凡符合挂牌准入条件、满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内容基本要求的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原则上都将同意其挂牌。一、审核程序及标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主要围绕“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进行设计和安排。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为提高效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后,原则上在10-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反馈意见,并请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反馈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5-10个工作日内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后,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同时,履行证监会核准事项,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文件。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挂牌准入的审核标准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治理机制健全且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为尽量减少挂牌审核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上述“五条标准加一条兜底条款”进行逐条细化,进一步明确挂牌条件基本标准。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的,原则上同意其挂牌申请,在此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同时,引入社会专家,以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多角度和视野审视信息披露文件,为挂牌审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从而提高申请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与IPO审核中须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作判断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谓“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有偶发性交易或事项;同时公司不存在会计准则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挂牌审核的四大特点基于企业多元化和投资者专业化等特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挂牌审核制度方面有如下特点:一是强化自律监管职能,做好与行政许可程序的衔接。股份公司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为高效便捷,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公地点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后,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核准文件。二是建立主办券商推荐和终身持续督导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通过尽职调查、内核等程序决定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条件并推荐挂牌。在挂牌后,主办券商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促进挂牌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水平,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自律监管。三是在挂牌准入条件中不设财务指标。为了提高覆盖面和包容性,服务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不设置财务指标要求,但要求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由市场和投资者自行判断。四是融资方式灵活快捷。为适应中小企业“小额、快速、按需”的融资特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融资豁免履行核准程序,股份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并可分期发行。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的资金需求,申请挂牌公司可在申请挂牌同时申请定向发行,也可在审查期间提出定向发行的需求,亦可在挂牌后定向发行。在融资对象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具备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否就是新三板

你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支持挂牌公司(新三板)和两网及退市公司(老三板)的股票转让业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第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第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第六条 在挂牌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挂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有控股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八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3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5式。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第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第二十条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公司董事,且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0%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除前述事项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挂牌公司不得拒绝。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挂牌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鼓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精选层挂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第二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二十六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挂牌公司承担。第二十九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 董事会、经理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挂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管理及任职资格等事宜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挂牌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挂牌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第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第三十八条 挂牌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三节 监事会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第四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监事会,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第三章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任职管理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聘程序,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行为。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第四十八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第五十二条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第五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第二节 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五十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第六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六十七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挂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六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第六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第七十条 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利好还是利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利好还是利空,是利空。1、直接转让给二级市场的话,肯定是利空了,直接抛出。2、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话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用,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会提升业绩,是大利好。3、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对股价有影响,影响是说明股东对公司未来信心不足,或将引起股价下跌,是利空消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明晰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工作透明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业务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限售、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证券查询业务相关规定可在中国结算官方网站查询。(二)申请人依据《细则》及本指南的要求向全国股转公司现场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或转让双方代理人身份1证明、股份持有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文件。除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转让申请。(三)对于符合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适用情形,且申请文件基本齐备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其转让确认申请。(四)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于受理之日起(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自申请文件齐备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五)申请人完成缴费后,领取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确认函,申请人持确认函至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二、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附件 1);(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股份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转让双方、转让标的、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基本要素。股份转让双方涉及以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的产2品的,应由合伙企业、公司本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管理人未在其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人应出具同意本次转让的声明或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一并加盖公章;涉及其他产品的,应由管理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于股份转让协议中明确拟转让股份由产品持有,其中涉及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前设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可由委托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一方或双方涉及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的,或涉及境内自然人且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股份转让协议需要经过公证。(三)中国结算出具的出让方股份持有证明文件;持有证明文件应当盖有中国结算业务章,且查询日期距离转让申请提交日不超过 5 个交易日。(四)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件 2);(五)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的,申请人的权力机构就本次转让出具的证明文件;(六)自然人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的,经公证的配偶同意本次转让的声明(附件 5); (七)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的,挂牌公司董3事会、律师事务所、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中的任意一方就本次转让未触发挂牌公司章程中的全面要约收购条件出具的意见书(附件 6);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但符合豁免要约情形的,可免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本次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且不违反股份转让相关约定的证明文件(附件7);(九)依法须经行政审批、备案等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或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1.因涉及国有主体而须取得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2.因转让股份为银行、证券、保险等特定行业的挂牌公司股份,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而须取得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3.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4(十)属于《细则》第四条中可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的以下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供:1.属于第(二)项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就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转让双方中存在境外机构的,应由境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对境外机构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如实援引该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2.属于第(四)项情形的,(1)包含特殊条款的股份认购协议或其他协议等法律文件;(2)中介机构就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3)主办券商出具的核查意见。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因故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对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及必要性的说明。3.属于第(五)项情形的,行政机关就本次转让出具的批准文件;属于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内部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出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抄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4.属于除第(四)项、第(五)项及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的,若转让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5每股净资产或协议签署日股票无收盘价的,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券商对本次转让定价方法、定价依据的合理性出具的专项意见;(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其中转让协议、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无法提交原件供全国股转公司留存的,应当同时携带原件及申请人加盖骑缝章或签字的复印件。上述申请文件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在境外进行公证的,相关公证文件需要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进行领事认证。三、合规性确认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以下要求进行合规性确认:(一)所申请的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1.转让协议依法生效;2.协议双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3.受让方符合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要求;4.协议双方自然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转让股份的申请;65.拟转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6.依法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等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已经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7.涉及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且不符合豁免要约情形的,应当已完成要约并披露要约收购结果公告;9.所申请的转让属于以下情形之一:(1)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4)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5)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6)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包括:7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履行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约定;挂牌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停牌期间,其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出让其所持股份等。10.属于《细则》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情形、或前述第 9 条中“三类股东”出让情形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无收盘价的,应当以最近一次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为参考,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所申请的转让应不存在以下情形:1.拟转让的股份已被质押且质权人未出具书面同意函;2.拟转让的股份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3.转让双方或其中一方处于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状态;4.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情形;85.违反股份转让双方作出的关于增持、减持及限售等公开承诺;6.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 6 个月且无行政批准等特殊情形的; 对于需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及时按照反馈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反馈意见 3 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确认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四、缴费申请人应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转让经手费收费通知书后及时缴纳转让经手费,并向我司提供增值税纳税人信息(附件8)。缴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账户号:11001046500053013355五、领取确认函申请人完成缴费并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到账后,领取确认9函。确认函的有效期为 2 个月,申请人逾期未前往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重新提交转让申请。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确认函中载明的转让股份数量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涉及多个出让方或受让方的,全部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同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一次性完成过户登记。转让双方未完成过户登记前,任意一方受到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的,中国结算不再办理其过户登记手续。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公开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原因等。六、其他接收时间:每个交易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5:00接收部门:全国股转公司交易运行部联系方式:400-626-3333业务咨询邮箱:jiaoyi@neeq.com.cn本指南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10确认申请表2.身份证明文件要求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模板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模板5.配偶同意转让声明模板6.全面要约收购情况说明模板7.董事会证明文件模板8. 增值税纳税人信息采集表11附件 1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申请股份转让情形□挂牌公司收购 □股东权益变动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履行 □行政划转 □其他 申请转让股份情况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总股本 (万股) 每股转让价格 (元)拟转让股份数量 (股) 本次转让总价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协议签署日前收盘价/当日最低成交价/拟转让股份限售状态 □无限售 □全部限售 □部分限售(限售 股) 申请人基本情况出让人( 股份持有人)名称实体性质□挂牌公司(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境外主体□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产品 □其他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本次变动前直接持股比例本次变动后直接持股比例受让人名称实体性质□境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境外主体 □产品 □其他是否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是 □否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本次变动前直接持股比例本次变动后直接持股比例12申请人承诺与签章申请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承诺所提交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确认及承诺以下事项:1、申请人是否已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变动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是 □否相关公告日期: 2、申请人是否处于被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状态 □是 □否3、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是 □否 4、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情形 □是 □否5、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违背转让双方作出的公开承诺 □是 □否6、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违反限售及挂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是 □否7、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仍然不能够消除的法律障碍 □是 □否8、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是 □否若属于,配偶是否已同意本次转让(不属于则无需勾选) □是 □否9、拟转让股份是否为此前 3 个月内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受让的股份 □是 □否10、协议签署日距申请日是否间隔超过 6 个月 □是 □否出让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1.本表格含正反两页,由转让双方填写,并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产品类申请人填写的名称及注册号码应当与开户信息保持一致;3.自然人签章处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不得使用名章代替;法人、其他组织签章应包含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134.转让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后,相关协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申请人需撤销该转让申请,撤销 1 个月后方可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确认申请。14附件 2身份证明文件要求一、境内法人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境内自然人1.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3.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三、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申请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下:1.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管理人登记基本情况的全屏打印(加盖管理人公章);2.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基金产品公示信息打印(加盖管理人公章);3.管理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4.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5.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身份证明文件参照前述要求提供。以合伙企业、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依据境内法人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据前述要求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的备案材料。四、境外法人1.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15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2.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关于协议签署以及业务办理的授权);3.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4.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境外自然人1.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3.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外国(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相关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16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境外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和境内公证。以上经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应当在完成认证或公证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17附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参考格式)兹 证 明 , XXX ( 身 份 证 号 :XXXXXXXXXXXXXXXXXX)在本公司/XXX 公司担任XXX 职务,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XXX 公司(盖章)年 月 日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合伙企业参照此格式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机构时,应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证明书,并需同时加盖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18附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兹 授 权 XXX ( 身 份 证 号 :XXXXXXXXXXXXXXXXXX)代表 XXX 公司前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本公司持有的XXX 公司(证券代码:XXXXXX)的 XXX 股股份以 X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 XXX 的确认手续。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XXX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合伙企业参照此格式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19附件 5关于同意 XXX 转让 XX 股份的声明(参考格式)声明人:身份证号:本 人 与 XXX ( 身 份 证 号 :XXXXXXXXXXXXXXXXXX)系夫妻关系。本人知悉并同意 XXX 将其名下持有的 XX 公司(证券代码:XXXXXX)的 XXX 股股份以 X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XXX。 特此声明。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声明人身份证复印件注:1.本声明应当进行公证,但配偶持结婚证原件一同至现场提交材料的除外;2.若配偶一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可无需出具本声明;其中,配偶未持结婚证原件一同至现场的,转让协议中的配偶签字需公证。20附件 6关于全面要约收购的说明(参考格式)1.【公司章程】简要陈述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全面要约收购的约定情况。若公司章程中包括相关条款,应对触发条件豁免条件进行列示;若公司章程中未作约定,说明未做约定即可。2.【转让基本情况】简要陈述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包括转让双方及转让数量,并对其中涉及触发条件的要素进行陈述。例如,若触发条件为持股比例,应陈述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股比例。3.【结论】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本次转让的基本情况,明确本次转让是否触发全面要约收购;若触发,明确是否符合相关豁免要求并做说明。XXX(挂牌公司董事会、律师事务所、主办券商任一)(加盖公章)年 月 日21附件 7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XX 股份转让的证明文件(参考格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对 XX 的转让进行了确认,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转让基本情况说明针对本次转让中具有(或曾具有)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转出方 XX,介绍其当前身份状态及转让的基本情况。二、对本次转让的确认结果确认转出方的本次转让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限售规定。简要陈述公司章程中关于限售的相关规定,并确认此次转让是否违反该规定。转出方的本次转让是否违反其公开承诺,或违反与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等的相关约定。XXXX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 月 日22附件 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第十五条竞价转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第十七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第十八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第三节转让时间第十九条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第二十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转让时间。第三章股票转让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第二十三条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第二十五条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第二十六条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第二十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第二十八条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二十九条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第三十条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第三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三十二条申报当日有效。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第三十五条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六条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第四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第四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第四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第四章做市转让方式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三条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四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第四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四十七条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第四十八条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之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第四十九条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第五十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第五十一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五十二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二节成交第五十三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第五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第三节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第五十六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做市商不再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第五十七条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第五十八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第五十九条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二)股票发行;(三)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四)其他合法方式。第六十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第六十一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第六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一)该股票摘牌;(二)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变更转让方式;(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做市商间转让第六十三条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第六十四条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第六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第六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第六十七条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第六十八条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七十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七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第七十二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每个转让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第五章协议转让方式第七十三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第七十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第七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第七十六条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七十七条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第七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第七十九条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第六章竞价转让方式第一节委托与申报第八十条股票竞价转让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第八十一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第八十二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股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股票。限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八十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第八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八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第八十七条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第八十八条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范围。第二节成交第八十九条股票竞价转让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第九十条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第九十一条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九十二条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第九十三条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就是新三板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就是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三板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管理。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1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告。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挂牌公司申请停牌。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2括以下内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3(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的;(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4(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 20%;(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5价变动幅度超过 30%;(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6为进行认定。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7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8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以内”“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你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支持挂牌公司(新三板)和两网及退市公司(老三板)的股票转让业务。

什么是“新三板”?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新三板”是什么关系

1、“新三板”是相对于主板、创业板而言,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简称,“新三板”是简称,两者是一样的。扩展资料:一板”是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二板”是创业板;“三板”是股份代转让系统;新三板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四板”是区域性柜台市场。例如上海股权交易所、重庆股权交易所等地方性、区域性的交易市场。全国股转系统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状况,自2016年开始对挂牌企业进行分层管理,将相对优质的企业纳入创新层,并每年按相关标准调进调出。根据日前发布的创新层最新名单,今年满足创新层标准的挂牌公司共计940家。参考资料:政府网--新三板创新层超半数企业近三年利润实现翻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什么意思

从2013年1月16日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将承担起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以第一路演为例,一直致力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及投资者认购上述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2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 1 倍;(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第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3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无剩余股票。第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二节 询价发行第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十四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4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申购。5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第二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 60%且不高于 8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第二十一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投资者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 倍,不超过 5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同时进行,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第三节 竞价发行第二十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外,均可参与申购。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8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价格。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价格确定机制。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发行数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9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价格为发行价格。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比例配售股票。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第二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五节 战略配售第三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10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第三十一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限售期安排等情况。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 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11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12(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第三十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上限、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13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第三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第三十九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第四十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战略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案。14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第四十二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存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年,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5(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10 个交易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和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16(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股票承销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17第四十七条 主承销商实施承销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第四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事先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安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标准;(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第四十九条 股票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18资报告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 10 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十二条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披露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向上交所科创板转板上市?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首先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其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述第二问规定的标准;(八)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第三,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

从2013年1月16日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将承担起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以第一路演为例,一直致力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服务。

我国的场内交易市场包括()I.主板市场II.科创板市场III.创业板市场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答案】:D主板市场、科创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属于场内市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私募基金市场属于场外市场。

下列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说法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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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告期两年还是三年

两年。根据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官网显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必须符合的条件不包括( )

【答案】:D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通过有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021年12月真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设() ,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管理。

【答案】:C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伊始分设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和基础层管理。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转让股票。Ⅰ.协议Ⅱ.做市Ⅲ.竞价Ⅳ.拍卖

【答案】:C《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下列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

【答案】:D《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第3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5条第1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A挂牌转让退出是近年来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向前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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