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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是政纪处分吗

2023-09-27 03: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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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不是也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实行问责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问责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扩展资料: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1、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2、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浅谈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不能相互代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问责

真可

《暂行规定》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这条规定很明显的看出行政问责是不同于政纪处分的。

行政问责制追究责任的方式是非政纪处分。问责制主要采取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等方式,这都是非政纪处分,而这种非政纪处分的方式,应当属于组织处理的范畴。责任的性质是政治、道义责任,而不是纪律责任、刑事责任。政治、道义责任并不要求领导干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只要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客观上发生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就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政纪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政纪处分一般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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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因此,行政问责本身并不是处分行为,但如果在行政问责过程中发现被问责人存在应该被追究纪律、行政责任的,会给予被问责人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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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政纪处分,政纪处分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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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哪些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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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六个基本要求是什么

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基本要求,是对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集中体现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权的内在精髓,高度浓缩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力地支撑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对指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合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皆不得有悖于法律。职权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与之抵触。这里的“抵触”既包括实体上的抵触,也包括程序上的抵触。通常,职权的赋予与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机关承受。但有的时候,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时,则其他团体或个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然而,依据合法行政要求,授权和委托需有法律根据,并且只能依法定程序。我们强调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并非消极地限制行政活动,并非要抑制行政的积极性。事实上,只要宪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各项活动,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现代社会要求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积极的能动的作用。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合法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合不合法”的问题,合理行政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当与不当”的问题。合理行政必须以合法行政为前提,也就是说,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而不是合法范围之外的合理。任何违法的所谓“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合法行政对应的是行政区的“羁束行为”,它多呈现出“刚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对应的是“自由裁量行为”,它多呈现出“柔性”的一面。正因为如此,后者容易发现和识别;不当行政,人们不容易发现和识别。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后者给人们造成的损害更大,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增强有关。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较难受到约束,人们也应注意到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则的。故而,我们既要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当加强对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内容适度、适当、合乎情理。可以说,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发展到一个较高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更高标准和水准的依法行政。我们说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体地说,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须有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二是行政行为须有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三是行政行为须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义务。三、程序正当程序正当要求构成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神。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在现代行政法中,程序性法的比重越来越大;而在行政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非常严重。程序正当有如下一些具体要求:1.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应通过公开张贴或其他途径公开发布,使相对人了解;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形式进行,如召开听证会等,允许公众旁听。行政行为的公开,对改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没有偏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别而有所歧视。具体来说,第一,应建立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当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第二,不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同等的示证的机会;第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是防止独断专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公平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原则,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听证原则。即在行政程序上要保证相对一方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公开原则”中的听证,主要体现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的权利;这里的听证,主要体现的是相对人的“为”的权利。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加强“官”“民”沟通、促进政治民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杜绝行政权力专横的功能,能够体现行政程序作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层次价值。4.顺序原则。要求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规定的顺序,即为违法或不当行政。顺序原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是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或损害。5.效率原则。这是行政程序的时间性的另一个表现,它是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即所谓时效制度,如超过法定时间,即构成违法。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序应当简便易行。效率原则还包含使某些程序格式化,尤其是各种行政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决等应当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是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既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又力避繁琐,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包括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准确、简便易行、高效灵活的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本质使然。行政机关只有把履行职责与方便民众、造福于民统一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尽职尽责。五、诚实守信社会信用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杆,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有机组成的国民信用体系,应该成为当务之急。而在这个体系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应该率先垂范。首先,政府必须重诚信行公正,保证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无信,更不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认,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尺度不一、随意执法的现象。如有的法规、规章地方化、部门化严重,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有的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稳定性、连续性不够,使人们无所适从,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誉。保持政策的稳定与连续,信守承诺,取信于民,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基础工作。其次,政策与信息要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人们平等地享用住处资源。否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诚信的原则。第三,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平衡,不能僭越,否则就是“违约”,就是失诚失信。政府应当确立以民为本的理念,这样才能树立威信,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真正取信于民。第四,确立并践行“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政府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的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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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依法办事?

问题一:如何做到依法办事 一、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是从事理论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较为全面和深层的法律认识。而职业性法律意识是指具体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属于上述职业性法律意识的一种类型。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影响于社会,形成一种无形力量,作用于众多的普通公民,从而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由于行政活动几乎遍及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对社会一般法律意识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它既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强化人们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任,也同样会削弱以至销蚀公民对法律和行政机关的信赖。因此,转变不符合依法行政的陈旧观念,培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1、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封建时代“官贵民贱”,行政机关及其成员与普通百姓之间无平等可言。近代民主和法制社会的建立,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行政机关及其成员和公民处于平等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中,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平等地对待国家公务员和公民。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一样,必须同等地受法律的制约和限制。国家公务员也必须遵法守法,而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二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要求国家公务员与公民享有和承担完全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既然 *** 要管理社会,它就必须拥有特别的权力。现代法治要求的并非是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完全无差别的待遇,而强调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三是,公民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获取国家赔偿的权利。面对居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公民必须获得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和途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就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寻求保护和对抗行政机关的两条重要途径。虽然国家公务员与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已在现代社会生根开花,但由于“官贵民贱”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加之国家公务员手握权力,在行政活动中往往处于管理者地位,也容易形成管理――服从思维定势。这种不平等观念既阻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交流,也影响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甚至可能使 *** 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恶化。因而转变“官贵民贱”观念,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至关重要。2、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现象如:家长作风,以权压法,以权弃法,徇私枉法等等都是“权大于法”观念的体现。因此转变“权大于法”观念,树立“职权法定,权力有限”意识刻不容缓。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根据。“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产儿。”行政机关的创设源于法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是国家公务员赖以生存的基础。与“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国家公务员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国家公务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授予的职权,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其权力具有有限性。职权法定和权力有限是国家公务员必须树立的法律意识。要行使权力,做出决定,必须首先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授予;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和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力日益膨胀的现实,并不能......>> 问题二:如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一是加强法律学习,严格执法实践。学法知法懂法,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每一个机关干部都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理解法治精神,从法理上把握法律规定,做到知法、懂法。要把《宪法》作为一门必修课,通过学习,掌握我国法律体系的总纲,理解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髓。同时,要结合各自工作,学习通晓一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要在系统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执法实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与自觉性。要切实加强实际运用和实践锻炼,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规范和指导工作的实际能力,转化为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实际能力。 二是强化民主监督,匡正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既要靠执法主体的高度自律,又要靠来自其他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要建立起党内与党外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作用。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使群众真正能够开展监督。对群众和基层反响强烈的违法施政行为,要坚决及时予以查处。 三是强化目标责任,推动机关层层抓落实。抓落实既要靠加强教育,激发干部的内在动力;也要靠明确责任,强化外在的约束力。要建立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善于把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人头,谁来具体实施,谁来监督检查,每个环节都要责任明确,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层管一层,人人有责任、层层有压力。要建立和完善抓落实的大督查机制,健全巡视督察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和取得的效果,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坚决杜绝坐而论道、只说不干的现象。 问题三:如何做到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努力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养和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结合柳州市的工作实际,我认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点是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在学习中着力解决自身法治精神缺失、法治意识淡化、法治素养低下、法治底气不足等问题,让法律法规进脑入心、进言入行、进岗入责,确保每项工作、每项建设都能在法律法规规范下高效有序运转,把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并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遵循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   (二)深入研究法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需要法学理论的指导和支持,作为研究法律的主力机构是各级法学会。近年来,柳州市法学会立足本职工作,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柳州建设。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法学研究与推动柳州经济建设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服务民生需要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营造法治环境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推进依法治市相结合,全面推进法治柳州建设向纵深发展,为传承法学文明,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13年11月,全区首个地市级校园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在柳州市建成。2014年9月,全区法学会现场会在柳州市召开。   (三)时刻运用法律。近年来,柳州市政法系统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探索破解 *** 工作难题。一是搭建一个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目前,全市117个乡镇(街道)已经全部建立了综治 *** 维稳工作中心,1191个村委(社区)全部建立了综治 *** 维稳工作站。在中心和工作站里普遍配备“四员”,即信息员、接访员、调解员和为民服务办事员,“四员”在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主题:即由信息员收集农情民意信息,接访员重点做好接访工作,调解员负责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为民服务办事员负责做好重点 *** 户的互帮互助工作。基层联调平台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 *** 量。二是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实行阳光司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日趋复杂,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逐年增加。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的表述不到位,是导致当事人不断 *** 的根源之一。2013年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即主审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运用权威的法理解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2014年度经过判后答疑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1.2%,二审服判率在99.4%,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判后答疑将执法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减少了涉诉 *** 。   (四)坚决维护法律。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司法制度,确保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确保法律的权威。一要健全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考评标准,通过高标准、严要求,带动办案质量的提高,确保每一起执法司法案件都能经受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要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依法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坚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二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问题四: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简言之,就是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行政机关的运行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法律至上,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国家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的迫切需要,是增创环境新优势的重要内容,是转变 *** 职能、确保政令畅通的迫切要求。总之,能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事关我国改革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大局。当前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本人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以提高认识为前提,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社会制度的一项根本性的变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必须要求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中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从而使各种法律关系深入到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整个社会迫切需要整合一个遵循法则的有序状态,使商业行为有规范约束,交换关系有信用基础,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能有效的得以化解。这些都需要 *** 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以及商家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在当前我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以及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仍然仅仅依靠运用简单的行政指令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地解决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利益冲突。因此,依法行政,转变 *** 职能,建立法治 *** 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贸易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将有大量的国内外企业前来投资,贸易和投资额将大幅度增加,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扩大,类别增多,行政管理、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等,将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关键时刻,严格依法行政显得尤为重要。 *** 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应以“ *** ”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求把 *** 机关的各种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律轨道,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自觉把自身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从而杜绝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 二、以提高干部法律意识为重点,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党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策者、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否驾驭市场经济,能否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因此,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领导干部除要认真参加法制讲座、学法轮训、中心组学法之外,要有重点的学习《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与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之后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只有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遏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发生。要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要求,以“两个提高、两个转变”为重点,深入持久......>> 问题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 基层群众工作的新经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scio.gov | 发布:2011-06-28 | 来源:光明网 | 作者: 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面对新时期基层群众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我们党要适应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探索新时期基层群众工作的新经验,努力提高党的群众工作科学化水平。 大力弘扬党的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历程中,我们党形成并积累了许多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是我们党的无价之宝,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的根本工作路线。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能否巩固我们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归根到底取决于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作用,取决于人民群众对党推动社会发展作用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只有切实贯彻党的群众工作路线,我们党才能制定出代表群众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真正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领导者。 贯彻落实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必须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只有全面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的实际情况,正确把握基层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才能形成体察民情、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群众工作好做法。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摒弃官僚主义和 *** ,发扬实事求是和求真务实精神,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基层去、到一线去、到条件较差和情况复杂的地方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群众工作方针,通过在深入群众和深入基层的实践中开展调查研究,体察基层群众的真实情况,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妥善化解利益矛盾,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使人民群众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人民群众成为衡量发展成效的评判主体。 贯彻执行科学有效的群众工作制度 提高党的群众工作科学化水平,制度建设是关键。通过建立健全群众工作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增强群众工作制度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在党的群众工作实践中努力贯彻执行科学有效的群众工作制度。 一要贯彻执行党群沟通对话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表达意识、 *** 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党的群众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群对话沟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联系群众、反映民意、了解民情、解决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群沟通主渠道的定位职能和运作方式。通过明确沟通信息内容、部署沟通部门人员、厘清沟通流程细则、确定沟通制度责任,建立健全党群沟通制度的程序与规则,逐步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确的途径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凡属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及时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不断疏通和拓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党群沟通渠道。完善大众传媒参政机制,在坚持党管媒体的前提下,努力使大众传媒真正成为反映现实、传达民意的工具,成为吸纳群众参与党和国家事务的正常渠道。 二要贯彻执行维护群众利益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执政党的利益整合功能,既要把握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又要处理好具体利益之间以及具体利益与根本利益、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贯彻执行党和政......>> 问题六:结合自身实际谈谈你在工作中如何做到依法办事 要结合本地的事例、涉法热点问题进行学习讨论,不光停留在应付式的普法抄书考试上。懂法、用法的人多了,就可以达到领导示范群众,群众监督领导,人人遵纪守法的目的。再其次是 *** 职能部门特别是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坚持服从大局,依法办事,这是做到依法办事的要害部门和工作重点。所有职能部门的行为都是 *** 形象的反映。依法办事要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承诺里。 问题七:如何提高依法履职,依法办事能力 法官也是人,一些原则性不强的很容易被金钱诱惑。 问题八:如何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处机关单位 执政党必须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如何做到依法办事,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首先要解决当官为什么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考虑依法办事的问题。其次考虑在位做什么的问题,解决当官做公仆,在位为民谋福祉的问题。最后,才是解决如何为公仆,怎样为民谋福祉,防止好心办坏事,好心不知如何做好事的问题。 第二,要学一点法律知识。很难想象一个对法律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的人,能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学法是用法的前提。首先,要学习宪法?熏增强 *** 意识。其次,要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必须做,以及如何做,努力避免行政中不作为和乱作为,避免 *** 行为的缺位。使我们所办之事内容要合法,程序不违法。 第三,要有一些现代法治理念。首先,要加强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把握和实践。做任何事情都要先问一问法律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则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规定了自由裁量权则要考虑所办之事,所作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其次,要加强限制权力理念的把握和实践,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本质依法治官,防止无限扩张权力,越权行政,违反程序行政,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第三,加强对善待权利理念的把握和实践。既不能以大多数人利益为借口侵犯少数人法定权益,也不能以长远利益为借口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侵犯公民眼前利益,更不能为了自己的所谓政绩而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第四,加强对程序正义理念的把握和实践。领导干部在办事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依据法律的内容办事,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防止工作中马虎急燥,认为对事情处理总的是依法而为,而勿视法定程序,导致侵犯相对人权利,最终致使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 第四,有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首先,要正确看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其次,要认识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奋斗过程。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我们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法治消极面,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正视不能回避,也不必回避;另一方面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努力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第五,有一个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习惯是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一个领导干部要养成依法办事习惯,必须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持之以恒,努力做到慎初、慎微、慎欲、慎独、慎处。一个领导干部如果认真做到了以上“五慎”并努力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就一定会养成一个良好依法办事的习惯。 问题九:机关人员如何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加强机关监督机制,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问题十:如何提高党员干部依法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重视法治思维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着力提高法治素养。一要牢固树立法治信念。党员干部要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二要加强法治学习培训。中央有关部门在分析违法犯罪的多名原领导干部反省材料后发现,81.4%的人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当好领导?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帮助广大干部切实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三要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各级领导干部在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扑下身子、躬身实践,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线,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形成良好法治环境。改进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对于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至关重要。《决定》提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后,对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又一重要调整完善。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引导和督促各级干部自觉做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德才兼备。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干部德才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 *** 同志提出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标准,赋予德才兼备以新的时代内涵,是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指针。按照德才兼备要求和好干部标准全面准确地考核评价干部,当然包含着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容。比如,信念坚定,就包含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民服务,就包含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敢于担当,就包含坚守法治定力、厉行法治意志、坚决与破坏法治行为做斗争;清正廉洁,就包含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
2023-09-09 23:11:571

如何科学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

  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长久的历史性过程。它的起点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建国后,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曾走过一条很曲折的道路,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邓小平同志总结了国内与国际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二十年来,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这样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通过健全法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划出了一幅准确、完整和清晰的蓝图。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政府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23-09-09 23:12:072

如何依法有序发展

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统一实施、狠抓落实。(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是,如何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科学发展转变;从主要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立法、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同时着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转变;从主要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果转变。这就要求我们重点加强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促进文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及规范制约权力等领域和方面的立法。要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保证立法真正遵循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实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推进依法行政,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任务、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有力基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形式化”、“口号化”、“实用化”的倾向。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繁重管理任务,实施80%以上的法律法规,其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不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做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就不能说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这正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目标的重大意义所在。从现在起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只有8年期限,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我们要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要紧紧抓住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个重点和难点任务,完善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取得重大进展。但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着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当前,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日益高涨的关注和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法官、检察官的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认识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准确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是全面反映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是集中代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力量,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抵御错误观点的干扰和影响,让社会公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作用,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文明道德风尚,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
2023-09-09 23:12:161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023-09-09 23:12:593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

C
2023-09-09 23:13:071

如何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队伍保证。 一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一系列制度,不断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带头参加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培训,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积极参加全市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理论研讨活动,认真撰写法制论文,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2007年7月,特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市人民会堂作了《物权法》专题讲座, 300余名领导干部聆听了讲座。各县区探索推行了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如淇县粮食局局长转任环保局局长时,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个人单独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市委党校坚持把法制教育纳入党校培训计划,在每年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中均开设了法律课程,切实提高了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二是强化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一是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2004年以来,组织两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和部分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全省政府法制骨干培训班、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座谈会、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座谈会、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等一系列培训和交流活动。在组织参加上级培训的基础上,我市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市政府法制办举办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以及《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各类培训班32期,发放法律书籍2万余本,组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20余部重点法律法规。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也结合各自实际,利用网络、图书阅览室、电教室等各种阵地,采取集中学法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撰写学法论文与开闭卷考试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做到了学法有计划、有内容、有时间、有登记、有检查。市公安局成功举办了全市公安机关“优秀诉讼代理人”选拔赛,并先后组织全市1433名民警在公安干校进行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在公安信息网上开通了“法制在线”栏目,组织业务骨干通过在线讨论解答民警法律咨询,有效服务了基层执法实践。卫生、工商、税务、财政、药监、国土、劳动、环保等单位,也分别举办了各种类型的法律知识和执法培训班,全面提高了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2008年,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清理和信息采集;9月底,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全市40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和公布工作,强化了对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一是实行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总结通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周工作任务,互相交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二是明确工作流程。无论是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还是行政执法监督、涉法事项的办理,都结合岗位职责体系明确了工作流程,有效减少了不同环节之间的滞留,保证了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强化学习培训。坚持周五下午学习制度,组织学习了上级有关文件、重点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做到必学。积极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2023-09-09 23:13:221

依法行政的目标是什么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2023-09-09 23:13:343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主要运用什么手段管理经济,经济,行政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2004年3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发实施。扩展资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23-09-09 23:14:031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严格执行什么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为了更加扎实、更有成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集中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智慧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的出台,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
2023-09-09 23:14:152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 )。

D、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2023-09-09 23:14:361

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本届政府组成以来,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执政为民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突出强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取得明显效果。国务院制定并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确立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基本方式,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依法行政的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一是推进政府改革和自身建设。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加强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健全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环境治理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确保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有关法规的建议。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三是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快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证、专家论证、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坚决防止随意决策、违法决策,搞各种形式的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情况紧急的外,作出决策前必须经过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三个环节。提请决策时必须有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建议。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四是严格行政执法。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严格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继续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搞人情执法、随意执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执法听证程序、规范听证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错误做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处理。五是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各级政府都应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抓紧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高行政复议效能。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不足等问题。六是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今后应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带头学法、懂法并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研室提供)
2023-09-09 23:14:501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法律分析: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公开行政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5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023-09-09 23:15:031

依法行政是保密什么的必然要求

基本要求总共有六条:一、是合法行政。《纲要》把合法行政作为依法行政六项基本要求的第一条予以明确规定,它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设定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只有具备法定资格要件的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2)行政职权合法。即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和程序进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而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由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审查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驳与质证。这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行政程序合法。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从法理上说,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合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本身的公正和正义。二、是合理行政。《纲要》在规定合法行政之后又明确规定要合理行政,这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政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由于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权力,所以更容易被滥用。为了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必须在肯定和授予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法律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约束和控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必须合理。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是:(1)行政的目的、动机合理。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2)行政的内容和范围合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内容和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各项规律,符合人们普遍遵守的准则,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理智判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顾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比如实施行政处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应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尽可能选择对公民个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同时,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轻于达到行政目的所获的利益。三、是程序正当。《纲要》把程序正当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行政,执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如告知、听取申辩、说明理由、回避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法定保密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程序正当的核心是要通过合适的程序安排根除和避免那些可能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因素。事实上,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来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程序正当的两个主要要求:(1)行政程序要公开。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依据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2)要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即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使这种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以此来促进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四、是高效便民。《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做到高效便民,是强调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宗旨行政。高效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高效行政,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五、是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和法律约束,而且也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六、是权责统一。《纲要》把权责统一规定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顺应了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的发展趋势。按照这一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职责行政,行使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023-09-09 23:15:291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法律分析: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公开行政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5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023-09-09 23:15:491

如何推进法制政府建设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目标既定,重在践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准确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一伟大工程。  坚持发展为上,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经济动力和基础。市场经济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法治紧密相连。法治要得以坚持,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经济体制之中,惟有市场经济才能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我国法治也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并与市场经济的启动大体同步的,是在改革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时,即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92年,十四大将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取向于市场经济后,1996年即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这说明,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联系的,市场经济越发达,对法治的需求层次也越高,市场经济是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经济动力。所以,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大力培育市场经济。当前,我市经济结构层次还不高,民营企业发展相对不足。针对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市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坚持既定的发展思路,大力招商引资,加大市场开拓,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着力治理和优化发展环境。要在加快改善投资硬环境同时,着力加强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政务环境建设。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丰富多彩的市场经济主体;要按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逐步完成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收缩政府权力的覆盖范围,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自由;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创造条件,营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坚持“一切从客商出发,一切为客商着想,一切对客商负责,一切让客商满意”的原则,抓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要树立诚信是兴商之本、依法办事是最大的诚信的思想意识,善于从法律的角度与外商洽谈项目,依法签订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要以公正执法为重点,强化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肃处理向投资者进行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的人员。总之,要通过多方努力,有效地吸引投资,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促进鹤壁经济发展。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施政,积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是与民主相生的,是与专制不相容的。没有充分而广泛的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实践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制度越发达,它的法治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必须推进和发展民主。当前,我市少数地方、少数单位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现象还存在。这是人治观念在实践中的反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推进民主建设。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依法、科学和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扩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对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完善听证程序,提高听证质量,重视听证结果。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更好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之符合客观规律,体现社会正义,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作用,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体现民主精神的方法实施行政管理。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工作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时限公开、工作纪律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监督结果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着力打造“透明政府”。真正做到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良好的体制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保障。所以,必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前,我市行政管理领域还存在着交叉管理,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管理方式落后,办事效率不高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少数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市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继续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三个优先”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下决心交给企业、市场或者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市已完成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除依法保留的234个项目外,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这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一条政治纪律来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执法执纪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主体。在加强调研、学习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解决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真空问题,切实推进城市文明创建工作,促进城市管理。三是要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解决“皇粮”、“杂粮”并存的现状,使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者的利益彻底脱钩。要全面推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制度,坚决杜绝“以权生财”、“以权谋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要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纲要》落到实处。贯彻实施《纲要》,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不单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事情,而是政府所有部门的共同职责;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是所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科学制定规划,落实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
2023-09-09 23:16:031

如何在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整体规划、突出重点、统一实施、狠抓落实。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有法可依,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是,如何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科学发展转变;从主要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立法、致力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同时着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转变;从主要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果转变。这就要求我们重点加强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促进文化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及规范制约权力等领域和方面的立法。要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保证立法真正遵循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实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推进依法行政,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任务、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成就,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有力基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形式化”、“口号化”、“实用化”的倾向。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的繁重管理任务,实施80%以上的法律法规,其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不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做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就不能说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这正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目标的重大意义所在。  从现在起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只有8年期限,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我们要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政府行为,特别是要紧紧抓住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个重点和难点任务,完善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向纵深推进,取得重大进展。但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着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当前,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日益高涨的关注和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升法官、检察官的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认识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准确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是全面反映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是集中代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力量,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抵御错误观点的干扰和影响,让社会公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作用,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文明道德风尚,形成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
2023-09-09 23:16:152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全面实行政府什么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确立今后五年法治政府纵深推进的蓝图。  11月30日,自治区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局局长张磊告诉记者,《实施方案》确立了“十四五”时期宁夏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提出了今后五年宁夏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部分地区(部门)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宁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并将其作为贯穿全篇的一条主线。明确提出“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进一步突出对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要求。在框架体系上,从健全八个方面体系、强化八个方面能力谋篇布局,提出改革发展举措。在衔接协调上,注重与《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衔接协调,处理好有关内容的详略取舍,实现“一规划两实施方案”的有机统一。
2023-09-09 23:16:43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历史的深刻启示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载入宪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了“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即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今年,中央政法委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政法各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由上可以看出,党和政府正在坚定不移地逐步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进程。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通过学习培训正确认识和理解有关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十分重要,这是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是正确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下面笔者就依法治国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关于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具有深刻的内涵。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的阐述,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三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重要标志,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要贯彻职权法定原则、有权必有责原则、用权受监督原则和违法受追究原则。  对依法治国深刻内涵一定要作全面正确的理解,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实践中甚为流行的一种不符合依法治国实质内涵的“法制工具论”。所谓“法制工具论”的实质就是指把法制置于人治之下,从根本上否定法制的前提性和普遍约束力,视法制仅仅为管理的工具,当管理手段缺乏时,要求增加管理职权的立法呼声十分强烈;当管理手段受到法制限制时,则对法制弃之唯恐不及。事实上我国历史上并不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先例,著名的如战国的商鞅变法、李悝变法、吴起变法和北宋的王安石变法等,如果按照“法制工具论”的观点推论,我国历史上的这些“变法”都可以称为“依法治国”了,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我国历史上的统治者从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把国家机器摆进去而受法律制约。如果“法制工具论”能成立,那么中国共产党在1997年才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其先进性也就无从体现了。  依法治国的“国”字,应该是指国家机器和公民二个层面。如果认为只指公民,那就是“法制工具论”。历史和事实无数次地证明,如果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那国家是很难治好的。因此,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约35000多件法律法规规章中,约占80%的属于行政法范畴。而且行政权具有最为活跃、最为广泛的特点,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有人戏称行政权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事实上,行政权也是最容易膨胀、最需要控制,又最难控制的国家权力。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一)行政权大量地侵犯国家立法权。如有关行政主体超越职权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行政主体不依法行政等。(二)没有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职能交叉造成管理混乱。如行政机构职能配置缺乏法律论证,职能设置不科学造成交叉;设置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临时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等。(三)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四)地方政府行为存在大量行政违法。(五)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导致行政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六)有的领导干部学法不守法。  在现实社会中,最具有迷惑性的做法是,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口号和旗帜下,偏面地强调加强行政权、保障行政权、扩大行政权,在制定的行政依据中大量地塞进反映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的内容,有的甚至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还强令下级遵守和执行,又美其名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这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政违法。是“法制工具论”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表现。  行政权的特点和上述现实状况表明,行政主体能否依法行政成了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之所在。  三、对依法行政基本涵义的理解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事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从这个基本涵义出发可以引伸出以下三条:第一,“法”本身一定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也就是说法本身必须是合宪的。第二,行政活动一定要借助法律手段,以提高行政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会遭受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阻力)。第三,行政活动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以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对自然人和行政相对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国家机关和行政主体及行政人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这是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但是不是意味着,行政主体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得遵守“法有明文规定”,否则就是不依法行政呢?其实也并非这样的简单。在行政法学界有三种学说比较有名。(一)全部保留说。要求全部行政行为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力保留说。要求权力性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权力由法律保留给自己),非权力性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三)侵益保留说。侵益行为要有法律依据,授益行为不需要法律依据。目前行政法学界对第二种学说大多持赞同态度。笔者也同意权力保留说。例如,行政机关召开机关工作会议,这当然也属于行政行为,但此行为不涉及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是一种非权力性的行为。非权力性的行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规范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权力性行为才需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规则。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大问题。
2023-09-09 23:17:101

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内容

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扩展资料: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基本治国方略,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执法是关键。国家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各级政府来实施,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能否落实。因此,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如果能够紧紧抓住这个关键,在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方面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产生重大作用。应当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权力主体和管理者,政府部门极易主观行事,而多年来又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调整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与监督的立法角度,即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一律视为不允许。与此同时,要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约束政府行为。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改革,必须抓住时机,积极推进。但也要看到,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重要的是坚持方向,把握原则;重要的是不浅尝辄止,延搁拖沓。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刻认识法治政府的内涵和意义
2023-09-09 23:17:331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准则。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3.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4.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5.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6.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7.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023-09-09 23:18:557

2005年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还有效果吗

截止2022年12月9日,有效果。2005年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从实施以来并没有废除其纲要,还在继续使用,因此是有效果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2023-09-09 23:20:391

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依法、科学、民主,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四条 (决策机制)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评估及责任追究等行政决策机制。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指定。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政府研究机构、参事机构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发改、财政、编制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决策范围及决策事项的启动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  (三)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方面的决策措施;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决策措施;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文物保护、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六)制定、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他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程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条 (决策原则) 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八条 (决策建议的提出) 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第九条 (决策事项的启动) 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要负责人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行政决策建议,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报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进行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审核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第三章 决策起草程序第十条 (决策事项的启动)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论证的基础上,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草案。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草案具体内容) 决策方案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2023-09-09 23:20:471

我国是怎样初步建立和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2023-09-09 23:20:562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依法行政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实施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市、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实施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所属机构、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依法行政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  (四)负责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交流、督促检查;  (五)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监察、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七条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监督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情况、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等事项。第八条 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及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督促情况;  (三)依法行政统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设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管理情况;  (六)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情况,依法行政内部考核组织实施情况,依法行政工作问责情况。第九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立情况;  (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后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是否严格审查备案的文件、是否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清理情况,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学习、宣传情况,有无不当适用已修改前的或者已经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现象;  (二)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情况,有无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现象;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情况,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现象;  (四)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情况,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和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现象;  (五)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情况,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程序是否完善,有无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现象;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开展情况,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  (七)内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情况;  (八)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协调解决情况。
2023-09-09 23:21:061

请问行政监督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其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行政复议作为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复议监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影响和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层级监督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  (一)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行政复议监督以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为价值取向,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事项的审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达到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复议监督制度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点和有力保障。  (二)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它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启动程序的前置条件,以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主要工作内容,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申请人任何费用,直接体现了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要求,是实践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十分重要的工作领域和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不仅要维持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被申请人必须认真履行,不得因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正是由于行政复议监督的权威性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性,从而确立了行政复议监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据统计,我省2004年行政复议案件在撤回申请率、撤销率、审结率方面,要比行政诉讼案件分别高出2.57个百分点、4.97个百分点、4.64个百分点;在维持率方面,行政复议案件要比行政诉讼案件低7.96个百分点。这就说明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比行政诉讼制度,在程序上更快捷、实用,对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救济功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渠道寻求法律保护。近五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029件,审查结案17124件,占受理的94.98%.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8423件,占46.72%;经过认真审查,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4188件, 占23.23%,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行政复议监督必然有利于理顺、平衡社会关系,有利于化解、消除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总体缓和,减少信访案件,特别是减少目前日益增加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安定团结,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因此,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监督的现状: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地加强了行政复议监督。其主要现状是:  ——行政复议受案办案情况。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484件,受理18029件,占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92.53%;不予受理1091件,占5.60%;其他处理364件。审查结案17124件,占受理的94.98%.其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8423件,占46.72%;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的有4188件 ,占23.23%。  ——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情形。从200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2839件案件情况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从申请复议事项看,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有1478件,占受案总数45.87%;不服行政许可的124件,占3.85%;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259件,占8.04%;不服行政收费的150件,占4.66%;不服行政不作为的69件,占2.14%;其他1142件。二是从被申请人身份看,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以市、州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6件,占1.12%;以省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22件,占0.68%;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4件,其他25件。三是从审结情形分析看,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的19.09%;维持的1355件,占47.73%;撤销的447件,占15.74%;变更的73件,占2.57%;确认违法19件;责令履行29件;其他类179件;未审结195件,审结率93.13%.四是从行政复议案件类别看,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共有24类。公安类有599件、工商类374件、土地类303件、城建类112件、劳动类89件、林业类83件、交通类56件、技术监督类47件、卫生类36件、环保类22件、水利类20件、民政类19件、矿产类15件,其他10件以下的类别有:税务、物价、农业、计划生育、审计、司法、教育、文化、人事、新闻出版、财政等。  ——行政复议案件呈现的新特点。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复议监督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今年1月至7月,省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9件,加上去年结转的5件,共54件。从案件的受理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受理案件增多。案件的受理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6.12%;受理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加45.45%,超过了去年全年的受理案件数。二是集团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增多。集团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近20%,其中岳麓区天顶乡505户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裁决案,申请人数高达1679人。三是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增多。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6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12.24%。四是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案件增多。申请人不服征地审批、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征地拆迁、土地权属的处理、发放或注销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等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案件有38件,占收到申请总数的70.37%。五是首次受理了涉外的行政复议申请。长湘五一路桥投资有限公司、长湘伍家岭投资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外移城区湘江一桥等四个大桥收费站的通告》案,申请人就是英属维尔金群岛的企业。六是申请人委托律师作代理的复议案件增多。收到的54件行政复议申请中有近70%的申请人请了律师作代理,其中长湘五一路桥公司、长湘五家岭投资公司不服长沙市人民政府《通告》案和岳麓区天顶乡505户、1679名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裁决案的申请人都是到北京请的律师作代理。  (二)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是积极受案办案,老百姓寻求救济的渠道畅通。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人员少、案件多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坚持依法受案办案,保证了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救济渠道的畅通,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五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484件,受理18029件,审查结案17124件。其中,2004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222件,受理2839件,审结2644件。在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355件,占47.7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542件,占19.09%;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和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的568件,占20%.有效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了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老百姓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如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除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外,却缺乏强制性规定。为防止和减少下级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发生,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实实在在地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全省各级复议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监督力度,确保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真履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落到实处。如长沙市政府对2000年以来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清理,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的7件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政府向被申请人下发督办函,要求被申请人在督办函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好复议决定并报告履行情况,使原未执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了执行。攸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复议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对已被依法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及时与被申请人单位的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交换意见,指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不当之处,督促被申请人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被申请人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通过多年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各级行政机关普遍认识到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复议的严格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监督,其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性和彻底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如果不严格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其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特别是被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适当与不当、对与错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四是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推进了制度建设。近年来,湖南各地在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注意发现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管理。如郴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发现郴州市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城市规划缺乏详细的技术规范要求,在审查结案后,建议市政府制定相关的规定,市政府采纳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建议,很快出台了《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填补了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空白,推进了该市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建设。  (三)行政复议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监督制度对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较好的功能和作用,但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复议监督认识不到位。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个别地方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仍然热衷于运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不大注重通过行政复议监督手段解决问题。有的甚至片面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而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制度,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并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不依法受案,办案质量不够高。主要表现在:第一,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强调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困难,或者是疑难案件,怕把握不准,怕当被告,不依法受理。第二,不及时审理。有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不及时依法审查,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结案的较多,有的案件最长达一年半之久才结案。第三,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对需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告知;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不按规定报批等。第四,不依法公正裁决。个别地方因怕当被告或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群体上访,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然维持,缺乏公正性。据了解,有一个县一年受理了60多件案件,全部作出维持决定。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以及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有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只有1个人,不符合办案程序的规定;还有的部门既无机构又无人员,使行政复议工作失去了基本的组织保障。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都没有编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人员。大部分办案人员因行政复议案件大幅激增,工作辛苦,加上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条件差、待遇低,又无办案津贴,难以留住人,行政复议专业队伍无法形成,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四是行政复议经费与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落实到位。全省除个别地方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基本有保障外,大部分地方的行政复议经费处于紧张状态,大多数地方根本没有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全省122个县(市、区)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情况看,2003年全省有11个县(市、区)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2004年又有19个县(市、区)没有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城市区14个,占19个县(市、区)的73.6%。而永顺、双峰、宜章、祁东县和冷水滩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均超过30件。  三、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在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摆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面前的一个大课题,需要我们探索和研究,笔者认为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深刻理解《纲要》精神,抓住行政复议监督的关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0条提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行政复议监督工作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必须遵循的准则,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落实。要根据《纲要》的精神依法受案办案,公正裁决,积极探索建立简易复议程序和当面审理方式,为当事人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公平“平台”,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要积极探索增强行政复议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探索建立较完善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监督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  (二) 狠抓制度创新,探索行政复议监督的新方法、新方式。一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行政复议监督的新特点、新方法,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二是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 ,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三是加大行政复议监督的透明度,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四是完善办案程序,用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期限和责任,严格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与效率;五是完善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强化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六是建立行政复议案卷公开查阅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允许单位、个人查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  (三)提高办案质量,真正做到取信于民。确保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实现行政复议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是行政复议监督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力,影响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无误。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程序规定受案办案,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案件要引入听证机制、专家论证机制,或者进行公开审理,以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及时办理简易案件,充分实现行政复议便民的目的。据统计,2004年我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497件,占15.43%.这些案件中特别是县级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约三分之二的案件是简单、事实清楚的简易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就有可能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甚至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为使行政复议真正做到公正、及时、便民,对简易案件应简化办案程序,直接迅速处理。既保证办案质量,又方便快速,真正树立起行政复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复议监督工作队伍 .行政复议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在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已经并将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许多高素质人才去研究和探索。同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程序和期限要求严格,不容有丝毫懈怠和差错。而且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在大幅增加,难度在不断加大,这方面的压力与责任也越来越重,这些均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复议人员显得更为突出,从我省2004年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全省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550件,占案件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756件,占54.50%.这就说明71.57%的复议案件发生在县,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复议任务非常繁重,但恰恰相反,目前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力量十分薄弱。所以,必须下大力加强行政复议监督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把增加行政复议人员力量和提高人员素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思想好、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同志选拔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上来;要加强思想理论和业务学习,建立定期培训或轮训制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五)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调解结案方式。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理由是调解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基本原则,民事争议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基本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一切调解的基础以相关当事人拥有实体处分权为前提,没有实体处分权就不存在调解,因为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某些权利的情况下,或者各方当事人相互放弃某些权利,调解才有可能,无权利放弃即无调解。而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虽然他们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但是他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作为申请人处于受行政权支配的地位。被申请人行使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失职,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没有实体上的自由处分权。而受行政权力支配的申请人更无权参与国家权力的处分。如果承认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则意味着允许行政机关可以任意处分法律赋予的职权,意味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可能被出卖。正是基于这种观点,《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曾经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在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结案的比例是比较大的,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办结的17124件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从而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309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8.1%.其中2004年申请人撤回申请542件,占受案总数19.09%,比前几年略有增加。在这些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除了极少数是通过办案人员解释使申请人明晓了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的要求不正确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之外,几乎都是因为被申请人重新审查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的背后,是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所做的大量协调工作,如指出被申请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说服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等。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实际上采取了协调的方法,通过调解结案的。因此要根据《纲要》的精神,结合行政复议实际,继续探索行政复议调解结案方式,提高办案效率,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环境。  (六)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础政权组织,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大量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在基层,县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大量的行政争议发生在这个层面。据统计,2004年,全省的行政复议案件中以乡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受案总数的17.07%;以县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占54.50%;以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占10.30%.行政诉讼案件以乡镇政府当被告的有40件,占4.9%;县级政府部门当被告的369件,占45.17%;县级政府当被告的193件,占23.62%.从以上情况看,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和政府部门当被申请人、被告的比例分别高达81.87%、73.69%.可见,县及县以下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量大、面广,任务十分繁重。加强对县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其层级监督功能,依法纠正基层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2023-09-09 23:21:191

沧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本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底前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小组开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考核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考核乡镇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众参与、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情况;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情况;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八)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九)根据省、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纳入考核范围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行政首长承担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落实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法制机构规格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照省编制、法制部门要求,配备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三)建立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乡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市、县政府定期向同级政协通报依法行政情况。市、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第十一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行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制度。通过开展会前学法、法制讲座、专题培训、理论研讨、主题征文等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法定意识。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在拟任下一级政府及本级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由组织、监察、法制等部门联合对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察和测试。  (三)完善新录用公务员岗前培训考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应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教学内容。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二)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三)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四)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
2023-09-09 23:22:021

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的法定依据

一个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过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中,有时会发生工商变更登记的依据存在瑕疵,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存在瑕疵等,但工商营业执照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在此情况下应遵循公司法的登记公信力原则,登记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对于善意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设权性登记对于公司具有生死存亡的意义,一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发生错误,公司的管理常常陷于混乱,特别是在公司的股东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公司更是难于走上正常经营的轨道。 在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中发生错误,一般会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作为司法监督,也是最有效和最终的救济途径,司法的判决结果不仅仅是对单个案件的法律适用,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发生的纠纷比较多,而有的司法的判决倾向于采纳有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来支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忽视了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作者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的法定依据进行一些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的法定依据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在公司不设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依据只能是股东会决议,不能采取执行董事的个人意思表示形成的决议,因为那样势必形成执行董事的私自相受,侵犯其他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决策、重大决策执行、重要管理者选择、资产分配的权力来源的法定形式,因此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在内容和形式上有严格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内容和形式的都会产生瑕疵,甚至无效。新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更注重程序合法与形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要求是法定的。如果不符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法定形式要求的,是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据的。那么什么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的形式呢?笔者认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形式可以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确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该由通知(召集)的程序、会议主持者的记载、会议参加人的记载、表决程序和结果的记载、决议内容的记载。如果通知、主持、会议参加人、表决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决议就存在公司法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或程序瑕疵。如果股东或董事不参加会议,其他人按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代其签名是否可以呢?笔者认为是不行的,本人不能参加,法律规定有代理制度,本人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签名,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决议才为有效。对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表决权的授权必须是书面的授权,任何口头的授权都是无效的。 那么能否在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由当事人追认别人代其的签名呢?笔者认为,如果别人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代当事人签名,实际上是冒名签名的问题,已经违反《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追认,也对决议的效力不产生效力;从代理的制度来说,只有以自己签下代理人的名字才会发生无权代理的追认;同时无权代理的事后追认也不能产生决议形成时的效力。那么能否以当事人在其它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推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符合其意思表示来认定决议有效呢?笔者认为这也是是不行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必须以当事人在会议上的表决意见为准,以在决议上的意见为准;如果以当事人在其他地方的意思表示来推定决议的效力,不是否定决议的法定形式和召集、表决的法定程序吗?这和公司法的规定是违背的;同时也会给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带来冲击,可能会有人以意思表示真实来主张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诉讼实践就会限于对真实意思表示的求证中;而且会弱化对工商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因为工商行政机关只能是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为依据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任何法律要求他追求意思表示的真实,如果司法审查以意思表示真实来审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司法审查和工商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就会脱节,司法监督就会流于形式,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能事后收集证据的规定。 二、“公权法定”原则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中的体现 “公权法定”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公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和其授权行使相关权利的机关或单位,其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强势的地位;公权的行使以政权赋予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公权的行使会发生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后果,甚至是不可回转的后果的。因此公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就会侵犯私权,给社会和谐和发展带来巨大冲击。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权法定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具有以下内容: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笔者认为“公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涵应该概括为合法行政与程序正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严格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如果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上述法定文件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存在瑕疵。如果上述文件为虚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不符合公司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要件,工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缺乏法律支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应该撤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符合有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抗辩,因为工商登记法规没有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据,只规定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依据。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也应该根据公权法定原则审查工商机关是否具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依据,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应该采取严格的标准,而不采取依据其他材料推定有效的标准,这在商界诚信普遍不高,公司管理僵局不时发生,伪造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权的经济法律环境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可以推动诚信、法治精神的施行,也更有利于《公司法》的实施。 三、工商行政机关审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材料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可见工商机关不仅是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数量是否符合登记管理规定负有审查义务,同时对材料中反映的冲突和疑问负有核实的义务。一般认为,工商行政机关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 那么,形式审查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笔者认为形式审查毕竟是审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其次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材料的合法性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不需要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因此工商机关应该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提交的资料反映的内容不足够,应该让其补充,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工商机关也应有义务让其改正。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给安徽省工商局《关于淮南市阳光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股东会议的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以符合规定的表决权通过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该答复说明,对股东会决议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工商机关是有审查义务的。当然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工商机关更负有实施法律的义务。第三工商机关对备案材料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差异是负有审查义务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自然人股东的签名等都是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备案的意义在于提供给有关利害关系人核实,以防止伪造,减少欺诈。例如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明显差异,工商机关负有核实的义务,负有让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资料保证法定代表人签字真实的义务。因为备案的材料只要形式上审查就可以了,工商机关完全可以在自己掌握的材料内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第四工商机关应该对尽到专业注意就可发现真伪的材料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如正常人的注意就可发现真伪的法定代表人的虚假签名,注册官只要比对一下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肉眼即可发现虚假,应该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至于专业模仿的签名,非经笔迹鉴定不能发现真伪的签名则不属于形式审查的义务。 形式审查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工商机关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那种认为只对材料的数量齐全负责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行政机关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它的审查限度应该为在专业注意的尽可能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这不仅是工商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务员法》要求。 参考书目: 1.《与民法同行》王利明著 2.《最新公司法案例评析》江平李国光主编 3.《工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培训中心编
2023-09-09 23:22:431

如何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多坐几次被告席他们就知道了
2023-09-09 23:22:542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详细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四)规范行政执法的情况;(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第八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第九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出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立法项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四)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五)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六)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第十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四)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第十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第十三条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内容:(一)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影响对发生地方或者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评价: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机构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法制机构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请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人民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09-09 23:23:031

2020年六五普法个人工作总结

【 #工作总结# 导语 】工作总结是对这一年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评价、分析以及研究,从而分析不足,得出可供参考及改进的经验。本篇文章是 为您整理的《2020年六五普法个人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 【篇一】2020年六五普法个人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提高全校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学校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六五”期间,学校实施普法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xx届xx全会精神和盛市关于法制建设的部署,围绕全市教育“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立足于学校的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为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   “六五”期间,学校实施普法教育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抓好全校师生员工学法、知法、用法工作,努力实现“两个提高,两个转变”。即进一步提高学校广大师生个性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学校法制化管理水平;实现由提高广大师生法律意识向提高广大师生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矗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主要任务   (一)学法宣传任务。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广大干部、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注重提高干部个性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潜力。   (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用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学习宣传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学习宣传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学校改革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培训任务。重点抓好学校管理者的学法、用法和法制教育培训工作,“六五”普法期间对担任法制工作任务的处室负责人进行法制培训,请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辖区火车站派出所的民警对师生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活动,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构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组织对教师进行普法测试,成绩记入考核档案,学生普法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采用法制讲座、报告会、团会、模拟法庭,主题班会,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形式,定期举办普法测试。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法制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的力度。   (五)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促进我校法制建设和精神礼貌建设。坚持以课堂教育为主渠道,加强对法制教育全过程的管理,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   三、普法对象   学校"六五"普法的对象是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学生。   四、普法教育的资料和要求   (一)资料   1.基本理论知识。主要包括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   2.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继续学习纲要>决定>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资料,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秩序,保障行政决策合理,科学、民主。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校长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3.通用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学习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道德行为规范>及教师八不准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普法规“六五”划,我们还要针对学校的特点,有重点、组织教职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落实义务教育法赋予学校的各项权利,履行义务教育法中学校承担的义务。各级领导干部及教师要应对我国新形势下与教育相关的法律知识,组织师生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道德行为规范>及教师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学生要重点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知识。   (二)要求   1.学校领导要重视普法工作,以身作则,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2.要在学生中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在法律素质养成上下功夫。   3.要建立定期法律知识讲座制度,做好相关法律的培训学习工作。   五、步骤和方法   (一)步骤   “六五”普法从201x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1.201x年初至6月为准备阶段,主要是做好普法的“六五”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普法规划,培训教师骨干,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2.201x年7月至201x年底为实施阶段,主要是作好"六五"普法规划实施工作。   3.201x年为总结验收阶段。上半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用心配合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对学校普法作“六五”进行总结验收。   (二)方法   1.从实际出发,狠抓落实。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真实有效。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资料、方式上不断创新。   3.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要用心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办好专题节目,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辖区派出所民警开展师生法制系列讲座,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师生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教育。   4.重点做好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普及活动。   5.做好每年一次的交通法规法宣传教育工作(3月份)   6.做好每年一次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6月份)。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见酒泉育才学校文件   (二)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增加普法教育投入,保证用于普法教育的教材、音像资料的购置。 【篇二】2020年六五普法个人工作总结   在六五普法活动中,我校以上级部门普法规划为指导,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进程为中心,密切联系学校实际,紧紧围绕学校六五普法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坚持抓重点、抓落实,全方位、多层次地把六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处发展,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协调、稳步提高。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1、着力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六五普法工作一启动,学校就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成立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党委为龙头,以各处室、级部为主体,以党员同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特别是政治课程教师)为骨干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按步骤,有条理地把六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2、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度。   学校通过校园网络、黑板报、横幅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形成全方位法制宣传教育格局,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有力地提高了全校师生对"六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也增强了普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积极带动社会普法宣传的同时,不断巩固师生的普法意识,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二、不断学习,明确重点,实现"六五"普法整体推进   1、不断学习《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教职员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学习做好表率。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后,学校党委着力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日常学习中去,特别是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领导干部们在吃透相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更好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教职员工普法教育学习明确职责。组织教职工重新学习了《教师法》、《教育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宣讲,全校正式教职工参与了此次活动。通过学习,教职工遵纪守法、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了,也更明确了自己的义务、责任。自学校成立以来,教职工中没有发生一起违法案件,大家更增强了教好书育好人、做好示范表率的信心和决心。   2、加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立足课堂,让法制教育进头脑。学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让法制宣传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通过政治等课程以及其他各学科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日常的教学中去,让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逐步提高,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成熟健康的心理。高一年级还利用班会课、晨会课时间,对学生进行《中学生守则》及法制教育,效果较好。   按照实际,让法制教育分层次。学校针对学生年龄实际和个性特征,在法制宣传教育上非常注重层次性和针对性。比如毕业生通过班级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和测试相结合,每xx届新生重点学习《班级管理手册》,通过班会,让《中学生管理规定》等知识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使学生进一步了解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积极努力学习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   加强合作,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制定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将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学校各年级在节假日都会发放《致家长一封信》,争取家庭的配合,监督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学校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用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来切实加强学生法制学习,用积极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拓宽渠道,丰富活动,提高"六五"普法教育效果   1、加强制度化建设,为普法教育夯实基础。   我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等相继出台,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普及了法制教育,真正使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依法治校等,对学生打架斗殴、偷窃、彻夜上网、考试作弊、擅自离校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都制定了相应处理意见。引导学生由制度转化为自觉行动,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为普法教育夯实了基础。   2、请进来,走出去,以丰富的活动实践着普法的。   学期开学初,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学校与胜利派出所举行警校共建签约仪式。   3、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校内活动,让普法教育深入人心。学校组织法律法规学习的活动在所有学生中引起强烈的反响,人人参与,认真学习,用开卷笔试的形式深入学习了这些法律法规,并运用于自己的实践,为学校依法治教打下扎实的基础;政教、学生会精心开展各类活动切合学生实际,从生活点滴中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如"远离毒品戒除网瘾"活动引导学生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网络道德、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网络法制意识;消防安全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教师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提高他们自救的能力。   四、健全民主机制,继续推行校务公开,促使学校各项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篇三】2020年六五普法个人工作总结   今年我村的“六五”普法工作在镇领导下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稳步推进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进程。村干部群众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有了新的成效,为我村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我村20XX年的普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工作有序开展   1、一年来,我村始终高度重视普法工作的开展,把“六五”普法工作列为我村中心工作来抓,认真对照“六五”普法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普法活动。   2、强化组织领导,我社区成立了以村主任为组长,村支书为副组长,村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经常性地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严格按照“六五”普法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分年度逐步实施,注重工作开展的连续性,确保了“六五”普法扎实有效开展。   二、根据“六五”普法要求我村制订了“六五”普法的相关制度、村干部法律知识学习等系列制度,为学法普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六五”普法重在宣传普及,一年来我村围绕“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普法目标,发挥“六五”普法骨干队伍的作用,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法律知识宣传。20XX年,村通过多种形式,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开展了学习计划生育、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条例,取得了良好效果。   2、“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村认真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确定重点学习内容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一是抓好干部学法。村干部既是“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同时还肩负着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二是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组织村的小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训促学,收到较好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和存在的不足   1、依法行政得到加强。提高全村干部和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逐步实现由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各项事业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业的转变,不断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通过学习提高了村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自觉性,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2、村领导班子在普法工作中坚持把学法与依法管理相结合,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积极推进服务建设,为居民办实事力度进一步加大,依法办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广大居民学法守法,参政议政意识提高,村秩序稳定,村风气好转。   3、部分居民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主动普法的意识还不强,主动学法的不多,虽然依法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但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更多的是凭感情靠人际关心来处理。   4、人民群众的面对面宣传难度大,很难确保居民普及率达到100%,普法的力度、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化。   按照“六五”普法工作的要求部署,以人为本,认真总结这一年来的经验,不断探索新思路,更好地开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2023-09-09 23:23:201

社会救助的救助原则

政府干预社会救助的权力正当合法,防止政府权力异化。由于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权责的特殊性,必须通过立法界定公权,使政府社会救助的管理内容合法,权责明晰。另一方面,防止公权“合法”异化。立法是国家权力的程序性分配,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是立法的根本目的。社会救助立法必然担负保障权利(生存权)、制约权力两大任务。社会救助公权不可能只集中在一个或者极少数几个部门,所以必须通过法治对政府公权进行合理分配,既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形成“垄断经营”权力;又要防止权力分散,多头管理,以致职能交叉,相互推委扯皮,造成公共权力的“重复建设”和浪费。要加强社会救助中政府公权的监督,加强社会救助立法权的制约,规制政府“造法功能”的不良膨胀,避免“法”之泛化。社会救助法制的基本价值目标确定之后,能否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这些价值目标是社会救助法治的关键。依法救助不仅依据法律规范,还应当包括法律原则、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要合理行政,高效便民,以维护和实现受助对象的基本权利为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救助管理活动,着重防止政府权责范畴的不作为,不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瑕疵。国家在社会救助中发挥的作用越积极、越重要,对于程序的要求也就越强烈。因此,必须着力规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行政程序。社会救助主管部门遵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既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维护社会公平。社会救助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 .获得权利救济既是尊重和实现受助对象的生存权,也是受助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社会救助法治的薄弱和实践操作的不规范,侵害救助对象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应保”者不能“尽保”,救助机构擅自降低救助标准,甚至挪用救助款物等等,受助对象的生存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因此,必须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规范和操作简便的司法救济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并规范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真正发挥抵抗权与监督的作用,排除侵害并加以补救,确实尊重受助对象的基本权利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真正完成传统社会的转型与产业社会的进一步转型的双重现代化课题,社会救助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有效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满足其基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政治任务和现实课题,需要调配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形成以政府为核心,社会组织和民众为重要参与力量的救助体系,从过程和结果上保证公民生存权的实现。从管理的技术层面看,社会救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实行动态管理,如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保尽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扶贫的返贫现象等。政府公权是社会救助的主导力量,但政府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在社会救助中完全“包干到底”、“包打天下”,如低保对象应得收入核实,低保资金监管、灾害监测、灾情评估等。社会组织和民众是我国未来社会救助事业的基本力量,其在社会救助中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职能,毫不逊色于政府公权救助。要加快立法进程,规范社会救助的中间力量。第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加快社会救助法治进程,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救助中的义务,组织志愿者队伍,推进社会救助社会化。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健全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各尽其力,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第二,以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为目标,实现救助方式多元化。社会救助基于一定的事由(法律事实)而发生,受助对象的需求受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时间及自身条件等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但其根本目的都是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可从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出发,采金钱给付、物质帮困、沟通交流、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方式,从社会法领域实现对特定群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第三,规范救助程序,建立我国严密而强大的社会救助网络。中间力量的社会救助是我国救助多元化和社会化的必然趋势,通过立法设定一套程序,让各种社会力量进入此预设程序,可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提高社会救助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建立和维系长期有效、严密细致、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法的规划和体例,尤其防止制定错位的下位法来实施上位法的现象。“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治方针政策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的权威” 是当前行政管理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制定严密的社会救助立法规划,依法立法,厘清社会救助立法的位阶和体例,确定适度的立法进程。同时,社会救助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我们认为,社会救助法治,一是不能搞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所谓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条文简练,仅为原则性规定的“宪法式”的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内容翔实,条文多而全的社会救助法典。本文所指为后者。至于前者,我们认为,简单的叠加或抽象忽略了社会救助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无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立法、执法和司法,甚至学理研究,均不可趋之。社会救助的内容宽泛,具体操作有非常大的区别,加之当前社会救助的法制化程度底,很难用一部法律把各项业务规范起来。以法治的旗号勉强地把社会救助的各项业务用法律语言拼凑在一起,无异于拔苗助长。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典,条件不成熟,也没有必要。二是大力推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各领域的高标准立法。应当制定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中长期规划,以保障特定群体基本权利为核心和基石,兼顾各单行法间的协调,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法律制度。在立法进度上,社会救助的各项单行法是十分急迫的,应当齐头并进,没有主次和轻重之分。这在实务操作和学理上都是可行的。在法律位阶上,以法律为主干,完备适用要件,形成宪法——法律——法规的救助法律体系。避免以下位法,尤其是欠完备的政府规章实施上位法——规章作为行政政策(授权的例外)的表现,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有关社会救助的规章要避免和克服“扩大或者缩小上位法规定的管理事项范围、增加或者减少上位法规定的种类、提高或者降低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自行设定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内容,或者自行设定降低或者减少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内容” 的问题;避免法律的细则化,产生复杂的“副法”,跳不出“基本法还不如单行法,单行法还不如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的法规还不如一个乡政府的决定,乡政府的一个文件似乎可以超越宪法” 的怪圈。此外,在社会救助法与公私法的关系问题上,社会救助法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是典型的社会法,有其独立的结构体系和价值体系,但并不排斥公法和私法。相反,社会救助的基本权利规范、权利救济、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程序和监督等内容离不开公法和私法,二者相互衔接,互为补充,构筑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2023-09-09 23:23:301

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的其中一项。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等。法律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2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2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023-09-09 23:24:471

神农究竟是怎样一个人?

神农,是三皇之一的炎帝。神农见部落里很多人因生病而死去,于是开始寻找能治病的草药,并神农尝百草是一种非常伟大且无私的奉献精神。他是一个胸怀大我,善良无私的人。神农尝百草的起因是想要寻找救治生病百姓的草药。可以看出他将部他是一个善于思索,勇于创新的人。他知天上瑶草可以治病,便由此推演,一定还有别的草药也可以治病他是一个意志坚韧,不怕困难的人。部落子民生病,许多人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死去,而毫无办法。而神他是一个躬行实践的人。
2023-09-09 23:23:451

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不对等;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2023-09-09 23:23:451

黄鹤楼写景佳句及赏析

1. 《黄鹤楼》中写景的名句是 你好: 写景的句子是: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赏析】 “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些二句描述了美好的憧憬与动情的追忆,极富人情味:艳阳高照,碧空如洗。恍惚中,汉水北岸的树木化作久久思念的亲爱之人,伫立在眼前。和煦的阳光洒满江面,温暖着亲人。依稀间,鹦鹉洲上的芳草丛中走来一身正气、击鼓骂曹的祢衡,他面对黄祖的屠刀,视死如归,血洒碧草,正是无数浪迹天涯的游子浸满血泪的无私付出,才构筑了无数令人难忘的故乡。 2. 《黄鹤楼》崔颢,这首诗的名句赏析 唐 崔颢 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 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 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 【翻译】: 过去的仙人已经驾着黄鹤飞走了,这里只留下一座空荡荡的黄鹤楼;黄鹤一去再也没有回来,千百年来只看见悠悠的白云;阳光照耀下的汉阳树木清晰可见,碧绿的芳草覆盖着鹦鹉洲;天色已晚,眺望远方,故乡在哪儿呢?眼前只见一片雾霭笼罩江面,给人带来深深的愁绪。 【解词】: 历历:分明可数。 汉阳:今属武汉市,与黄鹤楼隔江相望。 鹦鹉洲:长江的沙洲,后来被淹没。 乡关:故乡。 【简析】以丰富的想象力将读者引入远古,又回到现实种种情思和自然景色交融在一起,有谁能不感到它的凄婉苍凉。这首诗历来为人们所推崇,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1333332613732被列为唐人七律之首。 传说李白壮年时到处游山玩水,在各处都留下了诗作。当他登上黄鹤楼时,被楼上楼下的美景引得诗兴大发,正想题诗留念时,忽然抬头看见楼上崔颢的题诗: 这首诗的意思是:过去的仙人已经驾着黄鹤飞走了,这里只留下一座空荡荡的黄鹤楼;黄鹤一去再也没有回来,千百年来只看见悠悠的白云;阳光照耀下的汉阳树木清晰可见,鹦鹉洲上有一片碧绿的芳草覆盖;天色已晚,眺望远方,故乡在哪儿呢?眼前只见一片雾霭笼罩江面,给人带来深深的愁绪。 这首诗前写景,后抒情,一气贯注,浑然天成,即使有一代“诗仙”之称的李白,也不由得佩服得连连赞叹,觉得自己还是暂时止笔为好。为此,李白还遗憾得叹气说:“眼前好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 元人辛文房《唐才子传》记李白登黄鹤楼本欲赋诗,因见崔颢此作,为之敛手,说:“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 传说或出于后人附会,未必真有其事。然李白确曾两次作诗拟此诗格调。 其《鹦鹉洲》诗前四句说:“鹦鹉东过吴江水,江上洲传鹦鹉名。鹦鹉西飞陇山去,芳洲之树何青青。” 与崔诗如出一辙。又有《登金陵凤凰台》诗亦是明显地摹学此诗。 为此,说诗者众口交誉,如严羽《沧浪诗话》谓:“唐人七言律诗,当以崔颢《黄鹤楼》为第一。”这一来,崔颢的《黄鹤楼》的名气就更大了。 仙人跨鹤,本属虚无,现以无作有,说它“一去不复返”,就有岁月不再、古人不可见之憾;仙去楼空,唯余天际白云,悠悠千载,正能表现世事茫茫之慨。诗人这几笔写出了那个时代登黄鹤楼的人们常有的感受,气概苍莽,感情真挚。 前人有“文以气为主”之说,此诗前四句看似随口说出,一气旋转,顺势而下,绝无半点滞碍。“黄鹤”二字再三出现,却因其气势奔腾直下,使读者“手挥五弦,目送飞鸿”,急忙读下去,无暇觉察到它的重叠出现,而这是律诗格律上之大忌,诗人好像忘记了是在写“前有浮声,后须切响”、字字皆有定声的七律。 试看:首联的五、六字同出“黄鹤”;第三句几乎全用仄声;第四句又用“空悠悠”这样的三平调煞尾;亦不顾什么对仗,用的全是古体诗的句法。这是因为七律在当时尚未定型吗?不是的,规范的七律早就有了,崔颢自己也曾写过。 是诗人有意在写拗律吗?也未必。他跟后来杜甫的律诗有意自创别调的情况也不同。 看来还是知之而不顾,如《红楼梦》中林黛玉教人做诗时所说的,“若是果有了奇句,连平仄虚实不对都使得的”。在这里,崔颢是依据诗以立意为要和“不以词害意”的原则去进行实践的,所以才写出这样七律中罕见的高唱入云的诗句。 沈德潜评此诗,以为“意得象先,神行语外,纵笔写去,遂擅千古之奇”(《唐诗别裁》卷十三),也就是这个意思。 此诗前半首用散调变格,后半首就整饬归正,实写楼中所见所感,写从楼上眺望汉阳城、鹦鹉洲的芳草绿树并由此而引起的乡愁,这是先放后收。 倘只放不收,一味不拘常规,不回到格律上来,那么,它就不是一首七律,而成为七古了。此诗前后似成两截,其实文势是从头一直贯注到底的,中间只不过是换了一口气罢了。 这种似断实续的连接,从律诗的起、承、转、合来看,也最有章法。元杨载《诗法家数》论律诗第二联要紧承首联时说:“此联要接破题(首联),要如骊龙之珠,抱而不脱。” 此诗前四句正是如此,叙仙人乘鹤传说,颔联与破题相接相抱,浑然一体。杨载又论颈联之“转”说:“与前联之意相避,要变化,如疾雷破山,观者惊愕。” 疾雷之喻,意在说明章法上至五、六句应有突变,出人意外。此诗转折处,格调上由变归正,境界上与前联截然异趣,恰好符合律法的这个要求。 叙昔人黄鹤,杳然已去,给人以渺不可知的感觉;忽一变而为晴川草树,历历在目,萋萋满洲的眼前景象,这一对比,不但能烘染出登楼远眺者的愁绪,也使文势因此而有起伏波澜。使诗意重归于开头那种渺茫不可见的境界,这样能回应前面,如豹尾之能绕额的“合”,也是很符合律诗法度的。 后来李白登楼时,也诗兴大发,当他在楼中发现崔颢一诗,连称“绝妙、绝妙!”相传李白写下了四句“打油诗”来抒发自己的感怀:“一拳捶碎黄鹤楼,一脚踢翻鹦鹉洲,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便搁笔不写了。 有。 3. 黄鹤楼诗的赏析 原诗云“昔人已乘白云去,此地空余黄鹤楼。 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这首七律约略的可分成前后两层,前四句讲仙人已去的寂寥,后四句说俗人眼下的惆怅。 我只是说因这首诗传下来的神道的故事。唐人以后盛传此诗,认为它是七律的最优范式。 其实这诗照七律的戒律来比对,它的拗句和重字都是大忌。无奈这个崔颢造境、造意上乃是大家能手,那付仙人乘鹤悠然不返的寂寥引起的失意和失落让你有道不清的感怀和情怀,你还能顾得上什么拗不拗啊?接下来的就是眼前晴川历历在目、芳草萋萋可见,更增添了仙人何在的悠思。 于是,接踵而来的便是思仙引发的思乡之情,真真的烟波江上愁不断了。撇开后来李白评价的因素,你说这诗读了是不是要叫好?真正的好,好就好在它的意境之妙上。 后来有了李白评价的传说,更使本是上品之优的诗篇优而优之了。照《唐才子传》的说法,崔颢诗成且提之于黄鹤楼上后,某次李白亦赴彼游,“及李白来,曰:‘眼前有景道不得,崔颢题诗在上头。 "无作而去,为哲匠敛手云。”崔颢的这首诗竟然把个诗仙给羞走了,并且日后人人到此罢手,可见是诗之魅力!后人考证,认为这件事好象是想象杜撰而来。 我们也就相信这个“考证”,姑且算为想象杜撰而来的吧。但有两点是真实的:其一,李白真的是游过黄鹤楼,有诗为证:“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 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并且另有一首《望黄鹤楼》的五言十韵长律亦可为佐证。 其二,李白真的是羡慕崔颢的此诗,因为李白的诗作中至少有两首七律是仿效《黄鹤楼》的。一首是《鹦鹉洲》,诗云“鹦鹉来过吴江水,江上洲传鹦鹉名。 鹦鹉西飞陇山去,芳洲之树何青青。烟开兰叶香风暖,岸夹桃花锦浪生。 迁客此时徒极目,长洲孤月向谁明。”另一首是《登金陵凤凰台》,诗云“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 吴宫花草埋幽径,晋代衣冠成古丘。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 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想一下,李白为什么要仿崔颢的模式来这么两首呢?一定是他真的是羡慕已极,定要找个题材试试身手,于是就选中了“鹦鹉洲和凤凰台”这两个所在作诗题比划这么一把。 结果如何呢?我想,这应该是两种评价,一个是李白自己,他一定认为,象崔颢那样写出来不成问题,更不成难题,崔的成功意境而已。我若有他种境界,会强于他的。 所以李白的诗在其后的时光中总是以意领先而必胜。外人的评价呢,觉得这李白之仿作实在是不如崔颢的好,应警告后代们,仿写为一大禁忌。 但也总觉得这崔颢除此诗外它诗已真的不是绝佳了,哪能比之于李白呢?后来的不如李白,是崔颢傲了呢,还是灵感不常在了?其实,崔颢之一诗仅是瞬间一感的“偶悟”,李白之一生则是通达坦荡的“彻悟”,二人的区别不过如此。所以,我就想起僧道界常有的一种称之为“慧根”的说法,认为慧根是先天所赋,但经后天的修炼方可得到激发而生成慧智---这是我说的。 我就琢磨这个慧智的生成条件:初生的孩子们彼此相差不多,应该说是都有着不错的慧根,余下来的问题就是以怎样的激发方式来出现慧智。宗教界的方法有二,一是专注式修炼,二是气功式修炼。 前者在于静思凝思后的感悟生慧,后者在于沉思静守后的智慧升华。可能有人问,如此烦难,怎能修持,难道还要出家不成?非也!不知你留心过书、画家们的入态情形没有,那种专注与气功的静守是相差不多的,所以,他们在为书作画时就有灵感相伴,于是,不但是生灵感,且长寿。 我们所说的来于慧根的慧智就是这种灵感,只不过气功下生发的慧智是个相对持续的过程,而专注于某事件生发的灵感是个短暂闪现的过程,区别仅此而已。到此大概算是说得清楚了,作任一种学问、写任一种东西,是要有慧智或灵感相伴的,有了这种东西才能出凡入圣,在为诗上才有可能达到李白、杜甫的那种境界,而在诗歌界具有此种内功的诗人,以序还应有王维、白居易、李商隐、苏轼、陆游、辛弃疾、李清照,还可以加上元好问。 所谓功夫在诗外,此为又一解。这种分析和理解贴不贴切、合不合理,还要靠读者自己的思索和领悟,就不再多絮叨了。 诗人满怀对黄鹤楼的美好憧憬慕名前来,可仙人驾鹤杳无踪迹,眼前就是一座寻常可见的江楼。“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 美好憧憬与寻常江楼的落差,在诗人心中布上了一层怅然若失的底色,为乡愁情结的抒发作了潜在的铺垫。“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 楼头送目,江天相接的自然画面因白云的衬托愈显宏丽阔大,受此景象的感染,诗人的心境渐渐开朗,胸中的情思也随之插上了纵横驰骋的翅膀:黄鹤楼久远的历史和美丽的传说一幕幕在眼前回放,但终归物在人非、鹤去楼空。人们留下什么才能经得起岁月的考验?她不是别的,她是任地老天荒、海枯石烂也割舍不断的绵绵乡恋、悠悠乡情。 “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艳阳高照,澄空流碧,恍惚中,汉水北岸的树木化作久久思念的亲爱之人,宛如眼。 4. 故人西辞黄鹤楼中既写景又抒情的句子 诗中既写景又抒情的句子是: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 赏析: “孤帆远影碧空尽”李白一直把朋友送上船,船已经扬帆而去,而他还在江边目送远去的风帆。李白的目光望着帆影,一直看到帆影逐渐模糊,消失在碧空的尽头,可见目送时间之长。帆影已经消逝了,然而李白还在翘首凝望,这才注意到一江春水,在浩浩荡荡地流向远远的水天交接之处。 “惟见长江天际流”,是眼前景象,又不单纯是写景。李白对朋友的一片深情,李白的向往,正体现在这富有诗意的神驰目注之中。诗人的心潮起伏,正像滚滚东去的一江春水。
2023-09-09 23:23:451

意外事故发生,我该做些什么?

遇到意外伤害发生时,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镇静,并设法维持好现场的秩序。在周围环境不危及生命条件下,一般不要轻易随便搬动伤员。暂不要给伤病员喝任何饮料和进食。如发生意外,而现场无人时,应向周围大声呼救,请求来人帮助或设法联系有关部门。
2023-09-09 23:23:4815

求 200字左右高中毕业感言

【原创】同学再见老师再见校园再见  胡秉言  三年前的夏天,  一群幼稚的少年,  汇聚到这个校园里面。  多么童真的面孔,  多么娇小的躯干,  为的是丰富营养把根基牢牢盘。  一千多个日夜的奋战,  一千多个酷暑严寒,  在灵魂工程师引导下,  我们成长成倜傥的小伙秀丽的姑娘向上的青年。  三年,三年,三年!  我们把青春融入到了校园。  校长,教师,校管,  无私的把知识奉献。  同学,同校,同班,  恰似亲生姐妹一般。  同学老师之间,  恰似父母儿女情绵绵。  熟悉的面孔熟悉的校园,  已经融入了同学们的脑海里面。    而今,这段光阴要画成圆圈,  休止符后没了谱好的五线。  我们承载着更大的理想,  去把更高的知识巅峰去登攀。  此时我早已经泪流满面,  舍不得这段情这段美好的画面。  一千多天里虽然有打有闹红过脸,  但是我们相互理解勉励共同向前。  一千多天里我们促膝学习锻炼,  结成的友谊恰似手足一般。  我多想再在校园多停留几天,  再去漫步在操场林荫下面。  深深地拥抱一下老师,  真诚的把同学的手儿挽。  坐在教室再听一听老师的受教,  再和同学们东扯葫芦西扯瓢的聊天。  但是我们有责任在肩,  我们的脑海还需要更多的知识来充填。  让我们把这段情感画面,  剪辑成一部情感片,  封存在自己脑海里面。  不时地打开看看,  会连起我们永恒的情感。  同学………再见!  老师………再见!  校园………再见!
2023-09-09 23:23:442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什么的科学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什么的科学。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的一门科学。懂得人的心理活动及思维行为。
2023-09-09 23:23:434

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贵在领导带头,难在长久坚持,重在形成机制。要深入学习八项规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从完成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的高度认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重要意义,带头落实八项规定,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文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厉行勤俭节约,处处以身作则,勇于接受监督,为单位干部职工作出表率
2023-09-09 23:2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