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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的管理范围是哪些?

2023-09-24 01: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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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有云溪

凡涉及废气、废物、污水、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等与环境污染、保护有关的都属于环保局管理范畴。

环保局职能: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 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国务院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okok云

  • 凡涉及废气、废物、污水、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等与环境污染。

  1.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3.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4. 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5. 加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6. 加强环境监测以及环境质量的预测预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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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生态环境监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1、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监管是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它包括监测、评估和调控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管理等一系列行动。通过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可以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维护可持续发展。2、服务经济社会:服务经济社会是指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各类需求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金融服务等各个领域。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指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追求更高的质量和效益。不仅要关注经济规模的扩大,还要注重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推动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强调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综合发展。因此,理解生态环境监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为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这种综合性的发展模式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并为未来世代留下良好的自然环境。
2023-09-09 01:13:581

政府监管包括环境监管吗

一是全覆盖,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或产生处置危险废物的重点工矿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大检查,及时登记造册,完善“一厂一档”。 二是零容忍,运用综合手段加大惩治力度。 要求利用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实行“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等市场手段;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对涉嫌环境犯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是落实新的环保法的相关要求,要落实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 三是阳光执法,同时也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保持刚性要求。 要求依法重拳打击五类恶意违法行为,即: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依法严厉处罚。
2023-09-09 01:14:072

什么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环保相关部门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该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针、原则和目标,规定了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并授权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生态环境监管。此外,我国还有许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制度都对排污单位进行了生态环境监管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些行政规定、文件等,以指导和规范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如果排污单位违反了生态环境监管的要求,环保部门有哪些处罚措施?如果排污单位违反了生态环境监管的要求,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环保相关部门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等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的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2023-09-09 01:1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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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01:14:251

环境监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不同,处置方式不同,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监管一般是指,从旁密切察看并管理;察看、督促并管理。监督是指,监察督促。2、处置方式不同。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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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部门有哪些

主要有: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
2023-09-09 01:14:481

环保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具体表现?

环保部门是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的重要组织,负责环境监管和治理。如果环保部门不履行监管责任,不按照规定开展环境监管工作,或者对环境污染行为不予查处和制止,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威胁人类生存和健康,同时也会引起公众对环保部门的不信任和抵制。
2023-09-09 01:14:571

加强建筑工地噪声的环境监管?

随着楼宇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的干扰越加严重,本文以实际工作经验为依托、探讨以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控建筑施工扰民问题。为改善我区的声环境质量,减轻建筑施工对百姓的干扰,对建筑施工噪声要建立起有针对性的执法工作机制,保持对建筑工地的持续监管,依法行政,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沈阳市和平区位于城区市中心地带,楼宇经济占有很大比重,各大地产开发商云集。由于城市整体规划,“金廊”工程的建设和长白地区新城区的开发,使得辖区内的建筑工地较为集中。现根据工作实际,就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执法工作进行分析探讨。一、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及形成原因1、昼夜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建筑施工在6:00―22:00期间施工本属正常,但因建筑工地作业面积小,距离居民区较近,引起附近居民上访,这一类性质的环境信访应考虑建筑施工厂界限值与区城环境噪声标准,对施工单位加以限制。2、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不在6:00―22:00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引起百姓强烈不满,导致上访量过大,居民与施工方发生冲突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产生问题有二:一是属于建筑工艺要求,必需连续作业不能停工,但需环保部门审批允许在连续浇注时期为期较短的夜间施工;二是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施工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这两种夜间施工对影响百姓来讲实质是一样,经审批建设项目的有一定时期限制,后者有不确定性。3、夜间施工的客观主要原因通过日常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辖区内的施工单位有30%没有开工许可证,因赶工期未经许可陆续开工,一边开工,一边补办手续。其它夜间施工单位没有夜间施工许可的,也占80%以上。过去,由于居民的环境权益不明显,对干扰自己生活的污染问题反映的不是很强烈,而现在人们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噪声扰民问题成为环境热线投诉的一大热点,特别是进入夏季,这方面的投诉明显上升。据我局信访科统计,噪声扰民占全年信访总量的60%左右,全年达到600余件,600余件中大部分是建筑施工噪声与三产噪声。施工单位在面临着巨大的环境管理压力,进行夜间施工主要原因分析如下:⑴甲方要求乙方工期时限建设单位(甲方)在与施工方(乙方)签定合同时,要求施工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期,一般时间较短,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在合同期内保质(监理)保量(工期)完成任务,采取了增加工时来完成。⑵限道限时运输交通、环卫等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道路限制与时间限制是施工方延时施工的又一个原因。白天有的道路是不允许罐车进主要市区的,只好改在夜间运送混凝土。⑶北方气候原因由于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我市建筑工地最好的施工季节是每年的5-10月份,共5个月150天左右,除大风、扬尘、雨天外所剩最佳施工时间实在有限。⑷建筑工期要求遇有特殊工期如混凝土连续浇注阶段是不能停工的,停工将导致混凝土凝固,第二天再接着浇注,混凝土之间将“分层”导致建筑质量下降。4、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主观原因一是施工方环境意识淡,只考虑自己的工期,不管周围百姓;二是相关部门把关不严,特别是建筑部门的主管单位,要求各施工单位不严,造成没办手续、没有向当地居民、公示情况下开工;三是环保部门虽有在审批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噪声污染,但一般情况下办手续的单位是甲方,而产生污染的是乙方,甲方对乙方不作太多的要求,如是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才出面交涉;四是遮挡不够也是给环境带来强噪声的一个原因。施工方不规范作业,对楼群不做遮挡,强发声设备随意安放也将对环境带来污染。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控环保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一定要严把审批关,与建设单位签定除工期需要夜间施工之外的不在夜间施工的承诺书,具体提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和监督管理要求:凡涉及钻孔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等必须延续到夜间作业的,根据夜间施工审批原则:应提早开工时间,压缩夜间施工时间,审批部门尽可能在审批夜间施工时做到以小时为单位;夜间时段内不允许新开桩基;凡影响同一噪声敏感点的多家工地申报夜间作业时,应协调在同一夜间时间段作业;同一工地不同施工队必须统一申请夜间作业时间,避免轮番夜间作业不间断扰民。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时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根据情况设立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将高噪声设备与噪声敏感区隔开;合理设置高噪声施工操作位置,使其远离噪声敏感区;同时环保部门应主动与所在地的交巡警、渣土、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夜间施工管理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以便及时解决因施工造成的矛盾。交通部门在对夜间运混凝土限路的同时要通知环保部门限路详情,以便环保部门掌握各条道路的限路状况。建立诚信制度体系,对多次不接受当地环保部门警告,甚至无视环保部门处罚的,有关建设部门每年对施工单位资质评定过程中环保部门要有发言权,对诚信记录不良者建议对其资质进行降级。另一项就是暂停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验收,并通知银行,让银行停止该企业所有银行信贷业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绿化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建设单位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取得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同时,要向环保部门交纳可能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夜间强行施工的保证金。建立“保证金”制度后,可根据交款方的诚信记录与违法情节,扣除适当比例。对施工方要清除当地市场,不允许其再在本地区建筑施工作业。交通警察应及时制止夜间罐车驶入施工现场(特殊工期除外)。为了能更好制约夜间施工问题,应该从源头解决。我们应该让混凝土提供商停止夜间供应混凝土。工地夜间噪声的主要来源就是在浇灌混凝土时振捣棒和罐车发生的声音。如果夜间停止供应混凝土,建设单位自然不能作业。三、建筑施工噪声的日常监察及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对于夜间施工单位经多次告诫仍不能整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要执行处罚上限。在对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除清除当地房地产市场外,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实行公众参与制度,群众监督,发现违法企业要及时上报到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夜间建设施工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一是下发通知加强管理。向建筑施工单位下达加强内部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强调加强内部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噪声扰民的危害性,从源头上制止噪声扰民。二是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建立专项整治施工现场监督值班制度,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坚持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开通;坚持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坚持文明执法。三是严格查处机制。及时受理居民群众的投诉,接到投诉24小时内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防止有些施工单位钻政策空隙,明明可以早结束夜间施工的,以为只要拿到夜间施工许可证就可以整夜连续施工,而不顾工艺上是否需要,环保部门一旦进行夜间审批一定要跟踪审批时限,防止超时限施工现象发生。四、建筑工地的排污费征收城市建筑工地基本上有四个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不同的施工阶段有着不同的场界噪声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有详细的规定,我们在排污核定时需注意执行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的责任者,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而这四个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的施工通常不是由同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这就需要我们及时了解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工情况。如建设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及时处罚。建设单位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取得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但往往施工单位并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及时申报。如果我们不及时的掌握情况,就会造成工期短的施工单位完工撤出(如土石方),排污费追缴困难。所以我们在依法征收建筑工地排污费时,如果做到“五及时”,即及时申报、及时核定、及时催缴、及时处罚、及时执行,建筑工地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将很容易开展。在解决建筑工地的监察管理、噪声扰民、排污费征收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提高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环境保护、创和谐社会的认识,同时也规范了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程序,提高了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近年来使我区的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9 01:15:051

什么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

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是推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呼吁全社会参与环保。1、推进可持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保护和促进生态环境的发展。我们需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发展低碳经济,降低能源消耗和废弃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破坏。2、加强环境监管和治理。环境监管和治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政府应该制定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环保技术标准和环境监测体系,保证环境监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信度。3、呼吁全社会参与环保。除了政府的监管和治理措施,全社会的参与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减少浪费,降低能源消耗,尽可能的使用可回收和可再利用的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1、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水、空气、土壤等自然资源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物质。而如果这些自然资源被破坏和污染,人类就会受到威胁和影响,比如水源地被污染了,人们就无法得到清洁的饮用水,进而引发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土地退化会导致生活资源短缺,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2、保护生态环境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需要。生态平衡是指自然界各种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只有保持生态平衡,才能保证生物的繁荣和多样性,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运行。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上,过度利用和破坏生态环境,引发了许多自然灾害和生态危机,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3、保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代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不能用无限制的方式对自然环境进行开采和破坏。当今社会,我们需要秉持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采取环保的行动,确保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继承一个美好的地球家园。
2023-09-09 01:15:261

株洲生态环境局提升监管水平护航地方发展

株洲生态环境局提升监管水平护航地方发展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专项帮扶方案》,开展企业生态环境问题“体检式”帮扶活动,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全面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有力整治企业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问题,努力使“绿水青山”底色更亮、“金山银山”成色更足,助推株洲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融合共赢。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市专项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其伟担任组长,高位推动,落实落细。活动分包容执法、优化执法、严格执法、重典执法四个阶段。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辖区负责制,详细做好方案解读和政策宣传,让企业理解支持并积极响应,变“被检查”到“要服务”,真心实意帮助企业提高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精准服务,帮助企业准确掌握运用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破解污染治理技术难题。通过向企业解读环境政策法规,聚焦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环境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环境违法企业,严肃查处。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以案说法,达到查处一起、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计划持续开展“对企开放接待日”活动,由该局领导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在局机关开放接待相关园区和企业代表,进行现场办公、答疑解惑。
2023-09-09 01:16:011

今年环保严不严

环保一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涉及到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在过去几年中,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政府和相关机构已经开始加强对环保的监管和治理。从全球范围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政策存在差异,但总体来说,环保监管都在不断加强。例如,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加大了对环保的投入和治理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污染和保护环境。同时,全球各国也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问题。例如,2016年,200多个国家签署了《巴黎协定》,共同承诺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总的来说,环保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努力。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政策存在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环保监管都在不断加强。
2023-09-09 01:16:582

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具体包括?

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具体包括:1、加强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时获取环境问题的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识别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2、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合法经营和行为。3、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和可持续产业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4、实施生态修复和恢复计划:加大对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和恢复力度,推动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例如湿地保护、森林恢复、水体治理等。5、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6、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加强环境教育、宣传和科普工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7、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生态环境挑战,分享经验、技术和资源,推动全球绿色可持续发展。
2023-09-09 01:17:091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制裁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规定

法律分析:(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023-09-09 01:17:181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体现:如:对建设项目任务书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不作认真审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进行审查验收即批准投入生产、使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现污染隐患,不采取预防措施,不依法责令其整顿,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不提出治理意见;或者虽然提出意见,令其整顿、但不认真检查、监督是否整顿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条件;应当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而不作现场检查,发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应当报告当地政府的却不报告或者虽作报告但不及时;等等。主体要件特殊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过失立案标准:(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是在自掘坟墓,我国目前只是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初级阶段,可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实际上,直到现在,有些地方还是存在着企业的排污根本就不达标的这些情况,有些民众在举报的过程中也遇到了重重阻力,这些问题,最终还是得国家高度引起重视才行。
2023-09-09 01:17:261

企业生产排放废气的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管

是当地环保局统称环保局: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意味着上面对下面的监察行为,如环保部直接到地方监察,省环保厅到下一级地市监察,以及约谈、追责的力度会加大,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环境监管权并未上收,依然是属地管理制度。最终,将有助于形成一个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环境执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
2023-09-09 01:17:481

如何理解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物防治的监管体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下列主要工作:第一,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二,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三,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等。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下列主要工作:第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第二,建设项目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第三,企事业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申报的审批;第四,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五,负责接受工业企业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固定设备的申报;第六,负责接受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的申报;第七,负责接受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第八,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等。  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有关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如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予以处罚等。天#猫美国进口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2023-09-09 01:17:561

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2023-09-09 01:18:051

市民有没有权利让环保局来检测

环保局监测站每季度都有例行监测,但这是不对外公布的,如向环保局投诉,来监测,那么就是委托监测人,是需要付费的,所以最简单的方法是投诉,然后要求环保局出具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根据环评的内容查看工厂的污染程度,要求工厂按环评内容治理环境保护局是原政府职能部门,2018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已经更名为生态环境部,各省环保厅陆续更名为生态环境厅,而环保局也相继更名为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更大的目的是在于职能的调整。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意味着上面对下面的监察行为,如环保部直接到地方监察,省环保厅到下一级地市监察,以及约谈、追责的力度会加大,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环境监管权并未上收,依然是属地管理制度。最终,将有助于形成一个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环境执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居民有权进行投诉,环保局接到投诉来测试属于正常执法,测试结果不超标,不会进行处罚,因此没有任何损失。
2023-09-09 01:18:131

健全环保监管体系,全面推行

是ISO14001吗?
2023-09-09 01:18:222

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体系新目标新任务分别是什么

十八大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出的新目标、新概念是建设美丽中国!
2023-09-09 01:18:333

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新环保法的处罚项目有很多,其中的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六点。  一、停建罚款  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  (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 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 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  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  (六) 其他。  三、按日计罚  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亮剑” 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  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 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评未 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  (二)超标排污和超 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  (三)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  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 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 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  四、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  在新环保法中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  五、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刑事责任  在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 境罪与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类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并处罚金判刑5年、5-10年,并处罚金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罪判刑3-10年 判刑3年、特别严重的3-7年,并罚金 对单位处罚金单位犯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法则判刑并处罚金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认定以下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 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含传染病病 原体、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 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023-09-09 01:18:571

全国统一环保举报投诉电话是多少

全国统一环保举报投诉电话是12369中国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十六)职能转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扩展资料: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三)综合司。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四)法规与标准司。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六)科技与财务司。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八)水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九)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二十)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二十一)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参考资料:中华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
2023-09-09 01:19:061

环境监管网格化三清是指

三清两改一管护是指目前正在进行开展的村庄清洁行动的具体措施。三清是指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两改是指改美庭院、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一管护是指长效管护村庄环境。从而建立村庄环境常态化长效管护机制,有效改善村庄环境卫生。觉得有用点个赞吧相关问题
2023-09-09 01:19:341

如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环境违法违规案件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2023-09-09 01:19:411

如何有效监管环境问题

每月召开一次环境形势分析专题会,定期调度分析环境质量变化和执法检查情况,明确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针对重点企业研究部署环境监管工作;对每月环境污染严重、治污减排效果差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实行当面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对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每月随机抽查市3%以上的重点监管企业和10%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事先一律不通知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从而做到了对排污单位随时检查、随时监测。出台《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和《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等"四个办法",明确和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任务、职责和时限,推动全省环境执法监管由被动变为主动。围绕建设"三级五个方面"自动监控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在线自动监测体系,实现对全省重点排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河流跨市断面水质、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以及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全天候自动监测。出台《全省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查处制度》,对省、市、县(市、区)发生的超标排污现象明确了处理权限和时间,对3天以上排污不达标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总队直接介入查处,提高环境执法的时效性。
2023-09-09 01:19:501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现状怎么样?怎么监管

摘 要: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卫生环境等行业频频报露出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为此,快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以及首要任务。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其自身固有的优势特征,其监测范围比较广、费用相对较低、并且服务质量优良等,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将从环境检测机构入手分析说明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一遍促进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良性发展。关键词: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一、引言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是市场调节应运而生的产物,在参与市场调节时能够有效的解决一些企业在环境检测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且快速高效,颇受人们的亲睐和关注。从目前来看,我们国家应经初步形成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发展发展网,该网络覆盖了国家、升级、市级以及县级四个等级,在此其中包括了环保行业的监测站高达2500多个,并且随着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加和完善。国家将很多检测服务站交给了一些出具规模和实力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并通过明文的规定规范这些机构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正在走向法制化的道路。二、产业规模发展速度相对较快从数据的调查中显示,在全
2023-09-09 01:20:001

环境监管能力的建设是什么?

‍‍基础工程包括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环境预警与应急、环境核与辐射监管、环境信息等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项目,污染源和总量减排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能力建设,环境预警与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建设项目和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建设项目。保障工程包括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运行保障,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运行保障,环境预警与应急运行保障,核与辐射监管运行保障,环境信息化运行保障,环境宣教、科研等运行保障等。‍‍
2023-09-09 01:20:253

河北省沧州市泊头《环境污染问题》如何监管?

法律分析: (一)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1.牵头推进锅炉治理。2020年6月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全部完成;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18台生物质锅炉提标改造任务。目前已有12台生物质锅炉改造,还剩6台2.牵头推进工业窑炉治理。2020年6月底前,完成18家铸造企业21台冲天炉综合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目前已完成5台治理任务。3.对全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会同各责任单位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目前有337家完成网上申报,320家已通过审核,其中303家申请领取环保码。4、印发了《泊头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泊头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单位责任分工》,相关单位严格落实。5、其它方面也正按上级相关要求积极推进中。(二)强化水污染防治1、省委省政府水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共交办我市问题15个,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11个,并全部上报沧州市牵头部门办理销号手续;剩余4个未完成整改问题,正在全力推进整改。2、南排河王英庄段面因修桥断交,不能正常取样,经请示沧州市生态环境局5——7月份将该断面取样点调整至上游的乔屯桥,目前水质达标;黑龙港刘吉断面处于断流状态,津德路东沟代庄引水渠南闸考核断面水质达标。3、今年截止目前共完成管控村庄273个,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39个村庄已完成招标,由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中。4、经乡镇排查,未发现非法入河排污口。5、制定了《泊头市对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正在积极推进中。6、地表水厂的建设目前正处于上网招标阶段。7、印发了《泊头市2020年度农村黑臭水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现未发现存在相关问题。8、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户601户,其中规模化养殖场41户、规模以下养殖户560户。目前全市601家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全部完成,污粪乱堆乱放、乱丢乱流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并且初步实现了废弃物综合利用。(三)强化土壤污染防治1、泊头市2013年重金属铬基准排放量为417.5千克,通过实施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截至2019年底,实现重金属铬减排99.956千克,重金属铬排放量在2013年排放基础上减少了23.94%。今年,我局制定了《2020年重金属减排工作方案》,综合采取电镀生产工艺的提档升级、污染治理设施的深度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强化监督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推动企业发挥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作用 ,确保实现我市重金属铬减排任务目标。2、有效提高固体废物管理水平。我市已将37家涉危废企业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目前,上级尚未部署3吨以上产废单位智能监控联网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23-09-09 01:21:001

哪个部门监管环保局

法律分析:环保局属于政府的下属机构,可以由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局管辖。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拟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组织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023-09-09 01:21:231

甘肃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登陆

亲~1. 打开浏览器,输入地址 选择“甘肃固废管理系统”;3. 在账号栏输入自己的用户名;4. 在密码栏输入自己的密码;5. 点击登陆即可进入系统。
2023-09-09 01:21:311

生态环境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 一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 法律咨询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 证据 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 举证责任 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 。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 律师 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法律客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2023-09-09 01:21:401

企业的环保排放问题大气归哪个环保局哪个科室管

是当地环保局统称环保局: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意味着上面对下面的监察行为,如环保部直接到地方监察,省环保厅到下一级地市监察,以及约谈、追责的力度会加大,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环境监管权并未上收,依然是属地管理制度。最终,将有助于形成一个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环境执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
2023-09-09 01:21:511

环保局叫什么

环保局叫国家环境保护部,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是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意味着上面对下面的监察行为,如环保部直接到地方监察,省环保厅到下一级地市监察,以及约谈、追责的力度会加大,但另一方面,地方的环境监管权并未上收,依然是属地管理制度。最终,将有助于形成一个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既保障了环境执法的效果,又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
2023-09-09 01:21:591

村环境网格化监管情况发现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怎么写

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环境监管的网格化、精细化、智慧化、法治化。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作方案,郑州市进一步细化工作步骤,从三方面着手,大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一、梳理污染源清单,完善网格化监管内容补充完善污染源清单。郑州市环保局结合今年河南省环保厅开展的全省污染源清单填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指导各县区对清单和调查表进行进一步完善并保持动态更新,摸清各类污染源底数,建立、完善网格污染源清单。修正各级网格编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要求,修正各级网格编码,并将污染源按其地域属性纳入三级网格(镇街级)监管网格之中。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各级网格建立一体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采取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建设模式,建设经费由各级网格根据各自规模分级负责。二、组建队伍,充实人员,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落实三级网格化监管中心编制人员。郑州市环保局协调市编办尽快落实市、县区、镇街三级监管中心组织编制,按市级中心20名左右、县区中心10名左右、镇街中心不低于5名的员额配备。抽调工作人员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在一、二、三级监管中心正式落编成立前,郑州市环保局从各局属单位抽调或临时招聘5-7名工作人员参与初期建设、运维和日常工作,暂时与市大气办合署办公。各县区环保局、各镇街也采用临时抽调或招聘的方式组织工作人员参与二、三级监管中心的初期建设、运维和日常工作。招录村(社区)网格员。网格员队伍建设,按照“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县聘镇(街)用、双重管理的原则,县区环保部门委托当地劳务公司,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网格员。网格员按每村1名,每社区2-3名的原则。聘用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网格监管员、网格员名单上报。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确定(监管员)1名,并将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分工及联系方式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级办公室报备。二级、三级、四级网格监管员、网格员名单,逐级上报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级办公室。召开培训大会。以分级、分类、轮训等形式,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培训,使网格管理工作步入正轨,市环保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和培训工作,县区环保局负责镇街、村社区监管员、网格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三、四级网格长、网格员的培训,要重在工作方法的培训,抓好任务的处理、工作职责、标准、流程等内容的培训,增强基层网格员工作能力。完善制度和建立工作台帐。一级网格完善各级网格职责、市直相关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制度和考核办法并下发文件。参照一级网格规章制度,建立二、三、四级网络工作制度,规范和约束各级在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中执法行为。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台帐,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处置、登记、上报、归档工作。将全市网格监管员、网格员名单及各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印发。召开全市现场会,进一步完善平台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筹备召开网格化环境监管现场会,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和运行的体制机制。三、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机制 · 政府主导网格员薪酬由县区财政承担。工资按月发放,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按照当地同级事业单位同级人员建立工资标准及增资机制。县聘镇(街)用。各县区聘用的网格员归镇街环保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主要工作职能目前以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巡查为重点,做好日常监管、检查、处置、上报等工作,及时填写监管台账。职能范围逐步拓展到水、土壤、生态、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双重管理。市、县区二级对网格员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网格员的思想政治、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进行定期培训,增强网格员的法律、责任和服务意识,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培训频次每年2次以上。金鹏信息智慧城市解决方案
2023-09-09 01:22:101

环保罚款标准是多少

罚款是通过你的用水量跟废水污染物浓度来核算你的废物排放总量的。你可以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核算一下排放总量,然后对照相关法规来衡量罚款是否合适。
2023-09-09 01:22:424

为什么要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建材又称绿色建材,主要指健康型、环保型、安全型的室内装饰材料,具有安全无害、低污染、低能耗、技术先进、工艺简洁等特点。但是环保的绿色节能什么通常都很高成本的,商家为了挣钱很少会卖的。
2023-09-09 01:23:143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大全

  环境监理 工作总结 报告范文大全   工作总结,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下面就让我带你去看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1   20____年,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公司的整体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公司质量目标为工作目标,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守法公正、科学诚信的企业精神,通过一年的努力,本人基本实现了本年度的工作目标。作为监理公司的一员,现将本年度工作、学习情况向领导作以下汇报:   一、 现场工作总结:   1、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掌握工程设计图纸,找出质量控制难点确定控制目标,同时查阅本工程各种专业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满足本工程的需要。对进场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及方案审查。   2、重视对进场材料、构配件的检查和验收,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材料必须附产品出厂合格证,并及时报监理部进行进场材料的外观检验和质量证明文件审查,并签署合格材料报审资料。对于外观检验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清出现场,不得使用。同时在监理过程中对使用的材料采取跟踪监督,杜绝承包单位在使用材料时存在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现象发生。   3、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实行旁站监理,并要求监理人员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严格要求承包单位分项分部的施工报检程序,避免工程实体与资料脱节,确保施工进度与资料同步进行。对于施工过程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及进度问题先口头交流,再书面要求并追踪最后开专题会议进行解决。组织召开专业质量专题会议、安全会议及进度专题会议,并协调现场相关人员每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大检查。   4、与建设单位做好紧密配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提前审查,经与业主协商并征得同意,对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工序安排提出意见,要求其合理调整,使进度计划满足实际工程需要,对于每个工种施工前必须做样板间经我监理部及业主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大面积展开,并同时形成书面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每单项工程工程量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每完成一个项目工程及时报业主进行确认。   二、存在的不足和建议:   1、在工作过程中我发现自身业务水平、专业技术之局限,知识面的不足。如a、对部分细部验收规范、强制性规定的界限不明确;b、在工作中,对施工单位的口头指令比较多;c、与施工方沟通不够等造成监理工作很被动。在以后的工作中,对工程进度的控制还应该从实施情况着手,避免进度计划与实体脱节。同时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的学习积累,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建议公司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多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我们监理人员进行培训,以增强专业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体会:   我做为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师工作时间不算太长,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今后我会更加的严格要求自己,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总结经验,更好的完成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2   一、工程概况   省道308玉树至治多段公路路线起点位于省道308线玉树过境段与结古镇民主路、北环路交叉口,与省道308线过境段衔接,路线终点位于治多县城东南侧,顺接省道308线治多至曲麻莱段。桩号范围为:K0+000-K170+000,路线实际长度163.35公里(长链136.263米,短链62.41米)。本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001-2003)中二级公路的标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g-0.15g,地震烈度为Ⅶ度。设计速度根据地理位置情况分别为40、60、80km/h,路基宽度分别为10、12米。本项目发包人为: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   二、监理合同段工程概况:   JL4监理合同段路线起点距哈秀山垭口约3公里,终点距治多县城约7公里。桩号范围为:K89+000-K170+700,路线实际长度81.67公里(短链41.67米)。所监理的施工标段为E标段(K89+000-K130+000),承包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F标段(K130+000-K170+700),承包人:(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一级监理机构组建,负责本监理合同段的路基、路面、桥涵、防护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的施工监理服务及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监理服务工作。JL4监理合同段监理人为:湖北楚维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监理合同段主要工程数量:   路基土石方110.7万m3,防护工程1.2万m3,4cm+5cm沥青砼面层760.3km2,18cm水稳碎石基层821.5km2,36cm级配砂砾垫层862.8km2,涵洞144道,小桥91.1/5座,中桥184.4/6座,大桥148.2/1座。受监工程建安费3.6亿元,环保费用E标30万元、F标40万元。   四、环境特点:   本建设工程项目处于玉树藏族自治州青藏高原地带,属于青藏高原亚湿润季风性气候。表层有厚约0.5米左右的草皮土,原始生态状况保护较好。施工中应严格注意保护。树立以最小的破坏就是最好的保护的"理念。特别注意丰富多彩的多民族宗教文化和风情特色的人文景观。   五、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1、植被破坏   各种临时工程开工前,各项目必须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进入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要注意生态保护,尽可能不破坏或少破坏。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对临时道路进行清理,通过植草皮等措施恢复原貌。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工棚等,除应满足安全要求外,尽可能的选择植被较少且容易恢复原貌的地点。路基工程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放好边桩,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相关部门指定要求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路基范围内清理的草皮、表土,种植土集中堆放、覆盖。   2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采取集中收集堆放并按规定进行掩埋处理,严谨随意弃置,随风飘散。   3水环境   沿线的大、中、小桥梁施工,我们严格落实水保责任,注意保护水资源,避免钻孔护壁泥浆等对水体的污染;我们采取一到二级沉淀达标后进行排放。   4、空气污染   本项目为改建工程,对空气污染的主要途径为交通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我们严格要求各施工单位足额配置洒水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   最后我监理办将严格环境监管,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查处,并督促各施工单位对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采取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加强对施工相对人的环境法律法规教育,既维护了环境法律的严肃性,又增强了企业相对人的环境法律意识。争取通过我们的不定期的巡查和自查,来提高现场环境保护工作效率,及时解决项目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在下步工作中,我们继续严抓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环水保护责任制度,将环境监管工作水平更进一步,更加完善。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3   ____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了多方面严峻考验,国际金融危机给环保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我大队在分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的支持指导下,按照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确定的目标、要求,结合北湖区政府的环保工作任务,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能,全队人员克服金融危机等各种困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的情况下,求真务实,团结一致,全方位地开展各项工作,尽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区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年来,北湖分局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辖域污染源分布情况和特点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今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排污申报情况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去年以来,省、市环保局对排污收费企业的排污申报工作要求日益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外,其余缴费排污企业均需申报,在上级要求严、工作量大、经验缺乏的情况下,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边学习边工作。经过多次与市局支队协商、解释,通过筛选按最低要求,我区至少有21企业需要申报,目前仅13家前来领表,完成申报的只有4家,此项工作目前仍然面临较大困难。   二、环境监察情况   1、按照市局监察支队有关要求,及时制定了____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监察方案;对5个区级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减排进度进行了监督检查,各减排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并按要求上报了相关情况和报表,同时,配合市局监察支队对金贵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裕湘面业有限公司、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了多次现场环境监察,还根据北湖区政府要求,配合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开展了5次非法小沙场综合整治行动,整治中出动人员300余人次,车辆40台次,拆除厂棚120平方、电力线路1000米、设备32台。   2、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力度:今年上半年根据企业提出的试生产申请和分局领导的有关安排,共派出8人次先后对4家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试生产前的现场环境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整改。   3、进一步加强后监察工作,加大违法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力度,对涉及政府督办、关闭、未批乱建、未经环保验收且已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城区医院进(行了重点清查,按照目前“首犯不罚”的要求,通过限期整改的形式,要求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并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查处   三、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情况   针对____年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计划的有关要求,按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制度规定的“每月现场环境监察不得少于1次”的规定,对列入市级重点监管计划的5家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了现场环境监察;对群众反复投诉的3家污染危害严重的企业开展了现场调查,并及时向市局报送了调查处理意见;对5家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业进行了查处。   四、应急工作情况   做好预案,确保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环境安全。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组织开展了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为准确掌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动态,防止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可能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把饮用水源地、化工、洗选行业、矿山尾矿库、放射源涉源单位、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等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对象作为监管重点,逐一进行认真排查。同时还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防环境污染事故的通知要求,协同安监、国土部门对全区30家矿山企业及时开展了检查,有效防止了环境安全和污染事故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排查工作中大队共出动排查人员160人次,排查相关企业和隐患源点30家(处)。   五、环境信访工作情况。   一是上半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环境信访制度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确保全区环保系统群众举报渠道信息畅通,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及时解决。   二是高度重视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在相关部门、乡镇的配合下,先后8次召集相关企业业主和当地受污染的居(村)民召开环境污染纠纷协调会,较好地协调解决了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三是抓好督查督办,切实做到群众投诉的“每一个问题”都有回音,查处的“每一个案件”都有结果。据统计到10月28日止,大队共接受各类环公开电话交办的环境投诉案件26起,市局转来的环境投诉案件17起,已办结56件,1件正在办理,结案率98.2。   四是认真开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污染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针对高速公路建设和小养殖场污染问题,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投诉,采取及时通报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的办法,既保护了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又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防止了事件的发生。   六、目前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   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是受金融风暴影响,辖区内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况,收费工作面临“无米之炊”而难以开展。   二是市局今年明确城区第三产业排污收费污染因子由水改气,抽样试点检测名单上报数月但至今没有进行,对收费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是标准化建设严重滞后,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至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受车辆不足影响,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无法按要求开展,主要表现在对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还不够,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机构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七、明年工作思路   1、理顺内部管理机制。《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污者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后应向办理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为此下半年我们将督促分局政务部门尽快按照法规和市局要求改变现行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模式,严格依照法规规定,按程序发证。对上半年已经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发证部门实行召回制度,限期补报排污申报登记,对未在限期内完成补报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2、结合排污申报,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提高排污费的收缴入库率。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不定时的方法和措施,组织人员对各小组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管、核查,对企业排污费征收工作情况进行稽查,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立案稽查,并实行问责制;针对以往城区娱乐业监察和收费力度不足的情况,对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将其由小组收费改为大组监察收费,以加大其工作力度,确保年度排污费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继续加大现场环境执法力度。对列入____年度的污染减排项目和重点污染源及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突击性检查,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扎实认真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危险化学品等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   4、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从组织领导、现场执法、公文拟定等诸多方面提高支队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确保年底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2023-09-09 01:23:221

环保部门应当如何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可持续发展被提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特别是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迫使所有人必须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自然规律的关系,重新认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建设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会实现新常态下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  认识经济发展和自然规律的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选择。只有将遵循自然规律置于发展的重要位置,围绕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才能够实现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从我国具体国情来说,就是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摈弃经济粗放增长、改革政绩考核体系、提高低碳环保意识、凝聚社会力量,多方位全过程遵循自然规律、融入生态理念,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的生态文明建设将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不再局限于生态维度本身,已经融入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建设当中。因此,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契机,就能够深层次梳理各项改革过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够为各项改革提供一套较为统一的标准,因此可能成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环境并非无法治理,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环境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治理虽然可以短期见效,但也要付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况且环境并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个形成发展的过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治理环境需要有坚定的决心和合理顶层设计,以区域发展规划为先导,以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载体,加大金融、税收等方面对环保产业的支持,不断促使经济和自然环境协调发展。 环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国法治精神进行,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做到科学执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等以我为中心意识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环境治理还需要培养一批能够执行环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通过人才与产业、社会的协调发展,打通环境治理体系各个部分的微循环,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发展,让环境保护如同“APEC蓝”的成功管理典范,成为一种环境监督管理的“新常态”。
2023-09-09 01:23:451

环境监管面临问题 怎样把好排污企业用电关?

简要内容: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供电会签及环评批复前置制度的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相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监管,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也是相关各部门的义务与使命,电力部门不能置身事外。   环境监管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是:一些已经被依法关停甚至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导致污染反弹;还有一些违法企业,根本没有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就直接生产并超标排污。而究其根源不难发现,某些供电企业为追求利益随意供电的做法,客观上纵容了这些违法企业排污。这是供电企业与违法企业以环境质量为成本、以群众健康为代价获取扭曲利益的体现,是承担部分监管、服务职能的社会公益单位缺失社会责任与义务、视法律与制度约束为无物、公开逐利的体现,是电力监管部门作为不力甚至不作为的体现。   一是电力法规对违法企业监管没有刚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里只明确了供电企业对用户的义务,忽略了电力部门还负有一定的社会管理的职能。   二是电力部门内部的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条例》第二条规定,电力监管的任务是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只明确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电力部门的职能,但是其对供电企业的监管职责却只有第十八条的一项要求:“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而没有提到其对违法企业的监管要求。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还缺乏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目前,当我们面临一个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解决的社会性问题时,通常的做法是成立一个临时机构,以搞运动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是在体制上建立一种框架,在机制上建立一种程序,以求有效、高效、长效的解决问题。在违法企业监管上,就经常出现环保与电力部门互不通气的情况。   四是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还没有建立。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类似供电企业纵容违法企业排污这种没有主观故意、却有客观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以地方环境监察局每年都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为例,其主题是保障群众健康,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但是单纯依靠环保部门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为此,国务院设立了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下设领导小组,专司协调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都要请出电力监管这个部门,目的是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拉闸断电,使其不能生产和排污,从而使环保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但每年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后,蛰伏已久的违法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按照《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接电,有责任售电,所以,违法企业可以继续生产挣钱,继续肆意排污,电力系统也可以继续生意兴隆。要想再次打击这类违法企业,只能等待来年环保专项行动再开张。由此形成了一个怪圈:违法企业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建议政府处理,政府要求电力监管部门对企业断电,电力监管部门责令供电企业实施,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拉闸,这是完成了一个漂亮的共同监管的上半圈;随后,违法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企业依法给违法企业接电,违法企业由此可以将环境质量作为私产出售,以污换钱,又完成了一个肮脏的下半圈。   首先,在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中,设立违法企业黑名单,明确政府和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的整治要求。在未接到环保部门的意见前,对这些企业的用电申请一概驳回。其次,对其他企业的用电申请,在企业建设时,将环评批复作为前置条件;在企业投产时,因用电负荷加大,应由电力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意见进行会签。   第三,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供电会签及环评批复前置制度的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相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环境问题,需要社会全员参与。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监管,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也是相关各部门的义务与使命,电力部门不能置身事外。
2023-09-09 01:23:531

环保局怎么监管煤矿的污染问题

煤炭是我国主要能源,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资源保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对煤炭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从而形成了煤炭工业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模式,这一经济增长模式在造成煤炭资源严重浪费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在一些地区已表现的十分严重。针对这一现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用法律的手段对煤矿进行环境监管便显的十分必要。 长期以来我们的做法是在造成环境破坏后才去治理,而不是预防环境侵害的发生。各个煤矿非要等到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才大量投入进行弥补而不是预防。各个企业在给煤炭定价时就应该把防范和治理环境的费用计算在其中。中国不能延续过去“环境无价,矿产品低价,制成品高价”的传统思路,否则这对中国将来环境及经济发展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以上这些在《煤炭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该予以充分的考虑。对于采煤所造成的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而原《煤炭法》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太原则、太模糊,致使一些企业采完煤一走了之,根本不管对采煤区造成的塌陷、水和大气造成污染。而我国现行环保政策法规中,也缺乏针对矿山环境保护特点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新《煤炭法》对新上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采矿山的环境保护和报废矿山的环境重建以及如何推进环境补偿机制,都应给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矿山生态环保的难题,有关环保部门也应该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出门做好防护
2023-09-09 01:24:031

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体系新目标新任务分别是什么

新时代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体系:生态文化体系新时代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时代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任务: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扩展资料战略要求:美丽中国“美丽中国”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概念,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一、要推进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二、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三、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四、要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文明网-准确把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目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丽中国
2023-09-09 01:24:271

环保监管手段和能力建设不足表现在哪些方面

由于环境治理受到监管手段不足的客观限制,对企业违反国家环境治理收费政策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和制裁。一是法律手段不足,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这导致部分工业单位为谋取私利来钻法律的空子,造成环境的污染;二是行政手段不足。对企业违反环保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等手段,因缺乏行政强制措施的保障而难以落实。三是经济手段不足。治理环境收费是对资源价格进行合理补偿和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性成本,目前的环境治理收费标准偏低,收缴率不高,远远不能弥补环境治理成本,无法充分发挥收费的杠杆调节作用。四是技术手段不足。对环境污染以事后治理为主,缺少事前的监督和防范手段,环境监测网络有待完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够健全,环境治理能力缺乏技术手段的有力支撑。 另一方面,环保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法定责任不到位。根据环保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其经济责任仅仅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对这些造成巨大财产和人身损害的污染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畸轻。企业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耗资大,周期长,技术更新快,进行污染物处理的成本高于环保费用和罚款,而且企业常常以已经交费为由逃避或放弃自身的治污责任。二是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乐于只收费不监测,或是以罚代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仅仅处以少量罚款。环保监管力度偏软,行政处罚执行难以到位,企业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三是职能履行不到位,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实施环境评价的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收费心切,出现了“假环评”、“不环评”也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现象。
2023-09-09 01:24:461

应如何创新环境监察执法的方式方法

转变执法监管职能、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关键在于创新环境执法监管模式,以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为动力,以构建企业环境自觉守法体系为手段,以建设全面综合型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为保障,全面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紧跟时代步伐,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执法监管要效能  近年来,社会舆论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各类环境事件屡屡成为新闻焦点和热点,对于环保部门来说,犹如天天在“风口浪尖”冲浪。但从舆论及其引起的反应看,公众大多还是以感性的围观者身份参与环境保护,真正能够身体力行参与环境保护的并不多。民意是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环保部门只有紧跟时代步伐,利用好民意这股“水”,让民意沿着正确的渠道流淌,发声、发力、发威,才能使环境保护这艘“舟”长风破浪,挂帆远行。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和环境普法,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它的解决更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而是有一个过程。环保部门尽管在工作目标上与公众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宣传和沟通工作做得不够,就容易走到群众的对立面,引起群众的怨气。近几年来,浙江省环境信访量持续在高位徘徊,并且出现了大量的重复访、越级访、过激访甚至引发涉稳事件,因素很多,其中也与群众不了解、不理解环保工作有关。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普法工作,使社会公众积极行动起来,自觉地当环境保护的践行者,大力支持环保部门开展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方式创新,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监管。当前,虽然环境监察队伍一直在不断壮大,但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污企业,依然是杯水车薪,尤其是浙江省推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后,人员不足问题成为最大发展瓶颈。因此,要积极发挥民间力量,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监管。目前,浙江省各地在环境协管员、企业环境监督员、农村环保联络员、环保义务巡防队“四支队伍”建设上摸索出了一些做法,总结出了一些经验。下一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将继续努力搭建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管的平台,丰富参与的渠道和形式,积极推进执法公开,如媒体开放日、执法公开日等活动,邀请新闻媒体和志愿者参与现场执法,亲身体验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苦与乐。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引导媒体客观报道环境问题。今年以来,浙江省连续发生“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等几起环境舆情事件,造成的影响很大。如何做好新形势下舆情应对工作,成为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必修课。面对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和社会舆论生态环境的深刻变化,唯有与时俱进地提升理念,提高沟通、应对和甄别能力,才能有效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环境问题。同时,要密切与宣传部门的沟通合作,避免出现失实报道、虚假报道,切实维护环保部门的公信力。  深化治本之策,向构建企业环境自觉守法体系要效能  近几年来,尽管浙江省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出重拳、下猛药,但环境违法行为依然高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在强调刚性执法的同时,没有将柔性管理的理念引入环境监管,导致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守法意识薄弱、守法能力欠缺、守法动力不足等问题。所谓“柔”,就是理性阳光执法、人性化执法,运用引导、提醒、警示、劝告、教育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服从管理。如果说“刚”性管理是一种水平,那么柔性执法就是一种境界。  一是要树立执法服务意识,转变重处罚、轻纠正的观念,激励企业自觉守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强化寓服务于执法的意识,转变观念,改变以往重查处、轻纠正、弱指导的执法模式,多做企业思想工作,加强双方之间双向互动沟通,尽最大努力解决企业自身环境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让企业感受到环保部门执法为民的真诚服务。要大力开展企业环保自律行动,倡导企业签署和公布环境保护自律承诺书,鼓励企业参加环保公益活动,对优秀自律企业颁发证书,在项目审批、环保荣誉评选、环保信用评色、上市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是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强化执法威慑力,切实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要大力加强宣传,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教育和警示,让企业深刻体会到环境执法的严肃性,看到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和付出的重大代价。要切实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于环境违法企业不能罚款了之,要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停产治理、刑事拘留、责令公开道歉等措施,强化执法威慑力。要使企业明白环境违法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罚款)、生产上的停滞(停产),还有名誉上的污点和企业长期发展所需融资方面的限制等,要让企业切实认识到环境守法利己利人利国家,环境违法则祸国殃民害自身。  三是要加强帮扶指导,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提高企业守法能力。要站在企业的角度换位思考问题,作为一家企业,面对的不仅有环保部门,还有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等十几个甚至更多的政府部门,要让企业完全精通或者熟知每个部门的法律法规很难,很多企业的违法行为可能是因为无知造成的。因此,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守法服务的指导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分析存在的问题,查堵违法漏洞,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让企业环境监督员真正成为企业环境管理的中坚力量,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能力。  四是要借力管理,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和组织在促进企业环境守法方面的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进行的,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可以成为我们推进企业自觉守法体系建设的资源。如加强与组织部、国资委的合作,充分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班子业绩考核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促进国有企业环境守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参与环保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协调作用和对业内企业的监督作用;充分运用企业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的约束作用,通过人大、政协机关对其成员的教育与约束,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守法。此外,可以借力于金融部门在绿色融资方面、工商部门在著名商标评比方面、以及工会组织在企业负责人劳模评选方面等的优势,有效形成环境监管合力。  着力固本强基,向全面综合型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要效能  转变执法监管职能、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什么样的环境执法队伍,在于这支队伍的理念、意识、机制、能力、水平和装备等。  一是要狠抓队伍素质建设和能力提升。环境执法监管工作要增速、提效,人员素质是基础,能力水平是关键。浙江省着重从培训入手,深入推进环境执法“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在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努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当前,尤其要重点补上如何与新闻媒体打交道这一课,在闪光灯前做到不慌不乱、有理有据,做好与媒体的沟通工作。  二是要完善执法机制建设和渠道开拓。对内而言,要着力加强环境监察系统上下级良性互动机制建设,使“下级要对上级负责、上级要为下级减压”成为全系统的共识,要有“命运共同体”意识,真正做到上下齐心,共同解决各类问题;对外而言,要继续深化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大力推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办案。目前,浙江省公安厅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问题非常重视,将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列入对各市公安局的考核,力争2013年全省办理100起环保领域的刑事案件。环保部门将继续主动有为,会同公安部门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是要改进环境执法方式和创新形式。继续深入推进环境执法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努力做到关口前移、服务前移和重心下移,通过网格化监管、精细化服务,提高环境执法、应急和信访调处的水平和效率。进一步推进环境监察信息化建设,通过移动执法系统、排污申报收费系统、环境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环境信访信息预警和处理系统等的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要善于向公安等部门学习,在调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特别是一些隐秘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来因不明的环境污染问题时,通过错时检查、秘密侦查、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有案必破,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2023-09-09 01:25:041

现在环境污染那么严重,生态遭到破坏,制造企业的污染违规排放我们环境部门怎么监管跟处理?

1:可以出台相关规定,用法律约束2:多加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3:和有关部门达成共识,落实相关规定,真正做到言出必行
2023-09-09 01:25:394

村环境网格化监管情况发现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怎么写日记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网格监管体系,做到"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网格化、单元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3-09-09 01:25:502

1.请简述哪些企业属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管理条例》,以下企业属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1. 产生危险废物或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2. 用于危险废物中转或者预处理、处置的企业;3. 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企业;4.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中转、处置单位;5. 从事设备铅、铬、镉、汞等重金属回收的企业;6. 从事电子废物回收利用和处理的企业;7. 从事农药、化肥、医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销售等的企业。以上企业都属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体系,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环境监测和报告、环境应急管理等措施。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安全。
2023-09-09 01:26:101

大气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与部门按职责监管什么意思?

电的生产过程极为复杂,需经过发电、输电、配电以及用电等多个过程。其中发电指的是生产电能的地方,例如:火电单位、水电单位等;输电是指利用高压线路完成电力输送的操作;变电指的是利用高压变电将高压电压、超高压电压等电能转变成低压电能;配电为最后一步,降压电能并将其输送给用电者。www.11665.com电力系统输变电工程项目重视输电与变电两个步骤。随着我国用电需求的急剧增加,急需电力系统输变电工程来承担电力系统的输送与供应。多个输变电项目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我国电网的主架。现阶段,我国的输变电工程普遍存在110kv、220kv、330kv、500kv等多个电压等级,其中220kv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较高;330kv普遍存在于我国西北电网中;500kv级别最高,费用、容量、工艺等的要求较高、较先进。目前,我国极为重视500kv电网的建设,属我国电网中的中坚力量。输变电工程属于电网主网架建设中的重要工程项目,包括输电线路工程与变电所工程,所需费用较高,工程施工极为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输变电工程一般包括电气安装、通信及自动化、土建、电气设备调试、系统启动调试等。其中电气安装包括高压设备等一次设备的安装,也包括保护与控制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接线与安装;通信及自动化指的是通信工程与变电所自动化;土建涵盖设备基础、建筑物工程、四通一平、构架基础等;电气设备调试就是对安装的一次设备与二次设备进行试验与调整;系统启动调试指的是在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结束后,对输电线路与变电所的运行情况进行启动调试。电力系统输变电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不重视工程进度的协调性电力系统输变电工程项目与其他项目存在很大不同,电力系统输变电工程的的要求更高,要求施工进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以保证工程建设按时竣工。现阶段,我国多数电力企业不重视电力系统输变电工程项目进度的管理与协调性,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既降低了施工人员与工程师掌控工程进度的能力,又对工程效益与工程质量产生极大的影响。少数电力系统输变电工程仅仅重视工程进度,缺乏工程质量的监管,造成城市电力紧缺的问题。
2023-09-09 01:26:192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刑罚,加强监管改造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对罪犯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监管改造环境是指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监管警戒设施、罪犯生活区、生产区和学习场所。第三条 监管改造环境要规划合理,确保安全,利于监管,方便生产和生活,做到监院建筑物布局、建造规范合理,监舍、教室、监区环境清洁整齐,车间、场院设置有序。第二章 监管警戒设施规范第四条 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5.5米,劳改队、少管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5-5米。围墙地基要坚固,厚度不少于0.5米,顶端呈圆型,转角处呈半圆形,表现平滑无任何供攀登之处。第五条 围墙上应安装分段报警装置,并安装不低于1米的电网。第六条 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重要地段警戒区要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罪犯靠近。地处城市的老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也要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第七条 岗楼要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装置,两岗之间距离应在视线和有效防范距离之内。岗哨楼梯要逐步改为移动式或在岗楼内安装门锁。第八条 监门、围墙、通道和重点部位必须执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一级供电标准照明,必要时还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第九条 监门分设大、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大门外设横杆,小门通道设护栏,随时置于门卫直接观察之中。第十条 罪犯监区和生产区之间需穿越监外区域的,应设置专用栏杆或建造专门通道。第十一条 矿山的地面、井口、井下等罪犯生产劳动区域,应设立、划定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志,严格规定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的路线和区域。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要分别专门设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第十二条 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或仓库区,进入监区后,车头必须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拔出点火钥匙,摇上玻璃,锁好车门;驶出监区前,必须接受严格检查。  其他任何车辆(含非机动车辆)非经监狱首长批准并经门卫严格检查,不得进入监区。第十三条 狱内门卫室、值班室、办公室应设有线或无线通讯、报警及防护装置。大门门卫室要设坚固的枪柜,统一保管进监区干警的枪支。外役劳动现场要装备无线电对讲机,保证联络通畅。第三章 生活区规范第十四条 监区内要做到场院平整,道路通畅,有活动区、宣传教育栏(板)、晾晒场;上、下水道设施完好,无污水,无便溺,无脏乱垃圾和杂物。监区地下管道要绘制示意图,通往狱外的下水道、暖气管道要加防护设施。第十五条 罪犯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隔封闭,设监舍、教室(或教学楼)、伙房、医院(或卫生所)、浴室(或冲凉室)、理发室、烧水房、接见室,并分别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禁闭室根据需要设在罪犯生活区内、外,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低于3米,窗户不小于0.8平方米;门、窗、灯要安装防护装置;罪犯睡铺要保证防潮保暖;室内要通风透光,经常消毒;室外要有放风场地。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第十七条 接见室要有前、后门,分别连接监外道路和监区,使罪犯家属和罪犯各行其道,接见室要有宣传栏。为适应分级管理的需要,可分别建立从严、常规和优惠接见的设施。第十八条 监舍建设要努力做到坚固、严密、庄重、文明、整洁。监舍内设寝室、洗漱室、厕所、储藏室、医务室、图书阅览室、教育娱乐室等,并分别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干部值班室、谈话室必须用铁门与罪犯监舍隔开。监舍门窗、楼房外走廊应安装防护设置。监舍、禁闭室的门锁必须牢固可靠,统一型号,钥匙由干部直接掌管。第二十条 监舍要防火、防潮、防漏、防蚊蝇,保证供电、供水、取暖,保证室内通风、透光、无异味。监舍门、窗要定期油漆,墙壁要定期粉刷,内务摆放要整齐划一,墙壁可张贴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有教育意义的书画作品。第二十一条 教学楼内设教研室、教室和教师备课室,也可设图书室、阅览室、展览室和娱乐活动室以及电化教育室、演播室。教室要求空气流通,采光好,课桌、座椅、黑板齐全,布置文明、整洁。第二十二条 伙房要做到管理制度齐全,物资出入库帐目清楚,按月公布帐目。伙房、库房、炊具清洁卫生,要有防蝇、蚊、鼠、蚁、蟑螂等设备。冬季要有保温设备,寒冷地区要设菜窖。刀具要集中严格保管。
2023-09-09 01:26:271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 应着重抓好哪四个方面?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二)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三)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ufeff
2023-09-09 01:26: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