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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23-10-01 23: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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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相关的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怎么办理:

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方法:由办理人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这册资本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行号证明;业主身份证以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等证件和证明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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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以及延期纳税的规定。   原则上讲,任何纳税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必须申报纳税。但是在实际征税过程中,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财务会计核算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很难以纳税义务发生日作为纳税日。由于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时间,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时间。因此,为了规范征收和缴纳行为,从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考虑,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期限作了规定。本条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这里所指的法定期限包括两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期限;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不同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比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纳税人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按照法定期限解缴税款,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这一法定义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对违反者,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而作的要求。本条第二款关于延期纳税是就特殊情况作的规定。首先,本条规定延期纳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至于哪些情况属于特殊困难,本法未作具体规定。其次,不是一经纳税人申请就可以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即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如果属于中央税收,需要向省一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延期纳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如果属于地方税收,需要向省一级地方税务局提出延期纳税申请。修改前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延期纳税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审批权限过低,执行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延期纳税实际上往往转化为欠税。为了加强对延期纳税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这次修改将延期纳税的审批机关提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再次,本条规定延期纳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目的是防止长时间的延期纳税,以此达到不交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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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款收缴入库行为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地方或部门利益驱动,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内部存在着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有些非征税机关中也存在着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税务机关是否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上,而是争抢税源,把税款作为国有资产流失、违纪金额、非法收入的名义入地方库参与分成的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既干扰了分税体制的实施,又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为了规范税务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税款收缴入库行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预算级次征收入库,确保中央税收收入不受侵害,避免滋生腐败现象,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因此国家赋予了各级税务机关为完成其本身职责任务所需的相应管理权限和范围,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只有依法办事,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现和税款的征解入库等任务才能顺利完成,所以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正确行使好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更不允许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这项规定确立了税务机关统一处理的制度。鉴于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非征税机关擅自征税和处理税收违法案件的现象,扰乱了税收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使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权限受到影响和冲击,为此本款明确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具体负责处理,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由税务机关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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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哪些?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解析: 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管法》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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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全部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等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文件。此外,刑法中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有关规定,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它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对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作出统一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六章: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与过去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相比,《征管法》及其细则在内容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如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提高了税务机关执法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级次。 第二、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机制。如明确了执法的权限范围、对执法程序、手续等制度进行了完善、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执法的基本要求等。 第三、注重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宜的保护。如增加了延期缴纳的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对复议的选择权、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设置了对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 第四、健全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如设置了几种新罪名、承认法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主体。 一、适用范围 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1、“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是做好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前提工作。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四种。 (1)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两类: A、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 B、其他纳税人。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和程序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A、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B、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C、携带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 D、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对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的企业,税务机关还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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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3:59:59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由于原税收征管法只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了转移或者隐藏财产的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后果的,税务机关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而对没有采取上述手段的欠税人,法律没有规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致使许多欠税无法征收入库。而有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仍然我行我素,置欠缴国家大量税款于不顾,经常进行高消费活动,或者擅自处置、浪费国家资产;也有的欠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甚至还有的以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缴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对此,应当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还应规定不能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这次修订税收征管法新增加了本条的规定。   代位权、撤销权本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手段,是指在特殊条件下,合同也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其中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得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即代替债务人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既然纳税义务从实质上可以被看作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一种债务,那么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国家的代表就应当享有代位权;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就应当享有撤销权。将民事法律中行之有效的合同保全制度引进到税收征管法中来,赋予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既能有效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又有助于防止和制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各种不法行为,不仅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标志了我国立法的进步和发展。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依照这一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的要件有二:一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如果不是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就不能证明纳税人是怠于行使或是放弃债权,当然也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二是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同样谈不上行使代位权。还需要指出的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其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依照这一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且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情况下,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而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国家税收,且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还需要指出的是,撤销权的行使也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换句话说这个权利必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才能成立,而且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的也只能以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数额为限。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一方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可能不足以抵偿其所欠缴的税款,即使税务机关行使了代位权、撤销权,纳税人仍有欠税,所以不能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那部分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为防止税务机关陷入三角债、多角债的怪圈及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所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困难,如果有更为有效的手段可以达到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目的,税务机关就不一定必须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因此在赋予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同时,规定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正在于以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武器,促使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积极行使自己的债权,主动履行纳税的义务。
2023-09-10 14:00:151

税收征管法首违不罚

法律主观:妨害税收征管法律后果一般就是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023-09-10 14:00:231

202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细则

1.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3.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多种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要求,依据其它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4.第三条 税收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实施。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实施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
2023-09-10 14:00:3610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10 14:01:171

税收征管法属于我国税法体系中的什么

税收征管法属于我国税法题型中的程序法也是税收法律。因为税法体系有两种划分方式:一是依据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与国际税收协定等; 二是依据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之所以是税收法律,因为税收征管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之所以是程序法,因为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
2023-09-10 14:01:511

《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综合上面所说的,偷税漏税骗税这三种行为都是以不合法的手段来逃避税钱,但对于这三种行为一般都是各有各个条款,而在处罚里面都是会根据不同的条款来进行判决,所以,纳税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这样才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2023-09-10 14:02:011

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2023-09-10 14:02:091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 A.城市维护建设税B.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答案】:B《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2023-09-10 14:02:171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必须解缴税款,然后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2023-09-10 14:02:444

税收征管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法律主观:近年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税收征管明文规定,从事跨省市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及其 附加税 , 企业所得税 应回注册地缴纳。但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还是找各种理由强行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从而出现了双重征税问题。 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测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单位,其营业税 纳税 地点仍为单位机构经营注册地。但个别税务部门依然要求企业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等,由此加重了企业负担。 为此,笔者认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法 办事 ,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维护国家税收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个别地方税务部门为争取本 地税 源而违反税收规定的做法,有损税收法规的尊严,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必须停止。
2023-09-10 14:02:521

税务常识: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常识: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税收征管法》列举的偷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2、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为偷税。 税收征管法中对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一、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1、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许可权、程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佛门大和尚以上职务的教职人员,否们净土宗长老以上的教职人员; 基督教教皇及大传教士人员; 道教同级备份最高的教职人员。 如何理解税收征管法上“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有什么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对于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保全措施作了怎样的规定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征管法在规范税务行政行为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税收征管法》在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制度建 设,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 1、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履行职务提出的要求。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能得到正 确有效的实施,《税收征管法》第9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 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清政廉洁、礼貌待 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第3款规定:税 务人员不得索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 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而对税务机关执行职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以更好 地贯彻依法行政的精神。 2、对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为使党风廉政建设及依法治税落到 实处,《税收征管法》第10条新增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 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 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收征管 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了征管改革方向和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分离制约机制的要 求。 3、建立了回避制度。为进一步体现公正执法,《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 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2023-09-10 14:03:031

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

法律分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是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09-10 14:03:161

税收征管法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

税收征管法是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都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什么是税收?  1、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而且,由于税收许多方面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2、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3、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1、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2、税收滞纳金从缴纳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实际缴纳税款当天为止,是滞纳天数。  3、滞纳金=未按期缴纳的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4、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023-09-10 14:03:50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2、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3、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2023-09-10 14:0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是什么?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官网链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57578/content.html
2023-09-10 14:04:091

税收征管法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

税收征管法是行政法规。税收行政法规都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什么是税收?  1、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而且,由于税收许多方面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2、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3、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税收滞纳金怎么算?  1、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2、税收滞纳金从缴纳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实际缴纳税款当天为止,是滞纳天数。  3、滞纳金=未按期缴纳的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4、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023-09-10 14:04:191

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特定目的税类;5、财产和行为税类;6、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指的是依照国家法律以及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用于规范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但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9-10 14:04:291

税收征管法68条释义

法律主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09-10 14:04:401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导语:税收征管法的直接功能 是规范征纳双方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征税。下面是我收集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2023-09-10 14:05:031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2、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扣缴义务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10 14:05:131

新税收征管法及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2年09月04日通过,自1993年01月0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其内容规定:税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2023-09-10 14:05:241

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023-09-10 14:05:351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经过两次修改,该《实施细则》分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文书送达。主要是规定税务的征收登记等一系列具体的实施细则。下面小编为您带来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page]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023-09-10 14:05:52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法律主观: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了有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09-10 14:06:081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多缴税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10 14:06:181

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种

不适用征管法的税有: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但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目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税收征管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0 14:06:371

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法律主观:税收滞纳金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就会征收税收滞纳金。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具体规定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但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如何(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三、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怎样《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2023-09-10 14:06:551

征管法适用于我国开征的所有税种

法律分析:《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目前,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税收征管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九十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0 14:07:161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

法律主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09-10 14:07:241

哪些税收属于税收法律,哪些税收属于税收法规

税法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 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 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 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 支付任何报酬。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 课税方法等。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 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理发机关颁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从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发布施行,这种法规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税种、征税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收加征、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收法律责任等。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一、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三、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2023-09-10 14:07:364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2023-09-10 14:07:532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法律主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09-10 14:08:191

对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10 14:08:314

税收征管法第35条或者37条的规定

法律主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023-09-10 14:09:041

《税收征管法》与什么时候起执行

新的税收征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2023-09-10 14:09:182

征管法全称

法律分析:征管法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作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2023-09-10 14:09:251

税收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有哪些

征管法对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注意: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三、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营改增后北京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按季申报。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提示:纳税申报期一般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人可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看征期日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后第一个申报期为7月。四、纳税人不按期申报应接受什么处罚?答: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023-09-10 14:09:361

民法典与税收征管法的法律层级

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促使《税收征管法》向更尊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向迈进。
2023-09-10 14:09:462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23-09-10 14:10:094

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

法律主观:行政处罚法 的特征如下 一、无需 立案 ,当场实施处罚 二、可以由一个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对此观点,很多人不敢认同。以下几个论据可以支持此观点:论据1、工商总局28号令中关于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规定在一般程序之中,对于简易程序无此要求。论据2、《 北京 市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意见(之二)》(京政法制监字[1997]30号中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 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也可以是一人”。论据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三、对 证据 的要求标准低,只需收集必要证据 工商总局28号令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而对于一般程序的要求则是“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关证据“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关于必要证据标准的把握,笔者认为,如果能够说明问题,孤证也可定案,即一个询问笔录、一个现场笔录或一份书证都也是可以的。 有一个问题是:证据标准降低了,当事人诉了怎么办是否会败诉这种情况是可能有的。所以有必要对简易程序提出一个新的要求,就是必须当事人对处罚无争议,当事人有争议的,则应转入一般程序。
2023-09-10 14:10:171

税收征管法带来了哪些新改变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月5日在其网站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管法草案)的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与目前的征管法相比,《征管法草案》增加了纳税人的权利,降低了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但也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增加了许多以前没有的内容,如对电商的规定等。本文从纳税人的角度,分析《征管法草案》对纳税人的利弊得失,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一、征纳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二、依法纳税的责任主体  三、纳税人新权利之一——预约裁定  四、纳税人新权利之二——先行复议  五、纳税人权利更多,违法成本更低  六、应该引起纳税人重视的问题  在分析之前,先就两个基础性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征纳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  之所以分析征纳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区别,是因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对《征管法草案》中某些条款的认识,也影响到纳税人如何享受自己的权利。  我们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上述条款,民事关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平等、自愿、有偿。  征纳关系双方当事人---税务局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不平等、不自愿、不有偿。  税务局和纳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最起码不是完全平等的,在这点上,不必讳言。尽管都要遵循税法,但税务局是征税的执法部门,纳税人是纳税的被执法对象。  尽管纳税人也主动申报纳税,但这是因为要遵循税法的要求,违法的代价,不能说是自愿的。  纳税人在向税局纳税时,并没有直接自税务局得到什么货物或服务等报酬,不是有偿的。  所以,不能把征纳关系混同于民事关系。  二、依法纳税的责任主体  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责任。但是,依法纳税的责任是纳税人,还是税务局?是纳税人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自主申报纳税,承担与没有及时足额纳税相关的责任,还是应该由税务局应该告诉纳税人,应纳纳多少税。其实这一点,在《征管法草案》36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和扣缴税款。依法纳税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纳税人,而不是税务局。  三、纳税人新权利之一——预约裁定  与以往的征管法相比,《征管法草拟》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之一是预约裁定。  (一)预约裁定的内容  《征管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适用税法的预约裁定制度。  纳税人对其预期未来发生、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特定复杂事项,难以直接适用税法制度进行核算和计税时,可以申请预约裁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纳税人适用税法问题作出书面预约裁定。  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  (二)预约裁定的意义  预约裁定制度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纳税人在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时,都希望未来的税收成本有个明确的预期,但是由于税法非常复杂,纳税人常常无所适从,如果税局能有个明确的意见,对纳税人决策无疑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预约裁定的问题  预约裁定对纳税人无疑是有利的,但似乎也存在以下问题:  1、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放到了税务局  纳税人的经济事项,是否应该纳税,应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自主判断,纳税人是依法纳税的责任主体,税务局是依法征税的责任主体。如果纳税人自己不清楚是否应该纳税,应该找可以承担责任的涉税服务机构咨询。  2、用征管部门的裁定代替了税法的一般规定  税务局是执行税法的征管部门,对税法没有最终的解释权。但是《征管法草案》规定“纳税人遵从预约裁定而出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免除缴纳责任。”实际是赋予了征管部门对税法的最终解释权,用征管部门的裁定,代替了税法的一般规定。  3、用案例法代替成文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是案例法,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预约裁定一旦做出,以后再出现类似案例,即使最初的裁定,多少有些问题,但可能也不得不萧规曹随,有案例法代替成文法的嫌疑。  (四)预约裁定的风险  对纳税人而言,约定裁定是一项权利,但也有潜在的风险。其风险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税法变化的风险,二是事实变化的风险。  1、税法变化的风险  税局在预约裁定时,是基于当时的税法,如果税法发生变化,裁定的结论应该是无效的。如果裁定后,税法变得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人按照裁定去做,可能多缴税了,如果税法变得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人按照裁定去做,可能少缴税了。  2、事实变化的风险  即使在预约裁定后,税法没有变化,但是纳税人很难保证在实施经济交易时,实际情况与给税局提交的情况完全一致,在许多情况下,即使交易发生一点变化,甚至合同措辞发生少许变化,整个经济行为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税局裁定的结论就可能不再适用。如果纳税人再按照裁定的意见处理有关涉税事项,可能产生风险。  预约裁定作为税务管理和税务服务一个新的尝试,可以试试,估计能享受这一权利的,仅仅是少数大型企业的重大案例,不可能是一项普惠的政策,即使能享受这一待遇的纳税人,也应非常谨慎,馅饼与陷阱往往一步之遥。  四、纳税人新权利之二——先行复议  先行复议也是此次《征管法草案》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新的权利。  (一)先行复议的内容  所谓先行复议是指,纳税人和税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打官司。而目前征管法的规定是,先按照税局的意见,把税缴上,然后再复议或打官司。  《征管法草案》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具体规定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和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先行复议的意义  对纳税人而言,先行复议无疑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纳税人与税务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分歧,往往发生在纳税人与稽查局之间。一般来讲,基层税务官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低于更高层级的税务官员,受征收任务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更容易倾向于征税。先行复议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有帮助的。  (三)先行复议的问题  但是先行复议的做法,也有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  1、将征纳关系与民事关系等同起来  本文前面分析,征纳关系不是民事关系,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问题上的分歧,不是民事关系上的分歧。举例而言,如果纳税人租用税务局闲置的办公楼,如果就面积、朝向等问题发生分歧,纳税人不支付租金,双方可以去打官司,因为这是一民事关系。如果在纳税问题上,纳税人和税务局有分歧,就可以不缴税,就去行政复议,实际将纳税人和主管税局之间的征纳关系,变成了民事关系。  2、剥夺了基层税务局的执法权  行政复议的前提是,某一级税务局对纳税人做出了某种处理结论,纳税人不服,再去复议。如果纳税人可以直接去复议,实际是剥夺了基层税务局的执法权。  曾有一种更加激进的观点,为体现征纳双方的平等,在纳税问题上发生分歧,纳税人可以直接去打官司。如果这样做,实际把法院变成了税务局,用法院的司法权代替了税务局的执法权。《征管法草案》的做法,实际在在现行征管法与激进观点之间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做法。但这一折中的做法,也已经把事情的性质给改变了。  (四)先行复议的风险  先行复议对纳税人而言,无疑是一项权利,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应非常慎重。  纳税人先行复议的权力变成法律后,基层税务局在下达处理决定时,会更加慎重,一般会请示上级税局,因此,纳税人复议成功的可能性较低。在复议失败的情况下,即使去打官司,翻盘的可能性远低于继续失败的可能性。  五、纳税人权利更多,违法成本更低  (一)下放延期纳税的审批级次,新增分期补税的规定  延期纳税的审批计算,由省级税务局下放到县以上税务局。新增补缴税款较大的,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在一年内,分期缴纳。这对改善纳税人的现金流,是个非常有利的条件。  (二)滞纳金改成税收利息  根据现行的征管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年大约是18%,但是《税收征管法草案》将滞纳金改成税收利息,税收利息的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  税收利息的说法,与滞纳金相比,属于一个中性词,少了点惩罚的意味。但是不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不是国家同意将税款借给纳税人使用,滞纳金的说法和标准,更容易反应事情本身的实质,税收利息的说法,按照市场利率确定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事情的性质。  另外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纳税人如果将税款晚缴纳多年,可能需要适用几个不同的税收利息利率。  根据《征管法草案》第六十七条,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征收税款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税款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滞纳金只适用于逾期不履行税务机关征税决定的情形。  (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的时间延长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的时间,由目前的三年延长到五年。当然,因纳税人过失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局追征的时间,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  (四)缩短税款追征时间  骗税、抗税的追征期限,由无限期缩短成15年。新增欠税超过20年的,不再追征的规定。  (五)降低罚款倍数  通过欺骗、隐瞒手段少缴税款的罚款,由目前的最高5倍,降低到3倍。扣缴义务人的罚款,由最高3倍改为1倍。  因过失原因导致少缴税款的,被税局追征,处少缴或未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如果是主动补缴税款,处未缴或少缴税款20%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局征管手段的先进,纳税人违法违规被发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即使降低违规成本,应该也不会刺激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应该引起纳税人重视的问题  (一)重视纳税诚信  《征管法草案》第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第8条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也许在不远的将来,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将成为影响纳税人信用等级,投标、上市等重大事项的重要因素,纳税人应高度重视纳税诚信问题,最起码别上税务局的黑名单。  (二)电子商务的纳税问题  《征管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第三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尽管许多电商没有纳税,但是从来没有法规说电商可以不缴税,网店卖东西和实体店卖东西一样,都应纳税。《征管法草案》的上述规定,意味着电商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等,都将逐步提上日程,网店不纳税的好日子,估计不长了。  (三)收入真实性问题  税务局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征管法草案》第22条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征管法草案》新设“第四章信息披露”,其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上述规定,无疑有助于税务局更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再想通过隐瞒销售,虚增成本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将越来越难。  (四)强制执行的强制力问题  强制执行是税务局的一项有力的措施,根据《征管法草案》的规定,税务局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和公安局协助强制执行。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强制执行的强制力。  (五)税务检查问题  《征管法草案》赋予了税务局更大的税务检查范围,更有力的检查手段。如“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遇到纳税人通过锁门、锁柜子等方式逃避检查时,税局可以通过开封、开锁等方式强制检查。对纳税人而言,遇到税务检查,积极配合才是明智之举。《征管法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免征收税收利息。”  当然《征管法草案》在内容的完整性上,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目前征纳关系的当事人,除税务局、纳税人、银行等外,还设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一部规范征纳关系的法律,应对所有当事人,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涉税服务已经有了很大规模的情况下,再原封不动第保留原征管法关于税务代理的规定,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利于征纳关系的和谐。另外,如何完善对税务局依法征税的外部制约,也值得研究。  此外,也有一些技术性的描述,值得推敲。如《征管法草案》第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如果改成“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税额”更准确,因为决定税额的是税率和计税依据两个因素。  总之,征管法的修订,在许多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作为纳税人,期待这部法律早日通过,纳税人也应及时学习这部法律,指导自己的涉税工作,规避风险,创造价值。
2023-09-10 1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