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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的细则?

2023-10-02 0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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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青岛”)三期扩建工程招投标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界定了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标范围、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审批程序以及招标过程管理。第三条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电源前期项目及施工阶段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主要甲供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实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电源前期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第二章招标审批范围第六条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A版)》中一级授权的范围,由华电国际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批范围如下:(一)火电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电除尘器、主变压器、分散控制系统、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给水泵汽轮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含偶合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凝汽器、除氧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送风机、引风机、排粉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高压厂用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低压厂用变压器、110kV及以上开关、400V及以上开关柜、发变组保护、炉膛火焰检测系统、化水和凝结水程控系统、全厂闭路电视系统、变频装置、锅炉补给水系统、海水淡化系统、中水处理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空冷岛设备的采购;(二)电源项目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咨询、安装、主要工程(主厂房土建及安装、烟囱、冷却塔、输煤、灰场、取水工程、铁路专用线);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项目的招标;(三)所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他服务(咨询)项目及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利用外汇2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低于上述限额,但批次招标估算总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第七条第六条中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方案及评标结果上报华电国际招标委员会审查、审批,按照集团公司给予华电国际的授权审批范围,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华电国际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华电国际审批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由我公司自行定标,但定标之前需将评标结果报华电国际核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八条组织机构成立公司三期扩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三期扩建工程招标日常管理机构设在三期扩建办。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审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中兼职,也不能担任评委。领导小组进行的研究、审定工作应有规范的会议记录,审定结论应有参与审定的领导小组成员的签字。(二)三期办职责1三期办计划人员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项目招标工作计划。见附件21。2三期办专业人员组织编制、审查技术规范书,并按规定上报华电国际审查。3三期办专业人员负责对设备供应厂商的经营实力、资质业绩、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调研。并填写厂家推荐表,见附件9。4三期办专业人员参与评标,并按规定将招标结果进行确认或上报。5负责按照审批意见和确定的招标结果进行合同谈判。6在招标委员会指导下做好全过程监督工作。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华电青岛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结构要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不报具体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3天组成,必须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本公司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一般应当从集团公司或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招标专家库中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的,可以由领导小组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单位及本工程参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项目单位(含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按照华电国际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公司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第四章招标审批程序第十二条三期办各专业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规范书,组织内审,形成规范书审核意见会议纪要,并联系设计单位按照内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规范书。修改后的设备规范书由三期办报华电国际公司工程处进行审查。华电国际审查范围见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设计管理程序中第二十五条技术规范审查范围。第十三条三期办将华电国际审查意见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规范书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最终设备技术规范书在公司内部会签,会签单表格格式参见附件6。三期办根据最终完善的技术规范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格式参见附件2)。编制的招标设备厂家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9),设备厂家原则上不少于5家。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厂家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送给公司内相关专业和相关领导进行审批会签,审批会签单(格式参见附件7)。第十四条部门、公司相关领导会签完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方案申请表、厂家推荐表、招标方案后,三期办上报华电国际工程部报批。第十五条华电国际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其招标申请表、招标方案及评标结果,按照华电国际附件1-附件4的格式内容编写,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华电国际审批;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华电国际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十六条由华电国际负责审批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范书)应报华电国际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发标。第十七条招标委员会、招标办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定标之前(即发中标通知书之前)需将评标结果报华电国际确认并核备(格式参见附件5)。第五章招标过程管理第十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确定招标方式,对不宜公开招标的,须征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时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第十九条招标方案的重点审查内容。招标项目内容及范围、招标方式及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报价方式、资格预、后审条件、投标单位资质及业绩、招评标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等。第二十条评标结果的重点审查内容。评标结果确认报告(技术、商务、综合评价因素)、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领导小组意见、监督小组监督报告、评标前三名排序及其报价情况、推荐的预中标单位等。第二十一条招标准备。公司依法合规组建适应招投标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招标前要组建招评标组织机构(含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其中监督小组成员由监察部门提出)。招标全过程须在招标办和有关监察、法律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二条拟定招标方案。在拟定工程招标方案,推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审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方式下,推荐入围厂商名单,得到华电国际批复后方可发标。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为4家及以上;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拟邀请投标单位需经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审定。审定后的投标单位不得任意调整,否则应书面说明。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一)对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条件对潜在投标商进行预审,将预审报告及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厂家,报招标办审查。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厂家应不少于四家。资格预审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并进行资格预审。(二)对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确立的后审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商进行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审结果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资格审查时应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经参加审查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缴纳标书费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缴纳的标书费三期办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标书发放后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六条现场踏勘与补遗澄清。如有必要时,三期办可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根据招标人需要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补遗或澄清;对发售发送的招标文件或补遗澄清文件项目单位必须届时获取其接收的确认函件。本文介绍了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的细则”的内容。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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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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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中国建筑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一、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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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招标投标详细流程是制作招标的文件,之后发布预审的公告并进行资格的初审、接收文件并开标。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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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4:58:491

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023-09-10 14:59:161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条 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业务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等级资格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名单自认定之日起15日内通报市发改部门。第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依法编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应要求应当符合其规定。第三章 投标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第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投标总价的2%以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2023-09-10 14:59:431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解析“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制度应用-工保网招投标是市场交易条件下商品交易的一种方式,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竞争产物。招投标市场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发包、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大宗货物的买卖等交易内容,所涉交易规模较大、交易金额较高、交易领域广泛,对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我国招投标制度曾在计划经济时期被一度中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重新开始应用于各类生产建设和经营领域。尽管自1984年我国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后,国内招投标制度发展迅速成果显著,但由于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招投标市场日益暴露出严重的“信用”问题。1招标人失信行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等等。2投标人失信行为:投标阶段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虚报工程业绩、中标后毁约;施工阶段更换实际管理管理人员、工程偷工减料、擅自更改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技术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修阶段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等。3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出借挂靠资质等等。招投标管理领域存在的各类失信问题严重扰乱着正常建筑市场秩序,威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2005年开始原建设部相继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多份重要文件,逐步开始探索各类信用管理制度并广泛应用于包括招投标管理、市场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等环节领域。这里主要以“黑名单”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应用为例,解析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发展应用。1、“黑名单”管理制度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传统的经济监管制度很难遏制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从而有效规范紊乱的建筑市场信用秩序。“黑名单”是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实施的一项重要信用管理制度,也是针对各领域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主要惩戒手段。黑名单制度内涵黑名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信用惩戒,是具有“惩戒权限”的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将失信行为与信用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失信记录”、“失信名单”、“诚信档案”等信用文件,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一定时间或永久信用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包括三大重点内容,即“失信行为认定”、“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失信行为认定”是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性质界定,是确定信用主体是否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重要依据;“失信名单认定”与“失信联合惩戒”则是基于上述依据对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惩戒方式与惩戒结果。目前国家和各地方住建部门已明确包括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建筑市场活动主体失信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经认定存在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接受包括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行政限制和市场限制。黑名单制度的特点黑名单制度具有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的信用管理特点。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公开的媒介平台如互联网监管平台、报刊、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对相关信用主体与失信行为等失信信息进行披露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区别于传统的经济监管方式,其惩戒方式也更加严厉,呈现政府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实施特点:一个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在多个监管部门有效,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将极大提高信用主体的失信成本,对其信誉或商誉产生巨大影响。在这样的信用管理氛围下,任何信用主体都不敢肆意放纵自身的市场行为,将努力形成正面的信用评价,竭力避免被纳入负面信用信息黑名单以致于被市场淘汰,从而形成长效的信用警示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信用秩序。2、“黑名单”制度应用“黑名单”信用惩戒应用涉及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以招投标管理领域为例,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继出台管理办法,深化应用“黑名单”制度等信用管理机制。2021年4月1日,湖南省正式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投标管理领域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黑名单”制度应用: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1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2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2023-09-10 14:59:551

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设立专用档案室,存放招标投标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登记、接收招标投标档案。招标投标档案应统一整理编号、装订入卷,分类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包括建设单位招标项目性质,工程简况,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售价等内容。招标者须知一般应包括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023-09-10 15:00:33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第三章 标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第四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2023-09-10 15:00:451

招标法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2023-09-10 15:00:541

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023-09-10 15:01:041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018?

关于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018?想要知道答案嘛,下面是中达咨询小编梳理的有关招标代理管理办法2018相关内容,基本情况如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0 15:01:321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招标人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等有关机关。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代理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证明其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工程,要求投标人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招标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人,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工程。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第十七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第三章 投标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形式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二)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擅自修改、伪造、变造、隐匿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结果文件。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异常低价投标参照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第三十七条 禁止中标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依法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管,发现未按规定评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等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投标人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性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0 15:02:01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2023-09-10 15:02:221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服费务类率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亿~5亿0.05%0.05%0.05%5亿~10亿0.035%0.035%0.035%10亿~50亿0.008%0.008%0.008%50亿~100亿0.006%0.006%0.006%100亿以上0.004%0.004%0.004%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0%=1万元(500-100)万元×0.70%=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0%=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我国关部门制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就是约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一定要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合法收费,一定不可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些大家一定要清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2023-09-10 15:02:341

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2023-09-10 15:02:441

住建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
2023-09-10 15:03:321

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普通招投标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二、政府采购活动:1.目的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2.适用范围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3.相关文件《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那些执行原则?4.1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4.2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4.3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5.职责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三、工程招投标: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0、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招标公告:1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修订)1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总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物有所值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也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023-09-10 15:03:511

国有企业招标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023-09-10 15:04:061

政府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
2023-09-10 15:04:161

国企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2023-09-10 15:04:451

关于招投标管理制度???

依据招投标法规政策和本行业和项目实际进行制度设计就可以了
2023-09-10 15:05:153

公司招标有哪些规定

  招投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2. 适用范围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 相关文件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4. 执行原则  4.1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4.2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3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  5. 职责  5.1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评标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对中标单位的选择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5.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  5.3计划预算部的职责:  a. 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 负责组织招标活动;  c. 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  d. 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手续等;  e. 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  f. 参与签订合同。  5.4业务部门的职责:  a. 参与制定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  b. 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指标;  c. 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
2023-09-10 15:06:151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解析“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制度应用-工保网招投标是市场交易条件下商品交易的一种方式,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竞争产物。招投标市场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发包、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大宗货物的买卖等交易内容,所涉交易规模较大、交易金额较高、交易领域广泛,对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我国招投标制度曾在计划经济时期被一度中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重新开始应用于各类生产建设和经营领域。尽管自1984年我国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后,国内招投标制度发展迅速成果显著,但由于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招投标市场日益暴露出严重的“信用”问题。1招标人失信行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等等。2投标人失信行为:投标阶段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虚报工程业绩、中标后毁约;施工阶段更换实际管理管理人员、工程偷工减料、擅自更改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技术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修阶段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等。3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出借挂靠资质等等。招投标管理领域存在的各类失信问题严重扰乱着正常建筑市场秩序,威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2005年开始原建设部相继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多份重要文件,逐步开始探索各类信用管理制度并广泛应用于包括招投标管理、市场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等环节领域。这里主要以“黑名单”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应用为例,解析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发展应用。1、“黑名单”管理制度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传统的经济监管制度很难遏制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从而有效规范紊乱的建筑市场信用秩序。“黑名单”是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实施的一项重要信用管理制度,也是针对各领域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主要惩戒手段。黑名单制度内涵黑名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信用惩戒,是具有“惩戒权限”的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将失信行为与信用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失信记录”、“失信名单”、“诚信档案”等信用文件,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一定时间或永久信用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包括三大重点内容,即“失信行为认定”、“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失信行为认定”是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性质界定,是确定信用主体是否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重要依据;“失信名单认定”与“失信联合惩戒”则是基于上述依据对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惩戒方式与惩戒结果。目前国家和各地方住建部门已明确包括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建筑市场活动主体失信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经认定存在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接受包括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行政限制和市场限制。黑名单制度的特点黑名单制度具有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的信用管理特点。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公开的媒介平台如互联网监管平台、报刊、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对相关信用主体与失信行为等失信信息进行披露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区别于传统的经济监管方式,其惩戒方式也更加严厉,呈现政府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实施特点:一个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在多个监管部门有效,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将极大提高信用主体的失信成本,对其信誉或商誉产生巨大影响。在这样的信用管理氛围下,任何信用主体都不敢肆意放纵自身的市场行为,将努力形成正面的信用评价,竭力避免被纳入负面信用信息黑名单以致于被市场淘汰,从而形成长效的信用警示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信用秩序。2、“黑名单”制度应用“黑名单”信用惩戒应用涉及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以招投标管理领域为例,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继出台管理办法,深化应用“黑名单”制度等信用管理机制。2021年4月1日,湖南省正式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投标管理领域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黑名单”制度应用: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1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2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2023-09-10 15:06:301

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一、企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内容?1. 目的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建筑企业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工程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2. 适用范围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3. 相关文件《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4. 执行原则4.1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4.2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4.3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5. 职责5.1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评标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对中标单位的选择提出专业性的意见。5.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10 15:07:281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023-09-10 15:07:481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行政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二)指定发布招标投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三)负责组织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在宁重大建设项目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监督职责。第六条 自治区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自治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项目管理权限以及隶属关系分别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自治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九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交通运输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设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十一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与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2023-09-10 15:08:091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023-09-10 15:08:261

企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议你去买本企业招标方面的书会明白的更加详细
2023-09-10 15:08:585

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是什么?

1、招 投标 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 招标 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2、 招标投标法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合作单位的选择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4、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的执行原则 (1)凡确定的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2)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推荐投标单位,所有被推荐的投标单位必须进行资格预审,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入围的投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招标的各种相关信息是公司的机密必须是最少人知晓,对知晓的人要加强控制和监督。 5、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的职责 (1)计划预算部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和协调招标流程;业务部门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参与者,对招标项目提出详细的需求。招标小组作为招标活动的决策支持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的执行和控制关键环节的决策。评标专家组负责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对中标单位的选择提出专业性的意见。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工程管理部;规划、物业单位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规划部;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的主管业务部门是材料设备部。 (3)计划预算部的职责:a、 负责制订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b、负责组织招标活动;c、负责组织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标底,负责制作其中的相关条款;d、负责招标活动的对外联络,如发布招标公告、与政府的招标管理部门联络办理有关手续等;e、参与合同谈判,提供标准合同文本; f、参与签订合同。 (4)业务部门的职责:a、参与制定和修改招标管理办法及流程;b、负责提出拟招标项目的计划,并提出拟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时间及技术指标;c、参与制作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 综上所述, 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 并不是一项简单的机械制度,而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关乎招投标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环境是否公正、透明,同时也涉及到对投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实力的考量,这不仅能反映出投标企业的实际水平,同时也能够体现市场竞争中的公平精神,相关主体只有严格遵循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高效高质地完成招投标的工作,才能提高招投标合作的成功率,也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真正立于不败之地。
2023-09-10 15:11:151

我国的招标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招标在我国是属于有组织,有管理的一种市场交易的行为,很多人都觉得招标、投标或者是竞标的这些词汇都是在建筑领域才比较常见的,其实也并不是这样的,在很多行业的合作和交易都是要通过招标的这种方式进行的。国家就是为了规范招标的这个过程,专门的制定了招标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2023-09-10 15:11:24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 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 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 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10 15:11:421

限额以下招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是一部为了规范招标采购工作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法律依据:《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023-09-10 15:12:021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里有几层含义:(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等。自然人一般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2)招标代理机构需依法登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不需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但其从事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指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中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无到有,业务从小到大,累计完成了几万个招标项目。这些机构经过长期的招标实践,总结和积累了丰富的招标经验。在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评估最佳投标商能力等操作方面,形成了较系统的规程和技巧,在代理招标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获得采购人合法授权由于招标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以采购人名义组织招标,因此,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必须获得采购人的正式授权,这是招标机构开展招标业务的法律依据。授权的范围由采购人确定,招标机构也应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相应的要求。经过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委托招标合同(或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各自的责权利、委托招标采购的标的和要求、采购的周期、定标的程序和招标机构收费办法等。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定标程序问题,这关系到赋予招标机构权限范围和招标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定标程序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程序:一是委托招标机构评出优选方案,排出前三名的顺序,由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商;二是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三是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负责定标;四是招标机构提出中标的意见,经采购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机关最终确定中标商。由于不同的定标程序授权的范围不同,有关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也不一样。因此,委托方和招标机构在开始招标前,就应商定定标程序。为采购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此,有人把招标文件比做各方遵循的“宪法”,由此可见招标文件的重要性。由于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业务,他们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投标商信息,可以编制更加完善的招标文件。为此,他们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投标人做出严格的限制,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尽量使合格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加投标,以避免投标人过多,给各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项工作建立在掌握投标商大量信息的基础上,而专职招标机构有条件做到这一点。二是对招标文件的制作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投标人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格式编写投标文件,达到准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目的。三是为采购人当好技术规格和要求的参谋,使采购者获得合乎要求和经济的采购品,四是保证招标文件的科学、完整,防止漏洞,不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严格按程序组织评标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与一些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各种业务往来,难以超脱者的身份组织评标,且容易被投标者误会。专职招标机构比较超脱,可以较好地避免问题的发生,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组织评标,以维护招标的公正性,保证招标的效果。做好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协调工作由于采购人处于主动的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条件强加给中标人,产生不平等的协议,使招标流于形式。有时中标者也找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上述问题如果没有一个中间人从中协调是很难解决的。由于招标机构是招标的组织者,承担此角色最为适宜。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执行过程中的矛盾有些招标合同执行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难免遇到一些纠纷,不愿意诉诸法律,希望有一个中间人从中协调解决。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机构组织签订合同后,可以说已完成了招标代理工作,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双方出现矛盾时,往往需要求助于招标机构来解决。招标机构处于对双方负责和提高自身信誉的目的,会尽最大努力使矛盾得到解决。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0 15:12:231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023-09-10 15:12:331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2023-09-10 15:13:121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2023-09-10 15:13:23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2023-09-10 15:13:331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优化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服务工作的指导,强化现场监督,提升服务质量。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集中建设并依法招标,实现投资、建设、监管相互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集中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第九条 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者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文件外的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将下列带有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作为资格合格条件:  (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第十四条 2个或者2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三)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三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2023-09-10 15:13:411

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依据招投标法规政策和本行业和项目实际进行制度设计就可以了
2023-09-10 15:14:052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  (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
2023-09-10 15:14:151

国有企业装修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遵守的限制性规定:,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3、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法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1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其执行和操作必须执行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在编制企业内部的招标规范时,也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要求。,国有企业采购通常来讲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必须要进行招标”这一问题需根据采购标的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判定。,招投标法规制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仅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则是指依照招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包括国有企业。也即,国有企业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时,只要该类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类项目,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金额时(见附表),就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若国有企业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服务的,则不适用《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1、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但是,进入2000年,我国的国有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2、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攻中国市场,各种洋货猛烈冲击国货。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显著差距,尚不能与跨国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抗衡跨国公司的生力军。,如彩电行业曾是进口产品最多的市场,但是1996年四川长虹等大型彩电公司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向外国名牌展开市场争夺战,一举打破了大屏幕彩电由外国名牌主导的格局,以致长虹的“红太阳一族”大屏幕彩电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3、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产业中,我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金城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4、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1997年,国有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其中,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以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究与开发,有的达到2%,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国有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大型企业盈利,充分显示国有大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当然,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一是大型企业数量少;二是企业平均规模小;三是生产集中度低;四是真正的联合体、企业集团少;五是大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分工。从技术创新来说,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年销售额之和还不抵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销售额。,国有企业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国家,且国有企业一般都是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的领域,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投资法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023-09-10 15:14:25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从事招标 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后, 必须第一时间和业主单位联系确定代理项目的详细情况,落实前期资料的完备性, 前期资料包含以下内容:(一)计划书(立项批复);(二)用地红蓝线图;(三)工程施工图(须有审图合格证章);(四)资金证明;(五)基建项目招标审批表;(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相关工程);(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若前期资料不完善, 应敦促业主单位补全相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告知招标办。代理机构拟定的所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均需至招标办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出售。 招标公告在新疆经济报连续发布三天,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单位报名时,做好保密工作, 禁止投标单位查看其他投标单位信息,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相关证件,并在县检察院做行贿受贿档案调查。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 及时组织业主单位及通过 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踏勘工作,邀请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投标单位召开招标答疑会。代理机构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均需进入市建委招标投标中心交易,接受县纪检监察局、县检察院、 县财政局、县建设局招标办及业主单位监督管理。公示中标单位,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代理机构应及时建立代理业务档案, 并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交付至招标办。 并保存代理活动中所有文 件、记录和资料,不得变造、伪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不少于5年。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一)对其盖章或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三)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误负责;(四)对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负责;(五)对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予以响应、造成的后果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应尽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不得 泄漏,如有违反被查处后将追究其责任并清除乌县建筑市场;(三)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调查;(五)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0 15:14:351

工程招标的管理办法

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1.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投标;2.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3.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可以实行校内招标;4.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5.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2023-09-10 15:14:451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四)材料、设备招标,应当完成设计工作,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申请核准,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条件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一并提出项目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申请;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按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2023-09-10 15:15:021

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解析“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制度应用-工保网招投标是市场交易条件下商品交易的一种方式,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竞争产物。招投标市场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发包、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大宗货物的买卖等交易内容,所涉交易规模较大、交易金额较高、交易领域广泛,对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我国招投标制度曾在计划经济时期被一度中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重新开始应用于各类生产建设和经营领域。尽管自1984年我国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后,国内招投标制度发展迅速成果显著,但由于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招投标市场日益暴露出严重的“信用”问题。1招标人失信行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等等。2投标人失信行为:投标阶段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虚报工程业绩、中标后毁约;施工阶段更换实际管理管理人员、工程偷工减料、擅自更改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技术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修阶段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等。3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出借挂靠资质等等。招投标管理领域存在的各类失信问题严重扰乱着正常建筑市场秩序,威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2005年开始原建设部相继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多份重要文件,逐步开始探索各类信用管理制度并广泛应用于包括招投标管理、市场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等环节领域。这里主要以“黑名单”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应用为例,解析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发展应用。1、“黑名单”管理制度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传统的经济监管制度很难遏制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从而有效规范紊乱的建筑市场信用秩序。“黑名单”是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实施的一项重要信用管理制度,也是针对各领域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主要惩戒手段。黑名单制度内涵黑名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信用惩戒,是具有“惩戒权限”的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将失信行为与信用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失信记录”、“失信名单”、“诚信档案”等信用文件,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一定时间或永久信用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黑名单制度包括三大重点内容,即“失信行为认定”、“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失信行为认定”是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性质界定,是确定信用主体是否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重要依据;“失信名单认定”与“失信联合惩戒”则是基于上述依据对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惩戒方式与惩戒结果。目前国家和各地方住建部门已明确包括业主、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建筑市场活动主体失信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当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经认定存在特定严重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接受包括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行政限制和市场限制。黑名单制度的特点黑名单制度具有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的信用管理特点。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公开的媒介平台如互联网监管平台、报刊、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对相关信用主体与失信行为等失信信息进行披露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区别于传统的经济监管方式,其惩戒方式也更加严厉,呈现政府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实施特点:一个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在多个监管部门有效,即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息公开与联合惩戒将极大提高信用主体的失信成本,对其信誉或商誉产生巨大影响。在这样的信用管理氛围下,任何信用主体都不敢肆意放纵自身的市场行为,将努力形成正面的信用评价,竭力避免被纳入负面信用信息黑名单以致于被市场淘汰,从而形成长效的信用警示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信用秩序。2、“黑名单”制度应用“黑名单”信用惩戒应用涉及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以招投标管理领域为例,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继出台管理办法,深化应用“黑名单”制度等信用管理机制。2021年4月1日,湖南省正式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投标管理领域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黑名单”制度应用: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中,信用主体“不良信息”评价因素分为9类共计60分,而一旦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中“不良信息”项分值全部扣除,即扣60分。此前,湖南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评价处理仅为“不良信息项”分值扣30分。除了“黑名单”信用惩戒制度,各地住建部门还将“信用管理”机制深入应用于市场监管、招投资格审查、招标评标因素等领域环节。1如2020年7月1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列入标后稽查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2再如2021年2月10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评定分离”办法指导规则>修订意见的公告》,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包括“建筑市场信用、履约评价、资质、类似项目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的信用资格审查。随着建筑业投资与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与进度的风险影响也不断提高。招投标管理作为各类建设管理活动的初始环节,加强其信用管理应用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各类信用风险问题,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的实现形成保障。
2023-09-10 15:1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