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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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责八清理具体内容是指什么

一问责具体内容对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公开处理。八清理具体内容1、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问题;2、违规公费出国(境)、公款旅游问题;3、乱收费、乱摊派问题;4、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5、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特别是涉农资金问题;6、省属企业违规配车、用车问题;7、招标投标不规范、违规出让土地、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8、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一问责具体解决三方面问题:1、对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不重视,安排不及时,底数不清楚,措施不得力,进展不迅速,成效不明显。特别是开展“一问责八清理”“微腐败”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清理不深入,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制度建设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2、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严格,党内监督乏力,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或者在处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3、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失之于宽松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八清理的主要任务1、对“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进行清理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结合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活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重点解决5个方面问题:(1)简政放权改革不到位,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或变相审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存在自行设立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国家和省、市、县要求取消调整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设置为就业准入、企业营业准入事项。(2)商事制度改革不到位,未按国家和省、市、县部署推进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3)清单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未对照县级已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各项清单,编制公开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清单。(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未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未按2017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推动工作;未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5)优化政府服务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审批环节、申报材料和中介服务;要求群众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证明。2、对项目落地难问题进行清理主要任务:对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要求,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审批效率不高,土地、资金及相关配套要素供应不及时,承诺条件不兑现,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尽早落地投产。重点解决5个方面问题:(l)项目审批违规增设前置条件,程序不优化,该并联不并联,未按时限完成审批。(2)项目选址不科学,实施效率不高;项目单位未经批准违法用地。(3)财政投资评审用时长,资金拨付环节多,影响资金拨付进度。银企对接不到位,项目融资难。(4)水、电、气、暖、讯等要素保障不及时,违规收取费用。安监、消防等部门验收检查不规范,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5)借助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机构代理各项评估,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3、对政事政企政会职责不分、谋取不当利益问题进行清理主要任务: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政事、政企(事企)、政会不分,职责不清、管理不严、违规兼职、权力寻租等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管理、优化环境。重点解决3个方面问题:(1)政事不分,偏离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目标,将行政职责转移到事业单位,机关内设机构与事业单位职责交叉重叠;行政机关违规指定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审批涉及的项目评估、业务咨询、检验检测等事项;行政机关对于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违规抽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建临时机构。(2)政企(事企)不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到企业兼职;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对所属企业投资收益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3)政会不分,行政机关及依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对其主办、主管或挂靠的属于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按照期限进行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违规使用机关事业编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其主办、主管或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未经批准无偿(低价)将行政办公用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违规在协会商会兼职取酬。4、对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进行清理主要任务:围绕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制度措施不健全、工作执行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疲于应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重点解决5个方面问题:(1)压减产能方面,压减产能和淘汰违法违规产能“以停代关”、县内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封停设备和处置“僵尸企业”未按规定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对新建产能项目把关不严,履行减量置换、增减挂钩措施不力。(2)散煤治理管控方面,推动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不力,对煤炭运输和销售环节监管不到位,散煤管控不严格。(3)燃煤锅炉治理方面,底数不清、台账混乱,淘汰和治理燃煤锅炉工作推进不力,违规新建燃煤锅炉,以虚报瞒报燃煤锅炉数量方式套取财政资金。(4)工业污染源管控方面,整治“散乱污”企业政策把握不准、摸排数据不实、工作开展不力,在关停取缔工作中“两断三清”执行不到位,工业污染源治理中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徇私舞弊。(5)扬尘综合整治方面,管控措施执行不严格,秸秆焚烧管控责任缺失、管理缺位,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工作不力。5、对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问题进行清理主要任务:对照中央和省、市、县出台的脱贫攻坚政策,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清理2015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脱贫质量和贫困群众获得感。重点解决4个方面问题:(1)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政策不落实,识别标准把握不准,建档立卡不够精准,应纳未纳、不应纳而纳入;退出标准把握有偏差,简单以收入划线,搞“被脱贫”“数字脱贫”;乡镇党委、派出单位和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2)社保兜底政策和“三保障”政策不落实,低保认定上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政策,低保标准提高后补差落实不到位,用社保兜底代替脱贫;医疗保障救助、教育扶贫“三免一助”落实不到位;贫困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不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应改未改。(3)易地搬迁政策不落实,搬迁区域选择不准确,应迁未迁;后续扶持不力,没有做到“两区同建”,养老安置、创业就业培训未同步实施。(4)县级扶贫贷款担保中心应建未建,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不到位,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贷获得率低,小额信贷政策落实不到位。6、对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进行清理主要任务:对2016年7月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回头看,对2015年10月以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药品集中采购不规范问题进行专项清理,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重点解决4个方面问题:(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规招标、定标、签订合同,专家违规评标,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代理活动。(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不依法履行手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供应商弄虚作假,专家违规评标。(3)公立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通过县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不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规定与企业直接议价,不按规定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4)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交易市场擅自增加交易环节,强制指定中介服务,违规收取交易服务费,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7、对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清理主要任务: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全面清理未按规定审批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问题,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重点解决2个方面问题:(1)设立“小金库”问题。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虚假事项或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问题。(2)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8、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清理主要任务:聚焦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全面清理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促进全县各级干部讲政治守纪律、强担当转作风、优服务提效能。重点解决4个方面问题:(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大而化之,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改善营商环境和惠民便民等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宣传不及时、信息不公开。(2)在政务服务过程中,不透明、环节多、时间长,未履行首办责任制或一次告知义务,违规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3)纪律涣散,不守规章,漠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遇到问题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态度简单粗暴。(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进行处置,不严格执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制度和措施,事件、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执纪问责宽松软的具体整改措施

主动建言献策,及时对乡党员干部存在问题开展问话提醒,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建立制度,严格落实责任清单和约谈提醒制度;及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强化党员干部责任意识;严格责任制考核,制定岗位责任制通报制度;乡各分管领导要根据工作分工,根据主体责任清单,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怎么解决党建工作问责机制缺失

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关于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问责问效制度!(具体内容)

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问责问效制度旨在扎实推进问责问廉问效制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一是要抓住重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目标责任的落实以及干部作风、群众关注的热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将局里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作为“三问”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力保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二是要明确对象,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各级领导干部身上。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三问”制度,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把问责问廉问效制度向述责述廉述效延伸,逐步建立问责、问廉、问效长效机制。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公告改组

法律分析: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几年内不得担

至少三年吧。

引咎辞职属于行政问责吗

法律分析:行政问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018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10篇

2018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10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视点”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公共问责机制和政府内部审计:理论框架和案例分析 内部审计案例分析

  【摘 要】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审计和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有许多重大差异,文章从公共问责的视角来探究这种差异的原因。按公共责任、机会主义、问责机制、审计这一逻辑路径分析发现,中美两国中央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差异的原因是其生态环境所决定的,而这种生态环境的核心内容就是问责机制。异体问责催生同体问责,同体问责催生内部审计,问责的强度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规模和独立性,问责的内容决定内部审计业务类型。没有异体问责,同体问责也就没有基础;没有同体问责,内部审计也就没有基础。   【关键词】 公共问责机制; 机会主义; 同体问责; 异体问责; 政府内部审计   一、引言   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我国中央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现状主要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较少政府部门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从业人员数量少;多数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以财务合规性审计为主(刘力云,2007,2008)。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内部审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多数政府部门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了较多的人员;较强的独立性;绩效审计与财务合规性审计并重(齐献忠,2006;范文萍,2010)。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差异呢?我们又如何改变这种差异呢?本文从公共问责的视角来探究政府内部审计的生态环境。首先提出一个公共问责与政府内部审计关系的理论框架;然后以这个框架为基础,分析中美两国中央政府部门内部审计;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公共问责决定政府内部审计:一个理论框架   (一)公共责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公共责任是指政府及管理当局作为代理人接受公共资源的所有者——社会公众的委托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并负有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果的责任。它是一种在政府与公众间的动态社会经济关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主要包括公共财务责任、公共管理责任和公共社会责任三种不同形态。公共财务责任是代理人在财务方面对委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公共代理人的财政收支要合法,保证公共资源使用的安全、完整,并按照公认政府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公共财务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财务责任主要通过一系列的财务数据指标等进行计量、确认和报告,对于非财务信息涉及较少;第二,财务责任关注的是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随着公共事业的发展及政府管理职能的变革与扩大,仅强调公共财务责任已不能满足公众对代理人管理行为了解与监督的要求,社会公众注意到政府的管理效能对公共资源消耗及对公众服务质量的影响,要求政府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加关注政府绩效及其责任的执行情况,这就是公共管理责任(也称为公共绩效责任)。公共社会责任是代理人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公众希望生活在稳定安宁、自然和谐的社会环境与生态环境中,并能更加公平合理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作为公共代理人的政府行政及管理机构必须承担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及促进公平正义等社会责任(马睿,2009;钟晓敏、高琳,2010)。然而,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或不忠实委托人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于是随之而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就困扰着委托代理关系的良好运行(Williamson,1981;Fama&   Jensen,1983;Jensen,1993;Hart,1995;Shleifer&Vishny,1997)。同时,公共选择理论发现,在选择公共物品时,每个个体都是按照经济人假设的理性进行利弊分析,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公共物品支出方案。一般来说,并不存在一种超越特殊群体利益之上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也会失效(布坎南,1988;刘燕,2010;黄汝娟,2010)。   (二)公共问责机制   委托人应对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建立公共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是责任履行的追究机制,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确定代理人的责任目标;二是获取代理人责任目标运行情况的信息;三是评价代理人责任目标的实现程度,并根据责任目标实现程度给予奖励或处罚(王光远,2002;宋涛,2005;马睿,2009;马骏,2010)。问责机制主要是通过抑制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前提条件来发挥作用的。首先,问责机制通过责任目标清晰地表达了委托人的期望,为评价代理人的业绩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也为代理人的努力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其次,问责机制通过代理人报告其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后,问责机制根据代理人的业绩进行奖励或处罚,可以减少代理人的激励不相容程度。虽然问责机制是对应机会主义的手段,如果委托人本身对自己的利益不关心,对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介意,则问责机制也就不一定需要或者不一定会真正发挥作用。我们不能指望代理人自己来执行问责机制,这是委托人的责任。现实生活中,一些机会主义很严重的领域长期不能得到抑制,主要原因是委托人不作为或没有作为能力。   (三)审计   委托人为了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建立了问责机制。委托人有了问责机制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呢?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个系统是否真的在起作用?就问责机制来说,代理人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提供完整信息,使委托人无法了解其责任目标的真实状况。委托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就问责机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来说,代理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通过审计可以得到鉴证,这就形成了基于责任方认定的审计;对于代理人没有提供而委托人又关心的信息,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审计途径获得,这就形成了直接报告业务。设想一下,如果没有审计,问责机制会是什么状况?如果没有审计,一方面,代理人可能会给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委托人问责所需要的一些信息可能无法获得。由于问责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保障机制,问责机制可能也会陷入困境。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审计是问责信息保障机制,要么鉴定代理人提供的问责信息的真实性,要么直接提供问责信息。当鉴定问责信息的真实性时,就是基于责任方认定业务;当直接提供问责信息时,就是直接报告业务。当然,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如果没有问责需求,也就不会有问责信息需求,从而也就没有审计需求。正是问责信息需求催生了审计。有问责就有审计,没有问责就没有审计。虽然问责机制的存在是审计存在的前提,但是并不一定有问责就会有审计。如果委托人相信代理人的业绩报告,则审计就没有必要存在。只有当委托人认为代理人的业绩报告需要进行鉴证时,才会有审计需要(杨时展,1986,1991)。

如何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首先是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准则》和《条例》,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髓和实质,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结合实际抓执行。把纪律融入到各项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将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与《准则》和《条例》“对表”,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将“两个清单”、“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纪律执行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然后是要自觉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习惯。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行政问责是政纪处分吗

不是政纪处分,政纪处分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进入下沉阶段已问责1797人什么情况?

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正在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进行督察。记者25日从环保部获悉,截至8月24日,8个督察组均基本完成第一阶段省级层面督察任务,陆续开始下沉督察。各被督察地区共约谈1113人,问责1797人。8个督察组共收到群众举报20343件,受理有效举报15813件,经梳理合并重复举报,累计向被督察地区交办转办13826件。各被督察地区完成查处4869件,其中立案处罚2115家,处罚金额9449.24万元;立案侦查122件,拘留146人;约谈1113人,问责1797人。其中,四川问责人数最多,达707人;其次为山东问责362人;其余依次为吉林省238人、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9人、浙江和青海两省均为117人、西藏34人、海南13人。督察组高度重视群众环境诉求,及时转办督办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各被督察地区建立机制、立行立改,加强了边督边改情况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省级“一台一报一网”(即省级电视台、党报、政府网站)每天公开边督边改情况,并将群众举报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列表,方便公众查询。根据督察安排,各督察组目前正在陆续开展下沉地市督察,并继续受理环境信访举报。督察组下沉地市督察时间10天左右,通过深入现场,重点调查核实省级层面督察聚焦的突出环境问题,并抽查核实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或重复举报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问得好!

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问责已超多少人?

截至7月7日,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6个督察组全部完成督察进驻工作。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地方已办结28076件。其中,责令整改22561家;立案处罚5709家,罚款51062万元;立案侦查405件,行政和刑事拘留464人;约谈2819人,问责4305人。从被督察地方报送情况看,河南边督边改问责达1015人,广东拘留环境违法人员162人,江苏处罚金额近2.4亿元。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6个督察组于今年5月30日至6月7日陆续对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等10省(区)实施督察进驻。进驻期间,督察组共计与140名领导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其中省级领导51人,部门和地市主要领导89人;对120个地(市、盟)开展下沉督察。督察组高度重视群众环境诉求,截至7月7日,共收到群众举报45989件,经梳理分析,受理有效举报38165件,合并重复举报后向地方转办37090件。各督察组注重信息公开,针对督察发现的“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经梳理后陆续公开50余个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发挥了督察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经过努力,一批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一批整改不力不实的问题得以再次查处;一批督察整改过程中形式主义问题得到严肃问责;一批被故意掩盖的问题得以曝光并全面整改。根据督察安排,各督察组已进入督察报告起草和问题案卷梳理阶段,并安排专门人员继续紧盯地方边督边改情况,确保尚未办结的群众举报能够及时查处到位、公开到位、问责到位,确保群众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来源:人民日报

安全生产年的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与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坚持关口前移。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管理的职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发展。(四)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行业、地区和企业,严格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发生的事故都要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五、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安全素 (一)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继续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强化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监察,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对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办好职业学校,提升各类人才的安全素质和水平。(二)加强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抓好“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各项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知识。要将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举办“安康杯”竞赛等安全宣教活动,推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三)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交流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加强对政府负责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金安”工程信息化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敢抓敢管、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安全保障 (一)加大安全投入。抓紧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继续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的支持力度,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和小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保证投入到位、专款专用。(二)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集成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支持安全生产重大信息化项目,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把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重要内容,做到安全技术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加快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高危行业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提升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整合各方面的抢险救援力量,探索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的试点,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研究推广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及技术。加快推进矿山救援、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快建设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地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明确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治。(五)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等法规的制定工作。积极推进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七、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一)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配合,充分发挥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尾矿库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事故责任追究等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制度。要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安全指导、安全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事故查处以及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制订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具体措施,以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以及春节、全国“两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汛期等为重点,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和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如何理解环保督政问责制度

法律分析:中央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履职监督、为加快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进一步优化我国环境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建立起督政问责监管体系.建议应规范环保督查制度,强化督政问责内容;强化环保督查组织领导,实施监管清单制度;加强环保督查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开放式督查,从而加快推进环保督查制度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创新也是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事关全局、长远和根本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新的形势下,国税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在改进作风、健全内控、强化监督、严格追究上狠下功夫,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扎紧“制度笼子”,健全作风改进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是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改革的重要保证。国税系统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者,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同时,必须针对国税干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全面加强制度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纪律约束,使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实施“通电工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促使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强化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抓好“庸懒散拖”和“吃拿卡要报”专项治理,切实防止有岗不尽责、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强化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丰富优化自助办税、同城通办、12366热线、网上办税厅等便民服务举措,着力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最后一步路”的问题。强化监督惩治,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维护纪律约束的刚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国税系统对涉及“庸懒散拖”问题的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搭建廉政风险防控平台,健全内控制衡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监督制约是核心。全省国税系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金税三期工程推行,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把内控机制打造成“制度笼子”的有效载体。坚持科学分权、过程控权、公开亮权的内控工作思路,扎实做好防控措施的动态管理和优化完善。结合“营改增”试点、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后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修正高危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实现了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结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办情况,深入分析因管理制度相对繁杂、管理标准过高过细给基层带来的执法风险,及时清理规范制度文件和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了基层的执法和廉政风险;健全完善内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强化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促进了内控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加强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及时捕捉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纳税人信用清单等三项清单,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和税收优惠减免,以公开促公平、公正。  发扬“钉钉子”精神,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政治任务,需要全省税务系统发扬“钉钉子”精神,上下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聚集反腐倡廉的正能量。首先,各级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落实用人责任、纠正责任、制权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年初研究工作方案,平时加强日常督查,年末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评价。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班子成员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都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真正把廉政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最终,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积极推动税务纪检监察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狠抓落地生根,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实际工作中,国税系统要求无论“一把手”还是副职,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坚持考核指标与对应工作责任相匹配,科学制定指标分解措施和方法,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考评指标落地。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注重从信访举报中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税收执法领域和纳税人身边的腐败案件。强化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我们党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税务系统队伍庞大,又是执法部门,税务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廉政风险点相对较多。必须立足税收工作实际,健全制度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动力,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以风清气正的环境促进改革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财力支撑,用新成绩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

山东淄博一化工产发生爆炸,工厂爆炸应该向谁问责?

应该要找到事故原因,在看是谁负责,如果是人为的原因,那么引发爆料的这个人要负责。

郑州游泳馆较大坍塌事故,有18人被问责,如何防范坍塌事故的再次发生?

想要防范坍塌事故发生,必须要对建筑质量严格把关。同时也要准备好安全逃生设施。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如何解决派驻纪检组弱监督轻执纪不问责零办案的问题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不够的表现

违反事业单位进人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自定政策违规安置事业单位进人,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安排亲属子女进入事业单位的“捷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约谈是不是问责的一种方式?

“约谈”,作为实施问责的预警程序,敲响了“问责”的警钟,也引发了如何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如何建立责任政府的大讨论。2010年12月16日上午,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在京约谈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5市(州)、7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下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通报了2009年度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公众期待已久的三部门全国土地管理“问责”正式启动。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说,约谈制度已实施两年。坚持这项制度,面对面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商议整改查处工作,是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履职所在。也是国土资源监管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是为了督促各地尽快整改查处违法用地,也是在警示其他违法用地严重地区,不要出现大批干部倒在问责红线上,是对干部的爱护。

约谈与问责的区别

法律分析:约谈就是问责。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法律依据:《领导干部约谈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约谈”——敲响“问责”的警钟

尚晓萍“约谈”,作为实施问责的预警程序,敲响了“问责”的警钟,也引发了如何有效制约政府权力,如何建立责任政府的大讨论。“约谈”是“问责”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与“问责”一同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并有助于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更好地依法行政,有助于建立真正的责任政府。“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这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精辟论述。英国19世纪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也说过:“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具体到政府权力上,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是保障政府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与法治政府。其中,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当前建设责任政府的重点,必须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而“约谈”正是行政问责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行政问责制作为追究机制将会对责任政府的实现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要求:“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此外,“约谈”所产生的威慑力,也必然要求政府树立向公众负责的行政理念,从而真正建立责任政府。“约谈”既可以形成预防约束机制,又可以在问题发生后进行及时补救,这种灵活的机制将有效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运行,进而推动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各项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不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导下,由政府各部门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建制度,共保红线,共担责任,共同管好用好土地。可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责任重大。在我国,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用地大户,又承担着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职责。政府这种特殊的身份造成了现实中大量发生的政府主导下的违法用地行为,同时也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将直接影响到土地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如何破解执法难题,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得到正确有效的行使,早已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责,也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保障。15号令确定的问责,要求对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的“警戒线”,但后果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进行“问责”,而在“问责”前实施的“约谈”,可以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进一步蔓延,也可以使一些违法用地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从而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权力的有效运行,进而保证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约谈”的效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相信国土资源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能将这项制度落实到位,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既处理到事,又处理到人,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终极目标。同时,发挥“约谈”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减少甚至杜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本文原发表于2010年12月17日《中国国土资源报》)

约谈是不是问责的一种方式?

是问责。约谈不是空谈,也不是浪漫的约会。是问责不是责问。这种面对面的批评,是一种具有探索意义的监管创新,具有一定的震慑力。比如,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相关部门,因为环境监管不到位,环保部对驻马店市主要负责人约谈。驻马店市对环保管理工作不力的4名主要官员处以降职处分,并关闭整顿平舆县产业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企业,严格落实环保法定责任。如此约谈,效果立竿见影。扩展资料:“约谈”制度是2007年度刚刚开始的一项制度。当时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较高,在全国排前几名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到北京来,一是当面汇报情况,二需要对违法用地造成的原因作出分析,问题出在哪,下一步该如何解决。因为当时15号令还没有实施,所以不会与问责挂钩。坚持约谈制度,面对面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商议整改查处工作,是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履职所在,也是国土资源监管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是为了督促各地尽快整改查处违法用地,也是在警示其他违法用地严重地区,不要出现大批干部倒在问责红线上,是对干部的爱护。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网评:约谈不是空谈,问责不是责问

上海一殡仪馆拒不提供相关殡仪服务,3人被问责,其行为会被如何定性?

可能是失职,这样的一个做法,就是严重的不把群众的事情当做事情处理。

以防疫为由拒不提供相关殡仪服务,上海3人被问责,背后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应该向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增强他们的职责担当,违规不提供相关殡仪服务,给死者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政策出台,确保居民日常生活得到保障,在疫情下要区分防人和防病毒的区别,进行有效的措施。

珠海14死透水事故27人被问责,事故发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隧道发生了透水的问题,因此才导致了这样的情况。

山西透水事故致13死、52人被追责问责,针对此事故提出哪些防范措施?

矿业有限公司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27名公职人员和25名相关企业人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

法律分析:首问负责制是在为认真落实和完善"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目标管理为基础、考评考核为措施"的企业制度,充分培育员工"敬业、勤俭、诚信、创新"的企业精神,提倡员工敢于负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1、首问负责制就是公司最先接受外来人员和客户信息时,个人作为首问负责的人,负责解答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事,使之迅速、简捷地得到满意的服务;或公司上级领导对下属部门和员工进行工作督办的事项须限时完成。2、到公司外来办事或电话咨询的,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外部门以及本人职责范围,首问负责人都必须主动、热情的接待和答复,使来访者和咨询人得到满意的效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搪塞。3、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事情要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情,应该做到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将来人引领到相关部门办理;或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转告相关的电话号码或办公地点。4、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部门领导交代下属员工做好的事情,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成并及时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无限期拒绝和办后不及时汇报延误工作。5、首问负责的工作,各部门办后要有文字记录,办理中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不能不了了之,查无实据。6、建立首问负责制考核机制,每个季度公司对部门的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部门对员工个人首问负责制的落实效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季度绩效考核一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度的内容

  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度的内容如下:服务对象到本局联系办理事宜及咨询问题,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热情相待,积极联系转交办理。属于本局机关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为对方联系并引见衔接。衔接中如果与有关人员联系不上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表格由本局统一印制),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有关人员。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助。首问负责人应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首问责任制是针对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该制度规定群众来访时,机关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办事机关的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不要让群众多跑或白跑。

公安机关首问责任制度的内容

一、对进入办公区域办事的当事人,无论事情是否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第一个接待的民警即为首问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先期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者拖延处理时间。  二、对于当事人的报警、求助等紧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立即出警;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直接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出警。  三、对于当事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申请,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立即答复或受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取得当事人理解,然后将当事 人引领或通过电话介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  四、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出解释,然后告知办理该事项的途径或程序,必要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五、首问负责人答复或处理问题应本着“爱民、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做到态度热情、简捷明了、客观公正,能当场答复或处理的当场答复或处理;不能当场答复或处理的,应向当事人说盼情况,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首问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的区别

领导方式和服务内容不同。1、领导方式:首问负责制强调由责任人员负责对来访人员的第一时间接待和解决问题,而首问责任制更加注重责任人员对问题的跟踪与协调,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2、服务内容:首问负责制强调对来访人诉求的解答和服务,而首问责任制更注重对问题的综合协调与解决,需要责任人员具备较高的问题处理能力。

为什么中国红十字会出了那么严重的问题却无人问责?

心照不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精选】

6月28日,******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一、单项选择(21分,每题0.5分)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施行日期为____。   A10月12日B10月18日C1月1日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总要求。   A“三个必须”B“四个必须”C“五个必须”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律规范。   A3B4C5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____。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____。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A廉洁用权B廉洁从政C廉洁修身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A廉洁齐家B廉洁修身C廉洁用权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_____。   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____。   A10月12日B10月18日C1月1日   10.____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中国共产党章程   B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____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A公平B公正C公开   1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____其代表资格。   A保留B中止C终止   13.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_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年B一年半C二年   1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B一年C二年   1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____。   A自然撤销B暂时保留C视情况而定   16.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_处分。   A加重B从重C从重或加重   17.《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坚持高于____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A个人利益B局部利益C集体利益D党和人民的利益   18.《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____。   A同消极现象作斗争B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C同腐败现象作斗争D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19.《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____。   A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B其他党员不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C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D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不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20.《党章》规定,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应该是____。   A可以不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   B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C必须坚决执行,不可以声明保留,也不允许向上级组织提出   D在不执行的同时,向上级组织提出   21.《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____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   22.《党章》规定,党按照____的原则选拔干部。   A政绩突出B德才兼备、以德为先C政治性强D德才兼备   23.《党章》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____、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A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B撤销党内职务   C记过D开除公职   24.《党章》规定,留党察看的期限最长不超过____。   A半年B1年C2年D3年   25《.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____,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A申辩B复议C申诉D诉讼   26.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____。   A合并处理B分别处理C并案处理   27.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____的条款定性处理。   A处分较重B处分较轻C自由裁量   2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____。   A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B给予警告处分   C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____。   A提出建议B下达命令C作出指示   30.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____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A中止B终止C保留   31.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____。   A直接责任B主要领导责任C重要领导责任   32.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____经济损失。   A直接B间接C所有   33.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一个月B二个月C六个月   3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____。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工作纪律   35.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____。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廉洁纪律   36.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____,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议事规则B行政监察法C行政诉讼法   37.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   ____。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工作纪律   38.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____处分。   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   3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___,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   40.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___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A加重B从重C从重或者加重   41.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违反了党的____。   A工作纪律B组织纪律C群众纪律   4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了党的____。   A生活纪律B组织纪律C群众纪律   二、多项选择(22分,每题2分)   43.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____。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4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有____。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____等,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A礼品B礼金C消费卡D公务卡   46.党员干部的____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配偶B同事C子女及其配偶D父母   47.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____。   A实事求是B民主集中制   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D公平公开公正   48.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____。   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D开除公职   4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____。   A改组B解散C撤销D警告   5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____。   A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B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C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D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1.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____,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A由中央纪委决定   B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C由党委决定   D或者经纪委决定并呈报党委批准   52.有下列____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5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____。   A表决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D知情权   5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____。   A留党察看半年B留党察看一年   C留党察看二年D留党察看三年   三、判断题(21分,每题0.5分)   5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5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   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仅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58.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5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6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处分。()   64.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6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66.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67.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69.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不再追究党纪责任。()   7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71.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73.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74.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75.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6.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7.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8.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9.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8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1.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2.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3.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5.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86.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8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8.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89.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0.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91.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9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3.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开除党籍。()   94.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95.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9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四、简答题(36分)   97.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处分种类分别为哪几类?(8分)   98.简述《中国共产廉洁自律准则》中“三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廉洁”(8分)   99.《党章》规定的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是什么?(10分)   100.默写入党誓词(10分) ;

纪委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实践四种形态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四种形态”体现了“精准”管党治党理念,为纪律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刻度”,清晰划出了“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四级警戒区,有利于“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要求既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又要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四种形态”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节奏、减弱反腐败斗争力度,而是凸现出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四种形态”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旨在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传承和与时俱进,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因此,要自觉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保持一致与探索创新的关系、查办案件治标与教育制度治本的关系,在继续抓好治标的同时,通过强化教育和制度建设,全面唤醒党章党纪党规意识,逐步向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迈进。探索创新 监督手段要有新拓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是关键。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加快推进市、县派驻机构改革,实行重点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谈话监督的作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提醒谈话,促其说清情况、认识错误、及时改正。深化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扶贫资金、土地征收、惠民补贴、低保资金、教育医疗、农村“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督促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综合用好抓重要节点、抓具体问题、抓执纪监督、抓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真正让顶风违纪者“长记性”,让心存侥幸者“收住手”。加强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梳理问题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查实一批、通报一批,形成有力震慑。精准发力 执纪效能要有新提升纪律审查是纪委的主要职责,“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基本规范。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把“四种形态”的要求体现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各环节,提升执纪效果。在审查时机上,要定期清理线索,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轻处分等方式来处理,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以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同时也要着眼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在审查程序上,要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坚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集中精力把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强化落实 “两个责任”要有新突破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的要求,也是对党委的要求,要把“四种形态”贯穿于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围绕省委“3783”主体责任体系和市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从“明责、尽责、督责、究责”四个层面,努力构建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好执行力层层递减的问题。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狠抓责任追究。建立完善“两个责任”清单,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杀手锏”,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实现问责常态化,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瞄准纪律 深化“三转”要有新方向 “三转”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落实“四种形态”,要求纪委职能定位进一步回归党章“原教旨”,工作重心进一步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向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工作目标进一步体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深化“三转”必须冲着纪律去,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进一步转变政绩观,树立查大案要案是政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问题、促进作风改进也是政绩,抓早抓小、保护和挽救干部是更大的政绩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将工作由法律底线向纪律底线推进,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守牢纪律防御阵地。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的综合效应,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提高违纪处理的政治、社会、法纪效果。坚持“严”字当头,把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贯穿于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突出“执纪的再执纪,监督的再监督”,着力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什么写出书面检讨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____写出书面检讨。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多少日内

问责条例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申诉是党员的一项权利。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问责决定涉及被问责对象重大权利义务,从权利保障的角度看,理应规定相应救济渠道。本条与党章规定的精神一致,明确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对问责申诉的基本程序、受理主体、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时间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申诉形式是书面申诉。需要指出的是,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申诉。第二,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处理申诉的时限、方式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处理申诉的时限是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党组织提出申诉的,告知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提出申诉的,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本规定与《条例》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的宣布范围一致。需要强调的是,本规定适用于党纪处分、处理以外的问责决定的申诉。对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履行纪律处分的申诉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第二,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第三,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第四,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对申诉作出了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于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及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如果对政务处分不服,应当按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如果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款规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就应当执行。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是维护问责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这一点与对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的申诉一样,申诉期间都不影响执行。同时,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也不影响对问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问责决定不恰当,或者有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诫勉问责是什么处分,有啥影响

诫勉是党纪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诫勉问责是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这些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方式,特别是在提出处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式,防止适用的随意性。根据规定确定诫勉方式。诫勉问责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问责形式,由组织和纪诫勉是党纪处分,一般没什么影响。诫勉问责是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考核的内容丰富,时间一般为半年。对干部职工的诫勉,根据我局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对各科、室、所、队、协会及服务中心需诫勉的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职工,由分管局领导或各部门提出建议,局人事教育科调查核实,报局党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被诫勉者所在部门发诫勉通知书,由各部门负责帮助教育,局人事教育科备案。在对被诫勉者发诫勉通知书前,由局党组指定专人或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谈话时要认真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同时进行帮助教育。被诫勉者所在部门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帮助教育。被诫勉者本人要正确对待诫勉,深刻反思剖析自己,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自觉接受局党组和所在部门的帮助教育,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和组织的信任。诫勉期满,本人要按时向所在部门、局人事教育科及分管局领导书面汇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局党组和人事教育科要及时进行跟踪考察,并视其整改情况,提出解除诫勉和调整岗位、除名、免职(解聘)、降职、撤职、降级的处理意见。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加大处理问责力度是病句吗

不是~简略为/加大力度

诫免问责是啥意思?

诫勉问责是为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问责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和问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有哪些?(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经济责任审计【基于经济责任审计视角的政府问责制与廉政建设】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问责及廉政建设契合基础  (一)经济责任审计在廉洁建设中的定位 政府履行行政权力是以委托受托责任为前提,以人民赋予各级受托人管理国家的公共权力存在为前提,行政权力是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政府进行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为了履行人民赋予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必须严格按法律章程行使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受托人,在当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转轨的特殊阶段,出现很多特殊的问题,给国家和政府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政府应不断改革完善提高自身的执政和管理水平,而以经济责任审计为核心进行廉洁工程的建设,必将对解决诸如效率不高、**、结构失衡等问题提供良好的健全政府治理模式。不可否认,对权力**的治理决定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等多种权力监督体系,但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特殊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计模式。《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所辖属的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利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等多种形式审计结果,促进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和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制度。但经济责任审计欲达到治理**必须和政府问责制结合起来。根据审计的委托受托责任理论来看,审计要向委托人报告审计结果,但无权处理受托人不真实、不合法行为,而审计问责制作为我国问责制的基础环节,能够把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针对行为人追究责任,对监督权力的行驶和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经济责任审计如不与政府问责制结合起来就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就是通过明确区分行政责任、实施行政问责在整个廉洁工程建设中发挥触发器的重要功能,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政府问责导向的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对各级受托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通过这种对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鉴、和监督过程和报告结果,是预警和治理**、维护各级委托人根本利益的最有效方法,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过程,不仅可以对各级领导人在职期间经管的国家财产的运用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评价,还可以对与领导人经济责任发挥过程中产生联系的相关经济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经济评价和鉴证,这种客观的评价过程和结果的呈现,能够起到正确评价和选聘干部的主要标准和手段。这种基于政府治理导向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报告结果,将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的发挥效果融于一体,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在于通过这种复合性审计的过程和结果,能够发现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不容易发现的问题,这种以治理各级政府为导向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定要及时将报告结果提交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而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的违法监督活动和**问题,能够按照法律赋予审计部门的权利及时提交给司法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结果和报告对各级受托人和委托人很强的权威性,全面施行经济责任审计,不但能够查处那些正在违法乱纪、无视财经纪律的各级受托人,也能对那些想要贪污**、做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事情的领导干部起到警示效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使他们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这对于树立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和**的危害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而这对于促进国家政治系统职能透明发挥和有效运行具有不可非常重要的作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仅能够发现各级领导干部经手的每笔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可以发现并纠正领导人员在管理、分配和使用国家资产产生的很多问题,审计出部分领导人员有否利用职权便利贪赃枉法、侵吞国家财产、挥霍浪费等违法乱纪行为,是否对国家财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不施加任何的重视,以及在个人和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的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警惕领导身边人员借助领导人员的权利做出违法犯罪活动,这种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和审计过程的严肃性及审计结果的威慑性能够严格干部管理队伍,增强领导人员的使命感,尽量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发现**,防止**的滋生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与行政问责结合的实践本质 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审计机关,客体是被审计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审计范围是经济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行政问责制主体是同体问责(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监督、行政体系内的专门监督)异体问责(公众、媒体等),客体是各政府首长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范围是领导履职过程中经手的所辖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发现:从问责主体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主体仅仅是行政问责制问责主体中行政体系内的专门监督的一种形式;从问责客体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问责客体也是行政问责制问责客体的一部分;从范围来讲,行政问责制的范围是全方面的,而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针对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与行政问责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经济责任审计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方式。经济责任审计是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在推进廉政建设中可以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契合政府问责参与廉洁建设的阻碍   (一)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法律层次较低,独立性和权威性缺失 目前,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依据是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细则》、《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几个法规性文件。但这些文件的所依据的法律层次性不高,只是一些部门 规章制度 ,威慑力不足现象在所难免,使社会公众很难相信这种审计的结果的权威性。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依附的法规层次性效力不足,会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效果的发挥。更何况,我国国情决定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可能会出现被审计部门的行政地位比审计部门的行政效力还要高,整个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严重缺失现象还不能彻底解决,这种法律和制度都欠缺的环境下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评价效果自然会差些。

党风政风监督室怎样做好问责工作总结

(一)发挥内部作用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二)发挥外部作用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监督执纪问责的内容

法律分析:监督执纪问责的内涵及要求如下: 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 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如何严明党的纪律并实现有效问责

严肃党纪、从严治党,最根本的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做到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把这个总要求落实到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各个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担负起严明党纪的责任,按照有纪可依、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求,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挥纪律的兜底作用,努力提高党的纪律执行力。严明党的纪律,重视加强遵守纪律的宣传教育是基础。只有所有党员和领导干部都知晓党的纪律,才能做到对党的纪律有效遵循。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坚定不移。通过广泛深入的党纪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形成对党纪党规的认同,养成自觉执行党纪党规的习惯,把党纪党规转化为基本行为准则。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重视对违纪行为的惩处。严肃惩处违反党纪的行为,是从严管党治党和提高党纪执行力的关键。“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违纪必究,执纪必严,这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坚决排除阻力,认真查处。在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面前,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一律平等,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开展监督检查是提高党纪党规执行力的保证。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保证和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严格执行党纪党规,为党纪党规的认真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要启动问责机制,追究责任。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包括各类腐败行为,切实做到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努力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如何从主体层面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

 一、政府审计问责的涵义   政府审计问责就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追究个人或组织责任,换一种说法就是用问的制度化来保证权责对等的一种机制。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负有解释和履行受托责任的义务,而问责则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的职责。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也是现代政治中政府责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政府审计问责的意义   1、政府审计问责是政府审计的本质要求   政府审计的本质是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级政府机关和公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报告的一项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政府审计的总目标是监督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政府审计从产生之日起,就带有问责的含义。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从性质上看,政府审计作为政府责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问责的效能日益彰显;从内容上看,政府审计的范围随着政府责任的扩充而日益丰富。政府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构建责任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主题。   2、政府审计问责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保证   现代民主社会,只有人民授权,政府才有治理社会的权力,而人民只有认为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履行的义务负有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权力。民主政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然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只是一种政治民主原则,国家的具体行政权力总是需要人民选出少数人代表人民来掌握。因此,实行民主政治,全体人民对少数代表他们掌握具体行政的人进行监督就成为必要。政府审计便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之一。同时,民主政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政府审计的内容也应该不断扩充深化,不仅应审查政府及公营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还应对其使用国家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提供政府管理绩效的信息。政府审计全面关注政府责任履行情况既是民众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审计适应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其自身发展的必然。   三、政府审计问责的现状   (一)问责文化建设滞后,审计问责意识不强   问责文化是人们对于问责制及其实践的态度、情感和思想的综合体。我国还没有形成“问责”的氛围。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较浓,责任意识不强。很多官员将权力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用作管理群众和谋取利益的特殊工具,没有权责对等的认识,更没有不尽到责任即被追究的意识。二是公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差。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民众在政治参与上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参与程度不够,审计问责的意识也比较淡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许多查出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分析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问责的形式多局限于行政问责   政府审计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难从法律视角察看问题,被审计部门和责任人所预料的最坏结果无非是行政处罚。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光打雷不下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领导“闯红灯”和“打擦边球”的行为。   (三)审计问责各要素的发展不健全   1、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位。政府审计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责。按照问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即由政党或政府内部的特定部门对本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是一种“上问下”的方式;异体问责是指那些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主体,如人大、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公众等第三方来问责。在实践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是同体问责,即由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问责,处罚程度也比较轻。在异体问责方面,我国政府审计采用的是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机关有一定的处理处罚权,但鉴于“检查权”与“处罚权”由同一执法主体行使存在隐性降低审计效率的可能性,其处罚权非常有限;各级人大拥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等权限,但很少有人大代表主动提出政治问责案;新闻媒体主要是为问责提供信息来源,但对于重案大案也难以深入报道,更没有处罚权;司法机关问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但局限于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重案大案,也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人民群众应该是最根本的问责主体,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公民参与问责的途径,未设立具体的公民问责制度和程序。   2、审计问责客体难以界定。审计报告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某某部门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等。这些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讲是带有组织性、系统性的预谋行为,但实施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审计问责要将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同时,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并不明确,一些部门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事情,个人责任的判定就相当棘手,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责任主体不清,问责难以到位。   3、审计问责范围过窄,问责标准不完善。目前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对于“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的问责较少,同时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问责也较少,对这些内容的问责标准也不完善,这就使得相当多的行政官员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从对执行环节问责向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问题。   (四)问责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法律,更没有专门的审计问责法规,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政策,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党的条例都是针对党内成员的,中央出台的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虽然政府审计将问责作为其工作的重心,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问责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严重不足。另外,政府审计系统缺乏专门的审计问责操作性规范,各种法规、规章和文件对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执行起来也缺乏持续性和公正性。 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如何使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核心: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首先,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维护党章权威和落实担当责任的硬约束。依 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又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党章第八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贯彻和执行党章的这些规定,要求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是必要的,但仅如此又是不够的。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 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今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那么,就将被问责。从这个角度说,问责条例的出台,也是在倒逼党内各个责任主 体在履行责任上只能做出担当的唯一选择。其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依 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2部准则、28部条例和若干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和通过党 内专门的问责条例,不仅改变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解决了党政问责混同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 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 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再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党现代化理念诠释和行动证明。有 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 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 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 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

什么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

不要想得那么复杂,你从监督(监督检查)、执纪(查办案件)、问责(问责谈话)三个方面理解就可以了。希望对你有用。

问责条例是对什么条例的完善修订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怎样做好监督执纪问责

(一)发挥内部作用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二)发挥外部作用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追责和问责区别与联系

法律分析: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人们通常把领导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该首先明确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就是要问责。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干部。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问责追责区别

【法律分析】1、问责是追责的前奏,也就是说对于某个错误,先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就是追责,顾名思义也就是追究责任。问责指的是调查核实的那一步,追责是指追究责任那一步。2、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3、追责,是指通过侦_、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问责和处分有什么区别?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在共产党的各种党纪中,问责和处分是人们经常听到的两个名词,如今国家逐渐开始正视党员的违纪问题,让一些不法分子感到了重重危机,很多人都以为,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处分条例是一回事,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问责和处分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  问责和处分有什么区别?  (一)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二)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客体不同。问责的客体一定是领导干部,而纪检监察机关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客体范围则广得多,包括所有的党员、国家赋予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  (三)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问责机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违反党政纪相关纪律的要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有:改组和解散。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问责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和党政纪处分共同执行,并不是对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  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  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  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

推动监督执纪问责主要抓好什么工作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银行合规问责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合规问责制是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度的合规考核、合规问责和诚信举报三项制度之一。其实没有在2006年出台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前,商业银行就没有问责制度了吗,只不过加上合规二字,或在问责制度里加入合规内容罢了。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问责制度属于监督吗?

属于督查,是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维也纳酒店客房的8个B类问责是哪8个

根据维也纳酒店客房问责制度如下:1、漏交相关材料。2、流程混乱。3、市场考察不细致。4、费用管理混乱导致人才流失。5、过程监控不到位。6、人员管理不到位。7、衣着不符合要求见客户。8、不做市场调查。

什么是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是新一届政府强调和推出的新制度,其针对目标主要是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其出台的目的是实现科学决策机制,纠正各级政府关于顶层设计的偏差错误。决策问责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 决策理念错误问责;2. 决策程序错误问责;3. 决策结果错误问责;纠错制度也包括三个方面:1. 纠正决策理念错误;2. 纠正决策程序错误;3. 纠正决策结论错误。有了这样的机制,如能坚决彻底的贯彻执行下去,那才是科学决策体系的成功。

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创新也是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事关全局、长远和根本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新的形势下,国税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在改进作风、健全内控、强化监督、严格追究上狠下功夫,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扎紧“制度笼子”,健全作风改进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是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改革的重要保证。国税系统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者,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同时,必须针对国税干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全面加强制度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纪律约束,使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实施“通电工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促使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强化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抓好“庸懒散拖”和“吃拿卡要报”专项治理,切实防止有岗不尽责、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强化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丰富优化自助办税、同城通办、12366热线、网上办税厅等便民服务举措,着力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最后一步路”的问题。强化监督惩治,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维护纪律约束的刚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国税系统对涉及“庸懒散拖”问题的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搭建廉政风险防控平台,健全内控制衡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监督制约是核心。全省国税系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金税三期工程推行,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把内控机制打造成“制度笼子”的有效载体。坚持科学分权、过程控权、公开亮权的内控工作思路,扎实做好防控措施的动态管理和优化完善。结合“营改增”试点、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后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修正高危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实现了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结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办情况,深入分析因管理制度相对繁杂、管理标准过高过细给基层带来的执法风险,及时清理规范制度文件和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了基层的执法和廉政风险;健全完善内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强化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促进了内控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加强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及时捕捉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纳税人信用清单等三项清单,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和税收优惠减免,以公开促公平、公正。  发扬“钉钉子”精神,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政治任务,需要全省税务系统发扬“钉钉子”精神,上下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聚集反腐倡廉的正能量。首先,各级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落实用人责任、纠正责任、制权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年初研究工作方案,平时加强日常督查,年末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评价。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班子成员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都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真正把廉政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最终,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积极推动税务纪检监察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狠抓落地生根,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实际工作中,国税系统要求无论“一把手”还是副职,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坚持考核指标与对应工作责任相匹配,科学制定指标分解措施和方法,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考评指标落地。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注重从信访举报中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税收执法领域和纳税人身边的腐败案件。强化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我们党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税务系统队伍庞大,又是执法部门,税务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廉政风险点相对较多。必须立足税收工作实际,健全制度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动力,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以风清气正的环境促进改革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财力支撑,用新成绩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

作为纪检干部怎么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发挥内部作用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二)发挥外部作用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条例》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接入机构征信内控制度及问责制度变更的

关于接入机构征信内控制度及问责制度变更的如下:运行机构及全国性接入机构的总行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报,地方性接入机构和全国性接入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征信内控制度及问责制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备。专人专用,及时停用和启用用户,实施用户密码动态管理。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应不断更新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各级征信系统用户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分级负责,明确责任,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在制度措施保障上不留真空和死角。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健全征信信息查询管理,严格授权查询机制,未经授权严禁查询征信报告,规范内部人员和国家机关查询办理流程,严禁未经授权认可的APP接入征信系统。从严管理批量数据,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按流程和保密要求办理批量数据的抽取、留存、流转、应用和销毁,确保各环节数据安全。优化自助查询机管理。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应优化自助查询机用户管理,明确自助查询机用户管理权限,及时停用或者删除无效用户;加强访问控制,为自助查询机单独划分网段,根据工作时间和查询需要,合理设置自助查询机自动关机时间;采购自助查询机时,完善合同内容,明确设备提供商的保密责任;健全自助查询机物理设备管理,明确自助查询机管理责任主体,对设备加强维护,按流程及时清理自助查询机内部存储的征信信息。完善征信异常查询监控机制,妥善办理异议与投诉。运行机构和接入机构应分级建立征信用户查询操作日核查机制,完善异常查询监控、处置与报告机制;不断优化和调整征信查询日核查与实时监控指标,不断提高征信用户自查与自控的能力。严格遵守异议处理时间,规范异议处理流程,按规定出具相关文书,做好异议申请、处理资料的保存、归档;强化投诉办理,规范投诉流程,及时办理信息主体投诉,提高信息主体的满意度。以异议和投诉为重要线索,对可能涉及的征信信息安全风险事件及时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排除隐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员问责形式有哪些

  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条 例》追究纪律责任。

银行行内一级问责是什么

银行的问责制度。银行行内一级问责是指银行内部对于员工或领导在工作中产生的失误、违规或疏忽等行为进行的问责制度。一级问责是最轻的一种问责方式,通常是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不会涉及到员工的任命或工作岗位的变动,除了一级问责外,还有二级问责和三级问责等更为严重的问责方式,例如降职、免职和辞退等。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税务系统问责机制包括

税务系统问责机制即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其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根据《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规定,首问责任制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同时《责任制度》还规定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应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问责和追责有什么不同

一个是问,一个是追,打个比方说,我问你有欠债没有,和我向你讨债,你认为有没有不同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规定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问责七种形式

法律分析:行政问责的七种形式如下:1、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2、诫勉;3、通报批评;4、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5、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6、停职反省;7、劝其辞职。行政问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2019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内容解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问责条例解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党的95周年生日到来前夕,中央放出加强制度建设大招,祭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和“问责条例”,很快成为各类媒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门词汇。   “问责”就是追究责任。在政,就是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在党,就是追究党的干部的责任。据报道,《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问责焦点更为集中,即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5方面,开展问责。问责情形有3条标准,即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问责包括3种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有许多人可能已注意到,尽管早在2009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十八大以来,在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文件中,有关问责的话题,出现更为频繁。2013年1月,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就提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今年以来,“问责”热度进一步提升。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王岐山同志更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中央为什么如此重视“问责”?这与成立95年的大党今天所担负的重大责任和所面临的从严治党难题息息相关。一方面,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务艰巨,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尤其是近年来,在反腐败大背景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且有逐渐蔓延之势。对此必须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特别亟需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以治本。出台问责条例,就是治本的一个重要举措。   问责,隐含着权责对等原则,这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以往,我们习惯于官员出了大事才追究责任,甚至只要不触犯党纪国法,即使出事一般也不直接承担责任。官员权力很大,责任却不很明确。2003年“非典”以后,问责才慢慢开始运用和法制化,尤其在行政问责方面。但党内问责法规体系建设仍显滞后。2009年“暂行规定”权威性系统性不足,比如被问责官员如何复出不明确,屡受诟病,问责效果受到质疑。因此2013年“规划纲要”提出要进行修订,包括“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问责条例的出台,使问责制从“暂行规定”上升到了“条例”的权威高度,使权责对等原则得到了党内法规的严格规范。它将促使人们由更严肃的事后追责,进一步重视和关注更明确的事前明责,从而有效地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纵向压给各级党组织,横向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更重要的是,它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内法规有刚性,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失责必问将成为常态。这就抓住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以问责倒逼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认真贯彻问责条例,就能将从严治党的整体责任,转化为各级党组织的具体责任;把中央的担当精神,转化为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的担当行动,使“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成为党的干部的自觉意识。 ;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什么制度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制度机制,以公开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性的问题案例,促使问责机构和相关责任方追究责任并加以解决。通报曝光典型问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相关人员和单位遵守法规、规章制度,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其次,公开曝光问题可以增加问题处理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问责机制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此外,通报曝光还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引导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路径,推动整体工作质量的提升。为了建立健全的问责通报制度,需明确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问题,并定期进行通报和曝光。通报曝光制度的特色:1、透明公开:通报曝光制度重点在于公开曝光问题,使问题的整个处理过程对外透明化。通过向公众公示问题案例的背景、责任人、处理进展等信息,确保公众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提高公众对问责制度的信任度。2、警示作用:通报曝光制度通过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性问题案例,起到警示和借鉴的作用。通过公开曝光已处理或正在处理的问题,向相关人员和单位发出警示,提醒他们遵守法规和制度规定,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3、示范引导:通报曝光制度可以引导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路径,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示范和参考。通过在通报中陈述问题的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追责、解决措施,鼓励其他地区和单位采用相似的方法处理问题,促进整体工作质量的提升。4、全面客观:通报曝光制度应确保通报信息的全面客观。通报应包括问题的背景、责任人、处理进展以及相关的追责、解决措施等信息,力求客观、全面地呈现问题和问题的解决过程,避免片面和主观的呈现。5、统计评估:通报曝光制度应加强对问题解决成效的跟踪评估。通过对通报曝光的问题案例后续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能够及时了解解决率和问责结果。这有助于评估问责制度的有效性和改进空间,推动问题的持续解决和改进。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方式

法律分析:问责方式如下: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问责属于对党员或者党组织的追责方式。问责方式是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惩戒的具体方式。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结合党的问责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七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三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四种。这样规定,使问责方式更加规范、统一,有利于根据失职失责危害程度和问责对象认识态度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问责方式,做到精准有效问责,防止畸轻畸重。 问责方式上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分别作出规定。在以往的有关问责法规制度中,多数都只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的虽然也有追究单位责任的内容,但是在问责方式上没有明确区分。《问责条例》分别作出规定,体现了问责工作理论认识和实践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使问责方式与责任主体相对应,与相关法规相衔接,增强问责的严密性、可操作性,提高了其问责的精准性、科学性。党纪处分纳入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中。这是在总结实践做法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从党的问责实践看,党纪处分历来都属于问责的一种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问责实践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其中许多都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给予了党纪处分。如果不将党纪处分纳入问责方式,不仅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符,也使问责制度脱离问责工作实践需要。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如何落实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1、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强化问责针对性。  2、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升问责新高度。  3、建立终身问责体制机制,真正实现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问责条例是干啥的?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条例》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如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思考?

  (一)发挥内部作用x0dx0a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x0dx0a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x0dx0a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x0dx0a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x0dx0a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x0dx0a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x0dx0a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x0dx0a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x0dx0a (二)发挥外部作用 x0dx0a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x0dx0a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x0dx0a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x0dx0a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x0dx0a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x0dx0a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x0dx0a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x0dx0a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x0dx0a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x0dx0a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x0dx0a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x0dx0a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以什么为核心

问责条例核心: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首先,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维护党章权威和落实担当责任的硬约束。依 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又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党章第八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贯彻和执行党章的这些规定,要求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是必要的,但仅如此又是不够的。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 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今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那么,就将被问责。从这个角度说,问责条例的出台,也是在倒逼党内各个责任主 体在履行责任上只能做出担当的唯一选择。  其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依 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2部准则、28部条例和若干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和通过党 内专门的问责条例,不仅改变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解决了党政问责混同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 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 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党现代化理念诠释和行动证明。有 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 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 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 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

问责追究的是哪些责任

法律分析: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以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根据什么制订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 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 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 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 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 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 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 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 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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