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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3-09-20 16:21:49
TAG: 制度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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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一)、加强法规制度的建设,逐步完善,使独立董事真正步入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极大推进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但在民事赔偿机制、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法律措施还不够完善,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依法保证独立董事能正常履行监督企业的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

独立董事的信誉和个人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使独立董事逐步实现职业化,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决定于是否有一个让人信服的行业协会和一支有着高素质管理水平的队伍。一方面,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行业的执业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这既有利于明确独立董事的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管理上市公司的水平,从而也提高独立董事的整体形象,为独立董事信誉体系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对独立董事加强管理,促进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按从业执业标准管理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独立董事队伍。社会发展进步很大程度取决人的因素,而一支高素质独立董事队伍也是上市公司治理发扬完善的需要。独立董事这样高素质人才培训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有计划、有措施,要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监管部门、独立董事业内优秀代表对在职独立董事及候选人进行培训,建立起独立董事人才库,为上市公司提供选择的余地,也促进独立董事自身素质和技能提高,增强竞争意识。

(三)、建立独立董事责权利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设计关键是考虑独立董事的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没有重大利益关系,可能会存在没有什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可能也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一样以权谋私,不负责任地使用权利。因此,激励和约束机制二者是缺一不同,相辅相成的。

1、物质激励机制:主要是建立报酬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当前可采取适度津贴+奖金的办法,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过渡到固定津贴+奖金+股票期权多种现金的报酬激励机制。这样做可以使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保持充分发挥,认真履行其职责。

2、建立精神激励机制:主要是声誉激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把独立董事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二是对成绩突出,职业道德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确认为终身独立董事,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地位。

3、逐步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对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等其他物质回报。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

(四)、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性”不仅在于选择独立董事标准,更重要的是“独立性”行使其监督经营管理的权利,他代表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董事会中比例,任职范围、权利义务、职责、法律责任等,可以成立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这样专门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二、健全独立董事的信息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必须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上下拥有广泛的问询权。三是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产生作出详细规定,避免仍有大股东控制其产生的现象;四是独立董事需要经济上的独立,对独立董事建立相应的薪酬制度,制定相对明确的薪酬标准,鼓励其积极主动独立地开展工作。

(五)、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约能力不足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现象的存在,也是为了防止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任何一个公司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联系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信条,把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人人为企业”的公司治理氛围,使独立董事能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被“独立”起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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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023-09-07 23:27:481

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几乎都与制约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操控董事会有关。而且,长期以来各国都没有停止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和探索。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国,更需要完善和创新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长期以来,各国在如何定义独立董事的问题上存在着偏差和误区。因为,以往的定义都仅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利益约束”,但都没有包含对独立董事的利益方面的激励,即“行为激励”的内容。换句话说,虽然都关注了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但却忽视了独立董事同时应有的“积极性”。人们片面以为,只要独立董事来自外部并对其收益进行限制,其独立性就有保障了,独立董事就能发挥作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实际运作中在限制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其积极性。而没有积极性的独立性是毫无意义的,它会使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可以说,至今为止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与此有关。独立董事制度中利益机制(包括利益限制、利益激励、利益保护等)的缺失,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中国与美、英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别:美、英及其他欧洲国家实行的是“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中国曾在《公司法》中,选择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中国“二元制”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监督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并存,从理论上讲可能会产生内部人监督和外部人监督相结合的优点,从而可能使这种监督较之欧美的“一元制”更有效。但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实际上是由内部人组成的公司的常设性机构。它虽不隶属于董事会,并有职工代表参加,但监事会人员的任免方法及薪酬制度几乎是以内部人任免为特征的一套制度,这样的监督的独立性是难以保障的。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董事会,监事会难免会成为董事会的附庸。而问题还在于,我国的《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没有就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和关系加以界定和统一。那么,应如何理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以便使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呢?  笔者认为,既要从现实出发,也要兼顾继承性;既要完善,也要创新。具体来说,既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要保留监事会,但是二者不能分设,而要统一起来,并把监事会改造为在公司中为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的工作向全体独立董事负责,既负责平时公司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还协助独立董事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和情况,并为独立董事提供监督建议和预案,接受独立董事委托独立完成或协助独立董事委托的会计、律师和审计机构完成相关调查和评估,弥补独立董事非执行、外部、不全职等特点带来的缺陷。  为了使监事会不受内部人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左右或控制,监事会成员的来源最好内外结合,如果外部人员占不到多数,起码也应有相当数量的职工代表及中小股东代表,增加其代表性和独立性。同时,对监事会成员是否诚实、勤勉、尽责的考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而监事会也有权并有责任向监管部门或独立董事派出机构(如行业协会或权威中介等)报告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监事会成员的利益保障则参照后面还要提到的独立董事的利益保障模式处理。  如此,监事会将成为一个既具内部人优势但又必须向外部人负责的准外部人的角色,同时也使原来没有表决权只有象征意义的监事会变成了能通过有法定表决权的独立董事来体现其监督职能的机构。  我国处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系最具可行性和最易操作的方案优点是:既能使公司治理机构规范化,又能避免两套监督机构分设、重置的矛盾;符合中国国情,又兼顾了历史和现实,避免动大“手术”,易为人们接受;能与国际惯例对接。  独立董事选择聘任机制应该包括提名、任职资格审查、选择(选举)、聘任等环节,并且应包括独立董事的来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具体人数、任期等内容。其中,以下面两点最为关键:一、应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二、应增加独立董事提名、选择、聘任的间接性。  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和比例,是改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弱势地位的主要办法。对此,英国著名的《凯德伯瑞报告》提出,董事会中至少应拥有3个非执行董事。国内只是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从理论上说,英、中的这两种要求都不足以改变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无视独立董事意见的状况。  一个完善、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具有“再监督”或“反向监督”的功能。为此,一是要建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这一机制至少应包括评估人员的组成(比如股东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等)、评估体系的建立(如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等)两个内容。一方面要评估上市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和效果;另一方面,要评估独立董事是否遵循了独立、公正、诚信、勤勉和尽责的要求。这一机制是一种带有社会参与性质的“再监督”或“反向监督”机制,它将能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行之有效。二是要实行“独立董事报告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也应通过立法使之带有强制性质。独立董事的意见,无论被采纳或未被采纳,都应通过规定的途径给予披露,以保护中小股东、投资人、公司职工的知情权。既监督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也监督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尽责。同时,这一公开披露制度还有助于改变独立董事是“花瓶”和“摆设”的不良形象,从而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在公众中的社会价值和公信度。因此,实行这一制度无论是对公司、对投资者还是对独立董事群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
2023-09-07 23:28:052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法律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调查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29%。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率先在中国海外上市公司中试点。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惜,这一硬性要求只适用于境外上市公司,而不适用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仅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非鼓励的态度。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023-09-07 23:28:141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3.独立意见(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①公司关联交易;②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2)独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3-09-07 23:28:251

独立董事制度的机制

独立董事究竟对谁负责,值得探讨。传统公司法认为,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要求独立董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一方面强调了,独立董事要维护的是公司利益,不等于大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利益都蕴含于公司利益之中,不允许大股东利益凌驾于小股东利益之上。 明确了对谁负责,还要究明怎样对公司利益负责。独立董事试点中的这类问题很多。例如,不少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名人担任。名人作独立董事本来无可厚非。名人作独立董事不仅给公司带来知名度、关系资源和知识资源,也会给名人带来部分经济收益。但问题在于,同时兼任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否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一旦独立董事由于不懂装懂或者一时糊涂给多家公司造成损害时,这些独立董事是否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既享有权利和权力,也承担义务与责任。独立董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独立董事也要对公司、甚至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独立董事们应当意识到,独立董事不同于公司的挂名顾问或者其他名誉职。独立董事既握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他董事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权力,也肩负着沉重的法律义务。独立董事具有的独立性不是独立董事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除了强化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还应当善待独立董事。实践中,如何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是个令人棘手的问题。就独立董事而言,要价过高会吓跑上市公司,要价过低又担心降低自己的身份。就公司而言,目前也无成熟的报酬确定方案。其结果是,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分文不取。 在美国,20世纪初独立董事的报酬也很微薄。但随着独立董事群体的壮大,独立董事的报酬已有明显提高。在不少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年均报酬为5万美元。许多公司为了吸引独立董事,还推出了股票期权或者“金降落伞”。有些公司还向独立董事提供退休养老福利计划。尽管许多股东权益保护团体抱怨这些独立董事的福利过于丰厚,但不少公司人为这些计划对于确保独立董事的高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2023-09-07 23:28:371

如何评价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一、独立董事之来由  1.设立独立董事之缘由  (1)监督者弱势影响权力制衡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可以减少市场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实现股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中国证监会主席史美伦2001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公司治理”大会上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做到:全体股东的职能和责任界定清晰;内控机制健全,各方制衡;严格的档案制度;依法运作;及时、真实、充分地向公众披露企业信息。在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完全实现上述目标。  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一元制。在这种公司中,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其代行财产所有权、经营者聘用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二元制。例如日本的公司,由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聘用经理层;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实行监督,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又如德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通过对两种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一元制模式缺少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保证董事会科学决策,并对全体股东负责,而不是对股份控制者负责;难以保证经理层既尽心尽职打理企业又不错位越位操纵企业。这样,内部人控制无法保证法制化运作和信息的真实披露,最终将降低企业运作效率,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必然。即使在二元制公司中,也并不能真正实现权力制衡。作为常设监督机构的监事会总是处于相对弱势,面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完全的局面,难以有效约束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因此,二元制公司也仿效一元制公司,纷纷设立了独立董事。  (2)所有者不能从经营层面扩大到决策层面  众所周知,西方私有企业在创业初期,常常采用家族型合伙制形式。这时,企业的所有者也就是经营者,他既是董事长也是总经理,同时行使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随着管理成为一门量化的理性科学,洛克菲勒时代的企业主们开始认识到:管理是一门艺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成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而不是简单的权威象征。于是,开始产生“委托——代理”现象,不再是简单的“资本说话”。这样的制度演变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由洛克菲勒时代向泰罗时代的进化。相应地,资本所有者委托经理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经理层凭借资源的稀缺性和高增值性赢得企业的中心地位,并参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享受到年薪制、期权等巨额回报。于是,工人阶级出现分化,作为中产阶层之一的经理人出现了。人们称之为“白领”或“金领”。  第二阶段是由泰罗时代向投资公司时代的进化。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风险日渐加大,在第一阶段就已演变为职业投资人的所有者认识到投资也成为可控制、可计量的专业技术,需要的是战略而不是战术。社会上的其他中小投资者也争先恐后地将资金转交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公司代理。于是,独立董事应运而生,取代所有者拥有了大部分的决策权。  2.独立董事的功能和职责  第一,公正决策。从西方实践来看,独立董事之“独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产独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至少不能拥有大量的受托公司股份,其收益应基本来自于任职津贴和车马费;二是人际独立,也就是不存在需要职务回避的社会关系,包括关联交易关系、亲戚关系等,以保证行使决策权时的独立评价和判定;三是人事独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任免取决于股东大会而不是被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所操纵。这三个“独立”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功能就是公正决策。  第二,科学决策。公正决策需要三重独立予以保障,但是根本上还有赖于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功能,因为效率优先才能兼顾公平。独立董事的科学决策是由其社会角色决定的。一般而言,他们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例如“裕兴电子”所聘的吴家俊是企业管理家,“诚成文化”所请的余秋雨是文化产业专家,“南都电源”所用的曹楚南是化学家,等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企业决策不仅需要胆略和气魄,而且需要细分的政策、法律、投资、管理、金融、产权等知识和经验。因此,专家型的独立董事与作坊主式的老板或政府任命的政治代表董事相比,其决策更能符合企业需要,反映事物本质及其规律。  那么,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呢?是战略性决策,它主要包括四种战略性结构调整。第一,准确及时地把握内外环境、相关技术创新动态、市场供求变迁、资源配置动向等,进而对企业的业务策划、产业运作、产品策略等做出战略性产业结构调整的决策;第二,洞察同业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及合作者的成长空间,确定本企业盈利能力和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进而以做优资产为目标进行资本运营,如并购、剥离、重组等,这称之为战略性资本结构调整决策;第三,分析企业运行程序和组织架构,调节成本、利润、指挥三大组团的关系,并依据行业特点、市场状况、人力资本等在金字塔型、扁平型、中央集权型、基层分机型等组织结构中予以选择,可以称之为战略性组织结构的决策;第四,依据主流意识形态、前瞻性思想潮流、现实价值取向等进行战略性企业文化结构的总决策。    二、独立董事之中国特色  中国的1000家上市公司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但是,从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300多家公司实践来看,其效果与中国证监会的预期相差甚大。为什么这一新事物在中国水土不服?为什么一场深刻的“管制革命”沦为一次效力甚微的“装饰革命”?这与中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国情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国情对症下药。  1.二元制背景产生的职能重位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监事会设置,为了有效的制衡,通过独立董事来弥补一元制治理结构的监督弱化弊端。于是,一些学者也把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在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层上,这是不科学的。如前所述,我国实行德国、日本模式的二元制公司管理结构。《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内部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的专职监督机构。”事实上,我国的董事会处于虚无的境地,根据对100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的调查,在78家设立了监事会的企业中,有24家基本名存实亡。故此,我国的独立董事自然地要承担起虚置的那部分监督权。但是,独立董事的监督与监事会的监督是有区别的。监事会的监督侧重于财务审计监督,从治理角度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独立董事的监督侧重于人力、组织、资本的战略决策。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监事会的虚设问题不应靠设立独立董事来解决。独立董事是董事会成员具有表决权,因而可以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或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相关人整体长远利益的决策说“不”,它与监事会的功能相比,具有明显的及时性、高效性。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必须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可生效;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在获取公司信息后不仅可对董事会、经理层做出评价,提出参考意见,更可以在参与决策时,通过改进企业目标、公司规则、激励约束制度等途径直接左右经理层的决策指挥,这也是监事会所不能及的。总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是决策,而不是经营,也不是监督。  2.内部控制前提下的外部装饰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指导意见》对设立独立董事的目标是这样表述的:“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解决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见设立独立董事的直接动因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是,内部控制问题并不仅仅是“一股独大”造成的。  (1)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控制  由于《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要求过高,国有资产存在着“全民所有全民没有”的弊端,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基于市场经济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的要求,这种所有权必须与直接经营管理权脱钩,于是,就建立了不同于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政府)享有终极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评估,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包括遴选经营者(职业经理人)的投票权;经营者负责具体经营,照章纳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这种机制中,“投票权”行使的动机公正有赖于行政束缚的解除和产权束缚的加重。事实上,由于经济转轨过程的所有者缺位,这两方面都难以实现。而代理人单方面垄断剩余索取权,就成了必然的结局,外部(所有者)监督的缺位加大了代理成本。  (2)“一股独大”导致内部控制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董事会成员50%以上来自第一股东,大股东常常通过关联交易(如担保、应收款项、资产转换等)来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种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显著不同。这样的“一股独大”为什么强化了内部控制呢?  第一,“独大”的往往是国有股、法人股。自由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管制。但是,管制手段主要是遵循经济规律的,以社会利益为取向的,间接的经济、法律、信息等方式,即使保留少量行政机制,也是与命令经济中的直接操纵截然不同的。这样的调控方式是以股权多元化、股权稀释化为前提的。而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股总额53%。国有股的所有者是政府行政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主管部门”自然地要延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的行政超强干预。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推荐人选”常常异化为“钦定名单”,这时的法人代表首先考虑的不是市场问题,也不是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甚至连最大股东——国家也不是,他们出于薪酬、评价、连任等考虑,首先要对直接主管部门的“一把手”负责。主管部门也往往盲目决策,随意进行资产重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独大”之股的2/3是非流通股。这样的股本结构缺乏流动性,不能满足“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要求,降低了运作效率和企业经营绩效,而且成为国有股东欺诈、压制中小股东的载体和政企合作追逐非法寻租收益的温床。  3.法治建设滞后导致操作无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现行《公司法》却没有给独立董事以真正意义上的充分的法律保障。《指导意见》也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也处于劣势。现行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具体操作更是一片空白。法治建设的滞后必然导致操作无序,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美国在制度保障方面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1977年,在SEC支持下,纽约证交所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他证交所纷纷效仿;20世纪90年代的《密歇根州公司法》则以法律形式予以有效规范。我国独立董事制定的法制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修改《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的比例及权利义务作出清晰的规定;其次,中国证监会应修订《指导意见》,对其任职资格、产生程序、行权方式、报酬支付、责任追究等做出具体规定;再次,上市公司章程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有关权利义务做出详尽规范。  4.信用缺失环境中的道德危机  这里的信用就是企业家(经营者)对投资者做出的履行职能的承诺。由于对独立董事道德水准与业务精力的信息占有不对称,声誉机制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激励性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起步很晚且很不规范,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行业普遍缺乏信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独立董事的职业操守是很成问题的。笔者认为,建立良好的道德声誉机制十分必要。  第一,要健全激励机制。直接利益激励部分包括现金部分,即固定的年度聘用费和出席董事会议的补贴,以及非现金部分,即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退休金计划、人寿保险等。上述激励内容中,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是我国独立董事是否适合获取股票期权,支持者占一定优势。间接激励部分是指因工作出色获得较高声誉,使自己在企业家市场上身价上涨而得到的潜在收益。第二,要完善企业家市场机制。独立董事属于广义上的企业家。完善的企业家市场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约束机制。一方面,如果具备精湛的专业知识、丰富的行业经验、高尚的职业操守,从而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就可以担任更高层次企业的独立董事,提高个人价值;另一方面,如果业务粗疏,经验不足,缺乏诚实和勤勉精神,就可能使声誉一落千丈,被市场所淘汰。动力与压力并存,是独立董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第三,培育社会评价机制。信用是企业家的生命。如果独立董事的品行与水平随时有公众在评定,就会使所获激励报酬名实相符,并为企业选择独立董事提供客观标准,否则就会助长投机心理,并使企业失去遴选独立董事的信心和兴趣。第四,建设先进的公司治理文化。全球化的企业靠核心竞争力生存发展,真正的核心竞争力不是产品、技术,也不是制度,而是企业文化。如果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提升员工价值判断水准,使诚信、勤勉成为每个员工的信条,那么,独立董事的道德危机就会得到根本性缓解。
2023-09-07 23:28:521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念和职权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它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监会就建议公众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80年代,英国建立了“非执行董事促进协会”。相对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达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除应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外,还拥有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等职权。 二、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运作不规范,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包括:所有者特别是国有出资人不到位,代表国有出资人的权益主体不明确,国家作为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股权结构不合理,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经理班子控制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资金,对企业内部构筑起绝对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关系,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使公司的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缺乏诚信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出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后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和及时的监督作用。这种情况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市场开放程度提高,迫切要求建立一个让国内外投资者有信心的,由比较高治理水准的上市公司组成的证券市场。因此,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中国经济成功地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独立董事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协助管理层推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声誉,提高公司价值。实践证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独立董事的公司,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公司运行得更好。 (三)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设立的本意就是制衡公司经理层对股东利益的损害。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可制约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独立监督公司管理阶层,减轻内部人控制带来的问题,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在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需要的独立董事制度。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无缝接入”现行的公司治理框架内,从而即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能,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当是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断不可不顾国内外情形的差异而盲目移植,否则适得其反。 首先,我国的总体社会环境问题。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市场经济发育时间不长,游戏规则还引进不成熟,企业的自律行为远远不够。 其次,是监事会、董事会并存的问题。这也是独立董事移植中最应注意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在美英等国家的流行,与这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设置有着极大的关系。美英等国公司权利属于一元模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命主要经营者,公司内部没有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 我国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但“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职能对监事来讲形同虚设,财务的检查若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是较难发现问题的,至于对管理层违法行为的监督更不应是监事的范围,而是司法部门的问题。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业务能力,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的权利和利益冲动,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地位非常尴尬。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超过千家,出问题的不在少数,在披露的公告中还没有发现一家具有独立性的、敢与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有不同意见的监事会报告。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时应考虑到监事会存在的现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监事会能够有效运行起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监督方面应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如制定详细的监事会条例,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监事会能真正发挥对财务的检查作用。 再次,人才问题,即职业管理层的缺失。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产生了庞大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成熟的从业心态,强大的专业优势和综合管理能力,并有相应的社会角色标准与压力对其进行约束,可以说职业经理层与所有权、经营权的分离互为因果。 在我国,职业经理阶层远未建立,企业管理非职业化现象非常严重。相应地,有能力担任合格独立董事的人员也不多,他们可能知识具备了,但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业务的判断能力不够;一些人可能经验、能力具备,但时间不允许或自律不够,不能独立地、公正地履行职责。 四、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采取的措施 虽然我国与英美国家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上不尽相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现存体制的缺陷,作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设立还是很有必要的。为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完善独立董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独立董事具有发挥作用的制度保证。近期将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起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另外,推动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和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措施,使独立董事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运作的法律保障作坚实后盾。 第二,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本次培训是中国证监会与专业机构合作对独立董事进行的第一次培训,今后,类似的培训会定期进行,邀请专家学者、监管部门、业内代表对在职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专业培训。条件成熟后,我们还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以供上市公司挑选。我们希望从经验中可以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的素质和技能,使市场上有一个专业化的,在公司治理中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独立董事自身也要提高素质,加强自律,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上市公司,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保持独立判断,切实代表全体股东利益。 第三,促进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提供适当的津贴和责任保险,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四,大力宣传公司治理文化,夯实公司治理层面的信用基础,使公司治理水准与公司价值紧密结合。在社会层面上,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保持充分一致,以此作为行为准则而自觉地加以实践。 虽然独立董事不可能解决治理结构存在的所有问题,但当独立董事形成一个专业化群体并真正发挥作用之日,也是上市公司治理水准大幅提升之时。
2023-09-07 23:29:141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要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件中规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这意味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即将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内部制约机制。 独立董事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目前,独立董事越来越成为公司董事会中的主要力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中,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达到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作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1998年,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文件,要求H股公司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工作为我国进一步推广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从企业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中基本上都有若干名独立董事。在我国有些A股上市公司中,有的早就聘请了社会知名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近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群体已经显现,独立董事热潮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动向。 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建立其有效的董事会制约机制,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不受公司内部人员侵害等方面,显示了很好的作用。从历史上看,独立董事的设立就是为了制衡公司经理权对股东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在股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时更容易发生。形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重要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作用。 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是由其独立性和行权能力所决定的。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包括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如需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由独立董事聘请;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独立董事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些规定均强化了上市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023-09-07 23:29:241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09-07 23:29:35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什么意思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拓展资料:1.独立董事制度简介:a、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开始从理论上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在理论研究成果与现实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美国立法机构及中介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速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b、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D)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2023-09-07 23:29:481

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独立董事相关立法等。1、积极推进独立董事立法工作,以确定独立董事履职和管理的法定标准,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追究机制。2、目前国内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需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制度改革,发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作用,放开学历、职称等方面的任职要求,吸纳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3、独立董事津贴与赔偿责任极不匹配,凸显了独立董事极大的职业风险,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推行独董的职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023-09-07 23:29:551

什么是独立董事?他有什么作用?

非大股东派出的董事.是公司专门设立的,目的是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董事.权利义务与正常的董事一样
2023-09-07 23:30:0610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中心思想是什么

一、 调整宏观立法模式,合理构架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从立法的宏观方面看,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明显的问题有:一是从法律效力看,这些规定大多为指引、意见、草案性质的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层级较低 ;二是具体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完善、细致,即使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或缺乏强制性,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不甚明确,这种规定实际作用的发挥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予以完善。  二、 修改微观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 独立董事的资格应适当降低“能力性”标准,严格“独立性”标准  根据各国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大都采取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我国借鉴了这种立法方式。  首先,在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方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以上规定是对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即:(1)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首先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董事资格的要求;(2)对地位独立性的要求;(3)由于独立董事所肩负的特殊职责使得它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这是积极资格的核心内容。我认为对独立董事的“能力性”要求有两方面值得商榷,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独立董事首要任务是能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意见,能力是次要的。  第一,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必局限于法律、经济领域。在中国公司治理不成熟的环境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特别重视法律、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功能是以其独立性提高公司行为的诚信度,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法律、经济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固然有助于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但独立董事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并非每一种都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相反,在保证独立董事群体基本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时如果能够尽量使其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增强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对工作经验时间的要求可以缩短。该规定中要求是“五年以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产业的更新换代频繁,诞生很多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每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域中科技含量大不相同,经营管理的对象各异,要求经营管理者具有的观念、能力、经验和素质也各不相同。已有的思想、观念、经验将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五年的工作经验限制似乎稍长,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理论。[1]因此,可以考虑将此期限要求适当缩短,具体来说可以定为三年。  其次,在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独立性”标准方面。 根据2001年8月《指导意见》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⑴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⑵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⑶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⑷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⑸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它任何职务。  当然,除此以外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还应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已有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相关规定。  这些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属于抽象性标准,吸收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研究的积极成果,使标准比较明确。其中,对影响“独立性”的雇佣关系、亲属关系、服务性业务关系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还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  第一,“非服务性商业业务关系”应予吸收。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似乎只要该独立董事不存在⑴-⑸条情况即可,而与上市公司发生非服务性的其它商业活动并不受限制。那么,这样一来,它还能保持独立性吗?一般而言,各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在关联公司中任职都不允许,何况直接与公司交易。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或经营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 《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客户或供货商”、“不附属于接受该公司重大捐助的非营利性组织”、“在近5年与公司之间没有与依据条例S-K应予以披露的业务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规定显然过于宽松。仅仅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或股东单位独立开来是不够的。因此,可以将“不得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不是或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即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判断的其它商业关系)的内容吸收进来。  第二,一年的限制期太短,可增加至三年。一年的时间不足以使曾经与上市公司发生密切关系的人与上市公司发生较大的分离。中国是特别讲究人情世故的,其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成熟,不可能做到角色变化后立即立场不同,这也许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做到。但即便是在美国类似情况下,对于时间的要求也长得多。《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必须是“在近5年未在该公司担任执行性职务”。 我国的立法者也许是考虑到我国董事资源的缺乏,如果限制过多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员以供选择。但如果选用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治理弊端更大。因为,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一旦这些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怀疑,中国证监会再用什么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呢?所以,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适当地延长该限制期,具体地可以定为三年比较适中。  2. 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他们除了一般自觉地按照其社会角色履行其社会责任以外,甚至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还相当短,各种人力资源非常缺乏,特别是优秀的企业家,而独立董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这些人员当中挑选出来的。因此,我国可供选择的独立董事人选是比较稀缺的。同时,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职业经理层行为的自我约束性还较低。所以,培育独立董事首先应从职业经理层及各行业专业人士队伍的培育开始,使人力资源充分市场化 。  3. 保证独立董事在选聘中的“独立性”并有足够的影响力  首先,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应限制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的深度影响。  独立董事的提名是选聘独立董事的第一步,由谁提名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直接的影响。对该问题的设计必须与设立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保持一致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条第2款规定了提名人的征询、了解义务和被提名人的公开声明义务;第四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异议程序和证监会的审核权。  国外独立董事的提名均有安排地避免受到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内部董事的直接影响,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好地代表公司总体利益。有鉴于此,从提名制度总体上看,并考虑到公司整体利益和重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指导意见》的规定是积极可行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主要是直接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权不妥。这与《指导意见》的立法本意相矛盾。因为,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而在大股东控股的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享有直接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大股东就完全可以实现控制独立董事选聘的全过程。 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可以考虑作如下修改:第一,在未设立或不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应享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第二,在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由该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当然,该委员会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如:《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其次,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向中小股东倾斜。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仅仅原则性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那么,独立董事的选举主要是参考《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内容。该规定的粗糙性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的主要问题出在“一股独大”导致的权力失衡,大股东有能力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选举结果,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得不到大股东所认同,该候选人就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选举。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失去实际意义,应对此加以限制;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选举通过的比例要求。  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其一,规定大股东投反对票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或可靠的证据,否则,应同意或视为同意该提名;其二,排除前几位大股东的投票权,因为独立董事主要不是为大股东服务的。在提名和投票的环节,决不能既给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名权又给其投票权,必须进行限制。这样使大股东既能参与选举过程又不至于利用优势地位排挤中小股东的选举利益。此外,由各证券交易所制定规则明确投票的比例要求。  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应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需要多少人数能比较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国外有些相关的研究(包括实证研究),但还未形成有绝对说服力的结论。从代理理论看,独立董事应当比内部董事在监督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为,独立董事重视自身的名誉和信用,他们要利用占有的董事职位向人力资源市场传递自身价值的信号,表明他们是决策控制专家,了解分散决策控制的重要性,能够在分散的决策控制体制下作用,在关键的必要时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是撤换公司总经理的决定。Rosenstein和Wyatt在对1981-1985年间的1251次外部董事任命公告的股票价格反应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任命一个外部董事通常对股东财富没有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他们也承认:从与外部董事任命相关的正的股票价格收益率效应推论出外部董事就比内部董事要好,“此一推论务必小心谨慎”。也有与此完全相反的研究结果。David Yermack通过研究认为,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业绩反而越差。[2]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大比例呢?目前还没有研究能找到这个比例。但是在美国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大部分公司董事会里保持有独立外部董事约60%。  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建议在大型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在其它公开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并认为3名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中形成一个有力的批评群体的最低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改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是2002年6月6日纽约股票交易所及上市标准委员会向交易所董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3]欧盟认为,“单层制”管理机关中的非执行成员“应当能够被3整除,而且大于执行成员的人数”[4]。这与美国法学会的建议很相似。实际上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一般都规定或建议“多数”或“实质性多数”。 鉴于我国虽然采取“双层制”治理模式但监督缺位严重、监事会被架空的现象,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单层制”国家对独立董事的需求。  第四,保持目前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但要关注任期对“独立性”的影响。《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可以说《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任期是充分考虑了美国和欧洲立法经验的。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任期的长短会影响到“独立性”的保持。因为独立董事与其它董事及经理长期共事,即使利益上没有直接联系,在思想上趋于一致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欧盟对此过于宽松,在欧盟公司法指令中规定:“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任命期限应予确定,但不得超过6年。任命期限届满后,他们可以连选连任。”[5]欧盟甚至没有对连任最长时间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独立董事一直可以被选任的话,他可以一直担任下去。相比之下,美国密西根州的立法就要完善一些,它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该董事可以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被选聘为独立董事的资格。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这样一方面防止独立董事由于利益固化而产生“内部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增强公司领导层的开放性,新的信息、知识、技术通过独立董事的更替而吸纳入公司的决策领域。  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一定限制是正确的,我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比较适中。但毕竟6年的总限制期是否能防止“独立性”被侵蚀在我国还没有研究结论,因此应予以关注,一旦不行,及时调整。  4.保障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形成既监督又合作的机制  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和责任,它应当享有与一般董事所不同的职权,这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必要条件。通常应具备以下权力:一是监督权;二是审核权;三是否决权。  《指导意见》 在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审核权及否决权方面立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如:累积投票权;公开披露制度;费用公司承担制;独立董事责任险等。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职权的实现,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如:《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了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权;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权;③独立行使职权权;④获得报酬权;⑤执业风险保障权等。与以往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相比,是很大的进步。  但我们也发现,这里同样存在不如人意之处。第一,偏重于独立董事的监督性职权而忽视了创造性职权; 第二,没有赋予独立董事就特殊事项的实质性否决权。除了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其它方面独立董事表示不同意见最有力的方式不过是公开声明意见。对一些特殊事项独立董事没有实质性的否决权是不够的,这种监督非常乏力;第三,在董事会不尊重或不采纳独立董事的请求、提议甚至干扰其发表独立意见时,没有相关的责任。  所以,立法在设计独立董事的职权时应:第一,根据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规定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创造性的职权;第二,就一些重大特殊事项赋予独立董事实质性否决权;第三,应增加董事会无正当理由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对一些关键概念应明确,如:关联交易。  5.使独立董事的义务更为合理  独立董事的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一般义务是指独立董事作为董事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等。特别义务是指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决定的与其它董事所不同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诚信义务,如: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地履行职责;②勤勉义务,如: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③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责任。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都是在吸收了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加以引进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实用性,尤其是在我国整个证券市场面临信用危机的今天,强调诚信和勤勉实际上是反映了道德和法治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其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心。  但是,第一,忠实、诚信义务缺乏具体标准。英美法系普遍使用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有大量的判例可以参考进行判断,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可以遵循,不对这种义务制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困难;第二,对勤勉义务的外在标准规定不够合理。首先是没有工作时间的下限,仅仅规定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以独立董事是否能按时参加公司会议为考察勤勉的标准未免太低。其次是兼任上市公司的数量上限(5家)过高。我国还没有职业独立董事,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都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同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工作难以保证必要的时间对各公司业务进行了解和研究。  建议: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忠实、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二,增加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时间的下限要求,并将兼任公司的数量上限减为2至3家。  6.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形成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在本质上与上市公司是代理关系,为提高公司效益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应当的。我们不可能期待完全没有任何物质利益能够驱使独立董事自觉地为上市公司尽心尽力地工作。任何独立性都是相对的。不过,为了尽量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确定其薪酬时会遇到难题。一方面,报酬不能没有或太低;另一方面,报酬又不能太高以至于它利益关系太大而尚失独立性。因此,在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时要充分考虑对对独立性的影响和激励的需要。国外一般比较灵活,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①固定薪酬;②延期支付计划;③股票期权。[6]  我国《指导意见》仅仅规定了津贴一种薪酬形式,这种规定比较保守。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承认延期支付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支付方式,但如何使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应拘泥于单一的形式,而且,该项选择权应赋予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因为它更多的属于私权范围,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地介入。最突出的问题是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提出和决定方式不够明智,容易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股东既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方案的提出,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控制投票结果,等于监督者的薪酬完全由被监督者决定,导致独立董事进行行为选择时不得不更多地顾忌与大股东或其利益代表董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法律设计的技术违背了立法的宗旨。所以,应该考虑调整方式,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第一,由监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方案经修改后如果大股东多次(比如规定三次为限)反对致使方案仍无法通过,则丧失该投票权,由其它股东决定;第二,在不设薪酬委员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但大股东(或前几位大股东)不参加投票。总之,不能让董事会同时拥有制定方案权和决定权,这样才能相互制约、配合,权力配置才能平衡,才能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7.以独立董事的民事法律责任为重点,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  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权力的泛滥。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自己可以不须受到制约,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六款仅仅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或许是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一视同仁,想按照一般董事的责任来约束独立董事。但这两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职权等方面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以完全同等的法律责任加以要求恐怕并不合适。  明确独立董事特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勤勉尽职,更好地履行其经营、监管职能。 公司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更有效的是获得民事求偿的救济手段,包括对独立董事追偿。目前,我国更多地是采取由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进行约束。但笔者认为,过多地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十分不妥。因为:第一,面对数量庞大的上市公司证监会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所有公司的每一个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而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更能发挥监督的作用,这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第二,即使是独立董事未能尽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也并非都需要行政力量的干预,过度干预有“越权”之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更主要的是受损失当事人的权力,这是私权自治范围,证监会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另外,设立民事法律责任也要考虑到商业活动中始终存在的风险问题。这是经济规律的复杂性决定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和其它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独立董事报酬微薄,一旦发生错误,却要与获利丰厚的其它董事一起承担极其巨大的赔偿,显然不公平。而且,独立董事中许多人并非象其他董事一样是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他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执行的法律是失败的法律。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第一、应缩小独立董事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权严格限定在该范围之内;第二、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定民事法律责任,只要独立董事在正常的情况或条件下,按照其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行事,即使是决策错误也不应受到追究。  三、 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及解决的问题  1. 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独立董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在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上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严格落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其中尤其要注意信息披露必须及时,不及时的信息没有市场价值;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还应强化信息披露不合法或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独立董事能够在信赖其披露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在整个信息披露机制中,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社会分工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完成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必须依赖其它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意见,一旦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真实地报告信息,在整个市场中必然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必须从政策、法律上不断提高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度、公开化,严格规范其服务质量。  第三, 一些机构投资者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股市、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可以允许独立董事更多地就一些非正常的信息披露发表独立意见。  2. 逐步调整股权结构,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英美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在公司经历了股权革命以后发生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利益被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障碍。虽然这一格局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  3. 培育公司治理文化和诚实信用的基础环境
2023-09-07 23:31:341

独立董事制度的例子

独立董事制度的例子?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1]中文名独立董事制度外文名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发端于美国特点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快速导航简介任职董事任期职权相互关系机制规模优势作用概念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023-09-07 23:31:43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 )。

【答案】:AB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根据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正确答案为ABC。
2023-09-07 23:31:51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的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人数要求(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3)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的规定是什么?其实在上文汇总的相关资料中,小编老师已经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以及相关的人数规定都有介绍,也相信学员们看完上文内容后对此独立董事的提名应该是有所认知的.另外如果你们还想学习更多相关的资料,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免费学习.
2023-09-07 23:31:591

什么公司必须有独立董事

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是 上市公司 。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023-09-07 23:32:181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证监会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经营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6、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7 23:32:2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应该设立独立董事的公司是()。

【答案】:C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有:①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制度;②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③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④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
2023-09-07 23:32:361

国资委要求独立董事是否必须要有制度

是。根据查询中国经营报显示,在国办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三条中明确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独立性要求,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制定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
2023-09-07 23:32:431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几分之几的独立董事?

三分之一。
2023-09-07 23:32:565

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建立科学的、适合于国情的独立董事任选机制。,我国立足本土实际,至少应当对以下几点做出补充规定:(1)与公司董事、经理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曾经的同事关系)。(2)不是公司的一个重要供应商或者消费者(必须界定作为重要性标准的交易额,如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额在10万或2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样,确保被选任的独立董事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3)增加如此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以及服务期满须间隔一定合理期限,至于是间隔多久,像美国是规定两年或五年的冷却期,过于严格,在我国可以考虑以一年为宜。  2、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完整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声誉激励机制。因为声誉资本在董事的劳动力市场上客观存在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尽职尽责,无疑将极大地提高他们的声誉,进而拓展他们的未来市场,因此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去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二是报酬激励机制。独立董事不能在经济上依赖于董事的报酬,但考虑到独立董事的工作独立并须负相当的责任,应当支付给他们相当于专业人员的报酬,一般做法是以年费和出席会议费等形式支付报酬,与公司业绩无关,但考虑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薪酬在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除了实际的固定货币报酬以外,为了使得独立董事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可以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就无形中为独立董事的报酬总额中引人了极大的变量,调动其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报酬既要能足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工作,与独立董事承担的义务责任相一致,又要防止被大股东收买,导致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从而保持独立董事赖以生存的极为重要的“独立性”。  3、建立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就目前而言,对独立董事主要的制约为声誉制约。一旦出现独立董事决策失误或违规,责任追究的结果就是对该独立董事的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职业经理人市场机制,通过打造独立董事市场来进一步强化声誉制约,一旦出现上述严重失职和违规的人士将因此而被永久禁入独立董事市场。同时对于因主客观原因导致独立董事不再适合继续任职者,既可由独立董事协会解聘不合格的独立董事,又可由独立董事自身或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免职,以此建立独立董事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使独立董事阶层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4、制定独立董事法。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他们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国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规则,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总结独立董事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中涉及到独立董事的内容,进行协调和修改,做到统一口径,相互配套。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中,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据。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使独立董事懂法、守法。另外,要细化和完善“指导意见”。明确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的权力、评价业绩的标准,并使权责利一致。使独立董事有清晰的工作目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绩效的监督机制,促使独立董事发挥更大的作用。
2023-09-07 23:33:161

“独立董事”的意思是什么?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读音[dú lì dǒng shì]造句:1、一般认为,独立董事不仅仅是行业里的技术权威,最好是综合性人才,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商业判断,必须具有相当的和商业阅历,要具有一定程度的背景,同时要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魄力。2、其实,不单是安然,纵观数家发生舞弊丑闻的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设置,我们发现,这些案例既使没有宣告独立董事制度的失败,至少也令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这种缺陷首先体现在独立性的缺失。3、学者们见仁见智,就我国有无必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建立这一制度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建议。
2023-09-07 23:33:261

答辩讨论怎么写

各位老师:大家好! 我叫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试论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写于新《公司法》起草期间,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订于公司法及公司法应如何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热烈的课题。对独立董事的问题,有从独立董事的责任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协调方面探讨的等等。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从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完善方面探讨的,有从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和保护探讨的等等。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宗旨即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探讨的不是很多。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在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效力保护的内在联系方面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定化做一些呐喊,也就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提一点意见。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使该制度法定化,并完善该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家都知道,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生产力,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近一、二百年来,在世界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公司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投资的热情,故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充分地得到保护关系到人民的投资热情并最终影响到经济繁荣。从国处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特色下,如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该制度保护小股东权益,以激励人民的投资热情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近几十年的现代公司发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社会代、分散化,小股东因其在公司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和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现为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性甚至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代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大批所谓现代公司被“生产”出来。但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现在股权结构上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小且高度分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选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实际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使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欠缺,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因此我国穷尽一切措施,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具迫切的现实意义。 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因关联交易、投资基金公司的自我监督不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小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为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有40%的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开始正式出现。在此后多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由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正式引入我国。引入的这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础、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没给予足够的重视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理论界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该制度,并以应有的重视程度去研究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促进立法界将该制度法定化,提升该制度的法阶效力,使该制度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产生的目的)、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内涵、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来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明确独立董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监督功能,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来发挥保护小股东权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及我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来阐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来阐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从而推论出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同时,在这部分也叙述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并阐述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使决策民主化及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但由于存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少法源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没发挥企业的自身作用和市场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回报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笔者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加强小股东的代言力度等措施从程序规制上确保独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东权益;通过加强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措施从实体规制上明确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权利义务;通过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培育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等措施为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创造环境条件。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找印上也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无论如何我将继续努力。 你参考一下
2023-09-07 23:33:421

独立董事制度需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实施吗

sjkhsahdhashduasd
2023-09-07 23:35:502

中国的独立董事会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独立董事人力资源不足;(2)内部人控制导致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独立董事会行使职权;(3)独立董事制度立法不完善;(4)在独立董事人员的选举难以避免被大股东操控,激励约束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
2023-09-07 23:35:591

请解释区别一半独立性与特殊独立性,名义独立性与事实独立性对独立董事制度的

一半独立性与特殊独立性,不成立
2023-09-07 23:36:102

独立董事有什么好处?

正因为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瓜葛少,从而立场更具有客观性。
2023-09-07 23:36:203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模优势

独立董事的能力和品德不管如何优秀,但孤掌难鸣。单个或者少数独立董事无法在内部董事占多数席位的董事会产生支配性影响。美国的独立董事之所以有效,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独立董事多于内部董事。可以设想,如果美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少于内部董事,便没有今天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功。因此,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构成结构中究竟应当占有多大比例,值得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当公司董事长由控制公司的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时,独立董事占董事总人数的比重应达到30%。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无论是20%,30%,还是三分之一,都大大低于美国62%的比例。为使得独立董事的声音不被非独立董事吞没,建议将独立董事的比例提升为51%。 为确保独立董事不沦为稻草人,独立董事应当拥有自己控制下的专业委员会。具体说来,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此类委员会的多数委员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也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当然,这些委员会设在单层制中的董事会下面是妥当的;而在双层制下,应当设在监事会下面。
2023-09-07 23:36:401

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方法如下:首先,应当明确,独立董事,是指没有影响其对公司决策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根据国际惯例,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用关系交易关系和亲友关系。最主要的,独立董事是公司的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即他们既不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的职工;不仅现在不是,以前也不是;不仅在总公司不是,在分支机构也不是。所以,我认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其最基本的特点是独立性和专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所谓“专业性”是指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权利:一方面,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持证上岗的职位并不鲜见: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需要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等。所谓持证上岗,即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因此,将其借用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中,可以提升在职人员的专业度。另一方面,独立董事需要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对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以及对公司规范运作进行监督。因此,任职独立董事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熟悉公司运作流程、懂得相关法律法规等,借鉴“持证上岗”更能符合职务所需。
2023-09-07 23:36:541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实际上是大股东)选聘独立董事所引起的对独立董事的同化问题,应当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市场各方的密切关注。否则,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所带来的将不是一场“公司治理革命”,而很可能成为一场修饰公司门面的“装饰革命”。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产生机制,首先应当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独立董事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以增强其可操作性。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对独立董事的人选范围(如职业倾向和知识结构)、任职资格条件、选聘主体、选聘产生程序、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2)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当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股权结构模式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条件、具体人数、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作出具体规定。(3)上市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促使其责、权、利相匹配,相适应。总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为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履行义务的根本准则。其次,应加快培养职业独立董事队伍的进程,并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避免成为仅仅用于摆设的“花瓶”,就要尽快形成职业独立董事队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由管理层来制定独立董事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执业操守,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形成一支像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那样的专业化队伍,以弥补由于现代公司股权出现的所有者约束软化所带来的法律真空。这不仅可以使独立董事具备所需的知识结构和从业经历,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而且可以保证独立董事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更好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此外应当成立属于独立董事的行业公会(这是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上市监管部的业务指导。该行业公会的主要职责是:(1)培训考核,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定期对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培训考核,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不断更新和改善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以增强其业务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水平。(2)考察监督,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对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进行考察监督,建立独立董事日常执业操守档案,并实行严格、明确的奖惩机制。(3)建立独立董事保护机制,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为独立董事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处理独立董事的申诉事宜,协调独立董事与所受聘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见,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不但可以对独立董事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教育、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而且可以切实保护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尽管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但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针对独立董事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不断加以修订和补充,它必将日趋完善。再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选择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市场专家,尤其是财务会计专家。实际上,在《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中,已经框定了独立董事所有可能的人选,即从与公司存在“无利害关系”的人士中产生。考虑到担任独立董事所需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经济、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当然也包括专家学者)。经济学家、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的选择对象不应过多地侧重于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应着重选择那些有企业管理经验、有投资决策专长和有把握市场能力的专业人士。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胜任、更称职,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即由监管部门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对经过培训的独立董事人选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由中介机构推荐一批优秀、称职的人选供其选择。其四,独立董事不应由大股东一家来选聘,而应由广大中小股东来共同选聘。既然独立董事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工作的基本目标,那么独立董事就绝不能由大股东一手遮天,来定夺人选,而应由广大中小股东来提名和选聘独立董事。这样选聘出来的独立董事,一方面可以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完成其应尽的使命;另一方面,可以不会受制和听命于大股东,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大股东,从而抑制和克服大股东“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规定实际上仍然难以防止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推荐一些与之关系密切的“人情董事”、“挂名董事”、“花瓶董事”,使得独立董事形同虚设,流于形式,造成其独立性大打折扣。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不应由董事会提名,而应由股东大会提名,并且主要应由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提名,这样选任的独立董事,才能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其五,选聘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和差额选举方法。中小股东在选聘独立董事时,应实行大股东回避的表决制度,即大股东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以后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独立董事任职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同时规定每届董事会必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的方法,这是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根本所在。其六,应当设立一个独立董事任职的提名委员会,并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例如英国英格兰银行率先建立了一个提拔非执行董事的建议推荐型机构---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用于对非执行董事的选举和任命。不管采用什么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正式的选聘程序来产生,而且独立董事的任命必须有特定的任期(如10-15年),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动的,同时应规定其退休年限。此外,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过少,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过小,就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很难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反之,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过多,所占比例过大,就会造成对专业化的内部董事产生挤出效应,阻碍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可见,上市公司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可以保持董事会的适度规模,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运作质量,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其七,针对独立董事对大股东惟命是从、处于从属地位的现象,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四有”,即有权、有钱、有闲、有缘。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必须有权---在赋权与行权两个方面都应当予以特殊保障;有钱---对独立董事自身的激励和独立董事行权的必要经费;有闲---独立董事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来为公司工作;有缘---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整合能力和亲和力,并且善于把自己的意志变成众人的合意。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有效监督和制衡大股东,以防止其“一手遮天”,从而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样看来,《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的规定比较宽松,考虑到在几家上市公司兼职的独立董事完全可能又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兼职,使得独立董事承担职责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就根本无法保证,造成独立董事只能是形同虚设,或仅仅是热衷于薪酬。为此,建议《指导意见》可以适当减少一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兼任的家数。其八,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证券法》第63条和《公司法》第63条及116条都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在董事会中对议案提出明确异议但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这样,近期独立董事面临的现实处境是“作用有限,风险无限;权利不大,责任重大;信息不全,任务齐全”。这种权、责、利三者严重失衡的机制不利于形成一支由合格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董事力量,独立董事制度有可能因风险太大、无人愿意受聘而“形同虚设”甚至造成夭折。因此,建议《指导意见》应当进一步平衡独立董事的权、责、利关系,使之相匹配、相对应。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为了使独立董事在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中能够有效规避和控制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我国的保险机构应该尽快开设该类险种。并且《指导意见》中应该规定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以保证独立董事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而采取行动时,不必担心自己的诉讼责任,既有独立董事行业公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又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坚实的财务保证。最近平安保险公司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首家推出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险这一崭新的险种,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这意味着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上海市试行独立董事制度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早在1992年初,广电电子就增补了两名境外独立董事。1999年1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上市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要求。2000年初,上海市建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2000年上半年,上海市重点进行了7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试点工作。2001年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等颁发了《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对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选聘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可见,上海市通过深入、扎实的工作,为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使独立董事制度得以稳步地向前推进。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7 23:37:161

董事会里的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以及非执行董事有什么区别?

  简单地回答就是:  董事的分类  (1)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与内部董事、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他们均是指本人目前不是公司雇员的董事。外部董事是美国的称谓,非执行董事是英国的称谓。与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相对应的是那些既是董事会成员、同时又在公司内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这类董事被称为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的独立性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与公司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2)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  (3)与公司高层职员不存在亲属关系;  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发展  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表的研究报告,《财富》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
2023-09-07 23:37:264

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意思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因此,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制度意义:1、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2、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09-07 23:38:031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释义: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意义:1、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2、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扩展资料独立董事制度的特征:1、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2、行权上的独立性。在中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3、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时下,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当下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立董事制度
2023-09-07 23:38:131

结合我国(或你所在公司)情况,评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 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 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早好了
2023-09-07 23:38:282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在美、英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权力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独立董事在实际上行使了决策和监督并重的职能。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7 23:38:393

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要具体的、、跪求高手、、、

http://baike.baidu.com/view/2379516.htm
2023-09-07 23:38:482

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几乎都与制约大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操控董事会有关。而且,长期以来各国都没有停止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和探索。20世纪90年代才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国,更需要完善和创新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长期以来,各国在如何定义独立董事的问题上存在着偏差和误区。因为,以往的定义都仅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利益约束”,但都没有包含对独立董事的利益方面的激励,即“行为激励”的内容。换句话说,虽然都关注了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但却忽视了独立董事同时应有的“积极性”。人们片面以为,只要独立董事来自外部并对其收益进行限制,其独立性就有保障了,独立董事就能发挥作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实际运作中在限制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其积极性。而没有积极性的独立性是毫无意义的,它会使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可以说,至今为止各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所存在的缺陷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与此有关。独立董事制度中利益机制(包括利益限制、利益激励、利益保护等)的缺失,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中国与美、英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存在着一个重要区别:美、英及其他欧洲国家实行的是“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中国曾在《公司法》中,选择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中国“二元制”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监督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并存,从理论上讲可能会产生内部人监督和外部人监督相结合的优点,从而可能使这种监督较之欧美的“一元制”更有效。但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实际上是由内部人组成的公司的常设性机构。它虽不隶属于董事会,并有职工代表参加,但监事会人员的任免方法及薪酬制度几乎是以内部人任免为特征的一套制度,这样的监督的独立性是难以保障的。面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董事会,监事会难免会成为董事会的附庸。而问题还在于,我国的《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都没有就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和关系加以界定和统一。那么,应如何理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关系,以便使中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呢?  笔者认为,既要从现实出发,也要兼顾继承性;既要完善,也要创新。具体来说,既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要保留监事会,但是二者不能分设,而要统一起来,并把监事会改造为在公司中为配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的工作向全体独立董事负责,既负责平时公司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还协助独立董事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公司的有关信息和情况,并为独立董事提供监督建议和预案,接受独立董事委托独立完成或协助独立董事委托的会计、律师和审计机构完成相关调查和评估,弥补独立董事非执行、外部、不全职等特点带来的缺陷。  为了使监事会不受内部人特别是公司管理层的左右或控制,监事会成员的来源最好内外结合,如果外部人员占不到多数,起码也应有相当数量的职工代表及中小股东代表,增加其代表性和独立性。同时,对监事会成员是否诚实、勤勉、尽责的考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而监事会也有权并有责任向监管部门或独立董事派出机构(如行业协会或权威中介等)报告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监事会成员的利益保障则参照后面还要提到的独立董事的利益保障模式处理。  如此,监事会将成为一个既具内部人优势但又必须向外部人负责的准外部人的角色,同时也使原来没有表决权只有象征意义的监事会变成了能通过有法定表决权的独立董事来体现其监督职能的机构。  我国处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系最具可行性和最易操作的方案优点是:既能使公司治理机构规范化,又能避免两套监督机构分设、重置的矛盾;符合中国国情,又兼顾了历史和现实,避免动大“手术”,易为人们接受;能与国际惯例对接。  独立董事选择聘任机制应该包括提名、任职资格审查、选择(选举)、聘任等环节,并且应包括独立董事的来源、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具体人数、任期等内容。其中,以下面两点最为关键:一、应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二、应增加独立董事提名、选择、聘任的间接性。  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人数和比例,是改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弱势地位的主要办法。对此,英国著名的《凯德伯瑞报告》提出,董事会中至少应拥有3个非执行董事。国内只是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从理论上说,英、中的这两种要求都不足以改变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无视独立董事意见的状况。  一个完善、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具有“再监督”或“反向监督”的功能。为此,一是要建立“独立董事评估机制”。这一机制至少应包括评估人员的组成(比如股东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等)、评估体系的建立(如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等)两个内容。一方面要评估上市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和效果;另一方面,要评估独立董事是否遵循了独立、公正、诚信、勤勉和尽责的要求。这一机制是一种带有社会参与性质的“再监督”或“反向监督”机制,它将能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行之有效。二是要实行“独立董事报告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也应通过立法使之带有强制性质。独立董事的意见,无论被采纳或未被采纳,都应通过规定的途径给予披露,以保护中小股东、投资人、公司职工的知情权。既监督公司执行独立董事制度,也监督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尽责。同时,这一公开披露制度还有助于改变独立董事是“花瓶”和“摆设”的不良形象,从而有助于提升独立董事在公众中的社会价值和公信度。因此,实行这一制度无论是对公司、对投资者还是对独立董事群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
2023-09-07 23:38:581

如何评价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09-07 23:39:061

独立董事的作用是什么

独立董事的作用是什么独立董事的作用是:1、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2、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3、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是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发展潜力,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有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独立董事的作用是什么?
2023-09-07 23:39:161

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 调整宏观立法模式,合理构架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从立法的宏观方面看,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明显的问题有:一是从法律效力看,这些规定大多为指引、意见、草案性质的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层级较低 ;二是具体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完善、细致,即使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或缺乏强制性,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不甚明确,这种规定实际作用的发挥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予以完善。  二、 修改微观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 独立董事的资格应适当降低“能力性”标准,严格“独立性”标准  根据各国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大都采取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我国借鉴了这种立法方式。  首先,在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方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以上规定是对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即:(1)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首先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董事资格的要求;(2)对地位独立性的要求;(3)由于独立董事所肩负的特殊职责使得它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这是积极资格的核心内容。我认为对独立董事的“能力性”要求有两方面值得商榷,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独立董事首要任务是能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意见,能力是次要的。  第一,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必局限于法律、经济领域。在中国公司治理不成熟的环境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特别重视法律、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功能是以其独立性提高公司行为的诚信度,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法律、经济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固然有助于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但独立董事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并非每一种都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相反,在保证独立董事群体基本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时如果能够尽量使其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增强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对工作经验时间的要求可以缩短。该规定中要求是“五年以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产业的更新换代频繁,诞生很多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每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域中科技含量大不相同,经营管理的对象各异,要求经营管理者具有的观念、能力、经验和素质也各不相同。已有的思想、观念、经验将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五年的工作经验限制似乎稍长,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理论。[1]因此,可以考虑将此期限要求适当缩短,具体来说可以定为三年。  其次,在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独立性”标准方面。 根据2001年8月《指导意见》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⑴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⑵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⑶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⑷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⑸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它任何职务。  当然,除此以外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还应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已有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相关规定。  这些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属于抽象性标准,吸收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研究的积极成果,使标准比较明确。其中,对影响“独立性”的雇佣关系、亲属关系、服务性业务关系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还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  第一,“非服务性商业业务关系”应予吸收。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似乎只要该独立董事不存在⑴-⑸条情况即可,而与上市公司发生非服务性的其它商业活动并不受限制。那么,这样一来,它还能保持独立性吗?一般而言,各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在关联公司中任职都不允许,何况直接与公司交易。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或经营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 《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客户或供货商”、“不附属于接受该公司重大捐助的非营利性组织”、“在近5年与公司之间没有与依据条例S-K应予以披露的业务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规定显然过于宽松。仅仅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或股东单位独立开来是不够的。因此,可以将“不得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不是或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即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判断的其它商业关系)的内容吸收进来。  第二,一年的限制期太短,可增加至三年。一年的时间不足以使曾经与上市公司发生密切关系的人与上市公司发生较大的分离。中国是特别讲究人情世故的,其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成熟,不可能做到角色变化后立即立场不同,这也许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做到。但即便是在美国类似情况下,对于时间的要求也长得多。《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必须是“在近5年未在该公司担任执行性职务”。 我国的立法者也许是考虑到我国董事资源的缺乏,如果限制过多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员以供选择。但如果选用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治理弊端更大。因为,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一旦这些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怀疑,中国证监会再用什么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呢?所以,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适当地延长该限制期,具体地可以定为三年比较适中。  2. 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他们除了一般自觉地按照其社会角色履行其社会责任以外,甚至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还相当短,各种人力资源非常缺乏,特别是优秀的企业家,而独立董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这些人员当中挑选出来的。因此,我国可供选择的独立董事人选是比较稀缺的。同时,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职业经理层行为的自我约束性还较低。所以,培育独立董事首先应从职业经理层及各行业专业人士队伍的培育开始,使人力资源充分市场化 。  3. 保证独立董事在选聘中的“独立性”并有足够的影响力  首先,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应限制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的深度影响。  独立董事的提名是选聘独立董事的第一步,由谁提名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直接的影响。对该问题的设计必须与设立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保持一致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条第2款规定了提名人的征询、了解义务和被提名人的公开声明义务;第四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异议程序和证监会的审核权。  国外独立董事的提名均有安排地避免受到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内部董事的直接影响,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好地代表公司总体利益。有鉴于此,从提名制度总体上看,并考虑到公司整体利益和重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指导意见》的规定是积极可行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主要是直接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权不妥。这与《指导意见》的立法本意相矛盾。因为,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而在大股东控股的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享有直接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大股东就完全可以实现控制独立董事选聘的全过程。 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可以考虑作如下修改:第一,在未设立或不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应享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第二,在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由该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当然,该委员会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如:《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其次,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向中小股东倾斜。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仅仅原则性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那么,独立董事的选举主要是参考《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内容。该规定的粗糙性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的主要问题出在“一股独大”导致的权力失衡,大股东有能力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选举结果,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得不到大股东所认同,该候选人就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选举。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失去实际意义,应对此加以限制;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选举通过的比例要求。  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其一,规定大股东投反对票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或可靠的证据,否则,应同意或视为同意该提名;其二,排除前几位大股东的投票权,因为独立董事主要不是为大股东服务的。在提名和投票的环节,决不能既给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名权又给其投票权,必须进行限制。这样使大股东既能参与选举过程又不至于利用优势地位排挤中小股东的选举利益。此外,由各证券交易所制定规则明确投票的比例要求。  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应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需要多少人数能比较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国外有些相关的研究(包括实证研究),但还未形成有绝对说服力的结论。从代理理论看,独立董事应当比内部董事在监督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为,独立董事重视自身的名誉和信用,他们要利用占有的董事职位向人力资源市场传递自身价值的信号,表明他们是决策控制专家,了解分散决策控制的重要性,能够在分散的决策控制体制下作用,在关键的必要时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是撤换公司总经理的决定。Rosenstein和Wyatt在对1981-1985年间的1251次外部董事任命公告的股票价格反应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任命一个外部董事通常对股东财富没有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他们也承认:从与外部董事任命相关的正的股票价格收益率效应推论出外部董事就比内部董事要好,“此一推论务必小心谨慎”。也有与此完全相反的研究结果。David Yermack通过研究认为,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业绩反而越差。[2]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大比例呢?目前还没有研究能找到这个比例。但是在美国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大部分公司董事会里保持有独立外部董事约60%。  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建议在大型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在其它公开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并认为3名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中形成一个有力的批评群体的最低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改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是2002年6月6日纽约股票交易所及上市标准委员会向交易所董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3]欧盟认为,“单层制”管理机关中的非执行成员“应当能够被3整除,而且大于执行成员的人数”[4]。这与美国法学会的建议很相似。实际上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一般都规定或建议“多数”或“实质性多数”。 鉴于我国虽然采取“双层制”治理模式但监督缺位严重、监事会被架空的现象,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单层制”国家对独立董事的需求。  第四,保持目前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但要关注任期对“独立性”的影响。《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可以说《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任期是充分考虑了美国和欧洲立法经验的。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任期的长短会影响到“独立性”的保持。因为独立董事与其它董事及经理长期共事,即使利益上没有直接联系,在思想上趋于一致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欧盟对此过于宽松,在欧盟公司法指令中规定:“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任命期限应予确定,但不得超过6年。任命期限届满后,他们可以连选连任。”[5]欧盟甚至没有对连任最长时间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独立董事一直可以被选任的话,他可以一直担任下去。相比之下,美国密西根州的立法就要完善一些,它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该董事可以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被选聘为独立董事的资格。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这样一方面防止独立董事由于利益固化而产生“内部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增强公司领导层的开放性,新的信息、知识、技术通过独立董事的更替而吸纳入公司的决策领域。  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一定限制是正确的,我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比较适中。但毕竟6年的总限制期是否能防止“独立性”被侵蚀在我国还没有研究结论,因此应予以关注,一旦不行,及时调整。  4.保障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形成既监督又合作的机制  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和责任,它应当享有与一般董事所不同的职权,这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必要条件。通常应具备以下权力:一是监督权;二是审核权;三是否决权。  《指导意见》 在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审核权及否决权方面立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如:累积投票权;公开披露制度;费用公司承担制;独立董事责任险等。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职权的实现,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如:《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了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权;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权;③独立行使职权权;④获得报酬权;⑤执业风险保障权等。与以往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相比,是很大的进步。  但我们也发现,这里同样存在不如人意之处。第一,偏重于独立董事的监督性职权而忽视了创造性职权; 第二,没有赋予独立董事就特殊事项的实质性否决权。除了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其它方面独立董事表示不同意见最有力的方式不过是公开声明意见。对一些特殊事项独立董事没有实质性的否决权是不够的,这种监督非常乏力;第三,在董事会不尊重或不采纳独立董事的请求、提议甚至干扰其发表独立意见时,没有相关的责任。  所以,立法在设计独立董事的职权时应:第一,根据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规定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创造性的职权;第二,就一些重大特殊事项赋予独立董事实质性否决权;第三,应增加董事会无正当理由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对一些关键概念应明确,如:关联交易。  5.使独立董事的义务更为合理  独立董事的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一般义务是指独立董事作为董事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等。特别义务是指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决定的与其它董事所不同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诚信义务,如: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地履行职责;②勤勉义务,如: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③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责任。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都是在吸收了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加以引进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实用性,尤其是在我国整个证券市场面临信用危机的今天,强调诚信和勤勉实际上是反映了道德和法治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其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心。  但是,第一,忠实、诚信义务缺乏具体标准。英美法系普遍使用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有大量的判例可以参考进行判断,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可以遵循,不对这种义务制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困难;第二,对勤勉义务的外在标准规定不够合理。首先是没有工作时间的下限,仅仅规定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以独立董事是否能按时参加公司会议为考察勤勉的标准未免太低。其次是兼任上市公司的数量上限(5家)过高。我国还没有职业独立董事,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都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同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工作难以保证必要的时间对各公司业务进行了解和研究。  建议: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忠实、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二,增加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时间的下限要求,并将兼任公司的数量上限减为2至3家。  6.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形成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在本质上与上市公司是代理关系,为提高公司效益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应当的。我们不可能期待完全没有任何物质利益能够驱使独立董事自觉地为上市公司尽心尽力地工作。任何独立性都是相对的。不过,为了尽量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确定其薪酬时会遇到难题。一方面,报酬不能没有或太低;另一方面,报酬又不能太高以至于它利益关系太大而尚失独立性。因此,在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时要充分考虑对对独立性的影响和激励的需要。国外一般比较灵活,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①固定薪酬;②延期支付计划;③股票期权。[6]  我国《指导意见》仅仅规定了津贴一种薪酬形式,这种规定比较保守。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承认延期支付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支付方式,但如何使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应拘泥于单一的形式,而且,该项选择权应赋予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因为它更多的属于私权范围,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地介入。最突出的问题是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提出和决定方式不够明智,容易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股东既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方案的提出,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控制投票结果,等于监督者的薪酬完全由被监督者决定,导致独立董事进行行为选择时不得不更多地顾忌与大股东或其利益代表董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法律设计的技术违背了立法的宗旨。所以,应该考虑调整方式,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第一,由监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方案经修改后如果大股东多次(比如规定三次为限)反对致使方案仍无法通过,则丧失该投票权,由其它股东决定;第二,在不设薪酬委员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但大股东(或前几位大股东)不参加投票。总之,不能让董事会同时拥有制定方案权和决定权,这样才能相互制约、配合,权力配置才能平衡,才能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7.以独立董事的民事法律责任为重点,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  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权力的泛滥。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自己可以不须受到制约,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六款仅仅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或许是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一视同仁,想按照一般董事的责任来约束独立董事。但这两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职权等方面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以完全同等的法律责任加以要求恐怕并不合适。  明确独立董事特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勤勉尽职,更好地履行其经营、监管职能。 公司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更有效的是获得民事求偿的救济手段,包括对独立董事追偿。目前,我国更多地是采取由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进行约束。但笔者认为,过多地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十分不妥。因为:第一,面对数量庞大的上市公司证监会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所有公司的每一个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而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更能发挥监督的作用,这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第二,即使是独立董事未能尽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也并非都需要行政力量的干预,过度干预有“越权”之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更主要的是受损失当事人的权力,这是私权自治范围,证监会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另外,设立民事法律责任也要考虑到商业活动中始终存在的风险问题。这是经济规律的复杂性决定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和其它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独立董事报酬微薄,一旦发生错误,却要与获利丰厚的其它董事一起承担极其巨大的赔偿,显然不公平。而且,独立董事中许多人并非象其他董事一样是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他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执行的法律是失败的法律。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第一、应缩小独立董事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权严格限定在该范围之内;第二、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定民事法律责任,只要独立董事在正常的情况或条件下,按照其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行事,即使是决策错误也不应受到追究。  三、 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及解决的问题  1. 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独立董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在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上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严格落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其中尤其要注意信息披露必须及时,不及时的信息没有市场价值;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还应强化信息披露不合法或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独立董事能够在信赖其披露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在整个信息披露机制中,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社会分工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完成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必须依赖其它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意见,一旦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真实地报告信息,在整个市场中必然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必须从政策、法律上不断提高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度、公开化,严格规范其服务质量。  第三, 一些机构投资者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股市、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可以允许独立董事更多地就一些非正常的信息披露发表独立意见。  2. 逐步调整股权结构,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英美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在公司经历了股权革命以后发生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利益被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障碍。虽然这一格局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  3. 培育公司治理文化和诚实信用的基础环境  参考资料:http://www.bcu.edu.cn/truekxyj/journal/74/new_page_14.htm
2023-09-07 23:39:401

中国为什么不取消独立董事制度

1、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取消独董制度,对市场的影响是非常有限。
2023-09-07 23:40:051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

【答案】:A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A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任职独立董事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并无一名法律人士的要求,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故D项错误。
2023-09-07 23:40:121

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

  演讲稿也叫演讲词,它是在较为隆重的仪式上和某些公众场合发表的讲话文稿。下面是关于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范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叫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试论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写于新《公司法》起草期间,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订于公司法及公司法应如何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热烈的课题。对独立董事的问题,有从独立董事的责任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协调方面探讨的等等。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从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完善方面探讨的,有从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和保护探讨的等等。但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宗旨即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探讨的不是很多。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比较与实证的方法,在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效力保护的内在联系方面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定化做一些呐喊,也就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提一点意见。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使该制度法定化,并完善该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家都知道,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生产力,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近一、二百年来,在世界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公司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投资的热情,故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充分地得到保护关系到人民的投资热情并最终影响到经济繁荣。从国处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特色下,如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该制度保护小股东权益,以激励人民的投资热情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   近几十年的现代公司发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社会代、分散化,小股东因其在公司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与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现为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性甚至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代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大批所谓现代公司被“生产”出来。但是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现在股权结构上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小且高度分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选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实际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使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欠缺,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因此我国穷尽一切措施,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具迫切的现实意义。   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因关联交易、投资基金公司的自我监督不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小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为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有40%的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开始正式出现。在此后多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于2001年,由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正式引入我国。引入的这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础、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没给予足够的重视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理论界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该制度,并以应有的重视程度去研究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促进立法界将该制度法定化,提升该制度的法阶效力,使该制度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产生的目的)、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内涵、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来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明确独立董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监督功能,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来发挥保护小股东权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及我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来阐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来阐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从而推论出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同时,在这部分也叙述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并阐述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使决策民主化及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由于存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少法源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没发挥企业的自身作用和市场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回报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笔者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加强小股东的代言力度等措施从程序规制上确保独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东权益;通过加强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措施从实体规制上明确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权利义务;通过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培育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等措施为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创造环境条件。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是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找印上也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无论如何我将继续努力。
2023-09-07 23:40:221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说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选项 A 错误;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选项 B 错误。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选项 D 错误。
2023-09-07 23:40:31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在权利义务方面有何不同?为什么?

您好,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相关规定。对您所提出的问题作以回答。首先明确独立董事的概念:一、首先包含在广义的董事定义范畴,行使董事应有的责权利。二、独立性。即:不在公司内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客观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所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内主要的作用为:对董事会所作决议提出专业性的独立意见。对公司管理制度及规范经营负责。基于此,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相比的特别职权有以下几方面:1、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
2023-09-07 23:40:411

请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件?其效力如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所以证监会应该属于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执行机构,其《关于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应该被划入部门规章的范畴。
2023-09-07 23:40:521

比亚迪企业的董事会模式是属于哪一种类型

比亚迪企业的董事会模式是属于独立董事制度。比亚迪董事长是王传福,比亚迪目前是国内新能源汽车的领导者,在2011年9月30日,比亚迪企业发布了独立董事制度。所以比亚迪企业的董事会模式是属于独立董事制度。
2023-09-07 23:40:591

(2015年真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关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A《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三款规定:“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在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因此,A选项正确,甲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B选项错误,任职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而对法律专业人士没有作出要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因此,C选项错误。包括甲公司在内,各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不得超过5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本条第二项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因此,D选项错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不超过1%的仍然可以担任独立董事。
2023-09-07 23:41:181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哪些含义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有(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 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2023-09-07 23:4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