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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征管环节包括(  )。

2023-10-01 23: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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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辉

【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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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收征管机关的组成及其职权。

【答案】: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税款征收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目前我国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税务管理,包括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纳税申报、对纳税人的账簿和凭证进行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并可行使一系列权力,如依法核定纳税人的税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税务检查,包括对纳税人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纳税人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检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处罚,即税务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加收滞纳金等。税收征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023-09-10 13:38: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政策依据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和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又进行过两次修订。该法包括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船舶吨税及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政府收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收费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不能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收费的条例、规章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23-09-10 13:38:191

中国的税收主要由那些机关负责征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大部分地区,契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3-09-10 13:38:261

税费征管体系的重要内涵

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部分。税收征管体系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各要素相互联系和制约所形成的整体系统,是税收征管能否有效进行的必要条件。税费征管体系的重要内涵是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不可缺少的部分。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基本要素是:征管法规、征管制度、征管规程、征管手段、征管机构、征管队伍、监控网络等。
2023-09-10 13:38:451

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有哪些?

税收征收方式有:(一)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3、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四)自核自缴。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五)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专管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023-09-10 13:38:531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纳税人识别号代码行业标准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以业主身份证件为有效身份证明的组织,即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纳税人识别号具有唯一性。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2023-09-10 13:39:051

何为税收制度(征管)效率?它包括哪些具体费用?

税收制度(征管)效率的含义及其包括的具体费用如下:含义:税收效率指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本身效率两个方面。是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效率的主要内容包括: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要降低到最低限度,使税收活动尽量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在征税过程中,要使征纳双方花费的费用尽量地小,使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尽量地小,从而增加税收的实际收入数量即实际入国库数。税收行政效率也叫税收征收效率,是指努力使税收行政优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征税对产业活动的额外负担,以最少的征收费用或者最小的额外损失取得同样或较多的税收收入。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一般要求包括下列内容:依法征税的基本规范、精干有力的税务机构、简便易行的征收制度、通畅的税收信息流程、最少的征收费用和额外负担。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两方面来考察。一方面税收收入的实现要依靠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纳税费用。税收效率指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可以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本身效率两个方面。是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效率的主要内容包括: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要降低到最低限度,使税收活动尽量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在征税过程中,要使征纳双方花费的费用尽量地小,使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尽量地小,从而增加税收的实际收入数量即实际入国库数。税收效率是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它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反映一定时期内国家用于税收方面的投入或耗费与所取得的聚集资金、调控经济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效率或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它集中体现了在税收分配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具体费用:一是管理费用,亦称“税务行政费用”。即政府部门在实施各种税收计划、征管各个税种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用具和设施支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取各种方法、措施支付的费用以及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之费用及由其他政府部门提供而无需支付的各种劳务等等。二是执行费用,亦称“奉行纳税费用”。即纳税单位和人在按税法纳税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纳税人花申报税收方面的时间(机会成本);纳税人为避税所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
2023-09-10 13:39:241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的细则。2002年9月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则或公布。《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宽乱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附则9章113条,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 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 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 律、行政法慎盯档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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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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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1、完善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是依法治税,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深入基层了解税收征管流程,制定一套科学的、统一完善的现代化征管模式,使全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税。 2、强化税务稽查。在税务征收管理中稽查是重点,应充实稽查队伍,建立发票稽核制度,税务稽查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改善经营管理。 3、加强纳税人户籍资料的管理。做到家底清、管户明,树立税收征管质量意识
2023-09-10 13:40:261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

法律主观:近年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税收征管明文规定,从事跨省市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及其 附加税 , 企业所得税 应回注册地缴纳。但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还是找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从而出现了双重征税问题。 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测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单位,其营业税 纳税 地点仍为单位机构经营注册地。但个别税务部门依然要求企业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等,由此加重了企业负担。 为此,笔者认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法 办事 ,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维护国家税收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个别地方税务部门为争取本 地税 源而违反税收规定的做法,有损税收法规的尊严,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必须停止。
2023-09-10 13:40:341

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细则如下:1、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此外,具体规定如下: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2、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3、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 (一)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三)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023-09-10 13:40: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释义】 本条是对退税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的经常性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调高税额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对这部分多征多缴的税款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途径,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多征税款,这种情况只要是税务机关本身发现的,就必须主动通知纳税人并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马上退还;一种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经查实后认定确实是纳税人多缴了,就应当立即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马上退还。   为了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一直对多征多缴的税款实行退税的制度,税务机关的现行做法是,对多征的税款需退还纳税人的,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的申请,对于超过了三年时效期限提出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于已经入库的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办理程序,因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问题,法律需要对这种行为加以规范,为此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有关内容,明确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践中根据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持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退税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更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
2023-09-10 13:40:511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有哪些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7、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8、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9、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10、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1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09-10 13:41:021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法律主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09-10 13:41:171

税收征管的介绍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2023-09-10 13:41:371

实施税收征管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税收征管法从部门法上讲,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税收条约等,其主体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确立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职权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中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1993年税收征管法颁布的15年来,税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税收收入规模增长超过了10倍。与此同时,中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税收执法环境不断改善,税收征纳关系越来越和谐、规范,税收的职能作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2023-09-10 13:41:561

国税局征收管理科是干什么的?

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工作职责是:1、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2、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收资料等的管理;3、牵头组织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4、负责组织征管软件、税控器具的推广和应用;5、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管理工作;6、负责欠税公告、办税公开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7、负责组织和指导个体税收管理工作;8、负责组织落实普通发票管理工作;9、根据工作需要,对征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加工处理、综合分析等。扩展资料:国税局系统负责收集和管理下列物品:(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机关),车辆购置税,铁路部门,每个银行总部,每个保险公司集中在支付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从2002年至2008年期间注册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停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
2023-09-10 13:42:071

对税收管理和服务方面有什么好的意见和建议?

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前,在整个经济构成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占绝大多数,因此偷漏税现象较少存在,有的只是延期纳税或形成欠税;而随着公有制逐渐退出经济领域,股份制、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不纳税或少纳税成了纳税人的普遍心理,实现利益最大化是经营者始终追求的目标。在我市近几年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中,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了大多数,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查补额逐年上升。所以我们一方面强化税收征管,深化依法治税;另一方面要加强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因此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一、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理顺征管职能,强化征收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税收征管的错漏率及错漏面逐年呈下降趋势。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我们下功夫加以改进。1、纳税申报不规范有的纳税申报表上,两个年度税款合并申报;还有的企业是长期处于脱管状态(三个月以上未申报),却在年末进行一次性申报;个别企业的纳税申报上无税款所属期,属万能申报,致使涉及定性结论及是否处罚时难以界定,并且会为以后税款所属年度问题带来可能少缴税款的隐患。纳税人是否及时、足额申报在适用税收法律上是不一样的,同时纳税申报也是对税收违法活动界定性质的一个重要依据。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属偷税性质;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只能进行行政处罚。2、纳税检查不严肃在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日常纳税检查中,有相当一部分检查只有补税,课征滞纳金,但没有处罚,而且补税的责任分析和定性结论一栏很少填写,即使填写了也多以计算错误或企业政策掌握不准进行敷衍,认定为偷税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这在执法上是极其不严肃的。从法律角度讲,过失违法也是违法,不知法违法也是违法,只是在处理时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进行调节。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后期管理,也助长了企业能少缴就少缴,能少报就少报,能少提就少提的侥幸心理。3、涉税审批不严密按目前税收管理要求,临时工工资总额只要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列支,税务机关只批不审,企业报多少就批多少,不考虑是否符合实际,也不把每个临时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造成了随意乱报的可能性,由于临时工流动性大,不好管理和掌握,难以查实。有些企业利用这种手段加大工资支出,套取利润,造成所得税的流失。在代开发票中,如基建费、会议费等,对于无发票入账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缴税税务部门就代开发票,对此项收入或支出是否存在没有通过实际调查进行界定,从表面上看流转环节税款没有流失,但所得税的损失是相当大的。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近年来为配合企业转制,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国家颁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政策线条不细,审核宽严不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一些“假福利、假校办、假下岗”等企业,既使国家税收遭受了损失,又不利于税收经济杠杆职能的发挥。而“残疾人证”、“下岗证”等免税要件又不在税务机关管理,也在客观上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审核效果。4、重点行业管理不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预收账款不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不及时结转收入,影响当期所得税的实现,有的企业商品房早已售出多年,尚有预收账款挂账。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的要求,对开发企业未实现收入的预收房款要进行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5%(我省规定15%)的所得税预征,因此项规定落实不好,预收房款的所得预征工作开展的不到位,更加纵容了这种行为。建筑安装企业管理中,外地施工企业利用“外出施工证明”为由将所得税拿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而有的企业和机构所在地总公司是承包租赁关系,一年只上交固定费用,这就造成了所得税的流失。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综合税率执行不一,有的1.5%,有的2%,有的含个人所得税,有的不含;甚至有的基层税务机关不附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为其代开发票,人为地造成了税负不公现象,严重的还会出现甲地施工到乙地纳税并开具发票现象,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由纳税人、税务机关、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综合因素造成的,需要全面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1、纳税人方面,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应尽的纳税义务认识不够,不能认真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时不能主动进行纳税申报,造成税款流失。尤其是私营或股份制的经营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主观上有意采取违法手段,达到少缴不缴税款的目的。2、税务机关方面,征管措施还不完善。一是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不到位,造成了由于纳税人的“不知法”或存在侥幸心理从而导致偷税现象的存在。二是专管员对所管企业情况掌握不细,有些涉税的问题处理不及时,管理滞后,职责落实不到位。三是对涉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没能真正形成震慑作用,纳税人的偷税成本很低,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四是责任追究措施落实不到位,没能有效地规范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3、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通,造成管理不到位,导致税款流失。与其它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还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包括与工商、金融甚至于国税等部门的配合还十分不完善,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三、完善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税收征管工作无止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想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对征管制度和办法不断完善和补充。1、建立科学的征管岗责体系。因事定岗,因岗定责,责任分明,防止遇事推诿,职责交叉不清。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变静态式的、事后结果控制为动态式的、事前事中为主的过程式控制,并将工作中取得的数据变成信息产品,为征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帮助。2、加强干部责任感教育,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使他们能够端正工作态度,在对纳税户管理时注意诸如自行申报的合法合理性等一些应考虑到的细节问题,对纳税户的管理做到及时、高效、到位,严格依法治税。3、切实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下去。制度制定了关键在于监督和执行,不能流于形式。同时建立赏罚分明的竞争激励机制,把责任追究和处罚与工作奖励结合起来,以促进每个干部征管水平的提高。4、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要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曝光的曝光。利用媒体曝光典型税务违法案例,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税法严肃性,给有税务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敲响警钟。严厉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另一种有效的服务形式。5、加强稽查与管理之间信息的沟通。稽查是征管过程的一个环节,通过稽查能反映出征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把稽查环节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管理人员,就能使管理人员加强容易出现税款流失环节的管理,从而提高征管质量。6、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加强税源监控,我们应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如加强同工商管理部门的合作,以及时对新登记户进行纳税登记管理;加强同房管部门的合作定期从他们那取得发生房屋买卖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料,对所有取得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从而对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源泉控制;加强同社区内相关协税护税人员的合作,以及时掌握有关的纳税事项尤其是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事项的发生;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举报等等。这样我们就解决了一部分隐蔽纳税事项发生不易监控的问题,使税收征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从而使税款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2023-09-10 13:42:251

征管法86条规定

法律分析:本条是对违反税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的规定。追溯期限也称追溯时效,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为了规范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023-09-10 13:42:351

税收政务信息管理的流程包括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弊历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具体可理解为两大方面:  1、税收租侍搜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减免缓税管理、稽查管理、谈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管理。  2、税收内部管理,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而运用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税收票证等进行的内部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弊历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具体可理解为两大方面:  1、税收租侍搜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减免缓税管理、稽查管理、谈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管理。  2、税收内部管理,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而运用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税收票证等进行的内部管理活动。
2023-09-10 13:42:451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有哪些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为职权与职责。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利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征税主体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必须依法行使,具有职权与职责相对等的结果,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性。  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  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审核纳税申报,有权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此次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2023-09-10 13:43:041

税收征管环节包括什么

税收征管环节包括什么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税收征管环节包括什么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动时,就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办理要求及适用范围。   (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的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复业登记。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或复业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停业或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视为已复业并进行征税和管理。   (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2。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一次。   (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3)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方便纳税人,加强管户配合。   (4)部门配合制度。为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予以协助。   (5)遗证补办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相应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其记账软件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在使用前也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办法。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与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3。账簿设置要求。纳税人应按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特别是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辅助账簿。   4。记账凭证使用要求。记账凭证应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填制凭证、不得使用非法凭证;有效,是要求取得和填制的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   5。账簿及凭证保管要求。纳税人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6。税控装置使用要求。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7。违法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非法印制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相应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票使用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1。发票印制。   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设专人负责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普遍发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2。发票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交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   (2)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办理领购普通发票。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限期缴销。   (4)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的方式。   3。发票开具。销货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应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2010年12月国务院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取得发票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要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白条或伪造的假的发票、作废的发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5。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统一将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6。违法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的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1。申报对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主要项目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根据情况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3。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4。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邮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银行网点申报。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银行网点进行申报。   (5)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   (6)其他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违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    五、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    1。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和适用对象。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会计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实行简易记账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和一定的审核评议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   代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向纳税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项的同时,依法从交易款项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按规定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代征。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收、车船税等。   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在市场、车站、码头等场外临时经营的零星、流动性税源。    2。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税款减免。   税款减免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   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要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如果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4。税款退还和追征。   对计算错误、税率适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要立即退还。   同时,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5。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予以限制的一种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证税收征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两方面内容。   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缴纳拖欠的税款和罚款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违法采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一旦税收得到实现,相应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立即解除。    6。违法处理。   纳税人偷税、骗税、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行为,妨害税款征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相应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检查。税务检查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为保证税务机关能通过检查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并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2。税务检查形式。   按实施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可分为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综合的专业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3。税务检查的规范。   (1)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规范。①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布置部署各类检查,建立国、地税局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少重复检查。   ②实行检查回避制度。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应当出示相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④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   ⑤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⑥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   ⑦应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的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4。税务检查的程序。   (1)选案。主要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采取人工归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选,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交叉协查、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检查对象三种方式。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重要来源之一。   (2)检查。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情况,但有下列情况不得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实地检查等。   (3)审理。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构应及时提请所属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适当。   (4)执行。税务检查事项完毕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督促被查对象将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2023-09-10 13:43:531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管理到底有多重要

企业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行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规避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和效率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从企业角度研究税务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我国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税务管理整体水平较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税收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并且是一种高风险和高弹性的成本,同时它也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并且需要控制和管理。在我国,税收费用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也很高。2.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税务管理,运用多种税务管理方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效益,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最本质、最核心的作用。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前提就是加强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税务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业务处理能力的增强,提高了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同时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4.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企业资源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企业可以迅速掌握、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进而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5.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企业涉税风险主要有税款负担风险、税收违法风险、信誉与政策损失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不仅导致企业税收成本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威胁着企业的声誉和生存发展。通过企业税务管理,对涉税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务问题和后果进行谋划、分析、评估、处理等组织及协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2023-09-10 13:44:183

税务局的职责和作用

税务局的职责和作用是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023-09-10 13:44:271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    一、税务检查概述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是监督、控制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管理过程的核心手段和必要环节。税务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二、税务检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如下税务检查权: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税务检查中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4、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力;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力;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   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五、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一)选案是确定税务检查对象的过程,税务检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单独或综合产生:   1、利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案;   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二)、检查实施是对检查对象进行纳税检查,客观、公正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过程。   (三)审理是对检查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甄别、定性的过程。   (四)执行是向纳税追缴不缴少缴和欠缴税款的过程,可以采取金融机构扣缴,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务检查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请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23-09-10 13:44:381

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世界性税改政策及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体现税收公平与 效率、发挥税收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作用、税收的征管模式与手段、税源监控及税收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 认真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革对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指出 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此次税制改革内容之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在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提高税收征管 效能,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性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意义。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 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 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 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 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 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 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助性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 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 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 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 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 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 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 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 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 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 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 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 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 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 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 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 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 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 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 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 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 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 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 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 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 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 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 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 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 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 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 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 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 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 密、高效”。2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 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 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3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 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 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 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化配 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 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 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 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 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 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 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2023-09-10 13:45:041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哪几个?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契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大部分地区,契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有: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3-09-10 13:45:402

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1、完善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是依法治税,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深入基层了解税收征管流程,制定一套科学的、统一完善的现代化征管模式,使全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税。 2、强化税务稽查。在税务征收管理中稽查是重点,应充实稽查队伍,建立发票稽核制度,税务稽查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改善经营管理。 3、加强纳税人户籍资料的管理。做到家底清、管户明,树立税收征管质量意识
2023-09-10 13:45:581

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种

一、正面回答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特定目的税类;5、财产和行为税类;6、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二、分析详情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指的是依照国家法律以及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用于规范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三、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但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2023-09-10 13:46:091

税收征管机关依法享有什么义务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法律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3-09-10 13:46:201

简答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的方式有几种

简答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的方式有几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自核自缴和委托代征。 (一)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四)自核自缴。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五)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专管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 ) a、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b、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c、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d、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什么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 提出的新模式:以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为前提,以促进税法遵从为目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依托专业、信息化管理方式,优化服务,加强评估,集约稽查,依法征收。 我国税收征收方式有哪些 我国税收征收方式有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嘛,就是得要有账簿啊,就记住这点好了)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查定啊,看到没上面的查定产量和销售额)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句话里面有很多次的提到查验的)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定期就是在一定时期啊,字面上就可以理解了)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就是先有钱放在这里,才可以进行扣缴的呀)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如没有钱放在这里,那就是要先收,再代交啊)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委托时要有书面证据的) 简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税收征管 税收管理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证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 目标: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财政收入、经济调节、监督管理) 必要性:(1)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 (2)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3)是协调税收分配过程中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客观需要。 税收征收都有哪几种方法? 税收征收的方法: 1.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有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5.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星税源的征收。 6.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7.其他方法 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现行税款征收方式有哪几种?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款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已建立会计账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记录完整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以及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派员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凭证运销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和经营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其他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等。 幼儿园适合哪种税收征收方式 适用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账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有什么区别? 干脆一次说完。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由税务人员审核后,填开缴款书,并监督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库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账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准确或比较准确的固定业户。 查定征收是指由纳税人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及生产经营等情况,经税务人员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并监督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库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定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账簿凭证不完备,但能通过对所耗用的能源、原材料等,测定应税产品数量的固定业户。 查验征收是指由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在销售前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验,经税务人员审核查验其所携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后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或收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待纳税人销售结束并缴清税款后,解除纳税担保或退还保证金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方式适用于按次或按批销售商品的临时经营者。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由国税机关核定固定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并由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账能力或账目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个体工商业户。
2023-09-10 13:46:301

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1、完善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是依法治税,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应深入基层了解税收征管流程,制定一套科学的、统一完善的现代化征管模式,使全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税。2、强化税务稽查。在税务征收管理中稽查是重点,应充实稽查队伍,建立发票稽核制度,税务稽查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改善经营管理。3、加强纳税人户籍资料的管理。做到家底清、管户明,树立税收征管质量意识
2023-09-10 13:46:421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和什么等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税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隶属关系的确定等几个方面。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税收管理体制中规定的中央与地方拥有的税收管理权限,包括建立税收制度的权限和执行税收制度的权限。
2023-09-10 13:46:542

税务机关义务包括哪些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3)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5)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6)对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依法监督;(7)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8)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9)征收税款和查处违法案件有利害冲突时,应当回避;(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检举人的情况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
2023-09-10 13:47:342

税收有哪些职能和作用?

税收分析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人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人。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国家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况,正确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能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是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机关对征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措施纠正,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2023-09-10 13:47:572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指的是?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指的是?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法 超5年追征 税务机关违反了什么事实 偷逃抗骗无限期追征;税务机关责任追征期限3年,且不加滞纳金;纳税人明显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3-5年。超五年追征违反“”法无明文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是处以什么罚款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措施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条款会通过吗 呵呵,够呛。 注册评估师法在人大讨论了两次,还没通过呢。只能等等了。 税收征管法中所例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的含意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是指县级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含市内处级或以上的区)的税务机关的税务局的第一局长(正局长) 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适合用税收征管法那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 税收征管法54条第六款包括私营业主吗 包括私营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职权的规定。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环节。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其物件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事实作单方面强制了解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条的规定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不仅是一项严肃性、专业性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检查,在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来说,有以下重要作用:1.税务检查有助于国家巨集观调控政策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2.税务检查是检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自觉、如实、及时纳税的重要手段。3.税务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4.税务检查是检验、考核、总结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对整个征纳程式及效果进行最后检验的一种必要手段。 按照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具体职权是: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其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记帐和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对帐簿、报表和有关凭证的检查,可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帐务记载是否真实、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开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而监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税务机关对帐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其主要目的是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依法纳税情况,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主要应根据税法,按照税种、税率等计算税款的要素逐项进行审查,检查其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所计算的税款是否确实等;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主要查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将扣缴税款按规定期限及时解缴入库,有无挪用现象,扣缴的税款与帐簿记载是否相符等。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这是纳税检查的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通过实地的检查了解,可以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财务处理、记录以及纳税人的申报相符,从中掌握规律,发现问题,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和如实进行财务记载。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的情况各不相同,因而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也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一)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大体有生产、加工、商品买卖等不同情况,因此又分为: 1.检查纳税人的生产场所。纳税人的生产场所是应税产品的生产地点和实现生产过程的空间条件。由于产品生产数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对应纳税款产生影响,所以税务检查应对生产场所的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种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各种材料、产品转移交接手续是否完备进行重点检查。 2.检查纳税人的加工单位和场所。纳税人的加工单位和场所,是纳税人把生产任务或产品加工委托其他单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纳税人所在的单位和场所不一致。从现代化生产的特点讲,协作加工生产是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的必然结果,这就使企业之间产生了更多的联络。但是这种协作、加工生产又往往被偷税、逃税者视作偷税、逃税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对受托协作加工单位和场所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与发出的数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发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还,或作价抵加工费;是否有将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用等。委托加工单位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加工材料、应税产品的管理。 3.检查纳税人的商品买卖经营场所。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是城乡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国家税源的集中地。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数量必然剧增,商品销售方式也会不断变化,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商品买卖场所的税务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说来,城市商品买卖经营的商店、市场管理较好,帐簿、凭证较齐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主要根据帐簿记载,检查商品买卖场所和商品库存场所的实物流转、存量是否与帐簿记录相符等。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由于情况复杂,应是商品买卖场所检查的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对已建立帐簿的业主主要检查买卖经营场所的商品、货物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有无帐外经营。对无帐或帐簿不健全的业主则要详细查明进货的数量、品种、单价、金额等,并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征收税款。 (二)检查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存放地点。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同,销售方式不同,其商品、货物(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装置、其他财产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点,所以必须到现场去进行税务检查。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商品货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种货物,必须建立、健全帐簿和保管、收发制度,并逐笔进行登记、记帐和管理。税务机关对此进行检查,应侧重于存放地实物量与帐簿记载量的核对,以便发现有无丢失和帐外存货现象。同时,对存放地点货物的管理制度,货物的质量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存放在外单位、外地的货物,则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纳税人通过藏匿、转移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是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情况的直接依据。因此,必须要求提供资料者要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和合法的原则。实践中通过税务检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工厂、假校办工厂、假集体企业等,它们冒名顶替,以假乱真,享受着国家与此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有相当部分是虚假的。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真实档案、证明和资料,就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行政执行权力;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档案、证明和资料,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和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当然,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它必须在稽核批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某些申请或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活动时才能行使。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活动中,对所了解到的问题和情况,往往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才能搞清问题,查实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利,这也是税务检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当然,税务人员在行使税务检查询问权利时,要按照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在询问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只能询问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事先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真实情况,若故意提供假情况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要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对,如有遗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的笔录,需由笔录人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地回答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检查中,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应税商品、货物,这是赋予税务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行政执法权力。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这些地方商品流动性大、数量多、品种杂,不易控管,常常发生偷、逃税情况,税务机关到这些地方检查可以较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产销相互衔接的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也必须按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无税务检查证件的,纳税人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从检查的内容来看,应主要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审查其合法、真实性。同时对应税商品、货物的实物进行检查,如发现其数量与发票、货运单据所载不符时,税务机关可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予以处理,需要补交税款的,令其立即补缴税款,在税款未缴纳以前,税务机关还可视其具体情况,依法扣押相当于税款数额的商品、货物,待缴纳税款后放行。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或设立税务检查站,是行之有效的检查形式。当然,这也需要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所属的单位和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对过往的应税商品、货物的税务检查,这是法律规定的这些部门应尽的义务。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存款帐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生产、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显示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进行商品流通结算的媒介,而存款帐户又是反映业主货币运动的重要所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货币收付都和存款帐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络,如原材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工资的支付、税款的缴纳以及红利的分配等。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经济活动款项的支付大多是通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结算,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就能比较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收入和支付情况。有些重大偷税、逃税等违法案件的线索往往是从查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得到的,在税务查帐、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许多可疑情况,也大多可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询中得到澄清和证实。因此,需要赋予税务机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的查询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进行查询。 同时,本条对税务机关行使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也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讲,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检查人员不得进行查询,同时还必须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二是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由于储蓄存款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银行为储户保密是其建立信誉、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条件,严格对储蓄存款的查询,有利于防止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由此可见,对税务机关查询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职权的行使,本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式限制和规范制约,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滥用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更不得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收实务中,就税收征管法的适用于其他立法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式法。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式法;其他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等一般都属于实体法范畴。 至于程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实体法规定的主要是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式法主要规定的是实现、保护权利、惩罚违法的程式规定及程式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管法不开发票给别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 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 票,或者未加盖发 票专用章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五条的差异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作出以下依据解释: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2023-09-10 13:48:161

如何加强税收征管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是加快税收事业发展与促进税收征管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当务之急。税收风险管理是通过法治和先进技术手段,规范、识别、预测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确立不同的服务和管理战略,依法采取合理的措施规避、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最终实现以最小的风险成本来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度。税收风险管理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理念转变是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先导。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政府重塑运动,主张以企业家精神改造行政部门,创建一个“花钱更少、效率更高”的企业型政府,其主要措施包括倡导顾客至上理念、制定服务标准、推动绩效评估、运用企业管理手段和方法等。风险管理理念就是在这个时候被全面引入行政系统,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看出,风险管理在本质上是与服务理念紧密相连的。税收风险管理是基于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看作客户,把税务管理看作经营服务,将行政性管理理念转变为经营服务性管理理念。税务部门为纳税主体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纳税主体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  树立风险意识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税务风险管理要求税务部门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找出控制风险的方法,使政府税收流失和征纳双方所受到责任追究的风险都降到最低。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方面,税务部门不仅要注重实施积极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更要注重不作为的消极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避免造成税款流失或者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纳税主体则要注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相关税收筹划行为进行风险评估,依法主动如实申报,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纳税主体资格、纳税资信情况,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嫁税收风险等。信息化手段是税收风险管理的有力支撑。  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规范、识别、预测和处理风险,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以对纳税人实际情况、税收工作状况全面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纳税主体数量多且情况复杂、税务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面对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有限的困难,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数据资料的收集、传输、整理、筛选、分析,建立风险规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是税收风险管理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从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的经验来看,统一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财务信息电子化采集标准,建立税收风险分析与管理的基础数据库和自动分析、评估、选案系统等,组建专业组织进行指导,实行差别化管理,从风险分析管理的典型案例中提炼预警分析指标、开发风险分析预警软件,既发挥信息化的功能,又利用专业人员的智慧,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国际发展方向。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经济业务和交易手段日益创新,导致涉税行为复杂化、专业化、隐蔽化,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明显加剧,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因此,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引导,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以法律为保障,提高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能力,实现对税收风险的有效规范、识别、预测、评估和处理,提升税收征管质效和服务能力,降低税收成本,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是我国税收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2023-09-10 13:48:282

税收征管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税收征管制度就是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制度的总称
2023-09-10 13:48:402

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的环节有哪些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具体可理解为两大方面:  1、税收行政执法,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申报纳税管理、减免缓税管理、稽查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管理。  2、税收内部管理,即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出发而运用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务统计、税收票证等进行的内部管理活动。
2023-09-10 13:48:511

电子税务局是干嘛的

电子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办税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流程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的产生和发展,显著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了税收征纳的成本,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公开工作,同时可以更好地实现法治税收,有利于税务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纳税知识的普及和税收环境的改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申领、发票票种核定、纳税申报、税务信息变更、税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税务改革现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高效便利的征管信息系统是优化纳税服务、管控税收风险、规范税收执法的“主支撑”。为给纳税人创造更好更优的办税体验,《通知》要求,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2023-09-10 13:49:011

税收风险管理到底是分级分类管理还是分类分级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管理或分类分级管理是并列,没有前后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28日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税务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四条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七条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九条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的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组织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全国性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税务总局承担的事项。
2023-09-10 13:49:121

税收治理和税收征管有什么区别?哪个范围更大?

税收征管包括税收治理,税收征管范围更大。1.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征管包括各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是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五个方面税收征管包括管理、征收和检查三个基本环节。这三个环节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管理是征收和检查的基础,征收是管理和检查的目的,检查是管理和征收的补充和保证。2.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是新形势下税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2023-09-10 13:49:361

公司事前税务管理有哪些

(一)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随着我国税收法制的健全、税收体系的完善,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复杂,单凭企业会计人员兼任税务管理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税务管理的需要。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建立起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置税务总监。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还要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认真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动向,动态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及变化,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用国家政策更好地指导企业。这既符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同时也使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也有利于加快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税务管理部门还应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提交税务分析报告。(二)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我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帮助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使他们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企业税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环节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因此在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培训的同时,对高层和员工的培训也不容忽视。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三)夯实税务管理基础工作。税务日常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却是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的来源。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项涉税行为规范合法,避免罚款和滞纳金,以及大额补税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四)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充分发挥纳税筹划作用,力争使公司的各项涉税业务能做到未雨绸缪,确保公司的经营效益不受损失。一般而言,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法、会计核算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不同,同一国家的税收法规、财会制度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决定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如不同税种的纳税筹划,不同经济行为的纳税筹划。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以风险控制为前提,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整体谋划和统筹安排,争取涉税零风险,制定周密慎重的纳税筹划方案,切忌为盲目节税而把企业置于巨大的税务风险之下,否则不仅会丧失纳税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处罚。(五)强化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积极规避和防范税务风险。企业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但是,风险并不可怕,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应该积极地应对和防范涉税风险,力求把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或是从根本上预防涉税风险的发生。一方面规范企业涉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规范企业涉税行为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根本所在。一般来说,企业涉税风险主要来自几个方面: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因此,侧重对这几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是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内部稽核管理,建立企业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完善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体制。注重收集行业参考数据信息,加强企业内部税务评估,分析以会计报表为主的财务资料隐含的税务风险,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而不是把税务内部审计与自查工作交由税务部分去做。税务内控系统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等制度,纳税事项由专门的办税人员处理,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报纳税资料都应该经过复核人员的专业分析和复核,规模稍大、比较复杂的业务的涉税事项要由素质较高的税务管理人员审批等等,这样从根本上杜绝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税务行为,从而防范税务风险的产生。(六)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税收体系不够完善,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很模糊。因此,在企业进行税务管理时,税务管理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况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在整个企业税务管理中起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内部的运作和职能分工以及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透彻地领悟税收政策的含义,以便更好地指导日常的税务活动,企业在遇到问题时就可以“在正确的时间通过正确的程序找到正确的人”;同时,通过透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状况,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双赢”
2023-09-10 13:49:461

国税地税合并什么时候开始

国税地税会合并的事只不过现在提出的设想,是否要国税地税会合并还要中央与地方进行全盘论证,如果真的要实施的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今年开始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就是中央为国税地税会合并的试点。国税地税会合并说穿了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争。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有三大块:一、地税的税收收入;二、国税与地方的分成,增值税是25%返回地方;三、行政性收费收入(如土地拍卖收入、规费收入等)。其实地方上的税收一点、一点给中央收上去,新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现在也划为国税,电力等地方上的央企营业税也有省级收取。再加上去年与今年房地产不景气,行政性收费收入这一块大幅度下降,地方财政的日子不好过。国税地税会合并后大量重复岗位的人员要安排不说,中央也不得不考虑地方的积极性。  所以,国税地税会合并的事,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下届政府也不可能完成。    本人为您认真解答,感觉满意,拜托15天内采纳答案呀!
2023-09-10 13:49:573

如何正确看待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关于税收征管的问题,我们只能是希望更加简便了,希望服务做的更好
2023-09-10 13:50:243

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什么?

要结合本局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更新管理理念,强化管理手段,落实管理责任,实施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加强本局的征管基础工作,全力抓好三大工作: 一、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一是抓好户籍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核实确认正常户数、非正常户数;做好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按省局“两税”清查的要求和系统设计要求,做好三项资产的核定确认;强化欠税清理,实行台帐管理,动态监控;弄清土地、房产项目跨区域情况,避免漏征漏管;强化税源监控。二是编制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明确各项具体执法环节的规范要求和标准,量化岗位工作范围和职责,在条件成熟时开发或引进税管员管理平台。三是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的征管实际,稳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一是完善定员、定岗、定责工作。将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以岗定责,以责定人,构建完整的岗责体系。二是明确所长和税管员的工作职责、责任、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量。三是根据《征管业务规程》制订《税收管理员考核办法》。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奖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评议考核体系。四是完善征管系统,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加快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自动考核系统的建设进度。 三、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税务人员是各项征管基础工作的真正推动者和实施主体,其素质高低决定各项工作能否按时按质完成。明确我局和各分局的培训分工和责任,各司其责,分工合作,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政策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
2023-09-10 13:50:351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立法存在严重缺陷1、没有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来明确税收的来源、支配、征管以及税务机关的组织、权限、职责。(税务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包括英美法系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有统一税法典,明确上述内容。按照现在立法进程2007年起5年内完成增值税法,3年内完成征管法及发票办法修订,税收基本法可以说遥遥无期)2、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绝大多数行政法一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在实践工作中无法落实。(大家请看这二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 ,这种规定落实的进路是什么?不执行怎么办?)3、税收征管法缺位而税收实体法越位。税收征管的定义和特征说明,税收征管为各税种提供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但是各税种又不断规定各自的标准与程序。(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规定了征收管理一章,造成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4.税收征管相关规定明显与现实不符,亟待修改。(譬如关于偷税刑法草案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按通行做法应征管法先修改,刑法后修改。税务稽查还沿用1995年制定的操作规程!)(二)税收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支撑1.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 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这个模式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促进了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了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通过近年来的运行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总体上是成功的。然而,税收征管模式正处在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过程之中,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建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的征管模式。
2023-09-10 13:50:462

税收效应的简介

某税的开征必定使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作出某些反应。如果这些反应与政府课征该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税收的这种效应就谓之正效应;如果课税实际产生的经济效果与政府课税目的相违背,税收的这种效应则谓之负效应。例如,我国曾开征的烧油特别税,课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的原油和重油征税,以达到限制和压缩烧油,实现以煤代油。如果有充分的数据说明,通过一年或若干年的课税之后,政府课征该税所取得的收入越来越少,则说明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应税油品的现象在逐渐减少,该税发挥的效应是正效应。税收负效应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747年英国课征的窗户税,征税的目的是想取得财政收入,但其结果是纳税人为了逃避该税纷纷将窗户堵塞。显然政府通过该税的课征不仅未能使财政收入逐渐增大,反而使纳税人将窗户封塞而减少了舒适。政府课征某税究竟是在产生正效应还是在产生负效应,可用课征该税取得收入的环比增长率来测定。用公式表示如下:收入环比增长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正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是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负,则说明该税没有产生正效应甚或产生了负效应。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限制经济活动向原有方向发展或促进其向新的方向发展,那么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负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为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下,则说明该税无效应或产生了负效应。在这里,政府的职责在于应经常对税收的正负效应进行分析,要根据产生负效应的原因,及时修正税则,使课税产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两者兼有。所谓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等所作出的进一步反应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当某种税影响相对价格或相对效益时,人们就选择某种消费或活动来代替另一种消费或活动。例如,累进税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边际效益减少,人们就会选择休息来代替部分工作时间;又如对某种商品课税可增加其价格,从而引起个人消费选择无税或轻税的商品。税收的替代效应一般会妨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进而导致经济的低效或无效。 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不打乱市场经济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能起中性效应的税我们称之为中性税。中性税只能是对每个人一次征收的总额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变化而变化,所以它对经济活动不会发生什么影响。但人头税由于课及所有的人,它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家庭对人口多少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与中性效应相反,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影响了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等的抉择,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择等。几乎所有的税收都会产生非中性效应,因而现代社会的税收均属非中性税收。 从宏观上讲,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侵蚀。众所周知,税收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对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在各国经济逐步走向协调的同时,也必然要放弃一部分本国税收上的利益,以实现税收国际化的目标。1.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区域组织相继成立,这些组织都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文件并经法定机构批准而组成的。这种一体化组织,设有共同机构,肩负调节或管理一体化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重任,而各成员国则负有服从或遵守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组建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与共同机构之间,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权力的转让与受让。无论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样,都会产生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主体,而成员国则以承认这一主体并按规定向其让渡一部分权力(包括一部分税收主权)为条件,取得参与的资格。税收理论认为,国内税收政策会对国内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也同样会对全球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并会对经济产生净损失。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会在不同国家的商品之间做选择,厂商会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之间做选择,劳动者会在不同国家工作与闲暇之间做选择,居民会在国内与国外的储蓄与消费之间做选择等等。此外,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使投资者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了由税收扭曲所带来的福利成本。从历史上看,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对于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2.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二战后,资本逐渐脱去了民族主义的外衣,巨额瞬间货币交易以及货币实际需求量与名义需求量的脱节,使一国政府难以有效地监控这部分资本,更无法对其合理地课税。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此外,巨额货币交易引起的需求剧烈波动,严重地影响着汇率的短期变化,这种短期变化再加上投机产生的心理预期,往往演变成某种带有长期性的走势。汇率的动荡不定,尤其是突发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会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形成巨大的伤害,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3.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实际上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或多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这种由母公司统筹管理的“公司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4.国际税收协调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国际税收协调发生在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与参加区域化组织一样,成员国无不以承认并服从国际税收协调的权威性为前提。在协调的范围内,一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已不再完全仅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协调组织的决议和规则。实际上,国际税收协调就是参与协调的国家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前提,从而达到一种整体的状态优化。毋庸置疑,国际税收协调的强化对国家税收主权将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纳税人能够根据税法规定自觉、切实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事项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纳税监督和稽查,并有权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3)征收管理手段体现现代化和科学化,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及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务联系和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保护税务信息的相互提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显得尤为必要。对照税收国际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比较和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税制结构功能缺位,各个税类、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整体合力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类、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存在着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控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税制的现状是: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不能达到对固定资产的充分抵扣;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导致税收的稳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在所得税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设置重复。(2)现行税率结构与国际相比差异过大,企业税负过高。1994年税制改革,税率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降低,但与国际上同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我国的实际税率仍然较高。在流转税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表面看,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型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扣除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所体现的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在所得税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看起来,与我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面临的市场环境、资本结构及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有根本区别的现实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企业,由此我国企业税后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第二,税收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国际规则和外国税制存有冲突。加入WTO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朝着税收国际化目标所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WTO有关协定的要求。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定)对传统的国际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投资法。该协议首次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际贸易规范引入到国际投资领域,把“国民待遇”运用到投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投资约束规则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保证外来投资与本国投资的平等竞争。我国目前的对外商企业所实施的种种优惠政策,与该协议不相符合,这也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正常经济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第三,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4%和10%的低税率。再根据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行业的不同、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差别,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进与否等诸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税率的比例、退税、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内资企业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外,均按33%的税率征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优于内资企业,形成所谓“超国民待遇”,妨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第四,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经济结构失衡。自80年代以来,我国税法逐步形成了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分别实行不同的倾斜政策的格局。这种分地区、分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区间的分平竞争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相互协调和发展。此外,对各经济特区不分行业,不分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都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及科技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生产企业倾斜,造成各经济特区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首先,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构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税制体系。构建新税制体系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之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同国际惯例接轨。从我国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来看,要达到这个总要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对现行税制结构逐步进行合理调整。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按照国际规范改革流转税。一是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尽快完善增值税。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与增值税联系密切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转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规范增值税扣除,消除重复征税。三是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完善所得税制度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合二为一。要制定统一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统一税基口径。适当降低所得税率,其两档优惠税率政策应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农业投资企业、基础产业、社会环境保护企业倾斜。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申报方式和税目之间的税负都要加以改革和调整。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开征环境税,加强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的作用;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企业资产交易行为进行调节。其次,以国际市场和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税收运行机制。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国民待遇”将更加普及。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规范税收行为,大幅度削减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要改以往“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为“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尽快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在改善政府服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订政策法规、增强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花工夫,为外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以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优化税收政策,培育和壮大高科技产业及企业集团,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企业大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实力过于分散,难以与国外垄断企业进行竞争,因此,应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业集团,鼓励他们进行联合、兼并,组建集团公司,培养一批具有支配市场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协力同外国大公司竞争,取得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应有份额。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现代化管理,确立纳税自觉、服务优质、程序简化、手段先进、执法透明、权利与义务明晰的多元、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正确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而言,征管质量、税收服务水平仍然不高,参与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活动的能力仍然不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加入WTO必将促使我国进出口贸易量大增,同时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这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深化征管改革。具体而言,一是在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下工夫。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使税收执法方式、手段、程序同国际接轨,为投资者提供更明确的信息和更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三是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使税收管理跟上经济国际化、现代化步伐。加强研制开发网上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征管业务的网络化操作,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非现金结算等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和设立税务专门法庭等。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的经济活动将使我国的税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大财团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备和税收管理水平不高进行避税和转让定价的现象将更为普遍,网上国际贸易、金融国际化等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未来税收管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多种迹象表明,税收竞争作为经济全球化对生产关系在全球范围大调整的产物,已经对传统税制提出了挑战,其实质是通过税收分配的差别效应,使税收利益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调整。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以刺激投资,从而增加供给,并加强了通过税收对跨国经济利益的竞争。实践也证明,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流动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内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发展。可以肯定,由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各国税收竞争政策的启用,加速了各国税制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促进了本国与他国税制的融合,使得世界经济利益在各国合理流动中保持相对平衡。
2023-09-10 13:50:551

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工作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二、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收资料等的管理;三、牵头组织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四、负责组织征管软件、税控器具的推广和应用;五、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六、负责欠税公告、办税公开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七、负责组织和指导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八、负责组织落实普通发票管理工作;九、根据工作需要,对征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加工处理、综合分析等。
2023-09-10 13:5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