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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2023-09-23 01: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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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d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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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图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1997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1998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

  (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

  2.存在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办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不规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几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有关条件,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强,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一是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对收购、兼并、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执行,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有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

  (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①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1997年轰动一时的“红光实业”、“琼民源”事件便是例证。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补贴收入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有410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主业业绩下降、关联交易频繁、托管收益和资产置换收益剧增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违反制度)“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1998年,随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修改,配股资格线由10%调整为6%,过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于10%-11%的现象得以改观,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②不够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时。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③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帐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④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4)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在“红光实业”和“琼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成都蜀都、中华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注册会计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借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报告本身有错误或是有虚假成份,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励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说,注册会计师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

  1.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

  2.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股份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剥离上市后,其职工“福利”仍有相当部分由母公司提供,这又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1998年改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这样,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达200多家,而位于9%-10%之间的仅20多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其症结所在。(4)关联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虚假报销、费用转嫁、资产置换等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等没有现金到帐,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即使有偿,收益也是挂帐,大量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没能收回。1998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着资产重组的旗号用母公司的财政来“补贴”上市公司,然后再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反向高价收购自身的资产收回“补贴”,这样一文不化既保持了壳资源,又脸上有光。这实际上是根据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

  4.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还不十分明确,这样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种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同谋”现象。

  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尚我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逐步地予以解决。

  1.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较高形式的市场形态,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高层次的企业形式,因此,一定要从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办法,改变管理方式,按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办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件事情办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修修补补,这个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

  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

  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

  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

  5.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

  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

  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

  4.张志天、高建军:《论上市股份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现代会计》1996年第3期。

  5.孙铮、王鸿祥主编:《财务报告分析》第八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贝贝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价值运动的可计量的一种经济信息。会计信息披露则是指上市公司依据国家或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及规范的报告格式,通过适当方式向证券管理机构及广大投资者完全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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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4:37:511

信息披露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亦称“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规定。可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领填报 “有价证券申报书”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后者是指以填报 “有价证券报告书”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某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法律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所提交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供投资人查阅。 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2023-09-08 14:38:181

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或者机构向公众披露有关自身的信息,以便公众了解企业或者机构的情况,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信息披露是企业或者机构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是企业或者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是企业或者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建立。要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首先要明确信息披露的目的,即披露信息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公众了解企业或者机构的情况,还是为了让公众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还是为了让公众更好地参与企业或者机构的管理。其次,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即披露哪些信息,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再次,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即披露信息的方式是什么,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网络等方式,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会议、讲座等。最后,要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即披露信息的时间是什么,是在企业或者机构发生重大事件时,还是在企业或者机构定期发布信息时,还是在企业或者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总之,要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首先要明确信息披露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其次要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要及时发布信息,及时回应公众的疑问,以建立企业或者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信任。
2023-09-08 14:38:261

什么是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为什么要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与流通等环节中,依法将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最牢靠的信息来源,是投资者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依据。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它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披露的文件需要上传指定的披露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2023-09-08 14:38:341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023-09-08 14:38:421

信息披露指的是什么?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2023-09-08 14:38:522

什么是信息披露行为

法律主观:信息披露,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指的是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法律客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9-08 14:39:121

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包括

信息披露具体标准是: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公平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董秘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交易对方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真实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2、准确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3、完整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4、及时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5、公平披露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023-09-08 14:39:211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023-09-08 14:39:361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的行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所知道的所有重要信息。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未告知保险人的,构成不披露。在英国早期的海上保险中,它被称为隐瞒。被保险人未披露义务的,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尽可能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
2023-09-08 14:39:431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信息披露实行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以,目的就是为了公开么,上市公司股东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收益,信息披露就是要让股东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以作出投资决策。所以,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任何信息,具体就多了吧,财务信息、高管信息、组织机构、人事更迭、增发、配股、分红、光重大事项必须披露的就很多。
2023-09-08 14:39:542

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新证券法设信息披露制度专章,明确了证券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划分,体现了国家监管机构约束董监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决心。法律依据:《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法》新增第八十三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单独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披露前应保密。
2023-09-08 14:40:111

信息披露是什么?完整的信息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你好,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与流通等环节中,依法将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告。中国证监会2007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制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023-09-08 14:40:212

关于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1.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3.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4.重大事件。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第八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2023-09-08 14:40:331

什么是上市公司持续性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持续信息披露也称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持续信息披露也称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2023-09-08 14:40:442

上市公司主要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x0dx0a x0dx0a 1.定期报告x0dx0a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x0dx0a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x0dx0a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x0dx0a x0dx0a 2.临时报告x0dx0a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x0dx0a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x0dx0a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x0dx0a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x0dx0a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x0dx0a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x0dx0a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x0dx0a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x0dx0a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x0dx0a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x0dx0a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x0dx0a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x0dx0a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x0dx0a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x0dx0a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x0dx0a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x0dx0a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x0dx0a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x0dx0a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x0dx0a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x0dx0a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x0dx0a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x0dx0a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9-08 14:41:042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目的是什么

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 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目的: 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征: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 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大体分为四类: 1、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 *** 有关部门。 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2、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 3、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 4、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息披露制度
2023-09-08 14:41:1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

法律主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且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法律客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2023-09-08 14:41:231

对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二)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问题,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时间规则。(三)风险揭示原则发行人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四)保护商业秘密原则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验信息。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变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也是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受到保护,发行人信息公开前,任何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商业秘密不受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的约束。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2023-09-08 14:41:332

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8 14:41:4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是什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 1、招股说明书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 4、临时报告。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某些重要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但广大投资者却尚未得知,这时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报告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2023-09-08 14:41: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23-09-08 14:42:00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1、上市披露,对一级市场的招股说明书;对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告书;2、定期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定期披露方式;3、临时披露,重要事件公告、收购与合并公告等。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3-09-08 14:42:10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章 定期报告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3-09-08 14:42:181

简述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

【答案】: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1)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投资价值判断的基础;(2)信息披露是防止证券欺诈的基本手段;(3)信息公开披露能够促进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4)信息披露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
2023-09-08 14:42:44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主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法律客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023-09-08 14:42:551

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 )。

【答案】:A、B、C、E信息披露通常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的行为。
2023-09-08 14:43:03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是由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其它媒体的披露时间不可早于指定平台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当然在信息披露前需要履行相关报告手续。
2023-09-08 14:43:15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2006年12月13日证监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共七章七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该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
2023-09-08 14:44:00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十一)其他重要项目。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二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09-08 14:44:161

财务信息披露包括哪些?

内容包括以下部分:(1)财务状况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是用资金进行反映的生产经营成果。(2)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指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可分为长期偿债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3)现金流量分析。(4)投资报酬分析。(5)增长能力分析。企业的成长性,是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扩大和积累而形成的发展潜能,是投资者在选购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时最为关注的问题。增长能力分析常用的指标有利润增长率、销售增长率、现金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和股利增长率等。拓展资料:财务的内容主要根据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而分为外部分析内容、内部分析内容,另可设置专题分析内容。具体来说,企业财务分析的内容有:财务分析是以企业财务报表等核算资料作为依据,采用专门的会计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的风险和营运状况进行分析的财务活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只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1)财务状况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是用资金进行反映的生产经营成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从不同方面反映企业的生产规模、资金周转情况和企业经营的稳定程度。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分析其资本结构,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使用效率等。其中资金使用效率和资产使用效率分析构成该企业营运能力分析,它是财务状况分析的重点。常用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企业应收账款周转率等。(2)获利能力分析企业的获利能力是企业资金运动的直接目的与动力源泉,一般指企业从销售收入中能获取利润多少的能力。盈利能力可反映出该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因此,企业的经营人员、投资者和债权人都非常重视和关心。获利能力分析常用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等。(3)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指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可分为长期偿债能力和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指企业保证及时偿付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到期债务的可靠程度。其指标有固定支出保障倍数、利息保障倍数、全部资本化比率和负债与EBITDA 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企业支付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到期债务的能力。其指标有现金比率、营运资金、速动比率、流 动比率等。(4)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是通过现金流量比率分析对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以及财务需求能力进行财务评价。常用指标有销售现金比率、现金债务比率、现金再投资比率和现金满足内部需要率等。(5)投资报酬分析。投资报酬指企业投入资本后所获得的回报。投资报酬分析常用的指标有资本金报酬率和股东权益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报酬率等。(6)增长能力分析。企业的成长性,是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扩大和积累而形成的发展潜能,其是投资者在选购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时最为关注的问题。增长能力分析常用的指标有利润增长率、销售增长率、现金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和股利增长率等。
2023-09-08 14:44:362

谁能告诉我,什么是会计信息披露?会计信息披露都包括什么?说的详细点

我的题目和你的一样 会计信息披露 刚刚答辩通过了 可以回家过年去了 O(∩_∩)O~
2023-09-08 14:44:495

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是什么?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1、会计信息披露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  2、按照会计准则的统一要求披露会计信息;  3、披露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4、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和完整。  二、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标准的基本要求:  1、恰当性,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并可靠,不至于导致误解;  2、公正性(公允性),所披露信息必须满足内外使用者的共同决策需求,应保持公正,不能以偏向特定使用者的利益为导向;  3、充分性,不论是定量信息还是定性信息,只要对决策者具有重要影响,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报告形式予以披露;  4、重要性,充分披露并不意味着对可能影响决策的所有活动或事项的信息都要赋予同等程度的比重。
2023-09-08 14:45:381

上市公司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数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以及行业会计规定,以货币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  (2)非数量性信息。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变化说明、会计政策的使用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等等。  (3)期后事项信息。这主要包括:直接影响以后时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连续性严重影响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以及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等。  (4)公司分部业务的信息。它们是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跨地区经营的业务发展,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聚合。如果仅仅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这些数量性的数据,很难准确揭示公司这部分业务的经营、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对外报表中公布这部分数据,以及数据的口径、揭示的原则、管理的要求等众多重要信息。  (5)其它有关信息。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除了公布上述占主要地位的财务、会计信息之外,还应披露相关的:公司概况、组织状况说明、股东持股情况、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重要事项揭示、公司发展规划以及资金投向、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意见等信息。
2023-09-08 14:45:511

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2023-09-08 14:46:181

信息披露名词解释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拓展资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1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有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2)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4临时报告。当前矛盾:国内A股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多种乱象:乱象一:信息披露姗姗来迟乱象二:部分信息前后矛盾乱象三:信息披露避重就轻乱象四:上市公司财报热衷“打补丁”针对上述种种乱象,景华天创公司总裁、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客座导师丘创先生认为,要在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借助先进的管理方法和IT技术工具,帮助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企业财务信息,合并报表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中占据了绝大部分,因此,提升企业合并报表管理水平为当务之急。
2023-09-08 14:46:261

信息披露法是什么?

信息披露,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指的是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9-08 14:46:34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信息披露的原则体现在对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1、在披露内容上,要求遵循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2、在披露形式上,要求遵循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1、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有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2)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4、临时报告。
2023-09-08 14:46:441

信息披露五个原则是什么

信息披露五个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公平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董秘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交易对方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真实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2、准确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3、完整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4、及时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5、公平披露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023-09-08 14:46:521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法律主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法律客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023-09-08 14:47:001

信息披露五个原则

法律分析: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公平披露原则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023-09-08 14:47:081

信息披露五个原则

信息披露五个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公平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董秘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交易对方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真实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2、准确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3、完整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4、及时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5、公平披露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023-09-08 14:47:161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023-09-08 14:47:231

会计信息披露 与 信息披露 的联系与区别?

财务报告理论是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提供给报告使用人,通常是企业的管理当局、投资人、债权人、政府职能部门等,是企业经济活动的重大方面的集中反映;企业信息除了财务信息外,还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等,故信息披露理论涵盖了财务、生产、销售、经营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2023-09-08 14:47:523

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途径除了年报还有哪些?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体主要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证券市场周刊——(红蓝)》等证券类报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全文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目前,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也可以在这两个网站找到。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公告审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核。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条件,这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仅是对上市公司的客观要求,更是对市场监管的客观要求。
2023-09-08 14:48:041

会计信息披露的起源和发展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17世纪,法国社会经济不景气,大量企业破产倒闭,引发债务风险空前爆发,企业倒闭所牵涉的债权人远比股权人广泛,因而法王路易十四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个商业法典——《商业大法》,标志着国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介入会计信息披露管制,要求企业必须同时向债务人披露相关会计信息。股份公司产生之后,股权所有者更为分散,而且随着交易复杂程度提高、会计信息生成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股权所有者了解会计信息、直接监督企业经营的需求进一步提高。1720年,英国南海事件引发英国股市全面崩盘,《1720年肥皂泡沫法案》由此诞生,确立了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的雏型。1929年发生的经济危机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备受关注。1933年美国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一个独立的管制机构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管制,并授权美国会计师协会制定会计准则,填补了自律性行业规范和相关法律之间的空白,至此行业自律性规范管制、准则(制度)管制、法律管制的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管制模式形成,后相继被其他一些国家借鉴。
2023-09-08 14:48:14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庞杂,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x0dx0a x0dx0a 1.定期报告x0dx0a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x0dx0a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x0dx0a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x0dx0a x0dx0a 2.临时报告x0dx0a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x0dx0a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x0dx0a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x0dx0a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x0dx0a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x0dx0a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x0dx0a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x0dx0a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x0dx0a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x0dx0a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x0dx0a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x0dx0a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x0dx0a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x0dx0a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x0dx0a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x0dx0a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x0dx0a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x0dx0a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x0dx0a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x0dx0a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x0dx0a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x0dx0a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x0dx0a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9-08 14:48:312

豁免信息披露是利好吗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对股价影响不是很大,因为这是针对企业的一些限制,对企业本身没有利益冲突。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信息不对称程度,损害股民尤其是散户的利益。拓展资料: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若属于欺诈行为,要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属于利空消息。 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其中,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若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二、上交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问答1、公司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需要何时制定并披露? 答:根据《业务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需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制定时间上,《业务指引》不作统一要求,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以保障公司暂缓、豁免业务的正常办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2、哪些信息可以暂缓披露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7条等规定,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哪些信息可以豁免披露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等规定,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例如,军工类上市公司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2023-09-08 14:48: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