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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法

2023-09-25 18: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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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蓓

环境保护法属于大经济法范畴,属于公法

环境保护法是生态法的一部分

生态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共同构成社会法

所以环境保护法是公法、生态法和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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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是公法、生态法和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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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布单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3-09-09 11:14:211

简述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构成。

【答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023-09-09 11:15:13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二)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 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 物物相关律   (2) 相生相克律   (3) 能流物复律   (4) 负载定额律   (5) 协调稳定律   (6) 时空有宜律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改)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注:关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例子,大家可以看书78页)   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   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两大类。   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   第六章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   1、 综合性原则   2、 区域性原则   3、 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4、 规划和协调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自然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   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有体现。   第四节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一、 综合利用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综合利用是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节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一、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含义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主张应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   第六节 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第八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城市规划   我国按照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总数,把城市分为三级: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城市;小城市,人口不足20万的城市。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书上118页)   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   一、 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四节 许可证制度   一、 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   1、 申请   2、 审查   3、 决定   4、 监督   5、 处理   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 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 1978年12月,中央批转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   第六节 经济刺激制度   二、经济刺激的几种形式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比较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其中税收是能够起到正反方面刺激作用的经济刺激制度。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二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 自然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   1、 法定取得   2、 强制取得   3、 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   1、 法定取得   2、 天然孳息   3、 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   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因下列原因而变更:   1、 因征用而变更   2、 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   3、 因依法转让而变更   4、 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   使自然资源消灭的主要原因包括:   1、 因法律剥夺而消灭   2、 因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失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书上140页)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四种方式:   1、 确认取得   2、 授予取得   3、 转让取得   4、 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的原因通常有:   1、 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   2、 因转而而变更   3、 因破产、抵债而变更   4、 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书上142页)   第二节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第三节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一、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等项工作的总称。   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档案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   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综合起来基本上是两种形式:   一是收税,二是收费。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   三、自然资源费   1、 开发使用费   2、 补偿费   3、 保护管理费   4、 惩罚性收费
2023-09-09 11:15:211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校解析答案: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之前最早颁布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等。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是安徽考生,我最担心的《高级财务会计》居然通过了,还有我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和《财务报表分析(一)》。已经不是第一次去考这三门专业课了,以前都是自己随便看看书,今年报了站的课程,在老师们的帮助下,花了两周的时间,顺利的通过了这三科。真的非常感谢站,这样我就可以彻底跟10月份的自考课程说再见了。接下来1月份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和4月份的《资产评估》课程,要好好再努力一把,就可以毕业啦。   我是安徽的考生,10月考试过了三门,《法律文书写作》87分,《民法原理与实务》73分,《商法原理与实务》85分。
2023-09-09 11:15:281

简述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简述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确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映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精神和本质。第二,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P96)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概述,     
2023-09-09 11:15:36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哪些

   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哪些?    校解析答案: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2)技术性。从宏观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   (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我是自考本科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10月考期成绩出来了,《英语(二)》61分,《财务管理学》71分,《企业管理咨询》77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68分。   谢谢於迎春老师,一开始接触《英语(二)》时,感觉看书很吃力,因为7年了,一直都没有再接触英语,后来报了网课,是您唤醒了沉睡多年的英语记忆,慢慢的回忆起曾经的知识,让我慢慢的有了考这门课的信心,2013年11月15日,江苏自考成绩公布,《英语(二)》76分飘过,终于结束了全部的自考课程,感慨,真的不容易啊!
2023-09-09 11:15:46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是

1、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2、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023-09-09 11:15:56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名词解释

环境保护的解释[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为了防止 恶劣 的气候或其他废水、废气、废渣等环境因素危害而对人或设备所作的 保护 词语分解 环境的解释 周围的地方环境 优美 周围的情况、 影响 或 势力 换换环境详细解释.周围的地方。《新唐书·王凝传》:“时 江 南环境为盗区, 凝 以彊弩据 采石 ,张疑帜,遣别将 马颖 ,解 和州 之围。” 宋 洪迈 保护的解释 爱护使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的影响保护视力保护圣主。;;清; 梁启超《谭嗣同传》详细解释.护卫使不受损害。《书·毕命》“分居里,成 周 郊” 孔 传:“分别民之居里,异其善恶;成定 东周 郊
2023-09-09 11:16:06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与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什么

   问:试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与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    校解析答案: 《环境保护法》第l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这是不言而喻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三项任务,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立法上要完成环境保护的任务,就必须协调它同经济发展的关系。这三项任务之间有着内在联系。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目的和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       我是安徽考生,我最担心的《高级财务会计》居然通过了,还有我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和《财务报表分析(一)》。已经不是第一次去考这三门专业课了,以前都是自己随便看看书,今年报了站的课程,在老师们的帮助下,花了两周的时间,顺利的通过了这三科。真的非常感谢站,这样我就可以彻底跟10月份的自考课程说再见了。接下来1月份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和4月份的《资产评估》课程,要好好再努力一把,就可以毕业啦。   我是安徽的考生,10月考试过了三门,《法律文书写作》87分,《民法原理与实务》73分,《商法原理与实务》85分。
2023-09-09 11:16:26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

法律分析: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共五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23-09-09 11:16:36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

法律分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2023-09-09 11:16:441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九)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P209)   环境污染: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单选题)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简答:灵活掌握!)   公害: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场管理规则》第3条(单选题)。现代日本环境法意义上的“公害”概念,首次出现即被定义于1967年通过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中(单选题)。 公害,是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以及恶臭,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的现象。(了解,不必记)   中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有关“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其特征(注意:简答):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并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①这种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1982年《宪法》和1989年环保法有关规定。   ②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应当理解记忆)。   ③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主要特征有:(掌握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概念有利于理解其特征)   A.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B.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C.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污染类型:《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如“三废”、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都是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多选)。在污染类型上,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大气、水质、海洋、土壤(土地)污染等(多选)。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为生物、化学、物理、放射污染等(多选)。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振动、噪声、电磁波辐射危害等(多选)。(不用记忆,有印象即可)   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可以将有关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方法分为技术的、经济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方法等数种(多选)。法律的方法在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和救济等各个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指引、预测、评价、警示、教育和管理等作用。从预防的角度看,环境保护行政是国家实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目标主要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以及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来实现的。从理论上讲,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   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   通过上述一系列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最终的目标就是要使污染物以及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国家环境标准规定的要求,从而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环境污染防治行政较之于其他行政而言具有强烈的计划性、指导性、依赖市场方法的特性,并且更具有积极的预防性。   三、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第二节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自1979年颁布实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主要是由下列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组成:   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危险物质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第十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P220)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大气污染   「大气概述」(一般学术了解,不考!)在自然地理学上,一般将随地球引力旋转、环绕地球周围大约1400公里范围内的空间称为大气层(大气圈)。大气,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由多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大气的主要组成成分(组分)包括恒定的、可变的、不定的三部分。大气的恒定组分是指氮、氧、氩以及微量的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它们的含量在近地层空气中的各处都是恒定不变的。大气的可变组分是指恒定组分以外的水蒸气、二氧化碳等气体,它们的含量因地域、季节、气象条件的不同以及受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而会发生变化。大气的不定组分主要是指因正常的自然变化而引起的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森林大火以及地震等)或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等原因而在大气中形成的尘埃、硫及其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盐类以及恶臭气体等,其中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各种物质是大气中不定组分的主要来源。按照大气圈的温度、组分以及其他方面的物理性质在垂直方向上的变化和不同,可以将大气圈分为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层和外层这么五层。其中,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处于均质层,而热层、外层处于非均质层之中。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大气环境条件主要是在对流层中形成的。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称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大气污染物的分类(多选题)   按照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   A.煤烟型污染。(由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引起)   B.石油型污染。(由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引起。)   C.特殊型污染。(废气或粉尘)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还可以将大气分为低空、高空、全球污染。   大气污染物是指可以单独或者复合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大气污染物种类:   A、一次污染物(原发性污染物),指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如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   B、二次污染物(继发性污染物),指排放进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如光化学氧化剂、硫酸雾、硝酸雾等。   C、在我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铅、笨并[a]芘、氟化物等十大类。   大气污染物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物的浓度越高,大气污染也就越重。大气中污染物的浓度主要受排放总量的影响,除此以外还与排放源的高度、气象和地形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在20世纪世界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大部分属于大气污染事件,并且它们大多发生在大气出现逆温层现象或者处于盆地的城市或地区。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P222)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煤烟型污染的主要原因(单选)。   从我国大气环境的现状分析,大气中主要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硫和烟尘(多选), 2004年全国排放量分别为2254.9万吨和1095万吨。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将长期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大气污染的危害:①对人体健康的侵害。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直接侵害,是指大气污染物直接通过空气的传播造成对人体呼吸和消化系统以及对体表肌肤等的侵害。间接侵害,是指降落在食品、水体或土壤等物体上的大气污染物或二次污染物(如酸雨等),随人类进餐或饮水等途径进入人体内造成对人体的侵害;②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是指对除人类以外的动植物和环境的侵害;③对财产(器物)的损害。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大气污染的防治,主要是通过对人为生产、生活活动向大气排放的不定组分气体或物质的控制,以使大气中的污染物质在种类、数量和浓度上保持在空气可以净化的范围之内,不使人类发生健康和财产损害。   对人类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便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一环。从对大气污染实施控制的措施与方法上看,目前主要可以将它们分为技术性措施和非技术性措施两个方面。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大气污染物的生成而采取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前和生成后的控制这两条途径。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前的控制,是指在大气污染物形成过程中、尚未成为污染物之前,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其他有效方法,减少大气污染物生成量措施。例如,改变燃料的构成、提高燃料的利用效率和降低能耗、改进燃烧过程以及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方法。对大气污染物生成后的控制,是指在大气污染物形成之后,采取消烟除尘或改善排放方式等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非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采取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经济刺激、环境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促使排污单位或个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而采取的方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早是从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   1979年,在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单选)。   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单选)。   经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9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施行。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A.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工艺;B.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和对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的规定。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单选)。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   地方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职责(根据P223概括)   A.制定大气环境保护计划和防治大气污染规划。   B.做好防沙治沙。   C.推广先进技术,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三能:太阳能、风能、水能)。   D.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经济、技术、法律措施齐抓共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行政上的职权范围与分工。   A.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职责。在我国,各级环保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和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B.各级有关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C.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务自顿号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D.《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单位和公民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大气环境标准:在我国适用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是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特定工业区。   在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权限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目前,我国制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必须掌握每种制度的重要内容)(P225)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B. “三同时”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D.排污收费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E.限期治理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行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另一类是对设立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前排污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不得在上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对于建设其他设施的,要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F.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凭字面也可理解)   G.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凭字面也可理解)   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   A.推行清洁生产,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B.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   C.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和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D.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措施。   教材列举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教材概括前后不一致,但必须掌握每种制度的重要内容)(P226-227)   A. 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制度   B. 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C.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有关章节列为重点)   D.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   E. 大气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由于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燃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所以控制煤烟污染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主要措施包括:(列举式回答)   A.提高燃煤品质:洗煤、脱硫煤   B.推广清洁能源   C.严格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D.创造条件统一供热   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   A.防治废气污染:   B.防治粉尘污染:   C.防治油烟污染:   D.防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详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65条,不必记处罚金额)   第十四章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环境污染及其特点   海洋环境: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海水构成地球总水量的97%,是组成地球环境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他生物。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之一。   海洋环境污染:是危害海洋环境的最紧迫问题,是人类活动影响海洋环境的主要表现;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损害概念的解释: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根据这一定义,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海洋环境污染对渔业的妨碍包括造成渔产品质量和数量的降低,渔场的外移,减少乃至消失,海水富营养化导致的赤潮对海产养殖的损害等等。海水水质和海洋环境质量的恶化主要发生在沿岸和近海海域。中国近岸海域的水质污染相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是无机氮和无机磷。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   A.污染种类繁杂。海洋是人类所排放污染物质的最终载体。《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主要防止对象有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等五大类。   B.污染扩散范围大。   C.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修订)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中国加入了一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海洋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统一主管、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是:   A.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流通手段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B.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C. 国家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外国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   D.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生态水域生态工作,并调查处理有关渔业污染事故。   E.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掁排放标准(花1分钟看看即可)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花3分钟看看即可)   A. 海洋环境污染排污收费制度   B. 海洋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C.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D.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E.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F.海上重大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G.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措施   二、海洋生态保护(新增内容)   特殊海洋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A.国务院和沿海各级政府应当保护红树木、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   B.海洋自然保护区   C.海洋特别保护区   三、防止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仔细阅读教材P242-248)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仔细阅读教材P248-249)
2023-09-09 11:16:54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时范围、适事范围。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各种法规和法律渊源的综合。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法律渊源的总称或综合体。环境资源法不是指某一个法律规范、某项法律规定或某个环境法规,而是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法律渊源的集合。环境法调整的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把这种社会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始终离不开环境或者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始终以环境为媒介。环境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开发、利用,是指对环境没有或者少有污染破坏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这里的保护、治理,是指有利于环境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保护和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2023-09-09 11:17:021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分析:(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23-09-09 11:17:101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六)

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A.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B.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   C.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   D.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相结合的问题   第三节 “三同时”制度(本章重点,必须理解性记忆)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单选、多选)。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它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包括:对原有企业污染的治理和对新企业产生新污染的防治。   “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单选)   1986年3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内容。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向环境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除重申了这些规定外,还具体规定了违反“三同时”的下列法律责任:   A.试生产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B.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C.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许可证制度(本章重点)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在环境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单选)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二、许可证制度的作用: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管理制度。   在国外,有人把环境法分为预防法和规章法两大类,许可证制度在规章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在环境管理中被广泛采用。   许可证制度有下列优点而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显著作用:   A.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   B.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这样,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 .   C.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D.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   E.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三、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农药登记规定》、《文物保护法》、《渔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均有相应规定。   四、我国在水环境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个阶段:   A.排污申报登记。(发放许可证的重要基础工作)   B.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发放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   C.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D.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许可证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首先要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排污单位定期自行检查和上报排污情况的制度和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其次重点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都要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健全许可证的管理体系。   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要求排污者必须遵守的条件:(多选题)   A.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   B.规定排污口的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浓度   第五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征费制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    我国首次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文件是:1978年12月国务院原环保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2003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其目的是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二、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和作用   目的: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的根本办法是调动企业加强管理和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三、征收排污费的办法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户,都应按规定交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污都要交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要交纳超标排污费)。不再缴纳排污费的情形有:   A.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B.排放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场地并符合环保标准,或者原有设施、场地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各地在执行中,一般是对废水、废气(包括烟尘)、废渣收费,不少省、市规定对噪声污染也收费。   排污费的征收: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A……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   B.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超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C.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危险废弃物排污费;   D. 产生噪声污染超环境噪声标准的,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征收标准(P137):《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附表形式规定了收费标准,分为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下列因素确定其的收费额:   A.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危害程序,分为一般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和剧毒污染物,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B.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计算某一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按照超标倍数累进收费,超过标准越高,收费越多。   C.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物质时,按收费高的一种计算,也有的省市规定,同一排污口的各种污染物要相加累计计算。   收费的计算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颁布了地方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标准。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把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在排污单位自身监测的数据与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应以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或其指定单位(如监测站)的监测数据或经他们核准的数据作为收费的依据。   可以申请减免及缓交排污费的条件:   排污者遇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减免或缓缴排污费(减免不超过一年应缴额);   遇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排污者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正在批复期间,或者,排污者因经营困难破、闲、停、半停状态,可以申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排污费的,;   排污费的使用   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下列项目:   A.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B.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C.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D.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染防治项目。   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收费额一般不应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投资和运转费用)。对于收费标准的改革,应当逐渐将单位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转变;从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超标加倍收费转变。   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P139):   A.物价指数的变化;   B.环境要求的提高;   C.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D.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   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和企业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对排污者来说,排污收费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多种污染物收费计算方法问题   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收费按的一种算。   这种收费办法容易产生两种弊端:   A.使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削减污染物种类,对排污者没有实惠。不利于污染控制和刺激经济发展。   收费的使用问题   从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中提取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该项基金设在省、市、县环保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贷款对象为缴纳排污费的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三废综合利用。   第六节 经济刺激制度   一、经济刺激制度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   二、经济刺激的几种形式及有关法律规定   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财政援助(只起正刺激作用)   1984年6月,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第2条规定:“各级经委、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污染严重,治理任务重的,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比例可适当提高”。   低息贷款   税收(免税、减税、加税)(起鼓励和抑制正、反两种作用)   第七节 其他重要环境保护制度   循环经济制度:物质循环与清洁生产制度的统称,注意:2002年6月《清洁生产促进法》;   限期治理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206年1月8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某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有突发性环境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染污事件,对突发性环境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共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等四级。   简答: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及其类型。(2006年10月预测)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2006年10月预测)   A.30人以上死亡或100以上中毒(重伤)的   B.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50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C.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遭到严重染污   D.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E.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进行人为破坏,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   F.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染污事故   G.危险化学品泄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染污事故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A.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B.区域生态功能部份丧失或濒危物种遭到染污   C.因环境事件需要疏散转移群众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   D.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因环境染污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河水域大面积染污,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限水中断的染污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   A.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下中毒(重伤)的   B.因环境事件造成跨地级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C.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2006年10月预测)   A.3人以下死亡的   B.因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区域纠纷,一般群体受到影响的   C.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应急终止的条件(2006年10月预测)   A.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B.染污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C.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D.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的必要   E.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023-09-09 11:17:18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是什么

  2011年10月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单项选择题第1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是( )   A.与人类生存发展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一切环境要素   B.科学研究证明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要素   C.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空间和物质构成的环境要素   D.对人类生存发展有影响且人类行为可以影响、调节或支配的环境要素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D    校名师权威解析: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的、调节和支配的环境要素。         
2023-09-09 11:17:25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机制设计:人类活动范围的增大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正在对整个地球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地球环境资源系统正面临无法回避的系统性风险。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环境资源将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社会生产方式和运行机制必将受到挑战,生态文明时代即将到来。利益分配: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了新的景象。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资源日渐稀缺,已经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此时,以信息化、知识化为特征新经济成为新世纪的经济发展方向。它通过技术创新和发展文化产业来减少纯物质资源的消耗,提高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价值含量,谋求打破环境资源瓶颈的新路。除此之外,当今世界,人们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节约环境资源作为一个重要指向。环境保护从实质上讲也是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资源问题。
2023-09-09 11:17:331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包括

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共五部分。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奠定了基础,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在宪法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予以确认,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予于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处宪法意外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综合性实体法。它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予于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其他单行环境法规的立法依据。其对促进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环境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是它们的具体化。具体而详细的单行环境法规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它在环境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
2023-09-09 11:17:591

关于环保的法律

法律分析:中国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包括:《宪法》中环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可分为三类(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3)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别的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别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023-09-09 11:18:571

保护环境的法律有哪些?

1、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2、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我国保护环境的政策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三项基本政策如下:1.公众参与、普及环境教育的政策;2.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政策;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政策。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什么《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指标环境保护指标:一、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二、爱护花草树木,杜绝破坏城市绿化,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三、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四、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捕杀人类的益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09 11:19:07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包括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裤激中。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戚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纯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023-09-09 11:19:162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存在较大差异。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为宗旨。第二,运用的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全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反过来,环境保护只是 *** 干预的一个方面,而不是 *** 干预的全部。第三,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既是国内的社会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甚至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远远超出了行政法的范畴。(P70)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和特征,     
2023-09-09 11:19: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坚持什么的原则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023-09-09 11:1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9 11:19:561

民法上的物与环境保护法上的物的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是为财产权的对象因而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2)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森林,草原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既是民法的保护客体,也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在保护其环境功能。这些自然物都是只有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一个财产权的客体。3)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等职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其意义在于他们不能作为财产为人们任意占有或处置,而只能作为共享资源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2023-09-09 11:20:142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谁污染谁治理
2023-09-09 11:20:252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特点是什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它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内在本质表现形式。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与综合性四个方面。x0dx0a一、社会性x0dx0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特征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1)环境要素具有共公产品属性。(2)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者或获益者群体具有广泛性。x0dx0a二、政策性x0dx0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x0dx0a(1) 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x0dx0a(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x0dx0a(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x0dx0a三、科学技术性x0dx0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学技术性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x0dx0a(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x0dx0a(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x0dx0a(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x0dx0a四、综合性x0dx0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x0dx0a(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x0dx0a(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x0dx0a(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2023-09-09 11:20:46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基本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三点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按照自然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根源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是建立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依照环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环境法律责任。
2023-09-09 11:20:58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第二,它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行为的不断反思,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我国也开始逐渐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指标体系,“绿色GDP”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新兴边缘性学科,也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它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但它主要还是一门具有特定内容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系统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学科领域各主要门类或分支学科的主要内容。
2023-09-09 11:21:081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的法律规范(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被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2023-09-09 11:21:391

我国首次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首次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律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09 11:21:491

首次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

法律分析:我国首次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2023-09-09 11:21:57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方向1.自然资源保护法该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科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为基础,对我国自然资源问题,进行法学的科学分析、评价,重点对自然资源保护规律制度进行系统而规范研究,促进自然资源法制建设,为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政策法律依据。主要研究:自然资源法的发展过程和体系,资源管理体制,自然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制度和体系,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土地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气候资源法、水资源法、野生动植物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等,各国资源法的比较研究。让学生掌握和了解自然资源问题的现状和症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2.环境污染防治法该方向主要研究:中国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内容。让学生掌握和了解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和症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种环境污染的防治性研究。3.环境资源保护法基础理论该方向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以及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史,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环境权、资源物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理论,环境资源法与环境伦理道德等内容。该方向研究的内容是环境资源立法、执法和环境资源管理、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的基本理论,对于建立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理解各具体环境资源法规有重要的意义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2023-09-09 11:22:081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是什么?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 *** 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 *** 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 *** 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 ***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 *** 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 *** ,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 *** 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23-09-09 11:22:181

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法律分析: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有单位和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2023-09-09 11:22:26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包括

法律分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共五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023-09-09 11:23:02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几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几个基本原则。    校解析答案: (1)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贯彻这一原则,最重要的就是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同时,还要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多数国家确认了由污染者来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我国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来保证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4)公众参与原则是要把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 *** 、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参与、监督的基础上。该原则以“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环境权”为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是自考本科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10月考期成绩出来了,《英语(二)》61分,《财务管理学》71分,《企业管理咨询》77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68分。   谢谢於迎春老师,一开始接触《英语(二)》时,感觉看书很吃力,因为7年了,一直都没有再接触英语,后来报了网课,是您唤醒了沉睡多年的英语记忆,慢慢的回忆起曾经的知识,让我慢慢的有了考这门课的信心,2013年11月15日,江苏自考成绩公布,《英语(二)》76分飘过,终于结束了全部的自考课程,感慨,真的不容易啊!
2023-09-09 11:23:11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23-09-09 11:23:19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二、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023-09-09 11:23:291

以下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原则的一项是(  )。

【答案】: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科学发展的原则;环境问题的预防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全过程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其中A选项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2023-09-09 11:23:37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是

法律分析:1、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2、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2023-09-09 11:23:471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 法规 :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 森林法 、草原法、渔业法、 农业法 、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新 刑法 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023-09-09 11:23:561

环保相关法律

法律分析:1、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2、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023-09-09 11:24:041

国家保护环境的法律?

1、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2、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我国保护环境的政策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三项基本政策如下:1.公众参与、普及环境教育的政策;2.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政策;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政策。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什么《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指标环境保护指标:一、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二、爱护花草树木,杜绝破坏城市绿化,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三、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四、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捕杀人类的益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09 11:24:121

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23-09-09 11:24:341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包括

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共五部分。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奠定了基础,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在宪法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予以确认,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予于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处宪法意外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综合性实体法。它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予于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其他单行环境法规的立法依据。其对促进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环境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是它们的具体化。具体而详细的单行环境法规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它在环境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相配合,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具有广泛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2023-09-09 11:24:501

环保法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二、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023-09-09 11:25:071

环境保护法全文

环境保护法全文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23-09-09 11:25:171

保护环境的法律有哪些?

1、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2、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我国保护环境的政策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三项基本政策如下:1.公众参与、普及环境教育的政策;2.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政策;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政策。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什么《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指标环境保护指标:一、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二、爱护花草树木,杜绝破坏城市绿化,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三、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四、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捕杀人类的益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023-09-09 11:25:571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环境保护法的作用(一)它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进行经济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将受到自然的惩罚,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二)它是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措施,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是非标准,以指导人们的行动。《环境保护法》教育人们要在思想上重视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再走传统发展的老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法》要求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保护对象及基本要求,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以提高人们的责任感,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敢于向环境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扩展资料:相关法律《环保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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