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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法典。它对世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空间利用等。本文试图通过这部法规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围绕这部法律展开的种种斗争,来展示当今海洋权益纷争以及它对未来的影响。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落下了帷幕。这次会议从1973年12月 3日开始,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美丽的蒙特哥湾签字,持续了10年时间。
联合国第7次海洋法会议,创造了国际法律史上的四个“最”,即:参加国最多,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的代表团,此外还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未独立领土在内的50多个组织和机构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会议是联大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之一;国际法编纂史上所拟公约条文最多;会议时间也最长,开会总天数近600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也最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
它的内涵非常丰富,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诸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即区域)、公海、群岛制度、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等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法律制度。
扩展资料
从开发到保护 漫长的蜕变
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签署以来,国际社会对海洋事务越来越重视。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海洋事务报告中指出,海岸带生态系统可以提供的经济价值约为21万亿美元,而陆地生态系统可提供的经济价值约为12万亿美元。由此可见,海洋对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
徐祥民介绍,在国际上,如北欧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由于人口数量较多,资源相对短缺,早期都有过大规模开发海洋的经历,比如填海造地。为了发展工农业,扩张城市,他们广泛地向海要地,而这些开发活动在历经几十年的检验以后,被证明是留有遗憾的。
如今,为了提高海岸带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都更加重视海岸带的管理和保护,由从前的“鼓励开发”转变为“限制开发”政策。
中国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蜕变。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被高度关注,我国也开始了大规模开发海洋的历程。
几十年来,我国的海洋事业取得了许多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海洋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大量生物种群面临灭绝等。而今,我国的海域自北到南都不同程度地遭到污染和破坏,可以说,我国的自然海岸线已所剩无几。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越来越意识到海岸带的重要性,逐步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加强了对海岸带的保护。
最近,国家海洋局被授予“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的权利,这对于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履行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责任,推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资料:中国网-实现海洋综合管理 可促海岸带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中国网-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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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成为广大发展中的沿海国家维护本国海洋权益、保证管辖海域得到有效控制和充分开发利用的法律手段,也是建立和维护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确保世界海洋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全人类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必要工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较之大陆架更为广泛的权利。归纳起来,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内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的主权权利。或许读者会问,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这项权利不是与其在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一样吗?是的,如果一个沿海国的大陆架不超过200海里,单就这一点来讲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对于大陆架宽度超过200海里的国家而言,则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这项权利就不能取代其在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了。况且这项权利的主张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在其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是固有的,而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则必须是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获得的。
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这里所说的生物资源,当然是指一切生物资源,由此构成一个良好的环境,构成各种经济鱼类的食物链。但从目前各国实践看,主要还是对一些经济鱼类的捕捞、养护和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沿海国能否充分的切实的行使这项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技术水平。沿海国要组织渔业生产,养护渔业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必须首先查清资源量,对本国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以及分布变化规律有切实的了解,才能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捕捞量,科学的组织渔业生产,采取有效的渔业资源养护措施,使得渔业生产持续发展、渔业资源永续开发利用。而要查清渔业资源量,除经济条件外,最重要的一条是这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如果对资源量掌握不准就盲目的确定捕捞量,势必导致要么过渡捕捞,造成资源衰减;要么造成资源浪费,因为有些生物资源的生命周期并不长,不及时捕捞也会死去。所以说,沿海国要充分行使这项权利。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事先做好,而首当其冲的是组织好渔业资源的普查。
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比如,开发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等能源资源。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还享有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及其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和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上述一些主要权利的同时,也相应的承担一些义务。所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还有剩余的捕捞量,应该允许其他国家来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在国际实践中,这种捕捞剩余可捕量的渔业活动,一般多以当事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方式进行。沿海国从维护本国利益的原则出发,多将海上作业条件差、渔业资源较少的区域开放给外国捕渔者,使其付出较大的代价来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二是对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以及高度洄游鱼种、溯河产卵种群、降河产卵鱼种乃至海洋哺乳动物等,有与其他相关国家进行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养护的义务。
从已经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情况看,不外乎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对渔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研究,重点是对主要经济鱼类的种类、数量、分布要搞清,研究其变化规律,以便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确定每年的可捕量,避免渔业资源衰竭或不必要的浪费;在确定了可捕量的前提下,合理的组织本国渔民的生产活动。一般是通过发放渔业生产许可证、规定海上生产作业区域、限定渔具或作业方式、收购渔获物等一系列的方法和措施,实现适度经营生产。对于外国捕渔者,虽然可以允许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或者叫做剩余捕捞量,但在对其管理上,大多从严掌握;除指定渔业生产作业区、限定渔船数量、作业方式以及渔具等之外,还组织海上作业的现场监视,甚至派员随船监视,实行海上作业报告制度等等。对于渔业资源的养护问题,已引起沿海国家的普遍关注,大都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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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签署,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迄今为止,137个国家和欧盟批准加入。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同年7月7日开始正式对我国生效。《公约》涉及到海洋管理的方方面面,是至今为止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规定最明确的一部专门调整世界海洋关系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公约》的生效实施,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全面管理海洋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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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