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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的廉政准则有哪些不同点

2023-09-18 02: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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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突出党纪特色”的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增强了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条例的负面清单作用。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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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政准则是一回事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政指导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指南”的前身。“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指南”是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清洁自律”的缩写。党的中央委员会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严格地管理党的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共产党员共产党员诚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指南”。 “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指南”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同时废除了“中国共产党员廉政指导方针”。扩展资料: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指南”,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政指导意见”,对推动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员和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严格执政实践的不断深化,原则尚未完全适应全面严格管理党的新实践的需要,党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其进行修改。通知强调,“指导方针”贯彻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和执政的结合,坚持诚信自律的主题。 ,并重申党的理想和信念。优良的传统风格,注重美德。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个坚持全党积极倡导和全党诚信自律的重要基本法规。它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反映了党的全面严格管理的结果。对党员,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他们树立了高标准的知名度和可及性,体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深化党的作风,建设廉政,加强党内监督。先进而纯粹,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妥善地落实党的严格执政党的主要责任,做好“指导方针”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把要求铭刻在各方的心中。党员,特别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发挥主导作用,率先实行更严格要求的诚信自律规则。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维护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诚信和自律在心和外化中规范,坚持理想信念的“高度路线”,保持政治共产党人的诚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23-09-06 11:45:444

廉政准则共多少条

法律分析:廉政准则共三章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2023-09-06 11:46:071

根据什么制定廉政准则

廉政准则的制定主要根据法律法规、伦理道德以及组织内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1.法律法规的制约制定廉政准则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腐败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人员在廉政方面的行为规范和底线。廉政准则必须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确保不违反法律的要求。2.伦理道德的引导廉政准则也基于伦理道德的引导和规范。伦理道德是指社会成员在行为和思想上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廉政准则通过倡导诚信、公正、廉洁等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规范个人和组织的行为。3.组织内部的实际情况廉政准则的制定还要考虑组织内部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不同组织在性质、规模、行业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制定廉政准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组织需要考虑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廉政准则,并将其与组织的价值观、使命和目标相结合。4.公众意见和专家建议制定廉政准则时,公众意见和专家建议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公众是廉政准则的关注对象和受益者,应该被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各界专家对于廉政准则的制定也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5.国际经验和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廉政准则制定方面都有一定的经验和借鉴价值。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功案例和做法,并结合本国实际加以借鉴和改进。国际经验和借鉴可以帮助完善和提升廉政准则的制定质量和效果。6.监督与评估机制廉政准则的制定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制定准则后,要加强对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改进措施。监督与评估机制可以提升廉政准则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准则的落地和执行。廉政准则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组织实际情况、公众意见和专家建议以及国际经验和借鉴等多个因素。制定出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的廉政准则对于推动廉洁治理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2023-09-06 11:46:151

《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廉政准则》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述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和起草《廉政准则》的依据;第二部分是行为规范;第三部分是实施与监督措施;第四部分是附则。
2023-09-06 11:46:401

新版的《廉政准则》与旧版的《廉政准则》有何不同?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扩展资料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答记者问
2023-09-06 11:47:041

廉政准则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2010年1月18日
2023-09-06 11:47:212

《廉政准则》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有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还包括以已到退休(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2023-09-06 11:47:311

《廉政准则》共3章( )“不准”。 A.6条禁止,52个 B.8条禁止,52个 C.8条禁止,54个

B
2023-09-06 11:47:392

廉政准则适用哪些人员

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2023-09-06 11:48:04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那二部分

最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什么? 最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2023-09-06 11:48:122

《廉政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做到五个必须?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2023-09-06 11:48:271

怎么践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一,要带头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学习是领导干部锻炼党性、坚定信念、提升境界、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是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准确把握、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第二,要严守法纪,率先垂范。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要带头做到令行禁止,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在严守法纪、廉洁自律这一问题上,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担负起双重责任:一方面要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时时处处当表率、树标杆,做到挺得直腰杆,说得起硬话;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注意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绝不能抹不开情面,听之任之,更不能包庇纵容,任其发展。要坚持抓业务不忘抓廉政,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分管工作、分管领域权力运行环节上的廉政风险点,大力推进制度机制创新,为权力阳光规范运行、干部廉洁自律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要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第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秉公用权。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事实上,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2023-09-06 11:48:351

《廉洁自律准则》修订了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扩展资料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答记者问
2023-09-06 11:48:431

《廉政准则》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有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还包括以已到退休(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2023-09-06 11:48:581

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重大意义包括哪些

新修订的《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扩展资料《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23-09-06 11:49:212

廉洁规章制度有哪些

《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3-09-06 11:49:371

廉政准则主要修订了廉政准则(实行)的哪些内容

  《廉政准则》基本保留了修订前的总体框架结构,但对具体内容作了较大修改。与《廉政准则(试行)》相比,《廉政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二是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更加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总的来说,《廉政准则》较为突出地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三是强调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廉政准则》专门增加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六项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是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廉政准则》从两方面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一是充实《廉政准则(试行)》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拟在修订《〈廉政准则(试行)〉实施办法》时,设计更为具体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根据中央纪委负责同志答记者问《干部廉政准则》的实施整理)
2023-09-06 11:49:471

《廉政准则》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有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还包括以已到退休(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2023-09-06 11:49:591

《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2023-09-06 11:50:082

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各级党委负责本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法律依据:《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洁从政工作的落实;(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洁从政规定,进行廉洁从政教育;(三)组织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请示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信访处理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四)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下列工作:(一)调查分析本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提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总结宣扬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经验和典型,运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从政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四)检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案件和问题。
2023-09-06 11:50:191

《廉政准则》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有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还包括以已到退休(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2023-09-06 11:50:301

廉政准则共多少条

法律分析:共八条。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2023-09-06 11:50:541

廉政准则共多少条

法律分析:共八条。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2023-09-06 11:51:04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内容全文

准则内容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廉洁自律准则》充分体现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结晶,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廉洁自律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27.纪律处分条例:纪律处分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简称,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这个《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于2015年10月18日由******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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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的内容是什么

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中共中央通知要求,《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突出党纪特色”的要求,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增强了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化了条例的负面清单作用。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2023-09-06 11:51:291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哪些规范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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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共有几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准则》分为总则,三章,共18条。
2023-09-06 11:51:451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第二章

第一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节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后6个月内予以处理,不得继续持有。第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节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第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党12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所欠公款予以追还。违反规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私存私放公款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是指以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利用亲属、同乡、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手段。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16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五节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第三十四条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四十一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六节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第四十二条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等有关楼堂馆所建设、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规定。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所浪费的公款应当从该地区或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扣除。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或者群众摊派、变相摊派举办庆典活动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摊派的费用应当退还。第七节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第四十七条 《廉政准则》第七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未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本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授意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八节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第五十一条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依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虚报工作业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和《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等规定处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五项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做假账、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假学历、假资历、假学术成果、假评选条件等手段。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六条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党纪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023-09-06 11:52:021

如何贯彻实施廉政治准则

领导干部都是人民大众中先进分子的代表,都有着特殊的“位子”、特殊的使命、特殊的形象。正是这种特殊的身份,决定了领导干部在推进党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应当具有更高的标准。从实践来看,这种“高标准”又关键体现在用“心”而学、用“力”而行、用“责”而维的自觉践行之中。 一、用“心”而学,就是要在学习制度中培育以“心”养廉的高境界 古人云:修身在于正其心,有所好乐,则不得其正。可见,人之身正,必先让其心正,只有从“心”治起,才能使腐败防患于未然,止步于源头。这里应重在把握两点:一是善于在学习中用制度进行自我教育。如果说教育是防腐的传统良方,那么自我教育则是防腐的首选“预防针”。列宁说过: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的。有“学”才有“教”,有“教”才有“养”,有养“才”有“防”。领导干部要远离腐败,必须从“学”而始,从“教”入手,以“心”为重,在学习中使自己的心灵接受制度的洗礼,以“廉心”治“贪心”,从根本上弱化“腐”者贪念,提高觉悟,唤醒良知,最终收到“财富人所羡,但须问来源,来源路正当,虽多不为贪,来源如不正,半夜当自惭”的疗效。用“心”而学的目的就在于此。 二是善于在学习中用制度调节思想行为。“制度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反腐制度的建立,代表着执政党的组织意志和要求,它能使领导干部清醒的认识到取得个人正当利益的基本前提和正当途径。因此,领导干部在学习中应善于用《廉政准则》等反腐制度调节自己的思想行为,自觉“对照制度找差距”,找准污垢“洗热水澡”,使学习真正“入心入脑”,进入思想。要特别注意将自己的“养”廉之“形”与发展着的廉政要求相对照,经常进行“思想扫描”,当发现思想或行为已染上“腐败病毒”时,应及时“杀毒”或“动手术”。只有这样,才能使领导干部不断 增强制度意识,牢固树立按制度办事的理念,养成自觉执行制度的习惯,使制度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二、用“力”而行,就是要在执行制度中创造以“力”促廉的高效能 反腐倡廉的成效,既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有章不循,制度再好、再严亦无济于事。因此,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制度,在执行制度中敢于“较真碰硬”,“揭短亮丑”,并注意着力抓好“四防四克”。 一要防止和克服落实中的低标准。领导干部不能把执行《廉政准则》等反腐制度当作一般性的事情来看,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不出大格;不能在执行制度中随意“掺水分”、打“擦边球”、拉“橡皮筋”;不能打折扣、搞变通,侥幸过关;不能照顾“面子”,乱开“口子”,搞“刀下留人”、“手下留情”、“下不为例”那一套。确实做到执行制度一丝不苟,一以贯之,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二要防止和克服落实中的言行不一。在落实制度的过程中,不能满足于话讲了、会开了、文发了,使制度常常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讲起来很重要,执行起来难重要。对中央和上级三令五申要求注意的问题,当众表态坚决,背后我行我素,坚决摈弃这种削弱制度尊严,败坏党风的不良作风。三要防止和克服落实中的时紧时松。在执行制度中不能重突击,轻经常,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强调时就抓得紧一些,反之就放松一阵;要防止落实制度看来头,看风头,上级刚出台一些新政时就集中抓一抓,或出了问题,摔了跟斗才注意抓,反之则不然,以“亡羊补牢”来“自我安慰”。四要防止和克服落实中的自我保护主义。对本单位违纪犯规的问题,不能遮遮掩掩,隐情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苗头性问题要以小见大,深查细究,防范未然,不能得过且过,蒙混过关;要铲除宁“伤”制度,也要护住面子,守住牌子,保住帽子的不良动机和行为。 三、用“责”而维,就是要在维护制度中保持以“责”抓廉的高姿态 “一把手”都是执行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也都是重要责任人。这就需要领导干部以高度的责任感带头维护好制度,在维护制度中凸显领导干部的高姿态,彰显制度的威慑力。 首先,带头执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要铲除“特权思想”,带头做到“三先两不三对待”。“三先”:要求一般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必须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先人一步,勇于树立起“领导旗帜”。“二不”:遵守制度不动摇、执行制度不走样。“三对待”:正确对待组织的管控约束,自觉把个人置于组织的监督之中;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提醒,善于用苦口良药防“毒”治“病”;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警示,把对人民负责与对党负责一致起来。这样,才能确保领导干部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 其次,带头履行责任,自觉抓好监督。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着力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做到责权分明,责任到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做给一级看,确实形成“制度落实层层抓,责任担子人人挑”的监督氛围,为制度执行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另一方面,要突出监督重点,抓好“四性监督”。一是坚持党内党外监督、上下左右监督并举,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针对性。二是实行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公开的透明度,增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社会性。三是以《廉政准则》为基准,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增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权威性。四是强化监督“硬手”,建立重要决策、重大工程项目、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票决制”,增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规范性。同时,还要注意带头探索制度执行和监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办法,不断用新进展、新成效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023-09-06 11:52:195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五个必须是什么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五个必须是: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  《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2023-09-06 11:52:481

请结合实际,谈谈领导干部应如何带头执行 廉政准则

参考内容一: 第一,要带头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学习是领导干部锻炼党性、坚定信念、提升境界、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是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基础。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准确把握、全面领会《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提高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宗旨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第二,要严守法纪,率先垂范。党员要做群众的表率,干部要做党员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一般干部的表率。要带头做到令行禁止,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在严守法纪、廉洁自律这一问题上,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担负起双重责任:一方面要严格约束自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时时处处当表率、树标杆,做到挺得直腰杆,说得起硬话;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特别是注意发现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绝不能抹不开情面,听之任之,更不能包庇纵容,任其发展。要坚持抓业务不忘抓廉政,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研究分管工作、分管领域权力运行环节上的廉政风险点,大力推进制度机制创新,为权力阳光规范运行、干部廉洁自律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要加强正反典型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第三,要自觉接受监督,秉公用权。自觉接受监督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和监督,随时有可能偏离正常运行的轨道。事实上,监督是防止权力变质最好的防腐剂,有效的监督可以随时纠正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中出现的偏差,使领导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民航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参考内容二: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当前,的确有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也存在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违法乱纪,服务意识意识不强,奉行“权力私有化”和“权力商品化”,大搞吃喝玩乐,生活腐化坠落等问题,脱离了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而被判处多少不等的徒刑,有的甚至被判无期或被执行死刑。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带头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时时刻刻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经受住权、位、钱、色的考验。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坚决反对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歪风。认真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谈话制度、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制度、廉政跟踪监督卡等制度,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尽职尽责,奉献自己的毕生精力。参考内容三: 一是带头学习。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紧密联系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使广大党员干部熟知《廉政准则》,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自觉用《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二是带头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各项规定,做到自律、自省、自警、自励,构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切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取信于民。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提出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三是带头检查。认真对照,严格执行,以《廉政准则》为镜,采取自己检查、同志帮查和互相检查以及述职述廉等形式,认真分析和查找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树立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勤政廉政的表率,带头遵守和执行《廉政准则》规定的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和52种“不准”的行为。四是带头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把自己置于职工和群众的监督之中,把廉洁自律的过程,当作党性磨砺的过程,及时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良好表率。
2023-09-06 11:52:56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关于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关于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如下: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拓展资料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成立于1921年7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廉洁自律准则》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简称。由党中央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全文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廉洁自律准则
2023-09-06 11:53:051

《廉政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

《廉政准则》规定了( )个“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2023-09-06 11:53:232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行了那些规范

贪财要大贪,麻烦要少惹,事情要少做.少做事就不会犯错.
2023-09-06 11:53:466

试谈如何贯彻落实《廉政准则》

  《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当前,的确有些地方的少数领导干部也存在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法制观念淡薄,违法乱纪,服务意识意识不强,奉行“权力私有化”和“权力商品化”,大搞吃喝玩乐,生活腐化坠落等问题,脱离了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因而被判处多少不等的徒刑,有的甚至被判无期或被执行死刑。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倡廉的重大意义,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带头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时时刻刻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经受住权、位、钱、色的考验。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坚决反对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歪风。  认真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谈话制度、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制度、廉政跟踪监督卡等制度,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营造尽职尽责,奉献自己的毕生精力。
2023-09-06 11:54:062

廉政准则适用对象包括那些

法律分析:适用对象包括:1、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3、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有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还包括以已到退休(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4、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2023-09-06 11:54:161

参照执行《廉政准则》的对象有哪些

  《廉政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有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的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还包括以已到退休(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以及办理退(离)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小型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廉政准则》。
2023-09-06 11:54:24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多少个字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了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2023-09-06 11:54:321

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分别是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2023-09-06 11:54:521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五个必须是什么

  ——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尤其是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确保党建工作始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始终遵循的宗旨、方向和目的,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必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维护中央权威,不断增强党的蓬勃活力和团结统一;  ——必须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相互促进,从整体上提高党的建设水平.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廉政准则》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基础。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内在动力。四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根本保证。五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体现。这些基本要求,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从政与做人的“底线”,必须时刻牢记,自觉做到。
2023-09-06 11:55:002

浅谈如何贯彻落实廉政准则

一是组织领导要加强。二是宣传教育要深入。三是配套制度要完善。
2023-09-06 11:55:112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多少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三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2023-09-06 11:55:281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领导干部要做到5个必须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2023-09-06 11:55:372

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有何重大意义?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扩展资料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答记者问
2023-09-06 11:55:451

党的廉政准则颁布时间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是2010年1月18日发布的。廉政准则是新华社2010年2月23日发布的。廉政准则最后一条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应该是1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由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廉政准则》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请您简要谈一谈修订《廉政准则(试行)》的过程。 答: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各省(区、市)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8个中直单位的意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8日印发。
2023-09-06 11:56:131

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如何做好廉政准则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廉政准则:一、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大到小、由弱到强,领导人民取得革命、建设和政府的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广大党员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因此,不管世验,始终保持先进性,必须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二、必须坚持党的宗旨。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既是我们党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原则。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为了群众。三、必须发挥表率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一要谦虚好学,全面发展,努力做好勤奋好学的表率;二要居安思危,埋头苦干,努力做艰苦奋斗的表率;三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努力做开拓创新的表率。四、必须始终保持廉洁。正确行使权力,保持廉洁,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大力弘扬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良好工作作风,才能真正地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保持廉洁,必须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五、必须弘扬优良作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是干部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因此要大力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大兴学习之风,牢记“两个务必”,要秉公用权、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侵蚀,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2023-09-06 11:56:221

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个禁止是什么

《廉政准则》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023-09-06 11:56:29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关于党员廉洁自律的准则吗?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关于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如下: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拓展资料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成立于1921年7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廉洁自律准则》是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简称。由党中央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全文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廉洁自律准则
2023-09-06 11:56:391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哪些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2023-09-06 11:56:532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哪些方面要求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提出的要求是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2023-09-06 11:5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