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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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适用于私人土地吗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不适用于私人土地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江西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件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基本信息

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施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徐绍史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由土地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清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跟踪监督土地利用情况。第五条 未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闲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延期手续,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其它建设用地申请。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第七条 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供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土地闲置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九条 因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或者因为不可抗力、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审查属实的,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前款规定情形结束后二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动工、竣工期限。第十条 因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包括: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暂停受理报建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或个人报建时土地闲置已满两年的除外;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政府修建基础设施,但政府未按约定完成修建,致使项目未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三)由于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同一地块上的权属登记重叠或权属不清,致使用地单位或个人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未依法及时履行相关职责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  (五)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的;  (六)因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其它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  (一)询问用地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实施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措施;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用地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及相关资料。  接受调查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就该宗土地的利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要求提供土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他项权利等相关证据和材料。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拟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五)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  (六)闲置土地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时抄送土地抵押权人、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用地单位或个人根据前款第三项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  (三)闲置土地的事实和闲置时间、认定闲置土地的依据;  (四)可选择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五)土地闲置费的起算时间、收取依据和标准;  (六)救济途径。

茂名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预防监管并重 促进节约集约——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日前,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就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记者: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实施了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次修订基于哪些考虑?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1999年的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根据中央精神,国土资源部对5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再次以部令发布实施。记者:从指导原则来说,这次修订有哪些特点?王守智: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强调对闲置土地财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设计,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置主体、程序、方式必须与5号令颁布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并在处置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二是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在符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灵活的处置政策,建立积极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三是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突出发挥协商处置和依法处理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记者:从管理上来说,闲置土地应重在预防和监管,尽量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王守智:不错。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这次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办法》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这就避免了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规定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办法》明确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办法》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记者:关于“什么是闲置土地”,过去业界曾有争议,这次《办法》如何认定? 王守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过去,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管理者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标志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25%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其中,“动工开发”定义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记者:《办法》特别强调闲置土地处置的一些程序,比如调查认定、组织听证等。这些规定有哪些作用? 王守智:程序更加完善,有利于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原来的5号令,规定的程序相对简略。这次修订作了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结论;二是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了收费和收回的批准权限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并细化了具体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三是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记者:以往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况比较多,这次修订有哪些具体规定? 王守智:主要是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一是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二是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应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三是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记者:在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上,《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 王守智:我们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比如,《办法》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二是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三是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促进土地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四是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要求地方处置闲置土地必须备案,促进地方显化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

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

深圳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多年能建猪舍吗

你们那管的严吗,不严随便建。没什么事的。我这里今年比较严,都得到县里相关部门问问。

法院查封的土地能作为闲置土地处置吗

问:某市国土资源局1995年与该市A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出让给A公司。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并于当年竣工投产。2008年,该市规划调整,上述地块被调整为商住用地,国土资源局与A公司因此重新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随后缴清了土地出让金,更换了土地使用证,并平整了该块土地。2010年1月,因债务纠纷,法院裁定查封了这块土地,查封期为两年。2012年1月,法院又续封一年。2012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认定A公司的该地块为闲置土地,拟进行处置。对于法院查封的土地,国土资源局能认定其为闲置土地吗?答: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二是司法查封是否可以作为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首先,应当明确司法查封的含义。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和其他人转移或处理。在本案中,法院对A公司的土地进行司法查封,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其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利益。其次,应当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规定,可以将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是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的;三是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四是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A公司所属土地的开发现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由于其已被司法查封,是否认定为闲置就有争议。对此,应先明确哪些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再来探讨司法查封是否属于政府原因。53号令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交付土地、规划调整、政策调整、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导致使用权人未能进行开发建设等,并未将司法查封明确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原因。但是,司法查封应当归为政府原因。理由如下:一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规定,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是闲置土地。二是就司法查封性质而言,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务人在已被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开发建设,一旦法院判定以土地作为资产清偿债务时,其开发建设成本将不计入土地资产,债务人前期投入将化为泡影,因此债务人不会在被查封的土地上继续进行投资建设。综上,A公司的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处置时应按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处置。

闲置土地收回后可以返给村集体吗

问:我县有一宗工业用地,受让方竞得土地后超过两年没有施工建设,在该宗地上全部种上了树木。现在县政府拟收回该宗土地重新出让,但该宗地的原农村村民围堵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该宗地返还给村民耕种。闲置土地收回后可以返给村集体吗?答:关于闲置地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很明确。国土资源部也就处置的要件和程序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对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理,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只是一种临时性安排,并不代表土地所有权由国有转变为集体所有,一旦有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农民应当腾出土地,并且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止建设。显然,农民以信访方式要求返还土地所有权是错误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步骤有哪些

  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避免程序违法。  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  三、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军事用地、本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的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范围。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第五条 土地闲置费纳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闲置土地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闲置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闲置土地管理基础信息化建设以及认定调查、取证、测量、评估等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工作。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签订或者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进行认定,否则以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进行认定;  (二)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通过转让方式(含法院裁判过户的情形)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国土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入资金的认定,由国土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或者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级以上经批准成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出具的书面证明认定。投入资金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七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第八条 国土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法律主观: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等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客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

1、调查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办理:(1)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该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的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2)履行闲置土地调查的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以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相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有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2、经依法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依法予以处置:已动工开发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①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③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④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⑤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闲置土地的概念?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上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5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规划许可申请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二)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条件,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但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四)因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  调查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证据和土地后续利用意见,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用地单位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者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已书面确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无法开发建设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单位可以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60日前;  (三)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用地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启动调查。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顺延期限的决定或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情况复杂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决定。

如何盘活企业闲置土地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农村闲置土地如何利用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农村闲置土地如何利用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农村的闲置土地该如何利用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

农村闲置土地如何利用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规划许可申请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二)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条件,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但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四)因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  调查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证据和土地后续利用意见,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用地单位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者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已书面确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号令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资金管理是什么?严格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土地闲置费征缴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按3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所属区政府。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具体的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标准可以理解为以下4点:1、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已到,但仍然没有动工;2、没有规定动工的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还没有动工;3、虽然已经动工,但动工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被中止开发建设后,又满了一年的时间;4、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客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分析: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国家为何要收回闲置土地?

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查与处理是节约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查明和分清造成土地无法按期开发建设的原因,对确实准备开发但因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开发与开发商自身原因没有开发的情况要区别对待。不能将开发商确实有意开发,但由于政府拖延、朝令夕改等无法开发、延期开发的情形也认定为闲置土地。对无辜的土地拥有者进行处罚,将严重损害合法权属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28日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对“闲置土地”的定义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根据立法的本意,这里所称的闲置不是泛指土地没有按期开发建设的表面状况,而是要规范那些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却没有按期进入开发日程,将土地长期搁置、造成土地浪费的行为。这里开发商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行为表现为,想要实际开发动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无力动工;或者是虽有能力开发但有意地囤积土地、拖延开发等待更佳商机。这些才是法律法规应该加以处罚的情形。但现实中经常还有另一种情形,即土地使用者一直在积极准备动工建设,但由于在实际动工之前需要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层层审批许可,而这些过程所花费的时间都是土地使用者无法控制的,再加上政府主管部门或出于自身手续不全或办事效率低使得时间白白消耗、长期拖延,或由于职能部门朝令夕改,或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突然调整使得各项已经进行的工作推倒重来,开发商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全部的动工许可手续,已经耽误了开发期限、影响了资金的回笼,如果仍对其机械武断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并采取诸如收回土地、缴纳巨额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等处理决定,实在有悖立法的本意,严重损害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开发商巨额投资血本无归。所以,在面对和处理土地未按期开发问题时,首先应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闲置土地”,不应该只看到“闲置”这个状态的外延,而要抓住其内涵,才能有的放矢、公平处理。其次,在对“闲置土地”进行具体处理时,也要分清造成无法按期开工的原因。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地块,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政府规章进行处理,而不能另搞一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规足。一、上述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无法在期限内开发的情形,主要是由于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客观现状所致:1.从取得土地到取得动工许可过程中,需要经历设计方案的制作、方案的规划审批、消防审核、环境保护审查、人防工程、建设动工等多重环节的政府许可。在土地开发建设领域,未征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各项许可,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按开发商的计划安排进行开发建设。伴随着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审查工作日趋严格(有时甚至出现拒收件的情况),从取得土地到实际动工需要通过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环节越来越多、手续越来越繁琐,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所花费的时间也相应增加。同时,随着建设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对新建项目的设计要求、投入的资金、花费的时间都相应增加,一些占地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按约定动工期限或法规规定的一年时间实在很紧张,很难在期限内完成。2.在取得动工建设许可的过程中有很多令开发商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阻碍因素。在此过程中,很多时候不是开发商抓紧时间、加大投入就可以令效率提高、按期动工的。比如项目规划方案的设计必须依照政府制定的该区域控制性规划来完成,但往往政府制定的“控规”要么不完善,要么因市政建设的发展发生变更,这样开发商的方案就要等待政府加以完善才可以规划甚至推倒重来,之前发展商的规划完全白费,时间也白白消耗。若遇到国家对房地产政策进行调整,如“国六条”对户型面积的限制,之前设计的方案就变成废纸。这中间耽误的时间是不应算在开发商有限的开发期限里的。二、虽然没有动工建设,但规划审批过程中开发商已经进行了巨额的实际投入。有些用地虽然没有进入实际动工阶段,但开发商在取得各项审批时已经进行了实际的投入。委托地质勘察、测量、设计图纸等工作,都是动工前必须真金白银进行投入的,其花费随着项目规模增大而增加。在调查土地利用情况时,这些实际投入是否属实,是否客观发生是很容易查明的,也就可以判断开发商对开发工作的主观态度。三、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因政府原因而致开发延期的处理存在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统一、不公平的做法。在国土资源部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所谓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也就是说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全额缴纳了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有偿使用费,只要是因为政府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就应该有权继续使用该土地,不应受到其他处罚。而在实际中,这种规定却被执行得完全变了味。《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是政府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开发,也要将土地收回,最多是给予“适当补偿”。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政府想要从开发商手中收回某幅土地,只要拖延着不办手续,到期就可名正言顺地收回该幅土地。这一规定不仅毫无公平、公正可言,而且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违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进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这种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规定应该立即予以修改。另外,从效率角度考虑,也不应该收回这种因政府原因而闲置的土地。若是前一位积极投入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无法顺利动工,那么这幅地块转入下一个使用权人后岂不是要花费更多的时间,重复投入更多的费用才能动工建设?这种处理方式有悖加快土地开发的效率原则。建议: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闲置调查时,要尊重客观事实,明确调查的目的,查明造成土地不能按期动工的原因,对非因开发商自身刻意拖延进度或非无开发实力,尤其是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延期的不能认定为土地闲置,要尽快为开发商解决不能顺利开工的困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严格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审批时限,不能拒收件,政府部门超期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开发商的开发期限内。对因政府颁布新政策、修改规划等造成开发商重复投入的时间不仅不能计入开发期限,开发商还应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广州市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修路后的闲置土地我能不能用?

根据中国的法律,没有什么土地是归私人所有的,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任何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向土地的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或者像国家土地管理局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不能够随意占用。在现实里面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人在修路后的闲置土地旁边进行小规模的耕种,这个虽然没有人来限制,但是他的权利也是没有法律保护的。

国家对农村闲置土地流转后再次闲置有没有什么规定

再次闲置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

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怎么做账?

闲置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分录,借:营业外支出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工业用地闲置有什么规定 是否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需要被罚款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2、“动工开发时间”的认定动工开发时间起算点应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①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之日;②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之日;③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之日。3、“开发建设总面积”的认定(1)“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2)“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4、“投资额”的认定“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关注51找地网,里面资讯非常齐全。

军队闲置土地如何处置?

国有土地一般是以拍卖的方式出卖使用权的,要缴纳出让金,土地性质是出让,可以转让,抵押。但部队或是军队的土地属于特殊土地,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划拨的方式无偿使用的,而划拨的土地是不能出让、抵押的。如确属可以出让的按正常程序就行了。

闲置土地的认定

法律主观: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等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客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2020年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2020年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很多人都不知道农村闲置土地应该如何处理,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2020年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我国对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9一共分为六章,其中的细则条例一共有三十二章,细节居多在此不做详细的介绍,如果非常需要可以去下载整篇条例,那么在此对其中的比较重要的几条进行说明。2、为了有效的处理和不浪费空闲的土地的资源,能够节约用地资源,根据我国的一切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3、法律中规定的闲置土地,是我们国家所有的,不是个人的,有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了确没有开工的国有建设空闲用地。如果已经进行开工建设的面积没有3分之1的或者过的没有25%的,满一年中止没有开发的,这种情况也可以是闲置土地。其次就是闲置土地的处理必须要符合土地和城乡利用的整体规划才可以,要按照法律法规,为了节约资源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于空闲土地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相关的国土资源监管部门对其工作内容有着监督管理的作用。

2022年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22年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低效闲置土地分为四类,明确了处置流程和标准,加强了责任追究。实行差异化政策,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022年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低效闲置土地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推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而出台的。该办法将低效闲置土地分为四类:一是能够挖潜利用的;二是适宜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三是适宜调入城镇建设用地的;四是真正无法利用的。针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制定了不同的处置流程和标准,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在低效闲置土地处置方面,该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协同治理。此外,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差异化政策,对于低效闲置土地处置所得款项的使用尤其要注意保障农民的利益。该办法对于闲置时间的要求是多久?该办法并没有对于闲置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将低效闲置土地分为四类,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制定了不同的处置流程和标准。同时,对于部分可以挖潜利用的土地,还规定了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于这些土地的开发利用力度。2022年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为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对于低效闲置土地的分类组织处置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落实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差异化政策,并对于能够挖潜利用的土地制定了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以推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低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六条 低效闲置土地应当其土地质量、市场价值、周边用地环境和规划状况等情况,分类确定处置方案。低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社会参与度。

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土地闲置行为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土地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因延迟交付土地、城乡规划调整(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的除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闲置时限。第八条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监察部门应当就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有未依法履职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九条 闲置土地的处理以宗地为单位。  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达到25%的建设项目,因土地使用权分户、分割登记后未开发的土地重新登记土地使用权的,以重新登记的宗地面积认定闲置土地面积,其土地闲置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  (二)告知当事人已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处理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理方案的拟订工作;  (五)作出闲置土地处理决定;  (六)送达闲置土地处理决定书。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使用情况、闲置原因及土地后续利用意见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闲置土地时间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10%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闲置土地时间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2%-15%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闲置土地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7%-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第四条 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出让合同未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四)动工开发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五)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含成片开发小区用地)占该宗土地应动工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作该宗土地已开发;不足三分之二的,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作闲置土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动工开发分别指:在城区范围已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拆迁工作完成后已进行了基础施工;在非城区范围是指实施“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础施工。第九条 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理第十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将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宗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时间、原因)和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属于耕地而又能复耕的,应组织复耕。  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复耕闲置土地,也可以在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发包形式复耕,或无偿交由原土地所有者承包耕种。采取非自耕形式复耕的,应由土地使用者与承包者签订复耕承包合同,并经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确认。  已复耕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处理。具体验收办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从确认闲置之日起,由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土地使用者按月计征土地闲置费(闲置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该宗土地出让金的20%。第十三条 闲置的土地征用前原负担农业税的,应加倍计征土地闲置费。第十四条 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用途使用:  (一)闲置土地的复耕。  (二)耕地的保护与开发。  (三)处理闲置土地的业务经费。第十五条 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未满两年的,除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连续闲置满两年以上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无偿划拨的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  (二)未投入资金实施征地、拆迁或开发而使土地闲置满两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者应在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土地使用文件,并予以公告。

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处理。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闲置土地由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认定。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接受调查。第七条 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第八条 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闲置满2年,且没有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二)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征地文件,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原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该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地价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1年。半年之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安排临时使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地价评审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动工开发建设,并交纳土地增值收益;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仍不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三)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第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后或者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进行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认定后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内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人民政府收回闲置的土地。第十三条 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五)通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六)公告。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规划许可申请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  (二)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条件,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但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四)因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作。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闲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  调查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证据和土地后续利用意见,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用地单位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者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已书面确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如何应对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如何应对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呢?出台这些办法是为了将闲置的土地更加有效的利用起来,一起来看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解析吧~ 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 一是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办法中规定,市、县 *** 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是明确了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 *** 双方的约束,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办法中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专案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 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是在规划、计画、审批和供地等方面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监管措施,控制地方新增加闲置土地。办法中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操作中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 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明确规定了“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的具体标准,便于地方操作执行。其中,规定“动工开发”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专案、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闲置土地处置程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5号令规定了处置的基本程式,但相对简略。这次修订,对处置程式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一是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的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的基础上作出认定结论;二是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式,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费和收回的批准许可权在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并细化了具体的启动和操作程式;三是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覆议、诉讼的权利,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救济权。 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 *** 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号令对因不可抗力和 *** 原因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很难把握。这次修订,一是细化了因 *** 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 *** 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 *** 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 *** 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采取协商方式处置。二是强调 *** 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因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期交地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三是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 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土地闲置是因 *** 原因导致的。本办法对因 *** 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这次修订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专案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二是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三是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促进土地使用权人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四是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要求地方处置闲置土地必须备案,促进地方显化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 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土地闲置是因 *** 原因导致的。本办法对因 *** 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多种处置方式,强化了对土地权利人的保护,增强了该类情况处置措施的可行性,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另外,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这次修订还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专案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二是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三是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动,促进土地使用权人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四是建立闲置土地处置备案制度,要求地方处置闲置土地必须备案,促进地方显化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闲置土地的判定和处理

法律主观: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法律客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闲置土地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资金管理是什么?严格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土地闲置费征缴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按3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所属区政府。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具体的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标准可以理解为以下4点:1、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已到,但仍然没有动工;2、没有规定动工的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还没有动工;3、虽然已经动工,但动工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被中止开发建设后,又满了一年的时间;4、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两年不开发违规吗

 土地两年内未开发,政府有权限收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如何让农村闲置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想让农村闲置的土地充分利用下面这些方法大家都可参考,也是有不错的效果的。1、将土地转包,出租给其它农民这种方法就是最简单有效的了,直接就可以将土地给村里面的人去种,这个自己可以在外面安心打工。如果不确定在外打工的时间,那可直接给亲戚种植,不需要收租金全当免费给人耕种,好处就是你可以随时回来继续接着种地。而如果你是将土地出租给别人种的话,就会劳动合同的明明白白写明了出租的时间,这样农民突然想回来可能就没有土地可以耕种者,虽然可以每年都领到租金,但是真的不多。一亩一年一般是100块左右,就算将所有的土地都出租一年也就是五六百块钱,真的没啥必要,还不如做人情送给别人耕种的。2、以土地入股农村合作社分红现在很多农村都在搞农村合作社,农村不需要再耕种自己的土地,直接用土地入股。而农村合作社会请专人来打理,可以是村里面的农民。当然你不想继续种地也可以直接入股,每年合作社赚钱了都会有分红,你只需要拿分红回家就可以了。这样闲置的土地充分利用了,还有更多的钱拿,这可比出租给别人更赚钱的。3、自己请人代种植农产品像广西的砂糖橘就特别赚钱,很多农民虽然在城里打工,但也不想放过这次赚钱的机会,直接就是租几十亩土地种上砂糖橘,然后全程请人来管理,有空就来看几眼就好了。只要价格好照样可以赚得到钱,不仅家里的的土地可以充分利用了,其它农民的土地也可以租来利用好,这可是一举两得的方法,农民朋友可以尝试。

房地产经纪人精选讲义: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下列方式: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②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⑥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三、征收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四、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依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案例解析:闲置土地应当依法处置

[案例] 2005年7月,某市一工业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钱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其中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为3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1.5亿,并于当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该企业随即开始动工建设,但由于资金问题,在投入3000万元,已动工建设900平方米后,自2006年7月起自行停止了建设。由于这块土地长期得不到开发利用,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发文通知该企业到该局进行处理。在2008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做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罚。该企业不服,认为企业在土地取得和土地开发上已投入总计4000万元,并已建设900平方米,应不属于闲置土地。   [疑惑]   闲置土地应当如何认定?对闲置土地应当如何处理?该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的处罚是否正确?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问题。   近年来,土地供需矛盾逐年加大,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依法处置闲置土地,进而盘活闲置土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被提上重要日程。关于闲置土地的规定,除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外,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严禁闲置土地。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提出土地闲置费按限收取。2008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要求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表明盘活闲置土地的重要意义和国家处置闲置土地的决心。   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本案中该企业虽已动工建设,但其开发建设的面积900平方米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3000平方米的1/3,已投资额3000万(不包括取得土地的费用)也不足总投资额1.5亿的25%,并且自2006年7月起,该企业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即中止开发建设已连续满一年以上,因此,该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立法精神是盘活闲置土地,促进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因此,除未使用土地或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土地应当无偿收回外,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近期有意动工建设的,收取闲置费的同时,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延长的时间从批准延长之日算起。二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三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四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五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重申: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依照以上规定,本案中该企业的土地闲置已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市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的同时,要注意与用地者的沟通协调工作,这也是闲置土地能否顺利处置的关键所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解读

可以将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并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二是已动工开发进行挖基作业,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的;三是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及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四是已动工开发但中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请问一下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

当前国内常见的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出租、出让、转包、入股。出租: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回收)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出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入股:即农户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这种模式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获得就业机会或从事经营工作,使他们能够长期分享旅游收益,充分体现了旅游业“利益共享”,成为现今最被当地和农户欢迎的闲置土地流转方式。更多关于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f40147161579375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广东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ue00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ue004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ue004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ue004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ue00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ue004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ue004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ue004  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ue004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ue004第四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ue004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ue004  (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ue004  (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ue004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ue004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不明确的,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ue004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ue004  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ue004第八条 闲置土地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宗地面积进行认定。ue004  因特殊原因需要分割发证的,应当按照分割后的土地面积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ue004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照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ue004第十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认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认定。ue004  已投资额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ue004  总投资额、已投资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ue004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ue00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ue004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闲置土地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将调查核实后的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ue004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以下统称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ue004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ue004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ue004  (三)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ue004  (四)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ue004  (五)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ue004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ue004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ue004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修路后的闲置土地能不能用怎么用?

是谁的?不是你的不能。

闲置土地在什么条件下会被回收

  闲置土地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综上所述,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而国家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政府闲置土地如何租用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广东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低效利用土地与闲置土地的区别

法律主观:⒈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请问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提出的定义中,“总投资额”这一词指的是什么?

题中总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集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村内闲置土地如何处置

法律主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由哪个科室调查处理

法律主观:收回闲置土地。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

农村闲置土地如何有效利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只有些老人和小孩子。由于老人随着年龄变大劳动力下降!很多的土地全部荒废无人种植!杂草重生。土地荒废严重。目前,农村的闲置土地主要包括闲置农村耕地与宅基地。具体来看,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来利用农村闲置土地。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华律网一、如何利用农村土地(一)闲置土地流转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是发挥农村土地资产价值的关键。当前国内常见的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出租、出让、转包、入股。出租: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回收)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出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入股:即农户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这种模式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获得就业机会或从事经营工作,使他们能够长期分享旅游收益,充分体现了旅游业“利益共享”,成为现今最被当地和农户欢迎的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二)宅基地1、打造民宿一些旅游热点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街、旅游热门城市周边村落的空置农房可长期租给城里人,方便其旅游和养生居住。农民朋友可将自家农房打造成适宜租赁的酒店形式,这样也能缓解一到旅游旺季,乡镇和农村的居住压力倍增的问题。2、有偿退出这个政策不是每个地区都有,目前还在试点当中。当然,你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最好是在你能进城落户并能过得比较好,不然农村房子没了,城里也没地儿住,就是给自己挖了个坑。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最后日期的来临,未来的农村土地会变得越发灵活,各种的土地流转市场势必兴旺起来,虽说如此,也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中捞到第一桶金的,必须懂得一些里面的门道,充分把闲置土地利用起来才行。

闲置土地是不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闲置土地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主观:既然土地闲置能够带来这么大的危害、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不浪费这样的“好机会”,让农村闲置土地,变得不再“闲”,看看这些妙招顶用吗? 1、清理农村闲置 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 法规 ,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 1)租给企业 企业用地难是目前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瓶颈之一,引到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既可以解决用地难题,又可以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这叫合理利用哦! 2)租给农民 农民可以利用 土地流转 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赚钱”,反正土地闲着也是闲着,或者也可以在土地上种一些什么东西,等成熟之后拿去卖,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4、发展特色旅游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农业旅游的蓬勃发展,农村的各种要素已经被盘活了,其中就包括农村闲置土地。有些脑子转的比较快的,早就把农村的那些闲置土地已经租赁下来,改造成了旅游景区,再添上当地人的一些习俗,那就更“美味”啦! 5、发展休闲农业 听说,近两年来,休闲农业可谓是发展速度惊人啊!如果你能好好把握好这块农村闲置的土地,说不定能成为百万富翁呢?在当地可以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做乡村观光农业,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用那些闲置土地创办一个“农家乐”,那在当地肯定会吃香,让都市人找到返朴归真、回归自然的感受,在宁静、纯朴中舒缓压力、放松享受,从而实现增收致富。这是“双赢”的节奏啊! 农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主要包括,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改造农村闲置土地、用经营理念盘活闲置土地、发展特色旅游经济以及发展休闲农业等。处置农村闲置土地一项困难艰巨的工作。但是,我们一定要有信心,配合政府的决策。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有效的利用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贪腐、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

法律分析: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如下:1、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2、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3、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转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二)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三)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的类型

法律分析:闲置土地的类型:(一)从土地类型上区分,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何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二)从用地批文上区分,闲置土地主要分为通知书类以及批准书类。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 证人 ;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 管制 、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 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 土地出让 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 抵押权 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 证据 ;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 经济纠纷 ;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 抵押 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新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有哪些变动的解答,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有效促进土地的闲置,节约土地,因此闲置土地的利用要充分符合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处分,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请问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

当前国内常见的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出租、出让、转包、入股。 出租: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回收)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 出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 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入股:即农户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这种模式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获得就业机会或从事经营工作,使他们能够长期分享旅游收益,充分体现了旅游业“利益共享”,成为现今最被当地和农户欢迎的闲置土地流转方式。 更多关于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f40147161579375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闲置土地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答: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年的。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的法律规定

闲置土地收回程序具体如下:1、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3、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4、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5、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6、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2)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贪腐、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法律分析: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核模册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码旅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改宏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闲置土地使用权谁来回收

闲置 土地使用权 谁来回收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构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一年或者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超过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 其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其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 土地出让 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 其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 违约责任 ,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 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 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 立案 ,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 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 抵押权 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土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个人可以利用土地资源来进行基本的农业劳动和家庭住宅等,开发商也可以利用土地闯到很多的经济效益。因此,闲置的土地一般会有国土资源部来进行核实和管理,这样可以避免我国不必要的土地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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