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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

2023-10-04 11: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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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

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1.邀请招标的条件:特定范围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如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邀请招标的程序: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马老四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2.邀请招标的审批和核准

①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单位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单位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此外,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上述两项条件应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其他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第2项条件,即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认定,应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③国际机关单位采购项目。按照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此外,国家机关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要求将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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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制定是关键,但实施是根本,只有落实到每个细节才能做到最好,达到预期效果。中达咨询就招投标实施细则为大家介绍如下。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更多关于“招投标实施细则”等建筑建设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入中达咨询建设通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1 02:36:571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其工作顺序依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投标流程如下:(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等具体环节。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有些招标项目还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踏勘、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2)投标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活动。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一次性投标报价是在投标环节完成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标,投标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标报价及其他实质性内容。(3)开标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到场,当众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其他重要内容。开标*基本要求和特点是公开,保障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这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条件。(4)评标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是否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对于招标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5)中标中标,也称定标,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既是竞争结果的确定环节,也是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的环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6)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从事过招投标行业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一行业与法律的关联度是相当高的,招投标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所以在投标招标的过程中,我们要做到严于律己。以上就是招标投标流程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23-09-11 02:37:12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环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就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总则:(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低于个别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并将其推荐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本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三)采用本办法的招标工程项目,每标段的投标人一般应在7个以上。(四)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程向投标单位公布正式预算价。(五)投标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企业成本的测定工作,及时了解市场价格信息动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实力,以适应投标报价改革的需要。二、工程正式预算价的确定程序:(一)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分发给投标人和有资质的工程预算编制单位。(二)投标人对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及图纸等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给招标人。(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向所有投标人发放答疑纪要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预算。(四)投标人核对招标人发放的工程初步预算。如对初步预算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调整意见。(五)招标人及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对投标人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调整工程初步预算,确定工程正式预算价。(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公布工程正式预算价。(七)投标人根据工程正式预算价,结合本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自身发展策略自主报出工程投标价。三、评标程序: (一)初步评审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2、列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投标文件中存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况。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二)详细评审: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评审。2、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技术评审未通过的不能参加商务部分的评审。3、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5%以上,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并确认其是否为无效标书。对高于招标人期望价格(一般为工程正式预算价下浮4%)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按 投标人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认其为无效标书。4、在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优惠条件或成本节约措施不合理,并以此作为判定投标价低于个别成本价的依据。⑴未做出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承诺的;⑵改变工程正式预算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的;⑶所报让利预算中出现重大漏项或计算错误的(细微偏差除外);⑷未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说服力的;⑸存在其它重大不合理让利的。5、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清标和分析比较,写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多数票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6、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最低投标报价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该投标人即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评标委员会确认最低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则评标委员会依次对下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直至确定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商务标得分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的不低于个别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最高分计算,其它投标价与之相比,每高出0.5%(含0.5%)以内扣0.5分,依次类推。四、其它事项:(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目的是通过价格竞争促使投标人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投标人投标报价可让利的部份包括:综合间接费的取费,可依据《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所列项目和费率做适当调整;直接费可对定额单价中包含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做适当调整;非实物形态的措施性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下列费用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报价时降低标准收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招标文件中明确价格的甲供材及独立费项目。(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让利说明,并按招标人公布的工程正式预算中对应子目,编制本单位让利预算。该让利预算作为投标单位详细让利说明的组成部分,投标时一并放入投标文件封袋内。(三)对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串通投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单位,将由有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违规情况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布。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1 02:37:231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023-09-11 02:37:531

招投标法2020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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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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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法律依据

  2015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涉密”属于特殊要求,如果达到一定等级你甚至可以申请不招标,这个要与审批核准部门沟通。比如,修建秘密军事基地,肯定不能招标啊,邀请招标都不行。
2023-09-11 02:38:312

2019年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2004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进行。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023-09-11 02:38:571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20

法律主观:1、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2、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客观: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023-09-11 02:39:071

2017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2017年10月1日
2023-09-11 02:39:202

询价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几日内可以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那些

询价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几日内可以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那些 第一个问题:《 ***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二个问题:《 *** 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 *** 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016.09.09 如何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提高入围门槛 1、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有规定招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就是所谓的提高投标资质资格,门槛等,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2、要质疑首先确定代理机构做的招标文件中资质资格的要求,的确超出了项目本身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资格。例如道路施工需要2级,代理机构却要求1级。 3、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向代理机构提交纸质质疑函件,做好证据保留。文本格式没规定,一定要有公司签字盖章。 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结果需要公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任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吗 业主、招标人、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符合项目需要资质的代理机构,比如是 *** 采购项目就必须选择具有 *** 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 招投询价采购项目,代理招标人是否要保护他人购标信息? 必须保护,代理机构的工作也仅在被授权范围内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采购询价采购项目,投标人在开标前一天提出质疑,后面的事项应如何处理? 具体的质疑及后面的投诉处理程序,可以看看《 *** 采购法》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以及政部令第20号《 ***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印发)。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需要那些办公设备清单 办公设备大致可分为:文件输入及处理设备、文件输出设备、文件传输设备、文件整理设备等。分类如下: (1)文件输入及处理设备:计算机、文件处理机、打字机、扫描仪等; (2)文件输出设备:可分为文件复制设备和文件打印设备,以及文件传送设备; (3)文件复制设备包括:制版印刷一体化速印机和油印机、小胶印机、重氮复印机(晒图机)、静电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数字印刷机、轻印刷机、喷墨复印机等; (4)文件打印设备包括: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和绘图机等; (5)文件传输设备:传真机、计算机、电传机等; (6)文件储存设备:缩微设备、硬盘、云盘等; (7)文件整理设备:分页机、裁切机、装订机、打孔机、折页机、封装机等; (8)网络设备:网络适配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9)沟通设备:座机电话、网络电视会议软件、电话会议等。 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证卡机等是集光学、机械、电子技术为一体的精密办公设备,通过使用颗小的静电墨粉,利用静电原理,在感光材料上形成静电潜像,使微小的墨粉附在感光材料上,再将其转印到纸上从而得到需要副本。这个工序是利用静电的特性进行的。 大家对天津哪个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高些? 大家对天津市首信工程咨询公司的评价还不错,据介绍首信在稳健发展过程中,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充分信任与肯定, 如何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的探讨 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标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细化服务流程 根据项目特点,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不同类型的项目量体裁定制招投标的工作流程。 提高招标文件质量 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严密直接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是招标工作成败的关键点之一。 加强投标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 对不参加复检或冬日复检不合格或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注销其入库资格。 如果招标公示过程中出现投诉和质疑采购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对投诉和质疑的项目进行询标,对中标侯选人进行询标、调查,如属实,取消中标资格,如不实,则招标有效,并进行公告澄清说明。
2023-09-11 02:39:341

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围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处罚内容是什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1: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5: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7: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11 02:39:57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制定过程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11年11月30日,《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对象和范围《条例》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条例》。主要内容一、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包含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工程”的定义。《条例》第2条对《招投标法》第3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特殊情形的,也可以邀请招标。《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上述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三、补充规定了几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条例》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四、对招投标活动程序步骤的补充完善。《条例》对招标终止、招标结果公示、履约能力审查等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性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招标终止:招标人终止招标后,有义务及时发布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五、规定了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遏制了围标行为,因为一般情况下,帮助围标的投标单位不会承担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成本,往往是由牵头围标单位缴纳全部投标保证金。《条例》这一规定会增加围标单位的违法成本,客观上限制其违法操作的可能性。同时,该规定也为审计部门核查围标违法行为的提供了新手段:查看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跟踪投标保证金的来龙去脉。六、明确了《招标投标法》中未明确的各类违规情形。1、明确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七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二条);2、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条例第三十九条);3、明确了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条例第四十条);4、明确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六种情形(条例第四十一条);5、明确了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五种情形(条例第四十二条)。七、对招标投标中的回避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在原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外,《条例》增加了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投标人回避制度等。《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这一规定遏制了去年争议一时的“采购人下属单位投标”现象。此外,《条例》对领导干部应当回避而不得干预招投标活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活动做了诸多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了4项禁止,即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八、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条例》限制了招标项目标底的作用,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2、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七种情形(条例第五十一条)。3、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澄清仅限于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4、规定了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九、法律责任的细化规定。《条例》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违法招投标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更为详尽和具体的规定,提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2023-09-11 02:40:06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需作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在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条件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声明。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点;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金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2023-09-11 02:40:13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第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2023-09-11 02:40:241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什么意思

对这个项目,投标少于三个企业的,此次投标不成立。对于这个项目,要重新再开标。
2023-09-11 02:40:355

我们想聘请一家工程招标代理公司。是否还要走公开招投标程序?我们是国有企业。麻烦提供法律条文说明

如果贵单位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机构数量>1)的话,可以选择以招标方式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比选,也可以通过内部选拔的方式进行比选。如果贵单位仅选择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话,只要通过贵单位党委会或高层会议通过即可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2023-09-11 02:40:522

新招投标法2021实施细则

2021年没有新出招投标相应法律,不过2019年国务院出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具体如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
2023-09-11 02:41:211

新招投标法2021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1、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2、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4、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5、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023-09-11 02:41:561

2022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2023-09-11 02:42:191

涉密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希望对你有帮助,代做标书可以联系我哦
2023-09-11 02:42:571

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做法称为什么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的意思是本次招投标作废;必须重新招投标。这是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023-09-11 02:43:12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踏斟现场有哪些规定???谢谢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023-09-11 02:43:231

招投标合同法规定工程量超过多少时可以重新招标

招投标合同法当中规定的工程量超过多少时可以重新招标,这个不太清楚。
2023-09-11 02:43:486

现有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包括国家、省市)?与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不同规定。

中国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这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这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部分法规文件:北京市:《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浙江省:《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湖南省:《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2023-09-11 02:44:161

最新的“招投标法”是哪年的?关于评标委员会委员组成及相关资质有什么规定?最好能有文件及具体条款。

招标投标法没有最新的,还是2000年这个。但是各地或个部委就有许多实施细则等文件。
2023-09-11 02:44:262

施工邀请招标中,业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想邀请自己作为投标方。是不允许,求相关的法规和证明文件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何况自己?同时,请你注意: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2023-09-11 02:44:362

招投标法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情况与上一期目录及标准相比,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在政府部门中应用普遍。为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2020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过集中统一谈判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二)进一步明确“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铝制家具作为新材料家具,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回收利用率高,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且产业较为成熟,技术标准较为统一,2020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调整情况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三、关于执行期限调整情况《中央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按照“精文简会”要求,《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023-09-11 02:44: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失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失效,一直在实行。
2023-09-11 02:44:531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法律规范的渊源和相关内容而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可以分为:(1)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及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号)。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授权作出的有关职责分工的专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则是为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从七个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2)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二是相关法律规范。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即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2)相关法律规范。由于招标投标属于市场交易活动,因此必须遵守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等采购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另外,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方面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相关规定等
2023-09-11 02:45:041

招投标合同法规定工程量超过多少时可以重新招标

就合同本身而言,不需要重新招标。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因工程量变更时的价格变更条款,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比如条款可以这样规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但因工程量超过工程造价超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或当地政府规定投资规模应招标的限额时,其超过部分应进行招标
2023-09-11 02:45:261

招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业务许可范围。不同专业如何确定

不同专业资质各代表联合体的相应专业资质
2023-09-11 02:45:443

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保证金是怎么规定的

《招投标法》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相当简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此,法律对履约保证金并没有什么要求,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来交,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不交也没问题的。
2023-09-11 02:46:031

招投标具体步骤是什么?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公司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招标公司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最终确定中标人。 10、招标公司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1、招标公司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另外,在第五项可以增加资格预审。即招标公告中增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事先递交资格文件、满足资格条件后,招标公司才将招标文件发售给该投标人。此时的招标公告实际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替了招标公告的作用。
2023-09-11 02:46:2210

招投标多久知道自己中标没有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该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通常,开标后当天或者次日招标人就能收到评标报告。2、建筑工程招标项目一般在当地建委指定的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评标,评标在一天内可以完成。开标结果涉及评标情况复杂,需要考察、询标、调研的,时间自然延长。、中标人不可以弃标。2、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中标人弃标的情形有: 1)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中标人弃标的,招标人可以不返还招标保证金,若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补足赔偿。若未交招标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尽管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可以弃标,但并非中标人中标后,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中标人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国家政策大变动、水灾等自然灾害、社会骚乱、战争等因素导致中标人弃标的,中标人可以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23-09-11 02:47:501

招标实务问答整理合集(精选)

1.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多少天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变更采购合同的内容吗?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4.如何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施工单位中标?某集团公司下属施工企业,已取得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请问,在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中,业主方如何设置招标条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施工单位中标?张志军:法律要求公开招标的目的,是为了充分竞争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不是为了让大家一块玩一场“豪华游戏”或是演一出“明招暗定”的小品。对于所有潜在投标人来说,招标应该是一场公平、公正的竞争。通过“量体裁衣”的方式设置相应条件或评审因素,以达到让意中人中标的目的,无论过程包装得多么完美,本质上都属于“以合法形式包装非法目的”,系一种违法行为。5.不同投标人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该如何处理?不同投标人(A和B)递交了同一份资格审查文件(都是A公司的资料),如何处理?是放错了资格审查文件的那家(B投标人)废标呢?还是放对了的投标人(A投标人)也要废标?郭宪:应当首先否决B的投标;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串通投标,则应当一并否决A的投标。B的投标文件提交了A的资格文件,无论是何原因,肯定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符合应当否决投标的法定条件,因此应当否决B的投标。至于如何处理A的投标,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B与A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如是,应当以串通投标为由,同时否决A和B的投标;否则,应当对A的投标进行正常评审。虽然B投标人提交了A公司的资格文件,但A投标人并不存在混装其他投标人资格文件的事实。因此,无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的串通投标情形直接认定A和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是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B与A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列举的串通投标行为,例如B与A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则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同时否决B与A的投标。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A与B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则应当正常评审A的投标。6.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策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成交价格,但在价格协商谈判中,采购人经常处于被动状态,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价格谈判的劣势地位吗?张志军:采购人应在组织协商谈判前,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确定价格谈判底线。《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三种法定适用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设法了解到该供应商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同一货物或服务售价,以制定价格协商底线;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事先从市场上了解近期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成交价格,以制定价格协商底线,进而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7.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得问题?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关境内货物的投标报价方式为DDP项目现场,关境外货物的投标报价方式为CIF厦门港,如果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是否应当按照不同的报价方式分别设置不同的最高投标限价郭宪:鉴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竞争范围的特殊性,投标产品可能来源于关境内,也可能来源于关境外。为保证公平公正,计算评标价时应当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将货到项目现场的综合成本作为统一评价标准,即:“关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产品为: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关境内制造的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同理,招标人在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时,也没有必要针对关境内产品和关境外产品设置不同的限价。招标人可以以货到项目现场的综合成本为标准设置统一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果关境内货物的报价方式为DDP,已经包含了货到项目现场综合成本,则可以直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而关境外货物在CIF厦门港的基础上,需另行加上进口环节税和国内运保费作为综合成本测算标准,与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比较判断,以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8.工程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同时收取?某施工标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须向招标人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规定招标人在向中标人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扣除5%的质量保证金直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请问:工程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同时预留?张志军:不可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该文件同时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也明文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就本例而言,建设单位如需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施工履约完毕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质〔2017〕138号文规定,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本例招标人设置了5%的质保金,违反了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9.关于暂估价问题审计某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合同内的空调、配电设备等以暂估价的形式出现,总承包公司对暂估价未公开招标。在工程结算资料中,只有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到单(经甲方签字认可),且审计发现,价格确认单的价格高于市场价。请问这样的情况,除了指出总承包公司未公开招标,对于高于市场价格的确认单,有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依据吗?郭宪: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总承包合同内暂估价项下货物,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应当具体查明该项目总承包合同内暂估价项下的材料、设备,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如是,则招标人未进行招标应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10.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能调整控制价,请问是否合规或有其他风险?某石化项目工艺包国际招标,有3家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标书,其中有1家国内投标人,2家国外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2家国外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函表示最高投标限价过低无法满足要求,如招标人不能调整限价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经过考虑,决定不调整控制价,这是否存在合规性或有其他风险?郭宪:《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因此,确定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的法定权利。虽然潜在投标人有不同意见,但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更改招标控制价,决定不调整招标控制价并不存在合规性风险。但是,从实务角度看,如果3家潜在投标人中有2家表示因最高投标限价不合理而不愿参加投标,则招标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招标人应当权衡利弊后进行合理决策。11.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可以不抽取供应商吗?某政府采购货物邀请招标项目,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征集供应商。为扩大竞争,采购人想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让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投标。请问,邀请招标项目必须要有随机抽取供应商这个环节吗?不抽取3家供应商而让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参加投标竞争是否可以?张志军:个人倾向于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个人认为《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87号令的上述表述,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如果采购人拟邀请供应商的家数小于合格供应商家数的,则须采用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活动中,如不存在这一隐含前提的,比如采购文件中规定拟邀请的供应商家数大于实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家数,或者采购人拟全数邀请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则无须再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举一个实例:如采购文件规定邀请6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但通过资格预审后,实际只有5家或6家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非得经过一道没有实质意义的随机抽取程序。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查实中标人不满足中标条件,该如何处理?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行政监督部门查实评标存在重大错误,中标人不满足中标条件,是应当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第69条责令原评标委员会变更原评标结果并重新进行公示,还是根据1号令第108条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评标?郭宪:1号令第69条第3款规定“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第108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第69条第3款适用于中标前,原评标委员会可以纠正评标错误;但中标后,不能再适用第69条,而应当启动第108条之规定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因为中标后,错误的评标结果“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所以只能适用第108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已成立合同关系,所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不能擅自变更中标结果,而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此外,商务部1号令第108条第2款规定,“重新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参与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招标人在重新评标时需特别注意,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13.资格后审可以实行有限数量制吗?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双信封法开标:第一个信封是资格审查综合打分,第二个信封是商务技术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招标项目只开启经资格审查综合打分排名前三的投标单位的第二个信封,其余投标文件均不拆封,原样退还。请问该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理,怎么操作比较好?张志军:本项目系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后审应采用合格制,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都有资格参与下一阶段的商务技术评审。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或行业出台文件规定,当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可以只对综合排名靠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撇开该规定是否违背资格后审的内在要求不谈,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只选前面三家进行商务技术评审,也会因为数量太少而产生竞争不充分现象,而错失了商务技术综合条件都比较好的投标方案。因此,就本项目而言,如地方政府或所在行业规定允许这种操作方式,也应尽可能多选几家投标人进入商务技术评审。14.拥有多个专业的建造师是否可以同时承接多个建设项目?某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所报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个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有资料显示,该建造师已有建筑工程在建项目,但没有市政工程在建项目。请问该建造师能否参加市政工程类项目的投标?张志军:不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法条中的用语是“建设工程项目”,并未区分专业类型。从这个角度看,只要该建造师已经有在建项目了,一般不得承接其他建设项目。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也会有关于“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等类似要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能有足够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施工管理。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该建造师已有在建项目,不宜再参加其他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15.第一中标候选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怎么办?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公示期间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异议。后经核查,该中标候选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当予以否决投标。请问:招标人是否可以依次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张志军:个人倾向于不可以直接确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本例所述情形,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序定标或重新招标的四种情形之列,招标人不宜依据该法条直接确定中标人或选择重新招标。对照《招标投标法》体系的相关规定,本例应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情形。依据该条规定,招标人应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原评标委员会改正,并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16.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做资格审查?新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由于原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请问在87号令施行后,采购人是否还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张志军:相比原第18号令,财政部第87号令有很多重要变化和亮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变化,就是把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三个环节,其中资格审查环节交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从第87号令的这一修改来看,可以揣摩出立法者不太主张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因此,第87号令施行后,不太主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再把这一部分工作内容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负责。17.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可以不到现场吗?某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二轮报价。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共有8家供应商递交了谈判响应文件,其中有一家供应商采用快递方式递交响应文件,且未指派代表参加现场谈判和第二轮报价。请问:是否可认定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或认定为该供应商中途退出谈判?张志军: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由于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技术、服务和合同条件的变化,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谈判。此外,如果该项目须进行二轮报价,供应商代表不到现场的话,将很难进行报价。但是,理论上竞争性谈判项目也存在通过远程视(音)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谈判和报价的可能,且相关法律未规定供应商必须到现场谈判。因此,如果谈判文件没有关于“供应商未到现场谈判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视为退出谈判”等类似规定,认定响应文件无效会有争议。从这个角度分析,不建议直接认定该响应文件无效。对于本项目而言,建议谈判小组按正常程序对该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通过响应文件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征求该供应商对谈判项目的相关意见并组织报价。18.如何追究皮包公司的恶劣行为?皮包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很广,手中没有相应货物仍去报名参加大量的政府采购项目,报名后期得到好处费再退出,或中标后再联系提供产品较差的货物,如何追究其恶劣行为?岳小川: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这类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应该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如果皮包公司已经中标又不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时以次充好,可以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9.同类项目拆分为两个项目招标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我们是一家国企,集团公司对招标项目按照采购金额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实施主体,规定达到一定额度的招标项目,须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前段时间,我们一家二级单位上报了两个公开招标项目,属于运输服务类。这两个项目除了实施地点不同外,其余采购内容、履约条件等全部相同。如何将上述两个项目合并,并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如像现在这样拆分两个项目,则属于二级单位自行实施招标的权限。请问这样拆分项目是否违法,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如果不加以制止,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张志军:个人倾向于不属于规避招标行为。首先,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国有企业运输服务外包项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对于是否必须招标未做强制要求。其次,依据上述的情形,这两个项目上报时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不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但是,由于贵集团公司对招标的实施主体有不同规定,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应由上一级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从贵司的相关规定来看,个人觉得该行为有拆分项目规避上级管理的嫌疑,涉嫌违反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涉及违法。20.投标有效期已过是否可以签约?某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迟迟不进场施工,项目业主多次督促无果,拟单方面解除合同。目前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已过,请问本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依序顺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约?张志军:该项目投标有效期已过,个人认为不宜直接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约。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从法律属性来看,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投标文件一般都标有投标有效期,属于附期限的要约,一旦超出有效期,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如投标人在超出该期限后才做出承诺,则该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1 02:48:011

投标报价方式有哪几种,区别是什么

1不平衡报价法. 2多方案报价法 3增加建议方案 4突然降价法 5 亏后盈发
2023-09-11 02:48:205

工程招投标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涉及到公共安全,超过30万的项目都是需要公开招标的。除了是一些紧急救援的项目或者非常特殊的项目。
2023-09-11 02:48:525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投标保证金纠纷实务解析:如何依法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工保网一般来说,对于投标保证金发生纠纷,绝大多数都是投标人起诉招标人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情况,因为一般的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要求缴纳,那么往往该投标人已经失去了投标资格,早早从招投标活动中退出了,也就不会产生纠纷。所以我们以下将以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进行举例。1、确定管辖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2、确定案由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3、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法定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2、意定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2023-09-11 02:49:112

A投标公司法人与另外一个有他股份的B公司能不能共同参与投标?

不可以共同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023-09-11 02:49:491

评定分离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吗

评定分离不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定分离是将评标和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由评标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而最终中标人的确定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评定分离并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对招标程序进行了改革和优化,以提高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2023-09-11 02:49:581

多层建筑高度是多少米以上

建筑的低层、多层、高层是以高度区分的,具体高度如下:1、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2、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10米<多层建筑高度<24米),且建筑层数大于3层,小于7层(3层<层数<7层)的建筑。指城市中挖掘土地潜力而提高建筑容积率。在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条件下,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层数,既能充分利用城市空间和合理利用城市的有限土地,发挥土地潜力,又能促进产业的置换。根据国外资料的统计,9至10层住宅比5层可节约用地23~28%,10至17层的住宅,则比5层的节约用地32~49%;若从5层提高到9层,则建筑容积率可提高35%。3、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非单层民用建筑。在美国,24.6m或7层以上视为高层建筑;在日本,31m或8层及以上视为高层建筑;在英国,把等于或大于24.3m的建筑视为高层建筑。中国《高规》(JGJ 3-2010)1.0.2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为高层建筑。扩展资料:多层建筑优缺点优点1、它比低层住宅在占地上要节省,同时又比高层住宅建设时期短,一般开工一年即可竣工。2、无须像高层住宅那样增加电梯、高压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资。3、结构设计成熟,通常采用砖混结构,建材可就地生产,可大量工业化标准化生产,工程造价较低,易被购房者接受。缺点1、底层和顶层的居住条件不理想。2、由于设计和建筑工艺定型,使得多层在结构、建材、布局上难以创新,造成多层住宅建筑立面、建筑风格的呆板和缺乏变化。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层建筑百度百科—多层建筑百度百科—低层建筑
2023-09-11 02:49:40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求学总结

避孕套作为一种特殊医疗器械,与人类生殖健康密切相关,在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生产经营市场秩序,避孕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但是,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不到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避孕套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巩固整治医疗器械虚假注册申报、违规生产、非法经营、夸大宣传、使用无证产品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推动社会共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施治、疏堵结合、惩防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源头管理、突出过程管控、强化质量意识,全面落实避孕套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准入管理,优化日常监管举措,对违法行为坚持违法必查、严格惩处,强化科普宣传和社会共治。    (二)工作目标。净化市场土壤、营造良好风气,构建诚信守法、行业自律的避孕套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知假、拒假、打假的能力和主动性,构建广泛参与、共同监督的避孕套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二、落实生产质量要求  (三)依法依规生产。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严禁无证生产或生产无证避孕套;委托生产避孕套的委托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手续,避孕套委托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法规要求,严禁采购裸套包装后上市;生产出口避孕套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口备案要求,严禁出口假冒伪劣产品。    (四)加强生产质量控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严格原材料进货查验,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原材料;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禁擅自降低生产条件、违规生产。    (五)严格产品出厂检验。生产企业应当完善相关检验能力,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设备,严格执行检验规程,产品出厂实施逐批检验。严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避孕套出厂。    三、规范经营流通管理  (六)依法依规经营。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互联网经营者经营避孕套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所经营避孕套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禁无证经营或经营无证避孕套。    (七)加强经营过程管理。经营企业应当确保采购的避孕套来源合法,严禁从无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或采购无证的避孕套;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并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严禁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违规经营。  (八)落实市场管理责任。避孕套集散市场管理者应当审查入场避孕套经营者资质是否合法,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市场内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禁包庇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九)开展便民服务。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网站、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等各类媒介宣传避孕套正确使用和选购常识,积极开展或参与相关知识讲座,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鼓励主动采取设置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购买,及时回应消费者咨询投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十)规范广告宣传。企业应当依法进行避孕套产品宣传,广告内容应当以批准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不得出现有碍文明、有悖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直接表现性器官、过分渲染产品功效等内容。有关广告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严禁非法宣传,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  (十一)加强产品质量跟踪。企业应当加强对上市产品质量跟踪和渠道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产品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鼓励建立健全企业打假维权机制,采取措施对市场上假冒本企业的产品进行监控和打击,发现线索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五、严格生产经营监管  (十二)严把准入关。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规范注册、许可和备案行为,严格避孕套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各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审批,验收、检查,规范审批程序,达不到法规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要依法实施备案,简化相关手续,对资料齐全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备案。严禁擅自降低或抬高审批许可及备案条件。  (十三)强化重点环节检查。生产环节要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供应商审核制度,是否按照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生产活动,产品出厂是否实施逐批检验,是否涵盖了产品检验要求中全部的出厂检验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进行了有效处置。委托双方是否根据有关要求办理了委托生产手续,委托生产的避孕套是否取得产品注册证,是否存在采购裸套包装后上市问题。  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并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互联网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同时,要重点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十四)落实各项监管举措。  利用科技手段,建立监管档案,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公开避孕套注册和监管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划分监管网格,明确质量负责人,落实监管责任,按照产品风险程度和适用范围,对避孕套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巡查,对重点企业、失信企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飞行检查和责任约谈。加强监督抽验频次和覆盖面,对检验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规范投诉举报处置。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复”,并从投诉举报中挖掘有价值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十六)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严打避孕套无证生产经营“黑窝点”,全面排查,不留空隙,发现一个取缔一个;严查无注册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避孕套产品。加强对违法广告的监测,严惩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加大曝光力度。检查的结果、检验的结论、查处的意见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合格的、不合格的企业都要公开,不合格企业要公开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违法违规案件统一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开曝光,并直接链接到总局在政务网站“曝光栏”予以曝光。切实营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监管氛围,彰显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切实推动社会共治  (十八)加大科普宣传力度。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和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发挥新媒体快速广泛传播的优势,提高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通过发布消费警示、质量公告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预警和引导,防范使用风险,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购和使用避孕套。  (十九)构建群防群控体系。建立区域间、部门间以及上下级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卫生计生、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查处,构建“大监管”格局,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作用,有效提升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参与度,搭建“全民参与、共同监督”的群防群控体系。  (二十)大力推动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强化自我约束,规范企业行为,鼓励建立企业打假联盟、诚信网站联盟等组织,在全行业内倡导“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企业行为准则,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全过程。
2023-09-11 02:49:411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因素有哪些

一,影响因素存在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中:1,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8%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2,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CAR = {T1 + T2}/a ≥ 8%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2023-09-11 02:49:421

主题曲哥只是一个传说这部电影叫什么名字?

您好!《哥只是个传说》是张艺谋导演的《三枪拍案惊奇》的主题曲望采纳,谢谢下面附上歌词:请你不要再迷恋哥,哥只是一个传说虽然我 舍不得 可是我 还是要说你不要再迷恋我,我只是一个传说我不曾寂寞,因为有你曾陪着我When everybody says someone is a heroNo one really knows the truth about an idolWhose inside is pretty lonely n" vulnerableWishing there"ll be someone who do knowOne time, he set himself a high goalHe wants to be there as a role modelEver since then life becomes a live show Real time show without any rehearsal每一个传说 都会随时间褪色每个强者都会有 背后的辛酸挫折之所以活的洒脱 是因为懂得取舍之所以淡漠 是把一切都看破请你不要再迷恋哥,哥只是一个传说虽然我 舍不得 可是我 还是要说你们还要记得我 ,尽管我还在飘泊哥不会寂寞,因为有寂寞陪着哥你不要再迷恋我,我只是一个传说虽然我 故作冷漠 是不想 再次难过 你不要再迷恋哥,哥只是一个传说我 不曾寂寞, 因为有你曾陪着我ub098ud55cud14c ubbf8ub828uc744 ub450uc9c0ub9c8,uc124ud654ub9cc uc774ub2c8uae4cub108ub791 ud568uaed8 uc788uc5b4uc11c uace0ub3c5ud55c uc0acub78cuc774uc544ub2c8ub77cubaa8ub4e0uc124ud654ub294 uc2dcuac04uc5d0 ub530ub77cuc11c ub3ccuc544uac00uace0ub3c5uc774ub791 ud568uaed8 uc788uc5b4uc11c uace0ub3c5ud55c uc0acub78cuc774 uc544ub2c8uc57c每一个传说 都会随时间褪色每个强者都会有 背后的辛酸挫折之所以活的洒脱 是因为懂得取舍之所以淡漠 是把一切都看破请你不要再迷恋哥,哥只是一个传说虽然我 舍不得 可是我 还是要说你们还要记得我 ,尽管我还在飘泊哥不会寂寞,因为有寂寞陪着哥你不要再迷恋我,我只是一个传说虽然我 故作冷漠 是不想 再次难过 你不要再迷恋哥,哥只是一个传说我 不曾寂寞, 因为有你曾陪着我爱 也还要割舍 是因为 没有结果如果说 你也会懂得 就一起 唱这首歌请你不要再迷恋哥,哥只是一个传说虽然我 舍不得 可是我 还是要说你不要再迷恋我,我只是一个传说我 不曾寂寞, 因为有你曾陪着我
2023-09-11 02:49:421

抛铅球怎样抛的远

发展力量和投掷能力的练习 ★俯卧撑臂屈伸 ★双手用力推离墙壁 ★沙袋练习:单人、双人或集体抛接沙袋 ☆自抛自接包括体前抛接和背箭抛接 ☆双人抛接 ☆集体抛接 ★哑铃练习:手持哑铃,两臂向各种方向做屈、伸、举、振等动作 ☆两脚左右开立,两手屈臂持哑铃于肩上,连续快速向上推举。 ☆两脚前后开立,两手屈臂持哑铃于胸前,连续快速向斜上方推举。 ☆自然站立,两手持哑铃前平举,向两侧开振扩胸。 ☆两脚前后开立,两手屈臂持哑铃于头后,向斜前上方振举。 ☆两脚前后开立,右手持哑铃做引转“满弓”的练习。 ☆两脚左右开立,两手持哑铃于体侧,右臂向上提拉,同时上体向左侧屈,左右交替进行。 ★实心球练习:单手和双手推、抛实心球 ☆两脚前后开立成半蹲,两手持球于胸前,肘部抬起稍低于肩,将球向前上方推出,推出时手指用力拨球。要求推球时用力蹬地,上体伸展,上、下肢配合要协调。 ☆两脚左右开立,两膝微屈,右手持球于右肩上,左手扶球,两腿蹬伸将球向前上方推出。主要体会下肢用力动作。 ☆用原地侧向推铅球的方法推实心球。 ☆两脚左右开立成半蹲,两手持球体前屈,然后用力将球向后上方抛出。抛球时,两腿用力蹬伸,上体抬起后仰,同时两臂伸直挥臂。 ☆两脚前后开立,身体重心落在后腿上,膝微屈,两手持球举至头后,上体尽量后屈,然后用力将球由头后向前上方抛出。 ★用各种投掷物(如垒球、木棒、沙袋、橡皮管等)掷远 ☆面对投掷方向,两脚前后开立,左脚在前,右腿微屈,身体重心后移,右手持投掷物于肩上,使投掷物远离头与肩后,肘正对前方。然后右脚用力蹬地,、使身体重心前移,快速挥臂以鞭打动作将投掷物投出。 ☆侧对投掷方向,两脚左右开立,右腿弯曲,身体重心落在右腿上,右臂后伸与肩齐平,左臂屈于胸前。然后右脚蹬地,送髋转体,重心前移,快速挥臂以鞭打动作将投掷物投出。 教学中常见的错误动作、产生原因的纠正方法 ★推铅球时手指,手腕用力不当(有时导致挫伤) 产生原因: 推球时手指完全放松,手指、手腕力量较差,推球时用力过猛。 ★纠正方法: 要求握球时手指有一定紧张程度;注意发展手指、手腕和力量;多用较轻的铅球进行练习,注意用力顺序。 ★推铅球时肘关节下降,形成抛球 产生原因: 持球臂肘部过低,滑步过程中或开始推球时,头部过早转向投掷方向。 ★纠正方法: 注意持球时手臂的动作,多做正面推球,要求肘关节上抬(不高于肩),滑步和开始推球时(抬体阶段),两眼仍看前下方。 ★滑步距离太短 产生原因: 蹬地和摆腿力量不够,或结合不好,或拉收小腿不积极。 ★纠正方法: 徒手或持球反复练习蹬摆动作结合;连续做拉收小腿的练习;在地上画出两脚落地标志,要求学生滑步后落在标志上。 ★滑步时身体重心上下起伏大 产生原因: 蹬地或摆腿过于向上;右腿未蹬直,过早收小腿。 ★纠正方法: 滑步前身体重心先稍后移;左腿摆动时,要求触及后方(投掷方向)的标志物(标志物高度低于臀部)。 ★滑步结束后不能保持投掷前的正确姿势,上体过早抬起,身体重心在两腿之间。 产生原因: 右腿拉收动作不完善,一是收腿速度慢或跳起,二是收的距离短,未落在身体重心下面。此外滑步中左臂向左摆动或头向投掷方向转动,带动上体的移动;滑步时抬起上体,身体重心向投掷方向移动。 ★纠正方法: 徒手或持球连续做收腿动作;教师在学生右侧(稍后)拉住学生的左手,或在背后压住上体,进行滑步练习。 ★滑步后停顿 产生原因: 左腿摆动过高,着地不积极;右腿力量弱,滑步后重心下降太大。 ★纠正方法: 背对投掷方向,两脚左右开立,两腿弯曲,上体前倾,然后左脚后撤一步,积极着地后,右脚快速蹬地;持球滑步后结合右腿蹬地动作;加强腿部力量训练。 ★推球时用不上腰背肌肉和下肢力量,单纯用手臂的力量。 产生原因: 投掷臂过早用力,用力顺序不明确;身体各部分动作不协调;最后用力时姿势不正确,身体重心在两腿之间。 ★纠正方法: 学生做好预备推球姿势,教师在前面抵住学生的右手,或者是教师在后面拉住学生的右手,要学生反复做蹬腿、抬体动作;学生做好预备姿势,教师在后用左手压住学生左肩,结合学生做蹬腿时,用右手推右髋向投掷方向转动;原地(正面或侧面)推球,利用下肢和上体鞭打动作将球顺势推出。 ★推球时臀部后坐 产生原因: 右腿蹬地不充分,髋部未能转至正对投掷方向;最后用力时两脚前后之间的距离过长;左脚制动大;怕出圈犯规。 ★纠正方法: 教师站在后面,两手扶在学生髋的两侧,推球时帮助转髋、送髋;徒手做最后用力练习,要求用右手触及前上方一定高度和远度的标志物。 ★推球时身体向左侧倾倒 产生原因: 左臂过分向左后方摆动;左脚的位置过于偏左,形成两脚左右的间隔过大,造成左侧支撑不稳。 ★纠正方法: 先将左臂屈肘固定于体侧,做原地推球;右侧正前方固定标志物,原地推球时(也可徒手)按标志方向推出;地上画出两脚的位置,要求滑步后两脚落地标志上;背靠固定物体。徒手原地推球练习。 ★推球时出手角度过低 产生原因: 左脚支撑无力或膝关节弯曲;推球时低头或向右后下方转动;推球动作慢。 ★纠正方法: 在投掷前上方一定高度和远度处悬一标志物,要求推出地的球触及标志物;推过一定高度和远度的横杆(横杆和标志物的高度和远度根据学生的成绩而定)。 ★学习原地推铅球的技术 ★方法: 徒手或用实心球、铅球以及其它器械,做原地推铅球的各种模仿练习。 正面推轻的铅球: ★正对投掷方向,两脚左右开立约与肩宽,两腿弯曲,右手持球于肩上,左肩自然上举,利用两腿蹬地力量,将铅球向前上方推出。 开始练习时,主要利用下肢蹬地的力量,然后逐渐加大和结合躯干和手臂的力量。 ★预备姿势,上体向右扭转,左臂和左肩稍向内,躯干左侧肌群扭紧拉长。然后,将球向前上方推出。 ★正对投掷方向,两脚前后站立,左脚在前,右脚在后,右膝微屈,上体稍后仰,体重大部分在右腿上。右手持球于肩上,左臂自然上举(稍向内),右腿快速蹬伸,结合躯干与臂的力量,将球向前上方推出。随着动作熟练程度,逐渐加大上体后仰和右腿的弯曲程度。 ★侧向原地推球 左侧对投掷方向,两脚左右开立(比肩稍宽),左脚尖与右脚跟几乎在一条直线上,左腿膝关节自然伸直,并用前脚掌内侧着地,右腿弯曲,上体向右侧屈,体重大部分在右腿上。 ★原地背向推铅球 背对投掷方向,躯干和肩带向右转,上体前倾(根据腿部力量而定),体重在右腿上,左臂和左肩前伸并稍向内扣。推球动作同技术部分。 滑步前的预备姿势滑步 滑步前先做一两次预摆,预摆时左腿自然弯曲,大腿用力平稳向上摆起,右腿伸直,上体前屈。左臂微屈前伸或下垂并稍向内,头与背保持一条直线(如图) ★高姿势:持球后,背对投掷方向,站在圈内靠近后沿处,两脚前后站立,相距20-30厘米左右,右脚尖靠近投掷圈内沿(脚也可稍向内转),左腿在后并自然弯曲以前脚掌或脚尖着地,上体正直放松,左臂自然上举,体重落在伸直的右腿上(如图)。 ★低姿势:持球后背对投掷方向,站在圈内靠近后沿处,两脚前后站立,相距 50-60厘米左右(根据身高和下蹲的程度而定)。左脚在后,以前脚掌或脚尖着地,右脚尖贴近圆圈指向投掷相反方向(脚也可稍内转)。左臂自然下垂,左肩稍向内扣,两腿弯曲,上体前屈(如图)。 学习滑步推铅球的技术 ★方法: ★圈外徒手滑步练习: 摆动腿的摆动练习:左手拉住同肩高的固定物或同伴的手。左腿回收接近右腿时,快速向抵趾板方向摆出。 方法同上,但左腿向投掷方向摆动前身体重心略向后移,接着左腿摆动,右腿蹬伸,推动身体向投掷方向移动。 拉收右腿的练习:两腿前后直立(两脚肩宽),体重在两腿之间。上体稍前屈。从这个姿势开始,迅速将小腿收至重心下负担身体重量,并保持平衡。当右脚收至重心下快着地时,左腿快速向后撤步,形成最后用力前的姿势。 徒手滑步练习:高姿站立,摆动腿摆到一定的高度后,在回收过程中,同时右腿逐渐弯曲,降低重心。当左腿回收到接近右腿时,完成屈膝团身,待身体稳定后,立即开始作滑步动作,动作熟练后可作连续滑步。 ★持较轻铅球滑步:教学实践中,学生虽然已初步掌握徒手滑步的技术,但是持球后往往由于负荷了一定重量,较难完成。为了保证动作的协调,开始持球滑步时,可用较轻的铅球,以后逐渐增加重量。 滑步推铅球:滑步推铅球是在初步掌握了滑步和最后用力的基础上进行的。 ★最后用力 滑步结束时,右脚比左脚先着地。右脚着地后,右腿积极蹬伸,推动右髋向投掷方向转动。上体在转动中逐渐抬起,同时躯干的肌群积极收缩。左臂和左肩高于右肩,铅球尽可能保持较低位置,体重大部分仍在弯曲而压紧的右腿上(如图)。 右腿蹬伸,进一步将右髋向投掷方向送出,右臂迅速而有力地将球推出(如图)。铅球快出手时,手腕稍向内转同时屈腕,快速而有力的拔球,使铅球从手指离开。
2023-09-11 02:49:431

语文在生活中的作用!200字自己写的

生活处处皆语文。所谓语文,就是语言转化成文字用来交流。生活中难免与人交流,工作的时候签订合同需要用到语文知识,存在歧义会造成很大损失。朋友心情不好需要安慰,学好语文才能帮朋友迅速走出阴影、重建自信。买卖东西的过程中,良好的语文素养能使双方更加愉快地达成协议。看,语文蕴藏在生活的点滴之间,作用无穷啊!
2023-09-11 02:49:382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有什么作用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平均风险资产的比值,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对银行的风险控制、信贷发放、新业务开展以及海外并购业务,均有着重要意义。
2023-09-11 02:49:332

轻微农药中毒症状

轻微农药中毒症状 1、什么是农药中毒 农药中毒是中毒和意外死亡的主要病因之一,以急性生活性中毒为多,主要是由于误服或自杀,滥用农药引起。生产作业环境污染所致农药中毒,主要发生于农药厂生产的包装工和农村施用农药人员。在田间喷洒农药或配药及检修施药工具时,皮肤易被农药污染,均容易经皮肤和呼吸道吸收发生急性中毒。 2、农药中毒的症状 2.1、皮肤、黏膜刺激症状 经口误服后,口腔黏膜、咽喉受刺激,有疼痛感和轻度灼伤溃烂,形成口腔溃疡;目艮部受污染有结膜炎征兆;未经稀释的制剂污染皮肤,局部受刺激致瘙痒,可出现红斑,少数患者有皮肤过敏。 2.2、消化道反应 常是急性经口摄入中毒的主要症状,除口腔黏膜红肿外,常有恶心、呕吐、上腹痛,严重者尚有消化道出血及腹泻。 2.3、呼吸系统损害 吸入者可致咳嗽、气喘,肺内有啰音,经口中毒的严重病例,易发生吸入性肺炎及(或)肺水肿,出现咳嗽、胸闷和呼吸困难,严重者可因呼吸衰竭致死。 2.4、心血管损害 除心动过速或过缓外,常有血压降低,初期血压下降可能为血容量降低的影响,但后期则为毒剂本身的作用。给狗分别静脉注射纯草甘膦和表面活性剂,发现注射表面活性剂者血压降低。部分病例肌酸激酶(CK)升高。 2.5、神经系统症状 除头昏、乏力、出汗外,一般无严重损害;但大剂量经口严重中毒时,也可见神志异常、抽搐和昏迷。 2.6、肝、肾损害 受损一般较轻,常可自动恢复,但个别患者可能因溶血,造成较重的肾损害,甚至发生急性肾衰竭。 3、农药中毒之后如何急救 3.2、密切观察患者神志、瞳孔、面色、皮肤、尿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呼吸道分泌物、肺部罗音变化,熟悉阿托品化征象,并随时警惕和防止阿托品过量,发现中毒时应及时减少阿托品用药量。 3.3、详细记载护理记录及出入量,保证液体供应,防止脱水及电解质紊乱。 3.4、保持呼吸道通畅,因为有机磷中毒可引起支气管粘膜分泌物增多及充血、水肿,重者常伴有肺水肿,呼吸肌瘫痪或呼吸中枢抑制所致衰竭,因此保持呼吸道通畅,维持呼吸功能极为重要。若出现心功能不全者,应严格掌握输液速度,按医嘱及时予以强心、利尿、合理用氧、呼吸兴奋剂,抗菌素等治疗肺水肿及预防感染。对呼衰者必要时行气管切开,辅且机械通气,以挽救生命。 农药中毒的病因介绍 1、生产性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工艺落后,密闭不严,出现跑、冒、滴、漏,或在农药包装时徒手操作、缺乏防护措施,或在运输、储存、销售中发生意外,致农药污染环境或皮肤,经呼吸道吸入或皮肤吸收而中毒。 2、实用性 农药在使用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缺乏个人防护,或使用方法不当及滥用,经呼吸道或皮肤黏膜吸收中毒。 3、生活性 在日常生活中,食用被农药污染的蔬菜、食物,或误用、误食及自服、他杀、投毒等,均可经消化道吸收引起中毒。 怎么样预防农药中毒 1、身体虚弱、有病、年老者,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未成年人,不要从事管理和使用农药的工作。 2、农药必须存放在安全(专门的仓库或专门的箱柜里)、有锁的地方,由专人保管。每个农药容器上都要有明显的标签。农药的购买、保管、使用要有严格的制度。不能放在居室、禽畜厩舍里。 3、配制农药溶液以及用农药浸种、拌种的工作要由专人负责。操作地点要远离住宅、禽畜厩舍、菜园、饮水水源。要按规定操作,穿好长袖衣服和长裤,戴帽子、乳胶手套和口罩,避免药液溅到身上或农药气体被人吸入。工具和容器要专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送到地里施用的农药溶液要用专门的容器盛放,并且加锁。
2023-09-11 02:49:331

大四的学生都要写论文,论文查重可以在哪些网站上查?

知网、MBA智库、谷歌学术、HighWire、万方数据等,这些地方均可以查重,还可以搜索相关资料。
2023-09-11 02:4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