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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哪些

2023-09-27 05: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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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蓓

纪检监察工作建议

一、纪检监察必须找准定位,在本职工作上下功夫。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来定“准”位,而不出现偏差,需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对纪检监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凡本部门的重大活动、重要措施、重要信访举报、大要案件的查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都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二是处理好与局党组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组的领导,要与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做到“五个主动”:主动提出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及时提交局党组讨论研究,争取支持;主动向局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部门和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积极谏言献策,为局党组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是处理好与局机关各部门的关系。要坚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不包办代替,不超越权限。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勇挑重担,当好主角。需要配合的工作,恰如其分地当好配角。在工作方法上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一种是“钦差大臣”式,到处插手,横加指责;一种是“聋子的耳朵”式,怕得罪人,不闻不问,明哲保身。只有找准定位,在本职工作上下功夫,才能真正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将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执法检查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和及时发现药品监督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到“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全程参与每季度一次的执法检查。通过对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执行情况,稽查案件的检查、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复核,从中发现问题,辨症施治,有针对性地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筑起权力腐-败的防火墙。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增强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前瞻性,有利于提高执法和监督水平,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同时,还可以通过执法检查,找准管理上、制度上的薄弱环节,针对问题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逐步建立一套既切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采劝防、堵、查”三位一体的综合整治方法,标本兼治,加大建章立制和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和事,必须坚决查处,毫不留情;而对于一时失足,犯一般性错误,尚能挽救解脱的干部应给予机会,要将以礼服人,以情感人,以制度管理人贯串日常工作中。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一是拔高起点,做复合型干部。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要增强理论-功底,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组织协调、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要主动介入机关的各项监督检查业务活动,增强感性认识和实践经验,使自己成为既是纪检监察业务的专家,又是熟悉药品监督检查的能手,只有充分熟悉业务才能使监督工作有针对性,而不盲目;有前瞻性,而不短视。二是求真务实,做有工作实绩的干部。纪检监察不能被动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而应结合全局中心工作主动出击,做出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绩,使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和地位不能代替、不可缺少,用有“为”来达到有“位”和有“威”。三是严于律己,做廉政勤政的干部。纪检监察工作由于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言行,注意维护和塑造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展示纪检监察干部风采。四是注重调研,做研究型的干部。要做到“三勤”:脑勤、腿勤、手勤。“脑勤”即勤于思考,善于从平时的工作中总结、发现和提炼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不就事论事:“腿勤”即勤下基层,潜下心多作调查研究,不做蜻蜓点水式的干部:“手勤”即结合实际尽可能多地作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和分析,注意捕捉有特色、有价值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四、增强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创新是推进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就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要把本单位工作经验系统化。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研究、总结本单位工作经验,形成新的较为完善的工作思路、措施和方法,并不断总结提高,创造出更加系统、更高层次的新经验。二是要把上级精神具体化。贯彻上级精神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当传声筒、收发室,要吃透上级精神,将上级要求与本单位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在贯彻落实中创新。三是要把外地经验本地化。现代信息的快捷,使我们足不出户就能看到、学到很多外地和外单位的新思路、新方法,但我们要结合实际,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学习的基础上树立新观念、开辟新领域、提炼新方法。四是要使本单位工作特色化。抓创新就是抓特色,要善于思考,积极探索,形成独具特色和优势的工作经验和风格。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纪检监察工作,给队伍素质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纪检监察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是纪检监察队伍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要努力充实纪检监察队伍力量,加大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交流、调配力度,利用各种机会、多种渠道选拔、交流年富力强、刚正不阿、勇于创新、整体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干部。切实搞好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实用、提高的原则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同时,要适时、适地组织干部到外地或在本市开展考察调研活动,以交流经验、开阔眼界、提高素质,努力培养和塑造“可亲、可信、可敬”的纪检监察干部新形象。

六、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工作局面。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形成反腐-败的强大合力。当前,尤其要在三方面下工夫:一是当好参谋助手。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向党组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要主动想全局,对上级指示精神提出符合本局实际的贯彻意见,对每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党组研究后搞好部署;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出主意、想办法。二是搞好任务分解。各职能部门抓反腐-败能否做到各负其责,工作任务能否认真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分解任务。只有把反腐-败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提出要求,并加强检查指导,才能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反腐倡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我们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强化责任制的权威性。

总之,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纪执法思想和观念,适应新的形势和变化,注重研究新的方式、方法,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反腐倡廉任务的落实,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职能作用,开创药监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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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0:51:171

如何贯彻实施"三同"的意见和建议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紧紧围绕“三个转变”和“四个最严”根本要求,坚持质量为本、创新驱动、标准引领、社会共治工作方针,围绕 “质量和效益”中心和“一标两市”主线,在出口食品企业中打造一批质量基础实、创新能力强、执行标准严、品牌效应大、社会信誉好的“三同”示范企业,增强出口食品国际竞争力,引领和带动国家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国家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创造新供给,满足新需求,实现“高端品质、内外共享”。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区域特点,统筹谋划,科学布局,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出台优扶措施,构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引导社会理性选择消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使资源合理配置,激发企业参与示范创建主动性,坚持以质取胜,开拓“两个市场”,实现质量与效益循环发展。(二)标准引领、创新驱动。将标准提升作为质量提升的关键,鼓励企业自愿执行国内、国际最严标准,通过标准引领,营造创新环境,培育创新能力,激发创新动力,深化理念、设施、工艺、管理、营销方式创新,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通过创新,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赢市场,丰富改善产品供给,满足国内外消费质量需求,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三)以点及面、循序渐进。坚持高起点、严要求,优先选择资源丰富、质量基础扎实的地区先行探索,在“三同”企业中好中选优,重点培育,联合打造,形成样板;通过典型示范,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破解难题,提升短板,优化工作思路,完善管理机制,提升以“一标两市”主线的“三同”示范企业参与度与覆盖面。(四)社会共治、从严管控。倡导人人参与、大家共享,调动各方积极因素,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加强系统治理、全程治理、综合施策,坚守底线,引导消费和经营预期。坚持企业自我声明、政府部门严格审核、社会参与监督相结合,有序实施“三同”示范企业申报、审核、监管工作;建立 “三同”示范企业动态管理机制,保证“三同”示范企业始终处于引领地位。三、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全国培育100家“三同”示范企业,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一标两市”为主线的“三同”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三同”示范企业技术标准领先、管理规范、质量过硬、效益良好、社会认可,市场综合竞争优势突出,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示范效应明显,社会以质取胜整体意识得到巩固,国家食品供给侧结构得到优化,人民群众高品质、多样化消费需求得到不断满足。四、示范条件“三同”示范企业总体质量水平应处于全国行业领先,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质量基础实。产品销售国际高端市场,质量取胜意识强,组织构架科学,人才、设备、技术、资金优势突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科学,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管理严格,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可控,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从事食品行业多年,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合格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二)创新能力强。创新意识浓,立足起点高,善于汲取应用新科技、总结经验,注重创新投入,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团队素质高,创新机制完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不断得到转化,市场适应能力强,自主创新发展效益突出。(三)标准执行严。根据“一标两市”的基本要求,针对本企业声明和申报的产品种类和品牌,对相关国际、国内、企业标准进行梳理整合,选择其中最严格的标准项目,形成与之相对应的、同时满足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产品质量安全和全程控制标准体系并严格实施。(四)品牌效应大。拥有自有国际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品牌涵盖产品范围明确,依法实施品牌宣传,品牌价值突出或发展潜力大,品牌在行业内部具有显著影响力,品牌效益明显.(五)社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企业及其主管管理人员5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声明标准体系,自愿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管,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内部积极推荐,广大消费普遍认可。五、工作步骤(一)初期策划。2016年7月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质检总局有关部署要求,总结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内企业“一标两市”探索实践经验,了解政策需求,组织专家进行研讨,汇集各方智慧,提出打造“三同”示范企业基本工作思路,遴选确定试点省份,下达工作实施指导性意见,完成工作筹划部署。(二)组织试点。2016年年底前,在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5个检验检疫局辖区组织试点并培育20家“三同”示范企业。试点工作应围绕“质量效益”中心和“一标两市”主线,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广泛遴选、联合培育、严格把关、重点推选、谋求实效基本思路,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沟通,研究制定试点详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创造性地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力求2016年年底前,由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三同”示范企业开展评估,发布名单。同时,试点单位应认真总结,分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经验,提交打造“三同”示范企业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全国适用的创建“三同”示范企业工作实施细则(建议稿)。(三)政策完善。2017年4月前,质检总局在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三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对象遴选、培育方法、评价标准、评选程序、监督管理、优惠政策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完善管理制度设计,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四)全面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打造“三同”示范企业工作,力求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评审,到2020年末,如期实现本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六、工作要求(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示范工作有序推进。打造出口食品“三同”示范企业,是贯彻新发展理念,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重要举措;是从我国出口、内销市场食品质量水平存在差距的实际出发,激发发展活力,拓展发展空间,厚植发展基础,创新质量管理机制,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是汲取国际先进经验,加快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创新市场需求,推动食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实现供给与需求新平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质量安全需求的重要抓手。切实把“三同”示范企业打造工作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推动将打造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工作方案,明确细化各方责任主体职责权利,构建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符合实际需要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广泛凝聚各方力量,出台相关扶助政策和措施,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检验检疫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工作建议,靠前服务,主动跟进,切实保障示范打造工作有序推进.(二)深入开展宣传发动,激发有关各界积极参与,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及直属检验检疫局部门,要广泛利用新媒体等手段,采取各种形式,主动开展宣传教育。一方面,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提升质量品质辨别能力,提高对示范品牌的认知度,进行科学理性消费,为“三同”示范企业创造更大的需求市场.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倒逼企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消费需求升级,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实现“质量与效益”良性互动发展;同时,通过典型经验和先进事例宣传,营造各方重视、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氛围,树立“三同”示范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和美誉度,不断带动其它企业积极参与,主动进行思想、技术、管理创新,形成竞相搏发、自主创新发展态势,最终实现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跃升。(三)切实抓住重点环节,加大工作力度,保证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抓好培育对象遴选。按照所确立的“三同”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广泛摸排比较分析,采用优中选优的原则,选择最优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针对企业的个体属性特点,进行重点帮扶服务指导,不断提升企业短板,实现由弱到强发展,打造成为 “三同”示范企业。二是抓好最严标准落实。按照食品供应链全程控制的基本要求,引导企业广泛收集国际标准、出口发达国家产品标准和国内相关标准,进行比较研究,以开放的视野建立自身“一标两市”产品标准体系;鼓励企业推进生产、加工、检测、服务管理标准体系获得国际、国内第三方认可。检验检疫机制切实加强企业执行标准的审核和监督,使企业真正做到自我声明、实际执行、内外一致,最严标准要求得到落实。三是抓好公共服务管理。协同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利用自身优势,为“三同”示范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打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使优质企业获得竞争优势;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手段,促进消费需求与生产供给信息对接,实现互促协调持续发展。四是抓好企业责任落实。引导企业自觉融入国家质量发展战略,秉承以质取胜价值观,主动担当,依法履责,切实掌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实施全过程控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有保障。(四)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手段方法,推进工作制度机制完善。在创建工作中,要把示范打造工作与日常质量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培育打造与巩固管理、检验检疫履行骨干作用与相关部门联动协作的关系;要善于发现矛盾问题,及时加以研究破解,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善于总结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和信息报送,推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2023-09-10 00:51:261

如何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落实意见

首先是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准则》和《条例》,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髓和实质,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结合实际抓执行。把纪律融入到各项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将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与《准则》和《条例》“对表”,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将“两个清单”、“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在纪律执行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然后是要自觉践行廉洁自律规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习惯。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当“老好人”,敢于得罪人。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2023-09-10 00:51:371

如何贯彻落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1.各单位(部门)应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各道路运输企业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驾驶员和车辆技术管理,多措并举防止长途驾驶员疲劳驾驶,充分发挥卫星定位装置功效,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的管理,将安全监管和营运调度有机结合起来。  3.各级运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安全监管机制,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打非治违”等活动,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理力度。加强车辆技术、车辆运行过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重点做好长途客运班线、旅游包车、汽车客运站、危货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农村客运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三把关、一监督”职责。  4.各单位(部门)应进一步夯实应急工作基础,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与应急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协作。重点做好公路交通气象预报预警、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工作,不断加强应急救援及处置能力。
2023-09-10 00:51:461

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试行意见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 济房政字〔2003〕97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大会: 国务院第379号令颁布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这一法规的颁布施行,对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物业管理条例》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现将制定的《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实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对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业主大会制度,健全业主自治自律机制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1、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范围划定。其中分期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可以区分开来的,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红线范围及物业规模、业主自治管理需求等相关因素确定。 2、已建成的旧的住宅区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房屋管理的现状及业主自治管理需求等因素确定。 (三)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1、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部分业主、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不及时履行筹备义务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成筹备组,并向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发出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邀请,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无答复的,视为其放弃履行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权利和义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邀请居民委员会参加。 物业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的,筹备组应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2、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需要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部分业主组成筹备组,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计一票。 (五)业主大会的备案及变更备案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材料,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凡符合《条例》及《业主大会章程》规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印章。 (六)业主自治自律机制 业主必须按《条例》及《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应当按照《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有关决定的实施,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基金。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业主大会 《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分别按照《条例》和《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规范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将《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全面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有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经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市房产管理局监督下,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现场答辩和企业资质、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标。 企业资质、管理项目情况和企业业绩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企业信用档案记载为准。 5、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招标投标符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备案证明。 6、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7、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 (二)物业销售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预售)房屋前,应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并予以说明。 3、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缴存维修基金协议,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交付使用期限和有关权益、责任;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以及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的60日之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首届业主大会筹备义务的承诺。 (三)物业的验收移交和物业管理用房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发建设物业,物业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承接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一是查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有关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承诺是否落实,明确配套基础设施管理维修责任和产权归属;二是查验房屋共用部位的建设质量。对查验中发现的房屋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大会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按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配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大会用房按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置。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必须是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 三、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 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再教育,并取得从业上岗证书。 (二)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应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到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维修基金帐目代管服务和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目前尚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2、水、电、暖、气等费用收取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水、电等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移交手续的,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四)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等内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的检查,对业主的投诉必须做到有落实,有反馈。 四、明确物业管理维修责任,建立维修基金制度 (一)物业管理维修责任 业主应遵守《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属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义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应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维修管理职责。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1〕27号)印发后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按购房总价款3%的比例缴存维修基金;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印发之前购买的商品住宅,业主可按购房总价款3%的比例缴存维修基金,也可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交维修资金。 2、购房人一次性缴存的维修基金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房屋时代收,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业主按年度缴交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管理。 3、本《试行意见》印发前,已按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代收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3年12月10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维修资金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规范管理,逾期不存入专户的,将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4、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
2023-09-10 00:53:211

连城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把总体要求  (一)把握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和救助办理程序等制度。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协同、及时。推进城乡救助制度统筹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各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推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积极探索“救急难”工作,统筹发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救急难”方面的合力,解决各类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  (二)加强制度创新  进一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政策重点聚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延伸覆盖低收入困难家庭,统筹兼顾其他困难家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救助;对特困人员提供供养;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以及临时救助对象提供生活救助;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相关专项救助。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牵头,以区民政局为主导,区信访办、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扶贫办、区残联、区国税局、人行长寿区支行、区地税局、区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构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研究、沟通交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基层和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个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2.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机制。区民政局依托低保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办事大厅,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综合服务窗口,落实专人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或转办工作,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申请社会救助时,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综合服务窗口或区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区政府召集,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完善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3.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专业优势和服务特长,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健全完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设立社会救助公益基金,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探索将社会救助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  4.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区民政局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通过人员调剂或购买服务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驻区金融、保险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保险、纳税、个体工商户、公积金、存款、证券等方面的信息,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结果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和落实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政策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区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执行与发放标准按照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街镇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生、学龄前儿童、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续保与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续保到期前一个月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续保申请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核实并审核,并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区民政部门进行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供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  2.供养内容。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依法予以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应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失能照料、疾病治疗和丧葬事宜等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月计算,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区财政局按照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中心、镇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建设,优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根据供养人员数量按标准配备管理、护理人员。加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工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做好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三)抓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1.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2.救助内容。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要有序地组织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并及时核实灾情,核定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及时给予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3.救助程序。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该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应急救助。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受灾群众登记造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人民政府评估、核实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工作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和投入机制,确保灾害救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增加救灾物资数量,丰富救灾物资品种,确保灾后12小时内救灾物资运达灾害发生地。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灾情管理,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保障。  (四)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救助对象。分一般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一般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主要为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殊困难群众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确认、救助金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2.救助内容。一是资助参保。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和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健全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三是疾病应急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就近医疗机构进行医前救治,医后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进行救助;基金支付原则上为从急救之日起7日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3.资金保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标准,逐步加大区级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投入。区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确保医疗救助需要。  4.救助管理。完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同步结算。区民政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区卫计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期检查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区民政局要牵头完善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建档相关政策,规范困难家庭建档的申请、审核、审批流程,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已纳入对象的动态管理,使符合条件对象及时获得医疗救助等相关救助和帮扶。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切实加强教育救助  1.完善大、中、小、幼各学段资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2.资金筹集。采取募集社会捐助和学校筹集资金等方式,帮助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3.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级部门审核审批、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六)着力抓好住房救助  1.救助对象及内容。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订并公布。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对采取公(廉)租房实施住房救助的,其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及标准、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按本行政区域内公(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由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国土房管局实行救助。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和税费优惠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七)深入推进就业救助  1.救助对象及内容。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申请就业救助,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救助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加大就业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救助对象,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利用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强化就业服务,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和政策援助等服务。多途径挖掘用工信息,及时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零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就业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长效机制。  3.救助对象义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区民政局应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与市政府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认定办法,明确临时救助的具体类型,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合调整。  2.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申请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并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要主动发现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规定及时予以救助。  3.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及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或正在患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或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医疗机构收治后及时与救助管理机构衔接做好甄别等相关工作。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救助网络。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切实强化源头治理,防止重复流浪。  4.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逐步加大投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  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区民政局要牵头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区教委要牵头负责教育救助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要牵头负责住房救助工作;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负责就业救助工作;区卫计委要牵头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社会救助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调查核实、民主听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健全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足额预算安排社会救助资金。区财政局要会同社会救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办法,保障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工作经费需要。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投资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区财政局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机制,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加强能力建设  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健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齐配强经办人员。强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能力,整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综合服务窗口,合理配备人员,充实工作力量,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具体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协助做好困难排查、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切实加强民政、教育、住房、就业等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配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村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社会救助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强化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将审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考核,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要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时公开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设立社会救助监督咨询公开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行民主评议(民主听证)和公示制度,将救助事项和审核、审批结果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公示。实行救助工作人员亲属享受救助待遇备案制度,救助工作人员亲属享受救助待遇的,要向审批机构备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如实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和个人,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信息记入有关征信系统。
2023-09-10 00:53:291

如何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体现以改革推动发展、提高质量、促进公平、增强活力的总体思路,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攻坚方向,找准着力点,完善配套政策,不断取得新突破。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活动时间,提高阳光体育运动实效。完善学校、家庭、社区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形成合力,培养青少年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艺术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美育教学资源基本配置和相关必备条件,全面提高美育教学质量,重点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科学保教,着力克服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以小学生减负为重点,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优化资源配置,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要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尽快使校舍、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出台校长教师交流指导意见,加大城镇学校教师对口支援农村学校、优质公办学校教师对口支援薄弱学校的力度,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试行学区制,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政策和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机制,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育信息化网络。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改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高校教学评估方式,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推进高校协同创新,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拓宽学生发展通道。要制定和实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实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和注册入学。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转换认定制度。  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要改进教育管理方式,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更多运用法规、规划、标准、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发展。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完善治理结构,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评估监测中的作用,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巩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2023-09-10 00:53:521

如何贯彻好四部委九条规定和建设部五项新规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0〕22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包括二手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按47.4平方米/人的标准执行)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我市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水平应根据住房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五、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操作意见(一)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包括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由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套数、面积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的调查情况进行确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缴存职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由缴存职工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对缴存职工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二)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已购买非普通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不含)以上,再次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为非改善型住房需求。(三)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1.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查询书面结果证明。2. 缴存职工及配偶出具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六、2011年3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网上登记备案的,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0 00:54: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是否已作废

[ 所属层级类别 ] 立法、司法解释库 [ 所属类别 ]审判业务 [ 发布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1984-08-30[ 生效日期 ]1984-08-30[ 效力状况 ]有效
2023-09-10 00:54:113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为什么没有检察机关参与?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家暴一般不属于刑事犯罪,除非施暴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检察机关会介入。《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是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现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提出的意见。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3-09-10 00:54:191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发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8日生效日期:2008年08月01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为完善全市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工人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仍按原办法执行。二、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核定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参保人员在非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国有、国有控股及辖市(区)属以上大集体已改制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作为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凡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建立工种变动台账和档案,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末本企业特殊工种的名录、种类、文件依据、特殊工种岗位定员人数、实际使用人数、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的工种及工作年限。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意见》施行前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按照原有规定进行一次性核定,作为参保人员今后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最多为5年;退休年龄每推迟一年,增加的折算缴费年限则减少一年。三、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对象、手续和标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所属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缴费比例等确定。四、多渠道受理参保人员“继续缴费”。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继续缴费”的人员,单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继续缴费”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帮助办理退休手续。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不愿“继续缴费”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帮助办理相关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协保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当继续参保缴费,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四条规定合并个人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得累加。女性协保人员的退休年龄可按协保协议确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延长五年“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五、扣减病退人员养老金的年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进行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照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确定相应扣减提前退休的养老金。六、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的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死亡待遇。直系亲属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有关死亡待遇时,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退休养老证》、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代领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卡、直系亲属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财产继承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七、本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10 00:54:271

人民防空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广州军区与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和建设目标,是指导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贯彻意见》精神,又快又好地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防空领导和组织建设  (一)落实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H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人民防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分管领导述职内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有效措施,每年度应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讨和解决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  (二)坚持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领导。〖HT〗肇庆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辖区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在2009年底前明确1名同级军事干部兼任人防办副主任,将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配合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工作。肇庆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有关业务。  (三)继续加强各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没有独立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端州区、鼎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县(市)设有市级经济开发区功能的城镇要逐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目标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配备领导班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要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前须征求当地人民武装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职数配备,应优先在人防系统内选配。进入人防部门的干部职工,应优先在军事院校中挑选。  (五)健全人民防空事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根据《贯彻意见》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业管理站加挂“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建成后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  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能力  (一)明确人民防空指挥体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建设要遵循“军地一体、联合防空、分级控制”的原则,使我市指挥体制统一、指挥机构健全、指挥关系顺位,充分发挥其战时能指挥和平时参与防灾救援的功能。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国人防〔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在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基本建成的基础上,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并投入使用,在条件成熟时还要建设预备指挥所。各县(市、区)要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行政划拨,其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人民防空警报能力和有(无)线通信系统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辖区警报与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及时编制和修订《防空警报器布点规划》。按规划目标增设警报器,加强设备管理、定期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制订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实施行之有效的手段,保持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防空警报无线控制系统建设步伐,2009年底前要形成全市范围防空警报统控能力。重点目标和重点范围必须装备具有二次报警能力的警报设备,建立有(无)线双重控制系统。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人防单边带无线电台数传网络,使全市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并具备数据、声音、图像传输能力的网络,战时用于防空指挥、平时可作用防灾救灾应急通信。信息、广播电视、交通、供电、军事机关、基础电信运营等部门,负责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道、电力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利用规划  (一)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管理。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为政府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将其中要素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严格落实。  (二)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修编《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各专项规划,于2009年前完成编制《肇庆市城区(含高要市城区)人防地下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要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工作方针,防护工程建设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的,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以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设计、审查、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未出示其已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凭证的,建设部门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国防战备需要,并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已建的人防工程在保障防护能力的前提下,制订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利用规划,达到“整合资源、改造利用、强化管理、盘活资产、以物业养物业”的目的,实现“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ue004  (三)强化已建防护工程和配套设施管理,营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工事时,应积极改造旧工事,完善战备功能,强化平战转换和管理,依据战备需要和地理要素,合理安排防护工事使用性能,提高其平战结合的可用性。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自来水和用电增容减免,用水量和用电量适当宽松等方面优惠政策,改善其投资环境。  四、积极制订《防空袭方案》和《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建设实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  (一)修订《防空袭方案》。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修订方案的要求和纲目,认真组织《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防空袭方案》由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和肇庆军分区批准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订《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发改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和重点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点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确定辖区重点目标并划分类别,组织、指导重点目标单位组建防护机构和防空救援队伍。每个重点目标要制订防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并报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应加强对重点目标的伪装防护,明确职责任务,适时开展防护演练。属重要工程或重大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须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三)建设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有计划地建设应对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和突发重大灾害的场所。建设应具有疏散隐蔽和接替指挥双重功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场所。按照《广东省肇庆市防空袭方案》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战备防空疏散保障和疏散人员分配工作,划分隐蔽位置,确定疏散路线,标明工事出入口,维持疏散治安秩序。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所等城市公共设施时要兼顾人民防空疏散功能的需要,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疏散、保障供给和有利服务。  五、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ue004  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明确相应职能职责。加强指挥信息化建设,在防灾救援中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工程和防空救援组织等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支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适时加挂“市民防局”牌子,增加民防职能,积极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职能转变。  六、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人民防空工作人员予以适当的下洞补贴。  (二)规范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使用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需按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征缴、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七、加大人民防空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力度,做好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一)加大人民防空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防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规宣传机构,落实人民防空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人民防空工作问责制,提高人防执法能力。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举报或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  (二)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公共卫生安全教育范围,纳入社区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大中小学教育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度在中小学开展“三防”教育,宣传部门与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防灾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防空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抓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警报试鸣前要加强对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公告的宣传,交警、供电、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试鸣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适时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会同军事机关选择合适的
2023-09-10 00:54:362

会议贯彻落实意见是什么意思

在工作中能够认真的贯彻上级的意见和精神。会议贯彻落实意见的意思是在工作中能够认真的贯彻上级的意见和精神。能够贯彻意见本身就是下级部门应尽的义务,坚决贯彻上级领导下达的意见和精神能够让先进的理念得以实施,能够让局面出现明显的改观,贯彻意见也是组织架构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表现。
2023-09-10 00:54:551

什么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高职建设的意见现研究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高职建设的意见,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快高职建设。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高职院校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高职院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职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建设资金拨付制度,使高职院校能够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开展对高职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和优化,以促进高职院校建设的持续发展;加强对高职院校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以提高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总之,通过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高职建设的意见,我们可以促进高职院校的发展,使其成为培养中国人才的重要基地。
2023-09-10 00:55:031

《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2023-09-10 00:55:292

怎样贯彻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中央政治局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宣传教育,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列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做起。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做到对党始终忠诚、永不叛党。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全党表率。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党要坚持不懈努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2023-09-10 00:55:381

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谈谈政府应如何贯彻

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谈谈政府应如何贯彻落实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政府角度: 1. 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制定落实新标准的具体举 措. 2.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运用经济调节、市场监 管等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排放.履行文化建设职能,增强企业和个人保护 环境、减少排放的意识.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优化环境、减少污染. 3.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管理,依法惩处违反新标准规定的行为.4. 自觉接受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新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 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空气质量的水平
2023-09-10 00:55:461

公文写作文件起草

1. 公文起草有哪些基本要求 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有,在公文中的人名、数字、引文等要反复核实,公文格式要符合标准。起草公文除笔下要过硬之外,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和政策水平,了解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具有较宽的知识面。 充分认识公文起草的重要性,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起草质量好的公文,直接关系机关形象和权威,关系机关决策部署和落实,起草公文是机关干部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的综合体现。 扩展资料 公文起草注意事项 1、注意审题,明确题干要求。和所有题目作答一样,要想做好公文写作这一类型题,一定要注意审题。通过审题明确撰写公文的目的,进而明确作答方向,确定文种;通过审题,明确写作的作答要求,作答要求一般可分为内容要求和字数要求两类。 2、明确公文的文种。在进行公文写作时,先根据公文的发文机关、行文目的、行文方向等确定文种。例如:通知是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 3、确保公文格式准确。公文是规范性文书,在写作中有严格的格式规范,在应试中,格式是否准确也是要重点考察的部分。在版头、主体、版记三个部分中,要重点掌握主体部门标题、主送机关、附件说明、发文机关、发文日期等部分格式。 4、语言做到规范、准确、简明和得体。规范,是指公文在书写时语言表达不能出现口语、地方话;没有错别字;涉及到专业性内容时,要采用专业性词语等。准确,是指公文的文字表达一定不能出现语言模糊,尤其注意不能使用比喻、拟人等写作手法,避免阅读者产生歧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文起草 2. 起草文件格式是怎么样的 上行文亦即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其文头在眉首区要留出供国务院领导批示签署意见的空白区,因此眉首区比一般公文为大。这种格式要求在一般公文格式的眉首区整体往下移55mm,以保证发文机关名称与版心上边沿距离80mm。 由于上行文要由行文机关负责人签名,签名位置与发文字号在同一水平线上,为此发文机关的字号就不能放在正中位置,应左移至版心左边缘空一个字位置标识。负责人及其签名在版心右边缘空一个字位置标识。签发人姓名应用3#楷体。签发人与签发人姓名之间用冒号分隔。如上行文或下行文中有几个单位联合行文,则其格式与上、下行文格式相同,同是在发文机关名称栏应把多个机关名称顺序列上,后加文件二字,居中摆放。如联合行文单位过多,则要注意保证第一页有正文,如保证不了就只好缩小发文机关名称的字号。在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列在第一位。单位领导人签名在联合行文时与机关名称排列一致。这时红色反线下移。 多个单位联合行文,其发文字号只有一个,也就是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下行文联合行文不需标识签发人和签发人姓名,因此其发文字号应列在中间。 平行文、下行文保证发文机关名称与版心上边沿距离25mm±1mm。 3. 公文起草应当注意什么 公文质量的高低,关键看其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 起草文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不要照抄照转现在有些地方贯彻上级的文件,不是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而是不管效果,照抄照转。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上级的文件是面对一定范围讲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一般是从普遍意义角度考虑的,一些地方的特殊情况不可能都照顾到,有些问题的解决办法也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这就要求下级机关和单位必须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 正如一位领导同志所指出的,每个层次都不单纯是个执行问题,都具有主动和被动这两重性,即对中央的指示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又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问题的机动性,在被动中求主动。否则,对上级的文件照抄照转、“上下一般粗”,或者片面理解、各取所需,是绝对不会收到好的效果的。 二、不要师出无名提出一个观点或提出一项政策,应当“师出有名”,有根有据。这种根据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 不言而喻,贯彻中央部署,“根据”主要出自中央文件。按照实际需要作出的部署,也要注意有理论根据、文件根据。 即把提出的意见放在当时所处的政治大格局中去考虑,使所提出的意见既符合实际,又符合当时政治大格局的要求。再一点就是对同一个问题,中央过去有指示,近期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央又作出了新指示,起草文件时应把新指示作为部署工作的依据。 党委是管全局的,工作涉及面大,所制发的文件涉及面也相应的大。因此,做起草公文工作的同志很需要加强对上级各类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和各方面知识的学习,以掌握更多的根据和尺度。 根据掌握得多、尺度把握得准,起草文件才能得心应手。 三、不要无的放矢公文为解决问题而制发,必须讲求针对性。 否则,不会有任何实际作用。”公文起草也要克服这个毛病,注意其针对性。 很难想象,一篇毫无针对性的公文,能够打动人、影响人,推动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公文“份量”的标志。 要增强公文的份量,做到有的放矢,起草之前,就应当首先搞好调查研究。问题调查清楚了,劲才知道往哪里使,讲问题、提对策才有针对性;政策、措施经过比较、论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行得通,有可操作性。 四、不要朝令夕改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政策也是这样,它也要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 但政策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连续性,而且这种稳定性和连续性直接关系全局的稳定、事业的发展。正如我们平时常讲的:政策稳则人心稳,人心稳则全局稳,全局稳则事业兴。 因此,起草公文时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做好两个方面的检查:一是检查一下文件的基本精神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机关的决议、命令、指示有无抵触。 若有抵触,应坚决改过来。二是检查一下同本机关已经发布的有关规定是否矛盾。 对有矛盾的地方要认真进行分析,如果是对原有政策的补充、完善,表述一定要清楚,不可让人产生“政策要变”的误解;如果认为以前的规定确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要提请有关方面进行研究、论证。 五、不要用语失准用语必须准确,这是起草公文的基本要求。 衡量公文用语是否准确,主要看概念是不是明确,判断、推理对不对。因此,在抽象概括某一事物时,首先要将事实搞清楚,然后再进行判断、推理,切实做到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比如,评价的话,要恰如其分,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分析问题原因的话,要客观、实在,确实号准脉,点出问题的主要症结;讲“两者关系”的话,要分清主次,同时防止片面性。另外,工作要细致,避免因粗枝大叶出现“硬伤”。 比如,对所引用的话,要注意看出处和是否权威;同一个问题总结部分和部署部分都讲的话,要注意前后一致;对有疑问的话,要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请教,切实将问题搞清楚;对一些重要情况和数据,要注意核实,务求准确。 六、不要篇幅过长篇幅过长是目前许多地方和部门文件的一个通病。 战争年代 *** 同志曾经提出,“我们应该研究一下文章怎么写得短些,写得精粹些”。现在虽然不是战争年代,但各级的工作都很忙、压力都很大。 本来各类文件、简报就很多,如果再让大家看篇幅过长的文件,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很有必要提倡写短文。 要压缩篇幅,很重要的要有“精品”意识。文件拿出初稿后,要逐字逐句地进行推敲,把可有可无的字、词、句删去,把令人生厌的繁言简化,把毫无实际意义的大话、套话、废话抹掉,努力做到既把好政治关,又把好文字关。 七、不要无物无序与此相对的是有物有序。有物有序是古人写文章所遵循的两条基本要求。 “有物”就是要有内容,“有序”就是要有条理。现在一些公文这两方面都有缺陷。 比如,有些文稿只提出问题,对如何解决问题,只讲了些原则话。有些文稿则内容繁芜,在一个段落层次里讲几个意思,令人读后印象模糊,不知所云。 这两。 4. 怎样做好公文的起草 公文起草七戒。 公文是传达政令的工具。 公文质量的高低,关键看其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史记·楚元王世家》中有这样一句话:“安危在出令”。 意思是说,安全和危险在于发布什么法令。可见,科学设计文件内容是何等重要。 那么,起草文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根据这些年的工作实践,归纳了“七戒”。 一戒照抄照转。 现在有些地方贯彻上级的文件,不是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而是不管效果,照抄照转。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 上级的文件是面对一定范围讲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一般是从普遍意义角度考虑的,一些地方的特殊情况不可能都照顾到,有些问题的解决办法也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这就要求下级机关和单位必须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 正如一位领导同志所指出的,每个层次都不单纯是个执行问题,都具有主动和被动这两重性,即对中央的指示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又有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问题的机动性,在被动中求主动。否则,对上级的文件照抄照转、“上下一般粗”,或者片面理解、各取所需,是绝对不会收到好的效果的。 二戒师出无名。提出一个观点或提出一项政策,应当“师出有名”,有根有据。 这种根据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不言而喻,贯彻中央部署,“根据”主要出自中央文件。 按照实际需要作出的部署,也要注意有理论根据、文件根据。即把提出的意见放在当时所处的政治大格局中去考虑,使所提出的意见既符合实际,又符合当时政治大格局的要求。 再一点就是对同一个问题,中央过去有指示,近期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央又作出了新指示,起草文件时应把新指示作为部署工作的依据。党委是管全局的,工作涉及面大,所制发的文件涉及面也相应的大。 因此,做起草公文工作的同志很需要加强对上级各类文件、领导同志讲话和各方面知识的学习,以掌握更多的根据和尺度。根据掌握得多、尺度把握得准,起草文件才能得心应手。 三戒无的放矢。公文为解决问题而制发,必须讲求针对性。 否则,不会有任何实际作用。 *** 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把“无的放矢,不看对象”列为党八股的第三条罪状,并在这一部分中巧妙地运用了一个典故,说“‘对牛弹琴"这句话,含有讥笑对象的意思。 如果我们除去这个意思,放进尊重对象的意思去,那就只剩下讥笑弹琴者这个意思了。为什么不看对象乱弹一通呢?”公文起草也要克服这个毛病,注意其针对性。 很难想象,一篇毫无针对性的公文,能够打动人、影响人,推动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公文“份量”的标志。 要增强公文的份量,做到有的放矢,起草之前,就应当首先搞好调查研究。问题调查清楚了,劲才知道往哪里使,讲问题、提对策才有针对性;政策、措施经过比较、论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行得通,有可操作性。 四戒朝令夕改。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政策也是这样,它也要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但政策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连续性,而且这种稳定性和连续性直接关系全局的稳定、事业的发展。 正如我们平时常讲的:政策稳则人心稳,人心稳则全局稳,全局稳则事业兴。因此,起草公文时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做好两个方面的检查:一是检查一下文件的基本精神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以及上级机关的决议、命令、指示有无抵触。若有抵触,应坚决改过来。 二是检查一下同本机关已经发布的有关规定是否矛盾。对有矛盾的地方要认真进行分析,如果是对原有政策的补充、完善,表述一定要清楚,不可让人产生"政策要变"的误解;如果认为以前的规定确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要提请有关方面进行研究、论证。 五戒用语失准。用语必须准确,这是起草公文的基本要求。 衡量公文用语是否准确,主要看概念是不是明确,判断、推理对不对。因此,在抽象概括某一事物时,首先要将事实搞清楚,然后再进行判断、推理,切实做到准确反映客观实际。 比如,评价的话,要恰如其分,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分析问题原因的话,要客观、实在,确实号准脉,点出问题的主要症结;讲“两者关系”的话,要分清主次,同时防止片面性。另外,工作要细致,避免因粗枝大叶出现“硬伤”。 比如,对所引用的话,要注意看出处和是否权威;同一个问题总结部分和部署部分都讲的话,要注意前后一致;对有疑问的话,要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请教,切实将问题搞清楚;对一些重要情况和数据,要注意核实,务求准确。 六戒篇幅过长。 篇幅过长是目前许多地方和部门文件的一个通病。战争年代 *** 同志曾经提出,“我们应该研究一下文章怎么写得短些,写得精粹些”。 现在虽然不是战争年代,但各级的工作都很忙、压力都很大。本来各类文件、简报就很多,如果再让大家看篇幅过长的文件,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很有必要提倡写短文。要压缩篇幅,很。 5. 起草文件格式是怎么样的 上行文亦即向国务院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其文头在眉首区要留出供国务院领导批示签署意见的空白区,因此眉首区比一般公文为大。这种格式要求在一般公文格式的眉首区整体往下移55mm,以保证发文机关名称与版心上边沿距离80mm。 由于上行文要由行文机关负责人签名,签名位置与发文字号在同一水平线上,为此发文机关的字号就不能放在正中位置,应左移至版心左边缘空一个字位置标识。负责人及其签名在版心右边缘空一个字位置标识。签发人姓名应用3#楷体。签发人与签发人姓名之间用冒号分隔。如上行文或下行文中有几个单位联合行文,则其格式与上、下行文格式相同,同是在发文机关名称栏应把多个机关名称顺序列上,后加文件二字,居中摆放。如联合行文单位过多,则要注意保证第一页有正文,如保证不了就只好缩小发文机关名称的字号。在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列在第一位。单位领导人签名在联合行文时与机关名称排列一致。这时红色反线下移。 多个单位联合行文,其发文字号只有一个,也就是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下行文联合行文不需标识签发人和签发人姓名,因此其发文字号应列在中间。 平行文、下行文保证发文机关名称与版心上边沿距离25mm±1mm。
2023-09-10 00:56:111

对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

按照重质量、创新、严考核、求实效原则建立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奖惩机制激发调各面积极性、主性、创造性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2023-09-10 00:56:211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了吗

《劳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9958月4发布)目前仍效 民院审理劳争议案件亦引用其相关规定进行裁
2023-09-10 00:56:371

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

法律主观:军人子女、军烈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申请转学、借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不得收取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 成都市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 《成都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2023-09-10 00:56:451

如何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2023-09-10 00:56:565

中央出台 “八项规定”后,湖北省委迅速贯彻落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六条意见”。其中,第一条是什么?

第一条是:认真学习,统一思想。中央作出“八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坚定决心,为全党做出了表率。这对于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2023-09-10 00:57:131

公务员应如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 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申论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主要测查报考者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潜能。试卷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全部为四选一的客观性试题
2023-09-10 00:57:22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88件市政府规章以及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106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市政府规章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50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清理,对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58件、拟修订16件;对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246件、拟修订69件。现将保留、拟修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附后公布。## 附件:一、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4件)  二、1980年1999年发布的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50件)  三、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58件)  四、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6件)  五、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拟修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6件)  六、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69件)## 附件一:     1994年至1999年发布的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4件)序号市政府令         规章名称         废止理由01第2号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2第3号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3第4号厦门市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法规代替04第7号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法规代替05第8号厦门市消防管理规定法规代替06第10号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法规代替07第11号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法规代替08第13号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代替09第19号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0第23号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法规代替11第29号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2第39号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法规代替13第43号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与国家现行规定不符14第57号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市政府第83号令代替## 附件二:    1980年至1999年发布的予以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50件)序号   发文字号         名  称        理由  001厦政(1980)45号批转厦门供电局《关于电力线路受外力损坏事故的报告》新规定代替002厦政(1980)93号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贯彻意见 明文废止003厦政(1980)94号转发《关于节约能源,加强对机动车运输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明文废止 004厦政(1980)106号关于批转市建委《关于城市住宅实行统建办u01b3
2023-09-10 00:57:411

大连市限购政策:同一家庭暂限购一套房

2010年10月11日,大连市颁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贯彻意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下称《规范预售通知》)。 2010年10月18日下午,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意见和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会议。会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大连市贯彻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以及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细则,其中与百姓购房息息相关的内容包括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等十个方面。 何为“住房限购令”: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截至2011年2月,已有36城市提出限购;新一轮住房限购城市将翻番达72个,高压调控楼市跌入“冰点”,据相关专家称2011年房价将得到遏制。2011年8月17日,住建部下发二三线城市限购标准;12月,住建部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要于2011年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 据悉,10月11日,大连市颁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贯彻意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下称《规范预售通知》)。 同一家庭暂限购一套房 《贯彻意见》的重点是打击炒房等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的居住功能。我市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自19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暂停发放三套房以上贷款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首套房首付30% 二套房首付50%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要求增加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 全市建公共租赁房1500套 《贯彻意见》明确要求增加住房用地的有效供给,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城市中心区年底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1.2万套,筹集廉租住房租赁资金3000万元,全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500套。 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规范预售通知》侧重于减少商品房预售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商品房预售的工程进度标准提高到七层以下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可有效缩短预售到工程竣工时间。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按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核拨,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证建设工程按时竣工交付,杜绝烂尾楼、携款潜逃等损害购房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要求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能够有效防止一房多卖、虚假交易、倒卖炒房、捂盘惜售等行为。
2023-09-10 00:58:441

人发[2002]82号文件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自《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实际困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但是,当前在极少数人的鼓动下,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仍在进行跨地区串联,策划在"七一"、"八一"和抗美援朝胜利五十周年纪念日组织集体上访活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和稳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持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各项工作,直接关系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进行,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防止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把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化解企业军转干部集体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胜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 要把继续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实际生活困难,作为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认真检查文件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尽快研究解决办法。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想方设法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困难。要加强对地市一级解困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要根据实际,研究相应地长效机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做好思想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各级人事部门要深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大力表彰和宣扬企业军转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军转干部保持和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把防范、化解矛盾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密切注意中管企业军转干部思想动向,有效做好教育和解释工作。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讲究政策和策略,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劝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使事件尽快平息。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疏导工作,采取有效办法,防止发生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上访事件。要严格执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对重要情况信息要及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2023-09-10 00:58:533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政〔2008〕99号文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建政[2008]99号关于重申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经费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专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予以重申,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及其它定额等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见附件一)相应的工程类别计取,该费用不包括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工程需要增加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以及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所发生的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为不可竞争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到施工单位设立的专门账户。三、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当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交市建工局;未提交或提交数额不足的,市建工局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四、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资金账户,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以备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核对,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市建工局。五、市建工局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它用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附: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 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二○○八年九月十八日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工程类别沿主次干道工程类别其它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一、二类3.30一、二类3.00三、四类3.15三、四类2.80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工程类别沿主次干道工程类别其它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一类17.40一类16.20二类17.20二类15.80三类16.00三类15.15四类14.00四类12.00装饰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工程类别沿主次干道工程类别其它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一类17.60一类16.50二类17.30二类16.20三类16.50三类14.60四类14.50四类12.50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工程类别定额人工费(%)一类15.70二类13.20三类12.30仿古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仿古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占工程总造价(%)工程类别占工程总造价(%)一类2.80一类15.00二类2.75二类12.50三类2.70三类10.50
2023-09-10 00:59:102

运用政治生活中政府的有关知识,谈谈应如何贯彻落实

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谈谈政府应如何贯彻落实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政府角度: 1. 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制定落实新标准的具体举 措.2.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运用经济调节、市场监 管等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排放.履行文化建设职能,增强企业和个人保护 环境、减少排放的意识.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优化环境、减少污染.3.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管理,依法惩处违反新标准规定的行为.4. 自觉接受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新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 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空气质量的水平
2023-09-10 00:59:331

谁有贵州省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黔党发2011 6号),谢谢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花溪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05-31〗 〖字号:大 中 小〗 〖浏览次数:1065〗〖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各级党政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以及具体措施。   (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的规定和上级党委的安排,抓好本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三)认真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  (四)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加强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五)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六)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将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部署。   (二)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大案要案查办工作,及时审批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三)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机关、团体和单位党组(党委),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   (三)决定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四)支持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党委、党组会议制定所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以及措施、要求。   (二)主持党委、党组会议,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三)主持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讨论执纪执法机关和下级党委请示的重要事项或报请审批的案件。   (四)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五)负责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以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第八条 党委、党组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指导、督促所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听取所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了解所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对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报告。   (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所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纪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每年召开一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年度目标、任务和措施作出安排。   (二)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制定阶段性纠风工作安排和措施,组织力量实施。   (三)及时研究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审批管理范围内的行政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责。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阶段性目标。  (二)制定落实班子成员抓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制。   (三)政府正职主管行政监察工作。   (四)主持召开党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廉政建设工作。对行政执纪执法机关请示的重大问题或报请审批的重大案件,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五)支持、督促行政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负责抓好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或按管辖范围责成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政府(行署)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一)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  (二)听取所分管部门、单位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了解所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正职报告。   (四)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所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章 纪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地区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按照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同级党委审定。   (二)配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的措施,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七)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督促或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一)按照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报请党组(党委)审定。   (二)协助党组(党委)抓好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并向党组(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三)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协助党组(党委)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并向党组(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五)与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机关党委配合,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六)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组(党委)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对本级纪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同级党委、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主持纪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   (二)主持纪委常委会或全会决定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三)领导、组织、协调管辖范围的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四)负责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或者按案件管辖权限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年终或次年初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抓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符合提拔条件的,应提拔重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贯彻的;  (二)对本地区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三)连续两年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达不到标准的。   (四)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地区、部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或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六)对违纪违法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包庇纵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成有关负责人作出检讨;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按中央的规定执行。
2023-09-10 00:59:421

如何完善行政诉讼法

第一,修正行政诉讼法之理念。行政诉讼法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理念,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更为适宜,以最低限度地保证行政诉讼定纠止纷作用的发挥。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程序保障和操作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二是对原告资格规定过于严格,一般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不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是对相对人的诉权保护不够,存在一系列的限制条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将公民一方拥有的诉权,特别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诉权解释为基本人权,把保护人权作为主要诉讼目的,从法治角度强调诉讼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从程序上为保护人权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制度保障,从而使行政诉讼真正成为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第二,拓宽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一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延长原告起诉期限。第三,完善行政审判方式。一是引入调解机制。确立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即起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全面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五,建立公益诉讼等特别程序。第六,改善行政审判环境。行政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应该在行政诉讼制度领域,因为,行政诉讼制度,最急需独立审判,同时也最容易形成独立审判的格局。而且,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留了一个空白,就是法院可以设立特别法院,像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运输法院等特别的法院系统。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国外的经验可循,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都设有行政法院。当然,在目前情况下,如果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有较大障碍的话,至少应该明确规定以一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应当提级审判。
2023-09-10 00:59:532

80年代最高法院对此曾有过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意见和批复,应当贯彻执行,但不宜直接引用。

就是说不能直接适用批复意见作为判决依据,判决依据还是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但是在判决要依据以前的批复意见作为指导,进行判决。
2023-09-10 01:00:02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5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11 年 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 〔2011〕94 号),要求牵头部门加强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并组织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确保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1〕20 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 《决定》精神国发 〔2011〕20 号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大举措,是指导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国发 〔2011〕20 号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方面的精神。二、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分工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协助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意见和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分解重点工作,明确本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将具体任务、目标和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责任人,要提出具体时间要求,确保国发 〔2011〕20 号文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将省级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和分工方案于 2011 年 11月底前报部。三、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地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全面开展隐患调查评价和动态巡查,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实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加快实施搬迁避让,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灾害的防控机制,加大地震灾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四、构建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与气象、水利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密切与工信、广电等部门合作,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要求相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在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加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联防联动、协同防灾”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构建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五、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各地要以学习贯彻国发 〔2011〕20 号和国办函 〔2011〕94 号文件为契机,将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2023-09-10 01:00:111

股份公司深入贯彻《若干意见》精神中提出,加快实施安全生产“二三四”工程。“二三四”工程是指?

两个“调度”、三个“做到”、四个“不可少”
2023-09-10 01:00:221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2〕47 号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有关集中采购机构: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附后)等文件精神,提高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实施效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严格控制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框架协议采购是规范多频次、小额度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对符合《办法》第三条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也可采用项目采购,但一经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应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把握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对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二、做好新旧采购政策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规范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为《办法》实施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办法》施行后,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再开展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办法》施行前已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执行至期限届满。已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按现有规定继续推进和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不通过框架协议采购。三、规范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管理。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情形的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委托集中代理机构负责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主管预算单位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四、规范采购需求标准制定。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项目需求标准制定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等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同时要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不同等次、规格产品的最高限制单价,平衡采购需求标准与成本价格的关系,做到最高限制单价与采购需求标准相匹配。五、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书面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重点审核实施范围、竞争机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履约管理安排以及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的措施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可要求相关单位改正后实施,也可以通过监督或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为提高执行实操性,自治区财政厅编制了《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供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参考,各市县财政局可参照执行。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责任。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主体责任,按照《办法》的规定高质量做好框架协议采购征集、订立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备案和采购需求标准制定等工作。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入围供应商根据征集文件的规定调整代理商名单,有序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对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通过跨级次、跨地区统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和订立框架协议,在第二阶段框架协议的履行中由委托方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工作,及时总结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附件:1.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 2.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备案)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18日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0 01:00:321

落实三个规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法律分析: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宾川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宾川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外部人员过问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同步录入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人民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2023-09-10 01:00:411

关于深入贯彻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政策解读

关于深入贯彻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群众出行方式多元化、国家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我省各地城市公交在生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压力陡增,行业不稳定因素凸显,亟需从省级层面尽快完善公共交通发展顶层设计,逐步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创新,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河南省关于深入贯彻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征求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政策定位《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及交通运输部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等,旨在督促各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主体责任,统筹各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综合支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基本需求,维护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三、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远近结合,正视当前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短板和问题,结合各地政策需求实际,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政策、资金、用地、路权、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包括:(一)指导思想。在交通强国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背景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导向和基本遵循。(二)发展目标。结合交通运输部“十四五”期公交都市和绿色出行创建行动等有关工作部署,从主体地位更加凸显、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技术装备更加先进、服务质量更加优质、运营安全更有保障、企业发展更可持续六个方面提出发展具体目标。(三)重点任务。从深入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改善基础设施环境、加快提升服务品质、建立持续发展机制、提高运营安全保障水平等五个方面提出19项具体任务,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四)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考核评价和营造良好氛围等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2023-09-10 01:00:491

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还是文件精神

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深入理解文件精神,将其运用到具体工作中,以确保工作的高效、科学和有成效。
2023-09-10 01:02:032

进一步加强为全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XX区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为全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工作的意见 2月6日,我区工业大会隆重召开,这次会议是继去年4月全区工业大会之后的又一次工业盛会。会议在去年我区工业发展取得了突破性成绩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区工业新的更高的奋斗目标。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区各级公安机关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去年4月全区工业大会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力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的同时,积极致力于为全区工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民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特别是各“窗口”部门切实削平“门槛”,想工业企业之所想,急工业企业之所急,为保卫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工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成绩属于过去,今后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区局党委认为,我区工业底子还很簿,基础还较差,工业发展还有曲折而艰辛的路要走,因此,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全区工业大会的精神上来,按照区委区政府“始终不渝地把工业放在首位,花大力气,下大功夫,抓紧抓好,促进其在新的起点上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我区工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切实担负起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为此,特向全区各级公安机关提出今年贯彻全区工业大会精神的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工业经济在我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去年在教育和动员公安民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工业经济的重要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我们决不能认为组织发动工作就做得差不多了,全体民警的思想认识问题就已解决好了。当前,要广泛深入地传达贯彻全区工业大会精神,在队伍中进行再宣传、再发动、再教育活动,要让全体民警充分认识到工业的发展是保持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是我区财政的支柱;是缓解就业矛盾的重要途径;是我区农业基础强化和商贸繁荣的基础;是我区实现现代化的核心;是发展现代文明的动力。从而坚定我区工业发展光明前景的信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观念,根除“衙门”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更加自觉地更加主动地投身到为发展工业经济保驾护航的工作中去,为发展我区工业经济再立新功,为我区的长远发展铺路。 二、积极开展企业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防止和妥善处置发生在企业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好企业的稳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工业企业要突破瓶颈,盘活资产存量,将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和以产权为核心的企业改革的力度,加之部分移民搬迁企业要关闭破产走人,企业的内外矛盾将明显增多,各种纠纷和问题将进一步凸现。因此,必须切实维护企业的稳定,按照抓早抓小抓主动的要求和“及时排查,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工作在前”的原则,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的各种矛盾、问题和纠纷进行摸底排查,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提出对策意见,当好参谋,并且主动配合企业及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处,力争把问题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萌芽阶段,防止矛盾扩大升级,尤其要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对群体性事件,一要快速反应;二要加强控制,注意防止和切断群体性事件之间的.串联串通活动,三要坚持“三个慎用”的原则,依法处置。对进行打砸抢烧等严重破坏事件,必须坚决制止,果断处置,要始终坚持教育争取大多数职工群众,孤立、打击极少数为首者、幕后操纵者和打砸抢烧的骨干分子,维护企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稳定环境和良好的内部秩序。 三、加强对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强化内保干部的业务培训,增强企业治安防范和安全防范的能力。 公安机关的内保、治安、经侦等职能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要坚持经常深入企业,同企业党政领导一道,分析企业的治安情况和问题,帮助企业整治突出的治安问题,整改防范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安全事故隐患,不断增添改进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指导。要注意纠正企业只重生产经营,忽视安全防范工作的倾向,企业的内保组织不健全的要通过整顿、培训建立起来。保卫干部应尽可能地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频繁变动,以利于其素质的不断提高,在企业内部充分发挥安全保卫工作作用。坚持“人技结合”,在加强人防工作的同时,应指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强技术性防范工作。特别是企业的商务活动中,要帮助他们完善制度,保持警惕性,严防诈骗、侵害企业利益等犯罪活动,使企业免遭损失。 四、按照“突出重点,培育支柱”的要求,切实加强重点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 这次工业大会,区委区政府确定了区级今年的12家重点企业,三个移民开发区也分别确定了三至五个重点企业。对两级的重点企业,各级公安机关要实行重点保护,确定职能部门对口联系,派出人员驻进企业开展工作。对周边环境治安秩序不太好以及其他治安问题较多的企业,应结合严打整治组织专项斗争,迅速进行整顿与整治,限期改变面貌,同时,要重点加强企业周边环境的治理,改善有的企业厂社矛盾突出的状况,使重点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五、结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侵害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一是我区狠抓工业经济的发展,使不少企业创出了一批名牌产品,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大肆进行制假贩假活动,严重影响和破坏了这些名牌产品的声誉。对此,我们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假贩假活动,以维护企业产品声誉和形象,消除危害,挽回损失。二是要严密关注黑恶势力垄断原材料、建筑建材、产品销售、劳动力等市场,收取所谓“保护费”、“管理费”、“服务费”等现象,一经发现坚决打击,绝不让其形成气候,逞霸一方。三是我区工业企业发展尚处于起始创业阶段,在财力等许多方面都还面临不少困难,有时会出现拖欠工程或经营款项的情况,由此可能引发一些针对企业和企业领导人的报复性案件,此类情况既要严加防范,又要对发生的案件及时查处,以防止对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对企业家造成人身伤害。四是对移民企业中那些打着支援移民开发建设,唯移民资金是图的诈骗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五是对企业改制或破产关闭过程中,职工下岗等引发的报复企业领导人或破坏生产设备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减少负面影响。 六、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观念,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切实削平各种“门槛”,为企业发展大开绿灯。 各级公安行政管理既要依法管理,又要注重良好的社会效果,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把各项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用足用活。出入境管理、户政管理、民爆物品管理、消防审验和道路交通管理、车辆管理等各项公安行政管理,都要实行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各项审批能免的一律免,不能免的要突出一个“快”字,快审快批,不允许人为设置障碍,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现象,杜绝以管理为名,严重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甚至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情发生。 七、再次重申警风警纪,严禁向企业伸手,坚决制止“三乱”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彻底根治“三乱”纳入“三项教育”活动及“回头看”活动,以此教育全体民警,把爱护企业,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行为准则。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检查、督察,及时查处损害企业利益的人和事。 八、完善和健全为工业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激励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振兴工业经济纳入各级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对支持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记功;对损害企业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给企业利益和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023-09-10 01:02:111

纪委一定会给单位出建议涵吗?

一定。纪律检查建议是纪律检查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就检查涉及的人员或组织,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是有必要的,纪委一定会给单位出建议涵。督促各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按照函件列出的问题清单,逐项提出贯彻意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细落小落实。
2023-09-10 01:02:221

加强和改进市县机关党建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

一、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县一级政权组织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和改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近些年来,我省各级党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着力推进县(市、区)机关党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履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等职能还不够到位,机关党建的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强和改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 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为民、务实、清廉为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抓根本,强基础,求创新,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水平,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二、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3、深化理论武装。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组织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国情省情、形势政策和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浙江精神,不断增强对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心。注重推进机关理论学习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做到机关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督促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在机关理论学习中的示范作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把理论学习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党委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与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获、学有所成。4、服务发展大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注重围绕“两创”总战略,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切实做到以机关党建工作推动机关业务工作,确保机关党的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轨并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注重围绕“八型机关”(学习型、创新型、效能型、服务型、法治型、节约型、文明型、廉洁型)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和谐机关建设,推动机关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5、优化组织设置。进一步理顺县级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县(市、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无论设立党组还是党委,其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都应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领导;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机关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属地管理,党的工作接受所在地机关工委领导。完善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坚持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登记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公示制度。健全支部书记岗位培训制度,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整体作用。认真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认真履行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手段,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建立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进一步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全面开展创建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等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作用。按照党建带工建、团建和妇建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的组织领导,支持群团组织发挥优势、履行职能,不断提高党建带群团组织建设的水平。6、改进机关作风。从县(市、区)机关与基层联系比较密切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的成功经验,全面开展“服务创业、再增感情、推动创新、再破难题”活动,积极做好机关党组织与农村、社区、企业党组织结对共建,机关党员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等工作,不断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广泛了解民情民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坚持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强化机关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机关效能提升机制,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广泛推行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一员双岗”和党员承诺制,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机关作风、评选满意不满意单位等活动,健全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和奖惩机制,引导党员干部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7、鼓励改革创新。积极开展机关党建工作创新活动,大力营造尊重创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和氛围,激发机关党建工作的生机活力。加强机关文化建设,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规范文明礼仪、活跃文体活动为着力点,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坚持因地制宜,创新组织活动方式,通过开展“微型党课”、“政治生日”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调动党员参与热情,提高组织活动效果。拓宽机关党建工作领域,建立乡镇机关党建工作重点联系制度,加强对乡镇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8、注重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按照“细化、量化、科学化”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以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学习教育、管理监督、联系基层服务群众、激发党员内在动力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机关党建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抓好机关党建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对中央和省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和有关机关党建工作文件贯彻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着力抓好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9、推进反腐倡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积极开展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机关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做好信访举报工作,严肃查处严重违纪案件,切实纠正不正之风,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三、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10、全面落实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委抓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建工作格局。县(市、区)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县(市、区)委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抓机关党建工作,做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推动落实。县(市、区)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各市和县(市、区)要把机关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县(市、区)委和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一并考核。11、充分发挥县(市、区)机关工委的作用。县(市、区)机关工委作为县(市、区)委派出机构,要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改进履行职责方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配合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抓好部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工作。积极牵头组织或参与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认真抓好机关作风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县(市、区)委要重视和支持机关工委工作,安排工委负责同志参加县(市、区)委和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使其及时了解全局情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12、加大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保障力度。各县(市、区)要选好配强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和专职党务干部,关心机关党务干部的成长进步。为加强协调沟通,机关工委实行委员制,可由县(市、区)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兼职委员,专职委员原则上应多于兼职委员。机关党员教育经费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机关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要有一定的比例留存县(市、区)机关工委,用于开展机关党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切实解决机关工委办公场所、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困难。13、加强对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省、市机关工委要切实履行指导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县(市、区)委和机关工委的联系,共同推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建立完善省、市、县机关党建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建立落实工委书记联席会议制度和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重点联系制度、举办工委书记培训班、召开工作交流会、评选创新成果、组织开展理论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县(市、区)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县(市、区)机关工委要主动向上级机关工委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做到上下联动、求实奋进,努力开创县(市、区)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各市、县(市、区)委要联系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
2023-09-10 01:0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