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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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与新预算法问题?急

LSG苦啊

新预算法下,事业单位可以向银行贷款吗?

是个人,还是单位

新预算法下行政单位会计包括政府总预算会计吗

行政单位会计和政府总预算会计都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两者基本是平行关系的。行政单位会计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以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财政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新预算法中的二十日内下达部门预算,是指二十个工作日吗

是的,要将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扣除以后。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人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反映了( )。

【答案】:A知识点: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相关知识。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是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题目中“新预算法规定”属于用法制来制约和监督权力。A项正确。B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指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是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削弱政府对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限。本身错误,排除。C项: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政府不能制定法律,本身错误,排除。D项: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本身错误,排除。

新预算法出台后街道办事处还是独立预算单位吗

应该不是!乡镇扩权,预算单列!扩权强镇试点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才是独立预算单位呢!!!镇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思考——以浙江宁波观海卫镇为例自从取消农业税后,全国乡镇财政部门都面临着如何转变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问题,不同与一些地方探索“乡财县管乡用”,沿海发达乡镇浙江实施扩权强镇的政策,对发达乡镇实施相当于县一级的财政体制!浙江宁波观海卫镇2010年成为宁波7个试点卫星城市以来,被赋予部分县市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原大办升级为局,镇财政也计划单列,单设金库,实施相当于县市区一级的财政体制,财政收支规模明显扩大,2011年镇财政可用收入达4.6个亿,为进一步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参照市财政对各大办部门实行独立预算单位进行精细化管理十分必要。一、观海卫镇试行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的必要性(一)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一是各大办(局)实行独立预算单位后,能够促使乡镇财政财务工作分开,提升管理水平,按规定编制好部门预算。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乡镇财政财务工作不分,职责不清,管理混岗,财政与财务核算混同,应进财政收入笼子的,有的直接在单位会计中核算,应由单位会计核算的相关费用,在财政总会计帐中列支。二是从部门支出的量上来看,观海卫镇有必要进行独立的预算单位来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以社会事务局为例,2011年有133个项目,预算支出达10206万元,这一预算支出金额比一般市级部门来说是只多不少。(二)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有利于扩权强镇,提高管理绩效一是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后,各大办部门在财务管理上参照市里的部门,不再由镇长一支笔审批,而改由各大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由此减少了审批环节,强化了预算的作用,加快了资金的支付速度,减轻了镇长的工作量,激发了分管领导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管理的效率的提高明显。二是减少审批环节,并不降低审批质量。观海卫镇人多事忙,镇长工作十分烦杂,并无多少在办公室审批发票的时间,有时在审批时也不明确支出是否有预算,是否超标准。三是取消镇长一支笔审批后,能更好地发挥镇审计的作用。(三)实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有利于强化部门使用资金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强化部门使用资金的责任。部门项目资金由部门审批,审批权下放了,相应的直接责任也由镇长转移到分管领导及其部门,镇长不再审批部门的项目支出,强化了分管领导及部门使用财政资金主体的责任,不按规定使用或浪费资金将被问责,从而使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将更加健全高效。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内涵和实质观海卫镇各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管理,就其表面形式来说是参照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的财务管理,从预算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说是观海卫镇各大办(局)要参照市里的部门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相对独立的付款审批制度,单独的部门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从各大办财务机构的实施的组织形式看是从乡镇的实际出发,成立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大办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从试行镇机关各大办实施独立预算单位后的目标和成效看要形成预算编制更科学,会计核算更清晰、财政监督更有力的乡镇预算管理新机制。三、观海卫镇推行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具体做法(一)建立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基础框架。1、强化财政财务机构建设。观海卫财政局组建了预算(国库)科、政府会计核算中心,财政监督科(审计科)三个财政财务科室。其中,预算(国库)科编制三人,设总会计,指标管理员、金库出纳三个岗位,主要职能承担财政预决算和国库的管理工作,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编制五人,三个单位会计二个出纳,承担镇机关综合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九个独立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工作。财政监督科(审计科)编制二人,主要职能是对镇机关各分管领导和大办进行财政监督。通过财政财务机构的强化,初步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组织机构体系。2、按“三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按资金性质实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相分离,各部门项目资金之间相分离、项目支出中行政事业支出与基本建设支出相分离共设置镇政府本级、镇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综治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和审批服务中心11个帐套。各大办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定额公用经费由基本支出帐套核算,同时核算不便分摊进各大办的人员保险和五金,日常公用经费中的电费、水费等公共费用,以统一反映镇政府的机关运行成本。(二)健立健全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单位的制度保障为了顺利推行,镇政府出台了《观海卫镇预算管理操作规程》、《部门项目预算追加管理办法》、《部门项目支出报销支付操作流程》等配套制度办法予以规范。2011年预算中对和大办的500个项目进行编号,对各大办发生的项目支出由经办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汇总表(在原先的签字处)加盖预算项目支付审批章,填写报销的编号和预算项目并签字,再逐一在盖章处按要求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局(大办)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待手续完备后,由经办人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报销,经会计核算中心审核确认后入帐和支付。章批章能帮助相关人员明确是否为预算内项目,同时也便于各单位会计能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建立了一套适应各大办独立建帐核算,各部门即可单独反映又可汇总反映的报表体系通过财政财务核算一体化的管理软件,对各大办的500个项目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分别反映每个项目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每月未,各代理大办的单位会计还和各部门进行对帐,以确定各项目的可用指标,帮助各部门分管领导在审批时知道该项目支出是否已超出预算。设置了单独和汇总相结合的财务报表体系,用程序自动生成和汇总,汇总的报表主要有各部门项目支出使用情况表,各部门项目支出经济分类使用情况汇总表、各部门资产负债表汇总表,及各部收支情况表汇总表等部门财务报表体系,以整体的反映部门财务收支情况。四、试行机关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管理的成效与问题(一)阶段性成效在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五个月以来,情况良好,运行平稳,因各大办有预算的项目支出镇长不再签字,各分管领导普遍重视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有效地提升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我镇的预算编制是全市最细化的,共有500个项目。对各大办的项目支出分部门,按项目核算后有效的提高了会计核算的精细化水平,使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相衔接,从预算执行效果看,改变了以往预算编制和执行二张皮的现象,预算支出不再随意,以前未实施各大办独立预算单位时,由于有镇长在发票上签字,原先并无严格的预算追加制度,镇长不签字后,各部门的单位会计加大对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力度,真正做到了无预算的项目不入帐和支付。部门预算追加制度由此得到落实和执行。总体上看在实施机关大办独立预算单位后,一个预算编制科学,预算执行严格、预算监督有力的新型适应卫星城市财政发展的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初步形成,推动了财政财务管理水平上了新台阶。(二)存在的问题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后,从运行的实际情况看一是由于镇长项目支出不签字后,各项目支出中的三费各分管领导可能碍于情面,没有能向在镇长一枝笔审批时那样把关一样严,可能会造成三费支出的反弹。二是由于镇机关由一本帐变成十一本帐后,虽银行帐号是同一个,但由各个部门的单位会计分帐核算,为了避免各单位银行帐月底出红字,各单位会计往往会多向财政申请拨款,因此帐套多会造成财政资金结余比一本帐时多,形成资金沉淀,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原先的部门预算与部门决算由总会计编制,现要向市里的部门一样,由单位会计编制有一定的困难。五、完善镇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的进一步措施对机关大办试行独立预算单位存在的问题,我们已高度重视,在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分析,积极应对努力予以解决,以保障该项财政财务改革与创新的顺利进行。一是针对项目中三费支出可能反弹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强监督,充分发挥镇人大、纪检、审计的作用,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追究责任,并将对失控的部门在明年的项目预算中,进行三费的指标控制,超出指标部分将不能报销支付。二是多套帐容易形成资金沉淀的问题,将采用不同部门帐套资金相互调剂或支付模式最终向国库集中支付模式转型来解决。三是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所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自身素质,为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新预算法的预算法修改中的若干焦点性问题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因为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人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期的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中央本级支出的2倍多。加上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规范重点转向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条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之处责任以及实现特定目标等。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这样规定,既适应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现实需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层政府财力保障能力等各项财税改革也将发挥有效地推动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每一次修改也都触动着各方面的神经。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债券一度风行,许多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28条),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特别是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所形成的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审计署对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虽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风险指标处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不少地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债务余额超过当地综合财力,甚至出现债务逾期等问题,需要加快予以规范和逐步化解。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在总结1998-2004年间中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起,财政部开始推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201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把地方政府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政府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推动了预算资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国已有55万多个预算单位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为此,新预算法第61条正式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明确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是关于国库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围绕人民银行在国库上的职责定位,虽然只是经理还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各执一词,从一审争论到四审,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综合各方面意见,新预算法仍然维持了国库经理制的规定,这为国库经理与代理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监督、维护预算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即使在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国库作为第三方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必要赋予央行对国库支出业务进行必要审核的权限。因此,新预算法继续维持了原法规定的经理的表述,继续明确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法律条款,有利于央行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还对财政专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特定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等。由于实践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社会上要求取消财政专户的声音很大,但考虑到不少财政专户(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非税收入专户)有其现实必要性,新预算法给财政专户的设立留下了空间,并对财政专户的条文从批准设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从严的修改完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才可以设立财政专户,并明确要求财政专户收入也要纳入国库管理,这样对财政专户作了最严格的限制,也为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中必须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农业等7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预算支出不低于一定比例或增长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规文件也对文化、社保、医疗等领域作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法定支出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了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预算支持。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固化预算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的完整性、削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等问题。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也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中,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规定了在各级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时也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在预算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真正实现通过预算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监督,各方面有着强烈的呼声。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实践中预算审查专业性强,而人大会期有限,针对这一问题,新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反映了( )。

【答案】:A本题考查法制的作用。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这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是我国加强法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体现。这一预算法的规定削弱了政府对于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限,A项正确,B项错误;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C项说法错误;政府是行政机关,不是权力机关.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选A。

2015年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怎样编制

以上2015年部门预算有关支出项目,属于公共财政预算经费拨款的,按如下标准填报预算: 1、人员工资:按2014年的实际执行标准填报。 2、津贴补贴:(1)对纳入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按2014年执行的规范津贴补贴级别标准填报。(2)对未纳入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已落实事业机构分类改革的,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的渠道和发放标准填报;尚未落实事业机构分类改革的,暂按现行渠道和发放标准填报。其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按2014年的范围和标准填列。(3)津贴的计算还包括纪检津贴、计生津贴、保密员津贴、护龄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公检法部门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和警衔津贴等。 3、医疗费等支出:按2014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范围和标准填列,属财政全额供给的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每人2,300元/年,二等乙级残废军人按原办法执行。 4、离退休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省、市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以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等。 5、公务费:各单位暂按2014年预算安排的标准填列,即按在职人数和如下标准计算填列:市府大院口径单位公务员每人每年8,000元、参公人员和工勤人员每人每年7,000元;其他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每人每年7,000元、参公人员和工勤人员每人每年6,500元;一类事业单位人员视业务性质分为每人每年5,600元和5,100元两档,对外业务较少的单位按5,100元安排;公、检、法、司部门公用经费已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仍按每人每年3,500元安排。 6、福利费、工会费、遗属供养费、助学金等支出,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补助标准计算填列。

新预算法下,封套资金管理是否合理

不合理,1. 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2. 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3. 法定预算改革目标。新修改的预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规定,增强预算完整性、透明度。4. 拓展预算法调整范围。新修改的预算法第2 条增加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新修改的预算法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几乎全新的修改,增加了调整范围的规定,成为修改预算法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提高了新法的定位和作用。

新预算法出台之后,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在此情况下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有什么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这一规定在实际上为地方政府借、管、还债指出了一条良好的途径,规范了地方政府筹措地方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资金的方式,有利于防范与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适时而出,其中几点改革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有效防范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   第一,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范围,可有效监督政府收支行为,约束政府隐性举债融资。  第二,在严格控制举债风险的前提下,地方可适当举债,使地方政府举债合法化。

新预算法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职能吗

不是代理国库,是经理国库。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新修订的《预算法》也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相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新预算法中的经常性支出包括哪些

我国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是:(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

财政预算收入没有完成是否有悖于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预算收入没有完成是违反预算法,但是按要求,年出造预算保证收支平衡,以收定支,如果预算收入没有完成,当年的支出必然要缩减,防止出现财政赤字,如果已经支出,则当由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补充,如果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足,当由第二年财政收入填补,即影响第二年的财政支出。同时,当年财政收入出现超收,不能直接用于当年支出,可放入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二年使用。

新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什么实行审计监督

新预算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综合以上两法律,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制订预算、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中的开支是否依照预算及是否合法合规等情况进行监督。

新预算法颁布的意义有哪些?

1、明确了无预算不支出的概念,就是年度没有安排预算的,一律不追加拨付资金。2、明确了预算的公开模式、方法、制度等3、严格要求各地方政府压减结余结转资金4、对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了严格规定5、对国务院、省市出台相关财政体制、政策法规有了新的依据

新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带来哪些影响

 新《预算法》第16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财政转移支付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组成、比例等基本内容。不管是解析新《预算法》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条款,还是探寻财政转移支付的进一步优化,都需要挖掘其法理依据、考察其运行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  从本旨上看,诚如新《预算法》第16条第1款所规定的:“财政转移支付应当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应当注意,第一,这里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现财政平衡思想。由地方政府提供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故国家负有建立财政调整制度的宪法义务。  第二,财政转移支付保障的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并非通过财政调整以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每项财政需求,而在于满足其基本财政需求,使经济欠发达地区享有大致均衡的发展机会。可见,财政平衡并非平均主义,否则将助长地方政府不劳而获、“吃大锅饭”。

新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是怎么描述的

预算的公开透明:“粗与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 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 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

新预算法和旧预算法的区别

新预算法新增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并在举债主体、资金用途、举债规模、举债方式和风险管控方面做了相关规定。比如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以往预算法规定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另外,新预算法还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新预算法实行后地方财政收入空转违法吗

税收空转,肯定是违法的。 即使新预算法实行前,也违反税法规定。

新预算法修订在哪些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五,新预算法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坚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硬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新预算法的新预算法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

新预算法的起草和审议,正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特别是今年6月中央又专门制定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新预算法在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的同时,对财政预算改革的顶层设计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留有法律空间。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解决现在预算执行中片面追求预算平衡带来的“顺周期”问题:经济放缓时,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而造成征收过头税,不利于经济回升;经济过热时,收入任务易于完成而出现“应收不收”,反而助长过热。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审查重点从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转变的内容,同时将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明确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样规定,为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迎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深刻变革。二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新预算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预算法确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基金的调入和调出来调剂预算执行中由于短收、超收导致的预算资金的余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三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新预算法在附则中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明确要求。政府财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反映政府财务情况的存量“家底”,将和预算报告相互协调,共同反映政府履行各项职能和资金绩效的情况。新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各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指明了方向。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评析:社保预算、国库、地方债、税收返还 杨志勇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加快进行,现代财政制度也在加快建立和完善之中。近日,新预算法实施条例颁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巩固财政改革前期成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让财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预算法涉及面广,预算法实施条例同样如此。本文只就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库管理、地方债管理、税收返还等谈点看法。财政补贴体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公共属性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位一体,形成了统一的预算体系。四本子预算各有特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更是如此,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对所服务的人员更有针对性。但四本子预算均有公共属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得到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一规定可见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于一个人口老龄化且老年人存量较大的国家来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是个大问题。最近几年,一般公共预算补助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金额越来越大。2019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83152.13亿元,支出74740.78亿元,结余8411.35亿元,而当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来自财政补贴(即来自一般公共预算)的有19103.12亿元,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可持续运行都成问题。人口老龄化意味着领取养老金人口占比的增加,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增加。前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后者加大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医疗费用水平与医疗技术进步有关。一些疾病本来不可治疗,但随着技术进步,或可治愈,或不能治愈但可以带病生存,相应的医疗费用增加,相应的养老金支出也会增加。医疗技术与其他许多技术进步不太一样,在短期内医疗费用有可能不降反升。而且,医疗保险支出还与社会进步有关。一些疾病原先未纳入医保范围,随着社会进步纳入医保,医保支出就会增加。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可持续性遇到困难时,或改革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或加大财政补贴,新实施条例为加大财政补贴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最为引人注目。有人费心费力要在新实施条例中找到相关争论的解决方案,但实际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早在2000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初就已确定了大方向。国库库款如何支配,看似争议最大,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新预算法第五十九条就有明确的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而且,新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还有人员问责的规定,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预算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新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预算法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作了明确的界定,直指六种行为: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延解、占压国库库款;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无疑,这些规定让国库库款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国库管理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细化,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违规担保一度是地方债风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新预算法的规定已经堵上这一漏洞,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新实施条例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作了明确的界定,即使用的是债务限额大口径的概念,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如何管理本地区债务作出规定;“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突出了各级政府债务的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突出了地方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这是对新预算法“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规定的细化和扩展,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全流程管理。税收返还似应明确划归转移支付新实施条例在细节上仍有一定完善空间。关于“税收返还”的处理就是一例。先来看现实是怎么做的。根据2019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有“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根据新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界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我们可以将“税收返还”理解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一种。但是,新实施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有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的表述。第十二条规定:“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第十三条规定:“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也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显然,新实施条例这四条的规定未将税收返还视为转移支付的一种。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返还与转移支付关系的现实处理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税收返还是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一种;接着,税收返还单列,不作为转移支付;后来又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放在一起,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做法上二者并列;再后来,转移支付又包括税收返还。从最近的转移支付分类来看,新实施条例在这一点上似未全面吸收改革的成果。从理论上看,税收返还既然是一级政府给另一级政府的财力转移,那么它就完全符合转移支付的定义,将它归类为转移支付是站得住脚的,没有必要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并列。(作者杨志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新预算法若能出台会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产生怎样的影响?

这样做可以更好的进行计算,有利于我国财税体制的改革,可以更好的提高效率,更好的提高速度。

为什么新预算法背景下,预决算仍未全部公开,原因是什么?

原因有:行政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滞后、预算信息公开意识不足。1、行政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尽管新预算法对预决算公开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各级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还没有完全适应新的预算法,因此公开工作难以顺利进行。2、预算信息公开意识不足。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对于预算信息公开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缺乏必要的公开意愿和行动,从而导致预决算不全面公开。

新预算法从哪些方面强化了预算监督?

新预算法从哪些方面强化了预算监督如下: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其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实施程序和方法如何?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一指导意见。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作为“国家账本”,政府预算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福祉。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然而,过去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关注不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关注不够,不利于发挥政策对编制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次人大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将有助于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规范化水平。”这位负责人说。他表示,这一改革举措也将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预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出预算、支出政策的涵义。“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支出预算是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并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并称,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

新预算法哪一年实施的

新预算法实施于2014年。预算法是指国家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现代国家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我国自1982年开始实施预算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现行的预算法体系。2014年,我国对预算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正式实施了新的预算法。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了预算收入、支出、债务等的分类和管理方式;强化了预算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了对预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新预算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的财政收支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新预算法实施意义1、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新预算法实施后,政府将更加注重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改革,实现财政资源的精细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提高预算透明度:新预算法强调提高政府预算的公开程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通过公开预算信息,可以增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互信,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公众对预算的监督也有助于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预算管理水平。3、强化预算约束:新预算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将更加重视预算约束作用,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确保预算资金按照预定目标和要求使用,防止财政资金的挪用、浪费和滥用现象。

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

1995年以来预算制度的改革与成效1994年,我国启动了影响深远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制度等财税重大改革相继推开。几乎与此同步,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预算法,形成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逐步确立,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2000年前后转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机制不断改革完善,预算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明显强化。一是预算管理范围不断拓展。过去,除了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内收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大量的预算外收支,主要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等。在财政体制改革不到位的背景下,我国预算外收支规模不断膨胀,到2007年最高时达到6820亿元。但由于对预算外资金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也带来了一系列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单位擅自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转为预算外资金等。同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脱离财政管理和各级人大监督,乱支滥用现象较为突出,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成为各方诟病的焦点问题。1996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开始逐步将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进行管理。2002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型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逐步将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200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逐步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到2011年,我国实现了将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了预算管理的目标。二是政府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在预算编制领域,2000年启动了以部门为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价为重点的部门预算改革,实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在预算执行领域,2001年启动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集中的资金收缴和支付。在支出管理上,1999年启动了政府采购改革,将分散式的政府采购模式改为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在绩效评价上,2005年在试点基础上启动了中央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预算管理科目上,2007年起启动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建立了收入分类和支出分别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的收支分类科目。随着各类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始编制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正式报送全国人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07年开始试点,从2010年起开始正式报送全国人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2010年起开始试编,2014年起首次编入预算草案并报全国人大。三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加强。在预算法基础上,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加强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预算调整等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查重点等作了具体规定。

新预算法预备费规定

法律分析:新预算法预备费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聚焦,《预算法》修订大讨论】2017财政新预算法

  编者按:  连乞丐都应该关心《预算法》,因为用乞讨来的钱买东西也在给政府纳税。  耗时8年,《预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终于公布。一个月时间,草案征求意见之多、争论之激烈,均属历史罕见。以下三篇文章,本刊记者将从“国库归谁管”、“授权立法”和《预算法》修改的尺度等三个角度为读者详解此次《预算法》大修的焦点问题。   国库归谁管:央行还是财政部门?   《预算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它关乎所有人的核心利益。有人说,连乞丐都应该关心《预算法》,因为用乞讨来的钱买东西也在给政府纳税。   《预算法》1994年颁布,2004年开始修订工作。然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没有公开,起草成员不愿披露。经过8年等待,今年7月6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终于公之于众。   在草案二审稿里,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被删除了。几位长期跟踪《预算法》的专家认为,这是《预算法》修订开的一个“倒车”。      “会计”和“出纳”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是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草案二审稿中,上述条款被删掉了。   现行《预算法》里“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也被修改成了“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草案二审稿里还增加了“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条款。   这几处变动被解读为“央行经理国库”的职能被取消。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这一修改引起了很多专家的质疑。   “在目前全国各种财政收入高达十几万亿、财政存款余额也在数万亿的情况下,如果央行不再经理国库,财政部和各级财政部门会把巨额财政存款通过竞价(利息)存放在各商业银行中,这不仅使纳税人的钱如何存放、如何使用无法监督,造成审计困难、制衡困难,从而使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官员腐败寻租预留巨大的空间和可能。各级财政部门会用纳税人的钱,从商业银行赚取‘高利息",甚至去拿‘回扣",从而产生巨大的部门利益。”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李维森向《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他的担忧,“几万亿的财政存款余额存在商业银行账户中,商业银行肯定会通过贷款把它贷出去,这会通过货币供给的乘数效应增加广义货币供给,使宏观货币政策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由于种种原因,财政国库在办理公款收、支、存,和设置、管理银行账户方面的差错甚至舞弊的风险,其实相当高。”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此外,还有专家指出,“财政是政府的总会计,国库是政府的总出纳,会计和出纳应互不兼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其实质是国库收支的决策者(财政)与国库收支决策的执行者(央行)要分离,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面对质疑,财政部财政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以个人名义在媒体上撰文指出,“会计与出纳分开,是业务流程上的要求,而非主体分设;而国库管理的责任主体只能是一个。从未见到一个单位的会计、出纳分设两个部门来管理,都是集中在财务部门。如果由人民银行来管理国库,并由人民银行直接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负责,那已经不是‘经理"国库业务,而是成为与财政并行的国库管理部门,按照责任主体唯一性要求,那将意味着财政部必须要并入人民银行,或成立‘央行财政部"。显然,这与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相冲突的。如果那样,人民银行将是‘耕了别人的地,而荒了自己的田"。”   央行的监督就是“拒绝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局长刘贵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是否赋予国库监督权,是经理国库与代理国库的根本区别所在。”   据刘贵生介绍,国库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库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库与支拨及财政开户情况的监督;对商业银行经办国库相关业务的监督。主要涉及收缴资金是否应收尽收,划分留解是否正确无误,退库办理是否准确合规,库款支拨是否及时有据,财政开户是否手续齐备,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是否尽职尽责。   刘贵生指出,国库监督的基本定位,是国库监督不同于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以及财政内部监督。从本质上说,国库监督是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监督服务的,是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库与支拨过程中实施的一种事中监督,这种监督权目前主要体现在“拒绝办理权”,是在“办理”过程中的“拒绝办理”。   央行在办理国库收支业务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堵住大量通过调整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缴库方式等违规调库、混库、截留上级收入;通过开具支拨、退库、更正凭证甚至虚假凭证违规拨款、退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控制预算收支进度,制造虚假收支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延压、占用预算资金等违规业务,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维护各级政府正当权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周刊》联系财政部相关部门,财政部方面回应表示,财政部的意见已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充分反映,作为政府部门,财政部服从国务院决定。   央行早就不是“经理”了   目前,国外的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委托国库制,即代理制,而非经理制。“‘经理"的话,钱该不该付,央行有发言权。”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这是经理制和代理制的主要区别。   刘尚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经理制"最大的弊端就是责任主体不统一。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   事实上,中国的“央行经理制”早已名存实亡。上述专家介绍说,“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央行应当做的,仅是对财政部门提交的支付凭证填得对不对、是否超额度等要素进行审核。”“没见到支付指令,或者支付指令有假,央行可以拒绝支付。”在这位专家看来,“央行只对合规性做一个审查,但它不该说这个钱应不应该付。”

新预算法于哪一年正式实施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律分析】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新预算法实施时间

新预算法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10月1日。我国预算级次有哪些?全国预算和地方预算怎样组成?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预算包含哪些内容?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事项有哪些?(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2)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3)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三类公开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六、预算法对部门预算收支管理如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哪些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新预算法的宗旨是落脚点从什么到最终目的的转变

新《预算法》的宗旨是落脚点从“工具”到“最终目的”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

新预算法适用于企业吗

预算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所以它是规范各级政府的收支和预算的,不适用于企业。 具体内容请参考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71849.htm

新预算法的五大特点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控制方式、地方债务风险、转移支付制度、预算支出约束等五个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一,新预算法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原预算法涉及的,基本上是公共财政预算的内容。新预算法明确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新预算法明确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二,新预算法改进了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新预算法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新预算法从五个方面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这些规定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

新预算法反映了现代预算管理的哪些基本要素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新预算法于哪一年正式实施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律分析】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新预算法实施时间

新预算法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10月1日。我国预算级次有哪些?全国预算和地方预算怎样组成?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预算包含哪些内容?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事项有哪些?(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2)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3)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三类公开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六、预算法对部门预算收支管理如何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有哪些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新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全口径预算体系:“横与纵”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1、预算组成:四本预算。总结近年来的预算实践经验,新预算法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组成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并对四本预算分别作了细化规定。一是四本预算的功能定位。一般公共预算,即常说的公共预算,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这也就是原来预算法所规范的狭义上的公共预算。为充分界定四本预算的定位与分工,明确预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新明确了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从而形成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全口径预算体系。二是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与各自预算的内容相适应,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也有所区别。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着眼于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性。三是四本预算的相互关系。在预算之间的关系上,四本预算之间保持独立完整并统筹协调,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也就是说预算之间的衔接,只能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这三本新加入预算管理的预算案,与原来的公共预算一起,“有分有合”,形成了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2、预算层级:五级预算。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新预算法明确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五级预算的预算体系,将乡级预算也纳入法定的预算范围。因为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而乡级人大的一项职权就是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预算的执行。而对于一些地方由县级政府代编乡镇预算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乡级人大审查和批准。(二)财政管理体制:“进与退”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转。从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至今已经二十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比上升的同时,地方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日益增加,中央不得不通过大量转移支付项目对地方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支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依赖度上升。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6.6%,同期的中央本级财政支出20471亿元,仅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4.6%,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48019亿元,是中央本级支出的2倍多。加上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作为地方唯一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逐步纳入到增值税这一中央地方共享税框架之内,地方税收入划分更趋弱势,日益影响到各级地方财政的独立正常运转。由于各方面对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具体规范内容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难以就政府间财权和事权划分、收入划分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新预算法没有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细化规定,而是沿用了原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并将规范重点转向共识较多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法律上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条件下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地方共同之处责任以及实现特定目标等。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快速增长,2013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总额42973亿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24363亿元,占56.7%;专项转移支付18610亿元,占43.3%。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这样规定,既适应了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当前整合规范转移支付项目的现实需要。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对当前正在推进的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分配力度,提高基层政府财力保障能力等各项财税改革也将发挥有效地推动作用。(三)预算的公开透明:“粗与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是最好的监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财政预决算等政府财务资料都属于保密内容,直到2005年之前,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们审议的预算草案都要求严格保密并在会后收回。直到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首次对外公开部门预算。在此背景下,原预算法在预算公开方面的规定也是一片空白,没有对预算公开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预算公开的呼声日高,对“晒政府账本”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和强烈的诉求。新预算法在总结近些年来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从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解释说明以及法律责任等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细化规定。一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内容,既包括预算,也包括预算调整和决算,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也包括部门预算。二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限,要求本级政府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分别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内公开。三是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其中本级政府预算由财政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由各自部门公开。总之,从预算公开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不只是预算草案的公开,而是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整个财政运行过程的公开;不只是政府层面的公开,而是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全方位的公开。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公开,把政府预算的钱袋子晒到了阳光之下,把预算的“黑箱”变成了“透明箱”。(四)地方政府举债之门:“开与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何规范,是预算法修改中广泛关注的问题,每一次修改也都触动着各方面的神经。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地方政府债券一度风行,许多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为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1994年制定预算法时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28条),堵上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道路。但不少地方政府在发展中面临资金缺口,在土地出让金等收入之外,也开始寻求各种形式的债务性融资。特别是2008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以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积累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急剧扩大,所形成的风险日益凸显。根据审计署对全国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全面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总额约30.28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7.89万亿元,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较前两年大幅增长。虽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项风险指标处于国际通行的控制标准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特别不少地方政府债务率超过100%,债务余额超过当地综合财力,甚至出现债务逾期等问题,需要加快予以规范和逐步化解。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也在逐步推进。在总结1998-2004年间中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的经验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首次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1年起,财政部开始推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2014年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等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综合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化解等多方面因素,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一是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二是用债方向,要求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债务规模,实行债券发行限额管理,不能超额发行。四是还债能力,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管理机制,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六是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把地方政府在举借债务开闸的同时,为政府举债的风险能够控制在合理区间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五)国库管理权之争:“经与代”2001年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国库管理制度,推动了预算资金支付的透明、安全和高效。目前,全国已有55万多个预算单位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为此,新预算法第61条正式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明确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但是关于国库管理的具体方式上,围绕人民银行在国库上的职责定位,虽然只是经理还是代理的一字之差,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各执一词,从一审争论到四审,也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综合各方面意见,新预算法仍然维持了国库经理制的规定,这为国库经理与代理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为什么这么改呢?主要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监督、维护预算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即使在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情况下,也不能削弱央行国库作为第三方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必要赋予央行对国库支出业务进行必要审核的权限。因此,新预算法继续维持了原法规定的经理的表述,继续明确央行经理中央国库的法律条款,有利于央行依法履行经理国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新预算法还对财政专户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特定资金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如粮食风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等。由于实践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都有权审批财政专户,甚至一些市县也越权开设财政专户,导致财政专户数量众多,大量财政资金以各种形式存在商业银行,脱离国库的有效监督,滋生了“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社会上要求取消财政专户的声音很大,但考虑到不少财政专户(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非税收入专户)有其现实必要性,新预算法给财政专户的设立留下了空间,并对财政专户的条文从批准设立、专款专用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从严的修改完善,规定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才可以设立财政专户,并明确要求财政专户收入也要纳入国库管理,这样对财政专户作了最严格的限制,也为健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六)法定性支出:“存与废”法定性支出是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预算中必须安排的预算支出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农业等7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相关预算支出不低于一定比例或增长幅度。此外,其他一些法规文件也对文化、社保、医疗等领域作出了预算安排的规定。法定支出的积极作用,是体现了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的预算支持。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固化预算支出结构、分割和肢解预算的完整性、削弱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等问题。同时,相关法律对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规定,也影响到预算法的法律效力。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审查和执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规定,同时强调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中,国家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规定了在各级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时也明确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七)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实与虚”从国外经验看,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重要的职责,议会通过对预算的控制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在预算法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对于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真正实现通过预算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监督,各方面有着强烈的呼声。新预算法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一是规定预算草案的细化要求。针对实践中预算过粗、“看不清、弄不懂”等问题,新预算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分别反映预算的支出方向和具体支出用途,按保障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类、款、项三级),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类、款两级),通过二者结合,全面反映预算支出的全貌。同时,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编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完善预算的初步审查制度。实践中预算审查专业性强,而人大会期有限,针对这一问题,新预算法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制度,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方案,审查机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规定了审查的时限要求等内容。三是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审查内容、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有关规定。新预算法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新预算法的起草和审议,正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特别是今年6月中央又专门制定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新预算法在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的同时,对财政预算改革的顶层设计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为下一步改革留有法律空间。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解决现在预算执行中片面追求预算平衡带来的“顺周期”问题:经济放缓时,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而造成征收过头税,不利于经济回升;经济过热时,收入任务易于完成而出现“应收不收”,反而助长过热。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审查重点从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转变的内容,同时将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明确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样规定,为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迎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深刻变革。二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新预算法第十二条作出了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预算法确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基金的调入和调出来调剂预算执行中由于短收、超收导致的预算资金的余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三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根据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新预算法在附则中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明确要求。政府财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反映政府财务情况的存量“家底”,将和预算报告相互协调,共同反映政府履行各项职能和资金绩效的情况。新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各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指明了方向。

新预算法的内容

法律分析:1.中央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本级政府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1)本级预算收人和支出;(2)上一年度节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