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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023-09-23 04: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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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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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023-09-08 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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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如下: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适用情形。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标的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但需符合与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性。四是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审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023-09-08 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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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023-09-08 17: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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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而颁布的法规,该办法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档案应当依法建立、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和及时销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7月1日实施,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档案管理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廉洁。该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档案应当依法建立、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和及时销毁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和结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其次,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制定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保管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政府采购档案遭到损毁、灭失或泄露。再次,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合理利用。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查询和利用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最后,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及时销毁。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依法及时销毁政府采购档案,严格执行档案销毁程序,防止政府采购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政府采购档案泄露或篡改等违法行为怎样处理?政府采购档案泄露或篡改等违法行为涉及到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应该及时追究责任。如果发生泄露或篡改等违法行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恢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规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行为,促进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廉洁性。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加强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23-09-08 17:05:091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组织机构和职责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网络技术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及范围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心采购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采购范围包括: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8 17:05:171

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

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一、严格执行公开范围。除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二、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及时。政府采购意向由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意向公开更正后以更正公告时间重新计算。三、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完整无误。采购意向应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工作。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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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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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九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023-09-08 17:06:18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023-09-08 17:06:281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_2011_181号)同时废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办法。
2023-09-08 17:06:491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确定,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项目目标的所以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甚至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023-09-08 17:07:00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分别是: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风险控制、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指定总则: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2023-09-08 17:07:101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ue003ue00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ue00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ue004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ue004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ue004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ue004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ue004  上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ue004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ue004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法,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监管水平。ue003ue003第二章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ue003ue004第七条 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授权确定并公布。ue004第八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ue004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ue004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ue004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制定。ue004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ue004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ue004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ue004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ue004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ue004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除外。ue004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ue004  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ue003ue003第三章 采购程序ue003ue004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ue004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资金来源构成、预计采购时间、交货或者竣工时间等。ue004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审定采购预算、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及时作出批复。ue004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ue004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采购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确定。ue004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因项目情况特殊,本地政府专家库相应专家为数不足或者不适宜参加评审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外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ue004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建。ue004
2023-09-08 17:07:291

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 管理的活动。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 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 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 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 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 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 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023-09-08 17:07:411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023-09-08 17:07:51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023-09-08 17:08:131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023-09-08 17:08:26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023-09-08 17:08:361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八条 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第十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第十三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第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8 17:08:51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旨在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共二十五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扶持标准由“双小”变为了“单小”:对比181号文,46号文的最大变化是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标准由“双小”变为了“单小”。按照181号文的规定,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标准为,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必须满足两点:一是本身是中小企业;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这就是所谓的“双小”。46号文第二条对中小企业进行了定义,第四条明确了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除外。第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第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按照46号文的规定,只要满足“单小”标准,如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就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例外情况,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46号文所称的中小企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023-09-08 17:09:01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乎盯敏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则迅,售后服务,保险等。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岁枝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023-09-08 17:09:111

政府采购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023-09-08 17:09:28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第二章 招 标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2023-09-08 17:09:38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拓展资料: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023-09-08 17:10:001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2023-09-08 17:10:111

如何建立有效的采购管理制度

  货运有风险?保运通为您提供专业的货运保障!   1.制定并完善采购制度和采购流程:   (1)根据公司的长期计划,拟定采购部门的工作方针和目标;   (2)负责制定采购方针、策略、制度及采购工作流程与方法,确保贯彻执行;   (3)制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各项物品的采购标准,并严格执行;   2.制定并实施采购计划:   (1)根据公司的拓展规模以及年度的经营目标,制订有效的采购目标和采购计划;   (2)审核年度各部门呈报的采购计划,统筹策划和确定采购内容,制订主辅料采购清单;   (3)组织实施市场调研、预测和跟踪公司采购需求,熟悉各种物资的供应渠道和市场变化情况,据此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4)根据采购管理程序,参与重点和大宗采购项目的谈判、签约,检查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采购、供应材料、备品配件及其他物资供应,确保合理地组织采购,并及时供应生产所需的物资;   (6)督导检查仓库的验收、入库、发放及管理工作,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   3.采购成本预算和控制:   (1)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预防控制和过程控制,有效降低成本;   (2)采购价格审核、预算、报价,达到有效的成本控制;   (3)向各部门提出降低成本的建议,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以有效的资金保证最大的物资供应;   (4)对采购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4.选择并管理供应商:   (1)根据公司的物质需求,选定价格合理、货物质量可靠、信誉好服务优质的供应厂商,建立长期战略同盟;   (2)建立对供应商的资信、履约、售后服务能力及物资市场价格状况和走势的综合评估系统;   (3)不断开发新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加强对新老客户的走访和调查;   (4)制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考核,确保供应商提供产品的优良性;   5.本部门建设工作:   (1)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考核下属的工作业绩,并协助其制定绩效改进计划;   (2)负责采购部门采购人员的职责分工及行政事务处理;   (3)协助并参与采购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保运通提示: 以上是建立一个良好的采购管理制度需要重点强调和指定的地方,不同的企业还要根据自身运营的特殊情况进行补充管理,设计出适合本企业的采购管理制度。
2023-09-08 17:10:32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拓展资料: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023-09-08 17:10:44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2023-09-08 17:10:55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一.什么是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4月30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2023-09-08 17:11:28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2023-09-08 17:12:09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拓展资料: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2023-09-08 17:12:431

行政单位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小额物品采购行为,加强物品管理,节约经费开支,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单件或单次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如办公用品、卫生用品和设备、工会物质、信息技术服务等。   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工会物质指按规定可以采购发放的慰问品等。   第三条物品采购按照物有所值、集中批量、廉洁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实施,避免主观随意、化整为零、奢侈浪费等现象。   第四条物品采购人员、管理科室要学习、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廉洁自律,优质高效。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珍惜集体财物,配合支持采购人员、管理科室做好物品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的组织和方式   第六条小额物品采购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局采购协管员协助。   第七条小额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采购申请科室须填写“小额物品采购计划单”或采购方案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送审,根据审批意见统筹安排采购工作。特殊情况和急需物品可简化手续,事后完善。   第八条采购申请科室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采购标准,并派人一同采购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采购。   第九条 小额物品采购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对于单价小于2000元(含)的小额物品,每年或半年分大类进行一次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一定时期的协议供货合同。同类协议供应商可选多家。日常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物品,一次性达到500元以上(不含)的,由局办公室和相关科室人员共同采购。   (二)对于单价和批量采购2000元以上(不含)的小额物品,一般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根据所购物品具体情况,也可协议供货或简化采购程序、文书。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1.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协管员、有关业务科室人员等,通过市场摸底和资质审查,就经常性采购项目,分别建立供应商名册。供应商力求多家,实行动态考评管理。   2.科室需要采购物品时应拟定采购方案,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经费预算、拟采取的.方式、采购小组组成等,经分管申请科室领导和分管财务(机关)的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统筹安排采购活动。重要事项须报告局长。   3.组成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须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一般由局办公室人员、采购协管员、业务科室人员组成,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应聘请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参加。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从供应商名册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或谈判文件,并与实质响应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进行评审,按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或者受局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并现场签字负责。   询价小组或谈判小组意见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确定候选人或供应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供应商范围和人选,询价小组成员不得单独与询价对象进行实质性协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等应规范而简明编写。   4.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报分管申请科室领导和分管财务(机关)的领导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重要事项须向局长报告。   5.确定供应商后,应及时签订合同。根据采购数额大小和是否涉及质保、安全标准要求等,合同内容可相应详略。协议供货合同由分管机关(财务)的副局长代表单位签订,日常采购合同可授权局办公室主任代表单位签订。   6.采购实施过程中,局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集中批量采购的由验收人出具验收书并签字负责。采购协管员一般应参加验收活动。   单一来源采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对采购相关资料,如采购计划、采购方案、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评审报告、采购合同、验收书等,进行登记和归档,做到一采一档、完备规范,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采购后 3 个工作日内,采购申请科室要将购物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送签;定点供应商可累计一定数额后申报或按季度审报。   第十二条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和定点供应商不能提供签批的“小额物品采购计划单”的,财务一律不得报销,并予以问责。   第三章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所购物品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实行报领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对所购物品的入库管理和领用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并签字。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专报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所购物品只能用于保障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办公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科统一建档立帐,编号造册,使用、保管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人员调动或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损毁。   第十七条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借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并予以追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小额物品采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及“一岗双责”、纪检监督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和干部职工监督,重要采购事项及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采购协管员、财务人员负责与财政、审计部门的对口联系,办理采购、审计相关对口业务,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得将采购批次、数量化整为零;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变更采购计划;不准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和各种庆典活动;不准收取供应商物质的回扣、中介费等;不准在供应商处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局属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小额物品采购制度,接受局机关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09-08 17:12:541

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但在部分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法律客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023-09-08 17:13:031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本办法明确为评审费、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三项内容。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支付,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采购人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法律依据:《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本办法明确为评审费、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三项内容。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支付,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采购人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2023-09-08 17:13:121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2023-09-08 17:13:451

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普通招投标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二、政府采购活动:1.目的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2.适用范围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3.相关文件《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那些执行原则?4.1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4.2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4.3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5.职责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三、工程招投标: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招标公告:1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修订)1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总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物有所值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023-09-08 17:13:561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采购管理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设备采购小组,对本单位设备采购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底,各有关部门应将二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申请购置理由; )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审查批准 ) 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 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包装有效性;)整机完整性;)配套材料;)零配件数量;)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023-09-08 17:14:221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如何在竞争环境下应对市场风险,提高企业集成、协作的能力、有效控制成本、提升效益,增加企业核心竞争成为了企业主共同思考的话题,企业采购管理则成了其中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帮助大家了解企业采购管理,我为大家分享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范文如下: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采购管理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设备采购小组,对本单位设备采购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 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 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1、 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 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2023-09-08 17:14:321

采购管理的管理办法

标准采购作业程序采购作业内容是从收到请购案件开始进行分发采购案件,由采购经办人员先核对请购内容,查阅厂商资料、采购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后,开始办理询价,于报价后,整理报价资料,拟订议价方式及各种有利条件,进行议价,办妥后,依核决权限,呈核订购。详细作业程序及要点如:□ 采购作业程序及要点标准采购作业细则□ 请 购第一条 请购部门的划分各项材料的请购部门如下:(一)常备材料:生产管理部门(二)预备材料:物料管理部门(三)非常备材料:1.订货生产用料:生产管理部门2.其他用料:使用部门或物料管理部门第二条 请购单的开立、递送(一)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酌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由各部门依事业部别编订),请购单(内购)(外购)附请购案件寄送清单送采购部门。(二)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厂商供应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以请购单附表,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三)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于请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并加盖紧急采购章,以急件卷宗递送(四)材料检验须待试车方能实施者,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上注明试车检验及预定试车期限。(五)庶务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门按月依耗用状况,并考虑库存情况,填制请购单提出请购。第三条 免开请购单部分(一)下列总务性物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总务部门办理,但其核决权限另订,其列举如下:1. 贺奠用物品:花圈、花篮、礼物等。2. 招待用品:饮料、香烟等。3. 书报(含技术性书籍及定期刊物)、名片、文具等。4. 打字、刻印、报表等。(二)零星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材料项目。第四条 请购核决权限(壹) 内购:1.原物料:(1) 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2) 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至5万元者,由经理核决。(3) 请购金额预估在5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2.财产支出:(1)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2)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至2万元者,由经理核决。(3)请购金额预估在2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3. 总务性用品:(1)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2)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至1万元者,由经理核决。(3)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附注: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请购项目应以财产支出核决权限呈核。(二)外购:1.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含)元以下者,由经理核决。2.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第五条 请购案件的撤销(一)请购案件的撤销应立即由原请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于请购单(内购)或请购单(外购)第一、二联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二)采购部门办妥撤销后,依下列规定办理:1.采购部门于原请购单加盖撤销章后,送回原请购部门。2.原请购单已送物料管理部门待办收料时,采购部门应通知撤销,并由物料管理部门据以将原请购单退回原请购部门。3. 原请购单未能撤销时,采购部门应通知原请购部门。□ 采 购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采购部门的划分(一)内购:由国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二)外购:由国外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进口庶务由业务部门办理。(三)总经理或经理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可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专案用料,必要时由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办理采购作业。第七条 采购作业方式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一)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二)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宗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通知各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第八条 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第二节 国内采购作业处理第九条 询价、比价、议价(一)采购经办人员接获请购单(内购)后应依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得以电话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二)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检附资料并于请购单上予以证明,经主管核发后,先会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三)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采购经办人员于议价后,应于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经主管签认后呈核。(四)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五)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六)试车检验的采购条件,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第十条 呈核及核决(一)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于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二)采购核决权限第十一条 订购(一)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请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于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二)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资识别。(三)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于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资识别。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一)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二)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第十三条 整理付款(一)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部分,应于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经与发票核对无误,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于结帐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者,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于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二)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者,其订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部分,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整理付款。(三)短交应补足者,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四)超交应经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第三节 境外采购作业处理(含进口事务、关务)第十四条 询价、比价、议价(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外,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会请购部门确认。第十五条 呈核及核决(一)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二)核决权限1.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2.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三)采购案件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第十六条 订购与合同(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二)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二)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三)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第十八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以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二)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送进口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第十九条进口签证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依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于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第二十条 进口保险(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第二十一条 进口船务(一)FOB、FAS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于接获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状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状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状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第二十二条 进口结汇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状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状(L/C)开出后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第二十三条 税务(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于输入许可证核准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他合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发信用状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第二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信用状的修改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状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状、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第二十五条 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四)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 进口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第二十六条 进口报关(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列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五)税捐记帐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帐,并将记帐情况记入税捐记帐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帐额度控制表。(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帐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第二十七条 报关进度控制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第二十八条 公证(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现短损而合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 退汇(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状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于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状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状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状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第三十条 索赔(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第三十一条 退货或退换(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第四节 价格及质量的复核第三十二条 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第三十三条 质量复核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 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2023-09-08 17:14:411

求采购部门的管理办法!

采购部门的管理办法(一) 采购部工作职责1、 负责公司材料设备的采购与配送。2、 根据现场材料的使用情况,提出合理备库量的建议,确保工程的正常运作。3、 搜集供货商的详细资料及信息,建好信息库。4、 按产品类别建好样品库。5、 严格采购管理,加强采购监督,督促采购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公司制度。6、 负责所有供应商合同的签定、协助公司财务部做好相关帐务处理、质量要求、采购周期的跟踪、入库前的质检及数量的审核。7、对配送至现场的材料进行使用情况监督。8、对公司库存用品进行登记建帐管理,建立物品领用制度。(二)采购部工作原则1、采购必须遵守“货比三家、价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2、根据部门分工肩负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的权力,也才能有相应的回报。3、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采购人员对于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不能自作主张,必须征求上级领导的意见,认真听取不同看法,避免独断专行所造成的损失。4、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原则。采购制度没有可以建立,不适可以修改,一旦制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三)采购管理制度1.严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不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和宴请;2.严格遵守采购规范流程,按流程办事;3.能及时按质按量地采购到所需物品;4.严格供应商选择、评价、甑选以保证供应商供货质量;5.加强采购的事前管理,建立完善的采购价格信息及供应商档案,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采购成本并保证采购质量;6.科学、客观、认真地进行收货质量检查;7.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关系,帮助供应商解决一定的问题;8.认真分析采购工作,严格遵守流程、规范和采购标准;9.做好采购相关文档的存档、备份工作;10.在满足公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11.所有采购, 必须事前获得批准. 未经计划并报审核和批准,不得采购;12.凡具有共同特性的物品,尽最大可能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可以核定物品项目,通知各相关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然后集中办理采购;13.采购物品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应在正在发生业务或已确认的供应商处购买,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
2023-09-08 17:14:581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023-09-08 17:15:081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2023-09-08 17:15:19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备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办法采购机电设备。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  (二)机电设备需方可以自产;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价和需方、投标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2023-09-08 17:15:391

采购招标实施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公司采购货物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和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采购招标实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公司采购货物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和采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成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参会人员:运营支持部部长、审计监察部部长、采购部总监、采购经理、技术品质总监、生产总监、生产质量负责人等   2.2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2.2.1负责做好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立项审批,招标文件的起草,招标项目的调研,市场考察等。   2.2.2负责采购招标活动评审。   3 招标项目和范围   生产用常规物料   4 招标方式   采用供货资格认证的邀请式招标。邀请式招标要求被邀供应商不得少于5家,以利于比较、竞争和选优。由采购招标工作小组进行评标,评标结束后,按名次确定2到3家中标人,签订意向供货协议   5 招标工作程序   5.1寻价阶段   5.1.1询价,寻找适合的供应商,5家以上   5.2.2约谈供应商进行第一次谈判   5.2.3谈判需准备的资料   供货方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行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另加盖发票专用章)、宣传图册、相关产品资质证明、报价单、以上资料需加盖供货方公章后方可有效。   我公司需提供: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供应商成本分析表、统一规格型号的报价表格、桌签(打印供应商名称)、物资现场剖切样品、检验用的所有工具、上一年度客服及工程安装反馈质量问题分析、当下质量问题汇总、全年需求量等   5.2第一轮谈判   5.2.1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求正装出席,佩戴工作证。   5.2.2谈判开始前先与意向供货厂家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参会人员手机全部调至振动,谈判过程中不允许接打电话。   5.2.3采购经理宣读已签订的《廉洁合作协议》。   5.2.4请厂家简答介绍自己公司情况(产能、成立时间、主要产品、主要合作对象等)   5.2.5运营支持部部长介绍我公司基本情况及谈判的目的等,目的是建立长期战略联盟,签《廉洁合作协议》的目的是让双方能健康发展,本着公平公正、互惠原则对产品质量、工期、成本、价格等专业性知识解答。   5.2.6技术品质总监介绍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   5.2.7生产总监及质量负责人对供应商选定产品进行提问(质量、供货周期、售后、技术支持等;   5.2.8生产总监及质量负责人针对现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供应商进行提问(提前准备生产质量问题材料);   5.2.9各负责人对供应商相应回答填写《供应商评价表》   5.2.10统计员负责对《供应商评价表》的收集,计算出平均得分,并将分数公布于采购部展示墙。   5.2.11根据平均得分排名,淘汰得分最低的供应商。   5.2.12第一批入围供应商提交采购部要求的统一形式的报价表。   5.3第二轮谈判   5.3.1集中谈判,整理出重点共性问题(质量赔付、供货周期赔付及其他增值服务)同时对供应商提问,各参会人对供应商回答进行第二轮评分。   5.3.2针对供应商统一报价进行价格谈判(定出主谈判人)。   5.3.3根据价格谈判等综合因素定出最终入围的三家供应商。   6 签订意向合同   6.1对入围供应商当天签订《供货协议》   6.2准备合同附件:   ① 技术要求   ② 检验标准   ③ 廉洁合作协议   ④ 价格表   ⑤ 服务承诺   要求:合同一式两份,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我方合同附件包括:以上五项;对方合同附件包含:第①、②、④和⑤项。   6.3合格供方评定   6.3.1采购部经理负责联系新增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样品,样品到货后通知审计监察部技术审计专员负责对样品的跟踪实验、出具评定结论,填写《新供方评定记录表》,并对合格样品进行封样、存档。   6.3.2实验合格以后采购部内勤根据《新供方评定记录表》到财务部申请新增合格供应商编码(需提供对方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价格发票专用章的税务登记复印件)。   6.3.3采购部内勤对已合格的供应商报价单完成审批手续(采购部经理签字-审计部审计专员核价后签字-审计监察部总监复核签字),将完成审批后的报价单复印件转交一份给财务部执行。   6.3.4采购部内勤对合格供应商资料进行整理并存档。   7 附则   7.1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字后,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7.2本制度解释权归采购部   8使用表单   8.1《供应商评价表1》   8.2《廉洁合作协议》   8.3《供货协议》   8.4《新供方评定记录表》   8.5《报价单》   8.6《供应商评价表2》   8.7《年需求采购量分析表》   8.8《上年度市场问题反馈表》   9 使用文件   9.1 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9.2 采购物资检验标准   9.3 供应商档案管理办法   9.4 采购物资价格管理办法 ;
2023-09-08 17:15:461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中,定点采购是指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大宗印刷、会议服务以及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等项目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政府采购行为。规定定点采购的目的是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减少采购环节。目前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定点采购办法,以乐山市为例,《乐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乐山市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颁布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依据:《乐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大宗印刷、会议服务以及交通工具的保险、加油和维修等项目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政府采购行为。《乐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6、具有履行政府定点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7、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8 17:15:571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注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针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旨在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的内容。其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企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以上政府采购机构内设或者挂靠,而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则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内设或者独立设立。采购代理机构的注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条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要求从业人员签订承诺书,确保采购代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办法还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机制,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自律公约制度等。对违规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罚款等处罚措施。如何成为一家合法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条件,并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注册和资质认证。在注册时,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文件,以表明该机构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胜任采购工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同时,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3-09-08 17:16:081

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纳入本市政府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等。自筹资金是指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主要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国债转贷资金、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采购目录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和有关操作性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专家集体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政府采购信息;监督和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受理供应商投诉等。第七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和审计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经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人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技术规范及要求; (五)参与评审专家的抽取和参加评标委员会; (六)向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介绍项目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回答供应商提出的疑问; (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九)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工作; (十)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第十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建设、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方案或文件; (二)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承担供应商秘密资料的保密责任; (四)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招标文件论证; (五)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具体组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 (六)公示中标候选供应商,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见证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 (八)负责评标现场记录,解答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九)整理保管政府采购档案,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第十二条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取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可以承办相应的政府采购事项。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形式和方式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等形式。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行程序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建议计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时批复。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编报临时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采购项目属于预算内、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从财政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划拨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人自筹资金的,在实施政府采购前由采购人将本次采购资金划转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采购资金需要分期付款的,在采购前,采购人存入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高于百分之三十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资金须填报自筹资金承诺书。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有关规定核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签发政府采购计划核准书,并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采购人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填制《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报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招投标程序及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对外发布公告。对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公布政府采购预算。 (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在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填制抽取评审专家备案表。特殊情况需要在专家信息库以外聘请专家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当推荐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八)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和中标金额,并予以公示三天。无疑义后,以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九)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更改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落实资金后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补办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 (十)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条款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涉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凭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向中标供应商支付。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采购人凭有关凭证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拨款申请书》,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预付或支付工程资金。
2023-09-08 17:16:161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 )的原则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4月30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2023-09-08 17:16: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