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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问责制度

法律分析: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 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什么起实施

《问责条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2016年7月8日

为什么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条例》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追责和问责的区别

法律分析:比较这两种含义,可见问责的字面含义内容更为宽泛,只要追究责任,无论追究的是哪种责任,都可以称作“问责”;而问责的法定含义内容更窄,只有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才能称作“问责”。我们通常说的“问责”即指问责法定含义。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追责和问责的区别

追责和问责区别与联系如下: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人们通常把领导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该首先明确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干部。

追责和问责的区别

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人们通常把领导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该首先明确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就是要问责。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干部。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内容合理、程序规范,而且要求执行严格、奖惩分明。如果不能对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对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的追究,那它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单位和部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责任制度执行不力、渎职行为惩罚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推进事业。也就是说,问责和追责都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问责是个大的概念,具体来说,有四个层次。第一是引咎辞职。比如,有一个领导因为官僚主义导致没有深入调研,或者一些重大隐患没有防范,就要承担领导责任,要引咎辞职。第二种是停职。事情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先停掉工作,等调查结束。第三是免职。事情已经比较清楚了,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但被停职和免职不是终点,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有权钱交易现象,将会进一步追究司法责任。第四种是撤职。撤职已经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了,是指在事态已经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直接给的行政处分,表明要追究官员责任。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第一章规定了《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什么?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条例》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问责条例是什么?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条例》明确,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一案四问责”制度指什么?

  “一案四问责”制度指对银行案件问责实行“一案四问”制度,即问案件当事人、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问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问发案单位两级领导人之责。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日前半数对于百万元以上银行案件,不管案件的破案程度和追赃情况如何,都要按上追两级的要求先追究领导责任。蒋定之说,今后对银行案件问责实行“一案四问”制度,即问案件当事人、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问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问发案单位两级领导人之责。  要建立案件责任人处罚制度,使违规、作案的成本大大高于作案获得的非法收益;对案件责任人和相关知情人撤职或除名,不能姑息养奸;对各种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和移送,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安全事故问责追责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货物等财产不受损失,指定的相关制度。法律依据:《安全事故追究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设施、设备、货物等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公安机关追责问责制度

公安机关追责问责制度为:第四条公安机关各级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党委书记的领导责任,并视情追究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追究纪检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及苗头,不闻不问,放任不管的;(二)发生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或者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顶风违纪的;(三)因工作失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本单位、本部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中发生严重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交通事故问责制度

法律分析: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三条 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

如何应对不合理的问责制?

面对这样的情况,你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回应和解决:1. 坚持原则:如果你按照工作时间和任务完成情况合理地下班,你可以坚持原则,并且向领导解释你已经完成了当天的工作。你可以表达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情况,确保领导了解你的工作进展。2. 寻求理解:对于领导的批评,你可以委婉地询问领导的期望和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期望。这样你可以提供合理的解释并寻求双方的共识。3. 提出建议:如果领导坚持认为你的下班时间过早,你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如调整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工作等。你可以与领导一起探讨解决方案,与他们共同找到满意的结果。4. 改善自身表现:如果你经常面临类似的问题,那么你可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沟通、完成工作任务,以展示你的价值和能力。这样可以建立起对你的信任和尊重,减少类似的问责。注意,解决这类问题需要谨慎和尊重,避免过度抗争或冲突。与领导进行积极和建设性的对话,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以维护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作氛围。

法律词汇:"问责制"英语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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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区别

在共产党的各种党纪中,问责和处分是人们经常听到的两个名词,如今国家逐渐开始正视党员的违纪问题,让一些不法分子感到了重重危机,很多人都以为,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处分条例是一回事,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其实这种说法并不准确,问责和处分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问责和处分有什么区别?(一)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二)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客体不同。问责的客体一定是领导干部,而纪检监察机关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客体范围则广得多,包括所有的党员、国家赋予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三)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形式不同。问责机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而违反党政纪相关纪律的要给予的处分形式有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党纪处分有:改组和解散。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和党政纪处分共同执行,并不是对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力度的不断加大,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求也越发迫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正是立足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现实需要的又一次顶层设计。条例注重简明实用,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和对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条例明确了问责内容和情形。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条例明确了问责方式方法。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条例把责任落实到各级党委及党的工作部门。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实现纪法分开。突出党规特色,概括提炼,明确责任;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不套用法言法语;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条例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不再重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1 培育问责环境1.1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2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价机制1.3 政府绩效评估规范化1.4 构建新的行政文化1.5 构建完善的公民社会2 界定并优化问责要素2.1 明确责任形式2.2 界定问责主体并强化异体问责2.3 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界定责任人2.4 合理划分问责范围2.5 健全问责程序2.6 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3 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制3.1 公务员法应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制度3.2 监督法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的原则、问题、程序等3.3 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其制度意义就在于:全面改善公共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政府改革,从根本上推进行政发展和加快政治文明建设步伐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什么是政府绩效评估

绩效考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职能之一,是指评定者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行为主体的与评定任务有关的绩效信息(业绩、成就和实际作为等)进行观察、收集、组织、贮存、提取、整合,并尽可能做出准确评价的过程。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常见绩效考评方法包括BSC、KPI及360度考核等,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将绩效考评的设计与实施作为对经理人的一项重要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要求包含在内。这个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各项指标。应该有问卷什么的。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这两个在百度词条里都有,你可以具体在搜索一下,看一下。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①政府应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②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③权力机关应加强监督,避免"监督缺位"现象.④公众,社会舆论要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发挥作用,形成媒体和社会的合力.

公司给员工实行责任问责制度,合理吗?

公司给员工实行问责制是合理也是合法的 当然前提是你的制度本身必须是合理的内容

领导给员工进行责任问责制度的利和弊是什么,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吗,用问责的时间多做事情不是更好吗?

先说你说的最后一个问题:用问责的时间多做事情当然好,但能自觉好好工作的员工很少,通常员工都会有惰性存在,没有制约,很容易惰性滋长。给员工建立问责制度可以增强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可以降低工作中存在的误差,节约工作间因相互交流的时间,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同样也有副面影响,让领导和员工之间产生距离,有时会有抵触情绪,因此领导在建立问责制度时,还需做好与员工的沟通工作。

简述官员问责制的益处

好像没太大用处。他们用一大堆空话来说普选制度不好,可他们自己搞出来的都是什么垃圾官员,欺压民众,崇洋媚外,以权谋私。

岗位责任制与问责制有什么区别?

您好。关键是看如何定义。

行政问责制的起源发展

实施历程(一)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二)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发展轨迹(一)从同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非典”事件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1.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当然,各级人大仍然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2.媒体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主体。媒体能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逐渐增强,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3.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二)由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以前往往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才会对相关领导人进行问责,现在则是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行政问责终于成为一项“制度”而存在。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构开始施行问责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度和问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问责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年之内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改变了过去对问责事件缺乏连续管理的片面做法。(三)从以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为主转向注重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以前往往只对滥用职权、越权行为问责,而行政不作为因易被忽视而乏人问责,导致一些官员为避免“做多错多”而犯下“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对“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视而不见。目前,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官员向“不作为”官员深化,在细化有错责任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无为问责的深度,制定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对各种无为行为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严加打击,纳入问责体系。以往仅仅对行政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问责,对官员的道德问题往往以违反党规党纪的形式进行党内处分,现在则将官员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纳入到了行政问责范畴。(四)从权力问责逐步转向制度问责“非典”事件以前,我国权力问责的案例并不少见。当时主要是针对各种安全事故进行问责,“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作用不大,“疗效”不显。“非典”事件以后,两名正省部级主要领导辞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制度问责的开始。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整体改革,也出现了制度化信号。实施制度问责,是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一层层问下去。制度问责提高了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心;澄清了吏治,做到了制度反腐;化解了干部队伍的能上不能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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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总经理问责制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推行上市公司董事“问责制”,应该是加大董事违规成本,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一个重要途径。因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说到底也是规范人的行为,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强化董事责任,谁犯错,就追究谁的责任。 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仍比较突出,一些公司董事对自己拥有的决策权利不能正确认识和行使,除了上述担保之外,还往往借关联交易、违规披露等手段,大肆掏空上市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损。尽管有关部门已对此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对董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对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表明,这些法律追究工作仍然做得很不够,还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责任不明,上市公司经常“挨板子”,但董事们却“无事一身轻”,更区分不清董事中谁有错,谁没错;二是处罚力度太轻,董事即使受到谴责,也大不了就是名声受累,但依然是官照做,薪水照拿,即使罚个三万五万,在很多董事看来也许根本就“不伤元气”;三是什么时候该追究、由谁来追究等问题

问责是什么意思

问责的意思是:追究责任:~制|官员隐瞒安全事故将被~。问责的造句有:1、一种全新的问责气氛油然而生。2、实行举报首问责任制,农民工工资。3、对官员问责,不能像金箍棒可大可小。4、作为地方主政者失责,该如何被问责。5、为什麽这份新闻公报中没有问责局长的支持率?6、问责制的所有主要官员都将被任命为行政会议成员。7、所有纳入问责制的主要官员都会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8、自上而下的问责风暴反衬了自下而上问责的尴尬与无力。9、笔者认为,对王君问责此刻有煎逼太急之嫌,并且于事无补。10、国务卿克林顿将这些组织和网络同政府问责与响应民情挂钩。11、发展必须要靠法治、透明度、问责制和一个吸引投资的环境。12、12月2日午时一过,巴拉克·奥巴马就将第一次坐上问责的最高职位。13、鹤壁市鹤山区纪委监察局积极落实“三转”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14、当初一本正经的问责,最终换来“笑骂从汝,好官须我为之”的戏剧效果。15、研究成果还表明,民主问责制和廉洁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携手并进的。

什么是行政首长问责制

行政首长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俗话说的一把手)。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后,要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即俗话说的一把手)的责任。

行政问责制的内容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区别,具体一点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行政问责制的具体化,例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领导就是问责机制吗?

是的,现在基本上都是问责机制的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容?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等情形,确定为“不当履行行政职责”,也将进行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制的宗旨是什么

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根据《政府相关报告》可知,行政问责制的宗旨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行政问责制是法治国家追究公职人员责任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行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必要性

《决定》解读为何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解读:为什么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新华网北京1月22日电 按照《决定》“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再一次提出“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这方面工作的高度重视。推进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贯彻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基本要求。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对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举措。完善和推行问责制度,有利于规范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严格要求和检查督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有利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使我们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推行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

如何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

  (一)切实转变传统“官本位”思想,培育良好问责新环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这就要求广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传统“官本位”思想,自觉树立“民本位”理念,深刻理解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到“万事民为先”,“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充分认识到“有权必有责”,“当官有风险”,自觉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和公权力意识,将“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福利,接受人民监督”作为自己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根本宗旨。另外,从长远来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效实施还离不开广大公民、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因此,必须在全社会继续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认知和认可程度,逐渐在全社会培育起“人人关心问责、人人参与问责”的良好问责新环境。  (二)参照《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扩大问责对象的范围。  具体来说,就是要扩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适用的范围,明确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也纳入问责范围之列,只要他们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就应当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其实行问责。这种做法可以保证问责制在不同的机关中“一视同仁”地实施,有利于增强其推行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能在更大的范围内督促广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慎重行使自身权力,积极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尽可能防止各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事故、事件、案件的发生。  (三)具体细化问责各种适用情形的评价标准,增强问责执行的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对《暂行规定》规定问责的各种适用情形进行具体量化,以具体数据明确各种事故、事件、案件到底要达到何种损失程度或者恶劣影响程度须要问责,从而增强问责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避免因问责适用情形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而无法将其原本规定的问责责任落到实处。此外,问责适用情形评价标准具体细化还可以有效改变以往传统“重大事故问责多,一般过错行为问责少”、“有过问责多,无为问责少”的执行错误偏向,不管是重大事故还是一般过错行为,不管是有过还是无为,只要其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达到了问责适用情形的具体数据,那么就一律要对其进行问责。  (四)明确各种问责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做好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  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问责事故、事件、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程度,明确规定各种问责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确保做到“权责一致”。另外,由于“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至今在我国尚无单独适用的先例,并且对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来说,如果只是单独受到“公开道歉”的问责,由于该种问责方式对领导干部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任何实际性的影响,因此“责令公开道歉”问责方式的单独适用显然就很难对其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鉴于此,笔者建议“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不应被单独适用而应当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使用,即领导干部在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同时还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这一做法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相当普遍,它不仅可以达到对领导干部产生应有的警示,督促其增强自身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增强公众对问责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从而使问责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还应当结合《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证问责方式能与处分方式以及刑法的规定进行有效衔接,比如,如果某一领导干部在被问责的同时受到了降级的处分,那么在其问责处罚期限一年届满后,就不能让其立刻恢复原职或者让其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级别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在被问责的同时受到了开除的处分,那么就不能再适用《暂行规定》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酌情安排其适当的公务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五)完善问责相关程序。  1. 完善问责主体的启动程序。明确规定政协机关(委员)所提出的建议或者提案、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也可以成为问责程序启动的依据。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对问责参与的举报机制,并适当辅以一定的奖励制度来充分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只要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群众的举报一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查证属实,那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就应当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实行问责。“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问责制得以良好运转,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社会公众具有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3]”。  2. 完善问责具体操作程序。参照现代行政程序的相关制度,弥补问责具体操作程序的不足,即要增加回避制度,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具体负责实施问责的人员若与问责的事故、事件、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所在的机关存在部门利益的,那么其就应当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从而保证问责的公正性;增加告知制度,明确规定问责决定机关在作出问责决定之前,有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作出问责决定的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其作出的问责决定不能成立,这实际也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领域具体应用的基本要求;增加再申诉制度,建议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尽可能赋予被问责领导干部更多的救济权利,即要明确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省级以下)提出再申诉,以保证问责决定的正确性。  3.明确问责处理期限。由于问责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对问责事故、事件、案件的处理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定,以保证问责社会效果的实现。对此,笔者建议,《暂行规定》中应当明确问责决定机关必须自问责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问责决定,如果问责的事故、事件、案件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天,从而有效地保证了问责事故、事件、案件的及时处理。  (六)完善问责制相关配套制度。  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要保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依照一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使社会公众清晰了解公权力的运行过程,知晓事故、事件、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生原因、调查程序及处理结果,确保社会公众参与问责监督的信息对称。此外,还应要尽快解决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难的困境,打破“欲诉无门”、“诉而未果”的瓶颈,以为公民知情权的真正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应当打破现有以政府内部评估为主的绩效评估体系,重新构建一套以社会、市场主体评估为主的全新绩效评估体系,即要实现“由原来只是内部考核,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评估;由原来只是政府自我考核,到社会、市场主体评估与政府自我评估相结合;由原来考核过程的‘暗箱操作",到建立一套可为社会和市场掌握的公开评估指标体系;由原来政府对考核结果具有支配权,到社会和市场主体对考核结果具有决定权[4]”的新转变。  3.完善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即要在行政组织法中具体明确各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要划清党委和政府机关之间、不同层级的政府机关之间、政府机关和其组成部门之间、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正副职领导干部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公务人员之间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统一、责到个人。这样,即便发生须要问责的事故、事件、案件,那么也能立即准确确定具体责任人是谁,保证“权责一致”,并且由于事前权责本身就是清晰明确的,这样具体责任人就不能再将其责任推脱给他人而只能心服接受。

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官员问责制起源于西方。是伴随着现代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西方问责制的典型国家美国。因“水门事件”被迫辞职的尼克松总统和身陷“性丑闻”案的克林顿总统都曾因为滥用职权、妨碍司法公正而遭到弹劾危机。“问责制”真正进入国人的视野还是在本世纪初。200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和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2002年7月1日,香港正式开始实行官员问责制,问责制的主要官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此后,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买车避税”案成为推行问责制以来7个月内首名被行政长官公开批评严重疏忽、行为极不恰当的主要官员。2003年的非典时期,发生了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在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的一次重大实践。包括前卫生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问责制的启动。被认为是中南海领导人民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此后,官员问责的热潮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一系列密集的问责事件之后,“引咎辞职”成为街谈巷议的高频词汇,而“撤职”、“免职”这些曾经让人觉得刺眼的词,也在“问责风暴年”里逐渐被公众所熟知: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踩踏事故造成37人死亡。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2004年2月2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火灾造成54人死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2008年6月29日,与“华南虎事件”相关的13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陕西省林业厅两位副厅长被免去副厅长职务2008年9月,国家开始对“三鹿奶粉事件”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免去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免去王文华三鹿集团党委书记职务。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才刚刚起步,但在实践中已经体现出了重要意义。首先,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官员施政设置行为准则。一方面,问责制明确了官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和精神追求,是从积极面向进行的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官员问责制通过对有关施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使问责对象对其行为和责任有一定的预期。促使其自觉履行职责,减少被问责的可能。其次,官员问责制能够为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保障。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模型——委托代理模型(Principal-Agent Model),社会公众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公众将权力授予政府,同时要求政府提供服务或限制自身行为;政府进一步将权力分配给相关部门,使相关部门的官员成为公众授权的最终代理人。政府和官员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维护公众利益。而问责制度正是对他们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力保障。第三,官员问责制能够为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提供依据。问责制的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规、文件。它们协调配合,构建了一套涉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过程等内容的制度规范。确保有权机关追究官员责任的活动既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又能达到惩戒问题官员的效果。 (一)问责主体缺位。以问责主体为标准,问责可分为来自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和来自机关外部的异体问责。在我国,对官员的问责主要采取了同体问责的方式,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自2003年以来,几起社会影响重大的问责事件,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湖南嘉禾非法强制拆迁事件,都是在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后,上级党委、纪委等相关部门才做出严肃处理的。人大、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介作为异体问责的主体对此几乎没有什么作为。又因为普通百姓参与政治活动的途径有限,公众难以行使监督权,使官员权力的真正来源者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但同体问责也存在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同体问责具有内部性和非公开性,缺乏透明度,难免让人质疑它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大多数问责事件都是上问下责,即下级因为失职而被上级免职或要求辞职,上级官员失职则无人问责。因此,承担责任的永远是下级。问责制对上级官员没有约束力。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异体问责的重要性。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补充。才能构筑起官员问责制的坚实堡垒。(二)问责对象不全面。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地方、各部门对问责制应落实到哪一层级、覆盖到什么范围规定不一。例如,海南省和重庆市关于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名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前者规定的问责对象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后者问责的范围则较为狭窄。仅限于“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二是事后问责比重较大。缺乏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现行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对具体的、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进行处理。特别是由于官员失职或渎职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这意味着,只有发生了事故。才有相应的问责。官员问责制变成了简单的惩处措施。失去了应有的监督作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任何官员在被公众授予权力时,即对公众承担了一份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因此,上至领导干部。下至一般公务人员。都应当无一例外地成为问责的对象。而问责制关键是对官员日常工作的监督。因为正是在日常工作中的疏忽造成了事故频发的现状:更多地进行事前问责,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三)问责形式单一且不规范。理论上,官员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通报批评、引咎辞职、撤职、免职以及刑事处罚等。但实践中,对官员的问责仍是以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为主。从总体上看。这种做法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有关问责形式的规定也未与其他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相衔接。追究问题官员的责任。至少能够使受害者和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在有关问责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还未真正体系化的条件下。问责主体往往只顾及到安抚群众的方面。这实际上是把官员的命运完全交由民意来安排。加大了问责的不确定性,最终将导致官员在各自岗位上如履薄冰,或者“胡乱”作为,或者选择做“太平官”、“庸官”。(四)问责程序、救济程序以及官员复出机制不完善。在问责程序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善的规则。因此,问责程序的启动往往随意性较大,如果社会反响不够强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问责过程也往往只是以官员级别和事件影响为基础。难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此外,问责程序的不公开,也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利于问责制度的健康发展。在问责关系中,问责主体相对处于优势地位,而官员应享有的救济途径不畅通,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有关司法救济的内容并没有出现在该条或其他条文中。《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20条甚至直接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剥夺了公务员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此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也排除了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一事项上的司法管辖权。在官员问责制深入人心之际。“假问责”、“问责秀”等负面报道也不断浮现。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问责仅仅是为了暂时平息民愤,或者转移公众视线,受到问责的官员很快便能官复原职或被另外委以他任。这并不是要说明那些曾经受过处罚、处分的官员今后一定不能再上岗。而是要求官员被重新任用的过程应当透明、公开。或者明确设置一些出口。给这类官员戴罪立功、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对官员问责制理论与实践的探究,在一定意义上为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解决路径。但综合我国国情及以上各方面问题来看,有三个方面工作极为紧迫。(一)提高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问责文化是官员问责制的灵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问责文化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具体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官员责任意识与公众问责意识的淡薄。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以及官僚系统中按照职位高低分配权力和资源的传统,一直保持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在官员方面:权力崇拜早已是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老百姓才是自己的“主人”,官员的职责应当是“为民服务”。在公众方面:普通百姓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维权意识。中国老百姓的善良忍耐和不与官争的传统心态,成全了多少官僚的骄横跋扈观念。如果社会上下难以自发形成问责理念和问责文化。我们就有必要采取一些方式来营造一种问责氛围。一方面,要对官员进行问责教育,培养责任意识,使“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改变公众对政治的冷漠态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积极行使权利。公众的责任追究意识将是对问责文化建设的最好支持。当然,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也应尽快跟上。使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话语权能够得到充分体现。(二)明确职责权限。官员问责制的前提是职责明确。但我国在公务员岗位设置及其权限范围上缺乏规范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实践中。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是由党委研究、书记“拍板”,出了问题则由行政官员承担责任。第二,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由“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了具体分管工作的副职。第三。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问责任界限模糊,发生事故互相推诿,利益之所在则争先恐后。当前,问责对象难以准确定位的问题很大程度要归因于对官员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为保证官员问责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的比例,层层分解责任,并具体落实到每一级别和每一岗位。(三)建立官员问责制的完整体系。制度是实现问责功能的有力保障。在制度方面,法律法规的系统化首当其冲。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实现问责制的刚性化和规范化。使官员和酱通百姓对问责条件、问责过程、问责结果等各方面规定一目了然,从而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问责制的全国性法律,对官员进行问责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法律位阶较低、问责标准不明确。而且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和问责程序等方面严重缺乏统一性。此外,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规则或办法时不重视当地实际地生搬硬套,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问责也难免流于形式。问责制法律化还有另一层重要意义。对官员的问责常止于“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这类处理结果与一些事故的严重程度、伤亡损失程度极不相称,难以使公众信服。因此,问题官员如果触犯了刑法,不仅负有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也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真正平复受害者和广大群众的心理,也对其他官员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建立问责法律体系的工程浩大。既要综合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又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协调。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建立、健全问责法律体系正是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终极解决方法。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解释: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http://baike.baidu.com/view/392712.htm●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 长期以来,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漠,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便出现了“看摊子”、“守位子”,“功劳大家抢、过失人人推”,“宁愿不作为,也要保位子;宁愿不做事,也要保安全”的现象。这些现象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着,有些地方还很严重。有些地方的制度规章虽说一订再订,但终因其职责不清或考核措施落实不好,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或纸上谈兵。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由以往的以人管人到以制度管人,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问责追究,有利于整肃吏治,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并负有连带责任;有利于日常管理,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任其职,就要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 长时期以来,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的思想,同时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在头脑中根深蒂固。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不仅从体制上体现了制度监督、纪律惩罚的作用,还有利于打破传统的行政官员队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建立一种更加直接有效的竞争淘汰机制,拓宽行政官员“能下”的渠道。实施行政问责制,就意味着当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而且还要优政。在坚持“能者上、庸者下”的同时,必须树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力责任对等,奖励处罚并重,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胡乱作为的、不肯作为、不愿作为的,同样也要接受问责。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如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纪检问责和追责的区别

法律分析:1、问责是追责的前奏,也就是说对于某个错误,先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就是追责,顾名思义也就是追究责任。问责指的是调查核实的那一步,追责是指追究责任那一步。2、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3、追责,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度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纪检问责和追责的区别

法律分析:1、问责是追责的前奏,也就是说对于某个错误,先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就是追责,顾名思义也就是追究责任。问责指的是调查核实的那一步,追责是指追究责任那一步。2、问责,本身是个舶来品。 问责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意即权责对等,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3、追责,是指通过侦査、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如何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切实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机制

1、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也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  1)、有责必究,追究必果。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实施责任追究倒查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不搞下不为例,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2)、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在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上,要坚持以抓领导干部为重点,就各类领导班子而言,应以党政领导班子为重点,就各部门领导干部而言,应以重要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  3)、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把出了问题积极查处与出了问题遮遮掩掩的责任分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作为责任追究的着重点,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确保监督者也受监督,形成监督问责的闭环。

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问责制

①官员问责制,实际上就是政府权力运用的制约和监督,通过问责制能更好地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②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一靠民主,二靠法制。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咨询、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③建立健全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通过完善行政系统外部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等行政监督体系更好地监督政府的权力。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政协和社会的监督。④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如何搭建企业问责机制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创新也是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事关全局、长远和根本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新的形势下,国税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在改进作风、健全内控、强化监督、严格追究上狠下功夫,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扎紧“制度笼子”,健全作风改进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是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改革的重要保证。国税系统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者,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同时,必须针对国税干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全面加强制度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纪律约束,使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实施“通电工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促使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强化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抓好“庸懒散拖”和“吃拿卡要报”专项治理,切实防止有岗不尽责、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强化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丰富优化自助办税、同城通办、12366热线、网上办税厅等便民服务举措,着力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最后一步路”的问题。强化监督惩治,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维护纪律约束的刚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国税系统对涉及“庸懒散拖”问题的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搭建廉政风险防控平台,健全内控制衡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监督制约是核心。全省国税系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金税三期工程推行,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把内控机制打造成“制度笼子”的有效载体。坚持科学分权、过程控权、公开亮权的内控工作思路,扎实做好防控措施的动态管理和优化完善。结合“营改增”试点、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后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修正高危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实现了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结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办情况,深入分析因管理制度相对繁杂、管理标准过高过细给基层带来的执法风险,及时清理规范制度文件和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了基层的执法和廉政风险;健全完善内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强化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促进了内控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加强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及时捕捉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纳税人信用清单等三项清单,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和税收优惠减免,以公开促公平、公正。  发扬“钉钉子”精神,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政治任务,需要全省税务系统发扬“钉钉子”精神,上下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聚集反腐倡廉的正能量。首先,各级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落实用人责任、纠正责任、制权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年初研究工作方案,平时加强日常督查,年末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评价。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班子成员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都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真正把廉政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最终,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积极推动税务纪检监察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狠抓落地生根,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实际工作中,国税系统要求无论“一把手”还是副职,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坚持考核指标与对应工作责任相匹配,科学制定指标分解措施和方法,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考评指标落地。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注重从信访举报中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税收执法领域和纳税人身边的腐败案件。强化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我们党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税务系统队伍庞大,又是执法部门,税务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廉政风险点相对较多。必须立足税收工作实际,健全制度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动力,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以风清气正的环境促进改革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财力支撑,用新成绩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

什么是领导干部问责制?

问责

结合行政学原理健谈我国实施官员问责制的益处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有利于整肃吏治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   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第四,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   在一个强调法治、民主的现代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其自己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督、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又要求所有参与政府管理的行政官员必须具有负责精神行使权力,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问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   实施行政问责制,是国际目前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问责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则是共同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新闻热词:“问责制”英语怎么说

问责制 [名] accountability system; [例句]该系统将极大地加强透明性和问责制。This system will vastly increase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领导问责制度是什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责机制中问责内容不包括

法律分析:(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行政问责制中"问"的是什么责任

内部监督极其责任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细则

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件、事故、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实行问责的程序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责制适用的对象有哪几类

行政问责制 责任问责制 企业问责制 质量问责制看你问得的哪种类型,适用对象比较广泛。

什么是问责?什么是问责制度?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什么是问责制?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什么是问责制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当前对行政问责的理解和适用还处于初级阶段,比如将问责简单等同于领导引咎辞职、等同于上级对下级吏治的整顿、等同于出现事故后的惩罚举措。上述举措其实在古代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就已经实行,如果将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简单等同于上述举措,显然还没有真正触及问责制度的根本意义。理解问责的含义,首先要从政治高度理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府机构是责任政府。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有严格的政治责任。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保证是责任政府体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体制和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体制。行政问责制度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必要手段。全面理解问责制,还要在观念上加深对行政问责制度的深层理解。实际上,行政问责并不仅仅是让政府官员事后为其行为承受相应的责任。行政问责制的重点在于预防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时刻提醒政府官员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时化解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此而言,行政问责制的重心不应该仅仅放在责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责任预防。要有效地防止相关责任的发生,就需要实行制度性、常态性问责。制度性、常态性问责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按照制度规定,依照程序接受问责主体(立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公众等)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询问要做出及时而令人满意的答复等等。问责制要通过程序保障官员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

问责制的介绍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什么是问责制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法律术语的问责制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行政问责制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什么是终身问责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推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出的一大步,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依法行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约束力。

什么是问责,什么是问责制

罚酒三杯罚酒三杯罚酒三杯

问责制对商业的影响

1、正面影响:问责制可以使企业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更大程度地调动每一位员工的积极性。2、负面影响:过度强调问责制可能会导致员工过度焦虑,从而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

“问责制”英语怎么说

问责制 [名] accountability system; [例句]该系统将极大地加强透明性和问责制。This system will vastly increase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如何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

还政于民,司法独立,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惩罚内容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长负责制和问责制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治价,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物价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仙桃市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仙政发[2005]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问责制,是指市物价局对局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局属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在价费管理、监督检查、价费服务工作中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问责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经市物价局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不是客观原因,而是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的。 (二)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市物价局整体工作及形象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市物价局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四)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五)不按照集体决定办事,或者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不采纳下级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的。 (六)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七)治价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八)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 (九)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第五条 问责对象所管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问责对象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导致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违规办理许可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者而不办理许可,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押金,以及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市物价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等不良后果的。 (三)在价费管理和价费服务工作中,擅自调定价费、违规出具虚假认证、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应当及时办理的价费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涉案评估报告、认证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无具体理由、事项擅自实施检查和设立处罚或者擅自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市物价局带来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和人身、利益侵害的。 (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或丢失罚没物,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不受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七)年度内本科室或二级单位1人次(含)以上被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八)年度内本部门本单位被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九)市物价局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六条 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市物价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成局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市物价局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辞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年度内行政问责对象被行政问责1次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所在科、室或二级单位本年度评先资格;年度内被行政问责2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年度内被行政问责3次或两年内累计被问责4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市物价局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行政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宣布行政问责决定时,由局纪检监察室与行政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行政问责书》送达行政问责对象。问责的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市物价局班子成员会作出的行政问责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同时下发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和纪检监察室,并存入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市物价局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责任政府的问责制

关于责任政府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科领域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责任政府是指,一种需要通过其赖以存在的立法机关而向全体选民解释其所作的决策并证明这些决策是正确合理的行政机构,同时,它还必须符合责任政府的一般定义的要求。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对责任政府的解释是“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指这样的政府体制,在这种政府体制里,政府必须对其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负责,当议会对其投不信任票或他们提出的重要政策遭到失败,表明其大政方针不能令人满意时,他们必须辞职。”这个定义强调了责任政府必须对其政治行为的后果负责。我国学者蒋劲松认为,行政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行政机关内部决策权的配置,即实行首长负责制还是合议制;第二个要点是权责一致;第三个要点就是问责制。可见,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问责”制度,首先要弄清什么是“问责”。“问”即询问、追究。“责”在古汉语中是一个多义的概念,至少有六种意义:一是求、索取;二是诘斥、非难、谴责;三是要求、督促;四是处罚、处理;五是义务、责任、负责;六是债。古代汉语中,并无“责任”一词,仅见“责”字。现代汉语中的“责任”一词,是从“责”字发展而来的。《汉语大词典》中对“责任”的解释主要侧重三个方面:一是使人担当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份内应做之事;三是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从这个解释中可以认为,责任主要包括份内应做之事与不做好分内之事而承担过失。份内应做之事即是社会预期行为主体应该积极主动从事的工作,属于积极意义上的责任,而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承担过失即是社会对行为主体行为不规范或不主动的制裁,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责任。那么谁来评价行为主体是否做好了分内之事,责任的行为主体又是谁,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时应该受到何种惩罚,怎样惩罚,就成为不能不研究的问题。问责制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的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公民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通过直接或间接询问及质询等方式,要求其作出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公民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严重失职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包括罢免其职务,并且,公民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当行为或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迫使其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问责蕴涵着责任理念,实施问责制,必然要求政府树立向公众负责的行政理念。这种理念会内化为公务员的内心信念,行政良好的行政品质,提高责任意识。同时,问责制作为追究机制将会对责任政府的实现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什么是问责机制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什么是首席问责制?

出事先拿领导开刀

问责制的推行

(一)明确岗位责任。要通过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工作分工和工作责任,对各岗位作出尽可能完备、细致的规定,要明确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以便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能够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也让员工真正领悟自己岗位所负责任的内涵,认识到履行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明确工作事项。对年度工作,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如产值、任务开发、综合效益、安全质量等。对日常工作,要求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根据年度目标,每月底上报次月工作计划,由办公室汇总后用电子邮件下发,月底对照月初工作计划进行总结和分析,再制定下月工作计划。为什么我们常遇到更换一个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都会暴露出许多问题,其原因就是我们许多事情未能跟踪落实,一些问题一直捂着,换人之后才暴露出来,有时等发觉之时已非常严重。(三)制定问责文件。在问责文件中,一是要确定问责事项,明确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或事情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要规范问责程序,就是要规定在问责事项发生后,谁来启动问责程序,如何确定问责对象、如何核查、如何追究等;三是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申诉的权利。(四)实施问责。就是在平(日)常工作、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当发现问责事项后,相关部门依照问责文件启动问责程序,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安排确定问责对象,并做到问人与问制同时进行,在事情发生后不仅对人进行问责,还要进行制度层面的问责,进而进行制度的改进,不能白交学费,要研究产生事故的根源,看问题究竟发生在哪个环节?是制度存在缺陷,是执行不力,还是监督未能到位。(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要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的规定、制度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整合的要整合,以增强其适应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既要着力解决有关问责的实体性规范的空当问题,又要着力解决现有制度有关问责规定的细化和配套问题,还要着力解决确保问责制度都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和执行的程序和机制问题。一般应建立或修订员工处罚条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党委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人事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六)营造问责文化。在问责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之后,单位领导要带头大力倡导并实施问责制,从而变成为大多数员工共同遵守的制度,必须让全体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进来,让员工感到自己参与了公司管理,从而营造出问责文化。具体做法:可以运用各种方法和工具,让单位领导和大家一起认真地思考和研讨:我们为什么要问责,我们为谁问责,我们问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如何达到目的?我们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观念来对待问责?我们的公司应该提倡什么?不提倡什么?……误区与影响事故型问责现象比较普遍,安全管理绩效体系建设尚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问责时忽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难有效控制性”等因素,往往是出了事故就归咎于国有企业领导监督不力,就要被追究责任。加上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容易产生“无法控制的被动指标突破必须承担责任,能够控制的主动指标做好了也无法减免责任”的现象,造成一些工作责任心强、安全管理绩效突出的人员也同样受到处理,无法真正实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促使各级履行相应责任”的目的,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对号入座型问责现象常常出现,问责标准体系建设显得滞后。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直接问责,问责制过分简单化、扩大化,往往是将发生的事故严重程度与处理相应职级的干部相联系,不管具体情况,一味追究责任。加上国有企业管理层级较多、业务复杂,内部又缺乏明确而规范的标准范围和责任边界,容易造成被问责人员范围扩大,救济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挫伤了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容易产生“出了事故是不走运造成的,只能自认倒霉”等不正确思想,使问责制背离实施的初衷。责任推托现象明显存在,安全管理标准要求日趋提高。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等规定的出台,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问责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道路,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安全生产“调子过高、门槛过高”等现象。如有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出台规范性制度时,为了减少自身的责任,不考虑国情、企情,一味就高不就低;在出台文件、布置工作时一味高标准严要求,使企业难以落实,甚至将本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造成安全生产工作表面上十分重视,形式上轰轰烈烈,但实际效果不佳。建立规范的问责与安全管理体系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树立“权责统一”理念。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加大内部问责力度,改变部分领导人员存在的“权力意识强、责任意识弱”等现象,强化“权力与责任两者对等、不可分割和成正比”的观念,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依法生产经营”理念。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树立“奖优罚劣”理念。通过将安全生产管理与生产经营绩效一起考核,与日常考核、年终奖惩兑现挂钩,与职务晋升挂钩,切实增强各级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问责“防火墙”。明确各级权责,细化问责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问责的责任体系。一方面,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边界,通过开展安全管理现状评估和风险分析,清除职能重叠、交叉、模糊不清之处,科学划分企业各部门、母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各单位职责作出具体、明确、详实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母子(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等责任。另一方面,要实现问责对象明晰化,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细化到每个具体从业人员,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同时明确问责内容和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科学性。实施绩效管理,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问责的免责基础。一是引入安全管理绩效评估,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危害控制程度、安全素质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入手,研究主动考核指标体系。深化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内容,科学确定安全管理绩效目标,实行企业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是通过评估企业内部各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标准、执行程序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从“事故型问责”向“日常型问责”转变作出有益探索,真正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到位。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工作,督促各子(分)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求和有关行业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装备、安全环境和安全操作标准,同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本着“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坚持不懈地抓好班组、车间等一线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严格控制安全生产准入条件,通过编制《承包承租经营单位安全准入条件指引》,落实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严把安全生产源头,有效预防和减少协作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要坚决避免承担过度责任,对工作中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存在的分歧,通过认真研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结合企业的法定职责,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使职权,有理有节地反映企业的诉求,争取理解与支持,努力减小被问责的风险。要努力保障被问责人员的救济权利,对当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重事后”、“轻过程”问题,从推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本质出发,大力呼吁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从“被动指标问责”向“主动指标问责”转变,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监督机制,在本质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安全生产中引入行政问责制,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化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促进和谐企业的建设。只要企业上下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规范建设内部问责体系,加快实施以绩效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必将推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良好发展趋势。

什么是土地执法问责制?

问责主要是对地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当地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在企业中,什么是企业“问责制”?

通俗的讲就是:谁负责的事,出了问题就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问责制

问责制是和权力密不可分的,它的逻辑基础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度的前提,是拥有清晰的权责,合理地配置和划分管理权力,以及合理的进退制度。让责任“归位”,使监督“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人员一律追究责任,使领导人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促进从严治企,依法行企,是十分必要的。实施企业“问责制”,可以明确当期领导者或管理团队需要改变或改善的经营目标,避免“人人谈目标、人人不负责”的尴尬局面; 实施企业“问责制”,可以打破部分人员明哲保身的自我意识,充分调动起主观能动性进行现状的改变; 实施企业“问责制”,可以消除领袖崇拜论的泛滥,功不抵过也应成为衡量企业负责人的一种评估理念; 实施企业“问责制”,可以阶段性预警企业面临的种种问题,避免最终不可救药、一命呜呼。

问责制的主要内容

  “首提问责制”主要内容是:干部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推荐者出于个人原因搞假推荐、人情推荐、许诺推荐或搞权钱交易推荐的,这些情况将根据首提人的责任大小、影响和损失程度、失职失当的主客观原因等,经组织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41122/13461171513.shtml  问责制主要内容是对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两员”的执法行为实行问责,具体规定凡是在执法工作中出现执法主体不合法、未执证上岗、不规范使用和填写检疫证明、胴体未加盖验讫印章、证章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问责制的实行,必将促使全县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全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http://www.ynagri.gov.cn/_main/article-36761.html  问责从实施主体来看,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个层面。中国目前实施的主要是  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或行政系统对其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的问责,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问责。但由于这种问责停留在单一的公权力问责的体制之下,因而有人担心其震撼力不强,有效程度不够;也有些人担心,由于官官相护等官场上一些不好的风气以及体制上的原因,问责制的落实会受到制约。因而,有人建议,应当加强异体问责,包括人大对政府的问责、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政府的问责、司法机关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等。上述司法介入追究法律责任是推进从“行政问责”走向“司法问责”的一项有效措施,有助于逐步解决中国问责过程中长期为人们所诟病的司法介入落后于行政处理以及用行政处理代替司法处罚的现象。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41122/13461171513.shtml

党中央为什么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

长期以来,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尸位素餐,只知掌权,不知尽责,在人民群众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有人在决策时不讲民主,不讲科学,靠拍脑袋、拍胸脯作决策,一旦失误,可拍屁股走人,易地做官。有人在工作中是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就办事,或者乱办事,出现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有人是对人民群众态度冷淡,不问群众的痛痒,对群众中的疾苦漠然置之,从根本上忘记了宗旨。还有人是麻木不仁,轻视安全生产,轻视群众中的激情,从而在自己的职权内出现了重大事故、事件。如此等等,都是不能很好地履职、尽责的表现。 党政干部不能很好地履职、尽责,有着很大的危害性。首先,影响了党群关系,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党政干部不能尽心尽意地为群众服务,只能脱离群众,使鱼水关系变成油水关系。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定然削弱我们的执政能力,动摇我们的执政基础。其次,影响经济社会建设的进程。决策的失误,是一种根本性的失职,是工作中的一种严重折腾。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让人民群众跟着遭殃。第三,影响社会的稳定与***。一个安全事故或一个群体性事件的出现,都会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都会造成家庭的不安及一个地方的动荡,增加了不稳定的因素,破坏了社会的***局面。所以,对于不能很好地履职,不能认真尽责的党政干部,必须实行问责。 党中央、国务院用制度规定实行问责,必将对党政干部以及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问责《暂行规定》,既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级大关心。既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保证的作用,也强化了党的执政基础。既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也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既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也是对党政干部工作的要求和导向,说白了也是对党政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所以,问责能够促使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职、更加地尽责,问出党政干部工作的新动力,也能够问出中国社会的一片新天地。问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无疑是人民群众的一个福音。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政府对现任政府负责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其领导的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采取什么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这个中国没人敢做

追责和问责区别与联系

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人们通常把领导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该首先明确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 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就是要问责。 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干部。 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内容合理、程序规范,而且要求执行严格、奖惩分明。 如果不能对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对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的追究,那它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单位和部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责任制度执行不力、渎职行为惩罚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推进事业。也就是说,问责和追责都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问责是个大的概念,具体来说,有四个层次。第一是引咎辞职。比如,有一个领导因为官僚主义导致没有深入调研,或者一些重大隐患没有防范,就要承担领导责任,要引咎辞职。第二种是停职。事情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先停掉工作,等调查结束。第三是免职。事情已经比较清楚了,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但被停职和免职不是终点,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有权钱交易现象,将会进一步追究司法责任。第四种是撤职。撤职已经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了,是指在事态已经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直接给的行政处分,表明要追究官员责任。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用英语怎么说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fers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ubject to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members of all levels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创新也是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事关全局、长远和根本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新的形势下,国税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在改进作风、健全内控、强化监督、严格追究上狠下功夫,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扎紧“制度笼子”,健全作风改进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是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改革的重要保证。国税系统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者,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同时,必须针对国税干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全面加强制度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纪律约束,使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实施“通电工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促使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强化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抓好“庸懒散拖”和“吃拿卡要报”专项治理,切实防止有岗不尽责、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强化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丰富优化自助办税、同城通办、12366热线、网上办税厅等便民服务举措,着力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最后一步路”的问题。强化监督惩治,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维护纪律约束的刚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国税系统对涉及“庸懒散拖”问题的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搭建廉政风险防控平台,健全内控制衡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监督制约是核心。全省国税系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金税三期工程推行,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把内控机制打造成“制度笼子”的有效载体。坚持科学分权、过程控权、公开亮权的内控工作思路,扎实做好防控措施的动态管理和优化完善。结合“营改增”试点、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后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修正高危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实现了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结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办情况,深入分析因管理制度相对繁杂、管理标准过高过细给基层带来的执法风险,及时清理规范制度文件和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了基层的执法和廉政风险;健全完善内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强化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促进了内控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加强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及时捕捉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纳税人信用清单等三项清单,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和税收优惠减免,以公开促公平、公正。  发扬“钉钉子”精神,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政治任务,需要全省税务系统发扬“钉钉子”精神,上下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聚集反腐倡廉的正能量。首先,各级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落实用人责任、纠正责任、制权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年初研究工作方案,平时加强日常督查,年末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评价。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班子成员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都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真正把廉政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最终,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积极推动税务纪检监察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狠抓落地生根,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实际工作中,国税系统要求无论“一把手”还是副职,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坚持考核指标与对应工作责任相匹配,科学制定指标分解措施和方法,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考评指标落地。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注重从信访举报中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税收执法领域和纳税人身边的腐败案件。强化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我们党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税务系统队伍庞大,又是执法部门,税务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廉政风险点相对较多。必须立足税收工作实际,健全制度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动力,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以风清气正的环境促进改革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财力支撑,用新成绩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主要包括三类

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三类组织”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问责制适用对象有行政问责制,责任问责制,企业问责制,质量问责制。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在大多数情况是指行政问责制或者官员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一、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二、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二)遵循教育规律;(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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