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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协助税务机关查办案件

2023-10-06 01: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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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机关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查办移交的刑事案件;

  2、公安机关不能介入税务机关查办的行政案件;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安机关应当对以下税务案件立案侦查: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二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五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北境漫步

  为了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反对腐败的斗争,现就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机关查办监察范围的投机倒把、走私、诈骗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给予协助;必要时,经两机关领导研究决定也可以联合办案。

  二、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为了查清事实和取得证据,需要对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或者同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对已构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查办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如涉及公安机关在押的人犯或者收容审查人员时,可以将需要调查的问题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并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及时送交监察机关。

  四、监察机关认为与查办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出境(包括去港澳地区)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省级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公函,省级公安机关可不批准其出境;对已经领取护照的,可以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紧急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监察机关商得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意,由同意的公安机关发出查控通知单,边防检查机关要积极查控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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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5:20:521

稽查办案程序规定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一、稽查办案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2、项目支出专款专用原则。三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稽查办案经费,不得调整用于基本支出;非稽查办案人员或稽查办案人员非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得在稽查办案费中列支;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开支。3、要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稽查办案经费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核和报批程序。4、在保证办案工作的合理需要下,要遵循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二、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3、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法律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2023-09-12 05:21:101

如何理解查办案件“二十四字”基本要求

如何理解办案“二十四字” 做好案件工作?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什么是事实清楚。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1) 人物。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查清涉案人员的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的身份是事业干部,你给他行政降级处分是不合适的,因为事业干部的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他行政降级处分(2) 时间、地点。时间、地点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3) 违纪手段。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4) 情节。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5) 动机和目的。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二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6) 后果。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7) 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各自应负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 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    1、什么叫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常见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的陈述⑥受审查人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3、使用证据的原则(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证据的真实性。四是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办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五是孤证不能定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2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第三个问题,定性准确1、什么叫定性准确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问题4、定性的步骤1、什么叫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①违纪错误的客体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③违纪错误的主体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  4、定性的步骤①筛选案件事实。②找出使用的条款。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第四个问题,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这里边需要讲六点内容。1、处理恰当包的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2、定性与量纪的关系定性和量纪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3、量纪的原则(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4、量纪情节的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5、量纪制度(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重复量纪,是指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错误。(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6、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第三、第四章也就是第三十条至四十四条的内容)第五个问题,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相关手续。这里边我讲两点内容:1、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2、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1)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第六个问题,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保案件质量的具体体现。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事实证明,办案工作“事实清楚”是前提、“证据确凿”是基础、“定性准确”是关键、“处理恰当”是目的、“手续完备”是要求、“程序合法”是保证。这既是做好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只有全面地按照这些要求办案,才能有效地保证办案质量。
2023-09-12 05:21:211

浅谈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如何应对新的挑战

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如何适应新的要求,顺应新的形势,研究新的对策,应对新的挑战,是摆在我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如何应对新的挑战?在此我谈几点粗浅意见: 一、应对新的挑战要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一个人精神状态的好坏,不仅影响工作思路、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工作力度,也会影响到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一个没有精神或精神萎靡不振的人,既不会想干事,也不可能干成事,所以纪检监察干部只有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才能有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需要的最前沿。 二是必须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业务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要端正态度,主动学习,学习党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和多个领域的相关知识,以学习增强动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必须自觉解放思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正视存在的困难和不足,要把思想解放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之中,用思想的解放,方法的更新,制度的创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 二、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查案过程中改进三个方式 一是在调查取证方式上要主动出击。要改变过去过分依赖当事人口供的做法,坚持以外围取证为主,根据个案特点积极探索总结外围获取铁证的方法和途径,做到哪怕是“零口供”也能定案的效果。 二是在审查方式上要用活政策。要善于分析违纪对象的心理,善于利用矛盾打破违纪对象的心理防线,观察其反常行为,抓住机会,感化,感染,政策引导,分化瓦解腐败分子,要一改过去那种硬碰硬的简单做法,以缩短案件突破时间。 三是在查案措施方式上要得力。在查案措施上要注意组织多方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借助多种手段,取得案件突破。 三、应对新的挑战,要加强两个意识两个注意 一是要牢固树立 “主业”意识。要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理直气壮,毫不动摇地抓紧抓好。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严肃查处一批有影响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积极研究反腐查案工作内在规律,探索运用灵活的查案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查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意识。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经常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反腐查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一些重大案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坚决排除干扰和阻力做好纪检监察机关的后盾。对查办案件工作长期不闻不问,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设置障碍,为违法违纪分子说情开脱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 三是注意防止在反腐查案工作中滥用纪律检查权。纪检监察干部在反腐查案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坚决杜绝滥用纪律检查权。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绝不护短。 四是注意关心干部的成长,依法依纪保护干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监督、惩处工作都是为了保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也是对干部的爱护措施,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同样重视保护干部爱护干部不受到冤枉,保护党员干部的权益,维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应对新的挑战,要做好查案前的三抓工作 一是抓好内部教育。 二是抓好内部管理。要一步完善办案人员的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办案人员的行为,严格办案纪律,用纪律约束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使办案人员在具体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保持原则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考评工作业绩,定期对办案人员的工作状况、廉洁状况进行检查,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调动查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抓好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设立纪检监察督察室,对办案人员履行办案程序、执行办案纪律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不断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以促进办案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前树立三个观念 一是要树立群众观念。反腐查案工作要始终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在办案工作中要多听群众呼声,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办案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是树立大局观念。办案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查办案件要在战略决策上,在时机和方式把握上紧贴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使查办案件对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维护和促进的作用。 三是树立中心观念。查办案件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和落着点,要注重查办案件的方法方式和策略,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获得清除腐败分子、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赢效果。 六、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中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纪检监察干部查处案件中要掌握好政策,认真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要严肃打击少数腐败分子,又要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党员干部。 二是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既要注意案件的数量,更要注重案件的质量。 三是处理好查与防的关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通过反腐查案,能够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但不能根治腐败,只有坚持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分子与加强预防,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相结合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七、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后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抓好个案总结剖析环节。通过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剖析发案原因,规律特点和作案手段以及所产生的危害,不断研究新形势下腐败现象滋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腐败现象易发部位和环节,研究腐败分子变质的轨迹,从中分析主客观原因,积极探索反对和预防腐败的对策。 二是抓好发案单位的整改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查完一件案件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工作,必须重视抓好后一半工作,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发生。 三是抓好警示教育环节。抓好警示教育是预防腐败的一个前提,纪检监察干部在反腐查案中要多发挥和利用执纪办案的优势,认真筛选典型案例作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的素材,使广大党员干部认清形势,从中受到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作者单位:湖南新田第四纪工委)
2023-09-12 05:21:491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查办泄密案件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泄密案件,包括泄密违法案件和泄密犯罪案件。   泄密违法案件,是指机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致使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泄密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泄密违法案件由发生案件的机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泄密违法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泄密犯罪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泄密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泄密犯罪行为实施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机关、单位所在地,泄密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所在地,发生泄密犯罪案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及因泄密犯罪案件而直接遭受损失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等。   第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泄密违法案件,经初步调查,认为涉嫌构成泄密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中止调查,并在中止调查之日起十日以内移交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查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泄密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情况的初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密级鉴定书;   (五)其他有关证明涉嫌泄密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机关和单位报告、有关部门移送、公民举报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保密检查中发现涉嫌泄密犯罪案件线索,认为达到泄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时,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有涉嫌泄密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泄密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十日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五日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于原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泄密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及时将起诉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对泄密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移送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说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发案机关、单位等提出依法依纪处理、改进工作等检察建议:   (一)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不起诉,但需要对发案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   (二)发案机关、单位在预防泄密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泄密犯罪隐患的;   (三)发案机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者改进本行业或者本部门保密工作的;
2023-09-12 05:21:571

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如何做好执纪监督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  (二)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初核前的案情分析。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三)立案的程序。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⑵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  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审查对办案极其重要,怎么样防止以假充真?一是通过审查物证的来源来分析;二是通过辨认进行鉴定,辨认一定要放到一组当中去;三是和已经取得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四是通过专门机关的专门鉴定进行鉴定。  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对待书证要重点注意:一是尽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注明摘抄、复印出处;二是对于单位出据的书证要注意到主体资格;三是对于日记、信件作为书证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和内容的连贯;四是对于书证要进行伪造、编造的鉴定;五是对于个人或私人出具的书证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扩散。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办法。  ③证人证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大部分我们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在现有情况下,如何挤出水分,尽可能客观。一看证人证言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看证人与办案人的关系;三看有无利益问题;四是看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五看证人出证前后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  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分类有5类:即①有错证据,无错证据;②原始证据,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④言词证据,实物证据;⑤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规定程序。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来排除矛盾,判别真伪,分清证据之间客观的内在联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锻炼才能提高。目前在我们办案队伍中,由于业务不熟,调查笔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这里要多提醒大家注意提高这方面的业务能力。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毛主席说过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和涉案人员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相关材料;其次要掌握涉案人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心态,越全越好;再次,要吃透和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法律条款、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切忌决不能说“白话”,决不能乱许愿。另外,要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题纲。按照相关要求,谈话人必须两人以上,谈话方案要细到两人的配合,角色的转换等详细情节上。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中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三是动摇犹豫阶段。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四是交待问题阶段。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拒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注:长时间沉默不语),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及日期等;对无读写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读,并由调查人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和我讲的一样”。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  运用威、恩、计、帮的策略突破案件。在谈话前我们要了解清楚:1、谈话对象涉及的案件我们要了如指掌。如涉案人员、情节等。2、对谈话对象的家庭情况要了如指掌。如父母是否健在、夫妇是否恩爱等。3、对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要了如指掌。如任过什么职务,受到过什么挫折。到达到用党纪国法的武器让其交代问题的目的我们必须了解清楚这些情况。4、对谈话对象个性特点要了如指掌。  所谓“威”就是要运用我们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其他策略手段向谈话对象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  所谓“恩”就是当犯罪嫌疑人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给予一定物质和心理上的满足,送其下楼,促其就范。  所谓“计”就是利用计谋给谈话对象造成心理上的错觉,产生错误的分析、错误的判断,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  所谓“帮”就是帮助谈话对象,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有时候,谈话对象存在客观的心理障碍。要帮助谈话对象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谈出问题。帮助谈话对象克服记忆上的障碍,如实交待问题。  (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我们过去发现有的调查人图省事,把整理好的调查报告初稿简单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应让违纪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写在见面材料上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辛勤工作的、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违纪有四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全体党员)和特殊主体(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的党纪国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指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况);客体方面,指主体的行为特征。]第四在定性时一定要听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总之,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⑴立案调查已经终结;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⑴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⑵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呈批报告;⑶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⑷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⑸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现在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我们将调查卷装订编好页码后交给审理室。承办人与接受人办好移送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2023-09-12 05:22:071

纪委查办案件的主要方法

先是针对举报的情况调查了解,有属实情况,找当事人不断轮换询问,最后确认犯罪
2023-09-12 05:22:194

公安局发信息案件已受理啥意思

公安局发信息案件已受理就是启动了办案的程序。一般有以下几类情况:1、公安机关接到了报案,进行了登记,将开始查办案件,经过调查如果是经济民事纠纷,一般就是调解处理,如果是治安案件,将依法进行处罚,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将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2、检察接院到了举报,一般是职务犯罪,比如贪污、受贿等,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即表示检察院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将启动侦查程序,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3、法院收到了公民的诉状,启动了民事审判程序,最终经过审理,将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23-09-12 05:22:271

如何提高查办案件质量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案件查处质量的关键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近年来,惩处了多起违纪腐败案件,得了好的成效,案件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由于农场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人员少,事务多,业务弱,变动频等多种因素影响案件审理工作仍存在着难以适应北方共青城发展的需要。农场纪委认真履行审理工作职能,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以保证案件质量为重点,全面全面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为优质高效的查办案件,提升案件审理水平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多,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熟悉党政纪条规要求高,公文格式要求十分严格等特点,对审理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业务素质要求。由于农场纪检监察专职人员少,变动频,业务不熟悉,还要协助党委做好中心工作,对案件审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二)案件查审工作有待进一步改进。由于人员少,在办案中,纪检监察干部既当案件调查员,又当案件审理员,审理的监督把关作用淡化。如在某些笔录中谈话人和记录人多为同一个人。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方面的把握,就难以保证。(三)工作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农场每年案件数量不多,平均每年一到两件,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由于审理业务专业性很强,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对案件的定性量纪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四)案件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是文书说理性不强、照片等证据收集不够齐全、装订归档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卷质量的提升。二、解决问题对策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反腐败协调工作乏力,协调机制缺位或作用发挥不够,一些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为重点,以预防治本为目标,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严格按章办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一)牢固树立案件审理质量意识,夯实案件审理工作基础。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审理工作业务水平。始终把学习纪检业务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等形式,认真学习《纪检监察案件业务教程》,结合审理实践开展案例研讨,加强审理业务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审理能力素养。二是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案件审理制度和机制。先后建立了纪委委员会议、办案协作会议等工作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共青农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共青农场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多年案件联审工作的实践证明,要从案件移送、审理人员阅卷、审理谈话、集体审议、审理登记和保密六方面健全制度,规范案件联审工作,做到准确认定事实和定性处理,保证案件质量;完善案件协审制度,统一量纪尺度,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组织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立联审组活动制度,相互交流办案经验、谈体会和共同学习业务知识,强化了审理工作责任,推进了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三是强化培训,不断提升案件审理能力。针对近年来案件审理人员变动大、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充分利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机会,加强学习,每年组织一次专门案件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同时走出去开阔眼界,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开拓创新意识,提高业务技能。以会代训,以案代训,利用召开会议之机,针对案件查审工作中阶段性存在的问题和典型、复杂、疑难案例,进行集中进行剖析、讨论解决或公开审理,进一步提升了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审理能力。(二)严格落实“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一是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在坚持查审分开的基础上,对政策界限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案件,审理小组提前介入阅卷,与查案人员反复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力争达成共识,并及时请示管理局纪委审理室领导给予指导把关,形成高质量的审理报告,从而确保了案件的审理质量,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严格管理,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引入目标管理、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的绩效管理理念,在局域网上建立内部工作流程,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工作时限、工作标准、工作衔接等指标实行网上管理。每个案件调查结束,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审理小组签字接收调查案卷,即转入案件审理程序,审理承办人员按“二十四字”要求严把“三关“,即,严把案件初审关、严把联审程序关、严把呈报备案关,发挥了联合审理的网络作用。保证了案件审理的相对独立性,为把好案件审理质量关提供了坚实的机制保障。三是通过案件联审,力求案件审理准确到位。通过实行案件联审,通过实行案件联审,可以缓解了纪检干部人员不足的矛盾,使原来的各办其案变成现在的多人联办;也解决了审理干部新手多、业务不熟的问题,起到了相互交流、共同学习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作用;实现了查审分离,保证了案件质量和案审时效。对于单纯党纪案件的审理,坚持承办人负责制和集体审议制度,主动与管理局纪委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提交纪委全会研究决定。对于司法移交案件,注意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协商,在取得案件材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处理恰当。(三)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一是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加大执纪监督检查力度。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按照《关于共青农场处分违纪党员工作程序的规定》的要求,落实处分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针对落实处分执行中存在的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建立了处分执行责任追究制。近年来,农场纪委建立公开监督网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来访案件认真登记归类,符合条件给予立案审理,保证每年至少审理一个案件,并做到及时上报。二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好政策界限,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立足于教育,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力求做到既要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处分,又要使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受到警示教育,既教育本人,又注重社会效果,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是做好案件审理办结后的有关工作,巩固执纪成果。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都坚持做到及时对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同时,对上级纪委下达纪律检查工作意见书,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将整改情况上报上级纪委。并认真整改情况,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023-09-12 05:22:361

查办案件简易程序如何设立

张勇 陈仕丽 2008年,中央纪委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办理违纪案件有七大程序,如果是涉及大案要案或者本地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应执行的程序和手续还要增加。 目前,基层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普遍反映程序繁琐、手续材料多,包括以下具体情况:初核阶段,行政执法部门已作充分调查,纪律检查机关再进行初查是否必要。调查阶段,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再由纪律检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是否必要,如果调查结果与行政执法部门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移送审理阶段,基层纪委人员有限,实际工作中无法做到查审分开,审理小组形同虚设。组织审查阶段,经常会遇到调查涉及的党员长期外出,甚至故意回避导致无法履行相关程序及手续的问题,造成案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查结,由此还会诱发其他不利因素,影响党组织的公信力等。 行政法治建设为纪律检查机关设立简易程序创造了基础条件。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类型案件,大都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后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纪律检查机关查处这类案件的效率。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相继出台,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备,行政执法水平得以有序提高,行政行为趋于公开、透明、规范,这也为纪律检查机关设立案件查办简易程序奠定了基础。 刑事诉讼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两项要求:一是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简单案件,即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二是程序分流的前提,即要有一定规模的流量,如果流量太小,程序简化的作用难以体现出来,同样达不到实现效率的目标。 参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案件,或者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情简单、程序合法的案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由基层纪委立案查办的案件。 案件查办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在初核阶段,初查报告、集体审议初查报告记录可以简化,初查情况可在初核结果审批表具体体现。在调查阶段,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已经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决定的案件,只要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取复印全部证据材料后,可直接制作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对于无法到位履行手续或者故意回避的违纪人员,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记录等形式告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手续。在移送审理阶段,审理小组只作形式审理,即整理完善案件材料,实质审理工作可交由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在组织审查阶段,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执行特殊程序的范围,对违纪人员长期外出或故意回避,或确实存在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或无法形成支部处分决定的案件,由基层党委形成书面报告,经报批后,由上级纪委直接下达处分决定。在宣布执行阶段,处分决定经批准后,在一个月内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处分人宣布。 此外,上级纪委应把握程序简化的底线,做到既不影响查清案件事实,又要充分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利,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南平市政和县纪委案件审理室)
2023-09-12 05:22:462

试论基层纪委如何做好查办案件的工作

三、解决对策针对目前基层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一)转变工作意识,积极主动办案查办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是纪委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之一,该工作进行的好坏事关政权稳定、社会安定以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作为基层纪委领导,要将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第一要职,要经常过问案件查办工作,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办案人员要进一步深入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不断增强查案意识,加大查案力度,要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的思想,“查不了案不称职”的共识和“不办案就是放纵腐败”的新理念,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必修课”,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二)扩宽线索来源,注重初查工作查办案件,首先要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也就是解决线索问题。针对目前线索来源渠道单一、不畅等问题,要扩大宣传,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投诉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主动出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时,要深入一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三)完善办案机制,责任落实到人一是建立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把办案工作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纳入年度考核任务,明确党委书记为查办案件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无能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并责令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二是坚持分片督查制度。由上级纪委与各乡镇建立查办案件分片负责制,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要分片包口,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帮助。三是建立案件通报例会制度。上级纪委对各基层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办案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四)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办案合力一是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组织人事、工商、海关、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有关违纪违法线索通报制度,变被动为主动。二是要健全完善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对于查处大案要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三是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和证据转化方面的协调机制。建议以反腐败协调小组名义发文,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采取多种配合方式,整合各方力量,实现优势互补,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工作效率。(五)注重业务学习,增强办案能力针对目前基层纪检干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注重业务学习。要经常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用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来提高基层纪检干部查办案件的综合素质。二是重视对新办案人员的培养。对于刚刚进入新上岗的同志,要帮助他们尽快融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
2023-09-12 05:22:571

公安厅给公安局发查办案件是什么意思

就是“省督案件”!!通常某地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为表重视,也为了尽快破案,抓获嫌疑人,通常由该省公安厅直接督办,限期破案,说白了给当地公安机关压力,要求刑侦、治安、技侦、情报、巡特警等相关警种全力以赴、齐心协力,尽快破获!!!
2023-09-12 05:23:051

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流程分为几部分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程序分六步一、发案与立案。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二、调查取证。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批。三、案件核审。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基层工商所(分局)设有法制员的,对该所(分局)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案件涉及听证的,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专项规定执行。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衍生问题: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吗?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1、法律。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2023-09-12 05:23:351

同一案件会指定两家纪委查办吗

可以。在上级纪委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之下,某一个单位的纪检组长是可以被抽调参加其它单位纪检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纪委全称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它的作用是监督党员干部有没有受贿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023-09-12 05:23:431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出现以下哪些情形,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一案双查”主要针对以下10种情形:  1.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干部群众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反映、举报,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直至案件当事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的;  4.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视反馈、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终演变为腐败案件的;  5.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地区、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  6.领导班子多人因违法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7.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行为被查处的;  8.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参与的;  9.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问题线索,敷衍应付甚至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  10.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
2023-09-12 05:23:531

纪委查办案件一查二纠三建四改五教的内容是什么?

以查促改、以纠促建、纠建并举、查改结合、警示教育的查办案件工作机制。
2023-09-12 05:24:032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办案工作,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查办案件工作是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执纪办案能力得到全面提高,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才有坚实的基础。同时,查办案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加强查办案件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才能进一步提高办案水平,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开展。 一、提高五种能力 1.注重决策,提高组织指挥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是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调兵遣将、有效协调各方都是领导者发挥组织指挥能力的具体体现。作为一名办案领导者,一要善于观察分析,面对复杂多变的调查环境,要从多角度深入思考、周密分析,正确判断,因时因地因人制宜作出快速反应和灵活决策,不断提高应变能力。二要善于科学谋划,抓大事、抓关键,善于听取他人建议,综合各方面的智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不断提高领导能力。三要勤于调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案情,作出正确的决策,不断提高决策能力。 2.把握关键,提高谈话突破能力。谈话能力是办案能力的重中之重。谈话是取得涉案人员口供或证人证言的主要途径,是突破案件的至关重要环节。一是充分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要有明确的目标。必须尽可能地全方位了解被谈话对象的情况,认真分析谈话对象的心理状态,认真策划,周密制定谈话方案。二是合理安排好谈话人员。根据谈话人员的特点,尽量使每组谈话人员做到强弱搭配、取长补短、性格互补、配合默契。三是端正谈话态度。防止不采用当手段来谈话取证,要用证据说话。要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始终保持必要的气势。要依纪依法科学文明谈话,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四要讲究谈话策略。根据不同谈话对象和不同的案情,掌握好谈话步骤、时机和方式,充分利用法律、政策、情理,灵活采用突破方法和技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强化证据,提高调查取证能力。查办案件是一个收集、鉴别、运用、审查证据,以清楚地认定事实和问题性质,进而对问题做出恰当处理的过程。调查取证是办案中最重要的工作。一要强化证据意识。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生命,证据决定成败,不能有任何闪失。二要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必须由法定主体收集和提取,并具备法定形式,收集提取的程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取证的手段、程序要合法。三要严格、规范鉴别和使用证据。要鉴别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内在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4.发挥职能,提高协调配合能力。纪检监察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着组织协调的重要职能,不仅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必须充分调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作为办案人员应做到:一要注重协调,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办案人员,都要树立一种积极协调、主动协调的观念,重视做好办案中的协调工作。二要善于协调。协调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要依纪依法积极协调,同时又要注重方式方法,灵活进行协调工作,不能以势压人。三要敢于协调。协调实际上是一种组织行为。要积极协调,敢于担责。在协调过程中,要体现协商,但更要讲大局、讲纪律、讲配合。四是创新协调机制。协调办案是全方位、多层次协同配合的过程。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协调工作特点规律的探索,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联合办案协调机制。 5.身体力行,提高督办指导能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督办指导意识,既要抓好自办案件,为下级机关提供示范的带动作用,又要对下级机关办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准症结,切实履行好督办指导的职责。 二、强化三种建设 (一)强化规范化建设,有效提高查办案件质量 1.加强协调,规范办案机制。要建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办案协作机制,及时沟通和协调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充分发挥纪委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公安、检察、法院、审计、工商、财政、税务、计生等部门加强办案协作,促进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2.健全制度,规范办案行为。要完善信访受理、线索初核、立案调查、案件剖析等制度,以严格的程序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努力克服和防止重实体轻程序、重查办轻管理、重结果轻过程的行为发生。 (二)强化专业化建设,切实加强办案队伍建设 1.实行准入机制。凡进入办案一线的干部必须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 2.加强教育和培训。一是定期邀请财务审计专业人员、司法专业人员以及上级机关的“办案能手”给一线办案人员上课,提高办案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突破案件的能力。二是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办案部门,选派办案人员参与跟班办案,以案促训,提高办案人员的实战经验和突破大要案的能力。三是优先选送办案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相关培训班。四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到办案先进单位交流学习,取长补短,提高办案技能。 3.完善办案人才库建设。从公安、检察、法院、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遴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且在法律、审计、金融、财会等方面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专业人才骨干,纳入办案人才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配,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业务技能,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办案水平 1.提高认识,实现思想上的转变。与传统办案手段相比,谈话及调查笔录电子化更具有快捷、高效、真实、节约、方便的显著优势,过去那种一支笔、一张纸等传统办案手段已经不适应现代办案需要了。如果不迅速转变观念,加快办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势必被时代前进的步伐淘汰。实现办案的信息化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科技含量最迫切的愿望和自觉的行动。 2.加大投入,实现装备上的更新。为适应查办案件工作信息化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本着布局合理、规范高效的目标科学规划、抓紧建设办案点,并根据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工具、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摄像机、监视仪等设备,在硬件上确保办案信息化的需要。 3.强化训练,实现技能上的突破。要求办案人员利用办案之余时间,进行电脑操作的突击训练,或请专业人士从文字录入、文档编辑、打印机的使用等方面进行培训指导,使谈话笔录的制作统一规范,不断提升科技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2023-09-12 05:24:141

挂牌督办案件是多少天期限

一、挂牌督办案件是多少天期限1、挂牌督办案件一般不超过60天的期限。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经上级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公安部督办也不例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安部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二、重大案件属于区安监局挂牌督办范围是什么1、区级以上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由区安监局进行督办的案件;2、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3、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件;4、区安监局通过直接检查、督查或者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市安监局决定并转交区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6、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干扰和阻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案件查办难度大的案件;7、经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8、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9、其他需要挂牌的重大案件。
2023-09-12 05:24:221

市场监督管理局如何增加案件查办数量

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可以提高自身办案效率还可以通过监管下设市场监管所的办案效率,明确其职能范围以此来满足社会运行对其存在的需要。比如我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中第九条规定:(一)宣传、贯彻、实施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法办理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三)依法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四)承办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简易程序案件,承办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一般程序案件;(五)受理辖区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六)参与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场监管所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工作实际予以确定,向社会公布。
2023-09-12 05:24:301

如何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

中央纪委研究室表示,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必须落实“两个为主”。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反腐败威慑力的关键所在。(2月3日 新华网)  以前,不少地方纪委发现当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一来,当地党委完全可能找出影响经济发展、“家丑不可外扬”等种种借口,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定程度上包庇和纵容了腐败分子。中纪委三中全会提出落实“两个为主”之一即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一语中的,一针见血,有效了破解了目前纪委办案的体制瓶颈。当前,基层纪委书记办案常存在两难的问题。你在当地真的想干事,不但要得罪当地干部,还要面临当地“一把手”的“兴师问罪”。如果在其位不干事,既对不起上级纪委,更对不起党和人民,也对不起当地干部和“一把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办案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势必将有利于下级纪委领导大胆的履行监督职责,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为基层纪委书记松了绑、减了压,真正破解了基层反腐败的难题。希望基层纪委书记认真行使纪律监督职能,坚决做到对对腐败分子“零容忍”。
2023-09-12 05:24:401

纪监委办案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纪检监察办案流程一般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针对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工作要求。 只有严格遵照纪检监察办案流程进行执法办案,才能保证当事人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 立案 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2023-09-12 05:25:011

浅谈如何提高案件质量

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没有过硬的审判质量,法院的工作就失去了社会公信力,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已成为审判人员面临的新问题。对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增强案件质量意识。 案件质量的好坏,既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改革开放的进程。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审判质量。只有保证办案质量,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最终实现,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抓好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就抓住了司法公正的根本,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就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充分肯定,只有这样,在人民群众当中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尊严以及人民法院的威信。 二、依法公开审理案件。 当事人来法院告状,是让法院给一个说法。虽然这个说法是由法院的判决最终决定,但这绝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搞“暗箱操作”,武断地对待当事人。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对判决了解的多少。为此,法官应当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法院的判决是如何作出的,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让当事人充分地参与诉讼。法官要从开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发言入手,让当事人把要说的话讲完。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所说的一切都与案件有关,如果不让他们把所有的话讲出来,他们就会觉得没有讲透,进而产生抵触情绪,这必然会影响庭审效果。因此,法官一要善于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归纳得好,能增强双方的对抗,突出法官居中裁决的中立者地位;无争议事实如果归纳得好,可以大大提高庭审效果。二要善于引导。法官要掌握整个庭审节奏,既不让当事人发表意见时离题太远,不知所云,又不能使当事人产生法官不允许他讲话的对立情绪。法官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也会尊重法官,这不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缓解矛盾。 三、注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 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诉讼调解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树立“调解是高质量、高水平审判”的思想,拓展院长、庭长、主审法官参与的“三级”调解机制,坚持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方位调解。凡是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等都要进行积极调解;二是加大庭前释法的方法和力度,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于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在调解前主动释法,为调解构筑平台,确保调解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到调解是实实在在的公平,增加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三是推行全员全庭调解。调解以主审法官为主,合议庭其他成员积极参与,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方法,不同人员调解,群策群力,共同搞好调解工作,增强调解工作的凝聚力;四是每周对调解方法进行交流。各业务庭每周对已经调解的案件组织全庭进行学习交流,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进行调解评估,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是对调解案件进行回访,实现案结事了。 四、强化审判监督。 一方面加强领导对审判工作监督,领导监督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包括院长,分管副院长监督和庭长监督,庭长要对本庭的案件质量负责。要形成院长、副院长、庭长齐抓共管案件质量局面,这对提高办案质量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审判监督庭的工作力度,适当调整和加强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力量。通过对再审和发回重审以及抗诉案件的审理,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尤其是每月的庭室负责人会议和每季一次的案件质量通报,各级领导都要予以重视,各相关庭以及审判人员都要认真对待,及时纠正和改进,形成一整套的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的机制。 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 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要懂法、学法,才能办好案件。加强法官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审判实践中所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有多方面都是因为业务知识缺乏所造成。要真正提高办案质量,必须要加强业务学习。要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以岗位大练兵活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和强烈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依法裁判的能力和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水平。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和服务型法院,不断提高法官的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不能因为业务能力和水平影响司法公正,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伊春市桃山林区基层法院魏学江
2023-09-12 05:25:112

浅谈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如何应对新的挑战求解

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如何适应新的要求,顺应新的形势,研究新的对策,应对新的挑战,是摆在我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如何应对新的挑战?在此我谈几点粗浅意见: 一、应对新的挑战要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一个人精神状态的好坏,不仅影响工作思路、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工作力度,也会影响到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一个没有精神或精神萎靡不振的人,既不会想干事,也不可能干成事,所以纪检监察干部只有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才能有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需要的最前沿。 二是必须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业务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要端正态度,主动学习,学习党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和多个领域的相关知识,以学习增强动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必须自觉解放思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正视存在的困难和不足,要把思想解放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之中,用思想的解放,方法的更新,制度的创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 二、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查案过程中改进三个方式 一是在调查取证方式上要主动出击。要改变过去过分依赖当事人口供的做法,坚持以外围取证为主,根据个案特点积极探索总结外围获取铁证的方法和途径,做到哪怕是“零口供”也能定案的效果。 二是在审查方式上要用活政策。要善于分析违纪对象的心理,善于利用矛盾打破违纪对象的心理防线,观察其反常行为,抓住机会,感化,感染,政策引导,分化瓦解腐败分子,要一改过去那种硬碰硬的简单做法,以缩短案件突破时间。 三是在查案措施方式上要得力。在查案措施上要注意组织多方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借助多种手段,取得案件突破。 三、应对新的挑战,要加强两个意识两个注意 一是要牢固树立 “主业”意识。要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理直气壮,毫不动摇地抓紧抓好。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严肃查处一批有影响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积极研究反腐查案工作内在规律,探索运用灵活的查案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查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意识。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经常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反腐查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一些重大案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坚决排除干扰和阻力做好纪检监察机关的后盾。对查办案件工作长期不闻不问,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设置障碍,为违法违纪分子说情开脱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 三是注意防止在反腐查案工作中滥用纪律检查权。纪检监察干部在反腐查案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坚决杜绝滥用纪律检查权。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绝不护短。 四是注意关心干部的成长,依法依纪保护干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监督、惩处工作都是为了保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也是对干部的爱护措施,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同样重视保护干部爱护干部不受到冤枉,保护党员干部的权益,维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应对新的挑战,要做好查案前的三抓工作 一是抓好内部教育。 二是抓好内部管理。要一步完善办案人员的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办案人员的行为,严格办案纪律,用纪律约束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使办案人员在具体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保持原则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考评工作业绩,定期对办案人员的工作状况、廉洁状况进行检查,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调动查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抓好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设立纪检监察督察室,对办案人员履行办案程序、执行办案纪律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不断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以促进办案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前树立三个观念 一是要树立群众观念。反腐查案工作要始终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在办案工作中要多听群众呼声,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办案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是树立大局观念。办案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查办案件要在战略决策上,在时机和方式把握上紧贴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使查办案件对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维护和促进的作用。 三是树立中心观念。查办案件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和落着点,要注重查办案件的方法方式和策略,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获得清除腐败分子、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赢效果。 六、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中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纪检监察干部查处案件中要掌握好政策,认真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要严肃打击少数腐败分子,又要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党员干部。 二是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既要注意案件的数量,更要注重案件的质量。 三是处理好查与防的关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通过反腐查案,能够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但不能根治腐败,只有坚持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分子与加强预防,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相结合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七、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后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抓好个案总结剖析环节。通过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剖析发案原因,规律特点和作案手段以及所产生的危害,不断研究新形势下腐败现象滋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腐败现象易发部位和环节,研究腐败分子变质的轨迹,从中分析主客观原因,积极探索反对和预防腐败的对策。 二是抓好发案单位的整改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查完一件案件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工作,必须重视抓好后一半工作,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发生。 三是抓好警示教育环节。抓好警示教育是预防腐败的一个前提,纪检监察干部在反腐查案中要多发挥和利用执纪办案的优势,认真筛选典型案例作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的素材,使广大党员干部认清形势,从中受到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作者单位:湖南新田第四纪工委)
2023-09-12 05:25:201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被调查人是人大代表纪委应怎么办

看他是不是共产党员吧
2023-09-12 05:25:292

什么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2023-09-12 05:25:371

受骗报警立案后怎么查询案件进展

受骗报警立案后可以上网查询案件进展。案件查办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法:1、刚立案,想查分到哪个法官手里和案号,可以到立案庭的自助查询机上去查;2、分了法官,可以给主审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3、凭本人身份证,去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2023-09-12 05:25:531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

  一、积极造就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  一支过硬的基层纪检干部队伍,是不断取得案件检查工作新成效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力量。始终把对基层纪检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锻炼纳入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着力提升基层纪委的办案能力,尤其是整体战斗力。一是要增强纪检干部政治意识。纪委办案工作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一项特殊的政治工作,它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础是否坚实和稳固。因此,讲政治是纪委办案工作的最大前提。在办案工作中,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基层纪委也要多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始终保持办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纪检干部要增强惩治腐败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查办案件放到永葆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上来认识,保持查办案件的力度,决不能因查办案件难度增大而动摇惩治腐败的决心。要重视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把依纪依法办案与讲政治统一起来。二是纪检干部要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精神品质。惩处力度和查办案件质量是依纪依法查办案能力的重要体现,能折射出查办案件人员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只有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才能做到对人处理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既严格依纪依法,又注意全面历史、合情合理地处理问题,正确运用政策,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三是纪检干部要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品质,正确地运用政策和策略,自觉地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放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去把握;才能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诱惑心不贪、手不软,清正廉洁、刚直不阿,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才能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好、发展法、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四是纪检干部要好学、善学的良好品质。纪检干部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从书本中学,从实践中学,不断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  二、努力增强纪检干部大局战略意识  其一,要增强大局意识。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工作的大局。基层纪委的办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也应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查办案件要以查办发生在基层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认真检查和处理案件。当前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作风建设等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肃查处基层、社区、村干部用权力参与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注意查办严重分割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发生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要注意查办基层换届选举中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保证新渔农村建设。查办案件要审时度势,办案工作启动的时机、办案措施的使用、政策策略的运用、案件的处理和宣传报道方式上都要综合考虑全局利益。在办案与大局发生矛盾时,要首先维护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决不能因办案而影响全局利益。  其二,要增强战略意识。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依纪依法办案还应增强战略意识。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办案工作,要树立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战略思想,要坚持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办案工作的第一要务,严肃查处违背科学发展观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多更有力的保障。  其三,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严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调查人不能有侮辱人格的言行或过激举措。要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坚决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程序,做到客观公正。  其四,要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问题。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不仅体现在查办案件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质量上,要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不能盲目追求办案的数量。要通过办案,研究案件发生的规律,研究如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降低案件的发生率。通过个案,研究同类型案件和倾向性问题,挖掘案源,加大从源头上惩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真正做到一个案件一分析,一个案件一整顿,一个案件一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整体水平。  其五,要解决好制度建设问题。建立和完善依纪办案的各项制度,是促使案件检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要健全大案要案查办机制,研究制定在查办案件中纪委与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使查办案件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审理制度,从案件审理角度进一步完善案件检查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检查。  三、切实加强纪检干部组织协调能力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着力搞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另一方面着力搞好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协调,以整合反腐败的资源和力量,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基层纪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组织协调,不仅有利于贯彻上级纪委和镇党委的精神,而且有利于发挥基层纪委自身固有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克服乡镇纪委在办案权限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有利于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另外,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对腐败案件查证处理的难度日益增大,查办案件的复杂性、艰巨性更加突出。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整合办案资源显得非常必要。可以说,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其本身就是依纪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那么,如何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呢?一是要始终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营造组织协调的良好氛围。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中,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纪委做好组织协调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证。始终坚持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营造组织协调良好氛围,纪委组织协调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来,也才能减轻纪委组织协调的难度,避免孤军作战。乡镇纪委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特别是要积极争取“一把手”的重视和支持,以推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良好局面的形成;要积极发挥乡镇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处理好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以增强纪委权威和凝聚力;要调动群众支持和参与的积极性,保护好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热情。二是要认真落实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反腐败案件协调机制作用。乡镇纪委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汇报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违纪线索,分析反腐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在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运用问题,研究部署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旦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线索,要及时按规定向上级纪委汇报。在落实办案方面,要大胆组织协调查办案件。要勇于创新,探索通过组织协调,有效突破重要、复杂案件的新途径。如在案件起步阶段,注重谈话突破获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直接证据;在案件攻坚阶段,善于借助职能部门的手段发现有关线索,查清有关事实,收集有关证据,为实现“证据围城”、突破案件提供支撑;在案件扩展阶段,根据案情需要,依法拓展办案工作,推进案件的深入开展。三是要讲究组织协调的策略,查办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在处理一些问题中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在查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加强组织协调,要区别不同情况,力争上级纪委支持,寻找有效查办案件的切入点。  四、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实现案件检查工作新突破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基层案件检查工作只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研究案件规律,总结办案经验,才能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不断推进基层案件检查工作。  一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查办大案要案。要紧紧围绕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大案要案,注重查办那些带有部门特点的重点领域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查处那些严重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查处那些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二要坚持集体排查,及时筛选有价值的线索。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和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防止压信不办,压案不查,对重大案件线索不如实、不及时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乡镇纪委要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坚持主动出击,加强与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挖掘和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三要明确责任,狠抓办案工作落实。查办案件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做好查处案件工作“第一责任人”。办案工作不能定指标,但不等于没有责任。要确立有案不查就是失职的意识,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纠。乡镇纪委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形成“查办案件是天职”,“查办案件要尽职,不查案件不称职,有案不办是失职” 的责任意识。明确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高度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纪委书记具体负责,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落实领导责任,坚持“一把手”抓案件,经常听取案件情况汇报,研究办案措施,对重要案件要直接指挥,复杂案件要组织协调。要实行乡镇纪委包案责任制,统一协调办案力量。保证上级纪委办案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四是上级纪委要加强督查,强化考核,不断推进基层案件检查工作。基层纪委查办案件有其特殊性,力量较弱,措施有限,且容易受外力干扰,有时效果不好,对此,上级纪委要始终担当乡镇纪委依纪依法办案的坚强后盾,及时指导,适时为基层办案排忧解难。不断加大对基层纪委办案的支持力度,对已掌握重大成案线索的案件,及时加强协助指导,抽调力量增援,帮助排除阻力。对办案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的,及时提前介入,帮助研究案件调查和突破的对策,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审理关,确保案件质量。同时,上级纪委要强化对基层办案的督查工作。信访是群众监督最有效的途径,也是基层纪委办案的重要环节。根据案件管辖权限,对属于乡镇纪委管辖和查处对象的控告、检举、举报材料,及时批转调查处理,并对落实情况加以跟踪监督。  五要落实制度规定,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要求,严格遵守信访、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以及涉罪案件移送等办案制度和程序性规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办案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办案监督、案件公开审理、办案工作考评等方面的制度,建立依纪依法办案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基层办案工作能力,实现案件检查工作新突破。
2023-09-12 05:26:031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

  (一)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人力保障。案件查办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的重要手段。要抓好案件查办工作,首要问题是解决人的问题,要保证有人办案、愿意办案、能够办案,才能办出好案。为此,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实行资格准入,逢进必考。新进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特别是办案人员,除进行考录外,还要有一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政法、经济、审计、财会等方面学历。要实行办案人员资格证制度,由省一级纪检机关组织类似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要试行办案人员等级制度,根据办案能力分成若干级别并享受相应的经济待遇或经济补贴,以激励办案人员。  (二)增强自身素质,创新办案思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良好态势。一是要提高素质。分管案件的领导和办案人员,要加强重点领域政策、法规、现代科学技术的学习,采取办培训班、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业务和技巧的学习、交流、培训,提高突破重点领域和新经济领域大案要案的能力。二是要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要找准突破主案的关键线索、突破口,运用扫清外围、单刀直入、触其“弱点”等技巧和政策攻心,提高证据的获取和运用能力,做到零口供也能办成案。三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办案人员经常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工作,业务学习的精力和时间得不到保证,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尽量通过办短期集训班或安排脱产专业培训等形式,努力使他们的办案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将一些优秀干部选派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通过实践培养一批办案骨干和能手。  (三)积极探索,强化措施,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一是要扩展案源。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注意从信访、媒体报道、重大事故以及群众举报等多渠道中筛选案件线索,积极拓宽案源渠道,扭转“守株待兔”、坐等举报的局面。二是要加强领导。做到“五个要上去”,即在立案之初,通盘筹划要上去;在查案之中,工作决策要上去;在突破案件的关键时刻,组织指挥要上去;在遇到干扰阻力和困难时,领导谋划要上去;在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时,协调工作要上去。三是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捆绑联动”机制。建立纪委“办案协作区”,这样既可以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因关系网复杂而影响办案的问题;既能促进基层纪检监察机自身办案,又能提高上级纪委办案水平。上级纪委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难以查办的案件,积极探索建立提级办案新机制。派专人加强指导和帮助,推动案件查处,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减。  (四)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案件查办信心。一是完善案件责任机制。针对一些地方和一些干部怕办案、不办案,县纪委要实行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者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每年都要给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提出案件查办目标要求,落实案件查办责任,由纪委常委带队分片联系,定期督促指导,并将案件查办纳入年终党委和纪检监察工作年度综合考评。二是建立健全查办案件激励机制,县纪委要制定查办案件奖惩办法,对办案有功人员进行经济奖励和立功受奖奖励,每年表彰一批办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形成鼓励支持案件查办的舆论导向。三是加大纪检干部的交流使用力度,建立纪检干部轮岗流动机制,不断注入队伍生机与活力。  (五)强化后勤保障 实现办案装备现代化。一是保障办案经费,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装备配置提出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欠发达地区实现办案装备达标,给全部县乡级纪检监察机关补充一批现代化的办案装备。二是强化办案点建设,推动办案工作信息化 。在纪委办案工作点中,要装备先进的智能化系统,引进全数字监控技术,以进一步地提升办案工作水平。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和措施办法。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都要保障有力,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三是强化科技含量注入,推进办案管理智能化 。要为办案相关部门配备一批高科技产品,以提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的能力。四是要建立“案件检查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要有办案人才库、专家咨询库、法规查询库等专项数据库,以方便办案工作。
2023-09-12 05:26:121

银行卡被公安冻结什么原因

一、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往往是以下三种原因(一)银行卡及卡内资金,与犯罪行为人有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赃款赃物,就倾向于将涉案的赃款赃物全部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的房产、车子、银行卡、股票、证券、股权等全部财产,都会部分或者全部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方便查明案件事实,也方便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刑罚的执行。另外,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名下的房产、车子、银行卡、股票、证券、股权等财产,公安机关也会视案件情况,对其中部分或者全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转移财产。(二)银行卡及卡内资金,与公安侦办刑事案件相关联1、卡主被冻卡的主要四种情形(1)卡主银行卡进行过网上赌博,或购买网络违法彩票现在许多人会在闲暇之余,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进入各类违法的赌博网站、彩票网站或下载APP进行赌博或购买违法彩票,认为可能只是一种休闲娱乐活动。但由于网赌平台往往会用洗钱团伙的银行账户进行走账,会很容易导致银行卡被冻结。(2)卡主从事虚拟货币/区块链交易,进行投资行为如果经常性从事虚拟货币的,被冻结银行卡很容易收到违法犯罪团队转入的银行资金,很容易被公安冻结。(3)卡主从事外贸收到其他陌生第三方的转款,或主动换汇此种情况下,被冻结银行卡往往并未参与或从事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从未进行过网络赌博、购买彩票等违法活动,也未参与过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但却被公安机关冻结。那么,就需要自己仔细排查近期的所有银行往来流水情况,尤其是进账的流水,非常有可能系因有涉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嫌疑人员或平台的资金转入而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冻结措施。(4)卡主收到正常资金,但由于汇款人银行卡被冻结而受到影响如卡主并未参与任何违法犯罪,也系收到正常款项汇入,但如果上家汇款人银行卡涉嫌刑事案件被冻结,也可能导致本人银行卡被冻。2、公安机关冻卡的主要几类型案件(1)开设赌场案,即,专门查处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2)诈骗案,即,专门查处电信诈骗及网络诈骗犯罪活动(3)“断卡”(买卡卖卡)行动案或洗钱案,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案件公安机关在查办涉嫌上述犯罪案件时,往往发现很多银行卡是被专门用于收取或者转移诈骗/网络赌博/其他犯罪活动的资金进出。于是,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会将涉案的所有银行卡资金冻结,避免资金被转移。比如在诈骗案件中,一方面既能证明诈骗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方便认定诈骗犯罪的犯罪金额,有助于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将赃款第一时间冻结,防止被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转移,造成日后无法追回的风险。公安机关会从受害人直接汇款的账户为源头开始查询,只要是这边分流出去的关联账户都会面临冻结的风险,一般会冻结到流通的第4层级账户,但是也有冻结到七八层级的(层级愈小分险越小),所以你的账户也有可能面临同一个案件却被不同地方的公安局叠加冻结。以诈骗案件为例:受害者在被诈骗以后,向警方报案,警方按照受害者的钱所走过的银行账号,把相关资金流过的银行账号都冻结。例如,受害者的钱,打给了银行账号A,A又打给了银行账号B,B又打给了银行账号C,往后又延伸到了D,E,F;那么有可能A、B、C、D,E,F都会被冻结,而B、C、D、E、F有可能对这笔资金的来源,都是不知情的。所以,如果你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说明公安机关认为你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卡内资金与违法犯罪存在某些关联性。目前,银行卡被冻结往往都是此种情况,与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产生了某种关联。(三)公安机关“出错了”,以为你的银行卡和犯罪有关如果你是清清白白的,你的近亲属也没有涉嫌犯罪,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你的银行卡也一直都是自己使用的,合法合规,不曾违法犯罪,此时却被公安机关冻结了。那么,很可能就是:公安机关“出错了”,以为你的银行卡和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才对你的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但是这种情况微乎其微。二、如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可以按以下六个步骤处理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一般不是你收到了有问题的资金,就立马被冻结。你可能会因为1个月或一年前的交易有异常资金流入被冻结。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往往是因为几天之前的某笔交易而被冻结居多。大部分的司法冻结,都只是暂时冻结,经刑侦机构调查核实,确与涉嫌洗钱案件无关的,在两三个工作日内,就会自动解冻。这种不用管,到期自动解冻。另外,这个48或者72小时,并不是准点解冻,有的会延后一段时间。如果你发现,你的银行卡过了三个工作日后没有被解除冻结,还一直处于被冻结状态,卡内的大量资金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你的日常生产、生活。那么,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先行排查及落实自己是否属于上述几种情况一般来说,公安机关错误查封公民银行卡的概率非常小,如果发现银行卡被冻结的时候,要先行自我排查落实是否曾经参与或被动参与过某些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首先进行自查。2、立即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用最快速度通知合作客户或亲朋好友停止往这个账户汇款由于银行卡冻结后会出现卡只收不付的状态,如果还有款项汇入你的银行账户,将会导致更多资金被冻结,因此,要立即已最快速度通知合作客户或亲朋好友停止往这个账户汇款。3、向冻结银行落实冻结的相关详细信息此刻,你需要立即通过冻结银行落实具体的冻结信息,最好是申请冻结银行打印《协助有权机关冻结划扣登记簿》,用以了解到全面的冻结信息情况。如果银行拒绝提供信息单,则可以向银行口头了解:冻结时间、冻结期限、冻结机关、冻结警官、联系电话、冻结编号、冻结缘由等详细信息。4、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联系公安机关如果根据排查、落实,你方及身边亲友并无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尝试联系办案机关了解冻结的原因及沟通处理方案,以便尽快解除银行卡的冻结。联系公安机关时,可能会出现银行提供的电话或网上查询到的电话无法接通的情况,因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能冻结的银行账户数以千计,涉及人数及地区众多,经常外出办案,不会实时坐在办公室接听每个来电。因此,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直接前往办案机关落实或委托律师代为处理。5、根据要求,配合公安提供材料及按要求处理在与办案机关、经办人沟通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你配合提供材料及沟通,你可根据自身情况配合处理。同时,大部分公安机关会要求本人前往过去做笔录沟通处理,这个就需要本人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是否立即前往处理。如果你无法配合处理,公安机关很有可能会提出待案件侦结后或者是将案件呈报检察院、法院审理后再行处理。6、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如上所述,如因自身或亲友涉嫌违法导致银行卡被冻结,自己无法评估处理方式及预估处理后果的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分析处理。如公安机关要求配合提供的材料你无法提供或配合方案超出承受范围,可以委托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解除银行卡冻结时最大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候说一段话吧,未来我们要如何管理我们的银行账户呢?这也是我们当下在不断思考的问题,毕竟商业社会中,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经济风险,那么冻结再解冻再冻结的循环就必然会不断重演。有的人说可以办一张信用卡,有的人说用亲戚的卡,有的人说每年换一次卡,有的人说每天及时清帐,更有的人说用公帐收款,其实我想说的是,最佳管理我们的账户就是注意三点:规划我们的账户用途,规范我们的合法身份,尽可能完善收入的证据链。如果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平均资金,完善证据。最后,祝所有被冻结银行卡的当事人好运,希望这篇分享可以给你带来一些帮助。
2023-09-12 05:26:202

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应当收集哪些定案证据?

根据案件类别,除主体资格证明外,对不同的行政相对人收集下列相关证据:(一)对被侵权人:1、属被侵权人投诉的,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相同或类似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和包装、证明被侵权产品销售价格的相关证据等;2、属他人举报或工商部门检查发现的,应将涉嫌侵权产品包装和标识送达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要求其对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认定。如果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出具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要求其提供上述1所要求提供的材料。(二)对销售侵权商品的经销商:1、购货发票及证明进货来源、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2、销货发票及证明货物去向、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运输单据等材料;3、现场提取侵权产品及包装物、标识、标签等材料,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4、对库存的侵权商品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5、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广告宣传证据材料;6、相关科目的财务记录;7、询问调查笔录等。(三)对侵权产品的生产商:首先对其包装车间、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实施现场检查。1、在包装车间调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的影像证据;2、在产品仓库查清待售的侵权产品数量;3、在原材料仓库调取侵权标识及包装物,查清未使用的侵权标识及包装物数量;4、对现场检查的1、2、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5、对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均可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其次要求企业提供:1、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印制合同及付款凭证;2、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入库单和领用单具;3、侵权商品的销售凭证及相关证据;4、相关科目的财务记录;5、询问调查笔录。(四)对商标标识和含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印制企业:1、印制合同;2、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稿样及其他材料;3、涉案商标标识和包装物的出库单据;4、收款凭证及对应的财务记录;5、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6、对侵权商标标识和包装物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查封扣押措施;7、询问调查笔录等。商标注册
2023-09-12 05:27:071

挂牌督办案件是多少天期限

一、挂牌督办案件是多少天期限1、挂牌督办案件一般不超过60天的期限。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经上级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公安部督办也不例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安部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二、重大案件属于区安监局挂牌督办范围是什么1、区级以上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由区安监局进行督办的案件;2、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3、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件;4、区安监局通过直接检查、督查或者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市安监局决定并转交区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6、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干扰和阻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案件查办难度大的案件;7、经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8、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9、其他需要挂牌的重大案件。
2023-09-12 05:27:151

挂牌督办一般多久结案

公安部督办案件一般是没有限制时间结束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 那么他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经上级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公安部督办也不例外。一、挂牌督办案件是多少天期限1、挂牌督办案件一般不超过60天的期限。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么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经上级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公安部督办也不例外。2、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安部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二、重大案件属于区安监局挂牌督办范围是什么?1、区级以上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由区安监局进行督办的案件;2、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3、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件;4、区安监局通过直接检查、督查或者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市安监局决定并转交区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6、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干扰和阻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案件查办难度大的案件;7、经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8、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9、其他需要挂牌的重大案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 第三百五十六条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安部商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2023-09-12 05:27:231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源中扩线是什么意思

【扩线】指的是扩大线索范围。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想获得更多腐败犯罪信息、发现更多隐藏秘密、深藏不露的人物,就必须扩大案件来源的线索范围,更多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从广众中查找案件线索,这就是扩大案件来源的线索。
2023-09-12 05:27:351

侦办与查办的区别,是否查办的含义更广

含义不一样,侦办指的是刑事案件,查办是查明罪状或错误,如撤职查办是公文处理术语
2023-09-12 05:27:431

围绕规范化运行工作结合案件查办谈怎么看,怎么干。

规范化运行需建立在合规的基础上:企业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合规的运行机制,确保规范化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1、制定规范化运行制度和流程:企业应该在人力、财务、行政等方面制定规范化的运行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确保员工遵守制度和流程。2、应用信息化技术支持规范化运行:企业可以通过应用信息化技术,如ERP、CRM等软件,实现规范化运行的信息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3、案件查办要注重程序的规范化:在案件查办方面,要注重程序的规范化,确保各个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避免程序上的漏洞和瑕疵。4、建立案件查办的标准化流程:企业应该建立标准化的案件查办流程,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和决策等环节。并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确保员工遵守流程和程序。
2023-09-12 05:27:501

如何做好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职能是保障农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设农业执法机构要正确履行职责,必须通过查办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江津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两年多的工作实践中,对有如下体会。 一、“四有”提升队伍素质 任何工作都需要人去做,农业行政执法也不例外。而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工作成效的好坏。因此,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成立以来,努力把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作为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两年多来,执法人员通过上级培训、平时学习和实践锻炼,整体素质和办案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一是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执法人员以“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为己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是有牢固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执法理念。三是有较高的法律水平。能够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特别是能够科学解读和准确运用禁止性条款及罚则。四是有科学的办案能力。执法人员能够根据群众举报、市场检查、上级督办等方式寻找案源,采取灵活多变的手段和技巧,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有效证据,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二、“五法”科学寻找案源 (一)举报投诉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举报投诉获得案源。一是大力宣传12316和区县农业执法机构办公电话,让群众知道如何举报。二是设立举报投诉站(点),让群众知道在哪里举报。每个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站,重点农资集散地应多设举报投诉点。三是及时处理和通报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不能敷衍了事,打击群众举报投诉积极性。 (二)辨假识伪法——市场检查耐心细致,通过辨假识伪发现案源。这是寻找案源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在市场检查过程中,每次确定一至两个主要目标(目标多了分散精力不易发现问题),事前做好充分准备。检查时,对产品标签内容特别是登记(审批)证号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有针对性的检查经营台账、进货发票、销售凭证等。发现问题及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相关物证,为立案查处打下基础。 (三)虎口拔牙法——与经营商户沟通接触,通过蛛丝马迹寻找案源。经营商户对产品来源、质量等一般都有所了解,并且商家之间因同行竞争等,相互之间关系微妙。因此,执法人员要学会与经营商户在保持安全距离的基础上,多与经营商户的沟通接触,充分利用经营商家之间的矛盾关系,从中发现问题,寻找线索,往往能够取得意外效果。 (四)顺藤摸瓜法——认真对待上级督办案件,从中摸排寻找案源。上级督办案件无论涉不涉及本区县问题,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认真分析督办内容的基础上,对辖区类似情况和产品进行认真摸排,顺藤摸瓜从中发现和寻找案源。 (五)横向借鉴法——从互联网上了解兄弟区县和全国案件信息,从中分析寻找案源。农业投入品是全国性的大市场。互联网上有关农资产品、典型案例、办案经验等内容丰富。经常了解相关信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认真分析借鉴,可以从中寻找案源。 三、“六要”把握办案技巧 一要认真细致,不遗不漏。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发现新的线索;认真细致,才能取得完整确凿的证据。 二要声东击西,分散注意。由于农业行政执法没有强制手段和措施,调查取证过程中切忌直奔主题,一定要声东击西,旁敲侧击,顾左右而言它,分散当事人注意力,才能顺利取得有效物证和笔录。比如我们调查的是种子案件,可以先从检查农药开始,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台账和票据等,待取得物证时,再形成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三要内外结合,全面突破。案件调查要区别具体情况,采用先内后外或先外后内的调查方法。查办场镇销售终端违法案件,适用先内后外的方法,取得相关证据后,再展开外部调查。对于查处生产厂家等源头案件,适用先外后内的调查方法。先从销售终端查起,发现问题后低调处理,让当事人不清楚执法人员的真正目的,避免通风报信,走漏消息,给后续调查造成障碍。待掌握确凿证据后,及时对生产源头进行突击检查,寻求全面突破。 四要真情感化,寻求配合。调查取证时往往当事人或证人抵触情绪较大,不愿提供真实情况。这时要求执法人员擅于揣摸当事人心态,灵活运用“施压”和“攻心”策略,首先通过案情施加一定压力,再用情感打动,寻求当事人积极配合,达到取证目的。如我们办理某肥料案件时,当事人极不配合,甚至出言威胁办案人员。执法人员心平气和地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违害,告诉当事人只有平心静气接受调查,争取从轻处罚才是唯一正确的态度。调查过程中,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既积极建议整改意见,又帮助其消除负面影响,最终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行政处罚决定得到顺利执行。 五要果断出击,及时办结。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有据的违法案件,一定要当机立断收集证据,及时处理。根据违害程度和情节轻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及时做出当场处罚决定;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报批后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切忌久拖不决,以免夜长梦多,节处生枝。 六要依法行政,办成铁案。执法人员首先必须出于公心,坚持公平正义;其次要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办案;三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要适用法律恰当,定性准确;五要自由裁量有度,不搞家长制“一言堂”;六是重大案件除集体讨论决定外,还应坚持听证制度;七是清正廉洁,不吃拿卡要。能够做到以上几点,所办案件就一定能成为铁案。 现赋打油诗一首,与各位同仁共勉。 农业执法责任大,打假护农全靠他。 队伍建设是基础,火眼金睛辩真假。 服务三农为宗旨,依法行政把案抓。 广辟渠道寻案源,群众期盼奸商怕。 认真细致不遗漏,声东击西并不差。 内外结合觅踪迹,当机立断斩乱麻。 证据确凿明事实,法律适用定性佳。 真情感化缓矛盾,以人为本钉子拔。 裁量有度显公正,及时办结无尾巴。 廉洁奉公有气节,公平正义人人夸。
2023-09-12 05:28:011

一案双查什么意思?

问题一:一案双查什么意思 “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海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问题二:党风 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是什么意思 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是;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问题三:纪委的一案两查指的什么意思 指的是上级批转的要求查办结果、要求查办情况的案件。 问题四:一案双查的一案双查 中央巡视组在对青海、宁夏等地方的反馈意见中,多次提到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查”就是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2014年初广西永福县违规给领导干部发放考核奖金,除了县委书记被党内严重警告并被免职之外,县纪委书记由于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原岗位。 问题五:什么是"一案双查","一问三责 查处党委的主题责任,查处几纪委的监督责任。 问题六:县纪委审查倒逼落实"两个责任",一案双查什么意思 两个责任是: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一案双查”,就是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关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党员干部实施追究问责。问题七:什么是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一案双查”制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通俗易懂的讲:就是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 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 ***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 *** 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问题八:党风廉政建设所指一岗双责和一案双查的要求 一岗双责的意思,“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这个单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一案双查的意思,严格执行问责机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2023-09-12 05:28:091

军中查办贪腐案爆光了吗

军中查办贪腐大案要案一般都是爆光的
2023-09-12 05:28:3214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 )给予处分。

直接责任人员
2023-09-12 05:28: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