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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2023-09-15 17: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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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 监察建议主要是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 由此可以看出,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党组织,监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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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

监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的内容如下:1、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情况;2、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3、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要求和期限;4、向监察机关反馈整改情况的要求;5、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三条监察机关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依法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程序。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应当依法及时执行处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向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监察机关的权限有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42:171

监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监察建议书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过程、问题查明、法律适用等。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被调查对象、案件性质、受案时间等基本信息。2、调查过程:对案件的调查过程做出简单的概述和说明,如案由及来源、资料证据收集、询问他人、调取档案文件等。3、问题查明:对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说明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客观地分析问题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列举相关证据等。4、法律适用:根据法律法规和监察机关的职权,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阐述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和义务,以及所采取的监督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责任追究:对调查发现的执法、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党纪政务处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建议和措施。6、综合建议:在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案件所涉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及时提出解决方法和建议,为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参考。7、建议落实:即监察机关针对监察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对相关部门和领导提出落实意见和建议,推动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8、监督意见:监察机关针对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对现有工作进行监督时,应当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对工作给出评价和建议。监察建议书可以解决一系列的问题1、整顿纪律作风。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制作监察建议书,发现和解决上司对下属乱权、下属对民众刁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从而推动整顿作风,加强公正执法。2、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监察机关可以借助监察建议书的形式,发现和解决公职人员违规懒政、敷衍塞责、拖延办事等问题,从而提高行政效能,推动依法行政。
2023-09-05 08:42:251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1、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
2023-09-05 08:42:522

监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

一、制作依据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制作。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为应当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可起草本文书并按程序报批。二、制作程序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综合分析后,认为应当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本文书。三、注意事项一是准确把握提出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监察建议适用于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纠正措施、强化监管、健全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因不当行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经过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的;需要完善廉政制度的等。二是综合分析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防止重复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对同一单位频繁提出监察建议,其中可以整合后一并提出监察建议的尽可能归并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拟提出监察建议的,可与相应监督检查部门沟通,并在提出监察建议后抄送相应监督检查部门,由监督检查部门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部门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落实。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通常是向本级或者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不宜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开展调查工作中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确需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可向该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提出建议。四是就同一事项既需要向监察对象所在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又需要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可以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一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一般不宜制作没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纪检监察建议。
2023-09-05 08:43:001

监察建议书属于纪律处分吗

该建议书属于纪律处分。纪检监察建议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或监察调查的一种工具,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为保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权威性、严肃性,制发文书时必须严格审批,规范运转。一是规范制发主体。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制发主体一般为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按照“谁办理谁提出”的原则,具体承办部门可以是党风政风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组。
2023-09-05 08:43:151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二、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使用办法一、《监察通知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或主定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通知专用章”。二、《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三、《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由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发函或当面送达。四、收到《监察通知书》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应按照要求,认真接受和配合检查、调查;对于不接受或不配合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进行批评或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五、收到《监察建议书》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出《监察建议书》的监察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同时,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建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如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时,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也要及时给予答复;如答复后仍有异议,监察机关即可根据情况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六、建议给予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人员,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填写要求一、《监察建议书》的文号应按发文机关所在地方或部门的简称填写,例如:北京市监察局现在使用《监察建议书》时,即填(1989)京监建字(001)号;驻铁道部监察局在使用《监察建议书》时,即填(1989)铁监建字(001);《监察通知书》的文号应按监察机关办案部门的简称填写,例如:监察部二司现在使用《监察通知书》时,即填(1989)监通字(2001)号;河北省监察厅三处现在使用《监察通知书》时,即填(1989)冀监通字(3001)号。地方省以下监察机关文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自行规定。二、正文内容简明扼要,如栏目空白处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三、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四、视内容可加盖秘级专用章。法律依据:《监察部关于使用<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的规定》二、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2023-09-05 08:43:231

什么情况下发监察建议书

法律主观:纪检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党组织,监察建议的适用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纪律检查建议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监察建议对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其他。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2023-09-05 08:43:311

检察建议书严重吗

监察建议书,大都针对日常监督和调查中发现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监察建议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不励时。使用的 办法如何制发监察建议书?可以制发监察建议书的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制发监察建议必须依照严格的审批程序。监察建议与一般工作建议有质的区别,它由监察法“背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备一定法律效力。如此严肃的法律文本,在制发主体、制发流程、行文内容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监察法明确,可以制发监察建议书的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如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参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今年年初,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就向市人社局发出了监察建议书。
2023-09-05 08:43:391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如下: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2023-09-05 08:43:481

检查建议书与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同样是建议,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部署2020年工作任务时,专门提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突出问题导向、督促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加强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手段。厘清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概念,准确把握各自适用情形,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对做实做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责,强化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2023-09-05 08:44:071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同是建议,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二是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建议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44:181

纪检监察建议书的适用情形

纪律检查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就检查涉及的人员或组织,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纪律检查建议书是纪律检查建议的书面表现形式。法律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9-05 08:44:261

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哪个严

一样严。1、监察建议书起到建设性意见,而监察决定书具有决定权,都具有严谨性。2、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制作,要严格依照《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要求填制,不得以口头传达、会议纪要或其他简易形式替代。
2023-09-05 08:44:341

监察建议书时间要求

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根据查询《监察建议书》内容可知,自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监察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需签字背书。
2023-09-05 08:44:421

监察建议书建议免职的依据

工作不实、不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和在相关岗位工作的监察对象。针对履职不力、工作不实、不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和在相关岗位工作的监察对象,通过监察建议书要求有关单位对监察对象作出免职、辞退或者组织处理。
2023-09-05 08:44:501

监督提示函与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监督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最大区别是两者的执行力度是不同的。1、监督建议书指的是监督部门对你当前存在的运行问题,和管理问题提出建议,你可以根据建议书进行改正。当然也可以置若罔闻。他并没有很大效力。2、监察建议书就有不同。如果你不实施的话,会对你进行处罚。
2023-09-05 08:44:581

监察建议书与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一样吗?

不一样,法院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而监察建议书只是建议,要求整改。
2023-09-05 08:45:074

监察建议书是红头还是黑头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红头。1、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刊头的名称常印成红字、俗称红头文件。2、“红头文件”因往往套着象征权威的“红头”而得名,泛指政府机关发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3、监察建议书是党政机关的文件,因此是红头的。
2023-09-05 08:45:151

监察建议书发放对象叫什么

监察建议书发放对象一般是相关部门及单位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针对某一监督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的行政法律文书,是监察机关常用的文种之一,具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效力。监察机关行使建议权的表现形式是下达监察建议书并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建议书是监察建议的载体,监察建议是监察建议书的核心内容。
2023-09-05 08:45:231

哪些情况下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予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5)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6)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7)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经行政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视具体情况发函或当面送达。
2023-09-05 08:45:431

纪检监察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要求监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被建议单位,监督、调查所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这些规定,引导和督促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党员、监察对象(以下简称“问题干部”)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投案。为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问题干部”作出精准处置,有必要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自动投案、自首、坦白等宽大处理情节进行区分。
2023-09-05 08:45:521

监察建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有。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察机关不干涉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监察建议一般不涉及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责主业的正常运转,提出监察建议的目的是做好监督、调查的“后一半”工作,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023-09-05 08:46:011

监察建议书是纪委发还是监察局发

当然是监察了
2023-09-05 08:46:153

纪委纪律检查建议书严重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严重。1、检查建议书中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监察建议书,针对日常监督和调查中发现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3、监察建议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2023-09-05 08:46:241

什么情况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

纪律检查建议书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或者存在其他突出问题时,向有关党组织、党员提出建议的一种正式公文。建议书一般包含以下情形:1. 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其他处理的。2. 就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有关党组织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的。3. 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典型问题,建议加以制止、批评教育、加强监管,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的。4. 纪律检查机关采取建议方式更为适宜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建议书内容必须客观、准确、详实,注重时效性。同时,建议书属于正式公文,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遵循公文写作的规范和要求。
2023-09-05 08:46:372

镇纪委可以向同级政府发监察建议书吗

一般来说,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2023-09-05 08:46:482

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后时间

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应在收到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书面报承办部门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2023-09-05 08:46:572

扫黑除恶三书一函指纪检监察建议书和什么

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
2023-09-05 08:47:333

监察建议书整改时限

法律分析:一是对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坚持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办事,严格规范经费使用和报销流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不出现违规混乱现象。建立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二是对财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三是定期对财务进行检查,防止因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而造成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事情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2023-09-05 08:47:461

纪检和司法两个建议是什么

《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查询显示,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并用好“六书”“两报告”“两建议”。“六书”即被审查调查人撰写的《忏悔书》《廉政家书》《廉政忠告书》《党风廉政建设评价和建议书》《所在单位行业改革发展建议书》和《依纪依法审查调查见证书》;“两报告”即纪检监察机关撰写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报》;“两建议”即纪检监察机关制作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
2023-09-05 08:47:542

纪检监察建议适用情形

法律分析:1、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2、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3、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的具有纪法刚性约束的建议文书。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其中,“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023-09-05 08:48:031

内部纪委可以发监察建议书吗

既然是监察建议书,那么肯定就是监察局发布的,也是有监察局署名的
2023-09-05 08:48:111

监察建议书是发给案发时所在单位还是发案时所在单位?

唉!真够累的,案发时所在单位与发案时所在单位有区别吗?作为监察的建议书都不知道该往哪发!悲哀!
2023-09-05 08:48:191

纪检提醒函和纪检建议书的区别

纪检提醒函和纪检建议书的区别在于:1、提醒函适用于: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用,提醒对方、提示对方你已经违约了,起一个提示的作用,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函作为公文中惟一的一种平行文种,其适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2、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加强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首责的重要手段,纪律建议书还能覆盖更多纪律检查的工作面,提高纪律检查工作效率。
2023-09-05 08:48:291

能否向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

能向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可以向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等执纪活动中,如发现下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责令其立案处理;如果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但需要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情况处理的,可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
2023-09-05 08:48:361

企业纪委监察室监察建议书能向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下么?

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部门或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工作,延长劳动合同至委员任期,并且补发期间的工资与福利。  因为按照《工会法》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会职责依法受法律保护,充分发挥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有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基层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机构,上述内设机构的成员即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委员等应统属于工会委员会的范畴。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妇女委员会女职工委员等其身份应属于工会委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非专职工会委员”。由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工会委员的任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2023-09-05 08:48:461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者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很显然,《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客体是有关党组织或党员,确切是指发文机关的同级或下级党组织、党员。监察建议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监察建议书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49:071

监察建议书一般应当包括

一、制作依据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制作。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为应当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可起草本文书并按程序报批。二、制作程序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综合分析后,认为应当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本文书。三、注意事项一是准确把握提出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监察建议适用于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纠正措施、强化监管、健全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因不当行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经过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的;需要完善廉政制度的等。二是综合分析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防止重复提出监察建议,或者对同一单位频繁提出监察建议,其中可以整合后一并提出监察建议的尽可能归并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拟提出监察建议的,可与相应监督检查部门沟通,并在提出监察建议后抄送相应监督检查部门,由监督检查部门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部门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落实。三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通常是向本级或者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不宜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开展调查工作中发现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确需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可向该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没有隶属关系的监察机关提出建议。四是就同一事项既需要向监察对象所在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又需要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的,可以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一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一般不宜制作没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纪检监察建议。
2023-09-05 08:49:151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主要区别如下:1. 依据和实施主体: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主要实施主体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而监察建议的依据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主要实施主体为监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监察机关。2. 适用对象和情形: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详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监察建议的适用对象则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针对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总而言之,纪律检查建议书主要面向党组织,强调处理建议,而监察建议书则面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关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问题。
2023-09-05 08:49:312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者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很显然,《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客体是有关党组织或党员,确切是指发文机关的同级或下级党组织、党员。监察建议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建议。监察建议书的客体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23-09-05 08:49:411

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区别

法律分析:同是建议,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而提出监察建议的依据则是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二是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对象是“有关党组织”,适用情形主要有七种。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建议的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2023-09-05 08:49:521

监察建议书如何写

  一、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  1.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  2.人民群众举报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纪问题,需要进行调查时。  3.查办违纪案件,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4.进行例行的检查、调查,需要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提供文字说明和各种证据时。  二、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  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  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  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  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  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  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使用办法  一、《监察通知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或主定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通知专用章”。  二、《监察建议书》的内容由负责该项监察业务的部门填写,须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或“监察建议专用章”。  三、《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由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发函或当面送达。
2023-09-05 08:50:011

纪律检查建议

法律分析:纪律检查建议主要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同样是建议,但两者有明显区别。一是依据和实施主体不同。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二是适用的对象和情形不同。由此可见,纪律检查建议书通常是纪检机关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更多针对的是违纪党员;监察建议书则更多针对单位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或者完善。实践操作中可根据发现问题的具体性质,单独或合并使用这两种建议。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2023-09-05 08:50:091

笨笔拙思||发挥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的作用

发挥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的作用,说白了就是利用身边案件的相近性、典型性,以此为问题导向,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周边人,把案件的正面作用最大化。 一、发挥案件的提示作用,一人得病多人体检,防范带病作业。 查出一个案件,发现一类问题,就要推动一类问题的整改,以最大限度的防止“一人倒下去几个人站起来”局面的出现。2019年2月收到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涉嫌经商办企业的问题线索,经查问题属实。这个问题若发生在十八大以前可能说不上是多大问题,而在十九大以后仍没改正,就成了大问题,所以我们建议给其党内警告处分。其他干部还有没有类似情况?通过“体检”才知道,为此,我们向该单位党组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提出在深刻汲取教训的前提下,在全局开展一次经商办企业自查自纠“回头看”。为实现被监督单位的全覆盖,我们还对另外两个驻在部门提出工作预警建议,要求逐人“体检”。通过体检,两名同志主动改正了错误,之后再未发现类似问题。被监督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我们提示“体检”,外地发生的典型案件,特别是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如果发现与被监督单位相关度较大,我们也有针对性的安排了对照“体检”。 二、发挥案件的启示作用,即便亡羊也补牢,防范重蹈覆辙。 严惩违纪违法是办案的一个重要宗旨,必须坚持,但是不能一办了之,因为我们查处的每一名党员干部,对于党的事业都是一个损失,绝不能让代价白付。因此,办案也就不能把一个案子办成仅仅是“惩前”,无法收到“毖后”和治病救人效果的“孤案”。2017年8月我们查处了一单位领导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没想到2018年5月又发现该单位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标。在一个单位不到一年的时间接连出现两起问题相同的违纪,起码说明第一起案件没有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案件查处后没有做好“后半篇文章”。为此,我们向驻在部门发出了《关于搞好办公用房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鉴于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动态性特点,提出了动态管理的思路。要求对调(考)入、岗位调整、晋职提级人员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照级别标准及时进行分配调整,并向驻局纪检组报备。同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快速通报两起案件,之后再没发现类似问题。 三、发挥案件的查结作用,压减无效线索,防范瓜田李下的误会。 案件办结了就应该有效果,案结事了,办案才有权威、有震慑。2020年5月,收到上级转来反映某单位主要领导的问题线索,其中一条是“通过查阅账目,发现其在单位报销非公车费用2671元,存在私车公养”。确实2013年至2017年间,该单位司机,报销过因公务使用的非公车过路过桥费累计2671元。不过在2019年开展的“私车公养”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中,已将2671元款项通过农业银行网点上缴,做了整改自纠。按照当时的政策,我们对此已作了结处理,并上报市纪委监委。这种已经查结或整改的问题,因为账目没有显示,被后来检查再作为问题提出的情况,还出现过几次。鉴于此,为避免无效线索的出现,减少各单位对已经查纠或经审核无违规违纪的财务票据重复解释说明,增加无效工作,我们于2019年12月12日,向驻在部门发出了《关于做好财务票据备注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诸如:⑴各类专项资金使用;⑵大额资金开支;⑶已查纠整改的有关票据;⑷在接受纪律审查、财务审计后已经处理且无法调整的有关账目、票据。采用附有关文件、证明、简要说明等方式进行备注。从而有效防止了类似问题的发生。 四、发挥案件的释纪、释法作用,强化震慑,防范理解上的空泛无物。 基本思路就是凡涉及被监督单位的案件,都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开。中央省市纪委网站公开的、与被监督单位有关的典型案件一般也要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相关单位或相关科室、人员。从实践看还是有效果的。我们用自办的《纪检监察资讯》刊发了5起办公用房超标受处分的案件,并配发了编者按、各类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大家看了有恍然大悟之感,有人说,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看似是小事小节,原来这么做,不但对组织有破坏力,对个人破坏力更大,可不能可掉以轻心了。不改,下一个处理的就是咱。说明起到了震慑作用。
2023-09-05 08:50:171

民事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吗

 一、如何界定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公共服务语境下的事实行为。一些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主要有:一是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二是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有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条例》第21条的基本文意是立于那些可以构成“政府信息”的各种载体,经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公开、不公开或其他答复的规定。《条例》未明确规定在申请公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时应如何答复。当然,即便法律无规定,依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也必然要针对申请给予明确规范的答复。行政诉讼中,当行政机关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答复时,对政府信息的甄别判断通常会成为法庭上的主要争点。  (一)政府信息的构成要素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信息公开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是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产生方式是行政机关自行制作或是履行职责时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方式,信息存在形式是以一定物体形式作为记录、保存载体的信息。①对于政府信息的界定,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  1.从政府信息的性质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条例》第2条明确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制作、获取的信息。因而应当首先从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加以定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参照适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而不应包括刑事侦查机关。同时,“职责”与权力相对,属于行政法范畴,非民法范畴,民法领域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与职责。因此该条规定的“履行职责”原则上应理解为行政管理职责。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12条第5项“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酬劳情况”;第7项“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被纳入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表面上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尽紧密,主要是基于该两类信息与基层群众利益相关,从村务公开的实践演变而来,属于特例。在不同的信息公开案件中,上述诠释依然不能全面反映实践中的各种情形。行政审判首先是基于个案争议,有必要以实例为基础加以探讨。  第一,刑事执法文件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受立法权限制,制作、获取机关只能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参照适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而应当首先从行政机关的法律属性加以定位,一般不应包括司法机关、政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等。故而《条例》第2条规定的“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理解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机关身份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无论是制作主体还是履责性质,均属刑事执法领域,所形成的信息无疑属于司法机关制作的信息。①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获取并保存了上述信息,司法信息是否由此转化为政府信息,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下文再展开说明。  第二,监察建议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②我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有观点称,监察建议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管理的文书,不对外发文,是内部行为,不具有社会公共性,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笔者认为,《条例》第2条中并未要求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必须是对外文件,排除在政府信息之外的只有与履行行政职责无关的纯属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③而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明确规范的载体,执法目的在于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故而没有理由被排除于政府信息之外。  第三,行政机关对内的记录、报告和联系工作等信息是否属政府信息。一些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调查报告、听证会签到人员名单、会议纪要、许可证存根联、请示批复等信息,而行政机关往往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一些地方政府经调查,发现法律实施中免于公开的范围界定过窄,实践中诸如讨论、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暂时不宜公开,却无法从现有法规中找到免于公开事由,故而非政府信息的答复逐渐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便捷理由。观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例,并未将内部信息排除于政府信息范围,只规定有些情形不予公开,原因是内部事务的公开可能会使相对人规避法律或法规。④笔者认为,在审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时对于机关内部事务的认定应作审慎判断,过于宽泛的解释容易导致行政机关以此为由规避公开信息,不利于此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2.从产生方式看,包括政府机关自己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获取的信息。(1)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有两类。一类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如下级向上级传递某些管理信息;另一类信息本身不是政府信息,如个人信息、非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包括立法机关、政党部门、司法机关制定的信息),这些信息经由政府的获取,原本不属于政府的信息成为了政府信息。(2)对于“获取”的理解包含获取途径与获取主体两个方面。前者包括上级下发、同级发送、下级报送、自身调查收集等;后者包括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这种“获取”必须是与履行行政职责相关的。可从两个层面进行判断:一是旨在履行职责;二是有法定依据。若不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主体(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其他政党组织、公民个人)制作的信息,若不是用于行使行政职责,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3)司法信息是否有可能转化为政府信息。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制作的执法信息,或由法院制作的陪审员名单信息,均属司法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获取了该信息,契合《条例》第2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这与个人信息被行政机关获取后转化为政府信息类似。如申请司法局公开陪审员名单信息案,①作为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的司法局,对陪审员的任免、培训、考核等方面负有职责,故司法局获取名单,是履行职责的需要。可认定人民陪审员名单属司法局从法院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如果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作为案件当事人收悉一份司法判决书,则该判决书所载明和传达的司法信息就不是政府信息。但即便某些司法信息转化为政府信息,也与公开与否无关。  3.从存在形式看,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政府信息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信息。信息公开不同于答疑解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仅在于提供已存在的记录,不能因为私人的请求而负担制作记录的任务。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是静态的和原始状态的,不能要求政府部门提供尚未存在的需要经过加工、梳理或统计汇总的信息。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有时发生申请人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询问一些事项的处理,或要求对材料作相应整合处理,这类咨询通常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2)政府信息包括一切记载信息的载体。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和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信息究竟是何种内容,并无相应解释。实际上,“政府信息包括一切记载信息的物体”。②按照该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物体”而非“内容”。有案例中,申请人仅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有关文件的名称(不要求公开文件的整体内容),文件名称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是文件的一部分,如果该文件属于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且没有免于公开的情形,那么作为该文件组成部分的标题、名称及文号等内容亦为政府信息,公开全部内容和仅公开名称仅是信息容量问题,在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问题上并无质的差异。至于目录信息,与名称信息类似,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责时制作了案卷目录,则应根据申请依法予以公开。当然,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答复公开时,还应当坚持政府信息的载体性特征要求,即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状态下的信息,而不是单纯的信息目录存在与否,也不是行政机关自己主观加工的新的信息。  (二)纯内部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内部信息属于“非政府信息”。但第2条“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解读出此含义,因为“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③  这里的内部信息主要指车库的使用规则、食堂规则、病假政策等琐碎事项,以及机关的活动规则、指导方针和调查程序手册等仅指导机关工作人员的事项。内部信息免于公开的理由是,由于这些事项轻微而琐碎,公众对于这些事项没有知的利益,要求得到这类文件只是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无助于公共利益;同时部分内部规则和习惯如果公开,对机关重要职能的进行会产生极大的妨碍。④  如何判定一项信息是“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效力范围标准,内部信息的效力应当仅限于机关内部,如果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机关以外,就不再是内部信息;二是信息的属性,内部信息主要涉及内部人事、财务管理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项。当然这种甄别方式,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还存有不确定性,需要司法实践予以进一步细化。  (三)非政府信息的情形例举  司法实践中,“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认定为非《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1)政府机关的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相关;(2)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补贴;(3)行政机关实施民事活动的有关发票、凭证等。以上三种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值得指出的是,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且法律并未要求行政管理职责之履行必须是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人事、财务等信息之外,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即便该履责行为未曾外化和不具有确定性,但依然属政府信息。比如前述案例中提到的行政机关履行内部调查管理职责过程中从他处获取的有关资料和报告,仍属于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如何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依《条例》第14条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一)国家秘密的认定  1.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法》衔接。《条例》对于国家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最终确定。因此,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能进行公开形式的司法审查。而目前国家秘密定密范围偏宽、密级偏高的情况较为突出,根据《条例》规定,国家秘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须提供合理的定密依据和理由,法院才予认可。必须在制度上,尤其是通过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来完善定密制度和保密范围,从而与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中适用除外范围中的国家秘密事项相一致。  2.对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认定标准。(1)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载体加盖了“秘密”、“机密”或“绝密”印章,人民法院对此在立案受理或开庭审理时,在思路上应当首先沿着涉密案件前行。(2)行政机关在答复时有关信息文件尚未加盖涉密印章,但行政机关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且提供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保密审查结论或保密部门的保密审定意见的,法院应认定为涉密案件。(3)行政机关没有提供前述两种材料,但仍坚持涉密的,人民法院仍应遵循涉密思路进行审理,避免因工作疏忽而经案件审理泄密,但审理时要严格进行相关审查。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  1.信息公开案件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实践中缺乏统一判断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商业秘密有所界定,案件审理中仍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商业秘密的判断,可以是否会使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竞争地位受到损害为判断基准。①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判断:一是行政机关对信息提供者是否具有保密的承诺;二是信息提供者是否通常向公众公开该类信息;三是公开相关信息会影响行政机关以后获得类似的必要信息;四是公开相关的信息对信息提供者的竞争地位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对于此类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政府部门有义务加以保护。  2.个人隐私的认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指有关个人材料,如人事、医疗、收入等涉及个人身份、名誉和财产状况的信息。①隐私权的边界十分模糊,但对隐私权的宽泛解释是必然趋势。美国将个人隐私权排除于信息公开范围,主要出于两种情况的考虑:一是避免可能引起尴尬的事实的披露;二是免于被骚扰的自由。对于不同身份者,第一种情况下信息保护的力度大致同等,第二种情况下则有一个阶梯差异,如对于高级政府雇员而言公开范围较广(包括姓名、职务、财产、薪酬、收入、不当行为等),而低级政府雇员只需公开与工作相关的姓名、职务、薪酬等,一般人员则无需公布上述任何信息。即使做了类型化界定的美国,隐私权的判断标准仍不尽清晰。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针对特定个人的信息情况作关于隐私权解释的在总体上保持相对宽泛的同时,还需要结合其身份予以不同的考虑,总体而言公众性人物、政府官员隐私权的范围比一般公民要小。  (三)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司法权衡  是否公开上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行政机关一般要考虑这些信息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以及保护此类权利与保护社会公众获得信息公开的利益的平衡问题。根据《条例》第23条,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也应予以公开。对于公共利益的确定是一种主观性判断,司法审查中,对行政机关的判断应予适当的尊重,同时亦需作出基本的判断。笔者认为对此条的理解需要坚持利益衡量理论,从“公共利益”与“重大影响”两个方面加以完整理解。“公共利益”的理解可着重利益主体的相对不确定性、利益性质的较大影响面、利益保护的特别需要性等方面加以判断,比如公共健康、国家安全或者环境保护利益;“重大影响”的理解目前可在尊重行政裁量的基础上,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其认定构成“重大影响”的基本事实根据,特别是与第三方私人利益进行比较权衡时所选用因素的科学性、完整性、现实性。  《条例》只是明确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予公开问题,而非指所有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信息均不公开。“第三方利益”与“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有交叉,但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四)其他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  1.政府信息归入档案之后公开与否的司法判断。审判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以国家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不予公开信息的依据。作为政府信息载体的有关文件,一定时期后可能以档案形式被归入档案部门,受《档案法》调整。我国现行的档案立法强调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对档案的公开和利用限制过多,规定严格。根据该法规定,只要行政机关的信息材料形成档案,原则上30年内不得公开。由于《档案法》系国家法律,效力层级高于行政法规,而《档案法》对于涉及历史遗留等敏感信息的保存和开放的规定仍具有一定的适用价值,行政诉讼中以信息文件已归档为由拒绝公开的案例不在少数。  《档案法》与现行信息公开规定属于不同管理领域。归档文件只是信息的文字载体,而可予公开的信息内容即便在归档之后仍有公开的必要和价值。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法》关系的基本做法是:已移交档案馆且属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开放档案的,可不予公开。但仍由被告所属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或在受理公开申请后才移交档案馆的,不得适用《档案法》的规定而不予公开。②政府信息不因转交档案馆保存而改变性质。当然,如何在确保《档案法》效力的前提下,避免行政机关以信息归档为由拒绝公开,更需要立法予以明确,以获得更为有力的支撑。  2.历史信息的公开与否的司法判断。《条例》实施之前的历史政策、文件等材料,在此权称为“历史信息”。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信息的公开与否,是值得研究的实务问题。在信息公开的溯及力方面,目前较普遍的认识是,《条例》实行前产生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并非仅是指《条例》实施后才产生的信息。目前困扰行政机关的问题是历史信息中往往有些内容反映出不规范或有瑕疵的政府信息。如早期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房地部门较早时期的审批行为等等。依笔者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调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而非审查历史信息的合法性。有些信息虽不规范,但依然属政府信息,一般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只要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原则上应予公开,且应按当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如行政机关未予公开,应提供充分证据与合理裁量的依据。  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裁判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判决方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信息公开案件审理中常用的是履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确认判决。  (一)原告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告知决定案件中判决方式的选择  1.行政机关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正确,一般情况下可判决维持和确认合法,或者根据“行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违法,法院审理后可以确认涉案政府信息应予公开的,可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告行政机关限期公开政府信息,所附期限不应超过《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如原告已获得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则确认违法。  3.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的决定违法,涉案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开,可直接判决确认违法。  4.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的内容错误,可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决定。  (二)原告要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的判决方式  关于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诉讼的两种类型及相应的两种判决方式:  1.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答复职责的判决。若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的,按《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判决限期答复;若在判决前,行政机关履行了答复职责的,则判决确认违法。  2.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公开职责的判决。行政机关尚未答复的,按照要求履行答复职责案件的方式进行审理和判决;行政机关已答复的,按照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的案件的方式进行审理和判决。实际上撤销判决和履行判决在执行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侧重点亦完全不同。除行政不作为案件外,在有明确行政决定的情形下作撤销判决,体现了司法审查对行政权力的有限介入,可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信息的公开与否。而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实践操作中难以度量分寸,尤其是涉及一些专业性问题,相比撤销判决具有较大风险,需审慎酌处。可考虑对原告作适当释明,使之诉讼请求围绕信息公开决定,即以行政决定为诉讼标的,从而避免在原告诉讼理由难以成立而行政决定又违法时,最后给出的判决结果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三)针对几类特殊情形的判决方式  1.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正确的,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为妥,因为行政机关虽经检索搜寻后认定信息不存在,但亦不排除信息实际存在的可能,驳回判决可留有余地。此外,政府信息原来应当存在,但由于保管不善被遗失、毁坏,或者已经按规定销毁的,《条例》中明确了这种情形下的答复形式,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行政机关没有正确告知的情形。《条例》第21条第3项规定,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但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笔者认为,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或未正确告知的,法院应区分不同情况给出判决结果。首先,要通过庭审查明被告在原告申请时已经知道或者已经能够确定公开义务主体,有时相对困难,除非被告自己在庭审中承认。其次,如果被告因在庭审中自认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而被判决败诉,则会反向导致被告在今后的庭审中或者在答复时一概不承认能够确定相关公开义务主体的事实前提,以确保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因为法院判决的导向应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公开义务和便民义务,如果一个判决反而导致被告规避便民义务的履行,则该判决结果显有不妥。对此,在一些案件中,可以作为行政瑕疵加以指出,要求引以为戒,而未必均判决撤销答复或确认违法。  3.行政机关以其非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形。《条例》和一些地方规定对有关答复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不论是否属于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对信息公开的申请均应及时予书面答复。不予答复、违反《条例》规定的,判决上一般采取确认违法方式,而不应将原告申请的实体理由的成立与否与被告有无法定职责简单等同,而采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  四、实践中如何防范和应对诉权滥用  实践中有少数起诉人出于各种非理性动机,如一人提起数十、数百起信息公开诉讼,多人就同一信息反复、多次分别提起诉讼,或是干扰法庭秩序等等。对于此类权利滥用的情形,现行法律未规定具体制裁措施,实践中尚未建立防范机制。需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中,采取合理应对方法:  1.严格起诉审查。对主观上诉权滥用意图较明显,客观上又有不当言行和对立情绪,且缺乏合理诉讼理由,又不理会法院的释明和建议,对诉讼请求不加明确解释和说明等,立案时需慎重审查和对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加重举证负担。一是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要善于充分运用。如对当事人申请的事实、内容和理由进行仔细审查,必要时要求其对申请内容作明确解释和举证;此外,对于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或不掌握的案件,如果发现有诉权滥用之嫌,可要求当事人对其相反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二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要合理加重被怀疑对象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也是提高滥用诉权者的诉讼门槛,即使因法律缺失而使法官不能明确表述和加以制裁,起码也增加了非理性诉讼的风险。  3.掌控程序节奏。一是庭前组织当事人充分开示证据,防止证据突袭,使法庭被动。二是严格举证期限,对过期举证(无合理解释)一般不予采纳。虽然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较被告宽泛,如果有充分理由怀疑当事人有滥用诉权的可能,就可以对举证期限严格加以限制。  4.强化职权取证。在引入当事人主义的现行诉讼模式下,不能过于弱化法官职权。在当事人滥用诉权情况下,法官应当有意识地主动行使职权调查,以发现真实和避免错误。对依职权调取证据作从宽解释,允许法官强化职权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和背景情况,可根据需要在原告诉请、当事人争议焦点和合法性审查要件之外进行必要的调查,争取主动,有效预防和阻止滥用诉权的情况发生。  5.重视化解争议。当事人往往就其他有关问题亦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构成双重或多重诉求,主要涉及房屋拆迁、规划、劳动保障和环保等。应注意了解当事人所追逐的真实利益,加强法律释明工作,可能情况下尽力解决其实际困难,消除情绪对立,从而促使当事人理性地主张合法的权益。
2023-09-05 08:50:251

湖北广水政法系统三名干部被围猎是怎么回事?

湖北省此前公开通报11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件,其中周峰在明知杨国友涉黑案是公安机关正在侦办重点案件的情况下,同意广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杨国友涉黑组织的2名成员。周峰因失职渎职、为涉黑组织成员变更强制措施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周峰的落网撕开了该市由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审判庭长、看守所所长、看守所民警联合织就的黑恶势力“保护网”,挖出了一系列隐藏多年的违纪违法案件。截至今年7月,该案共查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5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扩展资料:反面案例敲响警钟“请你单位结合杨国友涉黑‘保护伞"案,组织开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深入查找干部教育管理漏洞,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办理结果一月内函告我委。”为深入做好杨国友涉黑“保护伞”案以案促改工作,随州市纪委监委向广水市涉案有关部门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明确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推动发案单位堵塞制度漏洞,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深挖根治”与“长效常治”有效衔接。目前,已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25份。随州市纪委监委向广水市委下发《关于净化广水市政法机关生态纪律检查建议书》,要求广水市委对暴露出的广水市政法机关思想教育不到位、权力运行缺乏监督等问题,加强警示和纪法教育,堵塞制度漏洞。同时,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迅速行动,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编写典型案例警示录、拍摄警示教育片、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宣讲案例。“这样的警示教育要多开展,对我们帮助很大。”广水市公安局入警不久的小张说,发生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让大家深受教育、深受警醒,必须引以为戒。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湖北广水政法系统三名干部被围猎
2023-09-05 08:50:461

一号检察建议内容

法律分析: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一、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把预防性侵害教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微博、微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要通过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生自护意识和自救能力。教育学生特别是女生提高警觉,离家时告知父母出行情况,尽量避免外出独行;牢记父母电话和报警电话,掌握基本安全常识,主动远离危险环境。要确保预防性侵害教育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重点对小学学生、留守学生、寄宿学生、乡镇农村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加强宣传教育。
2023-09-05 08:51:041

停职的处理办法

停职的处理办法_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 求 , 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 , 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 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 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 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 , 坚持实事 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 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 , 是指以谋取不 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 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 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 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 篡改、 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 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 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 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 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 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 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 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 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 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 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 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 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 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 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 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 , 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 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 理。 本办法施行前 , 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 , 适 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 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 ,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处理 ;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 , 而本 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 , 经 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 应当严格审核干部 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 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 , 应当在 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 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 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 “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 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 停职的处理办法_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镇中学教师容错纠错机制(讨论稿)为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教师的自律和他律,树立学校正气, 消除存在于教师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塑造一支团结、向上、大气、正气、有战斗力的教 师队伍, 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水平, 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尊重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2、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3、违反有关规定为学生有偿补课的。 4、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及上班前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5、非正常途径反应意见,表达诉求,与学校领导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上课迟到、早退、空堂,并由此造成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学生事故的。 7、私自调课,无教案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8、课堂纪律差,无法控制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9、无故旷工或长期事假,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10、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职的。 11、参与赌博、酗酒、打架、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随意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或拒不完成任务,不 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13、公开场合发表或传播负面新闻、低俗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14、上班期间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15、因班级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的。 16、其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事件。 二、处理意见: 全体教师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树立教师的良好 形象。对违反者,视其情节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依照《绩效考核办法》 , 《教师量化考核办法》和《教师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2、学校领导找其谈话,分析原因,作口头警告。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3、学校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 4、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评职、晋职。 5、对屡教不改者停职检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6、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行政处分。 7、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程序: 1、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2、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经过讨论(或投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 ,提出处 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处理决定。 4、视情节对必要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 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 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课程改革试验时,因大胆履职、大 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 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招商引资、精准脱贫、项目建设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 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政 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 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案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 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 和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 满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 (三)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 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 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 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 调查报告 。 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 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对认定结果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 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 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 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 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 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员工 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九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 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 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提交 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三) 公司纪检组或行政人事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 督促其限期改正。 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 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 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 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 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 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分管领导、 行政人事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 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公司党组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组和行政人事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司纪检组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行政人事部主要 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二条 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组解释, 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司纪检组、 行政人事部承担。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停职的处理办法_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 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 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 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 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 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 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 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 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 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 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 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 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 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 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 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 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 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 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 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 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 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 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 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 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 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 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 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 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 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 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 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 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 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 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 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 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 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 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 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 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 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 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 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第十二条 对于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 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 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将篡 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力”“信息勘误纠正” 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 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
2023-09-05 08:51:121

纪委是否有权向检察院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可以啊,这是纪委的权利。
2023-09-05 08:51:201

如何给政府写政策建议书?

关于河南淮阳农民住房改造问题;坼农民楼房是不是浪费,集约村庄是不是毁林造田,农民在树林中居住有何不好,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是不是要改,县城周围毁了大量农田建的楼房没人住为啥还建,大批农民失业有啥好。
2023-09-05 08:5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