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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09-18 1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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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yi

商业银行通过一下这些办法进行管理: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包括授信、担保、资产转让、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为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管制度、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防范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定运行。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包括授信、担保、资产转让、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的关联方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内部人士、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控股自然人股东、商业银行关联法人董事和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对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企业与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者对商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拓展资料:一.商业银行的作用

调节经济

1.调控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信贷中介活动,调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重,,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的投资和产业结构。此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来调整其国际收支平衡。

2.商业银行由于其广泛的职能,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2012年商业银行功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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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并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公告。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银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自2018年起施行。根据该法规,银行在开展关联交易时,必须遵守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并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风险可控。其中,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银行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程序和应对风险的措施;要求银行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披露,确保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要求银行对关联交易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关联交易风险。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应当将其关联交易披露在公司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和立项报告等公告中,以便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银行的关联交易。什么是关联方?如何确定关联关系?关联方是指与银行存在股权、资本、经济利益或管理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关联关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股权结构、投票权情况、控制能力、合同关系等因素,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开展关联交易时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监管要求。这一法规的实施,有助于促进银行关联交易的规范化和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加强对关联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需要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的潜在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 银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和应对措施,加强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2023-09-06 19:26:23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2023-09-06 19:26:331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限额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中国银监会制定实施的文件,于2018年3月1日开始生效。该办法主要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限额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防范相关风险。根据该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先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提交有关资料。如涉及金额超过一定限额,则还需向监管部门报备;若涉及金额较大或具有重大影响等情况,则需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此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便于社会监督和评估。该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具体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5%,二是单笔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三是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此外,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关联交易审批、限额等工作,并定期报告相关情况。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并且以金融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公司。其成立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促进其稳健经营的重要举措。金融控股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披露,同时需遵守相关比例和限额等限制。【法律依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50%;其中,单项关联交易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10%。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境外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外汇管理手续。
2023-09-06 19:26:51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06 19:26:59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视情况而定。只要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和深、沪《 上市公司 交易规则》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相反非公允关联交易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四条: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拖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023-09-06 19:27:321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管理的办法有六种。具体内容包括:1. 金融控股公司应制定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确保其下属各公司遵守相关规定;2. 统一认定关联交易标准及认定程序,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台账;3. 要求相关交易达成和执行价款需合理,符合市场价格,确保公平公正;4. 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风险;5.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相应方面能够及时了解关联交易事项;6. 积极与审计、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汇报关联交易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2023-09-06 19:27:421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与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并要求其设定关联交易限额。 《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央行指出,《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金融控股集团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h/】《办法》明确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承担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渗透的原则,准确、全面、及时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推动金融控股集团规范关联交易。 子公司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管理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 【/h/】《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及所有附属机构。 其中,《办法》规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关联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办法界定了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的类型。 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管理目标的不同,至少包括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外部关联交易;根据交易类型的不同,包括投融资、资产转让、提供服务和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 同时明确了央行的相关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设置了过渡期,以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结构。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制度和治理结构,而正式发布的《办法》要求应当在央行认可的期限内完善制度和治理结构。
2023-09-06 19:27:531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分为()关联交易和()关联交易。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分为()关联交易和()关联交易。 重大一般(正确答案)重点一般特别轻微重大轻微答案解析:《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2023-09-06 19:28:21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认定识别、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等相关规则,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和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夯实制度基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弥补制度短板,有助于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总结以下:1、层层穿透监管 明确禁止性规定更好进行关联交易管理的首要问题就是——认定关联方。对此,《办法》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2、统筹规范监管 突出差异化监管《办法》覆盖了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对不同类型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精准有效的监管。3、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提升管理水平《办法》压实机构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强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能,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落实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2023-09-06 19:28:54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

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2023-09-06 19:29:041

保险 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19:29:121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关联方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ue004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ue004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ue004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ue004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ue004
2023-09-06 19:29:221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办法》提出了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多项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 制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2004年4月2日以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文件形式发布,自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拓展资料:1.《办法》分为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共47条,主要规定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方的定义、识别及确认,关联方报告及承诺,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种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能和人员组成,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与决策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禁止性与限制性规定,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办法》执行。2.银保监局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正确缩写应为“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主要负责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银行业、保险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让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定运行。3.银保监会属于国考序列,招聘基本要求是大专学历即可,但是到具体岗位,都会有具体的专业要求,因此每一个报考岗位符合报考要求的人就减少了很多,全国平均竞争比仅为36.5:1,远远低于国考很多岗位的竞争。
2023-09-06 19:29:331

银行新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比较

关联方范围大幅调整,扩大关联交易范围,提高重大关联交易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交易额计算标准,拓宽关联交易比例监管,完善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程序,严格“统一交易协议”适用范围,完善关联交易监管报告制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关联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力度。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关联方范畴。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其关联方,保险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是关联方。其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实施重大影响”与“控制”一并纳入关联方判断标准,强化对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化对董监高所控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监管,大大拓展了近亲属作为关联方的范畴,大大拓宽了董监高作为关联方的范围。
2023-09-06 19:29:431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八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二)资产转移;(三)提供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二十条 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第二十五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第三十八条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六)关联交易的类型;(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可以不予披露。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免于或者暂不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本条规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 造成 损失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告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诺的;(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 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第四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3-09-06 19:29:551

保险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19:30:091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 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例:1995 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且股东 贷款用途不明确,既没有项目可行性报告,也没有银行对项目的评估报告,实际上是股东变相抽逃了资本金。又如:某城市商业银行一控股股东通过对该行的控制,进行违规票据贴现,为其关联企业套取资金9.8亿元,占该行资本净额的78%,造成了巨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影响了该行的安全稳健经营。二是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职位所带来的便利与商业银行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例: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联社主任利用职权分别任命其近亲属为二家城市信用社主任,一人签字从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贷款4亿多元,全部贷给了本人所办的企业,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3家信用社资不抵债被关闭。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多的社会资本将投资入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虽然银行股权的多元化有利于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大部分股东入股银行的动机是 好的,但也有少数股东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恶意控股银行,把银行当作圈钱的工具,严重影响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防范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入股银行的股东所带来的风险,是当前银行业监管工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的法规尚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一些规范性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比例以及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也对股东贷款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法规虽然对商业银行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了一些规范,但都比较原则,没有对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界定,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应遵守的原则、关联方的认定程序、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中应控制或禁止的行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为了完善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有必要根据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操作性较强的,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的行政规章,从制度设计上完善对关联交易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以加强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办法》所规范的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就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规定。《办法》对商业银行的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并对商业银行与关联方的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做出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对通过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的股东,银监会可以限制其权利;对控股股东,银监会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同时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有权责令商业银行进行调整。对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银监会责令改正、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银监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商业银行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一定年限的任职资格或禁止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并可给予罚款。
2023-09-06 19:30:291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四年四月二日
2023-09-06 19:30:421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认为,你的理解是对的。首先,第一条的适用对象是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该《通知》明确了这两个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担保,就是一项禁止性的规定,但对下述三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担保行为是允许的。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的针对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以及海事担保。这三项,并不单纯的属于《担保法》中所常说的担保,而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严格审查,评估风险的情况下的经营范围,简单说就是可能赚钱的业务(评估风险指的是盈利大于亏损的前提);而第二条的主体是保险集团公司,明显区别第一条中的主体,二者是集团公司与下属成员公司的关系。那么对第二条,我的理解是,在下属成员公司需要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时,集团公司在严格依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下,可以为下属成员公司提供担保。例如:《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统一的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本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该《办法》是保监会2010年发布的部门规章,而《通知》系11年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通知》中禁止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那么第二十四条对于保险集团的对外担保的条件还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保险集团在不违反《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为下属成员公司提供担保。其明显不属于第一条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综上,这两条的规定是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规定,应对区别对待、适用。个人意见,可能说的不对,供参考,欢迎指正。谢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19:30:58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高于低于 怎么理解

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关联交易申报表。虽然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也包括对关联之间关联交易的申报和披露,但与《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相比,适用对象发生了细微变化,实行查账征税的非居民被纳入关联申报之列,但实行核定利润征税的代表处似乎并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另外,关联关联关系的认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都有很大的变动和扩充,这给纳税人的实际操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关联关联关系的认定《办法》在定义关联时更着重强调了“控制”的概念。这一理念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关联关系界定的精神相一致。《办法》明确规定了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确定关联关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可判定其互为关联;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一家对另一家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25%,也可能由于上述规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办法》列出的关联交易类型主要为四大类,包括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适用;融通资金和提供劳务。纳税人应参照《办法》中列出的各类型交易的内容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界定和分类,并确保妥善保存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付款凭证等资料。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披露《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9张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取代以往外商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表A-13/表B-13。《报告表》要求纳税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披露是否已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表明转让定价合规性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时,应按《报告表》的填表说明进行填报。为了帮助纳税人理解和遵循税务机关在关联申报方面的要求,以下几点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纳税人在报送《报告表》时,需要与所得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提交时间是5月31日之前。2.《报告表》的内容应与同期资料内容相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的要求时限不一致,纳税人需要确保5月31日之前提交的《报告表》的内容,与12月31日之前需要准备好的同期资料的内容相一致。3.报送《报告表》与准备同期资料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报送《报告表》没有任何门槛限制,只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和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均需填报《报告表》。但是对于同期资料的准备,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三种情况的是免于准备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都准备同期资料。4.《报告表》中所涉及的9张附表的详细信息,将会为税务机关开展案头分析和选取潜在调查对象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来源。提早准备,遵从《办法》2008年度关联申报的截止期限越来越近,为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遵从《办法》,对于关联申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笔者建议:1.认真审阅内部各关联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类型和金额,并按照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向转让定价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控制并降低中国转让定价风险。2.应提早进行准备。对于报告表中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3.按照《办法》的规定,未能准备和按时提交报告表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的原因。若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能成功证明自己符合转让定价法规要求,在最坏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核定利润方法对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因此,应认真准备并按时提交《报告表》。4.新的关联申报要求针对的是单个独立纳税人,目前尚不允许合并进行关联申报以及同期资料的准备。这可能会对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带来不少额外负担。因此集团性应当积极地对转让定价风险进行管理,尽早确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下属并及时展开准备工作。同时,还可利用这一契机,再次评估其转让定价安排的现状,以及对政策作出反应,以确保相关安排在未来持续性的基础上仍然合理有效。
2023-09-06 19:31:091

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是怎样管理的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具体规定。你可以在网上搜索下载学习。特别纳税调整:是针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更通俗地讲,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情况”。与我们常说的“反避税”比较而言,他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反避税”是一个通俗化、中国化的说法,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一个专业化、国际化的说法。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即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者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受控外国公司: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通俗地讲,就是在避税地建立一个外国公司,然后利用避税地低税或者无税的优势,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把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公司,并借助一些国家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税地公司,从而逃避税收。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
2023-09-06 19:31:202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失效了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还在使用中,尚未失效。
2023-09-06 19:31:291

下列关于关联交易的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关联交易的说法,错误的是() 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在计算关联方余额时,可以扣除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授信发生损失的,可以立刻向关联方再次提供授信(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09-06 19:31:361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确答案)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正确答案)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银行保险机构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09-06 19:31:441

内控达标自查报告

【篇一】内控达标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内控风险提示及开展内控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9)408号)文件精神,我行营业部对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的业务经营状况、文明服务及行风纪律等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通过选择检查要点、确定检查方案,以现场查看业务操作流程、审核会计凭证、查阅各类交接登记簿、调阅录像及检查计算机运行等方式,分别对现金区和非现金区大额取款的登记审核、会计专用核算印章的管理、账务核对管理、重要事项核准报备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及密钥交接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整改。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我部门成员工作态度端正,对于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差错率低、任务完成及时,未出现敷衍、推诿等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的行为。   2、工作期间,员工遵章守纪,未有经常迟到、旷工、早退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的行为。   3、我部门每周一三五晚上营业结束以及周六的上午都组织业务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员工都能积极参与,新入职员刻苦练习、虚心求教、态度端正。   (二)业务管理方面:   1、我部门对金融规章制度及上级的精神都进行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明确本部门各业务操作岗位职责。   2、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   3、未有办理业务越权行事的行为,未有柜员、会计主管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4、会计主管、部门经理、主管行长坚持每周、每旬、每月、每季对所有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   5、本部门按规定实行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安排。   (三)业务操作方面:   1、通过对柜员尾箱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未发现有不按规定对账而出现账账、账实、账表不符的情况;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查,未有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的行为。   2、未有伪造、涂改变造凭证转移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现象。   3、检查开户申请书、预留银行印鉴卡片上应由客户填写或签字的部分,没有银行内部员工的签名;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检查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密码变更时,客户都在场,相关业务由客户发起。   4、柜员和主管安全意识有所加强,无违反规定办理印鉴卡、重要凭证等业务的情况;每天营业终了都执行双人清点尾箱且清点后进行登记、签名,明确责任。   5、未有擅自动用库存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行为。无收、付款时偷张换张,隐瞒不报长短款的现象;未有擅自保管客户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的行为,并替代储户取款现象。   6、风险防范意识得到加强,操作规范度也有大幅提高,单位和个人超额提现或对大额提现都能按规定报告、报批;大额取款柜员都能够严格做到双人卡把复核,规范操作,主管把关审查。未有开户审查不严、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办理公款私存的行为。   7、未有未按规定私自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盗取客户资金的现象,无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授权的情况;不存在混岗操作现象。   8、通过对对公业务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中人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的检查,和对网点《开销户登记簿》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相核对的结果,发现对公开户存在2个久悬户且有11户无法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登记(由于农商行更名),现已着手处理。   9、在审查对公业务过程中,相关柜员都能做到办理转账业务执行先记借后记贷,先记账后签发回单;受理他行票据时都能遵守收妥入账原则。   10、通过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的检查,上面都有审核人签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有业务主管和部门业务公章,在检查网点留存的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都有业务主管审批签章和部门的业务公章。   11、检查现场有开户业务时,印押证三分离情况良好;《开户申请书》都有柜面受理人员、网点审批人员签章。   12、检查贷款借据与相应科目分户账、定期存款证实书(及单位定期存单)与相应科目分户账余额都能相符。   13、办理同城票据交换时,我行虽人员紧张,但仍坚持实行经办员、复核员、交换员三分离制度,相互制约,不兼岗混岗。   14、现金区每日两次进行碰账,柜员出入现金区都需复核现金,离开柜台操作界面锁定。   15、早晚现金进出现金区都已做到双人锁箱双人押运,并能每日认真审核押运钞票者是指定人选。   16、早晚尾箱出入金库都能做到三人同开库门(卡、钥匙、密码分管),柜员出箱入箱都需要登记,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17、业务公章、本票专用章、三省一市汇票章、全国汇票章由主管保管,只在结算业务、挂失业务及单位对账及证明中使用;大额取现由主管或行长授权并加盖授权章,以明责任。本票章及汇票章都由主管保管,审核无误后才能在相应业务中使用,在平时的保管中做到章在人在,人离开章入箱保管并锁好。   18、在文明服务和大堂管理方面,大堂经理尽心尽职,文明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19、我部门负责反洗钱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审核和报送等工作,配合业务管理部行使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履行良好。   20、我行建立身份核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我部门能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实并登记。   (四)检查小结   由于大家的共同努力以及积极配合,内控检查得以顺利完成。我部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员工在学习中缺乏全面性;二是员工的内控管理学习不够务实,要从其思想入手,狠抓落实,树立并加强员工的内控管理能力。   针对问题,制定对策。我部门组织员工对照检查,反思自身,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在规范服务标准的具体学习措施上下功夫。为确保达标,我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相应的学习、规范业务核算,力求锻造一支高水平的员工队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全面构建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篇二】内控达标自查报告 根据市社保局《关于转发省社保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赣市社险字23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小组,认真自查评估,现就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   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必须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我局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在已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应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财务、业务、稽核、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分工,对当期工作流程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逐条梳理,对发现的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流程,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干部队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进行适当的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从入口到出口的业务流程,加深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时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分析经济案件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加深对经济性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钟长鸣,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一专多能、廉洁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 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部分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内部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势必然会有冲突,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1、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之间的矛盾   控制执行人即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控制对象是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包括负有审批职责的人员)、参保单位等。这方面的矛盾表现在:当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以习惯思维处理业务分工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和办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时,由于稽核人员按工作职责进行纠正、要求整改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如缴费基数核定,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仍然沿袭参保单位申报多少即核定多少。因此而产生错核、漏核,产生少报、瞒报,这种核定方式违反了《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又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审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覆行审核职责,不仅要核查待遇审批表、养老金发放名册,还必须核查相关的支付依据和计算过程,以控制经办环节的舞弊和失误。但现实中审核、复核、签批流于形式,经办环节出现的失误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是恶意欠费,也属于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需要刚性的法律支持,但是社保经办机构仅有稽核检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纠正的难度大,这又形成了矛盾的另一方面。   2、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   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足够的人员编制,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才能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我县专业人员不足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内部控制建设还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   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的责任人,所以我们社保机构必须运用该《办法》赋予的权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来监督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让他们知道企业少报、瞒报的后果。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有效遏制瞒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2、加快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同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保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行使行政处罚。   3、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保持其时效性。就我州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按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改、补充现有的内控制度外,还应增加部分内控制度。一是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岗位是不相容岗位,要严格分离。哪些岗位要专职,不得兼职。哪些职位不得兼任和包办其他职位的工作。二是建立审批制度,规定哪部分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哪些职位的人员承担审核、复核、审批的职责。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哪些资料给审核、复核、审批人,审核、复核、审批人必须核查哪些资料后才能签字。三是建立执行内控奖惩制度,规定部门和个人定期对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内控执行情况检查,并综合自查自评和检查情况作出评价。执行内控制度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执行内控制度差,或是业务操作违反内控制度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追回损失、赔偿、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议组织异地交叉稽核。在稽核工作中,大多数能够客观公正核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但是有时侯,“人情基数”也可能发生,另外碰到“钉子户”拒绝或阻碍稽核工作也有可能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的办法是异地交叉稽核。   5、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和充实专业化的稽核工作人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篇三】内控达标自查报告   公司自上市以来,董事会一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注重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浙江监管局辖区内曾率先引入符合有关条件和专业能力很强的四位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为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较早设立了董事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每年能按有关规定正常开展活动;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供机制和工作平台。   报告期内,为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成立了以董事长聂忠海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专项工作实施计划;对照公司治理现状进行自查,形成了《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16日在上公布。同时设立并公告了专门的电话、传真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自查事项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已重新修订及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公司关于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同时,公司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中对每一项需整改的内容明确了由董事牵头的责任落实人。日前,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职务授权制度》、《危机管理、风险防范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订,将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和保证正常运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4、公司一直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所制订的《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并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公司章程中还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提出和审议程序、公告披露等。报告期内,公司没有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严格遵守、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严格控制、审核对外担保的事项,从未发生违反《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财务处理实行审慎原则,负责进行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及上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来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建立了对高管以《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为依据,以公司经营责任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关的奖励制度从上市之初就建立起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实施至今。报告期内,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2019年修订),在该方案中修订了具体考核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责权、薪酬之间的约束机制。   7、四届二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主要内容有:(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隶属部门暂挂董事会办公室,待基本条件成熟时设立为独立的部门;(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一名负责人,职级建议为公司处级。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低于三名,在2019年底前基本到位;(5)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审功能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以及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   8、2019年9月14日浙江证监局监管处有关领导来公司就“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进行了现场回访检查,对公司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提出了意见及要求。浙证监上市字[2019]172号《关于对杭汽轮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和整改建议的通知》的文件中对我公司自上市以来,在公司治理结构、三会决策制度、内控制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作了充分的肯定,但同时指出: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审部门的人员构成和职能,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作用。   目前,公司高管层已按照监管部门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基本落实了整改,2019年一季度末已按有关规定成立了隶属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基本具备开展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监察的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自我评价:   1、公司已基本建立了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基本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基本能够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基本能够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建立的风险控制系统基本健全且行之有效,基本能够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3、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基本能够实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的目标。   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
2023-09-06 19:31:521

公司什么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法律分析: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6 19:32:002

关联交易管理新规与旧规的区别

你好,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一、关联方概心、范围的差异比较新准则上原准则,对于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有区别,其上一在干横向的大联方关系不后,原准则期定横回关联方关系仅仅指控制的情况,而不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形。新准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将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两种情况也包括在内。新准则定义。“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原准则将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有关联方关系。"从这一判断标准可以看出,仅仅指接制的情况,而不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形。关联方关系可以机活为三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望采纳!
2023-09-06 19:32:241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3-11-21)1、公司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3、2009年度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规定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19:32:31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原因

修订原因为适应新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同步修订。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公司拟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2023-09-06 19:32:501

单位内控自查报告

单位内控自查报告(精选5篇)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工作问题,非常值得总结,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自查报告了。自查报告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单位内控自查报告(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内控自查报告1   公司自上市以来,董事会一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注重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浙江监管局辖区内曾率先引入符合有关条件和专业能力很强的四位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为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较早设立了董事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每年能按有关规定正常开展活动;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供机制和工作平台。   报告期内,为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成立了以董事长聂忠海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专项工作实施计划;对照公司治理现状进行自查,形成了《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xx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布。同时设立并公告了专门的电话、传真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自查事项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已重新修订及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公司关于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同时,公司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中对每一项需整改的内容明确了由董事牵头的责任落实人。日前,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职务授权制度》、《危机管理、风险防范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订,将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和保证正常运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4、公司一直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所制订的《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并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公司章程中还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提出和审议程序、公告披露等。报告期内,公司没有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严格遵守、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严格控制、审核对外担保的事项,从未发生违反《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财务处理实行审慎原则,负责进行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及上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来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建立了对高管以《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为依据,以公司经营责任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关的奖励制度从上市之初就建立起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实施至今。报告期内,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在该方案中修订了具体考核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责权、薪酬之间的约束机制。   7、四届二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主要内容有:   (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隶属部门暂挂董事会办公室,待基本条件成熟时设立为独立的部门;   (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一名负责人,职级建议为公司处级。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低于三名,在xx年底前基本到位;   (5)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审功能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以及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   8、xx年9月14日浙江证监局监管处有关领导来公司就“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进行了现场回访检查,对公司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提出了意见及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三会决策制度、内控制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作了充分的肯定,但同时指出: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审部门的人员构成和职能,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作用。   目前,公司高管层已按照监管部门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基本落实了整改,20xx年一季度末已按有关规定成立了隶属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基本具备开展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监察的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自我评价:   1、公司已基本建立了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基本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基本能够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基本能够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建立的风险控制系统基本健全且行之有效,基本能够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3、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基本能够实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的目标。   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   单位内控自查报告2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基金管理,我局对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控制   1.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我局内设统筹科、退管科、居保科、工伤生育科、财务审计科(信息科)和办公室,对每个科室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科室制定了业务工作制度,针对每项业务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办理程序。在工作中,制订了一系列的组织决策制度,针对不同的情况,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进行研究决策。对重大的问题由主要领导审批决策或者集体研究。在岗位设置上,会计出纳分设,业务与财务分离,基金征收实行计划与征收分离。在业务经办中,实行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批的制度,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目前,上述制度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2.强化授权管理。对各项业务办理均实行了严格的授权管理,我局对机关管。   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业务工作制度,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的退付转移等17项业务全部进行了授权管理,明确规定哪些业务由科室人员直接办理,哪些需要业务需要送主要领导审核,哪些业务需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每项业务都有明确的授权。在授权管理中,体现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强化人事管理。建立健全了人事管理制度,在人员招录中,根据岗位要求,设置招录人员条件,一律实行公开招考。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强化工作考核,严格开展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每月至少组织职工集中学习一次。    二、业务运行控制   1.完善业务规程。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账户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具体业务操作之间都形成了内在的制约关系。   2.加强参保登记管理。建立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程序和审核、审批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涉及补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审核审批作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所办养老保险登记、申报业务,符合《养老保险操作规程》要求。   参保人员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帐户继承情况等方面都符合规定。   3.严格经办程序,加强基金征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要求,对各业务环节的经办范围、程序、要求和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对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例如,统筹科定期将企业月缴纳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等,送财务审计科复核,并根据财务传递的到帐信息及时登记各种台帐,确定专人保管。   强化个人账户管理,按规定利率记息,终止缴费者除建立标识外封存其个人账户。   4.办理退休审核业务时,坚持实行退休人员档案“两审制”,即档案先由业务人员初审,再由分管领导复审,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同时明确了岗位职责,退休审核岗位与待遇计算岗位相分离,计算退休待遇时,坚持专人办理,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确保退休信息录入数据与退休审核审批资料一致。   5.养老待遇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审批程序健全完善。每月养老待遇的月结算形成的各类支付计划,坚持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复核;离退休人员及两类人员的死亡待遇办理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坚持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   6.做好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目前,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的人员已完全到位,我局组织了业务培训,将认证工作下伸到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由各社保所进行生存认定,填好表册,报我局处理。   7.在职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包括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的个人帐户档案符合要求;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时,能按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建立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业务档案资料按规定归档保管。    三、基金财务控制   1.制定基金管理制度。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目标考核制度》、《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2.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资金存入规定银行。养老、工伤、生育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更正会计错误有依有据。   3.加强社保基金财务对账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银行、审计等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对账机制,从体制、机制上规范了对账行为。指定由出纳负责核对支出户银行账户,由会计负责核对财政专户银行帐户、核对税务征缴数额、核对业务实收实拨及业务计划数,使银行存款账户与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符,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4.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规定了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使不相容的工作岗位相分离。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出纳负责转账支票的填开、日记账的登记等工作,出纳不得登记涉及收支、债权债务等会计业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专人保管,财务人员私章由本人各自分别保管,领导印章由办公室保管,杜绝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    四、信息系统控制   1.已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建立了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已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2.我局已明确了系统管理员、业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业务人员的权限。   3.我局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的录入、修改、访问、数据维护等都是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进行的。   4.我局已建立了计算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业务系统已与外部互联网进行了完全物理隔离。坚持按时备份制度,我们是坚持每天对业务数据加以备份的,市局已建立远程备份机制,对计算机病毒实时进行检测,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以确保数据安全。    五、内部控制的监管   1.我们根据劳动部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云阳县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已设立了内审稽核部门,并配备了内审稽核人员。   2.内控制度以通知的方式发我局各科室,由财务审计科牵头执行,制定了工作计划,开展了内审及内控工作,工作笔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我局对各项业务进行了定期检查,如财务审计科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复审,现发问题及时向业务反馈,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4.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我局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了权力的.制约和责任追究,规范了业务行为,提高了数据信息质量,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完整,杜绝了养老基金被贪污、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但经过自查还存在以下不足:如信息系统控制方面感到技术力量跟不上,人才严重不足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从而推动社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单位内控自查报告3   为增强邮政金融业务合规经营管理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20XX年被确定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合规管理年”,当前正值邮储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开展合规建设推进年活动有着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邮政储蓄事业的成长离不开合规经营,更与防控金融风险相伴。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必将为邮政储蓄经营理念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依托和保证,也使得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现长治久安的工作局面成为了可能。下面,就如何提高银行效益,降低金融风险,我谈几点粗浅见解。    一、正视问题,构建金融合规管理体系。   邮政储蓄业务自恢复开办已经二十二年,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管理模式和特点,但距离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风险意识淡薄。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任何金融业务都有风险,只有采取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才能使风险得到有效释。   二是不合规的现象较为严重。无数案例表明,当前邮政金融业务中出现问题和案件的最多点、最难控制点,莫过于前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出现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不强,不按流程办事、不按规定作业,引发了各种各样的事件和案件。   三是一、二级条线风险防范流于形式。前台本身没有很好地执行落实制度和规定,出现差错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老问题老现象重复发生;业务部门缺乏对业务管理和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四是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不够。尤其是在对二级支行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的管控上,出现了一些真空现象。针对这些差距应该采取积极的对策和措施:   一是建立条线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各部门、各业务线、各网点都要有明晰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揭示以及对应的措施和办法;   二是建立“三条线”的合规防控体系:一条是前、后台业务操作的自我检查、及时整改责任体系;第二条是业务部门对前、后台业务的监督、检查,指导、帮促整改的体系,第三条是专职稽查检查部门履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是加大对合规风险防控的考核,将责、权、利捆绑在一起,按照银监会提出“赔罚、走人、移送”的原则,实行业务线、管理线“双线”问责,上追两级。四是银企密切配合,按照出国留学家有关法规,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银企双方都应承担起管理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责任,不仅不能削弱管理的职能,还要充实稽查检查的人员,为稽查检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如此,邮政金融业务才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建章立制,构建金融合规制度体系。   银行号称三铁:“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我们的邮政银行,在金融业务发展上也应该是这样。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必须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相关部门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目前省分行建立的83项制度,就是我们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如果不知道或不懂得如何去做,就在83项制度中去寻找答案。   2、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就柜员而言,要从自己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检查,落实检查要求。就网点负责人而言,要按照要求和频次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控,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检查。此外,特别要严格检查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线核算、双人复核;支票印鉴分管、钱账分管、章证分管的“五双三分管”制度、三级密码权限制度、大额核保制度、日终互盘制度、缴协款制度、atm机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网点“人离机退、章证入柜上锁”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3、触犯制度严惩不怠。要在全行员工中灌输制度就是高压线,谁踩了这根线,谁就要受到惩罚。特别是要经常对“十种人”(涉嫌“黄、赌、毒”的人员、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大额资金炒股的人员、个人负债严重的人员、无故经常不上班的人员、交友混乱的人员、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累查累犯的人员、贷款收受回扣的人员、热衷高消费的人员)进行风险管控和排查,对有章不循的员工,要将其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推行管理问责制,建立对违规违纪事项的举报制度,做到约束和激励并举。   单位内控自查报告4   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三门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方案》的要求,我中心在7月21日至8月10日期间,对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业务规程、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   (一)中心领导和班子成员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努力做好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决策工作。   (二)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业务规程方面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及时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核定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提交相应的征收计划,征缴后失业保险金及时纳入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等事项要求资料齐全、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方可变更或注销。   (二)失业保险待遇审批经办过程符合《三门峡市失业保险业务工作程序》,分别由市失业中心领导和县中心领导签字盖章,业务操作形成严格的制约关系。   (三)对进入失业程序的失业职工,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保管和借阅制度,档案资料指定专职人员保管,并制定详细的查、借阅办法。    三、基金财务方面   (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财务制度》,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基金收支管理制度”、“失业保险金内部管理台帐制度”、“失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会计人员都具有从业资格证书,财务各项制度较全面规范。   (二)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按要求设臵了会计帐薄、收、支科目。按会计凭证的业务内容分类记帐,做到全面、连续、准确、及时和控制基金,会计资料真实有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结算表项目和格式与会计核算支出明细科目一致,收支金额相符。   (三)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款、帐单相符,确保了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信息系统运行方面   (一)按照市中心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实名制”操作系统,由专人负责网络建设、维护等工作,并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及操作权限制度。   (二)加强对信息数据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实施数据库备份方案,建立异地备份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五、监督管理方面   (一)根据有关文件,建立完整的工作记录和工作计划等资料,定期抽查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及进行情况。   (二)设立专职稽核人员,对参保对象缴费情况、失业职工待遇资格、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稽核工作。   由于充分发挥了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和风险防范功能,保障了主要业务环节的平稳运行。同时,充分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    六、今后打算   我们全体工作人员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广泛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专帐核算,专人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单位内控自查报告5   于20xx年7月4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成立了有邢XX任组长,XX任副组长,陈X、张X、王XX为成员的检查领导小组,组长邢XX全面负责,卞XX、张X、陈X分别负责经营真实性及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止6月底,营业部各项存款余额5737万元,较上年底上升786万元。各项贷款9818万元,较上年净投放2845万元。其中,逾期贷款余额3万元,较上年底下降2万元,呆滞贷款余额851万元,较上年下降223万元,不良贷款占比9%,存贷比例154%,贴现余额1355万元,较上年底增1275万元,股金余额1559万元,较上年净增119万元。总收入898万元,总支出836万元,实现利润6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1、信贷管理方面:上半年新发放的贷款274笔,均坚持集体审批并严格执行了“贷前公开”制度,建立了新增贷款台帐。但存在有以下问题:   ①5万元以上的贷款存在有没坚持按月清息现象;   ②贷款有超诉讼时效现象。   2、盘活资金方面,截止6月底,不良贷款余额854万元,较上年底下降225万元。经查实有129万元贷款应调未调入不良贷款科目。但于7月3日已调入不良贷款科目。   3、股金方面:止6月底股金余额1559万元,较上年底净增119万元。存在提前退股金现象。   4、盈亏方面:止6月底,总收入898万元,总支出836万元,盈余62万元。各项费用的开支合理、合规、无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无费用挂帐,越权列支现象,各项费用列支均执行了财务公开。    存在的问题:   ①业务招待费超比例多列支49472.47元;   ②呆帐准备金多提566,086.32元;   ③应收利息未按照规定计提,少提184,768.35元,经查实5—6月份,计提的收贷手续费、贴现手续费均采取分笔计提,有逃避市办审批现象。   5、重要空白凭证,经核实帐、实物相符。但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没按规定剪贴冠字号粘贴。   6、电脑业务操作方面。故障恢复操作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冲帐补帐业务没进行登记,打印的资料缺动户余额表和分户明细帐。   7、登记簿有内容登记不全现象。    三、形成的原因   贷款形态不实的原因:   ①信贷会计执行制度不力,没及时按规调整贷款形态;   ②内部领导为完成上半年任务,从主观上纵容指示信贷会计违规操作。   提前退股的原因:   ①前期对股民的分红承诺与现实不符,致使个别股民提前退股;   ②个别股民对入股政策领会不到位,滥用了过去的入退股习惯。业务招待费超比例支开的原因是联社的招待费在营业部列支所致。呆帐准备金多提566086.32元原因是应计提的呆帐准备金基数合计错所致。少打印的动户余额、分户明细资料是原来没有要求。    四、检查结论   经过自查6月底贷款形态应调未调不良贷款科目129万元。多提呆帐准备金566086.32元,少提应收利息184768.35元,贴现手续费少提1630.23元,超列业务招待费49472.47元,6月底应盈余1423052.17元,比帐面少盈余798696.91元。   以上是营业部20xx年上半年的经营成果真实性暨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的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已及时进行了整改纠正,在今后的经营工作中,我部将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以规经营,严格经营管理,圆满完成联社交给的各项任务。 ;
2023-09-06 19:33:001

15亿元信托案余波未了,“德御系”徒留一地鸡毛

日前,上市公司仁东控股(002647.SZ)再次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涉及一宗15亿元的信托资管计划诉讼案,该案已对公司造成现实影响。 仁东控股公告显示,2020年6月,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潞城农商行”)发起诉讼,称其认购了15亿元大业信托设立的“大业信托·盛鑫17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资管计划的实际投向为晋中市榆粮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榆粮粮油”),而榆粮粮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潞城农商行同时指称,仁东控股为该资管计划提供了担保,故亦将其列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之一。 上述诉讼案的被告名单中,除了榆粮粮油和仁东控股外,还包括德天御生态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德天御”)、天津和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和柚”)、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跃实业”)、田文军、郝江波等。这几家企业均由田文军和郝江波实际掌控,田、郝二人则为夫妻关系,其所控企业被称之为“德御系”。 资本“炒客” “他人很聪明。”这是田文军给陈曦(化名)的第一印象,“眼界开阔,胆子也很大”。 2006年,田文军主导成立中海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投资方向主要为农业贸易及农业 科技 ,后名为德天御生态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随后,德天御整合几家晋中当地农业公司后成立德御农业,挂牌美国OTC市场。 一篇《打造中国杂粮产业的领军企业》的文章称,2010年,德御农业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2011年以来,公司在北京平谷投资1亿多元建设生产加工基地。这是继山西晋中和曲沃、四川成都和凉山之后建立的又一大型生产加工基地关于公司的布局。 鲜少露面的田文军曾表示,他们还要陆续在江苏、山东等省区建立生产基地和杂粮流通交易中心,“公司要在全国逐渐完成杂粮产业链布局,并以此打造中国杂粮产业的领军企业、第一品牌”。 虽然在OTC挂牌,但德御农业的盈利水平并没有显著提升。其财报显示,2010年至2014年,其净利润一直在2000万美元上下波动,后股价崩盘,田文军等原始股东与团队相继离去。 在组建德御农业的同时,田文军还成立了一家名叫山西德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德御坊”)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杂粮饮料,谋求独立上市。 《晋中晚报》一篇文章《德御坊融资“加马力”小杂粮进军大香港》多少可窥见田文军的野心:2012年12月20日,山西德御坊创新食品有限公司在香港文华东方酒店,举行了香港融资启动大会。 德御农业2011年年报显示,德御坊与龙跃实业都属德御农业旗下,是其通过VIE结构控制的境内子公司。所谓VIE,即“协议控制”,按照协议,德御农业为子公司提供业务合作机会,但后者要将年度全部税后净利润支付给德御农业。 但德御坊并没有完成田文军最初夙愿,未能在港股上市。2015年,德御坊(834109.OC)登陆新三板,2020年1月7日,终止挂牌。 除了谋求独立上市,从2014年起,擅长资本运作的“德御系”开始染指A股市场,先后以龙跃实业等不同主体入主多家上市公司,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通过对外投资或并购重组从而实现快速的资本运作,后期再变更主营业务,进而改名换姓,让上市公司股价一飞冲天,然后大股东反复质押融资。 有据可查的是,田文军及其妻子郝江波实际掌控的“德御系”至少曾经入主齐星铁塔(002359.SZ,现为*ST北讯)、宏磊股份(曾更名“民盛金科”,现为“仁东控股”)。另外,顾地 科技 (002694.SZ)的实际控制人任永青曾是田文军的合作伙伴。 2014年12月,“德御系”所控的龙跃实业从山东齐星集团手中收购齐星铁塔18.895%股份,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随即,齐星铁塔宣布进行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7月2日,齐星铁塔公布定增方案,拟用于收购北讯电信100%股权。复牌后,齐星铁塔股价从6元涨到了34元,龙跃实业方面浮盈近40亿元。 2016年1月,郝江波全资拥有的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柚子资产”)入主宏磊股份(002647.SZ),手法相似。宏磊股份2016年半年报显示,刚一入主,柚子资产即已将其所持全部宏磊股份进行了质押,而因易主后公司主业转型为热度极高的“互联网金融”,宏磊股份的股价一度暴涨,并随后更名为民盛金科。 “本质就是‘炒壳"。”陈曦如是评价“德御系”的操作手法。 “德御系”在资本市场的斩获不小。在某知名财富排名榜上,“德御系”人马几次占据席位,其中郝江波曾摘得晋商女首富的称号。在当地商圈,田文军也被称为山西隐形富豪。 金融“玩家” 北京晋商博物馆是一家以展示晋商发展历程、弘扬晋商精神为主题的专题类民营博物馆。不少山西的农商行与城商行将其驻京办事处设立于此,这些银行背后不乏“德御系”的身影。 2011年,在农村信用社大批改制和城商行增资扩股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股权转让中,“德御系”大肆入股当地商业银行。 2013年,田文军当选晋中银行董事,2019年任期届满,不再担任该行董事。也是从2013年开始,“德御系”以和柚实业和龙跃实业为代表,密集入股超过约十家山西当地银行。比如,和柚实业对外投资有晋中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和顺县贵都村镇银行、平遥县晋融村镇银行、潞城农商行、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等八家银行,占股比例多在7%到10%左右,而龙跃实业也在部分银行有持股。 “主要是和柚实业,其他都是关联公司。”陈曦表示。 和柚实业股东方系霍尔果斯柚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由郝江波持股99%。 入股银行,给“德御系”的资本运作带来非常大的便利,但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混乱。 在前述“15亿元的信托合同纠纷”中,据仁东控股回复交易所问询显示,该合同发生时,仁东控股(民盛金科)控股股东正是天津和柚,实控人为郝江波,同时,田文军等相关方为此提供了担保。事实上,“德御系”在潞城农商行持有较大股份。 启信宝信息显示,郝江波控股的和柚实业持有潞城农商行7.92%的股份,龙跃实业持有潞城农商行7.5%的股份,另一家“德御系”公司持有潞城农商行9.67%股权,三家公司合计持有潞城农商行股份超过25%。 显然,在这份15亿元的信托合同中,“德御系”同时扮演了贷款人、担保人和借款人三种角色。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仁东控股的控股权由天津和柚转让给仁东 科技 ,但这家上市公司在这两方控股时期都未对该笔15亿元担保进行过公开披露。2019年7月,仁东控股控股权又被转让给海淀国资平台,仁东 科技 一方获得控股权后,转身就将其持有的部分仁东控股股权在“德御系”持有较大股份的晋中银行与阳泉市商业银行进行了质押。 海淀国资接手不到半年,潞城农商行将该笔早在2019年上半年就已经逾期的信托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海淀国资控股下的仁东控股在公告中对相关情况表示否认态度,“没有接触、签署过上述文件,也没有相关用印流程”。公告称,上述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经过仁东控股内部审核程序,未经仁东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仁东控股从未进行公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是股权质押加杠杆融资反复出现,比如和柚实业2018年10月将持有的4750万股山西潞城农商行股权质押给了山西寿阳农商行;当年11月12日,和柚实业又将自己持有的5000万股榆次农商行股权质押给了山西左权农商行,而榆次农商行为山西左权农商行的第二大股东。 第二个现象就是“德御系”入股的商行股东有的多达几十个,尤其是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从10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其中一家农商行认缴10万元的自然人股东有10位,出资比例为0.01%,相较而言,“德御系”入股股权比例虽多在个位数之内(最多到10%),但多属前十位,有的甚至占有多个股东席位。这种现状为少数股东(股份)控制提供了方便。 “做得不好的城商行与农商行存在现实困境,当年改制时出现了股权的分散,股权给了自然人,还有一些涉及债券转制等问题,这就导致农商行与城商行的股权是极其复杂而混乱的,有一些农商行都没有一个超过5%或者10%的股东,这就造成所谓的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名存实亡。”一位金融研究人士表示。 熟悉潞城农商行一位股东情况的知情人士表示,在一段时期,潞城农商行的所谓股东大会、决策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基本上形同虚设。 2019年2月,因“单户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授信超监管限额、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等,长治银保监分局对潞城农商行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并责令进行责任追究。 “中小银行改制后,管理不够规范,有些商行会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越位等问题。”陈曦表示。这实际上给了“德御系”这样的“玩家”以可乘之机。 余波未了 针对上述15亿元担保诉讼,仁东控股在否认的同时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目前尚未看到有关该案的最新进展。 不过,该诉讼已对上市公司产生了明显影响:仁东控股在最初的公告中就称,该诉讼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而在最近的公告中则直陈,“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判决,对公司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融资”。 影响远不止于此。该案的背后折射出农商行、城商行发展各种乱象。 “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农信社的改制不无关系。”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 200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将农信社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也开始制定一系列监管文件来进行规范。 历经试点与农信社并购潮,2011年,银监会宣布不再组建新的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逐步将有条件的农信社改组为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组为农商行。 也是从这一年起,“独立法人”的农商行数量越来越多,在一些地方农信系统所采用的模式中,具有“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的省联社与“小法人”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甚至一度公开化。 有运作相对成熟的农商行负责人认为,省联社担心的大股东裹挟董事会的问题,大都发生在“带病改制”的农商行身上。 因为 历史 原因,数量繁杂的农商行发展质量的确良莠不齐。 6月18日,山西省委召开金融改革工作会议强调,要把风险防控与金融反腐结合起来,严肃查处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把金融领域的“蛀虫”挖出来、清理出去。 农商行改制及金融风险化解,已被列入山西省委2020年度重大改革之一。 8月8日~10日3天时间内,山西4家城商行相继发布公告称,计划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参与合并重组或新设合并的议案,其中就包括晋中银行和阳泉市商业银行。 潞城农商行则迎来了新的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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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年6月24日颁布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 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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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给一个具体的解释?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他们的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并购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联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按规定必须披露交易的办理程序,同时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得豁免。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扩展资料:一、关联交易的积极意义1、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对称。2、通过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优加强企业间合作,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如: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劳动组合的专门化(产供销一体化)。3、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集资金、降低机会成本,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二、关联交易的消极意义1、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工厂,而控股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购买原材料及劳务。由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上市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2、各方利益失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优势,“欺负”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低价购买产成品;抢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资项目;掠夺了公司的利润。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贷款;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债券抵消方的债务;要求上市公司为自身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控股公司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也会在上市公司即将摘牌的时候给与“注资”,例如低价出售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产品。如果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在融资的条件,控股股东也可能会给与注资的。3、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牺牲自身利益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为上市公司保住了“壳”,或者是为发行债券和股票创造了条件,最终还是会侵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股东本身也有可能亏损,注入资金太多不是以足额现金形式产生的利润,而只是账面利润,最终上市公司有了利润或是募集到资金后通过转移资金及利润等形式赚回更多的资金。从长远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4、对上市公司的危害通过不正当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5、可用来规避政府税关联企业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联交易
2023-09-06 19:33:33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保证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023-09-06 19:33:54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2023-09-06 19:34:04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2023-09-06 19:34:14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保证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023-09-06 19:34:32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

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拓展资料: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2023-09-06 19:34:42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第一条为保证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综上所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相关政策非常完善,条目清晰,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2023-09-06 19:34:51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06 19:35:01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关联方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影响,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九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利益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2023-09-06 19:35:331

关联交易需要哪些监督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06 19:35:421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06 19:36:111

银行保险机构利益输送的风险点有哪些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06 19:36:37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第六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报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登记结算、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承销、报备、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金额;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公司债券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2023-09-06 19:37:081

保险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19:37:191

公司借款没有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法律主观: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向公司借贷的行为应为有效。理由是: 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的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干限制。但从民法原理来看,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私法主张意思自治,除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不允许 自然人股东 向公司借贷以外,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资产出借给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2、与企业之间借贷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持肯定态度的,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不违法,自然人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的行为并未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二、 股东向公司借款 是否需要履行特别程序 1、如公司章程或公司制度对股东借款(或员工借款)有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比如需经财务人员办理、需使用格式的借款单、需董事会决议、需经总经理批准等等。通过正规的流程,可以有效预防被认定为抽逃资金的不利后果。 2、如涉及上市公司的,则对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问题,需要独立董事做事前认定,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具体而言,一般需要由董事提出《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经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等等。履行以上特殊手续,同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披露借款事项,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3、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时,公司章程或制度如无特别规定,一般并不需要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但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非严格要求。 4、如借款的股东同时具有公司董事或者高管资格的,则根据《公司法》规定,禁止公司向其借款。 《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这一点不可忽略。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3-09-06 19:37:281

人身险产品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19:38:201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 #报告# 导语】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以下是 整理的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8967-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10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20xx、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20xx。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篇二】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按照人行长沙支行反洗钱处的文件要求,我公司根据贵处文件要求,展开了大额与可疑交易自查自纠工作。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由反洗钱管理人员与销售中心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一线员工进行定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通过上述工作,让员工了解到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和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并且对于公司员工提出的反洗钱工作的各项问题,安排了专人进行解答。   二、对客户的资料事前确认。对于购卡客户发生交易前,我公司按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信息调查。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必须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达到转账金额水平的,客户必须实名转账,账号与登记证件名称一致。经过自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与不明身份人员进行购卡。   三、交易实时监管。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每张预付卡的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由此也限制了交易限额也不得超过5000元。我公司反洗钱岗位员工对每日交易进行人工筛选监控,对于连续多笔5000元的整数消费,进行特别核查,对客户进行询问同时对商户进行确认。经过核查,暂未发现疑似洗钱大额可疑交易。   四、大额可疑交易预警预案。对于确认为疑似洗钱的大额交易,我公司在遵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下,对客户交易卡进行冻结,并及时联系客户进行交易查询,限制其使用,待确认排除洗钱嫌疑后再进行解冻。在此次自查期间,暂未发现类似交易事项。   五、对于购卡人收卡确认的方式改进。此次自查期间,公司对购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为防止非客户本人操作,我公司改进原客户签收程序,要求客户除签字外,需留下本人联系方式。销售人员现场确认后,再由专人进行收卡回访,采取电话确认方式,保证客户本人收卡。 【篇三】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银行服务收费相关自律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我行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各项收费业务进行梳理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xx年银行服务收费相关自律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xx]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行积极响应,结合我行现有的各项中间业务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对照《通知》免除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及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要求,进行技术调整和系统部署,保障业务平稳运行,免除相关服务收费。   二、加强银行服务收费自律工作   1、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承担社会责任,对涉及社会公众的基本保障性银行服务,尤其是涉及低收入、弱势群体的银行服务,尽量少收或免收服务费。   2、在进行科学成本测算基础上,对自助机具及电子银行业务等相关服务项目尽可能给予优惠,鼓励引导客户更多使用自助机具及网上银行服务,倡导低碳银行,减轻柜面压力,减少客户排队时间。   3、充分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履行服务收费告知义务,提高收费服务信息的透明度,确保客户获得服务收费的相关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帮助金融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增进对银行业务的了解和认知,在让客户充分知情的前提下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银行服务。   4、积极改进服务,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服务到位,以文明规范服务回馈社会,回馈消费者,让消费者享受质价相符的金融服务。   5、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系统改造力度,适时对以下人民币个人账户减免或暂停服务收费。   三、自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生产系统上线后,我部抽查了部份网点进行电话访谈,网点人员未反映减免的账户有收费情况,同时在行内环境的模拟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测试,在操作中未发现相关收费情况。   关于密码挂失费问题。《通知》第四条要求对“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实行免收费。鉴于之前对“密码重置和密码挂失的关系”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因此误认为“密码挂失费”不在免收费范围内,所以自查之日前仍在收取。   四、下一步整改措施   我行将按照相关流程通过中间业务委员会申请“取消密码挂失费”,尽快通过系统改造取消这一收费项目。截止目前,本行涉及到《通知》要求免除的服务收费项目已基本免除。我行将根据此次自查情况,尽快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履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我行服务价格行为,以促进我行中间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2023-09-06 19:38:281

保险公司内勤的管理办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九十六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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