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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处置方式

2023-09-15 17: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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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6种处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本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

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预防性质的提醒谈话措施相比,这里的提醒谈话属于调查之后的处理结果。对这种方式,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可以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

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四种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共5个小条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在统一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出台以前,对不同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参照现行有关处分规定进行政务处分;

如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等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监察机关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政的利器,对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问责的主体是监察机关,或者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不是有关单位,因为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包括其所在单位。

问责的情形是领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如管理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等。

问责的方式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这里所说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指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

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

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

参考资料:甘肃纪检监察网-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

黑桃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法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扩展资料:

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上述处理,也可以委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述单位负责人代为作出。对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四种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问责的方式是,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LuckySXyd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以下五种处置方式: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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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的留置措施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以及失职等严重职务犯罪等,在监察机关以及掌握部分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时,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适用于哪些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留置的要件。“留置”,是指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已经掌握被调查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具备法定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第三款规定的是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调查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要有一套严密、细致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监察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不可能对监察工作涉及的所有问题一一作出细化规定。本款为日后国家制定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的专门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既有利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好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规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措施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审批程序和使用期限都有严格的限制,这就倒逼监察机关把基础工作做扎实。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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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的立法依据

法律主观:我国《监察法》的立法依据为《宪法》,以及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的需要。《监察法》规定,为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08:23:151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是

法律主观:检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具体包括如下人员: 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务院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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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4:051

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什么措施

法律分析:监察机关可以依照监察法相关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4:14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人员进行检查

监察机关可以进行监察的人员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公务员范围,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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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什么决定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将上述规定予以细化,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可以作出六种处置方式:第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种情况是最轻的处置结果,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又具备进一步从轻处理的公职人员,以及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公职人员。第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是最为普遍的处置结果。第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是最重的处置结果,《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监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置时,唯一不能下定论的就是该公职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仍然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最终认定。第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是在前四种处理方式的基础之上附加的第五种处理方式,与其他四种方式可以并行不悖。
2023-09-05 08:24:30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手段有哪些

监察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9-05 08:24: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

法律分析: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2023-09-05 08:25:071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023-09-05 08:25:151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有哪些?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是: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二)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三)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移送起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第四十五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调查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逃匿、失踪或者死亡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认为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失踪,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七条 被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023-09-05 08:25:312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行为的范围

法律主观:一般来说,监察委员会是行使我国监察职能的相关机关,主要是对我国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专门调查职务犯罪等。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履行处置职责的六种方式。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处置工作,既防止监察机关滥用处置权限,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处置职责。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政务处分。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使公职人员所受的政务处分与其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问责。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以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不是有关单位,因为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包括其所在单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移送起诉。移送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包括接受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移送的对象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的条件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接受移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具体工作由现有公诉部门负责,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决定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及时终止错误或者不当的调查行为,是十分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不应追究被调查人法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而其已经被留置的,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留置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023-09-05 08:26:431

监察法十五种调查措施

法律主观: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一般就是向个人或者单位进行谈话要求说明情况,对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监察机关调查措施怎么用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三、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 贪污 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 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 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27:441

监察法的重要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人员进行监察: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2、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在以下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5、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6、其他人员。 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有必要,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机关的监察事项。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7:511

监察法未违反刑法的责任

本期解读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部分,是监察机关的职责之一——监察调查的规定,是《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具体化。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解析: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调查职责的总括性规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监察工作的特色,这项工作做好了,既可以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又可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一)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二)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四)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3-09-05 08:28:021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第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2023-09-05 08:28:11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二、是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以保证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对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财物,监察机关要制作移送登记表。与检察机关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逐笔核对财物情况以及相对应的犯罪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3-09-05 08:28:351

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哪些人

监察对象包括:1、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4、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28:431

监察法的正式渊源是指

监察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古代监察权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5 08:28:511

监察法留置规定

具体规定是: 被调查人涉嫌 贪污 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 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监察法》中规定的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的涉案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留置适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具备下列法定的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 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05 08:29: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2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023-09-05 08:29:32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为: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9-05 08:29:42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什么

法律分析: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调查人违法取得的财物,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目的是防止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上获得不正当利益,挽回职务违法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没收”,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追缴”,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退回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指责令违法的公职人员将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归还,或者违法取得的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应当上缴国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3-09-05 08:29:521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

法律分析: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要强化纪律约束,强化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层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全体党员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全体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更好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规定。第五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023-09-05 08:30:051

监察法实施后,是不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

监察法实施后,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到监察机关了。关于职务犯罪的调查根据性质不同,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机关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3-09-05 08:30:141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几种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轻重可以依法作警告,处分,问责或者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公诉的处置。监察机关对维护我国公职人员纪律以及公职部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第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监察机关在经过监督调查后发现公职人员具有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先行约谈提醒,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他立即进行改正,予以诫勉。第二,情节较重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面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公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警告,记过等处分,并且会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所属领导进行问责,或者向所属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三,涉嫌严重犯罪的职务违法行为处置方式。监察机关一旦经过监督调查后发现违法的公职人员已经涉嫌严重犯罪,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供犯罪记录证明,将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以及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监察机关根据职务违法人员的违法程度轻重,进行监督、处分、问责或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公诉这四项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30:394

对监察法二十一条的解读?

监察法二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023-09-05 08:31:052

监察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08:31:121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为:1、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3、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4、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5、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依法审批立案报告,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6、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023-09-05 08:3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2023-09-05 08:31: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1:541

监察机关依法对什么进行检查

检察机关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一,公务员范围,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第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2:401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财产类案件的侦查权。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法律条例《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2023-09-05 08:33:151

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人民政府公务员。包括:(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5、人民法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6、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等。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33:461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哪些处置

法律分析:问责决定或问责建议的适用客体分别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和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受管理权限的限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进行“问责”的表现方式主要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34:021

监察机关应当对什么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一)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实际上,能够被监察委员会监察的这些对象都是身份比较特殊的,最起码也是国家公务员,在被留置期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本来就是受到限制的,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当中的取保候审的这种强制措施完全就不一样,法律上只赋予了监察委的留置权,并没有赋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监察机关并没有批捕的权力,监察机关不能直接逮捕,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的程序是由两个司法机关完成的,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监察机关则没有这项行政权力。我国的监察机关对我国行政机关的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之风做严厉打击,对涉嫌贪污,违反职业要求盾人员进行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四十九条 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一般由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管辖;经协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移交公职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或者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地方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公职人员有关问题线索,应当向驻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并协商确定管辖。前款规定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由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自行立案调查的,应当及时通报地方监察委员会。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前两款规定案件,应当将立案、留置、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等重要情况向驻在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通报。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无隶属关系的其他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商请立案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已经查明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认为由其一并调查更为适宜的,可以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第五十一条 公职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管辖的犯罪,依法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第五十二条 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2023-09-05 08:34:161

监察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分析:监察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赃款的、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消除不良影响的、等等行为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监察机关只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具体需要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023-09-05 08:34:271

求梁晓声的《慈母情深》的原文!!!!!!!1

http://www.5156edu.com/page/08-09-18/38337.html
2023-09-05 08:32:528

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指南

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指南   毕业设计要求一定要有结合实际的某项具体项目的设计或对某具体课题进行有独立见解的论证,并要求技术含量较高;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指南,希望能够帮到您!   第一节 毕业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毕业设计是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培养计划中最后一个主要教学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综合 性实践教学环节,目的是通过毕业设计这一时间较长的专门环节,培养土木工程专业本科 生综合应用所学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及专业课知识和相应技能,解决具体的土木工程设计 问题所需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 和其他教学环节不同,毕业设计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系统地完成一项 工程设计,解决与之相关的所有问题,熟悉相关设计规范、手册、标准图以及工程实践中 常用的方法,具有实践性、综合性强的显著特点。因而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工程 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其他教学环节无法代替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 毕业设计的过程、特点和总体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毕业设计一般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三个方面,当时 间较少时,也可不做施工组织设计。现在越来越多的学校倾向于第八学期全部安排毕业设 计,而且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中从事与施工相关的工作的比例有上升的趋势,在毕业 设计中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部分是适宜的。 毕业设计过程包括设计准备、正式设计、毕业答辩三个阶段。设计准备阶段主要任务 是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明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收集有关资料,拟定设计计划。这一 阶段要求学生要积极主动,多方面、全方位收集有关资料,尽可能深入了解项目特点,做 到对即将开始的毕业设计工作有一个宏观的认识,并制订总的时间计划。 正式设计阶段是毕业设计的关键,一般指导教师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及时给予具体的 指导。学生在此阶段需完成所有具体的计算和设计,绘制相应的施工图。根据作者多年指 导毕业设计的经验,房屋建筑工程毕业设计不仅需要完成大量的计算工作,包括手算和电 算及其对比分析,绘制施工图也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要求,一 开始就抓紧时间,分部分按时完成相应设计任务,要特别注意避免前松后紧的现象。这一 阶段一般根据设计具体任务的不同还会细分为几个具体阶段,常细分为建筑设计、结构设 计、施工设计等不同阶段,具体阶段之间有严格的时间制约关系,且多数情况下会是不同 的教师指导。学生经常在各具体阶段开始时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又不积极向指导老师请教, 导致浪费时间,既不能按时完成本阶段全部任务,又影响下一阶段工作的正常进行,最后 导致来不及认真整理毕业设计成果,影响毕业设计总的效果。 毕业答辩阶段主要任务在于总结毕业设计过程和成果,力争清晰准确地反映所作的工 作,并结合自己的设计深化对有关概念、理论、方法的认识。正式答辩时应表达简明扼要,逻辑性强,回答问题有理有据。 总之,通过毕业设计,要求学生在资料查阅、设计安排、分析计算、施工图绘制、口 头表达等各个方面得到综合训练,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基本技术素养和技能。 各阶段的具体要求和设计特点将在后续各部分具体论述。   第二章 建筑设计的内容和方法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需要,而建筑就是为了解决人类“住”的问题 的。对于建筑,它不但要为人们提供一个空间,而且要为人们创造一个有组织的空间环境。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要求。另外,建筑在为人们提供一个 有组织的内部空间环境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有组织的外部空间环境。 房屋的建造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物质生产过程,影响房屋设计和建筑的因素很多。因此 在施工前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设计方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编制出一整套设计施工图纸和 文件。实践证明,遵循必要的设计程序,充分做好设计前的准备工作,划分必要的设计阶 段,对提高建筑物的质量,多快好省地设计和建造房屋是极为重要的。   第一节 建筑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是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阶段,因为它要为以后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提供必要的并且充分的设计依据,以保证建成的建筑物实用、经济、美观。   一、熟悉设计任务书 具体着手设计前,首先需要熟悉设计任务书,以明确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工程设计 任务书,一般是由建设单位(甲方)根据使用要求提出的,应包含以下内容: 建筑物的名称、建造目的和总的要求:从中可以了解拟建建筑物的性质及其大概 的使用要求。 建筑物的规模、具体使用要求以及各类用途房间的面积分配情况:包括建筑面积、 层数;内部房间的组成、大小和使用要求。 建筑投资和造价限额,并说明土建费用、房屋设备费用,以及道路等室外附属工 程费用的分配情况。 )拟建建筑物地段的描述:包括基地的范围、大小、形状;自然地形;周围原有建 筑、道路、环境的现状;并附基地平面图(含道路及建筑红线图)。 )供电、供水和采暖、空调等设备方面的要求,并附有水源、电源接用许可文件。 对建筑设计的特殊要求。 建筑设计的完成期限和图纸要求。 如果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内容不全面,或深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设计者可 以向建筑单位提出,并索要相关资料,以满足设计的需要。   二、收集必要的设计原始资料 设计人员在充分熟悉了任务书的同时,还需要收集下列有关的原始数据和设计资料: 地质水文资料: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建建筑场地的地质报告。该地质报告应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拟建场地进行勘察后提出。另外,还应了解场地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气象资料:即所在地区的温度、湿度、日照、雨雪、主导风向和风速,以及冻土 深度等。 水电等设备管线资料:基地地下的给水、排水、电缆等管线布置情况,以及基地 上的架空线等供电线路情况。 )与设计项目有关的国家及所在地区的定额指标。   三、做好设计前的调查研究工作 在接受了设计任务书以后,作为设计者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这样才能完成一 件好的作品。这部分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建筑物的具体使用要求:对于那些设备较多,并有一定的使用流程的建筑物必须 明确其特殊的使用要求。如医院的设计,就必须了解医院都有哪些医用设备,这些设备的 几何尺寸、摆放要求,以及对所使用房间的环境要求等;在食堂的设计中,需要了解主、副 食加工的作业流程,工作人员和就餐人数、服务方式、燃料种类等资料。 建筑材料的供应和结构施工的技术条件等:了解当地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价 格等情况,以及施工技术和起重、运输等设备条件。 )基地踏勘:根据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图,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基地及周 围环境的现状,并与已有资料核对。如不符合,应给予补充修改。根据基地的地形、方位、 面积等条件,以及基地周围原有建筑、道路、绿化等方面的因素,考虑拟建建筑物的总平 面布局。 )参考同类型设计的文字及图纸资料。 在方案设计开始前,应多方面收集并翻阅同类型设计的有关资料,分析其利弊,使自 己的思路开阔,并从中吸取经验。   四、学习有关的国家法规及规范 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是建筑设计的依据性文件,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通用性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 筑设计规范》等专门性规范。现将常用的重要规范和要求汇总如下。 (一)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总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是各类 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建筑耐久年限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分为四级: 年以上,适一 级耐久年限: 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年二 级耐久年限: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年,适用于次要建筑;三 级耐久年限: 四级耐 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
2023-09-05 08:32:531

怎样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怎样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答:第一,牢固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牢固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同培养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牢固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同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第四,牢固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同培育和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 第五,牢固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第六,牢固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同推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与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紧密结合起来。
2023-09-05 08:32:531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 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身损害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 轻微伤 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 伤残等级 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 特殊侵权 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残疾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 及其他情形的 赔偿金 )的,具体 赔偿标准 规定如下:   (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 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二)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三)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   《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 交通事故 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 北京 市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致人身体 伤残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 定金 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 工资 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第二十六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 赡养 、 抚养 、 扶养 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如下: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一)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力口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二)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 过错责任 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监护权 、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四)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六)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七)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九)对 一审 法院声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二审 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 国家赔偿 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   《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 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犯自然人的 著作权 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   (二)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   (二)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   (三)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五)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 诉讼 ,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   《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二)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自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2023-09-05 08:32:541

什么叫物价上涨?

物价上涨是指 一般物价水平的普遍上涨。物价上涨是通货膨胀的表现之一。某些商品如牛肉或房租等价格上涨,并不就是通货膨胀。因为一些商品价格上涨,而另一些商品的价格可能下降,二者相互抵消。只有各种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普遍上升,才能使货币的购买力降低。物价上涨的形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如通过降低产品质量、凭证供应等价格管制措施,表面上看来物价并未上涨,但如果放松价格管制,物价就会普遍上涨,因此这是一种隐蔽性通货膨胀。2019年1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4.5%,涨幅与上月相同。2019年全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9%。依新凯恩斯主义的理论,物价上涨主要有三种原因:需求拉上从总需求的角度来分析物价上涨的原因,物价上涨的原因在于总需求过度增长,总供给不足,或是物品与劳务的需求超过按现行的价格可得到的供给,因而一般物价水平上涨。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政府支出和净出口。供给推动从总供给的角度来分析物价上涨的原因。供给就是生产,根据生产函数,生产取决于成本。因此,从总供给的角度看,引起物价上涨的原因在于成本的增加。成本增加意味着只有在高于从前的价格水平时,才能达到与以前一样的产量水平,即总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使国民收入减少,价格水平上升,这种价格上升就是成本推动的物价上涨。供求混合推动把总需求与总供给结合起来分析物价上涨的原因。物价上涨的根源不是单一的总需求或总供给,而是这两者共同的作用的结果。如果物价上涨是由需求拉动开始的,即过度需求的存在引起物价上升,这种物价上升会使工资增加,从而供给成本的增加又引起成本推动的物价上涨。如果物价上涨是由成本推动开始的,即成本增加引起物价上升,这时如果没有总需求的相应增加,工资上升最终会使生产减少,增加失业,从而使成本推动引起的物价上涨停止。只有在成本推动的同时,又有总需求的增加,这种物价上涨就会持续下去。
2023-09-05 08:32:541

如何调整目录格式

我们在文档中插入【目录】后,经常会出现和我们想要的目录格式总是差一点,这时我们就不得不手动修改,其实这也还好,但是就怕遇到文档内容需要不断的修改,目录信息也随着一起修改,那就不是手动修改一次的问题了。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提前设置自定义目录格式。一、插入目录完成目录等级设置,切换到【引用】选项卡在【目录】组中,点击【自定义目录】按钮,弹出目录对话框,可以设置是否显示页码、页码是否右对齐、制表符前导符的格式,显示级别等。Word小技巧-自定义目录的格式二、设置自定义目录格式切换到【开始】选项卡,在【样式】组中,点击右下角的扩展按钮,弹出【样式】窗格,在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录1-目录9,一共9种目录样式,分别对应着目录中【大纲级别】的9个等级,点击【目录1】的下三角按钮,点击【修改】按钮,弹出【修改样式】对话框,在此可设置1级等级目录的文本格式(字体、大小、段落等),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应用。
2023-09-05 08:32:501

急需苏教版五年级语文修改病句练习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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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08:32:502

感谢老师永记师恩的诗句

1. 关于老师师恩的诗句 关于老师师恩的诗句 1.师恩难忘诗句长一点 1、师恩难忘意深浓,桃李人间茂万丛.历苦耕耘勤育李,谆谆教诲记心中 2、程门立雪古今传,师训铭心重似山.佳日欣临鸣鼓乐,吾家未忘校园艰. 3、春蝉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4、天下桃李,悉在公门. 5、人生是一条没有尽头的路,我走着,走着,不断地走着.当我疲惫懈怠时,记忆中就会浮起您坚定的面容,坚毅的声音,坚韧的精神.老师呵,您教会了我生活,我怎能将您忘怀! 6、三尺讲台,三寸舌,三寸笔,三千桃李 7、十年树木,十载风,十载雨,十万栋梁 8、您谆谆的教诲,化作我脑中的智慧,胸中的热血,行为的规范……我感谢您,感谢您对我的精心培育. 9、天涯海角有尽处,只有师恩无穷期. 10、饮其流者怀其源,学其成时念吾师. 2.关于师恩的诗句有哪些 1、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____唐李商隐《无题·相见时难别亦难》 译文:春蚕结茧到死时丝才吐完,蜡烛要燃尽成灰时像泪一样的蜡油才能滴干。 2、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____清龚自珍《己亥杂诗·其五》 译文:从枝头上掉下来的落花,但它却不是无情之物,化成了春天的泥土,还能起着培育下一代的作用。 3、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____清郑燮《新竹》 译文:新长的竹子要比旧竹子高,它们的生长全凭老的枝干扶持。 4、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____唐杜甫《春夜喜雨》 译文:伴随和风,悄悄进入夜幕。细细密密,滋润大地万物。 5、令公桃李满天下,何用堂前更种花。____唐白居易《奉和令公绿野堂种花》 译文:裴令公的桃李学生遍布天下,哪里用得着再在门前屋后种花呢? 3.感恩老师的古诗大全 感恩老师的古诗: 《远师》 唐·白居易 东宫白庶子,南寺远禅师。 何处遥相见,心无一事时。 《寻雍尊师隐居》 唐·李白 群峭碧摩天,逍遥不记年。 拨云寻古道,倚树听流泉。 花暖青牛卧,松高白鹤眠。 语来江色暮,独自下寒烟。 《己亥杂诗》 清·龚自珍 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 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酬问师》 唐·刘商 虚空无处所,仿佛似琉璃。 境何人到,禅心又过诗。 4.关于恩师的诗句 1.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李商隐的《无题》,本是两情相悦的情侣诉说相思的情诗,但这两句诗用来比喻老师的奉献,却又是何其恰当。黑发积霜织日月,粉笔无悔写春秋,这是老师一生的真实写照。 2.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杜甫《春夜喜雨》中的诗句,深刻地反映了老师在教诲学生的过程中是何等耐心。为人师表,敬业认真的老师,以润物细无声的时刻进行的言传身教,为学生们树立做人的榜样,可敬可佩。 3.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龚自珍《己亥杂诗》中的两句,让人不禁想到勤奋敬业的老师们。哪怕业已凋零,也要化为春泥滋养待放的花朵,这种精神,令人敬仰。 4. “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明年再有新生者,十丈龙孙绕凤池。”郑板桥的《新竹》,采用比喻、象征等手法,说明人类在进步,社会在发展。长江后浪推前浪,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然而,新生力量的成长需要得到老一辈的积极扶持与关爱。新长出来的竹子,要比旧竹子高,因为在成长过程中,有老枝干为它遮风挡雨。在我心里,那老的竹干便是老师的化身。 5. “山高水长有时尽,唯我师恩日月长。”在古诗词中感念师恩,感慨万千。老师的思想境界是何等高远,清风两袖无所图,桃李天下尽欢颜。 5.有关感谢师恩的诗句 是谁。 把无知的我们领进宽阔的教室。 教给我们丰富的知识? 是您!老师! 您用辛勤的汗水 哺育了春日刚破土的幼苗。 是谁。 把调皮的我们 教育成能体贴帮助别人的人? 是您!老师! 您的关怀就好似和煦的春风, 温暖了我们的心灵。 是谁。 把幼小的我们 培育成成熟懂事的少年? 是您!老师! 您的保护让我们健康的成长。 在金秋时节结硕果。 您辛苦了!老师! 在酷暑严寒中辛勤工作的人们。 您辛苦了!老师! 把青春无私奉献的人们。 我们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您辛苦了,老师! 老师赞 是谁把雨露撒满大地?是谁把幼苗辛勤哺育?是您,敬爱的老师 ! 老师,您用人类最崇高的感情——爱,播种春天,播种理想,播种力量…… 老师如果把你比做蚌,那么学生便是蚌里的沙砾,你用爱去舐它,磨它,浸它,洗它……经年累月,沙砾变成了一颗颗珍珠,光彩夺目! 啊!有了你,花园才这般艳丽,大地才充满春意! 老师,快打开窗子吧,这满园的春色,这满园的桃李,都在向你敬礼!!!!! 苦 泪 天刚破晓,在空旷的校园里, 我看见了您的身影, 匆匆而来,又匆匆而去。 冷风中,在空旷的校园里, 我看见了您的身影, 风火而至,又寒心而去。 苍茫间,在无垠的雪地上, 我看见了您的身影, 体温暖化了雪花,却冻了双手。 您的忍耐与辛勤, 您的每一句嘱托,每一分关照。 绵绵细雨, 孰不知, 竟是您一把苦泪, 又流在了心里。 把微笑给了我们, 把关怀给了我们, 给了自己一抹辛酸泪! 佛晓下的身躯, 并不高大; 冷风中的身躯, 并不魁梧; 银雪间的身躯, 并不傲岸。 但它以亮, 它坚韧, 它终守如一, 一天天, 一年年, 您把盛耳给了我们, 把希望给了我们, 而纤纤细雨中, 孰不知, 竟是您藏下的苦泪! 或许是我们太大 或许你们太年轻 我们还是希望你们把我们当自己的孩子看 我们也会遵从那句 一日为师 终生为父 ——冯 雷 敬爱的老师 如果我们是花朵, 您就是辛勤的园丁, 我们如果是在黑暗中迷失方向中的人。 您就是燃烧自己为我们换来光明的蜡烛 我们的思潮像海浪一样磅礴 我们的心情像诗句一样美丽 我们要用最美丽的花朵为您唱支赞歌 我们要用最美丽的祝福为您唱支颂歌 老师,亲爱的老师 节日快乐! ——高 坤 老师颂 别人从生活中捞取金钱 你只能获取花香 您的黄金是早晨的太阳 您的银子是十五的月亮 但您依然快乐的吹着口哨 您的自豪 桃李芬芬 赞美老师的诗句 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三尺讲台,三寸舌,三寸笔,三千桃李 十年树木,十载风,十载雨,十万栋梁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三人行,必有我师 老师就像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6.形容老师的诗句形容师恩的诗句最好.什么 5。 是谁把雨露撒遍大地,大家都说您培养着祖国的栋梁,太阳一般温暖。 4,有无数骄傲和幸福的回忆,美的播种者,您把我们引向壮丽的人生、亲爱的老师,十载雨,比母爱更细腻,三寸笔,光彩熠熠,比父爱更严峻。 身为世范,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磨它。 老师像一棵大树。 您的爱。 亲爱的老师。 您的教师生涯,您是美的耕耘者,正是您。 片言之赐,三寸笔。 您的岗位永不调换,那老师就像我们手持的蜡烛。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斯大林 春蚕到死丝方尽。 12,如果把您比作蚌,却建设着祖国的明天,给予我们无穷的鼓舞,三寸舌,比友爱更纯洁。是您用美的阳光普照。 您的爱,砂粒便成了一颗颗珍珠,您是美的耕耘者,这满园桃李,照亮别人,您让我们拥有精神的支柱、您的爱,老师,最高洁,美的播种者,虽然细弱。 老师是我们的再生父母。 老师,承受着学生一步步踏实地向上攀登,让我们处处有学习的榜样,您的青春却百年不衰,是美的耕耘者,最高洁、老师,成就却是在祖国的四面八方,正是您。敬爱的老师,三寸舌,天下最伟大,唤醒了多少迷惘。 一日为师,您是一位伟大的园丁! 如果我们是船,播种力量……用语言播种,比友爱更纯洁。 您——老师的爱。 是您用美的阳光普照,您用生命的火炬,繁花似锦!不停的燃烧,皆我师也,可以用两个字就是 ——燃烧! 老师; 您用爱去舐它,我们将永远把您记住,用美的雨露滋润,哺育了多少自信,崇高的称号。 老师。 13,比友爱更纯洁;您的可敬;您是青藤、老师,这满园春色!啊。您的爱,都在向您敬礼;您用爱去舐它;您教学在课堂。 园丁。 15,摧发了多少征帆。 您像一支蜡烛。 您的爱,却建设着祖国的明天,大地才充满春意、一位好老师,那吐出的银丝就是丈量生命价值的尺子,春晖遍四方,则在于总是给别人提供方便,繁花似锦,让我们走向收获的峰巅,用美的雨露滋润;如果我们要踏上旅途,砂粒便成了一颗颗珍珠,三千桃李 十年树木,适量地给予,播种春天,老师,默默地垂着叶的绿荫,果的成熟忙碌着,有了您,摧发了多少征帆,我们的心田才绿草如茵, 我们的心田才绿草如茵,太阳一般温暖; 三尺讲台,令人永志不忘,三千桃李 十年树木,最高洁,祝您桃李满天下,十万栋梁,这是一个好园丁的技艺,洗它…… 经年累月,用彩笔耕耘,我将以满腔的热情写下诗篇。 7,比父爱更严峻,您送我们走上学习的道路,发一分光。并把它献给您--我的胸怀博大、园丁,坚韧而修长,令人永志不忘,画满人间,光彩熠熠?是您,知识精深的老师,最高洁。 是您用美的阳光普照,磨它,清泉一般甘甜,春晖遍四方! 如果没有您思想的滋润。您的爱。 我的老师。 一位好老师,那老师就是帆,桃熟流丹;教师是石级,成就却在祖国的四面八方,太阳一般温暖;您给了我们一面模范行为的镜子。 假如我是诗人,照亮了别人; 我却要说,我们身上散发的智慧之光;而当需要一桶水的时候。 老师。 老师、鹤发银丝映日月,十载风,永远闪烁着您亲手点燃的火花,比父爱更严峻,春风一般和煦,花园才这般艳丽! 啊,天下最伟大,十载雨,比友爱更纯洁,在于用那盏挂在后尾的灯、一日为师?是谁把幼苗辛勤哺育,这也正是您的教育艺术,种花容易树人难,天下最伟大。 老师就像蜡烛,蜡炬成灰泪始干 三人行。 这无私的奉献。 老师,您的精神,您把我们引向壮丽的人生,清泉一般甘甜。 鹤发银丝映日月,繁花似锦。 老师,赞美大海的辽阔和深远,浸它。 三尺讲台,为我们开道,您从未在别人面前炫耀过, 老师。 6,耗尽了自己。 老师像一座通向知识海岸的长桥,用美的雨露滋润,终身为父。 教师的春风,但有一分热,洗它……经年累月,点燃了多少青春。 您------老师的爱,丹心热血沃新花,播种理想;亲爱的老师,比母爱更细腻,太阳一般温暖,日日沐我心,成就却是在祖国的四面八方,美的播种者,如果把您比作蚌。 9,专照别人,有谁不在将您赞扬,燃烧自己,您就是祖国的栋梁1,而只是注视着一待开拓的园地。 这无私的奉献。 正是您,唤醒了多少迷惘;您的两鬓会有一天斑白,为我们连接被割断的山峦,您的青春却百年不衰,人说您在培育祖国的栋梁,照亮了别人,就是对您最高的评价。 幽谷飞香不一般。 您的爱,但那盛开的桃李! 您的工作在今朝;您的两鬓会有一天斑白,为我们遮风挡雨,支撑起我们一代人的脊梁,春风一般和煦,不如说您就是祖国的栋梁,指引我们采撷到崖顶的灵芝和人参、江河把我们推向浩瀚的大海。 老师像一支蜡烛,是美的耕耘者! 老师,为后辈献出了所有的热和光,李熟技残。您让我们打开心灵的窗户。 14。 2,耗尽了自己,永记我心,悦耳像叮咚的山泉,激越如奔泻的江流…… 春蚕一生没说过自诩的话、您的工作在今朝,为我们开道,您的足迹却遍布四方,快推开窗子看吧,春风一般和煦。 适时、教师的春风。 教师是火种。 老师,胜过万卷书。当苗儿需要一杯水的时候。 您的爱,燃烧了自己、您的岗位永不调换,照亮别人。 老师,曙光给我们带来明媚的早晨,祝您桃李满天下。 江河把我们推向浩瀚的大海,燃烧自己,诗满人。 7.关於师恩的诗句 谢师恩 来源: 作者: 王处一 体裁: 词 谢师提挈沉沦外。 生死难交代。不堕轮回超法界。 诸天运度,化生无相,一点圆明在。荡摇浮世常安泰。 闲把琼芝采。护法君威力大。 流铃掷火,扫尘千里,屏尽诸魔害。 报师恩 来源: 作者: 丘处机 体裁: 词 一横嘉景日常新。 古柏森森四季春。福地清高稀俗事,名坛时复会仙宾。 人人尽喜生中国,户户虔心敬上真。唯愿诸公皆省悟,同登无漏出红 报师恩 俗瑞鹧鸪 王哲 地仙中仙与天仙。 认得三田月正圆。自己若能施笑面,那人未肯便兴拳。 撇*弄脚虚粘地,猛烈回头合上天。若被利名牵绊住,十分失了好因 报师恩 俗瑞鹧鸪 王哲 地仙中仙与天仙。 认得三田月正圆。自己若能施笑面,那人未肯便兴拳。 撇*弄脚虚粘地,猛烈回头合上天。若被利名牵绊住,十分失了好因 报师恩 藏头 拆起云字 王哲 言云语莫听闻。 眼味香不属君。内减除人我相,前无有死生分。 圭和合凭三照,水焚烧按九雯。又武平清净出,头临月弄祥云。 报师恩 王哲 为何不倦写诗词。这个明因只自知。 一笔书开真正觉,三田般过的端慈。回光返照缘观景,固蒂深根恰及时。 密锁玄机牢闭户。唤来便去赴瑶 报师恩 俗瑞鹧鸪 继重阳韵 马钰 弟兄雠解遇风仙。 从此和同喜面圆。不习儒风不义手,便遵道教便擎拳。 九主弱决救离於地,七祖起升得上天。更对师前当发誓,化人修善结 报师恩 继重阳韵 藏头 拆起云字 马钰 云言语已曾闻。 下山侗再告君。诀传来成造化,情咄去没毫分。 圭烂饮醺醺醉,卯相吞灿灿雯。义显彰真宝录,京山上个眠云。 报师恩 继重阳韵 马钰 今朝跪领本师诗。秘密玄机喜得知。 勘破万缘忘假相,涤除六欲起真慈。男婚女嫁休心日,意灭情忘舍俗时。 恭从吾师云水去,将来决定到天 谢师恩 王处一 谢师提挈沉沦外。生死难交代。 不堕轮回超法界。诸天运度,化生无相,一点圆明在。 荡摇浮世常安泰。闲把琼芝采。 护法君威力大。流铃掷火,扫尘千里,屏尽诸魔害。 谢师恩 赠皇亲四官人 王处一 出尘同结逍遥伴。更不争长短。 自有元初真容面。增延福寿,妙通玄奥,品位重迁换。 静调龙虎常交战。灵宝攒心转。 四大光明同一炼。升烟降雾,电驰雷震,瞥地神童现。 谢师恩 赠众道友二首 王处一 玉阳一遇疑云断。不落升沉绊。 试问青州云侣伴。俱怀妙用,每持斋施,步步心香爨。 福星空外明昭焕。应化真无乱。 宝璧瑶花通内观。金丹结就,紫书来诏,指日登云汉。 谢师恩 王处一 随缘顺化行方便。岂敢微生倦。 唯望英豪皆向善。遵崇内教,外施洪行,各把顽心炼。 两肩童子相攀恋。报应头头显。 家道兴隆多喜宴。同跻福寿,永除灾障,勿昧修真愿。 谢师恩 请观额度牒 王处一 须知尘世光阴短。当种福兴仙观。 浩劫长存功德案。添名注寿,补还愆过,出了阴司管。 庆云缭绕恩无断。霞友云朋唤。 共赏仙花香烂熳。流霞泛饮,醉归何处,宴息蓬莱馆。 谢师恩 赠福山县仁寿保善众 王处一 福山仁寿堪予羡。各各施方便。 感得天公垂照管。迁恩布德,灭衍消过,福禄随年转。 搜真去假心无变。渐渐通修炼。 俱得拿云亲手段。先亡往逝,尽令超度,满却平生愿。 谢师恩 李悟真索 王处一 大都七宝真如体。不可空抛弃。 玉藏常收无根水。纯阳锻炼,滴成珠露,变化真祥瑞。 三般妙物腾空戏。雪暖金花丽。 无色神容方显异。鸾骖凤驾,一升霄汉,占断清凉位。 谢师恩 答皇亲见召 王处一 三冬凛冽彤云布。六出飘飞絮。 地冻天寒难进步。满途冰雪,唤回童稚,且向茅庵住。 贵州大醮无推诉。必要功圆聚。 远逝新亡皆济度。加持妙道,展舒云宴,一会朝元去。 谢师恩 警俗回心 王处一 好儿好女心头气。生死难相替。 不测无常先到你。皮囊臭烂,骨骸分散,空惹冤家泪。 悟来不使心猿戏。慧剑磨教利。 六贼三尸都趁离。炎炎紫焰,载搬丹宝,上献三清帝。 谢师恩 文登丹霞观二首 王处一 市民官吏同兴观。立志皆无倦。 起建丹霞功不浅。修真修浩,绝除贪爱,一点重明显。 混元三界光辉满。了了登云汉。 下拔存亡都著岸。施弘正道,永超无碍,有个灵童唤。 谢师恩 王处一 保身功德须圆满。认取元初面。 早把前程同了干。三田运度,二仪交泰,上下光明贯。 知音推举相邀唤。此理诚幽远。 皆作天元真法眷。神超云外,更留名姓,记在丹霞观。 谢师恩 赠赣榆善众 王处一 神光欲列真仙法,道德休轻弃。默养玄珠无玷*。 五般光彩,一轮圆相,见了生惭愧。两条玉路分天地。 个内呈嘉瑞。跃入云霄朝玉帝。 永无生灭,到兹方契,般若经中偈。 报师恩 虢县渭南*里 丘处机 一方胜景满川稀。 水竹弯环四面围。簇槛名花红冉冉,当门幽桧绿依依。 争歌稚子春风舞,*巧灵禽晓树啼。社内人家三十户,崇真修道压? 报师恩 丘处机 一横嘉景日常新。 古柏森森四季春。福地清高稀俗事,名坛时复会仙宾。 人人尽喜生中国,户户虔心敬上真。唯愿诸公皆省悟,同登无漏出红 报师恩 赠众道友 丘处机 神仙缥缈太虚私。 世俗无由得见之。幸遇门庭开教化,临逢斋醮莫推辞。 担家造孽常终日,作福治心只暂时。更到时来心不谨,终身何以报恩 报师恩 疏慵 丘处机 懒看经教懒烧香。 兀兀腾腾似醉狂。日月但知生与落,是非宁辨短和长。 客来坐上心慵问,饭到唇边。 8.找一些描写老师、恩师的诗词和名言 赞颂园丁 老师,大家都说您培养着祖国的栋梁;我却要说,您就是祖国的栋梁。 正是您,支撑起我们一代人的脊梁!您像一支红烛,为后辈献出了所有的热和光!您的品格和精神,可以用两个字就是--燃烧!不停的燃烧! 您讲的课,是那样丰富多采,每一个章节都仿佛在我面前打开了一扇窗户,让我看到了一个斑斓的新世界…… 啊,有了您,花园才这般艳丽,大地才充满春意!老师,快推开窗子看吧,这满园春色,这满园桃李,都在向您敬礼! 如果没有您思想的滋润,怎么会绽开那么多美好的灵魂之花?啊,老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谁不在将您赞扬! 传播知识,就是播种希望,播种幸福。老师,您就是这希望与幸福的播种人! 老师,您是美的耕耘者,美的播种者。 是您用美的阳光普照,用美的雨露滋润,我们的心田才绿草如茵,繁花似锦! 您为花的盛开,果的成熟忙碌着,默默地垂着叶的绿荫!啊,老师,您的精神,永记我心! 您多像那默默无闻的树根,使小树茁壮成长,又使树枝上挂满丰硕的果实,却并不要求任何报酬。 您给了我们一杆生活的尺,让我们自己天天去丈量;您给了我们一面模范行为的镜子,让我们处处有学习的榜样。 您是大桥,为我们连接被割断的山峦,让我们走向收获的峰巅;您是青藤,坚韧而修长,指引我们采撷到崖顶的灵芝和人参。 当苗儿需要一杯水的时候,绝不送上一桶水;而当需要一桶水的时候,也绝不给予一杯水。 适时,适量地给予,这是一个好园丁的技艺。我的老师,这也正是您的教育艺术。 不计辛勤一砚寒,桃熟流丹,李熟技残,种花容易树人难。幽谷飞香不一般,诗满人间,画满人间,英才济济笑开颜。 老师,您用人类最崇高的感情--爱,播种春天,播种理想,播种力量…… 用语言播种,用彩笔耕耘,用汗水浇灌,用心血滋润,这就是我们敬爱的老师崇高的劳动。 您工作在今朝,却建设着祖国的明天;您教学在课堂,成就却在祖国的四面八方。 老师,如果把您比作蚌,那末学生便是蚌里的砂粒;您用爱去舐它,磨它,浸它,洗它……经年累月,砂粒便成了一颗颗珍珠,光彩熠熠。 您的教师生涯,有无数骄傲和幸福的回忆,但您把它们珍藏在心底,而只是注视着一待开拓的园地。 假如我是诗人,我将以满腔的热情写下诗篇,赞美大海的辽阔和深远。并把它献给您--我的胸怀博大,知识精深的老师。 教师是火种,点燃了学生的心灵之火;教师是石级,承受着学生一步步踏实地向上攀登。 您像一支蜡烛,虽然细弱,但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照亮了别人,耗尽了自己。 这无私的奉献,令人永志不忘。 您讲课的语言,悦耳像叮咚的山泉,亲切似潺潺的小溪,激越如奔泻的江流…… 春蚕一生没说过自诩的话,那吐出的银丝就是丈量生命价值的尺子。 敬爱的老师,您从未在别人面前炫耀过,但那盛开的桃李,就是对您最高的评价。 您的爱,太阳一般温暖,春风一般和煦,清泉一般甘甜。 您的爱,比父爱更严峻,比母爱更细腻,比友爱更纯洁。您--老师的爱,天下最伟大,最高洁。 萤火虫的可贵,在于用那盏挂在后尾的灯,专照别人;您的可敬,则在于总是给别人提供方便。 是谁把雨露撒遍大地?是谁把幼苗辛勤哺育?是您,老师,您是一位伟大的园丁!看这遍地怒放的鲜花,哪一朵上没有您的心血,哪一朵上没有您的笑影! 金风送欢笑,丹桂花香飘。 老师的节日,今天又来到。 老师为我们的成长,不知付出了多少辛劳。 老师对我们的抚爱,我们永远不会忘记。 老师,您好! 人们把老师比作红烛,照亮别人而把自己燃烧。 人们把老师比作园丁,培育桃李开遍天涯海角。 教师是太阳底下崇高的事业。 老师给了我们理想的阳光和智慧的阳光。 老师引导我们走上洒满阳光的人生之路。 老师期望我们成为新世纪的太阳。 老师的话儿像春雨滋润我的心。 老师用知识的雨露浇灌我们成长。 温柔的春雨,就是老师对我们的抚爱。 老师的言传身教,像春雨润物细无声。 老师甘当绿叶,把我们当红花托起。 老师是一片绿叶,乐于默默奉献。 绿叶的绿色象征着老师青春常在。 当我们像鲜花盛开时,永远忘不了绿叶的恩情。 老师像大树,头顶蓝天,脚踩大地,默默地为社会造福。 老师是大树,为世界带来一片春色。 老师播撒希望的种子,把我们培育成一片树林。 小树长成栋梁材,不忘园丁培育恩。 是啊,老师的热情像太阳,老师的教诲像春雨, 老师的风格像绿叶,老师的事业像大树,我们的老师就是好 师魂颂——献给教师节 一 你在校园里辛勤地耕耘。 你早已把心种了下去,在年复一年的期待中,看着你的诗句从校园里长出,在人们的嘴中被吟诵成果实。 呵,老师,校园里有着你的骄傲和光荣。 在你呕心沥血的浇灌下,有着太多的丰收季节。你忠贞不渝地守护这块园地,就像守护着你的阳光照在你的脸上,那是一片明朗的希望。 信念之火在校园里焚烧着愚昧和无知。岁月证实你的耕耘是神圣的。 你拥有春天,拥有阳光,拥有花朵;在永恒的歌声中,成为果实! 你晶莹,是人类灵魂的雕塑大师和巨匠;你诚挚,毫无自私之心地默默奉献青春,在讲坛上愿作一滴滋润参天大树根基的水珠;你无畏,历经磨难却依然顽强不息地开。 9.关于古人感谢老师的诗句 一、《己亥杂诗·浩荡离愁白日斜》明·龚自珍 浩荡离愁白日斜,吟鞭东指即天涯。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 二、远师 唐 白居易 东宫白庶子,南寺远禅师。 何处遥相见,心无一事时。 三、酬问师 唐 刘商 虚空无处所,仿佛似琉璃。诗境何人到,禅心又过诗。 玉壶存冰心,朱笔写师魂。谆谆如父语,殷殷似友亲 轻盈数行字,浓抹一生人。寄望后来者,成功报师尊 四、无题【李商隐】 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 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 五、老师颂 四度春风化绸缪,几番秋雨洗鸿沟。 黑发积霜织日月,粉笔无言写春秋。 蚕丝吐尽春未老,烛泪成灰秋更稠。 春播桃李三千圃,秋来硕果满神州。
2023-09-05 08:32:461

父亲去世如何通知亲朋

首先通知父亲的兄弟姐妹,一般都是你大爷主持大局 那么大的事你发短信通知???你还真敢想啊!
2023-09-05 08:3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