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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有什么好处

2023-09-15 0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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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不是西游
一、党组织和党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保证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
党组织发挥优势,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达给企业,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督促企业合法经营,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一些企业将文化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加强理想信念、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党员和员工的团队意识、责任意识和进取意识。引导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光彩事业,积极扶危济困。宁夏浙江商会党总支在雅安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党员捐款赈灾,奉献爱心。许多企业组织党员培训学习,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意见、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重大意义等,进一步增强党员职工的党性意识。
(二)紧密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党组织创新活动方式,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增强活动效果。通过创办企业报、企业刊物和企业网站,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宁夏正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讲服务、讲团结、讲奉献、比质量、比效率、比贡献”的“三讲三比”活动。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党支部请消防队教官,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为期10天的军训,培养干部雷厉风行的作风。吴忠市安麦龙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党建指导员金淑珍结合企业生产原料供应与农户联系比较密切的实际,帮助企业挂靠蔡桥村建立党支部,发挥支部带动作用,促进村级发展、群众增收,企业增效。
(三)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更多的员工为企业献计出力。
在党组织的引导下,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把党员培养成生产技术骨干,把技术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中层管理人员”活动,让党员站前台、唱主角,有效地体现了党组织的力量与作用。吴忠市东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许多企业设立了“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宁夏吉运集团等企业要求党员戴党徽,时刻铭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由于企业领导的重视和党员的先锋示范作用,积极要求进步,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入党的员工明显增多。
(四)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培养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党建指导员等党务工作者通过给党员职工讲党课、带党员职工学党章等活动,提高党性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丰富了企业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有效加强了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的思想建设,调动了广大党员的工作积极性。银川龙盘市场有限公司党支部组织党员和员工围绕“打工的意义是什么”等内容,展开了多种形式的大讨论;定期组织员工到延安和六盘山等革命圣地参观学习,用党的优良传统来吸引、团结、引导党员群众,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五)发挥协调作用,推动构建和谐企业。
积极参与对外协调,争取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协调做好党组织与行政组织、群团组织的关系,职工与业主的关系、党员与职工关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宁夏富荣化工公司党总支为公司36名困难职工发放困难补助2.2万元。宁夏中航郑飞塞外香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等许多企业党支部在员工患病时到医院和家里看望慰问,在多个方面关爱员工,企业凝聚力、向心力增强,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存在的困难
(一)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
一是有的管理部门认为企业主要是发展生产、获取利润,党建工作好坏与否对企业发展影响不大,没有必要下大力气抓,党组织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影响了作用的发挥。二是部分业主怕开展党建工作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对党组织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能把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同安排、同考核、同落实,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现象。三是部分党员存在雇员心态,认为工作不稳定,不愿意暴露党员身份,成为“口袋党员”“隐性党员”。
(二)党务工作人才匮乏。
非公有制企业里许多党务工作者来自社会各个方面,个人经历、文化程度和思想觉悟差别较大,对如何围绕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灵活多样地开展党建工作、协调好与业主的关系等缺乏相应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党组织书记难选,开展党组活动效果不明显。党务工作者兼职的多、专职的少,兼任的行政过多,忙于处理日常事务,在党务工作方面的精力投入不足。一些党务工作者认为自己是在为企业主打工,因而不能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党组织的工作缺乏独立性和创造性。有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党务干部的待遇与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相对较低,且长期在党务工作岗位工作,难以得到调整和交流,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非公有制企业的不稳定性影响了党建工作的开展。
小企业占非公有制企业的绝大多数,注册成立快,关门倒闭也快,导致形成党建工作新的空白点;企业分布相对分散,注册地和经营地,人员工作地分散,制约党建工作;企业经营活动流动性大,企业用工制度灵活,人员流动性大,党员人数不稳定,企业党组织难以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这都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
(四)活动经费没有保障。
党组织活动经费主要是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党建经费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在开展较大活动时临时申请活动经费,要看企业主的意愿和觉悟,党组织的自主权非常有限。而更多的企业主更愿意把钱花到有立竿见影效果的工作上。因为缺乏经费,也使一些本应开展但支出较大的活动无法开展。
三、充分发挥党组织作用,紧密联系群众,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密切联系群众。
一是建立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制度。党组织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及时向企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出谋划策,使企业决策更科学、更合理。二是建立党组织与企业主沟通交流制度。主动沟通信息,定期向企业负责人通报党建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向党员介绍企业负责人的意图及企业经营情况,营造企业主与企业党组织相互认同、团结合作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企业领导层和职工约谈制度。分析职工思想动态和生产情况,研究具体措施。企业解聘党员职工,应征求党组织意见。提拔重用或处分党员应向党组织通报。党组织可向企业推荐人才,包括重点培养、学习深造、提拔重要对象。
(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制。
一要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选拔政治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出资人合作共事的党员,担任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负责人。二要按照党章要求,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绝不能降低标准,用“能人、富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以“名人、业绩”代替党员标准,以带动力影响力代替党员标准。三要加强党员管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作超过半年的党员,都应转移正式的组织关系,对暂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关系应由属地党组织或管理部门党组织管理。对于组织关系不愿转、不让转、不便转的“隐性党员”和“口袋党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动员教育他们自觉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保证每个党员都能够参加组织活动。
(三)结合企业发展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坚持“沟通政企关系、密切党群关系、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这一工作定位,工作着力点应放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方式,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上。二是党组织开展活动应注意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灵活调整活动时间。注重精心预备活动内容,精心选择活动载体,注重把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与市场经济知识、企业生产经营知识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中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三是党组织工作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对日常工作中非原则性事务不纠缠,对涉及生产经营方向和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适当途径,有理有节地坚持和争取,引导和监督企业依法经营,以推动企业发展的实际行动赢得出资人的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党建指导员制度。
一要择优选派。主要选择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稳定、职工人数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协助企业成立党组织,实现有企业员工的地方就有党员,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正常的组织活动,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影响力。二要明确职责。党建指导员应重点做好发展党员和组建党组织工作,引导并监督企业中的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领导或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三要监督考核。要注意借助多种形式对党建指导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恪尽职守、成绩显著、企业干部职工反响良好的党建指导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作敷衍应付,企业干部职工反响较差的党建指导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党建指导员资格;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使企业生产经营遭受损失,造成负面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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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52:051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各科室队站: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纪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界限为重点,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守土尽责,问责有效,坚持厘清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二、局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局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也是工作落实主体,要明确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组书记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要按照党章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到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中,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一)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1.组织领导。全面负责领导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和上级纪委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落实。2.加强宣传教育和强化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条及我市26条配套规定,进一步解决机关“四风”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3.加强对权力制约和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组成员的监督。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廉政谈话、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处级干部向市委、科室队站主要负责人向党组述职述廉)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实施方案》,修订完善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扎紧制度笼子,着力构建不想腐、不易腐、不敢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4.把好选用干部关。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5.严格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局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6.加大反腐败力度。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支持局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监督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组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二)党组书记责任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加大对纪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2.强化组织推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做到专题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科室队站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带好队伍,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队站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4.带头廉洁清正。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党内生活制度,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分管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分管科室,加强风险防控,指导分管科室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自觉接受监督。 三、局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局纪检组是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构,对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凝聚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一)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积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局党组和市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落实。 (二)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1.加强对党的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工作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2.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在贯彻执行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行为。(三)强化廉政警示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每年警示教育不少于两次,确保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谈心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及时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机关副科以上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市委26项具体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典型案件,执好纪,问好责。防止“四风”问题反弹,进一步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成果。 (六)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纪检组对机关“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副科以上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七)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1.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信、访、电、网”四位一体信访举报平台,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2.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重点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违反《国土资源法》行为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3.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坚持案件查办以市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纪委报告的制度,健全完善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 四、失责追究党组担负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承担的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严肃实施责任追究。 (一)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对市委、市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班子成员或其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职责范围内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后的干部一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对市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 (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对局党组和上级纪委的决定、意见及工作部署不落实或不执行的;对群众举报的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不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导致出现错案或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违反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向涉案相关人员透露相关案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根据前两款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1.责令作出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或应付了事、弄虚作假的,上报市委、市纪委,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进行认真整改。2.给予通报批评。对不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责任”有关制度规定,对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3.实行诫勉谈话。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出现比较突出问题的,上报市委、市纪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当年不得提拔重用。因落实“两个责任”问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2次(含)以上的副科以上干部,对其予以组织调整或免职。4.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违纪的,上报市委和市纪委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签字制度局党组和纪检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责任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依据。 (二)实行报告制度党组、纪检组每年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委和市纪检委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全面实行述职述廉制度。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向市委和市纪委,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局党组和纪检组,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述职述廉,接受党组、纪检组审阅、评议,党组要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四)完善廉政谈话制度机关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 (五)完善纪检组约谈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发生了违纪违法案件的科室和个人,由纪检组长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中共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党组2014年12月1日
2023-09-04 20:52:251

各级纪委要把什么作为重要职责,更好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

各级党委要把“两个责任”作为重要任务,强化对反腐工作的领导  (一)层层签订责任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实际,着眼防范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廉政风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每年都要与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实行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制度。实行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对上级党委、纪委安排的专项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三)实行三谈两述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打好预防针;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打招呼,教育和挽救干部;对单位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廉政责任谈话,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实行第一责任人述责述廉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进行述责述廉。   (四)实行评议测评制度。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受理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报告,组织纪委委员(纪检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告进行测评,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直接把关,形成评议意见,向同级党委(党组)书记汇报测评情况,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意见。上级纪委要对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约谈制度。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约谈下级单位、部门一把手,通报纪委(纪检组)评议测评情况,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地区、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要限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汇报。纪委书记要约谈下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了解重大工作推进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改进意见。   (六)加强专项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作用,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内容,结合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检查,开展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形成震慑。
2023-09-04 20:52:321

交办单和交办卡的区别

答:“交办单”是区别于日常监督的“四函”(意见函、提示函、警示函、纠正函)和约谈制度的又一项新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国资委监事会和国有企业的责任,监事会发现问题、企业整改落实、国资委业务处室督办的相互关系。
2023-09-04 20:52:413

派驻组依参加被监督单位的三重一大的依据是什么三重一大

《条例》第二十八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向派出机关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组协助和配合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监督职责。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派驻纪检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现党的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要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推动党组(党委)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派驻纪检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要对派驻纪检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派出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派驻纪检组是被监督单位上级纪委派出的纪检组,担负着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必须当好“探头”,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守土有责。要检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要抓住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苗头要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要谈话诫勉,严重违纪要立案查处。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洁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的,被监督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必须严肃追究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的责任。 第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派驻纪检组和被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纪检组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要经常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交换意见、通报问题,加强对被监督单位的日常监督。被监督单位要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被监督单位相关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监督水平。要建立健全对派驻纪检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等制度,加强派出机关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健全派驻纪检组负责人和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健全工作程序,提高约谈谈话制度化水平;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中排查制度,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和程序;派驻纪检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职能部门对掌握的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如有必要可以向派驻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通报。要健全并落实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工作制度规定,加强对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的督促检查;建立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协作制度,完善跨部门交叉执纪审查或者联合执纪审查工作机制。
2023-09-04 20:52:491

哪些部门需要制定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利益相关部门最容易引发舆论。公众在事件(政策法规)发生后第一时间关注的就是利益相关的问题,所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规定。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推动相关部门解决行政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管理服务等。制定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功能定位、栏目设置、内容保障等要求。在大数据时代,自媒体如此普及,舆情监测面临着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一套舆情收集、监控和分析机制,对网络发声实时监控,乐思软件他们的舆情系统就能做到24小时无间歇数据采集和监控。
2023-09-04 20:53:082

什么是税务约谈制度

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查过程中,根据自行收集的资料以及案头分析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信息,并就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豁免权与之谈判,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行政管理制度。税务约谈制度的介绍税务约谈制度的原则是税务约谈制度在构建、实施、完善中应该遵循的法则,也是衡量一个制度好坏的标准,约谈对象是存在疑点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前书面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约谈通知应当载明约谈的时间、地点、附列需要由纳税人说明的有关情况的资料、拒不参加约谈的法律后果。在约谈过程中,税务约谈人员提出涉税问题,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纳税人可以进行陈述和举证释疑,对于纳税人因为不了解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则应该给予必要的宣传和辅导。
2023-09-04 20:53:461

税务约谈的程序步骤

法律分析: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查过程中,根据自行收集的资料以及案头分析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信息,并就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可以 享受 的豁免权与之谈判,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行政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09-04 20:53:551

党员群众向领导干部申请约谈可以谈什么

一、约谈制度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一)适用范围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纳税户和群众有意见的;4.不按规定着装,税容不整,举止不端庄等违反税容风纪规定的;5.接受纳税户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6.对纳税户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二)组织实施.约谈对象按照各单位领导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领导找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 二、诫勉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一)适用范围1.收受纳税户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2.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4.经过提醒教育,问题仍末纠正的;5.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教育限期纠正的。(二)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当年公务员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三、实施教育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要把约谈、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作为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二)建立责任制,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和挂钩联系负责制度,主要领导对整个班子成员负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范围负责,二层领导对下属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教育为先,处罚在后,把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违纪的效果。在执行“两项制度”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规办事。(四)实行违背“两项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实行“倒查”。如查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谈话的没有谈话,该予以告诫的没有实施告诫,则应追究相关领导失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反思、通报批评、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列入年终班子考核,实施“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
2023-09-04 20:54:051

税务约谈的主要对象

税务约谈的主要对象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约谈权,并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明确税务约谈制度的约谈对象、约谈方式、约谈内容以及征纳双方在约谈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关键性要素。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查过程中,根据自行收集的资料以及案头分析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信息,并就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豁免权与之谈判,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行政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2023-09-04 20:54:161

税务约谈的主要对象

税务约谈的主要对象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约谈权,并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明确税务约谈制度的约谈对象、约谈方式、约谈内容以及征纳双方在约谈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关键性要素。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查过程中,根据自行收集的资料以及案头分析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信息,并就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豁免权与之谈判,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行政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2023-09-04 20:54:261

如何进一步加强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一)层层签订责任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要区分不同情况,结合实际,着眼防范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廉政风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每年都要与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传递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二)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实行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制度。实行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对上级党委、纪委安排的专项工作,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三)实行三谈两述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坚持对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打好预防针;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打招呼,教育和挽救干部;对单位主要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廉政责任谈话,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实行第一责任人述责述廉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进行述责述廉。(四)实行评议测评制度。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受理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情况报告,组织纪委委员(纪检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报告进行测评,由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直接把关,形成评议意见,向同级党委(党组)书记汇报测评情况,向被评议单位反馈评议意见。上级纪委要对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五)建立健全约谈制度。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约谈下级单位、部门一把手,通报纪委(纪检组)评议测评情况,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地区、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要限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汇报。纪委书记要约谈下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了解重大工作推进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改进意见。(六)加强专项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作用,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内容,结合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检查,开展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形成震慑。
2023-09-04 20:54:371

如何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和颁布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2.制定和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计划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检查本级和下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及责任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4.对公司内安全生产较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做出决策。  5.对公司内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6.组织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安全生产任务,组织布置安全生产较大活动,组织对发生在公司内重大伤亡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善后处理工作。  7.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较大问题,对本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报请董事会向上级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9.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1.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3.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4.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023-09-04 20:54:462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主要防治措施包括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河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约谈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等。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具体是指:第一,预防为主就是将预防放在防治水污染的主要和优先位置,采取各种预防手段,防止水污染的发生。由于水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影响程度强、致病危害大、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对污染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的程度。第二,防治结合是指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既要对污染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同时也要对产生的污染积极予以治理。对水污染只有按照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将预防手段和治理措施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包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水污染。
2023-09-04 20:55:111

玉林市严格商品房加强交房行为管理监督

近年来,玉林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对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条件、提高城市品位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违规开发经营,致使一些新建小区存在水、电、气、路配套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不符合约定交房条件等问题,容易引发违规交房或延期交房的纠纷,成为城市管理中较为突出的矛盾。为保证住宅小区依法合规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合用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6月23日,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房行为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行为合理确定商品房交付时间。开发企业应结合项目建设周期、天气以及不可抗力等相关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交付时间。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日期,避免造成合同违约和延期交房。提前报告竣工验收计划。开发企业在约定交付期限前,应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内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情况、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情况。无法按期交付商品房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在售楼处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开发企业应当直接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现场或显著位置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其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办理交付手续时(包括交付钥匙和正式用水、用电手续等),可以同时办理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等手续。但交房时开发企业不得把收取购房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作为交付条件;也不得以缴纳相关费用(如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的前提条件。开发企业应提高售后服务意识,建立售后服务台帐,完善售后服务机制。依据住建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保修的起算期为商品住宅交付之日。开发企业在交房前应对商品房质量、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自查,保障商品房交付有序进行。交房过程中,开发企业应派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派员陪同买受人查验房屋质量。对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及交付后买受人所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整改、处置、回访,并及时答复业主。进一步增强开发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合理确定商品房交付时间。开发企业应结合项目建设周期、天气以及不可抗力等相关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交付时间。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不利因素,预留供水、供电、燃气等配套工程的建设时间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时间,合理确定交房日期,避免造成合同违约和延期交房。提前报告竣工验收计划。开发企业在约定交付期限前,应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内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情况、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情况。无法按期交付商品房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向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开发项目因工程进度、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延期交付原因、整改措施及拟交房时间,在售楼处或项目现场贴出相关公告,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进一步严格监管,依法查处违规交房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行政处罚力度。经查实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交房行为的,各级住建部门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玉林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中的企业信用档案,对其信用予以扣分。同时,暂停办理该企业及项目相关审批工作,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查处。对存在商品房交付违规行为的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有力震慑。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对新建住宅小区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不予全额解控。积极受理违规交房线索的举报。为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小区投入使用,购房人掌握有开发企业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违规交房线索的,可以直接向当地住建部门举报,住建部门经调查确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将相关材料移交当地城市管理监督部门查处。进一步落实开发建设参建各方的责任。项目开发建设各方参与主体要对符合条件的竣工住宅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住建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城市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推动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积极督促开发企业增强社会责任,及时回应购房群众关切,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有效解决群众“入住难”“办证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发生群访群诉的,由住建部门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解决问题具体时间;对发生二次群访群诉的,要对开发企业进行约谈;对发生三次以上群访群诉的,对涉事企业采取信用考评扣分处理,视情况分别采取惩戒措施,绝不迁就姑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常态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和主动监管并重,及时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切实防范房地产停工烂尾、延期交房、违规销售等问题发生。着重建立以下“六项”制度:警示约谈制度。对项目建设速度放缓、出现资金抽逃苗头的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市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及时进行警示约谈,加大监督和约束力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对因违规经营发生停工烂尾问题一年以上的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住建部门将其列入全市房地产行业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导致资金风险或购房纠纷的,造成情节严重的,将推送名单至玉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处罚制度。对停工烂尾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手续不全、抽逃资金、违规预售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排查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新局面。工程投标差别化管理制度。确因施工企业存在违规行为而导致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烂尾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住建部门在其参与全市范围内工程投标时,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作为评分核查管理依据。严控销售制度。对拒不配合解决停工烂尾问题的开发企业,加大对其正在开发的其他项目的监管约束力度,住建部门适时依法采取暂停网签措施,并从严控制预售资金、从严控制备案价格。严控项目审批制度。市、县(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协调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审查和把关力度,对发生停工烂尾问题或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开发企业,对其参与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严格管控条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玉林市已经交付使用商品房小区产生的交房纠纷,按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处理。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有关商品房交付使用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23-09-04 20:55:2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检查期限

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征管意见》)中已经提到税务稽查约谈制度具体实施的一些内容。《征管意见》提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税务约谈室。”此外,在《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中,也提到了税务稽查约谈制度的一些内容。法律依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针对各镇(街道)、区直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轻微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干部。第五条 约谈组织实施及分工:(一)对需要进行约谈的,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及涉及问题的性质、情节确定主谈人员。凡属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约谈的,由区委书记和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凡属正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主谈;凡属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区委管理的其他科级干部的,由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或常委、副局长主谈;凡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由区监察局局长或副局长主谈。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二)区纪委党风廉政室、信访室、第一至第三纪工委、干部室等职能室为约谈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区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约谈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约谈方式:(一)定期约谈。区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每年一次定期约谈各镇(街道)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对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集中、社会评价满意度较低的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约谈其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二)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三)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四)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的程序:(一)开展定期约谈的,根据区委书记和区纪委书记的要求,由党风廉政室按程序报请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二)开展其它形式约谈的,由建议约谈的职能室提出,填写《约谈审批表》(附件一)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区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约谈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党风廉政室;(三)《约谈审批表》批准后,由负责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二),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四)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五)提出谈话建议的职能室陪同主谈领导参加谈话,并作好约谈记录。第八条 约谈应当在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场所进行。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包括的内容:(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县级分管领导。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填写约谈记录表(附件三),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两份,分别由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和党风廉政室留存、备案。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组织约谈的职能室。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如所涉问题不能说清楚,需要予以初核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所涉问题解释清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组织约谈的职能室应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约谈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好谈话准备、列出谈话提纲;(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属回避范围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机关规定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和办法执行。
2023-09-04 20:55:371

业主可以一直约谈企业法人吗?

  一般情况下业主对于企业法人的约谈是有时间和次数限制的  企业生产加工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高,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小摊点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管理弱。同时,食品监管部门存在人手少、能力不足等问题。“实施食品行业法人约谈制度,可以使被约谈企业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分析根源,完善措施。”  根据规定,约谈对象主要是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生产监管规定需要整改的、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质量安全被投诉并经查实等问题的企业。
2023-09-04 20:56:001

安全生产两书一函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约谈通知书。二、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三、提醒敦促函。法律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两书一函”制度(试行)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通知》一、约谈通知书。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规定:对国省或者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市商务局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的,对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对辖区内商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谎报、隐瞒安全事故的等情形,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由市商务局发出《约谈通知书》,组织对下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相关责任人在被约谈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约谈指出或交办的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商务局。二、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市商务局派出的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企业在检查、督查、巡查、考核中发现的隐患问题,以及举报查实的隐患问题,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由市商务局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实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整改通知书明确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整改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隐患问题彻底整改到位。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商务局,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作为约谈条件进行约谈或启动问责。三、提醒敦促函。针对个别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辖区内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问题,近期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较大的,由市商务局直接向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负责人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其督促企业抓好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自《提醒敦促函》发出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商务局。对逾期未开展提醒敦促或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作为约谈条件进行约谈。
2023-09-04 20:56:121

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什么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_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_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_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要防治措施包括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河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约谈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023-09-04 20:56:201

发票被锁税务局约谈期限多久

发票被锁税务局约谈期限是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约谈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查过程中,根据自行收集的资料以及案头分析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沟通相关信息,并就所掌握的情况以及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豁免权与之谈判,并对涉税违法行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税收行政管理制度。
2023-09-04 20:56:511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是企业的,还是监管部门的?是生产环节的,还是流通环节的,还是餐饮服务环节的等等
2023-09-04 20:57:064

幼儿园约谈目的怎么写

直接开门见山的说呗,现在谈话最避讳扭扭捏捏,大大方方的显得更大气一点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说,约谈制度已实施两年。坚持这项制度,面对面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商议整改查处工作,是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履职所在,也是国土资源监管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是为了督促各地尽快整改查处违法用地,也是在警示其他违法用地严重地区,不要出现大批干部倒在问责红线上,是对干部的爱护。
2023-09-04 20:57:211

四川省安全生产十项制度内容?请给个链接。谢谢! 或者将内容发邮箱:dxiqiqpl@163.com

http://wenku.baidu.com/view/80b008dc50e2524de5187eb0.html
2023-09-04 20:57:303

食品安全法大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   三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0  2、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   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   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   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七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第五条)。  3、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第九章第二节)。   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行社会共治   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第七十八条)。
2023-09-04 20:57:401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

作为一名一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只能告诉你亮点很多,尤其是处罚标准的设定,十分难以执行。农村一个小卖部,经营者是个不识字的老头,如果没有办证或者不小心卖了过期食品,一旦有人举报要立案,就要面临五到十万的处罚。。。。。
2023-09-04 20:58:032

食品安全法大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二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   三是增设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一百一十二条)。   四是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0  2、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   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并明确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   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   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七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第五条)。  3、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一百三十八条)。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对明知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向其销售违禁物质的主体,规定了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规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设置监管“高压线”,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第九章第二节)。   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行社会共治   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第七十八条)。
2023-09-04 20:58:141

如何理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明确:  1.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当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高度强化“一把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促进其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思维体系。在中国这个文化大背景下,只有企业的“一把手”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问题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并发挥作用。如果企业的“一把手”没有真正从内心重视安全生产问题,那么,实际的管理行为就一定是形式重于实质的,一定是紧一阵松一阵的,缺乏持续性,企业的市场安全问题永远得不到根本的改变。也根本谈不上建立起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文化。  2.强化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责任,更加有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的处罚与奖励机制。凡是由于对本岗位安全生产不负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实施严格的培训后方能重新上岗,要把有类似行为的管理者或者员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促进其真正改进。  4.强调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一线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要有动态、日常的检查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经济问题。检查监督人员一定要经过严格的筛选,要选择有高度的安全生产意识、经验,有高度的责任感、关注细节、严格坚持原则、制度和规范的人员担任。在检查监督人员遇到抵触甚至对抗的行为时,管理者一定要坚决支持检查监督人员的工作,坚决处理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公司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或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制度体系对规范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正如前面上所述,还是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本文认为,甘肃刘化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完善:  1.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环保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教育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规定;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环保、消防考核制度;安全、环保台帐管理规定;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车间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变更管理制度;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等。  2.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www.chinatpm.net)制度;重点监控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化学品库管理制度;物资存储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采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电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氨球罐出入口紧急切断阀使用规定;大管架环境动火职责划分规定;充装用金属软管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设备、管道及阀门涂色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供方评价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培训站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厂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厂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厂区吊装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厂区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厂区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4#循环水冷却塔安全规定。  4.安全技术管理:工艺操作管理制度;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防止氮气中毒窒息管理规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窒息管理规定;防止氨中毒窒息管理规定;联锁信号管理制度;禁油系统脱脂管理制度;  5.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防尘、防毒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工健康体检管理制度;岗位(工种)保健管理规定;氯气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6.消防、气防管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气防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甲醇泡沫泵房管理规定。  7.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通勤车安全管理规定。  8.应急救援管理:应急管理制度;抗震减灾管理规定;防汛抗灾管理规定;液氨装卸运输安全应急救援相关规定。  三、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公司必须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值班制度。现场值班的公司领导要负责指挥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应急事件。检查监督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一线生产车间也要建立了管理人员车间现场值班制度,盯着生产一线的生产情况,随时处置一线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对于安全隐患,值班干部要进行现场培训、现场教育,对于已经出现的安全事故,要指挥紧急排除,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坚决杜绝隐瞒事故的行为,坚决处罚对事故处置不作为的行为和个人。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各类隐患  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应用质量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如:直方图、鱼刺图等分析生产安全环节、安全事故产生的类别、性质和发生频率等,把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种类、事故发生路径等弄清楚,一个一个检查,一个一个排除,一个一个落实。再如,可以使用质量管理的关联图法等工具,把事故产生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做到从整体上把握和处置事故产生的根源,有利于在全面控制的情况下,重点关注,以防止系统性事故产生,也可以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研究、处置各类十年前事故,从而提高事故处置的效率。  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公司已经立的生产工艺装置危险因素辨识和评估制度要得到切实的执行。目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工作:一是管理层,特别是生产安全管理负责任要定期召开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研究会,决定重大的安全管理政策、重大的安全管理措施与行动,分析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等。在安全风险公评估的方法上,要积极采用危害因素辨识(LEC)、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工具和方法,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
2023-09-04 20:58:261

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与危害控制?

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与危害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合理的管理化手段能很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每个细节的处理都很关键。中达咨询就施工现场安全规范化管理与危害控制和大家说明一下。建筑施工现场是建筑业行业形象的窗口,也是施工企业实力展示和管理水平体现的集中点。随着城乡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承接的任务量有所增加,尤其是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以及大跨度结构、深基础施工的增多,给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关键是要找准工作切入点。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途径。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标化”活动,目的就是通过达标方式发现隐患,查找薄弱环节,控制危害,以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一、规范化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每一个施工阶段,每一道工艺,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的危害因素和潜在危险。需要把施工过程按规范化安全管理要求,细分为若干个分部分项,预测施工可能产生的危害,识别施工重大危险源,进行充分的方案论证,落实事前预防措施,为安全施工打好基础,变无序为有序。规范化安全管理,目的是进行危害的有效控制,实现平安施工。关键要把握好五个施工阶段,编制好八个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好依法施工和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好各类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措施,执行好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的规定。二、执行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企业“三类人员”任职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三、建立好安全生产创新管理制度制度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四、履行好业主安全管理职责1、在工程概算中应当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2、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5、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6、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等。五、履行好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监理是受建单位(业主)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和安全、建设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4项安全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2、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隐患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需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六、履行好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履行工程报监、施工许可、登记备案等有关政府安全管理的规定;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实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9、设立好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4 20:58:361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第四条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监管责任第五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八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第九条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加强典当监管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批、检查、年审等环节的审批签字制度,以明确监管责任。第十二条 建立监管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失职以及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审批制度。第十五条 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将设立审批结果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并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四)出资人应出具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他人资金入股。(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处理。第二十条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监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典当企业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及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地市级商务部门应监控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现金管理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典当业务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禁止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严禁私自分配、挪用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省、地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每户典当企业的当票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核对上述情况,发现问题,需责令企业作出说明并进行核实。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第二十九条 加强典当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典当企业每月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要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第三十条 加强信息化监督管理。要求典当企业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准确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上报信息。第三十一条 严格当物的质、抵押登记制度。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支持典当企业依法办理当物的质、抵押登记。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一)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间隔1年以上。(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3年或最近2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严格审核,谨慎许可。(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第三十三条 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股权或经营场所;(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凭证;(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第三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一)引发群体事件;(二)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三)非法集资吸储行为;(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五)企业或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六)企业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的。发生以上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报告商务部。各地制定出台的有关典当业务政策文件、工作安排和措施应及时报告商务部。第三十五条 指导典当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加典当制度和业务规则的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诚信经营,防止恶性竞争。第三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纳入商务执法热线,加大对典当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力度,提升监管实效。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典当企业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章 年审管理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第六章 退出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典当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企业典当经营许可,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监管细则或规定有关事项,并报商务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09-04 20:58:511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第九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工作,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全面实行价格公示、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使用特殊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急救需要除外。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2023-09-04 20:59:041

如何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在科学决策、促进发展、反映民情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统计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22号)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攀府发〔2014〕32号)精神,结合东区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营造统计发展宏观环境  (一)提高统计重要认识。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用于科学决策、推进优化管理的监测和计量成果的重要体系,各部门(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应对“新常态”下统计调查的发展变化,将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与经济运行态势研判放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上予以重视。  (二)强化统计法制建设。要准确把握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基本内涵和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基本特点,各行业部门(含园管会)和街道(镇)、社区(村)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和动员,夯实依法治统的基础和各个环节,完善企业和个人依法独立上报统计数据的信用体系和制度,推进统计执法和行业、区域统计管理的常态化、标准化。  (三)推进统计改革发展。区统计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统计体制改革创新的调研,致力于构建领域完整、指标健全、标准统一、数据共享的统计体系,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整合各类数据资源,促进统计数据更好地展现当前社会化、多元化、市场化的发展现状,更好地发挥统计数据咨询、监测和预警功能,主动为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  二、全面推进统计能力建设  (四)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遵循“要有数,先入库”的基本规则,是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作为经济社会活动的最主要载体,其产生、发展、变化、消亡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度量。各部门(含园管会)、街道(镇)要按照“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统计原则划分责任,全面、准确掌握本行业、本区域经济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变化状态,在区统计局的统一安排组织下,及时在线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推动政府名录资源集约共享,科学制定产业梯队发展规划和措施,为区委、区政府准确评价行业、区域发展满意度奠定基础。  (五)推进数据统筹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区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区统计局要在确保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等基础上,加强各类基础数据管理和资源整合,引入空间地理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县(区)域经济社会综合管理系统建设试点,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统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政府综合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各部门(含园管会)、街道(镇)应紧密配合,提出明确的需求和改进措施,广泛利用大数据技术、信息化手段,加载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切实为增强区委、区政府决策能力服务。  (六)培育组建专业化调查队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区委、区政府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需要掌握了解的各类发展变化情况日益增多。区统计局要深入研究并强化统计专业调查队伍建设,紧密联系东区发展现状和各部门调查需求,逐步整合全区各类调查资源和力量,组建一支统一的、专业化的调查队伍,承担全区各类调查任务。区统计局要培育、鼓励发展第三方统计力量,以劳务外包等方式促进基层统计人员的淘汰选拔,按照降低成本、增强能力的方式逐步推进专业调查队伍的建立完善,参与完成全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承担各类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任务。  三、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七)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各部门(含园管会)要结合东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14〕60号文件精神,在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制度、完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创新部门统计方法、规范部门统计程序、做好行业企业统计管理指导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标准以及部门职责,设置好部门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二是紧密配合区统计局,深入梳理部门数据渠道和职责体系,积极整合调查和数据资源,明确提出部门数据需求和数据供给的范围与内容,为数据和资源共享做好准备。  (八)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各街道(镇)、社区(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统计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面推进标准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制度建设、业务管理、条件保障和绩效考核建设。重点做好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按照乡镇、街道人口规模3万人以下、3万—5万人、5万—10万人、10万人以上,分别配备不少于2名、3名、4名、5名统计人员的标准,配备统计人员。各街道(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统计经费的补充、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密切配合区统计局做好专业调查队伍的选聘、竞争,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优化整合水平。  (九)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区统计局要紧密配合各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联网直报“四上”企业的统计管理和指导工作,要确保直报“四上”企业建立内部统计机构,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向区统计局、行业管理部门统计股和街道(镇)统计站报备。各行业管理部门统计股、各街道(镇)统计站要根据区统计局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统计工作,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上报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有效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降低统计风险。  四、着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职能。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发挥区统计局法定数据统筹整合权力,做好各类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深入剖析,强化实用性分析和应用,充分反映经济运行态势,着力把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为区委、区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一)充分发挥统计预警监测功能。建立和完善国民经济主要指标预警监测制度,根据经济形势及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预警监测重点,加强经济运行预警监测。定期召开经济运行监测会议,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基础性数据,做好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作出预警。  (十二)加强统计数据应用管理职能。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对涉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依法由区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各部门依法取得的各类统计数据,在发布前应报送区统计局审核备案。区统计局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开网络平台,加强统计公共信息的公开发布以及指标数据解读,做好各部门统计信息数据共享开发延伸工作。  五、加强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十三)完善统计基础制度建设。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正《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建立统计数据责任约谈制度,建立科学、完备、规范、合理的制度保障体系,指导全区统计工作,规范统计人员行为,强化统计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十四)加强统计组织领导建设。统计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区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统计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和班子能力建设,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责任心、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从事统计领导工作。要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确保统计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十五)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区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省统计局相关文件及人员配备要求,按照全区经济总量、统计调查单位总数和统计工作业务量等因素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区统计局专业队伍建设,采取招考、引进等方式,在核定编制内选拔优秀统计专业人才(会计师、统计师等统计急需中级职称以上),新增编制由区统计局按程序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报批。要高度关注统计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并妥善解决统计执法工作条件。  (十六)强化统计队伍稳定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东区实际,明确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区级各部门和街道(镇)统计分管领导的调动应征询区政府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的同意,并经区委组织部门审定、备案。区级各部门和街道(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得区统计局的同意并报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统计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十七)强化统计培训交流机制。区级各部门、各街道(镇)要将统计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领导干部统计意识。要关心培养统计干部,拓宽统计干部使用渠道,把德才兼备、综合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的统计干部推荐到经济建设第一线锻炼。区统计局要紧密联系省、市统计局,加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素质管理和培训教育,强化统计从业资格认证,重视统计文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  (十八)强化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区财政局要将统计常规工作、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调查等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提高标准。区统计局应将社区(村)统计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列入基层综合统计工作经费和名录库建设专项经费,确定劳务费支出方式并确保按时拨付到位。经费保障要与日益增长的统计需求和统计任务相匹配,新增统计任务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据实足额拨付。  (十九)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区目标督查办公室要按照省、市目标督查意见和要求,将部门(含园管会)、街道(镇)统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区统计局按照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区统计局要对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目标督查办公室并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2023-09-04 20:59:341

中华经典古诗文有哪些

心一人人人我感、,
2023-09-04 20:53:272

教师法出“新规”,专科生或不能任教中小学教师,网友众说纷纭?

随着我国教育的发展,对教师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最直接的体现在教师的学历上。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标志着我国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这意味着大学毕业生之间存在着比较激烈的就业竞争。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专科生就业难度更大,最终很多本科生毕业后也没能及时找到心仪的工作。日前,教师法宣布提高教师执教门槛,其中幼儿教师学历符合专业以上学历,中小学生教师符合本科以上学历。教师法中制定了“新规”,不能教专科学校和中小学校的教师了。 网民主张,这项新规总体上提高了教师行业整体的学历门槛。 到目前为止,只要满足基本条件就能教学的年轻人,在进行调整后,将不再与小学教师岗位挂钩。学历门槛的提高,包括师范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的专科生、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学生。 要报考教师职位,必须获得相关学位,然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也就是说,学生如果有教师资格证,有成为教师的能力,但没有相关学位,就不符合报考教师岗位的要求。这个规定不影响“老人”,但“新人”必须遵守。教师法新规出台后,不少人表示,这样一来,专科生就不能当小学教师了,对此,大侠的说法不一。也有网友表示,提高教师招聘门槛,提高学历要求是根本,这不仅是对教育事业的责任,也是对学生的责任。 一些网友认为,专业学历足以胜任小学教师,学历并不代表能力,一些专业老师的教学水平不输本科学历老师。对此,父母的看法如何?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父母特别关心孩子的教育。 他们希望给孩子搭建最好的教育平台,让自己的孩子出人头地,在未来的道路上走得更顺利。老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教育工作者,家长对教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教师法制定的这条新规,得到了广大家长的一致认可。大多数父母,学历并不意味着一切,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对孩子也是好事,本科生的学习能力更高,他们曾经是高考冠军,有足够的话语权,让本科生教孩子,父母也当然,也有少数父母进入专科学校当教师,但如果是小学教师的话是可以的。 相应地,父母更重视的教师是不是对工作有热情。对于《教师法》出台的新规定,分析认为,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是一个难题,重视小学教育无可非议,提高教师队伍整体学历也是为了教育事业更好发展。但是,这样的做法真的是良策吗? 不是这样的。当前小学教育过于注重形式化,教学存在偏差、效果不明显,不是因为教师不学无术,更多的是缺乏内驱力,与教育无关的垃圾教育管理占用了教师太多的时间。因此,上专科、教书,开展的教育都不一定差多少,最重要的是心系教育事业,照顾学生的发展和成长。专科生还有反击的机会,新规中没有要求中小学教师全日制本科毕业。 也就是说,这里的“本科”学历意味着包括全日制本科和成人教育本科。专科学生完全可以通过成人教育提高自己的学历。 这样,成人教育也迎来了春天,对双方都是好事。此外,专科学生也可以参加专科学校。 除了当老师,在大学生就业紧张的当下,提高学历是最直接的途径,很多用人单位在面试中更重视学生的学历。所以,专科生暂且不谈,从学历上提高自己总归有好处。 这也为自己赢得了更大的发言权,使就业更加顺利。最后教师是一种古老的职业,究其来源,追根溯源,可以追溯到我国私学刚刚发展的时期,自古以来就肩负着教育者的伟大使命,为社会不断输送优秀人才。教育事关民生,是社会发展的载体。 尽管人们的意识觉醒了,不仅学生家长关心教育,社会大众对教育相关的事情尤为热衷。社会在发展,教育在进步、前进的同时,一定会有所调整,相关政策也会越来越完善,最后进行综合衡量,做出最适合教育发展的决策。讨论:你认为专科生可以担任小学教师一职吗? (以上图片均来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4 20:53:271

经营和管理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分别是什么?

朋友你问经营和管理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分别是什么?答:1,相同点:经营和管理它们所指的标的是同一个;2,不同点:(1)经营是按照程序或(惯例),从开始到结尾一直办下去,来达到事物的初衷;(2)管理是坚持和督促经营者是否按照程序或(惯例),从开始到结尾一直办下去,来达到事物的初衷,在整个过程中有没有违反上述规范、或程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2023-09-04 20:5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