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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2023-09-24 06: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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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不是西游

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扭送,而不是只告诉群众将人送到公安局;在接受扭送后应将崔某移交到公安局;公安局认为应当拘留的,应经批准后采取拘留措施,同时,如果认为崔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确需逮捕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然后补办拘留手续;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申请不获批准时,如果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要求复议,但是必须立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时释放嫌疑人;羁押的最长期限只适用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而崔某并不在此列;同时,检察机关应在七日内做出批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即应在5月23日前做出;法院无权直接决定批准逮捕嫌疑人,法警也无执行逮捕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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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案例(五)孙某入室抢劫杀人案

案情 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有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型血。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经过排查,警察认为孙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当时警方对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孙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孙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型血;但物证检验表明,在孙某家搜到的一件黑色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孙某所有,孙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孙某与自己在一起。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孙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孙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它放在寒冷的夜里受冻。最终,孙某顶不住压力,做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孙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孙某的供述,并没有找到见有血迹的卫衣。庭审过程中,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做出了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问题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本案中一把带血的水果刀,现场血迹,一双皮鞋,血型鉴定,小区保安的证言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应该属于间接证据。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证明自己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以及孙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孙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主要体现在《刑诉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而侦查人员将孙某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准孙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孙某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它放在寒冷的夜里冻着,属于变相肉刑。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八条对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情形,规定了法律后果,即“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二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扣押的一把水果刀(未附有笔录)以及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非法实物证据。对于上述两种实物证据是否应该排除,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勘验现场扣押的一把水果刀而言,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而言,根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首先由侦查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首先由侦查人员解释搜查时所处的紧急情况,取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及时补办搜查证,以消除,淡化或者弥补非法取证行为给司法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 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等,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而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的申请,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承担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 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已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的有罪证据显然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主要表现为: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变相肉刑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与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也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做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其次,在本案中,血型鉴定也不足以确定孙某为犯罪行为人。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皮鞋缝隙里有被害人的a型血,而孙某的型血也与犯罪现场的血迹的血型吻合。这样的鉴定结果虽然不能排除孙某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但是也不能就此确定孙某就是犯罪行为人。血型鉴定属于类型鉴定,不同的人会拥有同样的血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的皮鞋缝隙里面有与被害人相同的血型的血渍,也不足以认定其伤害了被害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而在本案中,除了作为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对于本案非常关键的沾有血渍的黑色卫衣,最终也没有找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孙某妻子的不在场证据也没有重视。因此,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标准。 5、针对被告人孙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审法院应该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一审中应该予以排除而没有排除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确属非法证据的,应该予以排除。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影响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本案情况而言,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显然是成立的,因此,此证据已经直接影响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因此二审法院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2023-09-09 05:10:37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 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据此,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第 二审 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004年7月26日发布、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4]7号)指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 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23-09-09 05:10:491

求两个一般刑事案例的案件

  案例一:盗窃案例  1、案情:  07年11月6日被告人马某(曾在2002 、2004 2005年都因盗窃被拘役)骑自行车回家路上,碰巧遇到曾经拘留在一起的小三,之后两人同行。骑到大东区小东路群众艺术馆附近,发现一两灰色面包车,小三对马某说车上有包,随后两人预谋,由马某故意撞灰色面包车车尾部,这时车上下来两个女人,小三乘机将车内的黄色手提包偷走,包内有手机一部(估价是1230 元)、600元现金。二人下车询问马某伤势,确认马某并无问题后,回到车上,之后他们发现包被盗,开车去追马某,在小哈津幼儿园附近追到马某,询问马某,马某并未承认。两人提出报警,此时马壮逃跑。被害二人大声呼救抓贼,附近群众将马某制服,并拨打110。此时马状求饶,并给小三打电话,说自己被抓了,对方已经报警,让小三将包送回。被害人之一的张某回到了群众艺术馆看见了一个人拿着自己的包,此人上前将包交还张某之后离开。随后马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11月20日被告人马某正式逮捕归案。后马某被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  2、分析:  盗窃金额方面,属于数额较大,法律相关规定是: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罪处罚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因为小三,马壮都有前科,他们的判刑会酌情加重的.  案例二:抢劫案例  1、案情:现年56岁的被告人刘某在南京市石头城实施作案,就在他使用事先准备的大夹钳等工具撬窃停在院内的一辆三轮车时,一不留神碰到了旁边小平房的门,发出的声响一下子惊动了车主张某。刘某见势不妙,随即弃车逃跑,张某冲出房门拼命追赶,当追至门口时,刘某见只有张某一人在追自己,于是回过头来与张某较量,用大夹钳将张某的头部打伤。此时附近市民听到张某的喊声,一个个冲出来捉拿盗贼,刘某最终没能逃脱。事后经鉴定,张某的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持有异议,其辩解意见是:“我在偷车时被发现后逃跑,被害人追我,并打我,我手上的大夹钳碰到了被害人的头,我是盗窃,不是抢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他人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且致抓捕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分析: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2023-09-09 05:11:141

关于刑事案例的几个问题,请懂的人速答,救急,详细解析

我法律知识有限,若答错勿笑:)1:犯罪预备,因她尚未实施投毒行为且出于自身意志停止继续犯罪.王某是犯罪未遂,因为并非出于他个人主观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2:间接故意其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却放任.3:不作为(负有解救义务却未履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4:故意杀人5:意外事件,不承担责任.因为未表明公安身份,理所当然认为是帮凶,正当防卫.6:直接故意杀人(属于具体侵害对象错误)楼下那位网友,第一条我答错了,应该是中止,但是第5条在教科书上可是有标准答案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一条我和你意见不同.
2023-09-09 05:11:252

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李、刘故意非法剥夺王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刘为共犯。李、刘见状于心不忍,又将王送进医院抢救,王终于脱离危险,这个是犯罪的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照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2023-09-09 05:11:352

刑事案例分析 故意与过失

我认为是1,首先没犯罪的故意,从材料看不出被告人有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想见到的;估计算是自信过失,自信被害人不会喝下去.其实我在过失和意外事件之间好犹豫.毕竟被害人意志自由.仔细想想,应该是间接故意哈.
2023-09-09 05:11:444

刑事案例大全案情

法律分析:刑辩中国网刑事案例大全栏目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真实经典刑事犯罪案例分析,全国刑事法律专家学者,刑事律师对相关刑事案件与研究,评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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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服刑事责任的。
2023-09-09 05:12:066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2023-09-09 05:12:232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题

首先声明 我不是专业人士 仅爱好者而已我的推论是:作案时间5日20:10左右 因为死者是17:10吃的饭 而死亡时间是死者最后一次进餐的三小时左右 一般情况下人很少在吃过一顿饭的几个小时后再吃一顿作案过程 不明确 但我认为 郑某见火光一闪 有可能是有人抽烟 因为现场有一支刚点燃而未吸的香烟 根据郑某反映的“只见火光一闪,接着就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抽烟人可能是死者 因为死者头顶部有三处钝器伤 虽然没说死者是否因钝器重伤致死 但起码凶手手里有钝器 如果用钝器猛击死者头部 手里是不应该拿着烟的顺便说一句 凶手可能是那个穿黄大衣的人 也可能不是 如果是 那“黄大衣”有可能是死者较为熟识的人 因为现场有两支已经吸过的烟蒂 香烟是用火柴点燃 应该是两人边吸烟 边谈论事情 如果不是“黄大衣” 那凶手就是在死者与“黄大衣”分手之后看到死者并行凶 但因为死者衣袋无翻动 所以前者更具可能性 但也不排除后者是对死者有别的动机导致行凶目前我只分析出第一题 有关第二题 我将仔细看完再回答你 不过我想知道 第二题的两起案件是有关联性的吗?比如是一个凶手在两地做的两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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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视频、图片、问答

没有
2023-09-09 05:12:542

打架案例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案例5: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6: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7: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案例8: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9: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10:运输毒品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案例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案例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15: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案例16:意外事件 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态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态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答案 案例1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6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7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8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9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10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11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6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17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0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21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2023-09-09 05:13:031

刑事案例

1故意杀人罪未遂,投放危险物质罪,数罪并罚。鉴于有教唆情节,因此两个人的罪名都是一样的,不过不同案件的主犯不同。2未遂。3不成立。特别自首适用范围不一样。4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09-09 05:13:121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某村发生了一起特大的杀人案。

1、要两个侦查员讯问2、问:李某,你的问题想的怎么样了?说说你杀人的经过。诱导提问,是不允许的3、问: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可以请律师。4、问: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可是你要想清楚后果。不可以不回答,没有沉默权5、问: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经常赌博,还和邻村张寡妇銮搞男女关系。我们党的刑事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的罪行是严重的,据不交代就只有死路一条。不可以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不得威胁。6、问:坦白就能从宽,就可以不判死刑的。坦白只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2023-09-09 05:13:21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什么乱的,死去吧
2023-09-09 05:13:333

求2010年的刑事犯罪的案例 一到两个就成

你想要什么样的案例
2023-09-09 05:13:562

刑事案例辩论

没罪
2023-09-09 05:14:104

刑事案例(有一定争议性的)

  楼说都比较容易定性没辩性   楼主需要种介于几种罪行间容易认定   面题2006湖南某检察院庭辩论赛题目供楼主参考:   200410月初午王某银行存款2250元银行工作员电脑输入存款数额2250元加0输进电脑存款22500元王某存2250元王某拿存折发现银行员失误接着便其储蓄点其全部取走午5点半银行账发现失误发现款已全部王某取走遂电联系王某要求其退取款项王某避见银行员并搬离原居住联系银行员遂公安机关报案   歧   于王某取走20250元究竟该何处理三种同意见:   第种意见:20250元王某言民事利王某取走20250元行王某已占情况转移笔利行王某拒退行银行向民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王某行构盗窃罪王某采用主观自认财物所者(银行)发觉窃取财物行数额巨已触犯刑应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王某行构侵占罪   参加本市检察官辩论赛题目   告于飞男26岁暂固定职业20034月5告于飞与朋友赵某、李某街相遇赵某、李某谈经营欠1万元货款中国需用钱帐于飞提议离处远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员赶走收取费用17:00于飞携带棍棒驾车带领赵某、李某二某市高速公路收费站于飞拿棍棒称刚监狱没钱花要征用收费站6命令值班收费员鲁临风、宋雨发票及收款都带走外面车休息否则使二受皮肉苦赵某、李某鲁、宋二带车并起车等候期间鲁、宋二除入收费站外自行应鲁、宋二要求赵某、李某其购买夜宵于飞则按照高速公路记费标准通行车辆收费称发票用完给司机发票共获民币3万元收费6告于飞等离20034月6警接报案于飞抓获经查该收费站系事业单位   该三构何罪   辩题构诈骗否.....
2023-09-09 05:14:241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2023-09-09 05:14:382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纪某、李某的行为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因为纪某、李某都是中国人。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023-09-09 05:14:591

中国十大刑事案件未破案

这个没有官方排名的。
2023-09-09 05:15:093

刑事案件案例

[案情]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改判]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3-09-09 05:15:401

刑事案件案件分析

法律主观: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刑事案件案例的分析范文这个问题,范文如下:一、对时间问题的研究时间是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之一。作案时间的确定对排摸作案对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时间的分析研究,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要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情况,缩小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应用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确定或否定嫌疑人。首先如何确定时间。它是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确定的。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主要根据是:1从案件发生和发现的两头来挤时间。2根据事主、发现人、报案人以及知情人和现场周围有关人员听见特殊声响的时间、呼喊的时间和最后看到死者的时间以及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出现的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3根据事主和有关人员的作息时间和起居活动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4通过现场痕迹的消失变化、新旧程度来判断发案时间。5根据死者胃内容物的消化,排空程度和膀胱贮尿情况来确定发案时间。6根据各种记载时间的物品,例如钟表、手表停止摆动时间,日历停翻、日记停记的日期,信件、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信、接听手机电话的时间,电报邮戳、汇款单据时间等,都可以作为推断作案时间的参考。对发案时间的分析研究主要是为了运用时间,发现情况为侦查工作缩小范围,提供线索,并且是确定案情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时间也是肯定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线索的重要依据。二、对发案地点的研究地点是指具体发生案件的地点与周围地理环境,不仅包括某街某巷的具体地点,而且包括周围环境区域,如住宅区、工矿区、风景区、郊区、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偏僻地区、河沟山林等地理环境。在有些情况下,地点的不同,发生案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地点也是作为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分析地点时,要联系到损失物品的数量及实施犯罪过程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这个地区的交通情况来研究它的可能性。三、对现场遗留犯罪痕迹的研究这里指的痕迹是范围比较广泛的,能够为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动和研究案情性质,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的一切线索和证据的痕迹。可从4个方面来研究。1痕迹的形状与特证。根据作案工具造成的痕迹特征来分析判断作案者所使用的工具种类和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生理上的特征。反映在现场上造成的痕迹特征,包括行走时的步伐特征,都能发现和提供线索。2痕迹的形成。根据痕迹的形成,要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技巧和熟练程度,确定犯罪嫌疑人职业特点,缩小侦查范围。同时还要研究痕迹形成的条件是什么,有的是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犯罪过程有意和无意造成的,这对进一步研究犯罪过程有重要意义。3痕迹的部位。研究痕迹的部位也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技术情况,熟练程度和身体状态。4痕迹的次序和多少。研究痕迹的次序,根据相同足迹的次序追踪,可以发现其他犯罪现场和证据,进一步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根据火烧的次序可以确定起火点和确定火因。四、对被害人的研究了解分析被害人和受害人的一些情况,对分析研究案情性质也有重要意义。l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有无职业、社会及工作表现情况逐一作详细的了解,从中可以发现和寻找案件性质。2被害人的个人素质、思想作风。一个人的素质和作风修养、思想意识、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个人情况,都是分析研究和确定案情的性质,发现和提供侦查线索的因素。3被害人的行为规律为外人所熟知的情况如何?哪些被害人的行为规律可能帮助提供线索?4被害人事前事后的言行表现对缩小范围,提供线索都有重要意义。五、对损失物的研究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夺、抢劫等案件,一般都有损失物。损失物是指被犯罪嫌疑人盗取、抢走的一切财物。根据损失物大小、多少、轻重、贵贱等情况来分析研究作案人数,有无运输工具等问题,对侦查工作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六、对现场遗留物的研究遗留物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精神紧张、情绪慌乱的情况下遗留的使作案的工具,凶器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物品等。这些遗留物都是犯罪证据。1犯罪遗留的工具。如盗窃案件遗留的手电筒、打火机、罗丝刀、绳子等。这些犯罪工具有时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范围和从业特点。2现场遗留的各种生活用品。有的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身份,有的可以根据遗留物,发现查找无名尸体的被害人。衣服、鞋袜的式样也与犯罪嫌疑人生活习惯有关,衣服口袋里的附着物也与职业有关等。3、各种证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害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也有。通过这些遗留物查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从上述6个方面浅谈了在分析研究案情性质时,需要注意各方面的因素,只抓住某一点是不行的,必须相互紧密的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全面利用各种条件。每一起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具备上述6个方面的条件,但是在研究确定案情性质时必须把仅有的材料全面的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才能有利用于侦破每一起刑事案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23-09-09 05:15:481

高分~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2.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驳回起诉,不能移送公安机关。3.附带民事部分既然在检察机关已经调解,对于被害人对该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时不能收取诉讼费。4.法院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征得检查机关的同意,或者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并不是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简易审理,因为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业务范围。5.人民法院延长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情复杂的,应立即停止适用建议程序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另外,人民法院延长审理公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有刑诉法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就本案而言,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6.对于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应当与刑事部分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当在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
2023-09-09 05:15:594

刑事案件遗漏犯罪嫌疑人

法律主观: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刑事案件案例的分析范文这个问题,范文如下: 一、对时间问题的研究 时间是肯定或否定 犯罪嫌疑人 的重要条件之一。作案时间的确定对排摸作案对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时间的分析研究,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要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情况,缩小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应用时间。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确定或否定嫌疑人。首先如何确定时间。它是在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逐步确定的。确定案件发生的时间主要根据是:1从案件发生和发现的两头来挤时间。2根据事主、发现人、报案人以及知情人和现场周围有关人员听见特殊声响的时间、呼喊的时间和最后看到死者的时间以及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出现的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3根据事主和有关人员的作息时间和起居活动时间来推断发案时间。4通过现场痕迹的消失变化、新旧程度来判断发案时间。5根据死者胃内容物的消化,排空程度和膀胱贮尿情况来确定发案时间。6根据各种记载时间的物品,例如钟表、手表停止摆动时间,日历停翻、日记停记的日期,信件、电子邮件以及手机短信、接听手机电话的时间,电报邮戳、汇款单据时间等,都可以作为推断作案时间的参考。 对发案时间的分析研究主要是为了运用时间,发现情况为侦查工作缩小范围,提供线索,并且是确定案情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时间也是肯定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线索的重要依据。 二、对发案地点的研究 地点是指具体发生案件的地点与周围地理环境,不仅包括某街某巷的具体地点,而且包括周围环境区域,如住宅区、工矿区、风景区、郊区、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偏僻地区、河沟山林等地理环境。在有些情况下,地点的不同,发生案件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地点也是作为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分析地点时,要联系到损失物品的数量及实施犯罪过程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这个地区的交通情况来研究它的可能性。 三、对现场遗留犯罪痕迹的研究 这里指的痕迹是范围比较广泛的,能够为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动和研究案情性质,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的一切线索和 证据 的痕迹。可从4个方面来研究。1痕迹的形状与特证。根据作案工具造成的痕迹特征来分析判断作案者所使用的工具种类和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生理上的特征。反映在现场上造成的痕迹特征,包括行走时的步伐特征,都能发现和提供线索。2痕迹的形成。根据痕迹的形成,要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技巧和熟练程度,确定犯罪嫌疑人职业特点,缩小侦查范围。同时还要研究痕迹形成的条件是什么,有的是犯罪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犯罪过程有意和无意造成的,这对进一步研究犯罪过程有重要意义。3痕迹的部位。研究痕迹的部位也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技术情况,熟练程度和身体状态。4痕迹的次序和多少。研究痕迹的次序,根据相同足迹的次序追踪,可以发现其他犯罪现场和证据,进一步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根据火烧的次序可以确定起火点和确定火因。 四、对被害人的研究 了解分析被害人和受害人的一些情况,对分析研究案情性质也有重要意义。 l被害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有无职业、社会及工作表现情况逐一作详细的了解,从中可以发现和寻找案件性质。2被害人的个人素质、思想作风。一个人的素质和作风修养、思想意识、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个人情况,都是分析研究和确定案情的性质,发现和提供侦查线索的因素。3被害人的行为规律为外人所熟知的情况如何?哪些被害人的行为规律可能帮助提供线索?4被害人事前事后的言行表现对缩小范围,提供线索都有重要意义。 五、对损失物的研究 刑事案件中, 盗窃 、抢夺、 抢劫 等案件,一般都有损失物。损失物是指被犯罪嫌疑人盗取、抢走的一切财物。根据损失物大小、多少、轻重、贵贱等情况来分析研究作案人数,有无运输工具等问题,对侦查工作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六、对现场遗留物的研究 遗留物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精神紧张、情绪慌乱的情况下遗留的使作案的工具,凶器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物品等。这些遗留物都是犯罪证据。 1犯罪遗留的工具。如盗窃案件遗留的手电筒、打火机、罗丝刀、绳子等。这些犯罪工具有时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范围和从业特点。2现场遗留的各种生活用品。有的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身份,有的可以根据遗留物,发现查找无名尸体的被害人。衣服、鞋袜的式样也与犯罪嫌疑人生活习惯有关,衣服口袋里的附着物也与职业有关等。3、各种证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害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也有。通过这些遗留物查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 从上述6个方面浅谈了在分析研究案情性质时,需要注意各方面的因素,只抓住某一点是不行的,必须相互紧密的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全面利用各种条件。每一起刑事案件不一定都具备上述6个方面的条件,但是在研究确定案情性质时必须把仅有的材料全面的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才能有利用于侦破每一起刑事案件。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2023-09-09 05:16:071

推荐一个关于家庭犯罪的案例,并对其进行人物心理分析

这样吧, 你去看下 电锯惊魂全集吧,他里面的主人公,就是由于自己老婆的孩子被人弄死了自己又得了癌症之类的,于是他开始犯罪,等等,他那犯罪心理可是 很复杂的哦, 看了你就知道别人犯罪的心理, 他的犯罪心理 ,好像是为了救赎别人,很复杂的啦。
2023-09-09 05:16:184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完全看不清楚
2023-09-09 05:16:312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1、县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询问,应该单独询问。3、二审法院不应该改判邱的死刑立即执行。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2023-09-09 05:16:432

大学试题:有关刑事犯罪的案例

他的行为 没有构成犯罪 因为做到了警视义务
2023-09-09 05:17:046

刑事案件伪证罪案例

法律分析:被告人林某明知伍某有危险驾驶行为,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以求达到使伍某逃脱刑事追究的目的。但经调查发现,案发地江门大厦停车场内的视频监控录像及在场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在林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伍某驾车离开现场,而经司法鉴定,伍某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97.00mg/l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9-09 05:17:511

你知道哪些团伙作案的刑事案例?

这可多了去了,发生在身边的就不计其数,隐去姓名说一个吧,故事情节会因为剧情需要,有些删改。总之就是一次性打掉了这个涉案团伙,我来说一个这个团伙当年做的一个事情吧。要说这人的思想真是复杂,一旦用心了,赚钱的路子多的不能再多,而我接下来要说的“故事”,有一年南方的蔬菜高产,芹菜的价格运到北方也是非常便宜的,但有一伙人就打起了芹菜的主意,于是成立了一个叫联合办的公司,直接控制了一座城市的“青菜批发”。这伙人先是挨家挨户的去谈,告知批发市场内菜贩子们,自己成立了一个联合办公司,旨在为大家谋福利,宣扬的差不多了之后呢,就直接跟他们说,意思就是从南方拉过来的芹菜都由他们联合办来安排出售,该给他们的钱一分不少给。但很多人不服啊,于是就有些菜贩子带头闹事,而这家联合办的公司可不是什么善茬子,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黑恶实力”,直接就针对这帮闹事的菜贩子重点收拾,砸店、殴打菜贩子这都是小儿科,有一些其他的手段我就不说了,反正都是违法的行为。之后,这些菜贩子就被统一,把人家联合办要求储存的芹菜送到了指定的库里,然后联合办公司又以另外一个名义与当地的超市进行了合作,把菜的价格提上来了。按道理讲,哄抬物价肯定是要惊动有关部门的,但问题是本地的菜基本都被垄断了,而北方的天气又多变,几乎每年都会有些地方下大雪,人家联合办公司就拿芹菜做起了文章,临近年根,大家都要芹菜包饺子,而芹菜在短短的10天里,从2毛钱涨到了2块钱,而当时我国的房地产行业还没有开始,就单凭这点就可以看出这个团伙的高明之处,据说从小年开始,到大年三十当天,仅仅7天时间,人家就赚了很多钱。而这个团伙越做越大,后来涉及到房地产、按摩、洗浴、KTV等行业,犯下的罪行那就更多了,几乎刑法上有的罪行都有所涉及,最后这个团伙被打掉了,几个主犯也判了死刑,当时还是比较轰动的(图为网络配图,与文中故事无关)。
2023-09-09 05:18:001

一个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

切,楼上的那也算回答?一个看就是抄袭而来的,真的和那个问题合的上吗?有点把人当笨蛋了。
2023-09-09 05:18:352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法院不能受理本案,原因是故意杀人是公诉案件2可以3、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控诉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 刑事自诉案件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赞同0| 评论
2023-09-09 05:18:473

刑事案件案例以及认定

  故意杀人案例分析解答  2008年10月29日,四会市警方经过缜密侦查,仅用4个小时就快速侦破了2008年以来的第一宗命案。 当日凌晨3时许,有群众向110报警,在四会市321国道大沙镇马房桥东桥头斜坡处发生一宗交通事故,有一女伤者倒在路边。接到110指令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女伤者已死亡。经过现场勘查,交警认为“事故”现场非常可疑,断定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接到交警反馈的信息后,110迅速指令四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介入调查。  接报后,四会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彭金华、刑警大队长江志平率领刑侦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展开现场勘查工作。四会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李招德、肇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黄炳新、四会市公安局政委严少军等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经过细致勘查,警方认定死者系被钝器打击头部伤重致死,后被移尸至公路伪造成交通事故现场。四会市公安局马上从刑警、马房派出所抽出警力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破案工作。  据调查,死者叫莫某,40岁,湖南省人,生前在大沙镇马房一带以捡破烂谋生。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发现一名叫许某的男子(42岁,韶关市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此人与死者相识,也是以捡破烂谋生。10月29日早上7时许,专案组迅速行动,将许某抓获。  经审讯,许某对伤害莫某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许某与莫某一家是邻居,多年前曾因生活琐事结下积怨。10月28日下午15时许,许某与莫某在321国道大沙镇马房桥东桥头附近相遇,并发生口角。许某在一怒之下,抡起一个铁锤击打莫某的头部,致莫某伤重死亡。随后,许某将莫某的尸体收藏在公路旁的草丛中。10月29日凌晨约3时,许某将莫某的尸体搬到公路上,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企图掩盖罪行。  目前,许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公安网 刘战强、范为杰)  针对上述案例,本人发表如下的看法: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由于双方是曾因多年前生活琐事结下积怨,而因一时发生口角,许某用致命的武器打击莫某的要害部位而致其于死地的。由此看,许某并不是一时过失而杀人,而是早有蓄谋的,而是借一时争吵而致人于死地。为此,许某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杀人后,许某还将莫某的尸体搬到公路上,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企图掩盖罪行。其行为也极其恶劣,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处罚量刑: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2023-09-09 05:18:561

刑事无罪判决案例

法律主观:刑事案件无罪释放的审判阶段 “无罪释放”的原因 1.无罪判决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4)被告人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不负刑事责任 (1)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 刑法 》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3.终止审理(裁定)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2)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本文论述的重点是针对“活人”的无罪释放,因此这里只在审判阶段介绍终止审理,其他阶段的篇幅所限就不再介绍。) 人民 法院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在被告人上诉的 共同犯罪 案件中,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无罪释放”可能存在的形式已经在前文中有了详细的分析。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也多种多样。不仅涉及到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涉案财产。更是关乎其个人自由。在看过这繁杂的“无罪释放”的规定之后,更能体会到自己或者亲友遇到“大事”时,请一个专业的 刑事辩护律师 的重要性。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精准的把握不同刑事诉讼阶段该采取的措施,才会视案件情况有针对性的谋求“无罪释放”。法律客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3-09-09 05:19:131

刑事侦查学案例分析

首先声明 我不是专业人士 仅爱好者而已我的推论是:作案时间5日20:10左右 因为死者是17:10吃的饭 而死亡时间是死者最后一次进餐的三小时左右 一般情况下人很少在吃过一顿饭的几个小时后再吃一顿作案过程 不明确 但我认为 郑某见火光一闪 有可能是有人抽烟 因为现场有一支刚点燃而未吸的香烟 根据郑某反映的“只见火光一闪,接着就听到有人喊‘救命"的声音”抽烟人可能是死者 因为死者头顶部有三处钝器伤 虽然没说死者是否因钝器重伤致死 但起码凶手手里有钝器 如果用钝器猛击死者头部 手里是不应该拿着烟的顺便说一句 凶手可能是那个穿黄大衣的人 也可能不是 如果是 那“黄大衣”有可能是死者较为熟识的人 因为现场有两支已经吸过的烟蒂 香烟是用火柴点燃 应该是两人边吸烟 边谈论事情 如果不是“黄大衣” 那凶手就是在死者与“黄大衣”分手之后看到死者并行凶 但因为死者衣袋无翻动 所以前者更具可能性 但也不排除后者是对死者有别的动机导致行凶目前我只分析出第一题 有关第二题 我将仔细看完再回答你 不过我想知道 第二题的两起案件是有关联性的吗?比如是一个凶手在两地做的两起案件?
2023-09-09 05:19:33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我来回答前两个,第三个自己去查书:(1)可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予立案受理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有权,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自诉;这些都是简单问题,同学,好好学习啊。
2023-09-09 05:19:451

强奸未遂导致死亡的刑事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是具体犯罪情节,比如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会影响量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一般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2023-09-09 05:20:232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二)

三、犯罪概念   [案情]   被告人: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乔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问题]   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   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原因有三: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四、犯罪主体   [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   [问题]   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具体而言,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最后,犯罪主体依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不同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是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一般主体,除此以外,还要求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是犯罪的特殊主体。犯罪的主体从其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看,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主体和影响刑罚轻重的特殊主体。   依照上述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张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因为被告人张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那些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农民并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张某担任食堂炒菜工作,从事服务性劳务工作,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区分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的根本标志在于被告人是从事公务还是从事劳务。公务是依法担任公职或受托暂时担任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国家和集体、社会事务的职务活动。而劳务则是工人、农民、私营工商业者直接进行物质生产或提供劳务的活动。对张某来说,他作为一名食堂的炊事员,属于服务性劳务人员,其经常在食堂帮忙卖饭、菜,收饭菜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因此,张某也就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法院判决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   五、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28岁,农民。   被告人胡某之妻唐某系四川人,多次与其好友张某(女,22岁,未婚)通信,说河南生活条件好,她仅利用农闲帮人加工衣服,每月可挣500等。于是,张某也想到河南来,写信告诉唐某帮她找一合适人家,并要胡某到四川接她,胡某在临去四川之前找到邻村青年周某说要为他从四川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周某提供500元作路费,周某满口答应,遂给胡某500元,胡某到四川后,听张某说,她表妹陈某(21岁,未婚)也想到河南结婚,问胡某是否可以带她一起去,胡某随即应允。回到河南后,胡某将张某介绍给周某为妻,又将陈某介绍给其一个远房亲威梁某为妻,并以分担路费的名义,向梁某索要现金500元,梁某因胡为其介绍对象而非常感激,要多给胡某200元,但胡某只收了500元。张某、陈某二女均感婚后生活很满意。   [问题]   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虽然将张某、陈某两位妇女介绍给他人为妻,又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由于被告人胡某不具有出卖妇女的目的,又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胡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法院依照刑法第13条规定,宣告胡某无罪。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上同时具备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则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是否具备主观方面的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关于此案,检察机关和法院有定性的分歧,主要是由于对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为:拐卖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而胡某不具有这一非法目的,根本未对妇女实行拐骗贩卖的行为,同样案件事实也表明,被告人胡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他人介绍婚姻。尽管胡某在介绍婚姻时索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形式也与拐卖妇女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从总体上考察,胡某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而且索取的他人财物数量较小,其行为的目的根本不具备《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罪规定的必须具有出卖妇女牟利的目的,亦即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2023-09-09 05:20:30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头一案件,所盗数目还不构成严重犯罪,况且对方认识违法行为并有悔过行为退还钱款,可以民事案件处理赔偿损失,训诫处理就可以。第二个也一样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数目钱款构成严重犯罪,应按民事案件赔偿损失。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出庭辩护,没有律师出庭本身就违法了。
2023-09-09 05:21:044

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

一、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二、踢死警察 主犯被判死刑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黄立明、王松园及其朋友高振东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一歌厅遇到于涛等人,温珂得知黄、于曾结怨,欲殴打于涛被人劝下。此时恰好平房公安分局友协派出所民警马某途经歌厅过道,马某的脚被黄立明踩了一下,马某对黄立明说:“你踩到我脚了。”黄立明不满并对马出言不逊,温珂猛击马的头面部,当即将马打倒。温、黄、王等人不断猛踢马某面部,之后扬长而去。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新华网哈尔滨2月24日电:2010年2月24日下午,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哈尔滨民警马树明被殴致死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温珂等六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死者马树明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协派出所民警。经尸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认定其死亡原因为,头面部多次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小脑扁桃体疝形成死亡。案发后,黑龙江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哈尔滨市公安局专案组连夜开展侦破工作,先后将涉案人员温珂、黄立明、戴龙、肖雨生、罗贵龙、于涛等六人抓获。 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该案为我省“打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10年2月1日,市公安局对温珂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立案侦查。经工作,先后将温珂、黄立明、肖雨生、岳立东等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5起。警方查明,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尔滨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当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核准死刑已经依法改判。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网上搜索 温珂踢死警察 或者 温珂故意杀人 就可以看见许多相关内容。
2023-09-09 05:21:121

刑诉 案例

(1)AB都有管辖权,犯罪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A区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主要犯罪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2023-09-09 05:21:311

典型疑难刑事案例评析的图书目录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1. 方某某盗用他人电话号码案2. 金某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抢劫、强奸案3. 外国公民朴某在我国某公司驻外办事处抢劫案4. 刘某某在国外被判刑回国后再审案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的故意和过失1. 胡某某故意杀人案2. 陈某某故意放火案3. 王某强行开车故意杀人案——浅谈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4. 王志波驾车肇事后逃逸故意伤害案5. 张宏军投放有毒玉米不慎毒死野生动物猕猴案6. 张某某过失重伤案7. 邓某某过失重伤案8. 刘某失火案9. 刘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10. 林某某致使两儿童死亡案11. 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过失致人死亡案12. 董某枪走火致人死亡案13. 徐某、余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第二节 刑事责任1. 尤某某被劳动教养案2. 未满14周岁的何某投毒杀人案3. 魏某某脱逃时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案4. 偏执性精神病人杨某某杀人案5. 间歇性精神病人钟某某在精神失常时伤害他人案6. 赵润峰在患癫痫控制能力不完全状态中杀人案7. 邓某某犯盗窃罪因精神发育迟滞被减轻处罚案8. 何某某醉酒后杀人案9. 刘义德在嗜酒所致精神障碍状态中乱杀无辜案10. 张全理非典型性病理性醉酒后杀人案11. 王新伟、翟二鹏两个聋哑人故意杀人案12. 韦某某为逃脱强奸正当防卫案13. 方顺为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案14. 陈某某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5. 胡某某不适时防卫致人死亡案16. 王某、唐某防卫杀人案17. 李某防卫致人死亡案18. 妥某某防卫过当案19. 王某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20. 林某某紧急避险造成严重损失案21. 张某某紧急避险造成损失案第三节 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1. 杨某某等人意欲抢劫他人财物案2. 武玉利等三人共同预备抢劫案3. 桑某某强奸未遂案4. 王子彬在故意杀人的过程中中止犯罪并救护被害人案5. 刘某中止犯罪案第四节 共同犯罪1. 樊某某、刘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2. 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海、王某利非法经营案3. 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盗窃、窝赃案4. 段某某等人犯罪集团案5. 张某某、周某某、魏某某抢劫杀人案6. 杨超世等人共同犯罪案7. 李某某、刘某某抢劫杀人案8. 杨某某教唆刘某某杀人案9. 邱天星、邱运喜等人被判无罪案第三章 刑罚及其适用1. 孟某某、施某某杀人案2. 王某故意杀人案3. 何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4. 波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驱逐出境案5. 王某某、权某某、唐某、张某某、孙某某、樊某某盗窃、倒卖文物案6. 江某某盗窃案7. 苏某故意杀人自首案8. 李某某等五人非法经营、受贿案9. 苗玉军、陈立新撞伤人后抛弃被害人案10. 王某某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案11. 马某某在判决执行期间脱逃、盗窃案——浅谈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并罚12. 张某某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13. 杜某某、孙某某、周某华、周某友、贺某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14. 桂某某非法经营、受贿案15. 管某某受贿、贪污案16. 王某某、黄某某盗窃被判缓刑案17. 杨新平犯盗窃罪不宜适用缓刑案18. 王某劳改期间立功被减刑案19. 顾某某在服刑期间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被假释案20. 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案——浅谈追诉时效21. 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 赵某荣、徐某某、赵某强、刘某某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2. 孙某某、林某某、高某某间谍案3. 王某煽动分裂国家案4. 孙某、于某为金钱出卖国家秘密案5. 韩彦清为境外的机构刺探国家秘密案6. 某甲、某乙以传教为名、散布反党反政府言论案7. 李某担心因贪污败露而叛逃国外案8. 卢顺序、宁念慈、俞德孚特务案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 汤某某故意杀人、放火案2. 彭先池放火自焚烧毁他人房产案3. 魏某某决水案4. 艾某某爆炸杀人案5. 林某某投毒案6. 黄兴文等三人倒卖毒猪肉案7. 吴某某驾车撞人案8. 陈跃进为逃避交警检查超速行驶撞人致死案9. 王某某失火案10. 郑某某过失决水案11. 张某某过失爆炸案——浅谈过失爆炸罪的认定和处罚12. 吴某某过失引起中毒案13. 周某某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案14. 强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15. 陈开华劫持汽车案16. 贺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17. 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18. 吐某地等三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9. 刘某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案20. 曹某某过失破坏交通设施案21. 黄某某过失破坏燃气设备案22. 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劫持飞机案23. 胡志军以挟持人质劫船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4. 陈某某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25. 孙某某劫持航空器案——浅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与处罚26. 陈某某劫持汽车案27. 王某某、肖某某破坏通讯设施案28. 宋某某过失破坏通讯设施案29. 王某某、马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30. 祖某某、向某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31. 黄某某、林某某、谬某某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32. 胡某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案33. 刘某某催促司机加速交通肇事案34. 申某某在刹车失灵时跳车致使乘客伤亡案35. 李福生违章驾车撞死多人案36. 王和平酒后驾车肇事案37. 殷某某偷接高压输电线致人死亡案38. 李某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案39. 卡某某等14人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案40. 祖景琪擅自驾车引发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张某销售假冒红塔山牌香烟案2. 白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3. 邹某某、寇某某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案4. 吴某某等三人毒杀他人耕牛销售有毒牛肉案5. 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浅谈销售伪劣种子罪的认定和处罚6. 滨海饭店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7. 肖晗等九人生产、销售假酒、假冒商标、投机倒把案8. 范青等人用工业酒精兑制假酒出售案9. 郭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10. 某电器配件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热水器案11. 林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12. 常某等十三人和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五单位走私汽车案13. 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走私武器、弹药案14. 何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案15. 陈某林、陈某培走私大熊猫皮案16. 肖长春、金复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投机倒把、猎杀珍贵濒危动物案17. 刘某山、范某某、刘某走私、行贿、受贿案18. 刘扬走私枪支案19. 秦简走私汽车案20. 岳朗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1. 黎明、刘东山走私虎骨、虎皮案22. 吴某某伪造货币案23. 林某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24. 张某某变造货币案25. 刘某某变造支票案26. 龙某某伪造股票案27. 李荣、陈连忠伪造有价证券案28. 黄某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案29. 梁某某以伪造的存折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案30. 李某某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31. 李某某、齐某某保险诈骗案32. 韩某强等偷税案33. 赵某某抗税案34. 朱某某妨碍追缴欠缴税款案35. 何某辉、颜某某、何某池、钟某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案36. 顾某某、林某某、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7. 程安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8. 蒋明、石林、李震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9. 张建仁等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案40. 程水标非法印制、出售各种发票、车票案41. 申德存出卖证件齐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42. 魏平等人非法印制、倒卖发票案43. 邓某等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案44. 邓某某、于某、隋某某、王某某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45. 韩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46. 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47.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浅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48. 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延安印刷厂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49. 李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50. 某电子计算机集团公司假冒他人专利案——浅谈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和处罚51. 伍某某侵犯著作权案52. 陈甲、陈乙虚假广告宣传案53. 罗某诈骗案54. 匡怀忠、匡明忠盗窃技术秘密案55. 章某某、姜某某未能履行合同案56. 钟向南等人倒卖黄金饰品案57. 花某某、宋某某在列车内强卖饮料并打伤旅客案第四章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罪1.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2. 蒋云平故意杀人案3. 刘剑平醉后杀人案4. 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 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6. 姜玉珍邀约他人杀害丈夫案7. 邵安国与妻子相约共谋自杀案8. 张某某在与恋人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故意杀人案9. 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10. 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11. 孙某某故意伤害案12. 赵伟酒后驾车肇事后将被害人弃之郊外死亡案13. 王士齐泄私愤开车撞人案14. 吕伟非法为他人戒毒致人死亡案15. 王玉和报复杀人案16. 李付海意外伤害他人致死案17. 张文、刘元卿酒后殴打他人致死案18. 故意伤害公安人员致死案19. 故意毁人容貌伤害案20. 徐某某等棍打奸夫致死案21. 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22. 陈学谷过失重伤案23. 姜朝标绑架人质致人死亡案24. 张某某强奸案25. 王某某奸淫幼女案26. 李某某强奸案27. 张某某、齐某某强奸案——浅谈妇女构成强奸罪主体的要件28. 张某某强奸案29. 温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30. 仇某非法拘禁奸夫案31. 柯某岁、柯某祥、柯某海、王某某绑架勒索、抢劫案32. 林某某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33. 王春生出卖亲生子女案34. 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35. 贾某某拐卖妇女案36. 李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37. 刘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案38. 何某某诬告陷害案39. 杭某某诬告陷害案40. 黄其尧将错就错诬告陷害他人案41. 王某某非法搜查案42. 孟某某持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43. 任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侮辱他人案44. 唐某某诽谤案45. 杨怀远、余秀英诉张士敏利用小说进行诽谤案46. 张文厚、杨恩智诽谤他人案47. 沈某某、牟某某诽谤案48. 丁某刑讯逼供案49. 刘某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50. 某宗教事物局强迫和尚火化案51. 胡某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52. 袁某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53. 王某某妨害邮电通讯案54. 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55. 马长岭、李京波在索债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案56. 江南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57. 朱某某报复陷害案58. 岑某作、岑某柏破坏选举案59. 张玉芹诉金少龙重婚案60. 肖康平假离婚又与他人非法登记结婚案61. 肖某某重婚案62. 杨某某伪造火车代用票案63. 李某某倒卖旅客车票案64. 林某某破坏军人婚姻案65. 寿某某虐待侄女案66. 赵某某、何某某将女婴遗弃在医院案67. 张某某、康某某拐骗未成年人案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 牛某等八人抢劫案2. 伍某某盗窃杀人案3. 胡永春利用公安人员身份伙同他人抢劫案4. 张俭、刘峰、陆海成、孟庆轩抢劫案5. 占国宗等人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以暴力拒捕案6. 刘百纯以露阴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案7. 齐文利以恐吓、胁迫的方法抢劫出租车案8. 朱广胜等人参赌输钱后抢劫赌资案9.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10. 魏甲、魏乙盗窃案11. 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2. 刘勤记以欺骗为掩护盗窃他人车辆案13. 周国强强奸后又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案14. 周文斌在他人店中偷走他人掉在地上的钱包案15. 蔡××被指控犯盗窃罪案16. 马治、张水月盗窃国家基本建设债券和其他财物案17. 余明盗窃股票案18. 范云星等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案19. 周华盗窃重要技术成果案20. 纪昌全、陶一景在失主追问下承认盗窃事实并退出赃款案21. 宫会友等人将他人失散的羊只宰杀卖肉不构成盗窃罪案22. 丛某诈骗罪23. 龙海江等人变造火车票向车站退票诈骗钱财案24. 秦月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受贿案25. 伊静媛非法集资牟取暴利案26. 李世成等人非法集资诈骗案27. 田简简与张克龙用他人遗忘的活期存折冒领存款案28. 任纪军虚报注册资本并诈骗他人钱财案29. 南明哲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案30. 王某某抢夺案31. 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32. 孟东在实施流氓行为的过程中抢夺他人财物案33. 马某某侵占他人财产案34. 张某某侵占他人遗忘物案35. 陈某侵占案36. 丁大寅侵占案37. 宿某某、吕某某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38. 王建国、张井龙以抓嫖客为名敲诈他人钱财案39. 毛文宏、黄玉明设置圈套敲诈勒索案40. 彭某某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案41. 苏某某、杨某某挪用救灾专款罪42. 刘某某放火烧毁水泥袋案43. 高某某锯毁他人的苹果树破坏生产经营案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朱某某妨害公务案2. 陈全等人妨害公务案3. 毛金珠洪闹、冲击法庭公务案4. 张伟逃避追缴欠税案5. 美国籍案犯吴某某为境外机构、组织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案6. 陈忠冒充公安人员招摇撞骗案7. 刘某伪造公文、盗窃、变造证件案8. 梅某某、李某某、常某某、于某某、诈骗、伪造公文、印章案9. 朱某某窃取国家重要秘密案10. 熊某某利用微机盗窃银行库款案11. 胡某科、胡某飞聚众冲击检察机关案12. 邵某兰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13. 林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14. 黄某某等寻衅滋事案15. 马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16. 刘某勇、刘某军、王某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17. 乔某某等人侮辱国旗案18. 夏某某聚众淫乱案19. 张某某开设赌场案20. 陈某某伪证罪21. 禹某敏等八人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案22. 田某某凶庇案23. 吴某炳等三人盗窃、窝赃、销赃案24. 陈某某拒不执行调解协议案25. 抗拒执行判决案26. 沃尔柯夫·弗拉基米斯拉夫·瓦列里耶维奇等抢劫、脱逃案27. 黄某、张某劫夺在押人案28. 黄某某组织越狱案29. 黄某伟等七人拐卖人口、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30. 邓某某、宋某某贪污、偷越国境、诈骗案31. 陈某某、高某某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32. 周某某破坏国(边)境界碑、界桩案33. 郝某破坏珍贵文物案34. 侯某某等19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35. 郑安西等人倒卖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36. 张楠进口“洋垃圾”案37. 黄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案38. 谢某某为患者实施切脾手术时玩忽职守错切肝脏案39. 任某非法行医致死人命案——浅谈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和处罚40. 贾某某非法摘取节育环致死人命案41. 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浅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与处罚42. 胡某某捕杀中华鲟案43. 高金玉等人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案44. 周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45. 郑某某滥伐林木案——浅谈滥伐林罪的认定与处罚46. 王国定“以罚代证”致使村民滥伐林木案47. 何某某等走私毒品案、温某某等贩运毒品案 肖某某等制造、贩卖毒品案48. 陈明、赵建贩卖毒品案49. 黄忠、陈义贩卖毒品,陈被从轻处罚案50. 李怀玉、赵以宁贩卖咖啡因案51. 周长生盗卖毒品杜冷丁案52. 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53. 张某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浅谈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与处罚54. 唐某某窝藏毒品案55. 丁某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案56. 廖某某、曾某某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案57. 杨某华非法种植罂粟案58. 招某某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周某某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59. 富某某、何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案60. 刘某某强迫他人卖淫案61. 郑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案62. 张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案63. 郑某某卖淫传播性病案64. 苏州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及卜兴华、钟建生侵犯著作权和复制淫秽物品案65. 陈某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奇异的性婚俗》案、阚某某复制计算机淫秽软盘出售案第七章 贪污贿赂罪1. 沈某某贪污案2.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3. 宣告袁某某无罪案4. 赵某某无罪释放案5. 胡某某受贿案6. 高某某受贿案7. 徐某贪污、受贿案8. 周北方受贿、行贿案9. 罗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收受贿赂案10. 郭政民收受外商贿赂案11. 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斡旋受贿12. 叶某某以欺骗手段改购货合同获取钱财案13. 徐某某、范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14. 代明亮将发货票抵押金挪给他人使用案15. 刘晨利用电脑高级密码挪用公款炒股案16. 夏某某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7. 洪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8. 张某某、李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第八章 渎职罪1. 潘某某、史某某玩忽职守案2. 程国义等玩忽职守案3. 王某帮助犯人逃脱案4. 卢某玩忽职守案5. 张某某、叶某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案6. 许某某徇情枉法案7. 李某华、李某贵、马某某徇私舞弊案8. 李某任意减免纳税人税款案9. 张某某私放在押人案10. 尹泽明私放罪犯案11. 冯健参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案12. 张也盗窃全国高考试卷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13. 宋维乾玩忽职守案14. 张翼等泄露国家机密案第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 张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2. 姚某把不合格兵员送进部队案3. 王某雇佣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案4. 梅某私自生产军服案5. 李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6. 梁某某泄露军事秘密案7. 凌某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8. 树某某玩忽职守案9. 王某某造谣惑众案10. 高某某战时自伤案11. 田某某逃离部队案12. 王某某武器装备肇事案13. 王某某、肖某某盗窃军用物资案14. 郭某某遗弃伤病军人案15. 王某某虐待部属罪
2023-09-09 05:21:401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9

案例9 保险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1年9月9日, 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 (非国有 公司)投保。同年12月9日,长河县水泥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该厂厂长某甲指派该厂法律 部的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某乙表示将给 予好处费。之后,张某通过熟人将电机送往外地个体户某丙处修理,花费1万元。某丙给张 某5000元的手续费, 希望以后继续给其介绍业务, 并应张、 王二人的要求修理费票面价格多 开2万元, 开为3万元。 回到长河县, 张、 王二人以长河县水泥厂的名义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某乙就按虚开的修理费3万进行支付。事后,某乙想起张、王二人曾许诺给其“好处费”便向 张、王二人索要5000元。张、王二人将余款1.5万元私分。 [问题] (1)本案中,长河县水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本案中,张某收受5000元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3)某乙、某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讲一讲理由。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张某、王某,而不是水泥厂,某甲也不须负刑事责 任。 本案中, 张王二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虽然是以长河水泥厂的名义实施的, 但实施保险 诈骗的故意不是长河水泥厂的意思表示, 保险诈骗所得也不为长河水泥厂所得, 而为行为人 张王二人所得, 因此, 根据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应以刑法有关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 张某、 王某的行为是作 为投保人的代表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2)张从某丙处收受5000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 387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3)某乙是非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员,他向张某、王某索要5000元钱的行为,属于公司、 企业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某丙给予5000元的“手续费”,希望以后给其介绍业务的行为,不能反映其具有不正当利益, 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但某甲将修理费用由1万元虚开为3万元的行为, 题中没有反映某丙是否 明知张、王虚开修理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险诈骗,也不能反映某丙是否知道该电机已经保险, 所以某丙的行为不适用刑法198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考点集成] 关于保险诈骗罪,应当掌握:(一)保险诈骗的情形。《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保险诈骗罪:(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 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 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所列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 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成立金额。 根据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 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当掌握其与受贿罪的区别。
2023-09-09 05:22:011

刑事案例分析怎么写???

主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等方面阐述。一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分析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二要阐述依照现行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应给予何种刑罚;三要分析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及理由;四可以提出其他观点及自已的认识。
2023-09-09 05:22:191

刑法案例题求助

1、王某为了抓刘某采取的措施,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2、致人重伤或者死刑,死刑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从宽情节:(1)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处罚。(2)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2023-09-09 05:22:373

刑法案例及参考答案2

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熊某以张某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张某写下借据,勒索张某钱财10万元,但熊某并没有杀伤张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5万元是由张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张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熊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张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张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总之,熊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张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张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 3、【案情】 某县酒店承包人章某(男,1964年12月生),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县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3年9月14日上午,章某对本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5年12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中午,章某将王某用车带到吴乙的学校并将吴乙指认给王某。随后,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王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6年5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3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9月17日,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被抓获。 【问题】 (1)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构成何罪以及共同犯罪情形。 (2)分析本案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及刑事责任。 (3)如果本案中章某见勒索未成杀死吴乙,则章某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1)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对于绑架吴乙的行为,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作为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 (2)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但一方面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将被害人实力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另一方面,作为共犯中的帮助犯,李某的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能成立中止。 在刑事责任方面,王某与李某犯罪时候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则此时章某仍构成绑架罪,依法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案情】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2023-09-09 05:22:501

刑法案例题求助

(1)王五居于教唆犯。可以比照孙琦的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是的。因为他虽然中途逃走,但是并未及时组织犯罪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3)张三是主犯,王五从犯,赵六胁从犯。张三承担全部共同犯罪的罪行处罚,王五比照张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六比照张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3-09-09 05:23:173

高分求刑法案例及解析!!!

已发送更详细的案例。
2023-09-09 05:23:472

刑事诉讼法案例题4

违反诉讼程序,当然非法
2023-09-09 05:23: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