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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2)

2023-09-24 05:30:18
TAG: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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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管辖原则:

  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管辖原则:

  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溯及力:

  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

  讨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间效力)。

  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

  加重犯: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

  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基本犯: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减轻犯: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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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什么?

1.刑法学是以刑法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学问,其中包括刑法哲学、刑法比较学、刑法史学等。通常所说的刑法学是指刑法解释学。刑法是一部法典,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统治阶...2.刑法学是理论法学,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学理论研究范围是大于刑法的,刑法是刑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依据
2023-09-09 04:28:363

专业解析:刑法学专业?

●专业介绍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详情】●培养目标本学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详情】●考试科目(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语或(241)德语(643)刑法学(886)法学综合卷(注:以上以北京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中也有所不同)【详情】●课程设置课程设置(以苏州大学为例)公共学位课:英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列原著、政治专题讲座;学位基础课:法理学研究、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学位专业课: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详情】●院校排名刑法学专业硕士全国较强的招生单位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湘潭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大学、郑州大学、四川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苏州大学、中山大学【详情】●就业前景(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2、中国刑罚改革尤其是死刑改革问题;3、新型犯罪尤其是新型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对策等问题都需要解决。【详情】●就业方向(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详情】 考研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9 04:29:041

在研究生专业中,什么是刑法学?

首先,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科目相关的书籍;这样可以提高阅读的积极性。
2023-09-09 04:29:132

刑法学的学科分类

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研究的视角和手段 是多样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刑事法学科。1.从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范围看,刑法学可分为广义刑法学与狭义刑法学。所谓广义刑法学,是指所有涉及到犯罪与刑罚的现象以及刑 事政策都纳入刑法学研究的范畴,包括实体刑法、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对犯罪如何侦查 起诉、审理、判决等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和 罪预防的科学〉、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监狱法学(研究监狱立法和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践的科学)等;狭义刑法学是指以刑事实体法规定的犯罪与刑法作为研究的对象。2.从刑法学的沿革看,可分为现代刑法学和刑法史学(刑法的历史演变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历史上刑法思想和刑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一 门法律科学)。3.从研究的方法看,可分为理论刑法学(从理论的高度系统研究刑法的 一般原理原则)、解释刑法学(亦称注释刑法学,主要是以刑法的现行规范为对 象,阐明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原理原则〉、比较刑法学(是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 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4.从研究的地域范围看,可分为国内刑法学(研究本国刑法的科学)、外国刑法学(研究本国以外各国刑法及其理论的科学)国际刑法学(研究国际犯罪及其惩罚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5.从研究刑法内容的范围看,可分为普通刑法学和特别刑法学。普通刑 法学是以刑法典为基础,全面研究刑法的内容;而特别刑法学,则是从某方面 或某类罪的角度研究刑法特定的内容,如经济刑法学、军事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等,他们可谓一般刑法学的分支。
2023-09-09 04:29:221

考研专业解析:刑法学介绍?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01)中国刑法学(02)外国刑法学(03)犯罪学(04)监狱法学(05)司法精神病学(注:各大院校的研究方向略有不同,以北京大学为例) 考研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9 04:29:351

刑法学是不是刑事法学

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刑法法条和法理,刑事诉讼法学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刑事诉讼法,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学科。前者是实体法研究,后者是程序法研究~~~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9-09 04:29:464

刑法学的定义是什么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023-09-09 04:29:561

刑法学和刑法有什么区别?

刑法学一门学科,是研究刑法极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是法律。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023-09-09 04:30:077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概说 刑法=犯罪+刑罚。刑法学是一门技术活,主要任务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刑法学的体系地位如下: 刑事学{刑事法学【刑事实体法:刑法学 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执行法:监狱法】 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原因,犯罪人特征、规律 形事政策学:研究遏制犯罪的对策 刑事侦查学} (一)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这是指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法益,是指通过刑法来保护的国民的生活利益。例如,刑法设立的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生命;设立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财产。每一个罪名的背后都有一个需要保护的法益。一个罪名的保护法益也称为保护客体或犯罪客体。 2.人权保障机能。这是指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保障人权,严格依据刑法来定罪处罚。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过去,我们往往只强调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实际上,若将刑法的任务仅限于此,那么没有刑法,打击犯罪时更爽。因为没有约束,想怎么打击就怎么打击。因此,制定刑法就是为了强调在打击犯罪时不能侵犯人权。 保护法益<-----刑法------>保障人权 [提示]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刑法学的主要任务就是平衡二者的紧张关系。例如,《肖申克的救赎》中因愿望被下狱的男主角,越狱后如果被抓了回来,要不要判他脱逃罪? 3.规制机能。这是指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既要规制人们的行为,又规制法官的裁判活动。 (二)刑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这里的刑法渊源是狭义的,是就有权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规范而言的,不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广义的刑法渊源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1.刑法典。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想一想,新中国成立后30年间竟没有刑法典)。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意]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就是对刑法典作的小修小补。目前共有十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这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目前典型的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此后增设罪名,都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颁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止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2009年修正)、《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2015年),由于没有增设具体的犯罪和刑罚,故不属于典型的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这是指附带规定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有些国家的法律有此做法,例如,德国、日本将许多交通领域的犯罪规定在道路交通法中。在我国,除了上述单行刑法,只有刑法典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因此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
2023-09-09 04:30:231

《刑法学》课程讲什么内容?

《刑法学》是古今中外皆存在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刑法学》是以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为刑罚)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本课程以现行刑法为依据,其内容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其中,刑法总论由刑法概述、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构成。刑法概述是关于刑法的一般性叙述,介绍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论主要涉及犯罪认定方面的知识,主要内容有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问题;刑罚论主要涉及刑罚制度和量刑制度的问题,包括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包括刑罚权、主刑和附加刑、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罚消灭等问题。刑法分论主要围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等内容,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具体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及具体的法定刑。熟悉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善于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现实相关案例,是学习刑法学的最佳方法。
2023-09-09 04:30:331

刑法学专业怎么样?

想出名,刑辩,学知识,民辩,赚钱,经济官司。
2023-09-09 04:31:002

法学和刑法学有什么区别?刑法学是不是独立的专业?

法学主要包括理论法学(主要是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刑法学、行政法学。具体来说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比如美国、德国、台湾的法学就不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制史,但很强调宪法,大陆的法学研究虽然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科,但是在司法考试(就是律师资格考试)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很大比例。刑法学是一个独立的专业,法学是很多专业汇总的一个集合名词,比如牛肉也是一种肉。
2023-09-09 04:31:292

刑法学 名词解释 犯罪

1.犯罪解释:(犯罪是指):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4.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5.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6.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7.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8.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9.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10.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12.法律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023-09-09 04:31:381

刑法和刑法学区别

上面的说法我都同意,只是有的详细,有的简略而已罢了。
2023-09-09 04:31:494

专业解析:刑法学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以苏州大学为例)公共学位课:英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列原著、政治专题讲座;学位基础课:法理学研究、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学位专业课: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选修课:刑法学专题研究、港澳台刑法、犯罪数理统计、刑事侦查学、刑事证据学、比较法研究、犯罪心理学、量刑基本原理、人权研究。 考研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9 04:31:571

刑法学体系和刑法体系的关系

区别如下:1.刑法学一门学科,是研究刑法极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2.刑法是法律。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023-09-09 04:32:061

刑法学名词解释

法学的解释[the science of law] 研究 法律的科学 法学会 详细解释 (1).效法学习。 《南史· 范晔 传》 :“ 晔 性精微,有思致,触类多善, 衣裳 器服,莫不增损 制度 ,世人皆法学之。” (2).古指刑名、法治之学。今指研究 国家 和法的科学。 《南齐书·孔稚珪传》 :“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 释之 、 定国 ,声光 汉 室, 元常 、 文惠 ,绩映 魏 阁。” 唐 白居易 《论刑法之弊》 :“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乂也。” 郑观应 《盛世危言·学校》 :“法学者,考古今政事利弊异同及奉使外国修辞通商,有关国例之事。” 词语分解 法的解释 法 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 必须 遵守的行为 规则 :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 自然 人”的 对称 。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参与 民事活动 学的解释 学 (学) é 效法,钻研 知识 ,获得知识,读书:学生。学徒。学习。学业。学友。学者。学阀。学制。学历。学步邯郸( 讥讽 人只知 模仿 ,不善于学而无成就,亦作“邯郸学步”)。 传授知识的地方:学校(简称“学”
2023-09-09 04:32:151

刑法学名词解释

1、形式特征 正当化行为是一种非罪行为,既然不是犯罪,本不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但正当化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非罪行为,它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实质特征  正当化行为虽然与犯罪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它与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这就是正当化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法律特征  正当化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中不认定为犯罪,因而在定罪过程中应予排除。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化是非犯罪化。2、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其具有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这4大特征。3、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7、诉讼欺诈 、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恶意透支信用卡。。。。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都列出来了,希望你满意(感觉像是刑法分论的主观题啊~~~) ..
2023-09-09 04:32:261

刑法学与刑法的区别

一个是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个是法学,是个人编纂的,比如张明楷的《刑法学》。
2023-09-09 04:32:473

刑法学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区别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⑸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刑事科学。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⑴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⑵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⑶两者研究的范围不同。刑法学研究的是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犯罪,即法定犯罪。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限于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还要研究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和比较严重地危害社会的行为。⑷两者研究的角度、出发点不同。刑法学研究的角度是从犯罪的个体行为出发,着重个体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虽然目前承认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但其最终的惩罚也要落到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学则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两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同。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点,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在刑法学看来,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2023-09-09 04:32:561

如何学习刑法

搜!!!!
2023-09-09 04:33:072

刑法的名词解释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2023-09-09 04:33:172

报考刑法学的研究生要考哪些科目?

  法学专业的考研,基本大题很少能从参考书目中找出直接的答案,所以要多多付出精力,熟知课表,透彻灵活掌握。今天跟随小编整理分享“报考刑法学的研究生要考哪些科目?”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刑法学考研科目:(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语或(241)德语(643)刑法学(886)法学综合卷。(根据不同院校,专业课内容范围会略有不同)。刑法学的研究生即是法学研究生的一种,刑法是法学研究生考试的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科目:法学硕士考试科目一:包括:宪法、法理,各占75分法学硕士考试科目二:包括:民法、刑法,各占50分;民诉、刑诉,各占25分法学硕士考试科目指定教材:(最终要参考的是目标院校指定的参考教材)《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 2006年6月版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 (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舒国滢主编《宪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焦洪昌主编《民法学》(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最新版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王卫国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年2月版 宋朝武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樊崇义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 曲新久、陈兴良等著《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月版 曲新久主编 研究生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yjs/
2023-09-09 04:33:271

刑法学与刑事侦查学的关系

刑法学是规定一个行为或者一类行为是不是犯罪,应当承受什么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基本的国内法律部门。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但修正案可由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而刑事侦查学只是刑事现场具体侦查的,技术手段与规范的总称,是一门技术规范,而并不规定犯罪内容。刑事侦查学属于刑法一个分支的具体化规定。
2023-09-09 04:33:391

复旦大学研究生专业中的刑法专业有个小方向“犯罪学”专业具体学哪些科目呢?

需要学的科目有: 1、中国刑法学;2、外国刑法学;3、犯罪学;4、监狱法学;5、司法精神病学。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习从专业的角度上要求学生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开展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工作;在牢固掌握大学本科学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刑法学的一般理论知识和实际的操作技能。从基本能力的角度上要求学生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能运用该外国语地阅读、翻译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内的专业文献资料,能通过计算机有效地处理数据。还要通过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具有深厚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的,掌握科学思想方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身体健康的,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专门法学人才。扩展资料:复旦大学研究生专业中的刑法专业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学生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这就造成了很大一部分毕业生找不到满意的工作,这就需要学生在校期间,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惟一渠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在线-2019考研专业:刑法学专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旦大学法学院
2023-09-09 04:33:461

中国著名刑法学家有哪些

于世忠 房旭兴
2023-09-09 04:34:075

中国著名的刑法学教授有哪些?

刑法学界主要分为两批(其他的小的派别不算),这两派的掌门人,一个是张明楷,一个是周光权。另外,中国政法大学知名的刑法学教授还有曲新久、阮齐林、罗翔、赵天红等。下面是对于两个掌门人的介绍1.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原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同年攻读本校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留校任教,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曾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1998年2月调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多次获得各种社会奖励,多次被评为司法部优秀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其科研成果也曾获全国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等。2.周光权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为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
2023-09-09 04:34:251

刑法学和刑法典应该买哪个书

买刑法学书籍。有下列推荐: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和第5版付立庆:《刑法总论》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高桥则夫:《刑法总论》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11版林钰雄:《新刑法总则》,第8版黄荣坚:《基础刑法学》,第4版许泽天:《刑法总则》,初版;《刑法分则》,上下册,第3版
2023-09-09 04:34:471

阮齐林司法考试刑法学重点法条、司法解释(一)

(1)总则:   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第17条;   ②正当防卫,第20条第2、3款   ③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④共同犯罪,第25-29条   ⑤死刑,第48-51条   ⑥剥夺政治权利,第55-58条   ⑦量刑,第62条(从重从轻),第63条(减轻),第65、66条(累犯),第67、68条(自首立功),第69-71条(数罪并罚原则)。   ⑧第72条-77条(缓刑适用、考察、撤销),第78条(减刑的条件),第81条-86条(假释适用、考察、撤销)   ⑨第87条-第89条(追诉时效及其延长、起算、中断)   ⑩其他规定,第91条(公共财产),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第97条(首要分子),第98条(告诉才处理),第第101条(法条竞合)   (2)分则   ①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   ②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③第140条、第149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竞合犯的处理)   ④第151条第2款(走私文物贵金属),第154条(特殊形式走私),第157条(暴力抗拒缉私的并罚)   ⑤第191条(洗钱),第193条、194条、196条、198条(金融诈骗)   ⑥第204条第2款(骗税与偷税)   ⑦第224条(合同诈骗)、第225条(非法经营)   ⑧第238条(非法拘禁)、239条(绑架)、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第241条(收买白拐妇女儿童),第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   ⑨第263、269(抢劫)、第264、265(盗窃)第270(侵占)、第271(职务侵占)   ⑩第305条(伪证),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第307条(妨害作证),第316条(脱逃)   ⑾第318条(组织偷越)、第321条(运送偷越)   ⑿第358条(组织卖*强迫卖*)   ⒀第384条(挪用公款),第385条(受贿),第389、390条(行贿)、第392条(介绍贿赂)、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⒁第399条(徇私枉法等),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说明:(1)这里的“重点法条”不能与“考试重点”完全等同。有些条文涉及的知识点非常重要,但是因为不适合通过法条掌握,所以没有列出,比如第14条(故意)、15条(过失)、16(无罪过事件)涉及的知识就常常被考查到,只是因为不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而没有列出。另外有的知识点在法条中没有规定,但很重要,比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法条竞合犯、认识错误等等,因此,不可把重点法条与重点完全等同。准确点说,这里的“重点法条”是指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的重点。   (2)总则重点法条,有的就是考查重点、要点,有的属于简单考查条文内容,需要适当记忆。   (3)分则重点法条,主要掌握两项内容:①罪状中表述的构成要件。②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一类的规定。比如第198条(保险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对于上述第198条,重点掌握:   ①罪状中列举构成特征,知道其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含单位;   ②第(一)至(五)项列举的行为表现;   ③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④数罪并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至于具体的处罚(法定刑)则不用掌握。
2023-09-09 04:34:561

你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有何区别?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概念比刑法学关于犯罪概念所界定的范围无论从年龄还是行为上看都要宽泛得多。犯罪学研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所以它研究犯罪既要依据《刑法》的犯罪规定又不局限于《刑法》它从年龄上说可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行为内容上说既有犯罪行为又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所以犯罪学也把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当作“犯罪问题”加以研究。此外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从刑法学角度不认为是犯罪但从犯罪学角度也把此类问题纳入研究的范围甚至还把不良行为也纳入研究的范围。
2023-09-09 04:35:051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刑法,包含有关犯罪的规定
2023-09-09 04:35:165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笔记:犯罪主观要件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之犯罪主观要件   在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特点与种类的基础上、无罪过事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情况及处理。   一、概述   1.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一种心态。   具体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由于影响的是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作为重点把握。重点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对特定的目的有规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识和意志二个因素进行区分。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有区别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卷二第50题)(BCD)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分析:   由于黄某的意图是杀害张某,应该是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黄某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有人被烧死的结果的发生,所以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心态是间接故意。这个题目还存在一个打击失误的问题,这中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对李某是故意杀人既遂(间接故意)。假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是过失该如何定罪?对于打击错误,发生死亡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注意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   目的犯: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都是对目的有特别规定的。)   明知:有的是对特定对象的明知。如赃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收受等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有的是对自身情况的明知,如传播性病罪。   4.间接故意几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追求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追求非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打猎而打中人的案件,通常并不是间接故意。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在打猎的时候,既看到了猎物也看到猎物旁边可能有人,以打猎者的正常心态是认为自己不会打中人,基于人离动物比较远,自己的枪法比较准,这是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情况,只是盯着猎物根本没有发现人,结果把人打中,属于无认识的问题,不存在间接故意,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   案件:司机(甲)把车停在路边卸货,对面来了一辆车想让那辆车倒一下好顺利通过,他们在语言上发争执,甲不想倒车,另一方乙想强行通过,甲阻止乙通过。但是乙还是强行通过,把甲挤在两车之间,造成甲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乙的行为追求的是非犯罪目的,但是放任了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不计后果而行凶杀人或伤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心态是放任的心态,属间接故意。   5.犯罪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来源:考试大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认识、没有预见。   例如: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并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1999年卷二第22题)(C)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分析:   本题中故意可以被排除,那么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护士认为及时查看就不会发生婴儿死亡的事件,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自己的记忆力,没有及时查看导致婴儿死亡,因此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护士只是为了不让婴儿哭闹,并没有认识到把婴儿俯卧会导致其死亡,就是疏忽大意。在一些责任事故犯罪方面,包括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犯罪情况下,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以上所讲的只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这其实对定罪的罪名上没有影响,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意义:在量刑上有所考虑,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较深;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考虑。对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的目的是:更容易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6.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即无故意也无过失,这属于意外事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的叫做不可抗力,二者合称“无罪过事件”。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另一区别是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上稍高一些。   在具体判断上,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判断行为人的心态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想排斥、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所以不会有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例如为了防盗而私设电网,但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的通常是过失,否则就是间接故意。   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听说邻村使用“电猫”效果很好,就去观摩取经,并买回一台“电猫”。甲、乙二人安装好“电猫”,并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   分析:   行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如果行为人不设立警告标志,防止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本案中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电到人的结果发生,因此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定罪量刑方面,因为甲、乙二人把电线架设在有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的地方,尽管是造成个别人的伤亡,也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要从客观环境与个人能力两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有无“自信”的根据。无任何自信根据而不计后果冒险行为的,通常应当是间接故意。   例: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A)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析:   行为人点燃的是造纸厂的草垛,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行为,点燃以后无法控制,行为人没有自信的根据,所以应该是间接故意。在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中,行为人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再次把人撞伤,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避免措施的,可能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采取避免措施的,通常是间接故意。   如:一条马路两边有许多摆摊的摊贩,某甲在此开车将人撞伤后逃逸,此时有两个年轻人准备在前面把肇事车辆截住,某甲看见一边有人过来截车,于是向另外的方向躲闪,结果将另外一个方面过来拦截的年轻人撞伤。在此种情况下,某甲还是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的,还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几类常见案件的分析:   1.在因交通违章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后逃逸过程中驾车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间接故意,也不排除有积极的避免措施的情况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为防盗而私设电网的案件   此类案件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设置电网有明确的告示,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采取积极避免措施的属于间接故意。   3.偷盗井盖的案件   由于一些井盖是在公共场所或公路上,如果井盖被盗可能会发生车辆或人员损伤等情况,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另外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井盖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行为触犯两罪——盗窃罪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通常来说盗窃井盖的行为人不会采取避免措施,应该构成间接故意。即便没有发生实际后果,也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打猎或练习射击而误中他人的案件   比如,有两个游人在旅游区旅游时练习射击,用自带的枪打树上的松果,结果将一百多米外的一个游人打中,该游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应该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旅游区实行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所以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又如:一个大学生从表兄那里借来一支枪,拿着到宿舍打树枝玩,后来看见有几个同学在楼底下走,结果照着两个同学的中间开了一枪,按行为人自己的心态想把中间的泥土打起来,吓唬同学,与他们开玩笑,没想到打中了后面的一位同学,该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行为人对自己的枪法过于自信,又过高的估计了当时的有利条件,导致结果的发生,所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因斗气或开玩笑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斗气的案件中,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开玩笑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往往过于自信的可能性比较大。   6.不计后果动辄行凶的案件   7.司法考试例题   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己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C)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行为人进行的是非常危险的活动,但是还是开玩笑,并且在被害人掉到水里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避免措施,尽管没有避免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的发生,还是属于过失。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另一区别是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上稍高一些。   在具体判断上,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判断行为人的心态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想排斥、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所以不会有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例如为了防盗而私设电网,但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的通常是过失,否则就是间接故意。   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听说邻村使用“电猫”效果很好,就去观摩取经,并买回一台“电猫”。甲、乙二人安装好“电猫”,并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   分析:   行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如果行为人不设立警告标志,防止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本案中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电到人的结果发生,因此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定罪量刑方面,因为甲、乙二人把电线架设在有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的地方,尽管是造成个别人的伤亡,也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要从客观环境与个人能力两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有无“自信”的根据。无任何自信根据而不计后果冒险行为的,通常应当是间接故意。   例: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A)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析:   行为人点燃的是造纸厂的草垛,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行为,点燃以后无法控制,行为人没有自信的根据,所以应该是间接故意。在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中,行为人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再次把人撞伤,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避免措施的,可能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采取避免措施的,通常是间接故意。   如:一条马路两边有许多摆摊的摊贩,某甲在此开车将人撞伤后逃逸,此时有两个年轻人准备在前面把肇事车辆截住,某甲看见一边有人过来截车,于是向另外的方向躲闪,结果将另外一个方面过来拦截的年轻人撞伤。在此种情况下,某甲还是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的,还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几类常见案件的分析:   1.在因交通违章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后逃逸过程中驾车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间接故意,也不排除有积极的避免措施的情况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为防盗而私设电网的案件   此类案件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设置电网有明确的告示,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采取积极避免措施的属于间接故意。   3.偷盗井盖的案件   由于一些井盖是在公共场所或公路上,如果井盖被盗可能会发生车辆或人员损伤等情况,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另外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井盖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行为触犯两罪——盗窃罪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通常来说盗窃井盖的行为人不会采取避免措施,应该构成间接故意。即便没有发生实际后果,也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打猎或练习射击而误中他人的案件   比如,有两个游人在旅游区旅游时练习射击,用自带的枪打树上的松果,结果将一百多米外的一个游人打中,该游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应该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旅游区实行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所以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又如:一个大学生从表兄那里借来一支枪,拿着到宿舍打树枝玩,后来看见有几个同学在楼底下走,结果照着两个同学的中间开了一枪,按行为人自己的心态想把中间的泥土打起来,吓唬同学,与他们开玩笑,没想到打中了后面的一位同学,该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行为人对自己的枪法过于自信,又过高的估计了当时的有利条件,导致结果的发生,所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因斗气或开玩笑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斗气的案件中,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开玩笑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往往过于自信的可能性比较大。   6.不计后果动辄行凶的案件   7.司法考试例题   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己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C)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行为人进行的是非常危险的活动,但是还是开玩笑,并且在被害人掉到水里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避免措施,尽管没有避免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的发生,还是属于过失。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另一区别是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上稍高一些。   在具体判断上,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判断行为人的心态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想排斥、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所以不会有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例如为了防盗而私设电网,但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的通常是过失,否则就是间接故意。   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听说邻村使用“电猫”效果很好,就去观摩取经,并买回一台“电猫”。甲、乙二人安装好“电猫”,并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   分析:   行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如果行为人不设立警告标志,防止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本案中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电到人的结果发生,因此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定罪量刑方面,因为甲、乙二人把电线架设在有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的地方,尽管是造成个别人的伤亡,也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要从客观环境与个人能力两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有无“自信”的根据。无任何自信根据而不计后果冒险行为的,通常应当是间接故意。   例: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A)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析:   行为人点燃的是造纸厂的草垛,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行为,点燃以后无法控制,行为人没有自信的根据,所以应该是间接故意。在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中,行为人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再次把人撞伤,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避免措施的,可能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采取避免措施的,通常是间接故意。   如:一条马路两边有许多摆摊的摊贩,某甲在此开车将人撞伤后逃逸,此时有两个年轻人准备在前面把肇事车辆截住,某甲看见一边有人过来截车,于是向另外的方向躲闪,结果将另外一个方面过来拦截的年轻人撞伤。在此种情况下,某甲还是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的,还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几类常见案件的分析:   1.在因交通违章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后逃逸过程中驾车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间接故意,也不排除有积极的避免措施的情况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为防盗而私设电网的案件   此类案件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设置电网有明确的告示,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采取积极避免措施的属于间接故意。   3.偷盗井盖的案件   由于一些井盖是在公共场所或公路上,如果井盖被盗可能会发生车辆或人员损伤等情况,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另外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井盖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行为触犯两罪——盗窃罪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通常来说盗窃井盖的行为人不会采取避免措施,应该构成间接故意。即便没有发生实际后果,也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打猎或练习射击而误中他人的案件   比如,有两个游人在旅游区旅游时练习射击,用自带的枪打树上的松果,结果将一百多米外的一个游人打中,该游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应该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旅游区实行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所以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又如:一个大学生从表兄那里借来一支枪,拿着到宿舍打树枝玩,后来看见有几个同学在楼底下走,结果照着两个同学的中间开了一枪,按行为人自己的心态想把中间的泥土打起来,吓唬同学,与他们开玩笑,没想到打中了后面的一位同学,该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行为人对自己的枪法过于自信,又过高的估计了当时的有利条件,导致结果的发生,所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因斗气或开玩笑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斗气的案件中,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开玩笑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往往过于自信的可能性比较大。   6.不计后果动辄行凶的案件   7.司法考试例题   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己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C)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行为人进行的是非常危险的活动,但是还是开玩笑,并且在被害人掉到水里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避免措施,尽管没有避免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的发生,还是属于过失。
2023-09-09 04:35:451

刑法学是哪个学期学

第三学期。刑法学属于部门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法学专业学生第三学期开设,一共72课时,8学分,必修考试课程。
2023-09-09 04:35:531

刑法的分类

总则和分则
2023-09-09 04:36:123

人大刑法学的研究方向有哪些

刑法学专业介绍 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本学科点的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 (一)中国刑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中国刑法学以中国刑法的发展演变历史、中国刑法基本理论、中国刑法实务、中国刑法立法、中国刑法解释等为主要研究内容,其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熟悉中国国情,精通中国刑法理论和实务,胜任中国刑法学教学研究以及从事中国刑法实务(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刑事辩护)或刑法立法工作的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如下:(1) 本方向重视刑法学原理的开拓与研究,出版了《刑法专论》、《刑事责任论》、《刑罚价值论》、《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犯罪论的比较与构建》、《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共同犯罪论》、《死刑通论》、《刑事法探究》等百余部有分量的专著,三卷本的《刑法学原理》荣获三项国家级奖励,显著地深化了我国刑法学原理的研究。(2)注意结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研究刑法分则问题,及时推出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三卷本)、《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刑法案例评论》(1-2卷)等著作,受到司法界的广泛重视。(3)学术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且与立法、司法机关密切联系协作,使理论研究充满了活力与动力。(4)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完整,包括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国内外访问学者、高级法官等。(5)学术开拓性强,经常能够以有新意、有分量的学术论著和学术活动引导与促进全国刑法学科的发展。 本方向是新中国最早确立的刑法学科研究方向。早在1950年本方向即已开始招收研究生;1979年成为国内首批招收刑法专业硕士生单位;1984年成为全国第一个刑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单位;1988年被评为全国唯一的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点;1992年成为全国法学领域第一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单位;1999年成为首批建立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我国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本研究方向在我国刑法教学与研究等领域长期保持着开拓与领先地位,在我国刑法学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声誉和影响。本学科的特点还在于: (1)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较早开设研究生层次的专业课,30年来主编了几乎所有种类的全国性刑法统编教材,并出版近400余部书籍、发表3000余篇论文,科研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影响。(2)高层次人才培养成效显著。30多年来培养博士生150余人、硕士生300多人、博士后10余人、高级法官400余人,所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已在国家政法机关和教学科研单位发挥重要作用。(3)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决策。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近30年来,本方向的专家学者直接参与了国家几乎所有的刑事立法工作,并参与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大量司法解释的研拟工作,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4)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与副会长单位,在刑法学研究会中发挥了重要组织领导作用。 (二)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国际法院的实务问题,包括国际刑事程序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立法与刑法基本理论,为中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提供借鉴。其培养目标是:主要培养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方面的高层次教学研究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本方向与国外刑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交流关系,在国际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研究领域非常活跃;不仅重视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比较研究,同时密切关注祖国统一进程中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与港澳台地区刑法的比较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不仅关注各国刑事立法的演变,而且重视刑法理论的发展变化;在研究方法上,不仅重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翻译和第二手资料的运用,而且积极与国外同行进行实质性的科研合作;既注重成果的积累,更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 其特点是: (1) 1993年10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国际刑法研究所,组织、吸收全国50余位刑法学者积极开展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的研究;2005年8月又成立了国内第一个外国刑法研究所,和世界上重要国家的刑法学教学研究所建立了广泛合作交流关系;(2)迄今已出版国际刑法文库10余种以及《比较刑法学研究》、《金融犯罪的全球考察》、《外国刑法原理》、《英美刑法学》、《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等一批重要著论著;同时还组织翻译了《刑法哲学》、《行为、规范、刑法》、《刑法总论概说》、《日本刑法总论》、《日本刑法各论》、等大量专著,以及翻译出版了两大法系15个重要国家的刑法典;(3)与英、美、法、德、日、韩等国同行就刑法国际指导原则暨经济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合作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4)是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所在单位,在全国国际刑法学界担当了引导与组织的角色。 (三)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本方向是刑法科学领域重要的研究方向,与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研究方向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原因及对策,研究刑事处罚的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培养高层次的犯罪学和刑事执行法学的教学研究人才以及从事犯罪预防和刑事处罚执行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承担了多项国家、省部暨与国内外合作的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的科研项目,相应的研究成果理论性与操作性突出,某些研究成果(如 “北京地区外来人口犯罪研究”的最终成果)已受到政府决策部门的关注,并被作为制定有关规划或制度的主要依据。同时,本方向还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常务理事、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所在单位,在国内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其具体表现: (1)为本科生、硕士生开设犯罪学和刑事执行法学的课程,刑法专业硕士生是作为专业必修课设置的;(2)在已经入学的刑法专业硕士生中确定有志于研究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者主攻本方向;(3)进行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科学研究,迄今已出版《经济犯罪与犯罪变化》、《犯罪统计学》、《刑事执行法学原理》、《刑事执行法学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监狱学问题研究》、《犯罪学研究》、《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等一批有影响的学术专著。(四)刑事政策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刑事政策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刑事政策制定与推行的基本理论和实务问题,特别注重中国刑事政策基本理论研究和如何解决中国刑事政策问题的实证研究。其培养目标是:主要培养刑事政策教学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事刑事政策制定和推行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刑事政策乃是整个刑事法学的灵魂,本学科点一向重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特别是近10年来,刑事政策学研究更是取得了显著成果,并成为本学科点的一个新的创新增长点和亮点。本学科点承担了多项与刑事政策有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课题,出版了《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刑事政策报告》(1-3卷)、《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刑罚正义论》等一批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其中,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受到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的重要批示。本学科点也是我国较早给硕、博士生开设刑事政策学课程的教学研究单位,至今,已撰写出10余篇专门研究刑事政策的博士论文。本学科点的刑事政策学方向关注国内外刑事政策研究最新成果和发展动向,特别注重立足于中国实际探讨研究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问题,为国家制定和推行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持。2007年,本学科点在国内召开了第一次关于刑事政策的大型国际学术研讨会,现在已经与欧、亚、美地区10余国家或地区刑事政策教学研究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
2023-09-09 04:37:231

犯罪学学什么

犯罪学学习的内容很广泛,广义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行为、犯罪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和预防与控制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主要课程包括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预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矫治学、犯罪评估导论、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统计学、公安学概论、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
2023-09-09 04:37:527

司法考试零基础,请问先看三大本还是专题讲座的?或者有没有其它的好学习进度合理的呢??

可以不看三大本。专题讲座效果好些。必须狂练模拟题。
2023-09-09 04:38:113

刑法学与刑事侦查学的区别与联系

神马情况?
2023-09-09 04:38:216

怎么学好刑法

  刑法是用文字来限制打击的范围和打击的方式的规范,刑法的体系中有很多细致的讨论和推理,但目的并不是使刑法能够有效地消灭犯罪(实际上也不可能),而是在维持一个讲理的原则。基于这样的认识,学习刑法必然围绕三个方面进行:法条、概念、案例。  对法条的熟悉是学习刑法的第一步。我们要熟悉法条的文字、标点、段落等的使用原则,能够进行初步的文理解释。我们要养成对法律文字的敏感,要勤于、勇于、善于“抠字眼儿”。如《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单从文字我们就可以知道:(1)正当防卫行为实施者面对的不仅是一种“侵害”,而且必须是“不法”(即违法)的“侵害”;(2)正当防卫是一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如果防卫者的行为并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害,也就不成立(或者说不必要成立)正当防卫,如大喊将盗窃者吓走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再看《刑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面对“危险”,并不需要一定是“不法侵害”,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对紧急避险(合法的侵害)是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对紧急避险(一种危险)是可能进行再避险的。  如果我们能够最终能够和法条文字每日进行对话,则法律水平自然而然就会有非常大的提高。这需要我们作为法律人时时带着法条,没事的时候多琢磨法条。  二、概念    现实世界中令人眼花缭乱的是事物的外在,而不是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如果被人们所认识,总是体现为几个基本的概念。就法律学作为处理人类社会问题的学科而言,没有基本概念,也就失去了解决问题的快速有效的工具。即使判例法体系也无法脱离概念,否则罗列判例也根本没有意义。具体在刑法的学习中,“行为”、“法益”、“主客观相一致”等基本的概念本身就是解决案例问题的钥匙。如了解了“行为”和“法益”的基本内容,则“行为”和“法益”的组合模式就完好地解释了罪数论问题:一行为侵犯一个法益,成立一罪;数行为分别侵犯数个法益,原则上成立数罪;一行为同时侵犯数个法益,是想象竞合犯……再如我们将“主客观相一致”概念在头脑中弄清楚的话,对于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就会完全没有障碍。解决概念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选择好的刑法教科书和听课,并且养成重视概念、并不断试着用自己的语言解释概念的习惯。如对“罪刑法定”可以解释为:如果有一个人做了一件危害社会的坏事,只要法律没有将其描述为犯罪,则再怎么恨他,也不可以用刑罚来惩罚他。  三、案例  对刑法条文和概念的精细理解,最终是通过对案例的精细琢磨实现的。案例又可以分为中规中矩的典型案例和考验文字解释能力极限(即概念的边缘)的极端案例。对于快速有效提高刑法学的研习能力而言,第二种案例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如考查盗窃罪的对象时,可以解决下面的案例:古有凿壁偷光,今有人凿壁偷冷气,是否成立盗窃罪?又如考查间接正犯的支配性时,可以研究下面的案例:甲医生意欲杀患者丙,在药剂中加入毒药;不知情的护士乙在注射药剂时,误将无辜的丁当做了丙,丁糊里糊涂地挂了。则如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再如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时,对主观认识的剖析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来说明:甲扛两个包行走,被丙从身后抢走一个,丙转身逃走,甲放下剩余的包去追丙。此时路人乙拿起甲放在路边的包跑掉。事后,乙说,自己看见甲在追赶丙前向自己看了一眼,自己认为是甲希望他照看包裹。而甲则说,自己是瞪了乙一眼,意思是你别动我的包!乙的行为到底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呢?  对案例的研习,一定不要因为考试没有那么难就逃避这种考验解释能力极限的难题。由于中规中矩的典型题目凭借着一般的刑法学常识和简单的记忆就可以分析出结果,所以思维不能得到有效的锻炼。换句话说,一个人的思维不会“犀利”。而难题的解决过程是最好地锻炼一个人思维的过程,会让人在解决问题时特别的“犀利”。知道答案不过是获得了“鱼”,从复杂的事物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才是获得了“渔”。要让自己在考试中发挥恒定,就要既有“鱼”,又有“渔”。  获得这种愉悦而有效的研习过程,要求我们在日常的阅读(书籍、电影、他人的生活)时,能够时时想到法律,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梳理我们看到的社会矛盾。
2023-09-09 04:38:381

刑法学复习,名词解释1. 不作为 2. 危险犯 3. 刑事责任 4. 法定量刑情节 5. 危害行为 6. 刑事责任能力 7.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危险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法定量刑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既遂: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预备行为: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2023-09-09 04:38:481

复旦大学研究生专业中的刑法专业有个小方向“犯罪学”专业具体学哪些科目呢?

需要学的科目有: 1、中国刑法学;2、外国刑法学;3、犯罪学;4、监狱法学;5、司法精神病学。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习从专业的角度上要求学生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开展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工作;在牢固掌握大学本科学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刑法学的一般理论知识和实际的操作技能。从基本能力的角度上要求学生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能运用该外国语地阅读、翻译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内的专业文献资料,能通过计算机有效地处理数据。还要通过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具有深厚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的,掌握科学思想方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的,身体健康的,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专门法学人才。扩展资料:复旦大学研究生专业中的刑法专业科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专门人才。要求具有坚实的刑法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从事科研以及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学生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这就造成了很大一部分毕业生找不到满意的工作,这就需要学生在校期间,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目前,参加公务员考试仍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惟一渠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在线-2019考研专业:刑法学专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旦大学法学院
2023-09-09 04:38:551

刑法学中“非难可能性”什么意思?

近代刑法,为防止司法的恣意,切实地保障人权,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原则,即“无责任无刑罚”。责任主义下的责任,指的是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仅在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时才能予以非难;个人责任,则是指只有对于行为人的个人行为才能予以非难。非难可能性是说非难的一种标准,意识是该行为是不是应该非难。
2023-09-09 04:39:168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
2023-09-09 04:40:501

犯罪学学什么

课程: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预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矫治学、犯罪评估导论、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统计学、公安学概论、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等。 通识类课程 通识类课程由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程、自然科学基础课程等构成,并加强党建理论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在执行中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犯罪学专业根据综合素质培养需要,自主增设相关课程。 公安基础课程 (1)法律课程:涵盖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据法等知识和技能单元; (2)公安理论与警察素养课程:涵盖公安学基础、公安技术基础、公安群众工作、警察公共关系、犯罪学、警务心理学、公文写作、司法文书制作、公安信息化基础等知识和技能单元; (3)公安实战技能课程:涵盖警察防卫控制、武器警械使用、警务战术、现场急救、机动车驾驶等知识和技能单元。 专业基础课程 犯罪学专业在设置治安学(非治安学专业)、侦查学(非侦查学专业)、公安情报学(非公安情报学专业)、公安管理学(非公安管理学专业)等课程的基础上,用绕犯罪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公安实战需要,自主增设其他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 犯罪学专业课程应涵盖犯罪学原理、比较犯罪学、犯罪预防、犯罪心理学、犯罪被害人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评估导论等知识和技能单元。 学生能够在公安机关从事犯罪预防、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在公安监管场所从事违法犯罪人员的矫治矫正工作和在其他政法机关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2023-09-09 04:41:061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点掌握后三个要件。   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以既遂作为条件。   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形;   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犯罪构成。   强*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   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抢劫、强*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   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   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   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   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   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体的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   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   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   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   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态应该是过失的,不能是故意的。从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总则对过失界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释为过失犯罪。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   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罪构成。具备这个情节要依照分则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加重处罚。   2.犯罪构成 定罪(定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   对象   还要注意量刑问题:考试方向——法定处罚情节   第二节 犯罪客体(非重点,一般了解)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注意: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别是分八节和九节,每一节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还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贪污罪。   二、犯罪客体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作用对定罪有直接的作用,但是犯罪客体在实践中定罪的作用不大。   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类的需要。刑法分则分为10章,第3章、第6章各分几节,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了解)   对象应该放在客观要件中讲解。
2023-09-09 04:41:151

中国刑法的体系?

一、刑法体系的含义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新刑法典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刑法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 章涉及具体犯罪众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 章下均又分设若干节。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刑法中有关刑事 责任的内容之失效。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町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二、我国刑法条文的结构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形式出现。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可以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便,引用准确。条文之下分款、项。有的条文只有一款,如刑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等等。如果条文包含数款,则第2款、第3款、第4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例如刑法第6条包含3款;第7条包括2款;第241条包含6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等基数号码的,则为项。例如,刑法第240条第1款包含8项,引用时应写成每第X条第X款第X项;第315条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应写成第X条第X项。刑法条文采用条、款、项这样的结构是非常严谨的,任何人都不能随便颠倒改动,引用条文时必须绝对准确。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例如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款包含两个意思,用分号隔开。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该条包含 三个意思,用名号隔开。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的,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有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之为“但书”。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例如,刑法第13条在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之后,接着“但书”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来补充说明什么是犯罪。这个“但书”对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例如,刑法第246条在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的同时,又“但书”指出:“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3)“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例如,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在这里,“但书”对防卫过当人负刑事责任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2023-09-09 04:41:243

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犯罪的界定之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广义与狭义之分。刑法学中的犯罪指刑法中规定的罪名,而犯罪学中的犯罪还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
2023-09-09 04:41:343

刑法学-简答题2

11.(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12.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羁押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48条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刑法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间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处死刑。5刑法分则的限制:(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规定了死刑(2)在规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作为死刑的判决的条件 13.题目有问题吧14.(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行2处罚原则:以自首论(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5.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16.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累犯具有以下特征:(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17.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我国刑罚种类有: (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主刑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8.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19.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20.我也不会。
2023-09-09 04:41:441

刑法学的选择题 谢谢大家

ABD AD D B CD ABCD ABCD AC B C B B BD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2023-09-09 04:41:552

刑法学前沿问题?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利益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均至关重要。 目前,改革和开放在继续进展与深化,法律调整需要加大力度,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和现代化,法学研究面临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之局面。 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应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 (一)在形事政策上,对传统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问题 惩治与防范犯罪乃刑法的宗旨所在,也是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使命。从今后十年的发展趋势看,下列传统型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仍应作为刑法研究的重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利于廉政建设,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在经济方面,注重对新型犯罪的开拓研究 当前国外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计算机犯罪、环境犯罪、与生物工程有关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在我国尚不十分严重,但是刑法学对它们的研究不能因此而放松,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的探讨。当然,这种研究应结合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可盲目追随国外。 在新型犯罪中,法人犯罪问题应受到重视。就世界范围来讲,英美法系较为普遍地承认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亦有承认法人犯罪的某些迹象(如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就用大量篇幅规定了法人犯罪)。但是,从实务上考察,如何真正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达到刑罚之目的,在两大法系中仍是问题。我国近年刑事立法中规定了诸多惩治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实际效果颇值得怀疑。刑法理论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尚未见分晓,仍有待于深化。 (三)法治文化视角上,不断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研究刑法问题 自从五十年代不分良莠地全面移植原苏联刑法理论之后,中国刑法学便向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关闭了大门,而只是致力于将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对其他国家刑法学研究的资料之占有相当有限。近些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所据资料亦以二手货为多,而且很不系统。既然对其知之不多,便很难予以研究和借鉴。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中国刑法理论落后于国外刑法理论的现象亦愈加明显。对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借鉴不多,对国际刑法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不够,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使得我国刑法理论患营养不良和视野狭窄的弊病。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的对外开放得以全方位地展开,刑法学也被推到对外开放的前沿。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国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应当成为今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1997年和1999年中国将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将变成现实,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和平统一的步伐也正在不可逆转地迈进,因而关于港澳台地区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效力范围及其冲突与解决等问题,亦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合作,真正解决人治与法治的问题 ..
2023-09-09 04:4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