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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2023-09-20 1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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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 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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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的形式。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信托 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 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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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是指规范信托机构资产登记管理、保护投资人权益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对信托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生效,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布,旨在规范信托机构资产登记管理、保护投资人权益和监管部门职责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信托资产登记、信托投资人信息披露、信托资产评估、信托资产监督和管理等。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要求,完善资产登记制度,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建立投资人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开展信托资产评估工作,及时更新和调整资产登记信息。同时,办法也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机构资产登记管理的监管,确保信托资产登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信托公司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投资人;同时,要求信托公司设置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营管理行为,确保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将会面临什么后果?如果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将会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同时,投资人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信托机构的资产登记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范,为保护投资人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遵守相关规定是落实“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确保运营风险可控的必要条件。同时,投资人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当注重信托资产的登记、披露情况,通过了解相关信息来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篡改、隐瞒、故意编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二)误导、欺骗投资人;(三)非法占用信托财产;(四)拒不接受或者妨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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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的职能及其应用信托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它以信托的形式提供资金管理、财产管理和财产保护等服务。信托公司的职能及其应用,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信托公司的职能信托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财产管理和财产保护等。资金管理是信托公司的主要职能之一,它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收取投资者的资金,并将其用于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组合,以获得的投资收益。财产管理是信托公司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它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收取投资者的财产,并将其用于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组合,以获得的投资收益。财产保护是信托公司的另一个主要职能,它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收取投资者的财产,并将其用于投资,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组合,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信托公司的应用信托公司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获得投资收益;二是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首先,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获得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组合,以获得的投资收益。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其次,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组合,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 信托公司的优势信托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其次,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此外,信托公司还拥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的缺点信托公司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托公司的服务费用较高,投资者需要支付较高的服务费用,以获得信托公司的服务。其次,信托公司的投资组合不够灵活,投资者可能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得的投资组合。此外,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服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谨慎选择信托公司,以避免投资风险。 结论信托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它以信托的形式提供资金管理、财产管理和财产保护等服务。信托公司的职能及其应用,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信托公司的优势在于拥有专业的投资团队、法律团队和风险管理团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法律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但是,信托公司的服务费用较高,投资者需要支付较高的服务费用,以获得信托公司的服务;信托公司的投资组合不够灵活,投资者可能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获得的投资组合;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服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谨慎选择信托公司,以避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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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旨在保护信托业受益人利益。信托公司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定期向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确保基金安全。同时,规定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等。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用于保障信托业受益人权益的专项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推动信托业健康发展,保护受益人利益。主要内容如下:1. 信托公司缴纳保证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信托公司应缴纳不低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并按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和风险评级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比例。2. 定期缴纳保险费。信托公司应每季度向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于基金的运营。具体的比例由中国银监会另行规定。3. 使用范围。基金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破产或违法经营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时进行赔付。基金还可用于对出现重大风险的信托公司实施临时过渡管理。4. 管理机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中国银监会设立,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和管理等工作。信托公司违法失信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罚金?是的。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若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构成失信等严重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由中国银监会另行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有力地保障了信托业受益人的利益,有效推动了信托业健康发展。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应当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合规意识,以避免因违法失信等原因而被罚款或赔付。【法律依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信托行业协会、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金。
2023-09-07 20:00:021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ue003ue003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ue003ue003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3-09-07 20:00:121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2023-09-07 20:00:211

为什么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卖出回购是正回购是借钱!借钱呢是负债,不行。
2023-09-07 20:00:333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2023-09-07 20:00:491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023-09-07 20:00:571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信托公司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三)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七)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十一)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二)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可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的条件。
2023-09-07 20:01:061

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主要指的是什么

信托行业中的一法三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20:01:403

信托归哪个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信托是指委托人其财产权委托给其信任的受托人,并且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其财产权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023-09-07 20:01:5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23-09-07 20:02:011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第九条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第十条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2023-09-07 20:02:111

想成立信托公司需要怎么办

答:不可能。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3-09-07 20:02:211

信托公司归谁监管

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监管: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2023-09-07 20:02:501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 刘明康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2023-09-07 20:02:581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2023-09-07 20:03:157

我国信托机构业务经营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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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20:04:112

什么是信托,信托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

无论你是否意识到,信托业务已经悄悄来到你我的身边,迅速走进你我的生活。那么,规范的信托关系的导入,将会给我们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些什么呢?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社会分工协作,资源有效配置利用的重要手段。原则上说,基于一定的财产(权),你可以通过信托实现你想实现、却无力实现或实现不好的财产权益。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资产,实物财产还是货币资金,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解决财产方面的问题。
2023-09-07 20:04:213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

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一)信托业务类: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二)委托业务类: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三)代理业务类: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四)租赁业务类: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五)咨询业务类: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扩展资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公司百度百科-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23-09-07 20:04:391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施行时间自2009年2月4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
2023-09-07 20:04:491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有哪些

信托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和处置其无法或无法亲自管理的资金和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约的资金。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和集体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受理;集体资金信托的单一客户委托、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客户的委托共同使用和管理资金信托的信托业务。2.受托经营财产信托业务。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管理、使用和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著作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业务。信托财产还应当包括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3.投资基金业务受委托经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4.经营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企业融资、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5.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委托在证券经营承销业务。6.代理保管和保险箱业务。7.办理中介、信用调查和咨询业务。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9.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10.信托公司的同业拆借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11.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种类等设置不同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设立信托业务品种。12.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外汇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023-09-07 20:05:051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委托业务类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租赁业务类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2023-09-07 20:05:152

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有什么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业务范围(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七)代保管业务;(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023-09-07 20:05:301

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几门课程啊

一、报考一般信托经理资格(A 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7、2006 年新会计核算办法8、《信托从业人员反商业贿赂及相关职务犯罪管理办法》9、银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信托制度10、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下发的《档案管理办法》11、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档案移交相关事宜的通知》12、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档案移交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13、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下发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初始划款核准办法》14、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3 日下发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管理办法》15、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下发的《关 于风险管理部承接数据录入相关事宜的通知》16、 注册会计师考试书目:《审 计》《 税法》《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1 7、 公司《员工手册》1 8、 公 司《员工行为规范》1 9、 公司《保密协议》20、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21、 公 司《假期管理制度》22、 公司 《员工商务礼仪培训教程》
2023-09-07 20:05:521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障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第三条 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保障基金设立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信托产品发生的价值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会第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信托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保障基金公司依法成立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国务院报备。保障基金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办法等制订公司章程,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向国务院报备。第七条 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为主要职责,以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为主要任务和目标。第八条 保障基金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核算保障基金认购情况;(二)负责保障基金的管理,对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进行清算偿付;(三)负责使用保障基金参与处置信托业风险,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四)负责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第九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平稳运行,切实履行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日常运用的职责。因保障基金公司未履职尽责造成保障基金的损失,应由保障基金公司承担。除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信托业风险处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资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投资渠道。第十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获悉的各项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组织产生,理事人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推荐,经行业半数以上信托公司同意后产生。基金理事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基金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筹集规则和筹集标准;(二)依据本办法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使用方案;(三)审议决策保障基金的分配方案;(四)对保障基金公司筹集、管理、使用保障基金进行监督,审议保障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标准。基金理事会应当将其决策的重大事项及其履职情况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保障基金来源:(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筹集的资金;(二)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三)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第十四条 保障基金现行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条件成熟后再依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三)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基金余额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时,应当按规定补足。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将保障基金资产与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资产分别列为受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管理,实行分别管理、分账核算。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应当按照安全性原则建立托管制度。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保障基金的日常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一)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情形,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定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四)项情形,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双方应根据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资金使用的条件,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五)项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拟定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保障基金因使用导致余额减少时,先扣减由历年留存净收益等来源产生的公共积累部分。公共积累部分扣减完毕后,再以各信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权重扣减其基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计入基金余额。净收益率低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时,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审议。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发财产信托认购的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与信托公司结算。投资性资金信托和融资性资金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信托公司在每个信托产品清算时向其认购者支付本金及收益。季中发生信托产品清算的,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核算保障基金认购者的资金及其应享收益,真实记录保障基金的归集及支付。信托公司应当按季度与保障基金公司核对认购保障基金的资金余额、变动和支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保障基金公司特点和信托业监管要求,制定保障基金公司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保障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报告制度,按年度编制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年度向信托公司披露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保障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其托管清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划款凭证、兑付清单及其他原始凭证,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基金认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故意拖延认购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的信托公司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风险机构及其责任人依法问责。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严厉打击挪用、侵占或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障基金的清算和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7 20:06:001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哪些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3-09-07 20:06:182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2023-09-07 20:06:3311

如何开办信托公司

您牛逼 您是爷
2023-09-07 20:07:305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什么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1、银-信合作类信托业务(优势业务):依托大股东的资源优势,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类信托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投资于信贷资产、银行票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股申购等具有稳健回报的资产2、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利用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如城市集中供水、供热、供气以及高等级公路、桥梁、机场、道路等项目),为基础设施项目搭建融资平台,为委托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3、房地产类信托业务:利用贷款、投资、租金收益权买卖、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金融服务。特别关注拥有收益型物业的房地产企业,积极探索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为委托人提供投资房地产的专业理财途径,分享房地产行业利润。4、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筛选优秀的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进行合作,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理财服务,获得证券投资收益。5、中小企业发展类信托业务:公司与地方财政部门合作,联手一定实力的担保公司,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推出的信托计划。入选中小企业由财政部门、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共同确定,根据遴选企业数量与用款额度确定信托规模6、私人股权投资(PE)类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为信托计划委托人谋取超额的投资收益。7、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这里的资产包括银行信贷资产、企业动产和不动产。8、财务顾问业务:指公司凭借专业知识、行业经验、人力及金融资源,向客户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专业化、增值性的综合性投资银行业务。9、债券承销业务:是指公司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企业债券的中介业务。10、其他信托业务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023-09-07 20:07:491

信托 一法两规 是指什么

信托“一法三规”要点汇总: 1,《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2023-09-07 20:08:182

信托公司是干啥的

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委托是指投资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代理业务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信托存款、财产信托这些。该类公司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以信任为基础。
2023-09-07 20:08:282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统一规则、事权分级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信托公司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一节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及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40%;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额);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额);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九)投资入股信托公司数量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十)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六项和第七项除外)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二)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七)投资入股信托公司数量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八)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银保监会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银保监会可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的条件。
2023-09-07 20:09:151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2023-09-07 20:09:251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解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从2007年初的3606亿元发展到2009年底的2万亿元,三年实现6倍的增长。2010年,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为有效控制信托公司的盲目扩张,防范风险,需要更有效的监管工具来弥补监管手段的不足,即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二、《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
2023-09-07 20:09:371

为什么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看那个唯达理财时自己理解的卖出回购是正回购算是借钱而借钱是负债
2023-09-07 20:09:545

为什么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本来就是一家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机构。如果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就不是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了。所谓“卖出回购信托财产”,是指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信托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买回的经济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向信托财产融资,属于为信托财产借入资金。在我国信托目前主要是金钱信托的背景下,把禁止的负债管理行为限制在“卖出回购信托财产”,是有合理性的。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扩展资料: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第六十二条 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23-09-07 20:10:481

成立信托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3-09-07 20:11:193

成立信托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3-09-07 20:11:422

信托有风险吗

信托产品本身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相对于其它的理财产品来说,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比较广。它的资金有些投资于实体经济,有些则投资于资本市场。因此,风险也是来自各方面的。所以,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种程度上来看的话,有点像“替人理财”。当投资者将钱放在信托公司后,他们会把这些钱进行投资,并且获取一定的收益,来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的增值。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 法规 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 股权投资 、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023-09-07 20:11:521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3-09-07 20:12:031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操蛋
2023-09-07 20:12:155

信托公司成立条件

有钱和权,最好还有美人
2023-09-07 20:12:342

信托公司用集合资金违规放贷的债权可以转让?放款

可以,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贷款业务,债权转让后,信托公司成为债权人。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2023-09-07 20:12:421

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详见信托法律网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
2023-09-07 20:12:523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项目发生风险后兜底的几种可能性:1、由信托公司风险备付金垫付2、由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垫付3、由信托公司的股东出资金垫付4、由信托公司与投资人协商,先处置抵押物再兑付补充:当信托项目是小范围的违约时,一定是走1、2、3的形式的,如果发生大面积违约,4的形式可能性较大,如果连抵押物处置都不足以兑付的时候,那很可能面临信托计划失败,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会有一定风险的,因此不能说完全的保证本息的兑付,而且监管部门银监会也不会支持这种保本保收益的说法。
2023-09-07 20:13:242

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要求信托期限不少于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2023-09-07 20:13:411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后来是银监会。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2023-09-07 20:13:581

信托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信托公司可申请经营的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基本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2023-09-07 20:14: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