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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党的组织系统是由什么组成的

2023-09-19 06: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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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四

党的组织系统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党组和基层组织组成。

真可

党章规定,党的组织系统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党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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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04:11:341

机关基层党组织推进积极党务公开什么

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根据查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23-09-07 04:11:412

有《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全文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党务公开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共审计署机关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对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提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健全完善审计署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落实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的党员各项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营造党内民主环境,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审计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基本原则。党务公开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党的各级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这条主线,依照党内有关规定和党建工作需要,立足党内、面向全体党员,遵守党和国家秘密,本级党组织公开本级事务,不断创新、稳步推进。二、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根据党章要求,审计署机关党委、机关各单位及派出审计局党支部(包括总支。下同)都要结合各自实际实行党务公开。公开内容应全面、真实、具体。(一)署机关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定、重要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情况。2.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等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要求情况。3.执行审计署党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4.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5.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落实情况。6.批准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批准支部换届、改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先进典型评比表彰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7.落实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违纪党员处理等情况。8.党组织或广大党员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二)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情况。2.落实署党组和机关党委工作部署情况。3.支部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4.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以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5.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6.支部党员党费按期交纳情况。7.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召开、整改措施落实情况。8.落实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具体事项等情况。9.支部帮扶救助困难党员群众情况。10.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三、党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一)形式。对于党务公开的形式,总的要求是多样、简便、实用。一般情况下,主要通过党内会议、文件、通报、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也可根据党内事务情况,编发信息在专网上公开。对与财务、政务等工作联系紧密的党务工作,可结合财务公开、政务公开一并进行。(二)时间。党务公开在时间上要充分体现及时性和经常性。固定内容要长期公开,如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更换一次,如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情况。阶段性工作要逐段公开,如党组织活动情况、年度目标进展情况等。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如党员党性分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等。另外,对于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如党组织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决议和措施,可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四、党务公开的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机关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单位党支部书记为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二)监督考核。坚持对党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不定期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署机关党委重点对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了解党员群众的反映、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各单位要结合工作总结,定期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开评议结果。实行党务公开是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沟通联系,搞好协作配合,定期综合分析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提出工作建议,总结、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2023-09-07 04:11:491

谁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34c966d233d4b14e85246847.html  如果需要留下邮箱,可给电子版,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0年9月15日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二、准确把握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墓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墓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党务会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享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委分类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省部级党委(党组)对制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指导性意见。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墓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省部级党委(党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墓层组织申公开相关党内享务。对申请的辜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四)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党的墓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一项新的实践,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党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党的基层组织对事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亭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通过新闻媒体、党建网站、公示栏等适时公开。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适用本意见,并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炽党务公开工作,由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精神作出规定。  主题词:党的建设 党务公开 党的基层组织 意见 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2010年9月16日印发
2023-09-07 04:11:581

党务公开原则是指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2023-09-07 04:12:075

党章指出,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做到哪些

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吸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扩展资料:上级经常听取下级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了解下级的情况,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有利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集中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正确指导工作。下级对上级要坚决服从,应主动地、如实地向上级反映情况,请示和报告工作,以求得上级的指示和帮助,减少和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同时,又要切实负起责任,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上级的指示精神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党的工作做好。也只有让党员群众更多地了解、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各项任务才能更好地完成。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依据党章 从严治党
2023-09-07 04:12:221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基本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推行党务公开,是党务工作的“阳光作业”,对于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的基本权利,确保广大农村党员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加强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工作中,村级党务公开需坚持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公开方式的多样性、公开机制的完善性、公开结果的有效性等“四项基本原则”,以确保党务公开真正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首先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重视公开的内容,是推进党务公开的核心。在内容的全面性探索上,要做到“三个务必”。一是务必加大党务公开力度。对于村一级党组织来说,党务工作除涉密内容外,要最大程度的公开。要抓好公开内容的发布工作,通过预审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时间;要做好公开内容的更新工作,及时梳理和发布公开新增内容,由公开办事结果向公开办事过程延伸,对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全过程公开。二是务必拓展党务公开广度。要坚持全面、真实、具体的原则,按照“村民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的原则,主动了解收集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开村民最期盼的问题。凡是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公益事业、民心工程、新农村建设、支农惠农政策等都必须进行公开。三是务必推进党务公开深度。坚持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党支部作出的答复纳入公开内容,变过去“党支部公开什么,村民看什么”的命题式公开为“村民想了解什么,党支部就公开什么”的点题性公开。坚决做到公开“不留死角”,不“犹抱琵琶半遮面”。其次是公开方式的多样性。党务公开要实现多样性,必须做到“三结合”。一是坚持党务公开与民情互动相结合,要通过热线电话,民情反馈信箱等民声通道以及班子成员“民情日记”、“民生恳谈会”等活动,使党务公开由向党员群众的单向公开,发展到与党员群众的双向互动。二是坚持党务公开与公共服务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将上级的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发展规划等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为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提供方便;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设立“党员便民服务工作室”,用“一道门”为群众提供“一占式”服务;要采用发放“阳光党务一卡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党员领导干部的联系方式,方便群众进行政策咨询和联系办事,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服务。三是坚持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相结合,要注重依托政务公开开展党务公开,以党务公开促进政务公开,使两者相得益彰;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务公开载体,如公开栏、宣传栏等广泛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并加大投入,开辟党务公开的“根据地”,确保党务公开有阵地、有场所。同时,要坚持每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评议会,对本村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关注的事项,当面征求村民意见建议,倾听村民呼声,让村民提出质疑,为村民提供共同治理和充分行使权利的平台。再次是公开机制的完善性。深化村级党务公开,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有序、环环相扣且操作性强的公开机制,使村级党务公开达到科学化和规范化。一是要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宣传村级党务公开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要求和标准,让村干部克服思想顾虑,切实解决怕公开、担心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重视公开和不懂公开的问题;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员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充分调动党员和村民参与村级党务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包括大学生“村官”在内的村干部的培训,使村干部熟悉村级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职责,自觉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二是要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村级党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把村级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严格执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完善监管机制,要把党内监督与村民监督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群议事会制度,对重大事件,党群议事会要参与整个决策和办理过程,防止“暗箱操作”;要从制度上明确村干部的责、权、利,以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效应,避免在村级党务公开问题上的“一把手意志”、个人说了算,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依章治村;要将村级党务公开工作作为村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制定科学的村级党务公开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和任用挂钩。对在村级党务公开中不履行责任,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造成失职失察、引起党员和村民不满,影响较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是要完善运行机制,要强化事前公开意识,形成村中大事讨论决定之前村民要了解,讨论决定中村民要参与,讨论决定后的执行情况村民要监督的机制,全力推进村级党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做好村级党务公开的档案整理工作,档案要及时规范立卷,以保证党员和村民事后查阅。 最后是公开结果的有效性。公开是方法,促进党内民主、达到社会和谐、实现各项目标是目的。因此,要加强村级党务公开的后续管理,深化公开结果运用,以村级党务公开来构建“阳光村级党务”、“高效村级党务”、“和谐村级党务”。一是要促进基层党内民主,要通过村级党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村级党务公开与生态文明建设、创先争优等有关工作互相促进。二是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只有做好村级党务公开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村民对干部的猜疑和误解,消除干群间的“鸿沟”,才能解决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问题,才能消除和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三是要解决村民最关心的问题,村级党务公开工作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维护村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否真正尊重村民的权利,切实解决他们关心的实际问题,是村民衡量村级党务是真公开、真民主、真贴心还是搞形式、走过场、乱忽悠的重要标准。因此,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了解村民的呼声,把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民主管理的切入点,通过深入推进村级党务公开工作,切实维护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
2023-09-07 04:12:401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法规制度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定《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健全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工作。(三)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的具体制度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四)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 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
2023-09-07 04:12:501

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要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保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
2023-09-07 04:13:161

如何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实践证明,动员党员发扬党内民主、开展党内监督,必须充分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营造主动监督、便于监督、敢于监督的环境和氛围。必须充分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有效防止监督权的滥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并明确规定了相关权利的行使及保障措施。扩展资料: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切实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申辩权、申诉权是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党组织怎样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2023-09-07 04:13:375

党章中关于党组是如何规定的?

党章第九章对党组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2023-09-07 04:16:054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什么

《党章》第十一条中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章》中,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2023-09-07 04:16:271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2023-09-07 04:16:487

纪检监察干部能否兼做组织人事工作

我感觉应该不能,自己监察自己,很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尤其在在组织人事重要部门
2023-09-07 04:17:273

党章指出,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做到哪些

党章指出,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做到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满意请采纳
2023-09-07 04:17:363

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什么原则

从一般的群众团体到政党组织,甚至国际性组织,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一种通行规则,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 党章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般来说,按照这个原则来决定问题能够集中正确意见。 如果在讨论中,你和与会的大多数人意见一致,是不是你们的意见就一定能成为最终决定呢? 也不尽然。 错了,需要6人以上意见一致才行。 在实施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集体领导,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时,“多数”是指参加本次讨论“应到”人数的多数,而不是实际到会人数的多数。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到多数”还不够,还应符合特定比例的多数。 党章规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2023-09-07 04:18:272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中规定的"四个服从"具体内容是什么?

  《党 章》第二章 第十条:党的民主 集中 制的基本原则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 服从 党的 全国 代表 大会 和中央 委员会。  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都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从而丧失战斗力。因此,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贯彻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能合乎自己心意的就执行,不合乎自己心意的就不执行。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监督,不能脱离组织自由行动,不能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或拒绝党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在党员个人意见与党组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和普通党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决大多数人的意见。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除必要时可以在下次会议上提出讨论或保留意见外,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这个前提下,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少数人保留不同意见,以便由以后的实践再检验它是否正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能在党组织要就某一问题作出决定而大家的意见不完全一致时,能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以形成一种有组织的力量。   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的决议,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其决议也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党的下级组织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如果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先要得到上级同意;对于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下级立即作出决定的,可以边行动边汇报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这里,全党服从中央,是指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而不是服从某个人。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党的中央组织)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服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政治上保持一致,而不能各行其是,不能修改或否定作为全党意志体现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决定或对外发表主张。  参考资料:  (1)党章  http://www.dangzhang.com/xindangzhang.htm  (2)“四个服从”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http://www.wfstudy.gov.cn/wnewsView.jsp?id=2192
2023-09-07 04:18:378

党务公开工作宣传标语、横幅条幅

党务公开工作宣传标语、横幅条幅 党务公开工作宣传 标语 、横幅条幅: ★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 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广泛凝聚党员意愿和主张。 ★ 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争做跨越发展排头兵。 ★ 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塑造垦利阳光党务新形象。 ★ 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 ★ 推进党务公开,打造阳光党务。 ★ 推进党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 ★ 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群众民主权利。 ★ 推动党务公开健康有序发展。 ★ 推动党务公开、促进社会和谐。 ★ 实行党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实行党务公开,推动黄蓝经济示范区建设。 ★ 实行党务公开,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 实行党务公开,发展党内民主。 ★ 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 深入推进党务公开,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 深入开展党务公开,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 深入开展党务公开,打造透明阳光政务。 ★ 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2023-09-07 04:19:221

党务公开宣传标语

党务公开宣传标语 1、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2、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凝聚合力。   3、着力改善发展环境,营造干事创业氛围。   4、抓党务公开,带政务公开,促科学发展。   5、增加党务透明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6、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个堡垒。   7、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   8、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9、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广泛凝聚党员意愿和主张。   10、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广泛凝聚党员共识和智慧。   11、推行党务公开,打造民主乡镇。   12、推进重要事务流程化管理,促进权利公开透明运行。   13、推进党务公开工作,争做跨越发展排头兵。   14、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塑造垦利阳光党务新形象。   15、推进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科学发展。   16、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17、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18、推进党务公开,打造阳光党务。   19、推进党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   20、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21、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权利,激活党员活力。   22、推进党务公开,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   23、推进党务公开,打造阳光党务。   24、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群众民主权利。   25、推进党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   26、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促进权利公开透明运行。   27、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权利公开透明运行。   28、实行党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29、实行党务公开,推动金堂经济示范区建设。   30、实行党务公开,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31、实行党务公开,发展党内民主。   32、实行党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3、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34、深入推进党务公开,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35、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实现乡镇加速崛起。   36、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2023-09-07 04:19:391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至第5章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 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2023-09-07 04:19:481

党的规章制度内容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党的规章制度: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2023-09-07 04:19:591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什么特别是行政安全

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提出,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 体作用。 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 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 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 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3) 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 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 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2023-09-07 04:20:281

最新通过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全文怎么还没有呀?

  我这里有。因是扫描而来,里面有错别字,但不影响整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办发〔2010〕2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  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0年9月15日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二、准确把握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墓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墓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明确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党务会开的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享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委分类制定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其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由上一级党组织制定,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省部级党委(党组)对制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指导性意见。  2.实施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墓层党组织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3.收集反馈。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4.归档管理。党的基层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党务公开的方式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定期评议等活动。  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报省部级党委(党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墓层组织申公开相关党内享务。对申请的辜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四)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党的墓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是一项新的实践,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党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党的基层组织对事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亭项,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通过新闻媒体、党建网站、公示栏等适时公开。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适用本意见,并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炽党务公开工作,由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精神作出规定。  主题词:党的建设 党务公开 党的基层组织 意见 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2010年9月16日印发
2023-09-07 04:20:431

党务公开应该按照哪些原则进行

法律分析: 1、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展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3、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院务等相关公开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4.区别情况,分类开展。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分类分层开展;区别党务公开的不同内容和对象,分类分层公开,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2023-09-07 04:20:511

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五部分:一、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二、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四、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五、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本书内容全面系统,语言简洁通俗,有针对性,实用性强,是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的重要辅助读物。 名 称: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用手册作 者: 本书编写组单 位: 册类 别:  党群 组织— 基层组织出版单位: 华文出版社其它介绍: 2010年10月/978-7-5075-3271-5定 价: 29.8元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本书根据《意见》有关精神而编写,从党务公开的实践探索、推行党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要求、主要内容、程序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讲解,极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附有大量与党务公开工作相关的文件模板和表格样式,同时附有《意见》原文,是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有益帮手和得力助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001)第一章党务公开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党务公开的基本含义第二节党务公开的基本特征第二章党务公开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第一节关于党务公开的基本思想和科学概念的提出第二节党务公开的实践探索第三节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主要成绩第四节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第一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第二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第三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第四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第四章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第一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第二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第三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第四节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第五节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第五章推进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第二节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第三节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第四节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第六章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第二节党的思想建设情况第三节党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四节领导班子建设情况第五节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第六节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第七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第七章党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一节党务公开的程序第二节党务公开的方式第八章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制度保障第一节建立健全例行公开的制度第二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制度第三节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第四节健全完善党务公开的工作机制第九章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一节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第二节明确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第三节坚持从实际出发第四节积极探索,把握规律第十章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第一节党务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第二节党务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第三节党务公开机制的规范性第四节党务公开结果的有效性第五节党务公开制度的完善性 党务公开工作常用表格和实用例文××××××(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中共×××县纪委关于党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路街道党工委关于推行党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委党务公开栏目录党务公开栏样式党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关党务公开制度学校党务公开制度社区党务公开制度乡镇党务公开制度企业党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党务公开制度××乡党务公开工作汇报材料党务公开工作总结
2023-09-07 04:20:591

党务公开应当按照哪些原则进行

法律分析:1、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展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3、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院务等相关公开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4、区别情况,分类开展。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分类分层开展;区别党务公开的不同内容和对象,分类分层公开,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2023-09-07 04:21:141

党务公开原则包括哪些

四个基本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推行党务公开,是党务工作的“阳光作业”,对于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的基本权利,确保广大农村党员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加强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工作中,村级党务公开需坚持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公开方式的多样性、公开机制的完善性、公开结果的有效性等“四项基本原则”,以确保党务公开真正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首先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重视公开的内容,是推进党务公开的核心。在内容的全面性探索上,要做到“三个务必”。一是务必加大党务公开力度。对于村一级党组织来说,党务工作除涉密内容外,要最大程度的公开。要抓好公开内容的发布工作,通过预审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时间;要做好公开内容的更新工作,及时梳理和发布公开新增内容,由公开办事结果向公开办事过程延伸,对涉及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全过程公开。二是务必拓展党务公开广度。要坚持全面、真实、具体的原则,按照“村民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的原则,主动了解收集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开村民最期盼的问题。凡是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公益事业、民心工程、新农村建设、支农惠农政策等都必须进行公开。三是务必推进党务公开深度。坚持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党支部作出的答复纳入公开内容,变过去“党支部公开什么,村民看什么”的命题式公开为“村民想了解什么,党支部就公开什么”的点题性公开。坚决做到公开“不留死角”,不“犹抱琵琶半遮面”。其次是公开方式的多样性。党务公开要实现多样性,必须做到“三结合”。一是坚持党务公开与民情互动相结合,要通过热线电话,民情反馈信箱等民声通道以及班子成员“民情日记”、“民生恳谈会”等活动,使党务公开由向党员群众的单向公开,发展到与党员群众的双向互动。二是坚持党务公开与公共服务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将上级的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发展规划等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为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提供方便;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设立“党员便民服务工作室”,用“一道门”为群众提供“一占式”服务;要采用发放“阳光党务一卡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党员领导干部的联系方式,方便群众进行政策咨询和联系办事,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服务。三是坚持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相结合,要注重依托政务公开开展党务公开,以党务公开促进政务公开,使两者相得益彰;要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务公开载体,如公开栏、宣传栏等广泛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并加大投入,开辟党务公开的“根据地”,确保党务公开有阵地、有场所。同时,要坚持每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评议会,对本村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关注的事项,当面征求村民意见建议,倾听村民呼声,让村民提出质疑,为村民提供共同治理和充分行使权利的平台。再次是公开机制的完善性。深化村级党务公开,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有序、环环相扣且操作性强的公开机制,使村级党务公开达到科学化和规范化。一是要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宣传村级党务公开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要求和标准,让村干部克服思想顾虑,切实解决怕公开、担心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重视公开和不懂公开的问题;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员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充分调动党员和村民参与村级党务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包括大学生“村官”在内的村干部的培训,使村干部熟悉村级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职责,自觉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二是要完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村级党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村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把村级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严格执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完善监管机制,要把党内监督与村民监督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群议事会制度,对重大事件,党群议事会要参与整个决策和办理过程,防止“暗箱操作”;要从制度上明确村干部的责、权、利,以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效应,避免在村级党务公开问题上的“一把手意志”、个人说了算,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依章治村;要将村级党务公开工作作为村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制定科学的村级党务公开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和任用挂钩。对在村级党务公开中不履行责任,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造成失职失察、引起党员和村民不满,影响较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是要完善运行机制,要强化事前公开意识,形成村中大事讨论决定之前村民要了解,讨论决定中村民要参与,讨论决定后的执行情况村民要监督的机制,全力推进村级党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做好村级党务公开的档案整理工作,档案要及时规范立卷,以保证党员和村民事后查阅。 最后是公开结果的有效性。公开是方法,促进党内民主、达到社会和谐、实现各项目标是目的。因此,要加强村级党务公开的后续管理,深化公开结果运用,以村级党务公开来构建“阳光村级党务”、“高效村级党务”、“和谐村级党务”。一是要促进基层党内民主,要通过村级党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村级党务公开与生态文明建设、创先争优等有关工作互相促进。二是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只有做好村级党务公开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村民对干部的猜疑和误解,消除干群间的“鸿沟”,才能解决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问题,才能消除和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三是要解决村民最关心的问题,村级党务公开工作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维护村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否真正尊重村民的权利,切实解决他们关心的实际问题,是村民衡量村级党务是真公开、真民主、真贴心还是搞形式、走过场、乱忽悠的重要标准。因此,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了解村民的呼声,把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民主管理的切入点,通过深入推进村级党务公开工作,切实维护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
2023-09-07 04:21:231

党章指出,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做到哪些

党章指出,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要做到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2023-09-07 04:21:312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任务来抓。新世纪新阶段,基层党组织所处的环境、担负的任务、工作的条件以及自身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对基层党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适应新的形势任务,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  一、充分认识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必要性  1.新的形势任务向基层党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执政使命赋予基层党组织新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基层党组织成为党执政和领导国家建设的组织基础,承担起巩固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基层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企业、城市街道社区、学校、机关等社会基层组织内部建立了新的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和利益实现途径多样化;基层党组织不再直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社会事务,不再直接包揽群众的生产活动和收益分配。在这样的情况下,基层党组织必须创新党的工作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结合方式、与人民群众利益的结合方式,才能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才能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履行好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2.适应新的形势任务推进全市基层党建工作创新  多年来,全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有战斗力的,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在重大政治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了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一大批基层党组织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利益,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新方式和新途径,积累了基层党建工作的新经验。但是也要看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基层党组织提出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严峻的;伴随着改革进程,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也是复杂的、艰巨的。当前,全市基层党组织中还存在不少与新的形势任务和保持党的先进性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党组织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与社会基层组织中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群众利益需求不相适应,一些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与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党员队伍的变化与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与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缺乏物质保障。这些问题,影响党组织有效履行领导核心、政治核心职能,影响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加强全市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对基层党组织的职能任务、工作方式、自身建设、工作条件等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二、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以保持党的先进性为主题,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党组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新的方式和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为核心,从明确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推进创新,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把全市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4.主要任务  ――明确新阶段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共同奋斗上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创造幸福生活。  ――改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式。适应基层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治理模式的变化,规范党组织与经济、行政、自治组织的工作程序,健全党组织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党组织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功能。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培育各类服务组织,拓宽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途径和方法。  ――加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班子建设,推进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建立使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  ――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的覆盖面。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城市新建小区的党建工作。  ――改善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件。建立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物质保障机制,保护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明确新阶段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5.把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共同奋斗上来  坚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不动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充分履行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任务。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党组织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新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引导和激励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共同创造和谐幸福生活。  6.巩固发展党员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教育群众。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建设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符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的组织文化和道德规范。  7.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基层组织各项事业的发展。确定符合群众共同利益的发展目标和思路,推动经济、文化、行政、社会等各项管理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激发劳动、知识、技术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创造活力的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提高干部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的先进性、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成为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  8.领导支持人民群众依法当家作主  按照“加强党的领导、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城乡居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居民代表会、村民代表会的职能作用,保证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企业职代会、学校教代会等组织的作用。健全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居务公开等制度,采取公示、述职、听证、评议等形式,组织群众参与和监督社会基层组织的工作和事务。  9.把服务群众作为基本任务和开展工作的切入点  坚持“上级党组织为下级党组织服务,党组织为党员服务,党组织和党员为群众服务”。领导或指导经济、行政、居民自治基层组织落实国家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公民在财产、就业、分配、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群众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服务。通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把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有机结合起来。  四、改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式  10.规范基层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工作程序  具有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职能的农村、社区、学校、国有企业等基层党组织,在领导和保证经济、行政和群众自治组织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统一,支持和保证各个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充分行使职权的基础上,对于需要共同负责、共同决策、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和工作,按照“统分结合、协调制约、运行有序、简便易行”的原则,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相衔接,由党组织牵头建立具体的工作规则和工作流程。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并依据有关的法律章程办理。  11.改进基层党组织思想、政治、组织领导的方式  ――完善决策工作机制,使党组织的决策工作充分体现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证各种决策方案充分体现民意。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决策方案的形成开展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群众意见,在党内形成决策建议方案,通过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民主协商机制,将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体现在决策方案中。  ――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使党组织的干部、人才工作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具有干部、人才管理职责的党组织,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以职责管理为中心,建立干部的评价和准入标准,扩大干部的民意基础。依据有关的法律和章程向经济社会组织推荐重要干部。把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其他组织的干部选举制度、人员选用制度衔接起来。努力把优秀人才吸引到党组织中来。  ――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使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贴近改革和发展,贴近人民群众利益,采用易于群众接受的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用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和广大党员的模范行动号召、影响、吸引群众。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的功能  12.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民意调查制度。通过党员联系群众、座谈走访、信息采集、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及时倾听群众的意见,准确掌握群众需求。建立民意反馈制度。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在本单位解决又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对于需要上级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和协助上级解决;对群众不适当的要求或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建立利益协调机制。领导和组织社会基层组织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和群体建立沟通协商渠道,通过民主协商和平等对话等形式,增进沟通与了解,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调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13.创新服务组织和服务机制  培育服务组织,组织群众建立经济、文化、安保、家政、健康等方面的专业合作组织和专项互助组织,促进群众生产生活的组织化和社会化。开辟服务设施,运用政府资源,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为群众学习、娱乐、健身服务的活动场所和设施。组织服务队伍,发挥党员的骨干作用,利用各类人才资源,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建立以党员和共青团员为骨干的志愿者、“义工”等各种服务队伍。创建服务载体,建设“党员服务站”、“创业示范基地”、“健康俱乐部”等服务项目。开展扶危济困,建立“爱心家园”、“互助协会”,帮助特困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组织党员开展“一助一”、“献爱心”活动,逐步形成党组织扶危济困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14.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健全党的组织生活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头脑,切实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使广大党员成为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勤奋学习、坚持根本宗旨、坚持勤奋工作、坚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两个务必”的先锋战士,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健全党员的学习、教育、管理、民主生活和联系群众等方面的制度。推进党内生活制度化,坚持定期组织党员学习,过好组织生活。创新活动内容,做到主题明确,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加强活动载体建设,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联系户”、“无职务党员设岗定责”等活动。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原则上以属地为主,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在新建小区、建筑工地、摊群市场、社保所、商用楼宇等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逐步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推进党员电化教育和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探索党员队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党员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15.保障党员权利,扩大党内民主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党章规定的党员各项权利,建立党内情况向党员通报、重大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制度,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动员和组织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坚持和健全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制度,总结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做法和经验,探索建立党代表提案、回复、质询制度,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开展基层党组织直接选举试点工作。建立群众评议党员、党员评议支部、下级党组织评议上级党组织的评议制度,拓宽民主监督渠道。  16.围绕党员需求,做好服务党员工作  建立经常性的了解党员学习、工作、生活情况的制度,通过谈心、走访、慰问、解决实际问题等方式,为党员的学习、生产、生活和工作提供服务。建立党组织服务困难党员的制度和机制。对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的老党员建立生活补贴制度,对年老体弱的老党员建立定期慰问制度,协助下岗职工党员和失地无业农民党员就业,切实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党员之家”。  17.建设坚强有力、群众拥戴的高素质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提高领导班子工作本领,通过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选配好主要负责人等措施,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把握全局、保证发展、协调利益、服务群众、依法办事和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鼓励、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党员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工作,具备条件的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组织的领导成员。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公认的党员选拔到党支部书记岗位上来。加强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通过比较系统的理论和知识学习,提高职业素质和领导能力,使党员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创造幸福生活的带头人。  七、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的覆盖面  18.加强新经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对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两新”组织,抓紧建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对没有党员的,采取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建立街道、乡镇为主,行业、部门协助的管理制度,除科技园区、开发区以外,“两新”组织的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建立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工商、工商联、个体私营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制度,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总结推广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  19.改进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和隶属关系  改进农村党组织的设置,在坚持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基础上,按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党员从业状况,探索在农村新型合作组织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加强大学生党组织建设,坚持以班级为单位设置党支部,探索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区建立党组织。理顺国有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由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党组织管理;相互参股的国有企业党组织,由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国有参股并参与管理的企业党组织,由投资的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国有股份较小、不参与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八、改善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条件  20.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舆论氛围  各级党组织都要培养树立一批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先进典型,总结提炼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典型经验,运用典型经验引路、示范,推动工作。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基层党组织作为党执政组织基础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在党内和全社会营造重视、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  21.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物质支持  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的经费保障机制。按党员年人均不低于100元核定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基层党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城市社区、“两新”组织党组织的活动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国有企业、机关、学校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村级组织活动经费。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加大党费使用向基层倾斜的力度。改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条件。与经济、行政、群众自治组织相结合,安排好党组织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强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城乡社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地通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和辖区单位协商,通过建立市(村)民学校、社区党校等方式逐步解决;机关、学校、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场地由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协商,在现有资源中调剂解决。党员人数较多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配备专职党务干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其他组织要尊重、维护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职能或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配合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  22.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干部  广大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做好基层工作的骨干力量,要满腔热忱地关心、支持、帮助基层干部做好工作。大规模培训基层干部。建立市委示范培训、各区县委和市委各部委重点培训、基层党委普遍培训的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教材,规范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工作待遇和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基层干部薪酬(补贴)保障机制和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体检、休假、奖励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完善基层干部选拔方式和考核标准,建立选用、竞争和绩效考核机制。  九、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领导  23.制定实施意见,实行分类指导  市委各部委、市国资委党委和各区县委要根据市委的部署,结合本系统、本地区实际,分别就街道社区、农村、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新经济社会组织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基层党建工作,制定具体落实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  24.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建工作的评价体系  市委各部委、市国资委党委和各区县委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层党组织承担的任务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执政能力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研究制定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建工作评价体系。  25.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普遍培训组织工作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总结、运用典型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  http://www.beijing.gov.cn/zw/zwxx/t256630.htm  http://www.bjdj.gov.cn/bjlgb/ShowArticle.asp?ArticleID=18912
2023-09-07 04:21:51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构和其产生方式?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和党组织生活的要求?

世袭的,或是权利,金钱的交易而得。
2023-09-07 04:22:113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列》在那里可以找到原文?

我也想要。 我邮箱596700751@qq.com
2023-09-07 04:22:214

党组织生活制度有哪几种

党组织生活制度包括的内容比较多,党章明确规定的党的组织制度、党的各级组织的活动如下: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2023-09-07 04:22:311

十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完整版)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三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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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生活制度有哪几种

党组织生活制度包括的内容比较多,党章明确规定的党的组织制度、党的各级组织的活动如下: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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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生活制度有哪几种

党组织生活制度包括的内容比较多,党章明确规定的党的组织制度、党的各级组织的活动如下: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2023-09-07 04:23:191

如何实现党组织全覆盖的意见建议

 着力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及时健全完善基层组织系统,实现党组织和党建工作的全覆盖。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大力推行党组织换届“公推直选”,加大党务公开力度,积极引导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要坚持抓基层、打基础,把党建工作重心放在党支部建设上,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提高党员素质,不断壮大党员队伍,逐步消灭无党员班组,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要规范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完善党务干部培养选拔制度,建立党务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稳定政工干部队伍,为加强党建工作提供支持和保证。  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单位评先评优、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和提拔任用“三挂钩”制度。要着眼源头治理,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要围绕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强化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要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着力抓好工团组织建设。群众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建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切实坚持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原则,把工团组织工作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总体格局,认真落实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团委等上级工团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以“五星级职代会”“五四先进团委”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工团基层组织建设。要围绕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引导各级工团组织融入中心开展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激励和引导广大职工和团员青年立足岗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023-09-07 04:23:281

广东省应如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夯实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组织基础。 一是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积极探索抓好党建促进发展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坚决破除就党建抓党建的务虚作法,牢固树立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观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探索建立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长效机制。社区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服务社区居民,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社区群众创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际关系和谐的良好环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围绕促进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目标,在各级党组织指导和业主支持下开展活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好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二是必须牢牢把握时代脉搏,与时俱进创新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方法和途径。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用创新的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善于抓住观念创新、方法创新和制度创新这个重点,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工作模式和常规运作方式,不断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符合基层实际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使基层组织建设体现时代性,赋予创造性。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方式,应当以如何更好地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中心,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党员队伍的变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改进创新。 三是必须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大动力。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引导广大党员牢记历史使命,增强主体意识。要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全面实行基层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为党员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创造条件。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文件,努力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网络,使广大党员在服务群众中团结和凝聚群众。在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建立党员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激励机制和表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关心帮助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基层党员、干部。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以人为本,造就一支适应时代要求的后备人才队伍。 一是科学选拔,重点掌握一批后备人才队伍。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加快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中的决定》精神,合理规划,分类指导,科学选拔并有效的储备一批一定数量的后备人才队伍。按照人才需求的属性,明确具体的条件,采取“双推双选”(即“双推”群众推、组织推;双选:行业选、组织选)、公开竞选和组织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调整补充优秀后备人才,并按照各方面所用人的比例需求重点掌握一批工作实际突出,经过培养锻炼能力素质提高快,群众公认结构合理的优秀后备人才队伍。 二是加强培训,不断拓展后备人才队伍的视眼。首先要对后备人才队伍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培训,使后备人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全面理解其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把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同增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其次在安排讲座、讲报告时,要把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以及科学管理、党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等都要作为必修课,系统学习,并组织严格的考试、考核,使后备人才不仅懂得党内生活的准则要求、党的优良传统,而且要树立良好的政治敏锐性和想大事、议大事、干大事的意识。同时,适当安排后备人才队伍到发达地区和红色旅游、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让后备人才亲身体验革命事业的艰苦和时代发展的紧迫感。 三是定期考核,使后备人才健康成长。要有组织的对后备人才进行全面考察,让后备人才定期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组织部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每年对自己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各党组织和组织部门定期开展个别或集体谈心交流,增强对后备人才管理的针对性,同时每一至两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所在单位群众公认测评,对照政绩、贡献或某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察,全区掌握每一位后备人才的情况。 四是搭建平台,加大对后备人才队伍实践锻炼的力度。搭建一定平台,把他们选拔到艰苦的地方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当配角进行锻炼,干上一、两年进行认真总结,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不良认识或行为习惯必须警钟长鸣,对取得成绩也要给予充分肯定,有效提高其主观性。同时,适时还要进行相互轮岗,使他们对各种工作都有所接触,有所认识,从中得到全区的提高,为今后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工作都能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雁塔区近年来从高校应届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选录了一定数量的不同专业的学生,分配到全区不同街道、单位部门工作锻炼,对工作两年以上的又进行了选拔担任街办的主任助理,一方面让这些干部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磨炼,另一方面通过定期的培训、考评,有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使这些年轻干部得到很快成长,并作为人才进行储备。在需用时,及时补充到领导干部岗位。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与当代中国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组织人事工作创新与发展的思想武器。我们必须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工作能力,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23-09-07 04:23:392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什么

法律分析: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2023-09-07 04:23:521

如何深入开展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

  一、倡导真心实意为民服务的风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人民群众始终是我们的根基。共产党人来自人民,我们的政府组成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这一切,决定了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是受人民所托,代表人民行使职权。我们所做的工作最终都应该是为了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我们始终要解决好为民中的“真为与假为”、“为什么人”、“怎么为”三个关键问题。   “真为”,就是要真心实意,发自内心,动真感情,见真行动。这是一个世界观、价值观的问题。首先要牢固树立人民意识、群众观念。解决好权力是谁给的,有了权力应该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只有我们真正意识到,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我们的职位是用来服务人民,我们才会时时想到群众,事事关注群众。才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论是工作顺心如意,还是充满挑战,困难重重,我们感觉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广大群众,是为了让群众更加幸福、祥和、平安,我们就会信心百倍,干劲倍增。而不会虚以应对做事,用假数据、假政绩应对上级,用拖、推、躲的办法对待群众。更不会刁难群众,欺下瞒上,与群众格格不入,水火不容。   “为什么人”,广义地讲,应该是为所有的人,不抛弃、不放弃任何一个需要服务的人。在实践中,我们要统筹兼顾,既考虑政策的全覆盖,无遗漏,又要突出重点,进行重点服务,重点帮扶。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龙头企业、领军人物的激励、帮扶,高度重视新兴产业的培植,通过培植、帮扶重点、龙头,带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弱势行业、困难企业、困难人群的帮扶,通过政府的有效帮扶,使他们走出困境,渡过难关,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怎么为”,要普遍推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仅是干部成长的轨道,更是我党工作的一个重要经验。我们要相信群众,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通过了解人民所想、所需、所盼,做出符合法律、政策,合乎社情、民意的决策。通过推进工作、推进项目,夯实造福群众的物质基础。通过解决具体问题,增进与群众之间的感情,增强广大群众对党委、政府工作的信任。通过与广大人民群众交朋友、结对子,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而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党群、干群关系密切了,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决策和举措将会更为了解、理解,同时也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党委、政府修订决策或举措,从而使我们的工作更加符合实际。   二、加强勤奋务实的作风建设   倡导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力戒形式主义、假、大、空。使务实成为一种风尚,切实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每个单位每年要有新进步,扎扎实实办几件实事,多做打基础、谋长远的事,多做惠民利、解民难的实事。上级要加强对下级的检查、督导,掌握下级工作的实与虚,了解下级工作落实情况。就干部职工作风问题,甚为关键,各单位必须敢抓、敢管,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庸、懒、散、奢不良风气,加强绩效考核和纪律考核,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使全体人员不会懒、不敢懒,更不敢不作为,乱作为。对存在庸、懒、散、奢,不作为、乱作为,索拿卡要的人或事,要敢于过硬,敢于处理,敢于曝光,使人人敬畏制度、纪律。   三、形成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   一方面要强化思想教育,形成清政廉明自觉认同。另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和巡查、巡视。重点要规范产权转让、物品采购、工程招投标、涉财人员进入以及“三公”经费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按照法律制度强化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减少人为因素。要明确“三公”经费的使用范围,并确保逐年下降。对于不属于因公支出的,要严格限制。同时要加强财经巡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设立举报箱,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处。使所有的人都敬畏权力,遵循制度。建立重大工程承包、重要资源转让、重要合同书上报备案或审批制度。   四、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县的党建工作得到明显的加强,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基层党建的新举措,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提升了基层党建水平。比如:选好、配强班子,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建设,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党内关怀,后进村整顿,村规民约进村入户,“五个之家”建设,党委书记(支部书记)述职等,成效较好。各乡镇党建工作与全县党建同步前进。下一步,基层党建仍然要有新加强、取得新成效。   (一)选好、配优班子是关键,形成良好的战斗力,村一级必须严控班子职数,严格把握干部进入程序,既要体现组织意图,更要体现群众公认,同时,村小组要努力形成有凝聚力的村民理事会,作为贯彻党支部意图,推动工作落实的群众性组织,起着组织群众,教育群众,疏导群众的作用。   (二)加强党委(支部)书记的培养、培训,树立强烈的抓党建意识,提升抓党建的能力、水平。同时,提升基层干部的工资待遇,让他们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基层组织工作中去。   (三)加大对基层党建的投入,有效化解村级组织债务,提升乡(镇)、村解决实际问题的经济能力。   (四)加强党小组建设和普通党员的教育管理,让“党要管党”落到实处,强化全体党员的党性意识,党员真正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扎实有效开展党内关怀   既有思想上、感情上的关怀,又有共同理想、共同事业的同向追求。还有资金的帮扶、技术的帮扶、产业提升的帮扶,让广大党员有切实的归属感、依靠感。   (六)探索流动党员管理的新途径   针对市场经济情况下,党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切实加强流动党员支部建设,强化流动党员的管理。一方面,要设法解决流动党员支部场所建设,还可以设立流动党员网上支部,使流动党员“有家可归”。另一方面,要推行党员双重管理,实行流入地和流出地双重管理机制,党员应向流入地党支部报到、登记,在外参加所在地支部活动,回原籍后参加原籍地支部活动。
2023-09-07 04:24:131

党章中关于下级党组织服从上级党组织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五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2023-09-07 04:24:213

请你谈谈基党刚组织在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过程中应该如何做到五个好

关于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部署,根据罗发【2010】17号《中共罗平县委关于创建基层党组织建设先进县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我乡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先争优固堡垒、科学发展树先锋、凝心聚力构和谐”为主题,以落实乡党委书记和基层总支、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为保障,围绕创建“生态家园、和谐彝乡”的目标,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五项基本建设”,创建一批“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建责任落实到位、基层组织作用突出、科学发展成效显著”的基层党组织,为推动旧屋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工作目标。围绕“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建责任落实到位、基层组织作用突出、科学发展成效显著”的创建目标,积极引导、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群众公信度调查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得分处于全县前列;80%以上乡直各部门党组织、70%以上村(社区)党组织达到“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标准,60%以上党员达到“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全乡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处于全县前列。力争用一年时间将乡党委创建为全县“五个好”先进基层党委,用两年时间创建为全市“五个好”先进基层党委。二、创建内容及责任单位(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1、执行力强(1)不断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抓好创先争优活动。责任单位:组织、宣传、乡创先争优办、各党总支(支部)(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乡党委的决策部署;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乡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3)工作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体系完备,敢抓敢管、敢于负责;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乡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4)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各级领导班子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乡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5)坚持廉洁自律。乡党委及各级党组班子成员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班子中没有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乡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2、创新力强。(1)学习型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建设成效明显,思想解放、开拓进取,善于运用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路、创新的方法破解难题,创造性地抓好各项工作。牵头单位:组织、宣传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乡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2)按时按质完成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认真完成乡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安排的各类培训任务。班子成员每人每年撰写一篇学习心得或理论文章牵头单位:组织、宣传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乡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3、凝聚力强。(1)严格按照民主科学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事,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作风优良,切实做到“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形成凝心聚力抓发展的良好局面。牵头单位:纪委、党政办、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2)乡、村(社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群众公信度调查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责任单位:乡纪委、组织、各村(社区)党总支(二)党建责任落实到位。1、基本队伍坚强。(1)优化组织设置,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民小组原则上设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应通过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支部,推广成立居民小区党支部做法。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立党组织、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有党员、100人以上或有3名党员以上的全部建立党组织的目标。牵头单位:组织、统战责任单位:民政所、各各党总支(支部)(2)制定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按照“一好双强”标准,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以“五个好”为目标,整顿软弱涣散的村党组织班子;健全村(社区)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机制,规范村(社区)干部的考核管理;足额按时发放村、组干部补贴,落实各项待遇。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民政所、劳动保障所、各党总支(支部)(3)认真落实《罗平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好“四对一联帮带”活动,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扎实抓好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服务工作。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党总支(4)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和措施,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点在村组干部中发展党员,确保村组干部80%以上是党员,总人口在50人以上的村民小组至少有1名党员,实现无“党员空白村(居)民小组”。全面落实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等发展党员制度,发展党员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无违规发展党员现象。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5)制定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抓好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党员、老党员、新党员四类人员培训,保证每个党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系统的集中培训。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党校、民政所、各党总支(支部)(6)加强对流动党员、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党员、复转军人党员、未就业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实行党员目标量化管理,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活动,认真落实党员告诫转化制,及时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纪委、各党总支(支部)(7)认真执行农村老党员定期补助制度、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补助制度。深入开展贫困党员关爱行动,在重大节庆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对曾经担任过村党组织书记的老党员和下岗失业党员开展“五必访”、“四扶”活动。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民政所、财政所、各党总支(支部)(8)做好选派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工作。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组织、新农办、各党总支(支部)、乡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9)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优势和作用,抓好党群共建创先争优。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联、各党总支(支部)、乡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2、基本阵地健全。(1)扎实开展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按照“八有”标准建设完善农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配套设施;把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逐步向村(居)民小组延伸,发挥好活动场所功能。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民政所、村建所、各党总支(支部)(2)扎实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维护、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中心学校、各党总支(支部)(3)农民服务站、为民服务中心(站)、党员服务中心实行全覆盖,健全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体系。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为民服务中心、各党总支(支部)(4)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中广泛开展“新农村故事会”活动。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宣传、文化站、创先办、各党总支(支部)3、基本制度完善。(1)“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有效落实,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2)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党群议事会”制度,完善组财村管组用、村财乡管村用等制度,健全完善党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机制。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农科站、农经站、民政所、各党总支(支部)(3)完善和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发挥党代表作用的措施办法,并抓好落实。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纪委、宣传、组织、各党总支(支部)(4)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建监督、检查制度,乡党委每季度对党建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在党委内部通报,年底严格考核。牵头单位:纪委责任单位:组织、党政办、各党总支(支部)4、基本载体有效。(1)深化开拓“三级联创”“云岭先锋”工程和深化“六型党建”创建工作。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党委政府职能部门(2)农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等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创先争优的主题实践活动特色鲜明、内容丰富、成效明显,且有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创先办责任单位:组织、宣传、各党总支(支部)(3)全面推行授旗评星、党组织和党员公开承诺、党团员志愿服务,在农村、社区深入推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活动,实施“党员创业致富工程”。牵头单位:创先办责任单位:组织、宣传、团委、各党总支(支部)(4)开展创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党员示范户等活动。牵头单位:创先办责任单位:组织、宣传、各党总支(支部)(5)深入抓好各领域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示范点要处于全乡基层党建工作的最前沿,每个点至少有1项特色工作,并通过县上组织的考核评审和命名挂牌。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创先办、各党总支(支部)5、基本保障有力。(1)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党费留存补助为辅、社会筹集为补充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财政所、各党总支(支部)(2)千方百计发展壮大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到2011年,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80%以上,社区达到100%,党建示范点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和群众的实力,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党委政府职能部门(3)全面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认真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力争全乡责任制年度考核得分处于全县前列。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三)基层组织作用突出1、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70%以上村(社区)党组织做到“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达到先进党组织标准。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党委政府职能部门2、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1)党员做到“五带头”(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60%以上党员达到优秀共产党员标准。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党委政府职能部门(2)全面完成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目标管理任务,考核全部合格。牵头单位:组织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四)科学发展成效显著。1、经济科学发展。(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调优一产、调强二产、调快三产。本乡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主要指标有明显进步。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村(居)委会、党委政府职能部门(2)本乡产业布局合理,国内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主要指标增长速度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村(居)委会、党委政府职能部门2、社会和谐稳定。(1)基层党组织在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中作用突出,各种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得到及时妥善解决。牵头单位:综治中心责任单位: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各党总支、村(居)委会(2)社会治安稳定、风气良好,人民群众安全感增强。牵头单位:综治中心牵头单位:综治中心责任单位: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各党总支、村(居)委会(3)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防范打击各种渗透破坏活动,“禁毒防艾”工作成效明显。牵头单位:综治中心责任单位: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卫生院、民族助理员、各党总支、村(居)委会3、人民群众满意。(1)模范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关心群众疾苦,及时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增加,生活质量提高,党群干群关系密切。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村(居)委会、党委政府职能部门(2)各级各部门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力争全乡年度综合考核处于全县前列。牵头单位:党政办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村(居)委会、党委政府职能部门4.精神文明加强社会事业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全市处于前列。牵头单位:宣传责任单位:各党总支(支部)、村(居)委会、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三、创建载体按照“155”载体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即:一项工程强本领,五项建设打基础,五大行动显成效。(一)以“素质提升工程”为突破,增强创建本领。通过开展“三学三促”(学理论、促观念更新,学业务、促能力提升,学先进、促作风转变)活动,将理论学习与本职工作业务学习和典型模范事例学习相结合,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提高素质。在坚持“三会一课”、周五政治学习日、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的基础上,每个月组织1次以上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讨论。党员干部每天学习不少于1小时,每两个月选读1本好书,每季度撰写1篇心得体会,每年要确定1-2个调研课题,写出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用于指导实践,每年撰写一篇党性分析报告。(二)以“五项基本建设”为抓手,打牢创建基础。全面开展以“建强基本队伍、健全基本阵地、开展基本活动、完善基本制度、落实基本保障”为主要内容的“五项基本建设”,扎实做好基层基础工作,使全乡基层党组织建设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到2012年,全乡90%以上的农村、社区党组织,95%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五项基本”达到要求。1、建强基本队伍。一是提高组织覆盖面。建立健全党组织,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居)民小组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村(居)民小组通过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支部,确保2011年全乡村(居)民小组设立党支部全覆盖。确保到2010年,实现社区干部和村民小组长80%以上是党员,全乡无“党员空白村民小组”的目标。把“回乡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致富能手、专业协会会员、村民组长以及外出务工返乡青年”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每年发展的农村新党员要达到“三个50%”的目标。即: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有“双带致富”能力的农村党员要分别占新发展农村党员总数的50%以上。切实解决本乡党员队伍“两低一高”(即:文化科技素质低、致富能力低和年龄高)的问题。到2012年,全乡党员总数比2000年增长30%。二是配强班子培养人才。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推进党组织书记、主任“一肩挑”和“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在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女干部,储备3-5名后备干部,培养10名以上实用人才。2、建设基本阵地。一是按照有规范的综合活动室、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有配套的电化教育设备、有配套的书报学习资料、有配套的文件档案资料柜、有规范的村务党务公开栏、有规范的国旗和党旗、有规范的民主规章制度的“八有”标准,加快完善村(社区)活动场所配套设施建设。2010年,木星、旧屋基、小新寨实现“八有”目标,至2012年,全乡7个村(社区)100%实现“八有”目标;二是扎实开展以建设“五星阵地”(办公议事阵地星、党员活动阵地星、远程教育阵地星、便民服务阵地星、文化娱乐阵地星)为主要目标的村(社区)活动场所“星级达标”活动,积极推进村(居)民小组活动场所示范点建设;三是切实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管理和使用;四是建设完善乡为民服务中心、村为民服务代办点、党员服务中心,开展党务、村务、事务、商务“一站式”服务。3、开展基本活动。木星、地安等6个农村党组织深入开展“强班子、强素质,创建带领致富党组织、争当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双强双带”主题实践活动。旧屋基社区党组织深入开展以“争当先锋,服务居民”为主题,以“抓学习,促素质提高;抓工作,促社区发展;抓作风,促正气弘扬;抓管理,促形象提升”的“四抓四促”和“亲民、便民、安民、乐民”的“四民”主题实践活动。在学校设立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师德标兵”争创活动。在卫生院开展“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白衣天使”争创活动。在社区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安全卫士”、“优秀共产党员·和谐使者”、“优秀共产党员·文明家庭”争创活动。组织开展议事决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和评星挂牌活动。依托远程教育站点,组织开展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政策宣传活动。建立以党团员为骨干、社区居民为基础、辖区单位职工和在校学生等为补充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百名党员大下访,践行宗旨解民忧”“四访”(访服务、访作风、访热点、访民忧)“五送”(送政策、送法律、送科技、送文化、送卫生)活动。4、完善基本制度。健全乡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乡党委班子成员岗位目标管理制度、包村(居)驻点制度、联系帮扶困难群众制度。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辖区单位党组织参加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规范党务公开、政务村(居)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并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建立村(社区)干部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制度,建立规范的村(社区)工作档案。按照“一定三有”(规定村级干部职责目标,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要求,建立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5、落实基本保障。管好用好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拨、奖励或返还等形式支持村(社区)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三)以“五大行动”为载体,彰显创建实效1、推进“党建机制创新行动”。一是建章立制,创新机制。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党总支(支部)十六项党建工作制度》;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务公开制度》、《党员学习教育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发展制度》、《党员设岗定责》《服务承诺制度》;重点建立推行《党员下访行动》、《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党员民主评议和党性分析制度》、《党员告诫转化制度》、《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治。二是典型引路、树立标杆。扎实抓好木星、小新寨县级示范点的争创工作,全力打造机关、老寨两个乡级示范点,使之发挥“辐射周边、带动全乡”的作用。2、推进“彝乡民生改善行动”。一是投资100万元,建盖林业站职工周转房。投资80万元,建设乡邮政服务网点。投资50万元,实施10个自然村的人饮安全工程项目,解决1200人的饮水难问题。加大小水窖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户均拥有2个以上小水窖的目标;二是争取项目资金200万元,在地安、旧屋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三是新增村社水水泥路5条10公里,解决5个自然村的出行条件,至2012年,实现村社公路硬化达85%以上。四是定期定量救助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城镇居民困难户827人;3、推进“农民增收致富行动”。进一步巩固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烤烟、粮烟、林畜、生姜、油菜、劳务、中药材。至2012年,生姜面积由目前1385亩增加到6000亩,实现产值5300万元;烤烟面积由目前6667亩增加到7765亩,实现产值2081万元;种植油菜20000亩,实现产值938万元;粮食面积由目前14800亩增加到17355亩,至2012年实现产值1189万元;劳务输出由目前1352人增加到1568人,实现劳务收入达到2285万元;农业总产值由目前6650万元增加到7900万元;经济总收入由目前10879万元增加到13368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目前2830元增加到3050元;农民人均有粮由目前495公斤增加到570公斤。4、推进“民族文化振兴行动”。一是挖掘和保护民族文化,加强文化阵地建设,举办各种活动,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二是加大对现有21支农村业余文化宣传队的投入,帮助其丰富节目内容,增加服装道具,提升演出实力。三是组建民间演艺协会,整合民间文艺资源。5、推进“生态家园创建行动”。一是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为农民增收开辟新途径。二是着力发展绿色经济。突出抓好蔬菜、核桃、花椒、杉木种植,适度种植竹类和中药材。年内义务植树4万株,栽植泡核桃10000株,新增各种造林1500亩,实施封山育林10000亩。三是加强生态村建设,着力推进生态立乡战略的顺利实施。至2012年,森林覆盖率由目前的64.3%提高到70%。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我乡的“五好”先进基层党组织创建工作做到“场所布局合理、制度健全实用、资料齐全规范、班子民主务实、党员作用明显、党建特色鲜明”。四、创建方法(一)细化方案。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按照乡党委的统一部署,围绕创建基层党组织建设先进乡的目标要求,结合考评标准,进一步细化创建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二)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和落实一套以工作部署、推进落实、反馈信息、督促指导、考核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创建工作。乡党委将落实五项制度,使党建及创建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一是党建承诺制度。年初乡党委与基层党支部书记签订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二是党建巡查制度。乡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每年两次对各基层党组织抓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三是党建述职制度。在年终考核党建工作时,各党组织书记就履行党建职责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向乡党委述职。四是党建激励制度。根据党建考核结果,对各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做出评价,严格兑现奖惩。五是党建预警制度。根据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由组织部门对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预警谈话。(三)总结评估。乡党委在2011年和2012年“七一”前,分别命名、表彰一批全乡“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对象。五、组织领导(一)强化责任。各基层党总支、支部要制定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联系点,加强指导,推进创建工作。(二)严格管理。评选出来的“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工作滑坡或发生严重问题的,视情况给予批评和限期整改。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三)注重宣传。对评选出来的 “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不断推动党建工作向前发展。请各党总支、乡直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创建工作方案上报乡创先争优办公室。
2023-09-07 04:24:421

党组织有上下级吗,,如党支部和党委的区别

有的
2023-09-07 04:24:513

党组织建制怎么填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2023-09-07 04:25:351

十八大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

1、(单选题)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 ),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A.同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见面B.同本人见面C.同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员见面D.同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领导见面2、(单选题)党员必须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DA.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B.同不良现象作斗争C.同腐败现象作斗争D.同消极现象作斗争3、(单选题)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A.政治品德B.共产主义道德C.社会公德D.职业道德4、(单选题)党员个人服从( ),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党的组织B.行政主要领导C.党委主要领导D.党政领导5、(单选题)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 )的原则选拔干部。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A.任人唯亲B.德才兼备C.举贤避亲D.唯才是举6、(单选题)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 )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A.开除B.罢免C.辞退D.处分7、(单选题)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 )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组织核心B.骨干核心C.领导核心D.政治核心8、(单选题)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 )决定。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上级党委和政府B.党中央C.上级党组织和纪委D.上级党组织9、(单选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经济利益B.政治权力C.物质享受D.私利和特权10、(单选题)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两年或三年B.一年或两年C.三年或四年D.三年或五年11、(单选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领导和监督B.指导和督促C.服务和引导D.引导和监督12、(单选题)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第一项义务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B.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C.市场经济理论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13、(单选题)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半年B.两年C.一年半D.一年14、(单选题)党员必须坚持( )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党和人民的利益B.集体利益C.局部利益D.个人利益15、(单选题)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保证和监督B.支持和监督C.支持和领导D.支持和保证16、(单选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组织领导B.主管C.组织协调D.具体实施17、(单选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 )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列席B.旁听C.不能参加D.出席18、(单选题)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年轻干部B.妇女干部C.少数民族干部D.有特长干部19、(单选题)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 ),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A.基本准则B.行为规范C.行为规则D.党纪党规20、(单选题)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 )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A.二分之一B.五分之一C.四分之一D.三分之一21、(多选题)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立党之本B.强国之基C.执政之基D.力量之源22、(多选题)我们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 )的重任。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B.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C.全面建成小康社会D.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3、(多选题)( ),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形势的发展B.人民的期盼C.执政的需求D.事业的开拓24、(多选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哪些基本条件?(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B.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C.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D.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25、(多选题)《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B.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C.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D.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26、(多选题)党的纪律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经济工作纪律B.政治纪律C.群众工作纪律D.组织纪律27、(多选题)下列属于党员享有的权利有(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B.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C.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D.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28、(多选题)《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政治的领导B.经济的领导C.思想的领导D.组织的领导29、(多选题)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专业化B.知识化C.年轻化D.革命化30、(多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下列关于党组的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B.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C.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D.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31、(多选题)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 ),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正确答案:BD  用户选择:A.中央党组织B.上级党组织批准C.同级党组织批准D.支部大会通过32、(多选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B.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C.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D.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33、(多选题)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包括(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B.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C.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D.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34、(多选题)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自省B.自重C.自励D.自警35、(多选题)《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履行( )义务。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B.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C.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D.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36、(多选题)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做到效益好、质量高、速度快,努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人才强国战略B.可持续发展战略C.以战止战战略D.科教兴国战略37、(多选题)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 )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民主集中B.集体领导C.个别酝酿D.会议决定38、(多选题)《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B.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C.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D.修改党的章程39、(多选题)党组的任务,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做好干部管理工作B.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C.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D.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40、(多选题)《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哪些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开除党籍B.撤销党内职务C.记大过D.留党察看41、(判断题)党的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A.对B.错42、(判断题)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A.对B.错43、(判断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A.对B.错44、(判断题)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本级支部大会备案。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A.对B.错45、(判断题)支部大会可以决定把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A.对B.错46、(判断题)除了党的总书记以外,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A.对B.错47、(判断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以及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都由选举产生。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A.对B.错48、(判断题)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A.对B.错49、(判断题)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A.对B.错50、(判断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个人领导和集体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A.对B.错
2023-09-07 04:26:011

确保党的执政地位和党的执政地位有?

党的执政地位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党的执政地位的确保体现在一些主要方面:1. 发挥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领导地位,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2. 坚持完善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机制,以保证党能更好地服务群众、维护群众的利益。3. 加强党内的思想教育和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党性觉悟和忠诚度。4. 加强党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执行及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更好地确保党的执政地位,进而保持国家的政治稳定,保证国家的长期发展。
2023-09-07 04:26:094

组织生活会

 专题组织生活会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市直工委转发市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共XX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东直〔2014〕17号,以下简称《通知》),工委将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系列活动,结合实际,制定2014年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生活的重要资料,是我们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的一种基本形式。 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对于更好地落实组织生活要求,激发组织活力,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好处:一是加强基层组织民主建设的需要,二是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需要,三是解决当前组织生活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 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目的是透过鲜明的主题,丰富组织生活的资料和形式,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激发组织活力,使党的生活更具凝聚力、感召力。 二、指导思想 1、市委下发的《中共XX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东委发[2014]3号)。 2、市直工委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XX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的通知》(东直〔2014〕17号)。 3、主题式组织生活与党建年度重点工作一齐统筹谋划,紧密结合,使之始终贯穿于整个党内活动并体此刻党内生活中。 三、组织活动 (一)主题党会 党支部按照特定的主题开好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议。 1、专题生活会(5月、11月) 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半年在5月底召开,下半年在10月底召开,参加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专题生活会的主要资料是学习党内有关文件和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党员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落实整改措施。会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推荐,根据实际确定中心议题,制订工作方案,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专题生活会由支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具体程序包括:透过上次组织生活会提出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通报征求意见推荐状况;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对会上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向工委报告会议状况。 2、民主评议会(6月) 今年七一前夕,党支部要以党员为评议对象召开一次评议会,在党员自我总结检查、党员之间进行互评的基础上,支委会根据检查、互评状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每个党员作出鉴定。其中,优秀等次一般占党员人数的10-20%。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要落实帮教措施,进行组织处置。 今年年终,以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为评议对象召开一次评议会,由全体党员对支部班子及其成员的表现状况进行评议,作出鉴定。党支部班子评议会可结合听取班子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3、党务报告会(12月) 党支部每年年终,召开一次以听取党支部班子工作报告为主题的党员大会。会议主要资料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状况;党支部年初工作计划落实状况;班子成员分工协作状况;干部和工作人员使用状况,个性是后备干部培养使用状况;党员培养发展状况;党务公开状况;党组织服务群众状况等。报告前要召开支委会进行认真总结讨论,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报告的状况要与党员大会有关决议一齐理解党员审查,并由全体党员表决透过。 (二)主题党课 党支部按照与党员思想相关联、与重点工作相衔接、与党建目标相融合原则,在精心提炼主题基础上组织党课。工委将结合开展第三批机关党建百佳建立活动资料,以建设学习党组织为活动目的,以党课在线为活动品牌,以党员、党小组、党支部为活动载体,打造党的组织生活特色亮点。 1、实践调研 围绕中心工作,组织党员开展专项考察调研;组织党员互相参观交流;组织参观高科技园区、沿海港口、革命遗址和党史展览,让党员切身感受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新成就新成果。 2、专题党课 根据每年重大党建课题或重大会议,邀请党建学者、党校教师授课现场授课2次,使专题党课成为党员获取新知识、新思想的课堂。 3、网上党课 透过网上视频、电影、录像方式2次,以党支部为主体,组织党员现场观看在线党课或专题片,让党员及时了解党的历史、掌握重大会议精神,遵守廉洁准则、学习先进事迹。 4、党小组课 各支部根据党员工作部门,就近组成党小组,设立党小组长,组织党员学习党史、讨论问题、参观交流。 (三)主题党日(6月、7月) 利用建党90周年日,开展党内主题实践活动。以支部为单位,开展承诺见行动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开展二重温一承诺活动,即重温入党誓词、重温入党志愿书、撰写诺党心里话。 1、重温入党誓词 党员人数少的党支部可群众宣誓,人数多的可选部分代表(以新党员为主)进行宣誓。 2、重温入党志愿书 全体党员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党员登记政治生日(入党日)、重温入党志愿书及发表入党感言活动。 3、撰写诺党心里话 要求每个党员务必撰写有话向党说诺党短文,向党支部郑重作出承诺并付诸行动。诺党短文要求1000字以上。党支部把党员短文全部汇编成册。各党支部评选出本支部优秀短文2篇,与7月5日前报工委。工委在支部评选出的优秀短文中推荐3篇上报市直工委。 4、组织党内关怀活动 七一前夕,开展执手传党情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人文关怀党员的务实举措:如工委慰问帮扶村生活困难党员,支部普遍开展党员谈心谈话,解决党员实际困难,送党员一本书或一张电影票等,给党员送去实实在在的关怀。 (四)争先创优(全年) 1、举办主题演讲 组织全体党员以建党七一周年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奖励前6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各党支部负责初赛,工委负责决赛。 2、组织体育活动 组建足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业余球队,定期组织体育运动,加强体育外联,活跃党员干部业余生活。参加以活力机关精彩有我为主题的市直机关趣味运动会。 3、开展志愿服务 党支部根据党员的年龄、爱好、特长、岗位等特点组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结合阶段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日活动。服务项目包括:关爱行动日,开展一次扶老助残帮困关爱行动;企业服务日,以部门为单位为企业做一件好事;礼貌劝导日,开展一次礼貌风尚宣传和监督;建立平安日,参加一次义务治安巡查。 四、目标要求 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工委努力做到重点突破、有效接轨、健全制度、组织实施。 (一)抓好重点突破 各党支部在全面抓好主题党会、主题党课和主题党日的同时,要结合支部建设和党员的实际状况,突出抓好其中一个主题形式,实行重点突破,探索为广大党员所乐意理解的党的组织生活模式。同时,创出经验、构成特色、打造品牌。 (二)推动有效接轨 各支部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趋势,利用好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推动党内组织生活与党外社会生活有效接轨,突出党的组织生活的主题要求,不断提升组织生活的功能,增强组织生活的实效性。 (三)健全工作制度 工委将对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日常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组织生活开展的时间、主题资料、党员出缺等状况。基层支部每次会议、党课、活动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状况,都务必记录在案,以备查考。对于因事未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补课。 二是建立检查督促制度。工委对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部年度党建工作综合考评和党组织、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不落实、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党支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提醒、告诫,直至组织处理。 三是建立党员参与制度。发挥党员在主题式组织生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党员用心参与主题设计、会议主持等环节,增加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讨论和表达的机会,调动党员的主动性、用心性和创造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 工委把开展主题式党的组织生活作为加强支部党建工作的突出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职责人和直接职责人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引导和带动其他党员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党支部书记要认真组织制定党的组织生活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确定组织生活的资料、形式,提出组织生活的要求,切实保证党的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在党支部中得到严格执行。
2023-09-07 04:26:181

xx镇如何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中共......镇党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将2012年确定为“基层组织建设年”,即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将创先争优活动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融为一体。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二、总体要求  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要按照“抓落实、全覆盖、求实效、受欢迎”的工作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序推进。抓落实,就是把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系列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把已有成功经验全面推广。全覆盖,就是坚持一抓到底,抓到支部,让每个党支部都积极行动起来,每名党员都自觉参与进来。求实效,就是扎扎实实抓几件实事,解决几个突出问题,防止做表面文章,力戒形式主义。受欢迎,就是贴近基层需求,回应党员关切,顺应群众期盼,把基层组织建设年办成群众满意工程。  三、主要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年,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实施新一轮从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在各村基层党组织中开展“两建四化”(建富民型村级党组织、建创业型党员干部队伍,实现基层组织设置形式科学化、党员干部队伍管理规范化、村级活动阵地建设标准化、工作落实项目化)活动,明确任务,量化指标,落实责任,变“软任务”为“硬指标”,推动新一轮“三项工程”,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创新。抓好乡村两级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推广“文建明工作法”,落实市委《关于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书记队伍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培养一批“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项目支书”。重点在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复原退伍军人中培养后备力量。健全“三诺双评”制度,即承诺、亮诺、践诺,组织群众和镇村党组织评诺。推行党组织“创办三会一组——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引进)现代农业企业”模式,继续推进村级活动场所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加强已建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使用。继续开展建制村“划档分类、升级晋位”工作,转化一批后进村,提升一批达标村,巩固扩大一批先进村,全面实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  责任人:  完成时限:  (二)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双覆盖双增强工程”。研究起草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大力实施“壮大党的力量火种计划”,定企定量发展党员。探索单独组建、包联帮建、行业统建、区域合建、村企联建、党群共建等形式,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广泛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增强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开展“争做创业发展先锋、爱岗敬业先锋、诚信经营先锋、促进和谐先锋、奉献爱心先锋”为主要内容的“筑坚强堡垒  树先锋形象、促和谐发展”活动,以党建工作促进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深化“三满意”机关创建活动。以创建“基层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机关为目标,培育优秀机关文化,大力推进“学习型、服务型、高效型、廉政型”机关建设。健全党内学习制度,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理论素养,业务能力、服务水平。落实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全程代理、现场会办、定期回访等工作制度,设立党员先锋岗、创建党员先锋号,深化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三亮三比三评”活动。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基层,直接服务群众。健全机关党建制度体系、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实现机关党建工作基础材料规范化、党内活动经常化、工作运行程序化、检查评比制度化、创先争优示范化。实行机关量化考评,提高执行能力,倡导“严、实、快、新、好”的工作作风,重点解决“虚、拖、懒、散、庸”等问题,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机关工作水平。  (四)推进“三帮扶”和基层党组织服务民生工作。按照“一改善三加强一促进”目标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服务民生、服务党员和结对共建工作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千户贫困户结对救助”、“一帮一助学”、“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等任务,实施薄弱基层党组织“六个一”(帮助谋划一条可行路子、引进一个发展项目、建设一个支部班子、设计一项活动载体、培育一批先进典型、武装一个组织阵地)帮扶行动,开展党员干部联系包保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活动,建立困难党员帮扶基金,培育党员创业示范户,带动更多困难党员群众脱贫致富。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三诺双评”制度和“三帮扶”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帮扶工作长效机制。  四、方法步骤  1、成立机构、学习动员、全面启动  镇党委成立活动开展领导小组,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组织召开动员会,全面启动“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2、围绕主题、开展工作  (1)调查摸底,分类定级。从党支部入手,重点调查组织设置是否合理、领导班子是否健全、组织制度是否完善、经费场所保障是否落实、作用发挥是否充分,切实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找准问题。并按照”三分类三分级”和“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标准,对所属基层党组织进行分类定级。  (2)要整改提高,晋位升级。按照巩固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要求,指导基层党组织明确改进提高的目标、责任和措施,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一个村,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使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在原有基础上都有新的提高,普遍实现晋位升级。重点对已组建但还不完善的两新组织和新经济党组织,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确定党建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方式,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对一些基层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不顺的,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和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明确管理主体,着力解决管理缺位、虚化、脱档等问题,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3)通过推进“双培双带”,切实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村级办公场所作用,利用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群众的教育和培训。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全面推行发展党员全程联名推荐制度,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吸收农村致富能手、回乡青年、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完善培养、管理、使用政策,促进作用发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建工作,助推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同时采取大户带动、项目带动、基地带动和协会带动的办法,增强带动群众致富能力。  (4)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改进党员管理办法,通过书信联络、电话联系等有效方式,加强党组织与党员的联系;教育鼓励党员奉献在外、心系家乡,积极为家乡发展做贡献。建立健全流动党员三级管理体系,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账和专项电子档案,建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真正做到使流动党员“离乡不离党”、“流动不流失”。  (5)强化服务意识,深入推进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乡便民服务中心和村代办站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程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体系,形成服务网络,进一步抓好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德政工程。  (6)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规范党员干部施政行为。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组织成员的分工和职责,党组织决策程序和办法,重大决策的过程,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规范党务公开程序,统一党务公开的形式和时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做到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抓好党务公开的配套衔接,做到党务公开与村务政务公开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  (7)积极规范镇党委和村两委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深入推广“文建明工作法”,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党组织科学化运行机制。  (8)要学习先进,创先争优。结合创先争优专项表彰和总结工作,对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进行考评,组织引导基层党组织履职尽责、广大党员立足岗位“学先进、见行动”,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社会环境,营造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的良好氛围。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支部要对“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 “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工作。建立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要明确“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责任,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支部支部书记具体责任人的职责。镇党委将把“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农村基层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2、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各支部要根据镇党委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细则,明确“建设年”活动的主题、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镇“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强化督查,精心指导。镇党委将组成督查指导小组,对各支部“建设年”活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年”活动顺利进行。  4、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建设年”活动期间,各支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尤其是“建设年”活动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扩大“建设年”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2023-09-07 04:26:271

中共怎样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在基层,通过开展党员座谈会,宣传党的 理论、方针、政策。凝聚党员的向心力。 在高层,通过高级干部的党校轮训,接受 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教育及再教育。
2023-09-07 04:26:394

如何做好社区党建工作

通过深化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构建由街道工委、社区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小组四级组织构成的社区党建网络机制,扩大党在社区工作的覆盖面,充分整合社区资源,不断提高党组织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1、要探索调整和改进社区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按照“方便管理、增强实效”的原则设置党组织,推行把党总支建在社区、党支部建在小区、党小组建在楼栋的方式,形成健全的组织网络,实现党建工作触角的有效延伸。要从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和离退休党员中选拔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副书记、副主任以及委员等职务,调动辖区单位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2、 改进社区党员教育管理方式,保持社区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实行党员分类管理。对在职党员实行双重管理,支持鼓励在职党员参加所在社区党组织活动,进一步强化在职党员的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对流动党员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社区党员关系不遗漏、组织生活不间断、教育管理不放松、先锋作用不削弱;对社区直接管理的党员实行隶属管理,不断强化党员的组织观念。坚持学习教育制度化。切实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制度健全,学习规范,通过学习教育把社区党员团结在社区党组织周围。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可组织身体好的党员与他们结成对子,定期传递党组织的信息;强化对年轻党员的教育,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为社区党组织当好参谋和助手;对长期在外、流动性强的党员可经社区党组织介绍,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活动。在继续坚持党员责任区的基础上,重点推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通过设置政策宣传、民事调解、便民服务、治安巡逻、帮教解困、卫生保洁等服务岗位,在党员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社区党支部研究审批,定期评议审核。  3、深入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努力创建和谐社区。社区党组织要注重整合组织资源,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社区内各种组织的指导,使其按照有关章程,自主管理,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要把为居民服务作为社区党建的重中之重,把党建工作贯穿到社区服务和为民办实事的具体活动中去。根据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在五个方面下功夫: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面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上下功夫;在帮助居民群众解决衣食住行方面下功夫;在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求上下功夫;在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区服务的减震疏导功能上下功夫;在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服务上下功夫。  4、建立社区党建共建机制,构筑适应社区发展的党建工作新格局。要增强社区党建的实效性,社区党组织必须充分发挥其协调职能,组织社区各单位开展共建活动,走资源共享、联创联建的路子,建立适应社区发展的党建共建机制。要明确共建职责,找准社区党建共建结合点。街道、社区和辖区单位党组织要以同一区域内各类组织共同关注的工作以及能够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项目为共建内容,充分调动各方共建的积极性。要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搭建社区党建共建平台。充分发挥县(区)、街道、社区三级社区党建领导机构的领导、指导和协调作用,提出社区建设、管理和发展的阶段性指导意见,促进社区党建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2023-09-07 04:27:263

谁有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的清晰大图 作图用 送500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总 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十一条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编辑本段权威解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24日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健全和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14日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起草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起草的简要过程。答:我国现有31000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力量。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同时,从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来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都已经制定颁布,而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制度还尚未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制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对于落实中央要求部署,完善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制度体系,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各种不廉洁问题,保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建设同步推进,形成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起草组。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组织部、中办法规室、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涉农部门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县、乡、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2011年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该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4月1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4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5月23日印发。问:请问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有哪些?答:起草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为依据。在起草的具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重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独断专行,逃避监督;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与民争利等。《规定》紧紧抓住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做到要求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争行得通、管得住。二是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追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起草过程中,注意使《规定》的相关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接,保证法制的协调统一。三是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规定》既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又注重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突出制度的规范与创新。如在责任追究部分,既规定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又规定了经济处罚、资格处罚。四是充分考虑农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特点。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长期在基层工作,待遇偏低,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且我国农村的情况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农村基层干部既不能放松要求,又应该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培养提高。所以,《规定》只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规定》还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问:请问《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修订后的《规定》共29条4300余字。除总则外,《规定》分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和附则五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强调了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总体要求。第一章规定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的“19个不准”。第二章规定了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的“22个不准”。第三章规定了负责贯彻实施本规定的主体和保证本规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制度和措施。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参照执行对象、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问:请问《规定》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乡镇干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要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的要求,《规定》把适用对象界定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同时,将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作为本规定参照执行对象。这样规定,有利于更加全面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问: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涉及方方面面,《规定》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哪些考虑?答: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哪些行为进行规范,是《规定》的核心内容。经过认真梳理,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规定》分别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两类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共有“41个不准”。其中,针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禁止性规定有19项,针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有22项。在设定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做必要的补充。由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大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为规范和惩处方面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对他们的规范仅是在继续执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必要的补充。因此,《规定》只规范了和重申了与农村事务密切相关的内容。例如: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二是要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例如: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在村级事务决策中,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国家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在村级事务监督中,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等。对这些破坏选举、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规定》都作出了禁止性的要求。问: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执行力,请问在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贯彻实施方面,《规定》有哪些举措?答:关于实施与监督,《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制度设计。一是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的责任。《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规定》。县(市、区、旗)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二是要求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规定》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三是强化了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监督和制约。《规定》规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村民代表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规定》还规定,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突出了群众对干部的监督,为《规定》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障。问:《规定》对追究违反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行为,作出了哪些规定?答:责任追究是保证廉洁履行职责的关键环节。由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的适用主体比较广泛,既包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也包括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而且,这两大类主体在身份性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规定》对不同主体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对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规定》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廉洁履行职责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对村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村民自治的特点,又要使处理措施切实有效,不流于形式。考虑到村干部绝大多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些人员还不是党员,现有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他们。因此,《规定》结合农村基层特点,针对不同的适用主体分别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和党纪处分、依法进行罢免等处理措施,还规定了减发、扣发绩效补贴(工资)、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方式。同时,为了促进选好配强村干部,还规定了资格处罚,即受到处分的村干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规定》设定的这些处理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2023-09-07 04:27: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