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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商业国有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标准??

2023-09-19 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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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漫步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 ",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如批租 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费。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面积为2.38万平方米的71号地块,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苏州马小云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

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

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

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

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

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

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

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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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有偿使用费的计算、缴纳等具体事项,旨在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进行明确管理,旨在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该办法规定了有偿使用费的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减免、退费等各项具体事项。根据该办法,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应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至20%进行计算,并在完工验收前一次性缴纳。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了多种情况下可享受有偿使用费减免或退费的情形,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等。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有偿使用费的监管责任,要求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有偿使用费的计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促进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有哪些?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规定,有偿使用费应在完工验收前一次性缴纳。具体缴纳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各地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有偿使用费,确保其健康合规运作。【法律依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有偿使用费应由土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人逾期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该法律条文明确了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规定了有偿使用费应由土地使用权人一次性缴纳,并且对逾期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措施,要求其依法加收滞纳金。这一条文明确了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和相关规定,并加强了对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
2023-09-07 01:30: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及分配办法的规定。   一、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按照本条规定,应当先支付有偿使用费,后使用土地。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办法,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来约定。采用出让方式的,应当先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单位方可取得土地并依法使用。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应当一次性支付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需要支付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使用土地,但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需今后按年度向人民政府支付租金的,则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采用国有土地入股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股权持有的有关手续,签定合同或章程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并使用土地。虽然签订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但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政府将按合同的规定不予提供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土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将按本法的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的原则标准和收缴办法。原财政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 1995年 1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对国有土地出让中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国务院将根据新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今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及分配办法重新作出规定。   三、根据本法的规定,今后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全部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财政,都只能用于耕地开发。关于中央和地方对新增建设用地分成比例,讨论中争议较大,中央11号文件规定是全部上缴。但是,有些地方提出;本法规定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要承担开垦耕地的主要责任。除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开垦耕地外,城市建设用地扩张要由城市政府负责任,还有生态建设、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毁坏耕地等需要补偿,省级人民政府开垦耕地的任务很重,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为保证。因此,最后确定中央和地方三七分成,70%归地方。归地方的土地收益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本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占用农用地,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土地。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应视为新增建设用地。
2023-09-07 01:30:471

土地管理与法规: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决算管理,预、决算的编制办法和具体报表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支出、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条 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耕地开发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耕地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耕地开发项目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 第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等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费用,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财政部审定后,从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编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 第十条 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送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建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地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于每年5月底以前,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评审,编制全国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全国耕地开发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下达。隶属于中央部门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将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到国土资源部;对地方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 第十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的拨付手续,监督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耕地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中央财政。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对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例题: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 ( )负责。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市、县人民政府 C.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D.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C 解析: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2023-09-07 01:30:561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 新增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建设用地净增量为规划期间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量减去规划期间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量。 根据国土资源部去年制定的加强土地调控、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政策,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批项目用地,需与国家发改委沟通,项目审批机关还必须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做出说明。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按照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 法规 定标准缴纳。”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是县、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缴纳,具体应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怎么收缴的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包含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收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为抑制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新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由原来的70元/平方米变为140元/平方米,最低的十五等由原来的5元/平方米变为10元/平方米。 为增加等级标准的现势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中央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基本农田面积由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并按规定的时间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将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 地方分成部分的使用和分配。地方分成的70%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2、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3、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2、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3、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4、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5、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 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的比例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是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缴。需要大家进行注意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存在这些问题;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的权限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审批核准的程序不符合要求以及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标准。当然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2023-09-07 01:31:17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 政 部国土资源部二○○一年六月十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09-07 01:31:271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什么,和土地出让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在 批次报地—(把农民手里的地报给上级批准收为国有土地) 的时候给上一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交的土地款项,交了后这些土地才能当地政府使用。2、土地出让金是当地政府把已经得到省政府批准的土地 出让(即拍卖)给 开发商或工厂时,受让人(开发商或工厂)交给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费。 这两个相当于你买东西,先把东西低价买回来,再把东西高价卖出去,自己得利一样。。。 你问对人了,我就是国土局的!
2023-09-07 01:31:483

2019年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2023-09-07 01:32:401

土地使用费怎么收取

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拟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地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据估算,标准调整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经济手段。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优化利用的行政管理。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
2023-09-07 01:32:581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行政法规吗?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规章吗?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
2023-09-07 01:33:193

补偿协议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补偿协议书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补偿协议书 篇1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 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1、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   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 (盖章) 补偿协议书 篇2   甲方(单位):浙江**有限公司 地址:****2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 身份证号:****   乙方于20xx年05月18日在甲方无纺布车间发生左手指压伤的工伤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共计1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 )一次性结清。   2、付款期限:甲方应在20xx年8月31日之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上述款项。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20%的`违约金。   4、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5、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双方自愿恪守本协议,承诺今后互不相涉。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 日   见证人: 补偿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____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_____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1被征用土地有关证件_________件,其中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   附件2地理位置图(略) 补偿协议书 篇4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系 镇 村 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甲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峨眉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暂行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搬迁乙方位于 镇(乡) 村 组的建、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经现场调查核实,现甲、双方就补偿标准及金额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内容:见《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计算明细表》。   二、补偿金额: 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   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具体详见《 用 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计算明细表》)。   三、甲方只对乙方进行补偿,不涉及安置。   四、本补偿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作为备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偿协议书 篇5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原住房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安置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房屋现状   乙方被拆迁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证编号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状况   (1)乙方对被拆迁房屋占产权比例为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   (2)甲方对被拆迁房屋所占产权比例为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   (3)乙方对被拆迁房屋若不享有100%产权,应按每平方米500元补交相应面积差额价格后,方取得被拆房屋全产权,乙方应补交金额为_________元,补交时间为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交付甲方。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置换   乙方选择以上第_______________种方式。   (四)、货币补偿   (1)乙方若不要新建用房,甲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的价格给予乙方一次性货币补偿,共补偿金额为________元,待乙方领款时,须将该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原件交付甲方。   (2)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对乙方不再承担安置责任。   (五)、房屋产权置换   (1)、甲乙双方采取房屋建筑面积1:1的置换方式,新建楼房超出置换面积部分,分别按下列方式计算差价:   a、旧房按房产证面积1:1置换,置换面积为_____________㎡。   b、置换新房面积大于原住房面积20㎡以内的,乙方按内部置换价格每平米_____________元补交差价,乙方应补交金额为__________元。   C、置换新房面积大于原住房面积20㎡以外90㎡以内部分,乙方应按内部优惠价格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补交差价,乙方应补交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   d、置换新房面积大于90㎡以外部分,乙方应按市场价格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补交差价,乙方应补交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以上乙方共计应补交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   乙方应交给甲方的差额款在确定新房位置时交一半,另一半必须在新楼竣工交钥匙时一次性交齐补足,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安置房,并另行分配。   (2)、乙方在新楼竣工交钥匙时,向甲方上交原被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由甲方统一保存管理。   (六)置换房屋位置   乙方置换新房位于新建中高层住宅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户,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__㎡。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待楼房竣工验收后依据房产部门测量数据为准,面积差价款实行多退少补。   (七)、附属房、自建房   乙方若有自建违章用房(棚)或属单位建设的附属房的,甲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具体现状结构给予150元/㎡—200元/㎡不等的一次性现金补偿,但不属于置换新房面积范围,一律不予置换新房面积。   (八)、房屋拆迁补助   (1)甲方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12个月的拆迁租房补贴,每个月240月,搬家费200月(一次性),共计3080元。房租补贴计算时间从被拆迁户交旧房钥匙时至新楼竣工交钥匙时补齐剩余安置补助费。   (2)本条件补助费用及第五项应交款项双方可采取以票抵款方式,冲抵乙方应交房款。   (九)、室内及其它他附件属物   乙方室内装修装潢、通讯设施、宽带网络、闭路电视及其他附属物、构建筑均不在补助范围,乙方应自行处置,否则甲方有权拆除。   (十)、搬迁期限   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乙方若逾期不搬迁,按每逾期一日承担100元违约金给甲方。   (十一)、房屋交付期限   (1)甲方应于所有被拆迁完毕后在工程有效工期730天内交付新房,并确保房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遇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十二)、置换房屋产权登记   新置换房乙方拥有100%产权,该房产权登记仅限乙方或其直系亲属,办证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若逾期搬迁,按每逾期一日承担100元违约金给甲方。   (2)甲方若逾期交房,按每逾期一日承担100元违约金给乙方。   (十四)、争议解决的方法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十五)、房屋维修   置换房屋的维护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为据。   (十六)、物业管理   乙方应遵守甲方对该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规定,为确保居住环境,禁止乙方私打乱建,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拆除。置换新房的被拆迁户在入住前还要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十七)、其它   (1)若乙方提出对本协议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施工单位违约,导致甲方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补偿协议书 篇6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配偶: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在 开发建设的 项目A区对居住在项目北侧的乙方住宅构成遮光一事,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对经司法鉴定认定的遮光房屋,通过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彻底解决因房屋遮光引起的纠纷。   三、乙方被遮光房屋情况: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 。房屋产权证号: 。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 日一次性支付乙方遮光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万元整。   五、乙方收到本协议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后,开具乙方本人及配偶签字的收据,并积极配合甲方建设,不应发生妨碍甲方项目建设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六、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将不再以甲方该项目的建设对乙方产生遮光影响为由而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将不再通过上访、诉讼和仲裁等方式追究甲方的责任。一旦乙方违反该承诺,甲方有权追究相关责任并不再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   七、乙方必须对经济补偿金和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将该协议出示或泄露给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八、双方对本协议的约定完全理解并同意,不存在任何异议。   九、本协议为打印版,除签字外其他手写内容无效。   十、本协议配备附件一份,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包含:乙方夫妻双方身份证、遮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须经双方确认无误);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效公证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公证处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乙方配偶(签字捺印):   年月 月日 补偿协议书 篇7   用人单位: (甲方)   职工亲属: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 20xx年 月 日在公司场地 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故意外死亡,达成一次性工亡补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困难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费等在内的全部赔偿项目合计为 万元,本协议签字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给付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二、乙方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概由乙方自己承担,自20xx年4月3日起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自己负责,概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收取一次性补偿款后,终止 与甲方的一切法律关系。乙方签订本协议7日内由 四人,凭 的《火化证明》,共同签字领取全部补偿款项。   四、乙方收取一次性补偿款后,自愿放弃对甲方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法律责任的追究,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其他法律责任的请求。任何人不得就此次事件到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双方明确,其任何主张和请求均无任何法律效力。   五、乙方及亲友就本次事件所受伤害的一切后果,双方明确确定今后的一切后果概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见证人: 补偿协议书 篇8   甲方:X市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市XX区XX镇XX三社,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政府规定订立本协议,双方须遵照执行。   甲方依法向政府提出获取乙方所在片区土地流转使用权的申请,待该地相关住户签字确认后方得准许,故经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共人,其中户籍人口人,常住人口人,姓名。   二、现有房屋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三、房屋结构:。   四、补偿标准:按XX政府、村委会、本公司三方参照XX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安置:   1、房屋残值补偿:元/平方米,共计金额为元(大写:圆整)。   2、宅基地补偿:元/平方米,共计金额为元(大写:圆整)。   3、人员补偿(以户籍证明为准):元/人,共计金额为元(大写:圆整)。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安控区要求,以施工进度进行拆迁,但在应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时间不超过5年,拆迁时一次付清乙方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所有补偿款;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应当在甲方需办理土地准许手续的相关材料上签字,以及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3、甲方在施工至距离乙方住房200米时,提前60日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30日内与甲方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   六、本协议生效条件为:甲方已进场正式施工且正常运作即为生效。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   八、违约责任:   九、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协议,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市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户主):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日
2023-09-07 01:33:591

国有土地买卖已经办好了过户手续并领到使用证了但是未纳税该使用证有效吗?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过户是采用正常的程序,把本属于一个所有人的事物变为另一个所有人的过程。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相关法规、办法是可以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1、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可以凭房产证直接过户。2、国有划拨性质在土地使用证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过户。土地证分很多种,不是每一种都可以办理过户。集体土地,一般使农村土地,只能一个村户籍人员之间办理过户,需要买卖双方到村委会申请,受理会公示,全村三分之二同意后,在村委会办理过户,不对外村户籍转让。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二、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步骤首先要与卖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协议书。其次是双方到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过户)申请。三是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四是等待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所需材料1、单位转让需提交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核对原件);2、个人转让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5、标有受让方名称、面积、坐标的用地图;6、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7、土地登记申请书;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划拨用地转让);10、经鉴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1、若是司法裁决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2、公开交易的提交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原件;13、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14、其他相关资料。国有土地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客观:1、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可以凭房产证直接过户。2、国有划拨性质在土地使用证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过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2023-09-07 01:34:101

自然保护区能否占用耕地?

能不能详细点说一下,为什么可以?谢谢!
2023-09-07 01:34:255

长春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十一、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十二、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十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2023-09-07 01:34:525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3-09-07 01:35:452

擅自减免规费,副市长受处分——江西省南昌市市政府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案是怎样?

2002年8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给予深圳市南方香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南昌香江商贸中心”优惠政策的批复》,同意免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收缴部分548.9万元。2002年8月18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政府与深圳市南方香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南昌香江商贸中心协议书”,约定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出让集体土地400亩。青山湖区原区长章小刚代表区政府在协议上签字。2002年12月5日,南昌市原常务副市长杨洪基主持召开建设项目问题协调会,议定尽快为该项目用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明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只收取30%的上缴中央部分。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与会人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会后,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以“抄告单”形式下发了协调会议定的事项。2002年12月18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向开发方颁发了5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南昌市政府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后果严重。杨洪基、章小刚在上述违法问题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原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提出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责令南昌市政府依法追缴流失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理意见。江西省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江西省外经贸厅厅长杨洪基(南昌市原常务副市长)、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章小刚(青山湖区原区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由江西省纪委、监察厅调查处理。【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政府擅自减免用地单位规费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而南昌市政府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在各地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扩张冲动驱使下,一些地方不惜降低土地准入门槛,甚至出现所谓“零地价”。应该说,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适当的优惠是可取的,但绝不可以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南昌市擅自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造成548.9万元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因此,仅仅给予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处罚明显偏轻。在本案中,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与会人员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对于政府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决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明确意见,这既是对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也是对政府负责。
2023-09-07 01:36:061

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哪些

其他国有资(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如下内容:1、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2、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公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2、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3、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4、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法律依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八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2023-09-07 01:36:241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二条 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07 01:36:441

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 保障国土资源资金供应

(2005年5月10日)一、为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我国和自治区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即要建设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全面小康社会。在人均GDP为参照的衡量标准中,以1980年为基数,当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0美元。2002年我国GDP首次超过10万亿元,居世界第六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1000美元,人民生活基本实现小康。这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预期到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建成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这是一个跨越式的发展目标,也是一个惠及全国各族人民的宏伟目标,同时也是给予我们重要的历史责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六大基本挑战:一是我国人口总量高峰期来临;二是能源和自然资源的超常规利用;三是生态环境的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状态尚未改变;四是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困扰;五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六是全国信息化进程和科技竞争力培育难度大。要解决这些重大的挑战性困难,必须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要把握和贯彻7个方面的主题:一是始终保持经济的理性增长,强调在人口、资源、环境条件约束下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二是全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强调经济增长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三是满足“以人为本”的基本生存要求,强调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程度、就业与分配的合理性,身心健康水平越来越高;四是调控人口数量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五是维护、扩大和保护自然资源;六是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于发展“瓶颈”的突破;七是始终调控环境与发展的平衡,维护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2004年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已经表明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与世界各国工业化初中期阶段典型特征相似,同时又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距。一是我国经济二元结构特征十分明显。目前我国城乡发展存在巨大差距,2000年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2/3,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二是我国是人口和资源总量的大国,但同时又是一个人均资源的贫国。我国是世界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却大大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实现工业化进程是在经济二元结构特征十分明显、人均资源并不十分富裕的条件下推进的。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克服传统工业化道路的弱点和弊端,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多数发达国家是在工业化任务完成之后,根据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潮流变化推进信息化的。日本和美国工业化大约用了二三十年的时间,我国则是工业化处于初中期阶段,要同时完成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大力推进信息化的双重发展目标,一要大力发展以信息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尽快使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和新的成长链;二要通过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特别是要加快我国制造业的优化升级步伐;三要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在政务、商务和国民经济其他领域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使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形成良性互动。从2003年开始,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粗放型增长方式回潮。表现在:一是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的原材料投资超高速增长,钢铁、水泥、电解铝投资翻番增长;二是房地产投资增长过快,各类开发区过多,滥占耕地现象严重;三是民间投资拉动全社会投资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四是第三产业增长速度缓慢;五是粮食产量连续多年下降,已经下降到20世纪90年代水平;六是能源消耗大幅度增加,造成油荒、电荒、煤荒。为此,在2004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措施,严把信贷和土地两个“闸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局部地区和某些行业投资过旺得到抑制的同时,农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得到增强,全面进行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全社会物价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则成为参与宏观调控的部门之一。二、围绕我国的改革发展需要,加快国土资源系统的改革进程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从自治区来讲,地质勘查力度进一步加大,现在每年的地质勘查资金投入预计达到3亿元左右;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取得新进展,成功预报了12起地质灾害,有效地防止了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进展顺利,补充耕地的数量逐步加大,完成了12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2080.3公顷;国土资源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区有66个县(市)完成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目前,国土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产业化项目规划、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进展顺利;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纠正了土地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国土资源治理整顿取得较好成效。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区开发区数量核减了13个,占已清理出各类开发区数量的40.6%,核减规划面积6623.62公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95宗,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纠正和解决。矿产资源管理治理整顿和专项整顿成效明显。全区采矿许可证进行了了清理,注销了部分逾期的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使我区的矿业秩序进一步得到好转。积极稳妥地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发〔2004〕12号和组通字〔2004〕22号文件下发后,我厅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按照国务院及中组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自治区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调研工作,成立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自治区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并于2004年11月适时召开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明确了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做到了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平衡运行,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为了适应国土资源改革体制的要求,厅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厅成立了执法监察处和执法监察总队,各地建立执法监察支队、大队;为强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管理,成立了建设用地管理处;为了适应国土资源干部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了审计处。国土资源系统财务工作要适应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按照《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内部财务机构,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强对国土资源资金的管理,依法做好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以及国土资源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三、依法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一)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当前财政体制改革进行正积极进行,逐步实施了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政府集中采购、非税收入改革及国库集中支付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我们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弄清弄懂各项财政改革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在实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各项改革措施中,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和规范的财务工作体系。使我们的部门预算编制既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资金需要,又要保证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规定,做到全面合理,符合实际。积极研究学习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了解掌握业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为编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预算编制依据。同时要细化预算的编制,完善项目预算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积极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的及时和全面到位。并且要做好部门预算执行、专项支出的监督检查及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二)认清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依法理财的自觉性财务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也是各项国土资源工作进展情况的反映。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宏观调控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国土资源财务工作如何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如何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任务依法理财、如何为国土资源事业提供有效经费保障、如何正确执行国家财经政策,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管理资金,为国土资源管理服务,保证国土资源管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成本支出最低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全区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要带头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基本法律,了解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掌握财政改革的基本要求,学会合理“要钱”、严格“管钱”、有效“花钱”,依法组织好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每一项收入都有法规依据,每一笔支出都符合制度规定。要通过学习,提高财务部门依法理财的能力。还要让业务部门了解财务工作的基本规章,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花好每一分钱。使依法理财成为每个领导、每个单位、每个部门的自觉行动。(三)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重点,做好财务管理工作2005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任务已经确定,财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厅的中心工作展开。一是要在严格土地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进程中,结合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新情况建立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的收缴办法,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建设。完善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定各地(州、市)、县(市)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二是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努力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的工作中,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管理办法,确保依法征收和有效使用。三是要在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全局,积极推进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中,为保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编制好各类专项资金预算,保证规划、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地质环境调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的资金需要。四是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自治区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的监管,防止征地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四)严格征收,依法征管,保证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目前国土资源系统的项目经费主要是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中进行安排的。为了保证各专项资金项目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各类收费的征收和入库率,做到应收尽收。当前和今后的主要任务,一是要解决好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二是必须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入库管理。严格按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坚持“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制度,执行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土资源各类专项资金及时和全额入库,提高征收面和入库率。三是要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收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堵住截留、坐支和挪用各类专项收费的漏洞,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查处。(五)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预防和遏制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腐败现象要修改、完善和制定各类财务管理制度。随着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及财政改革的深化,我们面临的形势和管理任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及时研究和适应这种变化,针对国家和自治区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新要求和新形势,及时修改和完善原有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符合国土资源管理形势的新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各类支出的监控和财务监督,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特别是要加强重点资金和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建立重大支出项目的定期报告和跟踪管理制度。各级财务部门要把健全和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监督检查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预算严格、收支合理、操作规范、监督严密”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进一步增强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自觉模范地遵守财经法规。进一步加快管理和监督手段的现代化,全面推进会计电算化,逐步实现会计信息的网络化。及时掌握各类资金使用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的动态信息,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与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发挥他们在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对国土资源各项资金收支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六)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全面提高系统内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财务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财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管理越来越严、任务越来越重。要管好用好各项国土资源资金,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努力提高系统内财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财务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加强新理论、新知识和新的管理方式方法与手段的学习。经常开展勤政廉政教育,抵御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要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改进作风,提高财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管理服务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在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财务报表汇总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2023-09-07 01:37:011

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最好是昭通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拉开了新一轮土地调控的序幕,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昨天(9月17日),上海证券报获悉,根据《通知》要求,我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拟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地区,将从70元/平方米调整为140元/平方米。  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据估算,标准调整后,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达429亿元,但仍低于763亿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从具体城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变化看:中间八等地区,将从21元/平方米调整为42元/平方米;最低十五等地区,将从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专家解释,提高1倍的措施一方面可以加大城市规模扩张的经济约束,另一方面仍有余地,未达到各地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水平。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透露,如相关措施全面推开,征地补偿安置费也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我们进行了测算,地价总水平将增长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但不同用途地价受影响不尽相同,房地产用地出让价格将基本持平,工业实际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提高40%到60%。”  《通知》还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非仅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一般只占土地出让总价款25%左右。
2023-09-07 01:37:141

非税是什么意思?

非税特征是什么意思 国际避税地形成的条件 (1)能提供具有特色的避税条件。 (2)有与自己避税地特色相符合的地理位置。 (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4)政局稳定。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标准的”避税地)。 (2)虽开征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负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税制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邮政卡上出现了非税扣款是什么意思 代扣一般是你和商户签订过一些代为扣款的协议后,系统会根据协议按时从你签订协议的账户中扣除协定的金额,明细备注中就显示“代扣”现在每个银行都有小额管理费用 的。月或季均不到300或500就会扣相应的小额管理费的。银行代扣是我公司对使用现金的您提供了多一种缴费方式选择,只要您提供相同用户名的工、农、中、建、邮储存摺或其他银联卡就可以通过银行划帐缴费。银行系统会对您的帐户作划帐缴费(可选择自主触发划扣或自动触发划帐)。 银行卡对账单中非税什么意思 财政性收款 什么是非税收入? 是指除税收和 *** 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 *** 权力、政户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 *** 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 *** 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 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 *** 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 *** 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非税局是什么意思? 征收税金之外的如基金等收入的机构 什么是非税帐户 ***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徽省 *** 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和其他 *** 非税收入。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非税收入设立的帐户为非税帐户,即 ***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 以下是相关条例教完整版本,供你参考。 XX区 *** 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 非税收入管理,加强 *** 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 *** 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淮南市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 *** 非税收入的项目申报、征收管理、减免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高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 *** 性基金。即各级 *** 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即利用国有资源(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利用本部门、单位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其门面)和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利用 *** 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源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人; *** 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即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彩票公益金是 *** 为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六)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七)其他 ***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 *** 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 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人民 *** 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 *** 非税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核定调整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 非税收入管理局是什么意思 财政收入有几大组成部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等等其中,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出让、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项收入(主要是教育费附加)等项目,那么财政局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局,就是专门管理这些非税收入的部门。 1、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 *** 权力、 *** 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 *** 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管理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 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 *** 性基金: 是指各级 *** 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 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 什么是个人非税支付 非税支付是指不征税的一些费用,比如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东西 银行卡短信提示支出里有个非税是什么意思 银行卡短信提示支出里有个非税收入就是指银行卡可能办理了交通罚款等缴款业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 *** 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 *** 权力、 *** 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 *** 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什么是非税收入票据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4]28号)第二条规定,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 *** 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2023-09-07 01:37:251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洛阳市位于河南省西部,介于东经111°8′~112°59′,北纬33°35′~35°05′之间,北依黄河,南邻秦岭,地理位置险要,自古以来乃兵家必争之地。洛阳市东与郑州市接壤,西与三门峡市为邻,南连平顶山、南阳二市,北与焦作市相接,总面积15208平方公里。辖九县(市)六区,人口654.4万人。洛阳是我国著名新兴工业城市,又是享誉海内外的历史文化名城,素有“九朝古都”美称。洛阳地处秦岭山脉东段,地势总体南高北低,南部山区有伏牛山、熊耳山、外方山等山脉,最高山峰为栾川县鸡角尖山峰,海拔2212.5米。北部为伊洛盆地及邙山丘陵。最低点为偃师市伊洛河河床,海拔118米。全区相对高差为2094.5米。洛阳市跨黄河、长江两大水系,主要流域面积为黄河水系,洛河、伊河为主干河流。二者在偃师境内交汇后称为伊洛河,汇入黄河。南部老灌河、白河、汝河自北西向南东汇入长江。赵建国 党组书记、局长赵力争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耀虎 党组副书记、调研员高士义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卫平 副局长(市政协副主席)李登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县级)王跃欣 党组成员、副局长陶洲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赵建国简介: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本科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1972年入伍,在部队历任排长、作战参谋、作训科长,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1987年,任焦作市山阳区常委、武装部部长;1992年,任焦作市中站区委常委、副书记;1997年,任山阳区委常委、区长;2001年,任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07年3月至今,任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机构设置】2004年,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4]14号),撤销洛阳市国土资源与城市规划局,成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市地质矿产局,其职能并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主管全市土地、矿产、测绘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2010底,全局实有在职人员266人,退休人员41人,其中,局机关编制55人,实有62人。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调控和监测科、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财务科、总师室、法规监察科、信访科(首问服务科)、耕保用地科、土地科用科、地籍管理科、规划科、测绘管理科(洛阳市测绘局)、矿产开发科、地质勘查科、资源与环境科15个职能科室。市局下辖13个二级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7个,分别为监察支队、涧西分局、西工分局、老城分局、瀍河分局、龙门分局、伊洛产业聚集区国土资源分局,编制人数共72名,实有113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6个,分别为洛阳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洛阳市地产交易中心、洛阳市土地登记评估中心、洛阳市矿业发展中心、洛阳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编制人数共84人,实有91人。【土地资源】洛阳市土地总面积15235.8平方公里。东部陵谷川地区位于洛阳市东北部,主要包括洛阳市4个城市区,洛龙区的7个乡镇,吉利区及偃师市的15个乡镇,孟津县的6个乡镇,新安县的1个镇。总土地面积19.01万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48%。该地区主要是海拔300米以下的平原地区,土壤较肥沃,以褐土、潮土为主。地下水位较浅,农田水利设施好。光照热量条件较差。由于耕作条件好,农业生产历史悠久,靠近城市,是洛阳市粮食、蔬菜高产区。有发达的交通条件,工业基础雄厚,乡镇企业、集市贸易有一定规模,非农业人口集中,工副业比较发达。北中部丘陵区位于洛阳市北中部,包括新安、孟津、宜阳、伊川、嵩县、汝阳和偃师的67个乡镇,土地面积52.41万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4.41%。该区大部分地貌为海拔500米左右的丘陵和浅山,地势起伏,切割严重,多为黄土覆盖。土壤以褐土为主,质地黏重,有机质含量小,肥力差。农业是该区的主导产业。中南部低山区包括宜阳、洛宁、嵩县、栾川、汝阳五县的23个乡镇。土地面积29.33万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9.26%。该区大部分为海拔1000米以下的低山区,土壤主要是褐土、棕壤两大类。光照资源丰富,无霜期长,年降水量600~800毫米。荒山荒坡较多,耕地资源较少,种植业发展受自然条件特别是水土条件的限制。该区以低山为主,各种地形均有分布。西南部中山区包括洛宁、栾川、嵩县、汝阳四县的29个乡镇,土地面积51.55万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3.85%。该区地处伏牛山和熊耳山腹地,山高坡陡,地形复杂,一般海拔1000~2000米。由于地形起伏,土壤、气候、降水明显表现出地域分异和垂直分异规律,土壤根据海拔由低到高依次为褐土、山地褐土、山地棕壤等。【国土资源规划修编】2010年,《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已上报国务院,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等大多数部委的审查,待国务院审批。继2009年全市十个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全市142个乡级规划分别通过了省、市联合组织的初审、复审,2010年5月,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完成了《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送审稿),2010年12月23日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该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了初步审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正按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并择机上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建设用地报批】2010年,全市共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建设用地86个批次,用地总面积3140.8263公顷。其中,上报国务院审批单独选址项目4个,土地面积1137.4411公顷(含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上报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67个批次,土地面积1743.0845公顷;上报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15个批次,土地面积260.3007公顷,报件一次通过率达98%。全市共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复建设用地79个批次,用地总面积2585.4138公顷。其中,国务院批复单独选址项目4个,土地面积7003.0666公顷;省政府批复建设用地60个批次,土地面积1624.8033公顷;市政府批复建设用地15个批次,土地面积260.3007公顷。【耕地保护】2010年,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把基本农田落实到了地块和农户。对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洛阳市始终坚持“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的原则。201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37.52万公顷以上,耕地面积稳定在42.73万公顷以上。实现了先储备后使用,基本农田质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2010年,省厅下达洛阳市补充耕地883.0公顷,全年批准补充耕地项目立项27个,立项面积6634.3210公顷;验收补充耕地项目20个,验收面积3028.1059公顷,验收的20个项目均已经省厅核查确认并列入补充耕地储备库,超额完成了省厅下达的完成883.0公顷补充耕地任务指标。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制度,严格加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已建立了耕地后备资源库、年度占补平衡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建立了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绘制了各县(市、区)补充耕地位置图。2010年,洛阳市共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占用耕地1710.5690公顷,补充耕地1710.5691公顷,连续11年实现占补平衡有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010年,全年供应土地255宗,1613.2028公顷,土地出让收入59.4999亿元,创历史新高。按土地使用类型划分,工业76宗,939.28公顷;商住123宗,278.2225公顷;保障性住宅9宗,34.6025公顷;其他47宗,361.0978公顷。按供地方式划分,划拨54宗,387.6029公顷;协议出让42宗,571.0215公顷;“招拍挂”出让159宗,654.5784公顷。其中,市本级全年供应土地87宗,537.7651公顷,土地出让收入47.0438亿元。按土地使用类型划分,工业19宗,190.9341公顷;商住40宗,157.8728公顷;保障性住宅7宗,27.2437公顷;其他21宗,161.7145公顷。按供地方式划分,划拨29宗,190.2799公顷;协议出让13宗,91.5293公顷;“招拍挂”出让45宗,255.9559公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2010年,启动了国土资源节约型城市创建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国土资源节约型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召开了国土资源节约型城市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同时,开展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级创建试点,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宜阳县产业集聚区、宜阳县、孟津县为省级创建试点。加大了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力度,全年新建标准化厂房179.52万平方米。【土地开发整理】2010年,全市范围内共实施了69个国家、省、市投资以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这些项目分布在8县1市4区,项目建设总规模22033.26公顷,总投资47632.2018万元,新增耕地面积2149.46公顷。该批项目中已有55个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14个项目已经完工或接近完工,准备接受竣工验收。此外,利用河南省财政下达洛阳市的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申报批准了13个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总规模5319.24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87.52公顷,预算总投资12625.77万元,目前该批项目正在进行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即将开工建设。【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按时保质完成了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2010年1月,完成了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和变更调查工作;5月,全面完成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自查整改及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库修改上报工作;11月,完成各县(市、区)乡镇地籍调查外业调查成果预检,市区及各县城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基本完成;11月30日至12月3日,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专家组,对全市15个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预检,经专家组评审,全部通过省级预检。【地籍管理】201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对照《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及标准》逐条进行认真落实。截至2010年底,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均已经达到了省级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在土地登记发证方面,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累计发证数469781本,发证率为88.3%;集体土地所用权累计已发证数为2870本,发证率为97.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累计已发证数为17813本,发证率为89.8%;宅基地累计已发证数为1363271本,发证率为92.5%。市本级年度共办理单位土地登记390宗,总面积10766023.2平方米;办理土地抵押登记276宗,抵押面积7876843.8平方米,抵押金额565018.27万元;办理城镇住房分割登记发证22525本,变更登记发证13692本。2010年,受理土地纠纷案件3起,已调查报政府处理决定2起,协调处理1起;代理市政府诉讼案件3起,2起胜诉,1起在开庭审理中;处理信访案5起,结案4起;共处理、答复市长热线、诉求热线事项32起。【地产交易】2010年,全市进行了57宗土地的公开挂牌交易,成交53宗,总成交面积276.68万平方米,成交金额42.43亿元。土地市场竞争激烈,洛阳新区土地价格出现639万/元亩的新高,涧西区土地卖到621万/元亩,瀍河区土地卖到361万元/亩。【矿产资源】2010年,全市已探明矿产4大类76种,其中金属矿产22种,非金属矿产45种,能源矿产7种,水汽矿产2种。共发现矿床(点)1067个,其中大型矿床41个,中型矿床69个,小型矿床415个。矿产资源潜在经济总价值(不包括水汽矿产)20250亿元。在已探明矿产资源中,钼、钨、金、铝、煤、耐火粘土和白云岩在河南省占重要地位。矿产资源的分布以下特征:一是门类齐全、远景较大。北部伊洛盆地以沉积矿产为主,是煤炭、铝土矿、耐火粘土等外生矿产的重要成矿区和矿产地;南部熊耳山—外方山地区是金、银和有色金属成矿集中区和资源基地。在已发现的76种矿产中,包含了能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冶金辅助材料、化工、建材等特种非金属、地下水资源等矿产。二是蕴藏丰富、储量集中。洛阳市的主要优势矿产资源储量在河南省均占重要地位,其中钼矿占全省探明储量的91%,钨矿占99%,金矿占26%,银矿占24%,锌矿占18%,萤石矿占38%,耐火粘土占25%,冶金用石英岩占84%。主要矿产分布集中,形成了一批著名的大型、特大型矿田和矿床,主要包括1大银矿(洛宁铁炉坪)、2大铝矿带(新安、偃师)、3大煤田(新安、偃龙和宜阳)、5大钼矿(栾川上房沟、三道庄、南泥湖、嵩县雷门沟和汝阳东沟)、7大金矿(洛宁上宫、青岗坪、嵩县祁雨沟、庙岭—牛头沟、前河、栾川潭头、康山)。三是组分复杂、一矿多用。许多矿床都含有多种有益组分,多数已达工业要求,可用为共生或伴生矿床综合利用。如金矿中伴生的银、铅、碲,铅锌矿中伴生的银、铟,钼矿中伴生的钨、铼,伴生的硫和硅灰石,铝土矿中伴生的镓、锂等。此外还有一区多矿即复式矿床现象,如铝土矿层顶底板共生的煤炭、熔剂灰岩、高岭土、耐火粘土、铁矾土、硫铁矿和山西式铁矿等。四是交通便利、易于开发。洛阳地处陇海、焦枝两大铁路干线交会处,境内公路四通八达,同时伊、洛两大河流水量充沛,煤电资源充足,为矿山建设提供了相当优越的外部条件。【矿产资源整合】2010年,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完成《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规划的12个省定重点整合矿区整合工作任务。整合矿区内原有采矿权44个,整合后设采矿权12个,减少采矿权32个;整合矿区内原有探矿权16个,整合后设探矿权2个,减少探矿权14个。按照省政府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要求,在市煤炭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市煤炭局研究制定了洛阳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全市54个小煤矿由义煤集团等省重点骨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采矿权管理】2010年,全市共有各类采矿证702个。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连续三年超过亿元,2010年全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2104.523万元。【地质勘查管理】2010年度,洛阳市范围内共有地质勘查项目477个。其中,3个项目为国土资源部发证,其余全部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省国土资源厅在洛阳市共设立50个地质周转金计划勘查项目,投入计划勘查基金32亿元。全市共有各类探矿权人263个。在洛阳市工作的地勘单位共有56家,分别来自地矿、化工、核工业、煤田、武警黄金部队等行业部门和地矿中介机构。2010年度,全市共完成勘查市场投入11814.04万元,完成技术人员投入4152个人月。具体投入勘查工作量:机械岩心钻探65274米;槽探82257立方米;坑道施工23490米。另外还完成了部分地质填图、剖面测量、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测量及样品分析等工作。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方面,2010年度共完成勘查项目转让审查13个,延续项目审查92个。共完成412个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审查。【地质环境治理】2010年,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省两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洛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类2个,省财政下拨资金911万元,中央财政资金488万元;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项目类2个,省财政下拨资金845万元;同时争取到一个国家级矿山环境治理类项目,中央财政下拨补助资金3500万元。这些项目的实施将使一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得到恢复,地质遗迹得到有效保护,使一些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消除或减弱。【测绘管理】2010年,全市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共有66家,其中甲级1家,乙级15家,丙级17家,丁级33家。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制定印发了《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制定了洛阳市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研究制定了“十二五”期间洛阳市测绘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测量标志完好率达到90%以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获2010年“全省测绘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乡所建设】2010年,全市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实行统一化、专业化、规范化、人性化“四化”管理。积极筹措资金,先后争取县(市、区)财政资金近3000万元,全市146个乡所有128个乡所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按照“六个必备”的要求,87%的乡所配齐了执法巡查车辆,购置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办案器材;严格落实“四本五簿八上墙”规范化建设标准,114个乡所达到了省定标准,达标率为78.1%;大力实施“人才工程”,努力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业务素质,共有450名基层乡所工作人员参加了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2010年,积极开展基层乡所“创先争优”活动,全市16个乡所被省国土资源厅表彰为优秀乡所、24个乡所为先进乡所、69个为标准乡所,共获上级奖励资金297.615万元。【执法监察】2010年,不断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一是全力做好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图斑405个,519宗地,面积12089.91亩。其中,军用土地4宗,151.23亩;实地伪变化193宗,2684.52亩;新增建设用地322宗,9254.16亩(耕地8845.94亩)。新增建设用地中,合法用地289宗,8977.69亩(耕地8643.21亩),违法用地33宗,276.47亩(耕地202.73亩),全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1.95%。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罚款238.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4万元,没收违法建筑物面积8.97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1.42万平方米,复耕土地面积21.4亩。2010年11月,此项工作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二是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完善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和警察队伍合署办公、联合办案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奖惩措施,构建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010年,共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9宗,收缴罚没款1000余万元。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先后被国土资源部、洛阳市人民政府表彰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三是进一步完善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制度。充分发挥了群众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作用,与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共同构成发现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平台。【年度荣誉】2010年,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获得全国“双保”先进单位;再创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全省测绘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洛阳市政府给市国土资源局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周天龙)
2023-09-07 01:37:351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建设用地

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建设征用、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分别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办理。 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二)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在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权限的,上报国务院审批。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职的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使用情况;(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七)土地登记和发证情况;(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开垦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没收建筑材料和其他设施等处罚措施予以制止。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州、市、县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闲置土地尚未征为国有的,应当交由原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恢复耕种;已经征为国有或者原属国家所有的,作为省级储备土地,符合耕种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2023-09-07 01:37:52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 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申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第六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四、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第七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结转使用。第八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第九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第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一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也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有偿使用费金额2%的比例安排。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2023-09-07 01:38:231

居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突然交钱办理的产权证,但是土地性质是划拨地,过户应该怎么处理?

应该是,划拨土地流通限制比较严
2023-09-07 01:38:37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六)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  (七)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八)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四、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  (十六)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  (十七)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十八)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五、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十一)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  (二十二)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国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考核。  (二十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二十五)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 务 院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2023-09-07 01:38:461

收取商业国有土地出让金是什么标准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最低价确认方法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 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 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 最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 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 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 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 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2023-09-07 01:39:043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给个人

法律主观:其实 土地证过户 办理程序还是比较麻烦的,其具体流程如下: 1、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2、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3、房屋转让连同 土地使用权 转移,需提交 房屋买卖协议 、房照、原 土地使用证 。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房屋连同 土地使用权继承 ,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法律客观:1、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可以凭房产证直接过户。2、国有划拨性质在土地使用证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过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2023-09-07 01:39:301

国有土地使用证能不能过户

法律主观: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1、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可以凭房产证直接过户。2、国有划拨性质在土地使用证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过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法律客观:1、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证可以凭房产证直接过户。2、国有划拨性质在土地使用证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过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最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2023-09-07 01:39:501

怎样保护耕地

炸了它!!!
2023-09-07 01:40:014

国土管理局违反了土地法实施条例,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责任.
2023-09-07 01:40:134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有偿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发挥土地资产的使用效益,堵塞土地资产和收入的流失,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净收入足额上交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依法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未通过出让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均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缴纳单位。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价款;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出租、转让、抵押、折价入股、投资、联建等办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按本规定足额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缴纳的土地出让续期价款。  土地使用租金是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未经出让程序而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获取收益的行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短期出租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使用租金。第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由成本费用和出让净收入组成。成本费用是指土地统征、预征和出让过程中所必需发生的支出。征用耕地的,主要是征地过程中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和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农转非基金等费用,进行土地开发的,还包括开发的成本;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主要是地面建筑拆、搬迁费。出让净收入是土地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本省境内土地出让最低限价由省土地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制定。  本省境内禁止低于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投资、联建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允许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短期出租者,应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租金。其计收标准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评估的年出让标定地价为基础,再乘以1.2至1.4的系数征收。连续二个月未交土地使用租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权出租证书,加倍收缴土地使用租金。第六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委托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代征。第七条 直接组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市、县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专项储存和清算,有偿出让中的有关费用(成本),清算核拨有关费用的净收入按省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交入各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把净收入纳入预算以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予以处理。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的具体征缴程序按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租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也比照财综字〔1995〕10号文件办理。收缴的租金收入为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的一部分,直接上交“财政专户”。第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的分配比例:省财政20%,地(市)财政10%,70%留归取得收入的县级财政。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有偿出让收入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票据和国有土地使用租金专用缴款票据。该票据为国土收入付方、收方唯一合法的会计凭证。第十一条 上缴预算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净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年终有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二条 代征部门的征收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实行年度目标征收责任考核办法,具体年度征收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以各代征单位实际缴入本级金库数为基数从各级预算中计拨。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按8%拨付,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其超目标收入部分按每超10%增加2%的比例拨付,但增拨的最高比例不超过10%。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任务,按每欠收10%,征收业务费扣减1%的比例扣减,但扣减后的拨付比例最低不低于5%。参与组织国土收入并支付相关费用的省、地(市)财政部门,可按实际入库数的1%计拨业务费。
2023-09-07 01:40:211

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每年要不要上缴国库?麻烦告诉具体文规定~拜托

要上缴国库。《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您可登录会计学堂官网,免费领取10G会计学习资料;关注会计学堂,学习更多会计知识。
2023-09-07 01:40:304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及舞弊、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2023-09-07 01:40:401

土地收益金的相关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对促进国民 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刚刚形成,宏观调控 和微观管理还很不健全,使房产价格上涨过猛,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属于国家的土地收 益流向了单位和个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解决城镇 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暂时实行在 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 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 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二、征收土地收益金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合理调节国家、单位 和个人的利益,使房地产交易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并为向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过渡创 造条件。三、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 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 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 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 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实行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办法后,凡过去地方在房地产交易中采取的收取环境差 率、超标费、罚款等措施同时废止。四、土地收益金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情况与其他交 易资料一同放入产权产籍档案,以便与今后按照国家及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 让办法再行交易时相衔接。五、土地收益金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 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六、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了有效地解决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克服偷漏国家税 费现象,对房地产买卖要实行先评估价格后交易,并对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 评估价格计取税费。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部门要共同做好价格评估,推行挂牌交易 ,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进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可 从现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补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物价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七、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 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进行私下交易、哄抬房价、隐价瞒价、偷漏税费等 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 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补交经适房土地收益金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且出售人能够提供由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统一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的土地收益金。经济适用住房再次出售的,仍按上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免收土地收益金的,仍为经济适用住房,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的,视为商品房。 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一)按市政府规定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二)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职工出售公房和以优惠价出售、出租安居(解困)房的;(三)实行国家指令性租金标准的;(四)经市政府批准免缴的。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征收。第五条 以协商议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征收。第六条 土地收益金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局从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百分之二的业务费返拨给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缴纳人或代缴纳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土地收益金。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
2023-09-07 01:40:511

关于宅基地赔偿款的问题

法律主观:关于 宅基地补偿 的问题,例如: 农村宅基地拆迁 如何补偿,一、2013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 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 土地使用权 ,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 房屋拆迁补偿 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被拆迁房屋 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法律客观: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第十四条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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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机构

国土局设办公室、财务科、法规监察科、用地管理科、地籍管理科、矿产管理科、规划测绘管理科、审计科、安监科、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土地整理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单位)、档案室、国土交易中心、地租征收所、矿产资源开发站、国土测绘大队、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测绘办公室、地价评估所、国土资源服务大厅等 24个科室和9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设党组、机关党支部和老干部党支部。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法规监察科、规划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管理科、地质环境管理科、纪检监察室等11个行政科室。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办公室(莒南政办发〔2003〕37号)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通讯报道、机要、保密、值班、接待等工作。(二)人事科负责局机关、乡镇所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教育培训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聘任和劳动技能鉴定工作。(三)财务科(挂审计科牌子)(莒南政办发〔2003〕37号)贯彻实施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预决算,拟定并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国家、省、市、县财政拨给的地质勘查、耕地开垦、基础测绘经费和其他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管下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国土所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四) 法规监察科 (挂信访室牌子)(莒南政办发〔2003〕37号)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新闻宣传、咨询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承担司法部门司法协助事项的受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案件的立案和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查办国土资源信访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转办、督办、汇总、上报工作。(五)规划科研究拟定全县国土资源综合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的区域性规划;拟定全县土地供应政策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参与城镇规划的审核;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六)耕地保护科拟定全县耕地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和复垦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办农用地转用、征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无地农民农转非”的土地审核工作;负责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审核。(七)地籍管理科(莒南政办发〔2003〕37号)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制订全县地籍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土地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办法;承办调处城乡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县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八)土地利用管理科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贯彻省、市有关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利用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审批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审查、审批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和监测;负责土地评估等土地市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九)矿产管理科(挂安全生产监督科牌子)(莒南政办发〔2003〕37号)负责矿区范围的划定;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的审查审批和采矿权转让登记;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协调处理有关采矿权争议纠纷;负责组织对矿山企业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审核工作;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矿山督察工作;负责独立选矿厂的审查、备案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十)地质环境科贯彻实施地质遗迹、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料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地勘项目的申报和批复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协助上级搞好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十一)纪检监察室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负责全县国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工作人员行政过错的追究;处理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组织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廉政法规制度的组织实施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局科室和乡镇国土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工作。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下属13个事业单位,其中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国土执法大队、土地整理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国土交易中心、地租征收所、农房管理站、档案室、矿产资源开发站、测绘办公室、测绘大队、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评估所为股级事业单位。1、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莒南编发(2005)18号)负责全县范围内土地供求状况调查,拟定土地储备规划、计划;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对应纳入储备库的土地,依法实施收购、收回;对入库土地及时做好前期开发;承办已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产权管理;协同有关科室办理县城规划区内无地农民“农转非”的有关工作;定期向县管委会报告业务动作情况。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为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设两个科室:(1)收储科:负责全县范围内土地供求状况调查,拟定土地储备规划、计划;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对应纳入储备库的土地,依法实施收购、收回;协同有关科室办理县城规划区内无地农民“农转非”的有关工作;负责划拨土地报批工作。(2)开发经营科:对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及时做好前期开发;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工作;负责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产权管理。2、土地整理中心(莒南编发(2005)11号)参与制定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负责国家、省、市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材料整理上报工作;承担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鉴定、验收;配合县财政局和局财务科使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引资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咨询、服务和评价;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研究和经验推广、技术培训指导。土地整理中心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下设两个科室:(1)项目技术科:参与制定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编制;承担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2)项目实施科:负责项目的招标、监理;配合县财政局和局财务科使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实施项目中期检查。3、国土执法监察大队(莒南编发(2005)19号)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对全县土地利用管理和矿业秩序进行巡回检查,预防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土地和矿产资源批后监管工作。国土执法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4、国土交易中心(原窗口办文服务大厅)(莒南编发(2003)15号)负责土地矿产交易和费用结算的审查、受理、协调和办结文件的发放工作;协助有关科室办理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检查、督促、协调承办业务的运作,按时通知当事人领取结果;提供土地矿产交易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工作;为地价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窗口”。国土交易中心为股级全额事业单位。5、地租征收所(莒南编发(2003)15号)负责《莒南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国有、集体土地租赁使用费和分年、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上缴工作;负责办理地租征收登记手续,建立地租征收档案;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以县局名义代县政府拟定地租征收实施细则和调整征收标准;对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会同有关科室代县局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负责实施。地租征收所为全额拨款股级全额事业单位。6、农房管理站负责全县农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农房建设用地管理政策;负责全县农房建设用地的批前审查,批后监督验收等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实施旧村改造;协助有关科室调查处理农房权属纠纷、农房违法占地和信访案件。农房管理站为全额拨款股级全额事业单位。7、档案室(莒南编发(2003)15号)按照国家有关全宗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全局各类档案的分类、整理、交换、保管;负责全局各科室、乡镇国土所兼职档案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局国土资源档案资料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档案室为股级全额事业单位。8、矿产资源开发站(莒南编发(2003)15号)负责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的制定、审查和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利用的动态管理和矿产开发统计报表工作;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矿产资源开发站为为股级全额事业单位。9、测绘办公室(莒南编发(2003)15号)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市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管理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管理全县测量标志和重要测绘基础设施;负责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编制初审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以及全县地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国土测绘技术的推广;负责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汇交和保密工作;调处测绘争议纠纷。测绘办公室为股级全额事业单位。10、国土测绘大队(莒南编发(2003)15号)承办土地勘测定界、国土资源调查勘界和地形、地籍、矿产、矿山的测绘;承办土地征收、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开发整理等所需图件资料的测绘工作。国土测绘大队为股级全额事业单位。11、信息中心(莒南编发(2003)15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编制全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规划;负责局机关及乡镇国土所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承担全县国土资源信息网络与国家、省、市网络的连接,建立全县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信息网络;按照信息发布程序及有关保密原则,及时发布国土动态及相关信息。信息中心为股级全额事业单位。12、后勤服务中心(莒南编发(2003)15号)负责办公用品购置;车辆管理与维修;安全保卫、材料印刷;负责水、电、暖、电话等管理与维护;负责全局后勤服务工作。后勤服务中心为股级全额事业单位。13、地价评估所指导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负责土地评估等土地市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质级的上报评审。
2023-09-07 01:41:141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023-09-07 01:41:351

住宅调研报告2000字【三篇】

【 #报告# 导语】调研报告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以下是 整理的住宅调研报告2000字,欢迎阅读! 【篇一】住宅调研报告2000字   调研小区:黄山碧桂园(黄山市屯溪区)   调研时间:11月16日   调研方法:查相关数据、实地调研、询问住户和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区周边状况:黄山碧桂园地处黄山市屯溪区经济开发区,距黄山市所在地屯溪区市中心约7千米,距黄山火车站6千米,距黄山长途客车站4千米,距正在建设的京福高铁黄山高铁站2千米,借助连接合铜黄高速,辐射皖南地区、浙江、江西北部乃至全国。黄山碧桂园项目依霞塘河、向阳河而建,双河环绕,小区内配有五酒店及大型商业广场。小区内环境优美安静,适合居住。但小区离市中心较远,虽交通方便,仍不易到达市区。   区内充分利用双河环绕、街心花园等创造出多层次的生态型园林绿化体系。小区内规划有花园美墅(双拼)、亲邻美墅(联体)和优雅洋房等多种产品。   1、交通状况信息   交通位置:齐云大道与梅林大道交汇处   周围交通:10路公交车   2、小区配套设施   小区毗邻梅林镇小学、新潭中学,内建有社区幼儿园,方便了小区孩童入学;区内含有黄山凤凰商业广场,方便了居民生活购物;且小区配有邮局、银行、黄山碧桂园凤凰酒店,方便居民工作、出行。小区旁有首康医院、市人民医院,使居民治病就医方便快捷。小区为了充分满足住户的停车需要,设置了地上和地下停车位,使居民出行更加方便简捷。   3、景观分析:小区内中轴景观包括绿化和水系,贯穿小区南北,与各座楼之间的绿化带及景观小品构成一个整体小区内不乏高大的树木、花草、灌木,并铺设大量绿地。楼与楼之间的绿化景观元素丰富,变化较多。利用人工造坡自由分区,利用有色植物如红叶小檗、金叶女贞、黄杨等或成片草花如红花酢浆草、地被石竹等,使绿地有一定的色彩变化。立面与平面布局有机结合,起伏的微地形、乔灌木、建筑小品、花架等来塑造立面效果。   大片绿地利用成片地被,灌木,小、中、大乔木,竹林等来塑造。同时立面设计也考虑到动态透视效果。考虑居民享用绿地的需求,建设有益身心健康、消除疲劳的保健植物群落,如松林、银杏林、月季灌丛、丁香树丛等;充分考虑北侧风情线绿地与居住区中心绿地的融合。利用植物群落生态系统的循环和再生功能,维护小区生态平衡。在树种的搭配上,既考虑到满足生物学特性,又考虑到绿化景观效果,使绿化与美化相结合,树立植物造景的观念,创造安静和优美的人居环境,做到一年四季都有良好的景观效果。   4、小区状况: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占地566亩,绿化率40%,容积率1。03小区内含公寓,别墅,小高层,多层,联排别墅,双拼别墅。   5、户型分析   (1)小高层   H户型:建筑面积约129㎡,三室二厅一厨一卫超大阳台   该户型设计合理,功能齐全,交通流线简单明了,超大阳台,使建筑更富诗意,适合居家养生。   (2)小高层   F户型:建筑面积约97㎡   二室二厅一厨一卫朝东主卧、两个阳台该设计简单明了,以大厅为中心,布置其他房间,使流线短捷,且主卧带有超大阳台,环境优雅,别具风格。该户型设计基本合理,能满足功能需求,通风状况良好,每个房间都可以直接通风,且卧室都可直接天然采光。   (3)小高层J户型   建筑面积约142㎡三室二厅一厨一卫该户型设计内部空间宽广,交流组织合理,两个阳台互相对称分布,使套型采光更加充分。且形成贯通的住宅平面通风路线   (4)小高层   B户型建筑面积约72㎡   一室二厅一厕一卫   该户型设计合理,但面积紧促,门窗对称   6、总结及经验借鉴   ①住区规划、住宅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设标准、用地条件、日照间距、公共绿地、建筑密度、平面布局和空间组合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应满足防灾救灾、配建设施及小区物业管理等需求,从而创造一个方便、舒适、安全、卫生和优美的居住环境。   ②另外,我们可以借鉴该小区在设计和规划中的思路,没有走一般的设计路线,而是采用了比较新颖的欧洲风格,建成后基本能够获得业主的认可,为黄山增添了一些异域风情。我们在设计中可以综合考虑功能需求、环境制约、文化氛围和经济条件等因素设计出功能完善建筑造型优美、景观宜人的住宅小区。 【篇二】住宅调研报告2000字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对照《“”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县物业管理情况,本人深入全县各物业小区,通过与有关部门、公共服务企业、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部分居民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并现场察看了金地花园、紫亭小区、牧民小区、和硕佳园等4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县住建局和房管中心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逐步建立起以县级为总揽、社区为重点、小区为基础的物业管理新机制,物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县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从无到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不断扩大,物业管理效应初步显现,取得一定成效,为维护肃北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住宅小区基本情况。目前肃北县已建成和在建房屋共138栋4291套(包括保障性住房、小康楼、城关村、盐管局、东山村棚户区)。其中封闭式小区六个,分别是金地花园11栋360套、紫亭花园12栋556套、牧民小区7栋380套、巴音小区6栋209套、和硕佳园4栋241套、博伦小区10栋260套;新建双创大厦1栋72套,巴音朝伦2栋144套;散居楼58栋(2069套)。   (二)物业管理基本情况。全县在运行共有物业企业2家,即肃北县祥和物业服务公司和酒泉鑫隆物业公司。肃北县祥和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物业公司现有职工16人,包括经理、会计、出纳、收费员及办公室管理人员,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员、保洁员及门卫。目前该公司与金地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进行物业服务;对牧民小区、紫亭小区已进行服务,但还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酒泉鑫隆物业公司是肃北县和硕佳园开发商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散居楼58栋(2069套)无专门物业管理机构,由社区管理、环卫处进行垃圾拉运。   二、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县物业管理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我县物业管理工作起步较晚,整体上看,基础条件差,管理水平低,利益诉求多,与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由于我县物业起步较晚,之前各小区物业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多年来,县、镇政府均没有专门研究和出台加强我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及对物业答理作缺乏有力有效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制度保障,主管部门也存在对物业管理工作研究不深、工作力度不大、方法单一等问题。加之主管部门力量有限,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不够到位。目前我县的物业管理工作主要依靠房管中心进行行业直管,部门之间没形成监管合力,物业管理涉及到乡镇、社区、公安、国土、规划、执法、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多个部门,有时各种矛盾会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强力部门有效的协调各方,缺乏物业管理矛盾协调机制和应急防御机制。同时乡镇、社区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物业管理中应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但目前镇及社区都以人手少、工作忙等为由不愿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职能。   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和业主的交费意识不高,导致物业费交纳率较低。全县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费交费比例超过70%,而老旧小区物业费交费比例较低,一般只能达到30%到50%。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高。目前我县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都是保洁、绿化、安保等常规性服务,而且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水平得不到业主的认可。二是业主的交费意识还需要提高。居住在金地花园、紫亭小区等老旧小区的部分业主,在实施物业管理之前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在进行综合改造实施物业管理之后,仍然认为应当免费享受物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因此不愿意交纳物业费。最终形成物业服务水平低、业主不满意、业主不交费的恶性循环。   三是车位有效供给不足,停车管理矛盾突出。从群众反映情况看,车位紧张及停车秩序混乱,是当前物业管理十分突出的问题。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及散居楼,很少配建停车设施,规划配建的车位较少,仅有的少量车库,而近几年建设小区,虽然调高了规划车位比,各项管理措施也比较到位,但随着我县私家车的不断增多,短缺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在每户人家一辆车甚至是第二辆汽车已经开始大量进入市民家庭的时代,已经不能满足广大业主的停车需求。   四是物业管理模式落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我县由于地处偏僻,人口稀少,物业市场低迷,物业市场还没有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物业企业并不是通过招投标进入物业市场的,企业抱着向政府等、靠、要的态度,造成了物业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部分开发商把自建小区的物业服务变成了经营行为,加之我县住宅小区大多规模较小,服务项目少,服务费标准低,收缴率低造,造成企业管理成本高,形成亏损,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良性循环机制无法建立。加之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少,服务质量不高,物业费收支不公开不透明,物业服务企业运转困难。部分物业企业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是管理者而对业主颐指气使,缺乏主动服务、积极服务意识,从而滋生了众多的矛盾。   五是居民对物业管理意识淡薄。物业管理是业委会与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市场行为。多数居民对物业管理不了解、不理解,不知道物业企业只是按合同条款为业主提供约定服务,不是交了费,所有的事务企业都要管。部分业主,视物业服务为公益性事业,对有偿服务还很不适应,“要服务、少付钱或不付钱”现象严重。同时从调研情况看乡镇、社区、物管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及业主代表,普遍对物业管理法规不知或知之甚少,各级宣传普及物业管理法规不积极、不主动,普法宣传也没有涉及物业管理的内容。   六是业主委员会组建比例低,居民自治基础薄弱,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市共成立业主委员会1个,仅占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的20%。业主委员会运行不够规范,个别规模小区业主大会召集难,没人参会、业务委员会选举难,没人愿意干,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难等问题。不能够严格按照《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业委会组建比例低,不能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是目前制约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的短板。而且我县71%的居民楼属于散居楼群,散居楼群适宜居民自治。由于长期形成依赖政府的思维定式,住户在物管自治方面参与意识淡薄、缺乏主动性。   七是公共维修设施基金的收缴问题突出。肃北县早期建设的集资房以及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家属楼因建成时间较早,大多数没有交纳住宅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困难。主要集中在以前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业主,根本没有办法让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就造成了一幢楼或一个小区只有部分业主归集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目前许多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急需维修养护和改造,而这些小区没有专项维修基金,根本无力进行旧小区改造。   八是小区和散居楼群内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占用公共绿地现象时有发生。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和占用公共空间种菜现象是个老大难问题,并且屡禁不止、屡屡反弹,这种现象在2000年到2013年建成的小区比较普遍,尤其是教育路的散居楼群更为严重。近几年相关部门开展了多轮占绿种菜问题整治行动,效果较为明显;但私搭乱建顶风而上,而且一旦形成,违法建设认定、拆除等程序复杂、涉及部门多、处置时间长,重新恢复难度极大。   三、意见和建议   物业管理与千家万户的利益息息相关,是一项涉及到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系统工程,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健全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和规范物业管理行政管理体系,属地乡镇、社区应设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乡镇、社区的物业管理队伍组织建设。根据“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部门、乡镇、社区的职责分工将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对辖区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作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探索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共同参与、相互监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保存与使用的新型工作方法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足额归集和合理使用。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业主委员会是做好物业管理的基础之一,要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召开业主大会,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倡导业主委员会成员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鼓励业主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积极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和运行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理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推进沟通合作,提升社区物业管理水平。   (三)增加车位有效供给,规范小区停车管理。超前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新建住宅小区车位配建标准,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审批时车位的比例。充分挖掘老旧住宅小区的停车潜力,结合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通过调整绿化空间、优化小区布局、拆除违法建设等方式,增加车位。加强管理,依法纠正改变车库和车位使用功能的行为。对小区内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占用他人车位停车、乱停车和恶意堵塞进出通道等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引导,规范业主有序停车。   (四)要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县政府投入资金,逐步改造老旧小区,并相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动各方积极性,针对旧住宅小区物业规模小,较为分散,尤其小区楼房陈旧、基础设施差物业管理难以起步的情况,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完善物业管理条件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可着手先行对有条件的小区进行新型管理工作机制的试点,通过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我县实际情况的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最终促其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要强化物业管理指导监督。乡镇、社区要主动介入,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引入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组织、协调、指导、帮助的力度,促进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建立并有效开展工作。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指导与日常监管。   (六)加大政府对物业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免收,所得税减半征收;给企业给予适当资金、人员、设施设备的补助和帮扶;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实体兴办物业公司,对老旧分散楼群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建立物业服务酬金制度,推进业主自治进程。   (七)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邀请物管权威人士、法律顾问进行宣讲解说,发放宣传材料、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提高居民的物管意识,提高业主交纳物业费的自觉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关系,提高业主交费的主动性;建立对恶意拖欠物业费案件快速审判的绿色通道,对一些恶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依法快速处理。   (八)加大小区执法力度,清理违法建设、破坏公共绿地等行为。明确各级执法机构工作职责,着重解决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侵占公共部位、破坏公共绿地、占用消防通道等突出问题。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开展执法活动,对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报告,积极协助执法活动开展。   四、调研工作成果   本次调研结合县委《“”主题教育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四个方面的重点和本单位主题教育《实施方案》要求,本人与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领导干部组成调研小组,围绕我县近年来物业管理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展开调研,列出问题清单,分析问题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切实将本次调研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以发展难题的有效破解、民生实事的落地见效,作为检验“”主题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尺,推动主题教育向实处发力,向深处扎根,见到实效。 【篇三】住宅调研报告2000字   根据政治理论课程的要求,我利用国庆假期,选择自己的家乡,开展了以“农村住房建设”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活动。   首先,简要介绍一下家乡的基本情况。我的家乡位于***。根据党中央提出的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家乡的整体面貌有了较大地改善,但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房屋是村民居住和进行日常活动的基本场所,有了钱,首先要盖房,是中国农民的传统。住房在中国农民的心中有着较重的地位,因而在新农村建设中,正确地解决住房建设问题是重中之重。   农村住房建设中的问题:   一、村庄布局相对散乱   旧村面貌有待改善。目前,农村住宅由于分散建设,没有形成一个整体的村庄形象。村庄四周新房林立,村内破破烂烂,布局散乱,形成了“空心村”。旧村、空心村布局混乱,道路不畅,配套缺乏,卫生较差,与新农村建设极不相称。新农村建设面临着“年年建新房,年年不见新农村”的尴尬局面。   二、农民正常建房需求量大,建房用地得不到保证   近年来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从严审批,而相应配套政策却未及时跟上,导致一些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无法申请宅基地建房。而这些农户当中许多又属于无实力到集镇和城区购房,迫于无奈在本来应该拆除整理复耕的旧村庄内,再次进行翻建加层,甚至未批先建,给村庄建设和宅基地整理复耕工作带来极大的被1《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动。   三、违章建筑势头难控,“一户两宅”情况普遍   近年来,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的管理力度,但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仍十分突出。部分农民违章搭建、扩建、翻建房屋,企盼在今后旧村改造、征地拆迁中得到更多的补偿,从而使得违章建筑越来越多。同时,农村建新不拆旧的情况十分普遍,部分农民建了新房不拆旧房。   四、农村建房用地困难,新农村配套设施跟不上   在新农村规划点集中建造村民住宅,必然涉及农户之间宅基地调剂问题。由于群众“恋土”心态较为严重,村民补偿要求高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村民之间难以达成调剂共识,导致土地征用、调剂难以实施,农民建房无法供地,无形中加大了村民建房的难度。部分村民借土地征用之机,对拆迁安置提出过分要求,不给满足就不让征地,阻碍建设,也是导致农村建房用地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做好路、排、水、电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房后基础设施配套不及时,提供配套后相应设施不完善或档次不高,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民进入新农村生活的意愿。   根据调查成果,结合老师的指导,我认为,农村住房建设作为加快新型城市化的重要载体,多层次推进农村住房集聚建设和农村人口集中居住的同时,应不断完善相关体系、机制。   特别是要加快完成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鼓励村庄整理,优化资源利用。加快改造步伐,允许以房屋置换土地,获取建房指标,加大宅基地整理力度,盘活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后增加的农用地要全部用于农民建房,把节约出来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保和小区配套、物业管理资金以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是科学合理分配建房指标,加大帮扶力度。年度用地指标分配,优先考虑并保证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切实解决农民住宅建设难。对无力建房的困难户、危房户,可通过村集体统一调剂农户新建住宅后闲置的部分旧房,安置一批无力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确保其居住安全。   三是统筹协调,突破农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制约。要在现有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村庄规划点布局。坚持长期性原则,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其他建设预留发展空间。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原则,统筹考虑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配套,方便群众的生活。在规划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公寓的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原则。   在编制农村新社区布点规划的同时,抓好旧村改造利用规划和宅基地整理复垦规划,使新村建设、旧村改造和宅基地复垦工作得以统筹有序推进。坚持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村庄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努力实现农村住房建设新增用地与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总量平衡。   四是打造平安工程。坚持“凭图施工、内行人建房、凭合同审批”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加强施工队伍和施工环节管理,将规划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从土地使用审批、登记延伸到建筑施工管理。加强农民建房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农民科学建房,提高农村房屋防灾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和资质管理,推行建筑许可证制度,坚持有图施工、持证上岗、按图施工,保证农民住宅建设的安全与质量。   五是加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及法律监督作用。避免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侵犯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破坏土地资源。依托旧村落的现有规模进行改造,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发展模式。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利用新农村建设政策,破坏土地资源,大搞房地产开发的政府部门和其他人员,坚决给以严厉的打击。确保党的农村经济改革路线顺利的进行下去。   最后,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新农村住房建设问题的背后是深植于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切实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农村经济改革路线,有利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农村建设水平;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为城乡建设发展赢得空间;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实现农村跨越式发展。
2023-09-07 01:42:011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争的
2023-09-07 01:42:123

淮阳县国土资源局

淮阳县地处豫东平原周口市腹地,介于北纬33°20′~34°00′,东经114°38′~115°04′之间。古称宛丘,又称陈、陈州,是中华古文化发祥地之一,上古时代太昊伏羲氏、女娲氏、神农氏三皇建都的地方,因之又被称为三皇故都。约5000年前,炎帝神农氏在此定都,尝百草、种五谷,开创了中国农业和医药业的先河。现辖21个乡(镇、场)、497个行政村,面积1419.8平方公里,耕地150.47万亩,总人口135万人,农业人口120.3万人。李俭超 党组书记、局长朱爱华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女)蔡庆民 党组成员、副局长(正科级)曹建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女)朱红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国峰 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雷爱梅 党组成员(女、正科级)谷立学 党组成员胡清中 主任科员齐向东 副主任科员高延 执法监察大队队长李俭超简介:河南省西华县人,1964年5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1979年10月入伍;2000年10月转业,任西华县土地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10月,任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长;2007年12月至今,任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财务股、人事股、地籍测绘管理股、规划股、耕地保护股、用地审批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政策法规监察股、地矿股、信访股、车管股、纪检监察室、年租金征收办公室等15个股室,下设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发展中心、评估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等4个事业单位,设地产交易中心、规划勘测队2个企业单位;辖城关、朱集、白楼、许湾、临蔡、四通、安岭、齐老、大连、冯塘、黄集、郑集、鲁台、王店、曹河、新站、豆门、刘振屯、葛店等19个国土资源所。现有干部职工275人,其中,县局机关180人,乡(镇)国土所95人。【土地资源】淮阳县土地总面积1419.80平方公里(212.97万亩)。其中,农用地174.44万亩(耕地150.47万亩,基本农田面积128.90万亩,园地0.14万亩,林地11.56万亩,其他农用地12.27万亩);建设用地34.83万亩(居民点32.72万亩,交通用地1.89万亩,水利设施用地0.22万亩);未利用地3.70万亩,主要是难以利用的田坎、零星的坟地及两米以下的田间小路、沟渠。【耕地保护】2010年,县人民政府与全县19个乡镇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强化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坚持强化县、乡、村三级巡查和村级土地协管员建设,认真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加大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有力打击了乱圈乱占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在全县高速公路、重要地段、显著位置设置各种基本农田保护牌80多个,淮阳县被列入“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县”。2010年,为确保用地项目的顺利报批,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上级验收,完成了安岭、许湾、曹河、朱集等乡镇的补充耕地项目,规模4800公顷,实现新增耕地1280亩。【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盘活存量土地,有保有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基本满足了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重点项目用地的需求,完成了2010年第一批区位调整项目,第一批、第二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工作。报征建设用地8个批次计2000多亩;特别是年底抢抓补办手续的机遇,在两个星期内全局干部职工加班加点,完成了8个批次、面积3100多亩补办用地手续的资料整理,已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土地利用】2010年,共举行了2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了19宗地,出让土地面积707亩,成交金额2.64亿元,首次突破2.5亿元;收回土地使用权15宗,面积107亩;完成养殖备案10宗,面积540亩;完成划拨供应土地5宗,面积134亩,全年补交土地出让金860万元。【地籍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土地登记程序,2010年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236宗,其中划拨土地登记144宗、出让土地登记92宗、抵押登记9宗、注销登记3宗。调处土地证书行政诉讼案件6起,土地证书复议1起。有效地化解了各种矛盾和纠纷,妥善处理权属纠纷,保障土地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土地整理】完成省级土地整理项目3个,共投资3000多万元,建设总规模2100公顷,新增耕地100多公顷。申报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村5个,计划投资9760万元。申报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1个,计划1950万元。申报补充耕地项目3个,计划投资730万元。正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3个,总投资500万元,可新增耕地1580多亩。【土地收购储备】2010年,共支付土地补偿费1800多万元。保证了淮阳党校、看守所、粮食储备库、烟草公司、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完成了县政府“十项重点工程”和“十件实事”建设项目共计2900余亩的土地测量、附属物清点、补偿登记等工作。【执法监察】坚持依法行政,把查处土地违法大案、粘土砖瓦窑厂死灰复燃、违法违规建设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开展了死灰复燃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整治和15家新型墙材材料企业的整改工作,拆除死灰复燃的吊丝窑17座。查处违法违规用地160宗,拆除违法违规用地6宗,收缴罚款350万多元。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中,通过整改,违法占用耕地的比率已由19.02%降低到8.1%,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已正式验收。【信访工作】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变上访为下访,对已发生的权属纠纷、信访案件、潜在苗头性问题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问题,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拉网式排查化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共受理各类信访案件共30宗,受理上级交办案件9起,土地确权案件5起,没有出现大的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获得了“河南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稳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人大评议】淮阳县国土资源局被县人大确定为2010年度人大工作评议单位,成立了迎接县人大评议工作领导组,制定了实施方案,邀请县人大评议组及人大代表到国土局座谈,广泛征求建议和意见,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一些群众不理解的问题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应用问题进行了交流,虚心接受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设立了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印制了“淮阳县国土资源局接受人大评议调查问卷”500份,及时发放到全县19个乡镇部分人大代表、企业、用地户手中,广泛征求意见,收回453份,满意的330份,提出建议的有91份,提出意见的有32份。对国土资源系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问题分解到人、股室,进行督促整改,结合自身实际,做到“未评先改,边评边改,以评促改”,能改的马上就改,一时不能解决的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限期改正,以实际行动体现工作评议的效果。使人大评议工作扎扎实实取得了实效,被县人大评为基本满意单位,圆满通过人大评议。(王金华)
2023-09-07 01:42:201

收取施工方的土地资源费合理吗?

您好!收取施工方的土地资源管理费有法律依据,具体做法各地略有不同。现以黑龙江省为例,附于下文: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三条 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第四条 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50—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00—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 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 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 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 设项目用地,土地 管理 费由市 (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 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 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 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5、 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 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 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 遵照 “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 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 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谢谢阅读!
2023-09-07 01:42:301

土地局全称叫什么

国土资源局
2023-09-07 01:42:425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范本(精选7篇)   在现实社会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想写协议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市土地管理局   乙方:_________村村委会   因建设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管理局决定征用xx村集体所有土地1000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被征用土地的方位:该地块位于_________厂东边,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厂,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面积约_________亩〔以实测结果为准)。   2、土地补偿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亩。   3、地上的种植物按庄稼_________元/亩,果树_________元/棵作价补偿。   4、以上两项由双方派人联合组成测量组进行实地测量统计,根据实际测量统计结果计算总价款。   5、补偿款计算出来后,甲方将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后一个月内分发给村民。   6、乙方应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协议签订后两月内将该土地上之所有的集体、私人财物清理干净,将土地交与甲方处理、   7、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土地管理局(章):_________   村村委会(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篇2   征地实施单位(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被征收土地单位(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受安置补偿农户(以下称丙方):_________   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协商达成征地安置补偿合同如下。   一、征地补偿和安置   (一)补偿依据、标准和方式   1、补偿依据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xx]255号)文件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按综合地价2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800元/亩,安置补助费162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xx]60号)文件标准执行,现状调查时征收土地上耕种有青苗的,按1200元/亩给予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县城镇建设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补偿金支付方式   (1)经甲方实地GPS测量,由乙方代表和丙方签字认可测量结果或进行测量公证,该测量结果为给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依据。   (2)丙方应得各项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兑付给丙方。   (二)预留地安置办法   1、预留地安置的范围:在《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30版)》规划的县《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图》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   (1)本次征收的土地;   (2)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今因城市建设征收的土地且未计算过6%预留地安置地的土地。   2、预留地安置标准:按被征收的应列入预留地安置的土地面积的6%计算预留地安置面积(含房屋建设及采光、消防、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用地)。下列土地不实行预留地安置:   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地;   ②河流、沟渠、通村(组)道路等公共用地。   3、预留安置用地的规划建设方式   (1)规划设计   ①预留安置用地以村为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各村实际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就近选址,报县城规委审查批准。   ②预留安置用地面积和选址确定后,由乙方本着村民自治的原则与农户协商后,委托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按程序报县城规委审查同意。   (2)建设管理   ①预留安置用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由乙方统一组织建设。   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安置用地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和区域外主干道路、主干电线、主干管网等由甲方负责;区域内场平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本合同明确的被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村组,面积XX平方米。分别为XXX地块。   (二)补偿金   丙方应得补偿金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XX元。   2、安置补助费XX元。   3、青苗补偿费XX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XX元。   (四)预留安置地面积XX平方米。   三、土地的移交   (一)乙方和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土地使用的清理并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逾期未清理土地的,视为土地清理完毕,甲方可以使用土地。   (二)丙方对被征收地块进行包括耕种、植树、取土、挖砂、出租、转让、建房等再利用或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甲方对土地使用的,乙方有义务制止丙方等相关人员的前述再利用和阻碍、干涉行为。   四、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各方必须诚信遵守和履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或有不当履行行为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丙方不按合同履行或破坏、阻挠甲方使用土地的,乙方有义务督促其履行或制止其破坏、阻挠行为,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依法追究乙方、丙方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复议、诉讼、申请裁决等方式解决。但是,争议不影响甲方对土地的使用。   2、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盖章、经办人代表签字,丙方夫妻一方签字、摁手印或持丙方夫妻一方身份证复印件且持自己身份证的亲属代表签字摁手印,甲方将丙方应得补偿存入丙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甲方和乙方盖章,丙方不签字时,甲方将丙方应得补偿进行提存公证后,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占用土地,在______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_____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   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篇4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支持县级市建设,更好的改善城镇污水治理条件,县政府例会研究决定从六建至林海小区铺设污水管线全长约5700延米。沿途经过乙方位于吉祥村耕地,现就征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亩),征地补偿标准按_________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_____元。   二、以上款项包括因埋设管道影响耕种的青苗补偿费用。   三、以上补偿款: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整)   四、甲方在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为了发展_________事业,开拓西北区印刷机械市场,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_________东西六号路南,其四址为东临,南临,西临,北临六号公路道路红线。使用面积为亩(详见测量成果册)。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被有偿征用行为经全体村(组)民的一致通过。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_________元;地上附着物(包括水、电、路以及排污设施)折价_________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乙方与xxx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日内付_________元,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日内付__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供水、供电正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正常检修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同等村民待遇及时缴纳水、电费用。   第六条:乙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后,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乙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和各项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之间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互不补偿。   第八条:甲方应协同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方支付。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_________元。   第十条:甲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纪录以及村民的签字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可以是复制件,但是,甲方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土地管理部门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该宗土地平面图一份:   2、测量成果册一份   3、本协议第十条所涉及的文件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组长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村民代表签字:_________   村委会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篇6   甲方:xx市土地管理局   乙方:xx村村委会   因建设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管理局决定征用xx村集体所有土地1000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征用土地的方位:该地块位于xx厂东边,东至,西至xx厂,南至, 北至面积约xxx亩〔以实测结果为准)。   2 土地补偿单价为人民币x万元/亩   3 地上的种植物按庄稼x元/亩,果树xx元/棵作价补偿   4 以上两项由双方派人联合组成测量组进行实地测量统计,根据实际测量统计结果计算总价款。   5 补偿款计算出来后,甲方将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款项后一个月内分发给村民。   6 乙方应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在协议签订后两月内将该土地上之所有的集体、私人财物清理干净,将土地交与甲方处理。   7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土地管理局(章)   xx村村委会(章)   日期:   日期;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 篇7   征收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收单位:XX乡(镇)村小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项目用地需要,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峡江县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需依法征收乙方土地,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收面积及四至   1、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园地亩,宅基地亩,林地及其他土地亩,未利用土地亩。   2、甲方征收乙方土地四至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费项目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峡江县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甲方应支付乙方以下征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水田每亩XX元,旱地每亩XX元,园地每亩XX元,宅基地每亩XX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亩XX元,未利用地每亩XX元,计人民币元。   2、安置补助费:水田每亩XX元,旱地每亩XX元,园地每亩XX元,宅基地每亩XX元,林地及其他土地每亩XX元,未利用地每亩XX元,计人民币叁佰玖拾万零贰仟肆佰陆拾肆元伍角元。   3、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由青苗核实工作组负责调查种类、数量、权属等,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征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XX元。   三、付款方式:   征收土地协议签订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行文请示拨付征地补偿费,经县财政、国土等部门核实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转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挪用。   四、其他事项   1、征收县城近期规划区内和巴邱镇规划区内用于城市建设的集体耕地,按征收耕地8%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于被征地村组发展生产、村内公益事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解决农民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及就业培训等。   2、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征地补偿费用后7日内,乙方应清理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净地交给甲方。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收缴土地。   3、甲方在告知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上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4、甲方征收乙方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及土地被征收所在地乡(镇)政府各持壹份,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勘测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乡(镇)政府代表(签章)   鉴证单位代表(签章)   日期: ;
2023-09-07 01:43:121

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浅谈东陈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浅谈东陈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0引言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解决耕地分散经营、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占地过大、生产方式落后、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和矛盾,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实现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双赢,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进规模化、现代化的发展,促进农村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0号)的精神,东陈镇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1发展背景随着工业经济迅猛发展,镇区开发的不断深入,用地需求不断增大,用地压力不断提升。通过盘活存量,整活土地资源,走沟塘复垦,耕地占补平衡之路,通过对老庄园,空关村整治,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缓解了土地需求压力。但随着这两项工作的不断推进,资源挖潜之路已不能适应东陈镇工业、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土地供需矛盾已十分突出,违法用地的苗头时有发生。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可以有效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同时也是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措施。项目区内的居民点和独立工矿拆除复垦,享受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相关政策。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和农用地面积,除充分用于安置农民的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外,节余指标统筹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可以有效解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通过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整村庄向城市或重点乡镇迁建,一方面可以加快城镇化步伐,有效聚集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村居民点重复拆迁,以及居民点点状分散对路、水、电、综合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浪费。2指导思想“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出发点,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在现行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综合运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抓手,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承包经营权流转为途径,进行大规模的农村农地和建设用地的空间整合,打破城乡二元格局,集聚建设用地资源、耕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市场资源等四大要素,达到地区发展差别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生产现代化、生活居住城镇化、社会保障制度化的目标。通过大规模的农地整理,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现代化;通过建设用地空间整合,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通过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和享受社会保障,促进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加快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耕地资源、建设用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市场需求与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集聚。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推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实施,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基层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以优化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和行政区划为基础,制订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高标准的农业示范区规划;必须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为保证,以农村土地承包权互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互换城镇保障制度,以农民身份互换城镇居民身份,使离土到城市长期就业、居住的农民真正变成城市居民;必须以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为支撑,要以土地股份合作、专业经济合作来支撑万顷良田建设;必须以建成高标准农田为重点,确保建设工程实施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必须以加强组织领导、改善社会化服务和完善土地、财政、金融政策作保障。3建设目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凌乱等问题和矛盾,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举措;是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项目实施后可建成连片高标准农田,统一采用稻麦轮作的形式,既有利于机械化的实施,又可提高生产效率。东陈片区涉及蒋宗村、范桥村、汤湾村、山河村和杭桥村五个行政村,共57个村民小组,项目区涉及农村居民点及工矿拆迁113.22公顷(农村居民点109.24公顷,工矿用地3.98公顷),拆迁户数1525户(总户数1542户,其中有17户不涉及拆迁),其中楼房1099幢,主房总建筑面积约601808平方米,附属建筑物面积222095平方米,拆迁人数6575人,其中农业人口5899人。东陈片区总面积756.86公顷,通过规划分析,工程区拟增加耕地249.39公顷。4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本镇经济、自然和社会条件,针对“万顷良田”的特点与问题,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予以保障。4.1行政措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领域多,政策要求高,需要科学有效的组织、引导,进行统一规划,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合理分工,循序渐进地逐步落实。为保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顺利实施,如皋市专门成立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东陈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如皋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有国土、建设、财政、审计、农工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如皋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4.2经济措施(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资机制,推进市场化运作,广泛吸引境内外资金的参与,促进挂钩规划事业的发展;(2)树立开发整理阶段和区域差异发展的观点,谨慎务实,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安排项目;(3)严格各项费用的收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力度,保障“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资金的及时到位;(4)制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如占用耕地建农民住宅、公益性设施的,可以按政策免缴耕地占用税等。(5)贯彻“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制定相应奖惩制度。4.3技术措施(1)健全专门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全面提高万顷良田建设专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相关文件学习,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及标准,加强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水平。(2)强化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程内容逐一分解,并向社会公开招标,竞争方按照工程质量和施工要求,拟定工期、报价、质量标准等设计方案,最终由领导小组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项目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与政府督查相结合,以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5拆迁安置保障措施根据东陈镇镇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东陈镇政府规划在镇区设置安置小区。小区设施功能配套齐全,并以低房价政策安置拆迁户。安置房套型、面积按照拆迁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充分考虑,力求解决。总原则执行“拆一还一”的政策,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收取。5.1切实加强领导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由如皋市和东陈镇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工程区拆迁安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后勤保障组和拆迁小组,精选熟悉拆迁安置工作的机关和村组干部充实工作队伍。5.2部门积极联动,镇村配合互动各部门主动上门为拆迁户办理社保、医保、就业指导,提供免费服务,方便群众,减轻拆迁户负担。乡镇村要配合做好拆迁、安置协调工作,配合部门落实各项措施。5.3完善配套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文件,对各类构建筑物等均按文件的上限标准进行赔偿。广泛征求拆迁对象意见,制定鼓励群众搬迁的奖励办法,采用按拆迁进度时间段分别给予奖励的办法,调动拆迁积极性。5.4抓好宣传动员,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对群众关注的拆迁事宜的正面宣传,以及国家拆迁政策法规的宣传。通过舆论监督和引导,规范行政行为。层层召开拆迁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农户做耐心细致的动员工作。6规范流转、保障权益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在当地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或者进城务工。工程区内土地资源严重浪费,未能发挥出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严重影响农民的土地收益。所以,项目内居民基本赞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程区土地流转采取种方式,一是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工程区共有东陈1542户,东陈有17户不涉及拆迁,其中有596户农民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946户农民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益,切实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工程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进行统一经营,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1)土地流转后,土地由合作社统一发包给种植大户,采用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着力发展现代化高效农业,进行科学化、系统化、机械化种植,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作为承包方或可返聘承包方务工。(2)通过技能培训,转为企业工人。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安排拆迁农民免费进行技术培训。通过培训,竞争上岗。农民掌握用工企业技能之后,既解决企业用工难的问题,也为自身发展创造了条件。(3)合理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通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有意识地引导拆迁农民向第三产业发展,自主创业。安置小区建成后,相应的将吸纳一部分拆迁农民从事物业管理、治安管理、餐饮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在社会保安、保洁、公益性岗位、绿化养护等岗位。同时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对自主创业人员在资金、税收、场地等方面予以支持,以减少他们创业的风险,增强自主创业的信心。工程实施后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宅基地整理、迁村并点、基础设施完善等措施,一方面扩大了有效建设用地和其它用地面积,提高了土地利用率,盘活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另一方面,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居住集中和城镇化过程,对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推动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6.1增加耕地面积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区内破碎的地块整理成标准的农田,废坑塘全部得到填平复垦,未开发的土地也将其整理为耕地,土地整理后增加耕地249.39公顷。6.2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土地整理,通过工程、生物措施,为增加耕作层厚度和培肥土壤打下基础。将形成较完善的田间道路系统、农田灌排系统和农田防护林系统,进一步改善项目区内耕作条件不完善,洪、旱、涝、渍灾害频频的状况。区内所有的耕地抵御旱涝渍灾害能力均得到提高,耕地数量、质量都得到全面提高。同时项目的实施为农业集约化、规模化、智能化生产奠定基础。6.3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以土地整理为契机,利用相互配套的水利、电力、林网、道路等设施,开展种植、养殖等多种经营,形成农田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良性循环体系。通过秸秆还田、压青、豆科和禾本科作物轮作,施加农家肥等方式改良土壤,提高土地的产出能力。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结构更加合理,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将大大增加,为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奠定基础。6.4有利于社会稳定整理后,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业生产效益将有显著提高,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合理、合法的土地权属调整,避免“插花地”的出现,可以减少今后土地利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纠纷和费用,有利于保持项目区的社会稳定和降低农作物生产成本。
2023-09-07 01:43:281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因为不是你个人财产。
2023-09-07 01:43:3912

资源工作计划

资源工作计划范文5篇   日子如同白驹过隙,又迎来了一个全新的起点,做好计划可是让你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喔!可是到底什么样的计划才是适合自己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资源工作计划5篇,欢迎大家分享。 资源工作计划 篇1    一、人力资源计划   根据工程量和工序用工特点,即基础、砂石料小运和交叉作业段用工量大,而组塔和非交叉作业段用工量较小,合理调配施工力量和人员组成结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人力资源合理进退,做到经济高效,管理科学,降低工程成本,避免窝工、人力资源过剩现象发生。    二、技术准备   1.项目总工负责该标段工程的技术准备工作,并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并交项目经理审核,然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项目总工负责组织项目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的审查。   3.工程部在项目经理带领下熟悉图纸,勘察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特点,对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及危险点进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和控制措施,对关键或重点工程,编写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   4. 项目总工组织在本标段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使用。使用前应交项目经理批准,并取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   5. 项目总工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交底。   6. 综合部负责施工涉及的相关设计变更或其它文件管理。   7. 综合部负责按照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要求呈送各种技术资料。    三、施工力量配置   根据工程要求和特点,本标段工程拟配备下列人员:   见后附表    四、 材料资源计划   (一)材料准备   1.材料供需计划由项目经理组织工程部编制。   2.材料采购或准备由项目经理组织物资部安排。   3.物资部按规定提前进行物资比质比价,选择大型的,信誉良好的厂商进行采购,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本标段工程所用的材料质量都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   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对有安全认证要求的应提供安全认证合格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也应有相应的证件,并由专人收集、登记保管。   材料应按计划采购、供应。质安部和项目经理负责对其进行质量检查。   (二)材料供应方式   因本标段工程的主要材料全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而我公司只负责提供基本辅材,所以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准备好所需材料,避免因材料不足而影响施工进度。   (三) 材料供应管理   工程开工前由物资部按施工进度安排制定工程原材料及器材的供应计划,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及时调整供应,同时积极与项目法人材料供应部门协作,做好材料供应工作,以满足施工要求。    五、机具资源计划   (一) 施工机具配备   1.项目经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施工用机具需求计划》提供机械、设备、工器具清单和需要时间。   2.施工队长安排施工队质安部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将合格的机械设备交项目施工使用。   3. 工程车辆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行调配,基础材料运输量大,车辆不足时,可以租用或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公司。   4. 基础模板、跨越架所用材料由物资部提前准备,随时满足现场需求。   5. 机具、车辆实行“三检制”,加强维护和保养,提高完好率,合理安排运输,减少空车行使,提高利用率。   6. 本标段工程施工工器具配置表   见后附表    六、 施工场地及道路计划   施工场地及道路选择原则,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调,提出场地和道路的使用计划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在对现场进行认真踏勘,通过比较,选取施工场地与在划定的放线段选择施工场地。   由项目经理亲自领导,合理安排各桩号的施工顺序,运输较易者可先施工,运输较难者先修路后施工,同时要兼顾基础、杆塔原材料的大运、小运和架线用原材料、设备运输道路的修建。    七、公共关系计划   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由技术部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法规、当地标准、合同和设计技术要求,积极主动召开施工协调会、洽商会,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搞好地方关系,在施工临时占地、跨越物申办等方面同地方或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妥善解决;同时在青苗赔偿、(跨越物拆改、塔基征地、树木砍伐、)等方面积极配合项目法人、项目监理部工作,保证施工按计划完成。    八、其它资源配置计划   公司将根据工程特点,配置工程所需的其它资源,通讯设备的准备工作由项目经理部物资部负责进行,公司财务部仓库配合做好所需设备的选型和购置工作。项目经理部应配置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通讯及数据联系。安全设备由项目经理组织质安部进行配置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各种围栏及警示牌。 资源工作计划 篇2   一、指导思想   针对员工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改进能力薄弱的现象,结合公司“xx”总体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员工素质提升工程,突出高技能、高技术人才培养及专业技术力量储备培训,为公司建立具有永续竞争力的卓越企业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   二、编制原则   (一)战略性培训与适用性培训、提高性培训相结合。   (二)面向全员,突出重点。   (三)集中管理,统筹安排,责任明确。   (四)盘活资源,注重实效。   三、培训的主要任务   (一)结合公司新工艺、新设备、新流程,以职业生涯发展为动力,以技能鉴定为手段,以技能培训、技术比武与导师带徒为载体,大力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   1、开办精炼、连铸、轧钢、焊工、仪表工等个专业工种技师(含高级技师、技师、内定技师)培训班,共培训名;开展焊工、仪表工、锅炉、汽机等个工种高级工培训班,共培训名。   2、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抓好公司钳工、天车工等通用工种及部分行业工种青工技能比武培训,培养公司级技术能手名。同时根据国家、省及行业要求,组织相关工种技能大赛参赛人员的选拔与培训,培养省级以上技术能手2名。   3、大力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各单位从实际出发,为经验丰富、掌握绝活的优秀技能人才(特级技师、责任技师等)配备1名理论丰富、文字表达能力强的员工做助手,形成1名优秀技能人才加1名高学历助手的高技能人才团队,导师向助手传授实践经验,助手帮助导师提高理论知识,整理操作经验、诀窍、心得等,培养一批知识型与复合型的高技能人才。   4、选送公司球团竖炉、高炉、转炉、连铸、精炼、轧制等方面的操作骨干50名,到相关同类企业现场跟班培训,学习、了解先进的操作技术与方法。   (二)充分利用内外资源,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与技术提升培训。   1、发挥培训中心作用,分层次开办计算机应用提高、计算机三维制图、液压技术、变频技术、plc、英语等培训班。   2、结合新产品开发,有计划聘请内外专家讲授“”知识,开展技术专题讲座次;结合现场工艺与设备,从设备厂家聘请专家来公司开展高层次的液压技术、变频技术、特殊仪表等专业的现场培训,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的传播。   3、加大送外培训力度,有计划地选拔名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公司等国外先进企业进行对口岗位培训,派遣名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内相关企业、高等院校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为公司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提供智力保障。   (三)适应公司发展与管理提升的需要,加强公司所需各类管理人员的培训。   1、根据省委、省国资委、集团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选拔高、中层管理人员人送外培训,进一步提高高中层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与管理能力。   2、加大各层级管理人员脱产轮训的力度。对新近提拔或拟提拔的中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培训;以mba核心课程为主要内容,结合公司管理实际与要求,举办一期为期1年的中层管理人员脱产轮训班;以基层管理理论与实务为主要内容,举办二期6个月以上的基层管理人员脱产轮训班;继续以《企业班组长培训教程》为主要内容,在班组骨干人员中组织5期、脱产1个月的培训;通用管理能力与专业管理能力相结合,举办一期脱产6个月以上的采购、营销系统人员培训。   (四)分层次继续开展各类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适应性与提高性培训。   1、根据各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采取集培办班方式,继续分层次开展XX余人的内审员、相关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集中培训;采取自主办班、班组学习、网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法律法规、文件体系的全员培训,培养员工的质量、安全与环保意识。   2、为规范设备管理,减少设备事故,外聘专家举办一期以高、中管理人员、设备科长、专业点检员为主要对象的规范化点检定修培训班;采取自主办班,开展以tpm设备管理知识及简单的设备维护、设备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岗位职责等为主要内容的设备操作与维护人员的培训。   3、配合公司持续改进工作,继续做好人员的培训与系统各级用户培训。   (五)为公司“xx”新上技改项目做好人员储备培训,根据项目规划提前开始培养大高炉炉长、工长、转炉主炼钢工与摇炉工、精炼连铸班长等关键岗位人员。   四、实施策略与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现代培训理念,营造全员学习氛围。   公司将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介的宣传报道,促使各级管理者深刻认识到“培训开发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推动力”、“培训是生产的第一道工序”,培育开发下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自觉站在公司建设具有永续竞争力的卓越企业的战略高度重视员工的学习和成长;同时,公司必须整体营造出“需要学习”的氛围,促使员工真正认识到“适应岗位要求,提升自身素质、是每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培训是帮助员工提高生存能力和岗位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员工学习的主动性。   (二)完善培训制度,加强考核与激励,健全培训管理体系   1、适应公司管理变革和人力资源管理集中的要求,优化培训管理流程,修改并完善《员工培训开发管理办法》等有关培训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提高培训开发的效率。   2、加强计划管理,严格考核,保证培训效果。将所有培训分为公司集培、单位自培、送外培训,集中管理,严格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定期对培训中心、各单位完成培训计划及培训效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加强对培训员工的考核,将员工培训结果与待遇、使用挂钩。   3、完善培训奖励措施,对培训效果显著的项目实施单位、优秀学员、优秀教师(含兼职教师)进行评优并给予一定奖励,同时提高兼职教师培训授课及师傅带徒的津贴标准,鼓励员工传授知识与经验。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现代培训理念,营造全员学习氛围。   公司将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介的宣传报道,促使各级管理者深刻认识到“培训开发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推动力”、“培训是生产的第一道工序”,培育开发下属、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自觉站在公司建设具有永续竞争力的卓越企业的战略高度重视员工的学习和成长。同时,公司必须整体营造出“需要学习”的氛围,促使员工真正认识到“适应岗位要求,提升自身素质、是每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培训是帮助员工提高生存能力和岗位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员工学习的主动性。 资源工作计划 篇3   自来公司的三个多月,对公司各部门、业务和员工概况有了比较明晰的认识;就公司目前的情况来讲,人力资源部成立不久,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还没有规范化起来。因此,20xx下半年的主要工作计划是完成并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日益规范化,并完成其它一些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1、试用期人员管理规范:   包括新进人员的引进、入职、试用、培训、转正、辞退等一系列流程的管理;    2、员工培训与开发:   首先积极动员各部门提交20xx上半年工作总结、培训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培训计划;   ①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完成新员工入职培训、部门内岗位技能技巧培训、部门间交叉培训以及中高层管理班子培训方案,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并保存记录;    3、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范   ①首先引进公司全员对工作计划和总结的接受意识,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对工作讲求日清日结、月清月结,不拖拖拉拉;   ②推行将年度计划分解成半年度工作计划,再分解成月度工作计划,然后考虑是否引进“工作日志”的办法?并且每月初制定月工作计划,并在月末提交月工作总结,长此下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才能日益规范化;   注:也许大部分的员工还没有形成这种工作意识,只是今天做今天的,明天来之后继续做,刚开始会排斥,会觉得公司管理的太严了,但考虑到我们一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不也可以对本周或下周工作进行个大概的规划吗?    4、薪酬结构设计、调整及管理办法:   对于员工来讲,最有效的激励方式就是工资;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并不是说大家都是钱的奴隶,但公司可以为职工提供高工资的条件的话,员工才有希望和前景去努力,当然一切取决于公司的经营;   对于公司的"薪资制度和结构设计,应该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最难的部分;既要强调外部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还需要很多数据和各方面的资料,才能设计个比较大的轮廓;既要考虑薪酬体系(职位/技能),又要考虑福利政策、绩效奖励计划;另外还要涉及到薪酬预算、成本控制与薪酬沟通等因素。   在新的财务年度,管理者需要综合考虑外部市场的薪酬水平、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企业的经营业绩及生活成本的变动情况等各种要素,并将这些要素在加薪中分别占据的比重进行权衡。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人力资源部单方面力量不够,再加上人力资源其它事情仍需要占用时间和精力,9月份之前可能很难提出方案;我会与管理和发展研究室相结合,争取尽快提出方案。    5、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公司现在存在的劳动关系问题是:   (1)对于人事档案归口公司管理的员工,才给予办理养老统筹;   (2)见习期满后才给予办理养老统筹;   (3)原来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现在国家明令必须以企业集体办理社会保险 资源工作计划 篇4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的《劳动合同法》,规范校区教职员工管理,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维护教师、职工、行政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落实《新徽国际教育集团人事管理制度》,重点做好人员培训、新劳动合同的签订、教职工的考核、奖惩、管理人才的推荐等工作。特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   1、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整理人事档案,使人事信息规范化。   2、成立校园招聘小组,完善招聘机制和操作流程,并协助集团人事部拟好笔试试题库,完善面试和笔试程序。   3、抓好学校的人事常规工作,如人员定编、招聘、和约签定、考核奖惩和人事档案的管理。   4、进一步加强师资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态度及意识。   三、主要工作及要求   1、人员编制与培训   开学后,根据我校区的实际学生数,按集团人事部制度及要求,对学校进行一次详实的人事清理和核编工作,杜绝人力浪费现象,做到高效集约地使用人力资源,组织教职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学习集团相关制度,使广大教职员工尽快进入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   2、考核评定   落实试用期员工的考评工作,深入工作层面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考核、考查,再进行实事求是的试用鉴定。根据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从普通员工中发现优秀人才,并进行测评,及时向集团人事部推荐。并按规定考核学校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   3、档案管理   切实做好教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新员工人事档案并分类分柜进行保存。及时做好教职员工登记表和花名册,并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对新招聘员工进行信息编号、信息分类、信息保存。确保人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4、开展人事制度研究,提出合理建议,努力探索人事管理新路子,不断提升新徽品牌。成立学校招聘小组,完善人员的招聘机制和操作流程。   5、续聘与解聘   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督促合同到期的员工提前两个月下发续约合同,十日内不续约者视为自动离职。认为工作中不能胜任的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予以解聘,牢固树立为广大员工服务的思想,秉公办事,坚持原则。   6、奖惩   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员工的考评奖惩工作,并对考评奖惩记录存档备案。对教职工及行管人员进行民意测评,为评优、晋级掌握好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优秀人才,向集团人事部推荐。 资源工作计划 篇5   是任务比较繁重的一年,重点工作任务比较多,因此,全系统要在抓牢抓实常规工作,认真完成好《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各级领导交办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进度,高质量地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多方式、全方位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进度,力争在5月20日   前完成农村土地电查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城镇调查工作。   二是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对作业队和各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调查工作达到国家的质量要求。   三是各乡镇要积极配合,组织工作力量,全面完成辖区内的调查工作。    二、认真完成我县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工作   一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动员力度,积极调动各乡镇、村的力量,按时按质完成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二是在把握好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好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县加快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土地资源的占用不可避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长远考虑,科学规划,消除总体规划中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因素,解决好保吃饭和保发展之间的矛盾,将我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既达到国家的要求,又能较好地服务于县域经济建设的规划,而不是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规划。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结构。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将农村宅基地纳入规划统筹考虑,既要有规模保障,也要有标准控制。对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区分轻重缓急,强化规划引导和调控。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优化工矿用地结构和布局,改变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现状,防止过度扩张。   三是切实把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本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严格考核措施,完善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机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保持我县至20xx年耕地保有量56440公顷(846602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9800公顷(747000亩);20xx年耕地保有量为55830公顷(837452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9800公顷(747000亩)的目标。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严格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责任制,坚持“先补后占”。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切实转变耕地保护思路,将耕地保护由单纯的数量保护转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稳步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为依据,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分析,从数量和产能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上一级规划确定的指标,平均等别要高于调整前的平均等别,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三、按照要求,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推进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稳定农村社会的必然要求。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针对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因此,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是组织摸底调查,摸清我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是认真组织领导,加强协调,按照方案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实现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    四、抓好用地保障,服务于经济建设   一是认真做好已报批的404亩建设用地的供地工作,除基础设施用地外,其余的严格按招拍挂制度进行供地,将每一寸土地用到实处,用出效益。   二是积极向国家争取用地政策、争取用地指标,保障各类建设项目用地。   三是通过节约集约用地一系列措施,挖掘用地潜力,提高用地对发展的保障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业各类用地作出统筹安排,协调好、统筹好各类用地之间的矛盾。   四是认真研究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各项重点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服务好经济建设。    五、积极争取和认真实施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一是认真实施好在建项目。目前,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立项,总投资3318.89万元的三川镇2万亩农田整理项目已在实施中,通过加强对项目工程的监督,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该项目的建设任务,发挥好项目效益。   二是积极争取,加大项目储备力度。积极争取已被省国土资源厅列入了项目储备库的涛源乡上六土地整理项目和羊坪乡土地整理项目得到立项实施。继续争取   片角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永北镇土地整理项目得到立项,并在全县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争取立项。    六、强化矿产资源管理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三个办法,转变管理方式、管理思路,加大监管力度和矿产资源规费收缴力度,促进我县矿业权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私挖烂采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点对期纳、程海、六德、顺州、三川等乡镇无采矿许可证的小采石场、采砂场、砖厂和未在丽江登记备案,探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清的探矿企业(探矿权所有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该整合的整合,该关闭整改的关闭整改,该取缔的取缔,并对死恢复燃的非法矿点(洞)给予坚决炸封和打击,全面整顿规范我县的矿产资源秩序。   三是做好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各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期间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经济局做好煤矿的整合工作。   四是按照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好矿产资源的第二轮规划修编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监测预报网络,确保监测预报网络的信息畅通,及时预报灾害信息。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加大汛期巡查力度,开展好灾害应急调查和地质灾害“两卡”的发放,打牢基础工作,防范灾害的发生。   二是做好争取立项治理工作。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上报,争取立项实施,通过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改善灾害点周围群众的居住环境。    八、强化执法监察,规范国土资源秩序   一是加强对国土资源巡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好巡查员情况熟悉、反应迅速的特点,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二是建立健全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分片包干制度,加大对土地、矿产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占地、私挖烂采等违法行为,规范国土资源秩序。   三是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高度关注热点难点问题,采取责任包干、关口前移、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等措施,准确掌握信息,分析根源,迅速解决好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 ;
2023-09-07 01:44:201

咨询关于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的问题

(一)在城市化进程中大批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与离开土地的农民进城后缺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矛盾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逐步到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功能区的划分越来越具体。而所有权则体现为单一化。以近郊工业园区为例,按现行政策,这类项目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考虑到招商引资的“门槛”问题,一般工业用地地价普遍较低,而地方政府在这其中又不可能贴补资金,因此,牺牲较多的往往是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这种情形类同于20世纪70—80年代初各种乡镇集体企业大规模兴起时。所不同的是,乡镇集体企业以低成本取得地价,以后土地增值部分的产权仍界定为乡镇集体所有,而且从理论上讲,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将有可能享受未来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利益。而现行工业园区以低成本取得地价,源源不断的增值部分却名正言顺归企业(转化为利润)及国家(转化为税收)所有。虽然出让金的大部分返还给了乡镇,但一次性较低的补偿费不足以解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长期的后顾之忧。 不少农民虽然进了城。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原因,使他们在诸如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可能真正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由此造成这一大批“非农业人口”进了城却离不开村。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出租、买卖宅基地等隐形交易现象就产生了,客观上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土地管理上的混乱。且大量农村待业人员的存在也成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的约定性与流转方向客观上的要求多元化之间的矛盾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受现行法律规章的制约,一般都严格设定了范围:①地域范围在规划区以外;②使用主体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般外来经济成分原则上要求使用国有土地。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陷入两难境地:首先,从主观意愿来讲,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希望在更大范围内盘活存量资产,确保集体土地资产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其次,从客观条件来讲,既然承认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资产,它必然要随同其他资产进入市场。而在资产盘活中,必然不可能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以湖州市为例,改革开放以来,个私经济、民营企业发展迅猛,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成本低、方法灵活等优势吸引了一些尚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小型作坊式企业。因此,跨村跨乡镇承租、受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连同厂房、机器设备等)的现象相当普遍。如按现行习惯做法,所有这些项目用地都要先征为国有再补办出让,企业不堪重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积极性。此外,抵押作为一种准转让行为,集体建设用地随同地面建筑物一并抵押时,一旦抵押权实现,也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跨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因此,在当前法律己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扩展到境内外所有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情况下,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强调规划协调、用途管制前提下,也不应该人为设置障碍。客观存在的实际要求我们在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时应有所突破。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的硬性规定与实际上随着大量农民离乡进城而带来的宅基地被动连同私房买卖现象之间的矛盾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只能一户一宅。且法律严禁宅基地买卖。在城郊结合部,如涉及全队(组)农转非,宅基地通过整体置换、复垦的,就不存在宅基地买卖问题。但大部分远离城市的乡村,村民或异地打工进了城市,或投亲靠友离开了故土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着。在变卖房产中,势必涉及宅基地转移。据前几年调查,集体土地流转中占相当比例的就是宅基地的买卖;此外,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以农村村民私宅进行担保、以致担保实现时法院裁决房产(连同宅基地)过户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虽不合法,但却在情理中,因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的私产,是农民投资所形成的。如简单规定为“不予办理”,一是剥夺了农民住房的私有财产权,人为制造房与地的分家;二是客观上纵容了私下买卖行为(在政府部门“不予办理”的同时,不少城市居民以低廉的价格购得乡村农民住宅作为别墅,就是例证)。但如按现行做法补办出让,则矛盾更多:一是征用主体难以界定;二是土地补偿难以到位;三是不便于管理-规划区外村民住宅群中夹杂着零零星星的国有土地,这些零零星星的国有土地,往往会成为集体管不了、国家又管不好的管理“空白区”。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补偿低与改变用途后(尤其是征为国有后)带来巨额土地收益之间的矛盾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村级所有变更为乡(镇)级所有为例,一般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按照原集体企业的隶属关系:企业原是乡(镇)投资兴建的,土地界定为乡(镇)级所有;是村投资兴建的,则为村所有。然而,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乡镇企业在起步阶段办理使用手续时,对农民的补偿是极其有限的,且方式多样。有的仅以安排村民进企业的方式处置。企业一旦转制,这些村民大多又回到了村里,这使乡镇集体对村级集体(包括农民)的土地安置补偿往往落了空。所以,这个问题如处理不妥,就侵犯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规划区内土地征为国有的(尤其是规划一旦确定为商贸、房地产用途的),往往所有权一转变即地价猛涨。同一宗地,无期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地补偿低,而所有权变更后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高,这前后巨大的反差刺激了集体土地所有者。于是,一方面在企业补办征用手续时,集体土地所有者抵触强烈;另一方面,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新的私下流转现象又频频发生,包括乡镇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商业用房私下转让、出租等案件时有发生。 (五)集体资产的捉襟见肘与集体土地收益使用的随意性之间的矛盾 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其发展也有类似于国企发展的阶段与过程。到进行转制时,集体经济三大资产中,货币资产匮乏,固定资产也差不多折旧光了,所剩的就是土地资产,它成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保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被虚化,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与乡(镇)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代表两者之间的关系容易被混淆,其结果往往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最后成了补充乡(镇)财政不足,用于支付机关干部工资福利的财源,而失去了土地的农民的后顾之忧仍然没法解决。同时,相比较国有土地收益由土地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实行严格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及制约机制,乡镇集体土地收益的使用缺乏相应的制约与监督。 二、主要对策 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者,其职能除了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使用计划来统一协调城乡土地的规划利用以及计划利用外,主要还在于对土地市场的培育和规范:通过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公开办事程序、设置入市条件等,来规范各类土地的市场行为,以确保国有、集体土地资产利益实现最大化;同时,通过合理分配和调节土地收益,确保各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以用途管制为龙头,以税费调节为手段,确保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处置权上的公正地位和在收益上的利益实现 正像通过企业转制来打破所有制的界线,使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将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一样,土地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区别“出身”。具体而言,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应进入同一市场,共同受规划、税收的调控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约束。 首先,应把“征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内;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必须按等价交易的原则,由政府以市场价予以收购。以避免将“征用权”内涵和外延任意扩大,造成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永久性的侵害。 其次,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源源不断的土地收益,就必须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拥有一定库存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应留出一定比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工业小区、个私园区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建设(报批程序依法进行),用以储备。既可解决企业用地成本过高的矛盾,又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源源不断的土地收益,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再次,对受转主体的限制应尽可能打破界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应受所有制、区域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外(列出用地目录清单),一般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选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最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带来的土地收益应合理分配。一般而言,国家不参与分配。但可通过收取级差地租和土地增值税等形式获取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发展方面投入的相应回报。 (二)以市场价格为基准,以各种细化的权利为依托,尽快建立完善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及相应的地价评估体系 土地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的明晰和价格的确定。但目前,我国的基准地价体系是相当不完整的,占据建设用地半壁江山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产权本身一直未被承认,在价格体系上更是空白,典型的例子是《担保法》规定,集体土地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只有在房产抵押时,土地才可随之抵押。因此,要将集体土地推入市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细化各种权利,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地价评估体系。具体如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作价入股)及其转让价格。适用于保留集体所有权不变的集体土地内部转让价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及其租赁价格。适用于短期出租,以支付租金形式支付土地收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及其抵押价格。适用于以集体土地抵押融资时设定的价格。 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及其补偿标准。适用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对承包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其补偿、征购价格(不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土地)。主要是一次性对终极所有权的收购价格,除了对承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及安置,还应包括凭借土地所有权,在用途改变后永久性对该宗地所能享有的预期收益权价格。而且,这个价格不应由用地单位来支付,而应由未来的土地所有者-国家来支付。现在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把工业用地以较低的成本出让的原因归结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降低招商引资的门槛。这话其实混淆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即企业购买的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要让利给企业,不能以慷集体土地所有者之慨作为代价。 (三)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推进土地市场一体化为目标,将集体建没用地流转纳入统一、有序、公开的市场管理轨道 为了推进集体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培育公正、公开、公平的有形市场,逐步实现以市场规则来配置集体土地资产的目标,同时也为了拓宽建设用地的供应渠道,缓解用地压力,必须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到统一的市场,充分利用国有土地市场运作的固有机制及信息渠道,真正实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的管理。 首先,要把好储备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通过工业园区等建设,使存量建设用地达到一定保有量,以供应市场的用地需求;也可通过土地置换、收购等方式储备集体建设用地。 其次,要把好供应关。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效途径。在土地有形市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告、公示等制度,尝试引入招标、拍卖等行之有效的供地方法。 最后,要把好地价关。为了体现公正、公平,流转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应合理核定土地增值额及应上缴的增值税、费。 (四)以规范资金管理为“抓手”,确保集体土地收益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原则上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用地农户的安置补偿,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包括兴办企业在内的投资等,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谋求源源不断或直接或间接的收益。 资金的收缴直接在项目报批中完成。按规定的比例分配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土地收益要设立资金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资金使用要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监督,严禁移作他用; 建立相应监督机制,增加集体土地收益收支管理上的透明度,促进基层的廉政建设。监察部门、土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各自权、责加强对流转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侵犯农民利益及腐败现象的产生。 (五)以制度创新为前提,以依法行政为保障,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规章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法制经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及制度作保障,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 首先,要尽快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办法,内容包括范围、形式、程序等,以平衡区域范围内的政策,规范面上的工作。 其次,应尽快健全完善相应的土地登记制度,实现用前、用中、用后的全程管理,解除用地者使用集体土地的后顾之忧,保障各种权利人的利益。要细化各种权利,完善各项登记,如土地收益收缴情况、抵押情况等。 更为重要的,为了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有形市场轨道规范运作,最终还必须有法律规章的保障。否则,一旦涉及诉讼等。政策毕竟不能代替法律,土地使用者也缺乏安全感。集体建设用地大量流转的客观存在呼吁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尽早出台。 早在300多年前,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曾意味深长地把土地称作“财富之母”。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意义上应称之为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0多年来的实践印证了这一点。不少城市正是借助于土地的滚动开发,完成了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资本积累。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于生存的根本。为了维护占全国总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利益,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能最终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所代替,换言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可能以牺牲广大农民(尤其是这一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的集体利益为代价。 总之,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既要体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地改”总体要求,又要兼顾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的利益。通过法律规章的保驾护航,将其统一纳入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真正实现两种产权一体化管理的目标。
2023-09-07 01:44:361

怎样申请农业用地

申请农业用地:1、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2、乡(镇)国土所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3、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4、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5、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
2023-09-07 01:44:593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机关科室:(13个) 地质环境科(挂地质环境监测站牌子)负责拟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备案。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编制市区土地储备计划;按照《威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及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经营和管理收购(征收)的储备土地及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占地、闲置土地;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土地资金,搞好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点工程的土地收回和储备工作;受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负责实施市区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系统,搞好综合统计;负责各市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的指导工作;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1.综合科。协助领导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保卫工作;负责财务、工资、固定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全年收支计划和日常会计工作,做好财务收支的核算和监察;负责土地储备、开发资金的筹措和运作;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收取、上缴、拨付工作。2.土地储备科。负责协调建设、规划部门,研究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接管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占地、闲置土地和依法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库信息系统;负责土地储备综合统计,提供信息服务;研究制订重点工程用地的收购储备政策,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监督检查土地收购协议的履行,经营和管理好储备的土地。3.土地经营科。调查研究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调查、测算需开发成熟地地块前期开发成本,负责地块前期开发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文件编制、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土地收回协议和成交确认书的履行;负责土地资产收益综合统计。 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研;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资源调查,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计划;受局委托,组织申报国家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受部、厅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承担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组织实施市级立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承办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管理国家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参与市级立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资金概(预)算审查;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监督、决算、审计、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等工作;承担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研究,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宣传、经验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编制、测量、制图等业务;负责对各市(区)开展的县级立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业务指导;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1.综合科。协助中心领导组织协调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保卫工作;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和使用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监督、决算、审计、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等工作,管理业务经费;参与编制中心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计划与预算;承担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2.整理项目管理科。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研;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资源调查,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计划。组织申报国家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国家和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初验及市级立项项目的验收。3.整理工程管理科。组织实施市及市级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后续管理等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研究,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宣传、经验推广和技术培训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参与国土资源有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调查研究与制定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和违法源头控管工作,承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并协助做好处理结果的跟踪落实工作;依法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涉及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事项,协助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做好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研究提出防范违法的政策性措施和完善规范的建议;指导各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负责环翠区、高技区、经技区的土地及全市的矿产、测绘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上级执法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1.办公室。负责支队事务,综合协调各队室日常工作,拟订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上级来文、来电、通知等的收发、登记、传阅、立卷归档等工作;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支队工作总结、领导讲话等文件的起草、上报及下发工作;负责有关会议、培训班的组织筹备和对外接待服务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档案、信息、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及典型的宣传教育工作。2.执法监察一大队。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地动态巡回检查和违法源头控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参与有关土地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制定工作;对受理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处理结果的跟踪落实工作;做好土地批后的监管工作;依法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承办涉及土地犯罪案件的移送事项,协助人民法院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提出防范土地违法的政策性措施和规范性建议;负责环翠区、高技区和经技区土地的来信来访工作。3.执法监察二大队。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矿产、测绘违法行为;参与矿产、测绘有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制定工作;对受理的矿产、测绘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处理结果的跟踪落实工作;依法对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承办矿产、测绘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事项,协助人民法院对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做好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提出防范矿产、测绘违法的政策性措施和规范性建议;负责全市矿产、测绘的来信来访工作。 负责拟订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年度征收计划;负责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拟订、修改征费管理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修改市区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对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偿使用管理与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依法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部或部分改变土地用途,或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负责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实行租赁制的土地年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上缴工作;负责环翠区及两个开发区征收工作的督促指导;负责建立和规范地租征收工作档案。
2023-09-07 01:45:061

企事业单位的门面房允许出租吗

可以出租
2023-09-07 01:4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