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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干嘛的

2023-10-01 21: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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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工作内容如下:

1、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和规则指南;

2、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直销传销领域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案件;

3、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广告违法案件;

4、负责查处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的违法案件。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市场秩序有哪些

1、市场准入和退出秩序,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才有进入的资格;

2、市场竞争秩序,垄断阻碍竞争,必须防止,竞争也必须使用正当手段,不能用倾销等办法打击竞争对手;

3、交易行为秩序,交易行为应以诚信为本,买卖自由、买卖公平,不能强买强卖,不许用欺诈手段进行交易,严禁以假冒伪劣商品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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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以及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法律客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第二、三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2023-09-10 12:03:381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什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有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念好履职用权的“紧箍咒”。与此同时,当前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尚不清晰,追责问责不力与泛化、简单化的问题并存,导致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负面舆情,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
2023-09-10 12:03:471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一,要加强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具体环节,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二,要加强坚持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社会各界对我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意见的反馈渠道,增强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三,要加强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处机制。四,加强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清除多层、多重执法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是完善执法体制、提高监管效能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执法领域和重点,发挥各自优势。总的讲,对反垄断、商品进出口、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划和管理的事项,应实行中央政府部门统一监管,以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和经济安全。法律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第一条(三)基本原则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四)衡量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2023-09-10 12:04:151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什么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一,要加强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具体环节,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二,要加强坚持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社会各界对我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意见的反馈渠道,增强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三,要加强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处机制。四,加强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23-09-10 12:04:531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正确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1、法治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律应当公平、公正地适用于每个人,执法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保障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尊重并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确保执法行为不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3、社会稳定:公正的执法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在规范公正的执法环境下,社会成员更加有信心和安全感,社会秩序得到更好的维护。4、行政效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可以提高执法效能。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执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能够保证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行政效能。
2023-09-10 12:05:191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区教委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2023-09-10 12:05:32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法律分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023-09-10 12:05:401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人事、监察、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  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
2023-09-10 12:06:031

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ue5e4以下称行政相对人ue5e5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ue584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ue5e4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ue5e5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与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人事、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责任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实行依法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分管领导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划,明确行政执法目标和工作职责,按照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考评细则。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每一主管领导、每一执法机构、机构负责人及每一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程序等事项。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等内容。规范性文件应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制度,规章实施一年须向本级政府报告。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以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及其他重大决策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组织论证或听证,并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重大行政处罚做出后,须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及程序等。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检测、检验等活动时,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工作,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本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命令、决定等,不得拖延、拒绝、推诿。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有关组织行使执法权的,应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权限、内容及时限,并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被委托组织应严格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权限范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机关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应给予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申领、年检等工作。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主管领导或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其过错程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对本机关涉及到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负责办理。需要听证的,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出席。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向行政相对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二)规定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福利待遇挂钩; (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四)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2023-09-10 12:06:11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判断,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七)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  (九)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十一)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2023-09-10 12:06:20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激励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依据,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应当科学合理,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应当具体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行政手段。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广泛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应当参加本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悉的行政相对人资料或者信息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2023-09-10 12:06:271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 法规 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 二、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同时也包括政策。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所谓有合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律授予了一定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能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授予执法权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必须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从事执法活动,不得擅自超越职权。 3、委托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所谓委托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一定执法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或者非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办理的行为。被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活动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受。由于行政执法权是国家权力,委托执法必须符合《 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 4、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比如说,对某人或者某个企业征税,要有《税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颁发 营业执照 ,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法》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 要有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如此等等。国家尚未颁布法律的,应当有相关的政策作依据,或者符合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的要求,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 5、遵守法定程序。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 强制执行 有行政强制执法程序,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也都有相应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执法的内容要客观、公正、适度、符合情理。 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依法执法。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行政事务都规定得那样全面、细致、周到、具体,因而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种行为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一定的选择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对自由载量权不得随意乱用,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要使适当性原则真正得到遵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行政执法的行为是随处可以看到的,比如说违法的中午是必须要进行拆除的,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的行为,其次就是在这个行政执法过程当中,需要进行责任制,换句话说,需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责任。
2023-09-10 12:06:351

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6)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并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一种责任制度。第三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公开。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  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制机构是其所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构。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制定本年度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备案。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职责制度。对本机关的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将法定职权、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执法的依据、条件、权限、职责、时限、程序、范围等。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制定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方案,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证件领取、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综合法律培训或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缴分离,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挂钩。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执法文书。制定执法案件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处罚、许可、复议、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半年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及重大处罚、许可情况报备市政府法制机构。
2023-09-10 12:06:431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一)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人民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除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二)分解执法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三)确定执法责任。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形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也要根据上述规定,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工作。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二)评议考核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三)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四)评议考核的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除依照本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五、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国务院其他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要求,结合本意见的规定,切实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办理。法制办、中央编办、监察部、人事部等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九日
2023-09-10 12:06:591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 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 (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责任、完善监督,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政许可场所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该场所内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该场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确定本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或者在本部门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2023-09-10 12:07:141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什么意义

问题: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什么意思?行政执法责任制,就各级政府来讲,是指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 工作职责和设定的法律责任,依法分解落实到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并明确执法权限和岗位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考评奖惩,确保政令与法令畅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来讲,是指将本部门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及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有以下特点:一是职权、职责法定化。没有合法授权或委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处罚,都是不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要件的。二是注重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统一,把程序规则作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要件。明确行政执法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三是明确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是因其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是对外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对内部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2023-09-10 12:07:261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什么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各级政府来讲,是指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 工作职责和设定的法律责任,依法分解落实到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并明确执法权限和岗位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考评奖惩,确保政令与法令畅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来讲,是指将本部门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及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有以下特点: 一是职权、职责法定化。没有合法授权或委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处罚,都是不符合行政执法合法性要件的。 二是注重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统一,把程序规则作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要件。明确行政执法的步骤、顺序、时限和形式。 三是明确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是因其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对外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对内部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2023-09-10 12:07:581

职权法定和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理基础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2023-09-10 12:08:131

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结构上由哪三部分组成

2023-09-10 12:08:232

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形成权责统一什么的行政执法体系

权威高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要抓好“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其监督,做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让执法关口前移、下移,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突出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整顿,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形成行政执法监督整体合力。积极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职能,强化专门监督。探索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部门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重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从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普及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及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能力。加强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数据信息应用。
2023-09-10 12:08:331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应当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第九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执法职责争议,涉及职能划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第三章 评议考核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年度考评一并进行。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落实;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  (八)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结果;  (十)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考评为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考评委员会或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评机构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考评机构应当由本级人事、监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参加。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结合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量化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引入外部评议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外部评议的结果要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2023-09-10 12:08:551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使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驶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均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或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不依法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驶行政监察权,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政的行为。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审计机关依法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审计决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立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公布。  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登记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执法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各执法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以标牌等方式公示于其办公场所的公共活动区域。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示于其办公场所,有条件的,还应印制在其执法证件上面。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执法工作程序。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执法工作程序不得设定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遵守的实体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程序,出示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023-09-10 12:09:111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和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具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职责的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追究违法执法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执法制度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具体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保障其实施的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组织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公诸于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和案件回访制度,依法受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防止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查处违法执法人员。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对负责实施的本市新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一周年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不得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登记等项目或将备案改为审批;  (四)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主体资格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必须持有合法的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继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颁发已取消的证照;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拖延不办;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培训、指定服务等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  (五)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对已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项目、标准执行;  (六)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七)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八)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或逾期不作出处理;  (九)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或对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在实施行政审批、许可、处罚、检查等行为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对复议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受理后拖延不办;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3-09-10 12:09:191

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云政办发〔2006〕88号)和《昆明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监督、考评、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定委托组织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二)对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  (四)拟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五)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六)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第六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一)引起群众举报、投诉、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造成群众集体性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依法报送登记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登记备案的行为。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未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考试择优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未按规定期限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二)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不具备受委托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三)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七)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时不出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2023-09-10 12:09:411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本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应当报直接主管该行政执法主体的人民政府备案,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行政执法规范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职责,并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主体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023-09-10 12:09:531

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在行政过程中发挥着行政督察、行政纠错和行政防护等功能,对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规范运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其具体表现在: 1.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2023-09-10 12:10:031

请问要如何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能给提几点建议吗?

近年来,该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宗旨,不断加强执法硬件建设、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教育培训,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在日前接受市交通局有关检查时,该局行政执法工作被给予高度评价。一是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学习培训,使之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运输管理、公路管理等专业知识。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并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违纪行为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四项内部制约机制。三是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为运政稽查大队配备摄像机、照相机和录音笔等设备,在局业务大厅、收费站各收费道口运用监控设备;运管所通过开通网上征费为业户提供便利。四是积极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动。自10月中旬以来,共检查车辆1265台次。五是做好汛期和台风多发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安排专人监督辖区渡口落实防台抗汛各项措施,组织人员对辖区航道的通行状况进行巡查,确保航道通行安全。六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章过程。今年,该局共查处违章案件3372件。执法工作扎实、有效、规范地进行,切实做到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较好地维护部门整体形象。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我省交通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执法单位都按照省厅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执法单位一把手作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地位已经确立,但真正落实起来却是另一回事。很多领导意识中“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还很根深地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的目标大多还停留在口头上,很多规章制度也仅停留在文件上,领导真正去关心、去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时候并不多。 (二)执法监督力度不足,执法责任制考核流于形式。 自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地各单位都建立了执法考核机制,每年都要根据年初确定行政执法目标进行责任制考核,如省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都要组织对厅管厅属行政执法单位和各地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也确定一个成绩,但考核结果却难以拉开差距,很多时候存在走过场的问题。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执法监督也存在走过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三)交通执法合理行政意识有待增强。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合法行政和还要求合理行政。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对交通执法部门合理行政、人性化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我们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合法行政、遵守执法程序方面下足了苦功,但在合理行政方面依然不足,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些交通执法领域 “惰政”现象严重,主动服务意识不足。少数执法人员态度生硬,与“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还有差距,没有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影响了整个交通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时我们也会接到类似的投诉举报电话,说明我们与老百姓的要求还有差距。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车主诉公路稽怔机构违法征收滞纳金案,养路费征收机构不及时与新购车主联系、提醒补缴养路费,结果产生巨额滞纳金,影响了老百姓心中的部门形象。 (四)交通执法队伍素质与依法行政要求还有差距。 好的执法队伍离不开高素质的执法人才。交通行政执法面对瞬息万变的交通行业,面对社会公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一支业务精、能力强、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来行使行政权力。应该说经过近几年的严把执法人员入门关,加强学习培训,全省执法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我们必须看到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的现实。目前执法岗位专业培训缺乏系统性,部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案件还存在证据收集不充分、法定程序不到位、执法文书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经过近三年的努力,今年我省50岁以下执法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虽然达到90以上,但其中仍有一部分是系统内承认的大专专业证书,这与交通部要求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还有差距。
2023-09-10 12:10:311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法律分析: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法律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2023-09-10 12:10:411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考评贯彻落实工作

(一)依法明确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和范围,是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基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首先做好基础性工作.只有明确了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谁,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什么,行政执法职责的范围和具体任务是什么,行政执法的生效条件和违法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才能进一步把执法职责层层分解,使之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而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奠定基础.同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将行政责任进行细化分解并加以具体落实的系统工程,具体就是分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列排序,拟出执法目录,明确执法责任,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并将其自上而下,逐件逐条层层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使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的执法部门将执法责任细化到岗到人,确定执法责任人后,还在执法部门首长与每个责任人之间签订责任状,制定若干奖惩办法,用制度约束每个执法人员,也约束执法部门每一位首长.通过这种细化工程,并把细化的内容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使每个执法人员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意识到行使权力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分解执法职责和明确责任后果并落实到人,是有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突破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展示出来.如武汉市推行执法责任制就是从推行公示制开始突破的.因为公示制作为一项执法制度出台后,一改过去执法暗箱操作,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利于监督,不利于追究责任等弊端.给各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以很大的震动.在执法责任制的一系列制度中,它往往起着纽带性的作用.首先,公示制要求执法主体具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明确的行为规范及合法的程序,并向社会公示出来,并促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执法程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应运而生,并使之严格化,稳定化;其次,公示制以其明确的执法规则公之于众,便于社会及公民监督,便于权力机关监督,也便于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这表明行政执法公示制与执法监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最后,行政执法公示制由于公开了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则和责任后果,更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又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的问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行政执法机关不仅是执法职权的享有者,也是执法义务的承担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客观上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对执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具体评议出一级地方政府,一个政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而且把这种考核评价与该地方,该部门的整体工作的好坏相联系,甚至同公务员职位的升降结合起来,从而就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执法者的切身利益挂上了钩,也就使得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落到了实处.(四)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举措和重要收获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有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而实践证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对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导向,示范的作用,公开,公平和公正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可以培养行政执法人员忠于法律,信守法律的优良品格,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这些经验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摸索到了一条良好的路径.第三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十多年以来,各项工作已基本纳入正常轨道.全国各地都纷纷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现阶段还处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初期阶段.我们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证调查,发现全国各地在实施行政执行责任制的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进一步的总结,深入进行研究和努力去克服解决.
2023-09-10 12:10:521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及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分级实施,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导,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 监督主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督程序规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经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六)文明执法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九)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十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制式文本等,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符合规定条件,通过资格认证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执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10 12:11:001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快建立统一的

法律主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以及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法律客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第二、三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2023-09-10 12:11:291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什么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一,要加强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具体环节,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二,要加强坚持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社会各界对我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意见的反馈渠道,增强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三,要加强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处机制。四,加强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23-09-10 12:11:381

人社局如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什么措施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具体环节,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坚持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监督机制,畅通社会各界对我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意见的反馈渠道,增强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处机制。四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023-09-10 12:12:061

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使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乡(镇)行政执法主体均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或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不依法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本级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使行政监察权,定期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政的行为。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定期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没收财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审计决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立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公布。  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登记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执法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主体各执法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以标牌等方式公示于其办公场所的公共活动区域。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示于其办公场所,有条件的,还应印制在其执法证件上面。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执法工作程序。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执法工作程序不得设定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遵守的实体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程序,出示证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2023-09-10 12:12:141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什么执法行为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指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扩展资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23-09-10 12:12:261

市场监督局执法的原则

法律分析: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介入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2023-09-10 12:13:011

山西省物价局行政价格执法责任制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价格执法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市政府《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和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价格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实施《价格法》,界定价格行政执法范围,明确价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我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形成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为构建“和谐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提供有力的价格执法支撑。  (二)基本目标  以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总的目标,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本局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规定,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层次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体系,明确责任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和奖惩办法,确保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所属八个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处、商品价格处、服务价格处、综合法规处、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与成本调查队、价格监测中心、价格认证中心)。  (二)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从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真正领会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2、加强组织领导。局长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日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工作。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机构设在综合法规处。  3、健全工作网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不同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各部门以自身专业职能为基础负责本部门的实施,同时与其他部门做好配合、衔接工作。行政职能、职权、职责清晰明确,但并不意味着各部门自行其事,在执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各部门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既定的工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  4、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在完善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建立起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做到内外结合、层层监督、查处得力、不枉不纵。  三、法定职能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市政府下达我局的行政执法责任书,我局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有:  (一)贯彻实施上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的价格管理目录内容。  (二)负责拟订本市价格、收费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平衡和价格争议;监督行业价格自律工作;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指导价格认证、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价格研究工作。  (四)负责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开展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五)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审批权限内的工农业商品价格、房地产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七)依法受理和办理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基本要求  全局各项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均应坚持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以人为本、诚实守信等原则;坚持以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并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年度计划,贯彻执行上级布置、分解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2、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3、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及法制机构建设,加快执法人员职业化、专门化步伐,提高素质,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  4、负责完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健全内部价格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价格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价格行政决策体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权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5、负责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着力建设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增强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创新培训机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  6、负责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理解价格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7、负责按照规范要求制定、上报经上级备案审查同意、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并及时组织清理。  8、负责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所属部门的检查、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明确层级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认真解决价格依法行政中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  9、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0、负责健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规范执法文书格式,加强定价卷宗和执法案卷管理。  (二)基本标准  1、全局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各项活动,都做到“严格执法,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勤政执法,高效便民;廉洁执法,公开透明”。  2、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等职能基本到位;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价格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价格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4、全面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领导重视,目标清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及行政责任制度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制,行政权利与责任紧密挂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5、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年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案率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正确率达100%,行政处罚等执法文书合格率95%以上。  五、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局长、副局长  主要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局长负责全局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副局长按职责分工分管局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综合法规处  1、主要执法职权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2)负责价格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办理办法  对全局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责任。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经办查处价格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②经办行政复议工作;  ③履行法制监督任务;  ④做好起诉、应诉的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 边清国 徐斌 陈 权 毛益华  法律责任:本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价格处  1、主要执法权限  商品价格管理,包括电力、集中供热、成品油、天燃气价格、液化气价格调控、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对困难群体的补贴测算、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贯彻省价格干预措施等。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5)《上网电价管理办法》;  (6)《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7)《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9)《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0)《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12)《杭州市供水管理条例》。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权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电力、集中供热、成品油的价格的核定和调整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②经办天然气价格、液化气价格调控、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核定、对困难群体的补贴测算、贯彻省农资价格干预措施等业务的价格核定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③经办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以及价格政策贯彻落实。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任方宏 谢晓燕 陈汪峰 余 亮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性收费处  1、主要执法权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和项目的备案等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的执法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贯彻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②经办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经营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③经办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核发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许可证;  ④经办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展收费验审和定期验审。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忠国 刘国庆 周德源 郑援朝 陈其根 叶耀庆 黄小平 叶 洪 周天仪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价格处  1、主要执法权限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价格和收费、药品价格及医疗收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市、区级医院制剂价格审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床位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贯彻国家、省价格政策等。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3)《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6)《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副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开发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②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市、区级医院制剂价格审批;  ③经办国家、省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中医民族医诊疗类、床位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汪莲娣 徐斌 计国平 何尊明   赵雪皎 朱利红 王 卫 孙向光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分局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专项价格检查和行业性价格检查;实施对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人民群众有关价格问题的举报、投诉;指导全市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街道(乡镇)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6)《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7)《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9)《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0)《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1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2)《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分局长、副分局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综合科执法人员经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做好价格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案卷归档工作;做好价格诚信建设的各项工作;  ②检查科和协调科执法人员经办价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整理;  ③受理科执法人员经办价格投诉举报的接听、受理、报批工作,答复群众价格政策咨询。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卫东 徐 奋 傅祖淼 郭金高 董树民 姜义敏 蒋振宝 王心爱 黄 剑 金曙明 丁晓军 寿文姣 彭爱民汪陆青 朱晓临 王玉龙 寿旦云 赵坚 叶寿良 鲁国栋 郑自强 余维水 马 炎 沈 琳 方亚春 陈 丽 谢 飞 胡曙东 丁来红 俞荣泉 卓开锋 张德玉 傅 芳 丁 宁 姚永福 楼建峰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监测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监测,包括价格监测信息的采集、汇总、录入数据库;定期分析价格动态,指导区、县(市)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实施考核;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监测规定》。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对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常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监测品种的设定,采集、汇总、核实、入库工作,指导和督查市属直报定点单位的报价工作,按月编印价格监测数据信息;  ②经办定期分析价格动态,指导区、县(市)开展价格监督工作并实施考核;  ③经办上报价格数据、动态分析报告和执行应急预案监测。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周一东 冯恭利 吴征涛 林少伟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与成本调查队  1、主要执法权限  成本调查及价格监审,包括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农产品成本调查。  2、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价格与成本调查队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价格与成本调查队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②负责开展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接受下级委托,开展具体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施桂生 何建尧朱根宝 冯晓斐 肖春见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认证中心  1、主要执法权限  价格认证,包括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3、工作流程等  见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中心负责人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中心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委托,对其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标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②经办受理市级行政区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认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指定的非涉案物品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  ③经办接受委托,对公用事业价格(收费)核定和调整的前期成本认证,以及从事价格管理中的价格服务工作。  5、责任人及法律责任  岗位责任人:王 民 汤根依 裴显福 陶大元 王丽萍 周见 郎翊江 杨建莉 陈志军  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不作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流程    见流程图  (三)执法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按照《公务员法》有关条款以及《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的责任。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以文件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2、考核周期和考核主体  (1)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杭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部门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主体,每年对各部门在上年的行政执法情况按《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一次考核。  (2)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评议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各部门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主体,每半年对其执法情况按照《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相关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  (二)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杭州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以100分为满分实行量化测评,在量化基础上定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等。考核时采取自主测评、民主测评相结合取其平均分的方式,每一项目扣分均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三)考核结果应用  根据考核结果,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年度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考核评议的结果纳入本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因过失或者故意引起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杭州市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方式  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临时收存执法证件、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等方式。  (四)程序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监察室、综合法规处、人教处具体实施工作,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报局党组研究
2023-09-10 12:13:111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第四章 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评议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评议考核;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实施评议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决定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执法资格,履行岗位职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作为评议考核意见的依据。第三十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第三十一条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成员、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所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三十四条 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其纠正,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查处。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023-09-10 12:13:311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中央在甘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监督范围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照工作性质、管理职能和监督范围,分为综合性和行业性两类。综合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行业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范围为所在系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情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情况;  (九)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任前法律培训考核制度。  对拟任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职务的,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应当分别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新颁布的政府规章施行一年后,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执行情况的同时,还应当报告规章施行评估情况。
2023-09-10 12:13:501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其所在地同级政府的监督。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七条 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备案审查;  (五)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  (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  (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  (十)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  (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  (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十四)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市、县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  (三)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其所在地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2023-09-10 12:13:591

行政执法的内涵是什么

行政执法即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本质出发,依法行政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依法行政首先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授予,也即由法律法规授予的”。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放弃那就是失职,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正确理解依法行政的本质和基本内涵,在实践中必须纠正两种错误观念和倾向。一是纠正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人、依法治事”的观念。必须彻底抛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牢记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二是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必须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坚决贯彻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总之,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权力,同时,它又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
2023-09-10 12:14:113

我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什么时候实行的?

2005年7月
2023-09-10 12:14:201

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2023-09-10 12:14:30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题库

法律分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2023-09-10 12:14:371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未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权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五)处理公正、适当。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审。第十三条 制定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规章必须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收取行政事业费,必须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执行,不得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加收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国务院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物品进行抽样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不得违反规定重复抽样。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2023-09-10 12:14:581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超越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2023-09-10 12:15:051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四)认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六)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六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并报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应当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第八条 建立并实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施行一年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第九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每年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在同年十二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统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的职责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权机构申请协调,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单方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  (一)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认证、征收、处罚、强制、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2023-09-10 12:15:131

2019年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文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可以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二章监督范围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纠错问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监督,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执法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   第十三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经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的制定和对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活动的全过程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以及建立和落实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享信息、通报案情、案件移送制度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纠错问责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改正错误、查找原因、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   日常监督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执法;实施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专项监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按照对监督事项立项、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例通报机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通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督察。   第二十七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四)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五)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二十八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说明、解释。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情况和证明材料,并就监督事项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解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应当要求行政执法主体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当场改正。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   (三)借执法牟取私利的;   (四)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三十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情况较严重的,可以对该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与之不相适应的;   (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三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典型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等情况或结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对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曝光。   第三十八条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监督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二)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的制度的;   (三)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的;   (五)借执法牟取私利的;   (六)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的情形。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破坏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及相关问责规定,通过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处分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设置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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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执法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为更好的落实环保基本国策,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今年以来,我局通过明确执法职责,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使全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近期,我们对环保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几大班子的领导,从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实行了环境目标责任制。今年以来,市政府连续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对对全市环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人大、市政协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安排多次环保执法检查和排专题视察,及时解决环保“热点”、 “难点”问题。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了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是做好环保执法工作的先决条件,法制建设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矗因此,我市加大了环保法制建设的力度。一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在局法制领导小组之下,设置了建设项目审查、排污收费审核、污染事故赔偿、违法案件审核4个议事小组,形成严密科学的组织体系,严格审批,层层把关,任务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很强,避免了执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廉洁。二是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等13项包括了环保执法各个方面的执法工作程序,使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每一项环保工作职能,都有一项与之相对应的工作程序。年初,局长与各科站长签订了“两制”责任书。各科站又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并认真组织了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严格依法政的自觉性。三是建立起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重申了《关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将各项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在局办公楼显要位置和各科站办公室上墙公布。使来前办理环保手续的公民和法人,都能一目了然,便于监督。在执法人员中开展非规范行为追究制。要求每个执法人员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成立了环保局执法督查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到企业了解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社会上建立起了“规范、廉洁、高效”的环保执法形象,保证了环境法制工作的健康开展。四是加强了干部职工环保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规定所有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平时每月制定一次学习计划,每周二集体学习日雷打不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了以《环保法》为主要内容的环保法律法规系统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个执法人员达到“两熟三会”。即熟悉法律条文、熟悉办案程序、会处理执法中的一般问题、会办案调查取证、会制作法律文书。年共审查环境违法案件26起,处罚14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起,落实处罚金额3.2万元。全部做到了证据确凿充分,无败诉案件发生。认真做好人大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信访办理工作,共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10件,办结率为100%。办理群众信访343件,办复率为98%,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严格落实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我们根据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盛市环保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盛市环保局。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抓住六.五”世界环境日这一有利时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1/2页我们围绕局中心工作和今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本着有特色、有实效、形式新、投入孝效果好的原则,早计划,早动手,采取多角度立体化宣传方式,把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推向了高潮。首先,宣传工作离不开各级领导的支持。为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 “六五期间”,市长刘卫东在《肥城市报》发表了《坚持污染综合防治,共同打造“绿色肥城”》署名文章,号召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为保护环境,共同打造“绿色肥城”出力献策。市人大副主任展恩毅也在市电视台发表庆祝六五世界环境日电视讲话,这充分说明各级领导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其次,为扩大环保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我们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六五期间”,我们与市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广泛合作。组织开展了“企业厂长经理谈环保节目”,来自驻肥企业、市直企业和乡镇、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从不同的方面畅谈环保工作,交流治污经验,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另外,我们在继在电视台开办公益广告栏目后,又抓住广播电台辐射面广,听众多,信息传播快的特点,今年又投资5000元,在市广播电台开设环保公益宣传和《环保之窗》专题栏目,使全市人民每天都等收听宣传,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增强广大市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开辟了一块新的宣传阵地。再是,我们还发动各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 “六五期间”,全市各厂矿企业和各中小学向都自办了各种形式的宣传庆祝活动,国家庄煤矿举办全矿职工参加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市商业局幼儿园的百名小朋友,统一着装,铺开百米长卷,在市中心广场举行“争当环保小卫士”主题绘画活动,表达孩子们对环境的理解和关注。我们也组织我局和城区十家企业联合,在城区繁华路段,组成六五“宣传咨询一条街”,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接受群众环保咨询。 同时,环保局与十家企业组成的宣传车队,在城区及周围各乡镇进行巡回宣传。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万余名群众参加了活动,整个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百余人次,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今年共在市以上新闻媒介发表、播放环保稿件69余件。我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省市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局上下共同努力,为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作出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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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什么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二、自然资源局 “四举措” 推进公正文明执法自然资源局,围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创新执法手段,严格责任落实等四个方面,加强执法管理,推进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二是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参加了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无无故缺考、考试违纪等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亮证执法。三是创新执法手段。建立数字执法系统,实现“发现得早、制止得了、处理得好”的管理目标,结合地面卫片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建立“天上看、地面查、地下控”的立体执法网络。四是严格责任落实。健全完善包片包案责任制、动态巡查台账制和抽查考核定期制等相关制度,对动态巡查发现和信访举报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有案必查,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等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严肃查处执法中的乱作为、不作为行为。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二)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因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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