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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

法律主观: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处罚方式与发票类型相关,具体如下。一、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处理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1) 一般纳税人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5)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税务机关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都有哪些方式?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都有哪些方式?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装置、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税款征收都有哪些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装置、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 ,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网路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简述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方面的职权. 征税职权的内容是指征税职权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它是征税职权运作的具体形态。在不同的国家,征税职权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我国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征税职权作了集中规定外,在行政处罚法、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和宪法中都涉及到征税职权问题。从总体上看,征税职权的内容可归纳为下列十项: 1.征纳规范制定权。这是征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档案的权力。征纳规范制定权是征税机关的抽象征税行为,对税收征纳活动具有广泛的影响。但因征税机关的行政立法不是由民意代表制定,广大纳税人参与的机会少,且程式相对简单,从税收法治和保护纳税人权利角度讲,征税行政立法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立法法》对税收行政立法有所涉及,但对具体的事项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外,有权征税机关对税收行政法律规范的解释,在性质上也是征税规范制定活动。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但它与在具体征纳过程中,征税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时对税法的解释(实际上是对税法的理解)不同,后者涉及的是“自由裁量权”问题。 2.税收计划权。这是征税机关有权确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要实现的国家税收收入目标的权力。税收计划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预算能否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征税机关历来十分重视税收计划的作用,税收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也成为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以致于把税收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征税机关贯彻税收政策法规的主要手段。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计划应以非指令性为主,要正确处理完成税收计划与依法征税的关系,即必须要在严格执行税法的前提下组织税收计划的实现,不能为了完成税收计划而违法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摊派税款。 3.税款征收权。税款征收权又叫征税处理权、征税形成权,这是征税主体依法对具体的税款征收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税款征收权是征税职权中的核心权力,运用得也最广泛,它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相对应,其所作出的征税决定直接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税款征收权包括应纳税额确定权(包括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的应纳税额初次确定权的第二次确定权、法定情形下的应纳税额核定权或叫估税权)、税款入库权(税款缴纳方式、税款入库期限和地点的确定权)。为了保证税款征收权的有效行使,征税主体还可依法行使与税款征收权相关的下列权力:税负调整权、税收保全权(代位权、撤销权)、税款优先权、税款追征权等。 4.税收管理权。这是为了保证具体的税款征纳活动的顺利实现,而由法律规定的征税机关进行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的权力,它具有基础性、广泛性、与税款征缴间接性等特点。税收管理权的内容有税务登记管理、账薄凭证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源监控等。 5.税收检查权。它是为了保证征税决定的作出和税收征管目标的实现,而依法对纳税人等遵守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调查、检查、审计和监督活动的权力。税收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资讯和证据,因而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权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税职权的基础和保障。在实行申报纳税制度下,加强税收检查十分必要。税收检查权的行使在实践中有多种形式,如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税务审计、税务调查等,有些国家还赋予征税机关行使司法性质的搜查等强制检查权。 6.获取资讯和协助权。是指征税主体有权从纳税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与纳税有关的资讯,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征税协助。与征税有关的资讯是正确作出征税决定的前提,为了保证应税资讯的有效获取,应建立调查、统计、报告、协助、资讯共享等制度,并加大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制裁。但征税主体在行使获取资讯权和协助权时,要注意处理与纳税人的隐私秘密权的关系。 7.征税强制权。这是征税机关为了预防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依法对纳税主体实施强制手段的权力,它包括采取预防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征税强制权的行使将使纳税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要完善征税强制权的行使程式,为纳税主体提供更多的程式保障。[①]我国有关征税强制的程式规范十分稀缺,目前国家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将对此作出进一步规范。 8.税收处罚权。这是征税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行为给予制裁的权力。与征税强制权一样,对征税处罚权的行使也要加以规范、控制,这主要涉及到税收处罚权的主体、程式、与刑事制裁的关系等问题。 9.争议裁决权。这是征税机关对发生在征纳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力。它是一项准司法性质的权力,对于处理技术性、专业性、反复大量发生的税收争议有重要作用。但为了保证公正和法治,征税机关的行政复议裁决还要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 10.税收指导权。这是征税机关通过释出政策档案、纲要、指南或通过直接向纳税主体提供建议、劝告、咨询等,以引导纳税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新的征税职权形式。但税收指导一旦错误或不当,对纳税人利益的影响往往十分重大。因此,应当对税收指导给予一定的法律约束,而不应将其视为完全自由裁量的事实行为。这涉及到税收指导的事项、程式、法律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哪些? 国税局收以下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地税税种有: 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船税等。 设定了账簿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采取哪种税款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查验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上的收入是真实的纳税人,用“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要缴纳的税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档案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一般是7%~30%,各个行业都不一样。 查账征收是你单位具备财务核算能力,作出损益表后的收入减合理的,税前可以列支的成本和费用,计算出所得额,再乘以相应税率,即就是你要交的所得税。

公安机关如何协助税务机关查办案件

  为了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反对腐败的斗争,现就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机关查办监察范围的投机倒把、走私、诈骗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时,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给予协助;必要时,经两机关领导研究决定也可以联合办案。  二、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为了查清事实和取得证据,需要对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或者同案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助进行。对已构成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查办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如涉及公安机关在押的人犯或者收容审查人员时,可以将需要调查的问题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并将取得的证据材料及时送交监察机关。  四、监察机关认为与查办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出境(包括去港澳地区)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经省级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并出具公函,省级公安机关可不批准其出境;对已经领取护照的,可以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紧急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监察机关商得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意,由同意的公安机关发出查控通知单,边防检查机关要积极查控阻止其出境。

税务机关的财务收支业务应当由什么来进行审计

由审计部门进行。

税务机关定期向纳税人提供税务知识培训属于税法关系内容吗?

这属于税务机关的义务,属于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相关知识。

对税务机关的税务服务有什么样的期待?

1、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哪些?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六十条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税收征管法第几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律普及纳税知识无偿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扮者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厅稿薯,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敬掘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因税务机关责任是指什么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对什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建议你去看看税务方面的法律撒,书上讲的很细的。至于实际的操作,都是依照税法而来的呀 ,这样自己看的,理解的比我在这里说得要详细很多。呵呵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指的是?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指的是?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法 超5年追征 税务机关违反了什么事实 偷逃抗骗无限期追征;税务机关责任追征期限3年,且不加滞纳金;纳税人明显计算错误等失误追征期3-5年。超五年追征违反“”法无明文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是处以什么罚款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措施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条款会通过吗 呵呵,够呛。 注册评估师法在人大讨论了两次,还没通过呢。只能等等了。 税收征管法中所例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的含意 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是指县级以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含市内处级或以上的区)的税务机关的税务局的第一局长(正局长) 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适合用税收征管法那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 税收征管法54条第六款包括私营业主吗 包括私营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职权的规定。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缴纳或代扣、代收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管理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征收管理的一个主要环节。税务检查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其物件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事实作单方面强制了解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条的规定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直接法律依据,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的权利。 税务检查不仅是一项严肃性、专业性的工作,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检查,在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管理工作,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体来说,有以下重要作用:1.税务检查有助于国家巨集观调控政策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2.税务检查是检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自觉、如实、及时纳税的重要手段。3.税务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揭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4.税务检查是检验、考核、总结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对整个征纳程式及效果进行最后检验的一种必要手段。 按照本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具体职权是: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其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记帐和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对帐簿、报表和有关凭证的检查,可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帐务记载是否真实、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开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而监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税务机关对帐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其主要目的是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依法纳税情况,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主要应根据税法,按照税种、税率等计算税款的要素逐项进行审查,检查其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法,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所计算的税款是否确实等;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主要查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将扣缴税款按规定期限及时解缴入库,有无挪用现象,扣缴的税款与帐簿记载是否相符等。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这是纳税检查的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通过实地的检查了解,可以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财务处理、记录以及纳税人的申报相符,从中掌握规律,发现问题,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和如实进行财务记载。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的情况各不相同,因而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也分为几种不同情况: (一)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大体有生产、加工、商品买卖等不同情况,因此又分为: 1.检查纳税人的生产场所。纳税人的生产场所是应税产品的生产地点和实现生产过程的空间条件。由于产品生产数量、材料消耗量等都对应纳税款产生影响,所以税务检查应对生产场所的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种统计资料是否真实,各种材料、产品转移交接手续是否完备进行重点检查。 2.检查纳税人的加工单位和场所。纳税人的加工单位和场所,是纳税人把生产任务或产品加工委托其他单位和地方完成的地方。它往往和纳税人所在的单位和场所不一致。从现代化生产的特点讲,协作加工生产是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的必然结果,这就使企业之间产生了更多的联络。但是这种协作、加工生产又往往被偷税、逃税者视作偷税、逃税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把对受托协作加工单位和场所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是否与发出的数量一致;加工完成的零部件、半成品是否全部发回;加工中的溢料是否退还,或作价抵加工费;是否有将加工材料、半成品挪作它用等。委托加工单位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加工材料、应税产品的管理。 3.检查纳税人的商品买卖经营场所。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是城乡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也是国家税源的集中地。在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商品买卖经营场所数量必然剧增,商品销售方式也会不断变化,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商品买卖场所的税务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一般说来,城市商品买卖经营的商店、市场管理较好,帐簿、凭证较齐全,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检查时,主要根据帐簿记载,检查商品买卖场所和商品库存场所的实物流转、存量是否与帐簿记录相符等。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由于情况复杂,应是商品买卖场所检查的重点。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对已建立帐簿的业主主要检查买卖经营场所的商品、货物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有无帐外经营。对无帐或帐簿不健全的业主则要详细查明进货的数量、品种、单价、金额等,并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征收税款。 (二)检查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存放地点。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同,销售方式不同,其商品、货物(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装置、其他财产等),往往有不同的存放地点,所以必须到现场去进行税务检查。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商品货物存放地存放的各种货物,必须建立、健全帐簿和保管、收发制度,并逐笔进行登记、记帐和管理。税务机关对此进行检查,应侧重于存放地实物量与帐簿记载量的核对,以便发现有无丢失和帐外存货现象。同时,对存放地点货物的管理制度,货物的质量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存放在外单位、外地的货物,则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纳税人通过藏匿、转移来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是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情况的直接依据。因此,必须要求提供资料者要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和合法的原则。实践中通过税务检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工厂、假校办工厂、假集体企业等,它们冒名顶替,以假乱真,享受着国家与此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有相当部分是虚假的。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真实档案、证明和资料,就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行政执行权力;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档案、证明和资料,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和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当然,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它必须在稽核批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某些申请或对其进行税务检查等税收征管活动时才能行使。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活动中,对所了解到的问题和情况,往往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才能搞清问题,查实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利,这也是税务检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当然,税务人员在行使税务检查询问权利时,要按照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在询问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只能询问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事先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真实情况,若故意提供假情况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要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对,如有遗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的笔录,需由笔录人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地回答税务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检查中,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可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应税商品、货物,这是赋予税务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行政执法权力。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这些地方商品流动性大、数量多、品种杂,不易控管,常常发生偷、逃税情况,税务机关到这些地方检查可以较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产销相互衔接的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也必须按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无税务检查证件的,纳税人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从检查的内容来看,应主要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审查其合法、真实性。同时对应税商品、货物的实物进行检查,如发现其数量与发票、货运单据所载不符时,税务机关可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予以处理,需要补交税款的,令其立即补缴税款,在税款未缴纳以前,税务机关还可视其具体情况,依法扣押相当于税款数额的商品、货物,待缴纳税款后放行。实践证明,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或设立税务检查站,是行之有效的检查形式。当然,这也需要车站、码头、机场和邮政企业所属的单位和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对过往的应税商品、货物的税务检查,这是法律规定的这些部门应尽的义务。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存款帐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生产、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显示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进行商品流通结算的媒介,而存款帐户又是反映业主货币运动的重要所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货币收付都和存款帐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络,如原材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工资的支付、税款的缴纳以及红利的分配等。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经济活动款项的支付大多是通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结算,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就能比较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收入和支付情况。有些重大偷税、逃税等违法案件的线索往往是从查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得到的,在税务查帐、生产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许多可疑情况,也大多可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询中得到澄清和证实。因此,需要赋予税务机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的查询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进行查询。 同时,本条对税务机关行使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也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讲,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检查人员不得进行查询,同时还必须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二是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由于储蓄存款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银行为储户保密是其建立信誉、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条件,严格对储蓄存款的查询,有利于防止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由此可见,对税务机关查询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职权的行使,本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式限制和规范制约,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滥用存款帐户、储蓄存款的查询权,更不得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收实务中,就税收征管法的适用于其他立法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式法。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式法;其他税收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等一般都属于实体法范畴。 至于程式法和实体法的区别:实体法规定的主要是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式法主要规定的是实现、保护权利、惩罚违法的程式规定及程式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管法不开发票给别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 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 票,或者未加盖发 票专用章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五条的差异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作出以下依据解释: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务机关义务包括哪些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3)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4)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5)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6)对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依法监督;(7)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8)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9)征收税款和查处违法案件有利害冲突时,应当回避;(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检举人的情况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人予以奖励。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有哪些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体现为职权与职责。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利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征税主体享有国家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必须依法行使,具有职权与职责相对等的结果,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性。  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归纳如下:  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包括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审核纳税申报,有权管理有关发票事宜等;  2.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包括有权依法征收税款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自行确定税收征管方式或时间、地点等;  3.税务检查权。包括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发票使用和其他纳税情况、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等;  4.税务违法处理权。包括有权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税收行政立法权。被授权的税务机关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税收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解释等。  6.代位权和撤销权。此次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工作中发挥着什么作用

税收宣传工作随着税收事业发展不断加强,对税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 用。它是普及公民税法知识、增强社会税收意识、提炼税收工作成果、提升国税形象、展示国税风采、实现“三个一流”的重要手段。    1、税收宣传可以提高创一流的工作标准。争创“三个一流”工程,是我们确保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各项工作都是通过各项税收业务的开展来实现的,所以税收宣传必须紧紧围绕这一中心。只有这样,税收宣传才能对国税工作产生积极促进作用。首先,税收宣传具有事前引导国税工作的作用。任何宣传工作都离不开工作亮点,每一项税收工作开展之前,如果准备对其进行宣传,必须使该项工作按照“新闻宣传”的水平实施,完成这样的工作应该是高标准的,所以税收宣传对国税工作具有引导作用。其次,税收宣传对国税工作具有阶段性的促进作用。在一项税收工作新举措出台后,税收宣传根据税收工作发展态势随时介入,跟踪进行宣传报道,以宣传推波助澜,营造声势,推动工作不断上台阶、上水平,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再之,税收宣传过程可以总结工作经验。税收宣传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工作成绩的再现,税收宣传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税收工作深度总结的过程,一篇好的宣传文章是通过分析工作态势、发现亮点、挖掘经验而形成的。用税收宣传这种形式总结出的工作经验,对以后的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税收宣传是展现一流工作业绩的窗口。税收宣传成果作为税收工作的结晶,是一种宝贵财富。一是税收宣传是对单位工作业绩的一种肯定。有句俗话:金子总会发光的。但是,如果金子被深埋在土里,即使它发光,别人也不一定能看到。更何况现在是信息时代,大家都乐于接受信息,乐于打造自身形象,也就是说如果不去宣传,就是工作干得很出色,宣传不出去,别人也就不能知道。因此,就需要把闪光点给它挖掘出来,把亮点给它宣传出去。二是税收宣传成果的运用可以推动工作创新。我们可以从宣传成果中获得启发。通过宣传工作的亮点,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形成较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实现工作的又一次创新。    3、税收宣传可以全面促进一流队伍建设。一流的干部队伍是全面实现“三个一流”的基础,抓住了队伍也就抓住了“三型税务”建设的根本。但抓队伍建设离不开税收宣传,它可以起到教育和激励的作用,为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一是税收宣传的过程是个人综合素质的提升。我们的工作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客观上,宣传能力是国税干部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只会干活而不会宣传,所做的工作也就只能停留在表层,永远无法胜任更深层次的工作。不仅如此,税收宣传的过程也是学习业务、提升素质的过程。尤其是在我们建立了“大服务”格局以后,提升宣传能力更为重要。二是税收宣传对税务干部的行为起到引导与约束的作用。税收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宣传典型,典型的示范作用可以鼓舞士气、振奋军心。可以引导大家在工作中去用高标准、严要求来展示公正执法、规范服务的良好形象。同时对税干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使其时时都要注意维护国税形象。

自来水公司代收水资源费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做法正确吗

自来水公司代收水资源费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做法正确吗 这个要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要交增值税。具体见《增值税条例》中的规定。 2、代收但不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开具收据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与水费一同收取且开在同一发票的,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收自来水费时加收3元水资源费是否合理? 是每吨加收3元还是一共加收3元? 如果是一共加收三元,应该还算合理。 收到银行转来自来水公司收款通知,支付水费2000,增值税260。怎么做分录 这样处理是可以的 如果水费包括生活用水的话 应该剔除一部分出来 并需要做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自来水公司收管道维修基金,是否用交增值税所得税? 个人观点: 如果你公司是向业主收取的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那么年度结束只要算企业所得税了。 企业生产用的从自来水公司购入的水,要交水资源税吗 原先缴纳的水资源费平移过来缴纳水资源税,自来水公司给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填开“不征税自来水” 详见以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份扩大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确保税费制度平稳转换,财税〔2017〕80号第26条规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改革前,部分试点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征收水资源费。在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销售自来水而向用水户收取的水费中,基本水价部分向用水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部分向用水户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不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后,为落实中央关于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改革试点精神,公告明确,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仍不计征增值税。 考虑到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能再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其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应向用水户(不包括转供水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不征税专案下增加了“不征税自来水”专案及编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时,发票的开具方法如下: 1.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分为两项: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在货物劳务名称栏填开“不征税自来水”,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2.对于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取用水户,原计征增值税的自来水水费部分,继续按3%计征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您好,吊机给自来水公司开吊装费增值税发票需要几个点 税氏宗派纲目,恭明清祖辈记载,屡历谨详叙之,条分缕晰以作河间世系志之,以垂不朽,流芳千古。 税姓由来 吾姓税之由来,据明万历四十七年谱所叙,先祖税梁才,原名梁才瑞,于公元前二百零六年以前乃秦朝之家相,,此姓梁所由来矣。因秦亦伯益之后,故称家相。 自有水库 是否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是否缴纳水资源费,跟工程的所有权没有关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对是否缴纳水资源费做了详细规定。只有四种情形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如果你的水费属于这四种情形,就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电信公司与自来水公司合作代收水费,电信公司应按多少税率缴营业税? 按服务业的5%征收,计税金额为电信公司收入自来水公司的代收手续费。 自来水公司收水费如何挂账 先挂“其他应收款-自来水公司”,等发票到后冲减往来,入费用。 水电站水资源费到哪里缴纳

基层税务机关如何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征管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主要目标。二、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四)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五)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扩展资料: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依法治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提升税收法治化水平;坚持为民便民,进一步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等全方位变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整体性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

法律主观: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涉税决定的一种“机动”权力。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及类型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行政赔偿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可以划分为下五个类型:[1] 1、涉税数额核定的自由裁量权。 涉税数额核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纳税 人或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进行核定、调整涉税数额时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此类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不建账的、或不按规定建账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申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核算等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额。上述规定,只要求税务机关采取合理的核定、调整方法,但是具体的核定、调整方法未能全部列举,核定、调整的具体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税务机关既可以选择《细则》列举的核定、调整方法,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 2、税务 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时而行使的裁量权力。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办理 出口退税 权、收缴或停售发票。处罚自由裁量具体体现在《征管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则》第九十条至第九十八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税务登记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上述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这种幅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也可以不处罚。如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建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另一类是纳税人违反规定,除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并处罚一定的数额标准,如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可见,对纳税人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或者说必须处罚,但是具体处罚的幅度标准,是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决定的。 3、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认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情节轻重认定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情况和自已意志、自行判断,自由裁定的权力。在这类问题上,《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事实的自由裁定,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即可采取责令限期纳税等行政措施。另一类是对情节的衡量,《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对个别行为列举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认定。 4、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选择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选择行使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裁量的权力。主要有:保全、强制的裁量,即在实施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 过程中,对是否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方式、期限等方面的裁量;在涉税减免的裁量,即在办理涉税减免过程中,对是否给予政策性减免及减免金额的裁量;在税务检查的裁量,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实施检查的时间、措施、范围等方面的裁量;受理税务其他事项时限裁量。如《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视情况,在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范围内选择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应税货物、商品或其他财产,或两者并举。《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依法选择拍卖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视情况,自行选择决定检查纳税人账簿;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相应纳税资料等。 5、税务行政期限选择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行为期限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税务行政有期限规定的,只要符合“XX日内”,具体哪一天,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

2020税务机关公务员招录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含哪些专业?

管理科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统理论,系统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造价,保密管理,系统分析与集成,系统科学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

法律主观:经过半年时间的探索和总结, 九龙坡区 地税 局正式将 纳税 评估工作纳入日常征管,在基层税务所全面推开。为使纳税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该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进行了前期准备。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是成立专门机构。 该局将原税政二科职责由负责 社保 及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纳税评估管理、研究和牵头协调,为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该局制定了《 重庆 市 九龙 坡区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纳税评估试运行经验,制定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分工、目标范围与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作了具体明确,为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培训。 该局以基层税务所为重点,对所有基层一线干部进行纳税评估培训,系统地培训了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分析方法及操作流程,为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提供了人力保障。 四是不断完善纳税评估系统。 该局加强与软件 公司 沟通、合作,根据该局征管实际不断完善纳税评估系统,从而提高该系统的可操作性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为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税务机关是选择纳税评估还是税务稽查作为应对策略

法律主观: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联系为:实施对象都是纳税人,技术手段都是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分析比对企业账簿凭证、报表。区别为: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纳税人当期税源真实性的评估,提高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同时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促进依法纳税和税收秩序的好转。法律客观:《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深层次的

法律主观:经过半年时间的探索和总结, 九龙坡区 地税 局正式将 纳税 评估工作纳入日常征管,在基层税务所全面推开。为使纳税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该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进行了前期准备。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是成立专门机构。 该局将原税政二科职责由负责 社保 及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纳税评估管理、研究和牵头协调,为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该局制定了《 重庆 市 九龙 坡区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纳税评估试运行经验,制定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分工、目标范围与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作了具体明确,为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培训。 该局以基层税务所为重点,对所有基层一线干部进行纳税评估培训,系统地培训了纳税评估实施方案、分析方法及操作流程,为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提供了人力保障。 四是不断完善纳税评估系统。 该局加强与软件 公司 沟通、合作,根据该局征管实际不断完善纳税评估系统,从而提高该系统的可操作性和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为全面推开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某税务机关在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时,可采用( )方法。

【答案】:A、B、C筛选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浅谈如何优化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

本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优化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作初步探讨。关键词: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建议措施  一、当前基层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各地基层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虽有一定进展,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实践,但在服务理念、纳税服务体系及考评机制、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一)纳税服务理念有待提高。当前,虽然税务干部已普遍认识到纳税服务的必要性,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能体现一定的服务意识,但纳税服务的理念仍比较落后,对如何提高服务水平、深化服务层次、拓展服务渠道和范围等方面认识不够,还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将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相结合。工作中,纳税服务与管理环节、稽查环节、法制环节、执行环节有所脱节,纳税人多层次、多方位所需求的个性化服务没有得到加强,缺乏大服务、全程服务的观念。  (二)纳税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一是服务标准不够细化、量化。在规定和设置纳税服务工作时,只是笼统规定一些岗位所要承担的服务职责,没有很清晰地明确纳税服务在时间、质量、目标上要达到的具体指标,影响了纳税服务工作实效。二是纳税服务范围比较狭隘。目前纳税服务尚停留于对具体办税人员的服务,缺乏纳税服务工作要为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的服务。  (三)纳税服务考评机制不够合理。目前纳税服务考核方式主要是明察暗访、服务评价器、年终考核等,没有独立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可以量化的考核制度和评价机制,缺乏必要的奖励和惩罚措施,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手段不健全,使纳税服务质量难以有质的提高。  (四)纳税服务队伍素质与纳税服务工作不相适应。由于目前地税干部年龄普遍老化,因受编制等原因所限,不能及时更新、轮换,导致现有部分干部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及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全,技术操作水平不高,导致税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效率较低,从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优化基层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若干建议措施  抓好纳税服务工作,是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关键,也是创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根本,基层地税部门只有不断地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才能不断超越纳税人的期待,税收征管工作也才能得以进一步加强。  (一)优化纳税服务组织架构。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场所是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从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发票领购到政策咨询各类服务,从近期来看,办税服务大厅仍然是纳税服务的主渠道。但是,从长远看,随着现代化税收管理模式的逐步建立,纳税服务从税收管理中彻底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专业化的独立系列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个专业化的系列包括独立运作的专门机构。  (二)加强纳税服务流程再造。制定科学的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的中间环节,明确业务范围、规范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实行流程再造。同时,税务机关要以优化服务为基点紧密结合在一起,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传递要畅通无阻,征收岗位发现的纳税人服务需求能够及时传递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环节的服务需求要及时传递到征收、稽查环节;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最佳结合点,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并涉税资料,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三)多形式并重促进纳税服务手段创新。基层税务部门要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增强纳税服务方式的各项功能。  第一,尊重基层纳税服务的首创精神,努力实现纳税服务新型化。整合国、地税和工商实现在同一个服务大厅开展全程办理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涉税事项,实现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共享,降低纳税人办税难度和成本。  第二,整合办税大厅窗口功能,实现每个窗口都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平衡办税大厅人员工作量。  第三,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系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将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程序、文件、责任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权益渠道的畅通。  第四,改进网上办税系统,进一步巩固和增强网上办税系统的功能,注重电子互动、网站咨询、电子缴税、电话服务、申述表达等功能的拓展,将其建设成以服务为主、监管为辅的统一电子纳税服务平台。

对税务机关服务质量评价如何?是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本文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优化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作初步探讨。关键词: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建议措施  一、当前基层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我国各地基层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虽有一定进展,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实践,但在服务理念、纳税服务体系及考评机制、队伍素质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一)纳税服务理念有待提高。当前,虽然税务干部已普遍认识到纳税服务的必要性,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能体现一定的服务意识,但纳税服务的理念仍比较落后,对如何提高服务水平、深化服务层次、拓展服务渠道和范围等方面认识不够,还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不能很好地将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相结合。工作中,纳税服务与管理环节、稽查环节、法制环节、执行环节有所脱节,纳税人多层次、多方位所需求的个性化服务没有得到加强,缺乏大服务、全程服务的观念。  (二)纳税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一是服务标准不够细化、量化。在规定和设置纳税服务工作时,只是笼统规定一些岗位所要承担的服务职责,没有很清晰地明确纳税服务在时间、质量、目标上要达到的具体指标,影响了纳税服务工作实效。二是纳税服务范围比较狭隘。目前纳税服务尚停留于对具体办税人员的服务,缺乏纳税服务工作要为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的服务。  (三)纳税服务考评机制不够合理。目前纳税服务考核方式主要是明察暗访、服务评价器、年终考核等,没有独立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可以量化的考核制度和评价机制,缺乏必要的奖励和惩罚措施,监督和激励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手段不健全,使纳税服务质量难以有质的提高。  (四)纳税服务队伍素质与纳税服务工作不相适应。由于目前地税干部年龄普遍老化,因受编制等原因所限,不能及时更新、轮换,导致现有部分干部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及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全,技术操作水平不高,导致税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效率较低,从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优化基层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若干建议措施  抓好纳税服务工作,是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关键,也是创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根本,基层地税部门只有不断地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才能不断超越纳税人的期待,税收征管工作也才能得以进一步加强。  (一)优化纳税服务组织架构。目前,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主要场所是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从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发票领购到政策咨询各类服务,从近期来看,办税服务大厅仍然是纳税服务的主渠道。但是,从长远看,随着现代化税收管理模式的逐步建立,纳税服务从税收管理中彻底分离出来成为一个专业化的独立系列是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这个专业化的系列包括独立运作的专门机构。  (二)加强纳税服务流程再造。制定科学的流程,减少纳税人办税的中间环节,明确业务范围、规范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实行流程再造。同时,税务机关要以优化服务为基点紧密结合在一起,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信息传递要畅通无阻,征收岗位发现的纳税人服务需求能够及时传递到管理岗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纳税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环节的服务需求要及时传递到征收、稽查环节;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最佳结合点,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并涉税资料,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三)多形式并重促进纳税服务手段创新。基层税务部门要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增强纳税服务方式的各项功能。  第一,尊重基层纳税服务的首创精神,努力实现纳税服务新型化。整合国、地税和工商实现在同一个服务大厅开展全程办理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快捷办理涉税事项,实现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共享,降低纳税人办税难度和成本。  第二,整合办税大厅窗口功能,实现每个窗口都可办理所有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平衡办税大厅人员工作量。  第三,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系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将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程序、文件、责任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权益渠道的畅通。  第四,改进网上办税系统,进一步巩固和增强网上办税系统的功能,注重电子互动、网站咨询、电子缴税、电话服务、申述表达等功能的拓展,将其建设成以服务为主、监管为辅的统一电子纳税服务平台。

《税务机关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答,一、腐败产生主要环节导致税务机关易产生腐败行为的主要环节往往发生在“权”与“利”的结合部位,也就是权力相对集中或与纳税人关系较为密切的关口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关。如减、免、缓、欠税款审批,涉税行政处罚事项审批,经费的审批,办公用品的审批等等。在这些审批事项中,如果缺乏科学严密的运行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就容易导致把关不严,该审批的不审批,不该审批的乱审批。二是税款核定关。税额的高低,关系着纳税人的直接利益,一些人为了少纳税,总是想方设法腐蚀税收一线管理人员。如果定额核定工作程序不严密,监督制约措施跟不上,很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使定税行为使去公平、公正性。 三是发票管理关。发票不仅是收、付款凭证,还具有特殊的功能,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纳税人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这种特殊功能使得围绕发票发售、使用、管理等环节的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始终不断。 四是税务稽查关。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处于征纳双方矛盾的焦点,权力相对集中,从选案到实施检查,从审理定性到做出处罚决定,都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偷税逃税,或为了减轻、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手段寻找突破口和保护伞。 除了上述重点部位和环节外,税收征管的过程,就是与纳税人和物质利益打交道的过程,就是权力与利益的碰撞的过程,就是腐蚀与反腐蚀交锋的过程。如不能正确处理权力与义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不能做到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能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任何部位和环节都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产生腐败行为的主要根源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产生厌烦情绪和消极抵触心理,自我放松要求,自我降低标准,给各种不廉洁行为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从近年来开展的警示教育案例中可以清楚看出,腐败分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都是从思想上的蜕变开始的。 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党风廉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纸上写的多,嘴上说的多,墙上挂的多,认真落实少。有些同志对制度规定熟视无睹、漠然处之,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征管机制约束不到位。税收征管软件的“机械”和“刻板”在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为党风廉政建设筑起了一道新的防线。但从现实情况看,人为的因素在税收管理中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如税额核定,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都赋予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利,而在这些方面监督制约的机制不够健全,约束相对无力。 四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对税务干部的监督管理,还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特别是没有把干部的“八小时之外”纳入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给个别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导致了“吃、拿、卡、要、报”等为税不廉行为和收“人情税”、罚“人情款”等现象。 五是惩处力度不到位。目前对于腐败问题普遍存在一种不正常心理,认为一些小节问题算不上腐败,见怪不惊,不值一提;发现问题想方设法遮掩,“家丑不可外扬”,内部做无关痛痒的消化处理,一旦发生“质变”,追悔已晚! 三、以人为本,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筑牢防腐思想根基。要正确认识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以从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特别是通过开展树立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等,引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复杂性、严重性,增强版权所有:文秘知音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始终把教育放在首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免疫力。要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治队,从思想源头上筑起防腐败、反腐败的牢固防线。(二)纳入日常系统管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要建立组织,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做到有计划、有任务、有步骤、有检查、有落实,只有常抓不懈,才能抓出实效。 (三)实现 “制度管人”。一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关于税款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处罚以及人事、财务、物资等具体管理办法,结合税收征管改革、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构建全方位的执法监督本文来自文秘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直接搜索到文秘知音网站体系,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条件。二是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把税收政策、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违法违章处理等情况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把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管理,网上运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运作更加规范公开,实现由“人管人”到“机器管人”的转化。 (四)强化监督制约。税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执法职责,手中掌握一定的权力,与形形色色的纳税人打交道,如果不动提高自身廉政修养,自觉接受监督,就会陷入迷途,甚至自毁前程,身败名裂。目前,重点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个方面完善规章,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制度保证。一是监督关口前移。要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主动监督,提前监督,解决监督滞后、乏力的问题。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合理分解和配置权力。三是延展监督领域。除了对干部工作时间内搞好监督外,还要将监督的重点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四是形成监督合力。要把易出问题的环节作为监督重点,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合力,将监督制约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更加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

税务机关如何反腐倡廉

反腐倡廉,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先进性和良好形象。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只有提高自身防腐拒变的能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完成好上级下达的各项税费征收任务,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筑反腐倡廉防线  反腐倡廉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有力措施,充分彰显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工作扎实,二要顶住歪风,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  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曾是中国最年轻的厅级干部--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及重庆文强等,放松思想之弦,最终沦为阶下囚,被永远地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之上,遗臭万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种活生生的事例让我们明白在工作当中尤其是涉及国家人民利益的事务上一定要明辨之,慎思之,笃行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  从严自律,剖析自己。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要把好“六关”――初始关、亲情关、美色关、交友关、节庆关、小节关和算好“七笔账”――政治账、经济账、名誉章、家庭账、亲情帐、自由帐、健康帐。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每一名税务干部都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分明,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曾子曰:吾日三省其身。税务干部更要如此,从事经济工作,犯错误并不是偶然的。思想上慢慢松懈,道德滑坡,导致了一步步地滑向罪恶的深渊。我们每天如果都能抽出一点时间对一天进行总结和反省自身,不断修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那么,就能及时发现罪恶苗头,防微杜渐,及时纠正。  自觉接受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犯错误。每一名税务干部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廉政准则》等党纪党规,以及税务总局编辑的《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试用本)》,这些都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十分重要的法规,使税务干部的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在基层工作的同志更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发扬踏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做事  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就要坚决贯彻求真务实的要求,推进各项改革建设事业更快发展,就要大力弘扬踏实工作的作风。要使踏实成为行动的准则,贯穿和体现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去。  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办法措施。具体到我们一线税收征收员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税收事业发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完善和解决问题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基础、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定信心,抢抓机遇,推动基层税收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发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要有务实的作风。对于年轻人,更易心浮气躁,做事浮于表面,急于求成,缺少踏实的工作态度,不愿意做基础性的工作。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高低,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出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基本准则。  要有实干的行动。我们要继续发扬实干的优良传统,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发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上级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三、齐抓共管,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税收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 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就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发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制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国家公务员的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必须把国家、单位、个人结合起来。我们每一个人要从自己的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彻底转变“反腐败是额外负担”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反腐倡廉职责,确保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平衡发展。作为基层税务工作者一是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做一名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好干部。三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以自己有限的力量把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考

何进一步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考;目前,我们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受物质利益的;一、建立完善的制度;通过完善流程、堵塞漏洞,优化制度、理顺征管流程,;二、强化干部廉洁勤政意识;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惩治腐败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一)以改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考目前,我们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受物质利益的驱使,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和行业不正之风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市场经济带来的物质利益至上思想和资产阶级的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税务干部作为社会成员,在这个大环境里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侵袭,直接影响到税收工作。因此,国税系统加强税收廉政文化建设可以说是当务之急。而且对于促进税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一定重要的意义。下面就如何搞好廉政建设提几点建议:一、建立完善的制度通过完善流程、堵塞漏洞,优化制度、理顺征管流程,完善征管制度,细化岗位职责,形成制度约束,同时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征管流程优化,使制度、流程的建设与国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流程相匹配具有先进性、及时性,准确性,能够切实有效的指导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从根本上有效的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二、强化干部廉洁勤政意识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当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从税务机关和税干的内部因素入手,还要尽力改造影响和制约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的外部因素。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铲除不良思想根源。要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树立?强素质、抵腐蚀、讲奉献、树形象?的牢固思想,坚持不懈地强化税干的宗旨教育、信念教育、重点突出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广大税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利、纪律与自由、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为情所困,不为利所惑,不为义所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二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中层骨干的教育和管理。要善于发现、挖掘、培养先进典型,不断强化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表率示范作用。 2、切实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反腐倡廉教育是司法行政队伍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方面。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提高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干警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大事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金钱和物欲的诱惑面前不乱方寸;树立崇高责任感,明确使命,增强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增强抵御种种错误思潮影响的能力。 3、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干队伍是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需要。完善用人制度,必须坚持德、能、勤、绩、廉,真正把住?入口?,疏通?出口?,要提拔政治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有敬业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基础好、作风优秀、熟悉本职业务的优秀税干充实基层领导班子和股室领导岗位,把那些品行不良、群众影响差、业务能力低、工作作风不实的人清出基层领导班子队伍,保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综合作用,有效组织、合理调配、整合力量。要紧紧依靠区特邀监察员、局聘社会监督员和科所兼职监察员等内外监督力量,健全网络,明确分工,拓展渠道,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性,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和帮助,改进监督形式,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监督环境。惩治腐败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这就需要我们必须综合采取以上各种措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从腐败的根源入手,从事前、事中、事后分别加以控制。 ******************************************************************************(一)以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为契机,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围绕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全过程,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程序,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细化监督内容,分解权力权限,制定实施程序,明确监督职责,量化奖惩标准,力求实现对"两权"运行由事后监督转为事前预防和过程监控。(二)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综合作用,有效组织、合理调配、整合力量。要紧紧依靠区特邀监察员、局聘社会监督员和科所兼职监察员等内外监督力量,健全网络,明确分工,拓展渠道,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性,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和帮助,改进监督形式,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监督环境。二、强化干部廉洁勤政意识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当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从税务机关和税干的内部因素入手,还要尽力改造影响和制约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的外部因素。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铲除不良思想根源。要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树立?强素质、抵腐蚀、讲奉献、树形象?的牢固思想,坚持不懈地强化税干的宗旨教育、信念教育、重点突出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广大税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利、纪律与自由、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为情所困,不为利所惑,不为义所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二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中层骨干的教育和管理。要善于发现、挖掘、培养先进典型,不断强化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表率示范作用。 2、切实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反腐倡廉教育是司法行政队伍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方面。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提高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干警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大事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金钱和物欲的诱惑面前不乱方寸;树立崇高责任感,明确使命,增强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增强抵御种种错误思潮影响的能力。 3、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干队伍是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需要。完善用人制度,必须坚持德、能、勤、绩、廉,真正把住?入口?,疏通?出口?,要提拔政治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有敬业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基础好、作风优秀、熟悉本职业务的优秀税干充实基层领导班子和股室领导岗位,把那些品行不良、群众影响差、业务能力低、工作作风不实的人清出基层领导班子队伍,保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综合作用,有效组织、合理调配、整合力量。要紧紧依靠区特邀监察员、局聘社会监督员和科所兼职监察员等内外监督力量,健全网络,明确分工,拓展渠道,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性,不断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和帮助,改进监督形式,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的监督环境。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把认真学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与重温《党章》、《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税务干部廉洁从政手册》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这一主题,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坚持"和刘淇书记提出的"六个必须"的总要求,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和各项部署上来,增强纪律观念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促进全局政治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二)大力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内容的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指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具体包括:廉洁的社会文化、政治文化、职业文化和组织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当前要处理好四个关系:第一,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娱乐的关系,教育性和娱乐性是廉政文化活动功能的两个方面,没有教育性,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没有娱乐性,教育就会失去吸引力和感召力。第二,正确处理好领导带头与群众参与的关系,没有领导干部的积极带头,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应有的功效和有力的组织保证;没有广大群众的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就会缺乏生机和活力。第三,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任何一种文化,没有继承就没有的进步和创新,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廉政文化建设才能既保持优良传统、又体现时代特色。第四,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廉政文化建设是先进的政治文化和大众文化,既要激发广大干部积极参与的意识,又要提高廉政文化的质量和品位。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的文化氛围。(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要继续坚持和深化普遍与重点相结合、系统与多样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基本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要加大对社会公权使用的审美批判力度,讴歌先进,鞭挞丑恶,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要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和效益,形成"大宣传"和"大教育"的工作格局;要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资源,尽最大努力实现传统教育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要注意挖掘、培育和树立廉洁勤政的典型,用先进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职业道德、岗位素养等理念教育人、塑造人、激励人,提升广大干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赋予崭新的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色,构建和谐、奋进的地税团队精神。三、抓激励机制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一)党风廉政建设中要注意发挥榜样的作用。对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涌现出的模范和典型人物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和奖励廉洁自律人物,做到身边有典型,手中有经验,学习有榜样,赶超有目标。使地税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人人受鼓舞,人人受激励,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二)要严肃地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失时机地对地税干部进行案例剖析、案例教育。通过深挖思想根源,查找工作漏洞,接受教训,从而起到毛毛雨常下,警钟长鸣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完成。作为地税系统的各级领导务必认清形势和肩负的任务,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到党政齐抓共管,标本兼治,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反腐败斗争整体合力,把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引到深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以来,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多年实践证明,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要取得真正的实效,就必须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为抓手。又特别就基层而言,我觉得必须牢牢抓住以几点:1、必须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反腐倡廉建设是否取得真正的实效,关键要看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落实处,而责任制落到实处与否,关键取决于各级各部门 ?一把手?的态度问题、?一把手?的认识问题和一把手"的重视程度问题。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认识到位、态度坚决、执行力度强,他那个地方就风清气正、干部清廉从政、各项事业就能到蓬勃发展。过去我们经常强调,反腐倡廉建设要同经济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考核、同奖惩,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并没有真正意义上执行,说的与做的不一致,致使这些地方和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抓而不力、抓无成效。这实质上是与?一把手?的态度、认识和重视程度戚戚相关。因此,我们必须牢牢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2、必须抓住?理顺体制?这个关键。越到基层,工作的头绪就越多,工作就越来越细化,正如人们常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事事都要具体抓、具体管、具体做,随着当今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凸现,大都采取领导分工负责制来推进工作,各自抓各自的分管工作,各说各的工作重要,形成?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工作格局,处处是中心,事事为重点,基层很难把握工作取向、很难形成整体合力,特别是齐抓共管反腐倡廉的工作局面就难以形成。只有理顺体制、规范分工合作机制,形成共识、整合力量、齐抓共管,才能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推向纵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因此,抓住?理顺体制?这个关键对于推进责任制的落实尤为重要。3、必须抓住?正反典型?这个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对责任制落实得好的典型的人和事要理直气壮、大张旗鼓的宣传、弘扬和表彰,形成风清气正,大胆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氛围。对于抓而不实、相互推诿、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显著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问责追究,对这些单位的?一把手?实行诫免谈话,同时也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以增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4、必须抓住?监督到位?这个关键。至上而下,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尤其是对一个地方或部门的?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督促其整改完善。近些年来,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强素质、抵腐蚀、讲奉献、树形象?主题教育等系列教育活动,基层税务机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廉洁自律和从严治税?的方针,基层税务干部队伍的纪律作风、工作作风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广大税干廉洁奉公,执法文明,办事公道,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基层税务机关整体社会形象有了明显提升,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基层税务机关存在的经费紧、待遇低等现实问题的影响,基层税务干部队伍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有的税干在税收执法中,耍特权、徇私枉法、收人情税、乱收税、不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等。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思想根源。有些税干由于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仅不会做税收工作,而且缺乏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淡薄,他们受金钱至上、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政治上不思进取,业务上不求提高,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学法、不懂法和钻研业务的兴趣不浓。由此导致税干对本职工作涉及到的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不能全面了解或理解不深。三是基层税收机关存在着经费紧张、办公条件有限、个人收入低等许多实际困难,为解决这些困难,有些税干不得不?踩红线?,这也给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干严格执法、依法收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着眼基层税务机关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使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与税收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为了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树立税务干部队伍良好社会形象。基层税务机关应着力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基层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当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从税务机关和税干的内部因素入手,还要尽力改造影响和制约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发展的外部因素。一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铲除不良思想根源。要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树立?强素质、抵腐蚀、讲奉献、树形象?的牢固思想,坚持不懈地强化税干的宗旨教育、信念教育、重点突出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广大税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利、纪律与自由、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为情所困,不为利所惑,不为义所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二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中层骨干的教育和管理。要善于发现、挖掘、培养先进典型,不断强化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表率示范作用。 2、切实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反腐倡廉教育是司法行政队伍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方面。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提高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干警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大事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金钱和物欲的诱惑面前不乱方寸;树立崇高责任感,明确使命,增强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增强抵御种种错误思潮影响的能力。 3、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干队伍是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需要。完善用人制度,必须坚持德、能、勤、绩、廉,真正把住?入口?,疏通?出口?,要提拔政治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有敬业精神、有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基础好、作风优秀、熟悉本职业务的优秀税干充实基层领导班子和股室领导岗位,把那些品行不良、群众影响差、业务能力低、工作作风不实的人清出基层领导班子队伍,保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只要这样,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易于落实,基层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就易于出成效。二、抓学习教育,强化干部廉洁勤政意识先进性建设是关系到党生存、发展、壮大的根本性问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我们要本着分类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一)要把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把认真学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与重温《党章》、《廉政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税务干部廉洁从政手册》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这一主题,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六个坚持"和刘淇书记提出的"六个必须"的总要求,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和各项部署上来,增强纪律观念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促进全局政治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二)大力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内容的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指人们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具体包括:廉洁的社会文化、政治文化、职业文化和组织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当前要处理好四个关系:第一,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娱乐的关系,教育性和娱乐性是廉政文化活动功能的两个方面,没有教育性,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没有娱乐性,教育就会失去吸引力和感召力。第二,正确处理好领导带头与群众参与的关系,没有领导干部的积极带头,廉政文化建设就会失去应有的功效和有力的组织保证;没有广大群众的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就会缺乏生机和活力。第三,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任何一种文化,没有继承就没有的进步和创新,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廉政文化建设才能既保持优良传统、又体现时代特色。第四,正确处理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廉政文化建设是先进的政治文化和大众文化,既要激发广大干部积极参与的意识,又要提高廉政文化的质量和品位。通过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的文化氛围。(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要继续坚持和深化普遍与重点相结合、系统与多样相结合、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基本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要加大对社会公权使用的审美批判力度,讴歌先进,鞭挞丑恶,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要进一步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和效益,形成"大宣传"和"大教育"的工作格局;要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资源,尽最大努力实现传统教育与现代科技的有机结合;要注意挖掘、培育和树立廉洁勤政的典型,用先进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职业道德、岗位素养等理念教育人、塑造人、激励人,提升广大干部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赋予崭新的时代内涵和鲜明的时代特色,构建和谐、奋进的地税团队精神。三、抓税务政风建设,深化税收环境建设树立地税良好形象,融洽征纳双方的和谐关系,是税务政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以"构建和谐税务"为目标,全面提升税务政风建设的水平。(一)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总要求,紧密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构建和谐社会"和"构建和谐税务"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对优化税收环境和树立良好地税形象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的理念和税收服务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潜心钻研业务技能,努力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的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和具体措施,切实落实"税务八公开"和领导干部"开放接待日制度",确保税收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必须继续深化和规范全程办事代理制,包括办事代理的内容、时限、程序、文书和网上审批等;必须切实兑现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办税时限制所做出的承诺,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利用远程咨询服务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建设高效便捷、沟通顺畅、反馈及时的纳税服务平台,最大限度的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您好,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需加盖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复印件,请问是去税务机关盖章吗?

将申报表打印三份,到税务机关找专管员受理,他受理了,就会给你盖章,让你拿一份回家

浅析在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税务机关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侵占国家、社会财富资源以及因渎职、失职而违法犯罪的行为。近年来,税务人员作为国家实现税收征收管理任务的具体行政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绝大多数税务人员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但也有极少数税务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为与不为职责,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税款,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务机关作为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制约,预防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课题。一、当前税务机关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根源(一)税务机关职务犯罪表现形式。从近几年税务机关职务犯罪的情况看,税务机关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0个方面: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而“卯吃寅粮”,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大头小尾贪污差额;有的对已收税填开而纳税人没有取走的税票进行涂改,一票重用再次收税,贪污税款;有的白条收税,对纳税人假称完税证填开完或没带在身上先打白条收了税,之后见纳税人不再来催要,便不再开税票,将所收税款占为已有;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还有的收费不上缴、罚款不入库,胡支乱花、挪用贪污。四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五是挪用税(公)款及公物。挪用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六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特别是对个体和临商的征税过程中,将有证户按无证户对待,以集体代替个体,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七是在涉税事项审批、查办税务违法案件、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招标、物品采购中,收受贿赂。八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九是私设“小金库”,奢侈浪费,私分公共财产。十是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发票,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二)税务机关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税务机关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是行使权力、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违背工作职责要求,或徇私枉法为己贪利,或玩忽职守而渎职。税务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是税收执法权的异化。关于犯罪,有人曾用公式形象化表述:犯罪动机+机会=犯罪,即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动机的机会相结合,犯罪才能得逞。犯罪动机是什么,它就是主观因素,是内因,是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是税务违纪犯罪人员“三观”错位而引发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机会是什么,它就是客观存在,是外因,是税收法制不健全,是社会法制环境不完善,是税收征管规程本身的纰漏所提供给违纪犯罪人员的土壤。究其税务机关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从内因来说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个别税务人员经不起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与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而错位,孳生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等不健康思想,有的人不能抵制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成为物欲的俘虏;二是少数税务人员法律观念、法制观念淡薄,封建习气浓厚,特权思想严重,在办理公务过程中,讲哥们、讲老乡、讲同学、讲战友等“私”情关系的多,讲工作、讲纪律、讲制度、讲法律等“公”情要求的少,成为人情的俘虏;三是少数人在位后,不注重学习和改造自己思想行为,产生一些不健康的思想症结。四是少数税务人员对市场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不能正确认识,造成心理失衡,在权力的运用过程中出现偏差,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从外因来说,一是法制不健全所造成的缺陷,表现在对犯罪预防方面立法不多,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罚款或行政处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如征管法上一些诸如“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一万至五万的罚款”等等。二是现行财政和税务体制所造成的缺陷,表现在:我国目前实行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治税”而不是依法治税,进而发展成有的地方就收过头税和贷款缴税,往税收中掺水;有的地方就有税不收,压任务,压基数,“放水养鱼”变成“弃网休渔”,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工作;我国目前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权力过分集中。三是税制存在缺陷,一些行业间和地区间存在税率不同的现状,评税标准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中,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以税谋贿,捞取个人好处。四是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各项工作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权力行使的最终点和最高点无人监督制约,无法形成良性循环监督的机制。二、在新任务、新形势下做好税务机关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以人为本,强化教育,构筑坚固思想防线。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必须从宣传教育入手,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广大税务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广大税务干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其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法纪教育,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影响;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加强干部队伍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要立足于形式多样,加强针对性。一要坚持正面灌输。健全学习制度,把抓好教育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做到学习有计划、组织有机构、辅导有人员。从实际出发,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学历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教学与自学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集中培训,举办讲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等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使干部明确可为与不可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要注重典型示范。经常组织干部学习反腐倡廉典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先进事迹,注重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本单位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干部,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文明、优质的服务。三要对比反思。利用节日和纪念日之机,举行老党员、老红军、老模范报告会、座谈会,引导干部比过去,看现在,想未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核心的革命传统教育,使之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做到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四要搞好反面警示。以李真等大案、要案为教材,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干部开展“人该怎样做,法该怎样执,权该怎样用”的大讨论。教育干部正确对待职务,解决好依法行政问题;正确对待权力,解决好怎样用权问题;正确对待人生,解决好价值取向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五要强化自我教育。督促税务干部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找差距,摆表现,挖根源、谈危害,并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向“八小时”之外、家庭及社会延伸,使干部不仅在工作圈,而且在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都能够慎独自省。通过系列教育,使每个税务干部都做到“五珍惜”,即: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构筑坚固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免疫力”。(二)建立健全制度,筑牢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就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用权有责、用权有章、用权有度,做到权力的规范、科学运作,不给税务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权受赌、以权违法等行为制造制度空隙,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税务系统各部门的一把手要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定期述职、述廉、议廉、评廉制度,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整改措施。要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每年签订预防职务犯罪的个性化责任状,强化考核,兑现奖惩。要强化过错追究机制,敢于动真碰硬,对不正之风敢抓敢管敢查处,有效防止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建立制约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建立健全考廉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廉政奖金制度、礼金礼品上交登记制度、干部购买私车住房申报制度、八小时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等。在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上,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财务例行审计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基建项目招投标制度。同时要强化计算机管理的严密性,推行预警系统软件,以保证财物管理不出问题。在干部管理方面,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察的制度和办法,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考察失真、“带病提拔”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和规范竞争上岗、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落实干部交流轮岗等制度,完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和完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探索实行干部任期制度。三是要完善征管体制,进一步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业务衔接;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并作出廉政规定;建立和完善稽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的首查责任制,全面推行复查制度;通过完善征管体制,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执法责任机制。要建立全员岗位执法责任制体系,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法》为依据,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岗位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责任、量化指标,做到以事设岗,以岗定责,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操作要求,使业务操作过程中,都能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要按照岗责体系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使每一个岗位人员都能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在岗尽职、在岗勤政,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的正确程度,保证税务干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减少和杜绝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要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对于税收执法各个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进行追究。对岗位责任人出现违章操作,或未尽岗位职责的要做到严肃追究和查处,防止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五是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原则,畅通信息渠道。要通过来信来访、领导班子考察、巡视检查、经济审计、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取有关信息。特别注重从机构调整、人事变动、重大节日、婚丧嫁娶及税务干部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了解和掌握信息。加强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分析,对获取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正确评估和判断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并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确保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原则的实现。(三)强化监督,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网络。强化监督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对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把多种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强化党内监督。认真执行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等党内生活制度,定期上好党课,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注重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的作用,着力解决廉洁从税等问题。二是强化群众监督。建立干部廉政档案,结合公务员考核和干部考察,对干部进行全面的民主评议,把廉政考核情况与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挂钩。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通过聘请行风义务监督员,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工作,组织监察人员深入企业、纳税个体户走访,问卷调查,发放廉政监督卡等形式,从外部对税务人员进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把税收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四是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民主评议行风,政务环境评议评价,优化投资环境等活动,借助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税务干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廉洁行为公开曝光,督促整改。五是加强纪律监督。对不同岗位的干部行使的事权、财权进行执法监察,建立干部违纪举报制度,认真开展信访调查工作,及时掌握违纪情况和案件线索,全方位防止有法不依,为税不廉问题的发生。(四)加强与检察等执法机关的合作,共筑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交流信息。对容易引发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注重总结新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堵塞犯罪漏洞,推动税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编辑:绍壮)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公文处理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二、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2、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3、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4、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法律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稽查局是税务机关吗

法律分析:稽查局不是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说的都是征收管理局。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务稽查底稿纳税人拒不签字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由此可以看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作用在于“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底稿是串联案件证据的资料,使案卷脉络清晰便于审理,而案件定性以及税款计算等,最终取决于稽查员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资料(账册、凭证、合同、单据等等),纳税人是否在底稿上签字,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当然,设法说服纳税人签字盖章是最好的。我们的做法是:如果纳税人拒绝签字,询问拒绝签字的理由,如果是稽查员的工作有偏差疏漏导致,那么纳税人的拒绝是好事,有助于我们自己纠正错误;如果是纳税人故意为之,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以上述法律依据对纳税人进行规劝,使其明白拒绝的法律后果,争取提高其纳税遵从度,如果仍不能达到目的,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罚,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纳税人不在底稿上签字,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检查人员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其课调阅的资料年限

检查人员等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其课调阅的资料年限是有限制的。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5条规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是有时间限制的。调取往年账簿资料和当年账簿资料时间限制也是不同的。1、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2、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税务机关来检查,该怎么准备

①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②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③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④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⑤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⑥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⑦社会公共信息;⑧其他相关信息。2、确定待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将被确定为待查对象。3、批准立案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4、实施检查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会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在税务检查人员上门并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那一刻起便会知道自己成为了稽查对象,但在这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企业一旦被选择为稽查对象,就会有接下来的检查、审理以及执行程序,最终会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虽然不能断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或许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合规行为。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也无需过于恐慌,征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做好专业应对才是在面临稽查时的应有之举。企业稽查应对三步走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稽查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般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和问询的方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稽查局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税务稽查局上门检查时,企业应安排专门的人员与之对接,对检查所需材料配合提供并要求税局出具调取材料的清单。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稽查局向被查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稽查局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章确认。虽说企业要在稽查局检查时积极予以配合,但是被查单位在稽查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也应有所应对。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2、专业律师介入,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在疑难复杂税务案件中,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企业面临的稽查困境,还可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在最前端解决税务纠纷,避免因为复议、诉讼增加企业负累。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先就是要尽快的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1)事前告知企业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业务及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转凭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仓储情况、记账凭证等);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及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c.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审计报告;d.税局已经向企业出具过的税务文书(不限于涉案文书);e.企业已向税局提供的资料清单、情况说明材料等(如有);f.制作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拟进行访谈的问询提纲,确定访谈人员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问询准备。……(2)律师入场开展税务调查律师入场后主要参与两大工作,一是查阅工作;二是问询工作。通过查询企业涉案材料并结合问询相关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案件事实。在查询企业业务及账簿资料时,要做好书面材料的分类整合。在查阅材料时要带有目的性,对税务机关可能征对的重点问题做出预判,不可盲目查阅。对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问询,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再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询。税务调查完毕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及应对报告。(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在稽查局尚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沟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一般员工与税局沟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二是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会让办案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稽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稽查结论;三是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了解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目前的查处情况、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走向。(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律师在做好事实了解的同时也应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在取得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之后,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及应对,并和企业做好充分的沟通。3、做好复议、诉讼的救济准备稽查部门经过选案、检查程序后,便由其内部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在企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即便有律师介入,一旦程序启动,被查企业也很难幸免于难。因此企业也很有必要做好复议及诉讼的救济准备。企业经营期间被税务机关稽查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税务处理、处罚,但一旦成为被查对象也无须过于恐慌,做好正面、专业的应对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中止检查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第二十六条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绝密”是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机密”是指: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秘密”是指:含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绝密”、“机密”、“秘密”等级应当分别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标注密级时,应当在标注密级程度的同时标注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时间界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特殊规定是指:发文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规定为“长期”或确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秘密★6个月”,“机密★5年”,“绝密★长期”。?第二十七条 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右上角。如需同时标明密级的公文,密级应当标注在紧急程度的上面。?紧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特别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急件”是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传递处理的公文。?电报中的“特提”,适用于极少数当日要办的十分紧急事项,注明“特提”等级的电报,发电单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单位机要部门;“特急”适用于3日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加急”适用于5日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平急”适用于10日内要办的稍缓事项。?第二十八条 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公文的文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公文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作文头。公文文头在首页上端居中套红。?第二十九条 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公元全称)、序号组成。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位置。凡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不再居中,与签发人在同一行,移至左侧。机关代字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虚位“0”,除命令(令)外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一般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一)令第××号。适用于: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二)国税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重要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制订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三)国税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四)国税任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职务。?(五)国税办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情况。?(六)国税办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代表总局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总局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代表总局下发各类会议、培训通知,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代表总局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发文字号,可参照总局公文的发文字号,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三十条 签发人、会签人。向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正式公文,应当在首页文头之下、横线以上,与发文字号平行的右侧位置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第三十一条 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和文种组成。上报的公文和联合行文,一般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不能以上级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作为标题;如其标题过长,可以根据主要事由自拟标题。?第三十二条 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约定俗成、为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应当视公文内容明确具体的发送范围,顶格标列于标题之下、正文的上一行。?在主送和抄送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使用简称。?在公文的正文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为“×××国税局、×××地税局”,不得使用“国税、地税,国、地税局,国地税”等。?第三十三条 公文附件。公文附件指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附件应当与正文装订在一起,附件有2件或者2件以上的,在附件首页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序号;如果不能合订,在附件首页分别标明公文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序号。如果附件不需打印或者不发,应当注明。?印发规章等公文或转发公文时,正文标题中已经标明所印发、转发的公文标题或主要内容的,文末不再将所印发或转发的公文列为附件。?第三十四条 公文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电报应当署签发人姓名,不需加盖发文机关印章,但应当在电报首页右上角“签批盖章”处加盖机关“发电专用章”。?第三十五条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第三十六条 公文附注。公文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附注在公文印章和成文日期之下,版记之上。公文如有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第三十七条 公文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由类别词、类属词、区域词和文种组成。标注主题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主题词一般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二)标注主题词的顺序依次为类别词、类属词、区域词和文种。?(三)标注主题词,最多不超过6个。?(四)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抄送栏的上方。电报可不标注主题词。?(五)各地报送给当地党委、政府的文件,按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标注主题词。?(六)未列入《税务公文主题词表》的新的专用名词和新开征的“税种”名称,可以作为自由词标注主题词。?第三十八条 抄送机关。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按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级机关之间一般按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等次序排列。?抄送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抄送栏设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之上。?第三十九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别标注在公文末页下端左、右两侧,在印发日期之下可以标明公文印数。?第四十条 排版方式。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第四十一条 公文的印刷版记一般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文件份数、打印、校对人员单位和姓名等。版记末行可从左到右标明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和文件份数,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应当注明主办单位。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打印和校对人员单位、姓名四部分,应用横线隔标注在公文最后一页底端。?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的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的同时,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文格式(式样)。?第四十三条 税务公文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公文所附表格用纸和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四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即无实质内容、无具体措施、无针对性、无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公文,坚决不发。对必须印发的公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发文范围,杜绝乱发滥送,避免重复行文。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文。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当会签有关单位或者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第四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根据机关负责人授权可以代本级机关行文。?第四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四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行非正式公文。即,对外行文时使用“便函”。便函适用于:商洽工作,通报情况,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税务机关各内设机构所发便函的版头,由税务机关名称和内设机构名称组成,不加“文件”字样。便函的发文字号按内设机构代字自行编号,成文日期上加盖内设机构印章,无版记。?第五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与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第五十一条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五十二条 同级机关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第五十三条 属于提请党委、政府所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具体事务,税务机关在办理与之有关的公文时,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该主管部门处理。?第五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同级机关;向同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其他同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如无补充内容,可以采用翻印形式,不抄送被转发机关。?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所称“同级”是指:2个及2个以上机关的行政级别处于同等地位的机关。同一系统内级别相同的机关,非同一系统的级别相同或相似的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都属于“同级”。?第五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类公文。?第五十七条 “报告”与“请示”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五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标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第五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如重大灾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下级机关反映其直接上级机关和领导人的问题的除外)。上级机关批复越级上报的请示时,也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六十条 机关负责人的讲话,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对使用电话、广域网络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第六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除答复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外,一般不对个人行文。?第六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级人大、政协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应遵循以下规定,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一)承办单位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认真答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实效。?(二)承办单位收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对一些难度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应当先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同时函告有关部门。?(三)凡审查意见为分别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会办意见交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答复。?(四)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分别按照全国人大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规定的复文格式行文,注明联系单位及电话,加盖机关印章。?(五)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复文时应当分别按照全国人大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的要求确定主送、抄送及其份数。?(六)答复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时,应在答复文的首页右上角注明分类代码。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须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七)复文形式。凡审查意见指明主办或分别办理的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使用“国税函”答复代表或委员;凡审查意见指明会办的,应当使用“国税办函”答复主办单位。?第六十三条 党组织系统和国家行政系统的公文分别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办理。在公文格式上,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印章不得混用;不以行政机关名义向党的组织发布命令、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就具体行政事务向党的组织直接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党的组织不向行政机关请示或者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向行政机关下达命令或者决定,一般应向行政机关中的党委或党组行文。?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精神和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后修订形成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规范性和约束性,突出逻辑性和严密性,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符合税务系统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体现了税务机关对公文处理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2、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税务机关。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4、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二、公文起草后,主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2、是否需要会签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有关单位。3、公文文种的选用是否适当,拟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要求。4、文稿的结构是否严谨,层次是否清楚,观点是否正确,情况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等。法律依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浅议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经开区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晓蓉 经开区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红军 廉政文化作为在廉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类型,愈来愈受到各界的关注。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指出,要按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要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意识。发扬革命传统,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的丰厚资源,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一、廉政文化及税务廉政文化的实质与内涵 廉政文化作为一种中国的先进文化,它既根植于当代的伟大实践,又渊源于传统的优秀文化。儒家创始人孔子以及孟子等历代大儒,可以说是廉政理论的倡导者,也是廉政文化的实践者,孔子所谓的“政者正也”、“仁者爱人”、“修己以敬”、“修己以安百姓”以及孟子基于其“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提出了“君民同忧乐”的廉政思想,是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思想的源头。《管子·牧民》篇中以礼、义、廉、耻为维系国家生存发展的根本道德,成为历代儒家的重要政治伦理思想,也构成了古代以廉德为核心的廉政文化。 就目前我国的廉政文化建设而言,我们认为,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 税务廉政文化作为近年来催生出的一种新型的税务文化现象,它是税务文化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税务文化的形成和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税务文化是税务机关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积累的各种物质形式、行为规范、管理制度、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等的总和,包括物质体系、行为体系、制度体系和精神体系四个层面。税务文化从根本上说,是税务部门职工共有的价值体系,是税务工作的软实力。 税务廉政文化是以廉洁执法为思想内涵,以各种文化产品为载体和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洁执法与税务行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倡导廉政文化建设,打造廉洁国税,是消除腐败滋生的文化土壤、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撑。 近年来,经开区国税局紧密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局干部文化需求,积极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了尊廉崇洁的浓厚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建设和税收中心工作,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和好评。我局及部分科室先后荣获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青年文明号”、重庆市“文明单位标兵”、重庆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重庆市总工会“模范职工之家”等称号,并连续十二年被市国税局评为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这体现出经开区国税局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而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区局加强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分不开的。 二、加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理念与制度的关系,理念与制度是税务机关廉政文化形成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两者互相作用,互相依赖,廉政制度的执行需要理念上的认同和支撑。廉政文化产生于党风廉政建设实践,并在实践中获得生长的动力和土壤,与此同时,廉政文化也积极作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倡导廉政文化,推动和约束公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有利于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有利于廉政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二)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税务机关价值观念、大力弘扬税务系统“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依法治税、诚信服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和谐、廉洁奉公”的税务精神的必要手段。税务部门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是其根本职责。广大税务干部能否廉洁从政,不仅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而且关系到税收事业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能使广大税务干部始终保持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并通过积极营造一种反腐倡廉的公众文化氛围,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构建以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 (三)税务廉政文化建设是健全税务系统职业道德体系、营造廉洁从政氛围的重要措施。税务系统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其主要目的之一在于把廉政建设和税务干部职业道德修养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和完善以“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收”为核心内容的岗位职业道德体系,用以规范广大税务干部的职业行为,营造廉洁的从政氛围。同时,使广大税务干部不断接受中华民族优秀廉政文化的沐浴,筑起为民、务实、清廉的精神堡垒,筑牢“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的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使勤政廉政成为广大税务干部的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一种自觉行为。 (一)税务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应培养税务人员对税务机关的认同感。管理学认为,组织认同感,是员工对其组织的认同程度,包括三个部分:对组织目标和价值观的信任和接受;愿意为组织的利益出力;渴望保持组织成员资格。一个组织的价值观为它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的方向和行动指南,为组织成员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奠定了基础。组织的价值观提供了衡量凝聚力的尺度,这种共同的规则体系和评判准则决定了组织全体人员共同的行为取向。因此,加强税务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培养税务干部对税务机关的认同感,要使税务干部能接受税务部门所追求的价值观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并自觉地实践该价值理念和职业道德,接受组织文化的熏陶,才能从意识形态上使税务干部自觉认识和践行税务机关的廉政文化建设大局,廉政文化建设的开展才能事半功倍,真正取得实际的效果。 经开区国税局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满足人的文化需求,丰富人的精神生活,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热情,如建立图书阅览室,满足干部的阅读需求,结合读书月活动,鼓励干部多读书、读好书,并写出读书笔记,交流读书心得;建立和完善健身房、网球场等设施,并开展了各类工会兴趣小组活动,并积极创建职工之家,满足全局干部工作之余的身心需求;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廉政教育、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培训、公务员礼仪培训等,为满足干部积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供必要的外部环境;组织干部积极参与区局和市局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文艺演出、趣味运动会、登山活动、业务能手竞赛等,培养干部对组织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增强凝聚力。 (二)税务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应注重层次性。税务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必须注重教育对象和教育形式的层次性、突出教育的针对性,必须针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思想水平、性格特点、工作阅历、生活环境、精神追求等特质,因人施教。对领导干部,应重点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教育;对机关干部,应重点加强廉洁自律、服务基层的教育;对具体负责税收征管业务的同志,重点加强依法治税、按章办事、讲求程序的教育;对一般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重点加强廉政建设人人有责的教育。在教育形式上,要改变“台上讲台下听”的被动式教育的方式,变坐而论其道为行而论其道,通过政务公开栏的廉政规定、廉政网页的建设、办公场所的廉政宣传和廉政警示牌以及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好典型的形式体现税务廉政文化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渗透力量。同时,辅之以外部纳税人监督,结合行风评议,请纳税人对税务干部工作亮牌打分。 近年来,经开区国税局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着力构建符合国税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针对征、管、查三个重点环节,人、财、物三个重点部位,以及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员和行政审批人员三类重点对象,分别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办法;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各科室积极制定了相关廉政建设制度,坚持把党风廉政教育作为党组和各科室的学习内容和区局目标考核的考核项目,大力纠正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不正之风。同时,积极开展廉政建设专题讲座、党史党章知识竞赛、举办廉政文化作品征集活动,通过摄影作品、书法、征文、漫画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廉政建设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进基层、进窗口”的“五进”活动,在全局掀起了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新高潮。此外,为充分发挥家庭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我局在开展廉政建设的工作中,十分重视家庭廉政教育,向全局干部家属发出“家庭廉政倡议书”, 并与全体干部家属签订了“家庭廉洁承诺书”,让干部家属当好一名廉内助,把好家庭廉政关。 (三)税务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应倡导廉政文化、反对腐败文化。实践表明,不直面腐败文化,不坚决地反对腐败文化,廉政文化是树立不起来的。换句话说,不反对腐败文化的廉政文化建设必然会变成空中楼阁。我们特别应该警惕的是那些为腐败鸣锣开道或喊冤叫屈的“理论氛围”,什么“水至清则无鱼”、“小节无害”、“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腐败难免”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消除腐败文化生存的土壤。 目前,税务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通常是廉政故事讲的多、廉洁倡导谈的多,而对腐败对个人和对国家所造成的危害谈的较少。如果不了解腐败带来的危害,就不可能完全痛恨腐败,也就不可能形成牢固的廉洁的理念。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大反对腐败文化的宣传教育力度,要使人人知晓腐败的各种危害,使人人都觉醒起来,认识到腐败不再是事不关己的事情,从而在态度和认知上坚决地不容忍腐败,在行动上抵制腐败、检举、举报、揭露腐败。 经开区国税局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始终坚持反对腐败文化,倡导廉洁文化,注重反腐败制度和体系的建设:一是在思想上反腐。近年来,区局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的力度,认真组织全局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学习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重庆市纪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和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强化领导干部的反腐败意识,端正思想认识,树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的思想观念。二是在实践中反腐。区局通过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全局干部收看《小利失大义》、《逃税难逃罪》、《不征税的税官》等警示片,采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路、版(墙)报等不同方式开展反腐倡廉活动。三是在制度上反腐。近年来,区局加快了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以“作风建设年”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谈话和诫勉等多项监督制度,并抓好落实,严格执行;对内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和兼职监察员制度,对外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内外并举,监督到位;本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从税收执法、行政审批、纳税服务等方面加快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四)税务机关应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个崭新的管理理念和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渗透到税收各项日常工作中。廉政文化建设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它根植于各类实践、各项工作中,它要求各部门认识自身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因此,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必须紧密结合税务工作的实际,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渗透到税收征管、税务稽查、队伍建设、行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既达到了以绩促廉、廉绩并进的目的,进一步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涵。 近年来,我局采取多种措施,坚持把廉政建设与税收工作相结合,渗透到税收各项日常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在纳税服务中推进。我局通过积极开展规范化办税服务厅创建活动,推行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推广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优化服务措施,并通过人员轮岗轮换,积极拓展“一窗式”管理理念,实行“全能式”窗口办税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程服务制度,使办税服务厅成为集申报征收、涉税审批、咨询服务、政务公开、税法宣传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如税源管理科积极推行“税企联系卡”制度, 为纳税人提供“一拨就通,一问就答,一叫就到”的实时服务,这种制度的建立既便于税务部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纳税情况以及税务干部的执法服务情况,同时又有助于税务干部帮助企业解决涉税方面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克服了服务延时现象,使服务更加及时、有效、便捷。 二是在税收执法中深化。我局利用税收征管系统和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等考核软件积极探索执法监督信息化,并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兼职监察员,不定期对全局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干部行政执法、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不断规范干部的日常行为。加强税务执法检查与执法自查的结合,通过不同渠道和方法,了解税务干部的执法情况,并针对执法检查和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情况,提出整改措施,提高执法的精准度。此外,我局稽查局积极推行推行稽查人员廉政执法回执卡制度,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要把廉政执法回执卡发放给被检查的纳税人,请纳税人稽查人员的廉政情况、服务态度、执法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稽查人员的执法情况如实填写廉政执法回执卡,区局对被查对象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这一做法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 三是在阳光办税中强化。近年来,我局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阳光办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税程序,严格行政审批程序,确保税收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快推进个体电子定税工作,推行稽查案例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税务事项承诺服务时限;积极建设区局外网,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及时公开涉税信息;加大外部监督力量,进一步改进特邀监察员工作方式、充实活动内容,积极发挥特邀监察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独特优势。这些有效措施的施行,保证了基层税务机关“法治、文明、公平、效率”的实现,营造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税收工作氛围。 (五)税务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应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中,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大格局的作用,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精心谋划,形成合力。认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对廉政文化的理念、廉政文化的互动氛围、廉政文化产品及其制作,廉政文化的资源及其整合、廉政文化建设载体及其运作,进行深入探讨和可行性的科学论证,以提供理论支撑、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要从税务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廉政文化建设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建立起廉政文化建设保障机制,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同时,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促使廉政文化建设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以上是我们对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些认识,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教育面向全党全社会的重要载体,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又不能过分地夸大它的作用。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同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使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政制度建设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共有71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基层税务所和机关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考

当前,各行各业,特别是政府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都在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工作质量,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基层税务机关也都按照上级的部署,联系自身税收工作实际,推进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在开展这项工作中,督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得力有效的督查,能促进行政效能建设,能推动行政效能建设,能确保行政效能建设取得实效、取得成效,从而为推动整体税收工作顺利开展,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有力的保证作用。下面,笔者就对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充分认识对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系统而长期的工程,没有督查机制,没有必要的督查手段,不开展相应的督查工作,行政效能建设是很难取得成效的,也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十分重要,直接影响整体税务机关的形象。基层税务机关担负着直接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职责,是直接接触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基层行政机关。加强督查工作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提高对行政效能督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督查工作是确保行政效能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举措。大家都知道一项工作如果光部署,只安排,忽视了检查,放松了督查,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是要打一个问号的。因此,只有附之严格的到位的督查、检查工作,才能使之正常进行,顺利开展。我们的行政效能也是如此,必须要有督查,事实上也离不开督查、检查。实践证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最终的目的是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贯穿这项工作的始终是检查、督查工作,只有通过这必要的督查工作才能使之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督查工作,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效能”建设中主体因素“人”的行为有效手段。人是提高行政效能最基本、最活跃的决定因素。良好而有效的督查体制和机制,能进一步规范人的行为,能进一步激发人的积极性,能进一步增强人的工作责任心。有效、可靠而严格的督查机制,就能有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就能有利于激发人的创造性,就能更好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因此,我们要教育广大基层税务干部,必须要认识到督查工作对行政效能过程中人这个主体因素的约束作用和规范功能,是指导人、督促人发挥应有的才能,激发人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手段。最终为推动和促进行政效能建设工程起到主体性作用。 三是要认识到加强督查工作是对“行政效能”不断“纠偏消错”,使之按照正确目标行进的有效方式。在推进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失误,甚至错误,而克服和避免这些偏差、失误、错误的有效方式就是不断的督查,经常的督查。通过开展督查,及时发现不足,及时纠正偏差,及时发现失误、错误,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失误,最大限度地杜绝错误行政行为的发生,使整体行政效能建设发挥出最佳效果。 二、明确加强基层税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加强基层税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涉及方方面面,督查工作的内容也是很多的。所谓督查工作的内容主要指行政效能建设的重点方面和主要环节。我们必须要明确这些方面和环节,才能开展好督查。归纳起来,基层税务机关加强行政建设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督查基层税务机关干部是否有创新意识。重点督查基层税务干部是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 是否从“老传统”、老模式、老方式的工作机制中解脱出来; 是否存在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意识; 是否增强发展观念,创新意识,与时俱进,积极、主动支持各项税收改革。 (二)督查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重点检查、督查基层税务干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有无高高在上,脱离纳税人,是否政务公开、透明,是否严格执行各项 规章制度 ,是否变通执行税收政策,违反规定收税,擅自减免税,侵害纳税人和国家利益。 (三)督查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督查基层税务机关是否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和贯彻上级工作部署,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是否存在作风飘浮、工作不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工作,对工作浮光掠影、流于形式,大作表面文章; 是否随心所欲,自搞一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套。 (四)督查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服务”。重点督查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对纳税人漠不关心,服务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有意、故意、肆意刁难纳税人的情况,是否存在应落实的税收政策不落实,应兑现的税收政策不兑现,侵害纳税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影响和妨碍纳税人自身发展。 (五)督查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当”。重点督查、监察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具体指督查是否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服务承诺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拖拉扯皮、失职、渎职行为,以及管理混乱造成工作质量低下、工作效率低下的行为; 督查是否存在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 督查是否存在行政审批不规范的行为; 督查是否因人为原因和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行为。 (六)督查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重点督查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从税、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具体督查是否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以税捞“利”的现象; 是否存在对纳税人吃拿卡要报的现象; 是否存在廉政规定、纪律执行不严现象; 是否存在忽视对干部教育的现象; 是否存在没有建立社会监督网络体系。 (七)督查基层税务机关不断改善行政环境。具体督查的方面,就是要监督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是否按照上级的要求,创造条件,进一步改善办税环境,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技术装备,不断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不断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事程序,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 三、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开展督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中,必须要采取适当的督查方式,务必采用必要的督查方法,形成有效监督和考核机制,才能使行政效能建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要建立督查工作组织机制。为保证对基层税务机关效能建设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建立督查机制和工作机构。如上级税务机关可成立对基层税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工作办公室,作为开展督查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加强督查工作、指导督查工作,开展具体督查工作,从而为行政效能督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是要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摸清基层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基础上,建立一系列“对基层税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制度”,包括效能督查日常工作制度、督查投诉工作制度、反馈工作制度、备案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来规范督查工作人员的操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从而使督查工作建立在规范化、制度化之上,避免督查工作随意性太强,无章可循,保证不了督查效果。 三是坚持开展“实地”督查。开展“实地”督查,就是针对基层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围绕上级机关布置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以及明确基层税务机关要办的重要事项来开展督查,这也是督查的核心环节。这样的督查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实地”,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一线,开展真实的督查、检查,以取得第一手资料,体现督查的真正目的,而不能停留在只听取表面汇报,注重查看一些书面材料。在“实地”督查中要认真作好督查工作记录。对相关工作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针对工作目标任务进度情况、完成结果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内容,进行进行科学评价。 四是坚持开展明察暗访式督查。要通过组织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查看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税、文明办税情况; 暗访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情况; 检查内部管理、税收环境改善情况。并将明察暗访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计入年终岗位考核之中。通过明察暗访推动全系统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五是可选聘行风监督员,建立督查监督网络。可通过选聘包括各类纳税人在内的社会各界代表作为对在层税务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义务监督员、监察员,请这些监察员、监督员督查行风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反馈信息,从而形成多方位、多层次的督查监督网络。 六是及时查处督查中的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纠正; 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给予处理,必要时进行通报,以达到处理少数,警示整体、教育全局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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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底色——--记市交通局锦丰中心交通管理服务所党支部书记袁觉民各位领导、同志们:著名作家张爱玲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人们大都追求飞扬的人生,其实,平凡才是人生的底色”。今天,我怀着崇敬的心情讲述一位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事迹。他以“廉洁奉公、一生为民”的胆略和气魄,演绎了一幕幕感人肺腑的故事;他以“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行动,诠释了领导干部的真正含义,他把自己的全部心血、汗水、智慧、才华都交给了这块热土,他就是锦丰中心交管所所长、党支部书记袁觉民。袁觉民,一个始终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让人民满意”作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追求的共产党员,由于其突出的工作成绩,多次被评为市 “优秀共产党员”“交通系统先进个人”。俗话说: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交管所在他的带领下,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台阶,曾多次被评为市镇两级“文明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交通系统先进集体”,2008年被推荐为全市交管所学习的标兵。如果你带着这种敬畏走近他,你会发现他平凡背后的伟岸。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培养多年的老党员,他平时不但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总是把大量的工作留给自己,为的是给同事们留出更多的时间来学习。自担任交管所所长以来,他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他把强烈的事业心和忘我的敬业精神投入到了城市建设的事业中。沿江公路锦丰路段重型车辆出入频繁,特别是超载超限车辆是公路桥梁的隐性杀手,给过往车辆和行人带来了安全隐患,所以他每天经过沿江公路都要停下脚步来细细观察,有一次经过二干河大桥时,凭着多年来对桥梁技术经验的判断,发现大桥有危险,随后,他立即组织人员采取安全措施,马上形成观测报告,与市农桥办一起落实大桥修复方案。在他的呼吁下,辖区多处危桥被拆除或重建。从事过收费工作的朋友或许都有这样的感受:收费工作最大的困难不是劳动强度大,不是工作单调,也不是无处不在的噪音、灰尘和废气,而是少数同志对你工作的不理解、刁难甚至谩骂。在每年的五小车辆养路费征收过程中,他总要亲自动手,从不马虎行事。他和员工一起走上街头,在沙钢、华尔润、银行等处设立代征点,在镇区、居民区悬挂标语、发放资料,对主动上门缴费的车主不间断办公,随叫随到,随到随办,尽可能的为群众提供方便,在他的带领下,交管所执法队伍出色的完成了各项规费征收任务。为了维护辖区运输市场的客运秩序,他曾多次组织执法队伍,严厉打击摩托车、电瓶车搭客和无证经营黑车,极力维护好群众安全和城市文明。为了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养新模式,他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农村公路管养办和路政办同时挂牌运作,各项路政管理养护工作步入正轨,在运输市场管理上,更是以繁荣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发展为中心,引导辖区内运力向专业化、大型化、科学化方向调整。多年来,他始终坚持堂堂正正做人,公公正正执法。他是党员队伍中的一面旗帜,使许多同志改变了工作拖沓的习惯;他是城市管理战线上的一面旗帜,使受过他批评的同志对他心悦诚服。交通稽查,虽然没有战场上的枪林弹雨,但是也充满着正义和诱惑的较量。去年8月的一天,一辆安徽牌照的危险品槽罐车准备到沙钢装货,由于该车辆没有随车携带相关证件,被执法人员扣押。下班后,车主带着几条中华香烟和一叠百元大钞放到了袁觉民的桌上说“一点小意思,交个朋友”,原来这辆车的驾驶员没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资格证书,也没有缴纳养路费。袁觉民问明情况后,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让车主清楚的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最后,车主拿走了香烟和百元大钞,并按照规定接受了处理,一些违章者为了逃避处罚,委托他的朋友、亲戚找他说情,都被他一一挡了回去。其实,这样的例子还很多,但是每次车主违章以后,从他那里得到的都是平等的交流和真诚的教育。在他的脑海里人要知足,人格比什么都重要,用他自己的话来说,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实实在在为社会、为人民做事情。近10年来,交管所一直资助着孤儿顾林艳,时隔几年,所长换了几任,但是爱心却一直在延续,逢年过节,袁觉民除了把顾林艳带到交管所一起过年过节外,还把她请到家中,象对待自己的女儿一样关心她的学习和生活,如今,顾林艳虽然已经毕业参加了工作,但是她对袁觉民的恩情却永远也不会忘记。资助顾林艳的工作结束以后,他又积极争取,与海沙社区的一个残疾人家庭结成了对子,帮助小女孩完成今后的学业,他常说,这些人太困难了,我们应该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帮助他们。常怀感恩之心,常思为人之道,正是因为他这种无私忘我的人生追求,谱写了一曲曲催人奋进的感人事迹,交管所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良好形象,才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和称赞。生命的光辉不在于职业和地位是否显赫,而在于有没有为党、为人民献身的激情,已年过半百的袁觉民就是凭着这种激情,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今年春节期间,一场50年未遇的暴雪突袭港城,给我市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当我们手捧茶杯、涉取温暖的时候,可曾想到,有这样一群人正在寒风中击打着冰块;当我们合家团圆、共进晚餐的时候,可曾想到,有这样一群人仍在黑夜里排除着险情。袁觉民所长就是其中的一员,在抗击雪灾的那些日子里,他总是第一个早早的从市区赶到所里,在第一时间带领同事来到一线,勘察雪情、联系机械设备、布置除雪任务,他在风雪中来回指挥,哪里容易引发事故,哪里就能看到他的身影,在他的努力下,过往的车辆和行人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在黑暗中,我们能看到平凡人身上耀眼的光芒;在严寒时,我们能感到奉献者心里涌出的热浪。袁觉民的一言一行,是那么的朴实。在如今经济改革的大潮中,他始终保持着一个共产党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用自己的行动默默的诠释着一名共产党员的誓言,激励着他的同事们为锦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交通事业的发展奉献着自己的力量。

a市处罚b县再处罚当事人不满要求复议找人民政府还是税务机关

a市处罚b县再处罚当事人不满要求复议找人民政府还是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当事人对派出所处罚不满的,可以去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般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对派出所处罚不满向县政府和地区公安局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理决定,应当向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了一些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虽说都是派出机构,但不是都有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更不是在哪个方面都有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一些市县税务局派出的税务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征税的职权,但对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处罚有的税务所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关于哪些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对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因而引起了行政复议,公安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对于这些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由谁来管辖,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管辖,如: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由公安分局管辖,因为公安分局对自己设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领导和监督权,进行复议管辖义不容辞;二是也可以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如:对县税务局派出的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这一选择的规定同样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公正的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