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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2023-09-20 0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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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

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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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通过采取以保护易感动物为主导措施的计划免疫手段,辅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等综合性防疫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发生的基本指导思想。1.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国家依法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其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建立动物疫病防治的制度、措施和规定,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2、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动物传染病和人类的传染病一样,只要采取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健康或易感动物群体的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3、确立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这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及多年防制工作的经验而提出的。拓展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涉及的电隔离方法以及化学阻隔、人员阻隔、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对动物疫病的扑灭应当采取早、快、严、小的原则。“早”,即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以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掌握动物疫情动态,采取扑灭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即严格执行疫区内各项严厉的处置措施,在限期内扑灭疫情;“小”,即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使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调整方针: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说,但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大范围发生。但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看,单纯预防难以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变异及侵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降低疫病流行率,缩小病原污染面,是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科学路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此,草案调整完善动物防疫方针,即“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教授曹兵海说,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活体动物的活动范围显著扩大,单纯预防很难阻挡疫病进入。此时加快修改动物防疫法,强调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助力公共卫生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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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养殖、交易、运输、展览、比赛、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该法规所称的动物包括了广泛的范围,从养殖、交易、运输、展览、比赛、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动物都在其中,这些动物既包括了人类驯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了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野生动物。其中,家畜家禽是指经过驯化、家养的动物,主要是以肉食、乳品、蛋为食物来源的牲畜、家禽和水产动物。而野生动物则指没有经过驯养的动物,这些动物生活在自然环境中,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的养殖、交易、运输、展览、比赛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保障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同时,该法规还明确禁止非法捕猎、贩卖、运输、杀害野生动物等行为,违法者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措施。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重要的食物链上的环节,也对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或灭绝,整个生态系统都将面临威胁,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给人类造成严重的影响。此外,许多野生动物也具有珍贵的科学研究价值和文化价值,保护野生动物能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人类文明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法律法规。该法规所称的动物包括了广泛的范围,包括养殖、交易、运输、展览、比赛、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涉及的所有动物,包括了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等。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措施,有助于维护人类文明的进步。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动物保护,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态枯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2023-09-07 12:06:041

动物防疫实行什么为主的方针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背景目前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比如缺少净化重点动物疫病的制度设计。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的必经之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净化,不少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取得成功经验,我们通过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也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等疫病。动物疫病净化有其特点,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比如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2023-09-07 12:06:14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动物防疫体系,落实动物防疫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染人群的监测、防治、宣传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疫情处置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监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技术工作。第六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动物防疫、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省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根据动物疫情风险等级,实施和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对未达标的,应当及时实施补充免疫接种或者强化免疫,保证免疫动物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动物强制免疫实行畜禽标识和档案管理制度。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实施免疫接种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上传动物免疫等防疫信息,保证可追溯。  畜禽标识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免费供应。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野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合理设置监测站点。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2023-09-07 12:06:291

动物防疫法所称的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具体如下:1、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2、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2023-09-07 12:06: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释义】本条是对动物疫病预防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办法和国家实行计划免疫的规定。   一、本条确定了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主管地位。本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并赋予其制定并公布动物防疫法律规范的权力,明确了预防规划、预防办法的法律效力,即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动物疫病防制规划、计划、制度、措施、办法、规章、规程和标准等具有强制性,对全社会有效。动物防疫工作所涉及到的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是因为,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涉及到广大管理相对人,而且涉及到畜牧、内贸、卫生、工商、环保、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的部门,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统一行动,才能使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计划免疫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的免疫规划、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规程、标准,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这项制度,是动物疫病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充分体现了《动物防疫法》预防为主,从严管理的精神。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病种的确认,是实施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关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发展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需要和疫苗研制水平,抓住重点,确定具体的应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国家对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和物质,协调各有关单位各负其责,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计划免疫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计划免疫制度的实施。   2.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并代表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对动物防疫结果进行监测,以确保动物防疫效果。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要认真做好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服务工作。   3.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违法行为人仍未按规定进行改正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法强制代作处理,所有费用由违法人承担。对拒绝、妨碍阻挠代作处理的,作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论处。   三、县级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情况,在全国总体预防计划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存在的动物疫病提出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3-09-07 12:07:031

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2023-09-07 12:0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指的动物疫病是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所指的动物疫病是寄生虫和传染病。
2023-09-07 12:07:332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2023-09-07 12:07:541

动物防疫法所指的动物疫病是

动物防疫法所指的动物疫病是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023-09-07 12:08:231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23-09-07 12:08:341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条 本市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强化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动物防疫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免疫接种、疫病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动物防疫相关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宣传动物防疫知识。第八条 本市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与交流合作,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推动使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信息追溯管理,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第九条 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动物检疫检验、防疫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等方面开展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区域动物防疫联防协作工作。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第十一条 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强制免疫计划;根据动物疫病流行和控制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区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强制免疫计划,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和强制免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023-09-07 12:08:411

动物防疫证在哪里可以办理

办理地点:动物卫生监督所。宠物免疫证一般是在正规的宠物医院或者动物防疫站办理,携带小动物去检查身体,并按时注射疫苗后,相应机构就会颁发一个免疫证明和健康证明。首先需要先获得宠物免疫证,需要把宠物带着宠物医院里面去注射疫苗,之后按照宠物医院的规定去提供相关的资料,之后就能在宠物医院里面获得免疫的号牌以及资料。接下来就能带着免疫材料、号牌以及宠物等,之后就能去宠物检疫所,花几元钱的工本费办理即可。等到成功做完了检疫后,还需要给宠物注射疫苗,对进口或者国产疫苗没有多大的要求。如果之前已经办理过防疫证明,只需要支付费用,再注射一次疫苗就能办理。一、办理流程: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二、申请条件主要包括:(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2023-09-07 12:08:491

国内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动物防疫工作法律和行政规章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三是《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四是《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
2023-09-07 12:09:001

动物防疫工作自查报告

【 #报告# 导语】给动物进行防疫,应首先按危害程度排列出当地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然后确定疫苗种类、剂型、剂量、次数以及免疫时间等。以下是 整理的动物防疫工作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动物防疫工作自查报告   在20xx年里,公司一直围绕着“科学运畴推转型、抓住机遇谋发展、精细管理促提高”的企业发展主题。立足牲猪生产主业,以不断科学改造升级栏舍硬件设备为推手,推进企业由人力养猪向机械化养猪转型,以抓住上级公司谋篇布局筹上市的历史机遇为契机,推进企业产能的大发展。以持续推进落实精细化管理为抓手,促进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全面提高。在这一年里公司支部一班人带领全体员工克服多重困难,基本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和经营目标,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是有喜有优,总的来说收获的比失去的多,值得我们深思和总结。   一、20xx年公司克服了牲猪市场价格的持续下行,社会疫情带来的疾控压力等不利因素。基本完成了既定的生产任务,在生产上主要狠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努力抓生物安全管理、疾控工作取得了一次的成效。   ①冬春季防疫封闭戒严工作和日常封闭防疫管理工作,今年冬春季社会疫情严峻,我公司迅速实行防疫封闭戒严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进出和车辆进出的消毒,采取积极主动措施、阻挡病源的侵入。   ②各猪场认真做好了各种疫菌苗的免疫注射工作。公司根据不同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抽血送检,再根据不同的检测结果迅速调整疫菌苗免疫程序,检测做到了提前预警,调整疫苗程序做到了有的放矢,把握住了疾病控制的关键环节。   ③各猪场实行了严格的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对各阶段的弱残僵的猪只采用彻底隔离。特别是产房和保育阶段的病残猪在隔离舍精心护理健康后,直接转入内贸栏育肥出栏,确保了正常猪只的高出栏率。   ④在确保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物环境的同时,公司坚持科学的保健措施,对于各阶段猪群在调群转群时,进行一周的保健,有效地减少了新转猪只的应激,对疾病有一个预控,对部分不健康猪只专栏饲养,对症下药,有效降低了生产损失。   2、努力抓各阶段猪群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①加强了对母猪群的管理。一是、选留优秀高产母猪后代为后备猪。二是、加强了母猪不同阶段的饲养饲喂。三是、加强了母猪的保健。四是、做好了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应激工作。五是、加强了母猪的淘汰更新工作。   ②在产房我们比往年突出抓好了两件事。一是提前断奶,严格全进全出,减少了母猪与新仔猪的交叉感染;二是断奶的饲料精心过渡,做到早教槽、早开口、少掉膘。   ③在育肥阶段我们改变以往无节制的自由采食的方法,育肥阶段猪只长期自由采食,我们在育肥车间每日短时间内空槽一次。   ④不断试验引进新举措,减少夏季和冬季恶劣环境对猪只生长影响。在夏季高温时,湿帘、风机水冷系统、水厕所。在冬季小环境保温、塑钢门窗等设备设施的使用突破了夏冬恶劣气候牲猪饲养的瓶颈。   3、在施行精细化管理方面取得初步成果。   公司以精细化的操作规程作指导,结合以往的生产经验,统一制订了各岗精细化考核表,更加细化了各项日常工作操作规范,覆盖了整个生产环节和流程。由公司考核场长、由场长考核车间主任,由车间主任考核本岗员工,每天一考核,每月一结算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公司成立专门的精细督导小组每月一检查、评比,并且拿出专项资金兑现奖惩,在多管齐下精细化管理初现成果,现场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二、公司进一步加强了经营管理。具体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做好出口猪饲养管理,确保出口猪的违禁药品的安全,把好质量关,提高了香港市场平均卖价。今年三月份从外引进美系杜洛克,改变了以往出口猪体型短、矮、后躯不发达的缺点,为提高卖价打了良好基础。今年6月份在公司的组织下我们把相关出口猪生产、销售人员带到香港交易行学习,又把他们的工作人员请回公司现场指导,公司及时调整了营销策略进一步提高了出口买价。   2、以市场为导向,以科学育种为核心,抓好种猪生产。特聘请华农教授为育种指导,完善育种工作,保证种猪质量。公司在今年种猪拍卖中荣获体型和性能双冠王,实现了历史突破。通过完善种猪销售机制,突破性地做好了种猪销售工作,达到了全年销售种猪6700多头,超长流种猪销售历史。   3、捕捉市场规律,在价格波谷时购进,在玉米价时我们用部分小麦代替,努力的降低了饲料成本。在物资上我们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无序购进,对确需批量购进的,大批物资定点采购,货比三家,把握住了质量,节约了资金。   三、成功化解了历史遗留的农行债务1915.9万元。   在上级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成立以经理为首化解银行债务的专班,反复与农行沟通协调,成功科学化解了遗留农行债务1915.9万元,为公司的发展减轻了巨大的债务包袱。   四、科学运畴,细致规划,周密实施,圆满的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改造扩能、收购扩能任务,使公司产能提升到年出栏近5万头,生产规模在鄂东南。   在改造和收购扩能工作中公司通过广泛宣传上级公司上市战略布署,得到了全体员工的全力支持和配合。整个扩能工作按内控要求做到了程序规范,施工严谨,科学实用。真正把股东的投资用到了刀刃上。   1.在上级公司大力支持下我公司在20xx年全面完成了在长流基地场改造扩能工作,累计新建栏舍14栋,改造旧栏舍6835㎡。   2.新建饲料自动投喂系统并投入使用。   3.成功收购了散花双雁猪场新增产能8000头。   4.科学技改造带来了企业减员增效的可能,在自动投喂系统完成后我公司顺利实现员工的优化组合,优化了员工队伍,节约了人力成本,同时完成了从工场化向工业化养殖的转型。   5.积极为上级公司发展铺路打基础,与当地政府沟通达成初步意向性10万头猪场、20万吨饲料厂用地。一旦成功将会为金旭公司产能进一步提升增添后劲。   五、20xx年是公司规模大发展的一年,是彻底转升的一年,是应该载入发展史册的一年。但是,过去一年的工人与公司展的速成度和上级公司上市要求严重不相符,在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1、公司的生产工作受到了几个方面的严重影响。一是疾病控制不力,全年一直受这样或那样的疾病困扰,从没消停,特别是腹泻病的反复发生造成了育成率的严重下降,全年公司猪只死亡达八千多头,差不多损失一个万头猪场。这个损失触目惊心、令人痛心的,疾控不力是直接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水平和经营目标实现的罪魁祸首。究其原因是:(1)防疫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人员进出消毒隔离和各种疫苗的注射经常存在一些漏洞。(2)基础饲养工作不到位,特别是环境卫生不到位,饲料饲喂不规范,护理不周到。(3)对疾病的发生反应迟钝,事前没有预警。当疾病来临之前的征兆和表现没有细心观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思想上麻痹无准备。在事中没有得力措施,甚至公司采取的一些措施都落实缓慢不到位,没有及时控制好事态发展。在事后无总结,当疾病好转时没有人认真总结这次疾病是如何发生的,采用了什么措施好转的,以后我们遇到了此类事如何有序、有效应对,带来的结果是一些疾病的反复发生,损失一次比一次严重。   2、单产水平不高,公司生产这么多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改善了硬件设备。不敢说在全国,但在公司内也是,但我们的生产远不如泰美,我们的单产水平一直不高,没有攻破公司生产技术上的瓶颈。我们的配种工作没突破、没创新,在育成上受疾病和人为管理不善影响,全年的单产水平一直停在较低水平。   3、受人为因素影响,在第四季度的生产中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一是载猪改造带来了生产上的损失。二是饲料自动化系统投入使用,由于对新的事物了解不透,使用不得法,造成饲料很大浪费,具体表现在断料、浪费料、混吃料。三是减员增效的想法推行过早,一些人思想动摇,加上场长管理不力造成饲料浪费。四是育肥阶段牲猪突发倒地护理不及时,鼓气死亡过多造成了损失。   (1)在经营方面存在两点不足:一是在经营方面的观点和措施不灵活,缺乏对市场预测评估,与市场接轨慢,带来了内贸猪、种猪的利润与预期有差距。二是成本控制不力,特别是生产成本上的兽药、疫苗等成本过高。   (2)在人员管理上存在不足,一是执行力不到位。二是工作飘浮。三是思想固化、老化,创新、突破不足。 【篇二】动物防疫工作自查报告   1、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组织施工。依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要求布局牧场栏舍位置和场内的管理、生产、排污三大功能区,设计了科学的猪群结构,在建设生产设施、附属用房、附属工程、仪器设备中着重突出了养殖标准化化、排泄物处理生态利用化、防疫规范化,使得整个建设符合项目计划要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根据生产需要扩大了猪舍建筑面积、排污管道、水电建设、养殖设备和公母猪引种等建设内容,因实际需要将干粪堆放场改为固液分离机械、将田间贮液池改为塑管灌溉,以满足项目整体的有效运作。   2、严格按照科学工艺组织生产。本项目完全采用三元杂交良种配套的自繁自养技术和全进全出的养殖生产工艺,选用全价饲料饲喂仔猪、配合饲料喂养商品猪,大量使用青绿饲料以提高产品品质;主要养殖设备选用定位、产仔、保育、肥育设施规格配套;污物处理选择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净化与三沼综合利用、就地消纳的农牧结合利用型工艺;同时建设防疫消毒设施,按照规模化猪场免疫程序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和常规免疫,接受政府免疫监测、检疫监督和投入品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高标准运行。   3、切实抓好制度建设。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场严格按照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规定,建立了生产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做到制度上墙,落实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免疫抗体检测、疫情监测和瘦肉精抽样等管理制度,及时参加了项目、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规和技术培训,以提高知识、规范制度,项目建设至今未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   4、按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在发改、农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我们依托市畜牧兽医局的技术支持,能按照项目的要求,努力做到项目管理措施到位:一是本项目有市发改、农业局组织管理和市畜牧兽医局具体指导,二是本项目及时接受了市财政、环保及当地政府监督指导,三是按照公司经营模式建立了财务制度和项目建设专账制度,四是认真接受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检查指导,规范了项目管理、推动了项目的进度、提升了工程质量。   主要成绩:   在政府重视、领导关心下,我们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虽然去年以来猪价大幅度下跌直接影响了生猪生产的经济效益,但正因为有了此项目,才改善了生产条件、改变了生产方式、减少了疫病发生机会,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1、经济效益良好。我们采取边建设、边生产的方式,提早引进种猪组织生产,本项目实施期间本场已经出栏商品猪xxxx头,销售收入已达xxxx多万元,目前场内尚存栏生猪xxxx头(其中能繁母猪xx头、公猪x头、仔猪xxxx、肉猪xxxx头),估计年内还可上市生猪xxxx头以上,生猪出栏超过项目预定的出栏指标,在项目实施年猪价下跌的情况下,尚可取得近xx万元的生产利润,经济效益显著。   2、社会效益明显。对解决畜牧业发展缓慢、解决农村剩余就业人口、缓解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矛盾等问题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特别是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设施先进的沼气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型生态养殖模式,对推动畜牧业适养区标准化、生态化生猪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猪肉供应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篇三】动物防疫工作自查报告   我镇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畜牧兽医局的大力支持下,镇委、镇政府认真贯彻市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过全镇干部群众历时二个月的共同努力,已圆满完成了全镇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任务。到5月1日止,全镇共防疫牲猪474头,耕牛854头,山羊222只,家禽55万只,清栏、消毒97户。经镇政府五月上旬组织抽查,全镇春季动物防疫达到了“五个”。即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羊痘、新城疫等六种动物疫病防疫免疫密度达到了1%;畜禽免疫标识佩戴率达到了1%;注射登记表规范填写达到了1%;畜禽户、养殖场的规范清栏、消毒率达到了1%,畜禽养殖大户《养殖档案》填写规范率达到了1%,其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行动,免费防疫。为了切实抓好今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针对全镇实际,实行了“五统一”的办法。一是从3月1日起统一开针,5月1日全部结束。二是统一聘请防疫员、登记员。按照每村至少聘请一名防疫员及一名登记员的`要求,全镇共聘请防疫员11名,登记员11名并统一签订了《2017年动物防疫员责任状》。每名防疫员都具备防疫资格证,各村由村、组干部带队,组建了由宣传员、防疫员、监督员、消毒员、保定员、登记员“六员”组成的防疫专班,采取边注射、边消毒,边登记、边挂耳标的办法,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量)。并规定在4月3日前全面完成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任务。三是统一发放疫苗。镇防疫办公室只发放疫苗到村防疫员,由防疫员统一注射疫苗到畜(禽),并负责日常疫病监测和监督养殖大户的防疫和登记;四是统一聘请防疫登记员,消毒员注射登记表及母猪养殖档案以村为单位统一由登记员填写,从而确保了登记的质量。五是统一奖惩兑现,严格按百分制考评和《2017年防疫员工作责任制》兑现。   二、强化责任,监督防疫。为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扎实有效,根据去年的情况,全镇采取了五项监督措施,一是行政监督。组建由镇畜牧办、动物检疫站负责人、各村防疫监督员参加的春季动物防疫监督专班,按照每个行政组至少聘请一名监督员,全镇共聘请防疫监督员65名,加强对春季防疫全过程的督查、督办,确保防疫登记质量和防疫密度达到1%。二是对养殖大户的监督。聘请村组干部、镇党代表,人大代表11名为养殖业大户防疫质量义务监督员、加强对防疫密度、质量的社会化监督,镇政府还举办了养殖大户培训班,继续实行养殖大户自己防疫、自担风险、自填《养殖档案》、自觉申报动物检疫制度。并与各养殖大户签订了《半月镇2017年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工作责任状》,三是质量监督。对防疫未达到“五个”要求和抗体检测不合格的以及不按防疫规定程序操作的村扣村主管防疫村干部全年工资的2%。扣发防疫员全部工资并取消防疫资格。四是日常监督。建立季防月补针制度。每月5-15日为补针日,每个防疫员将自己的服务内容、联系电话以“动物防疫服务卡”的形式发放到每一个农户,全镇共发放97张,便于养殖户联系、监督,确保日常防疫密度达到1%,从源头上控制了疫情的发生。五是对动物防疫死亡补偿的监督。实行村报告到镇,镇组织市动物防疫分站负责人看免疫日期,耳标核实重量、照像,再填表上报严格审查,做到务实公开、公平、公正,到目前全镇共防疫死亡牲猪38头。   三、加强领导,落实防疫。镇成立了以分管农业的负责人为组长,畜牧办负责人、市动物检疫分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动物防疫工作专班,负责动物防疫日常工作。在全镇第一次组织大面积防疫之后,镇政府及时召开会议,督促防疫员加强空栏户及不在家农户畜禽养殖补针工作,并于5月上旬对全镇11个单位进行了抽查、督办。镇与村签订了《2017年动物防疫工作责任状》。镇委、镇政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年终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绩效考核。   存在的不足:一是动物反应量大,有的一头生猪连续反应2-3次,二是空栏户较多,约占总农户的1%左右。给春季防疫及日常补针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2023-09-07 12:09:08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第九条 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2023-09-07 12:09:161

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23-09-07 12:09:331

动物防疫合格证怎么做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办理方式如下: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2、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07 12:09:4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 结合自治区实际,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制定与本地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培训等技术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强制扑杀补助、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补助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因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导致死亡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九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十条 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具有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狂犬病免疫防疫工作的责任。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发布动物疫情预警。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保管、运输和分发工作。第十三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厂(场)、储存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023-09-07 12:10:071

动物防疫与检疫

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动物防疫与检疫主要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1、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2、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3、专业衔接持续本科专业举例:动物医学。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动物防疫与检疫
2023-09-07 12:10:17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

一、正面回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3、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二、详情分析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受理条件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2023-09-07 12:10:331

如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法律分析: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023-09-07 12:10:412

怎么参加动物防疫

1、首先打开电脑主界面,在浏览器搜索动物防疫。2、其次点击链接进入页面,点击报名。3、最后输入个人信息进行报名即可。
2023-09-07 12:10:491

动物防疫法2016修订修订哪些内容

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而旧的《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层同志也盼望尽早修改出台。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解读二:新动物防疫法特点新修订实施的《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扩大了调整范围、完善了管理体制。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动物产品”表述的缺陷,将“胴体”改为“肉”;将“种蛋”改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将动物的“卵”、“筋”和“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列入调整范围;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的“胴体(肉)、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未经加工”的限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相分离的人传染病管理体制的优点,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即集预防、检疫、监督为一体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八条);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第九条)。此外,新《动物防疫法》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通过上述内容的修订,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完善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体制。新修订实施的《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扩大了调整范围、完善了管理体制。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动物产品”表述的缺陷,将“胴体”改为“肉”;将“种蛋”改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将动物的“卵”、“筋”和“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列入调整范围;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的“胴体(肉)、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未经加工”的限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相分离的人传染病管理体制的优点,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即集预防、检疫、监督为一体的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八条);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第九条)。此外,新《动物防疫法》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通过上述内容的修订,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完善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体制。解读三: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一新《动物防疫法》在原《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既与国际接轨又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政府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新《动物防疫法》改变了原《动物防疫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的笼统表述,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确定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六条第一款);“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第十五条第一款);发生一类、二类动物疫病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等。同时,将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确定为: “组织本管辖区域内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十四条第一款);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三类动物疫病(第三十四条);采取措施加强村动物防疫员的建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是创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新《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条第一款),地方兽医主管部门不在进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三是强化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监测网络;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进行监测(第十五条);对种用、乳用动物则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第二款)。四是建立动物疫病预警制度。新《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解读四:新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二新《动物防疫法》在原《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设立了强制免疫制度、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制度和疫情报告、发布制度。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将“计划免疫”制度改为“强制免疫”制度,并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二是设立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只有“防疫条件”没有“防疫条件合格发证许可”规定的缺陷,既明确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又赋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许可法律地位,并对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程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三是确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已成为当今世界先进的动物防疫理念和通行做法。新《动物防疫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四十五条)。四是严格疫情报告、发布制度。新《动物防疫法》把“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单列一章,明确“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断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动物疫情法定报告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动物疫情报告法定接受单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布动物疫情(第二十九条);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慌报、迟报动物疫情的规定(第三十条)。解读五:新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三新《动物防疫法》还设立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兽医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一是健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在进一步确认在构成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包括《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作出两项新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条)二是创新兽医管理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兽医管理制度作了重大变革。依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将动物防疫人员依职责分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家对执业兽医实行统一资格考试和统一注册制度,经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服务活动,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三是完善动物检疫管理制度。新《动物防疫法》除前述由“官方兽医”取代“动物检疫员”实施现场检疫外,将原《动物防疫法》表述的“验讫印章”和“验讫标志”统一改称为“检疫标志”;增加屠宰动物前应当申报检疫(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屠宰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应当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标志(第六十一条)等规定,为规范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提供了法律依据。四是细化了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原《动物防疫法》不仅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只作了原则规定,而且没有授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职权,其可操作性较差。新《动物防疫法》增设“动物诊疗”一章,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程序、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并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等工作”(第五十三条);“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第五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解读六:新动物防疫法强化了保障措施新《动物防疫法》单列“保障措施”一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个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经费(包括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五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还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的建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由财政给予补偿,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第六十六条)。此外,还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解读七:新动物防疫法严格了法律责任新《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一章共设十七条四十个种类(包括隐含的六项),是原《动物防疫法》的十二条二十个种类的两倍,全方位分层次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为各项限制性规定的落实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一是加大了对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新《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被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接受处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也要被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对由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新《动物防疫法》对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即对饲养的动物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和对运载工具未按规定在装卸前和卸货后清洗消毒)经责令改正、警告后拒不改正的,除规定代作处理外,又设定了“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三是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是最常见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之一)的行为,只能没收违法所得,不能处以罚款。新《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可以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四是限制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相对应。对违反新设定的限制性规定(如:擅自发布动物疫情、拒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等10种违法行为),新《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设定了行政处罚。五是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新《动物防疫法》取消了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对经营违禁动物、动物产品处违法所得倍数的罚款的表述,改为更容易认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作为处以罚款的基准,有利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更有效地打击动物防疫违法行为。解读八:新动物防疫法明确了机构职责新《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要被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接受处分,具体那些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新法做了明确界定。一是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符合条件的拒绝发证的行为。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滥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三是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行为。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也要被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依法给予处分。解读九:新动物防疫法九大亮点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总体归结起来有九大亮点。一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防控动物疫病的领导和组织保障体系进行了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是统一领导;畜牧兽医部门是主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负责检疫和监督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监测、检查、调查报告等技术工作。谁领导,谁主管,谁监管执法,谁承担技术工作分工非常清楚。二是在动物疾病预防方面新增了四项措施。完善强制免疫措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建立畜禽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经强制免疫的动物,要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外国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三是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明确疫情报告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规范疫情公布制度。规定农业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新修订《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哪些人,哪些单位来报告,向谁报告,怎么样报告,报告的程序等,都很明确;疫情由谁来认定,谁来通报,也有明确的规定,对外公布只有农业部。四是增加了官方兽医的内容。我国已恢复在OLE的合法权利,有关制度应当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也作出明确要求,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有利于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五是在动物诊疗和乡村兽医的管理方面有新规定。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增加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职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乡村兽医这是一个特别规定,当然具体怎么管,那还要农业部制订办法。六是在建立基层防疫队伍特别是建立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机制方面作出了硬性的规定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把对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急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七是专门规定了动物疫病状况的风险评估。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国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八是增加无规定疫病区的内容。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根除主要的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动物产品出口已占全国动物产品出口的一半以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消灭重要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九是在处罚力度、操作方面有所修改。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
2023-09-07 12:10:571

如何做好乡镇动物防疫工作

1、严格落实防疫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是事关社会全局的大事,切实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来,乡镇要严格执行“政府与村委、畜牧部门与防疫员”之间分线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分解到位,目标考核到位。把“政府保密度,部门包质量”口号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不能简单的将目标责任书签到下级就算完事,而应切实加大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全程跟踪督查力度。以确保免疫质量,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 2、加强基层防疫队伍技术培训。为了更好地开展防疫工作,每年应组织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养殖专业大户等集中举行1—2次培训,通过邀请专家、教授进行畜牧饲养管理、疫病防治、防检疫技能、畜牧新技术、养殖风险规避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基层畜牧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不断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科学规范开展。 3、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基层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将乡镇站工作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村级兽医工作室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公共事业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推进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免疫副反应和无害化处理经费投入。建议上级应足额安排免疫副反应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直接划拨到乡镇畜牧兽医站,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以便发生副反应时,能及时兑现给养殖户,从而消除养殖户与防疫员之间的矛盾。当养殖户平时发生畜禽病死时,可参照农业保险赔付标准,在作无害化处理后,实行现场况现补偿费。养殖户自然就不会随意乱扔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才会真正发挥作用,这样才能大大减少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最后,应加大村级防疫员工作经费投入。目前,各地均采取与村级防疫员签订季节性用工合同,劳动报酬相当低下,平均每年劳务费收入不足3000元,如果自行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福利,其工资多半显负数,但从村级防疫员使用性质来看,根据上级要求,防疫工作必须实行“春秋普免与平时补免相结合”,再加上疫情报告、畜牧统计、协助产地检疫等工作任务,无形之中又变成了常年用工。建议国家出台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明确其工作性质,妥善解决其劳务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问题,以便防止基层防疫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2023-09-07 12:11:071

动物检疫有哪些特点?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动物防疫法》作为法律后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是行政执法行为。2、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3、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2023-09-07 12:11:161

需要上报的动物疫病的种类有哪些?

找《动物防疫法》吧
2023-09-07 12:11:43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八条: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三)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一条: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第十二条: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审查发证第十三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九条:推行动物饲养场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规模、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生物安全风险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二十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三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内的无害化处理区域,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3-09-07 12:12:051

动物防疫实行什么方针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通过采取以保护易感动物为主导措施的计划免疫手段,辅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等综合性防疫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发生的基本指导思想。1.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国家依法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其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建立动物疫病防治的制度、措施和规定,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2、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动物传染病和人类的传染病一样,只要采取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健康或易感动物群体的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3、确立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这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及多年防制工作的经验而提出的。拓展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涉及的电隔离方法以及化学阻隔、人员阻隔、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对动物疫病的扑灭应当采取早、快、严、小的原则。“早”,即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以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掌握动物疫情动态,采取扑灭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即严格执行疫区内各项严厉的处置措施,在限期内扑灭疫情;“小”,即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使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2023-09-07 12:12:231

动物防疫基本常识

动物防疫基本常识:《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计划免疫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的免疫规划、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程序标准。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对国家实施计划免疫的病种,实行强制免疫,生猪强制免疫的病种包括:W号病、蓝耳病、猪瘟。冬季动物防疫知识各地要从三个方面强化动物冬季防疫措施。一是迅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按省政府电话会议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抓好动物重大疫病的免疫补针,搞好新老疫区、候鸟栖息地、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疫苗注射到位。同时,要控制好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严格抓好流通环节的监管控制。各检查站要严格查证验物,一旦发现染疫畜禽,必须就地处理,严禁放行;京珠高速、107国道上的检查站把守我省“南北大门”,责任重大,要切实发挥查疫堵疫的职能。抓好新老疫区疫情监测和消毒。对曾经发生过重大疫情的地方,要在近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毒。同时,各地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加强监测,一旦发生疫情立即上报,并按规定迅速、果断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023-09-07 12:12:301

动物防疫实行什么方针

法律分析: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2023-09-07 12:13:081

动物防疫实行什么为主的方针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背景目前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比如缺少净化重点动物疫病的制度设计。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的必经之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净化,不少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取得成功经验,我们通过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也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等疫病。动物疫病净化有其特点,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比如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2023-09-07 12:13:181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是,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2023-09-07 12:13:341

2020动物防疫养殖宣传标语37条

2020动物防疫养殖宣传标语37条、   篇一:动物防疫宣传标语集合   1、严厉打击抗拒防疫、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   2、认真贯彻实施《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3、贯彻《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4、认真贯彻防疫条例,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5、防疫就是增收,少死就能增效   6、畜禽养殖成败在防疫,效益在规模   7、依法治疫、科学防疫   8、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提高疫病防控水平   9、依法实施动物检疫,保障动物产品食用安全。   10、增强动物防疫意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11、防疫知识进万家,健康养殖促发展   12、饲养动物应免疫,出售动物须检疫   13、发现动物疫情快报告,发现买卖病害畜禽应举报   14、病害畜禽吃不得,病死畜禽要深埋   15、不得屠宰患病动物,不得买卖病害畜禽   16、调运动物要申报,买入动物要隔离   17、严格防疫条件审查,加强养殖建设管理   18、严格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防疫行为   19、搞好动物防疫 ,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1、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22、建立动物防疫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23、动物防疫是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篇二:动物防疫宣传标语   1、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2、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3、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4、依法实施动物检疫,保障动物产品食用安全。   5、依法落实强制免疫义务,提高动物预防保健水平。   6、禁止经营未经检疫和无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   7、严格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防疫行为。   8、病死动物不屠宰,病害肉类不买卖。   9、发现疫情快报告,发现违章速举报。   10、饲养动物应免疫,出售动物须检疫。   11、严厉打击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12、打击经营、加工、储藏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13、养殖须免疫、进出须消毒、管理要科学、健康促发展。   14、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
2023-09-07 12:13:471

求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越详细越好!

晕,你吃饱了撑的吧!
2023-09-07 12:14:012

什么是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涉及的电隔离方法以及化学阻隔、人员阻隔、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对动物疫病的扑灭应当采取早、快、严、小的原则。"早",即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以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掌握动物疫情动态,采取扑灭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即严格执行疫区内各项严厉的处置措施,在限期内扑灭疫情;"小",即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使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2023-09-07 12:14:211

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流程: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2023-09-07 12:14:311

如何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您好,我看到您的问题很久没有人来回答,但是问题过期无人回答会被扣分的并且你的悬赏分也会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一,你可以选择在正确的分类下去提问,这样知道你问题答案的人才会多一些,回答的人也会多些。二,您可以到与您问题相关专业网站论坛里去看看,那里聚集了许多专业人才,一定可以为你解决问题的。三,你可以向你的网上好友问友打听,他们会更加真诚热心为你寻找答案的,甚至可以到相关网站直接搜索.四,网上很多专业论坛以及知识平台,上面也有很多资料,我遇到专业性的问题总是上论坛求解决办法的。五,将你的问题问的细一些,清楚一些!让人更加容易看懂明白是什么意思!谢谢采纳我的建议! !!
2023-09-07 12:14:594

动物防疫的动物防疫概念

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涉及的电隔离方法以及化学阻隔、人员阻隔、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对动物疫病的扑灭应当采取早、快、严、小的原则。“早”,即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以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掌握动物疫情动态,采取扑灭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即严格执行疫区内各项严厉的处置措施,在限期内扑灭疫情;“小”,即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使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2023-09-07 12:15:16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旁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基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运锋高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第九条 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2023-09-07 12:15:321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和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5)动物防疫制度健全。
2023-09-07 12:15:481

动物检疫与防疫专业需要学什么?

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防疫与检疫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与设计,兽医法规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要求学生掌握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疫病预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动物检疫检验能力;具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能力;具有运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
2023-09-07 12:15:551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第四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第五条 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第六条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报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月报、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报告疫情时,须同时报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进行分析研究。第八条 疫情报告以报表形式上报。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第九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科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条 对在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09-07 12:16: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