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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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分类四大类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包括以下主要类别: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北京司法鉴定机构

机构名称: 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许可证号: 110006003 法定代表人: 马辛 机构负责人: 汪平 机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安康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82085365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5 法定代表人:高居忠   机构负责人:刘敬忠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南路8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5231375、85231614、85231624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6 法定代表人:于欣 机构负责人:唐宏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801950、6202631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2 法定代表人:何颂跃 机构负责人:何颂跃 机构住所: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法院西院 邮政编码:100745 电话:65268323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6008 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机构负责人:邓亚军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华路28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8048172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4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九层 邮政编码:100089 电话:6842889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 许可证号:110006004 法定代表人:杨甫德 机构负责人:徐红平 机构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邮政编码:100096 电话:62716904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2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 机构负责人:蒯应松 机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4号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后配2号楼 邮政编码:100053 电话:83587718、8358771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亲缘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7 法定代表人:付伟   机构负责人:马旭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1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62179076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7 法定代表人:张舸 机构负责人:张舸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4号 邮政编码:100039 电话:6823629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3 法定代表人:王福江 机构负责人:杨保全 机构住所:北京市顺义区法医街3号 邮政编码:101300 电话:69422824、69424998-8039、69441498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6 法定代表人:李立兵 机构负责人:霍明立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外清河南镇 邮政编码:10019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电话:82891875 机构名称: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8006 法定代表人:金姬善 机构负责人:金姬善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1201室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586806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8007 法定代表人:杜建良 机构负责人:杨顺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3号写字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85 电话:6290701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   机构名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110007008 法定代表人:杜雁 机构负责人:杜雁 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南路6号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84981987 6248401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许可证号:110006001 法定代表人:常林 机构负责人:常林 机构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政编码:100040 电话:6864257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1 法定代表人:戴东昌 机构负责人:何 勇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62356572、82026512、62356515 业务范围: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知识产                                                                                                                           权司法鉴定(限道路交通类) 机构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7 法定代表人:翟恒利 机构负责人:翟恒利 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5号11栋楼 邮政编码:1100038 电话:6404933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01105018 法定代表人:盛小列 机构负责人:盛小列 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6210316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110007003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机构负责人:谢和平 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座1302室 邮政编码:100079 电话:67671252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

司法鉴定和公安法医鉴定是一回事吗

1、司法鉴定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2、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3、由以上两个概念可以得知:(1)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以及其他方面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范畴;(2)临床、病理、精神、物证、毒物鉴定都属于法医鉴定的范畴;(3)伤残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畴。

东莞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

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住所: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威 机构负责人:孙岩电话:0769-22707837   传真:0769-22707837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404 嗅觉功能、020405 前庭平衡功能除外);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1 个体识别、0402 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 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4亲缘关系鉴定(限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及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仅限于0502 挥发性毒物鉴定(仅醇类鉴定)、0503 合成药毒物鉴定、0505 毒品鉴定];文书鉴定(0106 特种文件鉴定、0108 文件材料鉴定、0109 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0110 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除外);痕迹鉴定(仅限于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图像鉴定(0206特种照相检验除外)。2、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住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园新城大道1号广东医科大学法定代表人:唐剑频 机构负责人:唐剑频电话:0769-22896443    传真:0769-22896076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6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除外);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1 个体识别、0402 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 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4 亲缘关系鉴定)。3、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502室法定代表人:严考双 机构负责人:谢夏德电话:0769-22317719     传真:0769-22458251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仅限于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仅限于020401视觉功能、020402听觉功能)、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4、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住所: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麦州岛精神卫生中心法定代表人:袁 丁 机构负责人:魏江辉电话:0769-22235189   传真:0769-22235189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0306医疗损害鉴定除外)。5、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银丰路10号财津银座大厦A座七楼法定代表人:郭俊伟 机构负责人:孙自堂电话:0769-22993332 传真:0769-22993336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仅限于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 赔偿相关鉴定,0206 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0209 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仅限于0101笔迹鉴定、0102印章印文鉴定、010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 痕迹鉴定(仅限于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6、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银丰路金运楼0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暖坤 机构负责人:王建伟电话:0769-23198113   传真:0769-23198123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1个体识别、0402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除外)。7、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运河东二路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邓皓辉 机构负责人:刘彦慧电话:0769-23662073  传真:0769-23662073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2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8、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路11号1栋101室法定代表人:曲春冰机构负责人:曲春冰电话:0769-22255855 传真:0769-22255855 业务范围: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仅限于0401个体识别、0402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4亲缘关系鉴定(限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及生物学祖孙关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0108医疗损害鉴定除外);法医临床鉴定(仅限于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0108文件材料鉴定、0109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0110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除外);痕迹鉴定[仅限于0201手印鉴定、0202潜在手印显现、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2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除外)]。9、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副楼一层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庆年机构负责人:黄劳动电话:0769-22662318传真:0769-22662018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除外);法医毒物鉴定(仅限于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0503合成药毒物鉴定、0505毒品鉴定);痕迹鉴定(仅限于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10、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16楼、17楼法定代表人:刘燕文机构负责人:刘燕文电话:0769-22101010传真:0769-22101010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0108医疗损害鉴定除外);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除外)。11、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86号3栋603室法定代表人:舒敏机构负责人:周云安电话:0769-26997697传真:0769-26997697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403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020404嗅觉功能、020405前庭平衡功能、0205性侵犯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除外);文书鉴定(仅限于0101笔迹鉴定、0102印章印文鉴定、010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法律依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从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对其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使用情况衔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费。

有司法鉴定和没有鉴定区别是什么?

法医鉴定即法医临床鉴定,它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3、由以上两个概念可以得知:(1)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以及其他方面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范畴;(2)临床、病理、精神、物证、毒物鉴定都属于法医鉴定的范畴;(3)伤残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的范畴。  一、一般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1、医学鉴定应当是指伤者在医院里的各种检查化验结果和损伤、疾病的诊断证明等内容。  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3、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一种,法医鉴定人按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案件中的尸体、人身、物证及文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科学的结论。  4、医学鉴定不等于是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5、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医鉴定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而医学鉴定则不是诉讼证据,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6、到目前为止,刑诉法授权省政府指定医院可以搞医学鉴定,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指定医院可以搞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医学鉴定”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上法律的适用和提高。  7、一般民诉状采取司法鉴定,它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这代表的是法律认可的结果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建议: 1、立即提起上诉,在上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递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提示:患者最好持有证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最权威鉴定机构有几家?它们分别是那几家?

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定吗

一、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定吗1、司法鉴定不一定必须是法院指定。在起诉之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做,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法院一般会采信。在诉讼过程中,先由双方协商鉴定机构,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哪些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以下:1、文书、印章类鉴定;2、亲子鉴定;3、法医临床鉴定;4、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5、法医毒物学鉴定。

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一)法医类尸检1、早期尸表检验1具 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2、晚期尸表检验1具 1000元,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3、早期尸体解剖1具 2500元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晚期尸体解剖1具 4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二) 法医临床鉴定1、损伤程度鉴定1例 300/700 元,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2、伤残程度评估1 例 7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3、伤病关系鉴定1例 1000元 同上。4、诈病、诈伤鉴定1例 1500元 同上。5、医疗纠纷鉴定1 例 4300元 同上。6、 劳动能力鉴定1 例 700 元 同上。(三) 法医物证鉴定1、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元2、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元2、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3、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元,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4、常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800元,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2、Y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元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 甲要加收500元/样本。3、X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元,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骨骼、牙齿、指 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1500元5、 其他法医DNA鉴定 样本 300元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医学类刑事司法鉴定鉴定什么,内容包含什么?

一、医学类 刑事司法鉴定 鉴定什么,内容包含什么? 医学类刑事司法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 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 司法鉴定 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二、刑事司法鉴定的内容 1、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2、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3、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伤残 程度评定、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4、法医物证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俗称人体物证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 定。 在一个案件中经常会动用到司法鉴定的帮助,司法鉴定会利用科学的力量在某一个领域就案件中的某一个事件进行鉴定。鉴定出的结果能够帮助案件更好更加快速地侦破。而司法鉴定出了医学类之外还包含其他领域,根据公安机关侦察的需要而进行不同的安排。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哪些,法医鉴定的种类有哪些,具体内容包含哪些呢

法医鉴定包括1、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 刑事责任能力 、受审能力、服刑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司法鉴定委托方责任主要是什么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 有哪些项目?如下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   1、笔迹鉴定、签名鉴定   2、添、加、涂、改文书鉴定   3、签名、盖章先后顺序鉴定   4、伪造印章、印文鉴定   5、纸张、墨水、印油等书写材料鉴定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二、 亲子鉴定   三、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 轻微伤 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 伤残 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 工伤事故 伤残、意外伤害伤残、 故意伤害 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 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   10、 医疗费 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   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   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等案件中的血痕、毛发、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齿等生物检材的DNA分型检验进行个体识别、确定身份。   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   各类食物、毒品、药品、农药中毒,各种有毒动、植物中毒,气体中毒等。   七、微量物证鉴定   各类非金属物、金属物成份鉴定。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司法鉴定范围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能力鉴定范围是:1.法医临床鉴定;2.法医病理鉴定;3.文书司法鉴定;4.司法精神病鉴定;5.法医物证鉴定;6.微量物证鉴定;7.痕迹司法鉴定;8.计算机司法鉴定;9.声像资料鉴定;10.亲子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医学司法鉴定

法律分析:司法医学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司法医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医学技术(如运用有关医学设备等)或医学知识对涉及诉讼的医学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的区别

一、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的区别1、两者的区别在于:(1)鉴定的启动次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鉴定的委托形式不同;(3)鉴定程序不同;(4)证据的形式不同。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怎么做医疗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2、鉴定所需材料(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请问在秦皇岛市范围内包括三区四县做伤残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有哪几家? 越全越好,谢谢了

人民医院、公安医院、海港医院。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都鉴定什么

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 ,一般包括: 1、法医类鉴定; 2、物证类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等。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 精神病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规范

法律分析:鉴定规范: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鉴定项目

司法鉴定的内容包括文书,印章类鉴定,亲子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法医毒物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届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主观:法医临床 司法鉴定书 一般包括的内容有,基本信息、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和落款。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会计司法鉴定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一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六、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诉讼模式不同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人员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而且双方就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提供这种专业服务的管理制度,行为规则,道德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人员通常参与较为复杂的财税权益的案件,并且由于法务会计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和法律与会计的紧密结合性,他们需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还要熟悉相关法律,尤其是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要求比一般专家证人要严格。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被称为鉴定人,与大陆法系下的会计鉴定人是一脉相承的。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指派与聘请。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一直以来主要依赖于司法会计来解决。其作为我国鉴定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专门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而设计的。可以说,我国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最初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很难将二才截然分开。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有关诉讼提供法律支持,为企业防范舞弊提供帮助等等方面,我们将面对法务会计的良好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的缺口,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建立起法务会计成熟的和具有可行性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和规范它的发展。

法律文秘和司法鉴定哪个好

不宜比较。1、法律文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法院、企事业单位等法律机构从事文书撰写、诉讼代理、案件调查等工作的人员。法律文秘需要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法律知识储备、职业操守等。该职业相对来说较为稳定,且有一定的晋升空间。2、司法鉴定,则是指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司法鉴定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该职业相对来说比较专业化,适合对于专业知识有较高要求的人。

公务员考试专业要求法律实务类,我学的是司法鉴定专业,属于法律实务类吗? 法律执行类又指哪些?。。。。

不属于。

公务员考试专业要求法律实务类,我学的是司法鉴定专业,属于法律实务类吗? 法律执行类又指哪些?。。。。

法律实务类主要为公检法、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的一线工作岗位,培养能从事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实际工作,具有“爱众亲仁”道德精神和“博学笃行”专业品质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服务专门人才。法律执行类:在各级人民政府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存在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因此不同的法主体有不同的所执行的法律,也有需要联合执行的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等。公安部门还需要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规定。学司法鉴定专业,可以试试报考检察院,检察院有司法鉴定中心。扩展资料:公务员考试流程:1.浏览报考信息(考试公告、考试大纲、职位条件一览表)2.选定职位(专业上有疑义,可咨询所报单位)3.开始网报(1)登陆网报网站及页面(2)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3)等待审核(4)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5)报名成功注:当下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报名的方式。考试方式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笔试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实务专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主观: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三、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怎样写好司法鉴定内审员培训班开班上的领导讲话稿

你可以参考下面,先理解什么是领导讲话稿在写。(一)什么是领导讲话稿领导讲话稿是领导在会议上所作的指示性、指导性发言的文稿。领导讲话稿分为详稿、略稿和腹稿。1、领导讲话稿和一般发言稿的区别领导讲话有别于一般性发言,主要在于不仅讲话人的身份限于领导人,讲话的内容也总是具有一定指示性、指导性、总结性或号召性,而且所发表的意见体现着领导机关的意图和旨意。现实中,常有将“讲话”与“发言”两者混淆的起来的情况。“讲话”与“发言”属于两者相近的非正式公文,有3个相同点,有4个不同点。相同之处:(1)两者都是口头表达的附属文字材料,有口语的思维和逻辑表达方式。(2)其使用都是在公开或一定范围的公开会场上发表。(3)在同一个会议上两者都对同一对象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其不同点:(1)“讲话”是属于会议上领导者使用的体裁,而“发言”则是属于被领导或其他非领导人使用的体裁。(2)“讲话”体现会议的中心思想,一定意义上讲是总体性的,而“发言”体现的是局部性的。(3)“讲话”有下行文的许多特征,“发言”则有平行文和上行文的特征。特征不同,因而两者使用的语气也就不同。(4)体现主题的侧重点不同。“讲话”一般用于对一个事情讲应当做什么,如何去做;而“发言”一般常用于介绍现有的客观情况和工作情况,今后怎样具体做得更好。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一个常识的问题,同一个会议,书记、市长的才算是讲话稿,低一级的领导只能用发言。县里的也是依此类推。2、领导讲话稿与演讲稿的区别演讲是民间的、学术性的。(但国外不是如此)(二)领导讲话稿的特点、作用和种类1、特点(1)群体性(2)实践性(3)针对性(4)权威性。领导讲话不同于一般的演讲和发言,目的是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实施本级的决定,对分管的工作提出的科学性、指导性意见。因此,领导讲话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全局性、综合性、指导性、有效性。领导者职务的不同,讲话的权威效果也不同。2、作用各种不同种类的领导讲话稿有共同的普遍效用,又有其各不相同的特殊效用。起草领导讲话稿,首先要摸清领导要讲什么,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和作用。搞清楚了这一点,文稿的起草才会有明确的目标;有了明确的目标,在起草工作中才能具有较强的自觉性、针对性、主动性和科学性,减少和避免盲目性和不确定性。总的来讲,领导讲话稿的基本作用应当是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推动改革开放,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及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具体来讲,各种领导讲话稿应当分别产生以下作用:(1)宣传思想,传达政策;(2)部署工作,落实措施;(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要修改8次以上)(3)解放思想,提高认识;(4)鼓舞士气,凝聚人心;

司法鉴定证据保全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证据保全的流程: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3、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4、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哪里有比较权威的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谢谢!

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是要找具有环境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这样的出具的鉴定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国内有环境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不多,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是其中之一。去做鉴定之前,要先了解清楚。

泸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鉴定收费

鉴定只收鉴定费,伤残等级鉴定一般600元

司法鉴定如何收费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各省不同,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省份的标准的规定,确定具体的收费。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如果申请人为原告,原告可以在诉讼请求中主张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败诉,法院可以判决败诉方承担鉴定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中心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鉴定的类型不同,收费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所以不能够一概而论。如果你想了解司法鉴定中心的收费标准,也可以去相关的网络上查询详细的知识,或者直接在司法鉴定中心的官网上进行询问,工作人员会给你列出详细的标准的。 关于司法鉴定中心标准的介绍 进行不同种类的鉴定,在不同地域进行鉴定都可能导致鉴定费用出现差异,这个都是由各地司法部门规定的。除此之外,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标准进行了一定规范。但是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具体要收多少钱呢? 如果你特别想了解私下鉴定中心的收费标准,下面就来举个例子介绍。如果鉴定的内容不超过10万,那么就是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收费,这个收费的额度也是比较低的。如果鉴定的内容超过了10万,但是在100万以内,那么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段收费。比如说鉴定的财务款项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那么会按照1%的标准收取费用。如果鉴定的标准在1,000万元以上,那么只会收0.1%的费用。 所以司法鉴定的费用也是比较贵的,不到迫不得已的时候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不过司法鉴定的法律笑容也是比较高的,法院是认可这个鉴定报告的。

财产司法鉴定不足10万元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是先收费再鉴定,还是先鉴定再收费

都一样,一般是先缴费,还有就是拿报告时缴费。人熟悉或者确实有困难么也可以申请见面费用

工程结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工程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工程司法鉴定收费的标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未作出规定,主要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工程司法鉴定收费纠纷处理方式:1、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向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省市级司法局进行投诉。2、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根据鉴定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主要是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来收费。二、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1、低于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高于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高于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高于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5、高于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6、高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7、高于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一般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司法鉴定需要费用吗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3、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司法鉴定怎么收费

法律解析:根据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情况如下: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 或政府定价管理。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第八条: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请问甘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为推进解决 司法鉴定 领域存在的多头管理、多头鉴定、违规鉴定以及收费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订《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确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3大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3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办法明确,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业务。 3、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试行)》规定标准执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以规定标准为基础,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执行。 司法鉴定费用 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人 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无《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回相应费用。在 诉讼 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办 法规 定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6、办法要求,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物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近日,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各类司法鉴定收费内容做了明确标价。 《办法》明确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办法》还规定,常见的 交通事故鉴定 一件收费5000元;开棺验尸收费一具尸体6000元,且规定,这项费用包含照相录像、尸体解剖、死亡原因、致伤鉴定等;笔迹鉴定一项1000元。酒驾检测中最主要涉及的就是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此次新标准也规定,此项检测每个样本需300元。

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申请人垫付,司法鉴定机构代付的,在宣判以后,法官将会在判决书中写明诉讼费以及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一般来讲,如果是全部败诉,那么败诉方承担全部的司法鉴定费用,如果是部分败诉,那么原被告各自按照自己的承担份额来支付司法鉴定费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最新标准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你是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方面的鉴定的话。是有另外规定的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所以多半按这个标准来收。你看看,不知道能不能帮助你。这个问题我也拿不准、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怎么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并没有具体的收费金额,应依照鉴定收费的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价格。《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您好: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8%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下面是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需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目录:(一)鉴定委托书:载明鉴定机构名称,清楚扼要说明委托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职工工伤、有关期限、伤病关系等),简单阐述案情,被鉴定人和/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二)案情:若为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被告及有无商业保险等情况;其他案件,应说明办案部门查明的案情。(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须带有被鉴定人的照片,复印件亦可,用以校对是否为被鉴定人本人,防止冒名顶替,如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等,如为未成年人,则提供户籍材料复印件。(四)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病历包括伤后所有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片(X片、MRI片、CT片等)及检查报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报告(如肌电图、脑电图、视听觉电生理等)(五)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六)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七)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涉及财产案件,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至第七条 1、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2、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3、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4、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5、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6、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收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因此,实务中司法鉴定中心的收费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价值进行设置,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收费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司法鉴定要收费吗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要收费。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 评估在法律 诉讼 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的判断信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需要收费的。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江苏省就规范江苏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通知。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向委托方收取司法鉴定费。 凡未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其他鉴定事项、鉴定机构不得比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收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收费项目、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委托人只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照本通知附件关于鉴定咨询收费的标准计算收取。 五、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收费,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一)终止鉴定收费。在鉴定过程中,不是因司法鉴定机构或 司法鉴定人 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后,从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已收费用中扣除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二)补充鉴定收费。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受委托的原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不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60%收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项目标准收费。 (三)重新鉴定收费。在鉴定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情形之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全额退还已收的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收费,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遇有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双方协商,可在原鉴定收费最高标准上上浮30%收费。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鉴定,如确需咨询有关专家意见的,经委托人同意,专家劳务费按照《 南京 市司法鉴定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七、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方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后,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 八、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予以减免收费。 九、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除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鉴定时间延长作为理由,要求委托人多付费用。 十、司法鉴定人在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具体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代为收取并交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当事人重复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代其支付的查档费、资料费等,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向委托人提交鉴定文书一式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的中文本每份不超过10元,译文本每份不超过40元。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年审制度,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收费规定项目、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方和社会各方面的的监督。 十三、委托方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执行司法鉴定收费规定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事项外,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收费。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下发起生效实行,在实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国家文物局文物司法鉴定收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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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二__九年九月一日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 诉讼 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 司法鉴定人 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 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是多少

进行不同种类的鉴定,在不同地域进行鉴定都可能导致鉴定费用出现差异,这个都是由各地司法部门规定的。除此之外,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标准进行了一定规范。但是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扩展资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工程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工程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工程司法鉴定收费的标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未作出规定,主要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工程司法鉴定收费纠纷处理方式:1、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向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省市级司法局进行投诉。2、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收费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 依法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服务费用的行为。规定了两种收费方式,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 管理。鉴定项目列表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收费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但不得超过30%,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鉴定项目可上浮,但不得超过30%;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之外的司法鉴定项目现阶段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和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通知》以设定下限的形式杜绝 不正当竞争 ,保证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知》还规定,“物证类中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明确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收费标准,以设定上限的的形式杜绝“天价鉴定费”现象的出现。 《通知》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费用 ,并出具合法票据。《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 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的出台,对进一步维护我省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江西省 司法鉴定 收费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一、法医病理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元/具1500-2021 死亡方式鉴定元/具1500-2021 死亡时间推断元/具1500-2021 致伤(死)物认定元/件800-12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800-1200 死后个体识别元/具2021-2021 尸体尸表检验元/具800-1200 尸体解剖元/具2021-3000 开棺验尸元/具3500-5000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 二、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200-600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元/例500-1000 交通事故 、职工 工伤 、 职业病 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200-600 劳动能力评定元/例300-600 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800 性功能鉴定元/例500-800 医疗纠纷 鉴定元/例3000-5000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600-1200 医疗费 审查和医疗费鉴定元/例600-1200 三、法医 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元/例600-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元/例1500-2021 智能障碍鉴定元/例1000-1200 四、法医物证鉴定 个体识别元/例1200-2021 亲子鉴定 (DNA)元/例2021-4000 性别鉴定元/样本800-1200 种族和种属认定元/样本1500-2021 五、法医毒物鉴定 定性毒物分析元/样本项400-700 定量毒物分析元/样本项600-1000 六、司法会计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1.5-2%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七、文书司法鉴定 元/检材1000-2021 八、痕迹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鉴定元/检材2021-3000 其他痕迹鉴定元/检材1000-2021 九、微量物证鉴定 元/例500-2021 十、计算机司法鉴定 元/例6000-12021 十一、建筑工程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2-4%不足2021元按2021元计 十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录音制品 元/件400-800 录像制品元/件800-1200 磁盘、光盘元/件400-700 图片元/件300-500 十三、 知识产权 司法鉴定 元/件500-700 十四、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元/件2021-4000鉴定过程发生的质检费另计 十五、保险赔偿司法鉴定 寿险按赔付金3-5%财保按赔付金1-2% 十六、司法资产评估 按鉴定结论标的2-3%不足2021元按2021元计 十七、 司法鉴定人 出庭费 元/人次100法律客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

工程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管理原则: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5、协商收费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我省的管理实施办法及收费标准。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没有全国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我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详见(《云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人承受能力和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业务发展等因素,根据开展司法鉴定的服务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以上分段标的额比例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且每件鉴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事前应向委托人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 法院 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 法院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符合 法律援助 条件的受援人,凭 法律援助 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规定 》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 仲裁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司法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396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问题,建议您向 律师进行咨询。法律客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汽车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主要是取决于车辆的价值。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司法鉴定授权签字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机构授权签字人是经过授权和任命的签发报告的人,必须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才能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2015年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授权签字人考核,授权签字人是指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名,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验报告的责任人员。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可以鉴定者独立进行鉴定?还是需要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从字里行间可以得出结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只要主体资格符合 第三条 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条 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程序上也没有违法,鉴定结果就是合法有效的。关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第三十六条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人属于司法鉴定人吗

属于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伤残等级的评定,两名司法鉴定人都要在鉴定现在吗?

日常生活中,伤残等级的评定中规定,两名司法鉴定人必须都要在鉴定现场这才合格

司法鉴定授权签字人的职责

授权签字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职责: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人是不是公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从以上规定来看,司法鉴定人不是公务员,属于职业技术人员,类似与造价师,评估师之类。

法医鉴定人是司法鉴定人吗,两者是什么关系?

司法鉴定人包含法医鉴定人,

本人自诉刑事案件需要做司法鉴定吗

刑事自诉案件自己做的司法鉴定法院会采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是否可以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

晕了,两个高级选手回答哪个正确呢?

司法鉴定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吗?是司法工作人员吗?

如果他本是不是的话,成为司法鉴定人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是某个领域的技术专家。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否有效如何查询

这个都是在司法部登记备案的,可以去司法部询问,也可以去司法部的官方网站中国普法网上看看有没有公示

司法鉴定人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吗?

司法行为只能属于国家拥有。就好比枪支弹药只能军警使用一样。有一定威严性和专属特权。

如何确定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

司法鉴定人法律地位的确定: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属于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作为证人。诉讼参与人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考试条件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考试条件是:1、具有司法鉴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3、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4、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5、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6、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7、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8、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9、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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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司法鉴定可以吗?需要什么手续?

不需任何手续即可鉴定。受伤鉴定是伤者的合法权益。鉴定结果是得到赔偿的重要依据。不需任何手续可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第六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第七条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第二章 职业资格管理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型。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取得和授予,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具体考试、考核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职业资格无效,并予公告。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第二十条 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由原颁发证书的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执业证书无效,并予公告。

如何获得司法鉴定资格证书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2、司法鉴定工程师:已通过助理司法鉴定工程师资格认证者;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3、高级司法鉴定工程师:已通过司法鉴定工程师资格认证者;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4、发证机构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5、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扩展资料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四)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七)获得执业报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予以暂缓注册,并通知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因违反鉴定人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二)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三)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四)暂时不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他情形。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本人提出申请的,年度检验机关应当准予年度注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工程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当事人都要参与吗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不是当事人都要参与。双方中一方当事人在场即可。双方可以协商共同指定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法院指定。如果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人报考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三)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具体考试、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法医司法鉴定人资格证要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一、专业知识条件 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自己从事的学科的专业知识经过系统的学习,理论基础扎实,应用技术熟练。一般须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以上的学历,本专业以外的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 二、鉴定实践能力条件 鉴定实践能力是指司法鉴定人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基础。对鉴定人实践能力的评断,主要是考察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成就或办理本专业案件的数量、质量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法学知识条件 司法鉴定活动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许多鉴定业务与法律联系密切,鉴定人同时又是诉讼参与人,因此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严格履行鉴定人的职责。主要应当掌握诉讼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证据法学等与鉴定业务紧密相关的法学知识。 四、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审核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职称,才能与其任务、地位、水平和身份相称。不同专业的鉴定人职称标准不同。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人一般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证技术学、司法会计学以及行业鉴定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个专业的鉴定复核人必须是高级职称的鉴定人。 同时应当明确,有的鉴定人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他们是技术干部而非司法干部或公务人员。 五、思想品德条件 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我国法律中虽然并没有英美法系中对品格证据的相关规定,但是鉴定人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 由于鉴定工作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不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也存在着各自的差异。只有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中,比较重要的是: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此,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有相应鉴定机构工作经历。

成为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人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如何成为司法鉴定人?

法医学鉴定人是对被鉴定的事物有专门知识,受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就鉴定对象进行检验研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人。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中,比较重要的是: 1、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2、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此,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有相应鉴定机构工作经历。 更多关于怎样成为司法鉴定人,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0c9719161583081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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