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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文件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

2023-10-05 1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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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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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是什么意思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 机关 、团体、 组织 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 约束 和规范人们行为的 性质 ,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即“ 法规 ”。 词语分解 规范的解释 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 标准 道德 规范详细解释.典范。《书序》:“所以 恢弘 至道,示人主以规范也。” 晋 陆云 《答兄平原》诗:“今我顽鄙,规范靡遵。” 唐 元结 《刘侍御月夜宴会》诗序:“诸公尝欲变时 文件的解释 ∶指公文书信等 ∶指有关政策、理论等方面的 文章 详细解释.指公文、信件等。 郑观应 《盛世危言·考试上》:“ 次第 而升,以资历练,文件自理,枪炮自发。”.有关 政治 理论、时事政策、学术 研究 等方面的文章。
2023-09-11 21:15:371

规范性文件是什么意思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广义上指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023-09-11 21:15:461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规范性文件指什么

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2、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 3、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2023-09-11 21:15:541

什么叫规范性文件,什么叫规定性文件,两者怎么区别?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规定性文件是指规定了具体的内容、文字、风格、数量和大小等的文件。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意思不同: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规定性文件是指规定了具体的内容、文字、风格、数量和大小等的文件。2、制定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规定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是组织。扩展资料: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定性亦称“规定”。事物自身的限定。决定一事物是其自身而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性。例如,人的规定性就是决定人之所以是人而区别于其他事物(如动物)的特性。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人的最根本的规定性。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规定性。事物的基本规定性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即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从本质或性质上表明事物之间的区别。量的规定性是从事物的存在等级、规模和发展程度上表明事物的区别。任何事物都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有机统一。规定性是事物“所以然”的根本所在,因而认识事物就必须认识事物的规定性,揭示事物的本质或性质和数量及其内在联系。正确地把握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而正确地把握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则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才能认识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同时,又只有在认识了事物的量的规定性时,才算深化了对事物的认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定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
2023-09-11 21:16:101

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文种)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文种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规范...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公文文种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规范性公文即就是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3、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4、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5、例如,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 6、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 7、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8、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 9、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10、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 11、因此BC两个选项就是正确的。
2023-09-11 21:16:181

规范性文件三要素

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规范性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通常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 文件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该简明扼要、准确明确,能够反映出文件的主题和内容。2. 文件编号:规范性文件的编号是其唯一标识符,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制和命名,以便于管理和使用。3. 文件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该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相关方面的行为和活动产生约束力和规范性影响。此外,规范性文件还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法律效力:规范性文件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2. 审批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该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3. 时效性:规范性文件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
2023-09-11 21:16:321

规范性文件属于法规吗

法律主观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 法律法规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 法院 、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 行政强制 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政处罚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023-09-11 21:16:591

法院规范性文件有哪些内容

法院规范性文件有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有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规范性文件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分类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2023-09-11 21:17:081

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其特征是什么?

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扩展资料:制定机关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有时政府省部一级也会制定规范性文件,人大是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有权审查)。建议初学者在区别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时不要看名称,而是看制定机关,如《XX省卫生防疫条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属地方性法规,《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的暂行办法》是由省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关于XXX办法》属部委规章,《XX市城市卫生暂行规定》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参考资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23-09-11 21:17:171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授权,制定的对特定行业、区域或对象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性文件,如规划、标准、细则、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授权,对特定行业、区域或者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性文件。” 其中,“特定行业、区域或者对象”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所适用的范围,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授权”则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相比,其法律效力较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该合法、必要、明确、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相抵触,也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包括各种形式,如政策、规划、标准、细则、办法等,内容也涵盖经济、财税、环保、卫生、安全等多个方面。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利益关系。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上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相比有何不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相比,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较弱,但在特定行业、区域或者对象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有效规范相关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对特定行业、区域或对象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利益关系,以确保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合法、必要、明确、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授权,对特定行业、区域或者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性文件。
2023-09-11 21:17:331

规范性文件的六个特性

规范性文件只有有三个特性1、法定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依法制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3、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反复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六步法:1、辨别审查的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2、需要清楚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依据有哪些;3、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4、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5、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6、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法律依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2023-09-11 21:17:551

如何判断是不是规范性文件

一、如何判断是否是规范性文件:1、可以根据发布的主体以及内容确定;2、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类规范性文件、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规范文件;3、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1、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2、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3、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三、规范性文件的概念: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2、中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例如,中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3、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1、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2、正文内容实际可概括为:(1)假定;(2)处理;(3)奖励;(4)惩罚。五、规范性文件的行政需求:1、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2、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3、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4、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中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5、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023-09-11 21:18:031

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制定对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管理依据,即大家俗称为“政策”或“红头文件”。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作为一名机关人首先要会鉴别规范性文件,把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保证文件制定民主、科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一、规范性文件特征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其特征主要有:(一)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二)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三)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四)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五)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2023-09-11 21:18:131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实行什么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
2023-09-11 21:18:212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广州市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涉及的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集中修正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调控办法》)等4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本次修正共对《调控办法》13条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包括因机构改革修改相关工作负责部门或名称、因证明事项取消修改完善有关条款表述、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优化调整、合并现有政策以及优化完善部分政策表述等内容。二、因机构改革,有关信息审核职能部门出现调整,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审核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企业缴纳税款审核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调整为市税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审核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等,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有关通知要求,已取消了大额投资企业核实凭证、高层次人才证明、车辆被盗抢证明以及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教练车等有关证明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核实或其他方式办理,故相应调整有关表述。四、调整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上一版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调控办法》将指标有效期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仍维持6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为进一步保障市民权益,本次修正将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期限也调整为12个月,更新指标申请和更新指标使用累积最长期限由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修正后的《调控办法》实施后,单位和个人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等登记未超过12个月,且尚未以该车辆名义申领更新指标的,均可按新规定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已另行获取增量指标的个人除外)。五、将原已确定调整的内容合并至政策文本中。经市政府同意,原市交委已于2018年9月19日发布通告,明确指标有效期、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盗抢车其他指标申领期限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修正后的《调控办法》合并了指标有效期等最后一日为非工作日的处理方式的规定,在第八十条中增加相关内容表述。六、优化了部分政策的文字表述。为避免产生歧义,并与现行做法和总量调控政策思路保持一致,本次修改优化了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条款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一是按政策不产生更新指标车辆(如强制报废车辆、出租车、公交车等)不可申领司法拍卖类其他指标;二是专用客车(不含旅居车)、专用校车、消防车、救护车、出租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车)、公共汽电车等车辆(包括2012年6月30日前登记的存量车)日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三是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等,可凭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申领指标;四是因继承、被盗抢、离婚、司法拍卖、资产重组或调拨等情形申领其他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日后产生的更新指标类型应与该车辆原登记时使用的指标类型一致。【法律依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实现中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09-11 21:18:30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1 21:18:381

政府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什么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2、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涉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作出要求;3、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即适用于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4、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5、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规定、办法、决定、通知、通告、公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2023-09-11 21:18:491

哪些文件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11 21:18:572

什么是指导性文件?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从实证意义上说,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而指导性文件,是指其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023-09-11 21:19:172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如果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3、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于复议机关自己或其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对于复议机关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提请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4、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法院一并审理。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则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且应当报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2023-09-11 21:19:491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属于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并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适用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规范性文件的特征:(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023-09-11 21:20:011

规范性文件具有哪些特征

规范性文件至少应该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外部性、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反之,纯粹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就不是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怎样干、必须怎样干、不能怎样干;另一种情况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前一种情况,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作出规定;后一种情况,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一件行政公文,只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就具备了外部性。第二,普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不管哪个公民、哪个法人、哪个组织,只要进行某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活动,就要按照这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措施。反之,如果一件行政文件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特定的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没有效力,比如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只对特定管理相对人有效,那就不是规范性文件。第三,反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所谓“反复适用性”,是指在某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反过来说,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文件,比如上述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就不是规范性文件。因此,任何一件行政文件,不管它用什么文种,不管它针对什么问题,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就是规范性文件。
2023-09-11 21:20:111

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的区别

【法律分析】1.制定主体不同:①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②市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本省范围内,除省政府外,仅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2.两者效力不同:①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活动②规章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3、两者内容不同:①规章内容既包括为加强地方事务管理的创设性规范,也包括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较全面、系统②规范性文件则较专一、狭窄,有较强的针对性,更多地表现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补充,以实现其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或使其更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4、两者权限不同:①规章具有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条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②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上述权限。5、两者制定程序不同:①市政府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②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直接签署。6、两者结构不同:①规章一般有较为完整的章、节、条、款、项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②规范性文件相对较为简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023-09-11 21:20:221

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有很多种,包括对人身,对财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023-09-11 21:20:321

如何判断是不是规范性文件

根据评估经验,可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文件中明确排除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看文件制定主体,判断制定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例如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故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看文件内容,判断内容上是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例如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之类信息内容上并不涉及外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外部性,故也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看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区别于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针对特定人、特定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等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第五,看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023-09-11 21:20:451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实际上这样的理论问题,搜一下就很多了!
2023-09-11 21:20:564

国家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是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即明确其效力存在的具体期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自动失效。法律依据:《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二)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二、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三)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四)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五)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六)严格审核把关。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保证。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2023-09-11 21:21:151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

法律分析: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23-09-11 21:21:25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效力哪个大?

区别:制定的机关、实施的范围、效力不同。效力,按照你提问顺序,从左至右依次减小。
2023-09-11 21:21:512

什么叫"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标准编写中可以被引用的文件(或标准)叫"规范性引用文件"。 这些文件(或标准)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形式的总称。在标准中可以引用的文件 ——ISO/IEC公开发布并可获得的文件、技术规范、报告、指令、指南等; ——国内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可公开获得的文件(标准)。对有标识编号的文件(标准)应提及文件号或发布年号; ——上述文件的作者或出版者同意引用。不宜被引用的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的文件; ——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过程类的文件; ——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文件和设计方案或只属于某个企业所有,其他企业不宜获得的文件。
2023-09-11 21:22:042

怎样判定县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  一是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二是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  三是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须进行以下七方面的审查来判定。  (一)制定主体的审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行为,在我国能成为行政主体的只有两类组织,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必须是该两类部门。此外,由于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因此,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以及一些议事协调机构也不能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权限的审查  逾越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超出法定权限制定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职能和权能的越权。职能的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出自己的职能或管辖区域,制定了不属其业务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权能的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虽拥有某行政权力,但其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上超越了该项权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审查  法律保留原则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是指有关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制定为法律,而不能制定为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等。(四)具体行政措施的审查  具体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惩戒和授益等,关系公民基本权利,故一般应由法律作出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又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因此,规范性文件不得创新制定具体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具体行政举措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和解释。  (五)是否与上位法抵触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主要是指: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能与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相抵触;不能没有法律依据而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审查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定,比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因此,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从立项到广泛听取民意、再至文件发布和备案,必须均遵从该规章设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审查  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共同构成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基本内容,合理性审查是对合法性审查的必要补充。违反合法性标准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标准将导致行政不当。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动因是否与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法则;是否考虑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违事物客观规律等。
2023-09-11 21:22:481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同时,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定的权限和 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2)体现行政机关权力 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3)坚持以人 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 展,促进社会和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11 21:22:571

国家烟草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算部门规章吗?

国家烟草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算部门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受工信部领导而不是发改委。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国家烟草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只能算行业内的指导文件,若烟草局制定的由工信部对外公布则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数量较多,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宪法相关规定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2023-09-11 21:23:061

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明确有效期几年

政府及其部门自行取消为止。
2023-09-11 21:23:173

请问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范围不同①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3、表现不同①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范性法律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2023-09-11 21:23:272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制定规范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五)部门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的不再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科学、完整,内容合法、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条文结构的,结构、条文表述、词语和数字以及标点符号的使用参照国家和我省立法技术规范执行;采用自然段落结构的,格式依照党政机关公文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设定证明事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定有效期: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实施”字样的,实施的上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规定相应的有效期;实施的上位依据未规定有效期的,不规定有效期,但是应当规定施行日期;  (四)规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时间,规定有效期。  应当规定但是未规定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09-11 21:23:431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有: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国家法律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非规范性文件虽也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文件,但不属于法的范畴,而只是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2.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3.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不多数的人适用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非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023-09-11 21:23:521

规范性文件指什么

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2、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3、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2023-09-11 21:24:151

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9-11 21:24:241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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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21:24:323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2023-09-11 21:24:412

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 法律法规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 法院 、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 行政强制 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政处罚 。 以上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资料,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023-09-11 21:24:501

规范性文件由谁制定

法律主观: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 法律法规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 法院 、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 行政强制 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行政处罚 。 以上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资料,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2023-09-11 21:24:581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第一,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如果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第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于复议机关自己或其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对于复议机关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提请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法院一并审理。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则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且应当报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023-09-11 21:25:061

规范性文件是什么意思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规范性文件,是各级 机关 、团体、 组织 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 约束 和规范人们行为的 性质 ,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即“ 法规 ”。 词语分解 规范的解释 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 标准 道德 规范详细解释.典范。《书序》:“所以 恢弘 至道,示人主以规范也。” 晋 陆云 《答兄平原》诗:“今我顽鄙,规范靡遵。” 唐 元结 《刘侍御月夜宴会》诗序:“诸公尝欲变时 文件的解释 ∶指公文书信等 ∶指有关政策、理论等方面的 文章 详细解释.指公文、信件等。 郑观应 《盛世危言·考试上》:“ 次第 而升,以资历练,文件自理,枪炮自发。”.有关 政治 理论、时事政策、学术 研究 等方面的文章。
2023-09-11 21:25:141

规范性文件的六个特性

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个特性(一)法定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依法制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定。(三)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反复适用。法律依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2023-09-11 21:25:221

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GJ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GJ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2023-09-11 21:25:411

我国法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1、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2、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2023-09-11 21:25:491

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分析:1、制定主体不同①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②市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本省范围内,除省政府外,仅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2、两者效力不同①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活动②规章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3、两者内容不同①规章内容既包括为加强地方事务管理的创设性规范,也包括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较全面、系统②规范性文件则较专一、狭窄,有较强的针对性,更多地表现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补充,以实现其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或使其更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4、两者权限不同①规章具有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条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②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上述权限。5、两者制定程序不同①市政府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②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直接签署。6、两者结构不同①规章一般有较为完整的章、节、条、款、项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②规范性文件相对较为简略,体现较强的执行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2023-09-11 21:25:591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别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①各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②市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本省范围内,除省政府外,仅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2、两者效力不同①制定规章属于立法活动②规章效力高于政府规范性文件3、两者内容不同①规章内容既包括为加强地方事务管理的创设性规范,也包括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较全面、系统②规范性文件则较专一、狭窄,有较强的针对性,更多地表现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补充,以实现其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或使其更切合本地的实际情况。4、两者权限不同①规章具有警告、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处罚条款,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②规范性文件不具有上述权限5、两者制定程序不同①市政府规章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②规范性文件可以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直接签署6、两者结构不同①规章一般有较为完整的章、节、条、款、项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②规范性文件相对较为简略,体现较强的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 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七十五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 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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