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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09-15 04: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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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三条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五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第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第九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第十条 发票准印证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资格。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四)保管制度;

  (五)其他有关制度。第十二条 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印制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或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或生产。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第十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第十四条 不定期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时,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确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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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由国务院于年3月2日进行最新修订的行政法规。该法规具体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检查、罚则以及附则。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2023-09-04 22:54:342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1993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并进行过两次修改:凯漏闷一次是: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盯弯》第一次修订;另一次是: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搜郑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2023-09-04 22:54:443

给客户开了发票,要求客户补税点是什么意思啊

客户要求补税点的行为是不合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23-09-04 22:55: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即《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04 22:56:031

普通发票有效期多少天

5年。发票有效期是发票领购簿的内容载明的期限。法律一般没有明确规定。且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个人发票一般泛指个人开具的发票,多为普通手撕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023-09-04 22:56:361

定额发票办理

法律主观:定额发票是经营单位凭借税务登记证去向税务部门去购买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要去交纳税金的。交纳税金的时候要把原始的发票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就是按开出了多少的发票来收取税金。办理定额发票需要条件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流程首先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认定(税务行政许可)。一、业务概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二、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023-09-04 22:56:431

票据与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颁布时间:1993-12-23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23-09-04 22:56: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局规定。
2023-09-04 22:57: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2019年发布,规定了纳税人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发票管理要求。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安全,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重要税收法规。该办法总共分为10章66条,主要围绕着纳税人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发票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明确了各类发票的开具规则、发票的领用和使用规则、发票的保存期限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发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该办法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进行规范,提高了税务管理的效能和质量;另一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打击偷税漏税等不合规行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此外,该办法实施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和保障,使得发票管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什么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购买固定资产等过程中,为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等各项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而开具的一种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向购买者开具的凭证,用于证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同时,增值税发票是企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和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一部重要的税收法规,对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的发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明确了发票的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效能和质量,保障税收安全和纳税人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发票制度,明确发票开具、领用、使用、保存、报验等各个环节的责任、权限和程序。
2023-09-04 22:57:0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王军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4 22:57: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6条第二款内容

有的
2023-09-04 22:57: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这个是财政部的发文,属于部门规章
2023-09-04 22:58: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废止。《中 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 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 务 院关于修改〈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 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3-09-04 22:58: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已于1993年12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部长 刘仲藜1993年12月23日
2023-09-04 22:58:161

发票种类8种分别是

发票种类分为三种:一、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1、普通发票根据行业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收购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金融保险业发票、邮电通信业发票、娱乐业发票、服务业发票、转让无形资产发票以及销售不动产类发票等。2、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1)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2)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3)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2、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三、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023-09-04 22:59:28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最新处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如下:1、及时申请补开发票: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或者丢失,纳税人可以向开票单位申请补开发票。补开发票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丢失发票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等信息,以及相关业务凭证和证明材料;2、申请发票作废:如果遗失或者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无法找回,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原发票。作废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丢失发票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等信息,以及相关业务凭证和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对原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并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如下:1、申请补开发票:纳税人需要向开票单位申请补开发票。补开发票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丢失发票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等信息,以及相关业务凭证和证明材料;2、开票单位审核:开票单位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补开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审核通过,开票单位会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验证发票真伪:纳税人在领取补开发票时,需要对发票进行验真。验真的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验真或者发票验真平台进行,确保补开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对于补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可能会略有不同,具体的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开票单位。同时,补办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因此,纳税人需要及时准备相关材料,以免耽误补开发票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023-09-04 22:59:421

电子发票如何开具

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方式如下:1、登录进入开票系统,点击发票填开,再点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2、页面弹出发票号码确认,点击确认;3、进入电子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4、页面弹出发票号码填写界面,输入错误发票的代码、号码两次;5、填写好错误的发票代码和号码之后,点击下一步;6、页面弹出错误发票的内容,点击查看发票明细,核对发票内容,然后点确定;7、点确定后,页面会弹出一张负数发票,点保存,原错误的电子发票即被冲红;8、页面弹出继续开具电子发票,点确认,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电子普通发票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023-09-04 23:00:011

发票撕坏了还能用吗

需要根据毁损的实际情况处理,发票撕坏了如果程度不大,加密区没有损毁的,还能用。若撕开的部分属于极小面积的区域且没有影响发票重要内容和发票相关号码数据的反映,同时企业在与发票接受方进行沟通并得到发票接受方的同意后,则发票可继续正常使用。若发票接受方不接受发票时,则企业财务人员应当按发票接受方的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并进行寄送。企业发票的重要内容包括发票金额、发票品目名称、发票品目的规格和单位单价、发票的密码区以及发票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基本信息等。发票撕破的话如果是比较严重的话还是会影响使用的。发票撕坏了是否还能使用主要取决于三项因素,首先是什么类型的发票,其次是损坏的程度以及破损的地方。不同类型的发票以及损坏程度不同和损坏区域不同能够造成的后果自然不同,如果是较轻情况,那么是不耽误使用的,可如果关键区域损坏则无法继续使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023-09-04 23:00:141

吃饭开公司发票有什么用

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抵减利润,少缴所得税。餐饮业开出发票后要向税务部门上缴7%的税。客人消费满500元,饭店就要上缴35元的税收。以每月营业额大约在20万左右的小饭店为例,要是按正规渠道,每个月光交税差不多得15000元元左右。假如不开发票或者少开发票 ,每个月最少能省上万元。大饭店省下的钱肯定更多。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证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使用专门的发票,可减少缴税的额度。另外发票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是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2023-09-04 23:00:221

丢失发票的处罚依据

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遇有发票被盗、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情况,要查明原因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申请挂失作废并接受处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挂失、处罚、登报、抄报税证明等等。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地税机关,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由纳税人交新闻媒体(暂无明确规定哪些媒体)一份用于媒体详细刊登所丢失发票的具体内容.同时,丢票单位还要填制"纳税人核销发票审批表",税务机关将审核过的"纳税人核销发票审批表"上的内容录入微机,同时登记"核销发票登记账户。一、发票丢失的后果1、纳税信用评价将被扣分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2、最高罚款三万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票丢失后果严重,教大家3招以防万一1. 规范发票交接的手续、流程,建立追责机制,财务部门建立《发票管理台账》2.“发票开具申请单”上注明经手人和具体经手时间,完善发票开具审批流程3.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接收发票人。三、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方式1、丢失空白发票向税务局报告—接受处罚。2、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3、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报告—处罚—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23-09-04 23:00:301

个人怎么开普通发票

公司给个人开发票的开具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然后,即可就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开具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4 23:00:371

公司可以给个人开发票吗

可以,公司可以给个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3-09-04 23:00:523

发票有报销期限吗?是半年还是一年

发票有报销期限是半年。一般来说,发票的报销应该是开出发票的当月或越及时越好。但是,不能跨年。跨年报销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所以,理论上,只要是当年的发票,都可以报销。但是在严格的财务制度下,一般要求尽早。
2023-09-04 23:01:115

开具发票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拓展资料:1、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2、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2023-09-04 23:01:401

发票丢失的处理最新规定

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遗失专用发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关于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
2023-09-04 23:01: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2023-09-04 23:02:541

医院门诊凭证可以开发票吗?

医院门诊凭证可以开发票鸿
2023-09-04 23:03:045

第一次到国税领发票都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次领购普通发票  纳税人需准备: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③办税员证或购票人证明、法人身份征复印件一份;  ④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上述资料齐备后到【发票销售】窗口递交并索取《购买普通发票领购薄申请审批表》填写待批复;   批复后凭  ①已审批的《购买普通发票领购簿审批表》;  ②填妥的《发票领购单》(向【发票销售】窗口索取);  ③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到【发票销售】窗口领购《普通发票购买薄》和领购普通发票。   以后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   ①《发票领购单》,领购簿的封面需填妥资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②填好领购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③购票员携带身份证、税务登记副本等资料备查。IC卡一定要带上啊
2023-09-04 23:03:392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是什么意思,

难不成我在安徽卖了一台电视给上海一位市民,需要我到上海税务部门申请开一张发票给那位上海市民?
2023-09-04 23:04:064

发票丢失了要在税务局交罚款?

楼主你还在吗?同一个问题,我丢了两联发票是不是要交罚款,交多少?
2023-09-04 23:04:386

给客户开了发票,要求客户补税点是什么意思啊

就比如增值税,你们公司给客户开了增值税发票,但是要求客户承担你们开出发票而需要交的税额
2023-09-04 23:05:383

个人需要开发票去国税局应该怎么开

1、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①提交《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②自然人申请开具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2023-09-04 23:06:453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处罚依据

法律主观:在税收实践工作中,对于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如何进行处理,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做法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有的直接调增应 纳税 所得额,作补税罚款处理;有的允许扣除,但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那么对于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到底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 国税 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 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面试对上文作数点解析: 1、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即企业失去了 企业所得税 可以税前抵减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其它支出,失去了抵扣 增值税 进项税款条件,失去了申请出口退还增值税、 消费税 条件,最为关键的是不得报销,我个人理解即不得作为原始凭证纳入财务核算体系,如果企业反其道而行之,则在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过程中被发现者,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就面临着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一系列涉税问题。 2、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不意味着就要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为什么?其一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即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违反了税法公平宗旨,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原因有多种,有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原因,一概而论显失公平;其二发票只是表明一项业务存在的表征,而并不代表这项业务的真实性,只以表征违规而行对真实性业务的调整、补税,显然极不合理;其三税收在具惩戒功能之时 教育 功能亦不可少,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时应当允许企业限期取得发票,或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而不宜不问青红皂白不给企业以改正机会就作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 3、处罚要视情况而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上述诸项行为可以总结为主观故意,如果企业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获取的不符合规定发票显然就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比如A企业从B企业购进一批货物,B企业却突然消失,而使A企业无法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再比如A企业采购人员将购货发票遗失,上述这些情况均不应当予以处罚; 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此条规定实质是体现了真实性原则,即无论企业是否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只要业务不真实,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均应按照征管法相关条文处罚,如果没有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就不能按照征管法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即上述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以及造成了偷逃骗税行为如果触犯了 刑法 ,就应当移送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由上述三点分析,对待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作如下处理: 1、鉴别业务真实与否,如果业务不真实但未造成偷逃骗税后果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同时造成偷逃骗税后果,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同时亦应对照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涉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业务真实,但未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取得发票,同时对应开而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确实不能取得发票,可以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作为业务真实性发生的支撑。假设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则视同企业放弃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权益。由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由企业自行消化。 我的上述看法也得到了若干省市税务局文件政策的支撑,即发现违规票据时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允许税前扣除,如果逾期仍无法取得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 偷税 、发票违规等处罚。 我们假设一个极端的例子,某税务局对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A建材建造有限 公司 进行税收检查,发现A公司制造建材购进的黄沙、水泥、钢材等基本上没有取得正式增值税销售发票,于是全额调增,也就是说成本基本上得不到扣除,对A公司的税收处理其实就是按收入额的33%(备注旧企业所得税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收入额是1000万,则应缴纳330万。 我们再假定A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1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0%×33%=33万。 结果是什么?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居然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的十倍。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这种全额调增的方式也是错误的,象A公司这种情况,首先应当责令限期取得发票,其次如果在限期内仍不能取得发票,则应按照成本费用核算不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不是调增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否则势必造成税负的巨增,也是违反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2023-09-04 23:07:181

按财务规定,是先开发票在付款,还是先付款在开票

没有明确规定。现实操作中,先开票和先付款的情况都在存。
2023-09-04 23:08:121

票据遗失罚款多少依据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丢失发票是要进行罚款处理的。具体罚款金额,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的罚则为一万元以下。
2023-09-04 23:08:292

交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是不是必须开具正规发票

交了物业费,物业不给发票可以去那个不能投诉
2023-09-04 23:08:385

发表论文,交了版面费以后索要发票,要作者交发票得税点钱吗???

现在杂志社很大一部分 都是收取的 而且在版面费10%左右
2023-09-04 23:09:196

开发票另收费会涉嫌违法吗?

开发票另收费是涉嫌违法的。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即发票联和记账联;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23-09-04 23:09:561

公对公账户转账一定要开发票吗?

大哥,借钱是没有发票的,又没做买卖
2023-09-04 23:10:246

开发票时提示离线开票时间超限是什么意思

首先,你的开票系统离线开票时长肯定为0了(你可以到“状态查询”去看),其次,你上一张开票尚未上传。由此,你不可以连续开票,需要开一张上传一张。
2023-09-04 23:11:004

天猫必须开发票,是什么类型的发票有规定吗?

类型的话一般是普通商品这一类型的
2023-09-04 23:11:355

别人投诉我不开发票,后果会怎样?

别人投诉我不开发票,后果会怎样会被罚钱。不会牵涉到刑事案。如果你说办票手续是交给手下人去办。但手下人失职,或许罚钱会相对减少,增值发票不是他说开就开的,那给有条件限制的,比如货物的价值,种类等等(我买瓶酒叫你给我开发票。价值种类都不达成。你会开吗),建议你去询问税务机关
2023-09-04 23:11:552

个人可以去税务局开发票吗

个人可以去税务局开发票。个人(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但是前提是个人(自然人)给企业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货物销售等。比如个人把自己的货物销售给企业,或者是个人给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等。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前提是,个人(自然人)是销售方,即个人是收钱的一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必须要有真实业务交易,不得虚开。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 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023-09-04 23:12:06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销钱一定要转到发票上的账户吗,还是可以付现金?

这个是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转到发票上的账户的,所以转账付现都是可以的。实务中,一般是对公单位开出的发票报销,以转到对公账户上为宜,便于查账和对账。
2023-09-04 23:12:352

加油发票怎么开

在加油站加完油后,可要求收银员提供电子发票。
2023-09-04 23:12:422

发票可以在异地使用吗

要经过批准才可以,但一般不会批准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2023-09-04 23:13:093

增值税发票上能盖2次章吗

可以的!
2023-09-04 23:13:455

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最新处理流程来了!

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遗失专用发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关于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2023-09-04 23:14:191

中国石油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开 吗?              
2023-09-04 23:15:204

我已个人的名义办中国石化加油卡,可以开公司的税务发票吗?

最好是单位的,有可能人家不给你开的
2023-09-04 23:1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