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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农村基层民主监督的最早时间?

2023-09-16 22: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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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迁

从20世纪80年代末,村务公开制度开始在一些省市的农村试行。1990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提出要“增加村务公开的程序,接受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1994年12月8日民政部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把“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提了出来,从而使村务公开制度正式在各地推广。1998年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也对村务公开制度做了规定,各个省份在本地的有关村民自治的地方性法规中大都对村务公开制度作了规定。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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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自实行村务公开以来,及时将村级各项事务以公开栏的形式,间接直接的让群众知晓、监督。如相关政府政策落实情况,粮补清册、计生奖惩等。 【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
2023-09-06 04:21:135

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制度中的三公开指的是

三务公开制度是落实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加大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监督力度,建立农村"三务公开"制度。"三务公开"具体可分为三种公开形式。1.固定公开的内容为组织设置、组织任期目标、村级后备干部基本情况,各类年度目标、指标、计划等情况,此类内容稳定性较强,一般为一年一公开,一般结合年度干部考核时进行。2.定期公开的内容为党员党费缴纳、"荣辱档案"记载、财务报表、村务完成情况,此类内容一般为一季度一公开。3.即时公开的内容为党员发展转正及要告知村民的其他需要即时公开的事务,特别是一些村级重大事项,由于此类内容的不定性,要求做到即时公开。为确保"三务公开"的真实性,落实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该市实施公开监督制度。各村成立由党员、村民、社员代表组成的3-5人的"三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置了专门的意见箱和意见簿,专门收集党员群众对"三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提交镇村干部联合办公会议讨论。同时,规定"三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三务公开"监督小组认可,监督小组长签字方可公开,而村级财务更是要报经镇农经站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023-09-06 04:21:331

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答案】:C《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村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故B项“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故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村民小组长不是村委会成员,故D项错误。
2023-09-06 04:21:411

村务多久公开一次

法律分析: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
2023-09-06 04:21:511

村两委建立什么群

法律分析:村两委建立村务公开群。村务公开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的制度。法律依据:《村级党务村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党务方面:1.党组织设置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和联系电话;2.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3.党组织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规划、计划及完成情况及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4.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情况;5.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情况;6.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结对帮扶、设岗定责、交纳党费情况;7.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8.党员党费缴纳情况;9.为民办实事进展、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处理情况;10.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2023-09-06 04:22:001

党务村务公开制度

法律分析: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1、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2、村常年性财务收支、内部往来余额、各种集资和重大事项经济的支出情况;3、国家和各级投入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使用情况;4、村集体土地、企业、塘、库和山林等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情况;5、土地征用和宅基地审批的面积、价格、费用情况;6、计划生育指标安排、计划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一)、党务方面:设置固定公开内容、定期公开内容、随时公开内容,固定公开内容包括较为固定的年度工作规划、计划,党的基层建设领导组织机构等;定期公开内容包括上一时期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等;随时公开内容包括发展党员、评议党员、党费收缴、评先选优情况等;(二)、村务方面:包括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农村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承建情况;村民的承包经营情况;征用土地和宅基地的审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超生处罚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及各项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分配标准和发放情况;农村低保户的评定及低保资金的发放情况等。
2023-09-06 04:22:081

村级账目不公开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的法律规定。村民可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或者向区、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应当公开事项确定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2023-09-06 04:22:161

村务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1. 党务公开:党组织决议、决定和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名单,计划发展党员花名册,积极分子花名册,党费缴纳情况表等。2. 政务公开:农业补助、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扶持、农村扶贫开发、征用土地赔偿、宅基地申报审批、集体土地和“四荒”地承包及租赁、土地流转、户籍制度改革、人口出生、死亡情况、征地农转非、环境卫生、安全治理、征兵优属、就业政策、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政策等执行情况。3. 财务公开:强农惠农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土地征占用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村集体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村组织办公经费、团体、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4. 服务公开:组织建设情况、职能职责及成员分工情况、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志愿者组织和民间组织等服务组织建设情况、村委会和村代表会议的决策及实施情况、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村评选推荐先进及收表彰奖励情况、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情况。
2023-09-06 04:22:372

农村三务公开是什么

三务公开制度是落实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加大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监督力度,建立农村“三务公开”制度。落实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加大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的监督力度,建立农村“三务公开”制度。定期对村级党务、村务、财务进行公开。扩展资料:一是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首先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明确村党支部书记是村务公开的第一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村两委班子和广大群众扎扎实实地推进村务公开工作。明确村委会主任是村务公开的直接负责人,认真做好村务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各村根据实际,结合本年度工作重心,制定好年度工作奋斗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落实责任,做到有计划有成果,年终进行考核。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内容透明公开。首先是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使村务公开的内容制度化,公示内容包括民政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计划生育情况、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农村养老保险享受情况和其他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等。其次是明确村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做到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特别是对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公开,使群众权益能得到最大的保障。三是完善村务公开审查制度。四是完善村务公开信息反馈制度。五是完善村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六是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三是加强热点公开,拓展公开地点。村务公开的热点是村财务收支情况,镇党委、政府要求各村每季度进行一次公开。同时为了使村务公开进一步贴近群众,在村民小组或群众居住较集中的地方增设了公开点,在这些公开点上,将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简要公开,使群众及时了解主要内容。参考资料:三务公开制度-百度百科
2023-09-06 04:22:47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什么

法律主观: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2023-09-06 04:22:541

村务公开制度内容

法律分析: 东兴村村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资产资源公开和村民自治公开四大内容。 (一)政务公开包括:计划生育、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补偿、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招工征兵、优抚五保、水电费代收代缴、粮食补贴、教育补贴、兴修水利、人畜饮水补助等。 (二)财务公开包括:村民委员会(含村办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开项目中不允许出现“其他支出”等含糊语句,所有收支情况都要逐笔逐项明确说明。 (三)资产资源公开包括:村集体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情况;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林场、荒田水面、滩涂等资源情况。 (四)村民自治公开包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福利事业建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以及民主评议方案、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及土地流转情况、村干部及村民的社会保险等。 第二条 公开形式。村务公开主要采取公开栏的形式,村务公开栏要实现“三固定”,即固定的公开栏、固定的防雨设施和固定的意见箱,公开栏要有专人管理、时时维护。公开的格式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格式进行栏目设 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既按标准严要求,又因地、因村、因事制宜,既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又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公开既“见栏”又“见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023-09-06 04:23:201

村务公开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开内容包括:1、年度工作目标2、基层组织机构3、会议记录等栏目。4、党务公开记录,党员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缴纳党费情况。计生公开记录国家及各地的计生政策,方便大家及时了解。5、财务公开,通过信息化手段,使村财公开将更加灵活便捷,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将大大提高。可以极大提高人民群众对村财务的监管力度和对村委的信任程度。6、服务公开,记录各地的村规民约、发展规划等。
2023-09-06 04:23:314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  (四)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  (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  (六)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  (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  (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  (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应当逐项逐笔公布。第六条 村级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已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可以不再另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第七条 村务公开至少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7月底之前公开,下半年于次年1月底之前公开;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用于公开村务;同时利用有线广播,印发明白纸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和时间,及时制作公开内容清单,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逐笔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第十条 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民主议政日、村民代表座谈会、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当场解答不了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多数村民对公开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开。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第十二条 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的职务。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关成员。第十五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物和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3-09-06 04:24:101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实施村务公开。第三条 村务公开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村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指导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第二章 村务公开形式和内容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可以采取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进行村务公开。第八条 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  (四)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  (五)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七)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九)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  (十一)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十四)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按季度定期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当按月定期公开。第三章 村务公开程序和时间第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村务公开事项的具体方案和内容;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审查确认;  (三)中国共产党村级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公布;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季、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第四章 村务公开监督第十一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职数,并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2023-09-06 04:24:181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并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条例实行村(组)务公开。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村务公开工作,农业、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配合。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农民负担各种费用情况;  (十)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  (十一)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二)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三)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十四)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是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村务至少每半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开。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电子触摸荧屏等形式公布。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全面、如实编制村务公开内容的草案,并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审核签章后方可公布。第八条 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村民议政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第十条 村设立由三至七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第十二条 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对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集体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3-09-06 04:24:391

汕头经济特区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六条 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村务公开工作规划,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务公开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农业、林业、监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信访、档案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的检查、考评、奖惩和培训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情况,并将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内容和领导政绩考核指标。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经费、村务公开栏和村务信息公开平台管理维护经费等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九条 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规划、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实施计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本村年度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村民民主理财情况;  (六)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以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等资源的征收征用、发包、流转和各项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情况;  (八)村民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分配使用情况,旧村改造和拆迁补偿情况;  (九)本村兴办公益事业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十)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扶以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种粮直补等国家补贴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抚等享受抚恤补助对象的申报、复核、批准情况;  (十一)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名单以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  (十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殡葬政策的情况;  (十四)服务异地务工人员以及本地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情况;  (十五)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十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实施情况;  (十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八)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待遇补贴情况,其他村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十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第十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村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2023-09-06 04:24:471

如何促进"四议两公开"制度落实

加强基层民主(社区)建设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和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力。积极探索村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健全村委会民主管理、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制度,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继续创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示范村,建立工作机制,坚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季度通报制度。 二是提高“四民社区”建设水平,建立单位参与社区建设评估机制。按照构成和谐社区目标要求,根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促进社区工作经费的落实,指导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公益性、服务性社区民间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服务规模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要认真履行好民政部门在“四民社区”创建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完善驻社区单位参与共驻共建机制,探索建立驻社区单位共驻共建效益评估体系,积极协调各单位为社区办一件以上实事,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上的实际困难,促进社区工作的开展。 三是启动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年要认真组织抓好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落实好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海选”比例要不低于60%,有条件的乡镇要全部实行“海选”。
2023-09-06 04:24:561

苏州市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制度。ue003二、村务公开制度第二条 村务公开,就是村级组织把所履行的各项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事务向农民群众公开,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参政议事,了解实情,参与管理、监督和决策,避免决策失误,规范干部行为,搞好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村务公开主要是村级行政事务及经济收支活动的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也是解决农村各种矛盾的关键。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公开 1.正常的财务公开。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开展日常经济活动而按财务制度或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收入,即各业承包者上交的承包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集体资产收益;按政策规定提取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款;国家和地方财政下拨的各种专用款项;其它往来收入和集资、借款收入等。支出部分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支出;各项公益事业支出;创办集体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投资支出;村级集体办公费支出;五保户、烈军属、困难户的优、供、补支出;村干部工资、奖金支出;公务活动的招待费以及其它支出等。 2.专项的财务公开。主要是指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个人宕欠款、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服务代收代结等专项资金(资产)的收支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包括资金预算、实际筹集资金总额、各种具体项目开支及工程决算;个人宕欠款是指干部和群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欠的资金数额及回收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服务代收代结包括为农户服务代收代结的水费、电费、机耕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实际结算情况。 3.“两工”情况公开。主要是指年度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分摊情况,以资代劳款的使用情况,年内组织派工出工情况及年终轧平找补结果等。 (二)政务公开 1.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公开。包括党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落实的措施;上级政府下派的任务及落实办法。如计划生育,应将国家政策规定、年度人口规划、生育指标及名单、节育措施、超生名单、罚款收缴使用情况及对超生人员的其它处罚等内容向村民及时公开。农民负担,应及时公布定购任务和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数额和使用情况等。服兵役、民政事务、公安司法、文化教育等内容,也应及时公布。 2.乡镇政府决定的事务公开。如乡镇范围的发展规划、公共工程、统筹摊派、劳务出工等,均应及时公开。 (三)其他村务公开 主要是指除上述公开内容以外的一些与农民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需要公开的内容。主要有:(1)新上的经济项目;(2)农产品合同定购任务的分解和落实;(3)计划生育指标;(4)集体土地和经济实体的发包情况;(5)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6)救济、救灾钱物的发放;(7)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情况;(8)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法 1.公开的形式。主要形式和主渠道是村民代表会议、村级理财小组、固定的公开栏、有线广播等。公开栏应采用木制或铝合金制作的永久性橱窗,公开的地点必须安置在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易于观看的地方。 2.公开的时间。依据公开内容的时效特点,做到及时或定期公布。常规业务一般每季度公布一次,最少不得少于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应在季(或半年)后的十五日内;专项业务可以根据需要和群众要求随时予以公布。重大工程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公布。对有些内容,各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以市、区或乡镇为单位规定统一的公开日,以便检查督促。 3.公开的程序。应区别不同内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需要向群众公开的财务收支及往来活动,平时应由村会计按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会计制度和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按规定要求记好分类帐和明细帐,做好会计报表。公布前,村会计必须按公布的要求整理出公布方案,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认合规、合理、准确无误后,选择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向全村群众公布。为群众代收代交的各种费、税等业务,应将收交数额公布到户。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通过村党支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村干部述职的形式予以公布。对村民建房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核准等不经常发生的村务活动,做到有则公布。各项村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的负责人和会计,应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查询,并负责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2023-09-06 04:25:031

大村村的村务公开

大村村民委员会到2014年底,该村已签定农业承包合同839份,农村土地承包面积7749.00亩,其中土地流转面积292.00亩。是建立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其中,一事一议筹资额0.00元(人均0.00元),一事一议筹劳0个(劳均0个)。年末集体总收入28.00万元,有固定资产89.00万元,年末集体有收益0.00万元,农村财务管理实行委托管理,定期开展村务公开,是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有村规民约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村委会制定村组干部考核管理制度、村组财务管理办法。政务公开以村内的“墙”、宣传图片、图画、村委会的文化宣传队为主,财务公开以口头公开、广播公开为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促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认真贯彻执行《华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即1、《华宁县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2、《华宁县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3、《华宁县农村集体财务民主管理公开制度》4、《华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5、《华宁县农村集体债权债务及资产管理制度》6、《华宁县农村集体财务票据管理制度》7、《华宁县农村集体财务开支审批制度》8、《华宁县村组干部工资、补助及差旅费管理制度》9、《华宁县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和承包合同管理制度》10、《华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担保管理制度》11、《华宁县村组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12、《华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管理制度》13、《华宁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2023-09-06 04:25:121

不满意村干部做的事找谁投诉

法律分析:村民投诉村干部,应该前往县委纪委进行实名举报,且要注意举报相关事项的证据。在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向具体有关机关举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023-09-06 04:25:281

六联机制村务公开包括哪些内容

基层建立六联机制实施方案公务员之家 2015-08-13一、总体要求建立“六联机制”,要尊重群众在基层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人民群众在“文明联创、卫生联洁、治安联防、应急联动、困难联帮、致富联带”等方面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形成党组织领导、党员干部引导、人民群众互动的基层系统治理模式,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改革发展、民生改善、依法治镇提供强有力保障。二、联动方式按照因地制宜、就近方便原则,在社区散居院落、店铺和农村以相邻12户左右村(居)民住户(业主)为基本单位组成一个联动小组,实施“文明联创、卫生联洁、治安联防、应急联动、困难联帮、致富联带”。联动小组实行每月每户轮流值班负责制度,监督每户落实情况。三、主要内容(一)文明联创1.联创目标。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快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步伐。2.联创内容。倡导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改变陈规陋习,传播现代文明。3.联创措施。由镇党委组织,村(社区)具体实施,在文明氛围营造、村(居)民素质提升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下功夫,结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文明礼仪、文明习惯、文明劝导、文明引导、文明餐桌、卫生常规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计生宣传,倡导优生优育;着力抓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农民体育工程建设、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做好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组织开展道德模范、“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文明市(村)民等评选表彰活动,建好“文明市(村)民学校”。文明联创小组轮值户负责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文明联创措施,逐步培养村(居)民良好道德修养,引领文明新风尚。责任领导:责任部门:镇党政办
2023-09-06 04:25:441

完善四个公开制度有什么现实意义

不断加强村务公开工作,完善和制定村务公开制度,呈现出“四个新”,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实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的目标。 一是内容新增加。在公开内容上,由原来侧重于财务公开逐步拓展到党务、村务、财务“三位一体”的公开;将土地征用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廉政公示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畴,使村级各项工作更加透明。 二是形式新要求。在公开形式上,将设立固定、耐用的黑板、公开橱窗作为主要形式。此外,还采用会议公开、广播公开、“明白纸”到户公开等形式,群众有疑问及时提出,村干部能及时解释清楚,彻底改变了以往“只见栏、难见面”的公开形式。 三是程序新规范。变过去由村委会决定公开内容为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村务监督领导小组、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及报乡级部门审核、完善后公开。 四是时间新规定。坚持每月固定日期公开。根据村务公开内容,做到一般事务每月公开,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常年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全程公开,群众热点问题予以随时公开和解答。
2023-09-06 04:25: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4:26:151

村民有权利知道村委会的账目吗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村民有权指导经村民会议讨论形成各项决议,政府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委会的资产属于村委会成员集体所有,村民有权知悉;此外,村委会定期公开账目,有利于村民开展民主监督,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2023-09-06 04:26:281

各村怎样开展村级党务政务公开日活动

一、完善各项制度,全面提升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水平 乡党委、政府把推进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作为确保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建立健全了乡党务、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及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村级财务报账制度、重大项目民主决策制度、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村民代表会议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规定,确保了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做到“四个延伸”,全面公开党务、政务、村务工作内容 一是在内容上除定期公布村级事务及财务收支情况外,还把村党支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后备干部培养、发展党员以及民主-2- 评议党员等情况纳入公开内容,实现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二是在程序上从公开办事结果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公开,将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具体措施予以公开,让群众对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全程监督。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切实做到事前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三是在时间上从定时公开向随时公开延伸。除坚持按季定期公开,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又急需办理的热点、难点以及计生、民政救济、重大村务的处理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在公开形式上由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向利用广播、发放宣传单、明白纸等形式延伸。 三是强化责任督查、全民落实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效果 为保证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的全面落实,我乡加大了检查督导力度,每季度由乡纪委书记牵头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批评,责令改正,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下达《督办通知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限期整改。同时设立举报电话(5887001)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对收集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薄弱村进行督导帮扶,规范其村务公开工作,从而提高全乡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的整体效果。 -3- 四项结合一是把党务、政务公开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和细则,把责任进一步细化,提高党务、政务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二是把党务、政务公开与公开承诺相结合,每个月公开一次承诺履行情况,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是把党务、政务公开与开展行风评议相结合,每季度展一次行风评议活动,把乡机关和各村党务、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议,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四是把党务、政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2023-09-06 04:26:581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请问你的这种情况村上给解决了吗?
2023-09-06 04:27:084

规范和加强村务公开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它是农村村务管理的重大改革,适应了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它一诞生便得到了各级党委、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推广。 村务公开是人民群众评判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基础性工作。中文名村务公开外文名Village affairs类 别办公制度目 的让政权建设更加廉洁作 用使村民了解村务信息村情概况该栏目包括我村概况、领导班子、荣誉展示等栏目,反应村部的实时动态。借助更好的对外展示各村情况,村务公开实时反映村部的工作情况,该模块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基层组织、会议记录等栏目。从而实现无纸化办公,提高透明度。党务公开记录党员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入党积极分子、党员缴纳党费情况。计生公开记录国家及各地的计生政策,方便大家及时了解。财务公开通过信息化手段,使村财公开将更加灵活便捷,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将大大提高。可以极大提高人民群众对村财务的监管力度和对村委的信任程度。服务公开记录各地的村规民约、发展规划等。文书档案村部文书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该栏目为其提供电子文档的存档,类似网盘作用。
2023-09-06 04:27:251

如何促进"四议两公开","三会一课"等制度落实

加强基层民主(社区)建设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切实保证和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力。积极探索村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健全村委会民主管理、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制度,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继续创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示范村,建立工作机制,坚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季度通报制度。 二是提高“四民社区”建设水平,建立单位参与社区建设评估机制。按照构成和谐社区目标要求,根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促进社区工作经费的落实,指导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公益性、服务性社区民间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推动社区服务规模化、规范化和经常化。要认真履行好民政部门在“四民社区”创建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完善驻社区单位参与共驻共建机制,探索建立驻社区单位共驻共建效益评估体系,积极协调各单位为社区办一件以上实事,帮助社区解决工作上的实际困难,促进社区工作的开展。 三是启动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今年要认真组织抓好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落实好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海选”比例要不低于60%,有条件的乡镇要全部实行“海选”。
2023-09-06 04:28:191

关于农村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23-09-06 04:28:311

实行民主管理具备哪些条件

(1)员工代表大会制度。(2)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3)总经理联络员制度。 (4)员工合理化建议制度。(5)无障碍沟通制度。(6)员工代表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7)员工对企业满意度测评制度。(8)企业员工共识制度。(9)企业管理论坛会制度。(10)民主恳谈会制度。(11)集体协商制度。
2023-09-06 04:28:432

村务公开归哪个部门管理

有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2023-09-06 04:29:011

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旧的有何不同

  旧的组织法是对组委会的违法通过的行为,镇府是协调解决。但是新的是“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23-09-06 04:29:101

镇党委违反村民治自法怎么办?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五章 其它事项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3 41条回答被折叠(为什么?)
2023-09-06 04:29:243

村建垃圾场村民有权干涉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政府依法征收使用的,任何人无权干涉。如果属非法买卖土地的,可以到国土资源局举报,或拨打举报电话12336。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2023-09-06 04:29:361

驻村帮扶工作计划与思路

时光飞逝,时间在慢慢推演,我们的工作又将迎来新的进步,做好计划可是让你提高工作效率的 方法 喔!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计划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驻村帮扶 工作计划 与思路,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驻村帮扶工作计划与思路1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提出的以扶贫开发工作统揽农村经济工作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扶贫和精准扶贫,坚持引领发展、服务群众、转变作风、锻炼干部,推进贫困村加快发展,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为推进我区建成“产城互动城乡共融宜居宜业新嘉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二、目的意义 此次驻村帮扶工作旨在全区干部群众落实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 实践活动,为贫困村和贫困户早日脱贫致富提供切实可行的帮扶 措施 ,为顺利完成全区“三年扶贫攻坚”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省扶贫移民局制定的“一高一低一无”(即贫困发生率高于17.2%,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4732元,无村级集体收入)贫困村确定标准,根据各乡镇核算及上报情况,由区扶贫移民局向上级部门汇总上报共计144个贫困村。经市扶贫移民局复核,省扶贫移民局复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准,全区贫困村数量为143个。在全区143个贫困村全面开展干部驻村帮扶工作。 (二)统筹整合。干部驻村帮扶工作与“双联”工作、对口定点帮扶有机结合,整合全区各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派出的驻村帮扶干部和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扶贫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驻村帮扶工作,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驻村帮扶工作。 (三)统一安排。驻村工作组由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贫困村的情况统一组建,人员统一安排、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评。 (四)注重实效。通过干部驻村帮扶,确保贫困村的基础设施、村容村貌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帮助贫困村培育致富增收产业,培养一批致富“明白人”,确保农民收入明显增加,贫困群众增收致富能力明显增强;村级班子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和民主管理能力得到加强。驻村帮扶干部得到锻炼,群众观念明显增强,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工作能力有显著提高,驻村帮扶真正成为锻炼、培养干部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平台。 四、总体安排 (一)帮扶对象。从201_年到20__年,全区143个贫困村要全部安排驻村工作组开展帮扶工作,使扶贫攻坚下沉到村,扶持到户,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贫困村不脱贫,扶贫对象不达标,工作组不撤出。 (二)参与范围。每个贫困村的驻村工作组由承担全区“双联”工作的区级机关单位选派1人参加,所属乡镇选派2—3人参加,每个贫困村驻村工作组由3—4人组成,每批次派驻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2年。 各区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须在9月12日之前将选派的驻村干部名单报送区扶贫移民局。 五、驻村干部选派条件及职务 (一)选派条件。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较高、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或专业技术,热心扶贫工作、吃苦耐劳、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的干部。 (二)驻村职务。工作组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个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区级部门选派的同志担任。组长是_可安排任所在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或党支部副书记,非 _ 的可任村委会主任助理,驻村工作组视情况可列席乡镇相关会议。 (三)驻村工作时间。工作组成员原则上须脱离原工作岗位全力参与帮村工作,确因业务工作存在连续性无法完全脱离原岗位的人员,驻村工作时间不得低于正常工作日的2/3。 (四)驻村待遇。干部驻村期间,其行政关系和工资及有关待遇在原单位不变。派驻部门(单位)按照《__区财政局关于印发〈__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给予派驻人员相应的误餐、交通等补贴。 六、驻村工作组职责任务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积极了解掌握群众思想动态,积极帮助群众转变观念、增强发展意识,积极组织动员群众加快发展,脱贫致富。 (二)建立帮扶台帐,确保精准扶贫。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找准和发现问题,收集民意和掌握干部群众发展意见,建立帮扶工作台帐;协助村委会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和做好贫困农户建档立卡工作。 (三)指导编制实施扶贫规划。指导驻点村立足当地实际,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措施;按照“规划到村、帮扶到户”原则,帮助村“两委”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扶贫规划和 年度工作计划 。 (四)帮助协调衔接落实项目。在积极动员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同时,须根据贫困村的实际和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发展资金,争取帮扶项目,并动员和引导群众参与规划制订、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管,积极增加农户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五)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致富能力。积极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参与技能培训,拓宽就业 渠道 ,开展劳务输出。因地制宜助推驻点村特色产业发展,提高贫困农户经济效益,帮助培育致富带头人。 (六)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协助上级党委、政府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指导村“两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效能,提高村级民主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协助村“两委”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增强村“两委”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开展结对帮扶。每个驻村工作组须在驻点村帮扶2—3户贫困户,并配合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好每个贫困户的帮扶责任人,指导帮扶工作的开展。驻村工作组成员要做好派出部门(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包户帮扶工作的沟通、联系、协调工作。 七、派出驻村干部部门(单位)职责任务 派出驻村干部部门(单位)要结合“双联”工作、对口定点扶贫,加强对帮扶工作的领导,落实干部驻村工作领导责任,对驻村帮扶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驻村干部帮扶工作,主动加强与帮扶村及帮扶村所属乡镇党委、政府联系,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切实帮助帮扶村解决实际问题;并加强与派驻乡镇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驻村干部工作情况,落实驻村干部工作经费和补助,积极发动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开展包户帮扶工作;定期听取驻村工作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全区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日常工作由区直机关工委和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区委组织部建立完善驻村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保障激励等 规章制度 ,建立驻村干部档案。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向派出部门(单位)反馈驻村干部工作情况,确保驻村帮扶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考核。将驻村帮扶工作纳入区级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和基层群众满意度测评。全区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帮扶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和驻村干部进行表扬,对完成驻村帮扶任务特别优秀的干部加强培养使用;对驻村干部完成帮扶任务不好的要进行撤换,对帮扶工作无成效的区级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区目标办将各派出驻村干部的部门(单位)开展驻村干部选派、机关干部包户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驻村帮扶工作计划与思路2 为积极响应区党委、地委、__县委组织开展的“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按照“抓住好时机、明确新要求、解决新问题、建好新机制”的工作要求,保证驻村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最终达到活动“建强基层组织、维护社会稳定、寻找致富门路、进行感恩教育、办实事解难事”的总体目标,地区质监局驻__村工作队特拟定了驻村年度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 (一)积极座谈,主动汇报。 做好与乡党委政府的衔接、沟通、协调与汇报,了解__村村情概况、经济发展、特色产品、村民生产生活等相关情况,同时,就驻村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与乡党委、政府领导交换意见。 (二)召开村党支部会议,听取村两委班子汇报。 与村两委干部进行座谈,认真听取他们对__村发展经济的设想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村民大会,摸清基层实情。 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把群众的所需、所急、所想、所盼进行整理汇总,摸清实际情况,同时就群众关心的难点、 热点 问题进行热心解答,始终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真正做到群众的“知心人”,真正成为群众的“贴心人”。 (四)逐一入户走访,了解群众实际困难。 深入农户,逐一走访,对农户家庭人口、生产生活、耕地 种植 、牲畜牧养、住房搬迁、经济收入、 儿童 上学、看病就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登记,了解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今后的打算,详细、真实掌握村民的基本情况。 (五)实地环境勘察,了解资源优势。 对全村耕地、道路、水力、电力、泥石流地段进行了实地察看,了解__村的资源优势。 第二阶段:制定工作规划,积极扎实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以入户宣传、集中学习等方式,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突出中央关于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党的富民惠民政策,让群众真正明白惠在何处、惠从何来,不断增强党的感召力、祖国的向心力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理清思路,制定规划。 在对__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教育卫生等方面开展深入调研并掌握__村情况的基础上,结合__村实际,理清驻村工作思路,制定一个中长期的__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同时,使这个规划家喻户晓,启发和提高群众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使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强基惠民”活动带来的实惠。 (三)集体讨论研究,落实为民办实事。 以集体研究、民主讨论的方式,组织村两委干部就10万元为民办实事经费的实施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地区质监局驻__村工作队为民办实事 实施方案 》,明确为民办实事工作内容。 (四)建设一套班子,培养致富“领头人”。 一是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帮助村两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村两委议事、办事程序;二是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党员干部教育,营造和谐、团结、进取的村班子队伍;三是帮助村党员干部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克服等、靠、要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办实事、办好事,增强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能力,培养能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头人。 (五)开展劳务输出,增加群众收入。 联系或是__县的相关企业或使用人单位,组织一批__村青年外出务工,帮助开眼界、换思想、学技术、长本领,以解决__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群众现金收入。 (六)打好农牧业发展基础,解决群众“吃饭”与“收入”问题。 一是加强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种植、养殖水平。二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村民种植果树、蔬菜,养殖藏鸡、藏猪,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七)办好五件实事,推进驻村工作。 一是开展好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包括看望在校学生、慰问“三老”人员和贫困群众,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组织的关怀;二是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生产、生活困难,抓紧解决好群众缺耕牛、缺生活用品、房屋拆迁缺资金等困难;三是积极联系、协调地区人民医院,做好群众到昌都治病相关事宜;四是开展单位募捐活动,组织单位干部职工为__村捐赠物品、资金;五是做好强基惠民项目的申报工作,结合__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和群众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积极申报短、平、快项目。 (八)扎实有序开展驻村工作,及时准确汇报工作进展。 采取“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定期核查进度、认真讨论 总结 ”的方法,扎实、有序开展每一项驻村工作任务,并以简报、专题汇报的形式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工作做到安排有序、落实到位、汇报及时。 驻村帮扶工作计划与思路3 一、基本情况 __乡民安村辖5个村民小组,全村共有206户,628人,劳动力419人,党员24名,耕地1487亩。主要经济来源一是种植花椒、红富士苹果、梨及李子等小水果,二是传统农业种植及外出务工。 二、指导思想 认真把扶贫攻坚作为我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破口,坚持科学扶贫和精准扶贫,坚持引领发展,服务群众,转变作风。改善贫困村发展条件,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推进贫困村加快发展,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 三、20__年帮扶工作计划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调查摸底工作是做好驻村帮扶工作的基础。驻村工作组按照“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精神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深入调研走访,全面把握村情民意,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理清思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帮扶工作规划,为今后的驻村帮扶工作顺利健康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把握矛盾与主要矛盾。现阶段民安村的发展相对比较落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主客观的问题:一是现实客观条件的制约。民安村海拔高,自然条件较差;二是农民收入少,来源单一,主要是红富士苹果、梨、李子等水果及传统农作物种植;三是主观方面,村民思想观念较为保守落后,视野窄,需要进一步开阔发展思路;四是集体经济薄弱,没有企业。以上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一个主要矛盾:村民对全面小康生活的期待与现实生活水平、收入水平较低之间的差距。 (三)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民安村的实际情况,初步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科技培训,加大科技投入;二是整合土地资源,进行土地开发1000亩的规划设计;三是争取石漠化项目的立项设计;四是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技之长,帮助农民兄弟开拓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来源。 (四)助推基层组织建设。一是帮助加强民安村党员队伍建设,对现有党员队伍现状采取针对性的培训管理等措施,提高队伍素质和战斗力;二是帮助加强村干部作风建设。驻村干部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要公示、认真走访。建立民情台账,掌握实情,解决实际问题。 (五)加强学习,扎实工作,努力搞好自身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农业科技和农村 管理知识 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2、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特别是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谦虚谨慎,勤奋务实,团结拼搏,艰苦创业,以实际行动努力树立干部良好形象,为民安村群众走上致富道路无私奉献。 4、从严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为基层干部作表率,以实际行动赢得农民群众的支持。 驻村帮扶工作计划与思路4 按照县委关于“机关干部下一线,城乡共建新农村”活动的有关要求,驻某某村干部利用两个星期的时间,深入乡镇、村组、农户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镇、村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对驻村工作计划进行反复论证,与村党支部、村委会及全体村民一道,从某某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县委提出的“五个一”目标,特制定如下驻村帮扶工作规划。 一、某某村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基本情况:某某村位于__镇东北部,现有人口102户303人,村干部3人,党员10人低保户14人。全村以棉花为主导产业,人均收入4500元,村集体没有经济收入。现有村庄道路6条,其中1条东西主路实现了硬化,其他均为土路。村领导班子团结,战斗力较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 二、某某村亟待解决的困难。 一是村内交通不便。某某村仅东西干道实现硬化,其他道路均为土路,路面坑洼不平,出行不便,三条南北走向共计660米道路需要新建,部分柏油路面需修缮。 二是村庄电网老化问题。某某村地处偏远,村集体没有收入,村内电网常年失修,老化严重,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三是村内缺少娱乐活动场所。村 文化 大院位于村边,失去了村庄中心位置且较为破旧,村民没有合适的活动场所。 三、帮扶工作内容和计划 按照垦委要求,结合某某村实际情况,确定如下帮扶内容。 (一)加强村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 1、加强村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切实加强村党组织班子建设,积极引导村“两委”班子成员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谅解,干事一条心、谋发展一股劲、抓工作一盘棋,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的落实,保障村里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加强全村领导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村支部和村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建立党员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实行公开;建立健全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的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完善村规民约。 (二)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1、整修村庄道路。某某村现有3条南北走向道路在需要修建。计划以向上争取配套资金、协调县自来水公司帮扶等方式筹措资金,在重点完成新村道路建设的同时,完成其他道路修筑任务,解决村民出行难问题。 2、改造全村老化电网。某某村电网老化严重,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亟待进行改造。计划争取县供电公司农村电网改造政策扶持的同时,协调帮扶企业共同完成全村电网改造任务。 3、建设文化大院。某某村虽然已建成了文化大院,但位置偏僻,年久失修,相关设施没有配套,力争与结对企业共同做好文化大院的修建配套工作,为村民创造一个舒适的休闲娱乐场所。 4、改善村庄环境。加强对全体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解决村周污染问题,还村民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以此为突破口,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某某村。 5、促进全村经济发展。结合某某村土地优势,引导棉花种植产业发展,拓宽发展思路,进一步促进村民增收。 (三)加强学习,扎实工作,努力搞好自身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农业科技和农村管理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2、谦虚谨慎,勤奋务实,团结拼搏,艰苦创业,以实际行动努力树立驻村干部的良好形象,为驻点村的致富奔小康无私奉献。 3、从严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为基层干部作表率,以实际行动赢得农民群众的支持。 四、帮扶形式和措施 1、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扶持政策,协调联系帮扶企业县自来水公司,以资金、人力、物力的形式,支援某某村完成道路建设、全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2、结合全村棉花种植产业,加强相关种植知识和 经验 的积累,以知识促进棉花产业发展。 3、结合村内肉鸽养殖情况,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政策,联系周边养殖户共同发展,努力实现规模扩大,效益增加。 4、针对劳务输出的发展情况,在适宜时机积极推进劳动输出协会的形成,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务工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五、组织领导 积极动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投入到某某村新农村建设中来,共同出点子、定路子、制计划、强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帮扶任务。机关内部成立专门帮扶联系工作队,为驻村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后勤保障。 驻村帮扶工作计划与思路5 按照市、县驻村工作要求,我们今年的驻村工作将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 育实践活动,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根本要求,以联系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密切同所驻村群众关系,强化驻村工作措施,巩固完善13年驻村工作成果,开创14年驻村工作新局面。 一、武村概况 武村属我县白石镇所辖,地处汶上县东北部,全村共有270户,1036口人,32名共产党员,耕地1480亩,主导产业为粮食农作物种植,上年人均纯收入9700元。 二、主要目标任务及措施 经济发展,村容村貌改善,农民身体健康,家庭和谐,村风文明,社会进步。 (一)拓展驻村联户覆盖面,实现与群众心连心 今年,我们除2名驻村人员外,又选派了7名党员或干部为联户人员,每人联系-----户,达到全村户户都有联系人。4月底前,将所确定的联系户全部访谈一遍,并将印有联系人照片、姓名、联系电话的“连心卡”送贴至联户家中。对在联户访谈中,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虚心和认真听取并改 进,对好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对群众的困难积极的给以解决,对贫困户做好重点帮扶,助他们早日脱困。 (二)关注村民健康,做好健康查体 武村年轻人长期在外务工的较多,村内大量的老人和儿童成为留守人员,加之该村离县城较远,他(她)们的健康没有保证。保健院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医技方面的专家, 可以通过给其健康查体实现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计划5月份选派专家,携带设备到该村对村民进行免费健康查体。 (三)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农业增收,农村经济发展 抓好生产路的整修,灌溉设施的修缮,再打1眼机井。 发挥地理和资源优势,做好“田里、庭院、市场”三篇 文章 。倡导科技兴农,大力发展高价值林果业,大力发展规模养殖业,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 (四)做好法制宣传,促进民主法治进步。 利用农闲季节,组织群众开展多种方式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在村内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通过帮助村里落实有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无赌、无盗、无打架斗殴等违法现象。达到社会秩序良好。 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五)改善居住环境,建设美好新农村。 抓好村容村貌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村容村貌管理办法。重点清理好街道,达到地面无各种堆放物,实现街街通,户户达。墙面法规、政策性宣传 标语 永久化、规范化,无乱贴乱画、野 广告 。生活垃圾定点入桶、定时清运。主要街道和庭院绿化。 规划建设一处街头农民公园,在街头公园种植花草树木,安装健身器材,使村民有一个休闲、健身的好场所。 做好20__年的驻村工作,一要团结好村“两委”成员,与他们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二要依靠群众,充分调动全体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农户自觉地热爱武村、关心武村、建设武村、美化武村。确保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 汶上县妇幼保健院驻白石镇武村工作组 驻村帮扶工作计划与思路相关文章: ★ 2022年度驻村工作计划大全 ★ 2020年度扶贫帮扶工作计划 ★ 2022驻村干部工作计划 ★ 驻村干部工作计划 ★ 2022年驻村干部个人工作计划 ★ 个人驻村工作计划 ★ 2022驻村工作总结精选10篇 ★ 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计划范文 ★ 2021年驻村帮扶工作计划范文 ★ 驻村工作队工作计划范文五篇精选
2023-09-06 04:29:591

村民委员会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法律主观: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特性上说,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入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共***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 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 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04:30:071

针对当前农村环境的现状,你有什么好的治理办法

针对当前农村环境的现状,好的治理办法主要有:(一)加快结构调整发展农业生产是农业大市,农业结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要继续推进“农村五大产业体系”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高产、优质和生态农业,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的优质农产品专业区、产业带和生产基地,培育开发、引进一批优质粮棉油和名特优瓜菜新品种,搞好示范推广,增强品牌意识,加快品牌认证工作,注重品牌效益,重点发展大蒜、圆葱、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基地;发展比较优势突出的鲁西黄牛饲养、微山湖渔湖产品等特色产业,培育兖州绿源公司,梁山科隆公司、山东臻嘉食品公司等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把特色产品调强,把产品质量调高,把优势产业做大,把销售市场拓宽,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使林牧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加快15个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搞好骨干河道治理、病险水库加固、节水示范项目、河道拦蓄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生产大发展。 (二)加大农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既要大力挖掘农业和农村内部的增收潜力,又要在农业和农村外部寻求增收途径。落实好中央粮食、良种、农机“三补贴”政策,2005年财政用于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达到2.4亿元,比上年增长45%。尤其是要管好用好每年4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扶持,大力兴办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使60%的农户和农产品基地纳入产业化经营体系,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的渠道和空间。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引导,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力争每年培训农民80万人次,逐步提高农村劳动力工作技能,大幅度增加劳务费收入,保证农民收入有较快增长,生活更加宽裕。(三)抓好精神文明构建和谐乡村积极开展文明乡村创建活动,健全完善村规民约,营造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加强“八荣八耻”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提高修养、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大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积极开展“文明一条街”、“文明小康村”、“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市80%的村庄基本达到文明村庄标准。(四)发展公共事业促进村容整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搞好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坚持规划先行,抓好试点示范,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并非是城乡一样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不仅仅是建设新村庄。要按照城镇建设理念,对照小康村标准,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城郊型、富裕型、路带型、工矿型等不同类型,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合村并点,结合压煤村庄搬迁,建设多层住宅,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一池三改”,搞好水电路医学等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整体面貌和生产生活条件。(五)深化农村改革实现管理民主加强村级班子建设,规范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制度。着重解决好违背农民意愿擅自调整土地、违规乱圈滥占耕地、低价反租农民承包地高价转包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研究探索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取消农业税,继续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建立完善农村养老和社会救济制度,使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共享发展成果。
2023-09-06 04:31:201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023-09-06 04:31:291

怎么写治村设想

如果能当选第X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将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广大XXX村村民、群众发展经济,创业致富,改善民生,本着解放思想,因地制宜,放眼未来迎难而上的指导思想,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大胆实践,走出一条适合XXX村发展的特色之路。
2023-09-06 04:31:553

上岙村属于哪个省哪个市

上岙村位于大徐镇南部,于下岙村和新凉亭村接壤,共有住户226户,人口626人,有4个村民小组,0党员22人,村主要经济收入是石场和土地承包利润,劳务输出收入是村民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近年来,上岙村在村领导班子的带领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村民生活富裕,村容村貌整洁,乡风文明和谐。为创建和谐新农村,上岙村倡导新作风,在村民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加大民主建设。结合村里实际,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决定本村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征地及收益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立项等一系列涉及村民切实利益的各项事务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进村务公开以来,完善了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了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了村务公开栏,财务公开表由村级财务指导中心落实专人张贴。进一步落实和规范财务逐项逐笔公开。一般的村务做到每月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做到一事一公开。为了紧跟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上岙村投资近数十万元建造村办公大楼,方便村民办事。同时,为了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健身设施、休闲公园建设和宣传教育,满足广大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村民的意愿在村设立了图书阅览室、休闲公园和宣传窗,购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书刊和报纸,免费对村民开放,给村民充电,不断提高农民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上岙村与甲田弄村、相思岭村、雅林溪村、大磊头村、塔幢村、章家弄村、杉木洋村、下岙村、虎啸铺村、龙溪社区、汤家店村、黄盆岙村、林善岙村、后林村相邻。上岙村附近有松兰山海滨度假区、中国渔村游、象山影视城、石浦渔港古城(石浦古镇)、石浦古城等旅游景点,有象山紫菜、象山大黄鱼、象山梭子蟹、象山红柑桔、鲨鱼等特产。
2023-09-06 04:33:071

村务公开有哪些不足

作者:无棣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冯延春 发布来源:本站原创 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心内容为四个民主,即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民主之中,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为村务公开。只有把村务大事特别是财务事项,完全、彻底地向村民进行公开,有事情向村民讲清楚,让村民有知情权,才能够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愿望,其他三个民主的实现才会有保障。从当前村民自治的状况来看,村务公开在一些地方不尽如人意,仍流于形式,表现为: (一)缺乏村务公开的有关制度。从事任何工作,做好任何事情都必须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作保障,村务公开也不例外。笔者在对村民自治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对村务公开工作有具体制度的寥寥无几。这种情形的存在,导致了村委会工作的随意和无序,村务大事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愿意什么时候公开就什么时候公开,愿意公开什么机内容就公开什么内容。没有制度的约束和保障,真正实现村务公开透明是不可能的。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村务公开的内容应该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群众又必须了解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土地承包及其收益、农村税费改革、生育指标安排、财务收支状况等。然而,许多村或不愿意让村民了解到更多的情况,或根本不把村务公开当回事,公开的内容往往避重就轻、无关痛痒。这样以来,群众对村里的工作缺少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其积极性、主动性必然受到影响,政策落实、工作推行无形中增添了难度。另外,由于村民对村里的情况不明,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有许多信访案件就是因为暗箱操作,村民对村干部生活、经济方面有怀疑而发生的。 (三)村委会对村务公开的自觉性差。村务公开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它不是阶段性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村务大事应该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向村民公布一次,内容应经常更新。有的村每年公布一次,甚至一届任期只公布一到两次。公开栏要么是白板一块,要么是标语口号、商品广告,很不严肃对此,群众的意见很大。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够。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具有指导村委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乡镇政府应该在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公开形式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可是,有的乡镇没有做到这一点,对村务公开工作无要求,无任务布置,无监督检查,无考核考评,无责任追究,放任自流。今后应就村务公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因病施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建立村务公开的有关规章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研究建立村务公开的工作机制、考评机制、协调机制,在内容上抓规范、渠道上抓拓展、制度上抓完善,增强公开的实效,使村务公开成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器。
2023-09-06 04:33:321

村委会属于什么单位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单位,不是公务员系列一、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责任制形式后,对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在原来生产大队,有的在生产小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到目前,全国共有9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在实际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员会当成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当成乡镇政府的“腿”,将不该由基层自治组织从事的行政工作交给村民委员会去做,或者包办代替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都是同村民委员会性质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青年联合会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他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自治的内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办理自己的事务。它不同于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说服教育、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先进模范的带头作用以及每个村民的自觉意识,不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2)管理人员和被管理者是统一的。村务管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全体村民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管理者由村民选举产生,并接受每个村民群众的监督。(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村民会议集中全体村民的意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全体村民遵守执行,从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4)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调解解决本居住地区内的各种纠纷,如村民之间、邻里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 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民受到各种教育。在这种自我教育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是统一的。每个村民既是教育者,又是受教育者,每个村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其他村民,主要担当教育任务的村民委员会也来自于村民。自治活动与教育是统一的。村民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治活动,本身就是对村民进行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村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村民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教育。从而在实践中认识民主、学习民主、习惯于按民主的原则和程序办事。村民通过制定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受到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的教育。通过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等活动,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 自我服务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村民开展自治。自我服务的特点是:服务项目根据村民需要确定,重大项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所需费用和资金由村民自己筹集;村民一起动手,共同兴办,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自我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服务。也就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修桥铺路,兴办托儿所、敬老院,发展教育,开展公共卫生,举办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等。它对于解除村民的后顾之忧,集中精力搞生产,丰富村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要作用。二是生产服务。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开展生产服务十分必要。生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播种、灌溉、植保、收割、销售等。它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的生产建设。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项内容,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创造条件。 三、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实行民主选举,有利于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据此进行管理。同时,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村内的各项事务实行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经村民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撤换和罢免。(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对于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有义务接受村民的查询。 四、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截然分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各地发展水平不同,村民需求不同,但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不便,如行路难、吃水难、小孩入学入托难、老人照看难等。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要从村民的实际需要和困难中选取项目,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只有如此,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多数地方还不发达,需要办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很多,但经济能力有限。这就需要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决定办理的事项。绝不可好大喜功,贪大求全,盲目上项目,加重农民负担。否则,就会造成办不了也办不好的局面,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浪费人力、财力、物力,挫伤群众的积极性。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村民决定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经过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讨论决定的事情,村民就会自觉自愿、同心协力去办,遇到困难也容易解决。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2.调解民间纠纷。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村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还有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村民之间发生的这些纠纷,并不是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往往是因为某种局部或者暂时的利益引起的纠纷,但如不及时调解,或者调解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激化,发生刑事案件。在实际中,因为一些小的纠纷而引起的斗殴、凶杀、放火、投毒等恶性案件的事例,并不鲜见。因此,及时调解和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民间纠纷是大量的,单靠司法机关处理难以及时解决,有些纠纷也不宜由司法机关去解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受到村民的信赖,在村民中享有威信。并且对本村的情况和人际关系比较熟悉,有条件及时调解和解决纠纷,制止矛盾的发展,避免矛盾的激化。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调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纠纷的根本保证。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事非曲直各有自己的看法和认识,如何来衡量和判断?这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只有以法律为根据、事实为准绳,才能明辨是非,据此作出的调解才能令人口服心服,使双方当事人接受。对于没有上述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第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讲道理、论利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消除隔阂,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不论纠纷如何解决,都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切不可在双方当事人思想不通,未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勉强达成协议。这样也容易出现反复。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把调解作为起诉的必经程序,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经过反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仅靠公安机关来维护社会治安是不够,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的。村民委员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的发生,就必须实行“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只有大力抓好预防工作,才能减少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第二,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村民懂得国家的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做好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工作。同时,要培养村民的社会正义感,敢于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让人人都来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村民委员会来自于村民,活动在村民之中,熟悉情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心声。如村民在生产、生活上有什么要求和困难,需要给予什么样的支持和帮助,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什么意见等。由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可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容易引起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也可以解决有些村民文化素质低,不知道如何反映意见的问题。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使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可以加强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克服缺点、错误;可以及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加强廉政建设;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亿万农民关心国家大事,密切人民政府同广大群众的联系,广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但又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以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
2023-09-06 04:33:431

落实好什么,完善村级治理制度

落实好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村级治理制度。落实好村级民主管理制度,选举产生优秀的村干部,并根据村民委员会的岗位职责,开展好各项工作。同时,建立村民议事会、村民代表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等机构,促进村民财务公开、村务公开、决策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化。通过这些措施,让村民更好地参与到村务管理中来。通过积极开展村级文化建设,加强村民精神文化素质的提高。可以开展一系列活动,如文艺演出、文化讲座、书画比赛等,以满足村民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可以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村级民主管理的重要性1、增强民主意识:村级民主管理为村民提供了参与决策的机会,能够激发和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使他们在村务事务中能够行使自己的权益和义务。2、代表村民利益:村级民主管理通过选举出村民委员会,使其成为村民利益的代表,能够更好地维护和促进村民的利益,有效地解决村民的问题和需求。3、推动农村发展:通过村民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参与和决策,可以促进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民主管理能够使农村事务更加透明、公正,使农村发展更加符合实际和村民的需求。
2023-09-06 04:33:541

概括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不超过250字

有点长,你自己看着抄吧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30年来,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证。 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我国发展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发展。但是,由于受到“左”的错误影响,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政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思想、政治、组织等领域全面拨乱反正,实行了改革开放。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妥推进,取得了重大成就。----在加强中改善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近代以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才能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但是,在现阶段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切实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30年来,我们党通过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不仅注重思想理论建设,而且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使党成为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团结奋进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更好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形式进行了改革。例如,将县级人大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在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加强了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扩大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组织;赋予地方省、市、自治区和部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加强人大对行政、财经、司法、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制度等。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特有的重要民主政治形式,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使不同阶级阶层、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整合,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把选举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完善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形式;把执政党依法执政与参政党依法参政结合起来,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国家的政策,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享有较一般地区更为充分的自治权,保证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取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及把生产队作为一级政权组织的规定,建立了乡政权;在乡村、社区和企业广泛建立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群众自治性组织;积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在广大农村实行村委会村民直接选举制度和乡镇改革试点,普遍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坚持把发展民主法制与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结合起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1982年《宪法》的通过和实施为标志,法制建设的进程大大加快。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我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现在我国不仅有法可依,使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而且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是从废除实际上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和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开始的。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解决了干部新老交替问题,使一大批年富力强的干部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促进了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加快推行公务员制度,干部提拔过程更加透明、更加制度化。建立健全适合企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制度,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套、有机衔接、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制度体系。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推进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进行过五次机构改革。尽管每次改革的背景与任务不同,但历次改革都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逐步规范,体制机制创新取得积极成效,行政效能显著提高。当前正在实施的被叫做大部制的政府机构改革已是30年来的第六次。实行大部制,最核心的目标是将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到整合机构、科学配置部门职能上。大部制改革将会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努力建设一个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进一步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完善了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强了监督工作,注重发挥各制约和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制约和监督的整体效能。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一大功绩,就是重新建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又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并且把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成效显著。特别是新闻媒体介入监督序列,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起了很大作用。目前,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提高了政府执行力。 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30年来,我们党在领导政治体制改革中取得了辉煌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认真总结并结合新的实践坚持和运用这些宝贵经验,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必须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削弱和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能削弱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搞西方那种多党制。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这些基本要求,始终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才能确保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政治体制必须与之相适应,要积极、主动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一些社会成员的政治素质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从易到难,以小带大,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比经济体制改革更为复杂、更为艰巨的系统工程。中国要实现现代化,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稳定,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国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保持社会稳定,就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和法制建设。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是我们党的基本政治原则,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只有充分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党的创新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保证党的事业蓬勃发展。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始终是推动全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强有力条件和现实途径。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党内民主的状况直接影响社会民主的状况。因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完善党代会制度、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务公开、改革党内选举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的思路和举措,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并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就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党的十七大不仅第一次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而且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全面阐述,对新形势下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十七大报告对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一,首次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以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其二,明确提出发展基层民主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以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其三,首次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把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其四,强调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其五,首次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其六,强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进步的事业。(作者单位:中宣部理论局)
2023-09-06 04:34:381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做什么的?具体成员是怎么产生的?

1、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2、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扩展资料: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2023-09-06 04:35:141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法律分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1、组织村民代表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2、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执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3、组织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述职评议;4、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5、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2023-09-06 04:35:291

试论如何强化村务公开对农村“三资”管理监督作用

一、做到全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事事监督之下 村务公开是防止村干部腐败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各项内容、程序及过程都纳入村务公开之中,并作为重点进行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处于事事监督之下,不留监督“死角”。 1.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做到内容全。首先,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全面公开。从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到财务预决算制度等资金管理制度;从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到资产经营制度等资产管理制度;从资源登记制度,资源招投标拍卖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到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资源管理制度;都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公开,使群众对“三资”管理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有效监督。其次,执行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的情况要全面公开。集体资金管理方面,要全面公开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入账核算情况,日常开支按程序审批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结果。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方面,要全面公开资产清查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资源招投标及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情况,资产资源统一经营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做到过程全。农村“三资”活动的每个过程都要公开。首先,财务流程每个项目要公开。如重大项目开支从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报经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整个财务流程都要逐目逐项公开。其次,资产、资源经营活动每个环节要公开。经营决策,招投标方案制定和实施,资产和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的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合同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等,从决策出台、实施过程到最终结果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公开。 二、做到真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实时监督之下 当前,村务公开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做到真公开,特别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没有认认真真地去公开,该公开的不公开,该透明的不透明,或者公开的内容空泛,避重就轻,致使广大群众难以了解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真实情况。因此,只有做到真公开,才能保证农村“三资”处于实时监督之下,使监督有力有效,不留监督“软肋”。 1.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求数据真实。农村“三资”各项公开的数据,要真实可靠,特别是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策结果,要真实地向群众公开;资产清查,资产增减变动,资产评估等数据要真实地公开;资源普查,资产和资源承包或租赁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收益分配等公开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要确保公开的数据真实可信,还必须发挥监督部门或监督组织的作用,如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所有公开的数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财务预决算或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资产评估等数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将数据和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2.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要求干部用真心、群众真参与。首先,干部要真心公开。村干部对待农村“三资”情况公开,一定要做到真心实意,不隐藏,更不能做假去欺骗群众,越是群众关心的内容,越要重点公开,越是群众疑惑的,越要详细公开。为促使干部在农村“三资”公开上做到真心,除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教育,提高其认识之外,关键还要建立相关制约机制,如强化村干部的廉政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一旦发现村干部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蒙骗群众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其次,群众要真参与。监督的主体是广大群众,只有群众真参与,才能促使真公开。因此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真心参与到村务公开工作中来,不仅要积极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而且要最大限度地使广大群众真心参与民主监督。为了确保群众真参与,不仅要制定有关制度保证群众参与,而且要有组织有系统地对群众进行教育培训,增强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能力,提高民主监督的水平。 三、做到常公开,使农村“三资”处于时时监督之下 任何事情都贵在坚持。村务公开工作要求细致、严格,容易造成厌烦心理,出现一阵冷一阵热现象,使村务公开工作形同虚设,不能真正发挥村务公开对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确保农村“三资”安全的作用。因此,要做到村务公开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使农村“三资”处于时时监督之下,在时空上不留监督“空白”。 1.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农村“三资”管理公开经常化。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保障制度,如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考核与村干部报酬挂钩,奖罚分明;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将村务公开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内容,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上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要进行组织处理,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要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定期公开、特别监督农村“三资”管理各项事务及时公开。要建立村务公开工作联络员和报告制度,村务公开联络员定期将本村村务公开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到乡镇纪委。村务公开的资料原始凭据存档备查,使乡镇党委能时刻掌握村务公开工作动态,保证村务及时经常地公开。 2.加强监督和指导,保障农村“三资”管理公开规范化。乡镇纪委要加强调研督查工作,每个月至少要进行一次调研督查活动。采取“看、听、查”的办法,看即看公开栏,听即听取干部汇报、群众意见,查即查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进行调研督查。调研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强化审计监督,对财务预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指导和帮助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指导和帮助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按程序逐一公开。形成 “在监督下公开,在公开中监督;在指导下规范公开、在公开中加强指导”的良性态势,通过监督、指导确保农村“三资”的各项事务的规范公开、及时公开、经常公开、重点公开。(作者系江西省安福县纪委副书记).
2023-09-06 04:35:511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法律分析: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2023-09-06 04:36:001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形成

根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中国广播网报道,全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于2004年6月18日在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选举产生,当时监委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上无章可循,曾遭到法律上和可行性上的双重质疑。4天后, 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文件提到,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此文件的发布为监委会的设立提供了依据。2010年10月28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2023-09-06 04:36:091

三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三务公开工作制度:一、公开范围(一)党务公开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政策、法规及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公开。(二)村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和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都要予以公开。具体一是村务决策;二是办理过程;三是办理结果。(三)财务公开要逐笔逐项地对财务收支等财务事项实行全方位公开,确保公开内容全面、详细、规范。法律依据:《村务公开栏》 二、公开内容 (一)党务公开内容 1、党组织基本情况(任期目标、组织成员等); 2、基础党务工作情况(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活动制度,党员党费收缴及使用、培养积极分子及发展党员、党员年度评议情况等);3、日常活动情况(民情访谈、结对帮扶等); 4、重大事项通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本级党组织的重大活动等);5、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情况。两委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处理等。 (二)村务公开内容1、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实施情况;3、村级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情况;4、村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奖惩情况;6、各种农业补贴(种粮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7、村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等;(三)财务公开内容 1、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2、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财务收支情况: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急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捐赠款物、其他收支等; 4、各级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等资金使用情况;5、农村低保、分散供养“五保”、优抚、救灾救济、农村征地补助、退耕还林还草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6、各级对村集体资产、资金审计情况等;
2023-09-06 04:36: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