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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广告问题

2023-10-03 17: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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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

新华网7月14日报道 7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通知说,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纪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广播电视社会公信力,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7号令)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广告播放管理,坚决杜绝在转播、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广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总局17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二、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转播、传输情况的监管,对违规问题,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违规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除对违规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广播电视广告监播系统的技术手段,要将对电视广告的监播前端扩展到有线电视分前端,以强化对节目播放、转播和传输的全面、有效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省、地(市)、县三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广告投诉受理制度,7月20日前应将本单位的广告播放投诉电话再次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及时核查处理。

五、接到本《通知》后,省、地(市)、县三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要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整改到位,并防止出现反弹。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相关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广电总局网站)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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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六章的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于2009年8月27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自2013年3月14日起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8日由时任广电总局局长王太华以广电总局令第61号文件形式发布,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9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对《办法》(2009版)做出针对性修订,于2011年11月21日经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由时任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以广电总局令第66号发布,《办法》(2011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办法》(2011版)分总则、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4条。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2023-09-10 20:45:041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多少次

4条(次)。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我国建国以后,公益性的广告活动日益增多,对全社会进行道德和思想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09-10 20:45:151

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多少条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所谓公益广告,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社会免费提供传播服务的广告形式。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日益改善,公益广告的类型也日趋多元化。公益广告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操盘,知名广告公司和资深广告人也会参与到制作中来。一则好的公益广告,不仅可以起到很好的社会传播效果,也可以为广告公司或广告人带来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和担当意识,严格执行公益广告播出有关规定,确保每套节目每天播出公益广告时长不得少于其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频率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频道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宣传期内,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以择优播出总局推荐的公益广告作品,也可以制作播出反映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主题的其他公益广告作品。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 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 广告业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2023-09-10 20:45:261

公益广告播放数量不得少于多少次

法律分析: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023-09-10 20:45:361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ue004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ue004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ue004第六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ue004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ue004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ue004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ue004第九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ue004第十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广告。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ue004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ue004第十四条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ue004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ue004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第十八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ue004第十九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ue004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一条 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ue004第二十二条 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本台(频道)标志。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第二十三条 禁止广播电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干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
2023-09-10 20:45:461

电视台七点到九点公益广告不得少于几条

法律分析: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023-09-10 20:45:581

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广播电视类法律法规大全x0dx0a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x0dx0a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x0dx0a2、《无线电管理条例》x0dx0a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x0dx0a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x0dx0a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x0dx0a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x0dx0a5、《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x0dx0a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x0dx0a6、《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x0dx0a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x0dx0a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x0dx0a《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8、《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x0dx0a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x0dx0a9、《广告法》x0dx0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x0dx0a10、《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x0dx0a《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x0dx0a《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x0dx0a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x0dx0a《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1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x0dx0a《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1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x0dx0a《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x0dx0a1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x0dx0a《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x0dx0ax0dx0a二、新闻出版类法律法规:x0dx0a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x0dx0a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x0dx0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0dx0a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x0dx0a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x0dx0a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0dx0a7、《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x0dx0a8、《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x0dx0a9、《侵犯著作权罪》x0dx0a10、《印刷业管理条例》x0dx0a1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x0dx0a1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条件规定》x0dx0a13、《出版管理条例》1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x0dx0a15、《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管理办法》x0dx0a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x0dx0a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x0dx0a1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x0dx0a20、《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x0dx0a2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x0dx0a2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x0dx0a2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x0dx0a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x0dx0a2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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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ue003ue004第一条 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ue00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ue004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ue004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ue004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ue004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ue003第二章 业务许可ue003ue004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ue004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ue004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ue004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ue004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ue004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ue004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ue004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ue004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ue004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ue004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ue004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ue004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ue004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ue004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ue004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ue004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ue004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ue004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ue004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ue004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ue004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ue004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ue004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ue004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ue004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ue004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ue004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ue004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ue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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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其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2023-09-10 20:46:541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2023-09-10 20:47:021

2011年11月28日,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

A
2023-09-10 20:47:111

黑五类广告违法吗?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规范性文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坚持良好文化品位。要如实介绍所售商品,标明商品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特殊类商品,还必须标明相关审批文号等信息。有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产生副作用的商品,必须在广告或者节目中明确提示。严禁出现以下内容:(1)内容虚假违法、格调庸俗低下;(2)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3)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4)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5)谎称商品通过认证、获得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等;(6)虚构或者伪造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材料作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严禁播出下列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1)含有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内容的;(2)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产品的;(3)介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4)介绍帮助人体增高的器械或者内服产品的;(5)介绍植入人体式的或者需专业人士操作的各类医疗器械的;(6)出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广告和节目。   黑五类的广告词汇有: 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五类电视购物。
2023-09-10 20:47:281

怎么举报超前点播

可以向12315投诉。从消费者投诉看,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消费者认为已购买了会员,享有提前观看剧集的会员权益,质疑其后推出超前点播收费的合理性,认为涉嫌重复收费。二是消费者反映春节期间,视频平台对热播剧单方修改更新周期,由原来每周三至周日每天更新两集,改为每周六至周日每天更新两集,每周少播4集,同时推出付费超前点播,使会员权益受损。三是平台宣传充会员将免广告,实际上只是去掉了视频开头的广告,视频播放中间仍多次插播各种广告。四是会员服务未到期,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续费,认为平台强买强卖。还有的消费者反映视频平台协议称对自动续费会员到期前5日会发送续费提示。实际上既未履行提示义务也未与消费者确认,就直接进行了扣款。对此,中消协表示:一、超前点播重自愿,逐集限制要取消。超前点播业务是各大视频平台去年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此前,一些视频平台规定VIP会员享有“热剧抢先看”(热播电视剧、自制剧可享受提前观看)等权益。对于超前点播业务推出前已购买VIP服务的老会员,视频平台应按原有会员协议提供服务,不应借修改格式条款增加收费项目,向VIP服务未到期的老会员收取超前点播费,减损老会员依据原有会员协议享有的提前观影权利。对于超前点播业务推出后的新会员,视频平台应明确会员享有的权益内容,不得为收取超前点播费用故意减慢视频更新节奏,损害普通消费者和会员的既有权利。《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第18条规定,“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有的视频平台甚至违反《广告法》第44条规定,推送无法一键关闭的弹出广告。由此,要保障会员广告特权,先要保证广告行为合法,杜绝违法推送,还消费者一个清朗的观影空间。
2023-09-10 20:48:051

河北卫视瘦身汤是真的吗

河北卫视瘦身汤的真实性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河北卫视瘦身汤是一种有效的减肥产品,因为其具有减肥效果和实惠的价格,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也有人认为河北卫视瘦身汤是虚假的,因为该产品未提供具有减肥功能的批准证明,并且在广告宣传中通过虚假的前后效果对比,诱导肥胖人群消费。因此,对于河北卫视瘦身汤的真实性,需要谨慎判断,并结合个人的身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建议在购买前仔细了解产品的成分、功效和副作用等信息,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2023-09-10 20:48:282

谁可以给我O泡果奶饿全部歌词

我要O泡 我要O泡 给我O泡 给我O泡 喝O泡果奶 把健康抱抱 和O泡果奶 把好喝抱抱 我要O泡 我要O泡 给我O泡 给我O泡 O泡果奶要要要
2023-09-10 20:48:372

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播节目的采编、制作和播放以及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与基础设施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广播和电视、有线与无线协调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在繁荣和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第七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第八条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以及县辖广播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广播电视的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二)有与从事的广播电视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设立教育电视台,应由市(含自治州,下同)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由所在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机关、部队、学校、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已建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不再重复建设有线电视站。第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施工建设。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成后,应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的确定或者变更,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终止,应按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批准其设立并发给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出30日的,视为终止,应按前款规定收回许可证。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损坏其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第三章 广播电视网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广播电视网进行规划并组织分级建设和开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网,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以及广播电视网的畅通。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广播电视事业经费中用于农村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部分应予保证。鼓励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合法筹措资金兴办广播电视设施。
2023-09-10 20:48:55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第六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第七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第二章 基本保障第九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第十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阻断、篡改、攻击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三)采用声音、图像、码流录制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以及相关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异态节目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第十二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范等安全播出所需经费。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监督参与直播的人员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术设备操作规范;  (三)从事广播电视传输、分发、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传输、分发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2023-09-10 20:49:041

为什么广电总局要求停播违规医药广告?

因为这些广告存在夸大夸张宣传、误导消费等问题。
2023-09-10 20:49:173

国家规定一集电视剧中最高可以插播多少分钟广告?

0分钟
2023-09-10 20:49:513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编辑和播出机房管理规定一、 机房、设备必须保持卫生整洁,各部室要把机房卫生责任到人,做到每周一大扫,每天一小扫。设备、录像带、稿件、桌椅摆放整齐,设备表面无尘土;键盘、面板等无油垢;地面卫生清洁;无烟蒂、纸屑等杂物。 二、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设备使用人员要爱护设备,各种按键轻触轻摸,严禁随意拆卸和损坏设备。加强对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机房内所有设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录制、制作与本台节目无关的内容,严禁外人进入机房操作机器。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四、机房内严禁吸烟、聚众餐饮、娱乐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否则罚款50元。 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外人带入机房。严禁在机房内会客。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50元。 六、确保机房用电安全。节目录制完毕,要关闭设备开关,拉闸断电,并检查机房内是否有不安全隐患,待确定无误后,方可离去。否则,一旦由此引发事故,责任人要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责任。 七、局里成立机房监督检查小组,对各部室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隔周二下午进行,检查结果分良好、一般和不合格三种,并及时公布。对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部室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非线编机房管理制度一、非线编机房设备由全台统一调配使用,技术播出部负责设备管理和维护。 二、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吃东西、喝饮料、会客、娱乐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机房。 三、严禁私自调整、搬移设备;严禁私自修改机器内部设置;严禁私自接线、改线。如有需要,找技术值班人员帮助解决。 四、非线编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五、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设备使用人员要爱护设备,各种按键要轻触、轻摸。严禁随意拆卸和损坏设备。 六、严禁在非编设备上存放、拷贝、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文件、应用软件等;严禁利用非编设备玩游戏、上网。 七、各部室要合理使用非编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不能长时间占用编辑终端,不得在制作中长时间离开。节目编辑完后要关闭窗口,长时间不用要关闭设备。 八、未经局领导批准,严禁利用本局非编设备制作与本局无关的节目、广告等。 九、设备出现故障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和维修,应及时通知技术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十、要注意用电安全,防火防盗。节目录制完毕后,使用人员要退出系统,关闭设备。最后离开机房者负责关闭电源总闸,关好门窗,方可离去。非线编设备操作规程一、开机时先开外设,再开主机;关机时先关主机,再关外设。 二、开启设备前要先打开UPS电源,等电源前面板绿灯亮时,方可打开设备。 三、禁止带电插拨连接线等。 四、机器正常启动进入WINXP后,双击需要运行的软件或右键单击打开要运行的软件后,要稍作等待;机器在运行EDIUS过程中出现鼠标不动或运行变慢现象时,也需稍作等待,不要连续双击。 五、编辑节目时,不能同时打开多个窗口,运行多个程序,未用的窗口要及时关闭。 六、需使用非编网内其它机器素材编辑时,要将素材调到本机中方可编辑,严禁离线编辑。 七、严禁在计算机C盘(系统盘)、D盘(备份盘)中修改、删除、存放文件或文件夹,严禁在桌面上存放文件或文件夹。 八、要及时清理非线编素材用盘,不得将素材在硬盘中长期存放,硬盘空间不得少于20%。各部室主任要督促值班编辑和记者及时清理素材硬盘(每周至少一次),技术人员应及时检查、督促。 九、要按指定路径向磁盘阵列存放资料,只有需要播出的文件方能存放于磁盘阵列的硬盘播出中,其余资料要按各部室指定的磁盘存放。 十、要定期备份素材,重要素材要用磁带或光盘备份,以防止因非线编系统出现问题而导致素材丢失,不履行的后果自负。 十一、节目配音录制时,音量电平必须为0db,录制完成后以WAV格式保存。 十二、在软件中进行编辑时,AVI和MPEG格式的素材不能放在一起混编。 十三、机器使用完毕后,要退出当前窗口。长时间不使用要关闭机器。非线编机房卫生制度一、机房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立卫生观念,始终保持机房整洁、卫生。 二、设备卫生由使用部室负责清理,每天开机前要先进行清扫。 三、机房卫生由新闻部、社会新闻部、社教部、总编室、对外部轮流值班,每班一周,周而复始。 四、各部室要把机房卫生责任到人,做到每周一大扫,每天一小扫。每天早晨上班后各部室要先清扫设备卫生。值班部室每天下班前应整理设备、桌椅,使其摆放整齐,并清扫擦拭地面。每周一要对门窗擦拭一遍,确保设备表面无尘土,键盘、面板无油垢。 五、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吃东西、喝饮料、乱扔杂物,操作台及设备上不得放置杂物,离开时,应将自己携带的物品(包括稿件及报纸等)带离,以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技术播出部机房管理人员,负责机房卫生的检查督促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定期通报。满意吗????
2023-09-10 20:50:271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第四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第五条 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第六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第七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播出时应在片头标出批准文号。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作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下设的对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引进、审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的数量作出分配和规划。第九条 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第十条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节目,禁止在电视台播出:  (一)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剧及合(协)拍电视剧;  (二)未获得本台电视播映权的境外电视节目;  (三)无大陆播映权的合(协)拍电视节目;  (四)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台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录像制品及只供有线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  (六)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接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违反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取消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四)罚款;  (五)停播自办文艺节目;  (六)撤销电视台。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条所列条款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款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纪播出节目所获利润额的三倍予以罚款。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一)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给予停播自办文艺节目的处罚。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罚:  (一)拒不接受停办文艺节目,在停播期间擅自开播文艺节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情节严重的。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地字〔1985〕962号)及《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0〕817号)同时废止。
2023-09-10 20:50:47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8号)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长:王太华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ue004  1、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ue004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ue004  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ue004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ue004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9号)ue004  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ue004  7、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ue004  8、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ue004  9、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号)ue004  1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ue004  11、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ue004  12、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ue004  1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ue004  1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6号)ue004  15、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8号)ue004  16、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9号)ue004  17、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0号)ue004  18、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2号)ue004  19、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ue004  20、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ue004  21、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ue004  2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7号)ue004  23、关于调整电视剧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215号)ue004  24、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紧急通知(广发编字〔2002〕355号)ue004  25、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690号)ue004  26、关于禁止广播电视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893号)ue004  27、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电〔2002〕33号)  28、关于严格管理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通知(明电〔2002〕120号)ue004  29、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明电〔2002〕140号)ue004  30、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49号)ue004  31、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999号)ue004  32、关于严格禁止有偿新闻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37号)ue004  33、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管理规定(广发影字〔1998〕94号)ue004  34、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中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广发影字〔2002〕818号)ue004  35、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7〕714号ue004  36、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43号)ue004  37、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595号)ue004  38、关于印发《〈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671号)ue004  39、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166号)ue004  40、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167号)ue004  4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2003〕369号)ue004  42、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广发技字〔2001〕817号)ue004  43、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360号)ue004  44、关于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管理办法(广发技字〔2002〕753号)ue004  45、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
2023-09-10 20:50:551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 1、听众、观众通过热线电话等形式参与的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直播节目或栏目; 2、有听众、观众现场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或栏目; 3、现场转播其他部门的有听众、观众参与的节目。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影视厅(局)备案。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申请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百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第六条 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报批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所报批的节目或栏目负责,审批单位要对所批节目或栏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规定责令播出单位立即停止播出,并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发生政治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规定责令其暂停该栏目,进行整改,并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暂停的栏目可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播出。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已经开办的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于1999年12月31日前依照本办法办理报批手续。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10 20:51:04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2023-09-10 20:51:161

2005年记者考试谁了解?紧急,告诉我啊!

  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做好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2005〕552号),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是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命题的依据,也可供考生备考时参考。  第三条 考试科目: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科目  1、公共科目:综合知识;  2、专业科目:(1)新闻基础知识;(2)广播电视新闻业务。  (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科目  1、公共科目:综合知识;  2、专业科目:(1)新闻基础知识;(2)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  第二章 综合知识  第四条 综合知识为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公共科目。  第五条 综合知识重点考察考生的知识面和综合素质,要求考生了解所列知识点。  第六条 综合知识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卷结构:  (一)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100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第七条 综合知识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知识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哲学和哲学基本问题 物质概念 世界的物质性 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 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社会基本矛盾 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社会意识 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商品 货币 价值规律 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 资本有机构成和相对人口过剩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 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 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经验总结 社会主义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 革命统一战线的基本经验 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实事求是 群众路线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三)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的科学内涵和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邓小平对党的思想路线的主要贡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 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伟大实践及其重要意义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辩证统一的科学理论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五)时事政治  1、当前党和国家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完善宏观调控 转变政府职能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理顺分配关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 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2、国内外重大事件  二、法律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常识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经济制度 我国的文化制度 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新闻广播电视事业法律地位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  广播影视法律体系构成 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法规规章主要调整范围  刑法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侵犯著作权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民法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人身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姓名权 肖像权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著作权法 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保护期 著作权权利限制 表演者权利和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和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和义务  广告法 对特定媒体发布广告和特定广告内容的限制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原则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广播电视行业管理部门 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 禁止制作、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新闻应当遵守的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查节目的要求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应遵循的原则 不得播放的广播电视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区别 广播电视广告节目播放时间和数量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执业资格管理 执业资格考试 执业资格注册 权利与义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的制作机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制度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不得引进播出的境外电视节目 电视频道播出境外电视节目总量 境外影视剧禁止播出时间  三、经济学知识  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框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  资源配置 经济人假设 消费者均衡 机会成本 生产成本 需求和供给 价格机制 市场体系 恩格尔定律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宏观调控任务与目标 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 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 充分就业 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手段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 效率与公平  经济全球化 区域经济合作 跨国公司 国家经济安全 国际贸易原理 国际贸易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贸易冲突 资本主义国际经济协调 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危机 金融风险  四、社会学知识  社会结构 社会化 社会互动 社会角色 社会规范 社会控制 社会群体 组织 社区 性别 家庭 社会分层 社会流动 社会变迁 现代化 社会工作 社会保障 社会动机 社会认知 社会态度 人际关系 从众行为 群体心理 大众心理  五、文学知识  (一)中国文学  上古神话 《诗经》 楚辞 《史记》 乐府诗 汉赋 唐诗 晚唐五代词 宋词 唐宋八大家 元曲 明清小说 新文学运动 左联 当代文学名家名作  (二)外国文学  荷马史诗 古希腊戏剧 北欧神话 文艺复兴 法国古典主义戏剧 启蒙时代的德国文学 19世纪的欧洲小说 现代派文学名家名作 日本和印度文学名家名作 拉美文学名家名作  六、广播电视技术常识  无线广播 卫星广播 调频广播与调幅广播 模拟广播和数字广播 有线电视 模拟电视与数字电视 地面电视 卫星电视 模拟电视的制式 通信卫星与广播卫星 高清晰度电视 图文电视 交互式电视 移动广播电视 网络广播电视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微波中继传输 光缆、电缆传输 卫星传输 白平衡 黑平衡 三基色 ENG电子新闻采访 EFP电子现场制作 数字技术  第三章 新闻基础知识  第八条 新闻基础知识为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  第九条 新闻基础知识重点考察考生对新闻工作认知程度,要求考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方针和工作原则。  第十条 新闻基础知识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卷结构:  (一)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100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  第十一条 新闻基础知识内容包括:  一、新闻和新闻事业  (一)新闻起源与本源  新闻起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 事实是新闻的本源 事实第一性和新闻第二性  (二)新闻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新闻真实的本质要求与具体要求 新闻的基本形式——用事实说话  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  (三)新闻价值  新闻价值的含义 新闻价值的要素 新闻价值的客观性与综合性 新闻价值取向  (四)新闻敏感  新闻敏感是新闻工作者重要的职业能力之一  新闻敏感的主要表现——及时发现新闻线索;准确判断新闻价值;预测可能发生的新闻事件  (五)新闻事业的产生和发展  新闻事业产生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导致近代新闻事业的产生 新闻事业发展的主要阶段  (六)新闻事业的性质  新闻事业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通过新闻手段的反映 新闻事业属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范畴  新闻事业是综合国力和国家形象的体现 新闻事业的产业属性  (七)新闻事业的社会功能  新闻事业社会功能的含义 报道新闻、引导舆论是新闻事业最基本的社会功能  传播知识、服务社会、提供娱乐、刊播广告的功能  (八)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的基本含义 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新闻自由的主要观点  (九)当代新闻事业发展趋势  “地球村” 多媒体 互联网 跨国传媒集团 具有国际影响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报团 国际信息交流与民族文化保护 信息霸权与国家信息安全  二、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方针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形成与发展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针 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  (二)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  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根本原则 党性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 在新闻实践中做到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统一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工作 对外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三)舆论导向  舆论导向的含义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基本要求  (四)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 坚持建设性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 把握大局,提高舆论监督水平  (五)政治家办报办台  “政治家办报”的提出与发展 政治家办报办台的基本要求 在新形势下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台  (六)新闻真实性原则  以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指导新闻工作 新闻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  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作风  (七)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三贴近”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三贴近”是新闻宣传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化 用“三贴近”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  (八)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九)文艺宣传方针政策  “二为方向” “双百方针”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三统一  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一)新闻工作者的责任  新闻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新闻工作者职业特征 新闻工作者社会责任  (二)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 新闻职业道德一般规范 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三)广播电视职业道德  《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  四、中国新闻史常识  邸报 小报 《察世俗每月统记传》 梁启超与《时务报》 邵飘萍 《京报》 陈独秀与《新青年》 李大钊与《每周评论》 毛泽东与《湘江评论》 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 徐宝璜 戈公振与《中国报学史》 《向导》 《政治周报》 《热血日报》 哈尔滨广播无线电台 《中央日报》 中央通讯社 中央广播电台 范长江 邹韬奋 《生活周刊》 史沫特莱 斯诺 《西行漫记》 延安《解放日报》 延安新华广播电台 新华社 重庆《新华日报》 《晋绥日报》与反“客里空”运动 北平新华广播电台 齐越 夏青 中央广播事业局 广播电视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人民日报》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央电视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  第四章 广播电视新闻业务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新闻业务为编辑记者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新闻业务重点考察考生的新闻采编能力,要求考生掌握采、写、编、评的基本技能,完成节目采访和编辑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业务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卷结构:  (一)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满分为100分。  (四)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写作题。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新闻业务内容包括:  一、广播电视新闻概述  (一)广播电视节目及构成要素  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的传播符号 电视的传播符号 电视影像的要素 广播电视新闻的语言表达  广播新闻中音响与文字的关系 电视新闻中画面、声音与文字的关系  (二)广播电视的传播特点  广播传播的优势劣势 电视传播的优势劣势  (三)广播电视新闻的体裁和节目形式  消息 事件消息 非事件消息 人物专题 事件专题 研究性专题 谈话节目 现场报道 连续报道 系列报道 深度报道 广播电视新闻评论  二、广播电视新闻采访  (一)广播电视新闻采访 新闻采访 广播电视新闻采访  (二)广播电视新闻采访的选题  新闻线索 确立选题的标准 选题论证的方法和步骤  (三)广播电视新闻的采访准备与策划  广播电视新闻采访的准备 记者在现场的介入方式 采访提纲的撰写  (四)广播电视新闻的采访方法  现场观察 采访对象的选择 话筒前采访及其要求 开放型问题 闭合型问题 广播采录的基本要求 电视摄录的基本要求  三、广播电视新闻写作  (一)新闻写作的基本要求  符合媒体特点 用事实说话  (二)广播电视新闻的结构要求  结构线索单一 层次清楚 核心信息处理  (三)广播电视消息  广播电视消息 新闻六要素 背景 导语 广播电视消息常用结构  (四)广播电视新闻专题  广播电视新闻专题特点 新闻专题表达手段 广播电视新闻专题常用结构  (五)广播电视现场报道  广播电视现场报道 现场报道对记者的要求 现场直播  (六)广播电视连续报道与系列报道  连续报道 连续报道采写的基本要求 系列报道 系列报道采写的基本要求  四、广播电视新闻编辑  (一)新闻编辑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  新闻编辑工作的主要职责 选题确定 编辑工作流程 栏目 新闻报道的策划 选择稿件 修改稿件 制作标题 栏目编排 录制播出 直播导播 通联  (二)节目编辑合成  音像编辑合成 新闻类节目音像编辑的基本原则 广播新闻编辑手法和技巧 电视新闻编辑手法和技巧  五、新闻栏目编排  新闻栏目编排 栏目编排思想 编排工作 新闻编排技巧  六、广播电视新闻评论  (一)新闻评论的特点与功能  新闻评论 新闻评论的功能 新闻评论的特点 广播电视新闻评论的特点  (二)新闻评论的说理  论点 论据 论证 据事说理 对比说理  (三)广播电视评论类型  本台评论 本台短评 编后话 新闻述评 谈话类评论 舆论监督节目  第五章 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为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重点考察考生的播音主持能力,要求考生能以良好的形象和语言,完成节目播音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和试卷结构:  (一)笔试  1、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考试方式为闭卷。  3、试卷满分为100分。  4、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写作题。  (二)口试  1、准备时间为15分钟;考试时间为10分钟。  2、考试方式为闭卷,现场抽题、现场录像。  3、按播音主持口试A级、播音主持口试B级、播音主持口试C级记成绩。  4、试题类型:  (1)新闻播报;  (2)栏目话题主持(可选择栏目类型)。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内容包括:  一、播音主持工作及其正确的创作道路  播音主持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 播音主持的语言特点  播音主持的正确创作道路 播音主持创作特征  二、普通话语音知识与播音发声  (一)普通话语音知识  普通话的概念 普通话语音的特点 语音学的几个基本概念  普通话的声母 普通话的韵母 普通话的声调  语流音变 轻声 儿化 变调 “啊”的音变 轻重格式  (二)播音发声  播音发声的基本要求 准确规范 富于变化  呼吸器官和呼吸原理 呼吸控制的要领 气息运用的方法  构字器官和构字原理 口腔控制的要领 吐字归音的方法  三、播音主持语言表达  (一)创作依据的准备与思想感情的运动状态  备稿 备稿的内容与方法 备稿应注意的问题  思想感情的运动状态 感受、态度、感情 具体感受与整体感受  (二)调动思想感情的方法  情景再现 情景再现的展开过程 情景再现应注意的问题  内在语 内在语的作用 内在语的分类 内在语的最优化  对象感 对象感强的播音特征 如何把握对象感 注意几个误区  (三)表达思想感情的方法  停连 停连的作用 停连位置的确定 停连的表达  重音 重音的作用 重音的确定 重音的表达  语气 语气的感情色彩和分量 语气的声音形式  节奏 节奏的类型 运用节奏的方法  (四)即兴口语表达  广播电视即兴口语表达的原则 广播电视即兴口语表达的分类  串联语 串联语的功能 串联语的把握 串联语的创作追求  话题操作技巧 话题的进入 话题的衔接转换 话题的结束  临场应变 临场应变的要求 临场应变的依据 临场应变的现场控制 临场应变的策略  四、播音主持业务  (一)文稿播读  新闻类节目及其分类 新闻文稿播音的总体要求 新闻消息的播读 新闻评论的播读 新闻专稿的播读  文艺类节目及其分类 文艺类文稿播读的总体要求 文艺类文稿播读的具体要求 各种文艺节目的文稿播读  社教类节目及其分类 社教类文稿播读的总体要求 社教类文稿播读的具体要求  财经类节目及其分类 财经类文稿播读的总体要求 财经类文稿播读的具体要求  (二)话题主持  新闻评论类节目的界定和种类 新闻评论类专题主持的基本要求  服务类节目的界定和种类 服务类专题主持的基本要求  综艺娱乐类节目的界定和种类 综艺娱乐类专题主持的基本要求  财经类节目的界定和种类 财经类专题主持的基本要求  五、播音员主持人形象  (一)播音员主持人形象概述  职业形象(声音形象 屏幕形象) 个人形象  形象的内涵 媒体直接代言人,负有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人物,具有影响力 德艺双馨  (二)塑造播音员主持人形象的意义和作用  有助于塑造媒体形象 有助于先进文化的传播  (三)处理好播音员主持人形象的多重关系  职业形象和个人形象的关系 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的关系 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四)塑造播音员主持人形象的具体要求  塑造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 职业着装的基本概念及搭配技巧 发型造型的基本常识和要求 化妆造型的基本原则及技法 饰物佩戴的基本常识  表现职业形象的基本要求 体现媒体的责任和个人的品德 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体态与节目的统一 语言和体态的和谐  注重生活中的形象 良好的语言习惯 规范的体态语言 注意言谈举止的社会影响  六、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规范  (一)规范播音员主持人岗位工作的意义  有助于塑造媒体形象 有利于提高播出质量 有助于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播音员主持人岗位规范要求  认真做好播出前的准备工作 坚持使用普通话 防止低俗之风 尊重被采访对象 照顾未成年受众特点  安全播出制度的基本原则 遵守安全播出制度的意义  七、口试内容和要求  (一)口试内容  口试包括新闻播报和栏目话题主持两部分。  新闻播报:应试者面对镜头播报一条自己抽取的新闻稿。  栏目话题主持:应试者从新闻、社教、服务、文体娱乐等四个栏目类型的话题中选择一题,面对镜头主持。  (二)口试要求  1、基本条件要求  (1)语言标准  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可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  (2)语言能力  达意准确 感情饱满 导向正确  (3)用声自如、音色纯正  (4)形象端正大方  2、新闻播报要求  (1)对稿件理解准确,感受具体,感情真挚,基调准确  (2)语言流畅,语气生动,分寸恰当,节奏有变化  (3)状态积极,与受众有真切交流  (4)仪态自然大方  3、栏目话题主持要求  (1)观点正确,论述新颖,态度鲜明  (2)思路清晰,逻辑严密  (3)言语表达准确规范,生动形象,富于表现力和感染力,符合栏目要求  (5)有应变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大纲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09-10 20:51:391

求如何用传播学解读限娱令

一、“限娱令”究竟剑指何方?(一)政策重读:广电总局2011年10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被网友戏称为“限娱令”,因为它将最严厉的调控措施,指向了时下荧屏最火热的婚恋交友、情感故事、游戏竞技、才艺竞秀、访谈脱口秀等娱乐综艺类节目,并将其从整体上削减一半以上——黄金时间档由每周播出126档调降到每周63档(每晚9档×7),日播出由18档调降到9档,每家卫视的周播出量也由平均3.7档调降到最多不超过2档,并且每档节目的时长也被严格限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至于曾经火爆荧屏的选秀类节目,更是遭遇严管,年举办量被严格限制在10档以内。这或许还不是“限娱令”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限娱令”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在于其向各地方卫视明确传达了电视媒体应“重回公益”的信号。而重回公益则意味着对过去数年广电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的一次反思与调整。如果再把《意见》与此前国家广电总局的一系列声明,和此后已经推出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禁广令”),以及2012年将要推出的《关于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联系起来考虑,那么这次“限娱令”的出台就更加显得意味深长。其实,早在“限娱令”出台前的2011年年初,国家广电总局新任新闻发言人吴保安,就在向媒体和记者介绍2010年全国广播影视工作情况和2011年广播影视工作规划时,表达了广电管理体制改革机制回调的迹象。在这次谈话中,吴保安连用了“四个不允许”,表明了广电总局对新一轮地方广电改革的基本态度与立场——“在改革中,不允许搞跨地区整合,不允许搞整体上市,不允许按频道频率分类搞宣传经营两分开,不允许搞频道频率公司化、企业化经营”。这一表态与之前2009年广电总局时任新闻发言人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而且其措辞之严厉,在近年来的新闻发言人谈话中极为罕见。尤其是当这一表态发生在地方广电媒体正大力探索频道化、专业化改制和积极推进整体制播分离的时候,其转型意味就更加明显。除此之外,吴保安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了“电台电视台作为党的重要新闻媒体和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必须坚持事业体制,坚持喉舌和公益性质,坚持以宣传为中心”的“三坚持”原则。这似乎也在预示着对以往部分地方广电媒体,在市场化运作和台企结构转型上,所出现的偏离广电媒体基本性质,在商业和市场行为上渐行渐远,渐趋成为首要选择甚至是逻辑重心行为的批评与矫正。 如果将这一措辞严厉的表态。和此后2月份由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召开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结合起来考虑,其中所传递出的信息就不再仅仅是广电行业一家的事情,而是牵涉到了整个文化行业和新闻宣传机构工作思路的调整问题。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副部长、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军,在回答中央电视台记者“文化体制改革是否就是搞产业化”的提问时,明确否认了“改革就是产业化”的提法,并重提了“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骨干”等说法。这也就意味着,作为社会影响和覆盖范围都更大的广电媒体,在公益和商业职能还合二为一、无法彻底理清的情况下,决策者和行业主管部门都将对其下一步的改革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二)政策指向:在配合“限娱令”推出的政策权威解读《让电视荧屏更加丰富多彩健康向上》①访谈中,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把《意见》的调控对象延伸,指向了一切节目类型中的“过度娱乐元素”。在这个谈话中,《意见》所要调控的不再单单是某个或某类型节目,而是一种裹挟当下中国电视创作、播出及评价环境的整体氛围与情势,是事关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和基调格调的重要战略性问题,而不再是修修补补的细枝末节问题。联系2011年3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主持召开的,由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江苏、湖南、广东等七省市广播电视局(台)参加的“新闻立台、抵制低俗之风专题座谈会”,及会上所提出的“地方卫视作为新闻综合频道,必须坚守公益本位,回归新闻立台本色”的主旨,其意味和指向就更加明显。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讲,“限娱令”都不单单是针对电视娱乐节目的,也是针对整个中国电视生态的布局调整与价值重塑的,“限娱令”不仅仅是针对某些记者和主持人的,也是针对中国电视节目的整个考评体系和收视率再认识问题的,“限娱令”不仅仅是针对制作和播出环节的,也是针对中国电视的管理机制和改革方向的。 如李伟在“新闻立台”专题座谈会上一再强调的那样,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渠道,承担着特殊的使命和责任。坚守政治底线、价值底线和格调底线,履行好喉舌使命、媒体责任和阵地担当,是各家电视台尤其是卫视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使命。除了这一层含意之外,由于广播电视相比报纸媒体具有更广泛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尤其是各地方卫视的表现,直接同政府的声音和国家的形象及公信力联系在一起,商业性因素的过多侵入会损害到媒体的社会形象,并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誉,因此,配合“限娱令”的推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也相继出台。这则“禁广令”和明年将要出台的《关于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共同形成了集束调控,其旨都在推动中国电视传媒生态的改变。
2023-09-10 20:51:47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023-09-10 20:51:551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能少于多少条

法律分析: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023-09-10 20:52:231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条

法律分析: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023-09-10 20:52:381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版)

(据2009年8月27日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2011年11月21日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补充规定》修订而成)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第十九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五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第二十六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第二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第三十二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 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 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 广告业务。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第三十六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第三十七条 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 影视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0 20:53:421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历次版本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7号《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 徐光春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第六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第九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第十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广告。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第十四条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 9分钟。第十八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第十九条 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间不超过2条;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第二十一条 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第二十二条 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本台(频道)标志。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第二十三条 禁止广播电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干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经营播出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保存的管理。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对拟播放的广播电视广告内容、企业资质等进行审查,未经广告审查员签字的广告不得发布。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广播电视广告的监听监看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公众投诉机制,对受众提出批评性意见的广播电视广告及时检查,并将结果答复投诉者。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1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参考资料页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6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内容详见本文一级目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版)”  
2023-09-10 20:53:581

在中央电视台登广告要符合什么条件

楼上说得很对,但我还是要补充一下,需要财大气粗,需要你有关系.
2023-09-10 20:54:167

广电总局关于“限制电视插播广告”的规定何时生效?

2009年9月10日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3-09-10 20:55:054

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是谁管?

广电总局已经发现这个问题了。已经出台了一套规范。明年的1月1号执行。到时候应该会有所好转的。我去广电吧那个复制过来了。你看看。。【不属没人管,而是人有合法的执照。你拿人家有什么办法。再说。谁不想赚钱啊】2010年01月01号 据悉,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节目自然段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顺延播出。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了给电视插播广告“戴紧箍咒”外,国家广电总局还出台规定,广播电视广告中将禁止出现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篡改成语等内容,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声讯服务等7类广告也被喊停。
2023-09-10 20:55:241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

4条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我国建国以后,公益性的广告活动日益增多,对全社会进行道德和思想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有关部门进行的防火防盗、保护森林、节制生育、维护公共秩序、不要随地吐痰等广告宣传,均属公益广告的性质。 公益广告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广告公司和部分企业也参与了公益广告的资助,或完全由它们办理。它们在做公益广告的同时也借此提高了企业的形象,向社会展示了企业的理念。这些都是由公益广告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使公益广告能很好的成为企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之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023-09-10 20:55:321

公益广告播出不能少于多少条

法律分析: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023-09-10 20:55:401

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 公益广告的简介

1、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我国建国以后,公益性的广告活动日益增多,对全社会进行道德和思想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有关部门进行的防火防盗、保护森林、节制生育、维护公共秩序、不要随地吐痰等广告宣传,均属公益广告的性质。1979年,全美国的媒介单位就主动捐赠总值为6亿美元的版面和时间给美国广告协会作公益性的广告。“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是一条创意深邃的广告口号。1984年7月8日,由北京晚报、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北京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联合举办的修我长城赞助宣传活动,也具有公益广告的性质。世界各国的广告界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广告事业是为经济服务的,但又是为社会、为消费者、为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服务的,开展公益性广告活动正是树立以上四个服务观点的体现。
2023-09-10 20:55:481

广电总局发文要求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有何法律依据?

hoy哟欠钻OAW06俩腰定
2023-09-10 20:56:015

国家有对广告时间立法是吧

国家广电局关于电视广告时间的限制 广电总局: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90秒 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其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023-09-10 20:56:461

为什么电视上乱播放骗人广告没人管?

钱在做怪
2023-09-10 20:56:564

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多少条

法律分析: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023-09-10 20:57:061

公益广告不能少于几条

法律分析: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2023-09-10 20:57:261

电视上那么多骗人广告为什么没人管?

难道电视台的费用要用这种骗人的广告来维持吗?也需要那些骗子来养活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吗?
2023-09-10 20:57:447

广电总局可以管娱乐圈吗

法律分析:可以。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电视节目是否禁播,是为了规范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2023-09-10 20:58:001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第七条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23-09-10 20:58:241

上半年的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工作总结

上半年的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工作总结   20**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和我局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广电管理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战略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我县广播电视实际,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精心谋划新思路、新格局,努力推动新发展、新突破,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成绩、新进展。    一、加强对农村广播系统的管理   随着农村广播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一些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和问题也暴露出来,给安全播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广播系统的管理、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杜绝非法插播、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我局先后多次组织科室及执法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村广播系统进行排查,对使用远程智能无线广播系统的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对不具备的安全防范能力的广播系统立即进行关闭。对无生产厂家、无技术参数、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证证书、没有《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数字广播发射器(调频发射机)立即停止使用,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频率的`、立即关停。    二、严格落实公益广告制播和商业广告监测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严格落实《怀远县电视台广告审查制度》,及上级部门要求定期对我局所属电视台广告播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清查,积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广告专项治理活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谁审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强化对广告播出的责任意识。开展公益广告展播活动,鼓励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公益广告的制作。    三、不断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监督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进步,全世界已经进入了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广播电视事业也随之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多形态、多环节、多功能、多层次的规模庞大的系统。按照县政府《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保护和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为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我县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破坏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的行为明确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安全播出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2017年以来,我局坚持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努力传送好党和政府的声音。在重大会议、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前端中心机房和监测室坚持全天24小时双人双岗,每天昼夜巡线不少于6次。    四、稳步推进老放映员工龄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   根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广字〔2014〕34号)和《关于印发怀远县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2014〕69号)精神,我县自2014年8月起开展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截至目前经县审核、市审批、省备案农村老放映员278人,其中到龄老放映员101人。    五、继续稳步推进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加大安装、监管力度,保障“户户通”工程顺利开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建设任务的通知》(皖广字[2014]29号)和《XX市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17年怀远县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明确,由县直播卫星户户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县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具体负责全县“户户通”建设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推进落实等工作。   我局于4月12日联系厂家安排技术专家在褚集镇政府对“户户通”工程工作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自安装调试开始以来,我县双桥集、徐圩、褚集三乡镇已录入“户户通”设备3438套,安装3376套,开通率为98.2%,其中贫困户1200余户,预计7月底前可全面安装完毕。   20**年下半年,我科室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按照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制定的党政工作计划,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继续坚持认真细致、创新发展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出广电工作新的成绩,为我县广电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
2023-09-10 20:58:311

广州有线电视经常删除电视剧的一小部分节目插播广告,请问国家企业是否可以是无忌惮侵害群众利益。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引进的节目会进行改版,例如台湾电视剧一集60多分钟,但到内地会变成45分钟一集,有时节目本身会存在修剪,特别是流星花园,网上和电视上的不一样。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有线电视的问题,我之前问过人,说是节目供应商的调整啦。
2023-09-10 20:58:473

怎么样才能用“植入广告”四个字,做一个5分钟的专题演讲

1 举例引入问题。名词解释,包括英文名称。2 近15年左右的发展和未来趋势 (媒体运用 etc.)3 广告效果分析这些讲半小时都没有问题 满足LZ要求哩~
2023-09-10 20:59:002

拍影视剧参与者谁控制广告植入?

制片人
2023-09-10 20:59:22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2023-09-10 21:0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