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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属于国企还是私人

2023-10-04 1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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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既可以属于国企也可以属于私人,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在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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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管理,但它还不是司法机关或隶属管理的机关。它的属性近乎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类评估所、国土资源调查测量队等单位的性,属于其它类单位,或者称之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客观公正性的社会鉴定中间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和独立身份,中立性是司法鉴定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失去了中立,做鉴定时就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小教板

司法鉴定所属于国企的,只有国家认可的单位出来的结果才能在法律上生效,一定要慎重选择鉴定机构喔!只有通过了由省司法厅颁发了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才可以做DNA亲子鉴定。例如:《广州正孚司法鉴定所》是一所大型的司法鉴定机构。

苏萦

这是有资质就可以了。现在都是私人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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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从事哪些 司法鉴定 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制度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述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2023-09-11 07:42:571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鉴定机构没有登记备案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四章 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范围;   (六)使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资源不足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招标的具体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第五章 变更、延续和注销编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 申请书 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负责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在全国范围内每5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第三十一条 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 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23-09-11 07:43:051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主管机关第八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执业登记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2023-09-11 07:43:211

怎么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要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一、先找到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得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同意,并向当地司法局提交相关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材料,其中包含:(1)申请书里有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同意及签名及盖章;(2)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合同等。二、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三、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一、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二、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百度百科-司法鉴定人
2023-09-11 07:43:311

职业病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主观:1、 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4、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5、价格事务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023-09-11 07:43:451

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怎么办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检材的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点:(1)审核检材是否为原件。如果检材不是原物、原件,一定要审核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2)审核检材的数量,与送检委托书是否相符;(3)审核检材是否具备检验条件。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2023-09-11 07:43:521

鉴定师造假负什么责任?

鉴定师造假负什么责任鉴定师造假法律责任
2023-09-11 07:44:028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2023-09-11 07:44:181

如何判断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是否正规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判断司法鉴定是否正规,需要判断司法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以及其鉴定是否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2023-09-11 07:44:31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只能有一处。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资产是指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第十二条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章程;  (三)资产证明;  (四)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制定本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规范要求。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应当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鉴定仪器设备和司法鉴定人员的情况确定。
2023-09-11 07:44:401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的流程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步骤:(一)提交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二)领取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三)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四)领取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23-09-11 07:45:011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司法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协助解决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建设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审核登记制度。未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专家对机构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技术能力、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等进行评审,对申请执业人员进行执业能力测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鉴定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十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二)制定并执行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五)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六)按照规定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七)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八)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11 07:45:101

重新鉴定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11 07:45:181

法医鉴定机构属于什么单位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管理,但它还不是司法机关或隶属管理的机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2023-09-11 07:45:251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2023-09-11 07:45:331

鉴定机构违法鉴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期不改的,予以取缔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9-11 07:45:511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第四条 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第二章 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鉴定人鉴定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审、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管理与处罚等。第六条 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部属科研机构、院校、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人和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第三章 资格登记第八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鉴定人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第九条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具有专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民警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医官、鉴定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在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五)身体状况良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第十条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鉴定人资格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和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三)法医官、鉴定官聘任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从事与申请鉴定业务有关的工作总结;  (五)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由所在鉴定机构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鉴定资格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期限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授予鉴定资格的决定,在十日内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授予鉴定资格的决定。第四章 年度审验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部门每两年对鉴定人资格审验一次。  年度审验时,鉴定人应当填写《鉴定人资格年度审验表》,连同《鉴定人资格证书》一并交由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逐级向登记管理部门集中报送。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鉴定人年度审验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审验是否合格的决定。  登记管理部门对年度审验合格的,在《鉴定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章”,并及时将《鉴定人资格证书》送达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暂扣其《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及时将《年度审验不合格通知书》送达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
2023-09-11 07:45:591

司法鉴定机构法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2023-09-11 07:46:121

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第二章 司法鉴定管理第七条 省、省辖市设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  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第八条 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等司法鉴定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 司法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指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活动。第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负责颁发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负责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年检注册。第三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鉴定活动。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可以从事相关的司法鉴定活动。  其他鉴定机构从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和公告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若干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和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只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终局鉴定。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纪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业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的资格,由司法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认。  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按照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在其他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第十九条 具备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检材;  (三)应邀参与、协助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六)获得执业报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3-09-11 07:46:271

司法鉴定所是私企吗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管理,但它还不是司法机关或隶属管理的机关。它的属性近乎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类评估所、国土资源调查测量队等单位的性,属于其它类单位,或者称之为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客观公正性的社会鉴定中间机构。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九条 规定,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和独立身份,中立性是司法鉴定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失去了中立,做鉴定时就难以保证客观公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95号令)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2023-09-11 07:46:491

亲子鉴定机构是国家单位吗

法律分析:亲子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正规的亲子鉴定要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去做。而且亲子鉴定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就是对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想先私下里悄悄的进行一下鉴定。二是司法鉴定,一般用于司法诉讼,或者用于亲子关系认证,还可作为登记入户的凭证。如果要做的是司法鉴定,最好选择正规的司法鉴定中心,这样做出来的报告才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11 07:46:571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认为应当属于轻微伤,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法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4、延期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扩展资料: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4、如果对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参考资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23-09-11 07:47:145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二)明确的业务范围;(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四)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五)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按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的;(三)《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五)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省有关规定,聘任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特殊情况下,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就某一特定问题聘请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考核,并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司法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考核结果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报省司法行政部门。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的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鉴定过程中可能损耗送鉴材料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委托:(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对不予受理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七)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八)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酌情退还鉴定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经办理案件的机关同意。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第四十条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人民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的重要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一)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司法鉴定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的。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三)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四)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造成后果的;(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三)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的;(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五)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造成后果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八)收受与鉴定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财物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09-11 07:47:4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文为: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扩展资料:《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省辖市设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第八条 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等司法鉴定事项;(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第九条 司法机关负责管理其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是指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活动。第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负责颁发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负责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年检注册。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检材;(三)应邀参与、协助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核定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五)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六)获得执业报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参考资料来源:法治与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2023-09-11 07:48:032

司法鉴定所属哪个部门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也就是说,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均可进行司法鉴定! 因此,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尽相同!你可进入当地司法鉴定网站查询中心,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司法鉴定机构!
2023-09-11 07:48:372

想知道司法鉴定结果在网上怎么查询

是查不到的
2023-09-11 07:48:573

司法文物鉴定怎么伸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2023-09-11 07:49:351

山西省省级太原伤残定权威机构在哪家???

山西科润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140118172地址:太原市西矿街182号鉴定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每一家鉴定机构的范围不同,要做伤残鉴定要看机构是不是司法部认证的,还要看鉴定范围。
2023-09-11 07:49:452

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 诉讼过程中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 刑事责任能力 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 犯罪嫌疑人 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838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023-09-11 07:50:021

关于取消司法鉴定四大类

法律分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仅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四类外”鉴定机构无须统一登记,根据“行业资质”即可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9-11 07:50:101

司法鉴定怎么走流程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 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2、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①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②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2、决定补充材料的①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②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3、决定不予受理的①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②退还鉴定材料。二、鉴定的实施(一)准备,由承办人负责。1、通知指定或者选定的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应当通知二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2、移交鉴定材料。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3、明确鉴定具体事项。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4、通知委托人(代理人)有关鉴定事项。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5、做好鉴定相关准备。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二)鉴定,由鉴定人负责。1、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2、确认是否申请回避。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3、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4、进行鉴定相关检验(查)。检验(查)时,无关人员应当离场(经鉴定人同意除外)。5、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6、鉴定人发表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三、鉴定文书的签发,由承办人负责。1、制作鉴定文书。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鉴定文书。2、送鉴定人核实。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底稿上签名。3、报机构负责人签发。将鉴定人核实后的鉴定文书送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4、送鉴定人确认签名或者盖章。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的鉴定文书正本送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5、加盖机构鉴定专用章6、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方式送达鉴定文书。7、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按《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托人(代理人)签收。8、立卷并归档。由承办人按照《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立卷和归档。
2023-09-11 07:50:191

司法鉴定有哪几种

法律主观:对于 司法鉴定 有哪些的回答如下: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   1、笔迹鉴定、签名鉴定   2、添、加、涂、改文书鉴定   3、签名、盖章先后顺序鉴定   4、伪造印章、印文鉴定   5、纸张、墨水、印油等书写材料鉴定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二、 亲子鉴定   三、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 轻微伤 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 伤残 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 工伤事故 伤残、意外伤害伤残、 故意伤害 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   10、 医疗费 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   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   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等案件中的血痕、毛发、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齿等生物检材的DNA分型检验进行个体识别、确定身份。   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   各类食物、毒品、药品、农药中毒,各种有毒动、植物中毒,气体中毒等。   七、微量物证鉴定   各类非金属物、金属物成份鉴定。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838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023-09-11 07:50:501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一般指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由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
2023-09-11 07:50:591

变更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产数额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产数额。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子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议明理由。
2023-09-11 07:51:091

司法鉴定人是不是必须在同一个鉴定所工作五年才能取得

不是。你的问题如果是关于如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我可以这样回答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您希望成为一名司法鉴定人,那么您首先需要向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申请,由该司法鉴定机构(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代您递交《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报名表》,经审核批准后,参加由司法鉴定业协会组织的每季度一次的“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考核通过后须填写登记表后方可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关于司法鉴定人可以在几个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也有规定: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关于“五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因此我认为,您的问题比较混乱,涉及的几个方面我在上面为您一一列举,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您继续追问。
2023-09-11 07:51:19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第二章 主管机关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三章 申请登记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2023-09-11 07:52:141

司法鉴定主管单位?

法律分析: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2023-09-11 07:52:311

物品鉴定机构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2023-09-11 07:52:401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的流程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步骤:(一)提交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二)领取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三)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四)领取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23-09-11 07:52:491

亲子鉴定机构是国家单位吗

法律分析:亲子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正规的亲子鉴定要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去做。而且亲子鉴定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就是对亲子关系有质疑的时候,想先私下里悄悄的进行一下鉴定。二是司法鉴定,一般用于司法诉讼,或者用于亲子关系认证,还可作为登记入户的凭证。如果您要做的是司法鉴定,最好选择正规的司法鉴定中心,这样做出来的报告才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9-11 07:52:581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法律主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1、申请表;2、 身份证 、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因此,您要申请司法鉴定之前要明白自己委托鉴定哪些不能被受理,以免耽误时间。如果你是合理的申请,被拒受理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2023-09-11 07:53:061

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是否有资格以其单位名义出具《法医伤情检验证明》?

没有资格,所以不用附法律条文了。法医鉴定是一个独立机构,工作人员为刑警大队法医,归公安局领导。
2023-09-11 07:53:164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律主观: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 1、笔迹鉴定、签名鉴定 2、添、加、涂、改文书鉴定 3、签名、盖章先后顺序鉴定 4、伪造印章、印文鉴定 5、纸张、墨水、印油等书写材料鉴定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二、 亲子鉴定 三、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 轻微伤 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 伤残 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 工伤事故 伤残、意外伤害伤残、 故意伤害 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 10、 医疗费 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 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 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等案件中的血痕、毛发、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齿等生物检材的dna分型检验进行个体识别、确定身份。 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 各类食物、毒品、药品、农药中毒,各种有毒动、植物中毒,气体中毒等。 七、微量物证鉴定 各类非金属物、金属物成份鉴定。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838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023-09-11 07:53:261

司法鉴定许可属于什么登记注册类型

行政登记注册类型。司法鉴定许可属于行政登记注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需要进行登记注册,并获得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鉴定活动。这种登记注册类型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性、专业性和可靠性,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司法正义。
2023-09-11 07:53:341

开一个司法鉴定机构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一、搜集双方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精液沾染上的各种物品。比如,床单、衣物、内裤、卫生纸团儿、避孕套等等。还有千万别洗澡。在72小时内找到一家大医院。最好是有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机构挂靠三级甲等医院。鉴定机构目前都由司法局统一管理,但没有统一的网站公布全国的司法机构地址和信息。查找司法鉴定机构有三种方法:1直接上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XX地+司法鉴定机构查询”;2、拨打114查询鉴定机构电话和登记地址。3、用导航软件,搜索司法鉴定。要是没有这种医院,那么就找到二级甲等或者二级乙等的医院。总之先去朋友们附近能够找到的大医院。先挂妇科,挂完号直接告诉大夫自己被强奸了,需要收集证据。 妇科大夫会对你进行内诊。让妇科大夫取无菌纱布一片,擦拭阴道内壁液体。这篇无菌纱布阴干之后就可以用来进行DNA检验了。(如果要想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由该大夫证明这个纱布是从你的阴道里面取得的。)如果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还要检查一下是否发生处女膜撕裂伤,让大夫写下诊断。临别时顺带开点防治性病的药和避孕药。这个强奸的人是否有性病是否会怀孕天知道。之后,自己找没有使用过的塑料袋,保存好沾有阴道提取物的纱布。阴干了的纱布可以在10年左右的时间内作为DNA鉴定的检材使用。如果强奸时发生过搏斗,那么下一个科室是去检查一下身体其它部位的创伤。让大夫把病历都做好,如果不致命,不影响下一步治疗的话,先不要让大夫处置。伤口清创什么的尤其不要这个阶段去处置。把大夫们做的诊断和病历都拍照留存。阴道提取物千万保存好。湿度过大的阴道提取物很快就会腐败。腐败后的提取物基本上就丧失了DNA鉴定的意义了。干的精斑也是能用来鉴定的。二、搜集对方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第二条“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暴力方式  所以在暴力手段的情况下,第一件事儿要收集是身上的伤。因为暴力手段无论是殴打也好,捆绑也好,卡脖子也好,就算是按倒她身上也会有新伤。这些新伤再结合着笔录,就会给办案人形成一个效力很强的确信,就是咱们当时确实不是自愿的,而且对方也是明知朋友们不愿意的。但是这个得及时搜集,新伤变老了,价值就不大了。尤其是恋人之间,人家完全可以说以前发生过争执,不是因为性行为发生的。再者要是不及时的话,这伤它慢慢就好了,有的时候伤太轻也看不清楚。如果在被强奸时,朋友们适当的反抗一下,至少把伤留住,正好取证。通常情况下,身上的愈伤、小的刮擦伤、搏斗伤,会在12个小时之内失去鉴定价值。指甲缝里面的皮屑也会有很强的说服力,需要做DNA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09-11 07:53:54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

对工程造价鉴定资格有哪些要求?(1)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颁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订)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9条规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2.0.6、3.1.4规定,鉴定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15条、第16条、第19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拥有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并在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权利;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意见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并签字盖章。另外,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造价工程师进一步区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及二级造价工程师,并划定了相应不同的工作范围,“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仅限由一级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单位应出具成果文件,该文件只能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已经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法函〔2006〕68号)第2条的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1750号、(2014)最高法民申字第192号、(2012)最高法民申字第464号的论述,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其中对于当事人共同委托造价咨询的情况,并未作出资质或资格上的要求或界定。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其他要求:(1)司法鉴定人应为二人以上,还应有复核人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19条、第35条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规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或者选择2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2)鉴定人注册单位与鉴定机构不一致,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在〔2013〕民抗字第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程序瑕疵,但未达到必须重新鉴定的地步。(3)重新鉴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有特殊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32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不同于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对原鉴定工作再予以补充,纠正完善存在的缺陷问题,其主体仍是原鉴定机构及原鉴定人。
2023-09-11 07:54:231

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都有什么?

我们的生活中肯定有很多违法犯罪的情况,我们大家对于违反犯罪的案例听说的肯定也不少。对于违法犯罪我们国家规定的肯定是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违法犯罪也是需要经过 司法鉴定 的。那么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都有什么呢?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1.《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业务:一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超出自身鉴定能力或核定业务范围的;三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法律、 法规 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的;五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 2.《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 、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 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责任事项1. 立案 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 司法鉴定人 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予以处罚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7-3.《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 强制执行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有的时候出现了违法违规的现象, 违法受理司法鉴定 的处罚在我们国家规定的是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对于这种情况的行政处罚其实每一个地区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都是很严重,需要缴纳相应的 罚金 。
2023-09-11 07:54:521

在学校打架引起精神类疾病做司法鉴定 委托书由哪个部门开据委托检定

在学校打架引起精神类疾病做司法鉴定 委托书由哪个部门开据委托检定 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打架的话,办案机关应该是“公安局”,可以向公安局提出申请。 刑事案,评残委托书哪个部门开具? 您好,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上海这边的操作模式是由派出所出具委托书。 申请危房改建,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可以委托哪个部门鉴定做证明 目前在湖南省内较权威的是湖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可做此类鉴定。 纵横法律网-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何向前律师 司法鉴定找哪个部门 《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稽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稽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也就是说,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均可进行司法鉴定! 因此,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尽相同!你可进入当地司法鉴定网站查询中心,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司法鉴定机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正规的司法鉴定程式如下:1.委托申请。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递交卷宗。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向鉴定单位递交被鉴定人的全部卷宗,包括案情资料、病情资料、个人史资料、家族史资料、文字书写材料、羁押期间表现等。 3.鉴定前准备。鉴定前,主检鉴定人必须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并作摘录,如发现资料不全,可要求委托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亲自参加现场调查。 4.鉴定时检查。为了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鉴定时首先要对被鉴定人作必要的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如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个性测验和脑电图检查等。然后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检查。精神检查的内容是要了解被鉴定人对案情的回忆,了解作案动机,以及对案情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是非的判断,同时要发现各种精神病理症状。如果以往有过精神病史的,还要了解发病的过程、表现和对疾病的认识。 5.鉴定讨论。鉴定结束后,每个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该发表看法,包括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的评定意见,列举分析的具体依据。鉴定主持人总结归纳集体意见,并表明自己的观点。经过讨论如能得出统一意见,讨论就告结束。如果讨论实在难以得到统一结论,可作进一步调查,或再进行一次精神检查,然后再讨论。如果个别鉴定人员仍保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鉴定书上不签名,并提出另外的书面意见。 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一种法律文书,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由村委会开据的工伤鉴定委托书怎么写 工伤鉴定委托书一般由用人单位、劳动仲裁委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委托书 兹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为我单位(我委受理的**案申请人)工伤员工某某某作劳动能力鉴定。 委托人:某某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鉴定授权委托书找哪个行政部门 治安案件应找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应找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在诉讼过程中,应应向法院申请。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同一委托书有多个标的物的怎么收费 如果你是交警或者法院,应该有现成的格式,如果是伤者,应该写伤残鉴定申请书,而不是委托书. 医疗鉴定怎么做?司法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需要见病人吗? 1、医疗过错的鉴定由具备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2、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3、一般司法鉴定,会要求病人到场。 房产继承委托书应由哪个部门出具 房产继承委托书应由公证处出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宣告、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2023-09-11 07:55:001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可需要哪些条件?

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受法人授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1)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3)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4)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5)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配备鉴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依靠借用或者租用仪器设备进行的司法鉴定事项不予资质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2023-09-11 07:55:113

司法鉴定是做什么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2023-09-11 07:55: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