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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98)

2023-09-22 0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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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为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检验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一、可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第十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要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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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全称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中文搞明白了,英语就好办了所以英语应该是: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Department 其实foreign economics and trade department 也可以,但是不够地道。很多时候你翻译出来感觉没有语法错误,但是其实外国人在生活中不会这么说。
2023-09-08 04:10:192

“外经贸部”的全称是什么?

对外经济与贸易
2023-09-08 04:10:271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外经贸行业中的标准实施情况。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外经贸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外经贸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调整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等标准化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审查与外经贸工作有关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查和发布外经贸行业标准;  四、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外经贸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与国际贸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  七、负责对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对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八、监督重大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其管辖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在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本地区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人员、内部审核员的培训、管理;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向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情况。第五条 进出口商会、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  二、承担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建议等工作;  四、开展该专业领域的基础标准、标准化理论、标准技术与方法等的研究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七、宣传贯彻该专业领域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负责该专业领域标准的解释工作。第六条 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由主管负责人领域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该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各级标准,负责本单位标准化的普及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督促、检查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  四、负责向有关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企业实施标准的效果评价;  六、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七、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八、收集与管理同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标准文献资料,做好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第七条 在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的下列技术、贸易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协调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电子数据传输报文、制图方法等技术语言和格式要求;  二、外经贸活动中,为简化贸易程序,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的各类单证;  三、关于涉及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等事项;  四、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国家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对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统一的、通用的技术要求;  五、外经贸活动中通用的管理技术、工作程序;  六、外经贸标准体系表中的其他标准项目。
2023-09-08 04:10: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履行中国政府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有效地管理纺织品配额,有秩序地发展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统一领导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管理工作。对外负责谈判协议,协商解决双边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内负责纺织品出口配额的分配、调剂、监督使用和管理,授权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经贸委)为本地区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经贸部的授权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按经贸部规定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的余缺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并负责本地区对设限国家纺织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3.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有效的纺织品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包括配额品类和非配额品类)见附件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限国家,为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共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纺织品分类和配额计量单位以双边协议规定为准。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第五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经贸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第六条 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方可申请其经营范围内的纺织品配额。第七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副本一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海关查验放行,另一联经海关核验后退主管发证当局。第八条 各种出口证书均应严格按照经贸部编制的《填制说明》用打字机或微型计算机填制。证书一经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证书种类见附件。第九条 签证日期应量接近货物的实际出运日期,许可证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各种证书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签证一般为三个工作日。第十条 纺织品出口签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签证费。签证费用于与本项工作有关的开支,不得挪用。第三章 配额的分配第十一条 分配原则 为稳定市场、增加创汇和有效管理,配额分配应相对集中,不宜过散;配额基本上分配给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对设限类别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分配多少配额,按其上年出口实绩多少、售价高低和对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  1.基础配额的分配  基础配额分配每年分预分和决分两次进行。上年九月进行预分,当年三月进行决分。  (1)基础配额的预分  1)于每年九月预分下年度配额。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当年度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按基础配额的80%预分下年度配额。实际使用基础配额少于60%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基础配额数预分下年度配额。  2)配额预分计算公式为:  a.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基础配额达到60%以上的,可预分基础配额的80%:  基础配额×80%=下年预分配额数  b.当年一至八月实际使用配额基数未达到60%的:  配额基数×实际配额使用率=下年预分配额数  (2)基础配额的决分  1)凡持有基础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者,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使用率低于90%的,按其实际使用率分配。如使用率低于90%,但在当年七月十五日前上交未用数的,可获得上年基础配额的100%;如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所分得的配额,即使按规定的时间上交,也要适当减少其第三年度配额。如在八月至九月交回当年剩余配额,下年配额扣罚交回部分的25%;十月至十一月交回的,扣罚交回部分的50%;十二月一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的,扣罚交回或不交回的全部。如连续两年不交回当年剩余配额或浪费配额情况严重,按未使用部分加倍扣罚。  2)配额决分计算公式为:  a.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包括在七月十五日前交回剩余配额):  上年基础配额×100%=当年基础配额  b.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8-9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25%: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25%=当年基础配额  c.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10-11月交回,扣罚交回部分的50%: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配额×50%=当年基础配额  d.上年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下,剩余配额在12月1日以后交回或不交回,扣罚交回或不交回配额的全部:  上年基础配额-交回或不交回配额=当年基础配额  2.年增率配额的分配  (1)年增率配额由经贸部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配额切块分配到各地经贸委,各地经贸委将所分得的配额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对本地区的有关出口企业按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意见报经贸部核准后按基础配额在决分时一并下达。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口企业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企业纺织品出口贡献大小在决分时直接分配。  (2)纺织品出口的贡献大小,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口企业上年纺织品出口总值所占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的比重。  (3)年增率配额分配计算公式为:  a. 全国纺织品出口总值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年增率标准配额数  b. XX省纺织品出口总值    ────────────=XX省年增率配额数    每标准配额平均创汇金额  3.其他灵活配额的分配  其他灵活配额系指使用协议部分灵活条款(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所提供的配额和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条款所扣罚的配额以及各地上交经贸部的配额。  (1)上年结转和当年类别转移部分配额的分配:  a.一部分由经贸部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在配额决分时择优分配,一并下达。  b.另一部分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2)扣罚所得的配额先用于补偿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如有剩余按本办法第六章第十七条分配。  (3)各地上交配额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4.配额的招标  (1)为鼓励发展高档服装产品的出口,提高配额使用的经济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  (2)配额招标由招标工作委员会(由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组成)具体负责。  (3)配额招标按经贸部制定的配额招标办法执行。
2023-09-08 04:10:42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与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所在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第九条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间,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之和。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第十四条 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2023-09-08 04:10:50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推动相关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调节国内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三定方案”,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进口配额)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需适量进口以促进生产、调节市场需求,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目前实施进口配额的共有十五种。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进口配额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进口配额目录;负责编报、下达和调整年度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对配额的使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第四条 进口配额实行两级管理,外经贸部负责管理中央专项和各部门进口配额,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进口配额管理。第二章 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的编报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下年度申请进口配额的数量汇总、平衡后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总体要求、外汇支付能力和上年度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上报的进口配额计划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经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为保证生产配套,每年一季度,外经贸部可按上年进口配额三分之一进行预安排。每年三季度对进口配额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根据国内需求情况,可对进口配额计划进行调整。如需重大调整,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进口配额分配原则和计划的下达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生产配套的需要,对生产名牌优质产品的企业实行倾斜。  二、根据出口实绩,对出口创汇较多的企业实行进口奖励。  三、优先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进口配额的需要。  四、对军队、武警和公安等部门的特殊需要予以酌情安排。  五、适当考虑国内市场需求,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安排。  六、对某些进口配额试行招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九条 外经贸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进口配额计划,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生产安排和市场需求,结合上年进口配额实际执行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将进口配额分批切块下达给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第十条 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按照外经贸部确定的分配原则及条件,对下达的进口配额进行分配。第四章 进口配额办理程序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到主管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进口配额证明。其中属部门自用和国家专项安排进口的,由相应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转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属外经贸部下达到各地区的进口配额,进口单位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证明。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深红色,有防伪底纹)为申领进口许可证凭证;第二联(白底红色)为外贸公司订货凭证;第三联(蓝色,有防伪底纹)为海关验放凭证;第四条(白底绿色)为办理外汇兑付凭证;第五(白底黑色)为发证机关存档。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和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按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发放进口许可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供汇;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第十四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第五章 进口配额的调整、管理与检查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进口单位对配额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对配额使用率高的可适当增加进口配额,否则予以调减。进口单位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实施进口时,应主动将进口配额交回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由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剂,或由外经贸部对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2023-09-08 04:10:58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配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加强对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授权由外经贸部监督管理的外经贸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以及外经贸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外经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均简称企业)。第二章 产权关系第三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暂行使国家所有者权利。第四条 外经贸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二)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审查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总经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外经贸部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或者经过外经贸部授权由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四)商财政部门后,确定企业资产收益收缴办法;  (五)决定向企业派出监事会。第五条 企业对外经贸部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三章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包括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其他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为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国有资产投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所分得利润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再投资或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企业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企业派出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企业派出的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企业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条 外经贸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界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中,企业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企业按照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2023-09-08 04:11:23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进口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原油、成品油(原油、成品油目录详见附件)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和完善对原油、成品油进口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进口管理机制,维护原油、成品油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对原油、成品油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进口的组织实施工作及对代理进口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的调整。调整超过全国进口总量的,外经贸部将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第二章 代理进口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口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自营或代理原油、成品油进口的企业。第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油、成品油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未经核定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口业务。  原油、成品油一般贸易代理进口企业由外经贸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原油、成品油一般贸易代理进口企业共有四家,即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化联合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公司和珠海振戎公司(均不含其子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下同)。第六条 列入进口原油、成品油计划的用户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是委托与代理关系。用户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可自行委托有代理进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用户企业与代理进口企业为同一法人时,可自行安排生产进口。如出现本办法第七章列明的以及其他违规现象,外经贸部将按有关规定对进口代理比例进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第三章 进口计划的下达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总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第八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原油、成品油进口预订货计划和全年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四章外经贸部下达的调整计划,商地方经贸委制定二次分配计划,下达到本地区有关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达的原油、成品油进口预计货计划和全年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四章外经贸部下达的调整计划,制定二次分配计划,下达到本部门有关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第四章 进口计划的调整第九条 外经贸部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内外相关市场的情况及进口执行情况,对原油、成品油的进口计划进行调整。超过进口计划总量的调整,外经贸部将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第十条 外经贸部调整原油、成品油进口计划的方式包括:贸易方式调整、流向调整、品种调整和分配方式调整。  贸易方式调整是指将某一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调整为另一贸易方式项下的进口配额。  流向调整是指对各部门、各地方、中央管理企业之间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进行数量调整。  品种调整是指对各部门、各地方、中央管理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品种的比例进行调整。  分配方式调整是指对行政分配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分配的进口配额或进口登记指标的数量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未经外经贸部同意对原油进口登记指标或成品油进口配额进行调整的行为一律无效,发证机关不予签发自行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第五章 指导和协调进口代理工作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属用户企业和中央管理用户企业进口原油和成品油时,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填写《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交代理进口企业。代理进口企业将代理合同、进口合同和《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报外经贸部审核加盖“外经贸部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后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第十三条 各地方所属用户企业进口原油和成品油时,应向地方经贸委和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填写《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经地方经贸委和外经贸委签章后,交代理进口企业。代理进口企业将代理合同、进口合同和《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报外经贸部审核加盖“外经贸部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后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原油)和进口许可证(成品油)。
2023-09-08 04:11:42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布《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工业家及工业家配额  按照双边协议规定,欧盟上一年度结束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供一份欧盟部分加工商和生产商的名单,名单上的企业即为本年度的欧盟“工业家”。  协议规定输欧2类、3类、37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及5类、6类、7类、8类、15类、21类、26类和76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在各类别协议配额数量中各保留一部分,即“工业家配额”。中方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签定出口合同后,即可向中方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这部分配额。第二条 申请企业的资格  凡具有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经营权的企业,如果与欧盟工业家签有协议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类纺织品出口合同,均有资格申请工业家配额。第三条 申请程序  1、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并在国际电子商务网和《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公布。  2、国内在与欧盟工业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签定合同后后,将经合同双方签字和加盖公司章的合同正本报企业所属归口管理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  3、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合同无误后,将合同正本于每月统一汇总,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申请报告一起于月底前寄送至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报电子申请数据。  4、中央企业凭企业与欧盟工业家签定的符合第2款规定的合同及企业申请于每月底前直接寄送至外经贸部贸管司。  5、对于2类、3类和37类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寄至外经贸部贸管司;对于5类、6类、7类、8类、15类、21类、26类和76类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协议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寄至外经贸部贸管司。迟于上述期限的申请为无效申请,不再予以受理。  6、任何一个中方出口企业对某类别的累计申请总量不得超过该类别的协议工业家配额总量。第四条 分配办法  1、外经贸部于1-6月份每月底汇总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及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于下个月15日内将配额分配下达给中央企业,或通过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  2、外经贸部每月汇总的某工业家类别的配额申请总量如未超过截止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全额满足各企业对该类别的配额申请;如已超过截止当月和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按照当月该类别各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五条 管理方式  1、各打证单位在打制工业家配额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类别标志处打上“IY”标志,程序将自动在出口许可证的第九栏打上“IN DUSTRY RESERVE”。  2、各签证机关负责审核出口许可证和原产地证上注明的进口商与合同上的工业家名称一致后,方可签发本地区企业工业家配额的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并负责将工业家配额签证数据以“IY”标记单独列明后上报外经贸部国际贸易EDI中心。  3、外经贸部国际贸易EDI中心负责将工业家配额签证数据以“IY”标记单独列明后通过电脑联网传输给欧盟。  4、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如与欧盟工业家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将工业家配额及时上交外经贸部贸管司。  5、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历次协议招标的平均中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在配额下达之日起30日内,获得工业家配额的中方出口企业必须将占工业家配额中标金30%的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对于逾期不交保证金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收回这部分工业家配额,并取消该出口企业之后三年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企业须将其余70%的工业家配额中标金汇至指定银行帐户后,凭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出具的《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向有关签证机关申请出口许可证。各签证机关按照以上第2款的规定,并凭纺织商会出具的《申领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为企业签发相应的工业家配额出口许可证。  6、企业获得的某类别工业家配额的当年使用率如低于90%,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该类别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  7、外经贸部依据《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工业家配额进行跟踪和管理。
2023-09-08 04:11:501

请问是哪一年对外经贸部改为商务部的,谢谢

请参考!商务部成立由来1949年11月,成立中央贸易部。 1952年8月撤销中央贸易部,成立对外贸易部。 1960年1月成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1964年6月该局被撤销,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1970年改为对外经济联络部。 1979年8月成立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1982年3月,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1993年3月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3年3月,将原外经贸部职能与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部分职能整合,组建商务部。
2023-09-08 04:11:581

外经贸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贸易,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低价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企业的低价出口产品行为。  本规定中出口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获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产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或加工、装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原产地为中国的出口产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主管部门。  外经贸部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立案调查工作小组,依本规定负责调查低价出口行为,并向外经贸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条 各出口企业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加强经济核算,服从各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制定符合进口国市场水平的出口价格。第五条 出口价格低于本企业该项产品的应售价格的为低价出口行为。  出口价格应以出口企业对该项产品应收或实收的外汇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  应售价格应由出口产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对外贸易所需的储运、保险、管理等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第六条 出口企业凡有低价出口行为的,外经贸部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一、公开通报批评或警告;  二、因出口企业低价出口行为给国家和有关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相应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低价出口产品实售金额的60%;  三、出口企业屡次发生低价出口行为并给国家和有关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本条第二款处以罚款,自收到罚款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拒不执行的,暂停或取消其对相关产品或部分产品的出口配额申请权和投标权,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产品或部分产品的出口许可,直至暂停或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四、除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处罚外,还可追究或责成有关部门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对有低价出口行为的出口企业直接或通过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外经贸部举报。举报内容可包括:  一、低价出口的产品名称;  二、低价出口的企业名称;  三、低价出口的金额和数量;  四、证明低价出口行为的有关单证。第八条 外经贸部根据举报或其它线索可决定是否对有低价出口行为的出口企业予以立案调查。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在收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做出。第九条 立案后,外经贸部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低价出口行为。遇有重大案件时,外经贸部可自行开展调查。调查期间为立案调查之日起前1年内的出口行为。第十条 立案进行调查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包括已知的事实、被调查单位名称和受托调查的相关机构名称,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调查一般应在立案进行调查决定公布之日起的90日内结束。  被授权调查的单位应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向外经贸部报告调查结果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外经贸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在调查结束后45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的举报行为予以保密。  对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外经贸部给予奖励或鼓励。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外经贸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有效。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低价出口行为。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8 04:12:06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管理,保证对香港市场的稳定供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品种范围:活畜(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鸡、冻肉禽(冻猪肉〔包括冻猪付产品〕、冻乳猪、冻牛肉、冻鸡)、水产品(大闸蟹、活塘鱼)。除活塘鱼外,供港鲜活冷冻商品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许可证当月有效。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外经贸部统一负责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部分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的综合管理工作。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以下简称五丰行)是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香港的总代理,负责市场的协调、管理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以下简称广南行)在接受总代理统一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含深圳市)出口的鲜活商品。第四条 供港活塘鱼实行配额放行证管理。出口配额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外经贸委)商广州特办确定。其中,广东省外经贸委负责广东省供港活塘鱼的配额下达和出口放行证的签发工作,广州特办负责除广东省以外其他省市供港活塘鱼的配额下达和出口放行证的签发工作。第二章 配额总量的确定、下达及调整第五条 外经贸部以相关商品香港市场的容量、市场供应的格局以及我远近期市场份额目标等为依据,参考总代理的建议,确定每年的配额总量。第六条 代理机构在提出配额总量建议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相关商品香港市场前三年的市场需求情况。  (二)相关商品当年的市场供应情况及供应者各自的市场份额、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本。  (三)代理机构1-3年的经营目标,包括年销量及市场份额目标。  (四)对市场可变因素的分析,包括消费习惯的变化、替代消费品的出现、市场突发事件对供求关系的影响等情况。第七条 外经贸部在确定配额总量后,将配额下达给有关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  (一)活畜/活鸡:按经营能力,将配额下达给承担供应任务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  (二)冻肉禽:在现有经营能力的基础上,突出规模经营,以扩大出口为中心,配额向有经营实力并有出口潜力的地方倾斜。第八条 为避免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变化而影响供应,外经贸部将根据各地配额的完成情况和货源情况,对配额实行动态调整。  如遇突发性事件并明显影响市场供应,外经贸将对相关的商品的配额总量进行调整。第三章 配额的二次分配第九条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中国粮食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及有关公司(以下简称有关公司)按外经贸部的规定负责配额的二次分配。  (一)活畜/大闸蟹  1、分配给有相关商品出口经营能力的出口企业。  2、鼓励规模经营。出口企业所获得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相关商品出口配额的最低分配标准。活大猪15000头,活中猪10000头,活乳猪2500头,活牛1000头,大闸蟹30吨。年出口配额总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口岸和有关公司,由1家经营。  3、外经贸部将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试点审批有实力的生产场(厂)自营供港活大猪业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生产场(厂)可向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出口配额。  (二)活鸡:按外经贸部《供港活鸡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管发166号)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实行规模经营。  (三)冻肉禽  1、分配给有关出口经营能力和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  2、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可自行审批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供港冻肉禽业务。  3、出口企业所获得的配额数量不得低于相关商品出口配额的最低分配标准:冻猪肉500吨,冻牛肉200吨,冻鸡150吨。第十条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可根据以下标准向外经贸部申报1-2家生产企业自营供港活大猪出口业务。  (一)生产场(厂)的卫生防疫条件合格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二)单个生产场(厂)母猪存栏达2000头,年产活大猪30000头以上;或前三年供港活大猪的供货实绩年均在15000头以上的生产场(厂)。  (三)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产负债、销售及利润状况良好(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生产场(厂)的活大猪须实行自繁自养,其品种、规格符合香港市场的要求。
2023-09-08 04:12:141

商务部和外经贸部是不是一个部门

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研究制定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发放许可证;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五)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六)研究提出并执行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负责多边、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对外谈判意见,签署有关文件并监督执行;建立多边、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双边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  (七)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工作和我国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八)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负责全国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我国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二)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负责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贯彻实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拟定外经贸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章;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  二、拟定和执行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拟定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依法负责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三、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四、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五、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六、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七、拟定和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组织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会议,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八、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谈判;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管理多、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指导我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  九、拟定和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管理规章;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十、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制定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与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定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一、参与外经贸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监管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我驻外经商参处(室)和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队伍建设、人员选派和管理;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08 04:12:49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包括供应港澳、集中港区和国际联运铁路运输计划(以下简称: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第三条 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以下简称贸运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储运机构)以及授权单位(指由我部认可的、目前尚由企业行使此项职能的单位,下同)归口负责审批和管理外贸铁路三套计划。第四条 审批和管理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原则。  (一)坚持两级审批管理原则。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首先须由省级外经贸委储运管理部门及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其运输(计划)专用章后,报外经贸部贸运司。外经贸部贸运司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提报的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具体条件进行综合平衡,会同铁道部审核批准。  (二)坚持确保出口创汇原则。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必须用于出口创汇。发货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经营单位,或经外贸经营单位委托的供货单位。集中港区、供应港澳铁路运输收货人必须是经外贸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外贸经营单位和外贸运输单位(经核准的单位名单另行通知)。要贯彻鲜活、冷冻、易腐、高价、特种、急需优先兼顾一般的原则。鉴于京广线坪石口通过能力有限,要优先安排经深圳直接过轨车皮计划。对内地与沿海单位合作经营出口的货物所申请的车皮计划,经过严格审核,对确属出口商品,也予以安排。  (三)坚持实际成效原则。外经贸部贸运司、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储运管理部门及授权单位要参照上月铁路计划的执行情况(即兑现率)审批下达各地方、各单位当月的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  (四)坚持应急履约原则。对追加计划的审批,要坚持应急履约原则。对信用证到期、市场急需、鲜活冷冻、季节性商品等需紧急出运的货物,优先审批。第五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适用范围。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技贸等企业。第六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时间和要求。  (一)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时间。  1.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必须在每月7日前将下月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必须在当月6日前将计划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2.国际铁路联运计划,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必须在当月5日前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3.集中港区外贸出口铁路运输计划,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下月经有关口岸及车站的初评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集中港区外贸出口铁路运输追加计划,必须经当地省级外经贸委盖章确认,在当月10日前将计划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二)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要求。  提报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要根据合同、备货、来证、交货日期等编制。  2.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表的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品类要真实无误。  3.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表的时间要力求准确,不得涂改。  4.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原则上向当地外经贸委(厅、局)提报,但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外经贸部贸运司提报。第七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发货单位提报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需先填写铁路计划要车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发货单位公章(外贸出口单位委托供货单位发货的,要同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权单位对本地区铁路运输三套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审核后,按规定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三)外经贸部贸运司对全国提报的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并提出初审意见,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审核批准。第八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下达。  (一)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每月12日前将下月计划日均数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二)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每月14日前将当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三)国际联运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四)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每月20日前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五)集中港区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2023-09-08 04:13:021

中国第一任外经贸部部长是谁?

第一任部长为:叶季壮
2023-09-08 04:13:09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贸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54种(见附件一),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12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第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管理工作。输港澳的部分配额商品暂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配额商品出口协调管理的单位称为协调单位。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第十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经授权的各级签证机关须严格依据批准的配额及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第十一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第四章 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第十三条 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地外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2.协调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建议。  3.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第五章 配额的分配与调整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第十五条 配额安排数量依据申请单位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生产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而定。第十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与配额的调整  1.年度配额系指外经贸部根据全年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各外贸企业的配额。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进行下年度配额的分配。各地外经贸委须于1月份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在下年度配额下达以前,各有关外贸企业可在每年的12月15日以后,按当年年度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  2.配额调整系指外经贸部在年度配额分配之后,根据当年度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内生产供应情况,而采取的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的措施。各申请单位须于7月底按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8月进行配额调整。遇到国内货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商品配额调整。  3.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委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时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10%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2023-09-08 04:13:351

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30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100件(目录见附件)。  现预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部长: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font size=+1>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1关于珍珠实行统一经营和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862关于请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制度暂行办法》的请示外经贸部19823关于转口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占用我国出口纺织品额度的答复外经贸部1982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对进口化学纤维实行进口许可证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825关于外贸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所需进口化纤申请许可证的补充通知外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计委19826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8对原木等27种出口商品配额试行有偿招标外经贸部19959水泥、羊绒等10种商品1995年中标配额的使用安排外经贸部199510关于1995年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事项的公告外经贸部199511关于对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12关于统一使用《申请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13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加工设备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14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15关于《大闸蟹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16关于修订《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17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18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口岸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19关于《虫草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0关于调整部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紧急通知外经贸部199421关于更新进出口许可证表格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22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23关于《当归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4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5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6关于《绍兴酒出口许可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7关于《景泰蓝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及《联笨双脂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外经贸部199628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129关于输美纺织品启用新出口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130关于对挪威出口纺织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231关于中加纺织品谈判情况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232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333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方案》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34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35关于重申对共同体出口篮子类别纺织品需要签发装船证书的通知》外经贸部198936关于重申对进口许可证管理掌握原则及明确部分出口许可证商品范围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199037关于对部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名称解释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198838关于对进口羚羊角等十六种南药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医药管理局198439关于聚碳酸脂等凭许可证进口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物资总局、海关总署198340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外经贸部198241关于计划外出口实行许可证商品报批程序的补充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物资总局198242关于计划外出口库存商品申领许可证的复函外经贸部、国家计委198243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199344关于进一步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745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外经贸部、科委199746关于2000年度对大蒜等商品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47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48关于暂停出口小麦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49关于调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950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管理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651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952关于加强对韩国出口糠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53关于对韩国出口糠醇实行国别配额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54关于加强锑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55《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756关于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57关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的通知外经贸部199358关于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外经贸部199759关于委托各地方审批非生产性合资经营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函外经贸部198560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部19896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报批手续的通知外经贸部198662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6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外经贸部、卫生部199764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卫生部、外经贸部198965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66关于印发《关于限制举办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务院特区办198567关于印发《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886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汽车准运证手续的通知物资部、外经贸部19916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198970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199771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19847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198773关于下达《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的通知海关总署、财政部、外经贸部198374关于印发“利用外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198375关于外国船务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交通部199576关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国税局199877关于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8578关于加强进口石油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国家计委198679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外经贸财会工作纲要》的通知外经贸部办公厅199780关于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8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82关于印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83关于中国公司在境外承建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84关于进一步加强塞班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199885关于协调输港劳务公司数量的通知外经贸部199486关于《在香港澳门地区承包工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经部、港澳办198187关于承包劳务人员国外伙食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外经贸部、财政部198488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198389关于下达《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198390关于国外经济合作企业利用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进一步扩大出口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9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派遣和吸收中国公民在苏联企业联合公司及机构工作的原则协定〉的通知外经贸部199092技术引进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199693关于推行《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94关于印发《发电成套设备及其技术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机械电子部199195关于人工晶体技术和产品出口等问题的补充规定外经贸部199096关于水泥窑高温风机等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199797关于加强医用CT和MRI进口登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698关于进口特定产品进行国际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499关于规范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转报章问题的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5100关于特定产品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1995</font>
2023-09-08 04:14:37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

一、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二、将《暂行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完税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三、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 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 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四、将《暂行规定》第十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五、将《补充规定》第一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6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六、将《补充规定》(二)第二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七、将《补充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者进口试销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应使用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中的现汇出资、外汇利润或境外外汇借款资金。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35%。当年进口金额未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35%的剩余部分,不得转入下年度使用。八、将《补充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补充规定》(二)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 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且已用于其所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 (七)为其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上述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023-09-08 04:14:441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 第13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249件(目录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序号 部门规章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废止原因1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已进一步下放外贸经营权,出台新办法2关于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经贸部内贸部1996同上3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外经贸部1998同上4关于转发〈关于实行出口中药产品质量注册和放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外经贸部、办公厅1996有的规定无法执行,已颁布新文件5关于公布全国对外经贸1994年度中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新标准明年出台,建议废止此文6关于公布1995年度全国对外经贸行业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同上7关于转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外经贸部1996已过期8《关于在全国非主营出口业务外经贸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办公厅1995被《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 部发[1997]第235号)取代9《〈外经贸企业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分配办法〉及〈外经贸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分配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外经贸部1995被《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第235号)取代10关于印发《外经贸部所属企业合并兼并其他行业企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劳动部1994企业脱钩11关于做好赴港澳地区经贸团组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1996港澳已先后回归,情况有变化,该紧急通知需废止12关于函告进口化纤单体、化学纤维和化纤织物具体品种目录的通知同上1982已被新文件代替13关于明确当前申领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的通知外经贸部1983同上14《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通知》、《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出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关于授权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商品许可证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1983同上15关于对汽车、橡胶、计算机、电视机、木材、复印机加强管理的通知外经贸部1984同上16关于印发出口许可制度有关文件的通知外经贸部1983同上17关于对有色金属锑实行许可证的通知外经贸部1985同上18关于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1985同上19关于审批签发出口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部1985同上20关于丝类商品出口许可证由我部签发的通知外经贸部1985
2023-09-08 04:14:521

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关系?

分工,互相监督
2023-09-08 04:15:022

中国对外经贸部是哪个部门?有没有这个部门?

有,商务部管。
2023-09-08 04:15:12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第三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外经贸部和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其他单位,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审批或管理工作。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培训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等由外经贸部另行规定。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接受前款规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有稳定货源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请项目中占大股。第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营业条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外经贸部根据本细则第五条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规定》第七条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三)拥有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第十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2023-09-08 04:15:201

经贸委与外经贸部是什么关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已于2003年撤销,部分职能并入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是负责对外贸易的行政机构,已于2003年撤销,部分职能并入商务部。
2023-09-08 04:15:301

国际贸易方面有些什么证书可以考

现在国家都取消报关员证书了,为何还有人跟风考试
2023-09-08 04:15:535

外贸局和外经贸局的差别?

没有什么差别都是商务部管理的下属行政机构
2023-09-08 04:16:36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邮编是多少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的邮编为510420,该校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是一所具有鲜明国际化特色的广东省属重点大学,是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高校。 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简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是一所具有鲜明国际化特色的广东省属重点大学,是华南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外国语言文化、对外经济贸易、国际战略研究的重要基地。现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19704人,博士、硕士研究生3370人,各类成人本专科生、进修及培训生、外国留学生19000多人。 历史沿革 学校的前身是广州外国语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外国语学院于1964年11月设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是原国家教委(现教育部)直属的36所大学之一。广州对外贸易学院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直属院校,为全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创始单位之一。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08年10月,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划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校区情况 学校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华南地区经济中心广州,辖3个校区,总面积2292亩,其中北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山北麓,占地939亩;南校区位于广州大学城,占地1095亩;大朗校区位于广州市大朗,占地258亩。校园内绿树成荫,小桥流水,鸟语花香,环境幽雅。 师资队伍 建校以来,梁宗岱、桂诗春、李筱菊等名师大家荟萃学校,执教治学,为学校积累了丰厚的精神文化财富。学校现有事业编制教职工总数2036人,专任教师1325人,其中教授、副教授比例达到54.87%,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比例达到94.87%。教师队伍中,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54人(其中在职10人),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2人,入选“*”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2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3人,获国家外专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资助1人、“引智配套工程”项目资助1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创新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15个,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3人、“珠江学者”讲座教授3人,“青年珠江学者”5人,入选广东“特支计划”4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1人、广东省理论宣传青年优秀人才2人、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1人、省级培养对象44人次,入选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23名,(先后)聘用“云山学者”289人。此外,学校还聘有91位客座教授和386位长短期外教。 学科发展 学校形成了外语学科与非外语学科“双轮驱动”、多学科多语种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学科格局,下辖25个教学单位,1个独立学院(南国商学院)。开设72个本科专业,分属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八大学科门类。其中有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4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有8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含11个专业),20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含23个专业),5个省级重点专业。共有26个外语语种,是华南地区外语语种最多的学校。学校1981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是中国恢复研究生制度后较早获得硕士、博士授予权的单位。学校现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和7个省级重点学科。拥有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18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5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的几轮学科评估中,我校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4个一级学科入选广东省“冲补强”提升计划重点学科建设行列。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在哪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务处电话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哪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高考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放-快递查询入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高考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放-快递查询入口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一本吗 是一本还是二本大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有几个校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有哪些专业 附好的重点专业名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专业排名,招生专业目录(10篇)
2023-09-08 04:16:441

出国劳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异国工作零费用,三年买楼有存款,工作旅游两不误!̶1̶1̶9̶2̶7̶7̶3̶7̶1̶5̶生活就是寻找自己的过程在不知道要去哪里,不知道还有多远时只管跑就是了未来是什么样,交给给未来的自己回答
2023-09-08 04:16:5715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本部在哪?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本部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简称广外,坐落于广州市,是一所具有鲜明国际化特色的广东省属重点大学。入选国家“2011计划”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的前身是广州外国语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外国语学院1964年11月设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是教育部直属的三所著名外国语大学之一。广州对外贸易学院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直属院校。1981年,学校获硕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学校获博士学位授予权。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扩展资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一所具有鲜明国际化特色的广东省属重点大学,是华南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外国语言文化、对外经济贸易、国际战略研究的重要基地。现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19704人,博士、硕士研究生3370人,各类成人本专科生、进修及培训生、外国留学生19000多人。学校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华南地区经济中心广州,辖3个校区,总面积2292亩,其中北校区位于广州市白云山北麓,占地939亩;南校区位于广州大学城,占地1095亩;大朗校区位于广州市大朗,占地258亩。校园内绿树成荫,小桥流水,鸟语花香,环境幽雅。学校形成了外语学科与非外语学科“双轮驱动”、多学科多语种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学科格局,下辖25个教学单位,1个独立学院(南国商学院)。开设72个本科专业,分属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八大学科门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3-09-08 04:17:501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关于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与境外企业和我国职工以及国内投资单位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境外企业职工和国内投资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在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贸易、金融、保险(包括生产)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一、经贸部及其所属外贸公司;  二、国务院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公司;  三、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国内分支机构;  四、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及其国内分公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人民政府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贸公司和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公司。  上列单位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第三条 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缴纳税款和进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第四条 境外企业要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贸易活动,努力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其财务活动要接受国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及时向国家上缴外汇利润。第二章 国家资金的管理第五条 境外企业根据国内投资单位的有关规定可以自主使用国家拨给的资金,但必须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并努力使用国家财产增值。第六条 国内投资单位在境外开办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都必须确定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必要的手续。独资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一般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资、合作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一般为我方主要负责人。国家资产负责人变动,要确定继任的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国家资产交接手续。第七条 境外企业的国家资金包括:  1.国内投资单位拨给境外企业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  2.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我方所有部分;  3.境外独资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中应归我方部分;  4.境外独资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中应归我方的部分;  5.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资金。第八条 境外企业对国家资金的增减变化必须有详细记载,未经国内投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核减国家资金。第九条 境外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要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向国内投资单位报告经当地会计师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独资企业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还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撤销、出售或破产后应调回国内的资金必须及时调回,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存入国外银行。第十条 境外企业的再投资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或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明确反映。境外独资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投资,国家资产负责人不变;独资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以外投资和合资、合作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和驻在国以外投资均需由国内投资单位明确新投资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与国内投资单位的资金往来关系要严格分清以下界限:  一、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拨付的资本金与借款的界限;  二、境外企业向国内投资单位上缴的利润与往来款项的界限。第三章 工资的核算与管理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应当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核算,企业职工(包括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应当按法律规定进入成本(费用)。凡应当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不得留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国内投资单位管理境外企业和为境外企业服务的“管理费用”,凡驻在国法律允许的也应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实际发给中国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中国职工工资、奖励和实际发给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要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年度实际发放数不得大于当年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数额,小于当年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额结余的部分,扣除按现行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等费用后,全部纳入境外企业本年度盈亏总额。
2023-09-08 04:18:051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吧?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绝不能比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教育部直属一本,曾经直属外经贸部的,应该是中国最难考的经济类大学了,在好多省都是状元级的人才能进。。前几年还有个什么状元班。。总之很好!至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 1956 年,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北京经济学院和原北京财贸学院于 1995 年 6 月合并、组建的北京市属重点大学。跟对外差很远~~~至于分数你可以到它招生网看:http://xsc.cueb.edu.cn/还有一个北京对外贸易学院。。是个三本。。。。
2023-09-08 04:18:152

龙永图为什么辞去外经贸部副部长的职务?

出任非官方国际组织——博鳌亚洲论坛的秘书长,致力于让博鳌论坛成为最活跃的国际经济论坛,成为全球研究亚洲问题最权威的智囊机构和高层次的对话平台。
2023-09-08 04:18:263

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外经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国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 外经贸部审计是各级外经贸部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四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等工作条件。第五条 审计署驻外经贸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全国外经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地区的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家审计机关未设立派驻机构的各级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有具体规定,应执行其规定;  (二)外经贸部所属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三)外经贸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组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较多的外经贸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  内部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知识。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一定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外经贸审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下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023-09-08 04:18:49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第九条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2023-09-08 04:18:561

外经贸局还有吗

没有。黟县没有这个单位喔目前从工商信息来说没显示还在黟县商务局也注销了。外经贸部变为商务部,不只是简单的更名而已。外经贸部顾名思义主要是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变为商务部以后,机构职能比以前扩大了。多数地方原外经贸部门和原负责商业的部门也根据中央机构调整而合并,改为商务厅、商务局,但是有些地方涉及到机构重组、职能调整等关系还没有捋顺,还没有进行合并,原来的外经贸局就还是叫外经贸局,没有改名。
2023-09-08 04:19:041

商务部下属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有哪些?

很多
2023-09-08 04:19:14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杰出校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杰出毕业生校友代表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秘书长林建海博士联合国高级资深翻译唐伟华博士英国女王及首相首席翻译林超伦博士博鳌亚洲论坛理事会前秘书长(中国原驻美国大使、外交部原副部长)周文重、外经贸部原部长石广生、中国证监会前副会长、中投前总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博士,山东财经大学校长赵忠秀博士,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博士,波兰共和国前总统特别顾问齐奂武先生,商务部条法司前司长、WTO专家张玉卿,海关总署副署长王令浚,退役军人事务部副部长、党组成员钱锋,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长王雷,德意志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路小强,星巴克大中华区总裁王金龙,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总经理张鸿义,中信实业银行行长窦建中,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总裁李斌,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裁蒋新生、副总裁单伟,中国中纺集团总裁赵博雅,中国欧盟商会总经理Adam Dunnet,华润集团前董事长谷永江,英国瑞官寰资本控股公司董事长刘晖,荷兰银行集团执行董事史晋京,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高级法律顾问柯浩、侯谨,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英国BP公司法律总监许向民,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官员白荷非,柬埔寨王国首相助理兼警卫部队副司令诺u2022拉尼木中将,美国GT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漆俊,加拿大联邦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局局长严小沂,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官员张涛,美国波音公司软件工程师李星焰,香港华润集团财务总监蒋伟,香港艾威集团亚洲基金总经理谢岷,外交部原副部长、原外交学院院长、中非友协会会长杨福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主任、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郭东坡,中国外经贸部原副部长、中国“入世”谈判代表团第二任团长佟志广,新华社香港分社原福社长乌兰木伦,海关总署办公厅主任刘广平,中央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前副主任郭莉,著名WTO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原副代表李仲周,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商务部国际商务交流中心主任何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俞子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培训部主任金旭,丝路基金外联部副总监刘慧丽,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所所长裴长洪,美国苹果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总监叶迈,英国BP集团中国区前总裁、万达体育总裁杨恒明等。
2023-09-08 04:19:242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物业管理工作。内设三个科,具体职能如下:综合科:负责厅机关文具、福利用品的采购、发放及厅机关饭堂管理;负责中心文秘工作;中心合同人员、临时工的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安全、防火、计划生育、工会工作;承办由中心负责的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物业管理科:负责本厅外租办公物业的管理、租赁和修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科:负责中心财务(含物业出租的收入)管理;负责厅机关福利费等财务核算;负责厅机关的住房水电维修管理;协助厅机关办公室购置和管理资产;协助承办大型会议和内宾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和公务用车调派,车辆的维修保养,办理车辆及驾驶员年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下属单位车辆定编审核上报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投资促进局广东省投资促进局隶属于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专职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与协调、增进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政府机构,是对外宣传广东、促进吸收外资的重要窗口。宗旨是:推介广东、促进投资、广交朋友、服务经济。主要业务职能:负责投资促进情况调研,为制订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建议;负责制订和公布招商目录;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性对外招商的宣传和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等重大活动;负责全省投资促进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联系交流;负责外商、港(澳)商投资企业投诉组织协调工作。配额许可证事务中心负责核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统一管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指导。内设2个科,具体职能如下:综合科:负责申领、保管、发放各类空白出口许可证书、登记表;负责签证的收费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本中心的行政、综合等工作。业务科:负责签证组业务管理;负责机电进出口产品中的自动登记产品的登记表打印、发放;协助开展进出口企业代码资料录入及其数据库统计工作。口岸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口岸计算机网络;对口岸运作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反映口岸突发事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挥决策;以及负责口岸信息统计等工作。内设三个科,具体职能如下:管理科:主要负责单位内部的行政、综合等工作。技术科:主要负责建设、管理口岸计算机网络。信息科:主要对口岸运作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地反映口岸突发事件,传达上级领导的指挥决策;负责口岸信息统计等工作。信息中心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外经贸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承担重点工程及电子数据交换(EDI)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外经贸部和省政府组织的有关的信息化建设的研究,指导、协调全省外经贸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国际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建立与WTO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流措施,为上级部门和外贸企业提供信息依据和咨询服务。研究所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研究所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基础理论和我省外经贸发展与国际经贸关系重大问题的研究,定期向省政府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提供综合性研究报告,为省政府制定和实施我省外经贸发展战略提供依据。报告,为省政府制定和实施我省外经贸发展战略提供依据。省WTO事务中心宗旨:积极应对中国加入WTO给广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参与在WTO规则下运行的广东对外经济贸易事务,致力于协助政府推动各方面、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WTO的有关规则,参与公平竞争和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广东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实现我省从外经贸大省向外经贸强省的转变做出应有的贡献。目标:将建设成为广东省WTO事务方面的权威咨询服务机构,成为广东推动入世应对工作的组织载体和负责机构,在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企业之间形成快速反应,有机联系的机制。任务:联系国家WTO通报咨询局,跟进研究WTO的规则以及我省的应对措施;为政府和企业熟悉和掌握WTO规则提供咨询服务;建立WTO信息资料库,提供法律、法规及信息支持;组织相关国内外的培训和交流,培养一批熟悉WTO规则的专业人才。
2023-09-08 04:19:381

国家外经贸部已经更名为国家商务部了吗?知道的人冒个泡哦。。谢谢

2003年就更名了
2023-09-08 04:19:532

1983年到1988年的“经贸部”的全称应该叫什么?

2023-09-08 04:20:053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经济援助成套项目的出国人员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第二条 援外人员配偶按规定享受到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  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及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援外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到第三国探亲,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停发。第三条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援外人员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是指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和配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从第25个月开始,按规定加发国外津贴。  援外人员探亲、配偶出国探亲或加发20%津贴的时间确定,按以下规定办理:1993年9月1日以前已在国外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自1993年9月1日起计算;1993年9月1日以后赴国外工作的,自实际出国之日起计算。  援外技术组正、副组长按规定加发的10%津贴不作为在国外连续工作满24个月后加发20%国外津贴的基数。第四条 援外人员赴、离驻在国途经第三国中转及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标准。其中赴第三国出差和赴驻在国途经第三国中转的人员,其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但应扣减每人每天4美元伙食费,以冲减相应费用。  援外人员赴、离驻在国如需中转,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第五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者,停发艰苦地区补贴,15天以内发给国外津贴,自第16天起停发。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第六条 援外人员因病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膳食的,医院伙食标准每天低于4美元的,由个人负担;高于4美元的,个人负担4美元,其余由国家报销。  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全休(包括因工负伤)的,连续病假在60天以内者,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超过60天的,原则上调回,特殊情况的报国内派遣部门处理。第七条 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由国家和个人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援外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包括480美元)之间的,其中的18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180美元的部分由国家报销70%;  (三)援外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的,其中的48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95%;  (四)援外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超过5000美元(包括5000美元)的,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其余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第八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因工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第九条 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按下述办法发给:  (一)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援外人员,其出国服装补助费,按《管理办法》发给。  (二)在国外工作不满两年的援外人员,其出国服装补助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标准发给。  (三)援外人员已制装,因故不能出国者,应收回其所领服装费。第十条 援外人员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比价的卖出价计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援外人员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结算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2023-09-08 04:20:241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人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经济援助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军事援助专家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第三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务的,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员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以上各级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正、副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10%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及其他相当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三)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执行。在执行中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以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按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结合军队的职级进行套定。第四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根据派遣部门确定的级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4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3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48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4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1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38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340美元。  国外津贴,自援外人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每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日历天数计算。  国外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可以在国外发,也可在国内发。  援外人员在出国前,可以自用人民币向中国银行兑购50美元途中备用。第五条 实行新的国外津贴标准后,要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除了住房、医疗费用、水电费、招待费、卧具(不包括贴身卧具)费用按有关协议由对方提供或由我国实报实销以外,其余费用如伙食费(含燃料费)、私人用车、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用、个人学习资料用具费用、出返国途中零用费等,由个人负担。第六条 对援外人员驻在国,按艰苦程度及物价等因素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对其中在二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授外人员给予艰苦地区补贴。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8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4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350美元。  艰苦地区补贴的计发办法与国外津贴的计发办法相同。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也由原单位负责。第八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的2.5倍向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2023-09-08 04:20:321

企业怎样获得进出口权?

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并不都是可以自己报关的。1、有进出口权,没有办理自理报关资质的企业,是不可以自己报关的,这种情况下其进出口报关都需要委托具有代理报关资质的报关公司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的;2、有进出口权,且已经办理自理报关资质的企业,才可以自己报关的,这种情况下只能为自己公司办理报关手续的,不能代理其他公司报关业务,当然同样可以委托代理报关公司代为报关的;3、只有取得代理报关资质的企业,才能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报关业务。不明白可以@我
2023-09-08 04:20:443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好考吗?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中等程度难考。拓展资料如下:1.学校简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简称“广外”,是一所具有鲜明国际化特色的广东省属重点大学,入选国家“2011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广东省“211工程”。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亚洲大学生集体行动交流计划,是联合国高端翻译人才培养大学外延计划的中国合作院校、国际大学翻译学院联合会和国际译联联席会员、世界翻译教育联盟的首创单位。2.发展历史学校的前身是广州外国语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外国语学院于1964年11月设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是原国家教委(现教育部)直属的36所大学之一。广州对外贸易学院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直属院校,为全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创始单位之一。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3.占地面积截至2022年12月,学校辖4个校区,总面积约2442亩(含规划);设有25个教学单位,1个独立学院(南国商学院),开设68个本科专业;有教职工总数2166人,专任教师1380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0421人,博士、硕士研究生5323人,外国留学生850人。4.师资队伍截至2022年12月,学校有教职工总数2166人,专任教师138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比例为55.07%,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比例为96.3%。教师队伍中,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55人,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5人,入选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2人,
2023-09-08 04:21:09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有几个校区啊

贸大建校于1951年,初称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高级商业干部学校。1953年改称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划归外经贸部管辖。次年与人大贸易系合并,改名为北京对外贸易学院。1960年10月,教育部新增44所重点大学,贸大名列其中,成为当时仅有的64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也是仅有的一所经济类重点大学。受文革冲击,贸大一度被撤销(1969.10-1973.3)。1984年学校正式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拥有经济学、法学两个博士点。1989年贸大在国内率先成立校董会,岚清.李同志担任第一届校董会主席,现任主席为仪.吴女士。1997年学校被列入211重点建设行列。2000年6月,贸大与一墙之隔的中国金融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整体划归教育部直属。 纵观贸大五十五年的历史,可以说贸大始终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作为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所专门培养贸易类人才的高校,贸大在建校后的第9个年头就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不仅如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贸大是重点大学中唯一一所经济类院校。贸大也不负众望,成为国家培养国际经济、贸易人才的最高学府,中国入世谈判四任团长中有二人(佟志广、谷永江)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而时任外经贸部部长的石广生也是贸大校友,说贸大是外经贸界的“黄埔”并不过分。 以国贸专业闻名全国的对外经贸大学,其外语、经济法、工商管理等学科也始终处于全国高校前列,其中国际经济法还是全国重点学科。这些优势学科加上合并中国金融学院后逐步发展起来的金融等学科一起支撑起了贸大现有的学科体系。由于专业热门,地理位置优越,就业形势良好,贸大生源长期以来一直居于全国前列。而优秀的生源又反过来促进了学校的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 目前,贸大设有14个学院和2个直属系,设有研究生部和体育部,共25个本科专业、14个博士点、39个硕士点、两个博士后流动站、两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和1个国家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学校的目标:继续巩固在同类型高校中的领先地位,全面提升学校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与社会服务的水平,加快建设并协调发展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文学等主干学科,适度发展相关学科,在“十一五”时期,通过固本强基,为实现从教学研究型大学向研究教学型大学转变奠定坚实的基础;到2015年,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品质精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多科性研究教学型大学,为到2031年学校建校80周年时成为一所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打下基础。 贸大只有一个校区,在朝阳。
2023-09-08 04:22:141

98外经贸部颁发了455号文件。并同时批准了10家直销企业有哪十家啊???

安利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有限公司。
2023-09-08 04:22:211

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是什么?

  一、进口管制  根据1993年(第74号)进出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1992年(第14号)进出口法及1997年(第7号)统一税则法,和1999年7月25日工贸大臣发布1999年第一号进口令(该进口令自7月31日开始生效)。  进口许可证  1. 约旦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目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有:  (一) 旅行者携带进关的商品其价值超过2000第纳尔,而该商品并未获得有效的进口卡;  (二) 外国香烟;  (三) 根据内阁的决定而组成的各委员会特殊安排的进口商品,包括工业用奶粉、旧轮胎;  (四) 各种饼干;  (五) 矿泉水;  (六) 经工贸部事先许可方可进口的商品,事先许可视为进口许 可;  (七) 为遵守财政安排及监控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平衡,下列商品必须符合本部发布的进口通告:  1 各种服装、布匹、鞋  2 各种饼干、巧克力、糖  3 马赛克石板,但游泳池用砖除外  4 卫生纸  5 混合饮料及气体饮料  6 铁及塑料制方板  2. 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一)临时带入的商品  临时带入的商品免于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除非已经完成通关手续以便用于当地消费,那么根据制度和法令的规定应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  (二)残疾人车:  双手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无需进口许可证,并免于本制度12条所规定的附加进口费  (三)海关仓库储藏的货物  经海关总署同意放入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推迟给予进口许可直至根据海关法被允许通关,根据本制度和本令规定,事主应申请进口许可  (四)原油及其副产品:  约旦石油冶炼公司从协议国进口的原油及其副产品无须获得进口许可,但矿物油除外  3.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根据工贸部《1997年第1号条令》之规定,工贸部是进口许可证的唯一签发机关,任何个人或组织均需向工贸部申请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发之日算起;应进口人要求,许可证效期可延长一年。  进口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人名称;  (2) 进口商品种类;  (3) 进口货物的数量和价值;  (4) 货物原产地;  (5) 装运港;  (6) 清关地点;  (7) 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8) 工贸部要求的其它内容。  须经事先批准方可进口的货物  如下表所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品的进口需经有关授权机关或机构事先批准后,才能申领进口许可证。  表5:须有关方面事先许可方能进口的商品  二、 支付方式  信用证  根据工贸部发布的《1993年第74号进出口条例》第20款之规定,要想从国外进口商品,必须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如下:  1. 填写跟单信用证申请表;  2. 支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 提交所要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4. 对于国家限制入境的商品,如有必要,还须提交授权机关同意进口该批货物的批准文件;  5. 同银行签定一份贸易融资协议,在协议内容上银行与银行间是有区别的。  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时,有如下的外电评论:“中国决定放弃重商主义,融入全球化”;“从现在开始,世界贸易组织中终于有不同于美国和种种发达国家话语的话语了!”;“多哈的八分钟终于给中国人15年的努力以适当补偿。”中国民众对入世的感受,可谓“悲喜交集”,感受的是一种沉重;而外国政要似乎对中国入世有一种隐隐约约的不安和担忧。国内的研究机构用悲天悯人的目光注视着中国农业,担心数以亿计的农民向何处去?  目前,中国入世已经是180天,可谓“涉世未深”,我们无力记录这段时间中国社会经济所发生的急剧变迁,而只能从宏观经济、从政府入世和资本市场三个层面折射中国“入世效应”的点滴。看来,朱镕基总理对“入世是先甜后苦”的直觉是正确的,从宏观经济看,外界对中国入世后,可能成为亚洲经济增长引擎的赞誉也许是溢美之辞,但中国经济的确出现了加速迹象;从政府职能转变看,阳光正透射到这个领域;从股市看,入世将带着浓重的“国有病”的资本市场已经走到了或生存或毁灭的十字路口。  入世180天,“入世效应”使得中国的表现真有些象涉世未深的孩子,有些拘谨但执著;有些困惑但坚定。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已经悄然移动,历史总是要从某一个事件开始的,2001年12月11日的当晚我们也许并没有激动得无法入眠也许20年后回望,我们才会醒悟,“入世”是如此重要的中国现代史的界碑之一。  一、春江水暖:当前WTO宏观经济效应分析  朱总理在中国入世之后曾经说:“我担心中国入世和许多人想象的相反,不是先苦后甜,而是先甜后苦”。从入世180天以来,中国宏观经济感受到的似乎是熏风暖意。中国经济逐渐趋暖。中国经济正是感受了这样的暖意,所以各项宏观经济指标都令人欣慰,其中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月同比增长9.3%,是今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月份;中国居民储蓄余额5月末为8.04万亿元,同比增长17.6%;中国工业增加值5月份为2617亿元,比去年同月增长12.9%,创1998年以来最高月增长纪录;估计上半年外贸和外资增长都能保持在两位数;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则可能高达23%以上,除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所回落之外,入世180天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加速是比较明显的,全方位引证了朱总理入世效应“先甜”的直觉,而总理所称的“后苦”,则还有待时间的推移来揭示答案。  1、外贸“击浪沧海”:以消除管制优化外贸增长轨迹  在2001年底,几乎国内清一色地对外贸表示极端悲观,我们看到各个智囊部门的出口增长预测均只有6%左右,当时我们将之斥为“经济学家的集体非理性”,给出的2002年度出口增长保守数是10%,1-5月份,外贸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不畏浮云遮望眼,击浪沧海扬风帆”。除了世界经济明显好转的因素之外,外贸升温和WTO直接相关。  根据外经贸部披露,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并削减了非关税措施,将实施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由33种减少到12种。同时,还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对外贸易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这种改善导致进口升温,而进口有序。  据统计,2002年1至5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达221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其中,出口1160亿美元,进口1055亿美元,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05亿美元。这些数据不仅消除了入世后中国可能为舶来品湮没的疑虑,反而使得人们对中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更强烈的自信。今年前五月进口商品中,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累计出口555亿美元,增长23%,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48%,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现平缓。海关统计显示,在1-5月,中国一般贸易进口继续回升,加工贸易进口增长迅速。加工贸易进出口达1080亿美元,增长百分之17%。其中,进口440亿美元,增长22%,占同期进口总额的百分之42%;出口640亿美元,增长14%,,占同期全国出口总额的55%。这隐约折射出:入世使得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可能性在逐步凸现出来,加工贸易的地位仍然被有可能被我们低估了。  2、外资“流向质量”:跨国公司看好中国的未来  21世纪初期外资的流动并非仅仅看资本的收益,还必须考虑风险,因此国际资本越来越“流向质量”,而中国入世使得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信心大为增强。半年来以来,中国已经完成吸收外资三项基本法律的修订,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保险、金融、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时间表也已公布。同时,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方面,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许多新的规定和办法。在投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透明度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  尽管只有短短6个月时间,入世效应已经初步显现,跨国资本正以空前的速度涌入加入世贸后的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对此评论为“外国直接投资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量涌入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显示,今年1至5月,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161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23%%;合同外资金额279亿美元,同比增长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69亿美元,同比增长12%。如我们在去年年度报告中所预期的那样,今年外商实际投资额有望突破500亿美元大关,增速将维持在10%以上。  二、阳光透射:当前政府改革的WTO效应分析  珍珠之所以成为珍珠,乃是从一粒尘埃或人工核开始,渐进地一层层被润泽的珍珠液所包裹,并最终成为璀璨的珍珠,这几乎就是渐进改革的全部秘诀。迄今我们或者不能对中国20年来改革所走的路子,和原苏东国家所经历的梦餍孰优孰劣下一个断然的结论,但中国的成就的确是明显。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中国的改革迄今已经走过了24个年头,在经历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城镇企业产权改革之后,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最后攻关阶段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纵观这20多年来的实践,可以发现,我们的改革始终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渐进式的原则。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这场改革持续时间之久、涉及范围之大、实施的力度之大,古今中外都属罕见,我们完全可以引以自豪。但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由于这种方式进行的改革历史上没有可供借鉴的成功例子,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自己创新地去寻找解决方案。尤其是目前改革开始涉及到了重大经济体制及政府管理体制这个层面,剩下的几乎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此时渐进改革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既得利益阶层开始从改革的动力蜕变为阻力。邓小平先生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系,但……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体制封闭状况下制度演进产生歧化的可能性,较之开放背景下要大得多,尽管开放和增长之间存在“惊险的一跃”,但毕竟开放带来的阳光,使得政府全方面地感受到学习、遵循和参与制定全球化社会经济规则的压力和动力。而入世无疑就是这样让阳光透射进来的举动。盘点入世180天,WTO在推动政府改革方面所起的作用还是非常显著的。  1、立规矩者的“一定之规”:法规清理和重构进展  知中国者谓中国心忧,不知中国者谓中国何求?其实入世之所以被称为“政府入世”,乃有其深远含义。最先感受法律框架规范化痛苦的,可能是立规矩者而不是受规矩者。政府与WTO的接轨首先应该表现为政府制定的法规要与WTO总体原则接轨。据说,中国签订的WTO协议共有几百页,其中只有几页内容涉及经济问题,其余谈的都是法规方面的问题。我们不能以为入世意味着中国的法律框架会推倒重来,但重大修改是必然的,这种修改有三重:第一重修改是我国有些法规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些是在过渡转轨期间留下的,这些法规多数属于秘而不宣的“红头文件”,其中不少束缚和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所以至今仍然在政府管理中发挥“余冷”,无非是可能触动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看来相当多的红头文件“透明化”,衙门不再深入海也许是可能的。第二重修改是以往对不同所有制的主体以及国内主体和国外主体都分别颁布了一些不同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甚至矛盾。对国有经济过度的“父爱关怀”、对外资企业“友邦”式的给予和对民营企业的淡然处之是未来法律框架所难以容忍的。第三重修改是中央权威和地方诸侯间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对于政府和私人部门,没有普适和规范的法律框架,就几乎没有市场经济生存的土壤。  据不完全统计,按照WTO要求,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数千条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仅以上海为例,上海的行政审批项目关系到经济方面总共有2027项。目前已经精简1000项以上的审批。又如,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会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久前已经以24号令的形式废止了13件部门规章,最近又对2001年以前颁布的113件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打算再废止其中19件,同时对其中38件进行修订。与此同时,根据WTO的需要,国家经贸委也在抓紧修订和完善一些新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正处于立法调研阶段,《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办法》、《煤炭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等经贸规章正在起草之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准备年内报国务院审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打算明年上报国务院审。  当然,在法规改革方面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例如,在税制改革方面,中国目前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许多外资企业现在享有优惠所得税仅15%。这显然是无法维系的。尽管项怀诚称,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并轨。但目前还没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表,没有时间表的改革无疑是令人失望的。例如,在金融改革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是比较有序的,但民间金融仍被阻隔在外,迄今没有内外一致的金融准入框架。再如,关于速递业,尽管可能有错综复杂的背景,但政府管理框架仍不明晰。改革20多年,我们告别了个人崇拜,告别了计划崇拜,但似乎迄今并未彻底告别所有制崇拜,相信这方面的改革仍是雄关漫道。  2、告别“命令经济”的习惯:决策过程趋于阳光化  有研究表明,前苏联之所以在外部冲击下崩溃得如此迅速,而中国则表现出惊人的韧性,除了转型期间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力迥异之外,可能还和前苏联搞的是“计划经济”,而中国搞的是“命令经济”有关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有巨大牺牲的;而瞎命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则公众和政府的牺牲要小的多。但20多年来“命令经济”的陈规陋习并未根除。入世180天,已使许多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开始减少自身的项目审批权限,实现职能转变。今年以来,国家经贸委负责就主动取消了30类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接近过去它拥有的对122项经济事务类项目行政审批权限的四分之一。北京市前几天刚刚宣布将取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21项审批事项,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环节由原来的80多个减少到30个左右。  政府部门在逐步放弃无论何事一律审批习惯的同时,决策过程也开始趋于阳光化。国家经贸委每年制定政策法规几百件,以往都是采用“红头文件”的形式逐级传达,只有各地经贸委及中直企业才能看到;而一般的企业和机构根本没有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从今年开始,国家经贸委正式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刊登了国家经贸委制定发布的政策、规章、通知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国家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提供了便利。北京市政府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再如,从今年开始,土地协议转让将逐步向公开拍卖转型,以前开发商靠和政府官员拉关系拿地的余地在迅速缩小。垄断部门也感受为了来自WTO的巨大影响,例如电信、电力、航空、石油石化、汽车生产等领域均在酝酿重组,尽管这种重组仍带有垄断者自行废止垄断的浓重的不彻底性,但垄断毕竟不在是不可触及的铁幕了。  不过政府行政的法制化过程即使在东南沿海也可能至少需要用3至5年时间才能完成。以北京为例子,北京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50个委办局,过去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涉及30多个部门,环节烦琐。现在北京市已在全市18个区县都建立了交通便利、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和内部管理较为完善的“一站式”办公大厅,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以深圳为例子,目前它们决搞定政府机构和行政行为的“九个法定化”工作。即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收费法定化。行政处罚法定化。政府招标采购法定化。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行政执法责任法定化。政府内部管理法定化。  迄今为止,政府告别以权力审批的步子仍然步履蹒跚,政府职能的转型仍不过果毅。例如,现有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急待整合,看来有必要把经委、计委及各产业局的宏观管理职能加以归并,组建为替全部企业,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服务的商务部。再如,经贸委及各产业局的企业管理职能也应逐渐被取消,过去数年,经贸委似乎成了各撤销部委的“接收大员”,目前其角色有必要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向企业的出资者角色转变,并通过人大授权将管理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能集中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决策阳光化中最值得警惕的事情,就是尤其要关注部委以自己的红头文件,和国家法律相抗衡,自我授权自我膨胀权力的倾向必须受到有效制约。  3、积极的“拿来主义”:既受制于也受益于国际惯例  真正的“拿来主义”者,是充分理解、遵守国际规则,在受制和受益于这些惯例的同时,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中国也是如此,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将之2001年有明显缓和,但仍有许多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就采取了以邻为壑的做法,在国内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市场实施倾销政策。过去,我们由于不是WTO成员,遇到这些问题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对策,蒙受巨大损失却又往往无能为力。但今年以来,形势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经贸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和国内企业的有关要求,共受理反倾销申诉案件12起,涉案成员14个,其中5起已作出最终裁定,2起作出初步裁定,其余5起正在初步调查中,为国内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60亿元。另外,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日前已正式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新举措,设立一些和WTO相关的机构。例如外经贸部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等。这些机构的设置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确保中国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  从今年起我国还将全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的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这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税制度方面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打破市场封锁和市场保护,推进中央对公共财政改革与国际惯例逐步实现接轨。财政部同时计划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体系,希望在几年之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由三大部分(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组成的会计标准体系。为了提高我国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我国统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于2002年1月1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致函,通报了中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决定。这些举措,无疑有利于消除外部世界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误解乃至人为扭曲,也使得中国的国际形象更为健康。  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半年以来,我国政府为适应WTO要求而进行的改革有一些成效,但总体来说,但其进度存在明显的“三个滞后”:一是对内开放的速度明显滞后于对外开放,毕竟现在中国经济是国有、外资、民营三足鼎立,对外开放的速度如果明显快于对内开放,那么就会有土权力和洋资本结合,买办盛行,权贵资本主义卷土重来的危险。二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近年来政府机构的撤并设立之风潮始终未停,但政府治理效率和政府职能并未有根本改观,职能转变是本,机构撤裁是末,应警惕这方面本末倒置的危险。三是触动渐进改革“硬核”的系统性改革明显滞后于零星和容易入手的改革,使得WTO效应只是局部地、零散地得到体现,并没有形成大气候。这显示出:政府改革其实是难度最大的改革。我们现在面临的是难度巨大的政府改革。对于一些触及到自身利益的改革,只有本着“不畏权贵、不纠缠既往、不忌讳体制改革”的“三不”思路,正视“三个滞后”我国的政府改革才能够“破冰而行”,在此我们重新回忆其邓小平先生的一段话:“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地感到正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2023-09-08 04:22:32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本部在哪?

请问这所学校是几本?
2023-09-08 04:22:555

企业申请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需要那些资料?

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需要先持以下资料到外管局申请 1、开户申请(打字),包括开户原因,进出口情况,开户银行,联系人电话。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进出口权资格证书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5、国税税务登记证 6、企业代码证 7、公司章程 8、公章 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 资料齐全,外管局会给你打一份叫做《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持该资料到你所选择的银行去办理外汇账户就可以了。
2023-09-08 04:23:381

原对外经贸部直属企业都到哪里去了

向国外转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牌子悄然挂上了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北门,至此,围绕国资委何处安家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2023-09-08 04:23:451

经贸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经贸局是属于政府部门的一个行政单位,主要是管理经济贸易相关的一个部门。县经济贸易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国民经济运行、贸易、安全生产的综合职能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扩展资料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消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设立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1、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组建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事务。5、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7、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不再保留,其职能分别整合到新设立的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把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并成“商务部”,统一负责国内外经贸事务,任命吕福源为新组建的商务部第一任部长。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23-09-08 04:2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