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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正式文件、操作规程目录601607222 邮件

2023-09-20 16: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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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四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

(七)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九)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十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

其中,第(二)至第(十四)项统一装订成册。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九)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十二)、(十四)项资料。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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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检查落实方法,确保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执行2、范围全体员工、所有岗位3、职责3.1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符合性评审会议;3.2评审管理职能部门为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工作,编制评审报告3.3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汇总清单后,负责文件的发放。3.4各班组、班组对本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宣贯,传达给相关方。4、程序4.1制订程序4.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程序:由各管理班组等编写,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安全科保管。4.1.2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程序:由各管理班组编写,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由安全科保管。4.2内容4.2.1安全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a.正常开、停车操作程序;b.各种操作参数、指标的控制;c.安全注意事项和异常处理方法;d.事故应急处理措施;e.接触物品(油漆、天拿水、汽油等)的危险性;f.个体安全防护措施;4.2.1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4.2评审4.2.1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至少3年一次,或需要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符合性评审会议。由评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评审会议所需的文件和资料。4.2.2主要负责人负责我厂级不符合项的检查、纠正措施和验证;并由评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执行过程。4.2.3主要负责人制定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由评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我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版本更新、修订计划的实施。4.2修订4.2.1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他相关事项4.2.2文件修订形式(1)根据文件修改通知单(内容),持有文件者进行手改,并填写修改记录(2)根据发放的文件修改页,持有文件者进行换页,并填写修改记录(3)根据新发放的修改、改版文件,持有文件者凭原文件进行更换。(4)对于改版、发放新文件,原文件收回,废止。4.5宣传培训4.5.1安全科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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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_(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条文释义: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增强事故预防的有效性,一定要强调源头防范,只有从源头上、根子上进行危险源辨识并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辨别和评估工作。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分开,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练取得效果。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其中要求本单位参加的应急演练活动,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包括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较多。实践中,有法不遵、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违章指挥作业,甚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有些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针对以上情况, 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该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讲情面、讲私情。为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于经常违规的人员,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调离其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予以开除。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消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其他不安全问题整改措施,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整改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是难以做到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践中,业务主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他们掌握相应资源,包括具有专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等。例如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某车间发生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较为妥当。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八、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设置有些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为便于主要负责人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需要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人员的协助。各地积极探索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经验,如安全总监等岗位,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认真总结吸纳安全生产实践有益经验和做法,在法律中予以体现,授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未完,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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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于批评教育。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扩展资料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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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法律主观: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生产包括哪些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安全:1、人身安全。(包括劳动者本人及相关人员)2、设备安全。安全生产工作:为搞好安全生产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使企业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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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区别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区别1、责任制,是把每个岗位需要承担的责任区分开,形成制度,按照制度执行。2、操作规程,是各岗位有不同的操作顺序或者安全规定,通过书面制定出来后共岗位员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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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什么

批评教育。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意思是指行为或思想意识不符合制度、规律、法律等的要求。
2023-09-07 23:56:071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具体释义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安全生产 职责,安全生产法在第十八条做了概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包含了许多意思。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意思,希望对大家会有用!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释义   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二、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要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具有全面性,做到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惩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 方法 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教育 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即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 措施 等内容。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作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往往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但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式和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意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有效实施,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有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谓“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而且通常是在异地。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款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施行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09-07 23:56:16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金子尼?
2023-09-07 23:56:282

危险作业的规章制度及措施

《安全生产法》条款释义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和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制度和要求。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对操作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保障安全生产,意义重大。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其是否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直接决定着生产能否安全进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这是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基本义务。但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进行教育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制度,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包括奖惩措施),监督、促使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促使其改正。 (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总是难免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了解得更为清楚。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这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要求。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2023-09-07 23:56:371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是哪个部门

安全生产办公室
2023-09-07 23:57:055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023-09-07 23:57:23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将如何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023-09-07 23:57:343

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由主要负责人怎样

承担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023-09-07 23:57:571

从事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类作业人员对安全教育培训有何要求

一是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首先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任何一处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再次是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在可能导致从业人员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作业场所。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尽可能利用现场条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组织人员撤离。在这些过程中,从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考虑,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 二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等。对这些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许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从业人员工作的准则、行动的指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业人员应当逐条逐字掌握,熟悉其内容。事实证明,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便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按章办事,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由许许多多的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就是一个工作岗位。如果每个工作岗位都安全了,那么整个生产经营单位也就安全了。因此,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是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切实抓好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才能确保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对不认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差的岗位人员,要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要制定有关措施,鼓励岗位操作人员开展各种比赛,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2023-09-07 23:58:191

谁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制定的,项目负责人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23-09-07 23:58:301

我急须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

上网查
2023-09-07 23:58:392

怎样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额........
2023-09-07 23:58:504

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区别

安全操作规程:着重在操作方面,特别强调指出在工作操作、工作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着重于制度化的管理!就象我们平时讲的法律和宪法道理是一样的。
2023-09-07 23:58:592

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2007-07-30 09: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 -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 -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2023-09-07 23:59:123

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问题一: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二、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五、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六、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八、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问题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含的内容为:1、明确、具体的亥全生产要求。2、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程序。3、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培训要求。5、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问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哪些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详见:安全生产法 问题四:车间工人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车间工人安全职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努力学习和钻研技术,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虚心听取车间、班组安全员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情况列为交接班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交接班手续。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问题五: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各个单位可以不同; 基本上职责包括: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制订或修订或汇总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监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或提供演练方案。 统计安全生产费用 提出安全生产的奖罚建议。 等等 问题六:驾校有哪些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为您粘贴以下内容: 校长代表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驾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一、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1、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制订并实施驾校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6、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 7、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情况和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8、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9、负责组织制订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10、建立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11、建立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 12、负责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的作业票制度。 二、分管安全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1、对驾校内的生产安全负责。 2、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标,与安全“五同时”。 3、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经营,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 4、贯彻执行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教学。 5、负责组织生产经营安全检查和事故预案演练。 三、安全监督岗位安全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驾校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部门的领导,对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2、负责制订、修订本驾校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附件7-1),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本驾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并检查落实。 4、协助本驾校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事故预案学习演练。 问题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和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做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保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问题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有哪些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6)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7)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8)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9)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0)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问题九:项目安全员有哪些职责 给你两个版本,都是我们公司常用的: 专职安全员职责 1、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督促、检查、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按时报送安全报告。 3、协助单位领导组织安全工作计划和技术措施,对批准的计划项目、技术措施,督促有关人员按期完成。 4、督促有关领导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食品,指导工人正确使用劳动用品。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领导搞好新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6、定时对本的作业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有权限期整改,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经常性深入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 7、贯彻实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 8、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向上级如实统计上报。 9、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科研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10、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做好各种安全生产记录。 河南 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专 职 安 全 员 职 责 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安全亥任高于一切,这是工程单位重中之重的管理轴心,没有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作为专职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高度负起如下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培训。 2、工程开始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项目部购买个人保险(三金)。 3、做好现场巡查,对不安全因素可要求停工或限时整改。 4、对施工设备要建立“状态”档案,“状态”不良要及时维护。 5、施工用外架要由专业资质单位搭拆,对私搭乱拆者要教育和重罚。 6、外架施工人员要正确配戴安全带,安全帽,夜间施工安全人员要“随班”监管。 7、现场要有专业电工管理施工用电,执行施工用电规范及一箱、一闸、一保、一插及无损线缆制度。 8、防火设备要保证在施工现场3米以内。 9、对易发生安全隐患的位置要设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帜。 10、易燃易爆材料要独立堆放并建立登记制度,仓库严禁用火。 11、吊装材料时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并设安全隔离带。 12、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按管理制度中“抢救预案”执行。 如有其他需要可以给我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问题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职责是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治理,确保完成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所需要付的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2023-09-07 23:59:231

新安法第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汇总1.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法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023-09-07 23:59:56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是什么?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来确定安全生产责任。详见《安全生产法》规定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23-09-08 00:00:086

结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谈谈你在工作中怎样做好安全生产?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从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爱护人、关心人、尊重人的观念,这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把职工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从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让职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自觉自愿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类操作规程,贵在贯彻落实。要做好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关键,有了制度职工上岗操作时才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各类制度都是以往的经验和教训的累积,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安全生产。三、生产职工要做到“四勤”,安全工作就有了保障。“四勤”指“眼勤、手勤、脑勤、嘴勤”。实业公司厂点多,工种繁杂,像机修、铸造等生产品种多、工艺复杂,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向技术人员请教,向有经验的老师傅请教,细心观察,认真学习,多动脑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就会避免一切安全隐患,使事故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保障了安全生产。
2023-09-08 00:00:25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制度?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和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以及适用性确认。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定期更新,并传达到相关部门。  3.2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部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上报安全部。  4、工作程序  4.1 获取内容:  4.1.1国家、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国际条约里有关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4.1.2其他要求事项  (1)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2)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3)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  4.2 获取途径:  4.2.1安全部负责从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2.2安全部定期(每半年一次)与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系,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规定;  4.2.3各部门获取到法律、法规时报送安全部;  4.3 确认适用性:  4.3.1安全部根据本公司的特点,确认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填写《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4.3.2《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经厂长审批后下发到各相关部门。  4.4 符合性判断:  4.4.1安全部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4.2安全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应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出具评价报告。  4.5安全部应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时,由安全部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部门。
2023-09-08 00:00:35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023-09-08 00:00:451

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达到什么要求?

一是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首先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任何一处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再次是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在可能导致从业人员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作业场所。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尽可能利用现场条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要积极组织人员撤离。在这些过程中,从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考虑,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 二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等。对这些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许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从业人员工作的准则、行动的指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业人员应当逐条逐字掌握,熟悉其内容。事实证明,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便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按章办事,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由许许多多的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就是一个工作岗位。如果每个工作岗位都安全了,那么整个生产经营单位也就安全了。因此,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是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切实抓好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才能确保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对不认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差的岗位人员,要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要制定有关措施,鼓励岗位操作人员开展各种比赛,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2023-09-08 00:00:561

沙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依据(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2004年8月30日印发) 二、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一)建筑施工企业按本规程第五条的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⑴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⑵对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三)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须知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六)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申请期限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05年1月13日前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里面为材料的具体要求):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表);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⑶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⑷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⑸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⑺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⑻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复印件);(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4)本企业上年度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明细表其中,第2至第14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二)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023-09-08 00:01:071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什么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023-09-08 00:02:405

什么是安全操作规程它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操作规程亦称“安全技术须知”,“安全技术细则”。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及技术设备的特点,结合实际给各工种工人指定的安全操作守则,它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的一种基本文件,也是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主要依据,一般包括四部分内容:总则、工作前(即班前准备)时的安全规则、工作时的安全规则、工作结束(包括交接工作)时的安全规则。规程的文字应简明,不仅要指出具体的操作要求和操作方法,而且要指出应注意或禁止的事项。
2023-09-08 00:06:093

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有效保护劳动者安全及其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保证。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效益,国家法律制定出台相关安全生产法,2018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出台,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条文,维护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赋予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2、享有生产经营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事项的权利。 3、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4、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5、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6、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得权利。 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二、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应当服从管理。 3、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023-09-08 00:08:211

如何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5.5.5 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2023-09-08 00:08:321

谁能提供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请问你是要制度清单吗?
2023-09-08 00:08:45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023-09-08 00:08:531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总监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和班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六)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  (一)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23-09-08 00:09:031

安全十大禁令是什么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内容如下:1、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2、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进入作业现场;4、严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和停留;5、严禁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6、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7、严禁违章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8、严禁未采取安全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9、严禁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10、严禁违章关闭取消设备联锁安全防护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衍生问题: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具体是2014年12月01号。立该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23-09-08 00:09:261

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权利指的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1)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2)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5)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服从。(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4)危险报告义务 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往往是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当事人,及时报告,方能及时处理,方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3-09-08 00:09:521

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令、政策和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对重大项目工程安装、检修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操作措施、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三、公司定期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023-09-08 00:10:032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吗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中规定,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来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023-09-08 00:10:301

生产必须管安全吗?

安全三管三必须指的是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23-09-08 00:10:37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划分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最新修改》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8 00:10:451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了什么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3-09-08 00:10:545

安全生产规程的定期考试有何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5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 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2023-09-08 00:11:342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哪三种义务

法律分析: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023-09-08 00:12:04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

法律主观: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生产包括哪些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安全:1、人身安全。(包括劳动者本人及相关人员)2、设备安全。安全生产工作:为搞好安全生产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使企业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023-09-08 00: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