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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监理旁站记录程序

2023-09-15 14: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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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eVinne

监理是么?检查一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的要点)监理实施细则。翻翻,必须有的项目。上面详细。照着旁站记录就记呗。注意超过5米深基坑。要有方案。经总监审批的。基坑周边的围挡。

基坑上部荷载情况。怎样控制开挖标高?开挖顺序。通道的设计。每天的工作量,有无异常现象?必须先查看。我说的那两样技术方案。而且。深基坑,或有工程难度的,必须不得缺项。写得漏项。不详细,他们的技术负责和项目经理都应及时补充。边看。边干边学吧。还有一项,开挖的边线必须在规划局打点设计的范围。别跑线啦,挖偏了。挖土前,应测量挖前的土方方格网。挖前土方的形状。高低。到挖后的情况。计算工程量的。注:沉降观测-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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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云

沉降观测-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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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项目的监测。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项目。第三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第九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可从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的地方空气质量评价点中选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二)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1.5倍以上。第十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境影响的地方设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选取。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50千米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20千米以上。第十一条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空气质量评价点、并根据需要设置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在相应城市的设置数量,其覆盖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污染监控点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要设置。其数据可用于分析空气污染来源、作为环境规划依据,但不参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值计算。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城市居民密集区20千米以上,并设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第十二条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方式,并根据调查数据筛选出适合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所筛选出的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各城市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二)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测得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第十三条除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二)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三)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四)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第十四条各城市所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各城市所设置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不应变更,各城市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存在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增加和变更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在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后,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应满足本规范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因各种原因,造成原设置的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不再适合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可按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设置要求重新选择,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是否纳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按新增设点位的要求重新确认。第十五条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一)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点位。(二)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变更点位。(三)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在最近连续3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5%,且该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变更点位。第十六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调整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另行发布。第四章环境空气质量自动和手工监测第十七条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方法。第十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还应具备完善的手工监测能力,并可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非常规项目监测。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第五章数据管理与处理第十九条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规定格式填写;(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第二十条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GB/T8170-87)进行。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真数相同;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时,其平均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比原数增加一位。第二十一条参加统计计算的监测数据,必须是有效监测数据,应满足监测频率、监测周期和监测时间的要求。超标倍数根据国家、地方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计算。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的表示和计算方法、超标倍数、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平均值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五。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三)点式监测仪器: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四)开放光程监测仪器: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五)污染监控点:为监测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最高浓度,或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为监测固定工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100~500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500米~4千米(如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的区域;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六)空气质量评价点:以监测地区的空气质量趋势或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的代表性浓度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米至4千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千米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区域。(七)空气质量对照点:以监测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城市地区空气质量状况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几十千米的区域。(八)空气质量背景点:以监测国家或大区域范围的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围一般为半径100千米以上的区域。(九)加密网格点:将城市的建成区划为规则的正方型网格状,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加密网格点设在网格线的交点上。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附件四: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必测项目 选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 总悬浮颗粒物(TSP) 二氧化氮(NO2) 铅(Pb) 可吸入颗粒物(PM10) 氟化物(F) 一氧化碳(CO) 苯并[a]芘(B[a]P) 臭氧(O3) 有毒有害有机物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建成区城市人口(万人) 建成区面积(km2)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二、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15米范围内;(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15米范围内;(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5米范围内;(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求确定: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道路日平均机动车流量(日平均车辆数) 采样口与交通道路边缘之间最小距离(m)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置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在±3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5%);(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附件四: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一、增设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一)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按照独立监测网布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监测点位;(二)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监测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三)按照现有城市监测网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新增点位要结合现有监测网点一并进行技术论证。二、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但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变更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一)变更后的监测点与原监测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二)变更后的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一、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通常以标准状况下的质量浓度(mg/m3或μg/m3)表示。按式(1)及式(2)计算:C=W/Vnd.。。(1)式中:C——污染物浓度,mg/m3或μg/m3;Vnd——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m3;W——在相应采样体积中,污染物的含量,mg或μg;在实际工作时,有时也用空气中的体积分数(×10-6)表示气体污染物浓度。两种单位的换算公式如下:C=(M/22.4)。X.……(2)式中:C——污染物的质量浓度,mg/m3(或μg/m3)M——污染物的摩尔质量,g/mol;X——污染物的体积分数,×10-6;22.4——标准状态下,1摩尔分子气体污染物的体积,L/mol.二、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一)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监测数据在i=1,2,。……,n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3)所示:……(3)式中:j——第j监测点在i=1,2,。……,n时段的平均值;Cij——第j监测点在第i个时段的监测数据;n——监测时段的总数。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在i=1,2,。……,n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4)所示。……(4)式中::第j监测点在第i个时段的监测数据;:m个监测点在i=1,2,。……,n时段的监测数据平均值;m——监测点数目。n——监测时段的总数三、超标倍数的计算:按式(5)计算:……(5)式中:r——超标倍数;C——监测数据浓度值;C0——相应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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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监测规范标准

法律分析: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6时至22时)不得超过40分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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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06:18:52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五)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   (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求确定:             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 道路日平均机动车流量 (日平均车辆数) 采样口与交通道路边缘之间最小距离(m) PM10 SO2、NO2、CO和O3 ≤3 000 25 10 3 000 – 6 000 30 20 6 000 – 15 000 45 30 15 000 – 40 000 80 60 >40 000 150 100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置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   (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在±3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5%);   (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         附件四: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一、增设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按照独立监测网布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监测点位;   (二)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监测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三)按照现有城市监测网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新增点位要结合现有监测网点一并进行技术论证。   二、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但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变更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一)变更后的监测点与原监测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二)变更后的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一、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通常以标准状况下的质量浓度(mg/m3或μg/m3)表示。按式(1)及式(2)计算:C=W/Vnd (1)   式中:C——污染物浓度,mg/m3或μg/m3;Vnd——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m3;W——在相应采样体积中,污染物的含量,mg或μg;在实际工作时,有时也用空气中的体积分数(×10-6)表示气体污染物浓度。两种单位的换算公式如下:C=(M/22.4)。   式中:C——污染物的质量浓度,mg/m3(或μg/m3)   M——污染物的摩尔质量,g/mol;X——污染物的体积分数,×10-6;22.4——标准状态下,1摩尔分子气体污染物的体积,L/mol   二、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一)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监测数据在i=1,2, 。。,n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3)所示:式中:j——第j监测点在 i=1,2, 。。,n时段的平均值;Cij——第j监测点在第i个时段的监测数据;n——监测时段的总数。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在 i=1,2, 。。,n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4)所示式中:第j监测点在第i个时段的监测数据;m个监测点在 i=1,2, 。。,n时段的监测数据平均值;m——监测点数目。n——监测时段的总数三、超标倍数的计算:按式(5)计算:式中:r——超标倍数;C——监测数据浓度值;C0——相应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
2023-09-05 06:19:011

建筑工程基坑监测技术规范介绍?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是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由山东省建设厅编制的标准,本规范是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建筑基坑监测规范相关内容:《建筑基坑监测规范》基本概况:《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本规范是一项新颁布的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89号公告批准,编号为GB50497-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由济南大学会同9个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本规范共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频率,监测报警,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等。本规范附条文说明。其中基本规定内容包括: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3.0.2 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3.0.4 监测工作宜按下列步骤进行:1 接受委托;2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3 制定监测方案;4 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5 现场监测;6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7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8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3.0.5 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1 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2 收集和熟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气象资料、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等;3 按监测需要收集基坑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取得有关资料;4 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5 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05 06:19:081

如何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企业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己的实验室和人员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监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全面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并要求及时做好信息发布:(一)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各地督促名录内的企业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为废气排放监测,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颗粒物和VOCs等,各企业根据自身污染物产排特点确定监测因子,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规定的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二)对于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放口,应开展人工比对监测,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据比对;比对监测合格或经维护校准后合格的,可填写自动监控数据,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填写人工监测数据。(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非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分别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和生态环境部全国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企业对其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023-09-05 06:19:301

边坡监测技术规范介绍?

一说到边坡监测,相关建筑人士还是比较陌生的,边坡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什么内容?边坡监测技术规范有什么要求?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边坡监测技术规范基本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中达咨询收集相关资料,梳理了边坡监测技术规范基本概况,主要的内容如下:边坡检查系统用于边坡自动化监测,实现对边坡岩土体内部位移、倾斜、土壤湿度、孔隙水压力及地表变化、环境等的连续的自动化监测。边坡监测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1)现场检验和监测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 应根据工程特点 , 确定必要的项目,在使用期内继续进行。2)现场检验和监测的记录、数据和图件,应保持完整,并应按工程要求整理分析。3)现场检验和监测资料,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当监测数据接近危及工程的临界值时,必须加密监测,并及时报告。4)现场检验和监测完成后,应提交成果报告。报告中应附有相关曲线和图纸,并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05 06:19:371

建筑基坑的监测依据和规范有哪些?

建筑基坑的监测依据和规范主要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城市测量规范》(JGJ/T-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023-09-05 06:19:471

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法律主观:中国现行的国家标准为《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噪声限值规定: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环境噪声对人们的工作和休息危害较大,当人们遇到噪声问题困扰时,可以先请具有国家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对环境噪声或者室内噪声进行系统、科学地检测,在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后,如果发现其噪声确实超标,便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当地专门处理噪声污染的部门(如环保部)进行投诉,环保部门会按照国家的环保标准和有关法律对噪声超标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2023-09-05 06:19:551

垂直变形监测相关规范及其说明

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 仪器及水准尺规定 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偶然中误差 当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计算的中误差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每千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 水准测量结束后计算,其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规定。 二等水准测量偶然中误差与全中误差限差 往返测高差不符值、闭合环差和检测高差较差限差 高程成果取值,二等水准应精确至0.1mm,三、四、五等水准应精确至1mm。 变形监测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 变形监测网的网点 变形监测要求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应布设成环形网并采用水准测量的方法观测。 垂直位移监测基准网主要技术要求 水准观测主要技术要求 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 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 测站高差中误差 计算方法有两种: 水准测量的仪器型号和标尺类型 水准观测方式 水准观测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和视线高(m) 水准观测限差(mm) 仪器i角要求 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0″;对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5″;对于三级水准观测仪器,i角不得大于20″。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绝对值不得大于0.2″。 水准观测作业要求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 建筑场地沉降 、 基坑回弹 、 地基土分层沉降 以及 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选择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类型及埋设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周期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基坑土自重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与开挖前的回弹量。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书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配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书的辅助杆法。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度约为1m的白灰。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观测方法及时测出每一观测点的标高。当全部点挖见后,再统一观测一次。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的厚度。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按建筑观测有关规定。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d后进行。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的高程,计算出沉降量。 沉降观测点位选择 沉降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 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
2023-09-05 06:20:041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用途地下水监测具有测量水位、孔隙压力、渗透性和取水样等多重功能。产品特点1. 灵活经济有效。拥有快速连接的专利技术,一套测试/取样系统就可以与上百个过滤嘴配套使用。2. 精确可靠。于拥有快速连接的技术,不同的探头和安装的过滤嘴的功能控制可以随时进行。3. 功能多样化。的快速连接方式使得过滤嘴可以与压力计、渗透计和地下水取样器等多种探头进行临时或永久的连接。组成地下水监测系统由四部分组成:监测中心、通信网络、微功耗测控终端、水位监测记录仪(水位计)网络通讯地下水监测系统依托中国移动公司GPRS网络,工作人员可以在监测中心查看地下水的水位、温度、电导率的数据。监测中心的监测管理软件能够实现数据的远程采集、远程监测,监测的所有数据进入数据库,生成各种报表和曲线。中国移动的GPRS网络信号覆盖范围广、数据传输速率高、通信质量可靠、误码率低、运行稳定、数据传输实时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高、安装调试简单方便,按信息流量计费,用户使用成本比较低。本系统通信网络采用中国移动公司GPRS网络和Internet公网。要求监控中心具备宽带(类型:光纤、网线、ADSL等),并具有一个Internet网络上的固定IP。监测点测控终端内部配置GPRS无线数据传输模块,模块内安装一张开通GPRS功能的SIM卡。测控终端通过其内部的GPRS无线数据传输模块与监控中心服务器组成一个通信网络,实现系统的远程数据传输。网络运行费用:监测中心:需支付宽带使用费用,具体费用标准请在当地相关部门咨询。监测点现场:每个监测点的SIM卡的通讯费用(数据通信费以河北为例,具体收费标准请咨询当地移动公司)—— 5元/月(30M)。子站每月总通信费为5*现场监测点数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023-09-05 06:20:142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最新版本是哪一年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最新版本是2020年。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19年11月22日,《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发布。2020年6月1日,《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实施。
2023-09-05 06:20:38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是什么

假定,生产产品A,分别采用工艺B和工艺D。工艺B产生的水污染物是a,b,d,e和f工艺D产生的水污染物是a,b,d,e和g,h,y那么在具体的监测中,a,b,d,e就属于必测项目。至于是监测f还是g,h,y,则要看被监测对象采取的是哪个工艺了。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所谓选测项目,就是根据受检对象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时,选测不是根据监测人员的主观意愿决定的,不能你想不测就不测
2023-09-05 06:20:491

环评要求离居民区多少米

法律分析:一般直线距离1000米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09-05 06:20:571

大气环境监测标准

大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2007-1-19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2007-8-1 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2007-8-1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008-1-1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2008-3-1 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2008-3-1 HJ/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2008-3-1 HJ/T 174-2005 降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5-5-8 HJ/T 175-2005 降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5-5-8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2006-1-1 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2006-1-1 HJ/T 165-2004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2004-12-9 HJ/T 167-2004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2004-12-9 HJ/T 93-2003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3-7-1 HJ/T 62-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2001-8-1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 HJ/T 66-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1-11-1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2001-11-1 HJ/T 68-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1-11-1 HJ/T 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 2001-11-1 HJ/T 77-2001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2-1-1 HJ/T 54-2000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 2000-9-1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001-3-1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2001-3-1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2001-3-1 GB/T 12301-1999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2000-8-1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3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3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6-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3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 HJ/T 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0-1-1 HJ/T 4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2000-1-1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2000-1-1 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2000-1-1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2000-1-1 HJ/T 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 2000-1-1 HJ/T 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2000-1-1 HJ/T 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2000-1-1 GB 9804-1996 烟度卡标准 1997-1-1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1996-3-6 HJ 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1996-7-22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1995-8-1 GB/T 15433-199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5-8-1 GB/T 15434-1995 环境空气 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5-8-1 GB/T 15435-199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1995-8-1 GB/T 15436-1995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1995-8-1 GB/T 15437-1995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438-1995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1995-8-1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995-8-1 GB/T 15501-1995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502-1995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516-1995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995-8-1 GB/T 15262-94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995-6-1 GB/T 15263-94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5-6-1 GB/T 15264-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5-6-1 GB/T 15265-94  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 1995-6-1 GB/T 14584-93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 1994-4-1 GB/T 14668-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1994-5-1 GB/T 1466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4-5-1 GB/T 14670-93  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5-1 GB/T 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1994-3-15 GB/T 14676-93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 GB/T 14677-93  空气质量 甲苯 二甲苯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 GB/T 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 GB/T 1467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1994-3-15 GB/T 14680-93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1994-3-15 HJ/T 3-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1993-12-1 HJ/T 4-93    柴油车滤纸式烟度计技术条件 1993-1-1 GB 13580.1-92  大气降水采样分析方法总则 1993-3-1 GB 13580.2-92  大气降水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1993-3-1 GB 13580.3-92  大气降水电导率的测定方法 1993-3-1 GB 13580.4-92  大气降水pH值的测定电极法 1993-3-1 GB 13580.5-92 大气降水中氟、氯、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993-3-1 GB 13580.6-92  大气降水中硫酸盐的测定 1993-3-1 GB 13580.7-92 大气降水中亚硝酸盐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光度法 1993-3-1 GB 13580.8-92 大气降水中硝酸盐的测定 1993-3-1 GB 13580.9-92 大气降水中氯化物的测定 硫氰酸汞高铁光度法 1993-3-1 GB 13580.10-92 大气降水中氟化物的测定 新氟试剂光度法 1993-3-1 GB 13580.11-92 大气降水中氨盐的测定 1993-3-1 GB 13580.12-92 大气降水中钠、钾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3-1 GB 13580.13-92 大气降水中钙、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3-1 GB/T 13906-92  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1993-9-1 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1993-1-1 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定方法 1992-8-1 GB/T 13268-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黄土尘 1992-8-1 GB/T 13269-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煤飞灰 1992-8-1 GB/T 13270-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模拟大气尘 1992-8-1 GB 8969-88 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1988-8-1 GB 8970-88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巩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1988-8-1 GB 8971-88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1988-8-1 GB 9801-88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1988-12-1 GB/T 6921-86  大气飘尘浓度测量方法 1987-3-1 GB 4920-85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1985-8-1 GB 4921-85 工业废气 耗氧值和氧化氮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萘乙二胺比色法 19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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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介绍?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是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由山东省建设厅编制的标准。相关部门对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宣贯做什么规定呢?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相关内容:《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基本概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因建筑基坑工程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纠纷时有发生,为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该规范将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该规范的宣贯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意我厅组织该规范的宣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宣贯内容1、规范编制背景及编制工作介绍、规范实施的重要意义;2、开展的专题研究工作及重要技术问题说明;3、规范条文释义;4、基坑工程监测范例介绍。二、参加人员。各省市建委(建设厅、建设局)、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中心、基坑工程安全专项评审有关人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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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第三条 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第四条 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第六条 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  (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  (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第八条 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  (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  (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 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第十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第十一条 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章 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第五章 质量保证工作内容第十五条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国控网络站变更测点时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第十六条 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样点的时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第十七条 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沾污和变质,每一环节应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最后经质控人员核查无误后再行签收。第十八条 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分析人员在开展新项目(包括本人未做过的项目)监测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实验报告。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控和他控两种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根据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实验等方法进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样、质控样的分析样品,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编入10~15%的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样品数不足10个时,应做50~100%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2023-09-05 06:21:401

大气环境监测的方法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HJ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恶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9-4-1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2007-1-19大气环境监测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2007-8-1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2007-8-1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2008-1-1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2008-3-1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2008-3-1HJ/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2008-3-1HJ/T 174-2005 降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5-5-8HJ/T 175-2005 降雨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5-5-8HJ/T 193-2005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2006-1-1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2006-1-1HJ/T 165-2004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2004-12-9HJ/T 167-2004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2004-12-9HJ/T 93-2003 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03-7-1HJ/T 62-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方法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2001-8-1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2001-11-1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2001-11-1HJ/T 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01-11-1HJ/T 66-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1-11-1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2001-11-1HJ/T 68-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1-11-1HJ/T 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 2001-11-1HJ/T 77-2001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2-1-1HJ/T 54-2000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 2000-9-1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001-3-1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2001-3-1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2001-3-1GB/T 12301-1999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2000-8-1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2000-1-1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2000-1-1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000-1-1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2000-1-1HJ/T 3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2000-1-1HJ/T 3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2000-1-1HJ/T 3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HJ/T 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HJ/T 3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HJ/T 36-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HJ/T 3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HJ/T 3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00-1-1HJ/T 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00-1-1HJ/T 41-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 镜检法 2000-1-1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2000-1-1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2000-1-1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2000-1-1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2000-1-1HJ/T 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 2000-1-1HJ/T 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2000-1-1HJ/T 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2000-1-1GB 9804-1996 烟度卡标准 1997-1-1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1996-3-6HJ 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1996-7-22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1995-8-1GB/T 15433-1995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5-8-1GB/T 15434-1995 环境空气 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5-8-1GB/T 15435-199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1995-8-1GB/T 15436-1995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1995-8-1GB/T 15437-1995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1995-8-1GB/T 15438-1995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1995-8-1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1995-8-1GB/T 15501-1995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995-8-1GB/T 15502-1995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1995-8-1GB/T 15516-1995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995-8-1GB/T 15262-94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995-6-1GB/T 15263-94  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5-6-1GB/T 15264-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5-6-1GB/T 15265-94  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 1995-6-1GB/T 14584-93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 1994-4-1GB/T 14668-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1994-5-1GB/T 1466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1994-5-1GB/T 14670-93  空气质量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5-1GB/T 14675-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1994-3-15GB/T 14676-93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GB/T 14677-93  空气质量 甲苯 二甲苯 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GB/T 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4-3-15GB/T 14679-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1994-3-15GB/T 14680-93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1994-3-15HJ/T 3-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1993-12-1HJ/T 4-93  柴油车滤纸式烟度计技术条件 1993-1-1GB 13580.1-92  大气降水采样分析方法总则 1993-3-1GB 13580.2-92  大气降水样品的采集与保存 1993-3-1GB 13580.3-92  大气降水电导率的测定方法 1993-3-1GB 13580.4-92  大气降水pH值的测定电极法 1993-3-1GB 13580.5-92 大气降水中氟、氯、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1993-3-1GB 13580.6-92  大气降水中硫酸盐的测定 1993-3-1GB 13580.7-92 大气降水中亚硝酸盐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光度法 1993-3-1GB 13580.8-92 大气降水中硝酸盐的测定 1993-3-1GB 13580.9-92 大气降水中氯化物的测定 硫氰酸汞高铁光度法 1993-3-1GB 13580.10-92 大气降水中氟化物的测定 新氟试剂光度法 1993-3-1GB 13580.11-92 大气降水中氨盐的测定 1993-3-1GB 13580.12-92 大气降水中钠、钾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3-1GB 13580.13-92 大气降水中钙、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993-3-1GB/T 13906-92  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1993-9-1HJ/T 1-92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1993-1-1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定方法 1992-8-1GB/T 13268-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黄土尘 1992-8-1GB/T 13269-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煤飞灰 1992-8-1GB/T 13270-91 大气 试验粉尘标准样品 模拟大气尘 1992-8-1GB 8969-88 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1988-8-1GB 8970-88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巩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1988-8-1GB 8971-88 空气质量 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1988-8-1GB 9801-88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1988-12-1GB/T 6921-86  大气飘尘浓度测量方法 1987-3-1GB 4920-85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1985-8-1GB 4921-85 工业废气 耗氧值和氧化氮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萘乙二胺比色法 1985-8-1
2023-09-05 06:21:481

有关顶管和沉井施工监测的规范标注有哪些?

首先应根据顶管的长度、管外壁周长与穿越土层与管外壁的摩阻力计算出需要的顶进力,顶进力反作用于后背墙,再根据预先设定垫块尺寸、后背混凝土墙的等级、厚度,及土壁实有的承载能力特征,进行抗冲切验算。有可能要修改垫块尺寸、混凝土墙的等级和厚度来复算才能满足。
2023-09-05 06:22:181

为什么在环境监测中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并严格规范操作?

  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必须这样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规范操作!给你点资料看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2023-09-05 06:22:291

关于厂界监测的最新法律法规方面的文件和规范

监测的最新法律法规方
2023-09-05 06:22:392

为什么要修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气环境监测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期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第4号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2007-1-19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2007-8-1 HJ/T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
2023-09-05 06:22:502

2004版比较2020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主要有哪些方面

水温,电导率,溶解氧。在2020年的12月1日对比2004年实施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水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对于地下水的水温,电导率,溶解氧进行了现场的测量报告,使地下水采样得到了流程化,精准化。地下水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我国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提升水资源分配的合理性。
2023-09-05 06:23:191

一般建筑施工环境监测项目及标准?或是规范是什么?

认证咨询对施工现场环境监测的理解吴益对施工活动进行环境监测,是提高施工项目环境绩效,证实遵守环保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必要过程和最终保障.但在施工企业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和审核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对如何进行现场环境监测缺乏系统认识,现提出一些粗浅见解,就教于专家和同行1对环境监测的理解"监视"是指为观察实体的状态人工或自动进行的活动,"就是通过观察,监督和检查.来为调整和控制提供时机和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过程运行正常."测量"是指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因此,"监测"的含义可理解为监视,测定,监控等,施工项目的环境监测就是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判断施工项目的环境质量.仅对某一污染物进行某一地点,某一时刻的分析测定还不够.必须对各种有关污染因素,环境因素在一定范围,时间,空间内进行测定,分析其综合测定数据.才能对环境质量做出确切评价.因此.广义上的环境监测包括对污染物分析测试的化学监测.对物理(或能量)因子热,声,光,电磁辐射,振动及放射性等强度,能量和状态测试的物理监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承建体量大,工期长,覆盖面积广的施工项目,或采用,等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时,还应考虑对生物由于环境质量变化所发出的各种反映和信息(如群落,种落的迁移变化,受害症状等测试).突出生物监测等诸多方面的内容.2环境监测过程及对象施工项目环境监测过程一般为:施工现场和周边区域环境调查一监测计划设计一优化布点一样品采集一运送保存一分析测试一数据处理一综合评价等.监测旨在收集本底数据,积累监测资料,为项目实现环境目标,提高环境绩效提供数据:旨在根据施工现场污染分布追寻污染源,为实施监督管理,预防污染提供信息和依据.一般地,施工项目环境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反映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变化的各种自然因素:——施工过程及其他相关过程(如材料运输,垃圾外运处理等)对人的活动与环境有影响的各种人为因素:——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各种成分.3环境监测类别3.1按监测主体可分为内部监测,委托监测和外部监测内部监测指项目部按策划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委托监测是指因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内部监测不能满足管理要求,或其他原因(如工程投标,解决专业环境问题等),需要委托具有监测资格和能力的专业监测机构进行的监测——它是内部监测的另一种方式.是主动谋求外部权威评价的监测行为.外部监测是指环境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要求,组织对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的监测.一般地,内部监测具有常规性,简易性,适时性和监测成本低等特点,但因监测人员能力,监测设备和监测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可能产生监测结果不可信,环境质量评价不准确等问题.委托监测和外部监测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等特点,但可能出现监测成本高,时间长,监测过程复杂等问题.原则上,项目部应根据自己面临的环境问题,采取适宜的监测方式:但应提倡委托监测和外部监测,以准确评价环境质量.3.2按监测目的可分为常规监测和应急监羽常规监测又称为监视性监测或例行监测.指对施工现场有关污染源或污染物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以确定施工项目的环境质量及污染状况,以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这是施工项目工作量最大,工作面最广的监测.包括对现场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如污染物浓度,排放总量,污染趋势等)和环境质量监测(如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认证咨询的空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等"督监测).应急监测又称为污染事故监测,指在施工现场发生污染事故时进行的紧急处理监测.以确定污染物扩散方向,速度和危及范围,为控制污染提供依据.这类监测还可能由环保部门参与,并采用流动监测(车,船等),简易监测,低空航测,遥感等手段3.3按监测介质对象可分为若干小类.包括:施工现场的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土壤监测,同体废物监测,生物监测,噪声和振动"测,电磁辐射监测,放射性监测,热监测,"测,卫生(病源体,病毒,寄生虫等)监测等.3.4按监测技术可分为常规手段监测和专业技术监测常规手段监测一般指项目部自行组织的.以感官,简易设备和现场观察等常见手段进行的监测,如目测扬尘高度,嗅闻污水气味,耳测噪声程度,用温度计测量污水温度等,具有专业技术含量低,简便易行但监测结果不准确等特点.专业技术监测指项目部自行或委托进行的使用专业方法,试验设备和技术手段等进行的专项监测,具有专业技术含量高,监测复杂但"测结果准确等特点.原则上,应结合利用这两种监测手段.科学和准确地评价环境影响.3.5按其他分类,还可分为主动性监测和被动式监测.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仲裁监测和科研监测等,恕不赘述.4施工活动的主要监测对象和内容结合上述监测介质对象,房屋工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及活动应注重对水质,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噪声,节能降耗,季节性施工,应急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监测.4.1水质监测施工污水可检验物理性质,包括水温,颜色,臭,残渣,电导率,浊度,透明度等;测定金属化合物,如汞,镉,铬,铅,铜,锌,镍,钡,钒,砷等;测定非金属无机物,如酸度和碱度,值,溶解氧(),氰化物,含氮化合物,硫化物和其他非金属无机物;测定有机化合物,如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需氧量(),挥发酚类,矿物油和其他有机污染物质.生活污水可监测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洗涤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4.2大气污染监测测定气态和蒸气态污染物质,如二氧化硫的测定,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和臭氧,硫酸盐化速率,总烃及非甲烷烃,氟化物,汞和其他污染物质;测定颗粒物,包括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尘(飘尘,),自然降尘,总悬浮颗粒物中主要组分:监测烟气的体积,温度和压力,流速和流量,含湿量和烟尘浓度,烟气组分:监测施工机械和汽车排气的,碳氢化合物,等有害组分等.4.3固体废弃物监测包括对固体废弃物有害特性的监测,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热值的测定和渗沥水分析:监测土壤金属化
2023-09-05 06:23:301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废止了吗

自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 )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的内容废止。
2023-09-05 06:23:401

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20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掌握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地下水水质,防治地下水污染,以保障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技术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网的布设与采样、样品管理、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实验室分析、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地下水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项工作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地下水的环境监测,包括向国家直接报送监测数据的国控监测井,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级、县级控制监测井的背景值监测和污染控制监测。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水热水、矿水、盐水和卤水。
2023-09-05 06:24:011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针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特别是废气污染源的现场监测,是环境监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废气污染源的现场监测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到整个监测过程,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在此,笔者通过多年的现场监测经验,提出了以下关于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一些浅谈。 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污染源废气监测的重要性已无需再次强调。针对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现已经有很多种监测分析的方法和标准了,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依旧存在一些依据现有的标准无法监测,甚至出现严重影响监测结果的情况。并且就污染源废气监测本身而言,也存在诸多的疑难问题,如识别固定污染源,安全防护,现场的勘查与准备,滤筒质量监控,间断排放监测时间,生产工况的确定以及过剩系数的影响这些方面等。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将在本文中关于污染源废气的监测进行必要的探讨。1 固定污染源的识别  固定污染源可以按类别划分为非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与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两大类。关于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其排气监测会受锅炉运行负荷及过量空气系数之影响,所以,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的排气监测技术过程,须对将锅炉运行负荷的空气系数同时采取监测,由此,其排气监测当中的实测浓度并不具数据比较的价值,环境管理部门要想对其准确性和代表性进行鉴别并实施监测技术管理,就必须对监测的过程与结果数据进行科学折算。在此过程中,监测人员要正确运用标准值,并对实测的浓度准确折算,其专业素养与技能需达到一定要求,除熟悉采样仪器与采样方法等基本监测技术外,还须对监测对象,即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炉窑类型及其所属行业性质充分了解,并全方位明晰与此相关的各类排放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价和采样监测。  2 关于监测作业的安全防护  对于污染源废气监测作业,其工作环境中不时存在噪声、有害气体、电磁辐射及对人体有负面影响的各种化学物质,此外还存在高、低温及高空作业,用电不安全因素等因素,以上对监测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作业人员均存在隐性的职业性伤害与安全威胁。针对以上的作业安全威害因素,除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装备外,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对于获取有效的监测数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此,我们采取的方式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其次,对于选定监测定位点的位置,可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尽量让管道于负压状态下来选取并开设采样孔,但前提须要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再者还要强调如果测试点离地面有一定距离,则需要有牢固的梯子,扶手和工作平台;最后应该根据污染物的类别、性质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安全绳、煤气报警器等)。  3 现场监测的相关技术与流程  3.1 现场勘查与监测工作准备  不管何种污染源废气监测,在正式监测之前,监测人员须事先深入监测现场,全面了解被测对象,包括生产设备、装置和相关特性,掌握设备装置的常态电压与电流,及压力与风机风量、出口温度等基本的参数数据,以作为监测计划中的相关技术选择的基本参考之一,及作为正式监测过程中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制订的根据之一,同时还要认真仔细的了解现场可能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其危害程度、如何防范等性质作充分了解。  此外,须综合调查污染源性质、种类和现场实际情况,以为后续测孔位置确定做准备。为让最终测定数据达到的准确度与可靠度,还须事先了解净化装置和生产工具的特性和相关监测情况,其对提出适合监测的实时运行状况要求,将其信息对被监测方负责人做详细和针对性的说明。最后根据以上因素及测试目,最终确定测试计划与方案,及相关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还须同步落实工作平台的电源、开孔要求及相关安全防护准备等工作。  3.2 间断排放的监测时间  如果某排气筒排放时间是间断性排放,排放的时间小于1h,则应该在此段排放时间内进行连续性的监测,或者是在此段排放时间之内以相等的时间间隔来采集2~4个样品,并取其平均值。如果排放的时间大于1h,则将连续1h采样的结果求其平均值,或者在1h之内,以相等的时间间隔来采集4个样品,并求其平均值。  3.3 生产工况的确定  生产工况是废气污染源监测作业过程中的一大重要因素。需着重了解、关注监测对象的生产工况是否满足监测要求,其直接关系到此次监测作业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及其结果的代表性。在废气监测作业中,一般要求监测时的生产工况即为具代表性的正常工况,数据层面上要求其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进行监测,所达到的负荷应该占到总负荷的75%或以上。  对于生产负荷的确定,可将把设备常态运行时的压力、电流、风机风量、电压及出口温度等数据参数予以记录,之后同额定工况及正常工况下的参数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出生产设备运行的即时工况是否为常态工况。此外,还可监控整个工厂原材料,能源使用量,及生产的工段情况与最终产品产量,作为工况判断参考之一。  在锅炉的运行负荷上,一般可根据锅炉排放的烟气量,烟气的含氧量及生产单位的有效热量的燃料在充分燃烧时所需要的理论的标态空气量等,以推断出锅炉运行负荷。  3.4 过剩系数的影响  采样方法规定,在每次的锅炉烟尘监测时至少要采集三个样品,求其平均值,然后用a进行修正。依据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修正公式可得知,含氧量的变化,对排放浓度的影响极大。在实际的监测中可知,烟气的成分会随着锅炉的运行状态改变而发生变化,且在工况不同的时候,所测污染物的浓度也相差较大,不同的滤筒监测结果的精密性也相对较差。经监测发现,烟气含氧量也会随锅炉的运行状态改变而发生变化。如果在测量每个滤筒同时对含氧量进行测量,逐一修正排放浓度,不同滤筒的监测结果间的精密性便会大大提升。对此建议在用每个滤筒来采集样品的时候,要与含氧量同时进行测量,逐个折算排放浓度后再求其平均值,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任务较繁重,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分类详解,就如何识别固定污染源,监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现场的勘查与准备,滤筒的质量与监控,间断排放的监测时间,生产工况的确定和过剩系数的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3-09-05 06:24:111

地铁施工监测方案执行标准是什么?

没懂你想问的是什么个意思
2023-09-05 06:24:233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_污染源废气监测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 要:临汾市重点污染源多,监测工作任务繁重。针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特别是废气污染源的现场监测,是环境监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废气污染源的现场监测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到整个监测过程,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在此,笔者通过多年的现场监测经验,提出了以下关于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一些浅谈。   关键词:污染源废气 监测   中图分类号:TV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5(c)-0139-01   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污染源废气监测的重要性已无需再次强调。针对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现已经有很多种监测分析的方法和标准了,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依旧存在一些依据现有的标准无法监测,甚至出现严重影响监测结果的情况。并且就污染源废气监测本身而言,也存在诸多的疑难问题,如识别固定污染源,安全防护,现场的勘查与准备,滤筒质量监控,间断排放监测时间,生产工况的确定以及过剩系数的影响这些方面等。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将在本文中关于污染源废气的监测进行必要的探讨。   1 固定污染源的识别   固定污染源可以按类别划分为非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与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两大类。关于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其排气监测会受锅炉运行负荷及过量空气系数之影响,所以,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的排气监测技术过程,须对将锅炉运行负荷的空气系数同时采取监测,由此,其排气监测当中的实测浓度并不具数据比较的价值,环境管理部门要想对其准确性和代表性进行鉴别并实施监测技术管理,就必须对监测的过程与结果数据进行科学折算。在此过程中,监测人员要正确运用标准值,并对实测的浓度准确折算,其专业素养与技能需达到一定要求,除熟悉采样仪器与采样方法等基本监测技术外,还须对监测对象,即燃烧设备固定污染源炉窑类型及其所属行业性质充分了解,并全方位明晰与此相关的各类排放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进行正确的分析评价和采样监测。   2 关于监测作业的安全防护   对于污染源废气监测作业,其工作环境中不时存在噪声、有害气体、电磁辐射及对人体有负面影响的各种化学物质,此外还存在高、低温及高空作业,用电不安全因素等因素,以上对监测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作业人员均存在隐性的职业性伤害与安全威胁。针对以上的作业安全威害因素,除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装备外,还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对于获取有效的监测数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此,我们采取的方式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其次,对于选定监测定位点的位置,可依据现场实际状况,尽量让管道于负压状态下来选取并开设采样孔,但前提须要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再者还要强调如果测试点离地面有一定距离,则需要有牢固的梯子,扶手和工作平台;最后应该根据污染物的类别、性质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如安全绳、煤气报警器等)。   3 现场监测的相关技术与流程   3.1 现场勘查与监测工作准备   不管何种污染源废气监测,在正式监测之前,监测人员须事先深入监测现场,全面了解被测对象,包括生产设备、装置和相关特性,掌握设备装置的常态电压与电流,及压力与风机风量、出口温度等基本的参数数据,以作为监测计划中的相关技术选择的基本参考之一,及作为正式监测过程中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制订的根据之一,同时还要认真仔细的了解现场可能排放的有害物质,对其危害程度、如何防范等性质作充分了解。   此外,须综合调查污染源性质、种类和现场实际情况,以为后续测孔位置确定做准备。为让最终测定数据达到的准确度与可靠度,还须事先了解净化装置和生产工具的特性和相关监测情况,其对提出适合监测的实时运行状况要求,将其信息对被监测方负责人做详细和针对性的说明。最后根据以上因素及测试目,最终确定测试计划与方案,及相关需要的仪器设备,同时还须同步落实工作平台的电源、开孔要求及相关安全防护准备等工作。   3.2 间断排放的监测时间   如果某排气筒排放时间是间断性排放,排放的时间小于1h,则应该在此段排放时间内进行连续性的监测,或者是在此段排放时间之内以相等的时间间隔来采集2~4个样品,并取其平均值。如果排放的时间大于1h,则将连续1h采样的结果求其平均值,或者在1h之内,以相等的时间间隔来采集4个样品,并求其平均值。   3.3 生产工况的确定   生产工况是废气污染源监测作业过程中的一大重要因素。需着重了解、关注监测对象的生产工况是否满足监测要求,其直接关系到此次监测作业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及其结果的代表性。在废气监测作业中,一般要求监测时的生产工况即为具代表性的正常工况,数据层面上要求其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进行监测,所达到的负荷应该占到总负荷的75%或以上。   对于生产负荷的确定,可将把设备常态运行时的压力、电流、风机风量、电压及出口温度等数据参数予以记录,之后同额定工况及正常工况下的参数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出生产设备运行的即时工况是否为常态工况。此外,还可监控整个工厂原材料,能源使用量,及生产的工段情况与最终产品产量,作为工况判断参考之一。   在锅炉的运行负荷上,一般可根据锅炉排放的烟气量,烟气的含氧量及生产单位的有效热量的燃料在充分燃烧时所需要的理论的标态空气量等,以推断出锅炉运行负荷。   3.4 过剩系数的影响   采样方法规定,在每次的锅炉烟尘监测时至少要采集三个样品,求其平均值,然后用a进行修正。依据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修正公式可得知,含氧量的变化,对排放浓度的影响极大。在实际的监测中可知,烟气的成分会随着锅炉的运行状态改变而发生变化,且在工况不同的时候,所测污染物的浓度也相差较大,不同的滤筒监测结果的精密性也相对较差。经监测发现,烟气含氧量也会随锅炉的运行状态改变而发生变化。如果在测量每个滤筒同时对含氧量进行测量,逐一修正排放浓度,不同滤筒的监测结果间的精密性便会大大提升。对此建议在用每个滤筒来采集样品的时候,要与含氧量同时进行测量,逐个折算排放浓度后再求其平均值,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4 结语   废气污染源的监测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任务较繁重,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分类详解,就如何识别固定污染源,监测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现场的勘查与准备,滤筒的质量与监控,间断排放的监测时间,生产工况的确定和过剩系数的影响分别展开了讨论,望以上浅谈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编委会.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2] 吕升.固定污染源监测断面的选择对流量测量的影响[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8,13(2):39~41.
2023-09-05 06:24:301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23-09-05 06:24:411

基坑支护工程是否必须要有第三方检测单位

不明白问题的准确意思原材料、过程试件肯定要第三方了支护就不用实体检测了位移监测嘛,就看建设单位了,一般大的基坑会让第三方监测的,小基坑就让施工单位自己测的
2023-09-05 06:24:592

对于基坑监测的说法,哪项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的要求?(  )

【答案】:D根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第5.2.13条,坑外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A项,根据第5.2.5条,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B项,根据第5.2.4条,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C项,根据第5.2.6条,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
2023-09-05 06:25:071

生产技术辅导:空气中有害物质采样规范

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l59—2004)规定了测定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的正确空气采样方法。空气中不同理化特性的物质,其采样测定方法和要求各有不同。因此,在监测时,就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正确设计空气采样方案。在执行监测任务时,必须按监测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如果该毒物容许限值是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就应按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测定法进行采样,最后计算8h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如果按该毒物特点应测定短时间接触限值,则应按STEL测定方法要求,在15min完成采样,算出15min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如该毒物定有上限值,则应按上限值测定法要求进行采样。以上3种采样方法都强调了采样时间。在采样空间上可分为区域采样和个体采样两种方式。 区域采样是在有害物质发生源附近工人活动的区域,选择一些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状况的有代表性的监测点(可绘成车间平面示意图标明监测点),在工人不同活动时进行采样,同时记录各种活动的次数和持续时间。这种采样测定的结果,可以用来评价有害物质的来源、污染程度、分布情况和卫生技术措施效果等。 个体采样是利用佩戴在工人身上的个体采样器,在一个工作班内连续不断地采集空气样品,然后进行检验分析。其结果可以反映一个工人在一个工作班的各种不同活动中,所接触的累积量或平均接触水平。 有些化学物质(如氯气、一氧化碳)可采用检气管测定。检气管是一种把采样和分析结合起来的快速简易监测器,当场即可显示测定结果,但它只能反映空气中毒物的瞬间约略浓度,不能代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浓度。另一种简易快速的测定法是采用特制的能与有害物质起显色反应的试纸,也能当场显示大致的结果。检气管和试纸法测得的结果虽不够精密、准确,但具有简便、快速等优点,灵敏度尚能满足一般监测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对于以急性作用为主的毒物,还可以在生产场所装设报警器。当空气中毒物浓度超过容许浓度时,这种装置能迅速发出报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如开动事故通风系统、疏散工作人员到安全地带等。 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贯彻实施后,为与新的卫生标准相配套,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l—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16—1996)修改合并,形成《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并替代WSl—1996、WS/T16—1996。该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容许浓度的监测。 (一)采样的基本要求 采样规范除要求采样必须满足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对采样的要求外,还规范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1)在采样的同时应作对照试验,有样品的空白对照。 (2)采样时应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和阻隔。 (3)采样人员在采样时应注意个体防护;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应采用防爆型空气采样器。 (4)采样过程中应保持采样流量稳定。 (5)按新的采样规范所规定的标准方法采样。 (6)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的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样品的污染。 (二)采样前的准备 为正确选择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方法和采样时机等,.必须在采样前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进行预采样。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等。 (2)工作流程,包括原料投入方式、生产工艺、加热温度和时间、生产方式和生产设备等。 (3)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员数量,在工作地点停留时间,工作方式,接触有害物质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等。 (4)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等。 (5)工作地点的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卫生防护设施及其使用情况、个人防护设施及使用状况等。 (三)采样类别 空气监测类型及采样要求见表5—2。 (四)采样方式及采样要求 1.定点采样 1)采样点的选择原则 (1)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2023-09-05 06:25:521

隧道的各项监控测量都用到什么规范?

1、隧道的各项监控测量都用到以下规范:1)TB10121-2007《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2)JGJ8-2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3)JTG F60-2009《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2、通过监控量测达到以下目的: 1)监视围岩应力和变形情况,保证支护结构稳定、地表建筑和地下管线的安全。 2)提供判断围岩和初期支护基本稳定的依据。 3)通过监控量测,了解施工方法和施工手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便及时调整施工方法,保证施工安全。 4)通过量测数据的分析,掌握围岩稳定性的变化规律, 为修改或确认支护结构设计参数提供依据,确定后续工序的安排。
2023-09-05 06:26:041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总 则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 )(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  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测其实施;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 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2、对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3、组织研究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收集、储存、整理、汇总全国环境监测数据浆,编制全国环境监测年鉴,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报告;4、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研制、生产、分发环境监测标准参考物质,筛选和确信全国统一采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5、承担国家综合性的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国内重大污染事故纠纷和国际纠纷的技术仲裁;6、参加制订和修订国家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7、参加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8、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委托,参加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1、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2、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3、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4、负责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5、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6、参加制订和修订任务和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7、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8、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晒和建设项目影响报千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 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诽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4、负责本市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得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3、完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4、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能是:1、参与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2、参与国家或地区遥环境监测网,按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对所辖方面和范围内的环境善进行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或本流域的环境监测网的活动;3、参加本部门或地区所承担的各项环境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为其提供制、修订的依据,参加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讨论和审议;4、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件调查;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5、参加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6、汇总本系统本流域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污染动态图表,建立污染源档案;7、企业事业单位的监测站,负责对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其监测数据和资料禹资料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要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各单位的监测机构参加当地环境监测网工作;8、组织本部门行业监测技术研究,培训技术人员和开展系统专业环境的职能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9、卫生、水利、海洋等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除负责本系统专业环境监测的职责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
2023-09-05 06:26:141

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加强铁路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提高铁路环境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环境监测管理。第三条 铁路环境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开展铁路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包括环保指标考核),分析评价铁路环境质量,掌握铁路污染物来源、影响及变化趋势,为制定环保规划、开展污染防治、实施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为铁路环保执法提供技术监督,并为铁路环境保护和铁路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第四条 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为全路环境监测管理机构。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本单位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第五条 铁路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污染轻重、技术条件、环境要求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环境监测站。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环境监测站,分别相应为国家二级、三级和四级监测站。第六条 铁路环境监测站参加全路、地方环境监测网。全路环境监测网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业务协作组织,它是由铁道部级网和铁路局级网组成。铁路环境监测中心为部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网员为各铁路局环境监测站,同时也是铁路局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网络各成员单位的原性质、职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第七条 铁道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全路环境监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铁路环境监测网,制订网络管理办法;负责拟订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和报告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布铁路环境质量公报。第八条 铁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计划、监督、考核、服务和网络建设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加强环境监测站的基本建设、仪器设备投资、管理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九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环境监测站和所在地区监测网牵头单位的指导,并接受其考核。环境监测站取得监测质量合格证后,根据国家及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第十条 未设环境监测站的铁路单位,其环境监测任务可由该单位通过合同形式委托就近的环境监测站承担。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健全各类监测质量管理、财务、仪器设备和试剂等各种管理制度,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密级规定的环境监测资料,必须按国家保密法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监视性监测数据资料对外提供应经同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监测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现场监督监测时,被检单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借故阻挠或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损坏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填报监测数据,严禁玩忽职守及弄虚作假。第十五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现场监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及保健补贴。第十六条 铁路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及聘任,按国务院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监测站的职责第十七条 铁路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协调铁路环境监测网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全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收集全路环境监测资料,建立全路环保数据库;编制铁路环境质量公报;承担组织全路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培训工作。  参加国家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参加铁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以及各类有关标准的审议。第十八条 铁路局环境监测站组织协调管内监测网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管内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收集管内环境监测资料;开展铁路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  参加铁路环境监测网的活动。第十九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负责管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视性监测,对主要污染源进行考核监测。  负责建立动态污染源档案;综合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质量。第二十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授权范围内对管内各单位环保设施使用、管理;污染源档案管理;违反环保法规而造成环境污染等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参加或承担管内环保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监测。  参加或承担污染事件的调查。  参加或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现状监测工作。
2023-09-05 06:26:271

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那些要求?

5.2.11 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2 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要求。 3 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4 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GB50497基坑监测规范规定。
2023-09-05 06:26:371

建筑物沉降观测规范

最新基建工程管理百科全书--基建处(科)长工作手册目录第一编 基建工程概述第一章 基建工作概论第二章 基建工程项目的酝酿与审批第三章 基建工程项目选址第四章 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第二编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第一章 基建工程项目基础知识第二章 基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第三章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第四章 基建工程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第三编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第一章 施工项目经理与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制第二章 施工项目经理的遴选与素质第三章 施工项目经理的责权利第四章 施工项目经理部第四编 基建工程前期工作第一章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决策第二章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组织形式第三章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目标管理与规划第四章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第五章 基建工程造价管理第六章 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第七章 基建工程风险管理第八章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预算管理第九章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计划管理第十章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的材料管理第十一章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机械设备管理第五编 基建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财务评价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第五章 方案比较方法第六章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的特点第七章 附则第八章 财务评价参数第九章 国民经济评价参数第六编 基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第一章 基建项目设计管理第二章 建筑设计管理第三章 结构设计管理第七编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第一章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概述第二章 质量体系建立与运行第三章 质量控制第八编 基建工程成本管理第一章 基建工程成本控制概述第二章 基建工程成本控制的分类、原则和程序第三章 基建工程成本预测控制第四章 基建工程成本计划控制第五章 基建工程的工程预算控制第六章 基建工程成本核算控制第七章 基建工程成本按成本项目控制的方法第八章 基建工程成本的会计控制与制度控制第九章 基建工程的分析与考核控制第九编 基建工程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第一章 施工员管理第二章 试验员第三章 材料员管理第四章 安全员管理第五章 质量员管理第六章 定额员管理第十编 基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一章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综合分析第二章 物体打击第三章 机具伤害第四章 超重伤害第五章 触电第六章 高处坠落第七章 坍塌第八章 建筑伤亡事故预防第十一编 基建工程后期管理第一章 基建工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第二章 基建工程变更与索赔第三章 基建工程的加固与改造第四章 基建工程项目文档管理第十二编 基建工程法律法汇编第一章 基本法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建筑合同第十三编 基建工程国家标准 >>>适用对象:读者对象各级教委和各学校基建处(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基建处(科)各电信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公路交通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铁路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邮政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制药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石油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其他各企业单位基建处(科)各建设厅(局)、各级建委各市政管理局各城建监管部门等各级医院卫生系统单位基建处(科)各电力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保险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银行金融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水利水电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化工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机电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烟酒行业单位基建处(科)各图书馆各市政工程公司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
2023-09-05 06:26:495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是否废止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只做了修改,但没有废除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出让地价评估是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针对拟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地块,以及出让后调整规划条件的地块开展的地价评估。评估目的是为确定出让底价或标定、核定应补缴土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从技术层面看,《规范》是对《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完善和细化,按照《资产评估法》要求,《规范》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同属土地估价基本技术准则,是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必须遵循的最高技术标准。从执行看,按照特别与一般的关系,在出让地价评估领域,遇有同类规定时,《规范》应优先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2023-09-05 06:27:061

灌注桩检测规范介绍?

一般灌注桩的直径(或边长)多在0.6m以上,由于灌注桩的特定施工条件,在混凝土灌注过程中,易产生夹泥、颈缩、空洞等缺陷。CBI中达咨询针对灌注桩检测规范作了如下相关信息的介绍:灌注桩检测时符合要求?1.对各墩台有代表性的桩用低应变动测法进行检测。重要工程或重要部位的桩宜逐根进行检测。无条件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钻孔桩的柱桩时,应须取钻取芯样法,对总根数的至少3~5%桩进行检测;对于柱桩并应钻到桩底0.5米以下。2.对质量有怀疑的桩及因灌注故障处理过的桩,均应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的质量。根据作用在桩顶上动荷载能量是否使桩土之间发生一定塑性位移或弹性位移,而把动力测桩分为高、低应变两种方法。动力检测法又有高应变与低应变之分。对桩顶施加锤击,使桩身不沉应变达到1.5~2.5mm以上的称为高应变动测法,否则称为低应变动测法。前者对了解桩的承载力效果较好,后者对检验桩身混凝土匀质性效果较优;前者检测设备较笨重,价格贵,且因要求锤与桩的重量比须大于0.08~0.2,因此检测大直径、深长的灌注桩,锤的质量要求大于10吨以上,相应的吊张、搬运设备都显得笨重;后者设备较轻便,价格低些。检测技术施工规范1GB50152-2012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2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3GBT50315-2011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4GBT50329-2002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5GBT50344-200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6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7JGJ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8JGJ110-2008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9JGJ132-200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10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11JGJT136-2001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12JGJT152-2008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13JGJT23-20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14GB/T50123-199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15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16GB/T50905-201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17JGJ/T177-2009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18JGJ/T182-2009锚杆锚固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19JGJ190-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以上就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提供的有关灌注桩检测规范的介绍,更多关于建筑术语的知识,请您关注中达咨询的建筑知识栏目。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建筑网微信号。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05 06:27:251

水土保持遥感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和规范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组成、职责和任务,监测站网布设原则和选址要求:——宏观区域、中小流域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遥感监测、地面观测和调查等不同监测方法的使用范围、内容、技术要求,以及监测数据处理、资料整编和质量保证的方法;——不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监测时段确定和监测方法;——有关内容的条文说明目录: 1 总则2 监测站网2.1 监测站网职责和任务2.2 监测噗布设原则和选址要求3 监测项目与监测方
2023-09-05 06:27:361

进行水质监测时,应怎样确定监测项目?

楼主,您好。 监测项目依据水体功能和污染源的类型不同而异,其数量繁多,但受人力、物力、经费等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一监测,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环境标准中要求控制的危害大、影响范围广,并已建立可靠分析测定方法的项目。 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相继提出优先监测污染物。例如,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在“清洁水法”中规定了129种优先监测污染物;前苏联卫生部公布了561种有机污染物在水中的极限允许浓度;我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了68种水环境优先监测污染物黑名单。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规定的确定监测项目的原则如下。(1)选择国家和地方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2)选择对人和生物危害大、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范围广的污染物。(3)选择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监测项目。(4)所选监测项目有“标准分析方法”和“全国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详情请参考国家标准物质网www.rmhot.com(5)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污染源的特征和水环境保护功能的划分,酌情增加某些选测项目;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监测条件的改善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可酌情增加某些污染源和地表水监测项目。
2023-09-05 06:27:462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采样时的注意事项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采样时的注意事项有() A.根据污染物特性(密度、挥发性、溶解度等),决定是否进行分层采样。(正确答案) B.根据污染物特性(有机物、无机物等),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存放样品。(正确答案) C.采气样时不可超过所用吸附管或吸收液的吸收限度。(正确答案) D.采样结束后,应核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与样品,如有错误或漏采,应立即重采或补采。(正确答案)
2023-09-05 06:28:021

对土壤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GB/T-20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第一个文件对概念进行了说明。第二个文件对土壤监测具体流程和方法进行了说明,更具体的可见相关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这在表中都有列出。我想第二个文件的内容应该就足够解决你的问题了。第三个文件专门说明农用地测量的各项指标及数值,其他的标准还有建筑用地标准,废弃地标准等。这些标准在网上都可以直接下载得到。
2023-09-05 06:28:12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1日实施。   一、深刻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填补了环境监测立法空白,为环境监测基础工作的推进和各项创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   1.《办法》的发布是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   要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环境监测必须审时度势,主动变革。要实现“并重”,就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认识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跳出环保系统融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去。要实现“同步”,就必须突出主动、事前、预防的特点。要实现“综合”,就必须突出环境保护过程中技术因素的作用。   2.《办法》的发布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   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一。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度量,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要做到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解决长期困扰和掣肘环境监测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   3.《办法》的发布是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环境监测在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环境监测的规定比较分散,一些法律法规中环境监测工作界定出现交叉,法律、法规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成为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4.《办法》的发布是革新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的现实需要。   目前,尽管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及各部门相关监测工作的职责和分工,但从总体上看,尚未统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定位,对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具体规定,有助于下一步理顺各方面关系,深入解决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问题。   5.《办法》的发布是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   从2002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就着手研究环境监测立法工作,考虑到立法程序和周期,本着务实的原则,先行对环保系统所涉及的环境监测工作做出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解决了目前环境监测领域法律缺位问题,同时为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领会《办法》的内涵     学习领会《办法》,要抓住6个要点:   1.正确理解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办法》从3个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   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多年来,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两层皮”、“多层皮”的现象,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相互矛盾,导致大量监测资源浪费,影响了环境管理的规范和统一。《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监测数据的使用效力,就是要改变这种数出多门的现象。   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办法》以专门条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针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于环境监测设施破坏,《办法》也明确了罚责。   2.构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格局。   由于部门职责划分不明及环境监测事业本身的发展等诸多原因,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一直是整个环保工作的短板。《办法》从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统一标准。《办法》规定: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环保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目前,由于开展监测的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各类机构监测数据的可比性。下一步,有必要对现行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清理。一是及时废止、修订涉及环境监测的不适用规范,整合不统一的规范;二是重点围绕污染减排目标,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信息传输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是做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衔接工作。   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办法》明确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原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信息发布的规定过于笼统,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多头发布,损害了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必须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数据库,并逐步形成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   三是统一标志。统一标志,就是建立一整套色彩鲜明、含义准确、便于认知的识别系统。   3.实施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分离。   长期以来,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的关系始终未能科学界定,一是重管理、轻技术。环境监测站同时承担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工作,导致了政事不分,影响了整体工作效能。而且,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积累时间短,环境监测技术相对滞后,一些环境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技术支撑;二是重建设、轻质控,在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还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重结果、轻过程。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十分重视实验室样品分析和数据的填报汇总,但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样品前处理、信息传输等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的手段,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办法》明确界定了环保部门和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技术支持工作,实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合理分工。实现管理与技术分离,就是要成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适时成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地方也应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或明确相应的职能处(科)室。对于跨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国家环保总局将考虑建立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办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网的组成要素,即各环境监测要素监测点位(断面),同时规定了环境监测网的组建运行主体。   加强环境监测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按事权划分确定投入及管理主体,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网络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国家环保总局要建设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网络覆盖范围进行科学优化。国家环境监测网要从国家大尺度和国际履约的角度出发,综合、优化布设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酸雨等监测点位和断面,从国家层面宏观反映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变化趋势。省、市、县环境监测网建设要坚持地方为建设、运行主体的原则。地方环境监测网在点位选择优化过程中,应体现地域生态系统特征,突出重点、有所差别,可以将国家网相关点位纳入地方网,国家与地方从不同角度进行使用和评价。   5.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     《办法》首次正式提出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念,重申了环境监测站要按建设标准规定达到相应的监测能力,对环境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做出规定,并重点强调了环保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站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   各级环保局和监测站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职责,要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前处理、实验室分析以及数据汇总、综合分析等全过程中处于受控和可追溯。   6.明确企业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   排污状况监测既是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排污企业的责任。目前,全国企业自我污染源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水平普遍较低。企业排污状况的监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仅仅依靠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工作效果。《办法》开创性地规定,排污企业有责任定期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排污者必须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实施这项规定,就是要求有能力的企业必须建立自测机构,其监测能力和数据的有效性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审核和定期验证;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于企业排污状况,由承担具体监测任务转向更多地对企业自我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上。   企业监测机构和其他社会监测机构都是环境监测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监测准入、监管和淘汰机制,整合社会监测力量,摈弃“小”监测,建立“大”监测的概念。    三、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抓住环境监测发展的难得时机,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贯彻,切实落实《办法》相关规定。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办法》的学习。各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强化机关特别是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的学习,理清环境管理人员在环境监测方面的模糊和不正确的认识。   2.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逐项研究落实。由于部门规章制定篇幅的限制,《办法》在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信息发布方式方法、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等方面还不能详尽,需要抓紧时间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各级环保局、监测站要依据《办法》认真研究自身工作的不足和问题,逐项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3.心系大局,重点突出,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要把《办法》的贯彻落实纳入环境保护全局工作考虑,率先抓好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政策、资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争取有利条件,切实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和专项能力建设。   4.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一方面,通过媒体报道、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另一方面,要在项目审批、日常监管及政策资金扶持等工作中,通盘考虑环境监测要求。对于不按规定设立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不认真开展排污情况自测、阻挠干扰监督性环境监测工作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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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实施手册的书本目录

1 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2 编制工作中所作的主要工作2.1 准备阶段2.2 征求意见阶段2.3 送审阶段2.4 报批阶段3 规范中的主要内容介绍4 强制性条文介绍5 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5.1 基坑工程监测的管理规定5.2 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的确定5.3 监测方法的确定5.4 监测频率的确定6 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评价6.1 经济效益6.2 社会效益7 本标准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7.1 开展对特殊土以及岩石基坑工程监测的研究7.2 进一步开展不同地质条件下监测报警值的研究7.3 进一步研究、总结基坑工程监测的新技术8 结语 1 国内外关于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调研1.1 国外基坑工程监测标准及相关文献综述1.2 国内基坑工程监测相关标准的综述1.3 国内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综述1.4 规范设计的基坑工程监测若干关键技术综述2 不同条件下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报警值的研究2.1 调研背景、目的及意义2.2 调研方法2.3 调研对象2.4 调研内容2.5 调研结果2.6 现有规范规程及调研结果的比较2.7 小结参考文献3 不同条件下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研究3.1 前言3.2 基坑工程监测的目的和特点3.3 确定监测频率的基本原则3.4 有关监测频率的规定与专家建议3.5 工程监测实践中常用的监测频率统计与分析3.6 监测频率的合理选择与动态调整3.7 结论参考文献4 现有基坑工程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性能的调研4.1 基坑监测项目与监测方法4.2 基坑监测常用仪器与性能指标4.3 结论与建议参考文献 1 总则3 基本规定4 监测项目4.1 一般规定4.2 仪器监测4.3 巡视检查5 监测点布置5.1 一般规定5.2 基坑及支护结构5.3 基坑周边环境6 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6.1 一般规定6.2 水平位移监测6.3 竖向位移监测6.4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6.5 倾斜监测6.6 裂缝监测6.7 结构内力监测6.8 土压力监测6.9 孔隙水压力监测6.10 地下水位监测6.11 锚杆及土钉内力监测6.12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7 监测频率8 监测报警9 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 测量仪器简介1.1 经纬仪1.2 水准仪1.3 全站仪1.4 现代测量仪器1.5 专用测量仪器2 测量误差基本知识2.1 测量误差产生的原因2.2 测量误差的分类与处理原则2.3 偶然误差的特性2.4 评定精度的标准2.5 观测值算术平均值及精度评定2.6 误差传播定律3 变形测量3.1 一般规定3.2 水平位移监测3.3 建筑物沉降监测3.4 基坑回弹监测3.5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3.6 地下管线监测3.7 倾斜监测3.8 裂缝监测4 内力量测4.1 围护体系内力监测4.2 土压力监测4.3 孔隙水压力监测4.4 锚杆和土钉内力监测5 远程监控5.1 基坑工程自动化监测技术5.2 基坑工程远程监控技术参考文献 1 某基坑工程监测方案1.1 工程概况1.2 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1.3 监测目的和依据1.4 监测内容和项目1.5 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1.6 监测方法及精度1.7 监测期和监测频率1.8 监测报警值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1.9 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1.10 监测人员的配备1.11 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1.12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2 某基坑工监测报告2.1 当日报表2.2 阶段性报告2.3 总结报告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弱冠规定3 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4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5 山东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6 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7 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8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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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什么标准的基坑工程应该进行检测

1、是的,根据GB 50497-200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第3.0.3条规定:基坑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基坑监护检测。2、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3、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4、 监测工作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接受委托; 2)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3)制定监测方案; 4)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5 )现场监测; 6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7) 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8)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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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911—2013 ,监测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选测项目为( ) 。

【答案】:CP202-204此题考核明挖法和盖挖法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岩土体监测项目其中:√一应测项目,○一选测项目。故选择C
2023-09-05 06:29:111

桩基检测规范什么要求?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GJ106—2003 到百度文库里面 下载一份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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