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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2023-09-26 2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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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ue00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ue004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ue004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ue004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ue00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ue004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ue004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ue004

  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ue004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ue004第四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ue004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ue004

  (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ue004

  (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ue004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ue004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不明确的,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ue004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ue004

  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ue004第八条 闲置土地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宗地面积进行认定。ue004

  因特殊原因需要分割发证的,应当按照分割后的土地面积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ue004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照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ue004第十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认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认定。ue004

  已投资额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ue004

  总投资额、已投资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ue004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ue00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ue004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闲置土地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将调查核实后的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ue004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以下统称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ue004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ue004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ue004

  (三)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ue004

  (四)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ue004

  (五)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ue004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ue004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ue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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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投资性房地产吗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闲置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法律分析:对企业尚未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经企业自行申报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都应缴纳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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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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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法律主观: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 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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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闲置土地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超过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还没有开始动工的国有建设土地。已经开始动工的建设用地面积,如果不够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没有够25%,此时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也可以将其认为是闲置土地。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如果明确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则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等。闲置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是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认为土地闲置时,就不需要缴纳各项税费,而不履行纳税义务,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可能会予以处罚,根据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机关对土地使用税征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无论是闲置还是在使用中,都需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不得无故拒绝缴纳,否则会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主要还是根据土地的类型来决定,比如说如果征收的土地是旱田,每亩地的补偿金额是5.3万元左右,如果征收的土地是水田,每亩地的补偿金额是9万元左右,如果征收的土地是菜田,每亩地的补偿标准是15万元左右,土地类型不同能够获得的赔偿有着较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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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处理方式包括

闲置土地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了6种闲置土地处理方式: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但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规定的方式处理外,还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2023-09-09 17:21:151

农民闲置土地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闲置土地如属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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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如下: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的处理方法: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综上所述,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 土地出让 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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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标准是什么?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等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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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我国为了有效的利用闲置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特意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解决这类问题,并且修订了相关的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我国现如今发生的各种情况。并且随着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着。那么我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都有什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握宏备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段毁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 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绝灶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 管制 、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 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出让 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 抵押权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 证据 ;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 经济纠纷 ;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 抵押 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出台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条例和明文规定。因为我国地大物博,所以各个地区的闲置土地更是情况不一。基于这样的情况,我国法律对于我国各个地方闲置土地进行了完整并且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有效的解决了我国闲置土地出现的问题。
2023-09-09 17:21:581

农村闲置土地归谁

农村闲置土地归谁闲置土地的归属权是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来说一说农村闲置土地归谁?土地的所有权一直都属于国家,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随着2017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审议通过,闲置土地的处理已经成为未来土地改革的重点工作,目前对于农村闲置土地主要是通过土地整治、闲置土地收回、出台搁置荒芜土地的收费制度等来减少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影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指出: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建设用地需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为使用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收回土地恢复耕种!以上就是关于闲置土地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2023-09-09 17:22:251

闲置土地认定办法

法律主观:收回闲置土地。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23-09-09 17:22:34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23-09-09 17:22:441

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收回的补偿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因《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已作明确规定。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就需要积极的使用土地,这样才能够使我们国家的相关资源能够得到利用,也不会予以限制,如果说土地使用权一直在被闲置的话,那么经过两年的时间就可以由国家来无偿收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023-09-09 17:23:311

土地闲置如何认定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一)第一类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在该情形下,动工开发日的确定至关重要。通常动工开发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为准,但如果未约定或规定,则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而实际交付土地日期应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确定动工开发日后,下一步需明确如何才能构成“动工开发”。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动工开发系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即认定动工开发的前提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使基坑开挖完毕或打入所有基础桩,都不会被认定已动工开发。(二)第二类闲置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已动工,但面积不足1/3)在该情形下,关注点为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如何计算。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应为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动工开发建设的总面积应为“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但无论是已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还是应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均指“建筑基底面积”。(三)第三类闲置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但投资额不足1/4)在该情形下,关键点是如何认定投资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程序(一)调查通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二)当事人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三)调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四)下达认定书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情形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五)公开信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9-09 17:23:44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贪腐、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9 17:24:121

土地闲置处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2023-09-09 17:24:341

闲置土地属于什么资产

法律主观:⒈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023-09-09 17:24:551

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

当前国内常见的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出租、出让、转包、入股。 出租: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回收)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 出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 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入股:即农户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这种模式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获得就业机会或从事经营工作,使他们能够长期分享旅游收益,充分体现了旅游业“利益共享”,成为现今最被当地和农户欢迎的闲置土地流转方式。 更多关于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f40147161579375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9 17:25:041

国有土地出让后闲置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尹利兵律师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另外,还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倒》、土地招拍挂制度等。
2023-09-09 17:25:202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区别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通俗意义:闲置土地,指应该利用却因各种原因被闲置,没有得到利用的土地。严控闲置土地,指政府为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严格耕地保护政策,对未有效利用或闲置没有利用的土地采取措施,使其有效利用起来。批而未供指经过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没有按期及时供应给需求者使用的土地。或有些建设项目没有及时申请供地造成已审批建设用地指标无法按计划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第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023-09-09 17:25:321

国土资对土地闲置的期限是多少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查与处理是节约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查明和分清造成土地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原因,对确实准备开发但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开发与开发商自身原因没有开发的情况要区别对待。不能将开发商确实有意开发,但由于政府拖延、朝令夕改等无法开发、延期开发的情形也认定为闲置土地。对无辜的土地拥有者进行处罚,将严重损害合法权属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28日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对“闲置土地”的定义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根据立法的本意,这里所称的闲置不是泛指土地没有按期开发建设的表面状况,而是要规范那些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没有按期进入开发日程,将土地长期搁置、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这里开发商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行为表现为,想要实际开发动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无力动工;或者是虽有能力开发但有意地囤积土地、拖延开发等待更佳商机。这些才是法律法规应该加以处罚的情形。但现实中经常还有另一种情形,即土地使用者一直在积极准备动工建设,但由于在实际动工之前需要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许可,而这些过程所花费的时间都是土地使用者无法控制的,再加上政府主管部门或出于自身手续不全或办事效率低使得时间白白消耗、长期拖延,或由于职能部门朝令夕改,或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突然调整使得各项已经进行的工作推倒重来,开发商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全部的动工许可手续,已经耽误了开发期限、影响了资金的回笼,如果仍对其机械武断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采取诸如收回土地、缴纳巨额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等处理决定,实在有悖立法的本意,严重损害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开发商巨额投资血本无归。所以,在面对和处理土地未按期开发问题时,首先应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闲置土地”,不应该只看到“闲置”这个状态的外延,而要抓住其内涵,才能有的放矢、公平处理。其次,在对“闲置土地”进行具体处理时,也要分清造成无法按期开工的原因。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地块,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政府规章进行处理,而不能另搞一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规足。一、上述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无法在期限内开发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客观现状所致:1.从取得土地到取得动工许可过程中,需要经历设计方案的制作、方案的规划审批、消防审核、环境保护审查、人防工程、建设动工等多重环节的政府许可。在土地开发建设领域,未征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各项许可,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按开发商的计划安排进行开发建设。伴随着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审查工作日趋严格(有时甚至出现拒收件的情况),从取得土地到实际动工需要通过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环节越来越多、手续越来越繁琐,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所花费的时间也相应增加。同时,随着建设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对新建项目的设计要求、投入的资金、花费的时间都相应增加,一些占地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按约定动工期限或法规规定的一年时间实在很紧张,很难在期限内完成。2.在取得动工建设许可的过程中有很多令开发商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阻碍因素。在此过程中,很多时候不是开发商抓紧时间、加大投入就可以令效率提高、按期动工的。比如项目规划方案的设计必须依照政府制定的该区域控制性规划来完成,但往往政府制定的“控规”要么不完善,要么因市政建设的发展发生变更,这样开发商的方案就要等待政府加以完善才可以规划甚至推倒重来,之前发展商的规划完全白费,时间也白白消耗。若遇到国家对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整,如“国六条”对户型面积的限制,之前设计的方案就变成废纸。这中间耽误的时间是不应算在开发商有限的开发期限里的。二、虽然没有动工建设,但规划审批过程中开发商已经进行了巨额的实际投入。有些用地虽然没有进入实际动工阶段,但开发商在取得各项审批时已经进行了实际的投入。委托地质勘察、测量、设计图纸等工作,都是动工前必须真金白银进行投入的,其花费随着项目规模增大而增加。在调查土地利用情况时,这些实际投入是否属实,是否客观发生是很容易查明的,也就可以判断开发商对开发工作的主观态度。三、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因政府原因而致开发延期的处理存在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统一、不公平的做法。在国土资源部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
2023-09-09 17:25:442

部队闲置土地可以出租吗

法律分析:如果武装部同意出租,并且有土地证证明地是属于他们的,可以租,但一定要搞清楚,对方出租的土地有无使用条件,比如如果闲置土地用途为军事用地,可否进行种植或养殖用途等其他用途。在签订租用合同时,需要注明:当出现因使用用途(租用用途)与土地证上的规定用途不符这种情况导致损失的,应由对方承担后果并予以赔偿,并对赔偿确定具体的金额,以免可能的后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2023-09-09 17:25:541

土地闲置满2年政府将无偿收回

为加强全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涉及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根据《办法》,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30日内清理场地、完善开工相关手续并动工开发建设。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办法》明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三种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即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办法》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闲置,且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等。但明确,使用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方式处置时,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于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的,《办法》提出可以临时用作停车场,或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养护临时绿地、广场等。
2023-09-09 17:26:041

按照国家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属于持有并准备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吗?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还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对闲置土地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等方案。
2023-09-09 17:26:161

农村闲置土地适合种植什么好呢

农村闲置土地适合种植时令蔬菜。1、时令蔬菜生长周期短,收回不受影响。2、时令蔬菜投入的资金比较少,不担心成本的回收。3、时令蔬菜不愁销路,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随时采摘。时令蔬菜是指那些根据蔬菜生长特点,在自然环境条件下,通过人工栽培管理(或野生),采收后新鲜上市的蔬菜。这些蔬菜最大特点是采收时间与春、夏、秋、冬四季密切相关,所以消费者把它们称为时令蔬菜。不同的蔬菜品种,由于遗传特性不同,适应在不同季节、不同环境下生长,在适宜的条件下长得最健壮,营养最丰富,口味最佳。如青菜,适应低温气候,在夏天收获的鸡毛菜口味清淡,冬季收获的青菜吃起来味甜质糯,十分爽口。中国城市中的绝大部分的蔬菜都是属于大棚及转基因的,有好处就是能在冬季吃到夏季的蔬菜,但是却加快了对土地资源的危害也加深了人们身体的危害。与城市里的蔬菜相比农村里的就显得有些单调了,在农庄里每个季度出现的菜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却是人工选地培养的,所以就会出现很多的人去乡下采购新鲜的蔬菜,也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农庄。
2023-09-09 17:26:231

征收后的闲置土地可以种庄稼吗

法律主观:(一)已经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 土地闲置费 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 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无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尽快的进行开发使用,若是一直将土地闲置的话,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还会征收土地闲置费,通过这样的方式也是要求 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人积极的将土地利用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用途。至于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一般是超过了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之后,就会依法进行征收。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023-09-09 17:27:091

闲置土地处置归国土局什么部门管

土地利用或者耕地保护
2023-09-09 17:27:202

利用闲置厂房的政策

法律分析:1.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企业闲置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奖励。3.对企业或个人通过租赁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以租金额度为上限,给予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4.对出让方厂房(土地)在闲置期间所发生的以前年度陈欠税款(仅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产生的滞纳金,由受让方代替出资在转让过程中一次性清缴所形成税收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受让企业。5.主城区范围内招引市内外企业采取收购、租赁闲置资产形式新建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自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项目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例另行规定奖励。6.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企业,对当年产生税收高于地区平均贡献率30%的企业,下一年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税地方存留部分全部奖励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023-09-09 17:27:311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法律定义是:超过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面积占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023-09-09 17:28:021

闲置土地收回补偿

法律主观: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补偿分以下情况处理: 1、货币补偿,指通过专业估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3、结合型补偿,货币和产权调换结合。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23-09-09 17:28:221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超过建设用地认可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认可书未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认可书发行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总面积不满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9 17:28:311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如下: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023-09-09 17:29:191

土地闲置如何认定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等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023-09-09 17:29:321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的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具体如下:1、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9-09 17:29:411

闲置土地政府收回的规定

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收回的补偿规定是什么?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讨论的,是在不同情形下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无偿”和“有偿”是否应当包括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实际成本费用,以及该土地已产生的土地增值的归属。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行政处罚的“收回”,作为对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从理论上讲,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即“无偿”收回。但土地征收补偿费作为土地所有权“转权”、征地规费、税费作为土地“变类”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应按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出让金中上述“转权”、“变类”的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并考虑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由政府返还。而对其它部分的出让金,在行政处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不应返还。2、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收回”,由于是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但对因购买商品房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购房人另外,因《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已作明确规定。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就需要积极的使用土地,这样才能够使我们国家的相关资源能够得到利用,也不会予以限制,如果说土地使用权一直在被闲置的话,那么经过两年的时间就可以由国家来无偿收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023-09-09 17:29:521

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怎么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闲置土地有六种处置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处置办法有六种: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2023-09-09 17:30:021

闲置土地使用权谁来回收

闲置 土地使用权 谁来回收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超过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 其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其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 土地出让 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 其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 违约责任 ,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 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 立案 ,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 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 抵押权 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土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个人可以利用土地资源来进行基本的农业劳动和家庭住宅等,开发商也可以利用土地闯到很多的经济效益。因此,闲置的土地一般会有国土资源部来进行核实和管理,这样可以避免我国不必要的土地资源的浪费。
2023-09-09 17:30:131

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两年怎么举报?

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 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2023-09-09 17:31:364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分析: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核模册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码旅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改宏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023-09-09 17:31:461

土地闲置满2年无偿收回政策

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弃耕抛荒满两年发包方或承包人均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7、对于征地补偿存在纠纷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2023-09-09 17:32:03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2)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贪腐、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2023-09-09 17:32:101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的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具体如下:1、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9-09 17:32:191

闲置土地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答: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年的。
2023-09-09 17:32:281

请问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

当前国内常见的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出租、出让、转包、入股。 出租: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回收)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 出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 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入股:即农户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这种模式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获得就业机会或从事经营工作,使他们能够长期分享旅游收益,充分体现了旅游业“利益共享”,成为现今最被当地和农户欢迎的闲置土地流转方式。 更多关于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f40147161579375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9 17:32:36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2023-09-09 17:32:45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 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 管制 、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 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出让 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 抵押权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 证据 ;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 经济纠纷 ;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 抵押 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新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有哪些变动的解答,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有效促进土地的闲置,节约土地,因此闲置土地的利用要充分符合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处分,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3-09-09 17:32:551

闲置土地的类型

法律分析:闲置土地的类型:(一)从土地类型上区分,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何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二)从用地批文上区分,闲置土地主要分为通知书类以及批准书类。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2023-09-09 17:33:311

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

法律分析: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如下:1、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2、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3、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转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二)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三)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23-09-09 17:33:411

关于农村农田闲置处理

一、国有资产土地闲置处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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