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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行后地方财政收入空转违法吗

2023-09-19 0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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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im

税收空转,肯定是违法的。

即使新预算法实行前,也违反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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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哪一年实施的

新预算法实施于2014年。预算法是指国家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我国自1982年开始实施预算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现行的预算法体系。2014年,我国对预算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正式实施了新的预算法。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了预算收入、支出、债务等的分类和管理方式;强化了预算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了对预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新预算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财政收支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预算法实施意义1、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新预算法实施后,政府将更加注重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改革,实现财政资源的精细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提高预算透明度:新预算法强调提高政府预算的公开程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通过公开预算信息,可以增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互信,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公众对预算的监督也有助于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预算管理水平。3、强化预算约束:新预算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将更加重视预算约束作用,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确保预算资金按照预定目标和要求使用,防止财政资金的挪用、浪费和滥用现象。
2023-09-06 23:30:161

新预算法从哪些方面强化了预算监督?

新预算法从哪些方面强化了预算监督如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其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实施程序和方法如何?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一指导意见。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作为“国家账本”,政府预算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福祉。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然而,过去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关注不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关注不够,不利于发挥政策对编制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次人大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将有助于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规范化水平。”这位负责人说。他表示,这一改革举措也将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预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出预算、支出政策的涵义。“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支出预算是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并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并称,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
2023-09-06 23:30:421

为什么新预算法背景下,预决算仍未全部公开,原因是什么?

原因有:行政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预算信息公开意识不足。1、行政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尽管新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还没有完全适应新的预算法,因此公开工作难以顺利进行。2、预算信息公开意识不足。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对于预算信息公开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缺乏必要的公开意愿和行动,从而导致预决算不全面公开。
2023-09-06 23:31:081

我国预算法修改颁布有什么意义

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行,具有深远的意义: 1、用什么角度来看新预算法的意义: 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全局角度横向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设立了单独的一章进行了阐述,并首次将“财政”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可见财税体制改革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重要性。 2、怎么理解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内容丰富,亮点很多,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这8个字,实际是新预算法最显著特征的集中表
2023-09-06 23:31:341

新预算法若能出台会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产生怎样的影响?

这样做可以更好的进行计算,有利于我国财税体制的改革,可以更好的提高效率,更好的提高速度。
2023-09-06 23:31:484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评析:社保预算、国库、地方债、税收返还 杨志勇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加快进行,现代财政制度也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之中。近日,新预算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巩固财政改革前期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让财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预算法涉及面广,预算法实施条例同样如此。本文只就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库管理、地方债管理、税收返还等谈点看法。财政补贴体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公共属性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位一体,形成了统一的预算体系。四本子预算各有特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更是如此,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对所服务的人员更有针对性。但四本子预算均有公共属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得到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一规定可见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于一个人口老龄化且老年人存量较大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是个大问题。最近几年,一般公共预算补助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金额越来越大。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83152.13亿元,支出74740.78亿元,结余8411.35亿元,而当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来自财政补贴(即来自一般公共预算)的有19103.12亿元,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可持续运行都成问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领取养老金人口占比的增加,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增加。前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后者加大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医疗费用水平与医疗技术进步有关。一些疾病本来不可治疗,但随着技术进步,或可治愈,或不能治愈但可以带病生存,相应的医疗费用增加,相应的养老金支出也会增加。医疗技术与其他许多技术进步不太一样,在短期内医疗费用有可能不降反升。而且,医疗保险支出还与社会进步有关。一些疾病原先未纳入医保范围,随着社会进步纳入医保,医保支出就会增加。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可持续性遇到困难时,或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或加大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为加大财政补贴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最为引人注目。有人费心费力要在新实施条例中找到相关争论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早在2000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确定了大方向。国库库款如何支配,看似争议最大,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新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而且,新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还有人员问责的规定,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新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预算法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作了明确的界定,直指六种行为: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延解、占压国库库款;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无疑,这些规定让国库库款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库管理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细化,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一度是地方债风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新预算法的规定已经堵上这一漏洞,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新实施条例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使用的是债务限额大口径的概念,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如何管理本地区债务作出规定;“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突出了各级政府债务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突出了地方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这是对新预算法“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规定的细化和扩展,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全流程管理。税收返还似应明确划归转移支付新实施条例在细节上仍有一定完善空间。关于“税收返还”的处理就是一例。先来看现实是怎么做的。根据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根据新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界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我们可以将“税收返还”理解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一种。但是,新实施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有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的表述。第十二条规定:“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第十三条规定:“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也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显然,新实施条例这四条的规定未将税收返还视为转移支付的一种。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关系的现实处理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税收返还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一种;接着,税收返还单列,不作为转移支付;后来又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放在一起,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做法上二者并列;再后来,转移支付又包括税收返还。从最近的转移支付分类来看,新实施条例在这一点上似未全面吸收改革的成果。从理论上看,税收返还既然是一级政府给另一级政府的财力转移,那么它就完全符合转移支付的定义,将它归类为转移支付是站得住脚的,没有必要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作者杨志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2023-09-06 23:32:341

新预算法的新预算法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

新预算法的起草和审议,正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特别是今年6月中央又专门制定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新预算法在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的同时,对财政预算改革的顶层设计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留有法律空间。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解决现在预算执行中片面追求预算平衡带来的“顺周期”问题:经济放缓时,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而造成征收过头税,不利于经济回升;经济过热时,收入任务易于完成而出现“应收不收”,反而助长过热。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审查重点从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转变的内容,同时将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明确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样规定,为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迎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深刻变革。二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新预算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预算法确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基金的调入和调出来调剂预算执行中由于短收、超收导致的预算资金的余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三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新预算法在附则中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明确要求。政府财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反映政府财务情况的存量“家底”,将和预算报告相互协调,共同反映政府履行各项职能和资金绩效的情况。新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各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指明了方向。
2023-09-06 23:32:421

新预算法修订在哪些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2023-09-06 23:32:581

新预算法和旧预算法的区别

新预算法新增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并在举债主体、资金用途、举债规模、举债方式和风险管控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比如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以往预算法规定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另外,新预算法还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2023-09-06 23:35:032

新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是怎么描述的

预算的公开透明:“粗与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2023-09-06 23:35:171

机关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在新《预算法》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问题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尽量缓解和解决上述问题,避免新问题的发生是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所以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的调查研究就新预算法下如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队伍的建设工作。建立一支专业技能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财务管理队伍对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工作。这就要求单位首先要在队伍中普及相关的法律意识、制度意识,使其能够充分地掌握新预算法在内的各项制度规范和法律条例。其次,要定期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此外,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将其工作绩效与其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从根本上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是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能力的关键和本质,这就要求单位首先要强化预算编制工作,规范和充实预算编制的范围,加强预算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要严格按照既定的预算编制制度来执行相关的工作,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安排支出,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新预算法。此外,要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的实施细则。   (3)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是新预算法的终极目标,也是实现单位可持续发展和进步的关键,所以就要求单位首先要以《会计基本工作规范》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其次,要完善相关的监管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能够切实地融入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此外,要加大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将作业成本法、精细作业法、会计点算化、OA等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方法和办公软件融入财务管理工作中来,使其绩效得到切实提高。
2023-09-06 23:35:271

新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带来哪些影响

 新《预算法》第16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财政转移支付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组成、比例等基本内容。不管是解析新《预算法》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条款,还是探寻财政转移支付的进一步优化,都需要挖掘其法理依据、考察其运行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从本旨上看,诚如新《预算法》第16条第1款所规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应当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应当注意,第一,这里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财政平衡思想。由地方政府提供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故国家负有建立财政调整制度的宪法义务。  第二,财政转移支付保障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并非通过财政调整以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每项财政需求,而在于满足其基本财政需求,使经济欠发达地区享有大致均衡的发展机会。可见,财政平衡并非平均主义,否则将助长地方政府不劳而获、“吃大锅饭”。
2023-09-06 23:35:351

新预算法颁布的意义有哪些?

1、明确了无预算不支出的概念,就是年度没有安排预算的,一律不追加拨付资金。2、明确了预算的公开模式、方法、制度等3、严格要求各地方政府压减结余结转资金4、对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了严格规定5、对国务院、省市出台相关财政体制、政策法规有了新的依据
2023-09-06 23:35:461

新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什么实行审计监督

新预算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综合以上两法律,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制订预算、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中的开支是否依照预算及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2023-09-06 23:36:081

财政预算收入没有完成是否有悖于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预算收入没有完成是违反预算法,但是按要求,年出造预算保证收支平衡,以收定支,如果预算收入没有完成,当年的支出必然要缩减,防止出现财政赤字,如果已经支出,则当由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补充,如果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足,当由第二年财政收入填补,即影响第二年的财政支出。同时,当年财政收入出现超收,不能直接用于当年支出,可放入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二年使用。
2023-09-06 23:36:181

我国预算法修改,颁布有什么意义

 新预算法的颁布和实行,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里程碑事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用什么角度来看新预算法的意义   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全局角度横向看。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如果仅仅专注于预算法的内容和内涵,难以真正理解新预算法的深远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设立了单独的一章进行了阐述,并首次将“财政”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可见财税体制改革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重要性。《决定》分17、18、19三节从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事权和支出责任,指明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其中,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在第一位的,楼部长在回答财税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时也指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因此,从宏观上看,新预算法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是突破口,而财税体制改革又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的先行军。新预算法的颁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的重新修订,更意味着吹响了财税体制改革的冲锋号,意味着我们已经置身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之中。  站在历史进程的角度纵向看。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财政体制主要经历了四段时期三次变革,即:计划经济时期的统收统支制度,78年改革开放到94年期间的大包干制度,94年分税制改革至当下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新预算法颁布后的新时期。预算是财政的核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如果说94年的分税制保证了我国20年的高速发展,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财税体制基础,那么,现在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就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阶段,新预算法的颁布和执行的意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一些条款的修改,一些内容的增加,而是财政体制和财政理念的一种变革,是中国经济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新时期的一种必然要求。若干年后回过头来看,新预算法的颁布必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  二、怎么理解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新预算法的第一条指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内容丰富,亮点很多,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这8个字,实际是新预算法最显著特征的集中表述,具有丰富的内涵。  “全面”体现在:一是所有的财政资金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没有了预算外资金的提法。二是原先不属于财政资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及或有债务,也要通过政府债券的形式,逐步纳入到预算监管的范围内,做到预算管理无死角。三是实现四本预算制度,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都纳入到全口径预算中来;四是建立跨年度预算调整机制,更加全面的体现了预算的周期性、波动性和长期属性。  “规范”体现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支出都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有依据不得支出,强化预算的硬约束,防止原先财政支出的随意性和开口子;预算的编制、执行,都要按规定的收支分类科目进行,体现预算的严谨性、统一性、规范性。对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明确的处罚条款,追究违规单位和违规人员的责任,保证预算法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公开透明”体现在:除开涉密的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政府以及部门,都要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报告及报表,并且老百姓关心的三公经费、民生支出、政府采购等重要事项,都要公开并进行说明,从而实现透明预算,阳光预算。  因此,新预算法,通过“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来概括最重要的特征,是十分精确到位的。  三、新预算法与专员办工作的联系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专员办的工作重心通过财预352号文件,已经转移并嵌入到财政主体工作之中,实际就是嵌入预算管理的主体工作之中。专员办的业务,过去侧重于事后监督,而现在是全面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全过程之中。对于专员办监督检查处来说,虽然是保留的唯一对口部监督检查局的业务处室,但这并不和服务于预算管理工作相矛盾,相反,监督检查工作应该和预算管理是一个整体,朝着同一个方向前进。预算管理的职能主要涵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而监督是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重要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寓于预、决算编制之中,看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规,是否复合既定程序,也可以体现在预算执行情况的过程之中,比如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的绩效,执行的合规性,当然,监督检查还可以用于发现违反预算法、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总之,新预算法和财预352号文,赋予了专员办更大的一个舞台,而监督检查工作,在这个大舞台上,大有可为。
2023-09-06 23:36:291

新预算法中的经常性支出包括哪些

我国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是:(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
2023-09-06 23:36:401

新预算法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职能吗

不是代理国库,是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新修订的《预算法》也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相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2023-09-06 23:36:471

新预算法出台之后,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在此情况下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有什么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一规定在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借、管、还债指出了一条良好的途径,规范了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方式,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适时而出,其中几点改革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有效防范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   第一,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可有效监督政府收支行为,约束政府隐性举债融资。  第二,在严格控制举债风险的前提下,地方可适当举债,使地方政府举债合法化。
2023-09-06 23:36:561

新预算法下,封套资金管理是否合理

不合理,1. 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2. 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3. 法定预算改革目标。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4. 拓展预算法调整范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2 条增加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新修改的预算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几乎全新的修改,增加了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修改预算法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提高了新法的定位和作用。
2023-09-06 23:37:061

2015年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怎样编制

以上2015年部门预算有关支出项目,属于公共财政预算经费拨款的,按如下标准填报预算: 1、人员工资:按2014年的实际执行标准填报。 2、津贴补贴:(1)对纳入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按2014年执行的规范津贴补贴级别标准填报。(2)对未纳入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已落实事业机构分类改革的,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的渠道和发放标准填报;尚未落实事业机构分类改革的,暂按现行渠道和发放标准填报。其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按2014年的范围和标准填列。(3)津贴的计算还包括纪检津贴、计生津贴、保密员津贴、护龄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公检法部门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和警衔津贴等。 3、医疗费等支出:按2014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范围和标准填列,属财政全额供给的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每人2,300元/年,二等乙级残废军人按原办法执行。 4、离退休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省、市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以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等。 5、公务费:各单位暂按2014年预算安排的标准填列,即按在职人数和如下标准计算填列:市府大院口径单位公务员每人每年8,000元、参公人员和工勤人员每人每年7,000元;其他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每人每年7,000元、参公人员和工勤人员每人每年6,500元;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视业务性质分为每人每年5,600元和5,100元两档,对外业务较少的单位按5,100元安排;公、检、法、司部门公用经费已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仍按每人每年3,500元安排。 6、福利费、工会费、遗属供养费、助学金等支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补助标准计算填列。
2023-09-06 23:37:141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反映了( )。

【答案】:A本题考查法制的作用。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这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是我国加强法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体现。这一预算法的规定削弱了政府对于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限,A项正确,B项错误;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C项说法错误;政府是行政机关,不是权力机关.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选A。
2023-09-06 23:37:221

新预算法的预算法修改中的若干焦点性问题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因为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人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期的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中央本级支出的2倍多。加上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规范重点转向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条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之处责任以及实现特定目标等。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这样规定,既适应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现实需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层政府财力保障能力等各项财税改革也将发挥有效地推动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每一次修改也都触动着各方面的神经。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债券一度风行,许多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28条),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特别是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所形成的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审计署对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虽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风险指标处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不少地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债务余额超过当地综合财力,甚至出现债务逾期等问题,需要加快予以规范和逐步化解。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在总结1998-2004年间中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起,财政部开始推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201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把地方政府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政府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推动了预算资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国已有55万多个预算单位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为此,新预算法第61条正式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明确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是关于国库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围绕人民银行在国库上的职责定位,虽然只是经理还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各执一词,从一审争论到四审,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综合各方面意见,新预算法仍然维持了国库经理制的规定,这为国库经理与代理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监督、维护预算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即使在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国库作为第三方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必要赋予央行对国库支出业务进行必要审核的权限。因此,新预算法继续维持了原法规定的经理的表述,继续明确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法律条款,有利于央行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还对财政专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特定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等。由于实践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社会上要求取消财政专户的声音很大,但考虑到不少财政专户(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非税收入专户)有其现实必要性,新预算法给财政专户的设立留下了空间,并对财政专户的条文从批准设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从严的修改完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才可以设立财政专户,并明确要求财政专户收入也要纳入国库管理,这样对财政专户作了最严格的限制,也为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中必须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农业等7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预算支出不低于一定比例或增长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规文件也对文化、社保、医疗等领域作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法定支出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了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预算支持。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固化预算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的完整性、削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等问题。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也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中,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规定了在各级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时也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在预算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真正实现通过预算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监督,各方面有着强烈的呼声。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实践中预算审查专业性强,而人大会期有限,针对这一问题,新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
2023-09-06 23:37:571

新的预算法在规范政府收支方面有哪些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2023-09-06 23:38:141

新预算法出台后街道办事处还是独立预算单位吗

应该不是!乡镇扩权,预算单列!扩权强镇试点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才是独立预算单位呢!!!镇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思考——以浙江宁波观海卫镇为例自从取消农业税后,全国乡镇财政部门都面临着如何转变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问题,不同与一些地方探索“乡财县管乡用”,沿海发达乡镇浙江实施扩权强镇的政策,对发达乡镇实施相当于县一级的财政体制!浙江宁波观海卫镇2010年成为宁波7个试点卫星城市以来,被赋予部分县市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原大办升级为局,镇财政也计划单列,单设金库,实施相当于县市区一级的财政体制,财政收支规模明显扩大,2011年镇财政可用收入达4.6个亿,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参照市财政对各大办部门实行独立预算单位进行精细化管理十分必要。一、观海卫镇试行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的必要性(一)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一是各大办(局)实行独立预算单位后,能够促使乡镇财政财务工作分开,提升管理水平,按规定编制好部门预算。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乡镇财政财务工作不分,职责不清,管理混岗,财政与财务核算混同,应进财政收入笼子的,有的直接在单位会计中核算,应由单位会计核算的相关费用,在财政总会计帐中列支。二是从部门支出的量上来看,观海卫镇有必要进行独立的预算单位来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以社会事务局为例,2011年有133个项目,预算支出达10206万元,这一预算支出金额比一般市级部门来说是只多不少。(二)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有利于扩权强镇,提高管理绩效一是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后,各大办部门在财务管理上参照市里的部门,不再由镇长一支笔审批,而改由各大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由此减少了审批环节,强化了预算的作用,加快了资金的支付速度,减轻了镇长的工作量,激发了分管领导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管理的效率的提高明显。二是减少审批环节,并不降低审批质量。观海卫镇人多事忙,镇长工作十分烦杂,并无多少在办公室审批发票的时间,有时在审批时也不明确支出是否有预算,是否超标准。三是取消镇长一支笔审批后,能更好地发挥镇审计的作用。(三)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有利于强化部门使用资金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强化部门使用资金的责任。部门项目资金由部门审批,审批权下放了,相应的直接责任也由镇长转移到分管领导及其部门,镇长不再审批部门的项目支出,强化了分管领导及部门使用财政资金主体的责任,不按规定使用或浪费资金将被问责,从而使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将更加健全高效。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内涵和实质观海卫镇各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就其表面形式来说是参照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的财务管理,从预算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说是观海卫镇各大办(局)要参照市里的部门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相对独立的付款审批制度,单独的部门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从各大办财务机构的实施的组织形式看是从乡镇的实际出发,成立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大办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从试行镇机关各大办实施独立预算单位后的目标和成效看要形成预算编制更科学,会计核算更清晰、财政监督更有力的乡镇预算管理新机制。三、观海卫镇推行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具体做法(一)建立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基础框架。1、强化财政财务机构建设。观海卫财政局组建了预算(国库)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财政监督科(审计科)三个财政财务科室。其中,预算(国库)科编制三人,设总会计,指标管理员、金库出纳三个岗位,主要职能承担财政预决算和国库的管理工作,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编制五人,三个单位会计二个出纳,承担镇机关综合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九个独立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工作。财政监督科(审计科)编制二人,主要职能是对镇机关各分管领导和大办进行财政监督。通过财政财务机构的强化,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组织机构体系。2、按“三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按资金性质实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分离,各部门项目资金之间相分离、项目支出中行政事业支出与基本建设支出相分离共设置镇政府本级、镇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11个帐套。各大办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定额公用经费由基本支出帐套核算,同时核算不便分摊进各大办的人员保险和五金,日常公用经费中的电费、水费等公共费用,以统一反映镇政府的机关运行成本。(二)健立健全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单位的制度保障为了顺利推行,镇政府出台了《观海卫镇预算管理操作规程》、《部门项目预算追加管理办法》、《部门项目支出报销支付操作流程》等配套制度办法予以规范。2011年预算中对和大办的500个项目进行编号,对各大办发生的项目支出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汇总表(在原先的签字处)加盖预算项目支付审批章,填写报销的编号和预算项目并签字,再逐一在盖章处按要求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局(大办)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待手续完备后,由经办人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销,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确认后入帐和支付。章批章能帮助相关人员明确是否为预算内项目,同时也便于各单位会计能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建立了一套适应各大办独立建帐核算,各部门即可单独反映又可汇总反映的报表体系通过财政财务核算一体化的管理软件,对各大办的500个项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分别反映每个项目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每月未,各代理大办的单位会计还和各部门进行对帐,以确定各项目的可用指标,帮助各部门分管领导在审批时知道该项目支出是否已超出预算。设置了单独和汇总相结合的财务报表体系,用程序自动生成和汇总,汇总的报表主要有各部门项目支出使用情况表,各部门项目支出经济分类使用情况汇总表、各部门资产负债表汇总表,及各部收支情况表汇总表等部门财务报表体系,以整体的反映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四、试行机关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成效与问题(一)阶段性成效在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五个月以来,情况良好,运行平稳,因各大办有预算的项目支出镇长不再签字,各分管领导普遍重视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有效地提升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我镇的预算编制是全市最细化的,共有500个项目。对各大办的项目支出分部门,按项目核算后有效的提高了会计核算的精细化水平,使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相衔接,从预算执行效果看,改变了以往预算编制和执行二张皮的现象,预算支出不再随意,以前未实施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时,由于有镇长在发票上签字,原先并无严格的预算追加制度,镇长不签字后,各部门的单位会计加大对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力度,真正做到了无预算的项目不入帐和支付。部门预算追加制度由此得到落实和执行。总体上看在实施机关大办独立预算单位后,一个预算编制科学,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监督有力的新型适应卫星城市财政发展的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推动了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上了新台阶。(二)存在的问题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后,从运行的实际情况看一是由于镇长项目支出不签字后,各项目支出中的三费各分管领导可能碍于情面,没有能向在镇长一枝笔审批时那样把关一样严,可能会造成三费支出的反弹。二是由于镇机关由一本帐变成十一本帐后,虽银行帐号是同一个,但由各个部门的单位会计分帐核算,为了避免各单位银行帐月底出红字,各单位会计往往会多向财政申请拨款,因此帐套多会造成财政资金结余比一本帐时多,形成资金沉淀,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原先的部门预算与部门决算由总会计编制,现要向市里的部门一样,由单位会计编制有一定的困难。五、完善镇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进一步措施对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存在的问题,我们已高度重视,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分析,积极应对努力予以解决,以保障该项财政财务改革与创新的顺利进行。一是针对项目中三费支出可能反弹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强监督,充分发挥镇人大、纪检、审计的作用,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追究责任,并将对失控的部门在明年的项目预算中,进行三费的指标控制,超出指标部分将不能报销支付。二是多套帐容易形成资金沉淀的问题,将采用不同部门帐套资金相互调剂或支付模式最终向国库集中支付模式转型来解决。三是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所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自身素质,为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2023-09-06 23:38:281

.2015年的新法律规定有啥

太多了,你可以从新法规速递网站查询
2023-09-06 23:38:394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人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反映了( )。

【答案】:A知识点: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相关知识。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是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题目中“新预算法规定”属于用法制来制约和监督权力。A项正确。B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指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是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削弱政府对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限。本身错误,排除。C项: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政府不能制定法律,本身错误,排除。D项: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本身错误,排除。
2023-09-06 23:39:001

预算指标未执行违法了什么法律法规?

百度文库搜索文档或关键词预算编制 法律制度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版权认证VIP专享文档2018-03-3114页 维普网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王泽彩・ 10 ・一、预算编制与执行法制建设明显加快2014年8月31日,历时十年、经历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终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预算法》正式生效,我国预算管理立法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大的框架下,“依法理财”进程也初显成效。(一)“依法理财”意识显著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今后十年作出的战略部署,而2015年则是开局之年,这个“局”开得好不好,代表委员的履职情况如何,“两会”是一个检验。“两高”报告不用说,政府工作报告也多处涉及到依法治国,即使是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也和“依法理财”有着密切关系。国家的规划和预算安排摘 要:本文从对新修订的《预算法》分析切入,系统梳理了我国预算编制与执行过程中法律制度建设成效,明确指出了分税种立法、按项目支出立法等财政法制建设的缺失,借鉴发达国家分税种立法、分支出项目立法等经验做法,提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加快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分税种规范财税法律、按项目支出立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法、研究预算绩效管理法等对策建议,对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制建设、助推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2023-09-06 23:39:101

预算外资金 需要纳入预算管理吗

zxn雫441您好:随着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后,“预算外资金”已是老概念了。新预算法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因此,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仅供参考。
2023-09-06 23:39:191

新常态下如何展开财政工作

  一是加大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力度,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准确把握“三期叠加”对财政经济的影响,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进一步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集中财力支持和保障“8337”发展思路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统筹运用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重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创新创业,推进创新驱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是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工作。通过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统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扶贫攻坚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顺利推进,同时通过积极落实就业资金,大力支持创业就业。  三是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着力推动依法理财。新预算法从今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我们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要把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2023-09-06 23:39:271

预算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预算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下面,我为大家分享预算毕业设计开题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题目: 新预算法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研究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核心,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龙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财政预算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都要遵循国家的预算法来展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正式颁布新预算法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1994年颁布的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由原有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共计改动82处。新预算法不仅仅是对原预算法的改进和补充,更为重要的是,新预算法是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改革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出发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增强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推进预算的透明度、强化预算的规范性,优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以及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突破。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新预算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以预算管理为核心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的问题,主要有预算编制不严密不完整、预算控制相对弱化、会计核算不严谨、内部控制不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政府采购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意味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距离新预算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对照新预算法的实质精神和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针对财务管理工作实践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改进便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鉴于此,本文从新预算法视角下研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改进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1)理论意义。本文系统论述了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为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更深入地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2)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与新预算法之间存在的差距,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求能够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尽快得适应新预算法的要求。   二、研究内容和框架   本文主要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在实施新《预算法》的背景下如何按照法规的要求,更好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论文首先对新《预算法》的修订背景,主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与新预算法之间存在的差距,并提出有针对性质的改进建议。   研究框架:   第一章,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概念界定、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和结构框架、本文的创新点。   第二章,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阐述了《预算法》的修订背景及修订历程、新《预算法》的主要变化、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成因分析。描述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第四章,新《预算法》视角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主要包括更新财务管理观念尽快适应新《预算法》的要求、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预算的硬约束、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强化财务责任。   三、研究方法   (1)研究视角创新。本文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特殊性,试图在视角上进行创新,研究新预算法的规则变化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而更好的在新规则下运行。   (2)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新意。国内对新预算法的规则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研究都比较多,但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政策解读,尝试分析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四、本文创新点   (1)研究视角创新。本文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特殊性,试图在视角上进行创新,研究新预算法的规则变化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带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而更好的在新规则下运行。   (2)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新意。国内对新预算法的规则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研究都比较多,但是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政策解读,尝试分析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五、工作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晚上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论文答辩   六、参考文献   [1]王罡,贠晓哲。预算绩效管理新突破[J].新理财(政府理财),2014,7(09):40-41.   [2]薛辉。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探讨[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3]杨博野。迎接新预算法[J].浙江经济,2014,31(18):61.   [4]赵秋梅,靳玉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财会研究,2007,28(09):44-45.   [5]刘永刚,王红茹。新预算法:一部管理政府的法[J].中国经济周刊,2014,11(35):56-60.   [6]周小雪。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3.   [7]潘小亮。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研究--以Y事业单位为例[D].西南财经大学,2009.   [8]楼继伟。认真贯彻新预算法依法加强预算管理[J].中国政府采购,2014,(9):6-7.   [9]韩红玲。深圳市S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模式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0.   [10]赵卫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现状及改进的思考[J].商业会计,2013,(10):87-88.   [11]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新《预算法》对政府采购工作影响的几点思考[J].中国政府采购,2014,(10):27.   [12]韩洁。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J].法律与生活,2014,(20):64.   [13]翟忻。关于事业单位财务风险防范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吉林农业,2010,(12):337-353. ;
2023-09-06 23:39:371

土地整治投标文件的财务审计优惠条件包括哪些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 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 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 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
2023-09-06 23:39:523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的

近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  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  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  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  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  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  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  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  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  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
2023-09-06 23:40:001

中央预算:年度预算:地方预算

中央预算是由国务院直属的单位的各种支出的安排,补偿地方预算的资金预算、军队预算、对外援助预算等等构成。中央预算使用资金是中央国库资金,通过国税收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地方预算是指地方政府支出的,用于地方行政地方民生开支等,是通过地税收取,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的,比如卖地。两者的资金构成、使用方向都不一样的。年度预算是指预算有效期为一年的财政收支预算。这里的年度是指预算年度,大体上有公历年制和跨历年制。所谓公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前采用公历年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等。一、拓展资料 在财政预算中,严格的说或者按照2014年新颁布的《预算法》规定,全国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于中央级的预算,严格的不说“中央总预算”,只说“中央预算”,因为中央预算即是指中央本级预算,不存在汇总下一级预算。但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或者按照1995年1月1日施行的《预算法》,也将“全国预算”叫做“中央政府预算”或者“中央预算”的,旧《预算法》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对于地方级的预算,则有“地方预算”与“地方总预算”的区分。如省级总预算,是由省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属各市的总预算组成,而各市级的总预算,又是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县区预算组成。2014年颁布、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预算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2023-09-06 23:40:101

银行为什么能接受行政摊派的地方债券

本轮地方债发行,是在新《预算法》框架下进行的第一次债务置换。在新《预算法》框架下的债务发行,体现了从无序到有序,从混乱到规范,从分权到集权的过程。债务有望被纳入透明箱中,因此地方政府资金黑洞对利率市场化的阻碍部分消除。  本次债券置换的基本特点是:高等级、长期限、平滑性。本次债务置换是存量债务置换,从地方政府债务演化来看,发债主体资质逐渐下沉,现在到期的债务多为高等级债务;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发行长期限的债券更符合其利益,预计发行债券将以长期为主;发行的方式为公开与市场相结合,按“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方式来看,信贷和“非标”为主体,公开发行具备规模较小、对市场冲击较小、平滑性的特点。  为何债务置换节奏如此之快?  根据媒体报道的债务置换版本,此次债务置换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当前为5月中旬,距离此次地方债置换截止时点尚不足3个月。如果相关报道属实,为什么会如此急切地进行债务置换?  我们认为,第一,目前资金面极度宽松,央行降息有助于融资成本下降,二季度或为利率底部,在此时进行地方债发行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整体的融资成本,三季度之后面临利率上行压力,抓住低利率时间窗口进行债务置换对于降低政府成本极为有利;第二,年内有可能会进行第二次的债务置换,因此尽快完成第一轮置换,能够为第二轮的债务置换预留时间,因此对债市而言仍然存在潜在供给压力。  债务置换银行是否吃亏?  按照媒体的报道,此次债务置换的发行利率下限为同期国债收益率,上限为国债收益率上浮30%。如果相关报道属实,与贷款或者非标相比,银行配置地方债是否吃亏?我们认为是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按照2013年6月的统计,在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占比高达38.96%,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成本是较高的;第二,在整个地方政府融资中,市级平台和县级平台占比分别为40.75%和28.18%,这两者的综合接近70%。县级平台及多数市级平台原本债务的收益率应当是比较高的。将5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20%作为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并不符合实际。我们认为,使用一般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较为合适,3月末一般贷款加权利率为6.78%,考虑降息后利率下降10-20BP,贷款利率约为6.6%。  目前国债利率为3.4%,如果按照市场一般的观点,地方债利率比国债利率高30-60BP,则地方债利率约为3.7-4.0%。与贷款相比,加上50Bp的税收溢价和160BP的资本占用溢价,相当于5.8-6.1%,即使考虑流动性溢价,仍然低于一般贷款利率6.6%,所以银行进行地方债置换是吃亏的。  本次债务置换是否“行政摊派”?  市场对于地方债务置换能否降低利率有很大的争议,代表性的观点有两个:一是地方政府债务利率高是市场化定价的结果,地方债务置换无法降低地方债务利率。二是银行负债利率决定资产利率,在银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背景下,银行无法接受利率较低的地方债。这两种观点的结论是,地方债务置换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利率,只有通过行政化手段或者央行QE才能降低政府融资成本。  我们对上述两种观点均持否定态度。过去地方政府融资贵并不完全是市场化定价,而是受到“软约束”的影响。对于银行而言并非简单的负债利率决定资产利率,而是相互影响;在高收益资产减少甚至消失后,银行负债利率将相应降低。此外,融资主体由包含市县级政府在内,变为省级政府融资,信用资质提高也将促使利率降低。具体而言:  第一,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和收益并不匹配,融资贵受“软约束”影响,约束硬化后利率有望降低。现在地方政府债务对银行而言实际是优质资产,其可类比对象是2009年之后的国开行,即目前政府对银行的负债都对应着基础设施或者土地资产,并非坏账。根据兴业银行2015年一季度业绩说明会会议实录,兴业银行“表内表外的政府融资平台资产总的规模大数约1 万亿,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分不良”。既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如此之低,为何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却很高?一个重要因素是“软约束”。过去地方政府高融资成本类似于“监管套利”,即地方政府在国家限额之外融资,需要付出额外的代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融资成本并不敏感,导致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议价能力较弱。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地方政府约束逐渐硬化,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议价能力增强,风险溢价将与实际风险相匹配,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将降低。  第二,银行融资成本并非地方债利率的决定因素,银行的负债利率与资产利率相互影响,高收益资产减少后,银行负债利率将下降。很多人认为,银行融资成本是银行配置资产的下限,即成本决定资产收益率。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14年初,当时很多人将银行融资成本高作为债券收益率无法下行的原因,但结果是债券市场的特大牛市。一方面有央行适度宽松的因素,另一方面与“非标”等高收益资产消失有关。银行无法负担高融资成本之后,对于负债端的议价能力将增强,结果是货币市场利率、理财产品利率、货币基金利率的下降。反过来讲,银行之所以能够承受高融资成本,是因为有高收益的资产,而一旦高收益资产消失,则银行融资成本亦会随之降低。地方政府、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是过去银行高收益资产的主要来源方,2014年开始,产能过剩行业违约显著提高,房地产市场下滑,高收益资产大幅减少。随着新预算法的实施,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增强,地方政府不再提供高收益资产,最后一个传统高收益资产来源也将消失。目前新增的高收益资产是股权类资产,但是短期内股权类资产的增加远远无法对冲三大传统高收益资产的减少,银行的高收益资产系统性减少,这将再度导致银行融资成本的降低,因而不能将当下的银行融资成本看作地方债利率的下限。  第三,发债主体的信用资质增强,亦将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在过去,尽管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举债,但是各级地方政府纷纷通过融资平台等方式融资,负债主体资质由省级到市级再到县级都有,而融资主体资质的不同导致融资成本差异极大。以城投债为例,AAA级5年期城投债收益率目前是4.5%,而AA-级5年期城投债收益则高达6.2%,两者相差1.7%。新预算法规定统一由省级地方政府举债,省级政府融资后再将资金向下分配。省级政府信用资质明显好于市级、县级政府,风险溢价将显著降低,因此从信用资质角度讲,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将县市级政府信用变为省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举债额度由中央批准,在某种程度上讲具有中央政府信用),这也将导致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出现整体性下降。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率极低,过去的高收益并非完全的市场化定价,而是有“软约束”因素。随着地方政府约束硬化,地方政府议价能力将增强,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将下降。同时,地方政府不再提供高收益资产,银行高收益资产的减少将导致银行负债成本降低,目前的银行融资成本并非地方债利率的下限。此外,县市级政府信用变为省级甚至中央政府信用,亦将降低地方政府债务成本。  本次债务置换“摊派”和规定利率上限并非单纯的行政干预,背后具有市场化的逻辑。市场普遍预计,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比对应期限的国债利率高30-60BP,在此次规定的1-1.3倍国债利率范围之内,因此规定利率并不意味着非市场化。事实上,地方政府债务高融资成本本身就是非市场化的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纠正恰恰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地方政府债务置换类似于“双轨制”并轨,行政化的手段更多的是为地方政府债务置换顺利进行提供保障,避免短期内全局性资产配置调整对市场造成严重冲击,而并非地方政府融资成本降低的本质。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能够降低地方政府负债利率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增强,“软约束”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  将地方政府债纳入抵押品范围,与QE完全是两码事  地方政府债纳入抵押品的最大意义在于,为地方政府债提供流动性,从而降低地方政府债的流动性溢价,而之前地方政府债不具有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消极对待地方债务置换的重要原因之一。央行和财政部在地方债流动性问题上做出让步,有助于地方债务置换的顺利进行。  将地方政府债纳入抵押品范围,与QE或者“放水”无关。银行可以使用地方政府债向央行抵押,并不意味着银行只要申请央行就会同意,具体投放规模和利率并不取决于商业银行,而完全是由央行决定。PSL、MLF等新型工具的本质是解决外汇占款投放基础货币不足的问题,工具本身并不意味着“放水”。不能认为,央行直接给银行钱就是“宽松”;事实上,如果央行给银行钱少于应当给予的基础货币规模,实际是“紧缩”。因此,就数量型调控而言,关键是投放基础货币的总量,而通过什么方式投放并不是重点;就价格型调控而言,关键是利率变高还是变低,基础货币投放的方式和数量都不重要。将地方政府债纳入抵押品范围仅仅是丰富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箱,并不涉及央行是否使用、如何使用,更不表明央行货币政策取向。需要强调的是,QE的前提条件是“零利率”和常规货币政策工具失效,中国目前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所以即使央行进行以地方政府债为基础的PSL、MLF,也与QE并无关系。  对债券市场影响:缓解“需求冲击  此前我们提出了“需求冲击”的概念,即银行面临高收益资产缺乏(无房地产和地方政府“非标”可配),而流动性泛滥(降准后资金充裕),所以会出现对债券的配置需求增加,且对信用债风险钝化。本周一级市场招标情况良好,中标倍数普遍在3倍附近,中标利率低于二级水平,且货币市场利率连创新低,验证了我们的判断。  “需求冲击”为地方债务置换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地方债务融资成本下降的本质是地方政府预算增强,“软约束”问题得到一定程度解决,因此长期来看,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下降是比较确定的。短期来看,银行间流动性泛滥为本次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作为首轮地方债务置换,本来难度应该是较大的,而在目前的环境下遇到的阻力将小很多,这也正是上述三部委急切推进地方债务置换的原因。  对于银行来讲,是否积极参与地方债务置换,需要在未来经济增长、未来高收益资产供给和现阶段流动性泛滥之间综合考虑。如果现在不配置资产,那么只能在货币市场以超低利率融出资金,显然是低于银行融资成本的;如果现在配置资产,就意味着放弃未来配置其他资产的机会。而随着经济企稳,房地产反弹,未来高收益资产的供给可能增加。所以,配与不配资产都有道理,最终参与地方债的程度可能取决于不同银行对于未来的判断。  对于债券市场,地方债置换、经济企稳、房地产销售反弹等导致的资产供给增加,有助于缓解目前债券市场的“需求冲击”。因此,短期而言,“需求冲击”仍在继续,“护城河”策略收获期并未结束;但是“需求冲击”结束后,债市面临反弹压力较大,且受长端供给压力影响反弹幅度更高。  对于城投债,一方面地方债务置换会使得城投债的信用风险暴露的可能性下降,另一方面在债务置换的关键时期,城投债务出现违约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小,此外城投债与地方债收益率存在利差收窄的动力,再叠加银行配置收益率较高资产的刚性需求,我们认为城投债优于利率债,信用利差将继续收窄。■
2023-09-06 23:40:191

所有政府性基金都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吗

所有政府性基金不都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是指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使用。《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决定》进一步作出规定:“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预算法》和《决定》的规定,加快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通知》明确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
2023-09-06 23:40:281

部门决算真实性核查问题怎样整改

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应当注重的几个方面(一)注重服务大局,确保中央政策贯彻执行一是牢牢抓住服务大局中心工作为重点。财政监督应该发挥在保障落实重大财税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滞留截留财政收入或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财务会计造假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确保国家财税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推动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融合,加强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评审、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协调合作,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力合作”的大监督格局。加强财政检查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提升财政监督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三是加强财政监督成果运用。提升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一点在于强化成果运用。建立财政专职监督与业务管理共同督促办理财政监督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采取约谈、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结果的整改落实力度,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成果跟踪落实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通过将财政监督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分配、资金下达等挂钩机制,形成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的强大制约力;对于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建立向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移送制度,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成果共享和检查协作长效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提升监督效果。(二)注重落实新预算法,努力抓好预算监督结合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建立以预算监督为重点的财政监督工作机制,着重把财政监督嵌入预算运行全过程,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各环节有效监督制衡的机制。一是建立同步监督的预算编制审核机制。明确财政专职监督和业务管理在预算编审环节的职责分工,由财政业务管理负责全面审核预算编制,财政专职监督重点负责审核编制总体方案、预算编制程序、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标准制定程序、预算安排的合规性、预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同时对业务管理审核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再监督。通过财政专职监督对预算编制开展全过程同步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形成对财政资金分配的权力制衡,把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高效。二是建立动态监控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分析,查找预算执行过程的重大风险点,对重大风险、重要问题及早预警、及时纠正。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业务管理的协调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通报系统监控发现的预警疑点问题,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对较为严重的问题采取停止相关资金拨付、实地重点检查等方式防范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化解财政管理风险。三是建立合规性绩效性为核心的决算审查机制。加大决算审核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围绕决算失真等问题开展监督审核。通过对部门决算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决算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决算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成果监督审查决算数据,加大决算审查成果运用,将决算审查成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及资金使用绩效的不断提高。(三)注重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一是明确财政内部职责分工。厘清财政专职监督和业务管理日常监督职责,业务管理对归口管理的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实施日常监督;财政专职监督履行日常财政监督职能,并对财政业务管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财政专职监督按照“四统一”原则统筹协调财政监督日常工作。二是推进完善财政监督法制。以修订完善《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契机,加快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在预算编制、内部控制和成果运用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职能职责、监督范围、法律责任等,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处理处罚程序,推动构建财政大监督体系,提升财政监督效能。三是加强财政内部协调合作。财政专职监督发挥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业务管理切实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大对归口管理资金和单位的监督力度,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的综合监管机制,形成财政部门内部横向联动、协调合作的监督格局,共同促进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四)注重内部控制,逐步规范财政权力运行一是全面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部控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和相关财政运行风险控制办法,切实强化财政业务管理工作流程控制,防范和化解财政运行风险。二是创新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方式。加快推动财政监督工作转型,推动内部监督工作由单纯监督检查型向检查控制型转变,积极推进财政监督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逐步实现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的内部监督常态工作机制。按照不增加工作负担,不滞缓财政运行效率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内部监督流程,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开发内部监督实时监控,实现对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征管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等业务信息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有效提升财政监督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内部监督成果运用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成果运用,将内部监督成果作为系统内部评先、提拔和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加大内部检查公开力度,对内部监督单位、项目、程序、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公开,以公开倒逼整改落实,强化财政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监督成效。(五)注重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财政监督撑起了财政工作的半边天”,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健全设置,将熟悉财政业务的高素质人员充实配备到财政监督队伍中来,不断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二是充分吸取社会中介力量。“人少事多”是当前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突出难题,充分发挥社会中介在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有效调动吸收社会中介力量参与到财政监督工作中来。建立社会中介专家库,对社会中介人员进行评级打分,选择一些业务素质高、职业作风好的人员参与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同时,加强社会中介人员的管理,规范社会中介人员行为,加强对社会中介人员的监督。三是创新发展上下联动工作格局。近年来,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特别是2012年省本级牵头市县参与在全省开展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打造了湖南省财政监督工作精品工程,形成全省上下联动的经典案例。要进一步总结创新湖南省上下联动的财政监督工作经验,集中力量抓好做好一些重大财税政策和民生政策的监督检查,形成重大检查全省一盘棋格局,省本级着重发挥统一规划和协调作用,市县各级财政监督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将一些重大问题查深查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四、当前财政监督应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一)加大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预算编制环节审核。科学设计嵌入预算编制审核工作机制,推进预算监督关口前移,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对预算编制开展同步监督。一方面探索完善全口径预算编制监督机制,从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等方面加强监督;另一方面完善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部门财政收支的完整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等方面监督。二是加强预算执行环节监控。充分利用财政部门现有的信息,对预算收入征缴入库、资金拨付使用进度、预算追加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对预算执行环节出现的各种风险及时预警、及时纠正,防止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探索建立对全口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与重点检查调研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对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同步动态监控的同时,可采取对重大专项使用的重点部门开展检查调研,确保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三是加强决算环节审查。加大对部门决算的审核力度,建立完善财政专职监督参与部门决算审核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决算审核,对部门决算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资金决算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算编审中的问题,提高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决算对加强预算管理的促进作用。(二)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一是完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问效和事后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监督新模式,实现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源头监管与全过程监控相结合。围绕关涉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设计重点监督检查清单,制定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促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不走样、不变样,财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创新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方式。针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特点,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针对部分涉及面广、关涉群众利益的专项资金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针对涉及面小、问题集中突出的专项资金可采取由财政专职监督开展重点检查;对涉及面较广、政策要求高的专项资金可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方式开展全面检查。三是促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的监督检查,促进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对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和结果以及执行过程和结果面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加大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检查一是推进收入监督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收入监督服务经济决策和财政管理的作用,创新收入监督机制,建立与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合作收入核查机制,形成收入监督合力。二是加强重大财税政策监督。围绕财税体制改革中心,加强对国家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营改增”税制改革、资源税税制改革、地方税收政策等重大财税政策的监督和调研,通过监督检查和调研发现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财税体制改革出谋献计,发挥财政监督服务财政改革的作用。三是加大收入质量监督力度。加强对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收入混库、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现象;加强对税收征管情况的监督,对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再监督;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重点监督国有资源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等收入征缴情况。(四)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一是强化对重点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坚持会计监督工作服务财政中心工作,选择关涉国计民生、重大财税政策贯彻落实的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二是加大对社会中介执业质量检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行业监管力度,采取全面检查、定期抽查和重点复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的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和综合管理等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力促规范会计中介行业执行准则和管理,推动会计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不断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完善方式方法,力求监督定位更准,会计监督作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做到监管有侧重,又要做到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站在财政管理者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建立聘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检查的人才库,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涉及面广、检查深入等优势,广泛了解财税政策、会计政策的执行效果,分析各项政策等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2023-09-06 23:40:511

我国启动政府会计改革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首先,从技术层面来说,根据前人研究预算会计与会计虽然都是基于“”组织的会计系统,但二者之间具有根本的不同[1]。从会计目标上看,预算会计与预算保持高度一致,旨在反映预算的执行过程及其结果,满足预算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一目标具有单一性和从属性。因此,我国预算会计的改革与发展几乎都只是围绕和满足预算管理方式、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如,近几年我国对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零星修补都是基于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部门预算管理、收支分类等各项新的财政预算管理举措而对预算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进行的适当修正。因此,预算会计的改革速度和效率主要取决于财政预算管理的改革。相对预算会计而言,会计的目标更加多元,除了要满足预算管理对会计信息的需要以外,还要满足更为复杂的公共部门财务管理,如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成本管理[2]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满足绩效管理与评价,促进财政透明度和公共受托责任等。会计目标的不同决定了会计核算内容也将有所不同,预算会计的核算焦点是预算的收支流量,而会计核算焦点不但包括流量还包括更多存量内容。此外,会计在目标上的多元化,致使其在改革中不能再只以预算为准绳和导向,且必然在改革过程中所受的约束条件更加复杂多样,因此进展也将缓慢。其次,从制度层面来说,由于我国长期实行预算会计管理体制,与其相对应的是预算会计改革的决策机制与执行机制,这一套机制与目标单一且具有从属性的预算会计的改革发展相互匹配,但将难以适应目标更加多元的会计改革。长期以来,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的主导权与预算管理权高度重叠,同属于国家财政部,但分属部内的不同。如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的管理权隶属于财政部国库司,而事业单位会计管理权则隶属于财政部会计司;预算管理权主要集中在预算司,而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财务管理权集中在部内其他不同的司局。由于会计在目标上的多元化,在改革预算会计建立会计体系时,要求须将现有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会计进行有机整合,并形成包含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系统的双轨制会计模式,以满足不同目标[3]。然而,由于现行预算会计在管理权上的分散,有效有机整合将变得十分困难。而在无法进行有效整合并形成包含既相互独立又互相统一的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会计模式的情况下,那么,增强会计在满足财务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促进财政透明等会计目标时,必然会以损害其预算管理与控制目标为代价。
2023-09-06 23:41:002

改革财政编制国家预算算是经济方面的改革吗?

目前,预算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如何让“国家账本”更加清晰易懂?16日,在财政部发布会上,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吴海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财政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不断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透明度,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预算报告、预算草案内容越来越多、信息量越来越大,也越来越清晰易懂。他表示,为了使政府预算进一步清晰明了,便于人大代表审议预算和社会公众读懂预算,2018年将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在继续保留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同时,增加设置一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这是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建立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吴海军说,2018年全面推广实施后,一是政府账本更细。不仅能反映出谁在花钱,花到哪个领域,还能反映出钱是怎么花的,有利于清晰明了、全面完整地反映预算支出。二是政府账本更透明。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编制的预算报告和草案结构将更加合理、内容将更加丰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效能,规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支出行为。“‘国家账本"向社会公开账目,不仅要看钱花在什么地方,更要看取得了多大效益。
2023-09-06 23:41:091

新政府会计准则求分享

想跟你分享的就是这个制度很二逼
2023-09-06 23:41:213

什么是零基预算方法?

零基预算法又称零底预算,其全称为“以零为基础编制计划和预算的方法”,简称零基预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于所有的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底,不考虑以往情况如何,从根本上研究分析每项预算有否支出的必要和支出数额的大小。这种预算不以历史为基础作修修补补,在年初重新审查每项活动对实现组织目标的意义和效果,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重新排出各项管理活动的优先次序,并据此决定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分配。  零基预算法与传统的调整预算法截然不同,有以下三个特点:  1.预算的基础不同  调整预算法的编制基础是前期结果,本期的预算额是根据前期的实绩调整确定的。零基预算的基础是零,本期的预算额是根据本期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可供分配的资金量确定的。  2.预算编制分析的对象不同  调整预算法重点对新增加的业务活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而对性质相同的业务活动不作分析研究,零基预算法则不同,它要对预算期内所有的经济活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3.预算的着眼点不同  调整预算法主要以金额高低为重点,着重从货币角度控制预算金额的增减。零基预算除重视金额高低外主要的是从业务活动的必需性以及重要程度来分配有限的资金。
2023-09-06 23:41:312

公民为什么有权要求政府公开财政预算

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监督政府。
2023-09-06 23:41:492

新预算法中的二十日内下达部门预算,是指二十个工作日吗

是的,要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扣除以后。
2023-09-06 23:42:091

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可否安排当年支出

  财政预算超收部分不可以安排当年支出。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由于新预算法对于收入管理更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减弱了人为调控可能性,而支出预算变得更加硬化、刚性,那么全年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就需要处理好预算的超收或短收问题,进一步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对此,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也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就从法律上切断了超收收入和结余资金随意转化为支出的可能性,增强了年度预算的约束力。
2023-09-06 23:42:251

新预算法下行政单位会计包括政府总预算会计吗

行政单位会计和政府总预算会计都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两者基本是平行关系的。行政单位会计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以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2023-09-06 23:42:331

新预算法下,事业单位可以向银行贷款吗?

是个人,还是单位
2023-09-06 23:42:423

3月1日起有哪些法律法规实施

三月一号是不是不需要交燃气开户费
2023-09-06 23:42:532

按照新的预算法,能够进行举债的地方政府是否包括区县政府?

不包括区县政府,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政府才有权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进行举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2023-09-06 23:43:151

临时工与新预算法问题?急

LSG苦啊
2023-09-06 23:43:231

新时期的预算法与清末的预算案有什么异同?

张太高不会审批通过。
2023-09-06 23:4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