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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

2023-09-23 2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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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云

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

  环境监测是准确地测取数据、科学地解析数据和合理地综合利用数据的过程,是环境立法、执法、规划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环境监测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是保证监测数据满足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要求的重要措施,是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执法和科研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根本前提。可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在环境监测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保障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质量而实施的各种管理行为的总和。环境监测活动包括水、气、声、土壤和生态监测等领域,涉及方案设计、点位布设、采样、现场测试、样品运输、药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数据审核、综合分析和评价等所有监测环节。环境监测管理包括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资源保障等多方面内容。

  1.1 技术保障

  为保证监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各领域的监测活动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体系,规定了各种监测行为的技术要求。到目前,以颁布了20余项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包括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海水、生物、噪声、土壤和固体废物等环境因素在内的近50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质量控制是监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不仅是开展各项监测活动的依据,也为实施监测质量控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保障。采样点位或断面的设定原则、监测环境和工作条件的需求、监测行为的操作技术要求,监测仪器调试的技术指标要求、质量控制手段的选取、质量控制频次的要求、质量控制结果的评价指标合格性判断依据、实验室用水及化学试剂的基本要求等等,所有的质量控制行为都是以监测技术要求为基本依据的,所以完善的监测技术体系是监测质量管理的强大精神支撑,是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监测手段和技术也不断进步,对现有方法进行及时论证。清理和修订,尽快填补有机污染监测、在线监测、自动监测、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等领域监测方法的空白,加大标准方法的前期可研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快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研究和转化,开展与监测方法相配套的质控技术研究,建立质量控制指标体系等,都成为推进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1.2 能力保障

  监测能力是实施环境监测并保证监测质量的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重视,各种渠道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不断增加,仪器设备水平得到了较大的加强,大型监测仪器设备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得到了更普及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监测效率,而且为保证监测质量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监测能力远不能满足监测任务的要求,存在仪器设备陈旧老化、数量不足,辅助设施配备不足,手工监测比例大等现象。

  近年来,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监督性监测、验收监测、专项监测、信访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各方面的`监测任务越来越多,监测项目不断增加,监测领域不断扩展,环境监测站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要适应当前监测任务需要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监测能力建设,具备必要的监测能力,不仅是完成日益繁重的监测任务的需要,更是适应新的监测形势的需要,也是保证监测质量的前提。

  1.3 人员保障

  环境监测人员是监测工作的主体,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因素。持证上岗考核、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为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提升质量管理意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监测任务增加、监测领域扩展、监测项目增多、监测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监测业务需求,监测人员不仅工作强度增加,而且要求他们学习理论知识,增加实践经验和提高技术水平。但从我市监测技术人员现状看,技术力量良莠不齐,技术人员培训、学习和交流的机会较少,致使技术人员基础理论、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距离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上重视不够,没能选择懂技术、懂管理、有工作经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员安排负责此项工作。在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的同时,要重视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注重人才引进和再教育机制改革。采取立足现实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实行多条腿走路的方法,为监测工作乃至质量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力量。

  1.4 物质保障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需要相关基础作保证。目前,环境监测系统依赖的基准体系主要是国家基准,部分没有国家基准的使用外国基准,主要用于仪器检定、校准和分析测试。专门用于量值溯源和传递的基础配备较弱,相对工作主要依靠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检仪器有相关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实施检定,非强检仪器可由使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实施校准。我国多数环境监测机构对非强检仪器不进行自校准,一是因为不具备校准条件,二是为了减少说清自校准能力和结果审核的麻烦。针对当前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建立完整、统一的基准体系十分必要。环境标准样品作为量值传递的载体,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物资保障,在分析测试、质量考核、持证上岗考核、仪器校准、方法验证和技术仲裁等多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环境标准物资的力度明显不足,存在物资单一、基体简单、种类少、批号少和浓度变化少等问题。加大标准样品的研究力度,制定繁重规划,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困难,满足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已势在必行。

  1.5 经费保障机制

  近几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各级监测站仪器设备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监测工作的资金支持也在逐步增加。但是,在环境监测运行经费增加有限的情况下,与日俱增的监测仪器检定和校准价格,较为昂贵的标准样品价格,较高的仪器运转费用等成为经费支出上的难点,有些监测站甚至存在有仪器开不起的情况。因此,少买或不买标准样品、少做或不做质量控制、延长仪器检定或校准周期等都可能减少经费开支的措施,长期如此,势必会影响监测质量。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国家及地方应继续加大投入,并将其纳入固定年度计划,并专项使用。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

  根据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2006年和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分别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制度和办法的发布,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推进和各项创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其主要内容有:

  (1)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意识重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室政府行为;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受法律保护。

  (2)明确质量管理和持证上岗考核的职责。正式提出了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念,重申了环境监测站要按建设标准规定达到相应的监测能力,对环境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作出规定,强调了环境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站在质量管理和持证上岗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和质量管理人员及其具体职责。

  (3)较为详尽地概述了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和重点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测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质量要求;对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的选择也提出了规范要求;提出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强调了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金额规范化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要求一切质量管理活动均应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下进行,并按相关要求开展“量值溯源”、“量值传递”、“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

  (5)明确了持证上岗工作分级管理、考核范围、岗前技术培训、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6)强调了经费保证问题,提出了惩罚规定。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环境监测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完善质量管理的技术、能力、人员、物质、经费保障是质量管理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保证监测数据满足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要求的重要措施,是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执法和科研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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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23:20:161

层环境监测机构内审常见问题及对策探讨?

基层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由于定位不明确、领导缺乏重视、人员素质能力较弱,导致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内审计划流于形式、任务与实验室质量目标不匹配等问题的存在。本文主要讨论了保障监测质量体系的措施,从而促进基层环境监测机构整体能力的提升。随着国家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事权的进一步明确,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要求的逐步提高,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对内审工作日益重视。由于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任务重、硬件弱、编制少、借调人员比例大等诸多现实问题,要保障监测质量,还需要从机制、制度上入手,推动基层环境监测机构整体能力的较大提升。1、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内审工作常见问题1.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作业指导书等文件的内容与实际工作脱节缺乏甚至没有指导意义。基层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16年33号文)(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制定和实施,是各单位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指导书以及各种记录表格等。质量手册是质量体系纲领性文件,需要阐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方针,是要长期遵循的文件。基层监测站在编制质量手册是基本能够涵盖评审准则的所有要素,但是结合现场取样、实验室检测等质量因素考虑不周,造成管理要素与监测实验技术条件不能很好的融合,使质量手册内容比较空洞,实用性不强。程序文件是规定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报告编制等所使用标准方法和过程而形成的文件,需要简练、准确、可操作性。基层监测站的程序文件存在不够细致,不能够完全的包含需要做什么、怎样做、谁来做、如何控制质量和如何记录等具体要求[1]。作业指导书是对程序文件的补充,是对具体部门或岗位作业活动进行指导的,其重点是描述实践操作的过程,无论谁操作,按照作业指导书都能够准确、快速、安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所以,作业指导书需要更加细致、适用和明了。近年来,为适应环保工作的需求,环保部颁布了一系列的新标准,基层监测站作业指导书对此反应较慢,导致实际操作人员对新标准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疑点多、难以规范操作等问题。1.2内审计划等流于形式,内审报告只为应付检查。内部审核主要是验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相关要求、能有效实施、保持和改进。内部审核的难点是有针对性的发现问题[2]。但是内部审核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实验室经过多次的外审,造成相关人员认识疲劳[3],对内审体系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不足、实验室能力提升不够;二是内部审核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不能完全把握内部审核的技巧和方法,碍于同事之间的情面和利益问题,不能客观、公正、独立的进行审核工作;三是部分基层监测机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成熟,造成被审核部门不配合。鉴于以上原因,使得内部审1.3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素质与实验室质量目标不匹配。基层监测机构受限于编制问题,整个机构人员编制少,同时,部分人员被借调到其他部门,整个监测机构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有人数更少。而日常监测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对监测人员开展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培训比较少,质量意识淡薄,不能很好的保障实验室质量。1.4各类监测任务流程雷同,缺乏针对性。基层监测站主要是为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为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服务。监测计划是按照上级以及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监测流程固定化,监测因子固定,很容易造成监测指标缺乏针对性,监测要素还缺乏完整性,并且有些环境监测指标重复而不具有代表性,不能准确反映出本地区或相关企业的实际环境情况。2、原因简析2.1实验室对内审认识不统一,站位不高。按照《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的要求,内审工作可以不断促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和充实性,发现日常监测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促使不断的纠错和改进,使质量管理工作日趋完善。内审工作是对监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反馈机制,是高质量监测数据的保证,也是组织自我完善管理体系的一个非常有力的工具。组织管理好内部审核过程是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一个关键因素。基层监测机构不能站在保证质量管理角度看待内审工作,只是作为单位每年的一项例行工作而完成,甚至部分监测机构不能完全保证每年开展一次内部审核工作,只有等到外部审核时,才突击补充内审资料。2.2领导不够重视,特别是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环境监测内审工作涉及到现场、分析室等多个职能部门,领导的支持是开展此项工作的关键[4]。部分监测机构领导也没有把内审工作当做是环境监测质量工作的改进机会,审核时组织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只是召集几个相关部门简单走走过场,做好相应的记录以便应付外审,使得内审工作大打折扣。2.3质量管理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内部审核工作是一项程序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标准的把握不能单纯依靠审核人员努力,还需要审核人员掌握一定的审核技巧,自身能力过硬才能满足内部审核工作要求[5]。内审员的素质能力是实施有效内部审核的基础和保障, 实验室必须为提高内审员的素质能力建立制度保障,才能保证后续内部审核的质量。基层监测机构内审员大多从实验分析、现场监测等岗位转岗而来或者一身兼两职,获证人员不足,造成业务知识比较单一、专业知识熟练度不高,不能掌握一定的审核技巧,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发现各环节存在的问题,造成内审质量不高。3、对策探讨3.1切实明确实验室功能定位,根据功能、任务性质来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切实要做到“写和做”的高度一致,文件是如何要求的,实际就要按此要求去运作,并且把运作结果按文件规定进行记录。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就是铁打的营盘。3.2加强宣贯,提高和统一对内审工作的认识基层环境监测机构要把质量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向全体员工宣传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内容,了解个人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责和任务,提高他们对内部审核工作的认识,形成人人参与,促进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3.3加强培训,提高实验室整体素质。实验室人员素质的是质量体系的关键。随着实验室设备不断的更新换代,实验室人员的整体素质需要不断的提升。一是通过外部培训、单位组织讨论会、自学、相互交流、实践等途径不断的提高素质;二是不断的完善管理制度,调动全体人员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使实验室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4、小结基层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行之有效的内部审核工作,能不断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提升,持续改进实验室管理水平。通过内审工作的开展,使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监测和检测水平、人员配置和素质等全面的提高,使得环境监测中有规可循、方法科学、结果准确,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政府的环境管理工作。参考文献[1]滕凯玲. 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探讨[J].绿色科技,2016(14):168-169[2]徐辛.浅谈实验室如何开展内部审核 [J].现代测量与实验管理,2010(2):46-47.[3]邓秀燕,林崇昌,吴灿斌.实验室内审常见问题及对策 [J].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5(8):1277-1279.[4]谢萍.浅析如何提高环境监测站内部审核质量[J].环境研究与监测,2016,29(2):9~11[5]罗曼.浅析实验室内部审核浅析实验室内部审核[J].科技经济导刊,2017(11):241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8 23:20:241

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预防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的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仪表及相关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定,组建全市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监督和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及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计量认证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由排污单位自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其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使用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  (二)使用相当于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工业炉窑或者固体废物焚烧炉的;  (三)日排污水量大于一百吨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大于三十千克的;  (四)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日排污水量大于五十吨的;  (五)日排放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大于五十吨的;  (六)产生噪声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第十一条 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相关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四)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口、采样口,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  (五)监控站房建设规范,供电、避雷、温度、湿度等基本条件应满足稳定运行要求。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在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将该设施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试运行三十日。试运行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与其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023-09-08 23:20:321

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环境保护事业的具体情况,参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环境监测工作范围是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调查农业生态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对农业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评价,为农牧渔业部门开展环境管理和保护、改善农业环境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促进农业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第三条 农业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农牧渔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农业环境监测网参加全国环境监测网。第二章 机构第四条 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网设置三级农业环境监测站:  农牧渔业部设立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设农业环境监测站;  重点地(市)、县也要设立农业环境监测站。第五条 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是各级农牧渔业部门的事业单位,业务上同时受上一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并与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完成农业环境监测任务。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监测费用纳入同级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财政预算。第六条 农业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可依任务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一般可按下列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农牧渔业部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60~80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站30~40人;  重点地(市)县农业环境监测站15~20人。第七条 农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环境保护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执行。  监测技术人员待遇与农牧渔业科研单位技术人员相同。第八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及生态环境调查、分析、采样的工作人员,参照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野外津贴。第九条 有关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第十条 各级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制订农业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各项监测任务,并监督实施。  2.制定农业环境监测条例、制度以及农业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3.组织和协调本系统环境监测网工作,组织综合性农业环境质量调查。  4.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第十一条 农牧渔业部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农业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2.收集、整理、汇总、储存全国农业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评价全国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农牧渔业部提出报告。  3.定期编写全国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  4.负责全国农业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农业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5.参加国家综合性的农业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承担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技术仲裁;受农牧渔业部委托,组织或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6.参加国家各项农业环境标准和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的修改工作。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环境监测站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全国农业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参与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2.定期收集、汇总、整理、总结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本区域农业环境质量状况,绘制环境污染图表,定期向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报告;定期编写本区域农业环境质量报告书;参加地方性农业环境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3.负责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环境监测及农业生态调查任务。  4.组织或参加当地兴建主要工程项目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参加重大农业污染事故的调查。  5.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组织本区域农业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6.完成本地农业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其它任务。
2023-09-08 23:20:53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2018 年 3 月 1 日中国国家认可委正式发布 CNAS-CL01 :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其中5.4 人员,有具体规定)及 CNAS-CL01-A002: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并于 2018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即国市监检测[2008]245号“通知”。其中对人员的任职要求,详见本“通知”的第十条。其总体要求是相同的。但是本“通知”的第十条规定,更加具体,更严格。提别提出“能力确认”的可行性规定。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生态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二)加快完善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体系建设,强化对人员、仪器设备、监测方法、手工和自动监测等重要环节的质量管理。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2023-09-08 23:21:251

环保监测数据如何填写,有什么要求吗?

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规范,以下是多方面分析和优质回答:1. 填写要求(1)准确性: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应该准确无误,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随意篡改或造假。(2)完整性: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应该完整无遗漏,包括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项目、监测结果等信息。(3)规范性: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应该按照规范的格式和要求进行,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4)时效性: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应该及时进行,不得拖延或耽误。2. 填写流程(1)数据采集:环保监测数据的采集应该由专业的监测人员进行,采用标准的监测设备和方法。(2)数据处理:环保监测数据的处理应该由专业的数据处理人员进行,对数据进行初步的处理和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数据录入:环保监测数据的录入应该由专业的数据录入人员进行,按照规范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4)数据审核:环保监测数据的审核应该由专业的审核人员进行,对数据进行审核和校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数据报送:环保监测数据的报送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 注意事项(1)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办法》等。(2)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应该注重数据的可比性,避免不同时间点、不同地点、不同监测方法等因素对数据的影响。(3)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应该注重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4)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应该注重数据的保密,不得泄露敏感信息和商业机密。总之,环保监测数据的填写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规范,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环境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023-09-08 23:21:402

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退耕还林条例 够全吗?呵呵,里面法条内容太多,我就不贴出来囖
2023-09-08 23:22:002

为何中央连发3个文件部署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B 答案解析:[解析] 质量计划的编制是以质量管理标准为基础的,从质量职能上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环节进行控制;而施工组织设计则是从施工部署的角度,着重于技术质量形成规律来编制全面施工管理的计划文件。C、D不合题意。
2023-09-08 23:22:092

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环境标准分为

法律分析: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2023-09-08 23:22:531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 一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 法律咨询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 证据 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 举证责任 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 。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 律师 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法律客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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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方面的

什么是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就是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方法、技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等多方面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这一概念明确了环境保护的指导理论、目的、内容和应采取的措施,尤其是将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纳入环境保护。这就要求人们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并掌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源与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防止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体健康,保持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常识什么是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国家,但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现代环境法出现在世界上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70年代未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组成的体系,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自然环境要素保护法,如森林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文化环境保护法,如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管理、监督、监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法规,如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另外还有各种环境标准,包括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法制工作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将不断充实和完善。环保是现代生活中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基础做起.首先,要大量宣传,提高人们的觉悟与认识,加强环保意识.其次,要进行废物回收利用,减少对森林树木的砍伐.还要加强对白色污染的处理,少使用塑料制品.最后,要对清洁方面作改进.使市容更整洁.为了地球的明天,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努力,要好好地保护环境.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用笔尽量用可换芯的,减少圆珠笔外壳的浪费与垃圾量.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播种绿色就是播种希望 垃圾过剩与环境问题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下)海浴室中的科学从喝纯水想起时下,饮用水正成为一种潮流.尽管媒介不只一次地介绍过饮用水的种种弊端,但"饮用水"族仍然日益扩大.饮用水不单单指纯水,还包括矿泉水,蒸馏水甚至太空水等等. 而我们喝着长大的自来水则成了相对的"非饮用水". 我们并不排除目前饮用水风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它反映了当前水体污染的严重已经到了难以下口的程度.有报道说:"据报道979年对全国798座城镇的调查, 全国日污水排放量为国为民258万吨, 其中工业废水占用819,生活污水占据199. 1989年对全国代表大会854个城镇进行调查,每天的排放量达365.3亿吨.其中工业废水达成协议5.5亿吨. 这些废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污染了江河湖海.此外, 更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每个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亲河黄埔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条水质清澈,鱼虾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质开始受到污染, 1963年开始出现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场29天,占全年约2/3, 水质不合格江段占64.5km,占全长113.5km的56.99%.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体污染,水质恶化对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生产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洁净的人能给人们带来葱茏花木,鸟语花香,恬静舒适,美丽如画的优美环境,给人们带来宁静,愉悦和和平.但是今天污染了的水给人们带来的是痛苦,恐怖和灾难.为了使生活更美好,让秀丽的山水永驻人间,让清水长流不断,人们已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播种绿色就是播种希望 垃圾过剩与环境问题 从喝纯水想起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浴室中的科学对于保护环境,需要做的事情实在太多了。许多事情当然必须由国家和政府来做,比如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禁止使用氟利昂等等。但是,有些事情却与我们每一个人有关。我们如何做到从我做起,保护环境呢?下面几条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到的:首先,必须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容器内,特别是不要乱扔废电池,因为一节废电池中所含的重金属,如果流到清洁的水中,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厉害的。其次,在学习中,要尽量节省文具用品,杜绝浪费,比如,铅笔是用木材制造的,浪费了铅笔就等于毁灭了森林。第三,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垃圾的产生。第四,虽然泡泡糖是小朋友们十分喜爱的糖果,是一种有益于人体健康的食品,但是,千万不要乱扔咀嚼后的胶基,因为它会到处乱黏。在吃的时候,可以先将它的包装纸收好,用来包裹吐出来的胶基,然后,再将它扔到废物箱内。第五,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吃人类的益友——青蛙,因为1只青蛙1年内大约能吃掉1.5万只昆虫,其中主要是害虫。第六,要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城市绿化,并且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第七,离开房间时,关上电灯并且拔掉电视机、音响、计算机等的电器插头。第八,即使在最寒冷的地方,也没有必要使室温超过18℃,如果你觉得冷,可以多穿一点衣服。第九,尽可能用节能灯代替普通灯泡,尽管它的价格相对贵一些,但它的耗电量只及普通灯泡的一小部分。第十,用密闭容器代替塑料包装物来储藏食物。第十一,购买饮料尽可能选择可回收再利用的罐装饮料。第十二,请携带自己的购物袋去购物,以避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不可分解的塑料袋。第十三,节约用水,在刷牙时,请关闭水龙头。第十四,园丁应施用有机肥料,如混合肥和粪肥,避免使用杀虫剂和除草剂,因为它们会渗入泥土,危害水源。第十五,开车时减速行驶,这样耗油量小,还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第十六,尽量以步代车或骑自行车。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也无论是家庭、国家,还是世界,环境永远是我们的朋友,善待朋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产激素。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整体。《里约宣言》指出“为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部份,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作为它积极追求实现的最基本目的之一,环境保护是区分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的分水岭和试金石。一、可持续发展突出强调的是发展,发展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好都应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对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更为重要。事实说明,发展中国家正经受来自贫穷和生态恶化的双重压力,贫穷导致生态恶化,生态恶化又加剧了贫穷。因此,可持续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展是第一位的,只有发展才能解决贫富悬殊,人口猛增和生态危机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最终走向现代化和文明。二、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紧密相联。可持续发展把环境建设做为实现发展的重要内容,因为环境建设不仅可以为发展创造出许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为发展保驾护航,向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发展把环境保护作为衡量发展质量、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准之一,因为现代的发展与现实越来越依靠环境与资源的支撑,人们在没有充分认识可持续发展之前,随传统发展,环境与资源正在急剧的衰退,能为发展提供的支撑越来越有限了,越是高速发展,环境与资源越显得重要;环境保护可以保证可持续发展最终目的实现,因为现代的发展早已不是仅仅满于物质和精神消费,同时把为建设舒适、安全、清洁、优美的环境作为实现的重要目标进行不懈努力。三、可持续发展认为,在环境保护方面,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对别人是一种权利,对自己则是一种义务,人们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是平等的和统一的。这种权利应当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维护。四、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就是要及时坚决地改变传统发展的模式——即首先减少进而消除不能使发展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它一方面要求人们在生产时要尽可能地少投入,多产出;另一方面又要求人们在消费时尽可能地多利用、少排放。因此,我们必须纠正过去那种单纯靠增强投入,加大消耗实现发展和以牺牲环境来增加产出的错误作法,从而使发展更少地依赖有限的资源,更多地与环境容量有机的协调。五、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解决环境危机、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以及消费方式,根本出路在发展科学技术。只有大量地使用先进科技才能使单位生产量的能耗、物耗大幅度下降,才能实现少投入,多产出的发展模式,减少对资源、能源的依赖性、减轻环境的污染负荷。主要参考文献[1]刘天齐等,环境保护概论.第二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2]解振华.我国环保事业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环境报,1999-09-09[3]解振华.全面开创新世纪我国环保工作的新局面.环境保护,2001(1)[4]解振华.中国环境保护战略与对策.中国环境管理,2001(1):4~7[5]上海第一医学院环境卫生病教研室.环境与健康.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1[6]姚文贵等.环境保护趣览.北京:新时代出版社,1999[7]刘君卓等. 居住环境和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及其防治.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8]胡经之等.威胁人类存亡的定时炸弹——环境荷尔蒙.深圳:海天出版社,1999[9]叶文虎.可持续发展引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0]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11]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Our Common Future,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12]张文学,杨立刚.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前沿论坛,2002(10):47—51[13]钱易,唐孝炎主编.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4]伊恩?莫法特.可持续发展——原则、分析和政策.宋国君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5]秦大河,张坤民,牛文元.中国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16]蒋志刚,马克平,韩兴国.保护生物学.浙江: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17]中国科学院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生物多样性研究系列专著1——生物多样性研究的原理与方法.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18]刘云国,李小明主编.环境生态学导论.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19]赵章元.中国近岸海域环境分区分级管理战略.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张洪主编.中学教师实用地理手册.北京:北京科技出版社,1987[21]2002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北京:国家海洋局,2003[22]刘天齐主编.环境保护(第二版).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23]杨国清主编.固体废物处理工程.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24]芈振明等.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修订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杜[25]聂永丰主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26]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燃煤电场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新型建筑材料,1996(3):13~18[27]秦大河,张坤民,牛文元主笔.中国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28]祝学礼,徐文龙.我国固体废物污染与无害化处理技术.卫生研究,2002.31(4):331~332[29]陈英旭.环境学.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30]张邦俊,翟国庆.环境噪声学.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31)王建龙.环境工程导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32]殷维君主编.环境保护基础.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33]郑楚光等编著.温室效应及其控制对策.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34]朱庚生.环境管理学.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35]叶文虎.环境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6]李康.环境政策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37]张宝杰.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2[38]诸大建.超常规发展环境产业.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39]李焰.环境科学导论.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0[40]张承中.环境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41]中国
2023-09-08 23:23:181

环境保护法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023-09-08 23:23:30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3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 4 —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6 —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第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7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第十三条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8 —— 9 —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第十七条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2023-09-08 23:23:56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023-09-08 23:24:301

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客观、准确、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预防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组成的监控系统。  监控中心是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定,组建全市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监督和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及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计量认证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由排污单位自筹,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其数据应当作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使用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  (二)使用相当于单台容量大于十四兆瓦(二十蒸吨/小时)锅炉的工业炉窑或者固体废物焚烧炉的;  (三)日排污水量大于一百吨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大于三十千克的;  (四)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日排污水量大于五十吨的;  (五)日排放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大于五十吨的;  (六)产生噪声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第十一条 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相关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四)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口、采样口,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  (五)监控站房建设规范,供电、避雷、温度、湿度等基本条件应满足稳定运行要求。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在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经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将该设施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试运行三十日。试运行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与其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申请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比对测试报告;  (二)设施试运行三十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委托专业化运行单位运营管理的,需提供运行服务合同。
2023-09-08 23:24:441

环境监测的对象有哪些

环境监测的对象有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和噪声。环境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物理指标的监测、化学指标的监测和生态系统的监测。环境监测是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核心目标是提供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的数据,判断环境质量,评价当前主要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服务。一、环境监测的目的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2、根据污染分布情况,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3、收集本底数据,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和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提供数据。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制订环境法规、标准、规划等服务。二、环境监测的基本原则1、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3、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法律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023-09-08 23:24:571

在环境考核标准中加入了黑,臭这样的主观标准,怎么看

 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必须这样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规范操作!给你点资料看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测,并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2023-09-08 23:25:081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包括

法律分析:一级指标包括农田、森林、草地、水域湿地、城乡居民点和工矿用地、未利用地等6类生态系统。二级指标包括水田、旱田等24类次一级生态系统。对每一类生态系统类型监测其区域分布、面积及其动态变化。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2023-09-08 23:25:181

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包括

法律分析: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在《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法律依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一)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实验室及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二)校准、检验分析仪器;(三) 配制标准溶液;(四) 分析方法验证以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第二十条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一)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二)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设置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三)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四)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五)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时,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六) 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七)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八)对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九)其他需要执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环境保护活动。
2023-09-08 23:25:301

如何防止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1.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合治理.3.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4.坚决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环保工作.因为环保工作事关全局,群众环保意识的增强至关重要.群众是做好环保工作的最大的推动力量.
2023-09-08 23:25:5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一、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污染罪是如何规定的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都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二、环境污染罪的客观要件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3、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023-09-08 23:26:001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哪位有呢?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10/29/content_611415.htm
2023-09-08 23:26:103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监督职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2023-09-08 23:26:221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分7章共68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共11条,第三章申请与核发共10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共10条,第五章变更、撤销、延续共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第七章附则共8条。《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管理办法》依据国办印发的《实施方案》,依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一个完整周期内,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二是《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其中前三项由企业自行填写;最后一项由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依法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三是《管理办法》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许可是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来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并依证监管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四是《管理办法》要求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管理办法》提出监管执法部门应制定排污许可执法计划,明确执法重点和频次;执法中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目前河北、上海等地已经将每个排放口的各项要求,做成二维码贴在排放口标识牌上,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包括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监测要求、在线监测情况、历史执法记录等等,避免出现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应该检查哪个,具体到某个排放口不清楚应该排多少的问题,这不仅为环境执法提供极大便利,也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更大的平台。五是《管理办法》强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申请前就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公开,在执行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应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内容;核发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的基本事项、承诺书和许可事项。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六是《管理办法》提出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明确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同时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2023-09-08 23:26:561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治理有哪些法规

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城市整体工业化程度、市政设施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根据城乡部统计,截至去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45.68%。城市化大规模发展必定会伴随着扬尘污染,目前正处于“十四五”、“两会”时期,环境监测与扬尘污染也将着重提及,各项扬尘监测政策或许有较大的变动,为了让大家能够适应未来新政策,本文将列举几项重点地区扬尘监测政策法规以供参考。 一、三项国家重要扬尘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针对建筑施工所引起的扬尘污染问题,建立了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来征收排污费的制度。但因为建筑施工具有开放性和季节性的特定,因此,环保部门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核定时,需要根据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工作。建筑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的施工扬尘防控方案,并向环保部门提请污染排放申报。2、《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2月,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提出通过制定条例,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3、《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国家空气监测城市站的设备更换周期为5-8年,《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中对于下一阶段的建设任务要求中也提及了监测网络往乡镇、农村发展,并加强交通路边站的建设,常规参数的监测设备前景广阔。随着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向好,对监测设备的量程、检出限、精密度的要求会更高。因此,改进常规参数监测设备性能指标,甚至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实现突破,将会是监测设备生产商竞争的主要方向。二、山东相关法律法规1、《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在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有详细“违规罚款”的收费政策,基本与我国大部分地区现行的施工扬尘收费政策以“违规处罚”相一致。《办法》中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了详细的抑尘措施规定,当施工单位违反其中某些防尘规定时,管理部门将对施工单位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基于“违规处罚”的征收方式,不过由于所需缴纳的罚款数额小,这使得建筑商宁愿上缴违规罚金,该模式对控制施工扬尘所起的作用较小。2、《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省住建厅于2020年4月16日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明确: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治六项措施。根据《导则》,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同时,鼓励发展工地扬尘防治绿色化措施,要求避免因使用防尘网等造成的二次污染。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是影响城市形象,大气质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国家政策保证治理扬尘污染意义重大,能够有效确保扬尘治理出成效,健全完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长效监管机制,减少对环境地污染,降低由于施工对公民生活环境造成的影响。为把我国建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2023-09-08 23:27:392

实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的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的法规、制度和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管理办法、监测设施保护规定、监测资料共享、监测资料汇交制度。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监测法》、《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矿山环境保护条例》等的立法进程。修改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地质灾害监测技术要求、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技术要求、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规范、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录入等一系列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编制或修订工作。使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理顺体制关系建立由中央到地方专门领导机构和专业组织实体,形成覆盖全国的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实体网络(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部门的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灾害防治小组应会同水利、交通、城建和气象等部门加强配合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实时动态监测,形成既有各专业独立性,又有统一领导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区)、市(地、州)和县(市)四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明确各级监测机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站网管理,业务联系,技术指导,资料汇交,成果集成”的原则,理顺各级关系,加强内部机构建设,使其真正承担起各类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技术指导工作。(3)健全监测经费保障体系监测经费实行分级分责任承担。国家、省、地和县等不同级别的监测网点建设、维护、运行和基本建设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环境专项经费;由采矿、开采地下水、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环境地质问题等的专门监测网点建设、维护和监测的日常运行以及试验研究经费,应由责任人承担;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所要求的地质环境监测研究经费。(4)把科技进步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监测设备重视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的自动化进程,推广规范化的技术规程,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信息网络,改进监测成果的发布形式,提高监测工作为社会公众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能力。(5)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我国地质环境监测水平和国际影响总结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尝试和推进与其他公益网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为补充和促进,不断拓展监测领域,提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的水平。(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多种宣传媒体,结合“世界地球日”、“土地日”、“水日”等社会活动大力宣传我国人口、环境与资源的基本国策,宣传生态环境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全社会对保护地质环境的重视程度,普及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023-09-08 23:27:511

取缔的十五小企业包括什么

强化环境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之一。环境保护事业开创20多年来,我国坚持以环境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了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等老三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等新5项制度,加强了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强了环境现场监督管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90年代以来,在我国着力改善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污染总量控制、“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治理、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和工业污染源达标、取缔关停“十五小”等跨世纪工程中,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更为突出的作用。 排污收费: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国务院先后于1982年、1988年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形成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2部环境保护法规、20多项部门规章及地方80多部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排污收费法律体系,为排污收费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到1998年底,全国共向50多万个排污单位累计征收排污费385.15亿元,其中用于补助治理的资金为239.70亿元,用于补助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资金123.53亿元。1998年全国征收排污费49.13亿元。 排污收费作为一项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污染治理,并为环境保护筹集了必要的污染治理资金。 “八五”期间,全国用于污染治理的环保补助资金达74.96亿元,安排治理项目89430个,占同期全部污染治理项目的69.02%。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我国政府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作出法律规定,到1986年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已基本上形成了国家、地方和行业相配套的多层次的、与其它环保法规相衔接的开发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法规体系。1986年以来,国家共制定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业行政规章50多项,组织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的编制工作。 1990年以来,全国共审批建设项目45万个左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逐年上升,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分别从1991年的56%、85.5%提高到1998年的91.1%和95.3%。 1998年全国共完成18063项工程的环保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从1995年开始对128个重大项目进行了环保设施验收,严格的管理促进了企业环保工作。据统计,1996-1997年,全国建设项目环保投资240亿元,占同期建设项目总投资的4.4%。 1997年,全国实施执行“三同时”投产项目16650个,“三同时”合格率91%。通过贯彻“以新带老”、“总量控制”原则,带动老污染的治理,实现了“增产减污”的目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已拓展到各类开发区及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外资企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各省、市普遍加强了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乡镇工业通过加强环境管理,“三同时”执行率已由75%上升到89.5%。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逐步纳入环境管理轨道。矿产资源、水利、水电、农业土地区域开发等项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国家对三峡、南水北调、黄淮海、塔里木、三江平原、黄河三角洲农业综合开发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 多年来,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评价及技术支持的专业队伍逐步发展壮大。 国家环保局先后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持证单位日常考核制度》。截至1997年底,国家环保局已举办各类环评技术培训班57期,培训7100多人,并从1998年起实施环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逐步提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全国环保系统已建成了一支高素质的环境监测队伍,现有各级环境监测站2223个,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人员35928人,占全国环保人员总数的42.4%。 国家环保局先后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制定并颁布了《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等一系列技术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分析方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保护体系、环境监测站规范化管理制度、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系统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1993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局组建了全国环境监测网络,有监测人员11210人。 20年以来,我国环境监测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逐步提高。目前,环保系统监测系统仪器原值约为5.2亿元,环保系统已拥有5种大型仪器(原子吸收、离子色谱、气相色谱、液相色谱、色质联机)共1257台,微机885台,监测车1449辆。 20年来,环境监测工作的范围和任务逐年增加,在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站中,已有173个站开展了大气监测,170个站开展地面水监测,169个站开展了噪声监测,30个站开展海水水质监测,127个站开展了生物监测,159个站开展废水、废气监测。全国各级监测站每年约上报有效监测数据3千万个。 1980年以来,为摸清中国环境状况的底数,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符合国情的环境管理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项大规划的全国性环境调查。其中有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的调查、全国主要粮食中有机氯农药含量的调查,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提出了全国重点控制的3000家、6000家和9000家污染企业名单等。编制了“六五”、“七五”、“八五”和“九五”全国环境监测规划。配合长江三峡大坝截流工程和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还组织了长江及三峡库区水质的同步监测、淮河水质同步监测及淮河、太湖污染治理达标监测,完成了《中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研究》等。多年来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提供了近10亿决策性数据。为环境管理决策和环境执法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提高环境监测管理的科学水平,1989年12月成立了环境监测咨询机构“全国环境监测技术委员会”。1990年开展了全国性的市、县级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网考核,1992年开始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工作,使监测站的建设和管理走上了规范化管理轨道。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点的、以行政区域、行业部门和环境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 环境监理:强化治理力度、提高设施正常运转率 1993-1995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国务院环委会连续3年开展了环保执法大检查。王丙乾、宋健、曲格平、徐志坚、解振华等领导亲自带队,派出23个执法检查团,检查了23个省(市、自治区)。各地也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活动。1997年-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又连续2年组织开展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联合执法检查。对全国27个省(市、区)及其下属的47个地市、45个县、8个乡镇的各级人民政府和272个企业进行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的要求,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取缔、关停“十五小”的工作。到去年年底为止,全国共取缔、关停“十五小”有65244个,占应取缔的87.25%. 除经国务院批准延期的云南、贵州及新疆的关停率分别为87%、76%和85%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达到100%。全国因取缔、关停“十五小”,年减少废水排放量19.7%亿吨,减少废气排放量423亿立方米,减少固体废物排放量8124万吨。 1997年以来,重点流域环境现场监测管理力度不断加大,淮河流域的四省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共对污染企业进行19844次的现场监督检查。1999年上半年,淮河流域日排废水100吨以上工业企业已达标验收的上升到1105个。太湖流域的上海市和江苏、浙江二省环保部门及期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对日排废水100吨或COD30公斤的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云南省环保部门也对滇池流域排污单位加强了现场监督检查。 由于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强环境现场监督执法力度,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动转率逐年提高,已由1992年的88.6%提高到1998年的92.6%,有效遏制了排污单位擅自闲置或拆除设施现象;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其他各项制度也逐步得到强化。 1999年1月,黄河小浪底河段发生严重污染,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陕西、河南、山西三省环保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采取措施,三省累计出动环保执法和监测人员1200多人次,对已经取缔、关停的1万多家“十五小”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到1999年2月底,黄河干流水质已基本恢复到上年同期水平。 今年上半年,监督管理司共查处污染事故、纠纷及群众和新闻单位反映的热点问题38起。同时还有效地指导了重庆、辽宁发生的2起污染泄露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避免了污染损害。 经过一线执法,基本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形成省、地(市)、县、乡(街道)四级网络。全国共有省、市、县、乡四级环境监理机构7714个。 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在环境监理工作试点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环境监理工作的制度体系。先后颁了《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境监理报告制度》、《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 队伍管理取得一定成效。通过完善执行标志,统一执法证件,加强队伍培训,环境监理队伍素质逐年提高,并涌现出一批像刘新民、沈阳市环境监理大队为代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2023-09-08 23:28:012

脱硝设备不运行环保数据作假怎么收集证据

脱硝设备不运行环保数据作假固定证据收集照片和复印资料收集证据。脱硝设备不运行环保数据作假固定证据收集照片和复印资料收集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监测机构存在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2023-09-08 23:28:081

国务院再此取消景观设计师等68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要知道具体取消的内容要等到人社部管网发布的文件,毕竟政策的下达需要一个过程,相信时间不会太久
2023-09-08 23:28:1815

国家职业资格取消了的职业(工种)

可以考取 相关工种的职业资格 的技师 同样有效。。
2023-09-08 23:28:462

环评技术评估单位能与环评单位有隶属关系吗

没有隶属关系。可以隶属于同一家公司,但是不能一个公司同时拥有检测和评价资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扩展: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服务、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一般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2023-09-08 23:29:071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江苏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由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承担,下设1个环境地质研究所和10个分站(院)。现有地质环境监测人员393人(高级职称者131人,中级职称者117人,初级职称者80人,其他人员65人,见表)。江苏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由江苏省地矿局第一水文队直管的南京长观站对南京市辖区内的井(孔)进行水位、水质、水文及水量监测,对全省范围内的地下水监测始于80年代初。1986年成立的江苏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下设11个分站(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扬州、南通、淮阴(即现在淮安)、徐州、盐城、连云港)。1998~2000年由原江苏省地质矿产信息所、江苏区域地质调查大队地质部、江苏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水文地质研究所、地质矿产部南京测试中心、江苏省矿产品开发公司共同组建成立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现隶属于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由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环境地质研究所承担,其中镇江分站由环境所直管。主要职责是:承担江苏省省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业务指导、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以及国家和全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调查和综合研究。为政府制订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环境信息等公益性服务。从左至右:纪委书记肖荣基、副院长朱兴贤、副院长詹庚申、总工程师张登明、院长袁晓军、党委书记胡柏祥、副院长周康民、副院长陈火根、工会主席邱祖林江苏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目前,江苏省在地下水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开展监测工作。全省共有各类地下水监测井356口,控制面积80775km2,其中,国家级孔71眼,自测点40个,自记点5个,自动化监测点4组,其余均为委托监测,水质点198个。除自记点、自动化监测点外,水位监测频率大多数为每月6次,水质监测频率每年1次。此项工作已连续开展近30年,取得了大量的监测数据,为全面掌握全省地下水环境的状况,分析研究地下水环境的变化趋势及其相关地质灾害(地面沉降、地裂缝)的成因提供了可靠的基础资料。每年都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年报和全省主要城市及地区丰、枯水期地下水水情通报。江苏省苏锡常地区因过量开采地下水而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地质灾害非常严重,为更好地掌握该地区灾害现状,分析研究其发展趋势,江苏省省政府启动了“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预警预报工程”、“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等项目,现已全面建成了由7组分层标、12座基岩标、249个GPS标石构成的长江三角洲江苏域地面沉降监测网络,控制面积达3万km2,并在苏州建成了苏锡常地面沉降监测中心,实现了监测数据自动采集、有线或无线传输、自动处理及分析计算等。全面提升了江苏省地面沉降自动数据采集和监测信息化管理水平。截至2007年年底,全省已相继完成了镇江、宜兴等40个重点市(县)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区划工作,其中国家计划项目18个,其余均为自筹资金开展的,调查总面积达6万km2,调查各类地质灾害点4200处,共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336处,其中省级群测群防点58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日趋完善。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江苏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十分重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多年来给予了大量人财物的支持,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也明确提出创建一流环境地质研究所的奋斗目标,并逐年加大了对环境所的资金投入力度,所有技术人员均配备有电脑,项目组还配有数码相机、GPS定位仪、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江苏省地质灾害预警中心也于2005年顺利建成,拥有超大屏幕液晶显示器、绘图仪、彩色一体化复印打印机等高级设备。建立地下水自动化监测孔4组,地面沉降及地裂缝自动化监测站6座。长江三角洲(江苏域)地面沉降监测网常州马杭基岩标苏州盛泽分层标扬州分层标及地下水自动化监测站苏锡常地面形变监控中心四、信息化建设情况江苏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采用VC和VB混合编程方式,结合ArcGIS的AO组件,并调用了大量的WinAPI函数和动态链接库(系统主界面如图所示)。软件体现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中地质与气象学科交叉结合的特点,在功能上可满足当前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需要,实现了多个时段的气象预报及对历史数据的查询,初步实现了降雨量数据的自动传输、地质资料和气象数据的查询显示、降雨量等值线的自动绘制及要素预报、手机短信发布及国土资源厅门户网发布等功能。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2000~2005年全面建成的长江三角洲江苏域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几年来,网络运行情况良好,做到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该地区地面沉降的最新信息,发布江苏省地质环境公报,及时向政府和社会通报全省的地质环境状况。2004年6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和江苏省气象局联合开展了“江苏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通过江苏卫视、手机短信平台、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预警信息37次,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防信息,在江苏的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监测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通过长期监测发现,苏锡常地区由于长期大量超采第二承压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灾害及地裂缝灾害日趋严重,严重制约了该地区经济建设发展速度。在全面评估其可能给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影响,及其对全省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成的严重威胁,根据江苏省经济发展状况,省政府审时度势,为争取先机、降低损失、一劳永逸地解决相关地质灾害问题,一个在构建人地和谐史上值得见证的日子——2000年8月26日,出台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使江苏省率先成为全国通过地方立法手段确定地下水禁采工作目标、程序和要求的第一个省份。现在禁采工作已圆满完成,地下水水位回升迅速、地面沉降明显趋缓,通过禁采工作的组织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非常明显。六、法制建设江苏省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1999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实施。1999年1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灾害点信息查询数据库
2023-09-08 23:29:181

地质环境

【地质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关系最密切的岩石圈表层所有组成部分,包括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过程和现象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积极与大气、水、生物圈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的环境子系统。地质环境是有空间概念的,它的上限是岩石圈的表面,下限位置,决定于人类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进入岩石圈内部的活动深度。【地质资源环境】是指除矿产资源以外,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地质环境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包括地下水、地质遗迹、地质地貌类景观等。【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管理,防止、控制和减轻地质环境向不利于人类生存活动方向发展,预防和治理各种地质因素与过程对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坏;鼓励人类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需要,又不超出环境容许极限的目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对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能,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区域地质环境、城市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是指在自然地理单元或社会政治经济单元划定的地域内开展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努力使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与资源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相适应,为区域可持续发展服务。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预测是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要全面了解区域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调查评价区域资源态势,划定区域地质环境功能区,判定区域主要环境地质问题,论证开发建设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地质环境预测与风险分析,确定区域地质环境容量和提出地质环境合理利用与防治方案。区域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服务层次高,它必须落实到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区域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包括:区域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有关政策与法规、对策与措施、监测预报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城市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城市地区国土开发强度最大,地质环境变化显著。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和人为不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环境地质问题突出,有的已构成地质灾害,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城市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要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中。从总体上看,要抓好6个重点工作:①城市区域地壳稳定性评价;②地基稳定性评价;③供水条件和水资源保护问题;④城市废弃物外置的地质条件评价和监测;⑤地质景观资源和建筑材料的调查和评价;⑥城市地质灾害的评价、监测和预测。加强城市地质环境保护,首先要制定相应的城市地质环境管理配套法规,明确城市规划要有地质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区划为依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发展规模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地质环境的可能容量及承载力;提出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地质灾害的整治意见以及预测、预报信息,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和保护性措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①制定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②根据矿业生产特点,制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办法,要把地质环境的勘查、评价、治理、监督贯穿到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中;③对新建矿山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防治污染和其他地质灾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④采取措施,加强对矿山“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尾矿、矸石及矿坑排水资源化;⑤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站网、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预防灾害措施;⑥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定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申请建设用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定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质管理;⑥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划分为以下七类: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 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念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地质遗迹保护区分级】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国家级:①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③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省级:①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②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③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县级:①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②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地质公园及其分级】地质公园(Geopark)是指具有特殊的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优雅的美学观赏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发育区。它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并具有生态、历史和文化价值,是为人们提供具有较高科学品位的观光游览、度假休息、保健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同时也是地质遗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因此,地质公园是保护地质遗迹、向公众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和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地质公园可划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古生物化石】是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是研究生物起源和进化等的科学依据。古生物化石不同于文物,它是重要的地质遗迹,是我国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它具有综合价值:①为国内乃至国际研究动植物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当时的生态环境,提供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②对研究地质时期古地理、古气候、地球的演变、生物的进化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③探索研究地球生物的大批死亡、灭绝事件,提供罕见的实体及实地;④有些特殊、特形化石其本身或经加工具有极高的美学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也是一种重要的地质旅游资源和旅游商品资源。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①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②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③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④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古生物化石采掘管理制度】古生物化石的采掘管理制度是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古生物化石所具有的较强的专业性,《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建立了专家评审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古生物化石的采掘管理制度,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同时要求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要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古生物化石与文物的区别】化石不同于文物,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在属性上,古生物化石指地质时期由于地质作用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们是经过漫长地质作用形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而文物是人类生产、生活保留下来的遗物。(2)古生物化石的时间跨度是“史前”的地质时期。而文物的时间跨度是指“人类历史以来”。(3)在保护方法上,由于古生物化石与文物自然属性以及保存状态的差异,古生物化石除了保护实体外,更侧重于产地保护,如建立保护区等,提供科学家研究生物及生活及埋藏环境。而文物侧重于实体保护和博物馆保护。(4)在科学研究范畴上,文物研究属社会科学类,而古生物化石研究属自然科学类,前者属考古学,后者属古生物学。(5)在科学研究用途上,古生物化石是地球历史演变和生物演化的重要鉴证,而文物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见证。【古生物化石出入境管理制度】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是有效制止古生物化石流失国外的必要环节。为打击各种走私贩卖古生物化石的活动,国土资源部第13号令发布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地质环境监测是有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供优质服务,已成为一项十分必要而紧迫的基础性、公益性工作。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是以城市、重要经济、重大工程区、矿山和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地区为重点,以地下水位、水质和地质灾害为主要监测对象,以调查——规划设计——调整建设——日常监测与维护——信息数据处理——综合评价——信息管理与发布为主线,最终形成与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和环保具有同等地位的全国六大公益性监测网之一,实现全国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地质环境监测要实现地质灾害与地下水监测并重;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功能监测并重;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监测成果面向政府,为地质环境管理与保护服务,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基础支持;面向社会,为防灾减灾提供信息服务,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促进调查评价与监测相结合,调查评价为监测提供背景条件,监测为调查评价提供基础支持,形成三大监测网络、2个信息系统:三大监测网络:以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为龙头,带动形成全国地质环境3级监测体系: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重要地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两个信息系统:通过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库、缓变性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库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库的建设、完善与集成,建立基于GIS的预警与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和基于网络的监测信息分级管理与发布系统。
2023-09-08 23:30:151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的内容;  (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  (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六)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  (七)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核发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资格的认证,由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环保部门按建设项目的规模、污染程度、污染地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投资必须在项目总投资中单列,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  禁止将国家列入危险特性清单中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引入本省境内处置。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禁止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炼焦、炼砷、炼钒、炼硫磺、电镀、制革、制浆造纸、漂染、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二章 项目设立阶段的环境保护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者项目建议书编报阶段,必须向负责审批管理的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当参加初步选址。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下列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  (一)需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由建设单位报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二)自主决定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由建设单位报环保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报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谎报、瞒报建设项目的排污状况以及污染特征。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提出预审意见。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第十三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所持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
2023-09-08 23:30:241

化工企业开展环保自行监测的意义是什么?

学校的基本介绍应该从招生办都有一定的了解,但不得不说学校在宣传有些方面确实夸大其词了。由于专业师资不足,目前青岛中加的AP课程仅有微积分一门,相比深圳以及北京中加就差距很大,当然这对中加班日后大学专业较为重要,达到5分即可抵学分。传统的国立学校,无论是小学,初中还是高中,都是由老师掌控课堂的方向,教学,布置任务,考试。但在私立的国际学校,这里,只要你想学,老师们就教,都会认真负责,课本虽与国内课本相同,可讲的内容会很少,不会带你刷题,全靠自学,相比国内高考的学生会有很大不同,这也是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的。但毕竟已经高中了,不该再依赖旁人的看管,这也是各所大学所提倡的教育方式,全看个人的自控力,如果选择出国留学,那自学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国外大学是出了名的宽进严出,考的进去,未必毕的了业,挂科,留级,劝退,遣返都是存在的。除了日常学业,还会有很多活动,比赛,游学,这些对申报大学及奖学金都有帮助。学业分数高未必就是优秀,关键是在三年的GPA。能考上普高,并暂时没有留学的意愿,那不建议来青岛中加。中加国内的高考班虽说有3+2人大项目,但三年人大是拿结业证,留学英国进修两年,回来是硕士学历,看似简单,但也是同样的道理,宽进严出,如若留学期被劝退,遣返,那回国以后就只是一个高中学历,结业证没有丝毫用处。不过可以在中加挂学籍,去其他学校借读,也是一种选择。接着便是美术班,该班型算是最累的了,在兼顾联考,校考的同时还需学习文化课以备高考,艺术老师的水平都是可以的,但美术班的管理层确是一塌糊涂,这点也只是略有耳闻。学校的好与坏由自己来决定,不管在哪里,如果缺少了努力,那再好的学校,再好的老师也是白搭,教师永远只是辅助,真正的学习只能靠自己,如果只有普高线或专校,甚至更低的水平却想享有高等的教育,凭什么?一直怪罪于环境,不知改变,还在抱怨不公平,凭什么?任何为应对高考的学生都用尽了努力去冲刺,来青岛中加或许可以走一时的捷径,但问题永远逃避不了,听别人的建议,做自己的决定,为自己负责。粟望点点头,努力忍住不断往外涌的眼泪,小仙丹果然没骗他,叶瞿病好了他开心得不得了,可是想到那五个月心里又愧疚,一悲一喜间眼泪就开始止不住了。“粟望,帮你哥去装点热水。”冯翌把一个暖水杯递给他,“一楼最西边有热水室。”粟望接过水瓶,恋恋不舍地看了叶瞿两眼,才乖乖地出去了。“热水室这层楼也有,你让他跑这么远,有话想跟我说?”目送粟望出去,叶瞿转头问冯翌。冯翌沉默了片刻,把他刚才思考的跟叶瞿说了。“我知道了。”叶瞿平淡地道。“你准备怎么做?”冯翌追问。“我不能跟何皎皎结婚。”叶瞿道。“我说了半天你就得出这个结论?”冯翌崩溃。“那天直播的时候我就想好了,皎皎跟我求婚,我却只觉得想逃,一点感动都没有。”叶瞿道,“我跟她的感情一直没什么波澜,本来我只以为是性格使然,但其实不是这样的,只是因为我不爱她而已,何必耽误她终生。”冯翌赞同:“你想明白了就好,那粟望呢?”“粟望,我不知道。”叶瞿停住了话头,有些犹豫,“这件事他差点成了受害者,我不可能把他赶走。”叶瞿回想起那天晚上,他在冲动间差一点强迫了粟望,而粟望惊恐的眼神他一刻也不敢忘。如果他是有意的,不会是这样的眼神。“你自己看着办吧。”冯翌知道叶瞿这人不能逼,点到为止就可以了,想了想又说起别的话题,“皎皎求婚那期直播误打误撞地点击和转发率奇高,不过我觉得你还是得发个微博澄清一下。”“还有,同乐农场的负责人也看到了这期视频,打电话给我表示想请你做他们的网络代言人。”冯翌知道叶瞿一向不接商业合作,所以尽管条件丰厚也没有马上答应,“我知道你不喜欢商业合作,但是啵啵的情况你知道的。”叶瞿拿起桌上的苹果吃了一块,“没问题,合同的事你来把关,我接受。”冯翌有点意外。叶瞿见他瞪大了眼睛,只是笑笑,“既然答应你入股啵啵,我也会为了它努力的。”冯翌正要表达一下自己的感动,病房的门被推开,粟望拿着暖水壶回来了。冯翌只好拍拍叶瞿的肩膀,“我们的合作会很愉快。还有一件事,《cp》的全网联播权我们也拿到了,按照惯例会选送一组人气cp,我看好你跟粟望,但还是想搞个人气竞赛顺便挖掘挖掘新人。”“知道了,”叶瞿默算了一下时间,“下周要开始了?”“嗯,”冯翌点头,“你的身体吃得消吗?””没问题。”叶瞿笑。粟望把热水递给叶瞿,看着他喝了两口,冯翌在一旁说,“时间不早了,粟望我们回去吧,明早来接你哥出院。”粟望依依不舍地看着叶瞿,他一点也不想回到没有叶瞿的房子里,空荡荡的,而且没有东西吃,他脱口而出,“哥,我留下来陪你吧。”叶瞿噗嗤一笑,“你哥我又不是豆腐,乖乖跟冯翌回去,明天来接我。”说着他从口袋里掏了两百块钱给他,“你不会做菜TPQXYzZOsTRZTfZnAhcgaIWVJDiiKRftgYZevEXPjrpsA
2023-09-08 23:30:343

被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证有哪些?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4年11月24日发布(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1土地估价师资格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4理货人员从业资格5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6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7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8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9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1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1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12保荐代表人资格13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14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5注册企业培训师16中国职业经理人17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18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1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20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21特许经营管理师22QC小组活动诊断师23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24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25金融理财师26国际金融理财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1、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2、长途电话交换机务员3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4邮电业务营销员5割草机操作工7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8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9品种试验员10水稻直播机操作工11植物组织培养员12种子贮藏技术人员13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14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15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16安全评价人员资格17松香包装工18木材搬运工19挂杆复烤工20不间断电源机务员21测距设备机务员22电话交换机机务员23电讯材料员24二次雷达机务员25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26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27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28飞机电气修理工29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30飞机结构修理工31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32飞机维护电气员33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34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35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36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37航空材料员38航空电信报(话)务员39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40航空发动机修理工41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42航空摄影测绘员
2023-09-08 23:30:462

国务院取消62项职业资格有哪些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1 土地估价师资格 国土资源部 准入类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5号) 取消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取消  4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75号) 取消  5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 水利部 准入类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 取消  6 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7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准入类 《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 取消8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准入类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 取消9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准入类 《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 取消10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1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证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2 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3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保监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取消  14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5 注册企业培训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16 中国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17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 取消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18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 取消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 取消  20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审计署 水平评价类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 取消  21 特许经营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0005-2007)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22 QC小组活动诊断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23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24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25 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26 国际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无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1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准入类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取消  2 长途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3 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4 邮电业务营销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5 割草机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6 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7 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8 品种试验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9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0 植物组织培养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1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2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取消  13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4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5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取消  16 松香包装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取消  17 木材搬运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取消  18 挂杆复烤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9 不间断电源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民航行业已依照有关规章实施人员内部管理  20 测距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1 电话交换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2 电讯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3 二次雷达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4 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5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6 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7 飞机电气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8 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29 飞机结构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0 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1 飞机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2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3 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4 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5 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6 航空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7 航空电信报(话)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8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39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40 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41 航空摄影测绘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总计累计是67项取消
2023-09-08 23:30:551

邢台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能

(一)监督检查国家及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地方性、区域性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二)监督检查国家及省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拟定我市有关污染防治级自然生态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重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及对污染治理设备运转情况实施监督。(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并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市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及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贯彻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市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三同时”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环保产品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及省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室内环境监测办法,并监督实施。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止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统一组织管理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县(市、区)领导班子、市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2023-09-08 23:31:151

污染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各项控制要求。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2023-09-08 23:31:331

ISO14001标准中涉及法律法规的条款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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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23:31:432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市委、区委、度假区党工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区委、度假区党工委领导批示及上级有关指示和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2、围绕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情况,提出建议,为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3、根据区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度假区领导的讲话材料和其他重要文件、综合性文件。4、负责收集各类工作信息,并及时向区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重要事件、重大事故及各局、镇街、所属各单位反映的重要问题。5、负责对外宣传工作。6、负责处理机关日常党务和政务工作,承办有关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档案、信访、保卫、办公室自动化、行政后勤等工作。7、负责度假区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安排区领导的重要活动。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内设机构:综合科 秘书科 组织人事科 信息督查科 (纪工委)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统战、群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区委、度假区党工委对度假区机关党的工作的决定、指示,提出机关党的建设规划,领导各单位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整治、组织的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2、负责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3、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和管理工作。4、指导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负责各单位中层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5、参与部门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部门领导班子情况的了解和监督,为区委、度假区党工委考察干部提供参考。6、负责办理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保留党籍的审批工作和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负责统战联络和群团工作。7、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8、协助西湖区委组织部、西湖区人事局做好度假区各局、双浦镇、转塘街道和转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区管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人员的考核工作。承办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的人员调配、奖惩、培训、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人事统计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引进、投资入户的审核工作。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统计局、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物价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经济、科技、统计、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编制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产业导向、市场开发工作。三、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审批或申报,办理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级的核准;负责投资项目用地的收储立项报批工作。四、负责科技项目、科技发展基金立项审批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工作。五、负责内、外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变更审批或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核发和外资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制订利用外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六、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控制物品的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日常管理;负责进出口贸易管理,组织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七、根据招商引资年度计划,制订和下达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目标;举办投资说明会、招商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等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项目的洽谈、项目合作文本的签定。八、负责制订之江度假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管理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九、负责旅游项目建设方案审查联席会议的召集、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和旅游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十、负责旅游行业管理和标准化推广及专项旅游经营业务的审批工作;组织和实施度假区的饭店星级评定及申报;负责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及外资控股或外资独资旅行社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协调整治和改善度假区旅游环境,规范景区(点)旅游经营服务活动和景区(点)等级评定报批工作;协调、指导度假区旅游安全管理、紧急救援、保险监督工作。十一、负责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重大促销活动的组织、旅游促销方案和宣传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依法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十二、负责之江度假区及转塘镇固定资产、服务业统计工作;综合整理外经、外贸、外资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十三、根据国家普查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制订普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普查工作,对普查资料进行数据处理和开发利用。十四、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乱收费,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十五、制订和调整价格审批权限内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十六、指导转塘镇经济发展工作。十七、完成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审计局)主要职责:一、财政局主要职责: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负责土地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审计局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接受西湖区政府同级审计。向西湖区政府、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报告和向度假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协助西湖区审计局做好之江度假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入审计,协助西湖区审计局做好区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之江度假区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2、之江度假区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3、之江度假区所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极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之江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5、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6、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承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内设机构: 预算(审价)科 基建(财务)科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建设、环境保护、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代收有关城市建设规费或审核其减免工作。三、负责建筑、安装、装饰等行业管理;负责进区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预审、考核、报批;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公司)的审核、报批;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道路和公共管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计划、预决算、统计及建设管理工作;五、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六、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建设项目环保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依法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进行检查,核发《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征收排污费。七、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房屋他项权证》;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八、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绿化、市政实施的养护管理及地名管理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山林防火的监督工作。十、完成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内设机构:建设管理科 房产管理科 绿化管理科 (杭州市规划局之江度假区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并对各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完成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内设机构:综合管理科 规划管理科 工程管理科 监督检查科 主要职责: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之江度假区分局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受市国土资源局、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委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听证和应诉事宜;2、负责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编制转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3、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接待和办理工作;4、组织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工作,管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征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调处、裁决工作;协助做好留用地指标调剂和核拔拆复建用地指标前的土地、建筑面积核查工作;5、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除外)复核验收工作;6、负责各类用地的农转用报批的前期工作,承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经营性用地除外)审核、报批及批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转塘镇的农村宅基地受理、审核、报批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期工作;7、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须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的除外)的审核、报批和批后管理工作,收缴“三资企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年租金,依法监督管理土地资产、土地市场;8、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9、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组织保护地质遗迹;10、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11、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内设机构: 综合科 土地利用科 地籍地产科 土地执法监察大队 征地事务所 转塘国土所 双浦国土所 工作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二)负责对各类企业和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地位,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三)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其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四)依法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农贸市场、消费品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参与管辖范围内市场的规划、论证及发展;负责市场登记的初审。(五)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无照经营、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它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八)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经济合同、担保进行鉴证,依法进行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实施企业信誉公示工作。(九)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工作。(十)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内设机构: 综合科 注册科 经检大队 主要职责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辖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辖区环境标准执行的功能区管理。三、负责制定辖区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辖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五、负责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六、负责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实施辖区排污申报、污染物排放许可和排污费收缴工作,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八、负责生态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巩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九、负责辖区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 综合管理科 环境监察科
2023-09-08 23:32:561

如何有效推进企业节能减排

  1 健全的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由企业一把手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专业)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能源办公室、减排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各基层单位实行统一的节能减排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各基层单位也相应设置兼职节能减排工作管理人员。  2 制度建设和落实  为与节能减排新的形式相适应,企业在管理实践中,要对发现的问题不断加以分析、总结,制定《能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空调管理制度》等节能减排制度,明确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些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可确保企业各项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3 措施落实到位  3.1 强化能源计量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在用气、用水、用电等用能方面应实现表计量收费,对建设时间的单位,供水、供气管网多少存在老化问题,应不定期检查,对长期埋地的管网因锈蚀而破损,造成水、气、油等可造成不同程度的泄漏问题,企业应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维护和维修,每年对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能源的浪费,同时也可降低对环境的污染3.2加强用能管理和合理的调度??  在动力调度方面,对主要耗能大的生产,采用集中、统一安排原则,并争取将大负荷生产应安排在电力波谷段进行,尽量减少波峰段的用电,这不仅可降低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并可减少单位能源支出,也符合国家电网的调峰要求,从而达到节能目的。??3.3?加强节能技改工作??  对企业厂房控制室等采取模块自动控制技术,对厂区路灯采取分时段控制等新技术,这样既可节约能源,又可确保安全。??  3.4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加强排污监测和监控??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眼睛,要做好减排工作,必须重视环境监测工作。除了用常规手段对总排放口、车间排放口的日常监测,企业应在总排放口安装COD等在线监测仪,利用新的监控手段,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监控。??4?实现清洁生产??  从源头治理污染,使用天燃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降低SO2对大气的贡献值。??  5?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必须规范化??  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把污染从源头上控制。企业应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一切新、改、扩建设项目在建设前期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在建设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中不仅对新污染源进行了治理,还按“以新带老”要求,对老污染源进行了治理,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贡献值。??6?宣传必不可少??  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用新的观念指导我们的工作,企业应结合“6.5”世界环境日通过版报、网络、标语等形式,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资源、能源的节约宣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加强树立发展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提高企业全员职工的节能减排意识。??7?管理、技术创新上下功夫
2023-09-08 23:33:381

监测周工作计划5篇

监测周工作计划篇1 为加强死因监测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20xx年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一、目的 通过收集、利用居民死亡的相关基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居民与慢病相关的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变化趋势及规律。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 二、主要指标 1.《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的准确率大于95%。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无缺、漏项(身份证号码除外)、逻辑错误,字迹清楚,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有调查记录。 2. 由专职技术人员依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3.死亡病例无漏报,报告及时率100%。 4.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死亡病例监测工作的质量。 (1)例会及人员培训制度: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例会,分析、评价、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开展相关人员的常规业务及岗前培训。 (2)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原始资料和卡片等的管理工作。 (3)资料的录入上报制度: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录入、上报工作。 5.人员培训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工作接受培训率达100%,培训内容主要为《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正确填写及死因监测的相关知识。 网络直报人员应经过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并合格。 监测周工作计划篇2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系统掌握我县饮用水卫生状况,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依据《省卫生厅20xx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全市20xx年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及饮用水监测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基本建立覆盖县城区及主要乡镇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做到县城区全覆盖,乡镇覆盖40%以上,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全县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监督监测范围和内容 (一)监督监测范围 县城区及主要存在供水安全隐患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各乡镇均为20xx年重点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监测区域。县城区主要开展城市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各乡镇主要开展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报告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供水卫生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卫生监督管理及内容 对纳入监测网络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自建水源及二次供水单位,至少开展2次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水质检测资料、水质消毒情况、用于饮用水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储水设备清洗情况等内容并记录监督信息。 (三)水质监测 1、监测点设置 (1)城市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和末梢水监测点:县兴源水务公司设出厂水1个、末梢水10个监测点(其中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2个)。 (2)二次供水监测点:选取县城区内忆德国际酒店、具备二次供水的所有居民小区纳入监测网络,于水箱出水口处各设置1个监测点。 (3)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和末梢水监测点:根据水源类型及水质状况、水质处理方式、取水方式、供水人口及群众反响等因素,将方舟自来水公司、德泽自来水公司、恒康水务公司、土门供水站、二道供水站等35家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设出厂水1个点、末梢水1个点(含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1个)。 (4)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监测点: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处理方式、用水人群、数量及用途等因素,选取永乐中学在内的5所学校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设置末梢水监测点1个。 2、检测方式、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 按照省市要求各监测点采取现场快速检测,监测指标为6个(即: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部分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氨氮等指标的监测。市政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测点每年各监测1次,学校自备设施供水监测点每年监测2次。所有监测点的水质监测均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xx)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水样采集应位于水箱出水口处。 三、实施步骤 本年度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12月底完成。 (一)准备阶段(20xx年7月):制定计划,确定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点,开展监督员饮水卫生日常监督业务学习和快速检测技术培训。 (二)实施阶段(20xx年8月-20xx年12月中旬):开展饮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监督意见,水质快检后做好资料收集和数据分析。 (三)总结阶段(20xx年12月底):将监督监测情况结果汇总,形成 工作总结 上报,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 四、质量控制 加强与县疾控中心衔接,取得技术支持,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前,应对仪器进行校准。承担监测任务的监督员,应加强学习,掌握监督检测技能,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对于在检测过程中存在疑问的数据应多次重复检查,分析原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为加强我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县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科学组织实施,创新监管模式 在开展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同时,要科学、充分利用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及时对监督、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掌握本地饮用水状况,查找本地饮用水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措施,积极探索饮用水卫生监管新模式。 (三)跟进监管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当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 监测周 工作计划 篇3 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x省环境保护厅、x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有关规定和要求,年初制定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加考核人员和考核项目,做好持证上岗考核自认定,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完成全市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县环境监测站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切实做好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质量监督,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市、县站确保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论证)相关评审检查。 制订20xx年学习培训计划,对全体监测人员进行质量体系和监测技术的学习培训,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加强针对性培训学习,加强对新进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安全和岗位业务培训工作。 积极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上级实验室管理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好上级实验室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比对及质控考核工作。 根据体系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大对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将自动监测逐步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质量,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1)加强大气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和检查。重点为站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质控措施的实施,并定期采用输入定值标气的方法进行质控考核和检查。 (2)加强地表水水质自动站质量管理和检查。定期比对和质控考核,定期对站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现场检查。 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开展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持续提高监测质量和效率。 1、实验室分析应采取各种质量控制手段保证监测结果达到质量要求,通过空白、质控样、加标样、平行样、留样复测和内部考核样等措施评价监测质量。提高监测人员操作技能的规范性和仪器分析的准确性,组织监测人员定期开展常规项目标准样品的质控,加强监测分析的准确度控制。 2、在日常监测工作中拓展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领域,加强现场监测和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加强现场监测的监督检查及现场监测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和例行检查。 3、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两次质控考核和一次全市环境监测站实验室比对活动。 加强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上级实验室管理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各级监测站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各级监测站的监测质量水平和监测质量管理水平。 认真做好仪器管理和量值溯源工作,确保量值溯源准确可靠。年初制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实施,保证所有强检仪器都取得合格证,所有需校准的仪器都按要求进行校准。 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加强对辖区内县级站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工作,帮助县级站全面提高监测水平。 (1)20xx年对辖区内县站进行1次实验室比对活动和2次质控考核,2次业务培训。 (2)对当涂县大气自动监测站点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3)对辖区内县级站开展一次监测质量巡查。 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并根据计划定期组织对所辖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进行检查,重点对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的制度与要求进行审查,年终形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结合监测工作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监测质量保证年度计划,开展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标准样、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试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并在年终进行总结,报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监测周工作计划篇4 1、签定委托协议 卫生监测科受理水样时,按《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对客户要求进行评审,同时与客户代表在“东兴区疾控中心检测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以表示协议成立。受理人员根据检验检测项目,按照《四川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验收费标准》(川卫计发(1996)第065号)文件,给客户开具缴费通知单,由收费室收款开具发票。 2、检测程序 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水质水样检测,每季度的前两月为委托咨询受理时间,采样前一周由中心卫生监测科负责通知客户送(采)样时间。为节约能源,减少成本,每年的丰水期和枯水期可结合《四川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当月的水质监测工作。 (1)样品来源 委托检验的生活饮用水样包括二次供水(水塔水、水箱水、蓄水池水等)、地下水(深层地下水、机井水、手压井水等)、地面水(塘水、河水等)、定型包装饮用水(纯净水、矿泉水、桶装水)。 (2)检验项目 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理化指标:色度、浊度、ph值、嗅和味、肉眼可见物、氯化物、总硬度、耗氧量、硫酸盐、氨氮、铁、锰、六价铬、铅、镉、砷、汞、氟化物、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氮。 3、采样程序 (1)如需本中心现场采样的,由卫生监测科按《抽(采)样控制程序》组织人员采样并认真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做好记录。送检时填写《东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送检单》,中心检验科负责水样的检验工作。 (2)客户自送样有委托检测需求时,卫生监测科业务受理人员与客户进行沟通,确定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完成时间,报告发送方式等。卫生监测科业务受理人员按《检测样品管理程序》进行样品验收、登记、编号、标识,填写“检测流转单”,并将水样送到检测科室。 4、报告领取 在客户送(采)样之后10个工作日,客户到中心卫生监测科领取检测报告。 生活饮用水水质委托监测,要先到东兴区疾控中心签订检测委托协议,缴费后领取统一的采样器皿,按要求的量采样,并于采样当日送委托单位。委托人可自行选择检测项目(检测项目为生活饮用水常规检测项目),检测评价周期通常为2周。 监测周工作计划篇5 一、强化调查规范化标准、实施调查考核办法 20xx年,市局队将按调查方案的要求,对各辖市区统计局、、调查队所开展的企业景气调查和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在样本抽选、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质量检查、调查资料开发应用、调查资料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各环节加强管理和指导。企业景气调查专业实行《企业景气调查规范化管理办法》,规模以下工业调查专业实行《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范化标准》,同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措施,市局队施行《市企业景气调查考核办法》和《市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考核办法》,不断提高本地企业景气调查和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同时对抽样调查工作组织、工作考核方式方法等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二、注重加强基础工作,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1、企业景气调查专业:各辖市区,、调查队企业景气调查人员在对样本企业分发调查报表时应建立签收制度。为了确保调查表的时效性,各地对调查表的分发可采取一次性分发,亦可采取逐季分发。问卷内容应由企业厂长、经理填报,厂长、经理外出时应委托分管生产经营的副厂长、副经理代填。在报表录入前要对问卷的内容、逻辑关系进行人工审核,并根据经验对报表内容进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查询,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2、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专业:坚持以数据质量为中心,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个体工业户,要求调查员采取入户调查方法采集数据,调查员在业主自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询问、察看评估后填报。对于工业企业,主要以业主报送调查报表为主,辅以针对性上门核实确认。调查员入户调查时不能完全依据业主提供的数据填报,需通过察看样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从业人员、生产用电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及有关帐簿和交税情况,保证其提供的数据准确无误。调查员要对照填表说明,对每一笔数据详细审核,要注意同一单位相关指标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同时要对同一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资料进行比较,以便从中发现问题,据实评估确认后再填报。 3、滤布企业(集团)统计专业:直接对企业采取会议、集中培训等形式布置企业(集团)统计报表,企业(集团)统计人员在对企业分发调查报表时建立签收制度。评估企业(集团)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综合数据总量和趋势与所掌握的相关资料、历史资料的对比审核,发现异常变化(如极端变化、跳跃变化、多倍数变化、反逻辑变化等)趋势的,认真核实,查明原因,确保调查汇总数据的质量。对数据的审核工作,通过相关对比审核、逻辑审核,经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加强调查人员培训,注重走访回访调研。 1、企业景气调查专业:市局队在20xx年将通过以下途径灵活开展培训工作,扬中统计局,、调查队直接对企业采取会议、集中培训等形式布置景气调查方案。各辖区统计局组织,集中样本企业在市里统一培训,在讲解报表业务的同时,宣传企业景气调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作用,保证企业景气调查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培训,能切实将参与我市企业景气调查人员工作水平、业务能力得以提升。各辖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可有针对性选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走访回访,并做好走访回访记录。在检查报表质量的同时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对政府部门的建议进行沟通,强化为企业服务意识,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提高企业对景气调查工作的配合程度。 2、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专业:各辖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对辖区内抽中的样本单位和样本村(居)委会调查员进行一次培训或以会代训。进行调查业务知识培训的同时,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被调查者的配合程度。各辖市区统计局,、调查队在样本调查过程中,深入样本单位进行指导,与业主就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基层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企业(集团)统计专业:市局队直接对企业采取会议、集中培训布置企业(集团)统计报表,辖市区统计局,、调查队负责催报本地区企业(集团)上报资料,协助市局队有针对性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走访调研。20xx年计划对沪深上市公司专项检查,了解统计报表数据质量、生产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对政府部门建议,逐步与企业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更好地服务于企业(集团)统计调查工作。 四、以分析信息为载体,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加强统计分析研究,用好用活统计调查数据,为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服务,是统计调查的一项重要功能。20xx年,各辖市区统计局,、调查队企业景气调查和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专业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利用上报的调查资料,同时走访回访被调查企业,加强对本地区企业监测分析,密切关注经济运行态势,客观分析存在问题,正确判断发展趋势,提出可行的对策和思路,撰写成调查信息、分析,为当地党政领导决策咨询服务,确保全年分析、信息和工作动态考核计划的完成,提升各地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2023-09-08 23:34:121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四川省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由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1个市(州)级监测站(分别各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和60个县级监测站(分别各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组成,从业人员共计439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76人(高级职称者20人,中级职称者45人,初级职称者111人),其他人员156人。但新成立的29个县级监测站目前还未配备从业人员(表1)。从左至右:副站长李勇、党委副书记屈超锦、站长兼党委书记李云贵、总工程师肖智林表1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续表续表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建于1959年,以地下水观测为主。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直由四川省地矿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代管,直到2000年11月9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联合下文(川国土资发〔2000〕131号和川地勘发〔2000〕108号),将总站正式划入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5月23日,省编办〔2001〕64号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将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划归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为省国土资源厅直属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在川国土资函〔2001〕214号文“关于明确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职能、内设机构的意见”中明确总站属公益性和基础性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全省地质环境(包括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等)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面向社会,为省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并对市(州)地质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指导。各市级监测站和县级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地质环境监测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进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以及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调查和综合研究。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目前,四川省主要在地下水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开展监测工作。四川省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现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地下水监测区范围包括成都平原主体部分、重要城镇成都市城区及近郊和德阳市城区及近郊,控制面积分别为6473km2、300km2和80km2,总面积6853km2(表2)。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地下水水位、水温和水质的动态特征及变化情况,以及因地下水不合理开发利用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各级监测点均为每10日观测1次,水温观测与水位观测同时进行,并同时观测记录气温,河水位观测与地下水位同时同精度进行。水质监测在枯、丰水期各取1次水样进行分析,除对全区地下水进行一般性控制外,还在区内主要污染源附近布设了监测取样点。水质化验分析内容除一般理化性质指标外,还包括部分毒理学指标等。各种监测资料取得后,及时进行室内整理、检查校核和数据库录入,年终由技术人员对全部观测资料和化验分析资料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最后编制地下水环境监测年度报告。表2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下水监测情况一览表注:成都、德阳两城市重点监测区位于成都平原内。四川省地质灾害监测网点主要分布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包括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点和缓变性地质灾害监测点两类,由专业监测点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构成。目前,全省专业监测主要集中在重大工程治理点勘查、设计、施工阶段及施工后期效果监测阶段进行。监测内容以地表位移、深部位移和雨量监测等为主。另外,总站现承担华蓥山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项目,项目始于2008年,计划至2010年分3年完成。截至2008年,群测群防点共计14167个,其中突发性灾害点13958,缓变性灾害点209个,包括滑坡7608处,崩塌2885处,泥石流1565处,不稳定斜坡1722处,其他387处,监测方式以简易监测、宏观巡视为主,“5.12”汶川地震后,全省逐步安装了一些滑坡伸缩仪、裂缝报警器等监测预警设备,进一步提高了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水平。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设备主要包括:越野车4辆;地下水简易监测设备;地质灾害监测设备43套(全站仪1套,手持GPS 36套,另外由总站代为管理的设备有泥石流次声预警器4台、钻孔测斜仪1套、SWS型多波列数字图像工程勘查与工程检测仪1套);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处理、绘图和办公等设备。四、信息化建设情况(一)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和远程应急会商系统建设为满足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会商的需求,2005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专门建立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会商室。在此基础上,2008年3月始开展了基于卫星通讯的突发性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建设工作。目前正处于安装调试阶段。(二)地质环境信息网建设四川省地质环境信息网自2002年开通至今,一直安全运行,每年年均发布信息350条。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启动以来,预警预报结果均通过网站对全社会发布,扩大了受众面、提高了发布质量,确保了及时发布。除此以外,网站还为宣传地质环境政策法规,普及地质环境信息知识,树立政府形象、扩大社会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会商室(三)地质环境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管理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在国土资源部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下,已经建成了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数据库、1:10万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1:5万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与区划数据库、1:50万环境地质数据库、县(市)地质灾害搬迁数据、1:5万四川省丘陵区红层找水数据库、1:20万水文地质空间数据库、1:50万水文地质空间数据库等数据库系统。其中全省的1:5万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与区划数据库正在建设中。四川地质环境信息网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自2002年,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试点工作。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四川省气象局、省气象台于2003年6月24日联合发布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传真、电话等多种传媒形式向社会发布。至2008年,四川省气象预警预报共计成功预报665次,避免人员伤亡34279人,避免经济损失近4.3亿元(表3)。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防信息,为制订防灾与国土整治、社会发展与建设规划,以及为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提供宏观依据,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表3 四川省2001~2008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成功范例统计2008年度,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地下水监测范围内共完成水位、水温观测2772次。其中,地下水水位、水温监测2448次,地表水水位、水温监测324次;采取全分析和污水分析样92件。同时,每年还编制提交了成都平原、成都市、德阳市3个地区的上一年度《地下水水情通报》、本年度《地下水水情预报》、上一年度《地下水环境年报》和本年度《地下水水情半年报》。六、法制建设1.《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4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条例”共分7章,分别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内容、要求进行了规定,同时也对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是四川省第一部关于地质环境管理方面的法规。2.《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3月20日四川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以川府函〔2008〕75号文下发,于5月1日执行。《办法》共17条,其中明确了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的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纳的保证资金,同时,《办法》中还对“保证金”性质、收取标准、管理返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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