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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教师谈一谈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2023-10-03 16: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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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随着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富并推动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讨论其如何完成保护智力劳动成果重任的问题应是一个极有意义的话题。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主体所专有的财产权。在知识产权没有作为法定权利保护之前,其自身价值及所创造的价值完全处于个体保护的状态或者是完全公共性的状态,这显然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自1624年世界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在英国颁布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次将“知识产权”确定为一个明确的法定权利经历了将近300多年的时间,而在这三百多年里人类社会却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这无不说明了知识产权在国家法律上的认可对社会的巨大正面效应,它使对知识的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取得国家地域范围内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和价值财富上的独占收益权。

  一、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分析

  知识产权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将有限的知识产品配置给了权利人,还可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市场方式进行再分配或者再配置,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产地、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法只能从保护权利人专用权角度出发禁止侵权,而对保护权利主体的竞争优势、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则显得力不从心。竞争法就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任。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划分中,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及法规。竞争法制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给微观市场经济主体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其深层次上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整个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中也可以看出竞争法是建立在社会本位价值观念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同《知识产权法》保护个体利益的个体权利本位法的立法目的是不同的。但是这不能说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矛盾的,而只表明二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处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站在权利人的立场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而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则是站在更广泛的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也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平竞争。所以说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制度内保护,还是从竞争法外部保护来看都能体现了殊途同归的效果。

  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又是出于竞争目的、侵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竞争法从竞争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其任务之一。由于知识产品是有限的,属稀缺资源,它与商业经济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知识产权的专属性与自由利用知识产品之间也存在矛盾,这要求立法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谨慎合理的张力。既要维护权利的专有性,防止他人的无端侵害,以维护社会不断创造知识产品的动力源泉,又必须给予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合理空间。为此,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立法都在确权的同时,规定了构成侵权的具体情形。显然,知识产权法仅从静态的角度勾画权利的框架和保护范围,忽略了权利运行的诸多相关因素,未顾及权利受蚀的多样性。比如某知名商标被非商标注册人用于完全不同种类的产品,虽然该商标的使用者通常并不与商标注册人竞争,但这一行为却是与竞争相关的。一方面,不法使用人不负责任地滥用;会影响商标的信誉,出现厂商混淆和淡化,导致商标注册人资产价值和竞争优势的下降;另一方面,不法使用人不公正地获得了优于未使用该知名商标的竞争对手的优势,利用这一优势提高了竞争力,使对手处于不利地位。根据我国商标法,此种行为并未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对其鞭长莫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能以反淡化为由,禁止此种侵蚀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竞争法就是为克服知识产权法在权利救济上的缺陷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机制出现的,目的在于当知识产权法不能有效地提供保护的情况下,能够构筑权利维护的第二道防线,提供一种补救性救济保护。有学者形象地形容,竞争法是对既有知识产权法管不着的地方“兜底”,知识产权法好比是海面上的“冰山”,而竞争法则是“托着冰山的海水”。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第1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第1至6条应不依赖于,并应补充u22efu22ef及其它知识产权主题的立法规定”,说明依知识产权专门法对专利、工业设计、商标等提供法律保护并不妨碍第1条的适用。

  知识产权从其被确权那天起就已经和市场竞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是这种联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了。这种“突出”一方面表现在对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要求被保护的地位突出了,例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也有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的保护,以及《刑法》的专章保护。这些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中有的是直接保护,有的是宽口保护,而有的是深度保护,这也无不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这种“突出”的另一方面表现在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保护与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整体的维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了。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享有者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法定垄断地位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作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这也就是说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重在保护私权,竞争法重在保护公共利益,各有侧重,不能混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享有者的个人利益保护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这座天平上如何找好平衡点的问题。而我们国家主要通过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去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和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

  竞争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15条,《反垄断法》第55条,《对外贸易法》第27条、30条,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阐述被保护和规制的知识产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三部特别法构成,其中《商标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明确界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法》第52条共列举了五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各国法律也都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款也明确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另外《商标法》第24条通过赋予商标权人的优先权来遏制他人的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代社会一个美术作品在取得著作权的同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商标专有权并最终转化为商业产品,投入市场带来效益。所以被侵权的可能性和利用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也就加大,所以在三部知识产权特别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利用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规制,给予权利人以保护。如果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以保护私权利为首要目的,从权利内部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角度,对权利人存在的的外部空间给予保护。正如著名学者孔祥俊所说的如果三部知识产权的特别法是露在海面上的冰山的话,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它们存在的海洋。这也无不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的“宰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宽保护”的结合,实现最终的一致目的。

  另外还要说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单行法的保护,除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有《刑法》的以最终追究刑事责任为责任后果的保护手段,这种保护手段更加说明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严密性和多层次性。正如知识产权学家郑成思所说,不管对于权利的保护写在何种法律制度中,只要是将权利给予完善的整体的保护就达到了立法的目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弥补性保护

  应该说三部知识产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权利救济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知识产权自身所设计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用一部法律调整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有朝一日知识产权制定法典也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这是法律规范性,确定性所不可避免地带来的灵活性缺失的弊端。这就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补充,特别是在三部法律都存在规定的不善的情况下更是需要竞争法等法律去发挥保护权利人的作用。这里一方面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身的完善,就像Windows操作系统完成后也要需要不断地“补丁”一样,也需要知识产权自身没有修正情形下其他法律制度的“补位”。这也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具体表现在:

  《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而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则无法通过该法得到救济,此时被侵权人就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专利法》所保护的也只是经过申请通过国家专利局审核通过的专利,而对商业秘密,以及未申请专利的核心技术的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刑而被排除在外。对这部门权利的侵犯也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另外对知名商品的外包装,装潢未申请专利的也只能寻求《竞争法》的保护。这也充分证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功能在发挥作用。

  三、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

  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私法上的权利也可是说是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即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域内享有因智力成果所带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价值。这种垄断权是以未来权利期限届满向社会无偿公开使用为代价的,所以说知识产权的这种垄断是法定的权利之内的垄断。以世界上的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权法又称作《垄断法》为例就可以说明这一问题。但同时基于重要的私法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主张的,任何权利的行驶都是又边界的,只有权利受到合理的必要的限制才能让整个社会的权利的行驶和谐,有序。

  知识产权法本身就对知识产权的行驶给予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著作权上的合理使用,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的有期限性,有地域性都是权利内部的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人还存在着其他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这也不是单单一部知识产权法就能解决的问题。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市场经济中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也纳入了其规制的范围,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位经营者的维权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同时《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该法具有域外效力,对跨国公司、企业利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具有约束力。

  因为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特定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的大都是跨国公司、大企业、大集团,例如微软、思科,他们在中国市场上通过采用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企业并购等方式排除或限制竞争,维持其垄断地位,攫取大量的利润,损害我国的民族经济,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些在新的《反垄断法》实施后都要得到规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就受到了国家反垄断觉得审查,因为一旦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就会取得在果汁领域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就会影响到整个饮品市场的格局,影响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以致最后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包括微软公司一旦有人对其提起诉讼,就会受到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在审查中关键的部门就是对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审查。

  所以界定一个企业是否利用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关键是要审核其是否滥用知识产权,这将是今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诉讼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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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就是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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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9:55:291

我国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一)对外贸易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对外贸易法》适用的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活动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包括:国家负责对外贸易的管理机关;在中国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中国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适用的贸易范围   1、货物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是指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活动。   2、技术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3、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等形式跨越国境提供服务的贸易。
2023-09-10 19:55: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正式实施的时间是1994年7月1日。
2023-09-10 19:55:451

根据《对外贸易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答案】:C。D错,《对外贸易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外贸经营者。A错,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即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B错,该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C正确,该法不适用于我国港澳地区。
2023-09-10 19:55:54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对外贸易法》基本原则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我国《对外贸易法》基本原则有统一管理原则、公平自由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区域合作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对等原则。
2023-09-10 19:56:031

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C,D本题考核《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选项A错误,错误一,已改为备案制;错误二,还可以是个人。选项B错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对外贸易法》适用标的除了货物还有技术和服务。
2023-09-10 19:56:111

转口贸易合法吗?

法律主观:转口贸易流程是:进口单位先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出示营业执照或批准后证书,获得转口贸易资格;详尽书面解释+公章;出示购货合约及发票、售货合约及发票、进口付汇核销单、买方出去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比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缴付保函、付汇申报单。法律客观:《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023-09-10 19:56: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第十条 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第十三条 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五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2023-09-10 19:56:281

根据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问题,为基础考点。个人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A项错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取得采用备案制,但若未备案,海关可以中止进出口货物的放行,B项正确、D项错误;2016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限制,C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023-09-10 19:56: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三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第十五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六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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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9:57:391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包括哪两个方面

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两个方面1、关税制度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 。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  3、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5、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2023-09-10 19:57:501

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是指那些商品?有关规定文件是什么?

查国务院网站,上面有各相关部委的法律文件!
2023-09-10 19:58: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简介

法律(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五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4月6日
2023-09-10 19:58:231

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启示

近年来,我国跨区域合作正在广泛酝酿实施之中,先后提出了长三角区域合作、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我国跨区域合作的主要特点是加快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利用地区经济发展的互补性和不平衡性,依靠发达地区带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北美自由贸易区虽然是国家之间合作,但其中一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跨区域合作具有一定的启示,主要有:启示一:区域合作能保持使发达地区保持国际竞争力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迫于欧洲和日本经济竞争,改变了不搞区域经济组织的想法,力图利用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并通过参与国的经济合作和区域一体化,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提升本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十多年的发展证明,发达地区想要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最重要是使本地区一直处于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地位,极力避免边缘化。保持区域经济的主流地位就必须融入某个区域一体化组织(自由贸易区、经济圈)应尽量在这个大区域中证据重要地位或者核心地位。在我国的跨区域合作中,例如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通过由粤港澳合作形成的大珠三角的发达区域的主导和带动,在经济一体化中继续保持和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启示二:区域合作以经贸为主,通过协议循序渐进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区由于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有关协议国对实现区域内自由贸易采取了以合作协议来逐步推进的方式。各协议国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消除关税和削减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贸易、便利和贸易有关的投资,以及实行原产地原则等,还包括劳工(NAALC)、环境(NAAEC)等附属协定。考虑到不同国家的发展水平,主要协议条款规定在10年内逐步消除所有贸易和投资限制,对几个敏感行业的过渡期为15年。这是一个复杂的国际协议框架,它提供了一整套的规则和制度框架来管理三国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同时提供了吸纳新成员和采用新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机制,这是先前其它国际经济协定中都不具备的。这样一种事先确定制度和法律框架的合作,对我国的跨区域合作是有借鉴意义的。启示三:区域合作注重产业一体化中的分工协作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将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共同纳入一个产业一体化中的分工协作体制。最明显的是加拿大的原材料、墨西哥的劳动力与美国的技术管理相结合,形成了以美国为轴心的生产和加工一体化。其中美、加生产一体化主要表现为水平的产业内分工,如两国在飞机和汽车制造、钢铁、食品加工、化学品和布料加工业等形成了更密切的产业内联系。而美墨生产一体化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电器、汽车和服装这几个行业,带有明显的垂直的产业内分工的特点,主要是美国将零部件运到墨加工后再返回美国。这种产业一体化中的分工协作体制使各国的产业优势得到更大的发挥,这对我国的跨区域合作是很有启示的。启示四:虽然对相对落后地区有一定扶持、但对消除贫困不成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注意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合作协议中也有对相对的落后国家产业的保护和一定的扶持,但对墨西哥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对消除贫困来说,并没有提供帮助。据有关数据显示,十年来墨西哥的贫困问题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更加严重。当然,墨西哥的贫困问题并不一定是 NAFTA带来的后果,但这一机制中缺乏对解决贫困问题的协议却是事实。这和欧盟不同,欧盟内部由于建立了消除地区差距和贫困的机制,较好地解决此类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我国在建立跨区域合作组织中应该考虑的。 北美自由贸易区在世界各大区域贸易组织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拥有4.21亿人口,包含两个发达国家(美国和加拿大)和一个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经济集团。该自由贸易区成员间的政治、经济情况的差异非常大,因此具有比较典型的研究和参考价值与意义。我国已于2010年1月1日与东盟国家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我国的经贸发展来说将起到非常巨大的潜在作用。对于我国来说,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只能坐视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尽先机,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它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果和排他性效应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建立和巩固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领导地位。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和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工作,并已经与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为在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做了正式奠基。我国和东盟各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在政治、文化方面又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各方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政治意愿又很强烈,因此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有利条件很多。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额以年均19.1%的幅度快速增长。尽管受全球范围内经济不景气和“9.11”事件的影响,全球贸易增长乏力,但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依然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劲头。2002年,双边贸易额历史性地达到了548亿美元,今年则可能突破1000亿美元。根据预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106亿美元,增幅为55.1%;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130亿美元,增幅为48%。这显然是双赢的结果。到那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拥有17亿人口、将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和1.2万亿美元的贸易额,将一跃成为继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而以人口计算则是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我国也将不再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参加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建立和实施中国—东亚自由贸易区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将是我国积极利用区域经济一体化来拓展贸易、发展经济的肇始。从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建立自由贸易区是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促进的有力措施。我国于去年颁布、实施了新的《对外贸易法》。新外贸法是我国具体实施入世承诺的体现,即在入世三年内对94年的外贸法予以修改,使之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它也是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70条,增加了3章26条,在对外贸秩序以及对外贸易促进的相关规定中有许多亮点,其中之一条就是在总则中关于区域合作组织的第5条 。这就为我国建立或者加入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是新法的新规定;在94年的外贸法中,并没有这一条的规定。新外贸法把这条规定放在总则一章,充分说明在新形势下我国对缔结自由贸易区的兴趣、信心和决心。更为重要的是,对外贸易法还为我国加入自由贸易区作出了必要的、重要的具体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统一、公正和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强调了在对外贸易领域内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并赋予了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经营权。因此,外贸法是进一步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重大法律措施,也为我国加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提供了法律框架。我国巨大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10万亿人民币的存款,都为实施新法推进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提供了重要条件。因此,在新的国际经济和贸易条件下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来建立自由贸易区就成为我国的战略性举措,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自由自由贸易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北美自由贸易区和墨西哥的实践充分证明,自由贸易区只是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实现经济和贸易快速增长的工具,其本身并非是终极目标。自由贸易区所带来的贸易利益不仅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部分,也对国内经济的其他组成部分产生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此不能指望自由贸易区可以一揽子地解决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的一系列的严峻挑战。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贸易区还可能带来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环境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产业发展不平衡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某些政治、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均需要我们予以高度的注意。有鉴于此,在我国讨论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其自由贸易区的局限性,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做综合考虑,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战略高度来考虑自由贸易区涉及的各种问题。要真正地实现国家的独立和富强,还是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注意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把参加自由贸易区作为增强自身发展的一种工具和机遇,以便扬长避短、趋利弊害。
2023-09-10 19:58:421

规定,国家限制、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023-09-10 19:58:572

没有进出口权的公司怎么出口

没有进出口权的公司进行出口的具体方法如下:1、与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合作:一些公司可能与拥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合作,让后者代表他们出口货物。这可能需要与该公司签署一份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但这样可以使公司在出口方面获得机会;2、通过贸易代理出口:贸易代理是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这些代理通常拥有进出口权,并可以代表公司出口货物。与代理合作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他们可以帮助公司处理所有的出口手续,从而减轻了公司的工作量;3、与海外客户合作:如果公司有一些海外客户,它们可以与这些客户合作,让客户自己安排运输和清关手续。这需要公司将货物运到指定的港口或机场,然后交由客户处理进口手续;4、与国际物流公司合作,进行买单出口,1039市场采购形式申报,也是能正常出口的,至于收汇方面,可以开通XT账号解决,但买单出口不能退税。进出口资质审批办理具体流程如下:1、到商务局申请备案,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到所属区县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同时到所属区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当天领取;3、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7天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4、到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7天后领取《自理报捡单位备案登记证书》;5、向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约10天后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读卡器、操作系统,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6、到省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帐户开立、出口核销备案。综上所述,没有进出口权想出口,可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买单出口,二是找外贸代理操作。两者均可以达到出口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一)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二)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023-09-10 19:59:181

国际贸易中,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法律?就是在每个国家都适用。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2023-09-10 19:59:291

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全称是指自主经营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权是指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申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拟申请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同时得到市商务局、市/分区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上述部门审批各类证书后,才表示公司拥有了自营进出口的权利。只有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更多信息欢迎咨询上海登尼特!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5楼F座
2023-09-10 19:59:40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里办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023-09-10 19:59:481

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办理

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注册进出口公司,需按公司法律规定的公司注册流程,依次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登记。进出公司注册流程主要分为两大步:先要注册个公司,公司注册完成后再申请进出口备案手续。其注册登记详细流程如下:一、进出口公司名称核准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查名,需要股东的身份证明并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查名通过后,工商局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半年。二、签署工商登记材料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需签署《公司注册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三、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并验资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将注册资本打入帐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外资公司可以省略这项,要待外资公司注册完成后才开外汇帐户并进行验资。四、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提交书面工商注册材料,办理营业执照。五、刻章公司营业执照审批下来后,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六、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书面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七、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交财务人员身份信息。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公司注册基本完成,若开展实际业务,还需办理以下事宜:八、开设公司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公司银行基本帐户是公司业务往来转帐及支付现金的帐户,纳税帐户是纳税申报后缴纳税收的专用帐户。九、办理税种核定需财务人员前往税务局办理票管员资格,同时办理税种核定。十、购买发票根据公司经营范围中所列业务范围,办理发票购买。十一、特殊行业审批若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行业或产品信息,需办理许可证。例如,经营食品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产品要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行业许可证的时间一般在公司名称核准之后,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进出口公司注册登记之前,需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材料、多少费用等等详细信息。若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需在进出口公司注册完成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一、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对外贸易法》适用的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在内的对外贸易活动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商务部)依照《对外贸易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二)自由进出口原则《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同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除规定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的原则外,还对技术进出口设置了另一原则,即“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三)维护公平的进出口秩序的原则《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并且《对外贸易法》第六章中就对外贸易秩序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对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了若干重要的行为准则,如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不得有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定检验、违反外汇管理等行为。对于有破坏、扰乱外贸秩序行为的外贸经营者将按《对外贸易法》第十章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二、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的内涵《对外贸易法》所确定的进出口自由,是指国家在保证进出口贸易不对国家安全和各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前提下的自由;而当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某些不良倾向出现时,则对进出口贸易实施必要的限制和禁止。因此,《对外贸易法》依据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在确立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原则的同时,还借鉴国家上的通行做法,采取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外贸管理措施,即采用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明确公布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法定范围和程序,即实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外贸易计划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进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技术实行管制的一种制度。从广义上讲,它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包括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和管理要求。进出口许可制度,是国家对外贸易宏观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技术的重要依据。三、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的分类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货物、技术进出口可以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一)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的原因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2.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13.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二)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1.禁止进出口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不得进出口。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进出口贸易公司注册办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3-09-10 19:59:571

颁布时间、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四年四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23-09-10 20:00: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 )。 A.货物进出口 B.技术进出口

C[解析] 《对外贸易法》在主体上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的中国法人和中国其他组织。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包括我国香港地区货物进出口。[ 华图网校名师 ] 《对外贸易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2023-09-10 20:00:352

两国家贸易商进行贸易,合同里的适用法律应当如何选择?

当然选对自己有利的,也就是本国的法律,当然要对方同意。
2023-09-10 20:01:423

产品出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产品出口所需手续:(一)备案登记程序1、希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保证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2、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4、对外贸易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并企业法人签字、盖章。(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1、到海关注册登记,进入海关系统,取得海关进出口代码,以备进出口报关时调用。2、外经贸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进出口资质。3、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检疫备案代码。4、电子口岸备案办理IC卡审批,将海关、检疫、外管局和国税等几个部门的数据联网,进口付汇及出口申请核销单、收汇和退税时所用。5、到省外汇管理局取得外汇帐户开立许可,并出口备案。6、到省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一、企业产品出口的流程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二、 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1、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的商贸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1、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含科研院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申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拟申请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同时得到市商务局、市/分区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上述部门审批各类证书。三、办理进出口权需要准备什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营或代理进出口的企业,均需办理完进出口权后,方可正常开展对外贸易活动。2、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进出口权时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办理资料,如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私章、法人身份证等相关企业信息。四、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类型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其经营范围分别为:1、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第四十三条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2023-09-10 20:01:521

关于个人从事出口贸易问题,如何能申请到这个资格?

厉害,学了不少
2023-09-10 20:02:033

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以下16种:(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如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出口成套设备从设计审查到监造,出口商品从原料检验到成品验收乃至装船前检验。(10)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2023-09-10 20:02:131

关于我国货物进出口的管理,依有关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答案】:A、B、C。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2款,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由此可见,自动许可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办理海关的相关手续,只是在收货人、发货人申请的情况下当局应当予以许可,所以ABC正确。
2023-09-10 20:02:211

在厦门如何进行“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申请?

厦门公司进出口权申请需要什么样的流程吗:前期先准备好申请材料;2、提供相关申请材料;3、等流程审批下来。厦门公司进出口权申请、厦门进出口权变更信息、厦门进出口权注销找厦门市衷信企业管理咨询。
2023-09-10 20:03:152

进出口差额是谁减去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三十七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三十八条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第四十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四十二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第四十三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四十四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四十五条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第四十六条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第四十七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第五十条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五十一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第六十二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第六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第六十五条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与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10 20:03:241

贸易转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贸易转移的定义是:一国产品遭到另一国的贸易保障措施后转而大量向其他国家出口。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6条规定: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起来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这一规定赋予了一国对他国的贸易转移的抵制的权力,实质上是一个反贸易转移的条款。世界上各个国家大抵都有类似的条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7段下定义说,“贸易转移指由于中国或另一个WTO成员方甲国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2、3、7款采取的贸易限制行动,致使来自中国的某项产品对一个WTO成员方,即:乙、丙、丁等国进口数量增加。工作组各成员还指出,《议定书》要求作出认定:任何贸易转移是重大的,而且该转移是处理市场扰乱采取的行动所造成或威胁造成。”贸易转移是一个年轻的概念,最早出现的贸易转移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瓦伊纳在19世纪50年代初提出的,全称是“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理论”。该理论是分析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得失的有效工具。瓦伊纳认为:关税同盟不一定意味着向自由贸易过渡,因为它在伙伴国之间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外部世界实行保护贸易。这种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相结合的格局会产生两种效果:“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关税同盟内部实行自由贸易,使国内成本高的产品为伙伴国成本低的产品所替代,原来由本国生产的产品现在在伙伴国进口,由此新贸易被”创造“出来了。本国可以把原来生产高成本产品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产品,得益。同时,关税同盟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对第三国的歧视导致从外部进口减少,转为从伙伴国进口,使贸易方向发生转变,产生“贸易转移”。由于原来从外部世界进口成本低的产品改为从伙伴国进口成本较高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瓦伊纳的贸易转移和我国《对外贸易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贸易转移”的含义有所出入,前者的贸易转移主要是指关税同盟内部成员转为从伙伴国进口,使贸易方向发生转变的行为;而后者主要是指因为种种原因将原计划出口到一国的产品不得不出口到另外一个国家的行为。由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力有所抬头,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绿色贸易壁垒、技术贸易壁垒的增加,再加上自由贸易区的增加和扩大,产品由向一国出口转而向另一国出口的现象十分常见,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态,影响到一国的出口和整个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所以我们认为有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本文中的“贸易转移”未经特别说明均指的是此种含义的“贸易转移”。
2023-09-10 20:03:441

深圳公司的进出经营权怎么办理?

深圳这边怎么申请进出口权呢,我这边好好的整理了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营或代理进出口的企业,均需办理完进出口权后,方可正常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讲到进出口权想必很多做外贸的大大都知道的做外贸企业必要的一个,那么下面就讲解下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步骤以及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如果没有“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就得先去变更经营范围,如果公司在注册时已经加了进出口的字样,所以这一步就不需要办了。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 打印并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2. 营业执照原件;3. 经办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海关备案,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第一步:申请人申请办理海关注册相关业务必须录入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业务的电子数据,如未录入电子数据,窗口将不予受理申请带齐以下资料: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 营业执照原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电子口岸,领法人卡、操作员卡等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2. 营业执照原件3. 法人,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商务中心有得买一块钱一份)5.公章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5:检验检疫局备案,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1. 网上申请并打印的《自理报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3.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4.公章(需要留公章印模)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那栋大楼7楼712楼交材料当场领证。6:外汇管理局名录登记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4. 营业执照原件5. 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人民银行,排队交材料,办好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网上业务开通的确认书,上面有网上业务的用户代码及密码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办理,为了节约时间,有几项是可以同时办理的。第一步:先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第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检验检疫局备案、第三步:电子口岸注册登记,外汇管理局名录登记
2023-09-10 20:04:003

为什么作出价格承诺是出口经营者,而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却又是进口经营者?

很简单,出口经营者是外国的,要海关跑到国外征税吗哈哈?反倾销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价格承诺和征税都只是将价格拉至正常水平的手段而已。反倾销税对进口经营者征收,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想不交税不进口就可以了,间接打击了倾销行为。
2023-09-10 20:04:273

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第二十九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三十条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10 20:04:382

我国已制定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有哪些?

很多啊,不知道你需要什么,宪法是基本,合同法 公司法......................................
2023-09-10 20:04:524

公司有进出口权,就有报关权吗?

1、所谓有进出口权通常是指企业在商务部注册登记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有了上述《登记表》之后,还需要凭此到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注册》,只有在海关办理并取得注册证书后,才有了自主报关权。3.现在不需要报关员证书了,但是企业要有专业的报关人员就可以自行报关。4.货物进出口权之后可以自行报关,也可以委托报关行报关,具体的看企业情况。
2023-09-10 20:05:0310

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

法律分析: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2、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023-09-10 20:05:481

简述我国现行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管理手段)

管理模式:对外贸易宏观管理模式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主要特点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行政命令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使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外贸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建立。十四大召开前,主要特点是:通过计划、行政措施、法律法规、经济杠杆等多种手段调节和控制对外贸易活动的外贸宏观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十四大召开后,我国对外贸易宏观管理改革和调整的目标是转变外贸宏观管理职能,建立以法律手段为基础、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对外贸易宏观管理体系。管理手段:(1)法制手段: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中国外贸宏观管理的其他法律和法规;(2)经济调节手段:汇率与汇率制度、对外贸易税收和税收制度、进出口信贷制度;(3)行政手段:外贸经营权管理、进出口配额管理、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管理、进出口外汇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进出口商品原产地管理。
2023-09-10 20:05:571

食品添加剂保油剂是什么

搜词条02:49什么是食品添加剂02:49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本词条是多义词,共11个义项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由于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已经成为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除保证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应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并详细规定了使用范围、使用量。
2023-09-10 20:03:041

很多菜市场都面临拆迁改造,请问兴宁区兴工菜市场会拆迁可能吗?

农贸市场拆迁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政府作为征收人与农贸市场的产权人的法律关系;二是市场子承租户与市场出租人的法律关系。作为产权人在市场被征收肯定要求赔偿房屋的造价和经营损失的。承租人只能与市场按承租合同约定谈拆迁损失的补偿,但合同上写明了若拆迁市场无赔偿,合同若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市场就不会给赔偿。大家在没有外部压力之下签字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认为是不平等条约。但是就这条款写得并不十分明确,容易有歧义,比如说市场无赔偿不等于征收人不给予赔偿,征收人拆迁造成市场商铺的损失是会有评估进行补偿的,这些补偿如全部给产权人也是不合理的。
2023-09-10 20:03:051

关于六一儿童节的游戏

很多,你想玩什么就玩什么
2023-09-10 20:03:063

回乡偶书(之二) 贺知章 离别家乡岁月多,近来人事半消磨。 惟有门前镜湖水,春风不改旧时波。 (1

感慨:诗人到家以后,通过与亲朋的交谈得知家乡人事的种种变化,在叹息久客伤老之余,又不免发出人事无常的慨叹来。写作特点:寄景生情展现的是一片化境。诗的感情自然、逼真,语言声韵仿佛自肺腑自然流出,朴实无华,毫不雕琢,读者在不知不觉之中被引入了诗的意境。像这样源于生活、发于心底的好诗,是十分难得的。赏析  贺知章在公元744年(天宝三载),辞去朝廷官职,告老返回故乡越州永兴(今浙江萧山),时已八十六岁,这时,距他中年离乡已有五十多个年头了。人生易老,世事沧桑,心头有无限感慨。《回乡偶书》的“偶”字,不只是说作得之偶然,还泄露了诗情来自生活、发于心底的这一层意思。  第二首可看作是第一首的续篇。诗人到家以后,通过与亲朋的交谈得知家乡人事的种种变化,在叹息久客伤老之余,又不免发出人事无常的慨叹来。“离别家乡岁月多”,相当于上一首的“少小离家老大回”。诗人之不厌其烦重复这同一意思,无非是因为一切感慨莫不是由于数十年背井离乡引起。所以下一句即顺势转出有关人事的议论。“近来人事半消磨”一句,看似抽象、客观,实则包含了许多深深触动诗人感情的具体内容,“访旧半为鬼”时发出的阵阵惊呼,因亲朋沉沦而引出的种种嗟叹,无不包孕其中。唯其不胜枚举,也就只好笼而统之地一笔带过了。  三四句笔墨荡开,诗人的目光从人事变化转到了对自然景物的描写上。镜湖,在今浙江绍兴会稽山的北麓,周围三百余里。贺知章的故居即在镜湖之旁。虽然阔别镜湖已有数十个年头,而在四围春色中镜湖的水波却一如既往。诗人独立镜湖之旁,一种“物是人非”的感触自然涌上了他的心头,于是又写下了“惟有门前镜湖水,春风不改旧时波”的诗句。诗人以“不改”反衬“半消磨”,以“惟有”进一步发挥“半消磨”之意,强调除湖波以外,昔日的人事几乎已经变化净尽了。从直抒的一二句转到写景兼议论的三四句,仿佛闲闲道来,不着边际,实则这是妙用反衬,正好从反面加强了所要抒写的感情,在湖波不改的衬映下,人事日非的感慨显得愈益深沉了。 还需注意的是诗中的“岁月多”、“近来”、“旧时”等表示时间的词语贯穿而下,使全诗笼罩在一种低回沉思、若不胜情的气氛之中。与第一首相比较,如果说诗人初进家门见到儿童时也曾感到过一丝置身于亲人之中的欣慰的话,那么,到他听了亲朋介绍以后,独立于波光粼粼的镜湖之旁时,无疑已变得愈来愈感伤了。 陆游说过:“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回乡偶书》二首之成功,归根结底在于诗作展现的是一片化境。诗的感情自然、逼真,语言声韵仿佛自肺腑自然流出,朴实无华,毫不雕琢,读者在不知不觉之中被引入了诗的意境。像这样源于生活、发于心底的好诗,是十分难得的。
2023-09-10 20:03:082

怎样写一个关于上党课缺席的情况说明材料?

格式就正常的作文格式。标题是 党课缺席原因说明态度要诚恳,并说明缺席具体原因,表示出很遗憾没有参加这次党课,并通过反复看书,询问老师和同学,缺席的党课内容补完了。如果你平时表现不错,老师不会为难你的。
2023-09-10 20:03:041

国庆节手抄报内容爱国名言

1、宁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王进喜  2、想从我手中抢走火炬,除非从我尸体上爬过去。——金晶  3、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国事家事天下是事事关心。——顾宪成  4、国耳忘家,公耳忘私。——班固  5、我不应把我的作品全归功于自己的智慧,还应归功于我以外向我提供素材的成千成万的事情和人物。——歌德  6、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与人民同甘苦、共命运。这样,我们党才有威信,国家才有希望。——孔繁森  7、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文天祥《扬子江》  8、国家是大家的,爱国是每个人的本分。——陶行知  9、归来报命日,恢复我神州——吉鸿昌《无题》  10、工人阶级要用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带动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马恒昌  11、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周恩来  12、我死国生,我死犹荣,身虽死精神长生,成功成仁,实现大同。——赵博生  13、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邓小平  14、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我要献出全部学识智慧。——钱伟长  15、瞒人之事弗为,害人之心弗存,有益国家之事虽死弗避。——吕坤  16、团结起来,振兴中华!——中国女排  17、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和自力更生精神,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力量。  18、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孟德斯鸠  19、如果一个人没国家民族观念,即使富有,也实在令人惋惜。——李嘉诚  20、为了全人类的和平与进步,中国人来到了太空。——杨利伟  21、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曹植  22、人有人格,报有报格,国有国格,三格不存,人将非人,报将非报,国将不国。——史量才  23、锦城虽乐,不如回故乡;乐园虽好,非久留之地。归去来兮。——华罗庚  24、我们是国家的主人,应该处处为国家着想。——雷锋  25、我正增加百倍的勇气和信心,奋励自励,为我们伟大祖国与伟大人民继续奋斗。——邹韬奋  26、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  27、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献身于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江泽民  28、几日随风北海游,回从扬子大江头。  29、生是为中国,死是为中国。——刘伯坚  30、愿以我血献后土,换得神州永太平。——车耀先  31、与其忍辱生,毋宁报国死。——何香凝  32、光明的中国,让我的生命为你燃烧吧。——钱三强  33、我死以后,把我的骨灰送家乡……把它埋了,上头种一棵苹果树,让我最后报答家乡的土地,报答父老乡亲。  34、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杜牧  35、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怕自己吃亏的人,才是高尚的、有道德的、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36、你可知“妈港”不是我的真名姓?我离开你的襁褓太久了,母亲!三百年来梦寐不忘的生母啊!请叫儿的乳名,叫我一声“澳门”!母亲!我要回来,母亲!——闻一多  37、我随时等待祖国的召唤!——姚明  38、英雄非无泪,不洒敌人前。男儿七尺躯,愿为祖国捐。——陈辉  39、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田汉  40、平生爱国不甘后人,即使把我烧成灰,我也是爱国的。——季羡林
2023-09-10 20:03:033

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09-10 20:03:031

招聘广告怎么写?

你好,我是【DdeEfF】网?页?链接地址 : www.7458.xyz招聘广告范文  招聘广告范文(一):  ××公司bai诚聘  ××公司是注册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从事计算机网络工程,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开发的系统集成公司。因发展需要,经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特诚聘优秀人士加盟。  1.软件工程师:20名,35岁以下,硕士以上学历,计算机、通讯及相关专业、个性优秀的本科生亦可。  2.网络工程师:3名,男性,本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网络工作经验,熟悉TCP/IP协议集,有独立承担大中型网络集成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及取得认证者优先。  3.销售代表:2名(男女各一名),27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通讯及相关专业,口齿伶俐、仪表大方、举止得体、勤奋好学。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本市户口优先。  4.产品销售:2名(男女各一名),27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通讯及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亦可。  5.市场策划:1名,27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有过成功策划案例。一年以上工作经验。  6.平面设计:2名(男女各一名),27岁以下,专科以上学历,设计专业毕业。熟练掌握PHOTOSHOP、CORELDRAW或3D**AX等工具,有成熟设计,色彩感敏锐。了解INTERNET知识优先。  以上人员,待遇从优。有意者请将个人简介、薪金要求、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工作潜力的资料送至(或邮寄)公司人力资源部。本招聘长期有效。  公司地址:广州市××路××号  电话:××××××××、××××××××  传真:××××××××  邮编:560008  招聘广告范文(二):  一、公司简介  XX老年服务中心于20XX年在西安成立,采用有限职责公司的形式,主要面向老年人群体,针对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带给多种个性化服务。公司旨在为老年人群体创造;理想、温暖的养老晚年生活,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心理上的个性化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给一份绵薄之力。  二、招聘岗位  行政助理一名。  岗位要求:  1、协助行政总监完成公司行政事务管理;  2、协助审核、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各种规章制度监督与执行;  4、协助行政总监进行内部、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带给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  5、协助行政总监招聘、培训等工作;  6、会务安排,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资料整理工作任职资格:  1、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验,服务性企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2、熟练掌握统计报表、书面报告,熟练操作Word、Excel、PowerPoint等办公软件;  3、具有较强的时间管理潜力以及解决突发事件潜力。  市场部经理一名。  岗位要求:  1、负责对公司理财业务的市场适应性调研,并作出产品的定位及变动策略,以便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  2、负责制定公司理财业务的市场营销方案,并安排方案的实施;  3、督促并指导下属员工完成公司制定的月度、季度、年度任务。  4、完成公司交派的其他任务。  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金融相关行业2年以上同等工作经验者优先。  服务人员一名。  岗位要求:  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潜力、较强的亲和力;待人友善,工作效率高;工作认真,谨慎细心,用心主动;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有客服工作或医药保健营销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联系方式电话:  地址:  联系人:
2023-09-10 20:0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