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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内容是什么?

2023-09-16 22: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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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

我们国家的法律要求的是各级的政府都需要进行信息公开,各省的政府对信息公开都做出了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湖北省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的内容是说明了如果涉及到国家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是不能够进行公开的,对于国家规定的主动公开的内容是要积极的去公开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下列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五)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六)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八)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十三)政府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编制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和固定设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定期进行内容更新。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刊、电视、电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和报道。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可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发布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言人制度。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地区和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政府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政府机关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政府机关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口头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口头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作好记录。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结合信息的特点,决定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第十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及时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联系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评价,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篡改政府信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湖北省的信息公开可以了解到,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是分为三个方面,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公开,并且对于一些伪造篡改政府信息公开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相关部门是需要进行依法处理,如果是构成了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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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04:2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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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有效实行政务公开,改进和规范政府重大新闻的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安排接受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领导。 新闻发言人代表政府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政府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设立两级新闻发言人。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人员担任。各街道、系统、机关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领导,经区委宣传部培训后担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各街道、系统、机关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中涉及全区性的重要事项。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六)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数字玄武”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政府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举办一次。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五、新闻采集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途径,推进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一)全区性重大、重要事项事件的政务信息采集与报送,各街道、系统、机关各部门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重要事项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突发性重大事件报道的信息采集,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扎口。 (二)日常例行的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 六、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涉及全区性、全局性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区政府有关会议决议或区长批示进行。 (二)例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编制计划与内容,报区委宣传部批准。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需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由区委宣传部提出意见、审批把关或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进行。 (四)各街道、系统、机关各部门以单位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应予事前将发布的内容与形式报区委宣传部审核、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批,获准后方可举行。 七、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区政府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活动的准备,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各街道、系统、机关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道等工作。 (二)规范新闻发布方式。一般情况下,全区综合性的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区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决议进行发布;全区专项性的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部门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三)新闻发布会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组织,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组织。 八、新闻发布的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近来各地纷纷推出新闻发言人制度,如河南、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上述各地均将这一措施作为政府各类信息向社会公开的窗口,旨在保证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应该说,中国人对于新闻发言人并不陌生,电视里、报纸上时常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或名字。有学者是这样定义新闻发言人的:“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位一般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① 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②这是在当时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为了满足对外宣传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二十年来,这一制度在对外宣传上有着突出的贡献,向世人展现了中国的良好形象,为各国媒体提供权威性的信息,让世界充分了解中国。实践中,新闻发言人制度基本局限在中央一级人民政府。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在西方国家更是常见。它们一方面是政府控制新闻传播的手段,一方面也是政府和新闻界,并通过新闻界和公众进行沟通的方式。以美国为例,新闻发言人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总统新闻发言人。19世纪20年代,美国普通民众获得了选举权;30年代,便士报诞生。新闻发言人正是诞生在这样一个政治改革、经济增长、传媒大众化的年代。安德鲁·杰克逊是最早聘用总统新闻发言人的美国总统。③但是杰克逊以及后面几位总统的新闻发言人都是以私人秘书身份出现,不属于政府系统,政府并不提供资助。直到1857年,麦金利总统上台,他的6名助理才开始领取政府薪水,其中包括负责新闻宣传的科特柳。白宫的记者招待会和美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密切相关,塔夫脱是第一个安排每周两次定期记者招待会的总统。④从此,虽然有反复,定期的记者招待会还是维持下来,于是白宫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就相对固定了。新闻发言人成为一种制度普遍在美国各地建立起来,除了政府对新闻传播控制的需要外,还得益于两个因素的影响。 一是现代公共关系理论的应用从企业界向政府部门渗透。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商界对公众利益的无视激起一些正直的新闻记者的愤慨,掀起了一场揭露企业丑闻的“黑幕揭发运动”。在舆论的谴责面前,工商界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开始检讨自己的行为,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为了改善与新闻媒介以及公众的关系,企业广泛地开展公共关系活动。新闻发言人和记者招待会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良好的沟通效果。现代西方政府的行政事务日趋复杂,很难在一切问题上获得公众的赞同,常常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指责。在这种情况下,把政府的职能活动视为公共关系活动,有效地开展这种活动,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就能赢得公众的舆论支持。政府的公共关系活动必须包含公共信息的传播活动。因此新闻发言人制度作为政府公共关系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致力于向媒体和公民及时提供信息。在公众中努力塑造良好的形象,获取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就成为现代高效政府施政的重要方式。据美国全国政府传播者协会估计,在美国各级政府大约有40000名政府传播者。⑤ 其次,新闻媒介积极争取知情权的斗争也促使了美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美国报纸主编协会、美联社编辑主任协会、广播电视新闻部主任协会和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在1940年代末共同开展了争取信息自由和公开记录的运动。通过不懈的努力,《信息自由法》在1966年颁布,它要求每个联邦机构公布详细规章,保证公共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规定对拒绝提供情况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对任意拒绝提供消息的官员实行罚款等手段,来杜绝来自官方机构的拖延和阻挠。另外,《阳光下的政府法》(即“阳光普照法案”)规定,50多个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联邦部门举行会议要公开。到了1970年,除了5个州,其余都立法规定要公开涉及公共事务的记录和会议。⑥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履行这两个法案的责任,不得不指定专人对新闻界接触信息和参加会议的要求作出及时而恰当的反应。从这个角度上说,新闻发言人往往作为调解人,调停政府机构想要在相对保密环境下进行工作的要求与新闻记者要求充分披露政府信息之间的冲突。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来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是一种有限的信息源,作为一种润滑油,协调政府和媒体以及公众之间的关系。同时,在此基础上隐蔽地引导舆论。从传播学角度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通过议程设置对舆论进行控制。议程设置理论是上个世纪70年代在美国风行起来的一种有关大众传播效果的假说。其主要含义是:大众媒介注意某些问题、忽略另一些问题的做法本身可以影响公众舆论,人们将倾向于了解大众媒介注意的那些问题,并采用大众媒介为各种问题所确定的先后顺序来安排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关注程度。⑦随着研究的深入,传播学者发现议程设置过程并非如此简单,传媒议程背后存在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力量博弈的关系。正如罗杰斯教授所划分的,这一过程包含三个环节,即:传媒议程的设定、公众议程的设定、政策议程的设定。⑧在社会生活中,这三个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现了政府或政治家从自身的立场出发,根据国家的需要、公众的需要以及政治运作过程的需要,设定政策议程。以此影响媒体议程,进而设定公众的议程,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政策议程对传媒议程和公众议程的引导。 最近我国各地建立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发言人向传媒,并通过传媒向公众介绍政府的政策,通报某个事件的真实情况,说明就某个事件某个问题政府所持的立场和采取的措施,并回答传媒的提问。这与以往有些地方对公共信息的封闭堵塞、对传媒所持的回避做法相比,无疑是开放进步的体现。同时这也是我党宣传工作的重新调整,以往的宣传一直讲究内外有别,1983年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央政府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外宣和内宣工作在宣传区域、宣传对象、宣传内容上的区别越来越难以界定。同时,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讯、交通更加便利快捷,资讯更加广泛。技术的进步大大缩短了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传统意义上的宣传领域内外有别的界限在很多方面都变得模糊起来。所以各地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种内外宣传的传统模式,是在主导性、全面宣传架构下进行内外兼顾的整合。它立足于实事求是,按新闻规律办事,全力与世界接轨,以展现中国政府自信、务实、开放、负责的形象。(曹越) 注释: ①刘建明主编:《宣传舆论学大辞典》357~358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新闻年鉴1984》第482页,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年版 ③⑤【美】格伦·布鲁姆、艾伦·森特、斯各特·卡特里普:《有效的公共关系》第91、410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④⑥【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美国新闻史》第245、617页,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⑦殷晓蓉:《战后美国传播学的理论发展》第133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⑧常昌富、李依倩编:《大众传播学:影响研究范式》第66~6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来源: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 发轫于西方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我国肇始于1983年--当时主要是出于外交的考虑和对外宣传的需要而基本局限于中央一级人民政府,历经近20年的实践,满足了对外宣传的需要,向世人展现了中国的良好形象;大力启动于2003年--由于"非典"事件的刺激,经济全球化浪潮外部冲击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内在要求之双重压力的推动,"中国新闻发言人群体脱颖而出"①;全面铺开于2004年--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三个层次开始在国内广泛确立;蓬勃发展于2005年--新闻发布会数量大增(截至斯年岁末,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共召开1088场),质量显著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新闻性不断增强),普及面大幅拓展(国务院有近70个部门设立了80多位新闻发言人,全国有27个省区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②.
2023-09-06 04:20:421

保险公司新闻发言人制度

央广网11月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主动回应市场关切,强化社会舆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提升保险监管和行业透明度,保监会近期推动保险行业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并于1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了保险行业新闻发言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据悉,此次公布的名单包括了保监会和36个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责任有限公司等9家会管单位、209家各类保险机构在内的316名新闻发言人及其联系方式。今年5月,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保险行业要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打造高素质新闻发言人队伍,不断推动新闻发言人工作规范化。鼓励各单位通过新闻发言人解读重要政策法规、权威发布重要信息、积极接受媒体采访,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强调新闻发言人要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创新新闻发布形式,扩大信息传播受众面,提高保险新闻影响力。要求各单位加大新闻发布协调力度,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联系,支持和参与保险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平台建设。强调各单位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履职条件保障,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资源,强化培训交流,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加强新闻发言人工作,有利于促进监管部门信息公开,提升保险监管公信力;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范保险行业声誉风险;有利于促进全行业不断深化公众宣传,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为加快现代保险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新闻舆论支撑。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大全行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力度,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通报各保监局、保险社团组织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情况。同时,探索把各保险公司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的情况纳入声誉风险监管评价,推动全行业新闻发言人工作落到实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4:20:501

如何做好法院新闻发言人

学好中文掌握信息与领导勤沟通
2023-09-06 04:20:583

如何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方案

扎实有效地做好推进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各项工作 一是稳步推进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既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又要扎扎实实,务求实效。一方面,党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要充分认识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特别是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党委及主要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及主要工作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党委和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发布形式,丰富发布内容,规范发布程序。尚未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党委和部门今年要抓紧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另一方面,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要注重实效,防止“一哄而起”。市(地、州)党委要在上级党委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各地各部门还要根据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进展情况,开展调研,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体会,推动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二是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在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工作中,要处理好党务信息发布和政务信息发布的关系。党务公开、党务新闻发布与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既密切相关,又相互区别。党务部门和政府部门都有各自的工作内容,在新闻发布工作中,党务部门和政府部门要明确分工,理顺关系,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党委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党务和与党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政务和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事务和突发事件的有关新闻信息一般应由政府新闻发言人及时主动发布,党委应做好协调指导工作,避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作为中央推进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在新闻发布工作方面的沟通协调,既要防止出现发布工作缺位、错失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时机的现象,又要避免出现重复发布、多头发布和交叉发布特别是发布信息不一致、口径不一致等问题,维护党和政府新闻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党中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指导协调,统筹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形成舆论引导合力。三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委新闻发言人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党委应特别注重加强队伍建设,要认真挑选政治素质强、政策水平高、具备一定新闻宣传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党委新闻发言人,条件成熟的也可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定时开展例行新闻发布。要关心、支持党委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使新闻发言人有一个便于逐步提高水平的宽松环境。要为党委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安排新闻发言人参加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要积极开展党委新闻发言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党委新闻发言人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新闻素养和新闻舆论意识,积极探索和掌握新闻传播规律,善待、善用、善管新闻媒体,提高同媒体记者打交道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应该充分吸收、借鉴政府新闻发布的成功经验,丰富发布形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组织集体采访和互联网访谈,接受媒体专访,答复记者问询,发布新闻稿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权威党务信息。要对外公布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布机构联络电话,开设门户网站或开办专题网页、开通电子信箱,拓展党的声音的传播渠道。除特殊安排外,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发布活动应面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境内外新闻媒体记者。新闻发布工作实践证明,许多情况下,传播力决定影响力,话语权决定主导权,时效性决定有效性,透明度决定公信度。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央的中心工作和引导舆论的需要,充分运用好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权威、准确真实、公开透明地发布党务信息。各级党委新闻发言人要把党务部门想说的、媒体关注的、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涉及党的工作的内容结合起来,加大党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权威党务信息,充分展示我良好形象,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23-09-06 04:21:091

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作用

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并用好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特别是全面推行以来,在加强政府与媒体和公众沟通、引导舆论、塑造政府良好形象,以及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消弭恐慌心理、凝聚人心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它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共关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运行质量还参差不齐,少数部门和地区,虽然也确定了新闻发言人,但还停留在简单发布信息,甚至是将其作为形式和摆设的阶段。为更好发挥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作用,建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一定要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给以充分的重视,提供条件、投入力量,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闻发言人队伍的培养。新闻发言人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表层的包括伶俐的口才、从容的态度、自如的表达,深层的则是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全面开阔的知识领域、迅捷快速的反应能力以及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不具备良好的素质,要想出色完成新闻发布工作难免捉襟见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闻发言人队伍的培养,建议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选拔新闻发言人,建议由国务院新闻办制定选拔标准和办法,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政府和政府部门结合本单位特点执行。各单位要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新闻发言人和备用人选;二是加强对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在目前初任培训基础上,进行阶梯式培训,使新闻发言人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三是加强新闻发言人实践磨练,从客观实际出发组织新闻发布会,给新闻发言人更多实践磨练的机会。四是应培养专职的新闻发言人,从而使新闻发言人有更多时间专注于政府新闻策略的研究和实践。3、研究传播与受众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新闻是一种权力,现代社会,传媒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制造者,传媒对政策与事件的解读,直接影响公众的认识与观点。处理和运用好传媒,传媒就可以成为政府公共关系的积极推手,尤其在目前这个通讯与传播技术发达的信息社会,研究传播与受众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纯粹依靠新闻发言人个人的水平是不够的,怎样适时、适当、准确地发布新闻,也是政府领导研究的重要课题,绝不是在形式上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可以简单解决问题的。在政府明确的传媒策略下,新闻发言人个人的失误可能得到更好的规制。4、新闻发言人制度将随政府体系回应性的增强而进步。我国政府在新闻宣传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但媒体与传播手段的不断发展变化,也给政府运用媒体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政府如何在新时期取得“领先的解释权”,的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例行媒体通气会,加强政府与媒体的日常联系,这既可以保证信息来源的权威性,防止虚假信息的流通,也可以对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把握报道的方向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政府,媒体管理与运用是一种必需的工具,但新闻发言人的选拔与培训,以及政府对传媒与受众研究是否到位等等方面,都直接关系到这一制度执行的好坏。换句话说,建立在民主、对话理念上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不能立刻使政府与公众的沟通达致完善,它将随着整个政府体系回应性的增强,而不断进步。
2023-09-06 04:21:191

新闻发布审核制度

法律分析:(一)明确发布主题。根据工作需要、突发应急事件分析结果或社会舆情分析结果,以及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由党政办和相关部门等提出发布需求,执行审批程序,明确新闻发布主题。(二)收集发布资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材料。新闻通稿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必要时,还可准备电视专题片、图表等资料。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部门提供,党政办负责汇总把关,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审定。(三)制定发布方案。新闻发布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制定相应的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报新闻发言人审核。(四)邀请相关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五)实施新闻发布。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镇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确定。(六)事后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办公室回顾发布流程,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及时向新闻发言人、有关部门反馈。法律依据:《新闻发布工作制度》 第四条 新闻稿件报送相关规定:(一)各部门一般性对外宣传新闻稿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自行向新闻媒体投稿。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部室需留存备查。(二)拟作新闻报道的案件应严格把关,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需重点审核,层层审批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部室需留存备查。(三)干警个人以我院名义或者挂名我院字样向外投递新闻稿件,需按照部门新闻稿件审批程序执行,经部室负责人和分管层层审批审核后方可投稿宣传。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需报至部室留存备查。
2023-09-06 04:21:391

论述媒体管理者和新闻发言人的挑选

新闻发言人应该是政务公开和媒体公众获取信息的一个随时敞开的窗口。由于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处于初期阶段,新闻发言人的素质能力与媒体的要求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以全面提高新闻发言人的素质便于新闻发言人与媒体间的交流互动,对新闻发言人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准确定位实属必要。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248840.htm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素质   发源于西方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我国起始于1983年,新闻发言人应该是政务公开和媒体公众获取信息的一个随时敞开的窗口。由于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处于初期阶段,新闻发言人的素质、能力与媒体的要求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   时事造就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他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新闻发言人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一个机制,他是整个政府这么一个庞大机器的一个符号,一个代言人,一个象征,严格意义上说是政府意志的一个传递者,一个中介。新闻发言人是一个代言人,在代言的过程中,可以有自己独立思考的天地,有信息来源的多元性,言论具有权威性。   一、新闻发言人是“推销员”、是第一个说话的人   时事造就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要建立其所属机构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学习向媒体推销自己,应该成为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非营利性组织的新闻发言人影响媒体的指导思想。新闻发言人应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对政策、产品和领导人形象进行塑造和包装。   众所周知,“推销”这种主导思想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当你在进行宣传的时候能够主动地采取传播策略和传播技巧,有意识地将“自我宣传”变为“新闻营销”。   对受众来说,谁是谁非就成了简单的形象选择和消费。所以,要想在今日当一个合格的领导,必须训练自己精干品牌的资产管理。要学会“新闻营销”,让受众满意,最重要的是展现一个优良的形象。
2023-09-06 04:21:521

企业新闻发言人的设立目的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国内外众多企业推行的一种基本的信息发布制度,这一制度体现的公开性和规范性,对促进企业由传统封闭型经营方式向现代开放式经营模式的转变,加强企业社会形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加强和规范新闻宣传工作,改善公共关系,树立良好形象,营造经营发展的和谐外部环境,是企业在现代社会中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一项重点工作。其价值,是为了让公众获得更为充分的央企信息,以便让自由展开的公共舆论能够更加公允和理性;“引导”舆论,靠的也是说服人的数据和材料,而不是靠单方面的、主观的强权思维。
2023-09-06 04:22:011

企业新闻发言人的设立背景

当今,企业置身于一个信息化、媒体化的时代。企业被信息到处传播,被媒体时刻关注。企业要让公众了解、认知,离不开信息、离不开媒体。因此,与信息和媒体打交道的新闻发言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有资料表明,在美国,稍有规模的企业都会设立专职的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客户见面会,广告商见面会,合作伙伴见面会等各种公关场合,大都能听到新闻发言人的声音。近几年,中国企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带动下迅速起步,企业新闻发言人的身影开始活跃在企业公关、社会传播的大舞台。
2023-09-06 04:22:161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 医疗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 侵权责任法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三、医疗纠纷根据其引发事件涉及的人数、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等,分为一般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实行分级处理。 四、一般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医院可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解决,或者经解释引导,患方理性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的。 一般 医疗纠纷处理 流程: 医院纠纷管理部门接到患方投诉或科室医疗纠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在5至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如患方对解决方式或答复不满意,应告知纠纷处理的其他合法途径:一是向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二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上四种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五、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聚集多人或通过暴力手段向医院索赔的行为。出现下列情况,应定性为重大医疗纠纷,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次来访人数多于5人,且情绪较激动,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10人,情绪较激动,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刺杀、围攻、殴打、恐吓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可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参与;以自杀、跳楼、自焚、等方式威胁索赔;其他严重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院长任组长,负责全面指挥各项工作,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现场协调处理。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于5分钟内赶赴现场,医院领导要于10分钟内到达现场,靠前指挥协调,医院各相关部门需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 1.纠纷科室: (1)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的健康损害,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尽快整理和完善医疗护理文书。 (2)在6小时内组织科内讨论分析,将患者基本信息、诊疗情况、纠纷经过、科室责任等情况上报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及医务部门。 2.医务部门: 审核科室讨论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医疗纠纷的病例进行讨论分析,明确院方责任,必要时邀请外院专家。将讨论结论通报纠纷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及保卫科。 3.纠纷管理部门: (1)做好安抚、解释工作,稳定患方情绪,防止事态升级; (2)通知医院的 律师 或法律顾问到达现场,及时参与处置。 (3)告知如对病历有异议,可以复印或封存;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并协助患方做好相关工作。 (4)汇总纠纷科室及医务科讨论意见,向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汇报,制定纠纷处理意见,与患方进行沟通。 (5)协商不成,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并积极协助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6)切实履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对于重大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医疗纠纷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医疗机构应在每季度10日前将上一季度所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及处理情况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纠纷情况汇总上报;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立即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当地公安部门等。医疗机构要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处置及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保卫科: (1)指定专人与公安部门联系,请求到场处理,及时报告警情。 (2)及时安排足够人员到纠纷现场,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避免医护人员正面与患方冲突,并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与控制现场秩序。 5.病案管理部门: (1)患方申请复印病历,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复印; (2)申请病历封存的,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下,对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由病案管理部门保管。 6.新闻宣传部门: (1)建立医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医疗纠纷处理情况; (2)根据具体情况,对纠纷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取证; (3)制作纠纷报道通稿,负责同新闻媒体沟通,做好应对新闻媒体采访的准备工作,力求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2023-09-06 04:22:331

网络舆情处置的办法是什么?

一、尊重网民言论自由网民既是传播的接受者,更是信息的再生产者。网络事件的传播是多向度、呈放射或折射线状地散发开去的,网络热点借助娱乐化的名目实现爆炸性传播。在当今社会广开言路的风气尚未完全形成、不少批评性和质疑性的意见和建议难以畅所欲言之际,网络更显其坦诚和率真的一面。二、强化舆论反映速度在新媒体的冲击下,因为网络、微博、即时通信和社交网工具的广泛应用,新闻周期大大缩短,新闻呈现和传播不是以小时计,而是以分秒计。在4小时内,就可将突发事件传播、发酵为有重大舆论影响的事件。如果在“黄金4小时”内默不出声,那么影响舆论的关键时机就被贻误了,负面舆论就会铺天盖地,在后期应对中便处处被动。三、注重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是个法宝。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中,西方媒体第一次惊叹中国媒体的开放性。充分认可我国媒体及时、客观、开放、透明的报道,大大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真相之所以战胜谎言,真情之所以感动世界,就是源于信息的公开透明。政府官员需要了解网络传播知识,推进施政的民主化、透明化,需要放低身姿,以平等心态学习如何和网络、网民打交道,才能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四、坚定处置态度负面信息在网上遭遇曝光后,必然会吸引众多媒体和网友的广泛关注。对于事件的发生,官方在处置过程表现出来的态度往往备受舆论关心。如果官方在处理事件中的表态不明确、不坚定、不真诚、不实事求是,就极易激发公众舆论的声讨,引发更大范围的危机。五、重视互联网的作用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在瞬息万变的网络世界里,网络舆情应对能力正在成为党政机关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不断提高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和技巧,已成为各级党政机关施政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2023-09-06 04:23:265

医院危机管理的医院在危机管理时可采取的措施

往往在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爆发。为此,医院应健全医院危机管理组织体系,设立高效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任务,完善危机管理有关制度和危机处理程序,组织模拟危机环境下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危机的能力。医院危机管理组织结构框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信息系统;第二部分是决策系统;第三部分是运作系统。 信息系统的任务在于适时、适度的发布警情和公示,做到早策划、早动手,为医院危机管理赢得主动权。如今,危机管理已经成为现代医院管理的一部分,而危机管理中首先就是信息的管理。因为现代人渴望信息,特别是在危机中,更会对信息需求如饥似渴,如果不能够有效地传播信息,就可能滋生谣言,产生不利的后果。而医院正是一个人多嘴杂,人员个性很强的地方,加上媒体发展迅速,对信息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一旦处于公共危机中的医院对信息发布管理不力,很容易扩大危害,甚至激化矛盾,从而加重不良后果的影响。因此,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医院必须用制度来约束信息传播的行为,建立医院新闻发言人制度,选择合适的管理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按照规定处理和新闻媒体的关系,严格进行信息管理,及时、客观地披露事实真相,积极传播医院的正面信息,化解医院公共危机事件,塑造医院的良好形象。决策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制订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构建预案储备库;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潜在范围和影响进行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预案或紧急处理启动危机处理过程;进而导入对事件处理的意志,不断调整细化对事件的判断;从而对事件的处理做出敏捷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决策;根据决策执行调整或重新制订决策以及总结突发事件运作绩效等内容。决策系统由危机管理者统帅,负责处理危机的全面工作。因此他必须有足够的权威进行决策,一般由首席危机管理者,如医院的管理决策层(院长或行政副院长)担任。运作系统的任务在于对决策进行敏捷的、全面的贯彻。具体来看,运作系统必须保障能够迅速启动预案,对于首次出现的情况应能够迅速转化采取近似处理方案;即时反馈执行结果,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决策系统进行执行反馈;对执行决策需要的资源进行细化和整合,保障在较小的投入下能够完备的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对执行中的短缺资源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至决策系统,采取替代或加大投入的方法来保障执行的绩效。运作系统由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中职能科室负责联络医院内部受危机影响的部门与不受影响的部门,是正常部门与受危机影响部门的联系纽带,而临床科室则负责将危机管理者的策略计划翻译成实战的反应策略和计划,并通过专业知识来实施这些计划。 几乎所有的医院管理者都知道,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对突发新闻追踪的博弈上,新闻记者往往都会选择后者,因此医院危机事件的管理也始终避不开新闻媒介这个结。“但是并不是说面对媒体时,医院就束手无策了,相反,医院的主动应对往往可化解危机,甚至转危为安。”如何应对媒体,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助理、著名医院管理培训师胡柏精博士开出了一个沿用千年之久而依然行之有效的处方:堵不如疏。 “疏”反应管理者的水平,如何疏?医院该如何应对已经既发的危机,而将其转危为安呢?涂光晋认为:“医院同样要有新闻发布制度,同时培养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发言人或组织决策者代表组织发布信息或澄清事实真相,并回答与此有关的提问,而且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值得了解的内容,即医院要说什么、由谁来说、何时说、向谁说、何地说、如何说。”“新闻发言人的引入比一出事就由医院一把手出来答复媒体的做法明智得多,至少新闻发言人的新闻发布必须通过管理部门的认真准备和应对,这样就避免出现信口开河的情况。”涂光晋解释说,“反之,医院一把手要是在危机事件还没有调查清楚前就出来说话,就难以避免没有回旋余地的可能。”胡柏精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新闻发言人一定是一个经过特别培训的、能够从容应对媒体并深刻把握媒体的价值观和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特定的人,他具有关键作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要迅速向外界澄清事实真相,但是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就是选择性告知,即告知已经掌握并绝对有把握的事实真相,就算没有结论,也一定要有一个鲜明的态度;再就是不能随意过度承诺。” 涂光晋和胡柏精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做实品牌对医院避免危机事件冲击的重要性。胡柏精认为:“现在医院的建设和管理言必称品牌,而且这样的呼声有20多年了,但是医院实际上已进入同质化的竞争时代,因此管理者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品牌意识,一方面要通过做实品牌,为自己打造出最核心的竞争力,同时可为医院创造效益;另一方面也表明医院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做得都很好,环节符合标准了,流程也科学了,自然也就降低了医院发生危机的几率。”涂光晋进一步肯定了这个观点:“其实在公共关系的通俗说法里就提到90%做得对,10%靠宣传,努力干好,让人知晓,这就是医院品牌建设的最终目的。”著名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教授对此也非常认同。“1994年我国就已经出台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基本上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流程和环节都进行了规范,也明确了医院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且不说品牌建设,如果医院的全体人员真的按照这些规范去做了,我想也就不会在环节上授人以柄,其实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佐证了做实医院品牌对避免危机的重要性。”
2023-09-06 04:23:441

政府人员面对记者采访时应注意什么

应对媒体需要哪些策略和方法?归纳起来就是两句话,“事前热,事后冷”。所谓事前热,是指事前敏感,发布在前,沟通在前。所谓事后冷,就是指遇到媒体炒作要冷处理,主动和媒体沟通,不要立足于争是非,而是要注意降温,把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具体包括六种应对方法。 1.新闻议程:用议程计划来主动引导记者。媒体在传播中的显性功能是通过“议程设置”实现的。它的提出者伯纳德u2022科恩就认为:“在多数的时间,报界在告诉人民怎么想时可能并不成功;但它在告诉它的读者该想什么时,却是惊人的成功。”也就是说:媒体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着重报道什么,简单报道什么,直接影响受众。故此,媒体自己可以对报道取向进行“把关”。这样,政府应对媒体,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政府引导媒体的议程设置。或者说,把媒体议程变为政府议程的一部分。因此,应对媒体的首要方略,就是设置“政府新闻议程”。社会控制论的创始人美国社会学家罗斯指出:社会控制就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为达到社会性的和谐与稳定,社会必须有“控制”机制。由此可见,就本质而言,“政府新闻议程”可以说是生活控制的一种方式。 关于“政府新闻议程设置”的定义,应该包括下面几点:(l)“政府新闻议程设置”的内容应为执政者所要向公众说明的、需要引起公众关注的政策、公共信息、影响公众生活的政府行为、决策等。(2)“政府新闻议程设置”必须通过大众媒体才能实现,没有大众传媒这一传播渠道,“政府新闻议程设置”不可能实现,只能是局限于政府内部运作的“政府议程”,无法达到主导舆论、影响民意的目的。(3)“政府新闻议程设置”必须遵循大众传播规律和新闻规律,从而使其区别于政府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日常“政府议程”。(4)有效的“政府新闻议程设置",应该是以下三者的有机结合:政府要说明的(政策议程)、媒体感兴趣的(媒体议程)、公众关心的(公共议程)。 政府要通过新闻议程设置,将政府的政策和工作“设置”成为公众乐于关注的焦点,使政府决策的权威性与新闻报道的影响力相结合,在公众当中形成广泛的相关的讨论议题,最终实现合力效应,达到主导舆论、引导舆论、影响舆论,形成有利于政府执政、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目的。具体做法就是,每年或者定期组织新闻议程的规划设计。比如,一个政府、一个部门,新闻发言人全年要发布什么,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树立什么样的政府或者部门形象;哪些政策可能需要事前预案;如何定期和媒体进行沟通联谊等等。 2.新闻发布:把信息主动“喂”给记者。近年来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应运而生。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新闻发言人的任务就是围绕重大政策、突发公共事件、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发布会,发布信息,解读政策,透明决策,引导舆论,起到沟通大众、服务大局的作用。通过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有效、及时地借助媒体实施议程设置,已经成为加强政府执政能力的突破点。新闻发布实践最大的效果就是:政府声音在前,引领记者舆论,彻底改变了过去记者舆论在前,政府被动弥补在后,被舆论牵着鼻子走的状况,真正使记者围着政府转。做好新闻发布,要求政府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如果不可能公开全部的信息,那就尽可能尽早地公开那些能够公布的信息。 3.新闻预案:把周密的解释留给记者。公共政策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政策出台是最敏感的,也是媒体最热衷寻找的新闻来源。但是,同样一个政策,放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条件、不同的话语、不同的地方之下,往往会有大相径庭的反映。如果不作出周密的具有针对性的解释、补充,好的公共政策会被误解、甚至被歪曲。当误解的情绪一旦与媒体的某一敏感神经相触碰而在社会上蔓延开来,媒体自己也失去了加以控制的力量。事后的解释、澄清、更正,不管是媒体,还是地方部门,都是苍白无力的。事前的预备、功课、方案,才是最主动的,最有力度的。 4.突发事件:把通稿在第一时间让记者分享。2005年1月26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1月8日,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包括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媒体如果不能迅速、准确地报道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就无法在业内和公众中确立自己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因此,突发事件历来是新闻媒体关注的重点,是记者竞相追逐的大餐。突发事件发生后,媒体往往能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但未必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真相,也未必能在第一时间作出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报道。政府与其为媒体的把握能力惴惴不安,不如抢占第一时间。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主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同有关部门一道搜集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媒体提供有关背景资料,接受记者采访,做好记者采访的接待和服务工作,彻底改变出事后政府回避、不提供新闻素材,记者采编后又围追堵截的被动做法。越是公开地把事情讲透了、讲开了,老百姓就越好理解;政府越是隐瞒,媒体就越是觉得有问题,越是要挖掘“内幕”,就会形成典型的“捂而不住,公而不开”。 5.横向沟通:把换位思维传递给记者。对于地方来说,媒体的构成是相对复杂的。有中央和部省属媒体的驻在机构,有自身管辖的媒体。可以说,这个结构是扁平化的,不是金字塔形的;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面对这样的格局,单靠行政命令是无济于事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横向的联系方式,借助地区新闻单位联席会议、通气会等形式,定期向媒体通报中心工作,交流感情,加强共识;定期开展新闻业务交流,互通有无,促使媒体换位思维,理解地方、部门开展工作的难处和实际情况,以此打破行政隶属的界限,用横向的互动、协调的手段,来形成媒体的合力。 6.批评见面:把不同声音展示给记者。如果舆论监督是采取直接上报纸、上电视的方式,那么公正的做法应该是给双方当事人公平的说话机会。应当鼓励记者善于倾听不同的声音;应兰推广一种“批评稿与当事人见面”的做法,要求批评性报道刊发之前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种方法,有利于编审的把关,因为记者在采访中,难免会陷入采访对象的情境,先入为主。当然,是否刊发,并不以当事人的意见来取舍,只是以此达到兼听则明的目的,杜绝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 来源:合川党校《新视界》更详细的解读见: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114/11/3865073_69229122.shtml
2023-09-06 04:24:081

第一任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是谁

李金华是中国第一任外交部发言人
2023-09-06 04:24:1711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毛宁替换了吗

中国外交部新任发言人毛宁2022年9月5日正式主持外交部例行记者会,成为外交部第33任新闻发言人
2023-09-06 04:24:436

为什么要有新闻发言人制度

这个制度在最先在美国产生,在美国新闻传媒业对社会的影响力剧增,竞选需要媒体支持,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需要新闻发言人对外交流。所以新闻发言人被催生出来。在我国最开始是为了对外宣传中国的正面形象,其定义是:由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制定的新闻发布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约见记者,发表相关意见信息,立场观点,并回答问题。
2023-09-06 04:25:122

如何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

文章节选自叶东老师博客:1、通过媒体应对实战演练掌握诀窍、技巧应对媒体舆情危机,掌握一套媒体应对的各种方法以及技巧是至关重要的。但只知道了这些原理、理论,就想运用在实际应对媒体中,往往收不到很好的效果。仅仅摄影灯的强光一照就会让人特别紧张起来、汗流浃背,记者的表情难以捉摸、摄像、摄影师不停地走来走去、快门的声音不绝于耳……在这样紧张的气氛中,很多人不由自主就讲错了话。相信大家还记得原铁道部的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23温州动车追尾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在记者的不断追问下,其说出了“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这是个奇迹”两句让所有人都记住他的话。一个经验丰富的新闻发言人都这样,更何况普通的、媒体应对经验短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因此,鹏远咨询认为:进行媒体应对实战演练是非常有必要的。2.企业领导必须进行的媒体应对实战演练 媒体应对实战演练指的是为了培养掌握媒体以及舆论的现状,在召开记者招待会或接受采访时能顺利、流畅地应对的能力训练。通过这些演练,让人掌握避免在媒体前说错话、引起记者误解的方法。在美国,这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训练课题。无论是政治家,还是企业领导,或经营干部、部长级人员、宣传部门负责人,都必须接受这种训练。随着中国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危机与突发事件的冲击,企业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舆论是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变化的,当今舆论的现状是,强烈要求事件最高责任人、实际负责人亲自在公开场合发表评论。针对这种情况,高层领导必须做到能用自己的语言、话语阐述企业战略和其他信息。所以,可以说这些媒体实战演练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士所必需的。
2023-09-06 04:25:272

如何提高新闻的纠错和把关能力

这个月终于要熬完了
2023-09-06 04:25:512

新闻发布审核制度

(一)明确发布主题。根据工作需要、突发应急事件分析结果或社会舆情分析结果,以及媒体采访要求等情况,由党政办和相关部门等提出发布需求,执行审批程序,明确新闻发布主题。(二)收集发布资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新闻通稿和背景材料。新闻通稿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必要时,还可准备电视专题片、图表等资料。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部门提供,党政办负责汇总把关,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审定。(三)制定发布方案。新闻发布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新闻发布时机和形式,制定相应的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报新闻发言人审核。(四)邀请相关媒体。根据发布需要,邀请相关新闻媒体。(五)实施新闻发布。以镇政府名义召开的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镇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党委确定。(六)事后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办公室回顾发布流程,跟踪媒体报道情况,评价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及时向新闻发言人、有关部门反馈。法律依据:《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第四条新闻稿件报送相关规定:(一)各部门一般性对外宣传新闻稿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自行向新闻媒体投稿。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部室需留存备查。(二)拟作新闻报道的案件应严格把关,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需重点审核,层层审批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部室需留存备查。(三)干警个人以我院名义或者挂名我院字样向外投递新闻稿件,需按照部门新闻稿件审批程序执行,经部室负责人和分管层层审批审核后方可投稿宣传。审批单连同新闻稿需报至部室留存备查。
2023-09-06 04:26:001

近年来,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审计风暴”、新闻发言人制度、立法听证会等已成为老百姓耳熟能详的词语。

D 试题分析:这些词语,都体现了公开、透明,做到了民主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抓住民主这一主旨选择,故选D;ABC 没有涉及民主,与题意不符。
2023-09-06 04:26:071

江苏省人民政府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省政府办公厅主要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以及公共查阅点等渠道主动公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1﹒省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江苏”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江苏”门户网信息公开专栏累计主动公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2293条。2009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73条,其中,省政府规章类信息7条,占总数的1.9%;省政府公文类信息143条,占总数的38.3%;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类信息159条,占总数的42.6%;省政府重要会议类信息19条,占总数的5.1%;省政府重点工作、实事类信息5条,占总数的1.3%;发展规划类信息12条,占总数的3.2%;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及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4条,占总数的1.2%;省政府人事任免信息24条,占总数的6.4%。2.新闻发布会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成为常态。2009年省政府共召开新闻发布会40余场次,在服务大局、引导舆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发布内容主要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应对金融危机各项举措、省政府重点工作、招生就业、房地产、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太湖治理、公路收费、流感等舆论热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3.政府公报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发布省政府大事记、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重要会议文件、统计公报等信息。每月15日和30日出版,每期刊印42000多份,基层赠阅量占70%以上。200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共发布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94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78件,统计公报12期,省政府大事记12期,人事任免393条,重大政务活动新闻图片125张。4.公共查阅点指定省档案馆和南京图书馆为省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电子触摸屏、电脑等电子查阅工具和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省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截至2009年底,省档案馆共接收到56家省直部门提供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其中,纸质文件27453份,可导入查阅平台的电子文件12229条。(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0件,其中,“同意公开”的14件,占总数的28%;“已主动公开”的5件,占总数的10%;“不予公开”的2件,占总数的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1件,占总数的2%;“信息不存在”的3件,占总数的6%;“非本机关掌握”的25件,占总数的50%。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主要涉及国民经济、产业规划、财政预算、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土地征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以及机构人事等方面。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按规定进行答复,按期答复率为100%。2009年,《省长信箱》共收到群众来信13468件,其中需要办理的5847件,已全部办结并回复来信人,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在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收费情况目前,省政府办公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暂未收费。(四)咨询受理情况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共接受社会公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220多人次,咨询内容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方法及信息检索方法等方面。(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2009年,没有出现与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的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2023-09-06 04:26:151

我国政府公共关系发展面临哪些问题

我国政府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公共关系逐渐被国人所认识,并很快风行于各行各业、各个领域。起初,公共关系作为一门科学和一门管理艺术而被重视起来的并不是在中国。虽然,我国早在古代和近现代也有些公共关系的思想,但并没有成为体系,也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公共关系在我国是舶来品。如前所述,我国真正将其引入是在20世纪80年代,而且起初应用的范围很窄,仅仅是在我国南方部分城市的酒店管理中运用,一直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公共关系在我国被政府所借鉴是在1988年底,当时新华社两位记者以“政府形象”为题,报道了上海市实行廉政的情况,很快引起了研究组织形象的公共关系界人士的格外关注。人们据此分析,我国公共关系的热点已经不再局限于企业界,而开始进入社会政治领域。随后,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政府广泛结合当地文化开展了公共关系活动,树立了当地的城市形象,宣传了当地的地方文化。例如,潍坊的国际风筝节、淄博的陶瓷琉璃艺术节、哈尔滨的冰灯节等。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宣告成立。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决定立新闻处。到2004年,我国正式在全国地方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标志着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的长足进步。虽然,政府公共关系在我国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发展迅速,效果明显,但公共关系被我国引进晚,且公共关系被我国政府部门重视也迟。归纳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公关意识较淡薄公关意识的内容包括很多,其核心内容主要有塑造形象的意识、服务公众的意识、协调沟通的意识、立足长远的意识。但到目前为止,普遍来讲,许多官员的政府公关观念还极为淡薄,既没有认识到政府公关活动的重要性,更谈不到将其上升为一种价值观和管理哲学,渗透到政府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之中。首先表现在缺乏自觉利用传媒手段进行形象投资、形象管理、形象塑造的形象观念。政府形象,主要指政府及工作人员在民众心目中的美誉度大小,是政府获得民众欢迎、接纳、信任的程度。[12]固然,政府工作具有权威性与政策性,但无论是从民主政治的大气候还是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府公关的“小环境”来看,所谓的权威性及政策性都必须建立在民众信赖政府的基础之上,政府的形象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工作的成败。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心目中没有形象意识,对现代传媒的重大作用了解不够,又十分缺乏应有的传播技巧,表现在决策和行动中则是对自觉进行形象投资和形象塑造重视不够。其次,公关观念的淡薄具体还表现在缺乏为公众服务的观念,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更多考虑其权威性和政策性,习惯于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不愿踏踏实实为群众为社会奉献,通过自己的工作为群众带来满意和方便,用热诚的服务去赢得好感和信赖。更有甚者,将手中的权力作为群众办事的路障进行“关、卡、压”,严重败坏了政府的形象。第三,缺乏协调观念,表现为不善于调节、平衡和统一各种不同的关系、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要素,不懂得“兼顾”、“统筹”、“缓冲”和必要的“调和”、“折衷”的意义和价值。目光短浅,思路狭隘,经常陷入难以协调的矛盾中。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官员既没有认识到政府公共关系活动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将其提升为一种价值观和管理哲学,渗透到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之中。一方面缺乏自觉利用传媒手段进行形象投资、管理与塑造的意识,另一方面缺乏为公众服务的意识。更有甚者,将手中的权力滥用,起到截然相反的作用,严重损坏了政府的威信与形象。(二)我国政府公关机构设置不完善政府大量的、经常性的公共关系活动是由政府内部公共关系机构承担的。因此,政府内部公共关系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政府公共关系活动的有效开展产生着直接的影响。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涉及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其管理覆盖之宽、所面对的公众之复杂、信息流量之大,都是其他任何组织不能相比的。这就要求政府内部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去承担和完成传播沟通、信息咨询、协调引导等公共关系,以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而有效的运作。当然,政府内部的公共关系机构未必要冠以“公共关系”名称,有些承担着公共关系职能的机构如办公厅、调研机构、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举报中心等也承担着其他方面的上述业务。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陆续成立了一些公共关系职能部门,但设置往往分散,职责不一,很难满足政府公共关系的客观需要,现在推行的政府发言人制度不失为一种政府公关的好制度,有助于完善政府的行政行为,改善政府的整体形象。但是,政府发言人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缺乏主动推销政府行为或者国家政策的能力。这样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消除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疑虑作用不大,弄得不好,反而会增加公众对政府行为和政策的抵触情绪。因此,政府公共关系机构的合理设置是十分重要的。到目前为止,除深圳市政府外,其他各政府机构设置中没有相对独立的公共关系部门。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就没有公共关系活动,事实上,具有公共关系性质的工作分散在办公厅(室)、调研、宣传、对外联络、新闻发布、信访、外事等职能部门中。显而易见,人们在认识上对公共关系是有些混淆不清的,在机构设置上也过于分散,没有统一的公共关系工作机构。这样就会造成职责不清,影响公关工作的效率,进而影响政府工作的效率。(三)缺少专业从事政府公共关系的人才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共关系机构开展公共关系工作,最终都是由公共关系人员具体执行。离开公共关系人员,社会组织和公共关系机构只是抽象的公共关系主题。从公共关系学的意义上讲,公共关系人员实际上是有严格限制的。它主要是指公共关系的专业人员或者是公共关系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和长期的实践锻炼才能造就,他们有自己特有的素质条件、能力条件。政府公共关系人员是指在政府公共关系部门或机构中专门从事公共关系工作的各类人员。他们是政府公共关系工作的主要力量,是公共关系活动的设计者和实际操作者。因此,对公共关系人员的结构进行科学的配置,选择和配备职业素质较高的公共关系人员,是搞好政府公共关系的前提条件,直接决定和影响政府公共关系活动的效能。遗憾的是,在我国的各高校中虽然有个别高校如厦门大学有开设公共关系的专业,但没有开设政府公共关系的专业,所以我国缺乏专业性的政府公共关系人才。从知识结构看,我国现有的政府公共关系人员,真正具有政府公共关系方面系统知识的为数不多;从能力素质看,我国政府公共关系人员的创造能力和社交能力不强,老成持重者居多;从年龄结构上看,我国政府公共关系人员的年龄结构偏大,使得政府的公共关系手段、方式等都趋向老成保守。(四)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理论支持不够现代公共关系传入我国仅有20个年头,公共关系运用到政府行政管理中也不过仅10年而已。在我国关于公共关系研究关的书籍有很多,如廖为建主编的《公共关系学》,蒋春堂主编的《公共关系学教程》,刘金同、杨专志、刘水国共同主编的《公共关系实务》等。但到目前为止,关于政府公共关系学的研究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市场上关于政府公共关系研究比较系统和完整的书籍只有詹文都主编的《政府公共关系》。因此,可以看出政府公共关系的理论在我国的发展还属于萌芽阶段。实践的发展需要理论的支持,当然理论也是源于实践的,由于公共关系传入我国晚,真正意识到政府公关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门科学去研究的日期也晚,所以造成了政府公关与我国实践少,广大学者难以结合本国的情况展开研究。但是,政府公关目前在我国发展迅速,且我国政府也越来越感觉到政府公关在政府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重视政府公关的发展和在实际中的运用,所以我国政府公关在未来一定会有可喜的出路。属于我国政府的公关理论书籍也一定会繁荣。(五)对公众有倾向性选择造成政府公共关系的偏失政府开展公共关系活动所面临的外部公众主要有本国社会的企业、新闻媒介、社区公众、社会名流、国际公众、人大、政协等,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政府所面临的公众结构极为复杂。政府会因本身追求目标的影响对不同类型的公众进行有倾向性的选择,由于受短期目标的影响,在对象选择上往往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错误倾向。首先,重首要公众,轻次要公众。由于上级政府要害部门、人大、政协等对政府建设成就的评价,对政府领导人的政治前途产生重大影响,政府倾注了极大的注意力,他们是政府想追求的公众。而一些不能直接给政府带来现实性重大影响的公众如社区公众、部分企业,常常被排斥在政府部门的视线之外,更有甚者还为一些弱势群体划定了禁止活动范围。其次,重行动公众,轻潜在公众。潜在公众是指受到社会组织的某种影响,已面临某一共同问题,但本身尚未意识到这种影响和问题的公众。政府往往忽视这一部分公众的存在,不能采取有效的预警措施,致使问题暴露后无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行动公众是面临共同问题并意识到问题存在的公众。这类公众不仅表达意见,而且已经采取实际行动,对组织构成压力,而且负面影响比较大。政府在解决行动公众问题时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比较多,对潜在公众很少关注,往往是问题出现后,潜在公众变为行动公众时才消极被动地采取补救措施,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六)传播沟通渠道不畅首先,不能运用公共关系传播手段进行行政传播。公共关系强调“双向对称”的沟通模式,而行政传播多是采取命令、指示、发布文件等形式,传播内容一旦确立,便须立即遵照执行,上传下达,立竿见影。由于传统行政命令式根深蒂固,政府在与公众进行沟通时,习惯性采取行政传播方式,运用公共权威强制性的手段,单向与公众进行交流,而公众的评价不能及时的反馈给政府,沟通少,这样严重影响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其次,政府公关传播双向交流的方式少,渠道少,效果不佳。在我国,类似于各种向政府提供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信访、基层访问等方式。但是这些作为政府公关“双向交流”的方式似乎有些牵强。信访制度只是为制约行政机关而设置的一种监督机制,公众往往囿于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强,缺少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并不能开诚布公的与政府进行有效地交流。再次,政府公关传播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地方政府,以至流传“凡是公开的都是不重要的,凡是重要的都是不能公开的”的说法,政府公关传播透明度不高已成不争的事实。一些政府开放日、市长热线、市长接待日等活动被新闻媒体大加褒扬,解决了一些公众平时办不了的事情,但远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政府公共关系理念。二、改进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的建议尽管我国的政府公关已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毋庸置疑,其发展仍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障碍,它受制于所赖以生存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除了认为要加强政府公共关系理论研究之外,我们还归纳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以加强政府与外界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政府与广大社会公众之间的良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由传统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善政府形象。(一)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建立专门独立的政府公关部门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有统一的政府公关机构,我国在精简机构的同时也要合理配置政府的职能,增设政府公关机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设想合并民政、信访、新闻办等机构,组建公共关系局,直属行政首长领(类似企业中总经理负责式公关管理模式),将与公共关系相关的职能集中起来,统一由公共关系局来行使。这样既精简机构,又增强了政府的公关职能,更能加强政府和广大公众的联系和沟通。例如民政的救济,信访的内部接待、协调、新闻办的新闻发布、宣传等职能都与公共关系直接相关,应该集中管理,这样可以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公关的有效开展。这一设想在我国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有效地克服了机构臃肿、职能交叉带来的弊端,将联络、接待、信息服务、策划等内容融为一体,成为政府对外交往的窗口,在增加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理解,信任和监督,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二)增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关意识,加强公关人才的培养 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公关意识是加强和改善政府公关的基本前提。因此,我们必须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清除腐败现象,纠正不正之风,要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树立起全员公关的意识,明确自己的言行代表着政府的意志和倾向,做到言行一致,人人公关,时时公关,处处公关。
2023-09-06 04:26:311

继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开通政务微博之后,政府信息公开又有了新渠道——政务微信。截至2014年2月,济南已开

C 试题分析:A参与民主管理的说法错误,政务公开便于公民监督政府的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B扩大了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的说法错误;政务微信属于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因此D说法错误;政务微信的开通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因此答案C正确。
2023-09-06 04:26:391

保监会公布保险行业新闻发言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是真的吗?

这个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的
2023-09-06 04:27:052

保监会公布保险行业新闻发言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是真的吗?

这个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的
2023-09-06 04:27:132

政府新闻发布会主持人一般是什么级别

发言人一般是代表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如公司、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身份发言,并向记者宣传情况、回答提问的公共关系人员。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业都有发言人,而许多职业运动员及艺人常由其经纪人兼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其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有学者是这样定义新闻发言人的:“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发布人员,一般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负责人。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为何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在铺天盖地的信息面前,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信息来源,杂乱信息容易搅乱人们的思想。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人们看到权威性的言论,避免小道消息影响社会正确判断力。拓展资料:法律依据:
2023-09-06 04:27:242

党务公开一般采取什么方式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的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2023-09-06 04:27:331

外交部发言在哪个台

外交部发言在央视国际频道
2023-09-06 04:27:413

中国历任的国防部新闻发言人都有谁

我国的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制度自2007年9月设立后,共有6位发言人,分别是:胡昌明、黄雪平、耿雁生、杨宇军、吴谦、任国强。
2023-09-06 04:27:511

杭州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有什么?

杭州 作为现在非常发达的一个城市而必须要求当地的政府也应该对自己的职责定位有清楚的认识,所以就要求杭州的政府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时候应该及时把有关公民利益的信息尽可能公开给公民监督和查阅。那么,杭州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有什么? 一、杭州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有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 廉租房 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三)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 招标 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四)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公开义务人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七)公开义务人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八)公开义务人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以外,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十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开义务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义务人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公开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公开义务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二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根据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身份证 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的公开义务人掌握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公开义务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间中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公开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其更正。该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依法向公开权利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于每年年底前报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公开义务人应于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派出机构以及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或者公开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杭州市的所有政府机关都应该按照上面的规定将所有关乎人民利益的信息都公开才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会因为知情权的确实而遭受损失,现实中类似公民与政府的信息公开纠纷应当及时 委托律师 提起诉讼。
2023-09-06 04:27:581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预算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省)直驻当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与毗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高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对虚假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客观、准确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3-09-06 04:28:171

保监会公布保险行业新闻发言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是真的吗

央广网11月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主动回应市场关切,强化社会舆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提升保险监管和行业透明度,保监会近期推动保险行业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并于1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了保险行业新闻发言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据悉,此次公布的名单包括了保监会和36个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责任有限公司等9家会管单位、209家各类保险机构在内的316名新闻发言人及其联系方式。今年5月,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保险行业要健全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打造高素质新闻发言人队伍,不断推动新闻发言人工作规范化。鼓励各单位通过新闻发言人解读重要政策法规、权威发布重要信息、积极接受媒体采访,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强调新闻发言人要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创新新闻发布形式,扩大信息传播受众面,提高保险新闻影响力。要求各单位加大新闻发布协调力度,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联系,支持和参与保险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平台建设。强调各单位要加强新闻发言人履职条件保障,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资源,强化培训交流,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加强新闻发言人工作,有利于促进监管部门信息公开,提升保险监管公信力;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范保险行业声誉风险;有利于促进全行业不断深化公众宣传,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为加快现代保险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新闻舆论支撑。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大全行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力度,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通报各保监局、保险社团组织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情况。同时,探索把各保险公司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的情况纳入声誉风险监管评价,推动全行业新闻发言人工作落到实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4:28:251

党务公开的形式包括

法律分析: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设立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 召开会议、 网上公布。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党的中央纪律检查机关、党中央有关工作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第十八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2023-09-06 04:29:181

外交部发言人级别?

发言人的级别有高有低,各国做法也不一样。在中国,一般来讲,其级别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领导。如外交部发言人是新闻司正副司长兼任。1983年3月1日,时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的齐怀远,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正式的新闻发言人站在中外记者面前:“中国外交部从即日起建立发言人制度。”现任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新闻司司长)、赵立坚(新闻司副司长)。扩展资料:从新中国成立至1982年以前,外交部曾举行过多次记者招待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只是一直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制度创立之初,每周只举行一次记者会,仅发布消息,不回答提问。从1983年9月起,改为每月第一次记者会回答提问。从1988年起,每场记者会都回答提问。1995年至2011年,记者会改为每周两次,周二、周四下午各一次,除暑期和国家法定假日外,风雨无阻。1997年把现场交叉传译改为幕后同声传译。不仅如此,外交部新闻发布会还取消了对记者提问次数和发布时间的限制。2011年8月至今, 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从每周2次增至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3时在外交部南楼蓝厅举行。外交部每年举行80多场例行记者会,每场记者会有数十家媒体的近百名中外记者参加。2008年因为举办奥运会,全年举行的例行记者会近百场。2009年1月至8月,共举行例行记者会53场,主动发布消息166条,受理记者电话提问2060多个。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交部发言人
2023-09-06 04:29:261

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内涵本质  强调“国家治理”而非“国家统治”,强调“社会治理”而非“社会管理”,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思想观念的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理论标志。从实践上说,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势必要求对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进行突破性的改革。  从理论上说,治理的概念不同于统治的概念,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政治体制下,无论哪个阶级行使统治,谁上台执政,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换言之,都希望自己执政的国家有良好的治理。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治理体制也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归根到底,治理是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的手段,相对于国家的统治体制而言,治理体制更多体现工具理性。  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更进一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有效的国家治理涉及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协调、动态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  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善治不同于传统的政治理想“善政”或“仁政”,善政是对政府治理的要求,即要求一个好的政府。善治则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好的政府治理,还要有好的社会治理。简单地说,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作为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善治需要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公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将变得日益重要。然而,在所有权力主体中,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以与政府相提并论。政府对人类实现善治仍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欲达到善治,首先必须实现善政。  要实现善治的理想目标,就必须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治理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以下五个标准。首先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其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其五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其中,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所以,政治学家通常也将现代国家治理称为民主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实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不过,影响国家治理能力除了制度因素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即治理主体的素质,既包括官员的素质,也包括普通公民的素质。仅以官员的素质来看,纵使有最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如果官员素质低劣,国家的治理能力必定不强,社会也不可能有理想的善治。提高官员的素质,要对官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民主的选拔机制,将优秀的公民遴选出来,授予他们权力,并且以制度对官员的权力进行制约。  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它是对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理论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在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的主动回应。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迁,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的奇迹。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的成就,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我们不仅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刻变革,也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变革。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是一个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内的整体性社会变迁过程。但是,中国的政治改革不是许多西方学者理解的那种政治体制改革,这种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如果按照多党竞争、全民普选、三权分立的标准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治确实没有什么变化。然而,如果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那么就会发现中国的政治生活在过去35年中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例如,在依法治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政府问责、政治透明、行政效率、政府审批、地方分权和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到巨大的变化。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成功,或者说,中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首先得益于中国治理改革的成功。  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已经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仅以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为例,我们就可以发现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选举、协商、决策、监督等基本民主治理制度还不健全,公共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公民参与的渠道还不畅通,公共利益部门化现象相当严重,官员的腐败和特权屡见不鲜,政府的公共服务还相当不足,动态稳定的机制尚未完全确立,政治透明程度相对较低,行政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社会自治的程度相当低,主要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等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需求。如果不采取突破性的改革举措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紧迫问题,那么我们目前的局部性治理危机有可能转变为全面的统治危机和执政危机。化解治理危机的根本途径,就是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必要举措  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中全会《决定》就是总的指导思想、全面改革的路线图和重大的战略部署。我在这里特别想强调以下六点必要举措。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解放思想,是一个民族保持其理论思维的先进性和激发其精神活力的生生不息的源泉,只有解放思想,才可能冲破传统和教条的束缚,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治理体制的改革属于政治改革的范畴,比起其他改革更具有政治敏感性,更容易使人们畏首畏尾,解放思想尤其重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永无止境”不仅指时间的维度,也包括空间的维度。从时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空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特别是治理领域。判断一种新的思想、观念、制度和政策,首先应当看它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民主、人民的自由幸福、社会的公平正义,看它是否有利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只要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新观念和新实践,都值得重视和探索。反之,凡是束缚社会政治进步的体制机制都应当破除。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正如《决定》指出的,我们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探索;又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宏观指导。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案,从中央宏观层面加强对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它们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鉴于这样一种现实情况,顶层的制度设计和宏观指导,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尤其重要。应当加强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按照《决定》的总体目标,分阶段制定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表。一方面,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门和地区利益,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挣脱既得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草率从事,应当广泛讨论,从长计议,避免短期行为。  第三,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然而,许多好的治理改革因为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度而被中止,或者仅在小范围内实施。应当系统地总结各级政府的治理改革经验,及时将成熟的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从根本上说,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动力源自经济发展、政治进步、人民需要和全球化冲击,但其直接动力则是压力、激励和制度,其中制度是长久性的动力所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无论其效果多好,多么受到群众的拥护,如果最终不用制度的形式得以固定和推广,那么,这种创新最后都难以为继,难免“人走政息”,成为短期行为。  第四,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各国在这方面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我们应当借鉴、汲取。我们从来主张要学习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当然包括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许多进步和成就,其实也得益于向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例如,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公共服务中的“一站式服务”、责任政府建设的“政府问责”制度、司法实践中的“律师制度”、政务公开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式治理”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我们应当具有当年邓小平同志引入市场经济那样的胸怀和胆识,站在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为目标,认清世界发展潮流,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用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五,坚决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影响国家的治理水平和效益有两个基本因素,即治理者的素质和治理的制度,这两者都不可或缺。但比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即制度的破与立。一方面,要像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那样,“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现存的不少治理体制机制不尽合理,有些违背了政治学的公理,有些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例如,至今仍有一些机构只有权力而几乎不承担责任,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等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然而,这两者都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或者仍然缺失,或者极不完善。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重要的原因也在于相关执行制度的缺失。  第六,破除官本位观念,消除官本主义流毒。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本位观念和官本位现象是影响治理者素质的重要因素。官本主义是长期支配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其实质是官员的权力本位,它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改革开放35年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主义流毒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官本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观念”列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切中要害。一方面,我们要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破除权力崇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来遏制官本位现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用制度来构筑保障公民权利的长城。  《决定》指出,“到二〇二〇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换言之,要在二〇二〇年初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七年内要完成这一任务,其艰巨性可想而知。实现这项艰巨的战略任务,不仅需要坚定的决心、坚强的领导和果断的措施,同样也需要宽广的胸怀、高度的智慧和正确的道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超越任何组织和群体的局部利益,而以中华民族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着眼点;不仅要集中全党的智慧,而且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不仅要有政治精英的参与,也要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不仅要依靠党组织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更要严格遵循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的基本方略。  总而言之,只有沿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反过来,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2023-09-06 04:30:032

外交部发言人级别

外交部发言人是正厅级和副厅级,外交部发言人司长(华春莹)是正厅级,副司长则是副厅级。正厅级待遇每个地方可能不一样,有的地方基本工资是6000元,有的则是10000元。外交部发言人年薪估计达到十几万,此外还有五险一金以及房产分配。过去几个月,因为外交部发言人霸气回应外国蓄意抹黑中国,耿爽、赵立坚和华春莹等外交部发言人成为了大家心目中的英雄人物,这也让大家更为关注外交部发言人这个职位。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外交部发言人到底是什么职位。外交部待遇好1983年3月1日,时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的齐怀远,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正式的新闻发言人站在中外记者面前:“中国外交部从即日起建立发言人制度。”目前,我国设立三个外交部发言人职位,分别是华春莹、赵立坚和汪文斌。
2023-09-06 04:30:101

中国外交部的代称或称谓是什么?

外交部发言人外交部设立的新闻发言人,是以外交部的身份发言,并向记者宣传情况、回答提问的人外交部例行记者会员。1983年3月1日,时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的齐怀远,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正式的新闻发言人站在中外记者面前:“中国外交部从即日起建立发言人制度。”  外交部设有三个发言人,发言人由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和两位副司长兼任(新闻司共三位副司长,两位兼任发言人,另一位分管司内其他业务)。实行轮流发言制,一般一至两个月轮换一次,是外交部的中层部门负责人。  现任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姜瑜、洪磊。
2023-09-06 04:32:031

外交部一般是谁在当发言人啊?

发言人的级别有高有低,各国做法也不一样。在中国,一般来讲,其级别是该部门中层以上的领导。如外交部发言人是新闻司正副司长兼任。1983年3月1日,时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的齐怀远,作为新中国第一位正式的新闻发言人站在中外记者面前:“中国外交部从即日起建立发言人制度。”现任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新闻司司长)、赵立坚(新闻司副司长)。扩展资料:从新中国成立至1982年以前,外交部曾举行过多次记者招待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只是一直没有形成制度。1982年制度创立之初,每周只举行一次记者会,仅发布消息,不回答提问。从1983年9月起,改为每月第一次记者会回答提问。从1988年起,每场记者会都回答提问。1995年至2011年,记者会改为每周两次,周二、周四下午各一次,除暑期和国家法定假日外,风雨无阻。1997年把现场交叉传译改为幕后同声传译。不仅如此,外交部新闻发布会还取消了对记者提问次数和发布时间的限制。2011年8月至今, 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从每周2次增至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3时在外交部南楼蓝厅举行。外交部每年举行80多场例行记者会,每场记者会有数十家媒体的近百名中外记者参加。2008年因为举办奥运会,全年举行的例行记者会近百场。2009年1月至8月,共举行例行记者会53场,主动发布消息166条,受理记者电话提问2060多个。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交部发言人
2023-09-06 04:32:111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并轨7月1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7月1日将正式执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了事业单位社保先行并轨的方向,但对诟病更大的公务员养老双轨制仍无撼动,这不能不说是遗憾。不过,相较于过去十几年来政府工作报告屡次提及“要尽快研究和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却没有实质进展不同,此次《条例》的发布及执行,已经将养老金双轨制的改革实质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党委书记皮德海透露,今年就会拿出养老金双轨制改革的方案。与人们普遍认为“事业单位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事业单位实际上也缴纳社会保险,只不过,因事业单位又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之分,人员有编制内和编制外之分,因此所缴纳社保费比例及享受的待遇也就不同,因为一部分人不缴社会保险,便被大众误读为所有事业单位均不参与社会保险了。实际上,官方透露的数据显示,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中,包含着2153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而目前,事业编制人员总共达3153万。编制内、外剪刀差扩大小梅(化名)自2011年起任职于某县文化局下属单位,入职后的她发现,与同一职位的另外一名同事比,她不仅工资少一截,发一些福利时,人家有而她没有,“后来一打听,才明白那位同事有编制,而我是编制外人员。”小梅当年是通过该县文化局的招聘考试应聘进来的,同年与她一样通过考试进入该事业单位的有30多个人,她一打听,这30多人的待遇与单位里另外70多名编制内的同事均有较大的差异。“以前我们还有福利奖金,一年有5000元左右,后来福利奖金被取消了,编制内的员工月工资普涨了400元,但我们这些编制外的员工,工资却一点没涨。如今,公务车改革把车补取消了,他们的工资又涨了一次,结果我们还是一点没张,一消一涨,我们的收入只有编制内人员的一半左右了。”小梅觉得有些不公,“都说同工同酬,但实际上却不是那么回事儿。”小梅提供的工资单显示,她一个月拿到手的工资只有1287余元,而她月供房贷就达到2000余元。“好在老公的工资高些,否则我这点收入,连房贷也还不起。”小梅表示。我们查阅小梅所在县城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现,自2013年3月1日起,该县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执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1380元、1220元、1080元。“我们基本是属于收入最低的人群了。”小梅感叹。事业单位社保存身份差异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被区分为编制内和编制外,这不仅不是小梅所在县城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们获得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就明确地将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象分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经市、区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等。我们注意到,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部分,这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似,但在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上,则又详细分类为四种情况: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为33%,个人为3%;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为31%,个人为3%;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符合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缴费费率为34%(包含单位缴费部分31%和个人缴费部分3%,其中3%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执行单位参保费率,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费率为3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费率为31%,个人缴费费率为3%。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但编制外人员却没有具体数据。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1月24日在2013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全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率已达95%。2013年10月25日,时任人社部新闻发言人的尹成基曾透露,近些年,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当中,包含着2153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就是说一些地方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只缴三险不如企业“虽然我们是事业单位,但我们也缴纳社会保险啊。”5月23日小梅向我们透露,“单位给我们缴纳三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编制内人员也是如此。”据小梅介绍,其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单位给缴工资收入的18%,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方面,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工伤保险自己不用缴纳。我们了解到,目前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单位20%、个人为8%,医疗保险单位为10%、个人为2%,工伤保险个人不须缴纳。只从这三项上来看,小梅所在的事业单位采取了与企业类似的缴纳比例。不过,小梅表示,单位并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是我最迫切需要的,因为计划要生育小孩了,没有生育保险,意味着我自己要全部负担。对于工资只有1287元的我来说,这是不能承受之重”。在小梅看来,像她这样虽然在事业单位工作却无事业单位编制的从业人员,就像被边缘化了的人,既不能像企业职工一样可以享受“五险一金(指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更不会有在编人员涨工资等各种待遇。“单位不给缴纳公积金,我们买房除了向亲戚朋友借外,只能办理商业贷款。我们这类人,应该说是最亏的了。”小梅称。对于即将于7月1日执行的事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小梅表示,还需再观望观望,因为没有具体执行的细则,谁都说不好怎么办理。清华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的观点也是如此:“这是个大框架,还需要细则出台,而最大的问题是,事业单位并轨后,前期未缴费年份欠下的账,应该怎么办?钱从哪里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也认为,新政的出台并不会使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今年7月同步参加社会保险。他介绍,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条例》并未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举措,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如何让其工作人员参保的细致步骤。褚福灵认为,虽然新政使养老金双轨制并轨方向更加明确,对并轨工作的开展有完善规范的意义,但并轨尚需一系列配套实施文件的出台。不过新政还是会对加快推进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4:32:411

外交部发言人耿爽的履历是怎么样的?

我觉得。他干这一行,他的背景早已背,嗯,查的清清楚楚嗯,如果他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早就不会用她了。所以能够做这样的事情的人,一定不是一般的人。我也很喜欢很佩服这样的人。
2023-09-06 04:32:505

请问中国历届有那几位外交部女发言人啊?(一一说来)

外交部发言人男的有过很多,不过女的就一个,就是姜瑜
2023-09-06 04:33:202

如何提高现代治理能力

科技创新可改善城市农村大气污染、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实现远程教育和远程医疗手段、提高社会治安能力,确保民众呼吸干净空气、喝干净水、吃安全饭、实现便捷医疗和教育,享受优美的人居环境。
2023-09-06 04:33:372

信息法 请高手回答

一、媒体与司法相互关系的共识 1、媒体与司法具有共同的目标。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司法界和新闻界不是对立面,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要力量,都是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力量。媒体与司法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始终坚持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前提,二者之间应积极加强协调与沟通。 2、媒体与司法的社会角色和定位不同。 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司法审判权是权力,大众传播权是权利,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机制,司法裁判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而得到全社会的遵从。 媒体所行使的大众传播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社会公共事务监督权,它兼有公权利与私权利两重属性,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主要在于如实报道,或通过监督某一案件的司法程序为切入点,上升到司法理念的监督,以引起公众和公权力部门的关注,促使正常的社会机制来解决,包括最终由司法部门裁决。 3、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协作是正确行使舆论监督与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大部分与会代表认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工作所追求的执法目标,也是新闻媒体进行司法报道所追求的传播目标。双方不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上是一致的,而且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上都是一致的。两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双方合作的基础,司法机关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常采访、报道、评论,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正负面影响 多数与会者认为,新闻报道总体上对司法公正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审判公开是国家法律对司法机关规定的义务性规范,这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恰恰体现了审判公开、透明的原则,将法院审判活动让公众"知情",督促法院将案件审判推向最大限度的公正。其次,媒体对许多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行使了正当的舆论监督,促进了社会进步和正义的伸张。第三,我国的法庭审判是由专业法官进行,不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较易受社会舆论影响。在我国即使舆论对审判的公正性提出异议,专业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通过媒体阐述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把握,以理服人。第四,新闻报道可以为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消除障碍。第五,新闻报道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促进生成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第六,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宣传法院业绩,树立法院形象,弘扬法治精神。 新闻报道给予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主要有:媒体的工作特点、价值标准取向与司法活动运行不一致,造成对案件事实的选择、评判标准的差异;对司法案件及个别司法人员的不当报道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一些媒体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事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名;追求新闻时效性对司法程序的侵犯;新闻炒作对司法公正的侵犯等等。 对如何减少新闻报道及评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与会代表提出有益的建设性意见: 新闻单位对案件的报道,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守宣传纪律。对不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可能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民族感情,容易被敌对势力利用、授人以柄等类型的案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宣传纪律执行。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弘扬正气,维护国家的司法形象。媒体涉及报道法院及案件时,一定要心怀谨慎的态度,遵从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要连续报道,给读者以完整真实的信息,不要断章取义,任意传播片面信息。要坚持平衡报道,媒体要给双方、给各个方面均等的发言机会,不要形成话语霸权。 另一方面,法院应配合媒体有效开展司法报道。司法机关可建立发言人制度、新闻通气会制度,由专门机构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信息发布工作,以便公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和诉讼进度。 三、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冲突与平衡 在研讨中,媒体与司法在一些方面的不同意见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所产生的后果一方面使司法权威进一步受到挑战,另一方面使具有新闻价值的司法资源不适当地被封锁。 来自法院的信息认为,监督的目的应该是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个别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过度贬损可能对当前我国社会培育法治意识带来负面影响;从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角度,谨慎开展新闻批评,对法院工作和法官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对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但不能形成对法院、法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对法院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媒体的批评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而不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采访庭审应当征得案件全部当事人同意;媒体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等。同时对目前法院、法官采取依据《民法通则》提起侵权之诉来寻求司法救济的做法,媒体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判定侵权的现象,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反思。 来自新闻界的信息认为,媒体报道的权利和目的不仅仅为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在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十分完善的今天,媒体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要为当事人和社会弱势群体说话,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如果将媒体仅仅定位为守望者,则必将造成对媒体过多的限制,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媒体的报道不应该成为对案件的审判,法官应该具有不受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审判的能力。新闻媒体应该对案件的审判进行全面的报道。允许公众参加旁听的公开审理,也应该允许媒体按照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并给予一些宽松的待遇,如允许记录。健全旁听证的发放制度,避免旁听证何时如何发放记者无从知晓的现象。健全庭审采访许可制度,防止利用"许可权"对新闻记者采访法庭审判活动实施特别限制。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自律准则中,对在审案件的报道规定界定不清,表述含混,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标准掌握在法官个人的好恶之中。少数法官的素质低下,影响了整个队伍形象和司法公正的水平等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媒体与司法出现的冲突带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媒体依靠宪法赋予的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求进行报道,而司法背后的力量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两者矛盾冲突实质上是两种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其次,权利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没有什么奇怪和不安的,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磨合和调整,各种权利在行使中都能找到各自的行为边界,最后达到较佳的平衡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也不例外。 四、加强两界的自律,推进我国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 研讨会中,司法与媒体两界人士一致认为,推进我国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除了加强沟通、了解与理解外,防止司法腐败与新闻腐败的关键是加强行业内部的管理和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徐迅在长期司法报道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和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10条媒体、记者自律规则,得到与会者的赞同。这10条规则是,一、媒体不是法官。案件判决前,媒体不应做出定罪、定性的报道。二、不应指责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三、对案件报道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报道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害案件的受害者应使之不可辨认。避免搅扰与犯罪无直接联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四、对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案情不宜详细报道。五、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六、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七、评论一般应当在判决后进行。八、判决前发表的质疑性、批评性评论应当谨慎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九、批评性评论应当合法、公正、抱有善意,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十、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讼案件的事实和观点。 对新闻队伍中法制记者的素质培养和训练,大家还提出一些好的建议:如在大专院校的新闻专业中,增加必要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课程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意识;建议由全国性机构组织研究人员,确立专门的课题,根据我国大众传播媒体的特色,结合已有的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判例,总结归纳出记者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新闻出版工作中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如何依法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制定出不同媒体(平面、广播、电视、网络)的新闻从业手册,减少新闻报道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从而避免媒体审判这类媒体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 中国法官协会研究室主任张泗汉、吉安中院院长郭兵和一些法官也提出,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是必要的,司法对传媒关系的改善,首先自身要有所作为,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和方法,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当务之急仍是抓紧法官队伍建设不放松。 一些法官还对新闻界比较关心的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对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人民法院首先要选择优先保护的法定权利,应该通过司法判例鼓励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大胆进行舆论监督,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只要新闻报道符合新闻行业的特点、程序、规律,即使内容与客观事实有一定偏差,也不应轻率认定为报道失实。 中国记协国内部负责人孙正一在小结中说,媒体与司法两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是有益的尝试。他强调,当前和今后一年中,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将要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宣传工作,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切实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新闻队伍素质,是为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的战略保证,也是实现媒体与司法沟通合作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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